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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2 15:01:12

规范管理论文

规范管理论文篇(1)

2物业管理的行为规范

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其包括多项工作内容,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可以有效改善物业管理混乱的现象,也可以缓解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与纠纷,使社会的氛围以及环境更加和谐。物业管理的乱象存在多年了,从其种种乱象中,人们已不难看出,物业服务水平高低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物业公司必须讲诚信,只有物业公司讲诚信,才能让每个业主心无怨言地交纳物业费。对此,社区专家舒可心认为,让物业公司公开账目不是目标,让物业公司诚信起来才是终极目标,要让物业公司拿到物业费后诚信地为业主们提供服务。对此,也可以这样表述,业主们交给物业公司的是物业管理服务费,而不是房租。从本质上说,物业管理是一种信托行为,其实际上是业主信任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出钱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的共同事务。在这种信托关系中,业主天然拥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账目的权利。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小区没有业委会导致的业主力量的薄弱,物业管理公司历来均以强势应对零星业主对这一问题的要求。此次政府颁布的《撰写规范》和《示范文本》,对物业费收支账目公开的程序、时间、地点给出了一个标准的固定模板。尽管《撰写规范》和《示范文本》仍有缺陷与不足,但仍可将其视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事件。因为,把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费的行为监管好了,物业管理的乱象就会逐步好转起来,物业管理就会走上正轨。

3政府强力介入物业管理

在经济体制变革及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均处在剧烈调整中,且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冲突与博弈,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职能逐渐紊乱,开始积极地充当市场利益的主体,开始兼具“政府人”和“经济人”的双重属性。政府兼具的这个双重属性,导致了许多的市场失灵、物业管理市场的失灵,就是这许多的市场失灵中的一种。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一样,有着深厚的政府背景。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企业来源有三类:第一类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下属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是“父子关系”;第二类是由政府房管部门转制而来;第三类是完全市场化和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这三类物业管理企业中,前两类占居了大多数,第三类所占市场份额还极其微小。土地财政使城市政府既解决了财力不足和经济发展的问题,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高额的利润回报,因此,政府有与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站在一边的天然倾向。

规范管理论文篇(2)

(1)没有按照计划工作;(2)在送货之前重复性工作;(3)从事了本来完全可以减少费用的工作;(4)低于用户或公司质量标准的工作;(5)高于用户已经确定为合理实用的质量标准的工作;(6)没有完成规定的具体任务;(7)没有事先具体计划、指导工人实行这些具体计划,并且没有事先采取必要的纠错行动;(8)没有有效管理成本;(9)从事了虽然能被接受但以某种方式导致其他高成本或延误送货结果的工作;(10)设立比实际报价要高的预计成本项目;(11)对预计成本项目的忽略;(12)没有满足预算要求。

测量缺陷也有各种方式。有的通过目标完成情况来确定缺陷数量。西屋公司的无缺陷测量公式为:绩效=100-有缺陷项目数/无缺陷项目数×100。如果有缺陷项目数等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为零;如果有缺陷项目数多于或小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就为负或为正。

全面质量管理(totalqualitycontrol,TQC)来自日本企业管理实践,20世纪80年代大力引入我国。日本企业结合科学管理和零缺陷管理的理论,提出过程质量控制的理念,即将产品的质量缺陷消灭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这样最终产品必然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为了做到这点,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一个质量控制点,每个环节的操作员工都是质量控制人员。为了保障每个质量控制点不出废品,每个质量控制点都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客观检测手段。按照这种控制要求操作,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用检测都是合格产品。

个别工商组织推行的零缺陷管理或全面质量管理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已经显得不够通用和规范,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1988年由国际标准组织推行的ISO9000系列的质量认证体系,融合零缺陷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理念,成为保障质量管理更加规范的国际化标准。ISO9000实施的是已经具有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质量国家标准,它适用于整个生产过程,而不是某一具体产品。该体系认证在市场上标志着质量,国际购买者往往会坚持要求其固定供应商获得这种认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严格的程序及考核要求,按照系列分为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等,依照不同行业设立,但制定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是其核心。其中ISO9001标准的用途是:当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并对产品性能要求有原则规定或有待制定,只有当供货方充分证实了其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的能力时,才能相信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应要求供货方按ISO9001提供质量保障。该质量体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与尊重。因而,只要企业通过考核达到ISO9000质量体系并严格按照这一体系的要求去做,其产品质量就是可靠的,其服务就是值得信赖的。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代表着规范化管理的方向,迅速从工商业领域推广到其他领域。在用企业精神、市场原则改革政府组织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影响下,规范化管理的思想以及成功经验也开始推广到公共管理领域,国外许多公共机构如医院、学校、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也开始推行规范化管理。在我国,2000年9月深圳市国税局蛇口分局通过了ISO9001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后河北省地税局也开始学习深圳的经验,在基层机构进行ISO9001体系试点建设。

综合起来,规范化管理的特点就是程序性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控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

二、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含义

应当说,在政府组织内部推行规范化管理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理论上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对政府组织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含义及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规范化管理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约束或自律。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显著特质,诚如美国学者斯蒂格利茨所说:“第一,政府是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政府行动必须受到约束。约束的形式多种多样,法律和社会舆论是对政府的外在约束,或政府他律,而规范化管理则是政府的自身约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能够有助于消除政府失灵。

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将工商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引入公共机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则和理念,向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政府规范化管理应运而生。在80年代,我国曾经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过目标管理(managementbyobjective,MBO)。实践证明,目标管理比起规范化管理有许多不足。由于目标管理强调终极结果,容易导致政府行为短期化弊端,而规范化管理强调的是过程结果,能够促使政府持续不断地改进管理质量与效率,因此规范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组织的特性。

政府规范化管理就是按程序办事。所谓规范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规定行动,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程序。简言之,政府按程序办事,就是规范化管理。政府组织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运行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政府组织并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办事,主观随意性、长官意志以及以职谋私等现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严重的还发生犯罪行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可以大量减少这种不规范行为和犯罪行为,最终提高政府服务社会公众的质量与效率。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强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质量。应当将这个目的作为统帅政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不能为规范而规范,以致走向规范化管理的消极面,搞形式主义。

规范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标准。规范化是一个制度建立和强化考核标准的过程。一般说来,制度建立的依据是法规和惯例。法规比较明确,也容易执行。在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与现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条文相冲突。而惯例是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而且从行为结果上看具有利弊双重性特点。过去在没有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时候,实际工作也按照许多工作惯例来运作,并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规范化管理应力求将惯例趋利避害,将好的惯例转化成制度安排,将不好的惯例通过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还需要对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考核,为此就需要设立独立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构。首先,标准应是指标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标准起着导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来设计一套标准体系。ISO9000引入公共组织,就是一种标准体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还可以根据各个机构的实际情况设立其他标准化体系。其后,对运行情况需要有外在的独立机构对政府组织进行考核。政府同级组织或上下级组织之间由于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共同性,比较难以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远。

三、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难点及解决

全面推行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也有一定难度,这与政府组织的自身特性和承担功能有关。政府是非生产性组织,非营利组织,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质量、管理效率方面与工商组织有许多不同,这直接影响政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设立。政府的行为绩效应当不同于工商组织绩效,不能以政府机构取得的收益当作考核标准,或政府基层组织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作为考核标准,而应以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的满意程度作为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说,由于政府面对的社会经济事务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能够走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实事求是地说,政府规范化管理不是万能的。

推行规范化管理在实践中会遇到两个突出的矛盾:第一,政府行为合法与合理悖论问题。要么政府行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办结果导致不合理行为的发生;要么政府行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为了便利服务对象的需求,省去繁琐的办事程序,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到底以哪种标尺来规范政府行为,没有统一意见,要通过实践来检验。一是依据现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如火车站内厕所收费;以改革精神来合理规范政府行为,如对娱乐、休闲场所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工作讲求实际效率和办事遵从程序形式的矛盾。应当说,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将效率与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虑,特殊情况时时出现,需要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结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规定,也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进一步说,制度是由人创造的,并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创新能力的,在规范化管理中也要给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留出空间。21世纪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由于这种理念的传播,使得许多具有创新特性的工商企业开始推行弹性工作制以及创立学习型管理组织。作为侧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组织,当然不可能照搬这种弹性工作制,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但是政府组织也会遇到如何处理效率与形式的矛盾,为此,需要上级关注来自基层的创新思维与创新做法,及时地将一些不符合惯例或已有规定的做法纳入到制度创新中。不能忘记,规范化管理的终极目的,还是提高政府组织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效率。

建立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检验性的制度。ISO9000是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关条件的具备和落实。毕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较繁琐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许多政府机构还不具备制定这三类文件的条件。美国学者詹姆斯·Q·威尔逊将政府组织机构分成四种类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观察得到的生产型机构;可以观察到付出但观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机构;可以观察到成果但观察不到付出的工艺型机构;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观察不到的应付型机构。显然,只有生产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组织才具备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其他类型的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一般说来在我国,窗口服务性的政府机构可以参照服务业的ISO9000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和调控性的政府机构主要围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2.细化制度,责任量化到人。政府组织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实施细则,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实。实际部门的经验比较看重领导的重视,以及抓落实就是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实际上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实的作用。为了将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需要有一套考核政府组织管理绩效的指标体系。但目前国内对政府组织的管理绩效及相关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比较粗糙和不具体,今后这应是政府组织理论研究需要突破的难题。

3.尽快建立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对政府组织行为是否规范,从根本上讲不能由政府组织自身说了算,而应当由政府提供服务的受益方社会各界来评价。目前我国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及其考评主要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努力,这是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做出的积极努力,值得高度评价。但是从长远看,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约束应当是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会他律。实现社会他律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

4.强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规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但是由于与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有直接联系,因此需要将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相关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这样从外部增加了一条对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检查渠道。实际上,政府规范化管理的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公众,让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规范化管理制定规定,会更加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与管理素质。制度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因此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和管理素质对完成规范化管理有重要意义。搞ISO9000,首先需要人人掌握相关规定和知识,通过学习而获得更多的知识,提高管理的自觉性。

6.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推进政府规范化管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的需要。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加快信息化进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规范化的信息输入与输出,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的电子政府可以满足政府改革的多种目的和要求。因此,把电子政务纳入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构成要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应当从这个角度审视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电子政务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快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2]刘瑞.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分析[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3]D.S.皮尤.组织理论精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4]CarHeyel.TheEncyclopediaOfManagement[M].VanNostrandErinholdCompany,NewYork,Cincinnati,Toronto,London,Melbourne,

规范管理论文篇(3)

1前言

《住宅建筑规范》于2005年11月30日,于2006年3月1日实施。《住宅建筑规范》(以下简称住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都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但对于住宅的防火设计内容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特别是关于住宅的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具体规定差异较大,给建筑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带来了分歧,甚至造成了混乱的局面。

2《住宅建筑规范》与现行消防规范规定的不同之处

2.1住宅建筑的概念

《住规》2.0.1条规定明确了住宅建筑的定义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包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高规》没有规定住宅的具体概念,只有明确商住楼和综合楼的概念,根据《高规》3.0.1条规定,商住楼为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消防设计有着迥然不同的要求。

2.2建筑层数

《住规》9.1.6条规定,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计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高规》没有明确建筑层数的确定方法,建筑层数是一个自然层的概念。建筑层数是建筑物消防设计的重要参数,建筑层数的不同可能决定建筑物的分类差别,从而决定建筑物的消防设计要求也不同。

2.3消防车道

《住规》9.8.1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4.3.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规》规定的可沿高层住宅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和《高规》规定的应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明显冲突。

2.4消防电梯

《住规》9.8.3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高规》6.3.1规定: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住规》规定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的决定参数只是建筑层数,而《高规》规定建筑物消防电梯的设置条件,不仅考虑建筑物的层数,而且考虑了建筑物的形式。

2.5疏散宽度

《住规》5.2.1规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5.2.3规定: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建规》5.3.13规定: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高规》6.1.9规定:居住建筑走道净宽单面布房不小于1.2m,双面布房不小于1.3m;6.2.9规定:居住建筑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为1.1m。《住规》对走道和楼梯疏散宽度的规定比较统一、简单明了,而《建规》、《高规》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要求。

2.6安全疏散

《住规》9.5.1规定: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高规》6.1.1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8层及18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符合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超过18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通过阳台或廊连通,符合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住规》关于安全疏散的规定只是考虑了疏散距离(或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两个因素,而《高规》的具体规定比较复杂。

2.7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住规》9.6.2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7.6.1规定: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规》规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参数是建筑层数,《高规》规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参数是建筑高度,两者规定在具体工程要求上容易产生分歧。例如住宅建筑为34层,层高为3m,建筑高度为102m,按《住规》规定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高规》则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如一住宅,35层,层高2.8m,高度98m,按《住规》规定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高规》规定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规》9.7.2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9.4.1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两个技术标准的不同规定,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的差异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分歧一样出现。

2.9消防供电

《住规》9.7.1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高规》9.1.1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显而易见,《高规》对住宅建筑消防用电的要求高于《住规》的相应规定。

3建议

3.1明确住宅建筑的概念

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相比,具有单元面积小、人员少、火灾荷载小、火灾危险性小、火灾损失小、火灾社会影响不大的特点,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明显低于公共建筑,不管住宅建筑是否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都有必要把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区分开来,以体现建筑防火设计的“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原则。

《建规》和《高规》也应明确住宅建筑的概念,保持概念的统一。由于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不同,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不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都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封堵,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3.2确定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的直接参数。但住宅建筑每个防火分区面积都不大,而且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蔓延扩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小,从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出发,住宅建筑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住规》关于住宅建筑层数的规定,很好地结合了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两个参数,在住宅消防设计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其他防火设计规范可参照执行。

3.3按具体情况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以有利于消防车容易靠近建筑物、顺利开展外部消防扑救和人员搭救为基准要求。住宅建筑一般建筑宽度不大,火灾危险性较小,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可以低于公共建筑。但在建筑物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条件下,要求沿建筑物一个长边或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住宅建筑沿宽度方向只布置一户住宅或布置的多户住宅之间有通道连通,则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如住宅建筑沿宽度方向布置的多户住宅之间没有通道连通,则至少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4消防电梯的设置

消防电梯是火灾情况下供消防队员扑救火灾之用。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主要考虑消防队员的体能条件和徒步登高能力,确保消防队员能适应高层建筑的火灾扑灭工作,因此建筑高度是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的主要依据。住宅火灾,不论是塔式住宅还是其他形式的住宅,特点大致相同,都具有可燃物少、难于蔓延的特点,住宅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不考虑建筑的形式。建筑层数是衡量住宅建筑高度的参数,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建筑层数作为依据参数。

3.5疏散宽度的确定

疏散宽度与疏散人数和百人宽度指标成正比。从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来看,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百人宽度指标是一致的,在特定的建筑物中,疏散人数是一定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也应一致。可能考虑火灾时疏散楼梯的安全性比疏散楼梯的高,现行消防规范规定疏散走道的最小疏散宽度比疏散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一般要大一些。住宅建筑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经实际计算确定,疏散宽度的决定因素是疏散人数,与房间的布置形式没有直接关系。针对住宅建筑一般具有人员少、人员对疏散线路熟悉和疏散走道不长的特点,建议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都为1.1m。

3.6安全出口的数量

安全出口的数量,取决于疏散人数、疏散距离和建筑高度。住宅建筑的人数一般不多,按标准设置的安全出口一般能满足疏散宽度的要求。也就是说,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取决于疏散距离和建筑高度。《高规》规定的单元之间通过屋顶连通和相邻单元通过阳台或廊连通的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屋顶空间的利用和管理问题,往往无法实现连通功能。

《住规》根据建筑层数和疏散距离(或建筑面积)的不同,硬性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作者认为是可取的。

3.7消防设施的设置

建筑火灾扑救的难易程度与建筑高度有直接关系,《高规》和《住规》关于消防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另了这一点。不同的是,《高规》在住宅建筑的有关规定中,把建筑层数作为衡量建筑高度的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两个参数在一般情况下大致相对应,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所差异。考虑高层住宅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的划分以建筑层数为依据,高层住宅建筑的分类也以建筑层数为依据,为统一起见,建议在消防设施的设置规定中引入衡量建筑高度的建筑层数这一参数,以避免分歧。

3.8消防供电的要求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不同,住宅火灾一般具有火灾荷载小、蔓延难、损失少的特点,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要求可以适当降低,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即可。

4结束语

对于《建规》、《高规》和《住规》关于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有关规定,相关规范管理组应尽快沟通协调,以一定的形式予以统一明确,以消除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分歧和争执。

参考文献:

规范管理论文篇(4)

选取我院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112例手术患者,以60例给予整体护理联合规范化管理的护理方案的患者作观察组,其中男32例,女28例,年龄15~64岁,平均年龄(38.41±19.26)岁;以52例给予常规护理方案的患者作为对照组,其中男30例,女22例,年龄17~63岁,平均年龄(39.52±19.68)岁。两组患者在性别及年龄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护理方法

1.2.1观察组

给予整体护理联合规范化管理的护理方案。①建立规范章程。主要包括绩效考核、病人核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输血查对制度等。对于考核优良的护理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则应对其进行再培训。手术病人的核对制度是指术前详细了解清楚病人的姓名、房号、床号、手术名称等。术中应遵循无菌操作原则,一次性的医疗器械在使用前应严格检查核对,使用之后应先毁形,再消毒。手术过程中给患者输血应执行“十对”制度,并注意观察患者的反应。②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护理工作人员一方面应继续加强学习,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③还应加强模拟操作,提高护理技能,从理论和实践上充实自己。④提高护理人员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由于手术室护理的工作量大、病人较多且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白班/夜班交替,因此要求护理工作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⑤应以病人为中心,根据患者的生理、心理及精神状况,提供最人性化的护理。如在术前访视时,可同时了解患者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多关心患者,以利于后期交流;在术中护理时,应严格遵循操作流程,圆满完成手术护理;术后随访时,应耐心提醒患者须注意的事项,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并了解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1.2.2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方案。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5.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术前、术后的手术情况比较

两组手术室术前空气菌落数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是观察组术后空气菌落数仅为(70.25±28.10)cfu/m3,明显低于对照组的(190.40±80.50)cfu/m3,而此过程中,观察组护理后手术成功率为100.00%,对照组为92.31%,两者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观察组术后发生感染的例数较对照组明显下降(P<0.05)

2.2两组患者术前护理前后SAS评分比较

两组术前护理前SA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术前护理后,观察组SAS评分显著下降,仅为(35.60±4.80)分,明显低于对照组的(42.75±5.10)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两组患者出院后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调查

出院后,观察组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高达91.67%,较对照组的69.23%有明显的优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现代护理技术得到了提升,但作为特殊的护理单元--手术室护理,仍有较大的挑战。手术室护理工作不仅要为主刀医生提供优质的手术配合,使整个手术工作顺利完成,还要为患者提供周到的人文关怀。因此,手术室护理质量就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治疗效果,甚至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安全。但目前,由于手术室护理工作存在任务量重、压力大、时间不确定等问题,使常规护理不能完全胜任。而通过实施整体护理和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可以明确护理定位,强化护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还可以提升护理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从而提高手术室护理质量。本研究通过分析112例手术患者,其中以60例给予整体护理联合规范化管理的护理方案的患者作观察组,52例给予常规护理方案作为对照组。结果显示,观察组护理后手术成功率为100.00%,而对照组为92.31%;且观察组术后发生感染的例数较对照组明显下降。说明实施整体护理和规范化管理的护理方案可以提高手术疗效,降低患者感染的发生率。

规范管理论文篇(5)

近年来,由于学术竞争的激烈和职称评审体制等原因,出现了作者署名随意、署名滥用、挂名等种种不规范现象,由此带来一系列学术道德问题、法律纠纷以及科研管理问题[1]。本文就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日常科研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医学论文署名不规范的表现做一总结,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1论文署名不规范的表现

1.1论文仅单作者署名,但事实上该类论文并非是综述,系统评价,而为临床研究的总结,是临床科室成员多人参与,为团队的共同成果,而该作者仅仅是将该临床研究进行了总结、数据分析,仅为论文的撰写者。1.2论文中通讯作者学历和职称明显低于第一作者和其他合著者,且以往没有任何科研成果;通讯作者与所的学术专业完全不一致;通讯作者在作者排序中不在最后位,等等。可见作者不重视甚至不了解通讯作者署名的原则和要求。通讯作者署名是对论文负主要责任的作者,一般排名在所有作者的最后[2]。通讯作者要熟悉课题设计,掌握数据材料,参与论文撰写,能够全面处理稿件中的一切,对论文的真实性、可靠性、科学性等均负有全责[3]。1.3论文中的合作署名不规范。随着学科的交叉和融合,科研合作日益增强的情况下,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者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共同署名的文章越来越多。但是在合作署名的论文中有些是上下级,有些是同学,有些是夫妻,有些是朋友等,而这类论文“真正的作者”无法辨识。1.4研究生论文署名不当情况。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利用我院的科研条件、课题组甚至科研经费完成实验,撰写研究论文,毕业后到另一家单位工作,将该毕业论文投稿时却只标注其工作单位,不仅没有导师的署名,也没有我们医院的署名,甚至有好多从未参与过该课题研究的无关人员的署名。1.5进修生论文署名的不规范,包括来我院进修和外出进修人员发表的论文。如来我院进修人员,利用我院的仪器设备、临床病例资料甚至经费开展科研活动,撰写好的论文投稿时仅将我院标注为第二单位,甚至只署名其原来工作单位。而我院外出进修人员,也有出现类似情况。1.6作者在开具单位投稿介绍信后,文章被录用时或要求其出具版权转让书时,至科研管理部门申请要求更改作者署名,新增作者,删减已经署名的作者,调换作者顺序等。1.7临床工作者把科室他人的中文文章翻译成英文论文再投稿,而大部分作者与原来中文文章署名作者不一致,甚至完全不一样。

2署名不规范带来的后果

2.1滋生学术腐败现象

学术论文的作者作为原始著作权人,是科学研究的主体。如果不具备署名资格的人作为著作权人,破坏科学研究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和学术期刊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放纵了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坏风气,给科研学术的评价也造成了不公平和混乱现象。

2.2不利于学术交流

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对论文负全部责任的人,论文刊出后,如他人需反馈意见或探讨问题总是与通讯作者联系,若通讯作者对论文内容毫无所知,论文的发表只流于形式,不利于学术交流与评价,影响科研合作的可持续性。

2.3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根据《著作权法》和《向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4],明确规定了作者资格的条件,作者署名应在投稿时确定。随意增加或减少作者署名,以及变换署名顺序,都是对其他作者署名权的侵犯。同时会降低部分作者在论文中的地位,贬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程度,甚至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纠纷。

2.4影响职称评定的真实性

撰写学术论文是科学研究者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具体体现。医院职称评定是为充分调动科研工作者的学术研究积极性,将发表的论文数量和质量作为硬性指标,但是如果有人通过学术论文“挂名”、“搭车”等不当途径通过职称晋升,将会影响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引发学术上急功近利的发生。

2.5不利于科研成果的进一步推广

科研论文撰写完成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在申报成果时,因为完成人员的限制,部分论文往往因为当时的挂名,在报奖时要求其退出成果完成人员的行列,但往往遭到拒绝,难以协调,从而影响科研成果报奖及进一步的推广。

3规范作者署名的建议

3.1大力宣传论文署名的意义

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宣传和教育,开展院内讲座,宣传我国著作权法和国内外杂志相关规定[5],让医护人员明白作者署名的条件和资格,增强作者依法保护自己署名权的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著作的作者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同时的,并是所有署名作者共有的,保证论文署名的科学合理。

3.2加强学术论文的署名管理

署名权属于作者,其他人员无权剥夺,但是作为科研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帮助作者正确行使署名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院科研管理部门重视署名问题,制定科研论文作者署名规范,明确论文作者的署名条件,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具体原则,出现署名问题的处罚方法等。科研管理部门在开具论文介绍信时,要求每个作者签名,以示作者的知情权以及对论文署名负责,尤其是通讯作者,投稿以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署名。对于提出更改署名要求的,科研管理部门认真核实,履行监管责任,如果因为作者首次投稿时疏忽错写作者姓名、漏写作者姓名等确属合理要求,必须提供变更理由充分的书面申请,由所有作者亲笔签名同意,科研管理部门才给予盖章审核。3.2.1对于研究生投稿,科研管理部门要求第一作者的研究生提供其导师、论文所有作者亲笔签名同意发表的证明,同时核对其署名单位。3.2.2对于作者因研究生毕业、工作调动或者在研究单位进修学习等要求,更改署名单位的,原则上按照知识产权归属确定署名单位,但可在论文作者单位备注项中注明作者现在的单位。3.2.3对于研究涉及多中心、多单位合作完成的论文,我们要求作者署名由所有合作单位的研究参与者自主协商决定,建议署名作者在研究过程中加强沟通交流,署名及排名顺序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投稿,并在论文中注明合作研究的单位,避免以后署名争议。

3.3制定科研道德规范

根据近年来我国出台的系列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科研活动诚信指南等规范[6-7],我院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科研道德规范,要求科研人员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科学成果,自觉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科研工作者不能为了眼前利益,在自己没有做出任何贡献的论文上挂名,甚至请或向论文机构购买论文。也不能为了朋友、领导的利益,主动让出科研成果,互挂获利。同时制定明确处罚条例,一旦发现存在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科研管理部门将严肃调查,查实后网络公示,并要求作者做出改正,且记入职工不良行为记录,抄告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处,并与其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甚至要求编辑部对该论文停发,且3年内不再接受该作者投寄的论文。科研管理部门还建立检举、揭发科研不端行为等平台,逐步杜绝不正之风。

规范管理论文篇(6)

广泛阅读了有关体育经纪人的文献,如有关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的文章,国际足联关于足球经纪人管理条例,经纪人论文专著等,同时查阅了经纪学、体育学、法律学、社会学等方面的文献资料。

2、专家访谈法

走访了目前我国仅有的三家体育经纪公司的负责人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体育界的专家学者,法律学、经济学教授,与他们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听取了新闻媒体的意见。

3、逻辑分析法

本文采用了演绎、归纳、综合、分析、比较等方法,从多学科角度进行研究,力求论据充分、有力,论点具有建设性。

二、目前体育经纪行为分类

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数量不多且多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体育市场交好的大城市,公司、法人是我国现有体育经纪人的主要组织形式。

三、规范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必要性

1、保护经纪市场能实行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体育经纪活动尚处于无序运作状态,主要是两方面原因:第一,现有的体育体制不适应经纪市场的要求。论文百事通第二,缺乏规范的经纪市场管理制度。

2、维护委托人及第三人的利益

由于我国体育经纪组织无章可循,经纪人被甩及企业、俱乐部冒然被骗等现象屡见不鲜,不能维护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如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引进外援的操作过程是“蛇有蛇道,鳖有鳖道”,引进途径大多是通过俱乐部的熟人、朋友等关系介绍。如此众多的引进外援行为背离了国际体育经纪操作规范,由此造成了不良后果,引发诸多案件。

四、规范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具体对策

1、明确体育经纪活动及体育经纪人的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特点,体育行业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应由国家体育总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成立体育经纪人协会协助管理,建立起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共同发展的良性机制,消除目前体育经纪人及经纪活动无人管的局面。

2、建立和完善体育经纪人及经纪市场的法规体系

(1)体育经纪人法规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体育经纪人的资格认定、登记注册程序及批准机构;

②体育经纪人的佣金管理及保证金制度;

③体育经纪人合同的管理和合同范本;

④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允许范围和禁止行为;

⑤体育经纪人的法律责任、纠纷的解决和监督管理;

⑥体育经纪人社团组织(体育经纪人协会)的管理规定;

⑦体育经纪人培训及考核制度。

(2)明确体育经纪人的资格审查及注册登记程序。

在体育经纪人管理中,采用法制手段对体育经纪人进行调控和管理。根据体育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体育行业经纪人的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经纪人的经纪行为。

(3)建立科学有效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

等待条件成熟,可建立全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体制;实施保证金制度,维护委托人及第三人的利益;成立仲裁委员会解决体育经纪活动中的纠纷及官司;建立体育经纪人的违规处罚制度,约束体育经纪人的违法行为等等。

(4)建立、健全我国体育经纪人培训及考核制度。

可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培训体育经纪人,并进行考核。也可选择一些具备各方面条件的体育院校设置体育经纪人专业。开设体育经纪人专业用由国家政府部门根据市场的需求、有计划、按比例地安排,可以选择直属体育院校,这样有利于控制招生的规模和培养层次。

(5)制定比较合理的佣金制度

3、规范体育经纪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充分发挥中介结构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的经济形式,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相比,它呈现出了各种不同的特点。开发无形资产、充分利用无形资产要靠中介机构来完成,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才能打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财产权利和财产管理能力不平衡的“权能结构”。实现这种功能的前提是要规范体育经纪市场,使中介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五、结论

1、目前我国从事体育经纪行为主要为“个体经纪人”及经纪公司(包括注册经营范围含或不含体育经纪的公司),还有少数非企业单位,如体育、文化系统的事业单位。

规范管理论文篇(7)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陈共,2000)。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军,2003)。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规范管理论文篇(8)

[提要]依法治市与人民法庭的互动是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缩影,此一微观分析的视角并没有受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本文在分析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就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中的地位功能及其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作了探讨,进而就如何加强中心法庭的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依法治市进程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构想。[主题词]依法治市司法公正中心法庭规范化自党十五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以来,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和不可逆转的法治建设方向。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与核心命题,两者的互动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的客观的法律现象和必然规律。当前,依法治国理念之不断具体化及广范围的地方性实践,不仅促成“依法治市”的市政思路的新生与发展,也推动全国法院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展开一场以司法公正为主题的轰轰烈烈的改革。依法治市与作为法院系统最基层的人民法庭的互动关系便成为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缩影。然而,由于以往司法改革对基层法院的忽视,尤其是人民法庭理论研究的薄弱,此一微观分析的视角并没有受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本文拟在分析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就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中的地位功能及其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作些探讨,进而提出如何加强中心法庭的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依法治市进程的一些初步构想。(一)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的逻辑关联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界对“依法治市”的内涵鲜见有具体明确的界定。盖其究,“依法治市”作为“依法治国”具体化和地方性实践的产物,两者的精神理念、理论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两者的差异仅在于适用范围的全国性与地方性、整体与部分的不同,“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地方市政治理的具体表现,两者的实质内涵是统一的。依法治国在我国有明确的权威含义,即“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1]。凭此从治理的主客体角度理解依法治市的内涵,有以下几方面:一、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市的基础,人大等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的推进依法治市的法律前提,宪法、法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的依法治市的唯一依据;二、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市的应然状态和客观要求,其表现为各种社会主体对法律至上理念的高度认同与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态;三、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宪法及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实施管理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市的关键;四、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市的保障。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要求在出现违法现象时由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司法机关采取暴力强制的手段予以纠正,司法机关的公正的司法行为是依法治市的天然保障。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司法是体现国家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依法治市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是司法上。美国学者范德比特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其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缘。。。。。。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2]司法公正,国家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及公信力,社会秩序才能安宁稳定,国家社会方能长治久安,人民方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乃至腐败则必然致使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徒有法不足以行,则依法治市便成为一句空话,社会法律秩序就必然遭到严重破坏。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危害国家安定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客观上要求司法机构的法律裁判活动和其他司法活动强制制裁的介入,以便遭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国家救济,受到破坏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保证国家宪法与法律的统一实施。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市的天然保障。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对民众尊纪守法的法治观念进行教化,并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予以规制,司法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则颠倒是非黑白,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泛生,进而推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3]依法治市与司法公正是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依法治市进程的不断推进与深入发展,必然会对司法公正提出更高的要求,促动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向更高的层次和水平发展。同时,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亦必然会为依法治市提供日趋完备、逾加有效的制度保障。(二)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的地位与功能司法公正作为依法治市内涵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意味着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有着显著的地位和重大的功能。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根据本辖区地区、人口和案件状况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等,人民法庭的判决、裁定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4]据此,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在农村地区的派出机构,是农村地区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依法治市在农村地区推进的重要职能主体。其职能有四:一、代表国家在农村地区行使一般民商事和轻微刑事审判权;二、指导基层尤其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三、在农村地区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四接待来信、及其他在农村地区实施综合治理的职能。其职能具有多元复合性的特点:首先其行使的审判权主要包容民商事方面还牵涉轻微刑事方面,这显示其与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业务法庭的不同的特点;其次,人民法庭除主要代表国家在农村地区行使审判权外,还承担对农村综合治理的多项职能。人民法庭此种职能结构特点是其在依法治市进程中面对复杂的农村社会以践行司法公正维护农村稳定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当前,人民法庭的职能结构发展不平衡,其主要职能即民商事审判得到充分发展,而轻微刑事审判和综合治理的复合职能则没有受到重视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肯定,随着依法治市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深入推进和农村法治社会的发展、成熟,这种状况将得到改善并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在依法治市进程中的地位。(三)依法治市进程中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依法治市进程在农村地区的深入发展,除促进人民法庭地位的提升与职能的全面发展外,还在管理模式上促成了当前人民法庭撤并的集中化管理的趋势。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是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与必然结果。一、陈旧的分散管理模式阻碍依法治市深入推进。我国法院结果的设置是种“司法地方化”体制,即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重叠一致,[5]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6]在人民法庭的设置上表现为在几乎每个乡镇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的分散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一导致人民法庭建设的落后、简陋难以实行规范化、规模化管理;二易受乡镇领导干涉影响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并因管理的松散即极易导致司法腐败的滋生;三成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制度基础[6];;四随着现代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已失去了维系存在合理性的基础。二、集中化管理符合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依法治市在农村地区的推进。首先,人民法庭撤并后其经济实力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法庭的物质建设将有较大改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以及汽车等通信交通工具的配备将成为可能,促进司法的现代化。其次,法庭规模大了更适宜规范化管理,避免原来各乡镇法庭各自为政的局面,法庭的运作效率会有很大的提高。再次,法庭的撤并加强了自身的审判力量,促进审判职能的专业分工,改变原来万金油式法官形象,大大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最后,集中化管理可以改变司法地方化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克服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四)加强中心法庭规范化管理推动依法治市进程的若干思考对经撤并重组后人民法庭的称谓“中心法庭”是否恰当,人们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中心法庭”的名称生动体现了人民法庭集中化管理的趋势,并提供了与分散管理模式下人民法庭相区别的标识,更为重要的是,此一称谓给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提出中心法庭如何建设的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因而并无不可。笔者结合法庭工作经验,就在依法治市框架中加强中心法庭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一点初步构想。一、推进中心法庭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人民法庭撤并后,中心法庭面临辖区抗张、受理案件类型与数量增多及组织结构强化的新情况,这客观上要求进一步规章建制,完善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做到以良好完备的制度管理人,增强法庭整体的战斗力,成为在农村地区推动依法治市维护司法公正的强大的主体。二、实行全方位的审务公开,着力打造司法“阳光工程”。为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将法庭的审判事务包括审判人员岗位表、辖区地图、诉讼程序流程图、诉讼费用收费标准、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须知、排期开庭公告、法律文书送达公告、裁判文书等公诸于众,以确立法庭民商事活动的公示规范和审判标准,杜绝“暗箱操作”,增加司法行为的透明度,实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的良性互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司法维权水平,并创建宣法普法的不可多得的窗口。三、实行对日程工作进行系统管理的新思维。明确“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公正”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庭作为一个审判职能单位的系统属性,注重法庭系统与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进一步优化民商事司法改革环境,着力法庭内部结构的合理配置实现高度灵活的职能分工配合的新机制,以日程工作为改革管理的细胞,实行职能责任的具体量化和细化,建立以登记薄为核心的表格管理平台和定期检查的制度,分周、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的多层次的评估总结制度,方便了上级领导对中心法庭各项工作的具体实际掌握,提高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为中心法庭建设的法学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很多难得的司法素材。四、全面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继续深入学习和实践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庭干警的科学理论素养、思想道德水平和与时俱进的时代品质。继续抓好法律本科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大力提高干警的职业素养,推动队伍建设向精英化目标不断前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党性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和全体干警的法纪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重视作风建设,努力实践司法为民,培养亲民的良好工作作风。彻底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讲职业道德、创文明行业、建文明窗口”为主题,端正司法工作作风,树立“廉洁、中立、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五、不断深化民商事审判与执行改革,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人民法庭法庭撤并后,中心法庭面临更加错综复杂的民商事司法环境,辖区的扩张、社情的复杂、案件的繁多等对中心法庭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扬“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为动力,紧密结合辖区的农村社会的实际和民商事诉争的特点,进一步把民商事审判改革推向深化。切实实行个案跟踪管理制度、深化繁简分流机制,建立快速办案制度,认真落实《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组织实施庭前证据展示与交换制度,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改革打造“法律精品文书”,建立大民事审判框架和精审判的格局,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与办案效率,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建立完善有效的执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新途径,为辖区经济的发展、社会安定和政治的稳定服务。六、积极发挥综合治理职能参与农村社会综治工作。要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参与农村社会综合治理的关系,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发挥指导乡镇司法所和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接待来信来访、普法宣传、法制教育等复合性职能,在更广的范围内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作者林智明联系方式:lincon76@)注释:[1]:《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1-2页。[2]毛建平、段明学:《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系研究》,资料来源www.law-.[3][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4]熊选国:《中国司法制度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5]关毅:《法院设置与结构改革研究》,《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6]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法学家》2003年第1期。

规范管理论文篇(9)

2供电所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较低

人力资源作为农村供电所管理的重要部分,在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供电所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较低,大多数农电员工的素质还不能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的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这是供电所规范化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此外,供电所员工的专业知识不足,随着科技的发展、办公自动化系统、农电营销系统和物资管理系统等一系列软件的应用,导致农电员工的操作能力低下、缺乏对计算机技术的掌握。

3农村供电所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措施

3.1建立健全组织机制,营造文化氛围

目前,供电企业在进行农村供电所规范化管理工作前,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营造统一的组织文化氛围。通过传统粗放型管理模式的转变,使其形成具有现代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的管理模式。

3.2加强专业管理和专业检查监督工作

供电所在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应加强其专业化的管理,并严格进行检查监督工作。比如笔者所在的供电所在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结合供电所的实际状况,从供电所的基础管理开始,逐渐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并加强其安全意识,对供电所的工作环境进行改善。同时,加强了对供电所各专业指标的管理和考核,尤其是加强了对电费回收、电量管理和电线损害的管理等经营指标的考核,取得了良好的规范化管理效果,促进了供电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3.3加强对管理过程的控制

供电所应对其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供电所工作过程中的控制,从而保障供电所的每项工作有依据、有标准、有流程,从而进行规范化管理。此外,应对供电所中的每项业务流程进行分销,明确岗位和责任部门的职责,使每个节点具有科学的考核指标,确保工作流程的有序性,进而做好整个业务流程的全程管理。

3.4强化供电所人力资源的整合和管理

供电所的职员作为供电所经营运行的主体,其专业技能知识和综合素质对供电所的工作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招聘职员时,应聘用一些综合素质较高、掌握专业知识的人才,并对供电所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进行优化,提高专业班组的技能水平。此外,供电所还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依据“层次分明、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对员工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工作。

规范管理论文篇(10)

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只有坚持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开创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很多人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档案管理工作可有可无,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其实,档案管理工作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立足于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的现状,吸收和借鉴优秀的档案管理工作研究成果,不断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形势,逐步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培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历史责任感感和使命感,进而激发广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热情。使档案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一、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什么要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呢?这个问题是摆在每一个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面前所必须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提高企业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科学规范的管理档案,是衡量一个企业业绩与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企业档案记载着这个企业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对研究本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科学发展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是进行科学分析,扬长避短,制定发展方向的好教材。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了,一方面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时了解企业整体经营状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提供准确依据,为经营决策提供支持性证据;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方准确认定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与各有关方面进行有益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我国经济全面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地更新档案管理观念,勇敢探索和尝试新的档案管理手段,以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整体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档案管理成果同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决定了该企业资源配置的取向和模式,决定着企业的商业版图和未来发展,对于实现该企业经营战略,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档案管理工作的边缘化危险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淡化,很多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可有可无。再加上一些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自身就对档案管理工作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缺乏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细心的工作态度,乐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又没有积累扎实的档案管理的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因而不能充分认识到档案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战略作用和实际意义。工作中存在失位现象,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不够,档案管理无用论在本部门滋生蔓延到整个企业。不利于形成企业管理层关心、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的氛围,整个企业的档案意识进一步弱化。从而导致档案管理工作在管理方式新旧更替的历史进程遇到新的障碍,在整个企业发展进程中有边缘化危险。

三、坚持依法治档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

3.1立足于法,搞好建章立制工作

法制化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以依法治档为根本,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档案管理设备的现代化,档案种类和载体的多样化特点决定了档案管理方法要不断改革,只有坚持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新形势,开创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因此,日新月异的形势对档案工作人员在业务知识、科学知识以及管理操作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坚持走依法治档的道路。只有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应运而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新的形势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各地方要充分利用地方的立法权限,建立一整套有地方特色的档案法律法规,是档案管理工作与时俱进,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项制度要管理,项制度要效益,只有这样,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做到因地制宜、灵活有效。

3.2实现档案管理同现代技术的有机结合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对如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认为:只有正视这个挑战,实现档案管理同现代技术的有机结合,档案管理工作才能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既要有档案管理者应具备服务意识,又要掌握现代化管理技能。档案汇集着大量的指示,也记载着丰富的信息,成为一种丰富的信息资源。但档案的整理工作繁琐,重复劳动多,劳动强度大。而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整理档案,则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高科技情况下的档案管理可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排列打印,既降低了人为因素在文件归档工作中的影响,又发挥计算机的管理优势,减少了手工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档案管理中要注重档案信息的组织化、系统化,在输入检索词时再点查找范围,检索得出的文件就是与事件密切相关的,既准确又不浪费时间,只有这样,丰富的库藏资源才能得到充分利用。然而,现代科技的一大弊端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系数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为了保证安全,就必须制定严密电子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电子文件流转跟踪登录管理。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中建立有效的操作权限管理体系,按照信息安全、人员职责、设备管理等因素,对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操作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在工作模式和软件功能上周密设计。同时结合电子签章、口令管理、活体指纹识别等新技术,提高身份认定的精度。其中应重点对最常用的口令方式进行严格管理。设置自动启动的电子文件操作日志,以备日后进行安全查考或真实性鉴定时作为依据。

3.3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档案利用

档案运用的合理有效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把握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和未来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全面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服务。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自身价值得以实现的直接手段,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是档案管理自身价值的重要体现,档案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全社会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要加强档案的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就必须加强档案基础管理。档案员除了在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方面下功夫外,应着重做好档案的编目、检索、编研工作,编制较适用的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检索体系和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及时、系统、完整地提供、满足档案利用工作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档案的保管工作,随时准备为利用者提供所急需的档案。重要、珍贵的档案要备有微缩或复制件,以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同时加强档案库房设施建设,减少外界条件对档案造成的损害。在管理好档案的基础上,档案管理工作也要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寻求更为有效的服务新途径,以提高档案利用的质量和水平,把“死”档案变成“活”档案,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在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因此,只有全力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才能为社会的全面进步,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

综上所述,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只有坚持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开创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可以不断地提升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不但可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身价值,而且可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展望未来,机遇和挑战共存,机遇大于挑战,只要我们抢抓机遇,避免消极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管理优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管理道路,一定会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1、刘涛《谈谈档案工作的“有为”与“有位”》,[J],《科技咨询导报》,2006年第14期。

2、宋北星,《让档案工作插上翅膀》,[J],《航天工业管理》,2006年第12期。

3、杨静,《怎样加强档案工作者的综合素质》,[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4、刘瑛,《质疑档案工作能否产业化管理》,[J],《兰台世界》,2005年第7期。

5、白桂芝,《略论计算机技术在档案管理现代化中的运用》,[J],《江苏水利》,2002年8月。

6、钱云祥,陈晓春,陈明,《关于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思考》,[J],《浙江档案》,2002年8月。

规范管理论文篇(11)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档案管理工作调整发展模式,从政治性向经济性与服务性转变,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率。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管理质量,实现管理的信息化与规范化,推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

1.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的必要性

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档案资源被束之高阁,导致其利用率下降,在这样的环境下,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率与管理水平,不仅可以使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提高,同时也可以更好的规划人才资源利用。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并规范档案管理体系迫在眉睫,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档案是所在部门历史的再现,是对其文化、价值的重视,是完善档案管理的必然要求。其次,档案不仅记录好的,也将组织的错误记录在案,对后期的管理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针对如此重要的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就显得更加重要,这是为决策者提供准确参考的前提,是做出正确决策的基础。从其中我们不难发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是实现档案资源利用高效的前提,是为组织服务的基础,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进行。

2.档案管理规范化过程中的问题

尽管档案管理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较多,社会的发展又十分迅速,对档案管理提出了更多新的问题,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整体水平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在执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中:

2.1管理人员的意识不足。这是制约我国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提高最根本的因素,从其原因来看,这并不是由于工作人员自身的职业素养所造成的,而是由于整个环境而导致的,不论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或者是领导对档案管理的认识都不够全面,将其看作单独的信息录入或者是资源保管工作,缺乏对这项工作的真实,思想上无法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导致对工作懈怠,这种意识严重制约我国档案管理规范化的进程。

2.2信息化水平较差。近年来,国际化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改变了整个世界的工作环境,各行各业也都改变了工作方式,档案管理亦不例外,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工作模式也做出了改变,但从整个系统的管理情况来看,信息化的普及度仍然不够,部分单位仍然没有跟上时展步伐,各地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西部的一些地区,仍然采用传统的纸质管理模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与信息化档案管理相比,传统档案管理对存储环境要求较高,而且占据较大空间,而且保存年限有限,严重制约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限制了档案功能的发挥。

3.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有效措施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档案的规范化进程情况不是十分理想,对此,必须要结合具体的实际,采取有效的对策,提升档案资源的利用率,推进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奠定基础。

3.1强化管理意识,推动档案管理规范化与标准化。要想做好一项工作,首要任务就是要提升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切实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在这样的发展环境下,除了要提升档案管理的严谨性,更要注重提升时效性,这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因此,相关部门要根据发展环境、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体制。从当前的管理情况来看,由于法制的缺失导致我国档案管理水平不同,通用性也不够,因此,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从档案的录入直至保管,到最后的资源开发与利用,都必须要建立相对应且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档案管理各个阶段工作的规范性,初期,档案资料的录入、采集都必须要格外的细致与认真,严谨且全面;进入到归档与立卷环节,要以科学、合理、高效为标准,加强对保管的重视,提升其安全性。在管理规章中必须要做到权责分明,提高工作人员的严谨性与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意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唯有如此方可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目标。

3.2推进现代化的进程,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与信息化。信息化高速发展,为了适应其发展,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必须要对传统档案管理理念进行更新,使其可以与社会发展节奏相一致,早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首先,在进行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善于发挥现代化技术的作用,发挥信息化技术的功能,提升档案工作的利用率。同时也要根据发展需求加大软件开发力度,使其可以更好的进行管理,提高档案的规范化与信息化水平。通过对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建设,促使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减少违规情况,最终增强我国档案管理的竞争力。

3.3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究其根本,都是人的责任,因此,要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关键是要提升人员的综合素养,这就要求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具体的情况开展科普活动,使从业者意识到当前形势下开展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增强危机意识。除此之外,还要进行技术培训,使从业者对现代化设备有一定的了解,熟练掌握,进而提升管理水平。最后就是提升从业者的职业素养,使其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强化保密意识,增强资料的安全性。结束语综上所述,我们看到要想增强档案的利用率,加强档案的流通,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是必然的,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档案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也有待提高,管理模式也相对较为落后,要想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仍需较长的一段时间,这就要求从建制、人员两个方面着手,紧跟时展步伐,更好的发挥档案管理的功能。

作者:贾书影 单位:黑龙江省保密技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