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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1:23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篇(1)

第二条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遵照《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区政府正、副区长和各办、局主任或局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垂直管理单位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接受评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评议的单位,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述职或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各级评议工作人员应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评议内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4、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亲民爱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5、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管好执法队伍和其他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

6、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八条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撰写。报告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报告应以写实的手法用实例、数字、典型来说话,切忌虚浮空泛,文过饰非,弄虚作假,夸大成绩,回避矛盾。

第九条评议的准备工作:制定评议工作方案,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原则、组织形式;确定参加评议人员,进行评议的动员部署;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条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掌握情况,并在被评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参加评议人员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为主,也可以吸收部分省、市、镇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参加评议人员若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被评人员或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被评单位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在会前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述职评议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工作评议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也可以组织更大范围的评议会进行评议。人大常委会组织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时,述职人员或者被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述职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评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评议对象报告工作或进行述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评人员进行评议发言;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参加评议的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定档。对述职人员分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档次。对被评部门分为优秀、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四个档次,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计分标准:获优秀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的80%的为优秀;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60%的,为胜任(或信任);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50%,低于60%的为基本胜任(或基本信任);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低于50%的为不胜任(或不信任)。

第十五条评议结果以及参评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通知述职人员或被评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述职人员、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述职人员、被评议机关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既管评,又管改的原则,评议结束后,对被评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评议对象整改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评议的奖惩办法,凡一次被评为优秀的干部,给予通报表彰;必要时,由区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好公仆”的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胜任的,继续作为下次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胜任或一次被评为不胜任的,依法免去其现任职务。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给予相应的表彰,也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信任的单位要给予警示,并列入下次评议的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信任或一次被评为不信任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或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评议结果,并建议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第十八条参评人员多数对两次整改情况仍不满意的,被评人员或单位要作出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认真,交办的事情拖着不办,该解决的问题不予解决,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九条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交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罢免其职务。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篇(2)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审议的主要议题至迟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十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应当将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主任科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县委、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经批准,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前向旁听公民提供该次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材料。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审议的议案,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委员说明。

提议案的机关或者联名提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议案文本中写明提请审议的理由和内容,于会议举行的十天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附上有关材料。必要时,提议案的机关可以在会议上就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常务委员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案,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正案,必须附地方规范性文件案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正草案,关于修正草案的说明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如实提供被任免人员的有关任免呈报表、任免考察材料和有关材料,并于会议举行的十天前书面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的议案和其它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应当在议案文本中写明提请审议的理由和内容,并且应当附有关资料,并于会议举行的十天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章地方规范性文件案的审议

第十六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案,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案或者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或修改说明。

对于审议当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应会同起草部门进行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案,根据审议中委员提出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会同起草部门修改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章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十天,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工作报告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一般情况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分组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也可以提出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办理部门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对于一些时间跨度大、办理落实时间长的,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对工作报告是否作决定或决议、提出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议题草案后,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部门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予公布。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了解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在会后进行整理,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行文通知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必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人事任免案的审议

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被任免人员的简历、任免理由和有关材料,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的情况提出询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负责答复。

提请任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局长、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局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机关负责人必要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充分酝酿。审议中,如果意见分歧较大,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赞成表决,可暂不付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六章质询案的审议

第二十六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

第二十八条在审议质询案的过程中,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章述职评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

述职评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第三十条述职评议的具体对象、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由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确定,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个月前通知被评议人员及所在机关,被评议人员应当于会议举行的十天前报送述职报告文本。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述职评议前,向被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可将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文本印发有关人员或机关征求意见;述职评议中,可以由常务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评议人员进行测评;述职评议后,应当将评议意见告知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被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改进情况。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简明扼要。

第三十四条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篇(3)

旷日持久的官司以及巨额的赔偿款让佛山照明精疲力尽。雪上加霜的是,在公司最需要人才的时候,却曝出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

业绩大幅下滑

佛山照明近期的2015年业绩快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7665.9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6.26%:实现净利润5340.56万元,同比下降79.93%。根据Wind数据,按照中信证券行业二级分类,已披露2015年业绩快报的6家照明设备上市公司中,只有佛山照明的归母净利润出现下滑。

从主营业务来看,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的下滑同样不容忽视。2015年上半年公司电光源产品毛利率为25.08%,较2014年同期下滑1.86%:LED照明产品毛利率2015年上半年毛利率仅为18.44%,同比下滑1.93%。

记者查阅公司的财务数据发现,近年来公司业绩明显出现下滑。2011-2014年佛山照明分别实现净利润为291 66.01万元、40046.67万元、25183.14万元、26612.50万元,计算得出2012-2014年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7.31%、-37.1 2名、5.68%,而最新的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 5净利润同比下滑79.93%。事实上,其成长能力如此脆弱,背后是有原因的。

在2015年的业绩快报中,公司当将净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解释为: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系列案的判决,公司2015年度向投资者赔偿13188.99万元(含诉讼费220.57万元):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947.39万元:3)受市场影响,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致毛利率下降,利润减少。

事实上,公司将诉讼纠纷案排在第一位,就已经充分说明该起案件是导致公司业绩巨幅下滑的直接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已达到公司2015年净利润的2.47倍。

常年官司缠身

记者查阅公告注意到,上述纠纷案起源于2012年7月初,广东证监局下发的一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让佛山照明2009年、2010年、2011年涉及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关联交易浮出水面。

2013年3月6日,广东证监局对佛山照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号),根据公告显示,公司未依法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2亿元,涉及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金额达400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这些关联企业均与时任佛山照明董事长的钟信才有着亲密关系,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中有钟信才的儿子、弟弟、妻妹等。

受相应利空波及,公司股价一路震荡下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开始踏上维权之路。自2013年起,佛山照明陆续收到多封《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共275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期间,公司多次公告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曾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而提出上诉。

直到2016年1月29日,公司在业绩快报中披露向投资者赔偿的具体金额时,外界以为公司所涉及的诉讼问题已基本解决。不过,2月26日,佛山照明再度诉讼事项进展公告,30名上诉人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此也似乎预示着,公司所深陷的这场官司,远未到结束的时候。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证券虚假陈述案前,公司也陆续出现过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等问题,由此看来,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发生是有前兆的。

高管集体辞职

旷日持久的官司以及巨额的赔偿款让佛山照明精疲力尽,而雪上加霜的是,官司还没结束,佛山照明方面却出现高管集体辞职:

2015年12月9日,公司同时收到董事长潘杰、副董事长刘醒明,董事吴胜波、维安纳・霍夫曼、叶再有、杨建虎以及独立董事刘振平、窦林平、薛义忠递交的辞职报告,请辞原因均为“个人原因”。但由于他们的集体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的最低人数,及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故这9位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篇(4)

出纳会计述职报告1一年来,我基本上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了会计岗位职责,现就我一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如下述职,请予以评议:

回顾既紧张而又充实的一年时间,感觉到这是我个人工作、学习和生活上收获最大的一年,企业财务工作是一项专业相当强的工作,作为财务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借助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才能搞好企业财务核算工作,这也是一名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至此,我遵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学习了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知识、管理制度等,有压力才有动力,紧张而又充实的工作氛围给予我积极向上的工作动力。

每当工作中遇到棘手的问题,我都虚心向师傅和身边的同事请教,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我深知财务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角落,对于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从原始凭证的审核、记帐凭证的填列、会计帐簿的登记,到最终生成准确无误的财务会计报表,为相关领导部门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并据以做出经济决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信息,当然,作为我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每个月末及时收取各项目部工程量报表、材料明细帐、登记资金回收台帐、按时发放职工生活费、坚持填报各项目部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每个季度末统一装订记帐凭证、材料盘点表,做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尽职尽责,认真完成自己份内的事情,此外协助各个项目部尽我所能去做工作,不仅锻炼了我的责任心,也锻炼了我的耐性。我以热情的工作态度来增强素质,以优质高效的工作成效来树立形象。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回顾自己这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围绕自身职责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公司要求、同事们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决心以这次述职评议为契机,虚心接受评议意见,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以更饱满的热情、端正的工作姿态,认真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及业务素质,争取来年实现自己工作和生活中的美好理想。谢谢大家!

述职人:____

年 月 日

出纳会计述职报告2我从20____年__月调入____,迄今为止任职半年多时间,主要负责出纳工作。现就任职以来的具体情况述职如下:

在单位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刻苦努力,勤奋工作,圆满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方面。

一年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进一步加深了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在工作中,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和政策观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做好每件工作,能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财务工作繁杂、琐碎,整天与数字打交道,容不得半点马虎,细心是最基本的要求,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一丝不苟的作风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只有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在工作中发现问题。

三、出纳工作责任重大,而且有不少学问和政策技术问题,需要好好学习才能掌握。

出纳工作是会计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它是经济工作的第一线,因此,它要求出纳员要有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熟练高超的业务技能,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作为一个合格的出纳,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要求:

1、学习、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

2、出纳工作需要很强的操作技巧。

打算盘、用电脑、填支票等都需要深厚的基本功。作为专职的出纳员,不但要具备处理一般会计事物的财务会计专业基本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处理出纳事务的出纳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

3、做好出纳工作首先要热爱出纳工作,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4、出纳人员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各种印鉴,既要有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并相互牵制;

也要有对外的保安措施,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5、出纳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要热爱本职工作,精业、敬业,要竭力为本单位中心工作,为单位的总体利益、为全体职工服务,牢固的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以上是我一年以来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也是我不断在工作中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一个过程。在工作中学习和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使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得到了迅速提高,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还将不懈的努力和拼搏,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我任职一年来的述职报告,不妥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述职人:____

年月日

出纳会计述职报告3本人自调到____信用社工作以来,在社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支持下,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年来,本人能够自觉主动地学习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与联社下发的文件精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职业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事业心,以主人翁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牢固树立“社兴我兴、社衰我衰”的工作意识,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能够牢固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时刻把文明优质服务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广大客户监督,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力求做一名合格的信合人;能够积极参加信用社举行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在业余时间,自学本科课程,参加远程教育考试,为更好地适应各岗位的需要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恪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在担任出纳工作时,能够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的要求,做到“自觉、自律、自制”。每日营业终了认真轧计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发生额,并与现金库存核对一致,确保现金库存簿与实际库存现金、总账余额相符,做到帐实相符、账款相符。能够认真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损伤币的兑换业务,整点时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能够及时勾对流水账目和现金收付登记簿。严格按照金库保管制度,做好库房的保管工作,做到库匙分管、同进同出。

三、增强防范意识,落实“三防一保”。

安全保卫方面。一年来,本人能够不断地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值班守库期间能够严格按照 “三防一保”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熟记防盗防抢防暴预案,熟练掌握、使用好各种防范器械,做好“三门”反锁检查工作。经常检查电路、电话是否正常,防范器械性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当出现异常情况,能当场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能主动上上级汇报等等,能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并确保值班守库二十四小时不失控,保护信用社的财产安全。

四、团结奋进,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中学校长述职报告 ·教师个人述职报告 ·园长述职报告 ·总经理述职报告 ·护士长述职报告 ·教师年度述职报告 ·个人述职报告·公务员转正述职报告

“团结他人,与人为善”一直是我待人的准则。在工作中,能够团结同事,和睦相处,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在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共同创造和谐的氛围。同时,不断地进行自我定位,更新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水平。

总之 ,一年来,在上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的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业务能力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虽然在某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如对金融财会知识了解不够,对信用社改革有待作进一步的了解等,但我相信,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同事的热情帮助下,我必定会把工作做得更稳更好,争取在新的一年中会有更好的成绩。

出纳会计述职报告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回首过往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迄今为止任职一年多时间,我主要负责出纳工作。

出纳工作职责是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货币资金的核算和现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的保管等重要任务。出纳工作责任重大,而且有不少学问和政策技术题目,需要好好学习才能把握。因此,工作的效率很一般,对工作形成了难度,如何办理货币资金和各种票据的收进,保证自己经手的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安全与完整,如何填制和审核很多原始凭证,以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等题目,通过实践,业务技能得到了很快的提升和锻炼,工作水平得以迅速的进步。

现将我在____年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出汇报:

1.____、____年1-11月收进情况:____年16558409.30元,____年12917304.10元,较____年增长28,其中药品收进较____年增长41。

2.____年1-12月用度19270198.80元,____年1-11月用度23107672.30元

3.合作单位4-11月______生门诊和住院用度219832.58元,已收回217635.31元,余2197.27元未收回

4.医保住院患者______生110笔用度946291.58元,已收回107笔用度940726.57元,余3笔用度5565.01元未收回

5.咨询后来院检查情况:8-10月门诊用度4135.94元,8-10月住院用度47404.68元;

医疗服务部业绩情况:10-11月门诊用度4006.02元,10-11月住院用度17539.48元。

6.2月份迎接审计部分对我院的账务检查工作,做好前期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中可能出现的题目做好统计。

7.及时发放职工工资和职工工作餐券。

8.10月份大兴区社保中心来我院检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目前我院签定劳动合同人数为11人并为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9.自8月份开始我和倪志鹏共同完成了职工基础奖的发放工作,每次我们都是核算几遍,由于这是关系到个人的利益。

8-11月共计提26029.2元,发放

16734元。

10.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假如本月有职员减少,应在本月25日之前到社保办理,否则下月将发生用度,根据医院职员的增减及时做好社会保险的变更。

11.自6月份-至今我参与收费处的倒班工作,使我了解很多关于医疗方面的知识,如何查看处方,如何收费,从物价方面了解医院的收费情况。

12.12月18日与开户银行办理了免费单位账户结算证,这样可以在网上实时查询账户的每笔交易情况,不用再电话查询。

出纳工作实在就是不断的在工作理论转化为实践的一个过程。只有通过在工作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够使业务技能进步,使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得到迅速进步,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还将不懈的努力和拼搏,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____年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之处:

1.日常工作中有些做的不够细致、深化,往往只局限于格式,停留在表面,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以后如何将工作做细作深,应是今后工作中的又一重点。

2.财务工作是对医院经营活动的反映、监视,需要从医院的整体来考虑数字所反映出来的题目,这不仅要了解医院的财务状况,还要结合院内其他部分的信息综合考虑。

出纳工作是会计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它是经济工作的第一线,因此,它要求出纳员要有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熟练高超的业务技能,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作为一个合格的出纳,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要求:

1.学习、了解和把握会计法规和医院制度,不断进步自己的业务水平。

2.出纳工作需要很强的操纵技巧。

作为专职的出纳员,不但要具备处理一般会计事物的财务会计专业基本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处理出纳事务的出纳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

3.做好出纳工作首先要热爱出纳工作,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4.出纳职员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各种印鉴,既要有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并相互牵制;

也要有对外的保安措施,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5.出纳职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要热爱本职工作,精业、敬业,要竭力为本单位中心工作,为单位的总体利益、为全体职工服务,牢固的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____年工作计划:

1.做好基础工作,加强与科室间的联系

在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还要积极参与到医院的经营活动中往,做到事前了解,事后分析,只有把握了第一手资料,才能够加强猜测、分析工作,按照医院要求,做出的工作计划和数据分析。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财务计划,监视医院对资金进行公道、有效地使用,使医院效益化。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发生与计划数较大差异时,及时与院内沟通,分析查找原因,根据差异及其产生原因采取行动或纠正偏差,或调整已有计划,同时也为日后的计划安排积累经验。

2.力求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好财务工作分析的基础工作,才能为领导提供真实有效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财务分析及决策依据

3.做深、做细日常财务工作

在接下来的一年,我计划多花一些时间,多研究研究财务软件的功能模块,尽可能使现有的功能得到充分利用,让医院的财务工作更上一个台阶,起到真正的治理、控制作用。

4.不断吸取新的知识,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进步业务水平

在平时的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外,同时要多向其他部分的同事请教,尤其在工作中碰到非财务专业的业务事项时,要在彻底了解清楚之后,进行处理,保证数据的公道性。

5.加强内、外部的沟通,搜集有关信息

在新的一年中,对内需要财务和各部分之间经常进行沟通,形成一种联动效应,对企业的各种信息作一个动态的把握,对不同时期的各种信息资料不断更新,把握每一项目的进展、最新的信息。对外加强与地方财税部分之间的联系,及时把握有关政策信息,为医院的经营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

6.让每月的报表更加公道化

结合医院经营状况从统计方面每月做出相应的报表,给院内提供第一手的数据来把握医院的治理经营。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出发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相信竞争更加激烈的一年,机遇和挑战共存将进一步激发我的斗志和工作热情,请领导和同事们多为我提出宝贵意见,我决心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我们医院美好的明天增砖添瓦,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述职人:____

年月日

出纳会计述职报告5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

日月如梭、时光飞逝,转眼间又到了新的一年,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历程,在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指导和帮助下,使我在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工作技能、思想修养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比较圆满的完成自己应负担的各项工作。现将我的述职汇报如下,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审议。

一、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作为一名中层干部,要想作好本职工作,首先必须在思想上与公司保持高度的一致。为此在履行日常财务核算及监督职能的同时,不断地进行政治理论、时政要闻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认真领会中央“两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通过一年来的学习,极大的提高了我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增强了分析问题、把握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二、以身作则,廉政勤政

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深知廉洁自律的重要。为此,平时一方面工作,一方面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我在思想认识上不断

提高,与时俱进,增强了拒腐防变的意识。另一方面,在行动上,我坚持“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为此,我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切实保持艰苦奋斗和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

三、年度主要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及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的情况

在财务部工作的这几年,自己始终坚持坚定的政治立场,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公司保持一致,严于律己、团结同志、尽职守则、勤奋工作。________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公司领导大力支持下,工作重点是成本控制,服务于各生产单位,为此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基建、生产财务计划,正确履行财务职能。

________年各单位责任成本严格控制在计划之内。

2、积极推进了核算、定额管理及科目负责制,与各单位一道制定了班组考核及科目负责制管理办法,定期会同各部门对公司所属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3、按月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对主要指标进行深层次的细化分析。

总结成本控制方面的经验,查找生产经营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控制成本的具体措施。

4、响应公司“双增双节”活动,在做好本部门的双增双节的同时,按部就班地落实公司百条项目任务的完成。

5、推动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做好日常固定资产检查工作。

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在用低值易耗品账、卡、物相符。

6、加强存货购入的监管,扩大存货招标采购的范围,在保证存货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降低存货的采购成本。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篇(5)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最早萌发于80年代,但90年代才在陕西省全面展开。1991年,陕西省西安市、铜川市、韩城市和三原县人大常委会在学习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开始组织委员和代表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其后,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纷纷效法,渐成规模。1994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研究、吸收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了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的述职评议,首创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的先例。

述职评议的产生和形成,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实际需要,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人治和腐败现象,多次反复地讲,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与民主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要通过改革,健全法制,实行法治,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讲:“在我们国家,任何人都要接受监督。掌握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必将导致腐败,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而不是个人行为。各级人大要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程序化。”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和法治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讲话精神,成为地方人大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动力。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肯定了这一新的监督形式,使述职评议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2.九十年代初,我国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一是从依靠政策向基本和主要依靠法律转变;二是由权力经济向民主经济过渡,从依靠行政命令向依照市场经济法则和价值规律办事转变。市场经济也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保障和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一方面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方面加强法律的贯彻实施,强化对执法部门,特别是对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情况的监督。

3.近年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物质刺激和利益驱动下,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这些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监督,加强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防范腐败滋生。

4.在过去的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报告,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询问、质询,组织代表视察、评议政府和两院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等形式,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些监督形式,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整体工作监督的份量比较重,对领导人员个人的监督比较轻,缺乏对他们的检查,较少了解他们的工作表现和思想状况,对他们工作方面的改进和思想作风方面的转变帮助不多,没有把对整体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没有把选举任命和选举任命后的检查、督促、帮助、支持连续起来,没有形成直接、具体、有效的监督机制。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研究,探索一条加强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监督的新路子。

在述职评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各地人大常委会采取了两方面成功的措施:

一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改进办法,促进述职评议工作稳步开展。述职评议刚刚兴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就密切关注此项新生事物的发展,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经验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总结,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施,初步实现了述职评议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经过三年实践,1998年,对述职办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使述职评议的措施更为得当,成效更为显著,保障了述职评议工作的深入进行。1999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又着手制定九届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规划,以保障本届述职评议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步骤地进行。

二是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和帮助,保证述职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1994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述职评议,常委会党组向省委专呈了请示报告,省委领导肯定了述职评议的意义和作用,对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全省述职评议工作很快打开了局面;1996年10月和199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又先后两次就改进和完善述职评议工作,解决述职评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向省委呈送了请示报告,得到了有力的支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时,常委会党组也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请示,得到了同级党委的支持和帮助。

二、述职评议的做法和体会

采用恰当的述职评议的方式和方法是取得述职评议成效的关键。陕西省在述职评议工作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主要环节,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1.明确规定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述职评议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l)把述职评议纳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范畴,使述职评议成为权力机关的日常性工作;(2)发挥了人大法律监督在国家监督机制中的作用,使述职评议与党委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事监督体系;(3)体现了人大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特点,使述职评议更具民主,监督的力度更大,效果更好。

2.明确规定述职评议的对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和任命的政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这样做 :一是政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是政府的组成人员,依法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二是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有主要责任,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应主要加强对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监督。通过对正职领导人员法制观念,执法决策水平,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达到对部门执法状况的检查监督。

3.明确规定不安排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述职评议开展之初,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曾把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作为述职评议的主要对象,省人大常委会也在1996年制定的述职办法中做了有关规定。但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感到,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每年在人代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本身已带有述职性质,再安排他们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似有重复述职之意。

4.严格规范述职评议内容。述职评议开展之初,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的内容究竟应当包括哪些方面尚不十分清楚,有的把述职评议的内容和重点主要放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变政府职能,执行党的干部管理政策,搞好机关自身建设,以及述职人员的德、能、勤、绩表现上。这样做,没有很好地体现人大监督的性质、特点和作用,也容易把人大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干部混为一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审慎研究,将述职评议的内容确定为三方面:(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2)依法履行职责情况;(3)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这三方面内容,集中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基本性质和特点以及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范围,给述职评议做了较为准确的定位。

5.明确规定述职评议的基本形式是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采用什么形式进行述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始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是向常委会视察组述职,也有的用书面形式述职,还有的在不同的会议上述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实践,认为让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最能体现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特点,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便于常委会委员直接进行评议,述职人员直接听取评议意见,从而提高述职评议的效果和质量。

6.明确规定述职人员应当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述职评议开展之初,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安排述职的随意性较大,有的述职人员被重复安排述职,有的则未安排述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安排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既是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必要途径,也是被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向选举任命他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表现。因此,每个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都应以述职人员的身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考虑到述职评议量大面宽,从准备到结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规定每个述职人员在本届任期内安排述职一次。

7.要求述职人员写好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进行评议的根据,述职报告写得全面、客现、真实,评议才能有的放矢,评有所得,议有所获。因此,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提出明确要求:第一,述职报告必须由本人亲自起草,以便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述职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精神面貌。第二,述职报告要写得实事求是,尽可能准确地估价自已的成绩和缺点,点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拿出改进措施,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第三,述职报告写好后,述职人员应在本部门职工大会上先行报告,征求干部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再根据干部群众所提意见对述职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增加述职报告的透明度,提高述职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四,述职人员在起草述职报告时,应加强与人大有关部门的联系,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呈交人大常委会,以便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提前做好述职评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述职评议如期进行。

8.深入开展述职评议视察活动。为了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掌握述职情况,决定述职评议如何安排,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开展评议提供必要情况,述职评议前,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前往述职人员所在部门进行视察。通过召开部门领导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离退休老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职工群众等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以及个别走访、专门调查等形式,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写出视察情况报告。

9.认真听取、评议述职报告。述职评议开始,人大常委会先召开全体会议,让述职人员面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郑重述职;然后,召开分组会,让述职人员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评议。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可以对述职人员所在部门的工作提出看法、意见和建议,可以对述职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对述职人员的缺点、错误和不足之处提出批评指正。为了增进评议效果,评议时,人大常委会还邀请政府领导和人事、监察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工作。

10.切实落实述职评议整改意见。述职评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将述职评议意见送达述职人员所在部门。述职人员按照述职评议所提意见,对所在部门和本人的工作进行整改,是最终实现述职评议目的的关键。为了落实整改意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整政工作做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一是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达述职人员所在部门,供述职人员在本部门对照整改:同时,将评议意见分送党委和政府,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要求述职人员在两个月内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如实汇报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评定,直至满意为止。需要对述职人员进行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改进述职评议工作的几点建议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篇(6)

一、一个月中工作内容

1.医院标志设计。前两个周我主要负责医院的vi设计,主要是标志设计。

2.加强设计软件的应用能力。后两周主要是学习熟练掌握设计软件,加强的审美能力,同时也制作了一部分新的标志设计方案。

3.辅助同事完成部门的其他一些业务。我们这个平面设计部门是新近才重新拾起的,很多事情都要从头开始,大家都在查资料,跑业务,我负责驻守办公室和辅助并积极配合同事完成部门的其他一些业务。

同时我觉得自己应该利用休息时间跑业务,一则可以提高公司知名度,二则挑战自己,培养自己的社交能力。在公司内时刻谨记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时出勤,不做违反工作规定及有违公司形象的事。

二、一个月有哪些成长,哪些还需改进:

回顾参加来工作的情况,对照职责,认为自己还是称职的,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首先.在色彩把握上有待提高;

其次.设计的综合应用能力距公司要求还相差甚远;

第三.在业务范围上还有待于突破;

第四.自己在综合素质上,与人相处上能力上有所欠缺。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要培养自己的色彩感知能力,多学多看成功的设计作品,增强自己的设计审美能力和软件运用能力;我要虚心向其他同行和同事学习业务方面的经验,借鉴好的工作方法;同时在业余时间努力学习更多的知识,扩大猎取知识的范围,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使自己的全面素质再有一个新的提高,以适应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要进一步强化敬业精神,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完成工作的标准。

值得欣喜的是,在工作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优点:比如积极听取领导和同事的意见,对自己的工作和学习加以改进,我喜爱文学,文字表达能力强,这在设计中也必不可少,我擅长手绘,踏实好学。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篇(7)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经济参考报社对《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等九篇涉案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转载,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九篇涉案作品的赔偿判决加起来是3.8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转载《王健林:一个人的10个亿 22年造“万达”综合体》等八篇涉案作品时,虽注明来源为“经济参考报”,但未经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在转载《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一文时标注来源为“中国新闻网”,未注明该作品最初刊载的报刊出处,其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和侵权,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还需在其经营的网站新闻中心频道首页以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下面摘登判决网易转载《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一文侵权的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82号,2013年3月7日]主要内容:

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人刘家辉,被告委托人朱继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诉称:被告是网易的经营者,原告于2011年5月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于是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取得合法授权后使用原告的作品,被告此后假借与原告磋商的机会,无视原告停止侵权的要求,不仅继续使用,甚至篡改作品来源及作者名字。《方烨: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为2011年8月26日被告转载的作品。根据《经济参考报》与作者的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经济参考报》所有,原告对于《经济参考报》上刊载的作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文字、图片、图表等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此种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在网易首页显著位置公开道歉;2、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费500元,承担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2400元、公证费769.23元、其他合理开支1598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存在篡改涉案作品来源及作者名字的行为,原告不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和人身权,原告请求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告不存在篡改涉案作品来源的行为。2、被告不存在篡改涉案作品作者名字的行为。3、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也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人身权利。4、原告要求在网易首页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二、被告在收到本案诉状时翻查网易网站全网,未能在网易网站上查到涉案文章,故原告有关停止转载的请求已经失去履行可能,应依法予以驳回;三、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恶意,原告诉状中陈述与事实不符;四、原告请求侵权赔偿畸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文章主题为事实消息采编,仅含有少量记者评论,原告对文章的智力创作较少,仅应当享有少部分著作权权益。2、原告要求的涉案文章赔偿数额标准为千宇500元,这一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或相关规定,并明显高于市场价值。3、原告诉请要求律师费、公证费,其他合理开支,属于原告自己造成的额外支出并且扩大其合理支出的范围,应由其自己承担费用,原告主张的其他合理开支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任何说明,故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原告所属《经济参考报》登载其所聘记者采写的《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署名为“方烨”)文章,该文章总字数约950字。

2006年7月1日,原告(甲方)与上述文章作者方烨(乙方)签订《聘用合同书》,主要内容包括:甲方聘用乙方从事采访中心部门记者岗位的工作。乙方服从甲方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或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乙方署名的,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无乙方署名的,甲方享有著作权。职务作品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2009年8月20日,原告与方烨签订了《聘用合同续签书》,将《聘用合同书》期限延至2012年6月30日。上述协议书有原告签章及方烨签名。

被告系网易网站(网址)的经营者,该网站新闻中心频道热点新闻栏目于2011年8月26日刊登了《方烨: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一文,标题下方注明“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文末署名“方烨”,并再次注明“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2012年2月24日,原告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百度搜索涉案文章进入被告网站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提交中国新闻网网页打印件显示,上述文章转载自中国新闻网,中国新闻网2011年8月26日转载涉案文章时注明了“来源:经济参考报”以及作者“方烨”。转载时原被告与中国新闻网以及原被告之间均不存在合作关系。被告另提交2012年11月6日百度网页打印件显示,当日通过百度搜索,被告经营的网易网站已不存在涉案文章,原告对此无异议。

原告另提交2011年5月、2012年6月电子邮件打印件两份,称邮件收件人均系被告工作人员高欧“gaoou”(邮箱地址),内容分别为原告编辑刘砚青及原告委托人刘家辉律师向被告函告涉案侵权事实。其中2012年6月刘家辉律师发送的邮件附有律师函一封,内容为原告委托人受原告委托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支付使用费、作出不再侵权的承诺。被告称未收到原告发出的律师函,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以涉案文章具有专业性为由,主张经济损失以每千字50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其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在本院受理的(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81至1285号案中分摊,每案主张律师费2400元、公证费796.23元、其他费用1598元,上述共计4794.23元,已提交《委托协议》及律师费发票12000元、公证费发票复印件10000元、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票据799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经济参考报》、《聘用合同书》及《聘用合同续签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2093号公证书、MSN沟通函件、电子邮件及附件打印件、《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票据、公证费发票复印件,被告提供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文章登载于《经济参考报》时署名为记者方烨,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方烨是《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一文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系职务作品。涉案文章均创作完成于方烨任职期间,且原告与上述作者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及《聘用合同续签书》也已明确约定其为完成原告工作任务或以原告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涉案文章均为上述作者为完成原告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原告与方烨所签《聘用合同书》及《聘用合同续签书》明确约定上述作者对其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原告所有,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因此,原告对涉案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转载涉案文章,且未注明该作品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章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删除涉案文章,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转载原告文章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本院不再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请。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本院认为被告应在其经营的网易网站新闻中心频道首页以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计算依据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合理程度以及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等因素,并参考我国相关稿酬支付标准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发现侵权后通过向被告发送邮件及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但被告未予删除涉案文章的侵权事实,虽提供了电子邮件及附件打印件等证据,但对于其主张的邮件收件人的身份及其有权代表被告处理涉案侵权事宜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该侵权情节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经营的网易网站新闻中心频道首页以连续四十八小时登载声明的方式向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900元;

三、驳回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篇(8)

中图分类号:D9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2?0123?06

法官惩戒制度在清末修律的筹备计划中已有弃旧革新之议,民初,沿此路径曾制定过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但是,在旧文化与新制度的激烈碰撞中,法官惩戒制度并没有实践的政治空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按照五权分立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惩戒法》,形成了基于传统语境的独特法官惩戒模式。当前学界对此关注不多,笔者的探讨着眼于惩戒程序的梳理,并限于普通法官。

一、法官惩戒的立法

南京政府之前,关于法官惩戒制度即有区别于传统模式的动议和实践。清末修律计划中,曾拟由法部制订专门的《法官惩戒章程》,由于清廷迅即覆亡,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夭折了。后续的政权沿袭清末的路径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实践,其历史轨迹如下。

(一) 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

北京政府时期,在西方法治理念的框架内,法官制度也因之模仿西方样式进行了变革,专门的法官惩戒法终于从计划走向实践。涉及法官的专门惩戒法,最早可溯及至1913年1月9日袁氏政府以教令形式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1]。虽然文官惩戒法律法规的颁行可以适用于法官,但与现代法官制度的理念颇有格之处。鉴于此弊,1915年10月15日,袁氏政

府公布了《司法官惩戒法》,该法共五章,三十四条[2]。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①,是法官惩戒近代化迈出的第一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时代意义。

(二) 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

南京政府成立后,按五权分立理论重新界定了权力的结构模式。1928年司法院成立,依据当时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和《司法院组织法》,司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 机关,执掌官吏惩戒权。1931年12月,司法院下属机构经调整更名为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3]。终政权之鼎革,法官惩戒一直由其中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议决。

1. 过渡性法规

1926年2月17日广州国民政府颁行了《惩治官吏法》[4]。这是一部综合性惩戒法规,分三章,共十九条。依据该法第一条,其惩戒的对象即包括司法官。鉴于综合性惩戒体制权力混沌的弊端,在五院制政府成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5月12日曾经颁行关于法官惩戒的专门法规,是为《法官惩戒暂行条例》[5](414?417)。为配合惩戒的运行,还相应地成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1928年7月2日又呈准公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办事细则》[5](335),1928年8月7日,法官惩戒委员会还公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秘书处分科规则》等[5](336)。由于五院制政府的成立,该委员会随后被裁撤,其职权归并于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2. 专门惩戒法

1931年6月8日,国民政府颁行了《公务员惩戒法》[6]。该法共二十八条,六章,包括通则、惩戒处分、审议程序等基本内容。该法出台后,《法官惩戒暂行条例》当然地废止。虽然该法第一条规定:公务员非依本法不受惩戒,但法律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因为前述“暂行条例”并非“法律”②,而且从该法颁行后直至新中国成立,也没有制定“法律”性质的“别有规定”的法官惩戒规范。因此,普通法官的惩戒皆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照《公务员惩戒法》进行。这是法官惩戒的最基本规范。在适用中,还对该法进行了一系列因时制宜的修正:如1933年6月,通过对第十条的修正案,强调了对多个应受惩戒行为,以及一案多人的惩戒案实行惩戒机关就高不高低的原 则[7]。 1948年4月1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后的《公务员惩戒法》[8],对其中的一些不当或不精确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休职之惩戒处分,作为撤职的次轻处分。

3. 惩戒组织法

为配合《公务员惩戒法》的施行,1931年6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9],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任免、内部机构及其权限、议事规则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依照该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为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管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及中央各官署委任职公务员之惩戒事宜。南京政府时期普通法官皆属荐任职以上,故统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掌情况为: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委员九至十一人,简任。委员的人选,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委员中应有三至五人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充简任法官者,该条强调的是委员的法律素养和官等要求。此外,在这一整体要求之外,还有个体要求:委员应年满三十岁而且对政治法律有深切之研究,同时还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简任公务员二年以上或荐任职公务员五年以上者;对“党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此条强调的实际上是政治素养的要求,作为综合性惩戒机构,在当时政治环境下,有其合理之处。惩戒组织法也进行了一系列修正:如1938年5月12日国民政府颁行的修正案,对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件时应出席的委员人数,以及一些办事机构的设置作了修订[10]。1948年,又再次修正。

4. 规则与细则

根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另定办事细则的规定,司法院于1934年7月21日颁行了《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11](338)。该规则共二十条。其主要内容为规定委员长、委员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议事的基本规则。关于委员长,如有事故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临时之。至于委员,规定非有正当理由并经委员长许可,不得缺席会议。

1934年8月31日,司法院第267号指令颁行了《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书记厅办事细则》[11](339?340),对书记厅内部的分工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书记厅设有书记官长,承委员长之命处理并指挥监督书记厅一切事务。书记厅内设有总务科、文书科、议事科。其中文书科掌理的事项为:文电撰拟、收发、登记等事项,卷宗编档保管,搜集图书,编制工作报告,以及编辑特刊等事项。议事科职掌为:通知分配惩戒案件以及配受委员等事,通知开会及开会准备事项,关于审议记录及整理事项,议决书校对正本事项,以及惩戒统计事项等。

由上述近代以降的法官惩戒制度的历史轨迹可见,从清末的动议到民国北京政府的实践,再到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创造性变革,法官惩戒立法由专门惩戒法走向了综合性惩戒法。这种变化是立足于传统的转向,其利弊难以一言尽之。从立法上看,除特别法官如选任、简任等官有其特别的惩戒法规外,普通法官的惩戒规范体系即由上述基本法、组织法及其一系列办事细则构成,体系颇为完备,值得我们进行历史性审视。

二、法官惩戒的启动程序

法官如有应受惩戒的行为,通过主管机关的提请、律师或者律师团体的控告或者冤屈者的呈控等方式进入官方惩戒的启动程序。提起惩戒有法定的程序,通过法定机关的提请启动惩戒程序,是惩戒的发端。因为惩戒机关的运作是被动的,它不能自动地发动惩戒程序,故确定合理的有惩戒提起权的机关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法律实现的应有程度。

(一) 法官惩戒的移付机关

《公务员惩戒法》规定提起惩戒程序可经由两类途径。一种为监察院提起惩戒程序,监察院认为公务员有应受惩戒之情事应付惩戒者,应将弹劾案连同证据依如下各款规定移送各自所属的惩戒机关:即国民政府委员送中央党部监察委员会;此外之政务官送国民政府;事务官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另一种为各该长官提出惩戒程序:各院部、会长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认为所属公务员有应受惩戒之情事者,应备文声叙事由并连同证据送请监察院审查。此外,各该长官对于所属荐任职以下公务员得迳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

由于官等序列的差异,不同官等法官之惩戒应依法送呈不同的惩戒机关。其初,五院院长皆为国民政府委员,故司法院院长之惩戒,理所当然地移送中央党部监察委员会。其后,因为《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五院院长不再兼任国民政府委员,此时是否还依旧制,曾有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因为惩戒主体的变更会影响到政治地位和程序权利。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受高等惩戒机关惩戒的法官被惩戒的概率也相应变小,而且按照当时的法制环境,高等惩戒机关的惩戒程序更为简单甚至没有规定的程序,如果惩戒不是因为政争所致,这实际上是赋予这类法官的特权。如我国清代即规定官员的惩戒需提高审级甚至组织特别审判庭,即在案件“准入”上就增加了难度,更何况其他程序利益。这既是官体官威的体现,也是等级特权所需。

弃却利益总是不容易,上述争议不久即有结果。据1932年8月12日国民政府训令称:将五院院长等政务官不归中央监察委员会惩戒,“既非立法当时之本意,尤与现制五院各自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之精神不合”[12](408)。因此,司法院院长提高惩戒机关等级的待遇不变。司法院院长之外的其他政务官序列的法官,其惩戒权归于直属国民政府主席的政务官惩戒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国民政府委员7至9人组成,惩戒事件议决后报国民政府以命令宣告。”[13](284)除上述特权法官外,所有普通法官的惩戒皆应移送到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二) 惩戒启动程序

根据1929年公布、1932年6月24日由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弹劾法》[12](407?408),惩戒案件的启动程序为:如有法官应受惩戒,须由监察委员就其违法或失职之行为向监察院提出弹劾案。弹劾案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详叙事实。监察院收受弹劾案后,再由提案委员之外的监察委员三人予以审查,如经多数认为应付惩戒时,监察院应即将被弹劾人移付惩戒。前述案件审查,由监察院全体监察委员按序轮流担任,旨在保证审查程序能够公正、有序地进行。如果该弹劾案经审查认为不应交付惩戒,但提案委员对此有异议时,应将该弹劾案再付其他监察委员五人进行审查,此次审查为最后之决定。在这里,异议审查增加了人数,且令先前审查委员回避,是为程序正义的一般要求。为避免程序上的繁复,异议审查实行一审终局的原则。弹劾法强调:监察委员在提出弹劾案时,应本着慎重和严肃的原则,力争避免草率提案。同时,为保证提案提出后不因不正当的干扰而滋生弊端,弹劾案一经提出,不得撤回。

《弹劾法》第七条规定:审查弹劾案之委员,与该案有关系者,应行回避。为保证监察委员弹劾权力的独立性以及弹劾程序的公正性,该法规定:监察院长对于弹劾案不得指使干涉,而且对于任何弹劾案在未经移付惩戒机关前,不得对外宣泄。如果弹劾案内法官的违法或失职之行为,情节重大、有急速救济之必要者,监察院在将该弹劾案移付惩戒机关时,得通知该主管长官为急速救济之处分。主管长官接到该通知后,如不为急速救济之处分,被弹劾人受惩戒时,该长官应负相应责任。因监察院行使监察之权,故惩戒机关对于移付惩戒之案件有延压时,监察院得依法质询。关于惩戒启动程序的直观性表现,如下述案件[14]:

本院移付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文(二十二年二月六日)

为移送事:案据监察委员高友唐呈劾浙江新昌县法院推事周文亮渎职殃民一案,当经派由监察委员高一涵、李梦庚、周利生等审查。兹据报告:认为应付惩戒等语。相应钞检各件,移请贵会查核办理!此移。

上述是对监察院在惩戒程序启动时的相关流程进行的大致说明。从其基本流程来看,在启动程序的设置过程中,比较注重正当程序的理念。根据五权分立的原理,将惩戒提付权与惩戒审议权分开,形成权力制衡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惩戒程序的公平。

三、法官惩戒的议决程序

依照《公务员惩戒法》,法官惩戒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为议决程序, 包括从案件的收受直至裁判书的作出等一系列环节,非常细致和精密。

(一) 案件收受与分配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接收移送惩戒的案件后,根据前述惩戒委员会书记厅《办事细则》:对于每日收到的文件,应由文书科收发员摘由、编号、注明文到时日、加盖“最要”“次要”戳记、登入总收文簿送书记官长室分交各科拟办。根据司法院颁行的《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11](338),惩戒案件应按收案编号次第及各委员席次轮流分配,以避免徇情与推脱。委员的席次,以任命的先后决定,如系同时任命,则以名次之先后定之。

(二) 案件初查

案件按文书流程处理后,即应开始惩戒审查程序。审查结束,应提出审查报告,由委员长召集审议会,如认为有调查之必要时,应先行调查。调查委员在质询被付惩戒人、传询证人或命令鉴定时,均应通知所定日期,并于本会会所进行。惩戒委员会除依职权自行调查外,还可以委托行政或司法官署调查,委托调查在各该机关进行。调查委员调查完毕,应于十日内向委员长提交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被付惩戒人姓名、官职、性别,被付惩戒之事实,凭证及调查经过情形。

(三) 受惩戒人的权利保障

对于受移送惩戒之惩戒事件,在惩戒案件审议过程中,被付惩戒人有法定的知情权、申辩权等权利。据该《公务员惩戒法》第十五条:惩戒机关收受案件后,应将原送文件抄交被付惩戒人,并指定日期命其提出申辩书,在必要时,并得命其到场质问。如果被付惩戒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惩戒机关得迳为惩戒之议决。

(四) 停职与回避等程序

惩戒委员会如对所移送之惩戒事件认为情节重大者,可以通知该管长官先行停止被付惩戒人之职务。法官停职有法定的情节:一是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二是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三是依刑事确定判决受拘役以上之宣告,正在执行中者。根据中立性原则,惩戒委员会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回避,其回避事由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推事回避的规定。根据司法院颁行的《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回避事由的审查由委员长召集委员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议决行之。对于文书的送达,也有明确的规定: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及前述“办事规则”,关于被付惩戒人之文书遇有不能送达时,准用刑诉法关于公示送达的规定。

(五) 审议程序

按《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针对法官惩戒案件,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得有委员七人出席方可开议。惩戒案件开议,由委员长指定一人为主席。委员长对于惩戒事件可以查察程序进程,但不得干涉惩戒。根据前述惩戒委员会的办事细则:委员长在接到上述报告书后,应即指定日期召集审议会。惩戒委员会审议事项时,各委员均须陈述意见,其次序始于末席递推而上直至主席,审议会之议事不得公开。在整个过程中,各委员及职员均应严守秘密。惩戒机关议决案件,遵循多数决的原则。依据《公务员惩戒法》:议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来决定。如出席委员的意见分三说以上,不能得过半数之同意时,应将各说排列,由最不利于被付惩戒人之意见,顺次算入次不利于被付惩戒人之意见,至人数达到过半数为止,以此说为确定之处分。1948年,国民政府“行宪”后,在内外交困中,还公布了修正后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11](7),进一步完善了惩戒程序的司法特性。如该法修正第五条: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依法审议惩戒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此举类似于法官审判的规定,符合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

(六) 议决书处理程序

根据上述书记厅的办事细则:审议议决后,应将审议记录送交本案原配受之委员,并由其于五日内制作议决书。议决书应包括如下内容:① 被付惩戒人姓名、官职、性别、年岁、籍贯、住所。② 主文。③ 事实。④ 理由。⑤ 年月日及审议出席各委员署名盖章。惩戒议决后制作的议决报告书,由出席委员全体签名。该议决书应按规定程序分别予以送达、咨照和呈转。此外,书记厅应将文卷归档,由文书科收发员将种别、类别、案由、件数、附件等项记入档卷编存簿并随簿送该科管卷员登簿盖章。

(七) 程序冲突的处理

如果惩戒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冲突,《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在惩戒过程中适用刑事程序优先的原则:第一,惩戒机关对于惩戒事件认为有刑事嫌疑者,应即移送该管法院处理;第二,同一行为已在刑事侦查或审判中者,不得开始惩戒程序;第三,同一行为在惩戒程序中开始刑事诉讼程序时,于刑事确定裁判前,停止其惩戒程序。在刑事程序完结后,惩戒委员会再根据刑事审理的结果以确定惩戒程序的运作。

惩戒议决中的主要环节为案件审议程序,虽然惩戒法的规定较之诉讼程序相对简略,但不失正当程序之意旨。其流程如下述惩戒案。本案中被付惩戒人镇江地方法院法官钟士成等,于1935年审理五洲药房人陈念棠告诉刘德培等伪造商标之案。陈念棠以该法官等故为出入,向同院检察处告诉,检察处以“未能证明”决定不。陈念棠因此又以违法渎职各情呈监察委员提起弹劾,由监察院咨请司法院移付惩戒而发交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审议中,钟士成等辩称,其所拟判决系误漏法条,并非故为出入,而且该案曾经司法行政部议定:钟士成等因异常疏忽,予以儆告。鉴此,钟士成等申请适用一事不再理之原则,免予置议,也即不应再启惩戒程序。但惩戒委员会认为:儆告为监督权之发动,与惩戒处分由惩戒权发动者不同,不得援用一事不再理之例。钟士成等承办讼案,对于法条字句以及商标注册之公文书概行忽略,率予判决,情节严重。因此,各予以相应惩戒。[15]

四、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

《公务员惩戒法》中关于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规定得非常简略,这可能首先是因为执行程序在本质上是个行政程序,没有必要像议决程序一样进行司法化地设置各个环节。其次,惩戒议决系一裁终结,在当时也没有规定细致的再审议程序,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即便有议决错误,也缺少相应的申诉辩解等程序来使被付惩戒人表达诉求。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惩戒的对象是公务员,在传统官本位的语境中,其程序的启动本身即非常慎重,出现错误的可能非常小。再次,惩戒处分并非不可逆的过程,如果惩戒错误,在执行之后还可以更正和恢复,不像诉讼程序会产生财产和身体惩罚的严重后果。最后,执行程序不属于法官惩戒主体的中央公务员委员会的职权,故而不应也不必在该法中进行细致的规定。

执行程序的主要依据是惩戒议决书,在议决书“主文”中,根据《公务员惩戒法》的规定应明确裁判应予之惩戒处分。执行处分的种类,按《公务员惩戒法》的规定,共有五种,由重至轻分别为: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上述惩戒处分,《公务员惩戒法》和相关解释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如免职除免其现职外,并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停止任用,其期限至少为一年。降级系指依其现任之官级降一级或二级改叙,自改叙之日起,非经过二年不得叙进。受降级处分而无级可降者,比照每级差额减其月俸,其期间为二年。减俸是指依其现在之月俸减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给,期间为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记过,从记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叙,一年内记过三次者,由主管长官依前条之规定减俸。申诫以书面或言词为之。

惩戒执行的流程虽然简单,但也不无称道之处。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及其修正案,在对法官作出应予惩戒的决定后,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应将议决书送达被付惩戒人、通知监察院及被付惩戒人所属官署,并送登国民政府公报或省市政府公报。按照规定,该惩戒委员会应于议决后七日内连同议决书三份报告司法院。由司法院按照官等的不同,将议决书呈转并进入不同的执行程序:其一,被惩戒人如系荐任职以上者,由司法院呈请国民政府或通知其主管长官行之;其二,为委任职者,由司法院通知其主管长官行之。普通法官属于荐任职以上,故应按第一种程序进行,一般应由司法部执行。上述两种情况的执行均应通知铨叙部。铨叙部是考试院的常设机构之一,其相关职权为:“掌理公务员成绩审查、任免审查、资格审查、升降转调审查、俸给审查、年金审查、奖恤审查 等。”[13](264)这应当属于备案监督程序。由上述流程可见,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涉及五院中的三院,这种设置,便于相互的制约与监督,不失为良法美制。

由于法律法规对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只作简略规定,笔者谨引下述案例作为进一步的介绍。如下文:[16]

司法行政部训令(训字第497号)

令试署河南高等法院院长凌士钧

案奉司法院本年一月十六日训字第四六号训令开:“据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呈称,查河南修武县县长蔡雨田、承审员崔光斗被劾违法失职一案,前准监察院移付惩戒到会,业经本会议决处分・・・・・・本院查议决书主文开:蔡雨田记过二次,崔光斗减月俸10%,期间二月各等语・・・・・・该承审员崔光斗减俸处分,应由该部执行。合行检发议决书三份,令仰遵照办理。”等因;奉此,除将议决书抽存一份备查外,合行检发议决书二份,令仰将该承审员崔光斗减俸处分遵照执行。

上述承审员虽非正式法官,但在没有设置法官的县域,他们是专业的审判人员,实际上行使着法官的职权。南京政府时期,出于对司法事务及司法者的慎重态度,虽然承审员不是荐任职以上的公务员,但也纳入普通法官序列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实际上,即使是县长作为荐任职以下的行政官员,本应属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但只要是因为司法事务而受惩戒,皆提高其管辖而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由于在实践中,这些不同主体因涉及司法事务而受惩戒的案件适用的是法官惩戒程序,因此,该承审员案的执行程序实际上也是普通法官的惩戒执行程序。综上,法官惩戒的执行,一般由惩戒委员会呈司法院转司法行政部,再由司法行政部以部令的方式训令各该法院进行具体执行。

五、结语

法官惩戒适用《公务员惩戒法》,这种模式是否适合,不无异议③。即使是《公务员惩戒法》本身,其中的争议也时有所见。如1945年5月,六届一中全会上曾作出决议,拟将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划归监察院,意在使监察院控审权合一[13](284)。当然,此议最终没有实现。再如,针对其中等级化的惩戒制度,有学者言:“徒然破坏了惩戒权的统一,这是不必要的。” [17]这种批评也有部分回应,1948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后的《公务员惩戒法》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将公务员的惩戒权统一划归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务员惩戒法》经过多年的磨合,在总体上是趋于理性的。纵观关于法官惩戒的大量议决书,其效果也是一目了然的[18]。反思该制度本身,有如下三点值得重视:首先,控审分离的权力制约模式。法官惩戒实行控审分离,可以形成近似控辩式的审理模式,既可避免既控又审的专制弊端,又可杜绝审理人员的案情预断,符合司法过程需要判断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其次,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惩戒机关的惩戒委员只对案件负责,不受任何干涉,这是司法特性的体现。在议决过程中,委员的发言从资历最浅者开始的与官本位思维有别的逆向顺序,以及多数决不能形成时将不同意见并列并逆推以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程序设计,皆有正当程序的意蕴。最后,惩戒法规和惩戒机关的专门化、统一化,也是我们今天应认真反思的问题。我国当前尚无专门、系统的法官惩戒法,惩戒机关的设置几乎处于非制度化形态,这是我们司法改革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注释:

① 其时的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因此并不是纯粹的法官惩戒法。但在民国时期,作为法官惩戒法而言,它更具有专门性。南京政府时期制定的《公务员惩戒法》,严格地说,是一部综合性惩戒法规。从法理上讲,北京政府时期的惩戒模式更可能被认同,但在五院制政体下,这种适度集中的综合性惩戒模式可能更有效果。

② 因为依照法理,“法律”应由立法院依立法程序制定。

③ 当前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制定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并设置专门的法官惩戒机关的讨论,结果如何,限于材料,尚不明确。

参考文献:

[1] 法律编查会. 中华民国罚规汇纂附惩戒法规[C]. 出版者不详, 1915: 9?10.

[2] 商务馆编译处. 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C]. 上海: 商务印书馆, 1924: 220?221.

[3] 李进修. 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纲[M]. 北京: 求实出版社, 1988: 296?297.

[4] 蔡鸿源. 民国法规集成: 册三[C]. 合肥: 黄山书社, 1999: 155?157.

[5] 司法院参事室. 国民政府司法例规: 上册[C]. 司法院印行, 1930.

[6] 公务员惩戒法[J]. 司法公报, 1931(127): 2?6.

[7] 呈国民政府缮具修正公务员惩戒法第十条条文呈请鉴核由[J]. 立法院公报, 1933(50): 17.

[8] 公务员惩戒法修正案[J]. 浙江省政府公报, 1948(3457): 5?7.

[9] 蔡鸿源. 民国法规集成: 册34[C]. 合肥: 黄山书社, 1999: 111.

[10] 司法院参事处. 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 册一[C]. 司法院印行, 1940: 228.

[11] 蔡鸿源. 民国法规集成: 册37 [C]. 合肥: 黄山书社, 1999.

[12] 司法院参事处. 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则补编: 第一次[C]. 司法院印行, 1933.

[13] 徐矛. 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2.

[14] 本院移付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文[J]. 监察院公报, 1933(18): 101.

[15]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员.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书汇编[C]. 本会印行, 1934: 24?26.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篇(9)

一、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下简称“两长两员”)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但人大却没有对“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亦鲜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长两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事例。

(一) 监督的立法不健全

虽然作为具有统领性、总括性质的《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可能对人大常委如何监督人民检察院作出细则性的规定,但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只是对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除“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外,还把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等六种情形作为检察机关向人大作专项报告的议题,但如此规定也只是以监督中发现问题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而己,没有对要求“两长两员”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空白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以《专项报告》或定期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的方式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这种报告主要侧重于检察机关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或某项专项工作的情况。然而,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后,“两长两员”如何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由于没有相关机制、没有相关法律明示要求,人大常委会没有、也不可能掌握“两长两员”的实际履行职责情况,“两长两员”也无法主动向人大报告其个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建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可行性

(一)理论依据

一是人大监督的概念来看。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1)。而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活动(2)。这里无论是监督、还是人大监督的概念都包含了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二是从检察人员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来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由具体的检察人员实施完成,检察人员的行为是否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直接影响着检察职能的行使。而处于监督者的人大常委会,监督检察工作,也同样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行为的监督,对“两长两员”的监督就完全属于其监督范畴。

三是监督的类型来看。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纵向监督,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那么只要是属于检察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有必要的都可以、也应该向人大常委报告。

(二) 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是《宪法》依据。第62、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此条说明“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检察院的工作,同样也应该包括对检察人员的监督。

二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21-23条,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长的选举,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同级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两长两员”由人大及常委会产生,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就应该成为必然。

三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9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一是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此条描述的六种情形只能从检察执法主体即检察人员个体行为中得到反映,接受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检察人员,甚至还可能是“两长两员”,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两长两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论正确与否)就当然接受了常委会的监督。

(三)现实可行性

一是有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机制。目前,检察机关建立了每半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接受审议的制度,同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或专项活动,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此制度的前提下,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将“两长两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审议,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对“两长两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完全可以成为现实。

二是有要求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和质询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时,检察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检察院的质询,就启动了检察机关相关人员接受质询的程序,使检察人员个人履职行为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不可避免。

三是有年度考核述职的机制。检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检察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成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全院干警述职,处以上领导干部要向组织部门报告履职情况,“两长两员”就更加应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三、构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机制的设计

(一)健全和完善立法,明确规定“两长两员”定期报告履职情况

一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法条中增加一条作为第28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在第9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报告议题”范围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报告。三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7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中增加一项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四是《检察官法》。在第8条“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中增加一项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

(二)启动履职专项报告

一是专项报告的时间。以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为标准,“两长两员”向人大专项报告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二是专项报告的人员。“两长两员”的人数在各级检察院占大多数,全部人员每年报告履职情况难以成为现实,因此,可按照每年3-5人的比例向常委会作1-2次专项报告。三是专项报告的形式。既可以每次以1-2人个人履职专项报告,也可分别以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副检察长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职专项报告、检察员履职专项报告的形式进行。四是专项报告的内容。专项报告的内容一般是指“两长两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也可以结合各个时期上级机关开展的专项活动进行报告。五是及时上报,精心准备。形成书面的专项报告,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时限报告人大常委会,以便委员及时掌握专项报告的情况。同时相关人员应尽可能多地掌握相关数据,以便顺利回答委员的询问或接受质询。

(三) 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

一是了解专项报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前了解专项报告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成绩等,熟悉“两长两员”需要履行哪些法律规定的职责,以便会上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或质询。二是特定问题调查。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特定调查、特别是要求对质询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才能作出决定、决议的,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和相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三是专项报告。单个专项报告的,报告人在会上先作自我介绍,然后宣读个人履职的专项报告;非单个专项报告的,可派代表介绍相关人员简历后,再宣读报告,但其他报告人须例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或质询。四是审议和决定、决议。对于“两长两员”的日常专项报告,委员对照“两长两员”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对专项报告人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审议,并对履职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决定是否通过。对特定问题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同时要求专项报告人就决定或决议落实的情况限期上报人大常委会。

参考文献: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篇(10)

标题。一般采用定语加中心词的形式。如《我的述职报告》、《××石油公司经理的述职报告》。

正文。分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开头。一般概述述职者分管的主要工作及其工作环境,指出执行岗位职责的时间,引入下文。如“现就199×年×月以来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主体。一般分几个部分或几个问题来讲,主要讲自己的工作和成绩。部分与部分之间或问题与问题之间,可用横式并列展开。就每一部分或每个问题而言,可用纵式层层递进。有叙有议,认真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剖析,充分反映任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当然,也要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结尾。一般用几句表态性的话收束全文。

写述职报告,要客观、全面、科学,点面结合,突出本职工作的特色,条理清晰,以便组织审定、群众评议。

范例一

我的述职报告

××县法院院长×××

我是××××年×月××日,在×县八届人大会上当选为法院院长的。上任后,我在县法院全体干警会议上发表了“就职演说”,即“三抓两靠一团结”。具体讲就是:狠抓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狠抓审判作风和审判纪律,狠抓队伍建设和物质建设,坚决依靠上级领导和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坚决依靠人大的民主监督和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加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县法院近两年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报告如下:

一、法院的变化

我任院长后,法院工作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一审案1987年审结54件,比过去有了提高。1988年审结69件,比1987年又有提高,而且办案质量得到了保证。民事一审案1987年审结527件,比1986年的327件增加154件,1988年审结631件,比1987年又增加104件,办案质量也有了新的提高,得到了中级法院的好评。经济案件1987年审结666件,1988年审结801件,比1987年又有大幅度的增加,办案质量较原来也有提高,中级法院对此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好评。其他审判工作,如行政审判工作、申诉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在×县法院领导班子,齐心合力,团结一致,中层干部也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做好工作,全院出现了团结向上的可喜局面。

二、自己的工作和成绩

根据院长的职责范围,我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肃执法,坚定不移。

(略)

(二)制定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调动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略)

(三)任人唯贤,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中层干部。

(略)

(四)为政清廉,起到表率作用。

(略)

(五)坚持民主作风,同干警平等相处。

(略)

(六)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理解人、体谅人、尊重人,注意解决实际问题。

(略)

(七)有开拓精神,注意同外界的联系,敢于负责。

(略)

三、存在问题

回顾近两年的工作,自己身上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也不少。自己在政治上仍不很成熟,理论水平不高,判断问题仍有失误。在党性修养上还有些欠缺,如对一些政策的理解还不能达到党的要求。工作上还缺乏进一步的努力。×县法院的工作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在新的一年里,我决心做出更大的努力,把×县法院的工作进一步搞好,一定要对得起党的培养和人民的期望。

19××年1月20日

范例二

我的述职报告

××厂副厂长×××

在几名厂级领导干部中,我分管专业管理、基础工作和“质品效”活动中的企业管理工作部分,10月份又增加了一项劳资管理工作。做述职报告之前,我认为有必要申明:我分管的这些工作都有较好的基础,领导成员之间关系比较协调,客观环境对我的工作是极为有利的。现就1991年1月以来的主要工作简要报告如下:

一、实现工作目标情况:

(一)获中施企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优秀奖;

(二)获××市企业管理优秀单位“金帆奖”;

(三)获总公司质量管理奖;

(四)达到××市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

(五)获计量管理、档案管理国家一级合格证,其中计量管理获国家计量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六)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工程处(厂)达到71%,生产科室、管理科室达到100%,成果38个,创效益300万元;

(七)QC成果190个,创效益250万元;

(八)双增双节成果显著,增收节支、对外劳务、三材节约、修旧利废、回收废钢铁等超过管理局计划指标,人均创利达到2600元;

(九)全员劳动生产率实现29876元人,为局计划指标的132%;

(十)公司方针目标实现率为100%。

二、主要工作及解决方法:

1991年是“质量、品种、效益年”,公司的方针目标是:(略)。工作思路是:(略)。围绕公司的方针目标、工作思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深化内部改革,推行以全员承包为主线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略)。

(二)组织贯彻管理局“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素质”的三年规划。在此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公司“八五”规划和公司企业升级五年计划,并以此为准则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目标和管理标准,增加77个岗位的质量责任管理标准,主要技术标准的覆盖面达到100%。

(三)采用方针目标、承包合同、全面计划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保证作用

(略)。

(四)根据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组织编写了《质量手册》初稿,开展质量体系四次审核,实现了公司质量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转。

(五)组织并狠抓了公司现代化管理、QC小组活动、创优活动和双增双节,经济活动分析,以提高工程(产品)质量,保证活动效果、水平、效益明显提高。现代化管理在全国价值工程研讨会上做了经验交流,双增双节被推荐为××市先进单位。

(六)制定现场工作标准108条,全年抓了五个试点现场,召开八次正反典型现场会,举办三期现场管理学习班,组成了13人现场管理帮促小组,先后用18天时间对现场工作进行标准宣传和现场帮促。此项工作的开展,引起了管理局的高度重视。为此,我们在局经济工作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受到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一年来的工作大体如上述。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我的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领导经验,同改革开放、商品经济客观形势的要求而论,的确还有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进一步研究、开拓,不少工作是可以抓得更好一点的,有的是疏忽了,有的是想到了而没有做到,顾此而失彼。

(一)管理方面的组织工作做得较多,人的思想工作做得较少(略)。

法院公务员述职报告篇(11)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接听,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提高处理举报效率。去年以来,法检系统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努力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报告亮点

高法报告:高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各级法院审结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201.6万件,同比上升7%。

高检报告:重视打击和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领域的犯罪。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陆永兰:群众利益无小事,用司法手段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使之成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这对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缓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汪夏: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开通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各地法院开通了民意沟通电子邮箱。特别是针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各级法院在办理过程中树立“民意沟通”理念,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收到积极成效。

从庭审直播到全程录像推进司法管理创新

新闻背景

法庭庭审前书记员按下电脑启动按钮,庭审直播屏幕上,审判席、原告席、被告席以及书记员的图像清晰可见,各方陈述声音也清晰可辨。这些音视频资料将为日后上诉和申诉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

报告亮点

高法报告:制定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全面推进审务公开,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

高检报告:严格规范侦查活动,加强办案监督管理,完善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林:过去审判庭的旁听席位是有限的,现在网络是无限的。法院开展网络直播工作务实、便民。法院和检察院的这些举措,扩大了老百姓的知情权、监督权。看庭审的过程可以点评、可以留言,发表意见和看法,这对于法官公正执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在办案工作区建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4280个,在看守所建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872个,2829个检察院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适用案件34973件。一些专家学者评价说,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宛如安了一双监视办案人员的眼睛,可以促使办案人员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一道“天然屏障”。

坚持『宽严相济打造『和谐司法

新闻背景

2009年,103名曾参与瓮安“6・28”事件的违法青少年在接受帮教后顺利回归社会,其中10人顺利考上大学,这是贵州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次成功尝试。

报告亮点

高检报告: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化解社会矛盾。

高法报告: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崔亚东: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和谐。

全国人大代表张忠厚:实行宽严相济,在宽的方面多做一些文章,社会效果是不错的。当然,现在的问题是,怎样在落实从宽这个方面防止出现一些负面作用,防止以“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为名,滋生出新的司法腐败,否则一个政策再好,如果出现一些新的腐败和司法不公就不好了。下一阶段的司法改革应当逐步探索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标准。

强化约束狠抓司法廉政监督

新闻背景

今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报告亮点

高法报告: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

高检报告:少数检察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宗旨意识淡薄,极少数检察人员目无法纪……以案谋私、、执法犯法甚至贪赃枉法。

解读点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代表:法官良知最基本的莫过于六个字:不贪赃、不枉法。法院系统对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案件,实行“零容忍”。在新的一年中,人民法院还要重点抓好教育、监督、预防、查处等制度建设,完善惩防体系,确保司法廉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检察机关一方面有侦查和公诉的任务,同时负有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合法的职责,在监督角色的行使方面难免会有冲突。所以要尽量使我们权力的行使不被滥用就要从制度内部的构建和外部的制约方面予以强化。比如说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从体制外对检察进行监督,对批捕案件、不案件,人民监督员都有监督的权力;同时检察院也进行自我内部的监督,比如说去年实施的职务犯罪批捕权的上提一级,检察机关成立督查部门等等措施。

数据凸显反腐倡廉决心

新闻背景

反腐败问题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去年以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一批省部级高官,各地也查处了一批在本地本部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对于反腐败问题,两高报告怎样看待?

报告亮点

高检报告:去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在加强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中追缴赃款赃物71.2亿元。

高法报告:法院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25912件,判处罪犯26226人,并会同有关机关制定严格认定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意见,统一裁量标准。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在两高报告中,我们看到国家查办职务犯罪、打击贪污受贿和反腐败的决心。国家已经成立预防腐败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摆在重要位置。我们就是要以坚定的决心和科学的策略,打造一个惩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相促进的反腐“中国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两方面看。一个是我们国家的反贪污依然很严峻;另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反腐的力度。我国反腐工作有很多的部门共同协作、参与,包括纪检、监察,也包括检察机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关,拥有法定的权力,法定的职责,也享有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侦查的手段和措施。所以面对更加严峻的反腐任务。

打黑除恶法检义不容辞

新闻背景

去年以来,以重庆打黑为代表的打黑除恶斗争深入人心。去年全国法院一审共新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的案件543件,较之2008年同比增长14.8%。

报告亮点

高法报告:会同有关机关制定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27件,判处罪犯3231人,同比分别上升13.8%和16.6%。

高检报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和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张忠厚: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确定把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作为公、检、法几家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同时,纪要就实践中应如何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争议问题作了说明,彰显司法机关打黑除恶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超期羁押,严禁滥用刑事强制措施,防止和杜绝一切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人民法院一贯的立场。在审理包括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内的各类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确保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被告人、辩护人如果提出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人民法院将予以调查。对有证据证明供述是通过非法方式取得,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得可能的,有关供述将不会被作为定案根据。

酒驾犯罪量刑更加规范

新闻背景

去年,广东黎景全、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黎景全和孙伟铭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全国范围内醉酒驾车犯罪逐渐增加,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司法机关如何规范处理,否则极易发生。

报告亮点

高法报告:制定关于醉酒驾车犯罪适用法律的意见并典型案例,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态势,保障公共安全。

解读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刘:在美国做访问学者时,公路旁竖着的巨大广告牌留下深刻印象,上面写着“一旦发现酒驾,请拨打×××电话举报”。目前国内各地查处酒驾后的处罚各不相同,尺度不一。为体现执法严肃性,全国统一标准、严惩酒驾十分必要。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林:统一标准的深层意义在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现在面临的一个困境就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对司法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责来讲是一个最关键的因素,如果法院判了,老百姓不服气,就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上访和,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其危害比少打击几个犯罪分子的危害还要大。

刑事被害人救助一枝一叶总关情

新闻背景

2008年9月,莫卫奇、谢开其被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但他们坚称不知道行李包里有。随后,委托莫卫奇、谢开其“送货”的熊正江被警方抓获,他供称“他们(莫卫奇、谢开其)不知道是去运”。2009年3月,在重审时,莫卫奇仍被判处死刑,谢开其被判处死缓。2009年7月,云南高院终审改判莫卫奇、谢开其无罪,进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报告亮点

高检报告:重视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共救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85人。

解读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各级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这项工作在检察环节已有一个良好开端,使他们真切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法律的温暖。中央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专门发了文件,救助经费由国家来支付,由国家财政来提供,作为一个专项的经费由财政来支持。但这方面,毕竟刚刚开始,还需要继续的扩大救助的范围,使更多的群众能够得到实惠。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去年北京、安徽、云南等地通过建立法律救助以及赔偿争讼的释明制度等,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推行各项利民、便民制度和措施。此外,有的法院对那些请求合法有据且确有困难的赔偿及确认请求人,采用垫付赔偿金、敦促义务机关及时履行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实施司法救助,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坚决打击网络色情

新闻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