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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8 15:48:46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篇(1)

前 言: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概述

(一)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性质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 条第2款、第89 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 条、第42 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 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 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国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 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 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二、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 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 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 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 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 使得草案 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 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 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 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 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 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 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 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 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 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 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 形同虚设; 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 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 等等。以上问题, 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 丧失权威性, 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章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 各类机构不断增加, 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 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 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 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 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 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 没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 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 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 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 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 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 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 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 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 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 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 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 否则即使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 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议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 转贴于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 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性行为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四、结 语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高校管理发展中的必由之路,总之, 重视并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 有利于促进高校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

参考文献:

[1]李功强,孙宏芳.高校规章制度:问题、分析、建议[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10).

[2]参见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J].法学家,2006(1).

[3]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篇(2)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b、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

c、本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d、上级有关事故通报,本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e、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f、有关人员对规程制度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g、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对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编制或修编

(1)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办法等)在编制或修编前,应广泛搜集上级有关的法令、法规、政策、条例等资料,结合本公司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级规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体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编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修编具体工作。

(3)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的需要,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并编制,报行政部备案,以便再版时修编。

三、规章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生产规程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各项规程 制度的编写或修订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初稿,由编修部门组织技术熟练、书写表达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人员参加,采用集体讨论修改,最后个别审阅的办法进行审核。

(2)将初稿送交归口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3)由分管的副总工程师负责复审,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的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批准。

2、其他管理制度的审批与颁布管理制度经职能部门编修起草后,可采取组织有关部室会签,集体讨论,最后领导批准的办法颁布执行。一般专业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审定,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批准颁布执行。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关部室、公司或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四、规章制度的印刷及发放

1、规程及管理制度必须经审批后方可交付印刷,印刷件的幅面格式应符合标准要求。

2、所有规程制度的发放应编号有序,由档案室负责管理,承办部门具体发放。

3、人员调离本公司时,应及时收回所有的规程、制度,外单位索取规程、制度时,由行政部档案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1、本公司执行的规章制度可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颁布,部、省公司颁布,各级地方政府机关颁布,本公司自行颁布。凡是根据上级颁发而结合本公司实际编修的规章制度,执行中允许代替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2、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即为本公司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3、每个生产工作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各类人员的学习和考试,并达到合格。

六、检查与考核

1、对违反现场规程、制度的人和现象,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提出意见,使其纠正。对坚持违章作业的人员,应停止其工作,并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予以经济处罚。

2、对违反规章制度而影响办事效率和效益的,要严格考核,接受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篇(3)

一、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省局的指示决定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领导职工贯彻执行。

(三)组织召开主任办公会、事务会及事务扩大会。严格行政管理,组织实施机电和费收管理工作,推进管理科学化、系统化和现代化,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制定完善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办法。

(五)教育和培养基层干部,不断提高他们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培养、考察、推荐干部。

(六)关心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七)与党支部共同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八)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定期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二、副主任职责

(一)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机电、费收等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决定。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计划、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四)负责对分管的部门进行业务检查、指导和督办。

(五)参与对分管部门人员进行培训、技术指导和考核。

第二节,民主集中制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事务会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为了加强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和健全主任办公会、事务会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纪检员组成。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都应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事务会由主任、副主任、各办公室主任、纪检察员组成。凡属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布置、汇报、总结工作,工程养护,财务费收等到重大问题以及日常工作中需提交事务会研究事项,都应由事务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事务扩大会,原则上扩大化到副主任和财务人员。如工作需要可扩大到中心业务骨干。

(四)副主任(中心负责制人)、各办公室负责人的工作分配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采取当事人回避制原则。

(五)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二、中心事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部份总则

(一)为了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加强民主管理,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省局要求,推行中心事务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中心事务公开是使用适当的形式向职工和社会公开有关事项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通过推行事务公开,对内把各项日常管理、内部事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职工关心的其它问题向全中心职工公开,对外把执法的依据、条件、项目、标准、程序、结果向外界公开,使职工对单位工作和执法活动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实行事务公开是加强民主管理的需要,是自觉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推动依法治路,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激发活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进中心两个文明建设。

(四)事务公开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推动中心工作稳步开展。

2、按照省局推行事务公开的工作要求,把推行事务公开与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起来,总结做法和经验,延伸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先易后难,逐步发民,有计划分层次实施。

4、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上级规定的保密原则,确保安全性。

第二部分事务公开的内容

(五)事务公开分成四个方面:

1、本单位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改革发展问题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3、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

4、勤政廉政建设方面问题

(六)事务公开内容分为三大部份,既固定性公开、经常性公开和临时性公开内容。

(七)固定性公开内容包括项目:

1、对内固定公开内容:中心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和年内计划为职工办实事等;

2、对外固定公开内容:监控上包括人员基本情况、求助电话、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服务项目、服务牌号、监督举报电话等。

(八)经常性公开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廉洁自律: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八项规定”《廉政准则》情况,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中层干部聘任前考核情况,研究用人、工程、职工关注问题等事项的会议情况,领导对内对外接待情况,工作考勤、考核情况、学习考察情况、电话费开支情况、用车情况以及职工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等。

2、办公室(含人劳、机务)工作;包括为职工办实事的落实情况,重大采购活动情况,派车用车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水电费、电话费、食堂伙食费、接待费等情况,人员考勤、考核、奖惩和培训情况,人员定岗和调整情况,工资津贴总额控制、执行发放情况,安全和产管理情况,单机(车)成本核算情况,车辆修理情况,车辆设备管理及保值情况,交通事故、机械责任事故处理情况等,服务区管理情况,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情况等。

3、财务工作:包括财务收支基本情况等。

(九)临时性公开内容包括:临时发生的重大事项,上级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单位、职工利益可以公开的事项。

(十)其它需公开的内容,由事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部分事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十一)事务公开的途径和形式:

1、职工(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是事务公开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按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职工(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单位的重大事项都要在职大会(职代会)上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保证职工参与决策的权利得到落实。

2、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职工参加的会议,所情,通报单位重要事项。

3、不定期召开各类通报会、分析会、联席会、办公会等,通报有关情况。

4、建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单位重要情况。

5、通过内部简报、墙报、信息等形式经常性公布单位的重要情况及职工关心的问题。

7、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经常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十二)公开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要求酌情确定,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公开,以及阶段性、年度性的公开。凡按月公开的内容,必须在每月10日左右公布。

第四部分事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十三)实行事务公开,建立支部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方齐抓共管、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四)事务公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改、完善实行所务公开的实施办法,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搞好事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工会、纪检、监察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部分事务公开的监督执行

(十五)事务公开监督小组,在党政直接领导下,对事务公开的履行情况行使监督执行职能。监督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工会、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和1—2名职工代表组成。

(十六)监督小组对事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的内容是:

1、主动性:是否主动积极地进行公开;

2、及时性:是否及时公开;

3、真实性:公开的内容是否实事求是;

4、完整性:公开内容是否完整;

5、规范性:是否按必须程序公开。

(十七)监督小组实施监督的形式:

1、查询:可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

2、评议考核:根据考核标准,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3、提出建议:对执行好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可提出表扬的建议,对执行差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可建议通报批评,扣除责任人的奖金、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篇(4)

一、引言

(一)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含义

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是指衡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企业行政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行政管理工作职责效果的重要标准,体现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人员的具体执行活动中。

(二)企业行政管理特点

1、目标上的实效性

企业行政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激发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以便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推动企业产生规模的扩大。

2、管理构架上的层级性

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是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中最重要的两个层级,企业行政部门主要位于这两个部门之中,起着对上传递员工意见,对下传递企业决策层意志和思路的作用。

3、时效性

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信息的时效性对企业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行政管理就是要在工作中,及时的向上级部门传递各个信息,尽量减少执行过程中信息的损失与延误。

二、影响企业行政效率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企业行政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目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影响了企业行政效率的提升,在很多企业由于企业管理者不重视等原因,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在素质方面存在着知识能力较低、业务水平低下以及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热情、无积极性、无责任感,这就直接制约了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

(二)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

在我国有些企业,由于缺乏正确的认识,在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如机构设置过于庞大而且非常臃肿,由于行政管理机构过于庞大,导致“政出多门”,一些命令、指令更不不能有效的传递,从而是下面部门难以快速、正确的去执行企业上级部门的决策,进而就会影响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

(三)行政规章制度不健全,而且执行不力

企业行政效率的提升离不开各项行政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制度是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基础,但目前我国企业在行政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行政规章制度不健全。有些企业的行政规章制度可能是全盘照抄大型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或者行政管理制度是几年前的,这些规章制度根本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二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些企业行政规章制度只是形式工程,形式大于实质,只是为了用于应付上级部门或者领导检查而用,平时很少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

三、提高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行政管理员工素质

对于我国企业如何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行政管理人才队伍,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领导要重视。我国每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领导不能只关注可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销售人员、研发人员以及生产人员等,更要有战略眼光,企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行政管理的支持,而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就需要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因此,企业领导要从思想上重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为行政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做好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是老板送给员工最好的礼物,培训不仅可以留着员工,更可以为企业发展提高智力和人才支持,为企业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我国企业要重视对行政管理人才的培训,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如笔者所在的企业,企业每年都会组织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进修,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素养。

(二)建立合理的行政管理模式

合理的企业行政管理要有符合企业内外特点的组织机构,进而保证企业有关决策能得到迅速贯彻,达到行政管理目标。为此,企业要想建立合理的行政管理模式,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合理的行政管理模式必须从企业实际出发。各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在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行政管理模式上一定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样才能建立合理并适合企业发展的行政管理模式;二是按规范化要求,适当调整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实用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合理建立行政管理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加强企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非常重要和关键。为此,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各项适合企业的行政规章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来促进行政效率的提升。此外,如果不严格执行这些行政规章制度,而只是挂着墙上,就失去看行政规章制度存在的意义,因此,对制定好了的行政规章制度,企业领导应该要求企业各部门或者单位严格严重规章制度来办事,对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或者个人要严肃处理,决不能有半点姑息,只有维护了行政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才能真正的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篇(5)

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由于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建立了旨在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计划程序,克林顿总统执政时,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机制。我国也应当建立行政立法的规划制度。一方面将立法规划分为年度计划、两年或者三年计划和五年计划。另一方面,严格计划制订的程序。首先,立法项目尤其是年度立法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其次,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通常应当是已经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最后,立法计划应当经过批准并应严格遵守。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法规规章的成本和效益,法规规章对企业或农民的经济影响,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特别应对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详尽的审查,无论是在哪一个环节只要发现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应当终止制订程序。

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管理是有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效益。如果实施一项管理所需的成本或者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等于甚至大于所获得的效益,该项管理就不必要或者没有意义。因此,在行政立法时进行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十分重要。美国联邦政府自尼克松总统开始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法规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八十年代,总统对行政立法的控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在拟定“重要”法规时必须进行管制影响分析,内容包括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谁受益;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谁负担;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以及关于可以达到大体相同目标的替代方案的说明。在我国似乎还很少在立法时对实施法规或者规章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由于规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对其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分析基础上,因此,决策者在审议规章草案时往往不对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入的审查,不对实施规章的成本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关心规章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规章出台了,即使必要的规章也由于没有解决好成本问题而使其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四、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首先,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现在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管理相对人没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的程序权利。而现实生活中管理相对人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废除某个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修改或废除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程序权利。第二,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为此,除例外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发表法规或规章草案,让相对人通过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参与制定机关举行的有关调查,出席有关的听证会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第三,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请求审查、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权利。

五、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行政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法律专家包括行政法专家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起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而言,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人员加上法律专家其中包括行政法专家可能才是一个最佳的组合。由这样的群体起草法规规章不仅能降低立法成本,而且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法律专家参与法规或者规章的起草或者咨询法律专家应当作为强制性程序规则并有相应的保障。

六、严格控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收费不合理的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这个问题之所以顽固地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程序方面的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笔者认为如果从作为收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上加以控制,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上述现象。首先,行政机关制定含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税收以及法律规定的负担除外)的法规或者规章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应当与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同步进行,要让立法者清楚该项立法到底包括哪些收费,收费多少,如何征收,用途如何,从而可以对收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以评判,阻止违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出台。第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让管理相对人有机会发表意见。在一个厉行法治的文明社会里,让人们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应该让他们知道为什么。第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当作为法规或者规章的附则或者附件一并接受审议,向社会公布。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机关非法或者不合理地增加管理相对人的负担。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篇(6)

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由于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建立了旨在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计划程序,克林顿总统执政时,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机制。我国也应当建立行政立法的规划制度。一方面将立法规划分为年度计划、两年或者三年计划和五年计划。另一方面,严格计划制订的程序。首先,立法项目尤其是年度立法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其次,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通常应当是已经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最后,立法计划应当经过批准并应严格遵守。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法规规章的成本和效益,法规规章对企业或农民的经济影响,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特别应对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详尽的审查,无论是在哪一个环节只要发现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应当终止制订程序。

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管理是有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效益。如果实施一项管理所需的成本或者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等于甚至大于所获得的效益,该项管理就不必要或者没有意义。因此,在行政立法时进行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十分重要。美国联邦政府自尼克松总统开始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法规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八十年代,总统对行政立法的控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在拟定“重要”法规时必须进行管制影响分析,内容包括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谁受益;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谁负担;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以及关于可以达到大体相同目标的替代方案的说明。在我国似乎还很少在立法时对实施法规或者规章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由于规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对其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分析基础上,因此,决策者在审议规章草案时往往不对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入的审查,不对实施规章的成本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关心规章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规章出台了,即使必要的规章也由于没有解决好成本问题而使其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四、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首先,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现在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管理相对人没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的程序权利。而现实生活中管理相对人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废除某个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修改或废除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程序权利。第二,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为此,除例外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发表法规或规章草案,让相对人通过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参与制定机关举行的有关调查,出席有关的听证会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第三,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请求审查、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权利。

五、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行政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法律专家包括行政法专家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起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而言,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人员加上法律专家其中包括行政法专家可能才是一个最佳的组合。由这样的群体起草法规规章不仅能降低立法成本,而且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法律专家参与法规或者规章的起草或者咨询法律专家应当作为强制性程序规则并有相应的保障。

六、严格控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收费不合理的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这个问题之所以顽固地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程序方面的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笔者认为如果从作为收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上加以控制,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上述现象。首先,行政机关制定含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税收以及法律规定的负担除外)的法规或者规章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应当与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同步进行,要让立法者清楚该项立法到底包括哪些收费,收费多少,如何征收,用途如何,从而可以对收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以评判,阻止违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出台。第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让管理相对人有机会发表意见。在一个厉行法治的文明社会里,让人们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应该让他们知道为什么。第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当作为法规或者规章的附则或者附件一并接受审议,向社会公布。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机关非法或者不合理地增加管理相对人的负担。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篇(7)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法规规章的成本和效益,法规规章对企业或农民的经济影响,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特别应对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详尽的审查,无论是在哪一个环节只要发现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应当终止制订程序。

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管理是有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效益。如果实施一项管理所需的成本或者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等于甚至大于所获得的效益,该项管理就不必要或者没有意义。因此,在行政立法时进行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十分重要。美国联邦政府自尼克松总统开始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法规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八十年代,总统对行政立法的控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在拟定“重要”法规时必须进行管制影响分析,内容包括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谁受益;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谁负担;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以及关于可以达到大体相同目标的替代方案的说明。在我国似乎还很少在立法时对实施法规或者规章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由于规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对其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分析基础上,因此,决策者在审议规章草案时往往不对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入的审查,不对实施规章的成本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关心规章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规章出台了,即使必要的规章也由于没有解决好成本问题而使其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四、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首先,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现在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管理相对人没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的程序权利。而现实生活中管理相对人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废除某个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修改或废除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程序权利。第二,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为此,除例外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发表法规或规章草案,让相对人通过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参与制定机关举行的有关调查,出席有关的听证会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第三,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请求审查、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权利。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篇(8)

高校在发展过程中行政管理工作尤其重要,它不仅影响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同时也直接关系着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但是我国高校普遍存在行政管理效率低、机构繁杂、官本位意识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观念滞后等问题。现阶段,为了促进高校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和创新,以便使高校各方面的发展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同时从制度建设的教育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促进高校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制度建设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意义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是指高校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工作目标制定相关制度、依靠一些管理机构、采取一定的措施,带领教师和学生对高校各个方面工作进行的管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是高校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在教育制度不断改革发展的当今环境下只有将制度建设融入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才能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1.制度建设是高校行政管理的前提保障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实施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和机构,同时采取相关措施发挥行政职能,通过计划、组织等手段对高校的人财物进行管理,保障学校发展目标的完成。而制度建设是保障高校各项管理工作良好进展的前提,好的制度能够有效遏制高校不法分子的不轨行为,而坏的制度会制约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所以制度建设对于高校管理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稳定性和根本性特点,制度建设是高校管理工作开展的决定性因素。从这方面来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在完善的规章制度下才能有效的进行。

2.制度建设能够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

高校管理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是一项系统性管理工程,必须有严密的管理组织对其进行制度约束才能更好的发挥其管理作用。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人治”现象,导致依法治校的理念不能够完全在高校内部执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事难办、门难进、办事程序复杂、行政机构膨胀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而通过制度保障对高校行政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制约,规范高校各个行政部门管理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机构,能够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

3.加强制度建设是高校行政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

近几年,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教育办学环境良好,高等院校获得较好的发展,各个高校的办学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学校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也给高校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新的发展形势下,高校很多原有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高校发展,必须适时加以创新,将原有的不适应高校发展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高校管理质量,促进高校办学效益的提高。所以说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加强高校制度建设,从而有效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高校不断改革与发展,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也需要不断地改革与创新。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制约高校进一步发展。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积极的整改,重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加强高校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1.高校行政管理机构繁杂、层次多,管理方式滞后

很多高校在行政管理方面仍然使用传统管理理念和方法,仍然有很多人认为高校属于行政机构,校长和书记首先是官员,并且在行政待遇方面一些重点高校为副部级、本科院校为正厅级等,这种理念严重滞后。而且在领导方式方面有些人认为学校校长领导院长、院长领导系主任、系主任领导教研主任等,这种观念完全套用政府机关行政级别。高校管理机构比较多,层次复杂,导致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多头领导,不仅降低行政管理效率,而且不利于高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另外,这种现象还容易导致很多行政管理人员不积极开展教育管理工作,而是更多的考虑个人级别的升迁问题,有些部门比较热衷于校内机构的升格事宜,这样不利于学校管理工作的开展,影响高校的进一步发展。

2.行政管理中官本位意识严重

有些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思想定位不正确,在工作中将其程序划定为:需求、请示、报告、批示,这种程序认为领导是一切内行。在工作过程中不是从广大学生和教职工角度出发,而是从自身方便角度出发。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比较差,官本位思想突出,在办事过程中形成“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情况,降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有些能够立刻解决的事项也会一拖再拖,能够一次接清楚的工作非要跑个两三次,这种工作拖延、承接性差的工作模式严重影响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比如有些人将个人发展、升迁问题放到首位,而将学生论文、职称评级,以及师生、二级单位等事项放在脑后。另外,我国高校的权力结构延袭行政权力模式,在过去的确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这种方式已经不应是现代高校的发展,可能会削弱学术权威的发挥,同时可能会遏制基层创造性的发挥,制约高校基本功能的实现。这种理念还可能导致高校各种群体利益难易实现,致使高校各种政策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实施。高校行政管理权力泛滥最终会打击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使高校教学目标难以实现,制约高校的进步和发展。

3.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

高校建设在国家经济、社会及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高校的教学、科研等职能范围和内涵不断扩充,各类服务机构不断增多,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层出不穷,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高校相应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时展的步伐,导致很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制约高校全面发展。首先高校规章制度缺乏宏观指导,比如学校在运行过程中其章程、议事规则以及对二级委员会、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另外还有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没有宏观调控性。其次高校在行政管理方面对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真正具体地去落实,也没有制定出详实的实施方案和和细则,导致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再次高校制度管理方面缺少工作指南性文件的指导,很多具体工作的做法没有文字描述,一般是老人传新人,容易导致规章制度比严格等问题。而且对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的处理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处理上,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剖析,导致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强。另外,规章制度重复和交叉现象比较多,出现很多补充性质的规章制度,也严重制约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4.高校规章制度缺乏稳定性和维护

高校管理制度严重缺乏稳定性,往往是朝令夕改,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形成规范和引导作用。规章制度从本质方面来说其具有共同的信息,在接受这一共同信息的人群中能够减少个人在群体中行动的不确定性。所以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减少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不确定性。另外,高校制度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高校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对规章制度进行统筹规划,甚至同一件事会一年一个政策,导致规章制度没有预见性,影响高校整体规章制度连续性、稳定性发展,同时也影响高校规章制度整体效率的提高。高校在管理活动中拥有一份完整的制度不仅需要进行科学的制定,而且需要高校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不断的修整,以便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需求。但是在实际发展中高校的规章制度制定者常常会忽略这一问题,往往一个规章制度使用很长时间,导致有些规章制度不适应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比如某大学1996年制定的导师指导研究生政策为一年只能选定2-3名研究生,而这一制度在高校扩招以后明显不适用,因为研究生的数量大幅度上升,一名导师必须指导7-8名研究生才能完成当年的限定标准。而近年来随着一大批年轻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的聘任,原来的招生数量又没有大的调整,学校出现了有的导师带不到学生的问题,可见,原先的规章制度明显不能适用于现在实际工作,必须进行修订才能切合实际需要。

三、从加强制度建设的角度看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方法

高校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型工作,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并且在发展中不断完善这项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针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要想进一步提高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必须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机关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推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个职能部门岗位职责

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有一套完整并且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机制,以便保证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明确岗位职责,强化部门责任管理。在工作过程中要按照高效、精简的原则确定高校各级部门,减少繁杂机构设置;同时公开各级部门工作职责,划分清晰各级部门的办事程序;不断完善决策监督机制,实行部门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强化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整改,有效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如果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在运行过程中没有明确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规定,缺乏对管理主体形成过错的解决措施,发生问题时只是一味的对管理对象进行惩戒,这样是很难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目标。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建立横向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偏差问题,有效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2.改进管理并强化服务责任制

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重视服务管理职能的提高,积极推行首接负责和限时办结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实首先要接受询问和受理工作的行政人员必须积极主动的将询问事件解释清楚,并引导询问人高效完成工作。尽量一次性告知办事相关事项和所需要的材料。有关工作的所有审批事项必须实行限时办结,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事件内完成事务的处理,否则追究责任人。而且工作中的相关行政人员如果出现严重的不负责,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求,导致国家或学校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按照危害后果追求其行政、经济等责任。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相关责任人要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在工作的过程中以方便师生为作为工作原则。要结合高校实际工作情况,从行政人员日常行为规范方面入手开展工作,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承诺内容,并将内容向广大师生公开,接受师生的监督,以便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3.实施定岗定编制度,明确岗位责任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完善岗位编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每个岗位上的固定工作职责,保证每个岗位均有对应的承办者。每个科室、部门的行政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都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另外,积极完善各项考核和奖惩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将考勤考核、职称评定、奖励优评等具体办事程序进行明确划分,避免不必要的人事纠纷事件的发生。将工作过程中的办事制度、时间限制等岗位要求等进行公布,接受师生的监督,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

4.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办事效率

高校实现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必须积极拓展部门沟通渠道,部门决策制定过程中要广泛接纳各方意见,与师生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以便更好的为师生服务。行政管理人员作为学校领导的助手必须深入了解基层情况,以便为领导提供而更加贴切实际的工作资料。加强高校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保障校内信息的畅通无阻,提高高校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各项工作都要在具体的时间限制内完成,做好工作不拖延、不推诿;对于上级的指示、基层单位的请示、师生的报告以及兄弟单位的协调要求等要做到及时上报和反馈,并做到有始有终。从基层工作抓起,有序协调开展各项事务,使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处于一个高效、便捷、规范的运行状态下,实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有效提高。

5.严格考核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高校在发展的过程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且操作性较强的绩效考核体系,以便对行政管理人员实施的有效的考核管理,并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和执行;同时要加强行政管理管理人员的培训,在校园内部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培训工作,以便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保证高效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通过以上我们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问题的综合分析,发现从制度建设方面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系统的工作,涉及的行政管理工作比较多,不管是从学术权利、行政权力、专业人员、骨干教师还是基层学生等方面进行管理都要健全规章制度建设,并加强监督和执行,将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工作切实落实到实际管理中,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高校工作的进一步提高,积极推动高校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柏.论制度建设与高校行政管理[J].统计与管理,2014(5):161-162,163

[2]刘敏姬.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思考高校行政管理效率提高[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7):127-130

[3]姜高月.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规章制度建设[J].魅力中国,2011(13):208-209

[4]王干.高校行政管理与和谐新理念浅探[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5,9(6):65-66

[5]王娜娜.浅析高校行政管理党支部如何在建设和谐校园中发挥作用[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4-96

[6]赵宏斌,周伟.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问题、思路与启示[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5):274-276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篇(9)

高校在发展过程中行政管理工作尤其重要,它不仅影响高校的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同时也直接关系着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但是我国高校普遍存在行政管理效率低、机构繁杂、官本位意识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观念滞后等问题。现阶段,为了促进高校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和创新,以便使高校各方面的发展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同时从制度建设的教育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促进高校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制度建设在高校行政管理中的意义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是指高校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工作目标制定相关制度、依靠一些管理机构、采取一定的措施,带领教师和学生对高校各个方面工作进行的管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是高校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在教育制度不断改革发展的当今环境下只有将制度建设融入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才能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1.制度建设是高校行政管理的前提保障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实施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和机构,同时采取相关措施发挥行政职能,通过计划、组织等手段对高校的人财物进行管理,保障学校发展目标的完成。而制度建设是保障高校各项管理工作良好进展的前提,好的制度能够有效遏制高校不法分子的不轨行为,而坏的制度会制约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所以制度建设对于高校管理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稳定性和根本性特点,制度建设是高校管理工作开展的决定性因素。从这方面来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在完善的规章制度下才能有效的进行。

2.制度建设能够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

高校管理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是一项系统性管理工程,必须有严密的管理组织对其进行制度约束才能更好的发挥其管理作用。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人治”现象,导致依法治校的理念不能够完全在高校内部执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事难办、门难进、办事程序复杂、行政机构膨胀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而通过制度保障对高校行政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制约,规范高校各个行政部门管理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机构,能够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

3.加强制度建设是高校行政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

近几年,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教育办学环境良好,高等院校获得较好的发展,各个高校的办学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学校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也给高校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新的发展形势下,高校很多原有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高校发展,必须适时加以创新,将原有的不适应高校发展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高校管理质量,促进高校办学效益的提高。所以说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加强高校制度建设,从而有效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高校不断改革与发展,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也需要不断地改革与创新。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制约高校进一步发展。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积极的整改,重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加强高校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1.高校行政管理机构繁杂、层次多,管理方式滞后

很多高校在行政管理方面仍然使用传统管理理念和方法,仍然有很多人认为高校属于行政机构,校长和书记首先是官员,并且在行政待遇方面一些重点高校为副部级、本科院校为正厅级等,这种理念严重滞后。而且在领导方式方面有些人认为学校校长领导院长、院长领导系主任、系主任领导教研主任等,这种观念完全套用政府机关行政级别。高校管理机构比较多,层次复杂,导致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多头领导,不仅降低行政管理效率,而且不利于高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另外,这种现象还容易导致很多行政管理人员不积极开展教育管理工作,而是更多的考虑个人级别的升迁问题,有些部门比较热衷于校内机构的升格事宜,这样不利于学校管理工作的开展,影响高校的进一步发展。

2.行政管理中官本位意识严重

有些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思想定位不正确,在工作中将其程序划定为:需求、请示、报告、批示,这种程序认为领导是一切内行。在工作过程中不是从广大学生和教职工角度出发,而是从自身方便角度出发。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比较差,官本位思想突出,在办事过程中形成“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情况,降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有些能够立刻解决的事项也会一拖再拖,能够一次接清楚的工作非要跑个两三次,这种工作拖延、承接性差的工作模式严重影响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比如有些人将个人发展、升迁问题放到首位,而将学生论文、职称评级,以及师生、二级单位等事项放在脑后。另外,我国高校的权力结构延袭行政权力模式,在过去的确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这种方式已经不应是现代高校的发展,可能会削弱学术权威的发挥,同时可能会遏制基层创造性的发挥,制约高校基本功能的实现。这种理念还可能导致高校各种群体利益难易实现,致使高校各种政策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实施。高校行政管理权力泛滥最终会打击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使高校教学目标难以实现,制约高校的进步和发展。

3.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

高校建设在国家经济、社会及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高校的教学、科研等职能范围和内涵不断扩充,各类服务机构不断增多,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层出不穷,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高校相应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时展的步伐,导致很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制约高校全面发展。首先高校规章制度缺乏宏观指导,比如学校在运行过程中其章程、议事规则以及对二级委员会、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另外还有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没有宏观调控性。其次高校在行政管理方面对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真正具体地去落实,也没有制定出详实的实施方案和和细则,导致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再次高校制度管理方面缺少工作指南性文件的指导,很多具体工作的做法没有文字描述,一般是老人传新人,容易导致规章制度比严格等问题。而且对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的处理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处理上,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剖析,导致规章制度执行力不强。另外,规章制度重复和交叉现象比较多,出现很多补充性质的规章制度,也严重制约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4.高校规章制度缺乏稳定性和维护

高校管理制度严重缺乏稳定性,往往是朝令夕改,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形成规范和引导作用。规章制度从本质方面来说其具有共同的信息,在接受这一共同信息的人群中能够减少个人在群体中行动的不确定性。所以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减少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不确定性。另外,高校制度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高校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对规章制度进行统筹规划,甚至同一件事会一年一个政策,导致规章制度没有预见性,影响高校整体规章制度连续性、稳定性发展,同时也影响高校规章制度整体效率的提高。高校在管理活动中拥有一份完整的制度不仅需要进行科学的制定,而且需要高校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不断的修整,以便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需求。但是在实际发展中高校的规章制度制定者常常会忽略这一问题,往往一个规章制度使用很长时间,导致有些规章制度不适应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比如某大学1996年制定的导师指导研究生政策为一年只能选定2-3名研究生,而这一制度在高校扩招以后明显不适用,因为研究生的数量大幅度上升,一名导师必须指导7-8名研究生才能完成当年的限定标准。而近年来随着一大批年轻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的聘任,原来的招生数量又没有大的调整,学校出现了有的导师带不到学生的问题,可见,原先的规章制度明显不能适用于现在实际工作,必须进行修订才能切合实际需要。

三、从加强制度建设的角度看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方法

高校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型工作,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并且在发展中不断完善这项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针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要想进一步提高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必须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机关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推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个职能部门岗位职责

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有一套完整并且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机制,以便保证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明确岗位职责,强化部门责任管理。在工作过程中要按照高效、精简的原则确定高校各级部门,减少繁杂机构设置;同时公开各级部门工作职责,划分清晰各级部门的办事程序;不断完善决策监督机制,实行部门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强化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整改,有效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如果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在运行过程中没有明确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规定,缺乏对管理主体形成过错的解决措施,发生问题时只是一味的对管理对象进行惩戒,这样是很难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目标。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建立横向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偏差问题,有效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2.改进管理并强化服务责任制

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重视服务管理职能的提高,积极推行首接负责和限时办结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实首先要接受询问和受理工作的行政人员必须积极主动的将询问事件解释清楚,并引导询问人高效完成工作。尽量一次性告知办事相关事项和所需要的材料。有关工作的所有审批事项必须实行限时办结,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事件内完成事务的处理,否则追究责任人。而且工作中的相关行政人员如果出现严重的不负责,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求,导致国家或学校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按照危害后果追求其行政、经济等责任。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相关责任人要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在工作的过程中以方便师生为作为工作原则。要结合高校实际工作情况,从行政人员日常行为规范方面入手开展工作,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承诺内容,并将内容向广大师生公开,接受师生的监督,以便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3.实施定岗定编制度,明确岗位责任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完善岗位编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每个岗位上的固定工作职责,保证每个岗位均有对应的承办者。每个科室、部门的行政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都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另外,积极完善各项考核和奖惩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将考勤考核、职称评定、奖励优评等具体办事程序进行明确划分,避免不必要的人事纠纷事件的发生。将工作过程中的办事制度、时间限制等岗位要求等进行公布,接受师生的监督,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

4.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办事效率

高校实现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必须积极拓展部门沟通渠道,部门决策制定过程中要广泛接纳各方意见,与师生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以便更好的为师生服务。行政管理人员作为学校领导的助手必须深入了解基层情况,以便为领导提供而更加贴切实际的工作资料。加强高校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保障校内信息的畅通无阻,提高高校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各项工作都要在具体的时间限制内完成,做好工作不拖延、不推诿;对于上级的指示、基层单位的请示、师生的报告以及兄弟单位的协调要求等要做到及时上报和反馈,并做到有始有终。从基层工作抓起,有序协调开展各项事务,使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处于一个高效、便捷、规范的运行状态下,实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有效提高。

5.严格考核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高校在发展的过程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且操作性较强的绩效考核体系,以便对行政管理人员实施的有效的考核管理,并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和执行;同时要加强行政管理管理人员的培训,在校园内部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培训工作,以便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保证高效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通过以上我们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问题的综合分析,发现从制度建设方面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系统的工作,涉及的行政管理工作比较多,不管是从学术权利、行政权力、专业人员、骨干教师还是基层学生等方面进行管理都要健全规章制度建设,并加强监督和执行,将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工作切实落实到实际管理中,有效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高校工作的进一步提高,积极推动高校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薛永斌 单位:中国传媒大学MBA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柏.论制度建设与高校行政管理[J].统计与管理,2014(5):161-162,163

[2]刘敏姬.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思考高校行政管理效率提高[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7):127-130

[3]姜高月.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规章制度建设[J].魅力中国,2011(13):208-209

[4]王干.高校行政管理与和谐新理念浅探[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5,9(6):65-66

[5]王娜娜.浅析高校行政管理党支部如何在建设和谐校园中发挥作用[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4-96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篇(10)

高校规章制度是指高等学校依照法律授权、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用来明确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以及按一定程序办理学校事务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3]高校相继出台名目众多的规章制度,其中涉及学校管理的各个领域。面对如此之多的规章制度,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它们是高校进行内部管理依据和准则,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同时,高校规章制度的“泛化”也引起广大学者的普遍关注,其中校规性质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我们知道,制度规范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定规范的主体性质决定的,要研究校规的法律性质,首先应厘清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该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基于这一规定,我国高校被定位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法律上定性为“社会服务组织”。[4]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与不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拥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力。《高等教育法》第40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41条第1款第4项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从以上条文中,不难看出高校在招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行使这些法定权力时便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于法律授权组织。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从权力来源出发“高校立法”具有以下两种法律性质:一是行政行为。在得到法律明文授予行政职权的前提下,高校与其成员具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根据行政法的一般理论,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高校立法”行为运用行政权力,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并可反复适用,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规章制度具有典型的行政性。二是民事行为。除行使以上行政职权外,高校作为事业法人、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其成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两者之间通过合同关系来维系,其性质多属于教育服务合同,而规范这类关系的规章制度自然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可视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从法学理论来看,此类规章制度反映了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意愿和普遍遵从的规则,其性质近似于“民间法”。

二、高校规章制度合法性审定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各个高校以从严治校的原则出发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于缺乏规范性和透明性,高校校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合法性审定问题由此出现。基于校规的两种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合法性审定的主体存在两个层面:

一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教育权,行政机关负有提供高等教育的义务,由于行政机关职权的扩大以及高等教育事业的日益庞大,单纯由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并不现实,所以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部分教育行政权授予高等学校,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也会下放给高等学校某些职权。高等学校为行使这些行政职权而制定的执行性、实施性的规章制度,理应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是司法机关。所谓“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作为权利的最终救济渠道――司法机关在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定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田永案”后,国内学者纷纷对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展开了激烈讨论,“司法介入与大学自治”成为争论的焦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介入高校教育纠纷必然会侵犯高校的办学自,影响和损害学术自由;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反对的主张,认为高校接受司法审查是不可回避的法律义务,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大学制度的根基在于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但这一理念与我国延续千年的学术传统有很大差别,扎根于中国文化的土壤并非短期能够完成。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扶植和培育,以使其在中国文化的土壤中健康成长,司法介入便是一条有效途径。当然,司法介入应是有限的,才能给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笔者认为,对于高校规范隶属型法律关系的规章制度,司法介入限于高校对行政权力的运用,以保障相对人基本权利为必要。而高校行使学术权力,是基于高校的专业性和学术性,这一权力应避免受到不当干涉。

三、高校规章制度法治化途径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同样依法治校的前提是有规章制度可依。鉴于规章制度在依法治校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规章制度法治化也随之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首先,认真认识和对待权力(权利)是规章制度法治化的前提。长期以来,受学术传统的影响,学校和学生被认为处于不平等地位,所以在设计规章制度时侧重于管理和规范,而对相对人权利保护和救济方面较为薄弱,才会出现侵犯相对人受教育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的情形。一方面,高校管理者应该认真和对待权力(权利),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应该尊重和保护哪些权利,将学生的发展、成长放在首位,并清醒地认识到从严治校不能以牺牲其成员权利为代价。另一方面,相对人也应该认真认识和对待权利(权力)。从法律上讲,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就对他人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相对人应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权利意识,抵制不当的权力侵犯,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应重视高校章程的制定。章程作为设立高等学校的必备条件,当然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等教育法》对章程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可以说,高等学校的章程是高校自治、自主办学的基础,是高等学校办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是对高等学校最根本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同时也是规章制度制定的直接依据。在西方,高等学校大多有自己的章程,而由于发展历史的差异,我国高等教育则存在章程的缺失。学者们在研究创建世界一流大学问题中,发现“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以章程为基础制定有各种规范,具有规范管理和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5]由此可见,高校章程是实现规章制度法治化的基础,离开了章程,规章制度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依法制定高校章程乃是我国高等学校发展的首要任务。

就具体路径而言,高校规章制度法治化需经历清理――制定――执行――完善四个步骤。

第一步,应该先清理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目前,高校中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规章制度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对人的实际要求不相符的情况。在这些规章制度中,有的是没有随着法律“与时俱进”,有的是超越“立法权”,有的是相互冲突等等。为保证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继承性,应该定期清理和审核已存在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高校应设立专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机构,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和审核,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步,制定规章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实体上。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严格遵循《立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罚款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而实际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多多少少存在处罚权的滥用。高校在制定此类规章特别是《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时,应特别注意这一问题。此外,法律对关系相对人基本权利的事项存在一定立法空白,致使高校权力空间较大,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应有所偏重,明确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同时明确对高校授权的内容和范围,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权力。

其次,程序上。制定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即要求在制定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不仅制定结果要公开,制定过程同样要公开,特别是与相对人权利紧密相关的那些规章,制定时应征求相对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使规章制度透明、科学、合理、具操作性。此外,还应建立重要规章上报制度,便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步,执行环节最能体现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否则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执行力是否到位不仅反映一个学校的整体素质,同时也反映着领导者的角色定位。首先,规章制度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让相对人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且要建立规章制度培训机制,通过该机制加强宣传力度。在执行过程中,笔者认为正当程序和程序公正尤为重要。在民主、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高校领导者不应急于去达成规章制度的目的,而应以正当的程序去达成规章制度的目的,包括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学生的辩解和申诉、对学生的处分等程序均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这样才能避免行为的随意性。

第四步,对于那些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规章制度及时加以完善。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充分检验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达到“立法”目的。当“立法者”发现已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不合理、缺乏操作性或者有违“立法”初衷等问题时,应该进行修改和完善工作。然而,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不容忽视,同样应该遵守规章制定的程序,否则会动摇其严肃性。

注释:

[1]本文指公办高校。

[2]“田永案”虽不是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以学校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案件,但标志着我国将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纠纷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中来,具有里程碑意义。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篇(11)

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工作协调的经常性内容之一。

首先,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规章的上位法,客观上为规章上升提供了法理空间。根据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于人大与政府之间存在着监督关系,因此,立法法进一步规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是下位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在当前的中国立法体制之下,一个通用做法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条件都不成熟时,可以先在某一地方制定规章,待条件成熟时先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里讲的条件,主要是指社会共识、实践经验、管理成本、制度可操作性等因素。规章向地方性法规的适时转化,有助于节约立法资源,并实现地方立法的连续性。其次,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在立法中相互协调和配合,这为规章与法规的有效衔接提供了联系。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具有共同的区域性,适用的效力范围都在本行政区域,调整对象是本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容上有重叠、交叉和补充的关系。一个比较理想的模式是,地方性法规对某项地方事务管理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就其中的具体行政管理有细则性的规定,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一旦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度相对比较成熟,衔接起来比较自然和稳妥。再次,规章上升为法规可以加大行政管理力度,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国家从依法治国出发,对规章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权限作了限定。比如,地方规章设定罚款的具体限额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即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法没有赋予规章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而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两项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为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地方政府赞成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产生了一批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法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行政管理色彩比较浓重。这突出地表现在:法规草案中往往比较多地规定政府部门的分工及其职责,对部门管理的流程表述得比较详细,有的还规定了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却对政府服务和政府责任规定得比较少;法律责任部分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罚则较多,针对政府工作人员等方面的罚则较少。其次,制度移植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变形。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主要考虑是,一些规章的制度比较成熟管用,完善后植入地方性法规可在更大范围发挥效用。但是如果调查研究不深,可能会出现制度变形。比如将本来尚处于一定范围和条件下的制度探索,未加限定地搬到法规草案中。这就会引起较大争议。第三,公民权利等规定较少。比如,有的法规草案比较注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社会责任等规定,却对其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却写得很少,对于行业协会和人民团体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只是原则性涉及,而这些正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首先是国家在立法权限划定上存在模糊性。虽然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在两个关键性问题上并没有加以明示,一是既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立法,但哪些应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哪些应由地方政府制定规章,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二是既然地方性法规主要针对“地方性事务”,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针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但是何为地方性事务,何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是部门立法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不但是规章的起草者,而且还是法规草案的重要起草者,所以法规草案不同程度地受到政府部门业务领域和立法视野的局限。政府部门一方面对非行政管理的内容规范研究不多;另一方面往往对增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机构设置等事项存有偏爱。法规草案在起草后期虽经法制综合部门的修改,但多数制度设计基本成型,往往受到时间条件和法规框架等方面的限制,修改起来有较大难度。第三是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大在地方立法的主导地位,是人民当家作主、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决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了人大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人大的立法主导性并未充分发挥,在立法项目确定上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政府申报什么,人大就批准什么”的现象。

三、加强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组织协调

从当前立法实际出发,继续发挥好规章在地方立法中的探索性作用,对于提高立法质量、保证立法工作的良性发展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增强人大主导性,从多方面加强立法工作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