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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8 15:44:18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篇(1)

第二章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要求: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已开业需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述手续齐全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其兼营项目。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签发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监督机构收到"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后60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核审查,在"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者加盖"审核章"。"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经营单位。

四、经营单位领证后如有新增经营项目,须申报新增经营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卫生监督、监测。

第三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八条健康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向经营单位发健康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体检期限、承担体检单位及体检地点;

(二)根据应体检人数,领取体检表;

(三)首次体检人员准备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由内科、皮肤科、放射科、化验室等医技人员组成;

(二)具有随时接受体检、补检、复检的能力;

(三)体检后两周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四)对体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经营单位应作好体检的组织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体检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掌握体检进度。

二、体检者必须亲自持体检表进行体检和复检。

三、查出的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复检。

四、对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按卫生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执行。确诊为传染病患者,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机构。

五、体检完毕,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向受检者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受检者单位及时将体检结果送交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健康合格证的核发: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人员名单逐人逐项审查,如有漏检人员及项目或检出阳性者,应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补检或复检;

二、体检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在其健康证上加盖"体检合格"章及公章,并注明发证日期;

三、由卫生防疫机构将体检表和健康合格证交经营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传染病患者的调离:

一、体检确诊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向患者所在经营单位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经营单位应将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于接到"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患者"健康合格证"及其回执送卫生防疫机构。

二、传染病患者治愈后,到指定体检单位复检,确属痊愈,将检验报告附体检表后送卫生防疫机构补发健康合格证或补盖"体检合格"章。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

一、培训对象同体检对象,经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参加培训,由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二、拟上岗的从业人员,由该经营单位随时组织培训。

三、经过经营单位自身考试合格后,报卫生防疫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

一、检查答卷是否认真、准确,参加考试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按从业人员10%-20%的比例抽查进行现场考核,对不及格者应重新考试。

三、在考试合格者的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第五章卫生监督监测

第十四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卫生组织、卫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基本卫生设施是否具备;

三、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四、消毒制度、消毒设施是否健全、完好及运行情况;

五、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部分执行情况;

六、抽查部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考核合格"章;

七、复核从业人员名单是否准确无误,以确定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含临时工)为体检、培训对象。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填写"现场卫生监督记录"。填写时做到用词适当,准确,不得以结论代替事实描述,不能笼统描述卫生状况;要写明经营者全称、监督检查时间;所有项目要在现场填全、不得在离开现场后补填。监督检查记录填写后应由被监督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陪同人员查看并签字;如拒签需问清拒签理由,属用词不妥或与事实不符应按事实改正后再签;如被监督单位人员仍拒签,应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和理由,记录在场人员姓名,由卫生监督员签字,将第二联当场交给被监督单位,如拒收记录,回单位后用双挂号信寄出。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六条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采样记录的编号应与样品编号一致。采样后应填写"卫生监测样品送检单",连同样品及时送至检验单位。检验者应出具"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退还承办卫生监督员。

卫生防疫机构依据检验结果填写"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送被监督单位。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立案:

凡涉及行政处罚者,都必须立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调查。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知情者检举揭发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立案原则:

(一)在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卫生监督员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和行为,可立案调查;

(二)如系群众举报,应作好口述笔录,由举报人签字并留下工作单位或地址;如是电话举报,应认真作好电话记录,记下举报人姓名、地址。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十八条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核实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同行,赴现场时,卫生监督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中国卫生监督"证件。

人证、物证、地点、时间及情节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取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现场摄影、录音、录像;

二、现场采样并送检验室检验(应注明采样地点、日期、样品名称及编号);

三、现场卫生监测,将监测结果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

四、反映违法事实的检举投诉;

五、旁证材料,应由旁证人签字;

六、采集物证(采样单应有双方签字);

七、鉴定结论,经专业机构进行的技术鉴定(包括化验证明、医院诊断书等)及有关的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八、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

九、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向被处罚者或证人收集证据,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或技术专利的证据,监督机构及调查取证人员要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一、由3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两名)对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合议,填写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调查所得材料,按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

二、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

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处罚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市级以下卫生防疫机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备案。

三、由卫生监督员根据已审批的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违法事实应判定准确,要与《条例》及《细则》的有关条款相对应。

四、送达:送达处罚决定书应有送达回证,由被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盖章),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被送达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在时交该单位收发部门签收。

被处罚者是个体经营者的,处罚决定书应交给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被送达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被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双挂号邮寄送达,并将回执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行政处罚分类及执行:

(一)警告、罚款:按规定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停业整顿: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派卫生监督员赴现场检查验收。若验收合格,即下达准许恢复营业通知;若验收不合格,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吊销"卫生许可证":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通知工商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篇(2)

(一)公共场所种类

1.住宿与交际场所

分别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

分别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文化娱乐场所

分别为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

分别为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

分别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

分别为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

分别为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客运车厢)。

(二)环境特征

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经营单位多,分布广,基本条件相差较大。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玷污。从业人员的卫生水平低,卫生制度不健全。建筑和布局不合理。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各级领导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重食品卫生监督,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现象。在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物质财富不断增长的今天,公众对食品卫生状况越发重视起来,卫生意识不断提高。一旦发生食源性疾患,影响面广,社会反响大。各级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给予重视,在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具体措施上向食品卫生工作倾斜。而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相对而言较为隐蔽,容易被人们忽视。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不了解,对公共场所可能引起的卫生问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一些公共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又对卫生监督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存在消极抵触情绪。由于领导、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不够重视,影响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自身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热情,工作中态度消极、得过且过。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薄弱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受处罚后所受的损失,造成一些经营者漠视法律尊严,我行我素。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严重。卫生监督过程中,执法程序的严格、手续的繁琐、效果的轻微,使监督员产生畏难情绪,影响了监督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地方行政部门陆续颁发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办法等,基层卫生监督员往往不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3.监督员数量少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往往将公共卫生、学习卫生、劳动卫生合为一处,一些公共卫生监督员同时担负其它卫生的监督任务,分散了经历。

4.仪器设备老化陈旧

设备落伍,仪器陈旧,长期使用中,仪器磨损大,影响监测结果的精度和准确性,制约了监督监测工作的开展。

三、采取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重视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食品卫生、公共卫生一起抓。在制订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具体措施时严格要求,强化管理。

2.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等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走入社区,面向公众宣传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

3.强化卫生培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组织经营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各单位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对一些屡教不改的经营单位、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树立法律的威信、维护法律尊严。

5.组织业务学习,提高监督员素质

定期举行业务培训,组织监督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对执法文书的书写,执法程序的规范进行统一培训,考核。开展专题讨论,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在集体会议上探讨,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定期将最新的法规、办法、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反馈给监督员,督促监督员自我提高、自我学习、不断提高监督员的综合素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篇(3)

【中图分类号】R1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594-02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人均GDP2000――3000美元的关键时期。为此,抓住时机紧跟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搞好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1]。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场所也随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方,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群的身体健康,亟待我们解决。因此,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积极探讨的问题。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与社会发展不匹配。《条例》于1987年颁布并于1991年颁布《实施细则》,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公共场所如网吧、按摩院、足疗馆、减肥中心、公寓等等场所,未被列入《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公共场所范围中。这个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饭馆、第七项中的候诊室分别是以餐饮卫生、传染病监督为主的公共场所,《条例》监管内容少且简单,为避免与食品、传染病监督重复一直未发证[2]。

1.2 执法主体已不存在,执法机构也发生了变化。《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监督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监督工作。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2001年机构改革时已不存在,原来的卫生防疫站一份为二,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但现行法规缺乏该规定条款。

1.3 政府经费投入有限,卫生监督技术含量低。由于监督监测仪器落后,种类不全,卫生设施的审查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大大地削减了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管力度。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存在地区和场所差异。我国西部地区和小城市相对于大中城市及东部地方来说,经费、检测的设备和力量相对不足。缺乏技术支撑,直接导致管理滞后[3]。

1.5 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种类单一。《条例》及《细则》中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20院至2万元,力度小,而且对违法行为须经警告后方可实施,起不到对经营者的教育作用

1.6 实际工作中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再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更新不及时,甚至相对一部分人工作盲目,对工作的目的和卫生学的意义知之甚少。

2 对策

2.1 尽快修订出台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及实施细则,确保有法可依。卫生场所的管理实际上是典型的综合监督。加快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加强卫生执法体制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应该加大对卫生监督监测的经费投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提高监测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监督的技术含量。根据不用问题选择不同的法规,恰当好处地运费公共场所的各项法规,更好地体现公共卫生监督的力度。

2.2 普及全民卫生法律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卫生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近年来,在各地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环保城市的活动中,积极配合开展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卫生意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媒体营造声势,促进社会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了解和关注,提高群众参与意识。

2.3 明确公共场所行业内部交叉监督问题。如宾馆内设立美容美发店、游泳馆、洗浴中心等等、建议国家尽快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避免一个公共场所出现多证现象,同时避免无人管理造成监管空白点。

2.4 加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力度。避免突击性的检查。必须对美容美发、按摩院、茶馆等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加大力度。确保群众健康。监测结果显示上诉地方的用品用具卫生状况及其不好。

2.5 加强对人民健康有隐患的因素的监督。随着城乡建设的步伐的迈进,人们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对生活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环境中存在的低浓度的长期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人们已经把发病前机体的变化作为评定环境质量好坏的依据,对避免可能发生的污染隐患的重视,公共场所的预防性监测工作显示出了重要性。

2.6 丰富监管手段,改革监管思路。目前,公共场所的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多样化,数量大幅增加,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必须结合风险管理的原则,对人群密集和安全卫生隐患较大的场所实行更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如远程实时监测、动态监测、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等管理模式。

2.7 与疾病控制中心协调配合,提高监管能力。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疾病控制中心提供科学的依据,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质量,所有脸颊要保持和谐稳定,共同发展做好此项工作【4】。

总之,国家要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卫生监督力度的同时,不断完善卫生设施,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努力,营造一个令大家满意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场所。

参考文献:

[1] 张光南,张淑兰,公共卫生执法监督的管理与对策分析. 现代预防医学,2009,35(14),2988-2995.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篇(4)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

卫生部明确规定,各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2月底,各省会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1公共场所量化分级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分级量化档案同人事、财务、病历、其他卫生监督档案一样至关重要,同时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部明确规定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目标及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其档案是顺利开展此项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卫生监督机构管理好、利用好这一资料,有助于实现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动态监管、合理分配监督资源提供第一手资料。

2 公共场所分级量化档案管理

2.1公共场所分级量化档案管理主要的内容

公共场所分级量化档案,按照公共场所行业经营范围不同的特点分类,如住宿业、美容美发业、洗浴业、文化娱乐业等,每类应按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分为A、B、C、D四级,每级内应一户一档,具体保存每户的基本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类型、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卫生监督意见书、公共用品用具检测报告单、卫生监测评价报告等内容。

2.2公共场所分级量化档案的收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规定,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新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在对其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根据量化评分结果评定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归档。对已经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后按类别等级归案。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发生变化后将原有档案撤除,按新评定等级分类归档。并随时将各类场所监督、监测信息、现场监督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收集、填充到相对应的公共场所业户管理档案中。

3公共场所分级量化档案的利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篇(5)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型转变为法制化管理这对提高我国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和卫生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仍存在一定问题。本文通过对目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我们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1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

1.1 卫生法规意识差,卫生许可证等证件不能及时领取不少单位负责人卫生法规单薄,对卫生法规不以为然,不按《条例》规定及时申领卫生许可证。

1.2 建筑布局不尽合理,卫生设施不够完善许多已建成的单位在其设计师没有按《条例》规定报经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审查,投入使用后,发现不少公共场所存在布局和卫生设施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卫生质量不合格,直接影响到人们健康。

1.3 公共用具消毒不严格不少公共场所公共用具消毒实施不尽完善或流于形式。突出表现在旅店业的卫生间和理发店的公共用具、娱乐场所的公用茶具及空气消毒,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消毒不严格或不消毒情况。

1.4 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给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性行业迅速发展。这些经营单位雇佣的服务人员大多数更换频繁、流动性大,给卫生部门的管理造成极大不便,是导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率难以达标的一个重要原因。

2 影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正常进行的因素

2.1 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和配套手段,使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难以顺利进行虽然《条例》对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工程选址、设计、竣工验收等规定由卫生监督部门参加,并实施“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各部门协调性差及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时无专业性、规范性法规遵循执行,直接影响到一些公共场所布局的合理性和卫生设施的完善性。

2.2 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争抢“管辖权”,导致正常卫生监督工作难以进行各卫生监督机构追逐经济利益,争抢经营单位的卫生管辖权,使个别经营单位重复办证、接受重复监督,严重影响卫生系统声誉和《条例》的严肃性,也导致正常卫生监督工作难以进行。

3 建 议

3.1 加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使人们树立大卫生观念,提高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及自身的管理水平。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篇(6)

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日常生活的质量。公共场所作为人们进行日常的社会交际、商业交易和旅游娱乐等活动的地方,更是备受人们的关注。怎样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成为当务之急。虽然我国根据社会现状修改颁布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我国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获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所以应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截至今日已有26年之久,尽管是为了给公众营造一个适宜人类生活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但当今的社会的迅猛发展,《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再满足当前人们多元化的需要了。于2011年5月1日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虽然距今的时间不长,但是仍存在着无法满足当代人需求的问题。时展飞快,新兴产业不断涌出,人们的生活内容也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新型的公共场所,如健身房、证券交易所等场所出现,而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进行完善,来确保在工作人员执法的过程中有法可依。

1.2 对于《条例》和《细则》来说,其中的一些条款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条例》中的规定存在空隙,例如有些商家在开业或者工作人员检查之际才向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还有一些监督检测项目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有时候甚至是一天的时间来进行检测;还有一些规定没有考虑到南方和北方的差异,使部分指标仅在一部分地区起作用,而其他地区该项目的检测便稍显多余。《细则》中则主要是利用卫生指标来限制和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但是对于部分场所有重要意义的指标却未被纳入监测项目中。例如在咖啡厅、茶楼等地方,杯具的大肠杆菌指标,歌厅、酒吧等地的空气细菌数、一氧化碳含量等都对这些场所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指标都没有被纳入此类场所的主要指标中。同时,有些检测指标虽然被纳入测试范围,但是对于一些场所并不能反应其卫生问题。

1.3 《条例》和《细则》的颁布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并没有遏制违法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有一条不能忽视:处罚方式不够完善。一方面是在《条例》和《细则》中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过轻,对于经营单位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共有五个步骤,前两步的罚款数目较少,后三步的停业整改耗费的时间较长。这两个方面使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大大降低,使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缺少了必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因此并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的改善和提高。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相关本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明确,没有做好分级管理工作。常常出现上下级监督机构监督重叠和遗漏监督的现象,使各项相关业务的开展受到了严重影响,也使我国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受到了影响。监督检测工作还存在着工作开展不平衡的现象,比如说,在城市的卫生监督工作明显优于城乡结合部和县、乡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前者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技术也明显好于后者,监督检测工作不平衡现象十分严重。

1.5 卫生监督检测的专业工作人员较为缺乏,当前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可以说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目前的整体素质难以符合当前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在专业人员的培养方面,该专业属于新兴的专业,尽管现在许多高校有专门的课程设置,但是往往在实践中出现脱节现象,职业技能的培养也跟不上。另一方面,监督工作比较繁重,致使绝大部分人员缺少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而且单位提供专门进修的经费、机会也不多,所以许多的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理论知识,从而难以提高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紧跟时代步伐,针对社会大众的实际需求,及时将新型的营业场所纳入监督检测的范围内。定时更新《条例》和《细则》的内容,是工作人员可以有法可依,公正执法。

2.2 组织强有力的专家,根据不同公共场所的特点,讨论制定不同公共场所的不同检测指标,做到既没有重叠项,也不存在空白项。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卫生法律法规的深层认识,普遍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发动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2.3 研究制定《条例》的处罚部分的内容,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等方式来使经营者重视卫生状况,做到规范经营。

2.4 合理划分上下级的职能范畴,充分做好分级管理工作。国家和省级监督机构可以侧重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专业人才的培养,市级、县级等单位可以实行划分地域的监督管理方式。同时要努力多培养专业人才,加强欠发达地区的监督检测力度,做好地区之间的平衡。

3 结语

综观,当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的体制越来越规范,监督的渠道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机制在社会大众的重视下,不断的发展。专业人才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监督检测的方式方法,提高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测的能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的工作会在法律法规、人才增多等许多有利条件下向良好方向的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服务。

参考文献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篇(7)

1.1对象

管理对象为辖区内5类公共场所,共781家,其中星级宾馆15家,普通旅店(招待所)249家,美容美发(≥100m2)265家,洗浴(桑拿)163家,游泳池(馆)42家。

1.2方法

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综合考虑影响公共场所安全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根据每一监督项目的权重确定分值,对5类场所分别制定统一的量化评分表。用统一的量化评分表分3次对其进行量化评分,再在3次评分的平均分基础上,综合考虑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发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分析闵行区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风险度、信誉度现状及主要影响因素,制订监督频次和监督重点。整个评定过程分3阶段进行:第1阶段为宣传培训阶段,参与此项工作的监督员都经过相应的培训,能熟练掌握量化分级管理的操作方法。第2阶段为评定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8月),这一阶段对每一单位进行3次量化评分。时间分别是2005年12月―2006年1月、2006年2月―4月、2006年5月―6月;对游泳池场(馆)的评分于2006年7月、8月进行。第3阶段为抽查评估阶段(2006年9月―10月),分二级评估,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A级单位进行抽查,实施效果评估;区卫生局对本区量化分级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找出存在问题,撰写评估分析报告。

1.3统计方法

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内容录入ExceL表格,评定数据以相对数作统计分析。

2结果

2.1一般情况

参与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5类场所共781家,其中47家单位因关门歇业等原因未能全程参与量化评分。完成3次全程评分,进入综合评定的单位共734家,信誉度和风险度评级为B 级的单位最多,占67.03%;其次为C级,占18.94%;A级和差级单位,分别占8.45%、5.59%。星级宾馆和游泳池(馆)的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综合评定级别高于其他3类场所(表1)。

2.2不同级别场所的监管频率

根据各类场所的综合评定分值,确定不同的评定级别,分别作出优秀、良好、合格、差4种审查结论,同时确定不同级别场所的监管频率,以便于合理分配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效能(表2)。

2.35类场所主要扣分项目分析

统计结果显示,5类场所的主要扣分项目不同。星级宾馆中的主要扣分项目为客用化妆品索证情况、专用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设备、通风系统。有73.33%的单位不能提供客用化妆品的索证资料,80%的单位存在机械通风装置及送回风口有积尘,个别单位专用消毒间清洗消毒浸泡水池不足或标识不清。普通旅店(招待所)的扣分项目较多,几乎涵盖了量化评分表的所用检查项目,前5位主要扣分项目见表3。

洗浴(桑拿)业的量化评分表对该行业在卫生许可中涉及到的卫生管理、建筑与布局、卫生设施等7个环节设定了18个评审项目、45项评审内容,其中12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只要有1项关键监督项目不符合要求,则直接评定为差。从评分结果来看,洗浴(桑拿)业经营单位普遍存在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索证、专用修脚工具、热力消毒柜等一般监督

项目不合格;此外,对12家被直接评定为差的单位统计结果显示,这些单位除了存在一般监督项目不合格外,还存在一些关健项目缺陷,如更衣室、消毒间等专间的设置、消毒设施的正常运转等问题(表4)。

美容美发业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根据该行业许可项目的9个环节,设定了16个评审项目、24项评审内容,其中8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一般监督项目的前3位主要扣分项目为从业人员体检培训、配备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机械通风设施的配备及运转,分别占56.23%%、32.83%、22.26%;15家直接评定为差的单位除了存在一般项目不合格外,在消毒设施的配备及正常运转、理发美容公用具的配备、消毒、更换等关键项目上存在不足(表5)。

游泳场(馆)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针对卫生制度与管理、设施设备卫生要求、一般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卫生监测5个环节设定了44项审查项目,其中13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由于游泳场(馆)的量化评级集中在A、B级,故未出现关键监督项目扣分,一般监督项目扣分情况见表6。

2.45类场所评定过程中的处罚情况

闵行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以来,参与3次全程量化评分的734家单位中,有114家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处罚率15.53%。其中处罚率以美容美发业最高,为20.38%(表7)。处罚的案由主要是违反健康管理案,占84.21%。对信誉A、B、C、差4个级别的处罚率分别为8.07%、12.81%、23.02%、34.15%,信誉度级别越低,处罚率越高。

3讨论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卫生监督模式在制度和理念上的创新[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不同的公共场所设定了不同的量化评分表,评审内容按照经营环节的风险大小,将监督项目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一般项目按照风险大小赋予不同的分值。此外,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对卫生信誉度实行等级划分,根据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监督频率。监督项目的量化增加了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2]。量化分级管理实现了卫生监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有利于卫生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要求的监督管理模式。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是在全国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之后提出的全新卫生监督模式[3]。闵行区作为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试点区,于2005年11月正式启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探索。通过试点工作,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推广和应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工作方法;同时,也发现量化分级评分表在监督项目、评分标准的设定上存在一些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问题,尚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闵行区星级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等5类场所信誉度和风险分级B级最多,占67.03%,评为A级的,仅为8.45%,以星级宾馆及游泳池(馆)居多,分别占40.00%及35.71%。5类场所主要卫生问题多少不一,但客用化妆品和消毒剂的索证、专用消毒间、消毒设施配备及运转、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更换、消毒及人员的健康管理等几乎是共有的卫生问题,有的场所甚至出现多项关键项目不合格。提示卫生监督部门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技术指导,提高经营单位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逐步提高卫生水平。

对照量化评分表,除了星级宾馆及游泳池(馆)不合格项目相对较少外,其他3类场所无论是关键项目还是一般项目不合格现象非常普遍,但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比例却很低,仅占15.53%,而且案由都集中在违反健康管理案上,占处罚单位的85%。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而不能立案查处。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与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将量化分级的评审融入日常监督管理中,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一旦发现关键项目不合格,则要降级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其次,可开展卫生许可和年度校验量化评分工作,将卫生许可和年度校验量化评分与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相结合,在实施许可和校验审查时,严把许可准入关和校验关,任一关键项达不到要求,则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验证贴花[4],督促经营单位整改,由卫生监督部门与经营者共同查找存在的卫生问题,共同制定对策,以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

4参考文献

[1]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Health criteria and other supporting information[S]. WHO, Geneva, 1984,84-87.

[2]邓明,李旭才,罗禅英,等.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实施效果评价[J].卫生软科学,2005, 19(1): 29-30.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篇(8)

公共场所是人们进行购物、娱乐、生存交往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场所,这里人群集中,人员复杂,如果卫生监管出现漏洞,则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自2011年起,我国实施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善了旧版《条例》中的一些缺陷,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社会在发展,人民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的要求也更高,新法规在具体立法范围的滞后和执法力度无法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规存在滞后性 《细则》只规定了7大类28种公共场所,没有对公共场所给予明确的定义。大型建材超市、地铁、网吧、足浴、健身房、婚纱影楼等新兴行业具有公共场所的特点,却未被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造成无法可依的监管空白,监管局限性仍然存在。若不能依法对这些场所进行定期卫生检查,这些公共场所则会成为监督监测的隐患。大型公共场所一些行业,容易与其他法规的实施出现交叉管理。现行《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职责、义务及卫生管理等要求不够,不利于经营单位自律经营和诚信体系的形成;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和公正执法。以上这些都会影响卫生管理的有效性。

1.2 处罚不具体,力度不够 根据新旧法规规定,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4 种,无详细的罚款幅度。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公共场所设施不健全,如旅店无消毒桶、无消毒柜、或拖鞋数量不足等,却不能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条例》和《细则》规定有些违法情况可以处以2 万元的罚款,但对许多常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明显偏低,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如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经营的,处200-800 元罚款,这对一些大型公共场所如星级宾馆等处罚力度太弱,起不到教育和惩戒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造成执法威慑力偏低,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3 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和标准不完善 预付性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从业行为、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建设项目设计布局不合理、卫生设施不配套、大部分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执法监督权并未得到认可和落实等问题。我国各类公共场所在选址、设计时主动申请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的为数极少,多数是在待竣工并正式营业后,这时所建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也难以改造。行政干预卫生管理现象也很突出。各地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等干预正常的卫生监督工作,预防性卫生监督覆盖率偏低。因此政府重视不够、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力、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法规和卫生标准不完善、业主的卫生法律意识淡薄,都直接影响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如不及时解决这类问题会给以后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带来隐患。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不足 首先,监督手段落后。由于经费有限、基层卫生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陈旧不齐、人力和物力短缺,对健康危险因素的全面监测与评价很缺乏,影响了卫生监测进度和质量。其次,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与素质偏低。公共场所监测现场点多面广,人员少,一天监测的场所有限,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难以实现公共场所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频次。监督员的素质普遍偏低,在繁重的监督任务中更缺少时间来提高专业知识和整体素质。同时,部分监督员的操作技能不熟练、专业法律知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监督监测效果。随着我国各类法律法规的完善,公共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却不是很高,这也成为了影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

2 对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

2.1 完善法律法规,查缺补漏 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健全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统一执法主体,理顺执法体系,明确职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交叉执法的现象,以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以行业类别、经营方式、人群聚集程度为规范对象,补充和修改卫生指标,同时修改罚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升罚款额度。在此基础上,将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尽早纳入人大立法议程,通过基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提供法律的执行力。

2.2 严格执行预防性监督工作 制定严格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程序及相应处罚措施和处罚条款,使过去可操作性不强的含糊其辞的内容进行修订,保障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卫生监督机构更应严格执行其职责,把预防性监督工作作为城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未取得《建设项目许可证》的一律不予许可,确保卫生设施投入,消除公共场所安全隐患。

2.3 提高监督、监测人员素质,加强卫生监督建设 加强对卫生监督、监测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建立合格的、顺应时代的、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诚信可靠的监督、监测队伍,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众卫生意识与法制观念,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监测条件,政府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顺利的进行。

3 总 结

随着公共场所的不断量化和多元化,不只需要相应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应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健全,还需要从业人员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坚决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公共场所的营业和获得,更要求执法监督人员能够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做到依法履行自己职责,严格规范和处罚违法行为。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才能得到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才能顺利开展并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篇(9)

为了改善我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推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市从现在开始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精心策划

为在全市推行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我市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已成立了__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为具体操作规范和标准,有序开展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首先选择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待巩固和完善后再逐步推广到美容美发业、洗浴(桑拿)场所和游泳场所(馆)、歌舞娱乐场所、商场等其他公共卫生场所。重点从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建设、日常卫生管理入手,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安全卫生意识,建立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信用体系和卫生监督长效机制。

制定标准,广泛宣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分为培训、宣传动员、检查评价、卫生信誉等级的确定、公示、效果评估等6个阶段。目前,全市各县(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已组织卫生监督员集中学习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掌握了现场监督量化标准和要求,统一了评分标准和评审办法,同时完成了总体目标中住宿业等重点制定行业的摸底调查工作,把全市住宿业按照经营场所性质、规模和面积大小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按行业发放了《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等表格。

此外,还通过培训宣传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评审程序和要求。

由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一种新的监督模式,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我市组织开展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培训。采用集中统一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集中培训。培训班通过宣讲量化分级管理的意义,提高培训班学员对搞好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企业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为使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家喻户晓,使消费者参与,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量化分级管理,向社会广而告之,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例如,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送达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其开(来源:文秘站 )展自查自纠,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同时还设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评查内容,更好地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主动投入到创a级的活动中。

动态监管,严格评审程序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篇(10)

近年来,X同志非常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WZ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同时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中省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主动参与单位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常常为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及大型从业单位进行培训讲课,为《X日报》、局门户网站撰写卫生监督方面文章,扩大卫生监督工作社会影响,帮助群众提高健康意识。积极参与全市创卫、创文、联合检查、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

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十余年来,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受到领导和同志们及从业单位的一致好评。特别是主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工作以来,X,X,积极创新,敢于担当。

为了给全市人民和来延游客提供一个便捷方便、一目了然的知情消费平台,他克服人员少、工作量大等诸多困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提出了在全市开展“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新模式,得到局领导和所领导的重视。

勤于思考,善于研究,努力探索卫生监督工作新模式。主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工作以来,针对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部分商家卫生观念不强,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硬件上好一些,软件上差一些,明处好一些,暗处差一些和清洁环节的“偷工减料”,造成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等顽疾,以及卫生执法监督人员有限,多频次执法难度较大,监督检测信息更新不够及时透明等诸多问题,常常使他感到困惑,如何能破解这些难题,既能使经营者做到自觉增强卫生意识,又能使卫生监督工作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同时让消费者及时、准确、动态了解所消费场所的卫生状况,做到明白消费,透明消费,加强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带着这些问题他多次深入县区监督机构及一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调查研究,他在网上看到国家卫生监督中心倡导“互联网+卫生监督”的工作新模式,但是,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领域从中央到省上都没有正式文件推行“互联网+”的工作,也没有看到兄弟省市有相关做法,在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借鉴和参考的情况下,X同志提出要打造“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是一次探索、一次创新、一次尝试,也是科学又先进的跨界融合模式。

精心论证,扎实工作,推动“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新模式启动实施。为了推动这项工作,X同志先后起草了《X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在市管住宿业经营单位开展“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的意见》、《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等六份文件文章讲话稿,还制作了“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宣传片,多次向所局领导汇报,参与召开了多次会议,无数次和有关方面,有关人员协调沟通,用了近一年的时间,终于使这项创新型工作在我市市管公共场所从业单位试行起来。

为促进“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新工作的顺利试行,在X同志的努力下,市卫计局于X年初召开了“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启动大会,市卫计局领导出席大会并作了动员讲话。至此这项创新性工作率先在我市市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试行。启动“互联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电子信息公示”工作,加大了卫生执法监督信息公开公示力度,便于合理配置执法资源,为推动我市公共场所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创新发展,突破传统“保姆式”监管,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各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综合监督管理新格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促进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之道。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篇(11)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1】。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越来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为了探讨公共场所卫生存在的问题,对我地区的宾馆、饭馆、理发店、影剧院、公园、图书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监测,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策,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监测对象 对本地区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的宾馆(100例)、饭馆(140例)、理发店(50例)、影剧院(23例)公园(9例)、图书馆(10例)、商场(28例)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测。

1.2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存在的问题

1.2.1 法律、法规欠完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下简称《条例》)及1991年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下简称《细则》)。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很多新的行业和场所,如婚妙影楼、保龄球馆、洗脚城、健身氧吧等,而这些公共场所没有列入《条例》规定的范围,因而无法进行卫生监督、指导、监测,此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隐患比较突出,有可能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思想存在问题

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地熟人熟,人际关系复杂,碍于情面,过不了人情关;面对大量不法经营者,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得力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倾向。

1.2.3 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在《细则》罚款中,对于罚款的设定,相对于其它卫生法律法规来讲,比较繁琐、混杂,具体操作起来,不如其他法律法规那样简明、清晰,如违反《细则》第几条,警告后无改进者为一次性罚款××元以上至××元以下,并适当提高罚款数额,提高威慑力,增强权威性。

1.2.4 辖区范围不确定,影响执法形象

近年来,经常发生重复监督、重复收费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卫生监督执法整体形象和权威。

1.3 对策探讨

1.3.1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统一的部级《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条例》【4】及其配套的细则、标准,卫生标准也应不断充实完善,定期修订;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机构的体制建设,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统一要求,使预防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正规化发展。

1.3.2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应在执法范围与程序、专业知识、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和应变能力上下工夫【5】。还要强化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与职业道德修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从根本上杜绝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3.3 强化法律意识

凡是无证营业或者不具备条件的要全部关闭,设施不齐全、管理不规范、存在卫生隐患的应停业整顿;对于违反《细则》的要明确罚款数额,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全面落实《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充分认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正常状态,实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6】。

1.3.4 明确态度,调整思想

要明确执法权责范围,坚持依法监督,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权责,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为社会办实事、办好事;做好对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治理整顿,严肃处理、受贿索贿、、吃拿卡要、执法犯法的卫生监督人员,选拔政治过硬、技术精湛的卫生专业人员充实到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结果

通过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测发现,宾馆的合格率为69%,饭馆的合格率为58.6%,理发店的合格率为70%,影剧院的合格率为69.6%,公园的合格率为66.7%,图书馆的合格率为70%,商场的合格率为71.4%,见表1

公共场所 宾馆 饭馆 理发店 影剧院 公园 图书馆 商场

例数(例) 100 140 50 23 9 10 28

合格(例) 69 82 35 16 6 7 20

不合格(例) 31 58 15 7 3 3 8

合格率(%) 69 58.6 70 69.6 66.7 70 71.4

表1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比较(%)

3小结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社交、娱乐、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具有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的特点。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及其密切。从我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情况发现,宾馆的合格率为69%,饭馆的合格率为58.6%,理发店的合格率为70%,影剧院的合格率为69.6%,公园的合格率为66.7%,图书馆的合格率为70%,商场的合格率为71.4%,这表明我地区的公共场所卫生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因此,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成为了卫生监督的核心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法律意识和明确态度,调整思想,力争使公共场所卫生面貌焕然一新。这样才可以保证广大群众的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达到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

【参考文献】

【1】LUO Mei-hua,YAN Dan-hong,YAO Dong Pollution of Legionella pneumophila in Central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s and Evaluation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Pollution Control[J],Practical Preventive Medicine,2013,126-127.

【2】段慧丽,王占霞,2011年石嘴山市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监测结果分析[J],宁夏医学杂志,2012,34(11):234-235.

【3】Gaojian-min,Li zhu-feng,Lao qian-qun Microbial Contamination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Centralized Air Ventilation System in Pablic Place in Shunde District[J],World Health Digest,2013,75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