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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证券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4 15:08:21

互联网证券论文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61-01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壮大,给经济、社会传统发展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金融行业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发展趋势。证券行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对于证券行业的影响和冲击十分巨大。在这一大背景下,证券行业相关产业结构等方方面面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从价值理念到成员队伍机构都较以往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机遇与挑战

不可否认,互联网给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渠道不断拓宽、速度不断提升。但同时,互联网金融也会给证券行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可以说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普及和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机遇与挑战并存。证券行业必须把握好发展趋势,准确分析各种因素的客观影响,前瞻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必须深入研究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证券行业所应做出的调整和革新,针对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研究相应的对策。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金融大背景下所获得的机遇

互联网正在对经济、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它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互联网金融理念的兴起以及迅猛发展对于证券行业而言,实际带来的机遇有目共睹。证券行业越来越多的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巨大影响,从交易系统方式以及交易人群还有交易方式等方面看,证券业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互联网操作便捷以及远距离信息传输等特点使人们随时随地进行证券投资成为现实,使证券投资成为便捷、快速的理财方式,客户以及证券公司实现了双赢。互联网金融扩大了证券投资主体的范围,很多以前并不关心证券投资的民众也开始对证券投资产生了兴趣,并开始涉足证券投资领域。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证券产品设计和营销上更加贴近百姓,交易方便通过互联网进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从实际操作的层面看,证券行业相关业务模式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正在不断革新,大量新的业务和服务在证券行业产生,加剧了证券行业整体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为证券行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新鲜血液,促进了证券行业竞争力的整体提升。互联网金融也促进了证券行业进行有效的市场开拓,扩大了证券行业业务广度。1、证券行业管理层可结合自身特点,充分结合互联网金融升级自身运营模式,提升综合竞争力。2、互联网正在减少地域及距离的限制,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证券行业应高瞻远瞩做好行业规划,推动行业发展。3、从客户资源的角度看,精英人群在互联网应用人群中占有一定比重,互联网金融条件下优质客户资源,能够为证券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重要保证。从投资者角度看,互联网金融不仅拓宽了信息渠道,保证了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使投资更加便捷,省时省力的完成信息收集和投资使得证券行业客户群体不断增大。互联网金融更加重视客户质量,促进了证券行业向“重质轻量”方向转变,客观上加速了证券行业客户结构和质量的优化。

2.证券行业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

(1)证券行业中介功能的弱化。互联网金融不仅促进了证券行业结构的调整,也是证券行业中介功能不断弱化。互联网时代很多企业都投身于信息收集和分析行业,超强的信息搜索能力以及影响力广泛的信息平台,使得这些企业在信息方面占尽了优势。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传统的业务如债券和股票的发行等都会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在线申购等功能完全可由网络渠道完成。社交软件的迅猛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搭建的社交金融投资方面的平台也日渐成熟,客观上打压了证券公司生存的空间。交易双方在互联网条件下无需繁杂的交易流程,交易过程简单、快捷。直接影响了资源实际的分配率还有相关工作的实际效率,进一步抑制了证券行业相关功能的发挥。(2)从整体格局的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打乱了固有的市场格局,行业格局面临重新调整,行业洗牌在所难免。长远看,互联金融发展为证券行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互联网信息交互传递的快捷性,在更大的范围内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等不良想象,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使得证券行业中介作用不断缩小,证券行业新的格局以及新的运行机制正在酝酿和形成的过程中。(3)互联网金融促成了很多新兴行业,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这种竞争不仅局限于行业内部。市场格局不断变化,各行业间的渗透也在不断强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借助互联网发展更加迅速,证券行业的竞争也会增加更多的国际因素。

二、互联网金融大背景下证券行业的发展策略

1.技术创新

互联网金融大潮来势汹汹,证券行业应该顺势而为,既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优化业务结构,调整经营和管理,提高生存、发展能力;同时要前瞻性的了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研究自身业务与互联网发展的有机结合,做到不掉队,不落伍。

2.证券行业要建立起全新的运行机制和产业模式

互联网时代大部分传统行业都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证券行业更要根据行业特点,找准方向,建立起全新的运行机制和产业模式。一方面,利用现有条件强化与互联网的有机结合,开发和探索证券行业新的运行机制和产业模式;另一方面,积极开展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求的产品,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提升产品竞争力。同时要进行广泛市场调研,提升服务质量,提升定制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的比重,不断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不同需要。

三、结语

综上,证券产业受到了互联网金融的深刻影响,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这种影响会同时带来基于与挑战。证券行业只有不断调整和革新,才能更好的抓住机遇,迎接巨大的挑战。证券行业更好的适应时展要求,顺势而为,才能保持健康、快速的发展,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杨宇.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浅谈[J].商,2014,08(22):164-164.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我国互联网证券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证券,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证券交易双方不再依赖现实空间的交易方式,而是借助互联网和各种网络渠道从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的新型证券交易方式。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证券的发展进程较快,如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正式宣布实施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各项法规条例的颁布不仅促进了互联网交易的进一步发展,也大大加强了对证券交易的监管和规范化,为广大投资者树立了坚定的信心。

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证券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但由于我国对证券交易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使得目前相关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准入还并未完全放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传统证券业务的服务对象仍然局限于传统券商,对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也仅限于网上委托的初级阶段,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中证券公司的中介职能,而且其业务经营模式也没有有效利用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优势。随着我国证券行业业务经营网络化和互联网证券创新的不断探索,互联网证券业务在政府的推动下迅速发展并走向国际化将成为大势所趋。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一)促进投资者证券交易的网络化

互联网证券业务通过运用先进的基础宽带技术和移动通信网络,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自助设备等获取更多的交易信息,摆脱了传统物理空间的证券交易方式,无论何时何地都能通过终端设备进行交易,从而为人们彼此沟通交流和共享信息提供了便利并进一步引导投资者消费意识的网络化。

(二)互联网全面拓宽证券行业渠道

互联网信息技术具有运行成本低、信息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因此证券公司业务的经营可以通过建立互联网销售平台,开展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扩大服务范围,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为证券业未来的发展注入新的力量。

(三)互联网为券商更好的服务于中小客户提供了重要途径

在传统的证券交易中,券商的服务结构模式主要依赖于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等,而同等质量的服务只能通过价格进行竞争不仅使得各金融机构服务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多样性难以展现,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证券发行和业务的标准化、收入结构的单一化。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将建立投资者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对投资者的各人风险偏好、资产状况、征信记录和收入情况等进行数据分析,针对不同客户的投资需求开发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吸引新客户,开拓新市场。

此外,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未来的发展也存在一些不利影响。首先,证券业务的网络化虽然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与此同时也对券商的收入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一方面表现在经纪业务佣金费用的下降,另一方面也使得券商不得不竭力开展边际收益率更高的的创新型业务来防止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潮中被淘汰。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不完善,一些有关的证券监管法规和实施办法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券商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矛盾。最后,目前我国证券行业存在对互联网的覆盖和技术应用尚不全面等技术方面的问题,比如各种APP客户端的部分服务还需改进,互联网数据处理的安全性也对互联网证券的发展造成威胁。此外,互联网证券的发展监管难度较大,这就加剧了证券业务的经营风险和证券市场秩序的混乱。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券商发展策略探讨

(一)建立互联网销售平台,积极引入客户资源

为实现互联网金融证券化,在发展线上业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引入客户资源,丰富金融产品的种类、进一步开拓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可以与互联网公司或虚拟运营商进行合作,不断地引入客户资源,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势,使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更好的融合。

(二)通过账户体系创新,调整经纪和财富管理渠道

券商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拓展营销渠道,调整现有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的运行模式,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完善的资讯服务和全渠道交易支持,建立一种能够帮助投资者自助进行支付结算的综合账户体系,使得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在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

(三)进行客户培育,提供更多不同风险类型的产品供客户选择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网上交易、搜索引擎等网络行为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数据成为互联网证券发展的重要资源。证券业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百度云等数据资源来进行客户培育和进一步开拓证券市场,对不同的投资者有针对性的设计出个性化的金融产品,从而提供满足不同投资者贷款需求、符合金融行业监管要求的、风险可控可承受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为客户提供贴心服务,专业服务,增值服务

落实“以客户为本”,做好客户关系管理。通过建立投资者信息数据库对客户进行一系列分析,使得传统经纪业务中对客户管理实现准确定位并提高证券经纪业务的高效性,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券商们可以进一步扩大自身提供的服务范围和种类,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来展现自身专业的优势和竞争力,为投资者在各个不同的终端提供优质的服务,使用户真切的感受到互联网证券的魅力所在。

参考文献:

[1]龚映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证券市场导报,2013.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3)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在中国快速兴起,受到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广泛关注。据艾瑞咨询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报告,截至2014年底,中国的P2P借贷规模达到2 514亿,移动支付规模已近6万亿,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作为互联网技术创新与金融业融合形成的“互联网+”新业态,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助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的资金配置方式,形成了新的投融资渠道,支持了创新创业活动和中小企业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驱动力。但互联网金融也具有内在的风险特性,“e租宝”等P2P平台风险案件的发生,暴露了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认识上的不足。为此,需要以理性的态度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形成和运行机制,通过正确的政策和监管工具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并主要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透视互联网金融,以期对互联网金融现象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理论解释,进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提供政策启示。

二、互联网金融研究文献评述

现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文献十分庞杂,对其研究线索和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领域。

1.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定义和分类

研究一种新的现象,逻辑起点往往是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义和分类,明确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互联网金融,首先要回答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对此,多数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金融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例如,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曹凤岐(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精神实现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具有革命性的新型金融。对于实践中究竟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金融,一般认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也包括各类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新型金融活动形成的新型业态。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包括后者,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类模式:网络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或p2p理财、股权众筹;除此之外,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还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以及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等业务(谢平,2014;施青华 等,2015;魏明侠 等,2015;郑联盛,2014)。

2.为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

许多研究基于中国金融发展现状,探讨互联网金融为什么在中国兴起。现有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金融深化理论(或称金融抑制理论、金融发展理论)。McKinnon(1973)和Shaw(1973)等强调金融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普遍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银行体系强大、政府对利率进行管制、金融市场发育不足等。许多学者从我国存在的金融抑制问题出发,认为互联网金融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丰富投资品种方面具有更多优势。例如,曹凤岐(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主要因为传统金融服务的落后和供给不足,传统金融市场的高度管制以及对于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盲区,使互联网金融作为市场新进入者有了存活的机会;王海军等(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一种普惠金融、微金融服务;关伟和蒋逸(2014)将互联网金融兴起归结为中国金融的二元结构或制度性摩擦;李国英(2015)认为除了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冲击外,电商类、社交类、搜索类理财服务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特色,这主要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在服务长尾端小微客户群体上的优势。

3.互联网金融能否取代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一些研究基于金融功能理论进一步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功能进行探讨。金融功能理论最早由Merton(1993,1995)以及Merton和Bodie(1995)提出,认为金融体系有6方面基本功能:支付结算功能、募集资金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风险管理功能、价格发现功能和处理信息不对称及激励功能。对于互联网金融是否完全实现了上述六大功能,学术界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吴晓求(2015)认为,互联网与金融在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4方面具有更大耦合性,互联网金融对于提升金融体系该4方面功能具有积极作用。赵洪江等(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在物理形态、资金周转速度、市场结构、投资策略、信用评估方式、竞争策略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并未改变金融体系的6大功能。曾刚(2013)认为,凭借在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能更有效发挥金融体系的功能。李鑫和徐唯?觯?2014)认为,基于实体经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在转移资金、风险管理、支付体系、归集资金、提供信息等5方面提升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

4.互联网金融如何实现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

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如何实现金融的基本功能,现有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将互联网金融看作金融中介,基于金融中介理论阐释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张杰(2001)梳理了关于金融中介存在性的4种主要观点:一是金融中介通过规模经济、分散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降低了个人进行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Gurley et al,1960;Benston et al,1976);二是金融中介通过恰当的合约来行使者和监督者职能,降低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Leland et al,1977;Diamond,1984;Gale et al,1985);三是金融中介降低个体参与成本,金融市场对个人专业化知识程度要求很高,个人参与必须支付一定的学习成本,而金融中介的专业能力降低了个人的参与成本(Allen et al,1998);四是金融中介提供了动态的金融增值服务,增加了储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价值(Scholtens et al,2000)。现有许多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在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优势。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于由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生成的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可以低成本地获得,大数据、云计算等工具对海量信息的处理效率大为提高,扩大了交易可能性集合,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课题组(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搜寻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在提供增值服务方面优于传统金融机构;但并未降低对参与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即参与成本并未降低。关伟和蒋逸(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在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方面都有优势。汪炜和郑扬扬(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降低了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的搜寻成本,但存在较高的监督成本,需要通过专业的金融中介承担监督者角色。

从上述文献梳理可以看出,尽管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具体现象的评判众说纷纭,但正逐渐形成一定的共识,主要在于4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正在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其具体形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二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从需求方面看是由于金融抑制造成的金融体系发育不完善,从供给方面看在于其实现了金融体系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三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如第三方支付对应支付结算功能,P2P网络借贷对应资金配置功能,股权众筹对应筹集资金功能,等等;四是企业开展特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商业经营活动,成为互联网类的金融中介,互联网金融中介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相比,根本优势在于其利用互联网技术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

笔者认为,上述研究忽视了金融中介与互联网技术发展之间存在的内在矛盾。一般认为,金融市场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基础,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出发,对传统ArrowDebreu模型(Arrow et al,1954)的无摩擦经济假定进行修正,进而论证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但互联网技术使得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使用信息和传播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经济更加趋近于ArrowDebreu模型描述的无摩擦一般均衡状态。可以想象,理想状态下每个互联网金融平台都相当于一个金融资产交易所(霍学文,2015),进而整个互联网成为一个“泛在”的金融市场,此时金融交易不再需要通过任何金融中介。因此,互联网本身具有促进金融脱媒和生成新金融市场的功能,这是互联网金融活动兴起的重要原因,但互联网在不断冲击传统金融行业并形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同时,也在挑战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存在基础。当然,ArrowDebreu模型描述的无摩擦经济在现实中还未能达到,互联网金融可以被视为一种向理想状态过渡的中间形态,互联网金融机构仍有一定中介属性;但如果只关注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功能,而忽略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功能,则难以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及制度的冲击,也无法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全面的政策建议。因此,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市场更能体现其发展趋势和本质特征,这就需要从不同的视角考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广义资产证券化:基于金融市场的互联网金融研究视角

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狭义资产证券化和广义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金融市场中出现的一类金融交易工具,如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以及担保贷款凭证(CLO)、担保债权凭证(CDO)等。何小锋和黄嵩(2002)提出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概念,他们认为,广义资产证券化可以包括一切以基础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行为,具体地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种形式。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企业以其拥有的实体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 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就是把银行的贷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证券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而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以现金购证券的投资行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是基础资产重组、设计SPV(特殊目的实体)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以及信用增级机制等。广义资产证券化理论侧重于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角度解释金融活动,可以为我们从金融市场制度发展及其设计的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提供借鉴。

从历史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与互联网金融相似,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在证券交易系统中广泛应用,使得大规模数据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对复杂金融资产定价和实时交易成为可能。两个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是:1971年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报价系统(NASDAQ)的成立,实现了交易所的电子化交易;1978年美国市场间交易系统(Intermarket Trading System)的推出,使得所有经纪商可以通过网络访问全美所有证券市场。由于期货、期权等证券化的金融衍生品对基础资产价格变动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基础证券价格变动带来的衍生品价格波动十分剧烈,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进步又推动高频交易、量化投资等证券交易产品的形成。另一方面,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积累的信贷资产快速膨胀,各国普遍加强对银行资产质量的要求,而一些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将表内业务表外化,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例如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提出了用风险资产加权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要求,AAA级证券被赋予20%的风险资产权重,而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为100%,这使得商业银行有动力不断设计新的证券化产品以符合监管要求。对此French & Leyshon(2004)用两种金融脱媒来解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一种是由于新的金融市场出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提高,不必求助于原有的金融中介而带来的脱媒;另一种是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进行业务创新,或是评级机构等服务市场交易的中介发展带来的脱媒。第一种脱媒更多的是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新市场创设,第二种脱媒则主要是适应金融市场制度的变化。

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看,可以从互联网金融技术进步和证券市场制度创新两方面找到原因。从技术上看,互联网的普及、移动通信工具的广泛应用构建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从制度上看,在金融市场中成熟的广义资产证券化机制在互联网空间得到了具体应用。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在我国是一个逐渐传播和普及的过程,而互联网金融直至最近才在我国兴起的事实,从制度上解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加重要。金融抑制的存在导致我国银行体系过于庞大,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在现行监管制度下得不到充分释放,形成潜在的证券化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在长期金融抑制环境下流动性过剩导致的金融脱媒或证券化的反映。2009年经济刺激计划中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剧了银行体系中的流动性,但由于银行监管制度所限,一些经济部门资金需求仍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了大量影子银行业务,许多银行业务通过与信托、券商资产管理、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PE)等机构合作,打包成为证券化的理财类产品完成,但由于缺少足够大的市场交易空间,仍然十分有限。从图1所示的我国社会融资规模构成看,目前除去高流动性的企业债和非金融机构股票外,信贷和票据类资产一直占据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绝大部分,尽管2009年以后比重有所下降,但仍然占社会融资规模的 80%以上,其中人民币贷款一直占一半以上。这些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但流动性较差。

目前场内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存量金融资产流通的唯一渠道,但仍然满足不了金融资产快速增长的交易需求。从图2看,我国人民币贷款规模增长与资产证券化规模严重不成比例,造成金融资产“堰塞湖”,也积累了大量系统性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将部分影子银行业务从线下转到线上,提供了金融资产的场外交易渠道。在线下,供求双方交易要通过金融中介完成,但在线上处处皆有市场,任何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是一个金融市场,对金融中介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从现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控制和对互联网信用信息的利用来看,互联网金融平台更多的是作为证券化产品的销售渠道,且其在这方面的作用大于银行类金融中介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是一种以互联网应用为基础、以证券化产品大量出现为典型特征的金融深化和市场化过程。

四、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解析

1.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看三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1)P2P运作过程的证券化

目前P2P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规模最大、具体模式最为复杂的领域,也是风险日益暴露的领域。表1是国内学者对P2P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分类,这些P2P运作模式均可以从资产证券化角度考察其特点。

第一,从法律形式上看,借贷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尽管有的P2P平台机构提供隐性担保,但多数以服务顾问费用形式收取,形式上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平台成为以个人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发行的一级市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个人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个人拥有的工厂、房产、企业股权等),也包括无形资产(个人的知识、技能、信用等)。

第二,从产品形式上看,多数P2P理财产品做成利率、期限、份额固定的标准化的投资标的,与银行存款带有一定的支付功能相比,P2P理财产品具有更强的投资属性。与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多数P2P允许投资标的在平台内转让,此时P2P平台成为证券交易的二级市场。红岭创投发明的净值标的模式,允许以投资人的投资标的净额为基础发标借款,也可以看做在平台内创设了一种以个人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衍生证券。目前净值标的模式为许多P2P平台所采用。

第三,从合作方式上看,一些P2P平台采用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形式。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审核并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这类金融机构往往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但受监管限制不得吸收存款的“准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例如陆金所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有利网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等。从金融中介视角看,此时P2P平台是这些准金融机构销售渠道的延伸,但也可看做是准金融机构将无法进入其资产负债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平台,此时的金融机构转化为金融市场中的信用增级机构,但与一般的信用增级机构不同的是,其对基础资产(即借款人)的选择具有较大话语权。

第四,从运作模式上看,一些P2P平台将债权转让作为基础的运作模式,实质是债权资产的证券化。宜信是这类P2P的典型,在宜信平台上的投资品都是经过转让的债权,是将个人债权资产证券化的平台。

(2)股权众筹与证券发行

众筹(crowdfunding)是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展示自己的项目并筹集资金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众筹是指股权众筹,即项目成熟后注册成为一个公司,众筹而来的资金份额换取公司的股权。众筹最终形成可交易的公司股权,因此可以将众筹视为一种证券发行。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形成的金融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在不对投资者设定条件的情况下,将一个项目在互联网上展示,就是面向不特定投资者的证券公开发行行为。

(3)网络第三方支付与现金资产证券化

支付体系是网络化的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对支付体系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是降低资金流动成本,二是降低现金与证券资产的转换成本。对应目前网络第三方支付的两种模式:一是纯网关模式,只是提供支付通道服务;二是账户支付模式,以账户中现金资产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现金资产证券化,如阿里余额宝、腾讯的财付通等。现金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是最大限度地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同时又提高了资产的收益水平。现金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互联网时代才有的产物,网络支付也不是唯一的现金资产证券化形式,比如商业票据就是一种现金资产证券化的产物,它既可以作为支付凭证,又内含利息收益,还能以贴现方式质押融资。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往往与P2P网络贷款、众筹等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结合起来,成为全社会现金资产证券化的通道,提高了全社会的资产证券化率。

2.从广义资产证券化过程看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

一项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包括资产重组、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实现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三个过程,现有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尽管具体运行模式不同,但最关键的也在于这三方面的过程。

(1)基础资产的选择

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处理效率更高,一些在实体金融市场中无法估值的基础资产可在互联网上形成公允的市场价值,因此互联网金融市场包容性更强,基础资产形式更加多样。比如:作为金融资产的不仅有一般生产经营类资产,还包括个人资产,如P2P模式意味着个人资产的证券化;不仅盈利的项目可作为基础资产,非营利项目或未盈利项目也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例如宜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的公益众筹项目和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未盈利的创业项目,对于后者而言也是一种风险投资的证券化。在巨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理论上凡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或正在被证券化。比如: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有巨量现金流,以这些现金流为支撑,电商企业很容易转型或拓展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而乐视、小米等企业,也可以凭借其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大量现金流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平台。

(2)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要求证券化的资产与母体相对分离,获得相对独立的财务和法律地位,以避免被纳入母体的清偿资产。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完整,破产隔离还没有在所有的互联网金融项目上实现。例如,虽然法律上并不禁止企业向个人借款,但目前P2P项目大部分采用个人对个人的借款方式,较少有企业作为借款主体,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天然具有资产独立性,可自然实现破产隔离,而企业需要复杂的信息披露来证明资产独立且不受其他主体控制。破产隔离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模式非常重要,一些运行不规范的P2P机构将投资资金归集使用成为资金池,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容易造成客户资金被随意支配从而引发风险。

(3)信用增级机制

目前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是担保,一部分P2P模式和众筹引入了担保机制。众筹模式中,贷帮众筹引入了担保机制。P2P模式中,有的P2P平台本身提供担保,如红岭创投;有的引入其他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如陆金所是平安旗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问题:前一种模式(平台运营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保证单个借款人的资金安全,但随着平台上资金规模扩大,坏账风险越来越多,运行机构承担的连带偿付责任越来越多,如果控制不当,平台运营会受到影响,形成平台内系统性风险;后一种模式借款客户主要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当于以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为支撑发行证券,在借款人数量增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本身就是问题。因此,发展真正独立的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长久之计,其中既包括提供担保的专业的第三方担保公司,也需要引入评级机制对P2P产品或众筹项目进行评级。

五、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展望及政策建议

互联网作为一种“通用技术(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进步”(Lipsey et al,2005),其作用不只是提高某一行业的生产效率,而是深刻影响整个经济运行模式。在互联网时代,出现了一系列“互联网+”新业态,但与其他“互联网+”业态所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的“互联网+金融”,而是在互联网时代金融市场的重构和广义资产证券化过程,它重新定义了货币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新的配置方式,从而更加深刻地改变社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经济运行模式。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起步晚于商品市场化改革,金融市场仍然面临许多制度障碍和问题,但互联网金融可以对金融市场改革起到催化作用。由于市场改革同时影响需求和供给,因此一个健康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既有助于扩大有效需求,也有助于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新的驱动力。尽管目前现有的P2P等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出现一些风险,但在既定制度和技术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步伐不会停止,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将促进现实经济不断地向无摩擦一般均衡市场状态演化。因此,理性的态度是把握广义资产证券化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做好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研判,制定相应监管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从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展望,需要的不仅仅是关注互联网金融运营机构自身的风险情况,而是要着眼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建立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促进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效率提升的制度体系。

1.鼓励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一是积极推进跨平台交易。互联网作为一个市场存在,活跃的交易是其生命力所在。在互联网上出现的广义资产证券化品种会越来越多,如何实现这些资产的无障碍交易关系到未来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长期生存。目前债权交易已经在许多P2P平台上进行,但交易还不够活跃,跨平台的资产交易还比较少。随着网络空间制度规则的完善和交易成本的降低,要打通平台间的交易通道,可考虑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所,允许各P2P平台之间、P2P产品与众筹产品之间跨平台交易。目前国内已有这方面的探索,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联合蚂蚁金服、恒生电子等发起成立“网金社”,成为我国第一个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二是多渠道促进无形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的金融市场相比,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独特优势在于发现难以估值的资产的潜在价值,因此将未来可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证券化将是互联网的发展方向。一般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知识产权、商誉等,广义的无形资产可以包括个人信用、知识、声望等,例如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起步。2015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提出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服务。个人无形资产的证券化方式更加多样,对于一些未盈利的个人创业项目,众筹是一种形式,而以项目众筹知识模式(例如智筹网,在互联网上帮助解决创业项目的问题可换取新公司的股份)是另一种形式的个人无形资产证券化。无形资产证券化可以充分挖掘“知识资本(Knowledge Capital)”的价值,从而鼓励创新。

三是丰富和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目前服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专业中介服务还比较少,有待丰富和完善。比如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展独立第三方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给出参考价值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推荐股权众筹产品的承销机构、为投资者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顾问咨询的机构等,这些中介机构既要具有专业化的金融市场服务能力,同时在服务方式上也要互联网化。

2.建立基于市场功能的监管规则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2-54-2

0 引言

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其在各行各业中的广泛应用促使我国各行各业都得到了相应的发展,而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的融合创造了新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我国证券行业也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各项工作进行了适当调整,并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应用探索了多种不同类型的业务模式,实现了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协同发展。本文在简要分析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基础上,对证券行业的应对措施和发展策略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希望能够改善证券行业发展现状,逐步实现证券行业的信息化建设。

1 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发展模式能够看出,互联网金融不仅能够借助提升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对经济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其还能借助合理控制交易成本促使金融企业效益得到显著的提升。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对证券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综合分析,其具体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促使证券行业的价值实现方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受到互联网属性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虚拟性,而证券行业借助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优势能够实现对价值的创造,促使证券交易的结构和主体发生一定的变化,进而在推动金融民主化发展的基础上对证券行业产生直接的影响,促使证券行业的价值实现方式得到相应的创新[1]。

1.2 促使证券经纪与财富管理渠道呈现出转型发展态势

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优势与证券行业发展相结合能够促使证券销量渠道得到进一步的拓展,证券企业的服务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传统的证券企业运营管理模式将实现进一步的调整,促使证券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成对各项工作的变革,实现对客户服务中心服务定位的重塑,为证券行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支持。

1.3 传统证券行业中的金融中介功能将逐渐被取代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证券交易双方能够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使用进行直接交易,并且对于其中涉及的直接和间接投资而言,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同等性,传统金融中介功能日渐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对证券行业中工作效率的提升产生着一定的积极影响[2]。

1.4 突破传统资本市场的融投资工作格局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极大改善了当前资本市场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局面,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得到了相应的凸显,交易双方的信息公开逐渐弱化了资金中介的功能,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信贷逐渐兴起的社会背景下,传统的投融资模式面临着转型发展的必要需求,对资本市场投融资工作格局的扭转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3]。

1.5 促使证券行业的竞争态势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剧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使证券企业的业务成本进一步缩减,证券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证券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胜不得不进行佣金价格战,极大加剧了市场竞争。同时,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证券行业的业务模式不断进行调整,直接加剧了证券行业的竞争复杂性,证券行业之间对资源的争夺日渐激烈,促使证券行业的竞争态势进一步加剧。

2 证券行业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措施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成本优势和信息优势对证券行业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促使证券行业转变自身价值实现方式,对基础功能定位加以调整,辅助构建良性市场竞争格局等,在推动证券化行业发展的同时也给证券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证券行业应该积极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措施,逐步加快与互联网的融合,为行业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1 积极探索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证券行业要想获得持续稳定发展,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迅速适应市场环境,积极探索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模式,只有这样,证券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能够迅速夺取制高点,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具体而言,证券行业在探索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道路过程中,一方面可以继续推进网络交易平台的创新,逐步转变当前交易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联合发展,将线上服务定位于开展标准化、规模化和大众化的业务,线下则定位于综合理财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服务,有效借助与互联网的联系实现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4]。另一方面,对网络交易产品加以丰富,这样通过使用互联网,券商就能够对电商产品线进行适当的延伸,从而逐步构建一个相对全面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在长期探索方面,证券行业应注意将信息技术和数据相结合,完成对大数据库的构建,进而在互联网金融视角下,证券行业能够对市场上的不同客户信息以及个性化需求等进行整体把握,在分析客户的基础上精准定位,为证券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

2.2 逐步提升证券行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日渐成熟以及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性应用,我国互联网金融也逐渐开始进入到相对复杂的管理局面,多种管理平台和市场并存,产生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并且在未来极易形成全方位竞争格局,对证券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竞争逐渐凸显出来的社会背景下,证券公司应该重视产品的研发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借助逐步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出自身专业优势,获得客户群体的认同[5]。一方面,证券行业部门应该加强对传统业务服务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效控制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中间成本,进而制定合理的措施逐步提升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有效提升服务质量,促使客户情感体验得到相应的改善,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这样,借助专业服务能力的培养,客户需求就能够得到一定的满足,在互联网金融影响下证券行业也能够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2.3 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视

现阶段,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证券部门也加强对市场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视,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方面的市场环境来说,市场金融环境的发展存在一定的缺陷,市场环境建设不够成熟,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证券行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因此证券行业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互联网市场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视,保证互联网金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6]。一方面,应该逐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不科学之处加以完善,制定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安全建设作为重点内容,在制定合理安全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借助相应的宣传教育加深普通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的正确认识,进而通过有效监督提升市场环境的秩序性和规范性,全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环境建设的良好发展。唯有如此,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证券行业只有把握发展机遇,直面不良影响,逐步改善各项工作,才能够为未来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3 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证券行业的建设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因此证券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正视互联网金融问题,在行业建设过程中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进而积极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措施,促使证券行业在新时期获得更加稳定的发展。唯有如此,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证券行业才能够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切实实现优化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刘建玲.论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4(15):16-16.

[2] 张水茂.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财经界,2016(9):29-29.

[3] 熊世龙.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商情,2016(19):64,66.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6)04000910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在中国快速兴起,受到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广泛关注。据艾瑞咨询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报告,截至2014年底,中国的P2P借贷规模达到2 514亿,移动支付规模已近6万亿,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作为互联网技术创新与金融业融合形成的“互联网+”新业态,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助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的资金配置方式,形成了新的投融资渠道,支持了创新创业活动和中小企业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驱动力。但互联网金融也具有内在的风险特性,“e租宝”等P2P平台风险案件的发生,暴露了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认识上的不足。为此,需要以理性的态度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形成和运行机制,通过正确的政策和监管工具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并主要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透视互联网金融,以期对互联网金融现象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理论解释,进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提供政策启示。

二、互联网金融研究文献评述

现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文献十分庞杂,对其研究线索和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领域。

1.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定义和分类

研究一种新的现象,逻辑起点往往是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义和分类,明确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互联网金融,首先要回答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对此,多数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金融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例如,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曹凤岐(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精神实现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具有革命性的新型金融。对于实践中究竟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金融,一般认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也包括各类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新型金融活动形成的新型业态。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包括后者,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类模式:网络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或p2p理财、股权众筹;除此之外,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还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以及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等业务(谢平,2014;施青华 等,2015;魏明侠 等,2015;郑联盛,2014)。

2.为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

许多研究基于中国金融发展现状,探讨互联网金融为什么在中国兴起。现有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金融深化理论(或称金融抑制理论、金融发展理论)。McKinnon(1973)和Shaw(1973)等强调金融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普遍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银行体系强大、政府对利率进行管制、金融市场发育不足等。许多学者从我国存在的金融抑制问题出发,认为互联网金融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丰富投资品种方面具有更多优势。例如,曹凤岐(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主要因为传统金融服务的落后和供给不足,传统金融市场的高度管制以及对于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盲区,使互联网金融作为市场新进入者有了存活的机会;王海军等(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一种普惠金融、微金融服务;关伟和蒋逸(2014)将互联网金融兴起归结为中国金融的二元结构或制度性摩擦;李国英(2015)认为除了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冲击外,电商类、社交类、搜索类理财服务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特色,这主要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在服务长尾端小微客户群体上的优势。

3.互联网金融能否取代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一些研究基于金融功能理论进一步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功能进行探讨。金融功能理论最早由Merton(1993,1995)以及Merton和Bodie(1995)提出,认为金融体系有6方面基本功能:支付结算功能、募集资金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风险管理功能、价格发现功能和处理信息不对称及激励功能。对于互联网金融是否完全实现了上述六大功能,学术界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吴晓求(2015)认为,互联网与金融在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4方面具有更大耦合性,互联网金融对于提升金融体系该4方面功能具有积极作用。赵洪江等(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在物理形态、资金周转速度、市场结构、投资策略、信用评估方式、竞争策略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并未改变金融体系的6大功能。曾刚(2013)认为,凭借在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能更有效发挥金融体系的功能。李鑫和徐唯觯2014)认为,基于实体经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在转移资金、风险管理、支付体系、归集资金、提供信息等5方面提升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

4.互联网金融如何实现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

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如何实现金融的基本功能,现有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将互联网金融看作金融中介,基于金融中介理论阐释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张杰(2001)梳理了关于金融中介存在性的4种主要观点:一是金融中介通过规模经济、分散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降低了个人进行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Gurley et al,1960;Benston et al,1976);二是金融中介通过恰当的合约来行使者和监督者职能,降低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Leland et al,1977;Diamond,1984;Gale et al,1985);三是金融中介降低个体参与成本,金融市场对个人专业化知识程度要求很高,个人参与必须支付一定的学习成本,而金融中介的专业能力降低了个人的参与成本(Allen et al,1998);四是金融中介提供了动态的金融增值服务,增加了储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价值(Scholtens et al,2000)。现有许多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在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优势。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于由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生成的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可以低成本地获得,大数据、云计算等工具对海量信息的处理效率大为提高,扩大了交易可能性集合,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课题组(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搜寻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在提供增值服务方面优于传统金融机构;但并未降低对参与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即参与成本并未降低。关伟和蒋逸(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在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方面都有优势。汪炜和郑扬扬(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降低了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的搜寻成本,但存在较高的监督成本,需要通过专业的金融中介承担监督者角色。

从上述文献梳理可以看出,尽管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具体现象的评判众说纷纭,但正逐渐形成一定的共识,主要在于4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正在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其具体形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二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从需求方面看是由于金融抑制造成的金融体系发育不完善,从供给方面看在于其实现了金融体系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三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如第三方支付对应支付结算功能,P2P网络借贷对应资金配置功能,股权众筹对应筹集资金功能,等等;四是企业开展特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商业经营活动,成为互联网类的金融中介,互联网金融中介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相比,根本优势在于其利用互联网技术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

笔者认为,上述研究忽视了金融中介与互联网技术发展之间存在的内在矛盾。一般认为,金融市场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基础,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出发,对传统ArrowDebreu模型(Arrow et al,1954)的无摩擦经济假定进行修正,进而论证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但互联网技术使得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使用信息和传播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经济更加趋近于ArrowDebreu模型描述的无摩擦一般均衡状态。可以想象,理想状态下每个互联网金融平台都相当于一个金融资产交易所(霍学文,2015),进而整个互联网成为一个“泛在”的金融市场,此时金融交易不再需要通过任何金融中介。因此,互联网本身具有促进金融脱媒和生成新金融市场的功能,这是互联网金融活动兴起的重要原因,但互联网在不断冲击传统金融行业并形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同时,也在挑战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存在基础。当然,ArrowDebreu模型描述的无摩擦经济在现实中还未能达到,互联网金融可以被视为一种向理想状态过渡的中间形态,互联网金融机构仍有一定中介属性;但如果只关注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功能,而忽略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功能,则难以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及制度的冲击,也无法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全面的政策建议。因此,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市场更能体现其发展趋势和本质特征,这就需要从不同的视角考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广义资产证券化:基于金融市场的互联网金融研究视角

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狭义资产证券化和广义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金融市场中出现的一类金融交易工具,如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以及担保贷款凭证(CLO)、担保债权凭证(CDO)等。何小锋和黄嵩(2002)提出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概念,他们认为,广义资产证券化可以包括一切以基础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行为,具体地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种形式。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企业以其拥有的实体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 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就是把银行的贷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证券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而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以现金购证券的投资行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是基础资产重组、设计SPV(特殊目的实体)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以及信用增级机制等。广义资产证券化理论侧重于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角度解释金融活动,可以为我们从金融市场制度发展及其设计的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提供借鉴。

从历史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与互联网金融相似,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在证券交易系统中广泛应用,使得大规模数据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对复杂金融资产定价和实时交易成为可能。两个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是:1971年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报价系统(NASDAQ)的成立,实现了交易所的电子化交易;1978年美国市场间交易系统(Intermarket Trading System)的推出,使得所有经纪商可以通过网络访问全美所有证券市场。由于期货、期权等证券化的金融衍生品对基础资产价格变动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基础证券价格变动带来的衍生品价格波动十分剧烈,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进步又推动高频交易、量化投资等证券交易产品的形成。另一方面,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积累的信贷资产快速膨胀,各国普遍加强对银行资产质量的要求,而一些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将表内业务表外化,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例如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提出了用风险资产加权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要求,AAA级证券被赋予20%的风险资产权重,而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为100%,这使得商业银行有动力不断设计新的证券化产品以符合监管要求。对此French & Leyshon(2004)用两种金融脱媒来解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一种是由于新的金融市场出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提高,不必求助于原有的金融中介而带来的脱媒;另一种是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进行业务创新,或是评级机构等服务市场交易的中介发展带来的脱媒。第一种脱媒更多的是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新市场创设,第二种脱媒则主要是适应金融市场制度的变化。

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看,可以从互联网金融技术进步和证券市场制度创新两方面找到原因。从技术上看,互联网的普及、移动通信工具的广泛应用构建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从制度上看,在金融市场中成熟的广义资产证券化机制在互联网空间得到了具体应用。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在我国是一个逐渐传播和普及的过程,而互联网金融直至最近才在我国兴起的事实,从制度上解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加重要。金融抑制的存在导致我国银行体系过于庞大,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在现行监管制度下得不到充分释放,形成潜在的证券化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在长期金融抑制环境下流动性过剩导致的金融脱媒或证券化的反映。2009年经济刺激计划中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剧了银行体系中的流动性,但由于银行监管制度所限,一些经济部门资金需求仍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了大量影子银行业务,许多银行业务通过与信托、券商资产管理、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PE)等机构合作,打包成为证券化的理财类产品完成,但由于缺少足够大的市场交易空间,仍然十分有限。从图1所示的我国社会融资规模构成看,目前除去高流动性的企业债和非金融机构股票外,信贷和票据类资产一直占据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绝大部分,尽管2009年以后比重有所下降,但仍然占社会融资规模的 80%以上,其中人民币贷款一直占一半以上。这些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但流动性较差。

目前场内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存量金融资产流通的唯一渠道,但仍然满足不了金融资产快速增长的交易需求。从图2看,我国人民币贷款规模增长与资产证券化规模严重不成比例,造成金融资产“堰塞湖”,也积累了大量系统性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将部分影子银行业务从线下转到线上,提供了金融资产的场外交易渠道。在线下,供求双方交易要通过金融中介完成,但在线上处处皆有市场,任何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是一个金融市场,对金融中介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从现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控制和对互联网信用信息的利用来看,互联网金融平台更多的是作为证券化产品的销售渠道,且其在这方面的作用大于银行类金融中介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是一种以互联网应用为基础、以证券化产品大量出现为典型特征的金融深化和市场化过程。

四、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解析

1.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看三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1)P2P运作过程的证券化

目前P2P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规模最大、具体模式最为复杂的领域,也是风险日益暴露的领域。表1是国内学者对P2P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分类,这些P2P运作模式均可以从资产证券化角度考察其特点。

第一,从法律形式上看,借贷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尽管有的P2P平台机构提供隐性担保,但多数以服务顾问费用形式收取,形式上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平台成为以个人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发行的一级市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个人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个人拥有的工厂、房产、企业股权等),也包括无形资产(个人的知识、技能、信用等)。

第二,从产品形式上看,多数P2P理财产品做成利率、期限、份额固定的标准化的投资标的,与银行存款带有一定的支付功能相比,P2P理财产品具有更强的投资属性。与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多数P2P允许投资标的在平台内转让,此时P2P平台成为证券交易的二级市场。红岭创投发明的净值标的模式,允许以投资人的投资标的净额为基础发标借款,也可以看做在平台内创设了一种以个人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衍生证券。目前净值标的模式为许多P2P平台所采用。

第三,从合作方式上看,一些P2P平台采用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形式。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审核并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这类金融机构往往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但受监管限制不得吸收存款的“准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例如陆金所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有利网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等。从金融中介视角看,此时P2P平台是这些准金融机构销售渠道的延伸,但也可看做是准金融机构将无法进入其资产负债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平台,此时的金融机构转化为金融市场中的信用增级机构,但与一般的信用增级机构不同的是,其对基础资产(即借款人)的选择具有较大话语权。

第四,从运作模式上看,一些P2P平台将债权转让作为基础的运作模式,实质是债权资产的证券化。宜信是这类P2P的典型,在宜信平台上的投资品都是经过转让的债权,是将个人债权资产证券化的平台。

(2)股权众筹与证券发行

众筹(crowdfunding)是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展示自己的项目并筹集资金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众筹是指股权众筹,即项目成熟后注册成为一个公司,众筹而来的资金份额换取公司的股权。众筹最终形成可交易的公司股权,因此可以将众筹视为一种证券发行。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形成的金融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在不对投资者设定条件的情况下,将一个项目在互联网上展示,就是面向不特定投资者的证券公开发行行为。

(3)网络第三方支付与现金资产证券化

支付体系是网络化的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对支付体系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是降低资金流动成本,二是降低现金与证券资产的转换成本。对应目前网络第三方支付的两种模式:一是纯网关模式,只是提供支付通道服务;二是账户支付模式,以账户中现金资产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现金资产证券化,如阿里余额宝、腾讯的财付通等。现金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是最大限度地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同时又提高了资产的收益水平。现金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互联网时代才有的产物,网络支付也不是唯一的现金资产证券化形式,比如商业票据就是一种现金资产证券化的产物,它既可以作为支付凭证,又内含利息收益,还能以贴现方式质押融资。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往往与P2P网络贷款、众筹等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结合起来,成为全社会现金资产证券化的通道,提高了全社会的资产证券化率。

2.从广义资产证券化过程看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

一项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包括资产重组、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实现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三个过程,现有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尽管具体运行模式不同,但最关键的也在于这三方面的过程。

(1)基础资产的选择

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处理效率更高,一些在实体金融市场中无法估值的基础资产可在互联网上形成公允的市场价值,因此互联网金融市场包容性更强,基础资产形式更加多样。比如:作为金融资产的不仅有一般生产经营类资产,还包括个人资产,如P2P模式意味着个人资产的证券化;不仅盈利的项目可作为基础资产,非营利项目或未盈利项目也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例如宜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的公益众筹项目和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未盈利的创业项目,对于后者而言也是一种风险投资的证券化。在巨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理论上凡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或正在被证券化。比如: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有巨量现金流,以这些现金流为支撑,电商企业很容易转型或拓展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而乐视、小米等企业,也可以凭借其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大量现金流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平台。

(2)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要求证券化的资产与母体相对分离,获得相对独立的财务和法律地位,以避免被纳入母体的清偿资产。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完整,破产隔离还没有在所有的互联网金融项目上实现。例如,虽然法律上并不禁止企业向个人借款,但目前P2P项目大部分采用个人对个人的借款方式,较少有企业作为借款主体,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天然具有资产独立性,可自然实现破产隔离,而企业需要复杂的信息披露来证明资产独立且不受其他主体控制。破产隔离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模式非常重要,一些运行不规范的P2P机构将投资资金归集使用成为资金池,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容易造成客户资金被随意支配从而引发风险。

(3)信用增级机制

目前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是担保,一部分P2P模式和众筹引入了担保机制。众筹模式中,贷帮众筹引入了担保机制。P2P模式中,有的P2P平台本身提供担保,如红岭创投;有的引入其他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如陆金所是平安旗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问题:前一种模式(平台运营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保证单个借款人的资金安全,但随着平台上资金规模扩大,坏账风险越来越多,运行机构承担的连带偿付责任越来越多,如果控制不当,平台运营会受到影响,形成平台内系统性风险;后一种模式借款客户主要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当于以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为支撑发行证券,在借款人数量增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本身就是问题。因此,发展真正独立的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长久之计,其中既包括提供担保的专业的第三方担保公司,也需要引入评级机制对P2P产品或众筹项目进行评级。

五、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展望及政策建议

互联网作为一种“通用技术(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进步”(Lipsey et al,2005),其作用不只是提高某一行业的生产效率,而是深刻影响整个经济运行模式。在互联网时代,出现了一系列“互联网+”新业态,但与其他“互联网+”业态所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的“互联网+金融”,而是在互联网时代金融市场的重构和广义资产证券化过程,它重新定义了货币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新的配置方式,从而更加深刻地改变社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经济运行模式。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起步晚于商品市场化改革,金融市场仍然面临许多制度障碍和问题,但互联网金融可以对金融市场改革起到催化作用。由于市场改革同时影响需求和供给,因此一个健康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既有助于扩大有效需求,也有助于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新的驱动力。尽管目前现有的P2P等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出现一些风险,但在既定制度和技术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步伐不会停止,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将促进现实经济不断地向无摩擦一般均衡市场状态演化。因此,理性的态度是把握广义资产证券化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做好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研判,制定相应监管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从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展望,需要的不仅仅是关注互联网金融运营机构自身的风险情况,而是要着眼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建立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促进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效率提升的制度体系。

1.鼓励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一是积极推进跨平台交易。互联网作为一个市场存在,活跃的交易是其生命力所在。在互联网上出现的广义资产证券化品种会越来越多,如何实现这些资产的无障碍交易关系到未来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长期生存。目前债权交易已经在许多P2P平台上进行,但交易还不够活跃,跨平台的资产交易还比较少。随着网络空间制度规则的完善和交易成本的降低,要打通平台间的交易通道,可考虑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所,允许各P2P平台之间、P2P产品与众筹产品之间跨平台交易。目前国内已有这方面的探索,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联合蚂蚁金服、恒生电子等发起成立“网金社”,成为我国第一个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二是多渠道促进无形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的金融市场相比,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独特优势在于发现难以估值的资产的潜在价值,因此将未来可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证券化将是互联网的发展方向。一般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知识产权、商誉等,广义的无形资产可以包括个人信用、知识、声望等,例如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起步。2015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提出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服务。个人无形资产的证券化方式更加多样,对于一些未盈利的个人创业项目,众筹是一种形式,而以项目众筹知识模式(例如智筹网,在互联网上帮助解决创业项目的问题可换取新公司的股份)是另一种形式的个人无形资产证券化。无形资产证券化可以充分挖掘“知识资本(Knowledge Capital)”的价值,从而鼓励创新。

三是丰富和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目前服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专业中介服务还比较少,有待丰富和完善。比如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展独立第三方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给出参考价值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推荐股权众筹产品的承销机构、为投资者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顾问咨询的机构等,这些中介机构既要具有专业化的金融市场服务能力,同时在服务方式上也要互联网化。

2.建立基于市场功能的监管规则

市场监管与机构监管不同,机构监管偏重于资本充足率和机构内部风控体系的审慎监管,市场监管更强调以信用为基础的制度建设和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从前述分析可知,在市场视角下,可以使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内在的统一性。考虑到我国金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因此在设计监管框架时,既要考虑各类模式不同特点,又要加强监管层面的统一协调。例如,从人民银行等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看,对P2P监管主要侧重于对平台运营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监管,监管部门为银监会。但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的视角看,P2P模式更具有证券化的特点,由负责资本市场监管的证监会监管,或建立银监会、证监会紧密协调的监管机制,更符合实际需要。从国际经验看,也有将P2P作为证券行为进行监管的倾向。例如,美国的P2P机构需要到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接受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英国将P2P视为债权众筹,与股权众筹一样受FCA(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管(王达,2014)。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规则

市场监管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和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对广义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而言,应要求其主动披露基础资产状况,例如P2P平台上借款人和众筹项目的财务状况、资金用途、预期盈利和收入状况等;还要建立持续的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公布财务信息。对于承担担保责任的P2P和股权众筹平台可实施审慎监管,对一般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同时建立对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风险评价机制。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应依据平台的交易量、信息公开透明程度分类建立不同的合格投资人标准。可考虑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根据各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情况设置相应的支付比例,以替代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的用于担保的风险补偿金。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管,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市场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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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证券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我国互联网券商的发展方向

(一)更加市场化

市场是否能够保持供求平衡依靠的是价格,它是一种特殊的逻辑关系,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循市场的客观价值规律[1]。我国经济的发展正走向市场经济,也就是说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就是资本市场。与此同时,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市场化的推动,这就促使券商将更加以市场化作为其发展方向,针对自身的业务结构作出积极的、科学的调整,以适应市场化的发展需求,积极参与到市场的良性竞争当中,进而参与到全球的市场竞争当中。

(二)更加专业化

证券行业发展的市场化方向进一步加强了该行业的专业化程度。针对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券商来说,其在运用互联网网络平台方面才刚刚起步。券商营销的创新渠道之一正是网络金融,这跟创新金融产品是不同的。在产品以及服务的种类上,券商并没有因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因此券商必须要充分挖掘并科学分析客户的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分客户,致力于了解客户的本质需求,重点分析客户不满意的地方。当然,券商还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为客户创造出新的、满足他们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并以互联网网络平台为基础提供给客户更深层次的服务,致力于帮助客户在财富上实现增值,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快步前进。

(三)更加国际化

随着互联网愈加广泛的运用,证券行业将脱离地域的约束,实现国与国之间的资源交换、相互竞争等。即便证券行业可能会面临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但证券行业继续走国际化的发展方向依旧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它的具体内容主要是证券经营理念、证券机构、证券专业人才以及证券业务等的国际化。要想在世界市场上站稳,我国的券商们就必须建立正确的国际化发展方向、加快自己的发展脚步,争取尽早跟国际接轨。

二、我国互联网券商的发展途径

(一)走差异化的发展途径

佣金宝不仅仅是行业的创新者,它还是行业的搅局者。因此,我国的互联网券商们无法依靠单一的低佣金战略获取良性的发展,因为证券交易始终存在底线成本。从综合的、长远的角度来考虑,低佣金甚至是零佣金业务将对证券公司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和消极影响,因为一旦将佣金降下来,想要再升上去几乎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券商们在佣金方面是无法得到妥协的,就只能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走差异化的增值服务途径。借力于互联网的发展思维,券商们目前可以在系统服务以及产品设计、系统交互等方面促使客户的不同需求和体验都得到满足。针对互联网用户,券商们可以为客户提供PC线上服务,与此同时,通过移动互联网端的各个终端提供的协助(即微信端、手机证券、平板电脑等协助客户办理业务、同步自选股、共享信息资讯、推送消息等),,券商可以促使客户在各个不同的终端都享受到一体化的、相同的服务。券商们在逐步扩大自身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个性化、特色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出专业的竞争力,为互联网用户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内容,提升用户的体验感受,最大程度降低佣金竞争导致的客户流失率。

(二)构建在线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在线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构建模式主要有两种:券商自建电商平台、跟互联网企业合建平台[2]。第一种模式的代表是广发证券搭建的易淘金平台、华泰证券的涨乐网,还有国泰君安君弘构建的金融商城。笔者在这里以广发证券自己搭建的易淘金平台为例,这一平台涵盖了在线交易、OTC产品转让、资管集合直销、基金代销等多种金融产品的销售功能以及服务功能,并以平台为根基实现了网上自助开户、业务自助办理、投顾线上化、沪深港股期货(一户通)等各种各样的综合服务。第二种模式的代表是零佣宝(中山证券跟腾讯的自选股平台合作)、佣金宝等。券商们借力于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平台,充分利用该企业平台的互联网用户基数及大流量入口,并以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核心资源为基础在流量导入方面提供一定的协助,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为用户们提供在线的金融服务,这正是这一类模式的优势。然而,这一模式也存在弊端,即合作过程中更多的主动权被互联网企业所掌控。因而,券商应当更加注重第一种模式的构建,通过建立自己的在线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将专业的财富管理作为依据,最大程度利用营业部网络、互联网等提供的协助,加大在平台电商化、业务电子化等方面的发展力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专业的金融服务,以此实现信息共享速度的大步提升,加速市场响应,最终提升自己的运营效率,创造出更加多方位的价值。

(三)借助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

这一发展途径的本质就是指券商充分利用互联网协作分享、开放创新的精髓。券商在接受市场的监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实现自我革新、自我升级,这是证券行业必要的发展路径。近期以来,我国的一些券商已经借助互联网成功实现了金融创新,除了上文提及的佣金宝,还有民城证券的开发的现金汇――赎回取现,实时到账,门槛低至100元,并积极结合基金、股票交易、理财产品期限信息,在投资者的证券交易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我们在收盘之后将签约的客户的闲置保证金投资到银行进行协议存款等,这些安全性较高的固定类收益资产为客户获得了比活期存款更高的收益。另外,还有一些券商正在积极借助移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争取对客户证券资金的消费支付资格,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智能人性化的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

三、结语

在未来,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将更加迅速,甚至可以说没有互联网化的企业将不能再称为企业,互联网将改造甚至重构传统行业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证券行业也不会例外。因此,我国的券商们只有顺应这种发展潮流,找寻到新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才能够以更加稳定的态势应对愈加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7)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是指撇开传统金融中介而利用互联网成为金融中介,它只是传统金融在监管之外的一种生存形态,而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从而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和市场效率的提高。国家经济转型和深化经济改革的大环境给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条件,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金融模式对各个行业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证券行业特别是证券的销售环节的传统模式正在被改变,新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下逐渐建立起来,同时在转型的过程中也给证券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有利影响

(1)由于交易主体和交易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以及虚拟化和成本的缩减,互联网金融会使证券行业的价值增长速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同时互联网金融还会改变券商业务模式,催生网络经纪等新业态,这将带来新的竞争机会,使得未来竞争更加复杂化。

(2)互联网与证券行业的结合,对于市场的拓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券商可以升级目前的运营模式,将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其次由于互联网的优势,地域限制对证券产品的销售进一步缩小,券商有了更广泛的营销空间;再次网络有着庞大的高学历客户群体,这更为证券行业奠定了更广泛的优质客户资源。

(3)对于券商自身经营而言,网络平台相对以前的实体网点无论从从传播的速度以及影响面来说都有较大的优势,特别是从营销的成本角度来看,互联网的全面融入,大大改善了营销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的现状,人海战术的营销模式已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互联网券商凭借着低成本覆盖将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不利影响

(1)证券行业开展互联网金融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比如现在流行的APP软件终端,还处于进一步完善阶段,其对于互联网的了解和技术运用还不够全面,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券商在这方面的投入和研发还需加强。所以证券业要以互联网为媒介开展业务,技术运用和数据的安全和数据的处理都是较大的挑战。

(2)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出现的时间较短,市场环境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目前的一些证券法规和监管红线与券商要实现的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也一定程度阻碍了证券行业的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虽然国家出台了一定的鼓励政策,但是却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来规范这一领域;另一方面,对于新的模式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这样就使得证券市场环境较为混乱和无序,增加了证券经营的风险。

(3)互联网证券的出现,将会导致券商的盈利情况不容乐观,直接结果是佣金费用大幅下降,但由于我国的监管较为严格,所以实质上互联网券商的大战还未全面打响,目前还未对行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冲击。因此券商在今后只有发展高边际收益率的创新业务,降低对传统业务的依赖,逐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才能避免在新一轮的洗牌中被淘汰。

三、未来证券行业的发展方向

(一)证券行业将会更加的市场化

市场是靠价格来达到供求平衡的一种逻辑关系,任何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我国的经济正在不断的向市场经济转型,这就意味着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资本市场将会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环节。同时市场化更能促进证券行业的高速发展,这就使得券商将会更多的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调整自身业务结构适应市场发展并参与到市场竞争。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会迫使我国证券行业投入到全球竞争中去。

(二)证券行业将会更加的专业化

证券行业的市场化促使了该行业的专业化加强,就目前互联网证券来说,券商对于互联网网络平台的运用还处于初级阶段。网络金融只是券商营销渠道的一种创新,并不是金融产品的创新,券商在产品和服务的种类上没有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到来而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券商应该加大对客户需求的挖掘和分析,要细分客户,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分析客户的痛点和不满意的地方,要有敏感的市场感知和把握能力,还包括运用优势资源创造出客户需要的金融产品,然后利用强大的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深层次服务,帮助客户实现财富增值。可以说,随着竞争的加剧,证券公司之间的服务能力和专业人才将成为角逐的焦点。

(三)证券行业将会更加的国际化

证券行业市场随着互联网的运用,地域约束已经不存在,国家之间的相互竞争和资源交换将会成为常态,虽然全球化的金融危机可能会给证券行业带来挑战,但国际化仍然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证券行业国际化体现在了四个重要方面,即:证券业务的国际化、证券机构的国际化、经营理念的国际化以及专业人才的国际化。中国的证券行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上立稳脚跟,必须要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证券行业将迎来一个新的时期,新的发展机制,新的运营模式将会陆续产生,未来的证券行业必然会沿着市场化、网络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我们也从国家的改革政策中看到,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当要结合时代的发展,坚持长远的目光。

参考文献:

[1]龚映清.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与对策[J].证券市场导报,2013,11:4-8+13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8)

前言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也呈现出了全新的发展态势。在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不断发展的带动下,资产证券化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社会金融产业众多创新发展形式中最为主要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金融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经验尚浅,在具体工作开展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

一、简析资产证券化

所谓资产证券化指的就是以一定的资产经济组合作为特有的存在方式,以现金流作为最基本的交流技术支持,在指定消费人群之间发放可交易性证券的一种特有的融资形式。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在我国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之中,金融产业中普遍存在风险的证券化金融产品,就是在资产证券化狭义概念的基础之上演变而来的[1]。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发展最早开始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中期,发展到今天已经有近四十年的历史。经过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探索和学习,我国金融业的资产证券化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但由于相关技术人员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研究时间较短、实践经验尚浅,在具体工作开展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背景下,如何才能更好的创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逐渐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完善和创新的途径

(一)提升资产证券化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力度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背景下,想要更好的创新和完善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就要最大限度的提升法律法规方面的管理力度。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在全面了解、有效结合国家金融行业资金流动以及证券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之上,设立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相关管理规定中的内容要覆盖,或者囊括金融证券资产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流通和贮藏等不同环节中涉及到的内容。通过合同规条签订的监督方式,将资产证券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社会发展背景下,资产证券化的飞速发展[2]。

(二)转变管理理念,实现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性管理

政府的干预和管理一直以来都在我国金融行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金融证券的交易和流通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干预和管理能力水平的高低。为此。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好的实现我国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就必须及时转变政府在金融产业方面的管理理念。

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最大限度走出传统管理方式的束缚,以平等的市场经济资产流通参与人的身份和角色更加深入地融入到金融产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之中。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机制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避免市场信息扭曲以及市场经济资源浪费的现象发生。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资产评估和信用u价机制

最后,相关人员如果想要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全面地创新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就要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策略,建立更加完善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价机制。资产评估和信用评价体制的建立要以能够切实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实际发展现状的条款规定作为最基本的评估依据,以规定简洁精炼,但覆盖内容广泛作为主要的发展模式。必要时,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还可以通过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方式,在国内部分地区建立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金融资信评估机构,促进和保障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稳定发展[3]。

三、结论

总而言之,资产证券化是在我国当今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资产证券化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必然结果。只有金融产业的相关技术人员真正认识到资产证券化在金融产业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树立更加科学的认知观念,采取更加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转变和创新自身的发展理念,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互联网证券论文篇(9)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或通过一些互联网工具进行资金融通、支付以及其他一些关于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稳定的信息技术水平上,广泛被用户所熟知,并且能够不断适应和满足用户新需求的新渠道和新方式。

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相互影响,而中国国力的强盛使得中国的改革发展受到了世界的瞩目。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中国金融方面的发展态势开始向网络化方向转变。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需求和供给方面有别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在网络上进行业务的开展,是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一系列的金融业务。然而,由于互联网透明化的特点,容易引发信息泄露等问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也十分的困难。层出不穷的新兴金融模式和相对落后的金融监管力度,使得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二、中国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以证券公司为例

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公司机构,随着当今金融的发展,传统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网络化成为潮流发展趋势。而互联网金融化在给这些传统金融行业带来冲击甚至可能会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的同时,还有一些有利的影响。本文主要以证券公司为例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3年底,115家证券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592.41亿元,净利润440.21亿元,较2012年分别增长22.99%和33.68%。证券的业务产品不断丰富,融资方式增多,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也不断扩大。在这样一个良好的发展状态下,证券公司不断创新发展,开始尝试搭建网络平台进行证券业务服务,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模式接轨,创造出更加便捷有效的金融模式,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金融的目的在于筹资和自己融通,其主要依靠于完整完善的信用体系得以运行。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获取信息渠道的狭隘和获取成本的存在,使得金融行业的最初源于线下进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不断创新发展,该技术与金融业的结合在提升客户投资、融资等一系列金融活动的便利的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拓宽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使得市场上不断出现各种新型金融业态和产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深入探索,在推动证券公司经营方式、价值实现等方面的转变和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风险。

1.有利影响

(1)转变证券公司的运营模式

互联网金融就是强调的建立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一系列的金融活动,由传统的线下活动向线上转变。互联网与证券业的相互影响融合,改变了证券公司传统的人工运作,由单一的线下宣传销售拓展到互联网中,拓宽了营销渠道,扩大服务范围。同时证券行业的网上开户和网络销售,使得券商在线下地域上的优势减弱,这样也同时削减了券商销售的地域限制,扩大了券商的营销空间。按此趋势,未来在网络将成为主要运营平台。同时这种运营模式的转变使得证券公司减少人力的成本,减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从而达到资本的优化配置,获得利润的最大化。

(2)调整产业内的交易结构

证券公司的业务一般分为四个板块:经纪业务板块、投资银行板块、资产管理板块和自营收入板块。由图易知,经纪业务板块占大比分比例,因此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大部分集中在经纪业务上。然而,互联网金融与证券业的结合也大部分集中于对经济业务板块的调整,然而这也间接影响到其他业务板块的比例,这就调整了证券业务的结构。互联网虚拟的特点,使得证券业的价值实现飞速发展,从而引发交易主体和结构的改变。证券公司业务的网络化,使得证券业务交易平台改变,也同时改变了交易主体。客户范围的扩大,使得客户需求的多样化和丰富性增大,这就使得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开始向客户的需求转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进行业务的运行及扩展。同时证券公司的线上交易就是需要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服务平台来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这就要求证券公司改变行业内的组织交易结构,构建新的结构体系。

(3)弱化证券公司金融中介的功能

金融中介的存在有两个原因:一是,金融中介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规模经济,通过中介沟通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资金融通或者其他一些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二是,金融中介有较全面的数据信息,能够给交易者双方提供较为全面的市场信息,帮助双方做出详细准确的判断,以缓解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交易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融合使得原先线下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的数量大幅度降低,减少中间成本,使得信息刚开透明度更高,证券交易也更加自由平等。这样,金融中介存在的两个原因都可以用互联网金融与证券业的结合来解决,自然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证券公司金融中介的功能。

2.不利影响

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比如一些证券APP软件终端,有很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互联网的虚拟性会导致网络资金交易的安全风险的发生,券商对于互联网技术人士的不完全也使得证券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资金安全问题和技术的完善健全都是当下证券网络化面临的难题与挑战。

同时,互联网金融虽然快速发展,但其目前并没有太多正规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阻碍证券公司的发展。同时网络虚拟且丰富多样,证券产品的不断更新创造,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也是证券业即将面临的又一个挑战。

四、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趋势分析

1.传统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化

近年来,各大证券公司都陆续将各自的传统业务放在互联网平台上运作,减少成本、节余资本,快捷高效的优点,使得这些业务逐渐向第三方网络平台转型,为客户提供了更为方便的证券业务服务。改变传统的业务服务方式,减少人力物力的耗损,实现更加快速的资金融通,加速资金资本的流动。

2.互联网证券的创新业务

互联网金融与证券的融合并不单单指传统证券业务的互联网化,还有一些基于互联网而不断创新创造的新的证券业务。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特点,开发新的证券业务也是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网上自助开户、网络证券融资、网络理财管理等都可能成为互联网证券的创新业务。

五、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风险分析

1.风险扩散速度快

证券业的互联网金融化就是在网络上进行证券交易,高效快速的网络交易,使得证券业务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办理和解决,也为简单快速的证券业务服务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然而这样的高速网络数据信息处理同样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将会很快扩散。

2.风险监管难度大

与传统的证券机构和业务不同,证券业互联网金融化的业务全部依靠网络交易和电子支付。由于互联网的虚拟多样性,使得互联网金融化的证券业也会不断创新产生新的证券业务,这也就导致了风险的多样化。方式的不可预料和丰富性,使得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政策时所产生的问题也是不可防范和解决的。这也就使得整个证券业互联网化很难得到有力的监管和防范,一旦在证券网络业务中的某一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

3.风险传染概率高

互联网金融化的证券公司的每个业务都不是完全独立存在的,他们是相互独立又存在某些联系的。因此业务之间的相关性,使得互联网化的证券业务有一个业务发生风险问题,可以迅速相互传染到其他的业务上来,风险传染的概率很高,这就要求业务之间建立起有更强防备能力的防火墙。

六、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建议与结论

1.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带来的影响

在证券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开展互联网金融政策是时展的一种新形势。证券公司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一方面改变了证券业内部的交易结构和交易方式,另一方面也给证券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信息技术支持。从经营理念和实践上来看,从传统的实体店面经营向虚拟网络站点经营,是由有形到无形的转变;从销售方式来看,从员工面对面的销售向网络销售的转变,利用互联网信息的优势,了解更多消费者的需求,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开发出更多满足客户需要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券商与客户的双赢;从经营策略上,由原先的相互恶性竞争到合作互惠,利用互联网资源丰富、信息共享的特点,使得证券公司不断完善自身,建立起健全完整的经营体系,在与其他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取长补短,使公司全面发展。

2.加强自身优势,不断创新

面对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带来的种种难题,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身优势,弥补劣势,不断发展创新。可以利用互联网快速便捷的特点,将智能手机、计算机等电子科技产品与证券业务相结合,开发出新型的网络终端软件,使客户能够通过已有的电子产品“足不出户”就能进行证券业务的办理。加强自身优势、不断创新,需要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开发出更多更适合的证券产品,并普遍为客户所接受,满足消费者需要多样性,建立新的证券经营模式,实现业务创新。

3.完善健全证券网络业务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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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外分析

(一)证监会

作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监会的权力是极大的,这不仅限于上市公司,于证券行业更甚。本报告着重挑选了以下三个案例予以说明。

2015年1月16日,证监会宣布暂停中信、海通、国泰君安三大券商新开融资融券账户三个月,不得向证券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这直接导致了1月19日星期一券商股全线跌停,第二天整体跌幅也超过了百分之四。如今,查两融变成了证监会打压市场的又一方式,在“119”之后,证监会又多次传出要查两融的消息,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热度。

证监会手上总共握有六张牌照的发放权,其中分量最重的应该就是券商牌照。2015年3月6日,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声称,目前正研究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有关制度和配套安排。但有关政策的公布、实施尚无明确时间表。这表明银行做券商得到了监管层的支持。虽然有评论认为银行是躺着赚钱,券商是跑着赚钱,银行根本看不上券商牌照。但是,在银行的巨额资金支持下,拥有券商牌照的银行能成为类似金融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机构,不论是交叉销售、增加客户黏度,还是提供更充分的金融服务都有非常大的价值。这种政策的出台,无疑会对现有的券商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

还有就是目前证监会手上最大的权力:新股发行的审核权。肖刚主席在今年3月6日接受采访时说,目前在审的拟IPO排队企业还有600余家,到注册制实施未审完的,将继续排队。有些企业等待上市的时间真的很长,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这样的企业都很常见。如何合理帮助企业通过证监会的审查,这也是券商投行部门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二)基金、个人

基金的研究分仓及代销服务,之前已有涉及,而散户对于券商的选择标准及判断依据,本文将在行业内分析中的经纪业务部分予以详述。

(三)其他资管

和信托产品相比,券商的收益率要高一些。但是信托由于发展历程更长,2014年已经达到了近14万亿的规模,而券商资管的规模为7.95万亿元。但是,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规模的扩大及收益率的提高,类固定收益产品中的“佼佼者”信托的风险正在逐渐显现,刚性兑付的“神话”何时才会真正打破,让我们拭目以待。

(四)互联网券商

虽然我国目前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券商,但是IT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无疑也会让整个行业向更加便捷的“互联网+”靠拢。同时,很多互联网公司也在加紧布局券商产业链。以目前资本市场上最火热的“东大同”,即东方财富、大智慧、为例,其中两家都已有自己控股的券商,而这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将有机会向消费者提供除证券交易外的很多综合性的增值服务,与传统券商相比,这样的公司用户粘性要强得多。而且,随着渠道及流量优势的显现,这些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大有抢占其他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的迹象,如目前东方财富旗下天天基金的产品――活期宝。

互联网券商的大力发展,也倒逼着传统券商做出改变,目前中国大部分券商都已开展了互联网经纪业务,经证监会批准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的试点券商也已达到55家,根据一份2014中国券商互联网创新排行榜,进入前三名的分别是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

未来互联网券商的发展还是一个未知数,到底是传统券商继续开发自己的网上生态圈,还是互联网企业争相拿到券商牌照自己“单干”,亦或是两者之间展开深度合作,就像国金证券推出的佣金宝一样,借助腾讯的社交平台,迅速震颤市场。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未来人民的需求会更加多元化,互联网券商的争夺将从简单的便捷性慢慢过渡到专业性及丰富性,这对于券商的产品设计能力及用户需求洞察能力都是极大的考验。

二、行业内分析(以核心竞争力为分析对象)

证券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公司需要良好的管理体系,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2)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的人才

(3)强有力的业务创新能力

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目前主要是保荐及承销业务,而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所占份额较小)、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利润的主要支柱,以下进行单独分析。

(一)经纪业务

就目前的经纪业务来说,以被动交易为主,而被动交易的竞争主要集中于两点,一个是边际成本的高低,即券商的佣金费率,还有一点是券商是否拥有人性化的服务平台。就第一点而言,券商曾有佣金价格同盟,约定佣金不低于万八,以前往往只有大客户才拥有佣金费率低的优势,但随着竞争的加剧,佣金费率的逐步降低是一个趋势。很多券商都喊出了“万二”的口号,现在甚至出现了小客户联合起来PK券商,最终导致佣金费率降低的事情发生。现如今的炒股群体中,年轻人的比重越来越大,他们是追涨杀跌的主要人群,这样的“高频交易”,使得佣金的成本极高,曾经有报道股民投入30万炒股,4个月的佣金费就被收了18万。而且,随着互联网券商的“杀入”,借助平台及技术优势,很多交易中介费都会在未来趋近于零,以后比拼的更多的是券商的综合服务能力,也就是第二点。

券商的综合服务能力涉及到很多方面,首先即是券商的产品设计能力,其次是券商投资顾问的专业能力。现在关注长期投资价值的资产配置理论在中国还不是很普及,但是券商服务肯定是想加强用户粘性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用户的需求会越来越多元化,如何向他提供符合自身利益追求及风险偏好的产品,是券商竞争的要点。就目前而言,很大程度上的关注点集中在券商的投资顾问上,直接服务客户的投资顾问无论从数量还是能力素质上都难以满足财富管理业务的需要。如何提高投资顾问的专业能力,这是券商以后竞争的焦点。

(二)投行业务

投行业务其实也具有很强的周期性,历史上中国有八次IPO暂停又重启,这很大程度上是二级市场表现不佳决定的。以最近的2012年为例,当时股市大跌,一级市场占有资金巨大,导致二级市场低迷的论调无限膨胀,同时国际金融市场与国内领导更迭变数不断,郭树清主席上台后对于IPO的两项最显著管制,一是发行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二是叫停IPO。IPO于2012年10月正式停止,当年国庆之后又审2家,其中1家暂缓表决,另1家直接枪毙,表明了证监会停审IPO的决心,所有在审企业再也不愿当出头鸟了。

现在经过市场检验的,比较适合对抗这种IPO暂停风险的模式,是中信证券的大投行模式。在中信,投行的组织是客户服务链条中的一环。以客户为中心,推进各种金融产品,靠多元化服务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长期看来,所有券商都要过渡到中信证券的大投行模式。但这个短期内并不容易。现在的情况,是管经纪业务的不懂投行,管投行的不懂资管业务。比如,券商资管部门做的通道业务,做的是类信托的通道业务,本质是为客户融资,这个其实应该由投行来做。还是一句话:只有真正能够差异化、专业化地服务客户的券商,才能在未来的投行业务中占据一席之地。

(三)资管业务

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余际庭说过一句话:“现在的券商资管,主动管理规模约10%,90%是通道业务,说明券商资管基本沦为影子银行的平台。”然而,通道业务多寡并不能说明券商资管真实的“资产管理能力”,它更多地反映了券商资管的业务能力。于是乎,同业相轻的话语就会出现:“它们规模大,但是都是通道业务不赚钱。”

除了不赚钱,通道业务也面临着其他问题。比如监管,银监会多次发文要求商业银行业务回表;比如风险,由于客户和资产都在外,券商并不了解产品风险,已经有券商因此被处罚;比如竞争,基金子公司、信托、金融交易所等都在从事通道业务。

作为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部门,券商资管最本质的还是其资产管理能力――这是立足长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四)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水平的高低,其实就是券商自身炒股能力的高低。最近几年券商的自营业务规模夸张很快,但是单纯论投资能力,券商与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没有什么优势。现在行情好,赚钱的券商多,但是行情不好的时候对于仓位的控制及资产配置标的的选择就至关重要。

综上:现在券商行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只有革新能力突出的券商才拥有主导未来的空间,在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的背后,以大吃小,以小化了的竞争格局会持续推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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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1.1改变了证券公司的发展战略

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的特点颠覆了证券公司传统的业务结构,改变了证券公司原有的价值创造模式。近年来,几乎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开展了证券开户非现场化、构建网上交易平台、开发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的业务模式,提高传统业务的效益型和普及性,吸引了新的潜在客户。这些业务模式的创新为证券公司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强了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结构的业务联系。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互联网平台等构建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互联网这一传播媒介拓展了客户群体,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证券公司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重视也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在证券公司创新过程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它也已经成为证券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着力点。

1.2挑战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模式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由经纪业务组成,经纪业务收入也是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互联网金融利用其获取资源的速度和范围为证券公司拓宽了客户渠道,转变了证券公司传统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传统的佣金比率也在不断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以成为证券公司新的增长点。可以预见的是,互联网必将会成为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提供各项理财服务、进行资产财富管理的主要平台。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情况,改变传统业务结构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证券公司应由过去的渠道服务为主向客户的财富管理为主的转变,加强各类业务协调合作发展,提升证券公司的服务能力和内部价值。

1.3加剧了证券行业的竞争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由于非现场开户以及业务网上开展的形式极大地弱化了部分证券公司的地区和网点的优势,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逐渐取决于自身价值、服务能力和产品价值。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大大降低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成本。伴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监管制度不断完善,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日渐加剧。证券公司业务的进行已逐步脱离网点,业务开展的成本逐渐降低,佣金价格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与此同时,其他行业也利用自身的特点逐步加入证券行业的竞争。一些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庞大的客户资源以及其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向证券行业渗透。而其他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更是对证券行业的传统业务形成巨大的冲击。例如,近年来大量出现的网贷公司的贷款业务冲击了证券公司的资本中介业务模式;而P2P平台、余额宝理财产品更是严重冲击着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市场。这些都改变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证券公司的竞争格局。

2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措施

2.1探索互联网发展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发展模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快速、便捷地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拓宽业务产业链,降低运营成本。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互联网模式已成大势所趋。因此,证券公司若想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就必须正视互联网的重要作用,顺应互联网模式改革要求,转变发展理念,在不断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同时,积极改革传统的内部管理模式,借助互联网完成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全面升级,改变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缺乏规范制度的现状。证券公司应加大投入人力物力,探索互联网模式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途径,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完善信息保密系统,使互联网真正成为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2.2加强控制活动的完善

证券公司应建立权责统一、透明严谨的投资决策机制。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内部沟通的信息成本降低,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构建由管理层、投资决策部、自营业务部三位一体的决策体制,保证决策实施的有效性。同时,证券公司应加大力度规范自身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流程,及时发现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必须加强自身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保证自身网络管理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内外部“防火墙”制度,在避免外部入侵的同时,加强内部信息的保密性,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风险降到最低。

2.3加强内部控制监督

互联网模式下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已成为证券公司的正常运营的基础,因此证券公司必须解决信息系统的隐患,降低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应构建科学的内部控制稽核机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对公司自身内部控制体系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准确揭示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证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的运行。

2.4完善风险识别体系

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和业务特征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完善风险评估系统,并及时制定合适的解决办法。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更具有隐蔽性,因此证券公司必须构建科学的风险识别体系,对本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以及创新风险等加以识别分析,将隐患降到最低,保证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

2.5加强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改进

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传统经纪业务无论是所占比重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改变。尽管如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依然是其最为重要的业务类型。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收入的两个主要来源。因此在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如要加强自身主要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一方面需要加强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互联网模式下经纪业务主要在互联网上展开,在这一过程中客户开户风险、资金存管风险以及证券委托买卖风险是其隐患的主要方面。证券公司在客户开户时必须严格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客户的信息和资料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密。网上审核人员应严格把关,保证客户身份证、资金账户和证券交易账户的一致,保证资金存取的准确。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网上监控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迅捷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完善客户证券买卖的每一个环节,对异常交易状况进行及时预警并迅速解决。另一方面,证券公司还应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安全性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这就需要证券公司构建完整的资产管理体系对项目潜在的风险进行挖掘,对业务项目进行严谨科学的审核监督,严格控制操作风险,结合实际状况在一定程度的允许合规风险,严谨信用风险,允许适度的流动性风险,保证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作者:于闽黎 单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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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琦.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现状研究———基于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分析[J].管理现代化,2014(2):1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