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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7 15:06:16

税务审计论文

税务审计论文篇(1)

预算工作执行要依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机制,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当对执行部门开展预算工作的进行调查,因为预算执行工作是一项动态的、历时较短的工作,跟进调查可以在根据预算执行过程的出现的情况有效掌握,及时发展问题,解决问题,减少预算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偏差。“同级审”工作的开展可利用“一条线法”,即检验政府部门对下属部门的预算拨款途径和数目是否合法、准确,是否出现假账虚报,公款挪用和违法乱纪行为;预算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是否对预算拨款按照正规程序审批办理,执行部门有无准确接受到预算款项,若出现虚假资金名目,应将预算款归还监督部门。审计部门中的预算部门执行职能过程获得的信息具有真实、准确性,才能有效抵御审计风险。

2.预算执行后期风险控制

“同级审”工作执行过程中要求从整体上把握政府财政的收支平衡情况,一般会使用检查和核算等方式对预算工作进行分开审查,分析其中出现的问题,并按照汇总的方式对行财、农税、综合等内容核查资金的来源和拨转情况,结合财政部门的财政、税务收支进行有效预算。通过将预算工作内部的情况了解和分析,才能做到公正、准确的开展审计工作。

二、有效抵御“同级审”面临的风险

“同级审”执行职能的要求不仅体现在部门的财政、税务审计,同时也要审计国家的金库、实行预算的工作单位,还要保持审计部门与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上级审计单位的关系。而审计部门与其他审计单位之间的内在联系具备一定的规律性,体现出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关系;为保证“同级审”体现出足够的真实性和实事求是,应在综合财政的审计基础上,实行综合财政方式进行全面的监督力度。为达到审计的目的,要求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在“同级审”过程履行应尽的责任,全面考虑审计过程可能出现的控制风险,为了能有效抵制风险的出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增强财务税收管理的能力

根据依法审计的工作内容要求,“同级审”的目的在于披露而不是评价或检验,这是执行政府职能重要体现的原则。披露内容主要指:对某个部门或单位审计过程出现的不符合财经法纪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充分披露,其中要对预算的重要资金应用、重点项目具备的可靠性、合理性和收益性进行充分披露。“同级审”执行过程中,应结合“重点论”的政治理论要求,实行以预算为重点的工作形式,并利用银行账户的方法,实行账户的检查对下一级单位或部门进行审计,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主要关注的重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充分披露。其中包括:

1.1增强财务税收管理的能力

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存在的风险意识不高,对市场经济活动缺乏有效认识,风险防范意识不高,就会容易造成财务税收管理方面出现问题。根据财政和税收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重点审计的内容,才能准确把握部门财政收支的情况,平衡其财政支出与资本的发展关系,针对财政管理上容易导致疏忽的问题进行严格审计,并为政府增强理财管理和税收管理提供重要的保障基础。为加强财政税收秩序的管理,应该将审计的重点放在热点问题上,其中包括财政预算之外的资金使用和体制外部所需资金的投入;同时需要对财政的信用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分配,避免财政收入出现的不合理和不准确的情况。

1.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如何提高财政管理部门的资金使用效益,需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并对国家基本设施等项目的资金去向、来源以及最终收益等难以掌控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根据预算单位时常出现资金匮乏的现象,主要对部门的传统问题:人员、公车、会议这三个方面进行审计,对财政上出现资金支出不明确或浪费的行为进行披露,警示相关部门引起对资金合理分配的高度重视,从而达到合理分配财政支出。提高政府资金利用率的目的。

2.合理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完善审计制度的重大部署,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需要对审计部门进行严格、合理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强化审计的监督作用,首先要

(1)依法行政和办事,加强审计部门对依法行政的情况的审计力度,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重点将危害人民群众和公平竞争问题的披露,进而达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2)廉政工作的建设,审计过程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认真查处查实,并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重大的物资购置、重大工程建设的投标招标、贷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土地交易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进行审计,并对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和内幕操作等问题进行重点披露,进而加大政府廉政工作的开展;

(3)加强职权的责任深化,推动政府部门干部加强“同级审”中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机制的建立,监督部门干部工作过程是否遵纪守法,促进各级部门干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职权的责任深化,并依法反应部门存在胡乱作为的问题,建立起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

税务审计论文篇(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教育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经济体制越来越多种多样,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经济政策下健康合理的成长,经济管理政策与经济迅速提高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税收政策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在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行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税收政策具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如今以逐步趋于完善和标准。传统的税收政策为单纯的缴纳、上交、记录、分发步骤,如今的税收和财务管理设计方方面面,针对不同的经济行为制度了不同的管理政策。纳税会计的兴起和实施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广泛认可,如今在不断的进行推广和普及。纳税会计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事实证明它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合理政策。纳税会计具有法律效益,任何违反纳税会计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纳税会计如今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审计视角下的纳税会计更是具有巨大的讨论价值,如何提高它的应用和操作水平成为了经济管理人员争相讨论的话题。

一、审计与纳税会计的基础理论介绍

纳税会计是一门涉及到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学科,它包括广泛的税法理论和会计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的进步,它的内容将更加和完善和丰富。接下来将着重介绍和审计理论和纳税会计理论的发展概况。第一,审计理论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变,审计的内容和行为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审计其实就是审计法,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是审计机关部门,行为对象包括各种各种政府和企业的财政部门,行为内容有检查财务行为规范、会计部门的行为标准审核、财政收支状况、资产和资金和来源和开销等等。审计还分为一般审计和税务审计,一般审计是指上面所介绍的传统的普通审计行为,而税务审计与一般审计有所不同。税务审计则是细分出来的专门针对税务的审计行为,在审计机关有专门设置税务审计的审计部门,他们进行日常的税务审计,包括对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业务进行审查和监督。税务审计具有国家强制性,因为税收情况关系着国家的发展状况,因此,税务审计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第二,纳税会计。纳税会计是近几年来新兴发展的会计学科,它的出现在某种程度来说是我国税务管理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它结合了财务管理的知识和税务会计的理论知识。

纳税会计的基础理论为法律制度,它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也体现在法律制度上,法律制度与纳税会计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纳税会计运用税务学和会计学的理论知识行为进行它的日常行为,它的日常行为体现在纳税人所有的纳税行为,纳税会计在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标准则是以当地国家和地区流行的统一货币。财务会计是纳税会计有相似之处的基础,纳税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发展过来的,纳税会计的很多理论和行为是从财务会计中演变而来。目前的纳税会计的业务越来越广泛,它的业务不仅仅是对相关部门税务的监督和管理,它还涉及到对相关税务的统筹规划上。统筹规划包括对以往税务监督过程中的经验总结以及对未来业务的规划安排,这样便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使纳税会计学科越来越完善,促进我国纳税会计的发展。

二、审计视角下纳税会计的几点原则

纳税会计是一门具有法律效益的学科,因此,它的存在和发展必然是需要一定的实施和执行准则的。纳税会计除了具备会计业务的基本准则外,它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的准则,以保证自身的工作严谨性和效率性。通过这些原则我们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纳税会计的理论特点和执行规则,下面本文将通过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基本对比来说明纳税会计的几点原则。

第一,法定性原则。会计强调客观真实性原则,讲究的事情处理的合理性,相比与会计的客观性,纳税会计更具法定性,讲究用法律来说话。审计是纳税会计的使用工具,它的出现很好地配合了纳税会计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财务会计是在真实事情发生之后所进行的行为,客观性比较强,例如只有当在规定时间内企业内完了收入和支出,并且实现了财政记录,企业的财务行为才能通过这些事件加以体现,而去财务会计不同的是,纳税会计是在企业单位和个人要在打算去进行收入和支出时,就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纳税行为,这就是纳税会计的强制性所在。纳税会计之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它的服务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纳税会计关系着国家未来的发展会计,它的法定性原则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二,相关性性原则。纳税会计发展到现在与传统的财务会计已经有了相当的不同。它们在含义、属性类别和作用的对象都有所不同。纳税会计的相关性含义表现在子执行过程中辅助于纳税政策的关系。此时的相关性更多的表现的是纳税会计的意义所在。纳税制度的相关性则更多的由经济上的各种行为来体现,完成收入支出、业绩核算、成本预算等等,纳税制度都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干预和指导,从而体现相关性。在属性类别上,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也有所不同。一般的财务会计的属性是通过千克等重量单位作为计算标准,而纳税会计则通过相关性作为计量属性,更多地体现在执行要求和准则上。在财务会计上的作用则是只在说明意义的重要与否,而纳税会计上的相关性在于事情的原由,是什么行为造成了如此的现象。

第三,可比性原则在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上还存在了可比性和相似性的原则。虽说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会计学科。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和相似性。在执行体系和执行内容以及被控制的对象也有所区别。在执行体系上首先执行之前所依据的政策和制度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的标准也有所区别。在两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上是有区分的,财务会计为了计算规定时间内企业政府所实现的收支状况以及账单合算、盈亏状况、成本预算等等。而税务会计则是为了进行日常的税务审计,包括对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业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在影响执行力和执行效果的条件有所区别。财务会计的工作成效由自身决定,自身的工作效率决定着工作业绩,简单来说就是工作速度越快,工作效率越高。而纳税会计不同,纳税会计是有纳税主体是否配合纳税工作者的工作决定的,纳税个人或单位及时缴纳税额那么纳税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就高。

三、提高审计视角下纳税会计的操作水平的几点策略

第一,提高纳税会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越来越高,会计的管理越来越多样化,会计工作越来越丰富多样化。会计理论知识设计经济、管理、法学等方方面面。在传统会计方面,凡是入门者必须具备会计的从业资格证和注册会计师证,根据工作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分为不同级别的会计证。对于具有强烈法制性的纳税会计来说,纳税会计的理论知识更加繁多和精细,这些知识理论中除了基本会计学科的知识外,还有浩如烟海的法学知识。因此,必须提高对纳税会计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增加对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的考核和实践技能的考核。对已经上岗就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工作水平考核,对于水平高低职位的工作人员应给给予升职奖励,对于水平低高职位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降职处分。由于纳税会计的职务类型众多,因此,在考核过程中应给对工作人员进行如下的几种分类:分经验型人员、理论型人员、实践型人员,对于不用类型的员工应给给予其最擅长的岗位,各尽所长,才能充分提高纳税会计的工作效率。

第二,提高纳税会计的法律水平和政策能力。纳税会计的是以法律水平作为杠杆和基础的,它的权威性和执行性的关键在于法律是他的武器。因此,从事纳税会计的工作人员应该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去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由于纳税会计工作种类也越来越多,复杂程度高低不一,因此,有职能水平不同的职称考试。因此,只有真正全面的掌握了法律知识和税务学科理论。才能真正的提高纳税会计的专业水平,才能全面促进我国纳税会计事业的发展。现如今我国的纳税会计的发展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有的企业、政府甚至高效都设有专门纳税会计的部门,这体现者广泛的单位和个人都在重视着纳税会计,而且在平时的工作中都有对纳税会计人员进行着不同程度的与法律相关的培训。税务管理人员也在不管根据实际情况改善的管理决策,通过制定不同的制度和决策来为税务部门创造新的发展机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在纳税会计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律水平和纳税会计的管理人员制定政策的水平决定着纳税会计的未来发展。

第三,提高纳税会计职能的多样化和创新工作方法。随着纳税会计的不断发展,纳税会计的工作业务范围已不再单单的局限于收支计算、账单报表、成本预算等等普通的财务业务,它还包括新兴实施的统筹规划业务。现如今纳税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专业水平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越来越高,因此,如果要实现纳税会计新的发展,必须提高纳税会计职能的多样化和创造出新的工作方法。例如纳税会计中的统筹规划,它的工作职能包括对整个纳税会计业务体系的掌握和控制,对之前的工作业绩进行总结归纳,提取优点,吸取教训,从而对今后的工作进行规划安排,从而保证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使发生过往错误的概率大大减少,从而大幅度提高今后的工作效率,使工作趋于完善。因此,我们所说的关于纳税会计的统筹规划是宏观方面的,是从总体来看的,而且这种全面的统筹规划特别有利于审计工作的进行,审计工作的重点在于对整个纳税会计的审查和监督,在这一点与审计工作不谋而合,大大促进了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统筹规划的方法广泛涉及到高等数学方法,在预测中只有最先进的数学预测模型才能真正对统计的数据规律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利用新的数据进行规划安排。此外,在审计下的纳税会计工作中,不能被固有的法律知识所禁锢,应给根据多变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应对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视角下纳税会计的工作水平。

四、结论

纳税会计虽属于财务会计的一部分,但是它却比财务会计更加灵活、复杂、多变,尤其子现如今审计视角下的纳税会计的工作要求和标准更加严格和标准。借鉴审计理论和审计思想的纳税会计,对纳税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一定要重视职业技能水平的掌握和理论与实践水平的提高,从而加强审计视角下纳税会计的操作水平。

参考文献:

[1]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策略[J].黑龙江史志,2009(2(1):4-9.

[2]纳税会计开展纳税筹划的要求与程序研究[J].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2009(2):7-11.

[3]试析企业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程序、内容与方法[J].中外企业家,2010(8):9-21.

税务审计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1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3-0055-06

一、联合审计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1. 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引发了对深层次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需求。首先,经济全球化催生了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但是,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地位不断加强的同时,利用其生产经营乃至营销的全球性与各国税务局税收管辖权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进行国际逃避税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国际逃避税的范围一般涉及多个税收管辖区域,超越了传统的国家领土和民族国家的控制范围。在现在仍然盛行的国际税收原则的限制下,单个税收管辖区域不能单凭一己之力与纳税人博弈,而随着无形资产的介入,跨国公司的价值创造更加难以得到准确确定,这些新发展使跨国公司的税收更加复杂,而避税安排则更加隐蔽。现行的实践中,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基本原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1]为了提高国际税收遵从,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开始探讨各种形式的国际税收合作行动。在当前的国际税收合作蓬勃发展阶段,各国联合进行税收审计,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新思维。

2. 联合审计应运而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跨国公司的税基全球化与各国政府税收管辖权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凸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了各种程度的国际税收合作,而联合审计(Joint Audit)则代表着国家税务局之间的一种更为直接、更为紧密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新思维。联合审计方式受到了OECD的重视。在2009年,OECD领导下的税收征管论坛(Forum on Tax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为FTA)发起了联合审计项目,委托一个研究团体对联合审计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研究小组的成员由来自于13个①具有丰富的同步税务稽查、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相互协商程序等相关跨境税收合作经验的国家。研究小组对所有的FTA成员国在国际层面上的各种审计或稽查的经验和实践都做了调查,包括中国在内的30个国家对调查做出了积极回馈。OECD公布了FTA2010年9月第六次会议的细节,最终了联合审计报告(Joint Audit Reports)以及联合审计参与指南(Joint Audit Participants Guide)。前者的内容涵盖了联合审计的定义、目标、适合于联合审计的领域、被调查各国所确认的挑战以及相关推荐等基本问题。后者则是作为税务机关参与联合审计的操作手册,内容涵盖了规划和实施、完成联合审计等一系列步骤,是针对联合审计的具体操作指导,为实施联合审计程序提供了一个路线图。该指南是个独立的产品,作为考虑参加联合审计的国家的参考资料。从FTA的参与国构成以及FTA近年来在税收征管领域的成就来看,FTA的研究成果是值得信赖的。②联合审计也受到了联合国的重视。[2]

(二)研究意义

首先,尽管各国税法都规定了纳税人的主动申报制度,但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价值取向是不一致的:前者力求税负最小化,后者则力求征税利益最大化,所以,税务局要想实现对跨国公司的有效征管,不能仅仅依靠纳税人的主动纳税申报,仍需要通过税务调查,搜集情报,对付逃避税活动。这是对纳税人自己申报制度的必要补充。[3]

其次,传统的审计方式囿于一国或者某个管辖区域的领土内,不能实现对跨国公司的税收审计之所需,因为在税收原则下,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不能到另一个国家去审计纳税人的财务记录,除非收到另一国政府的邀请。[4]此时,可由具有共同利益的税务局之间进行国际合作审计。

再次,国际合作进行税务审计的实践,最初来自于税务机关之间的同期税务稽查,他们之间存在共同或者相关的利益是开展合作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但是,随着跨国公司经营的复杂性以及各国对本国在跨国公司中收入份额的关注,他们开始越来越难以分享共同的或者相关的利益。例如,在转让定价案件中,不同国家的税务机关之间在利益上大多数处于对立状态,而很少是共同的或者一致性的。除非国家之间通过联合的审计活动对该纳税人的转移定价在所涉国家之间达成共识,才能消除由此带来的逃避税并且消除双重征税。因此,FAT的研究为国家之间通过联合审计推进国际合作提供了事实发现和推荐意见,有望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联合审计研究小组依据被调查国家跨境审计的经验,共分为五类:第一类,完全没有经验的国家(或者地区),共有8个(中国是其中之一)。第二类,具有依据税收范本第26条――情报交换条款下的双边税收条约下进行同步稽查经验的国家,共有11个。其中,除了波兰之外,都是发达的欧美国家。第三类,在诺丁克税务互助公约下的双边或者多边方式下具有同步稽查经验的国家,共有3个。第四类,在欧盟互助指令下的多边控制中有多边稽查经验的国家。该类型囊括的国家最多。第五类,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联合审计的国家。

FTA的研究结果证明,除了欧盟这个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组织下的成员国之间具有较多的多边跨境审计合作经验之外,大部分的国家都仅仅具有双边合作进行跨境审计的经验。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甚至没有同步审计的经验。这说明联合审计对各国税务机关都会造成挑战,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

近年来,中国正在频繁和深入地参加到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中去,并且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视在国际税收征管行动中力争发展中国家整体的话语权。当前发达国家之间联合审计处于实验性阶段,而中国乃至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联合审计的实践,也缺乏相关的理论研究。在联合审计国际标准开发阶段,积极提前对联合审计进行研究,是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任务。

二、联合审计的内涵、价值和困境分析

(一)联合审计的内涵

1. 联合审计的定义分析。联合审计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一起形成一个单独的审计小组,联合检查具有跨境交易活动的一个或者多个纳税人(包括法人和个人)的事项和交易,包括涉及在参与国设立的联属企业的跨境交易。其中,参与国家之间应当具有共同或者补充的利益;纳税人向审计小组做出介绍和分享情报;审计小组成员包括主管当局代表、来自于各国的联合审计领导和稽查员。

与联合审计渊源最为深厚的是同步审计,因为联合审计的产生来自于同步审计(Simultaneous Audit)的经验和不足。但是,同步审计仍然不同于联合审计。前者中,审计本身是独立的,纳税人可以与不同国家或者区域的税务局分享不同的情报。因此,要求的合作程度明显不如后者高。但同步审计仍然继续受到重视,比如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就重点推荐直接和广泛地考虑使用同步审计。

2. 联合审计的法律性质分析。首先,“联合审计”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税务中,这个术语被用于表达两个或者多个税务机关共同工作的想法。审计本身是一个单独的程序,由参与国联合执行,要求不同层次的合作和参与。其次,联合审计代表着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一种协调行动,从本质上来看,联合审计仍然是一种税务稽查的方式,与传统的税收审计并不相同,只不过是稽查的主体从国内税务机关扩展到了各参加国的税务机关,而稽查的对象也突破了疆界的限制,并且以跨国纳税人为主要对象。再次,联合审计超越了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程序等传统的国际税收合作方式,但是,作为国家之间的合作,仍以双边或者多边税收条约网络等为基础。

3. 推动联合审计发展的三大法律基础。首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开放。作为当前唯一一个世界性的关于情报交换的多边公约,之前仅仅向OECD和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开放。近年来,G20鼓励各国提高税收情报交换,指令各种国际组织协调和提供便利。作为对G20集团号召的响应,OECD和欧洲委员会于2010年5月27日根据税收情报交换的国际标准以议定书的形式对公约进行了修订,并向世界所有国家开放。在2013年的G20领导人峰会上,G20呼吁所有的国家尽快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对税收审计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不仅提供了情报交换的平台,也在税款追收、文件服务和帮助等方面便利联合审计。其次,税收条约中的情报交换协议条款或者专门的情报交换协议的发展。情报交换条款或者情报交换协议在近年来得到了蓬勃发展,这些发展有利于建立起两个国家之间的良好执法关系,为同步审计和联合审计提供了法律基础。再次,公司所得税税制的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带来法律的趋同化,为了参与全球化,各国在具体的所得税规则设计中,注重与国际惯常的做法保持一致,即使没有正式的协议。这种趋同的发生可以认为源于全球化,或者具体来说是对资本自由移动壁垒的放松。[5]并且,各国公司税收的改革方向在趋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税收竞争的发展,为了吸引投资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国竞相着手基础性税制改革,以提高其税制的竞争力。世界各国税法互相借鉴与完善,不断修正其税收政策,修改税法。修改的结果就是不断的趋同,主要表现为开始奉行“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的改革方向。此外,即使税法没有明确变化,税收管理也在趋同。

4. 联合审计的适用领域。从理论上来讲,联合审计适用于任何具有跨境活动的纳税人及其税收问题,涵盖了转移定价、纳税人的住所或常设机构的确认、对复杂的税收结构和在避税港运行的企业以及进攻性税务筹划的分析、增值税的税收欺诈、犯罪调查等。其中,转移定价问题更多的是一种事实问题,其解决需要事实和情报的可及性。因此,可以说转移定价是适合于联合审计项目的领域。除了上述基本适用领域外,复杂的企业重组、收益分割协议也适合于联合审计,比如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成本分摊协议、双性金融机构、背对背贷款、双重所有权租赁协议、服务协议和成本分摊协议、私募股权基金等。

(二)联合审计的价值分析

1. 一般的国际税法价值。(1)避免双重征税。无论是单边审计还是同步审计,都可能使跨国公司遭受双重征税的风险,而联合审计下,容易达成国家税务机关之间对同一笔业务的共识,从而避免双重征税。(2)打击国际逃避税。近年来,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是当前国际税法尤为重要的任务。反避税要求各国税务机关之间建立一个具有更大诚信度、透明度和合作的环境,审计团队成员国之间有效的和高效的合作,更加直接的情报交换、情报分享、交流和沟通,并且联合审计将主管当局专家移植到了审计队伍中,提高了税务审计的规格和深度。因此,有望深度打击国际逃避税。由此可见,联合审计对于支持G20/OECD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也是有相当大的价值的。OECD税收政策和征管中心主任Saint-Amans明确表示,该中心非常支持联合审计以及一些其他形式的税收征管合作,这对于补充行动计划是必要的。③(3)减少国际税收争端。跨国公司的利润分配问题不仅引起纳税人和税务局之间的冲突,也引起了不同管辖区域税务机关之间的冲突,甚至可能引发成本高昂的诉讼,由跨国公司跨境所得的分配问题所引发的国际税收争端案件层出不穷,已经成为国际税收争端的高发领域,并且这种税收争端非常难以解决。与相互协商程序等传统的争端解决程序相比,联合审计下,通过主管当局的早期介入,能够加速相互协商程序,更快地解决问题,从而减轻甚至避免国际税收争端。(4)体现国际税收效率原则。联合审计代表了不同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一种新型协调行动,必然能够使问题的解决更加快捷、事实发现程序更加简化,从而缩短常规税收审计的稽查过程,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这也是国际税收效率原则的体现。

2. 对纳税人的特殊价值。除了上述避免双重征税、降低税收争端功能给纳税人带来的利益之外,联合审计允许纳税人与多个税务机关同时分享同样的信息,即纳税人提供给审计团队的资料,可以在审计团队之间分享,纳税人不必像在传统的单边审计和同步审计下那样一一回应不同税务机关的询问,从而降低纳税人应对多方审计所需要花费的管理资源和时间。并且,联合审计为纳税人和不同税务机关之间提供了及时的沟通和交流,给纳税人提供了证明其财务筹划的合法性等机会,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以一种成本节约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预先的确定性,降低纳税人的整体税收遵从成本。

(一)立足中国国情推动联合审计

鉴于经济全球化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因此在国际税收合作中,也必须用一种动态的眼光作出及时应对。一国对经济全球化的参与,不是一种笼统的参与,而是各国从各自国情与发展阶段对不同全球化形式的选择与参与。[6]因此,尽管联合审计对我国税务管理具有种种价值,值得采纳和参与,但是,这些采纳和参与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这要求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联合审计:

1. 逐步推动参与联合审计。鉴于我国缺乏国际合作审计的经验,对联合审计的研究仍然比较稀缺。对联合审计的推动和参与,都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在短期内,可以考虑与我国具有较多和较深层次的国家之间进行双边的同步税务稽查尝试。在中期内,可以考虑在两岸四地、东盟等区域内推动同步审计的尝试,为参加联合审计积累经验。经过短期和中期同步税务审计的经验积累以及发达国家联合审计技术的成熟,再考虑实施具体的联合审计行动。

2. 制定联合审计的参与指导。首先,税收征管论坛推出的联合审计报告及其参与指南的制定,基本上都依据那些具有同步审计的国家的经验做出,中国则根本没有同步审计的经验。税收征管论坛也承认,每个FTA参与国税制、立法和文化方面都面临不同的环境,具体的联合审计程序,有赖于参与国对本国具体环境的判断做出设计。因此,我国如果要参与联合审计,必须理性思考FTA的推荐建议,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审计环境。其次,联合审计的实施,离不开纳税人的同意和配合,美国就非常重视与纳税人的沟通。当程序中所涉各方承诺公开和诚实交流时,才能达成理想的目标。纳税人从一开始就被包括在审计计划的开发中。在审计计划开始和公开会议之前,纳税人和税务局就在筹备会议中,交换风险分析所需的关键信息。此外,在成功地完成联合审计筹划程序的第一步之后,税务局就会完成一个设计计划草案,让纳税人审核,并讨论和解决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对计划达成共识。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二)推进税收治理能力建设

1. 提高参与联合审计的制度能力。首先,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发展中国家整体面临参与联合审计的难度,也早有学者[7]提出,一个对联合审计的示范法有助于大陆法系国家应对参加这个有价值的程序限制。中国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特征,尝试制定出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联合审计参与具体指导,为征纳双方提供指导,也可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提供参考。

2. 重视数据库建设。联合审计在推动一国税收情报可及性的同时,也依赖于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虽然近年来我国的情报交换工作有了极大的发展,但是在自动情报交换等方面仍然不足。因此,为了配合联合审计活动的开展,数据库建设也必须尽快提上日程,建立完备、迅捷的数据库系统,实现多层次的数据整合。

3. 打造参与联合审计的适格队伍。在参与联合审计方面,中国还面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挑战。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培养一批能够胜任参与联合审计的高层次、专业化人才队伍,并且还需要组织保障,明确相关部门及其职责,配以必要的人员编制。

四、结语

近年来国际社会致力于推进各种形式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行动,使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得到了全方位、多领域的发展。但是鉴于背后的税收利益的内在冲突,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始终没有得到突破性发展。而联合审计充分考虑了各国政府的税收利益、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成本以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遵从成本三个因素,并有望实现三者之间的适当平衡,因此作为一种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新思维,受到了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的共同关注。鉴于联合审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价值,尽管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相关的经验,联合审计仍然受到重视。这为联合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种推动合力,赋予了联合审计巨大的发展潜力。

中国目前还没有开展过与其他国家的联合审计,甚至没有同步审计的经验,但必须注意到,随着中国跨国公司的逐步发展,国际税务合作也在日益加深,如果在推进联合审计的国际税法规则上没有发言权,那么必将在未来的国际税收合作中受制于人。因此,中国不论在短时期内是否参加联合审计项目,都必须重视对联合审计的提前研究。这是维护中国乃至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之所需,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之所在。

注释:

①这13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法国、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南非、西班牙、土耳其、英国和美国。

②自从FTA在2002年产生以来,其已经成长为来自43个OECD和非OECD成员国的收入机构的首脑们以及他们的团队的、独特的税收征管论坛。

③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主任Pascal Saint-Amans2013年6月17日在新闻会上的发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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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邓立平.税收发展与税制改革:我国加入WTO十年的思考[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11.

税务审计论文篇(4)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涉外企业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的一部分,对此完善与加强涉外企业的审计对我国税务制度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税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的涉税企业信息进行税务管理。我国开展税务审计的目的就是加强对国家税务机关以及海关相关税收活动所进行的审计、对纳税主体的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务活动的审计。

涉外税务审计是国家税务部门对涉外投资企业、外企以及在华从事劳务的外国人员纳税(扣区缴)业务进行分析,检查以确认其是否依法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的专业检查。目前,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纳税申报不实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税务审计尚在起步阶段,近年来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变化很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展相对滞后,使得涉外税务审计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对涉外税务审计相关问题的研究,目的在于丰富涉外税务审计的理论,探求解决当前我国涉外税务审计困境的途径。

1 我国涉外税务审计的主要依据

我国涉外税务审计开展主要依据的就是我国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促进外商增加对我国的投资,需要我国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要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的基础就是要有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1999年国家税务机关颁布的《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其明确了涉外税务审计的目的与内容。其目的是以规范涉外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最终促进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其内容主要包括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审计程序、基本技术和要求等四大部分。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要大力推进《涉外税务审计规程》;2001提出要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进行涉外税务审计工作。

2003年7月10 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3]85号文”),对涉外税务审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要求涉外企业税务主管部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力度,同时,明确规定《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其所列文书与其他税务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4年4月6日,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税务审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国税发[2004]3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4]38号文”),把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划分为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两种类型,并规定了实施两种联合审计的组织形式和应采取的方式。

2 我国涉外税务审计实施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1 依法纳税受到体制的制约 一般情况下我国对于税收指标的确定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上一年的征税基数确定的,这样的税收指标设置存在具有不科学性,因为我国对上一年的各项指标的汇总主要目的是进行统计分析的,而不能依靠其数据作为来年的计划指标确定依据。地方政府越权减免税收的行为严重制约着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我国对于纳税机关等部门的考核指标主要就是收税的多少,因此在利益的面前,我国的税收部门对企业的税收管理主要采取“计划完成纳税”,而不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管下,实现依法纳税,其结果不利于我国吸引外商投资。

2.2 涉外税务审计主体不统一,信息分散,整理分析困难 我国对涉外税务审计的管理存在主体的不统一现象,自从我国实行地税与国税的制度后,更加加剧了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难度,因为一些地方的涉外税务审计由税务部门管理,而有些地方的涉外税务审计则由稽查局负责。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范围,造成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主体混乱。由于涉外税务审计主体的不统一,势必会造成对被审计机构的信息分散,不能对涉外税务机构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结果就会无形之中增加审计机构的成本支出,因为信息分散需要大量的审计人员经过长时间的搜集获取,有的甚至还要涉及到涉外企业的关联交易等,总之这些原因会影响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涉外税务审计人员业务技术欠缺,审计手段比较单一 我国的税务人员因知识的局限性及受传统税务稽查程序的束缚,在涉外税务审计实施过程中比较倾向于选择传统的查账手段。近年来会计电算化进程较快,对传统的查账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另外由于审计人员受到自身知识的限制他们很少运行现代先进的管理方式进行涉外税务审计工作,造成审计人员审计手段技术欠缺的原因有多种,一是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我国审计人员每天要面对大量的工作,他们没有多余的时间学习新的知识;二是审计人员的思想意识认识不正确,他们对审计工作的处理方式只能认识到肤浅的层面,没有意识到先进审计手段对审计工作的意义。

2.4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特殊性待遇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吸引外资,引进资本和技术,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授予了特殊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优越感较强,往往不按照我国税务机关的要求处理业务,在内部控制这一环节上,出现了与税法相悖离的问题。但是其后续的结果在账面上不易反映出来,容易为税务管理人员所忽视。涉外企业的管理者谙熟我国的税法,利用国家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偷税为目的进行周密的税收策划。从而达到损国家之大公,肥一己之小私的目的。

3 改善我国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相关建议

3.1 健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完善涉外税务审计法制建设 体制建设是必须的,没有健全的体制作为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就失去了保证,尤其是税收管理部门,加强体制建设刻不容缓。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改变税收指标制定的标准以及考核办法,纠正将上年的税收情况作为下年税收的重要考核指标的指定标准。相关部门要提高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质量并将审计的结果作为考核指标。对政府越权减免税收的问题,除了追究纳税人的责任以外,还应当追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涉外税务审计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制建设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于历史等原因,目前还没有涉外税务审计的相关法律。建议在税法或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涉外税务审计的内容以加强涉外税务审计工作。

3.2 重新明确涉外税务审计的地位和职能作用 涉外税务审计人员对于其工作目的存在一定程度的错误认识,认为我国设立审计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及时发现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并且根据问题及时督促与制定完善的措施,但是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完善,涉外税务审计应该体现现代审计理念,现代审计理念应该包括经济监督、评价以及鉴定。经济监督职能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措施督促被审计企业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与保护下开展经济活动,享有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经济评价职能通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查与分析做出科学的评价,进而提出相关的审计建议。经济鉴证职能是指审计单位通过审核检查确定其实际情况后,对被审单位以审计情况作出鉴定,并通过出具审计报告的形式,向报告的使用者证明,被查单位以审计项目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允性。

3.3 明确涉外税务审计的主体,促进信息化平台的建立 税务管理部门要统一涉外税务审计的主体,设立专职税务审计机构,加强涉外税务审计力度。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涉外税务审计机构,比如在税务机构设置审计处室,将涉外税务审计作为常规化的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加强信息技术在涉外税务审计中的应用,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具体方式可以在对企业的纳税会计信息审计时利用计算机技术,审查企业的会计信息,尤其是对企业盈利方面的信息要重点处理。同时还要建立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信息平台制度,在尽可能的情况实现对涉外企业的会计信息平台的互通,避免涉外企业在会计信息方面作假。

3.4 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复杂性要求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能力都要有提高,首先审计人员的观念要有创新与发展。传统的审计工作主要是对涉税企业、机关进行账务审计、其主要目的是审计企业的税务情况,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而现代经济思想的发展,要求审计人员在观念上树立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意识,审计人员站在企业战略高度,通过“经营风险透视-业绩评价-会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实质性测试的时间范围和性质的确定”的思路,将审计企业与国家机关的会计报表信息失真与企业经营风险实现结合。其次审计人员要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涉外税务面向的是外国企业、外籍劳务人员等,他们享有我国特殊法律制度的优惠待遇,一些应缴税外企或者个人可能会利用法律空子,进行某些手段的掩饰,因此在从事涉外税收审计工作时需要审计人员能够对其进行准确地判断与分析。最后要提高审计人员的技术和职业判断能力。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教育,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通过各种类型的培训,讲座,专题讨论等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3.5 涉外税务审计的国际化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经济业务复杂,经济往来关系复杂,涉及海内外,从而加大了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难度。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改进我国的会计、审计工作。近几年来,会计电算化在企业中得到了普及,从而要求审计工作的信息化。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为提高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问题的焦点是我们要尽快熟悉涉外企业的内部控制以及后续反映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偷税,漏税现象进行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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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汪祥耀.会计准则的发展:透视、比较、与展望[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税务审计论文篇(5)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我国税收工作呈现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深刻认识税收发展的新常态,主动适应和积极引领税收新常态,不仅是持续推进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前提,而且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前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利运作制约和监督体系。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也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因此,对于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工作,是新形势、新常态下对税务工作的迫切要求。

一、新常态下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理论

(一)新常态下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所谓新常态,一层“新”的意思意味着不同于以往,而另一层“常”的意思则意味着稳定。内部控制审计是以内部控制为对象,在评审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测试、评价,提出内部控制改进建议。它是从传统的会计事项为基础的详细审计转化和发展过来的一种新型审计方式。

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根据税务部门的设置目标及实际运行情况,税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环境、控制活动和内部监督等三项内容的审计。

内部控制环境是指单位全体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影响着全体人员实施控制活动,以及履行控制责任的态度、认识和行为,这是税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活动是指为保证单位目标合理的实现而建立一系列制度,以及程序用来规范单位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是整个内部控制理论框架的核心。内部监督是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质效进行监督,内部监督为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目标的实现起保障作用。在这三大要素中:控制环境是基础,控制活动是核心,内部监督是保障。

(二)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内容

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在权力行使的同时,税收工作各岗位和各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这些风险,仅靠教育、觉悟、自律约束是很难完全奏效的。因此,税务部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内部管理监督体系,让权力在有效的监督制约下运行,从源头上有效治理和预防腐败。

税务部门的内部控制环境可以分为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廉政观、干部队伍胜任能力、组织结构和权责分配。服务意识和廉政观反映了税务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以及反腐倡廉的作风。干部队伍胜任能力是指税务各个部门是否存在确切的工作分工描述,并且税务人员是否具有与之匹配的知识和技能。组织结构和权责分配是内部控制活动实施的载体,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设置的不同对内控的运行有重要影响。

税务部门的控制活动可以分解为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税收征管的控制、风险的识别与控制。税务部门的收支活动主要是通过预算进行控制,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整个流程对税务部门内控目标的实现起着保障作用。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最重要的职责,也是税务部门的特有职能,对税收征管控制的不同形式将具有不同的内控结果。税务部门的风险主要包括税收风险与腐败风险.是否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应对机制将影响内控的有效运行。税务部门的每个税务活动以及税务工作流程,均有相对应的风险应对措施(见下图表)。

税务部门的内部监督可以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发生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包括正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如督查内审部门做的执法督查活动就是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发生重大风险时对内部控制系统则需专项监督,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主要取决于对风险的评价和日常监督程序。内部控制系统不是一尘不变的,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现行的内部监督中改变了先前的政策法规部门税收执法督察、纪检监察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财务部门内部财务审计。

税务部门现在专设税务部门督察内审部门,将原来分散在其他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整合归并,实现上下对口,体现分权制约督察内审部门的督审职能分别是查错纠弊、促进管理、防范风险、服务大局。其职责表现为组织实施税收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地税系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配合外部审计部门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对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及各类审计结论进行督察落实。

二、目前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及分析

(一)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

有的人甚至把内部控制审计看成是给别的部门找麻烦或是被别的部门找麻烦,认为内控阻碍了发展和效益。部分领导对内控制度建设独立性、综合性和有效性认识不足,认为税务部门不需要再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认为内控制度建设只是会计部门或内审部门的事,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职能和作用认识发生了偏差,影响了税务部门各项工作的发展。例如:2014年11月我局个体户管理员吴某对萍安大酒店定额核定税款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程序进行,一人说了算,认为个体户数量多,并且税收金额小,对萍安大酒店月定额人为核定为3万元。后经区局核实,重新核定月定额为10万元,并对管理员吴某进行了通报批评,这是吴某因缺乏对内部控制机制的意识带来的执法和廉政风险。因此,税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审计,最为关键和最为急迫的一点就是提高对内部控制机制的认识,避免因认知的混乱给后续工作造成方向性的偏差。

(二)预警信息化程度不高

现有的税收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只是税收执法权,而税收行政管理还没有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目前,地税系统正在推行执法风险平台。问题主要是平台与江西地税信息管理系统脱节,并且预警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大部分监督控制只能进行事后监督,不能适应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全程监督控制的需要,直接影响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例如:目前,江西省某市地税局欠税存在的最大隐患可能是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近年来政府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相继建成投产了很多大厂矿,有部分厂矿土地面积在数十亩甚至上百亩,但相应的房产及土地面积却不按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登记,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而我们的管理部门对欠税纳税人疏于信息化以及电子档案管理,未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未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及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情况,也未建立欠税纳税人报告制度从而导致税款流失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有待规范

虽然建立了风险防范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与之相配套的预警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没有制定风险防控的核心制度,系统实时自我监控、自动纠错的功能还没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大多表现为事后检查、事后处理,监督体系弱化。目前,税务执法监督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设置了136个岗位667项责任追究的扣分点,但只规定了68项过错责任的内容。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我们的管理员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执行不到位,造成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因管理员的过错而未能及时享受。对于诸如此类的过错只是扣分了事,常常造成今年监督的内容,明年又出现同样的过错,达不到执法监督的目的。

三、加强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的思考

(一)优化税务部门内部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整个控制框架的基础,决定了内部控制的基调,体现了认识和对待内部控制的态度。

1.强化意识。税收活动直接关系国家利益,涉及千家万户,风险不是一次性的“突发事件”,而是一种“常态”。所谓“常态”则是按章办事,按规定办事,按程序办事。因此,要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存的意识和理念,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不应只被视作“非典型性”工作,而应作为一项常态性的工作,纳入日常税收工作体系中去。通过监督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工作的进行督导检查,高度警觉风险点,积极消除和规避风险隐患。

2.培育风险管理文化。通过落实税务行政审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落实情况,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欠税管理)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情况等以上条例、规程来达到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目标。结合地税部门的职能职责,从强化部门内部管理入手,以税收“两权”运行廉政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以各部门协调运作为纽带,以自我完善为特征,以防控廉政风险为目的,以量化考核和责任落实为保障,在税收征、管、查,减、免、罚,人、财、物,清、销、欠“十二个节点”引入了廉政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在各环节加强廉政风险排查,狠抓警醒、监控、制约、惩戒,筑牢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的“三道防线”,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规避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外部环境等“五类风险”,做好了警戒预防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化预防机制

1.信息化监督管理。

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增强程序的严密性,减少人为因素。依托信息系统,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整合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系统,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

运用好现有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统筹执法疑点的质和量,组织人员进行数据筛选,再与征管软件进行比对,提高疑点的命中率。要合理确定执法数据的数量,执法疑点的数量不宜过多。数据筛选要与被执法督察单位和督察要点相结合。

2.不断深化政务公开。认真落实关于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网上政务公开平台,把部门权力事项的执行主体、执行依据、执行程序等内容向内部和社会公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信息化程序以及征管纳税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全面梳理了税收征管的所有具体业务事项,对每一个业务事项的流程、环节、操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限定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另外,从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规范、证明办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和文明服务规范等九项规范了纳税服务规范。2014年10月1日的2.0版纳税服务规范分别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升级:一是贯彻依法治税,所有规范事项均依法依规进行梳理和完善;二是深化简政放权,调整缩减审批事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三是充实完善内容,新增省市税务机关规范事项,补充地税业务规范事项;四是提升服务水平,缩短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流程环节;五是强化权益保护,注重服务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等纳税群体;六是便利基层操作,规范事项按国地税、省市县、审批类等区分标注。针对上述规范,地税部门可以打造和设计与之相对应的信息化操作平台,严格按照税务总局16号令规定的“自行申报、定额核定、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定额公布”的程序进行,将内控理念融入其中,做到有流程规范、有预警要求、有纠错措施、有责任追究。

(三)完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1.积极探索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新模式。以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切入点,严格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并切实将税收执法责任落实到人。要以绩效管理为引领,探索将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追究结果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的方式方法。进一步促进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追究与绩效管理的有机结合,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税源管理部门通知欠税人以规定电子表格式报告,并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内部控制审计部门除了不定期抽查税管部门的流程是否到位、详查税管员的工作记录外,还应追踪抽查各地报告制度执行及档案资料存档情况,对管理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

2、拓宽内部控制审计内容,扩大内部控制审计层面。拓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利用执法疑点信息库提供的线索开展执法督察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加重视疑点核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对确认的执法过错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进行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方面的责任追究,还可以给予扣发奖金、岗位津贴等经济惩戒。

四、结论与不足

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发展迅速的税收事业对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二是伴随着税收事业的发展,税务部门也存在违法违规事件,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势在必行。内部控制审计及其相关理论在企业界上运用得已经相对成熟,而在政府机关部门则是方兴未艾。如何让税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与税收工作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是各级税务部门急切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本文通过内部控制审计及其相关理论入手,结合税务部门现状,分别从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控制活动和内部监督三方面进行分析。为此,文章提出税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审计未来发展的思考,税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税务部门自身特点的内控审计工作。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的功能和效用,降低和防范执法风险,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执法征管水平。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运用内部控制审计及其相关理论分析相关问题时,有关问题的深入挖掘还不够,提出的措施也未必积极有效。但从另一方面,通过本文的写作,充分深刻地认识了内部控制审计及其相关理论,对于税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也有了思考,对我局今后的工作是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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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S].2012.

税务审计论文篇(6)

本文作者:杨健工作单位:厦门建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税务风险和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与否,是成反比例关系,也就是,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越健全,税务风险越低,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越不健全,税务风险也就越大。税务是人建立在被人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做出职业判断。所以说,被人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的质量如何、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是税务人做出职业判断的关键,是基石。

基于税务的基础资料即财务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对注册税务师做出职业判断的重要性,所以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实务中,应充分关注被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与否,以便合理估计税务风险水平,做出接受或不接受的决策,或者接受业务后做出合理的审计资源配置,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益。对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有利于降低注册税务师税务风险。由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业务中,必须依据客户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通过自己的专业分析及职业判断,做出结论。而结论的质量又关系到税务风险水平,高质量的结论,自然是低水平的风险,低质量的结论,自然是高水平的风险。客户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的质量水平,决定着注册税务师的结论质量水平,从而决定着注册税务师的税务风险水平。对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有利于注册税务师是否接受委托的决策,有利于降低注册税务师税务风险。对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有利于项目经理人合理配置审计资源,节约审计成本,提高注册税务师税务效益。注册税务师接受委托,要为人做出结论,必须获取充分而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税务师应认真核对财务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的质量高,可以合理节约审计资源。低水平内部控制制度的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可信度低,注册税务师必须分配更多的审计资源去核实查证,以期获取充分适当的结论证据。对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有利于促进被人加强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提高税务附加值。注册税务师通过对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可以更加全面了解客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客户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客户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注册税务师税务附加值。对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有利于注册税务师提高内部控制业务水平,提高执业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提高社会知名度,提高社会地位和赢得社会的尊重与良好的声誉,从而有利于拓宽注册税务师的业务领域,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对注册税务师的税务风险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实务中应充分关注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那么如何来评价和判断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呢?笔者借用中医学上的做法“望、闻、问、切”。望,就是用眼睛来看,也就是观察法和审核法,观察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审核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闻,就是听,想和思考,去感知和看表面去思考本质。问,就是询问相关人员。切,就是评价,把所看的所问的所了解的,经过合理的整理,做出合理的判断。首先,来讨论一下如何“望”。从字义来说,望,就是用眼睛来看的,在实务中,也可叫着观察法和审核法。所谓观察法,就是要求注册税务师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去观察客户企业的车间、营业厅等。只有充分观察了,才能对企业的业务情况有总体和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为获取充分而适当的审计证据打下良好的基础。然而想要较全面和准确了解和评价客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与否,只停留在观察是永远不够的,必须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的抽查核对,这时就要求运用审核法。审核法又如何运用呢?笔者通常是先了解企业的生产业务后,划分成几大业务流程,按流程来评价。先了解客户有没有制订完善的制度,如果制度都没有,那就谈不上内部控制制度了。有了制度就分析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然后再审核运行情况是否到位。例如在评价企业的薪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时,笔者先到人力资源部门要相关的职工花名册、入职离职手续、调薪手续等制度性文件,再看工资表等,审核相关手续是否按制度做。其次,再来讨论“闻”。闻,笔者理解“听,想和思考,感知和看表面去思考本质”。闻,要求注册税务师在税务执业时要有灵狐一样鼻子,要有敏捷的嗅觉,要时刻保持对信息的敏感度。就象电视黑狐里面的主人公一样,在战场上,要闻出敌人的味来。注册税务师在做项目中,要对存在税务风险有高度的敏感,通过所听、所看、所思考,去感知现象的本质,感知出潜在风险。注册税务师进入项目现场审计时,应注意该企业员工说的内容,有时“道听途说”恰恰是该企业的问题所在,正是税务的风险点。想和思考是注册税务师必备的,只有想和思考,感知和看表面去思考本质,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第三要“问”,应该比较好理解,就是询问。要想了解事情,就得开口问。注册税务师在税务执业中,面对的资料比较复杂,不可能全部都一看就能看得懂。所以通过询问相关业务人员,可以提高注册税务师的审计效率和效果。最后,就是要“切”。切,就是评价,切是望、闻、问的最后归宿,是所要的结果,所有的望、闻、问都是为了切做准备,望、闻、问是过程,切是结果,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注册税务师前面所做的所有工作就是为评价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度健全与否,是否为注册税务师所信赖,以便做出是否接受委托或配置审计资源。

税务审计论文篇(7)

第二条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五条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从各地上报的跨省经营的涉外企业中确定。

(二)跨市(含州、盟,下同)和县(含县级市、区和旗,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税务局根据所辖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第六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二)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的确定,应报经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案头准备

第七条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对汇缴机构的纳税评估初评;《规程》所规定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起草被审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报告并上报总局,报告应包括纳税人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案头准备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等内容。

(二)总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下文部署联合税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和进度安排。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在收到总局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对营业机构的案头准备和相关报告工作。

在案头准备阶段,应注意结合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提高案头分析的质量。

案头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分别向总局和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报送案头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财务管理及内控水平分析(包括收支内控、发票管理、资金运转和流向等)、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审计所属期经营状况、案头分析情况(主要为财务报表重要指标分析)、案头分析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收到各地案头分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毕案头分析情况,拟定重点审计项目,并向总局报告。

(五)总局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重点审计项目,部署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

(六)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接到总局现场实施阶段的部署后,应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组织编制审计计划。

(七)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汇缴机构发出《税务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通知书》中,应注明委托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期进行税务审计事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授权分别向营业机构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需要收集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充分使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需要纳税人额外提供资料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商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不得重复收集资料。

(二)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职责范围合理分工,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

(三)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各自情况编制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经双方汇总整理后,共同向纳税人发放和回收。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由国、地税双方共同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四)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按照《规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保证现场实施阶段的进度协调一致。

(五)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填制《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现场实施

第九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分别完成对所属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确定性审计等程序。

(二)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务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层报总局,并抄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报告》进行汇总,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问题,形成总的《税务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终结的需要编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见附件),一并层报总局。

(四)总局根据现场审计结果,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税务审计结论,部署审计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十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国、地税双方应共同派员调取或现场查阅纳税人账簿资料。

(二)在确定性审计中,国、地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完成共同需要的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另一方。

(三)现场实施阶段结束后,国、地税双方应及时汇总情况、交换意见、核实结果,确保相关数据口径一致,问题定性公正、准确。双方按分工对所辖税种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程》要求编制《审计汇总表》,并形成《税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审计终结

第十一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对于现场实施阶段遗漏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问题,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

(二)根据总局部署,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发现的问题形成《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各营业机构确认。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确认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已填制好的《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及相关工作底稿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总各地《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整理相应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汇缴机构确认。

(五)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汇缴机构回复意见,研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汇缴机构和各营业机构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制作《初审意见通知书》,并共同派员送达纳税人确认。

(二)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送达纳税人,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三)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避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必要时,联合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可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地税双方应按照《规程》要求按户归档,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跨市、县的联合税务审计,由省级局或市级局主办,比照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有关程序办理。

税务审计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财政税收征管审计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审计工作促进地税系统规范税收征管,严肃税收执法,强化依法治税,促进建立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审计法》颁布实行后,各地审计机关连续开展了财政税收执行审计,从审计的情况看,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克服了地方税源紧、征收任务大的种种困难,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在筹集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漏洞,其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一、税收征管审计存在的问题

1.偷梁换柱,调整税收完成进度。在税收征管审计中,个别基层税务征收机构受主管部门的指令,变换手法随意调整税收完成进度。

2.税务监管不到位。有的税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未建立相应台账,收到拍卖款后,并没有及时与纳税人进行结算,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后的余额也来不及退还被执行人;未将款项及时入库,不依法开具税票,对纳税人“应交税金”的真实性未进行审核与监督等。这些税务监督不到位现象,严重影响了征管审计工作。

3.税收收入组织违规。很多单位为了完成税收任务,采取各种违规手段进行工作,严重违反了规定,造成了国家资产的流失。

4.地方政府越权减免企业税务。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越权减免税问题。

二、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审计的方法

1.审查征收方式

对有无将账目健全的纳税户核定为定额户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有出入的单位进一步延伸调查,核实税务部门是否为照顾关系,将按账征收税款核定为定额征收,从而少征税款,导致税收减少。在通审软件纳税辅导功能下,运用排序法确定出定额纳税户。采用正确的征收方式有利于保护国家财产。

2.提高税收征管核算水平

各税收核算单位一方面应准确反映欠税余额的真实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欠税登记簿,按以前年度陈欠、经批准缓征等欠税原因进行登记和分析,对每月的欠缴税金明细表进行分析说明,随表上报;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正确、系统地反映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全过程。核算水平提上去了,相应的征管工作也就提高了效率。

3.打造完善的税收征管环境

在关注税收收入总量增减变化以及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影响税收变化的经济水平、政策和征管等方面因素,协助当地政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原来单纯依赖某一产业维持财税收入的状况,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使其可持续地增长,确保依法治税的各项措施有效运行。环境好了,税收征管自然就容易了。

4.资源战略利用进一步加强

加强国家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协同和引导社会舆论,将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案件线索传递和协调配合。现在也推行审计政务公开,将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更好地履行经济监督职能。可以有效利用民间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成果,像有关企业纳税情况的审计结果,减少重复审计。

5.对重点纳税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延伸审计是一项很重要的工程,也是征管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地税系统税收入库资料、征管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审查,可以掌握地税系统税收征管的总体情况,但还不足以系统、完善地揭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审查其纳税情况,才能准确、完整地反映税收征管情况。

6.审计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

政务公开和审计公开工作的开展,税收征管审计结果也需要解决权责不清、问责主体不当、问责范围过窄和惩治力度过轻等问题,需要健全税收征管审计的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也应该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像对行政权力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损害政府形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贪污或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纵容或包庇下属等现象,要联合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这是“阳光执政”对于税收审计的要求,也是未来发展趋势。

7.提高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并进行培训

不论什么单位,人员的综合素质都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对其进行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对于征管人员也是这样。征管人员首先要养成积极的工作态度,好的责任心,时刻想着公司和单位的发展,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各种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于相关单位也要定期进行培训,让征管人员一直处于接受新知识的状态,这样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工作效率也会提高。同时,审计的培训也为征管人员搭建了一个好的平台,相互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也相应地加强了人际关系交流的培养。其次,相关部门要积极摸索考核激励制度,通过制度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将工作做好。第三,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税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坚持一户纳税人对应一个税务代码,保证纳税登记、申报、缴纳的资料真实、及时、完整。

参考文献:

税务审计论文篇(9)

1、加强教育引导。该局针对少数稽查人员存在着大要案审理是“自家人找自家人麻烦”、“束缚稽查手脚”的错误认识,加强教育疏导,使大家认识到强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克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不仅关系到对税收执法行为能否有效实施事中监督,而且关系到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稽查干部也是一种爱护和保护。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大家突破了旧有的观念,实现了从重实体轻程序、重执行轻审查向实体与程序、执行与审查并重的转变,形成共识,为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矗

2、健全审理机构。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担任主任,征管、税政、监察等科室和稽查局、外税分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案件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同时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为开展大要案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地组织保证。

3、加强组织领导。该局领导十分关心和支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对一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案件亲自过问,提出指导意见,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并在局里的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意义,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由于领导重视,规范运作,从而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二、明确审理要求,严格规范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矛盾多、责任大的工作,在审理工作中该局严格规范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审理范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稽查局送审的案件,规定稽查局对查补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虽未达大要案标准但案情复杂、稽查局难以定论的案件,必须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并规定稽查局报送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不低于当年所查结案件的10。在案件交接过程中使用交接单,双方签字保证手续齐全。二是明确审理时限。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重大案件审理例会,对特殊案件做到及时审理。三是明确审理内容。通过对稽查程序、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数据计算、稽查文书使用等方面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保证案审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四是明确审理步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案件后先对稽查局报送的审理案件进行严格的初审,对经初审存在的证据不足、手续不全、事实不清、数字不准、程序不当的案件一律退回稽查局补证完善或重新调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20__年共有6件案件退回稽查局重新补证。审理委员会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数据准确的案件在审结后3日内作出审理结论,对需要再补充证据材料的退回稽查局补充,对需要请示的业务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向上对口请示。

三、注重把握四性,保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合法、公平、公正

该局为保证每一件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都能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数字准确、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罚恰当,在审理工作中注重把握好“四性”:

1、程序的合法性。看案卷中是否有纳税人签字的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是否有作出税务 行政处罚前对纳税人先行告知的送达回证;通过对案件卷宗的全面审核,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有效性。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某厂取得外省某煤炭公司专用发票一份,而将款项支付给个人许某,检查人员认为发票的取得与货款的支付不一致,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该厂宾馆装修领用材料,检查人员认为购进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时认为,要求该厂作进项税额转出证据不足,要求稽查局对许某的个人身份以及其领用的原材料在购进时是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重新核查,经检查人员补正,弄清了许某为该厂的供煤业务员,与该厂签有合同并按月在该厂领取工资,其宾馆装修领用的材料在购进时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补正证据,审理委员会作出了不予转出进项税额的审理结论。

3、依据的适用性。在审理过程中该局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某棉业有限公司应缴税金账面连续数月一直是负数,且留抵数额逐月增加,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检查的当月留抵税款达71万元,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少记销项税金45.6万元,稽查局依据新《征管法》第63条和国税发[1998]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至少要处以0.5倍计22.8万元的罚款。审理委员会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该公司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实际后果,其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应该按照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酌情对该公司处罚了3万元,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4、数据的准确性。该局在审理案件时十分注意审核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计算的正确性,专门设计了《查补税款滞纳天数对照表》和《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传递表》,将一定期间内的天数、法定纳税期等内容都列入表中,防止出现计算错误。某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14份,且涉及四个年份时间跨度较长,在滞纳金计算上非常复杂,审理人员不厌其烦,分年逐笔复核,认真把关,准确计算出应加收滞纳金的期限和计税金额。

四、落实五项制度,强化协调办铁案,促进稽查效果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该局还不折不扣落实五项制度,加强审理委员会与稽查局之间的上下协调,实行有机衔接,对重大案件审理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监控,从而促进了稽查效果的进一步提高。

1、落实案卷文书制作规范制度。针对送审案卷项目不全,使审理工作无法深入的问题,该局设计了《税务稽查必查项目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等八种表格,对稽查项目作了具体规范,并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稽查案卷的格式,统一稽查案卷的目录,统一稽查文书的应用,统一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

2、落实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备案制度。要求稽查局在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审理结论书后15日内必须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在3日内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从而确保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在规定的限期内执行到位。

税务审计论文篇(10)

一 、引言

据相关部门的推算,外资企业在我国每年避税的金额可能高达400亿元。但是一些媒体推测,在我国的外资企业避税的金额远远不止这个数,可能高达1300亿元。由此可见,外资企业避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

二、外资企业的避税方法

目前为止,外资企业的避税方法高招百出,令人防不胜防,主要是以下几种:

(一)转让定价:这种方法是外资企业用来避税的主要方法。所谓的转让定价,是指那些外资企业内部人为的控制定价。这其中包含公司产品的价格,无形资产转让的价格等。这些外资企业经常使用转让定价这种避税方法是为了减少企业的赋税,获得更多的利益。具体体现在“低进高出”或者“高进低出。如:那些外资企业在进口原材料和设备时,进口的价格往往高于国际市场,而对于出口商品,出口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这样自然而然的会造成了这些外资企业的账目上的亏损,而实际上外资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利益。我们大家知道的一个例子——耐克公司。据相关部门调查,耐克公司在国内市场每年以两位数字的增长速率增长,公司的营业额相当的高,同时由于成本很低,造成耐克公司的活动的利润也非常高,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耐克公司的账面上却是连年亏损。

(二)资本弱化。所谓资本弱化就是企业通过对外进行大量的借贷,从而减低自身资金的比例,这样可以使企业利用财务杠杆的方法来增加企业的利润。

(三)利用税务漏洞。由于我国的税务的相关的法律不健全,一些外企公司都钻税法的漏洞,来获得更高的利润。除此之外,外资企业也会利用我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来避税。

(四)利用”离岸绿洲“来避税。所谓“离岸绿洲”是指那些很小的国家或者是很小的岛屿因为自然匮乏,为了吸引外资,只收取少量的税收。如:格林纳达、瑙鲁等地区,据统计,全球有70万多家的公司到这些“离岸绿洲”注册,但是绝大部分公司仅仅只是在此注册,而在其它的地方进行商业活动,这些公司最后就在这些“离岸绿洲”获得了大量的利润。

三、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审计

加强对外资企业的财务审计,不仅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是为了我国法律法规能够有效的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审计的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外企的自我约束能力。下面就讨论如何加强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审计。

(一)培养反避税审计人才和建立一个优秀的反避税审计单位

目前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税务审计人才不但需要知晓世界各国的税收协定和制度,还需要运用电子商务来掌握外资企业的商务活动的状况和规律。这样就导致了国内的反避税审计人才的匮乏。因此,对于建立反避税审计单位是十分有必要的,审计单位人员不仅要精通外语,掌握财务会计、国际金融,国际协定等知识,更要有高素质的职业道德。这样才能加强我国的反避税审计和处理国际间的税务争议问题。

(二)明确规定外资企业财务审计的内容细则

只有明确了财务审计的内容细则,才能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财务审计的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财务审计部门要对外资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检查,检查外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是否合理,同时也要对电子数据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知晓外资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是否可靠,如果发现漏洞和不合理的地方,税务审计部门应该给出合理的建议和完善措施,帮助外资企业的结构进一步合理和完善。另一方面,财务审计要重点对合营财务进行审计,检查合营企业的商务活动是否真实和合法。

(三)加强税务管理的工作

只有加强税务管理的工作,做到职责分明,才能大大的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效率。1、对那些大型的跨国经营的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要求他们及时的向税务部门申报他们经营情况,包含有营业额,利润和成本等。2、我们要加强同国际反避税的协作。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的税收协定中规定要加强各国税收信息的交换,同时各国要增大反避税的成本。3、对避税行为要加大处罚的力度。目前,我国对于那些避税企业只是进行加大税收,很少涉及到罚款,且处罚力度较轻,这样就导致了一些外企公司有侥幸心理,甚至并不在乎。而在美国,有避税行为的公司非常的少,是因为美国对反避税的处罚力度之大,让各个企业都不敢避税。因此,我国也要从法律上明文规定的避税的行为和加大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结论

由于近几年我国的外资企业的避税金额不断上涨,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外企的反避税审计工作。本文针对外资企业的避税方法,提出了一些加强反避税审计的措施。

税务审计论文篇(11)

    1、加强教育引导。该局针对少数稽查人员存在着大要案审理是“自家人找自家人麻烦”、“束缚稽查手脚”的错误认识,加强教育疏导,使大家认识到强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克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不仅关系到对税收执法行为能否有效实施事中监督,而且关系到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稽查干部也是一种爱护和保护。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大家突破了旧有的观念,实现了从重实体轻程序、重执行轻审查向实体与程序、执行与审查并重的转变,形成共识,为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2、健全审理机构。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担任主任,征管、税政、监察等科室和稽查局、外税分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案件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同时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为开展大要案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地组织保证。

    3、加强组织领导。该局领导十分关心和支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对一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案件亲自过问,提出指导意见,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并在局里的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意义,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由于领导重视,规范运作,从而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二、明确审理要求,严格规范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矛盾多、责任大的工作,在审理工作中该局严格规范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审理范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稽查局送审的案件,规定稽查局对查补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虽未达大要案标准但案情复杂、稽查局难以定论的案件,必须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并规定稽查局报送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不低于当年所查结案件的10%。在案件交接过程中使用交接单,双方签字保证手续齐全。二是明确审理时限。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重大案件审理例会,对特殊案件做到及时审理。三是明确审理内容。通过对稽查程序、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数据计算、稽查文书使用等方面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保证案审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四是明确审理步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案件后先对稽查局报送的审理案件进行严格的初审,对经初审存在的证据不足、手续不全、事实不清、数字不准、程序不当的案件一律退回稽查局补证完善或重新调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2004年共有6件案件退回稽查局重新补证。审理委员会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数据准确的案件在审结后3日内作出审理结论,对需要再补充证据材料的退回稽查局补充,对需要请示的业务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向上对口请示。

    三、注重把握四性,保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合法、公平、公正

    该局为保证每一件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都能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数字准确、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罚恰当,在审理工作中注重把握好“四性”:

    1、程序的合法性。看案卷中是否有纳税人签字的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是否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前对纳税人先行告知的送达回证;通过对案件卷宗的全面审核,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有效性。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某厂取得外省某煤炭公司专用发票一份,而将款项支付给个人许某,检查人员认为发票的取得与货款的支付不一致,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该厂宾馆装修领用材料,检查人员认为购进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时认为,要求该厂作进项税额转出证据不足,要求稽查局对许某的个人身份以及其领用的原材料在购进时是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重新核查,经检查人员补正,弄清了许某为该厂的供煤业务员,与该厂签有合同并按月在该厂领取工资,其宾馆装修领用的材料在购进时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补正证据,审理委员会作出了不予转出进项税额的审理结论。

    3、依据的适用性。在审理过程中该局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某棉业有限公司应缴税金账面连续数月一直是负数,且留抵数额逐月增加,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检查的当月留抵税款达71万元,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少记销项税金45.6万元,稽查局依据新《征管法》第63条和国税发[1998]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至少要处以0.5倍计22.8万元的罚款。审理委员会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该公司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实际后果,其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应该按照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酌情对该公司处罚了3万元,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4、数据的准确性。该局在审理案件时十分注意审核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计算的正确性,专门设计了《查补税款滞纳天数对照表》和《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传递表》,将一定期间内的天数、法定纳税期等内容都列入表中,防止出现计算错误。某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14份,且涉及四个年份时间跨度较长,在滞纳金计算上非常复杂,审理人员不厌其烦,分年逐笔复核,认真把关,准确计算出应加收滞纳金的期限和计税金额。

    四、落实五项制度,强化协调办铁案,促进稽查效果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该局还不折不扣落实五项制度,加强审理委员会与稽查局之间的上下协调,实行有机衔接,对重大案件审理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监控,从而促进了稽查效果的进一步提高。

    1、落实案卷文书制作规范制度。针对送审案卷项目不全,使审理工作无法深入的问题,该局设计了《税务稽查必查项目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等八种表格,对稽查项目作了具体规范,并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稽查案卷的格式,统一稽查案卷的目录,统一稽查文书的应用,统一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

    2、落实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备案制度。要求稽查局在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审理结论书后15日内必须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在3日内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从而确保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在规定的限期内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