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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证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2-28 13:41:22

贷款公证书

贷款公证书篇(1)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有无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审查是否为非农贷款、跨区贷款

2是否为已入股社员,并持有股金证(有无股金证复印件)

3有无绿色贷款证,并审查是否超信用发放贷款

4查看其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信用等级和实际是否一致

6有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意见

7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8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9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1246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10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二、农户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2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3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5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6有关信用社评级资料是否完整

7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9质押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10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合规有无未调查事项(抵质物的所有权是否进行了调查、抵质物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是否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调查意见)

115万以上的农户贷款是否执行了按季收息对于未按季收回的贷款利息是否执行了相关挂账制度是否进行利息催收对于以后收回的挂账利息是否按规定记收复利复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12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表外入账是否正确是否视同现金管理

13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对于超权限贷款是否进行了上报审批

三、自然人贷款

1是否超限额发放(30万,20**年新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对于贷款资料复印件是否进行了核对?(由核对人注明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3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60岁以上无经济能力人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4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5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6贷后管理是否到位(进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贷后调查,有无首次跟踪贷后调查,有五级分类认定表及工作底稿)

7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8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9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10贷款合同是否完整(68号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相关条款是否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客户部门是否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检查借款合的笔迹和印迹等)

11抵押、质押是否合规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

12贷款的主体是否合适有无借名、冒名贷款

13对于及将到期的贷款是否发出了到期贷款通知书

14贷款利利率应用是否正确?对于按季收息贷款未按时收回的是否进行了催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未按时付息等到其异常情况是否作了贷后检查分析

15对于大额自然人贷款,有无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16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

17贷款展期是否合规(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展期贷款申请书抵、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有无展期调查报告与贷款人、担保人是否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

四、农户联保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通过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计算年均收入,确认该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发放贷款

3是否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联保小组的贷款额是否超过各成员的信用额之和的50%

4检查各联保户成员有无不良记录联保小组是否为直系亲属是否在5户以上是否单独立户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本地户口最高贷款期限是否超过3年

5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实行按季收息有无贷款台账

6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的联保贷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五、企业贷款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有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相关复印件是否经有关信贷调查人员核实

有无客户的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有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无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有无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有无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有无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有无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无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有无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指的是贷款申报时)

有无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有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必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无客户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有无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无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有无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有无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2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3有无首次跟踪检查表首次跟踪检查表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作出

4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检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6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7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对于需报备的贷款是否进行了报备

9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11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区联社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12检查贷前报告和记录

①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②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③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13检查贷款的审贷分离情况。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14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定期的贷后检查报告

1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信用等级降级或按五级分类贷款形态降级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客户经理、信贷员是否在当期及时进行了跟踪检查

五、不良贷款的检查

1检查新增不良贷款贷款资料的有无缺失

2检查新增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情况。

3有无《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或《项目贷款检查表》

4在不良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是否在当期作了跟踪检查并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5检查其贷后检查报告及贷后检查提供的资料,看有无风险预警情况贷后检查人是否发现了风险预警信号是否填制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

6对于成为不良贷款前发现填制的风险预警信号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有无信贷管理部门填制的《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单位)》

8有无到期贷款通知书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有无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借款人有无异议原贷款手续上有无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记录

12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六、贷款总的方面

1是否建立贷款台账

2是否按要求划分并如实反映贷款形态

3查有无化整为零贷款有无一户多贷情况

4计算分析不良贷款占比、新增不良贷款占比,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适评价、建议)

5检查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联保贷款除外)

6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7对去年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对账(到期贷款催收书、贷款人签字的贷后检查表也算对账),其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了法律诉讼的除外)

8借款凭证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是否一致?

贷款公证书篇(2)

个人欠款协议书1甲方:

乙方:广州___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从_______年___ 月 ___ 日至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供货价值物品(洗衣液)人民币总金额(大写): ,现乙方公司需大量资金周转,特向甲方协商归还乙方所欠全部款项,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 于___年10月31号本月底全部还清款项。打入乙方指定账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市分行 户名:__ 账号:6___

第二条: 如若无力履行第一条,可经双方协商,可进行分期打款到该指定账号。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则甲方余下应还款视为全部到期,乙方除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双方各自的承诺及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后,当即生效。

并具受法律保护。

2、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甲方付款当日向甲方出具有关财务凭证。

3、乙方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损害甲方名誉及人身权利,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若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并且没有主动与乙方协商好,乙方有权向公安机关备案及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欠款协议书2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元。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 %,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日,从 年 月起至 年月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

价值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4、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

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2、乙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责任。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欠款协议书3协议书编号: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中国银行分(支)行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请认真阅读本协议书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一旦签订本协议书,即认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协议书的所有条款。

本协议书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书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协议书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计收罚息。如果遇本协议书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借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前述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无论法定利率是否调整,均执行本协议书的约定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前述贷款利率一年一定,于每一年度的贷款发放日根据当天的法定利率确定应执行的利率,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协议书生效后,以借款人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 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 ;帐号:),以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所列用途之款项。上述行为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还款日为每月 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如放款日与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之和元;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首期归还本息之和元,利息逐月递减;

(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四)其他:

第七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 帐户,户名,帐号,并保证在每个月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帐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贷款人即可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帐户内的资金与贷款债权相抵销。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贷款人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书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利率上浮%计收罚息。如果遇本协议书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贷款人有权按追偿信用卡透支款办法直接向借款人催收。

第九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同时,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十条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协议书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

(一)借款人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协议书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借款人挪用借款的;

(七)根据本协议书担保条款约定,因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八)根据协议书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第十一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书借贷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订立、执行本协议书所需有关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抵押条款

第十三条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协议书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协议书所附《抵押物清单》。

第十四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协议书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偿还贷款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抵押人在本协议书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六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提前处分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

第十八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设定抵押物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贷款人、保证人合作。

第二十条因发生本协议书第十一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以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二条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协议书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协议书的如下条款: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协议书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按本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所计收的罚息)、因归还贷款本息而引起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证期间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开始到本协议书借贷条款项下债务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贷款人依据本协议书借贷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如果保证人不按协议书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追索,而且仅需通知,贷款人即可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的资金与担保债权相抵销。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仅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保证人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罚金、违约金等之和。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条本协议书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议书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向下述第项所列人民法院起诉。

1、被告所在地;

2、协议书履行地;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书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协议书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协议书约定的债务并履行本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后,本协议书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借款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不依本协议书约定偿还本协议书项下债务,贷款人享有追索权。贷款人因行使上述追索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协议书时,贷款人可以采用下述第

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一)通过公证直接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二)经司法机关裁决后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有权通过向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登记、公证机构各存档一份。

第三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贷款人(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签章):抵押人(签章):

保证人(盖章):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协议书签订地:

协议书签署日期:年 月 日

协议书附件:

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姓名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座落

建筑面积(平方米)评估值或原值(元) 房屋产权证编号

备注

经双方协商,上述抵押物财产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按协议书要求负责管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出售、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有权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出租、再抵押抵押物的,须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签章):

贷款人(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时间:年 月 日

个人欠款协议书4甲方:__市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事实经过)。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偿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应向乙方偿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款共计人民币__元。

第二条甲方分期返还乙方投入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__,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一、年月日前还款______元;

七、年月日前还款______元。

八、甲方每期应还款必须于当月30日前主动存入乙方指定账户:__银行__支行户名:_____账号:_______.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则甲方余下应还款视为全部到期,乙方除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__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甲方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款项付清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和__公证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乙方和承办公证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甲方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甲方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向__公证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乙方出具文件说明甲方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__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乙方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甲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甲方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甲方仍未向__公证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乙方的债权,也未与乙方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乙方将向__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乙方有权依据__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

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乙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__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甲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强制执行申请》;

(2)甲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甲方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甲方已偿还/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3)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4)乙方在__公证处的监督下向甲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5)其他材料;

(6)甲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__市__公司其法定资产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与此项目有关的股东或项目负责人(___,身份证号:___,身份证号:__,身份证号:_____)的法定财产。

第四条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__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公证事宜。

2、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甲方付款当日向甲方出具有关发票凭证。

3、乙方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损害甲方名誉及甲方股东与管理人员的人身权利,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甲方如每期按协议规定按时还款,乙方不得对甲方提起以本项欠款为标的的诉讼,否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5、若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并且没有主动与乙方协商好,乙方有权在__及__两地报刊及所有网络上刊登发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为债务人的追款通知书。

6、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__公证处指定联系地址:

甲方:____

乙方: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于___市

个人欠款协议书5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协议: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协议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I仲裁机构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贷款公证书篇(3)

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申请,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后而出具的依法予以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非诉活动。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一项常规的公证业务,但实践中因该项公证适用法律较为繁杂、办证风险较高,再加上当事人知之甚少,导致该项公证成为了公证业务中的“鸡肋”,近几年鲜有当事人来办理。

但随着温州成为了金融改革试验区,我市各区、县纷纷成立民间借贷中心,政府开始积极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而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做为保护民间借贷债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渐渐地从“幕后”来到了“台前”。那么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实践中的作用有哪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民间借贷合同又应具备哪些条件?我们在办理该公证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现笔者就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践情况作以下阐述。

一、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作用

温州地区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十分活跃,自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打官司,不仅浪费时间和金钱,也牵扯当事人很大的精力。而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作为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好处多多。

(一)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当事人申办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将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等进行审查,并指导当事人完善合同,使之内容更具真实和合法,从而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强化证据效力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人给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或者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等,虽然也具有证据作用,但这些债权文书往往随手所写,不规范也不完整,双方容易为有无发生借贷、借贷本金数额多少、借贷利率高低、担保责任是否成立等发生纠纷,其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中证据不力、证明效力不强是主要问题。《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问题,强调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债权文书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这将大大地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

(三)增强借款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主张申办公证的大多是出借人。出借人主张办理公证,目的就是防止今后发生纠纷,防止借款人赖账,防止担保人推脱担保责任。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后,因公证文书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借款人、担保人无可抵赖,如果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故可促使借款人自觉按约履行义务,这将有效地保障出借人实现债权。

(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经过公证但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该公证文书只具有证据效力,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出借人仍需提起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至法院,从受理、审理到判决,时间通常比较长。有些借款人为了赖账或者拖延还款时间,故意躲避“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不得不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一起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这么折腾,半年时间都无法使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还有的借款人利用这个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致使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可以避开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出借人实现债权是十分有利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包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性措施,也包括拍卖、变卖、变价等处理性措施,从而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既然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好处甚多,那么一份民间借贷合同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赋予其执行效力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和《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一份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民间借贷合同本身就是债权文书,而且标的只是给付货币,因此,这个条件对民间借贷合同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当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民间借贷合同已经公证机构公证,在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明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偿还借款也无疑义。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在公证后,也可能发生债权债务争议,如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一部分借款,而出借人说全部没有偿还,那么就会产生纠纷。对此类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出具执行证书。在出借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双方当事人对清偿借款及其支付利息无疑义的,公证机构应当出具执行证书。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表明债务人在公证时就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必须有债务人在债权文书中载明,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公证债权文书没有载明这种承诺,公证机构就不能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更不能出具执行证书。所以,在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必须还要有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样公证机构方可办理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来分析,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最容易出问题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践性与承诺性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条规定说明,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经协商达成借贷协议并签订合同(包括借据、借条等),此时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但不一定已经生效,只有出借人把出借资金交付借款人时,该借贷合同才生效。

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如果把民间借贷的承诺性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进行公证,这就会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出现《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中的“确有错误”,结果会造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笔者主张,应当将民间借贷分为承诺性债权文书与实践性债权文书两类情况进行公证。出借人未提供借款资金的,作为承诺性合同公证;借款人已经提供借款的,作为实践性合同公证。在做实践性合同公证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已经交付借款资金的证据,如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的“收条”、银行汇款凭证等,以证明借贷合同已经生效。

(二)利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在借贷发生时的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当按照这条规定处理相关利息问题。

1.高利贷问题。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4倍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

2.预先扣除利息问题。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3.复利问题。复利是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复利仅是利息的计算方法,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息,又不超出法定最高限度,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受法律保护,但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的,应当作为高利贷处理。

4.逾期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是借款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正常利息与逾期利息合计不得超过“4倍利率”,法律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5.违约金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同时约定违约金,或者只约定违约金的,合计或单独计算均以不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为限,而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是处理民间借贷利息的基本准标准。当事人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超过这个限度的,公证员应当劝导当事人降至“4倍”以内,当事人不同意降至“4倍”以内的,不得予以公证,更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否则,人民法院将以“确有错误”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四、虚假借贷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在借款人是多债主的情况下,一些多债主借款人为了个别出借人多于其他债权人分得其财产,两者相互串通,出具假借款合同,将小额借款假造为大额借款,也有些借款人给没有发生借贷关系的所谓的“债权人”签订假借贷合同,由所谓的“债权人”分得其财产后返还给借款人。为了以假乱真,强化假借贷合同的证据效力,这些当事人往往申请公证。当事人出具假借贷合同很方便,双方又一致承认,公证员一时也难以发现,于是发生“虚假公证”,甚至“虚假诉讼”。“虚假公证”不仅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公证秩序,公证员应当严加防范,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问题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是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件的最终环节,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这也是实现债权的关键一环,这关键的一环中更有许多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

(一)公证机构审查事项

公证机构在接到当事人要求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1.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确实发生。

2.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借款人是否依照民间借贷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3.借款人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义务有无疑义。

此外,因现行法律未对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核实债务人是否违约的程序作出规定,因此,公证机构核实的程序和认定的权限主要源于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基于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如下内容:“公证处或出借方对借款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1)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2)公证处电话核实方式;(3)借款人履约备案方式;(4)查询指定账号转账情况的核实方式(可由公证处任选一种)]。借款方对履行情况有异议的应及时提供有效证据,否则视为没有异议。”在合同中应注意预留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指定查询账号等详细情况。有了上述约定,公证机构出具执行前的核实程序变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强,且简单易行,易为当事人接受认可。

(二)出具执行证书的内容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三)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和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问题

《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此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出这个期限,又无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将不予执行,那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就会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由此可见,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申请执行二年期间届满前提出。

(四)执行证书是否出具的情况

1.借款人确实没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无疑义的,应当依法签发执行证书。

2.借款人履行部分还本付息义务,仍有部分没有履行,且对没有履行部分没有疑义的,公证机构在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外,对没有履行部分,签发执行证书。

3.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有争议的,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告知出借人通过诉讼程序或者其他途经解决争议,但不能签发执行证书。

六、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公证的失落与挽回

贷款公证书篇(4)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而存在。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全部真实地体现出来,否则,公证员无从审查,无法办理公证。

二、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的具体职责

( 一) 真实性证明职责

在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应当通过核实和亲身体验的方式确保民间借贷公证签约地点、时间、签名等事项属实。在这里有四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二是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最高院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依据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具有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或借贷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双方都认定无异议的借贷事实,法院依据执行证书均可直接予以执行。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公证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公证员应要求出借方提供具有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在银行的流转证明、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材料,以审查并判断借贷事实本身的真伪,对不能形成证据链,公证员难以从内心确认借贷事实真实性的情况,则可以不予出具执行证书,以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避免当事人将风险转嫁公证处的可能。三是民间借贷公证中是否有必要收集当事人的资金证明? 民间借贷公证的基础事实之一是有借贷资金,这是民间借贷必备和必须的条件,因此这个资金证明应该提供,用于证明民间借贷公证存在基础。四是民间借贷公证有无必要收集当事人履约的转账记录和确认借据? 民间借贷的关键事实是有资金转移的发生,这是民间借贷整个阶段最核心的事实,对于这个事实公证机构应当掌握。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确实发生过资金转移的事实,已经成为审判中认知的难点。从减少纠纷、澄清讼源的公证价值出发,公证机构也应当收集资金转账记录和由债务人亲自书写的借据,如果是小额借款,当事人以现金方式交付,要在合同的支付方式和笔录中注明,避免虚假债务和借款数额的约定与实际交付不符、提前扣利息等违法情况出现。借据关乎合同的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 二) 确保有效性职责

公证人应当确保民间借贷的借款关系和担保关系的有效性,使民间借贷符合借款关系的生效条件和确保担保符合法律所设定的各类有效性要求。

1. 应要求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借款人提供担保。《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指出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公证员在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时,如发现没有担保条款的,应建议借款方提供担保。目前,民间借贷合同中最常见的是以房屋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公证员应告知借贷双方当事人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应特别告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借贷双方当事人都关心的设定抵押房屋能不能顺利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同时又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的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此外该规定中还特别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以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公证员应结合《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

2. 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不是法定义务。货币属于特殊的动产,具有占有即标示所有的特性,我国公证机构没有反洗钱的义务,因此公证机构无义务对其资金来源合法进行审查。同时,基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备,事实上也很难对当事人的资金来源进行查明。前述要求出借人提供资金证明( 在银行存有此笔钱) ,事实上也是为了对资金进行反洗钱审查的职能转嫁给银行机构。在公证实践中,对当事人资金来源问题,只需提示当事人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要审查出借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这并不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

3. 公证人对民间借贷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只需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在民间借贷中,有可能涉及高利转贷、非法集资、挪用公款放贷等罪名。此类犯罪的存在可能会影响民间借贷的有效性,公证机构有义务进行审查和关注,一旦发现此类嫌疑,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但是公证机构没有侦查权,甚至连调查权都没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上述罪行是否存在,是属于我国公安机关的职责,公证人只需尽到一般关注义务即可。进而言之,在公证实践中,公证人一般仅履行普法职能即可,即在公证时明确告诫借贷双方不得有上述犯罪行为。

( 三) 确保合法性职责

1. 审查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的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 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即不得搞高利贷。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 ( 1) 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支付会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 可及时查阅《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为计算标准,不是商业银行的利率。

贷款公证书篇(5)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己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贷款额度确定

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贷款公证书篇(6)

特此证明。

委托企业(单位)法人签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企业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贷款抵押个人委托书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____________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贷款抵押个人委托书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与受委托人(乙方)的关系:___________

委托人因xxx一事。

委托xxx代为办理事宜。

委托期限为xx至该委托事宜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捺指模):

xxxx年xx月xx日

附:1、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如甲、乙双方提供虚假证明,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贷款抵押个人委托书委托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因本人购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幢号房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人全权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人的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

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人在上述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贷款抵押个人委托书委托人名称: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xxx 职务:xxxxxxxx

受委托人姓名:xxx 性别:x 工作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现委托xxx在我单位与xxxxxxxxxx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人。委托权限如下:

(写明委托权限)

委托人(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贷款抵押个人委托书xx公司:

兹委托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负责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和结算工作,请将我公司货款转入以下开户行帐号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若有变动,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时通知贵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200x年xx月xx日—200x年xx月xx日

户名:(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帐号:(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开户行:(电脑打印,不可手写)xx银行xx支行

贷款公证书篇(7)

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二条撤销的理由:一是农业银行未完全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仅向原告出具了部分债权转让书,亦未按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的事实书面通知所有债务人,致使债权转让未生效;二是二被告利用优势地位,在《协议书》中约定保险公司仅对32名借款人中的5名承担保险责任,而对剩余27名借款人的保险责任完全予以免除,由此造成原告代位追偿权的落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原告对农业银行承担的责任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相比要重得多,显失公平。

被告农业银行辩称:认可三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和《协议书》的事实。《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所谓欺诈和显失公平的理由均不成立。原告代27名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是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并非受让农业银行对27名借款人的债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三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和《协议书》的事实。原告称农业银行故意隐瞒债权情况,无证据证明,该理由不成立。原告与农业银行之间是保证合同关系,而保险公司与农业银行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与保险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二者的债务不具有同一性。对原告而言,《协议书》是单务、无偿合同,原告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且原告未举出保险公司存在利用优势或利用其无经验而与其订立所谓“显失公平合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另外,原告显失公平的撤销事由没有在1年内行使,其撤销权消灭。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抛弃撤销权,其撤销权也应消灭。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1、XX年8月7日《合作协议》。证明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在农业银行设立不低于汽车消费贷款总额10%的保证金账户,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时,农业银行有权从原告的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借款人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作为原告先期代借款人偿还,保险公司对该部分借款同样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原告同时对借款人、保证人和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和受偿权。

2、XX年10月28日《协议书》。证明原告与农业银行之间是债权转让的关系,农业银行隐瞒了大部分借款人的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事实,原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该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仅承担30万元,与原告承担的近96万元相比,相差太多,显失公平。

3、(XX)南民初字第573号、第55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农业银行虽然向原告出具了部分债权转让书,但并未向借款人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届满而不再承担责任,而农业银行没有告知原告这些事实,属于故意欺诈。

4、邹孝伦等32名购车借款人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证明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重庆市双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双江运输公司)等本案之外的相关运输公司,其中6份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在XX年10月28日前已经届满。

5、银行债权转让书12份。证明农业银行未完全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仅向原告出具了部分债权转让书,导致原告无法行使相应权利。

6、原告及双江运输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民事诉状、双江运输公司股份转让协议、(XX)九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和双江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已变更,李长生不再是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原告致双江运输公司的函。证明原告要求双江运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双江运输公司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予以拒绝。

农业银行认可原告证据1-6的真实性。认为证据1约定原告对农业银行承担保证责任,责任份额为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总额的10%,只要借款人未还款,农业银行就有权就原告的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原告可向借款人、借款合同保证人及保险公司追偿,原告和保险公司均对农业银行承担保证责任。认为证据2约定原告承担的责任仍是保证责任,是对证据1的延续和明确。认可证据4证明的事实。对证据3、5中的债权转让书,认为都是应原告的一再要求才出具的,实无必要,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自动取得追偿权。对证据6,认为李长生一直以原告和双江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合同、办理贷款,虽然之后二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农业银行并不知情,有理由相信原告清楚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对证据7,认可双江运输公司可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险公司认可原告证据1-6的真实性。认为证据1约定原告对农业银行承担贷款总额10%的保证责任,原告的追偿权仅针对借款人和借款合同保证人,与保险公司无关,保险公司仅对农业银行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与原告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认为证据2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原告和保险公司分别对农业银行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对证据3-6的质证意见与农业银行相同。认为证据7与保险公司无关。

被告农业银行举证:

1、农业银行向购车贷款人发放贷款金额清单。证明从XX年8月7日至XX年7月,农业银行基于三方《合作协议》共向200多名借款人发放了贷款23198200元。

2、XX年7月24日李长生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李长生于XX年7月24日收到12名购车借款人的债权转让书。

3、XX年3月6日《机动车消费贷款保险合作补充协议》。证明三方当事人对《合作协议》补充约定。

原告对农业银行证据1不认可,认为贷款是事实,但贷款总额无法确定,且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证据3没有出示原件,不予认可。

保险公司对农业银行证据1的真实性及贷款总额23198200元的事实均予认可。对证据2,认为按原告所称XX年7月3日知道“欺诈”事由,但其在XX年7月24日仍要求农业银行转让债权,可见原告诉讼的理由不成立。对证据3不认可。

被告保险公司举证:

1、XX年7月25日《机动车消费贷款保险合作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与保险公司对三方《合作协议》进行补充约定。

2、XX年8月19日《机动车消费贷款保险合作补充协议》。证明三方当事人对《合作协议》进行补充约定。

3、营运车辆贷款保证保险单及保险条款。证明保险公司实际以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对银行承担责任,《合作协议》仅是意向性协议。

4、转账支票存根。证明保险公司已按《协议书》约定向农业银行支付了300000元保证保险款。

原告对保险公司证据1,认为其显示的形成时间是XX年7月25日,并载明是对“XX年7月31日合作协议进行补充”,与保险公司所称是对XX年8月7日《合作协议》的补充不相符,不认可其关联性。证据2无原件,不认可。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及所证明的事实。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贷款公证书篇(8)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 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 个月,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 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__ 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_ 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____ 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第一,汽车抵押贷款是没有金额限制的,无论是三四万的汽车,还是价值上百万的都可以进行汽车抵押贷款,但是可贷到的金额要根据车辆情况,等评估后得出。

第二,借款人和出资人在办理机动车抵押贷款时,要去车管部门办理车辆的抵押手续,其中一项是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加署出资人的姓名,这就保护了双方的权益,使得这辆车不能随便买卖。据了解,在办理完手续后,出资人、借款人还要分别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买卖合同书。合同规定若借款人无力偿还,中介机构可将车辆卖出,所得金额偿还出资人。

贷款公证书篇(9)

专项贷款是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一种形式,企业或商业银行可按照银发[)276号文件要求,自主选择其他形式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第三条专项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财政部门协调、外经贸部门协助、国税部门配合、银行和担保公司具体操作,贷款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遵循“财政协调、银税贸配合,税款质押、中介担保、专户管理、逐笔审核、循环周转、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贷款对象为近年来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信誉、且末发生过逃废银行债务、套汇骗汇、出口骗税问题的各类出口企业。

第五条各商业银行均可从事专项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从事专项贷款业务事前应当告知市财政局。

第六条出口企业办理专项贷款的程序:

(一)在同意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如专用帐户原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应当填写《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变更申请书》(式样附后),办理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

(二)向国税部门申请出具《应退未退税款证实书》;

(三)持贷款申请书和《应退未退税款证实书》向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申请贷款的原因及金额。

第七条专项贷款在符合《贷款通则》及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担保和贷款手续,并确保在办结手续的当日,贷款资金到达出口企业帐户。贷款发放原则上以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额为限,贷款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

第八条专项贷款办理到位后,担保公司应当将贷款协议和贷款借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国税部门;出口企业将该专项贷款还清后,应当将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退税帐户变更、核对、核销等事项。

国税部门应当确保《应退未退税额证实书》中注明的应退未退税额,退税时退入该专用帐户。

第九条专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同级财政对所形成的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年按30%补给,以后逐步增加到60%。担保公司在为出口企业办理专项贷款担保时,免收风险保证金。

贷款公证书篇(10)

贷款意向书1甲方:。。。。。。。。。。。。。。。。。。。。。。。。。。。

乙方:。。。。。。。。。。。。。。。。。。。。。。。。。。。

。。。。。。。。。。。。。。。。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就贷款担保事宜,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指导具体保证合同的签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

中小企业借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甲方出具书面的《贷款意向书》。

第二条 甲方在接到《贷款意向书》和中小企业担保申请后,着手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落实好反担保措施后,与乙方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条 协议双方就贷款合同订立保证合同。

第四条 保证方式以连带责任保证为主,在特殊情况下经乙方同意,也可以使用一般保证方式。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专用贷款担保账户。

第六条 乙方接受为甲方提供注册资金5倍.最高不超过10倍的可担保贷款额度。

第七条协议双方应相互推荐信用等级较好的客户,在前期审查工作方面,尽可能进行紧密合作,包括共同审查或各自在审查结果的'交流。贷款的决定权在乙方,担保的决定权在甲方。

第八条 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种类为中小企业贷款,乙方对有甲方担保的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30%--50%(含)之间。

第九条 在事中监控方面,协议双方应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联系,相互交流和通报借款养殖户的信息,共同进行对贷款中小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协议双方应督促中小企业筹措资金归还贷款。其借款中小企业确因困难申请展期,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办理、否则视同逾期。逾期达25个工作日仍未归还,甲方按约定条款依法承担待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作双方应自觉.严格地遵守上述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严禁未经协商或对方允许而擅自主张.自行其事。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1.终止合作,责令

甲方限期改正或补救;

2.直接扣收账户存款;

3.追究违约责任,由甲方赔偿损失;

4.终止双方合作。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1.中止合作,责令甲方限期改正或补救;

2.甲方按已发生实际担保额度(包括本金和利息)留存保证金给乙方。

其余资金甲方有权调出,但甲方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及贷款逾期后25个工作日内代偿的承诺不可更改。

3.追究违约责任,由乙方赔偿损失。

4.终止双方合作。

第十二条 未尽

事宜,协议双方根据具体的保证合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原则协商解决,以上协议如与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有抵触,在正式签协议时,以《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协议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表示双方已达成合作意向,正式协议待乙方有权部门批准后,正式签订。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 (或授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意向书2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现由担保公司推荐到 银行,贷款 万元,由担保公司担保,现本人承诺如下:

一、在银行放款前:

1、足额交清保证金、担保费、吊费预交金及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费用;

2、足额交清市场的店面租金,水、电、网络、闭路、电话、卫生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要求押物的,在放款之前将相应额度的货物入库到市场;

如未进货,无法及时将货物入库到市场将先向市场交纳应押货物相当金额的资金。

4、按银行要求购买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银行金融产品。

二、放款后

1、放款后两日内,及时将该笔贷款全额划给提供给银行的购销合同中供方的银行账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担保公司;

2、按银行要求按时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

3、按银行的要求做好贷后货款的回笼和走帐工作;

4、按银行规定的日期准时、足额还利息,贷款到期及时、足额还清;

5、每月准时向担保公司提供当月报表及其他要求上报的材料。

以上贷款客户应尽的义务,本人郑重承诺一定按以上承诺兑现。如因本人没有兑现承诺造成不能放款或不能续贷的,本人毫无怨言,与担保公司和银行无关。

承诺人: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x月x日

贷款意向书3项目编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经本公司初步研究,拟同意为 公司在贵行的提供以保证:

1、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00元),贷款期限为

个月;贷款用途:

2、因本担保

项目涉及抵(质)押登记,请贵行协助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并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本意向书仅为一种担保意向,并不构成本公司就上述贷款向贵行提供了保证,本意向书不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力。

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贷款意向书4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在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综合计划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求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书。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对外出具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和贷款意向书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附件一)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附件二),是严肃的法律文件,会带来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各行要遵循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双大”客户战略实施的原则谨慎办理,不得为争办项目而违反规定,盲目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书等书面文件。

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一般由一级分行严格按照所附格式对外出具。因特殊情况需由总行出具的,一级分行应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出具。

三、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的项目,必须是已经通过我行审批同意贷款的,未经贷款审批决策的项目不得出具贷款承诺书。

四、对未经我行贷款审批决策的项目,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在批复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我行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一级分行应对企业的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简单调查,并有贷款意向后,区别下列情况按规定程序出具。

(一)属于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内的项目贷款,由一级分行自行对外出具;

(二)属于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项目贷款,一级分行应将项目贷款调查报告上报总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一级分行根据总行信贷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同意签发贷款意向书的通知》(附件三)对外出具。

五、总行营业部和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

年 第 号

(主送单位):

你单位提送的 项目贷款申请,经我行评估,同意承诺该项目(人民币,外汇)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美元)。

本承诺书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俟本承诺书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在承诺期内列入国家(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符合我行相关的贷款条件后,我行下达正式贷款计划。

贷款公证书篇(11)

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信贷公证,通过国家公证机关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法律服务,是防范,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自1987年《民法通则》首次规定诉讼时效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认识:认为贷款逾期2年以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段期间中申诉,就退出胜诉权,法院可以不受理,可以不支持追回贷款请求。公积金信贷公证是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要件,逾期贷款是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违约的责任,而不涉及诉讼时效的。如果司法实践中存在误区,对有关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信贷公证也是一项解决疑难问题的有力手段。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借款人利用外出,外逃等手段钻法律空子逃避债务,可采取公证发催收通知书,不管借款人是否签收,一律视为送达,使诉讼时效从催收送达之日起重新,保全公积金信贷资产,解决个别赖帐户,难缠户拒绝在催收通知书签字使合同失去诉讼时效的问题,从实质上保证了借款合同的真实,有效,从而防止了借款当事人免责,有力维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益,值得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信贷管理中广泛。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 贷款公证 贷款法律风险 仲裁纠纷

要避免公积金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办理公证。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公积金贷款走到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积金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 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信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法律文件不真实。公积金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贷款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身份证不真实,担保人身份不真实,抵押物不真实,购买住房资料不真实,或其他文件无法或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贷款失误,造成贷款风险。

2 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公积金贷款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所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

3 签约不真实。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在签定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尤其是其他人冒充担保人签字,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能按时偿还时,公积金管理中心遭受损失。

4 贷款监督不到位。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公积金中心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贷款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是国家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的低息贷款,是为解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困难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贷款,而不能挪作他用。

5 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在贷款风险出现后,公积金中心往往采用耗时长,效率低的补救方式,导致许多贷款风险未能及时,高效地主张权利而公积金贷款资金遭受损失。公积金的是广大干部,职工自己的住房储备资金,是属于广大干部,职工的,所以当公积金贷款资金出现差错的时候最大的受害者是广大干部,职工。虽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但是最后归根结底还是广大干部,职工受损失。

就的情况看,上述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是签约不真实。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公积金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贷款损失后,无法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的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人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信贷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和借款人的担保人签约过程中,未见面就认定担保人的签字有效,导致部分贷款过程中恶意操作,骗取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损失。

第二是补救措施不力。补救措施是指公积金信贷风险实际产生而且是在无协商的余地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的将风险降到最低或将损失降到最小的法律手段。当前,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补救措施只有到法院起诉,然后申请执行。这种办法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费用,无形中大大增加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浪费国家的资金。

就补救措施而言,大致可分为四类:

1 支付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法院向欠款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其还款,如被欠款人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公积金中心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2 仲裁。既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与欠款人或担保人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事前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仲裁一审终审,时间比诉讼快,但仲裁裁决须申请法院执行。

3 诉讼。即公积金中心在与欠款人及担保人纠纷产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决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法院诉讼因其诉讼与执行属同一司法机构,配合协调较好,但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 公证强制执行。既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费用低,但法院执行时易受司法环境牵制。

二 公积金贷款法律风险的控制解决及公证的独特优势

公积金贷款的法律风险是可以控制并解决的,特别是法律专业机构可以为公积金提供一整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达到有效控制公积金贷款风险之目的。具体而言:

1, 针对法律文件不真实的贷款风险,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法律调查报告及法律风险报告的手段,帮助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信贷人员更快,更准确地把握贷款风险,并确认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2, 针对担保方式不允许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担保方式的设计,论证的公证等法律服务。尽量避免由于担保不真实,不合适而贷款资金的安全。

3, 针对签约不真实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派专人采取签约证明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样也可以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贷人员和申请贷款人相互勾结,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进一步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资金加强管理,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的安全大大增强。

4, 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后监督不及时有效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资金监管方式解决。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有关约定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补救措施建议或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一定要用于住房贷款,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5, 针对补救措施不力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提供有效的仲裁法律服务或依据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跳过诉讼阶段。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风险,并且缩短了诉讼时间和减少了诉讼费用,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资金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的安全风险降低到了最低点。

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提起诉讼收回贷款,最快也要3个月,通常耗时在6个月以上,转入执行时间还会更长。目前,住房公积金的诉讼案件中,胜诉率较高,但执行率较低,这就是依法收贷效果不明显的根源所在。如果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若发生贷款逾期,住房公积金中心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传唤借款人,无需开庭,无需答辩。根据实行信贷公证资料统计显示,办理公证收回的贷款平均用时10天,最长也不超过1个月。

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催收不成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强制收回贷款。但由于诉讼期较长,使贷款人有充分时间转移财产,虽然有判决,但执行起来是人去财空,收回无望。如果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节省时间,缩短中间环节,可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一些恶意逃债户无机可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贷资产,提高收贷率。在办理公积金信贷公证时,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通过公证程序,可以一开始就直接了解有关的知识和不按期归还,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从而增强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按期还款意识。并且在公积金贷款发放时,依照法律对贷款手续进行完备性审查,堵塞漏洞,消除运用法律不当而引起的纠纷。

与诉讼相比,由于公证直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具有“多,快,省”的独特优势。一是多,既通过公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手段上有优势,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资金较多。据统计,近年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最终回款率不足30%,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缩短了中间环节,使回款率大大提高。二是快,既通过公证强制执行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贷款速度加快。通过诉讼方式回收贷款,根据《诉讼法》规定,诉讼审理期限及执行时间加起来短则三个月,长则数年,通常的周期六个月左右。而公证强制执行,减少了诉讼等中间环节,快速执行到位,节省时间。三是省,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节省费用。以一审诉讼为例,每100万元标的逾期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需支付案件受理费21390元,财产保全费3080元,律师费14640元,案件执行费4640元,共计43720元。如进入二审程序费用需加倍支出。而同样数额的逾期贷款在公证强制执行时只需支付强制执行费11190元,仅为一审诉讼费用的四分之一。

公积金贷款公证虽然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接受,但并为得到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足够重视和普遍认同。究其原因,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

1立法不足。公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适用范围,

办理程序等方面观点不尽一致,致使贷款公证预期效果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证的积极性。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作用的认识尚不到位。不少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的定位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公证对贷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职能以及由第三方身份引申的服务认识不多。借贷双方往往签订协议后再办理公证,致使公证部门无法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深入了解,了对公积金贷款协议条款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当合同条款出现误差时,如强制执行条款不规范,公证部门建议修改有关条款时,借贷双方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解不全面,往往要求公证部门在材料或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出证,影响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贷款风险暴露后,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将执行事项全部推给公证部门,影响了强制执行的效果。

3 公证行业正处在于不断完善之中,公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公证机构较为繁琐的办证程序尚有不能适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风险控制的需要。以我们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证处为例,只有一个人有公证资格,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公证的安全,使公证出证的时间很慢,这样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申请贷款人申请公证的热情大大受挫。

4 司法环境影响了公证强制执行的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公证部门往往通过补足诉讼费用后才能申请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这样大大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的资金更加紧张。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公证的操作,推广,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缺乏一个牵头协调部门。公证处公证收费,管辖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身就一项利国利民优惠政策,为了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希望公证处能够免收或减少公证费用,真正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 结论和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要避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办理公证。公证在住房公积金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一认识将随公证机构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贷款风险中的作用而被公众所接受。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的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公证业务的运行基础。

1 公证不仅限于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引入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到依法行政,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避免操作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接受公证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积极配合公证取证,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

2 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要密切配合,在较高层面上形成法院信贷公证方面操作的统一规范,在强制执行文书的执行上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证取得预期效果。

3 公证部门要不断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公证质量和法律效力,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的形势很严峻,央行〈2004年房地产报告〉指出,2004年底,全国缴存余额4893.5亿元,除去国债,全国仍有2086.3亿元的沉淀。专家指出,沉淀现象的原因在于金融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不够,使群众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尤其是最新的政策动向了解不多。还有专家指出,政府对公积金的管理应当实行差别贷款政策,对于购买大型住宅区项目商品房的市民可以多贷,这样才能保障中低收入群众的购房利益。

目前的现实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银行商业贷款时,已于银行达成某种“捆绑协议”,银行要求其在做购房贷款时,必须推荐银行自营性贷款,而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比公积金贷款利率要高的多。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为人民多服务,为广大群众购房提供更多的便利,让广大群众切身体会到国家优惠政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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