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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6 15:49:50

国家安全论文

国家安全论文篇(1)

一、国家文化安全战略重心定位——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下的文化包含三个方面,即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以此对应国家文化安全由意识形态安全、民族文化安全、公共文化安全构成。[1]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心应定位于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1.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创新活力

意识形态是政权合法性的文化基础,而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巩固是国家文化主权的最主要体现,意识形态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靠国家政权来维护与传播,同时也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的文化基础。我国文化安全的核心问题是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能仅仅靠政权来推动,而要靠自身的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永葆科学的生机与活力。解放和发展创新力是巩固马克思主义作为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根本所在。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活力,关键在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转型。

意识形态的内部结构可划分为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三个层次。[2]在这三要素中,根植于特定利益的价值理想是意识形态的灵魂和核心,理论学说与政策主张最终都是为价值理想服务的。在“传统的”意识形态结构中,意识形态三要素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处于合一状态,这种类型的结构缺乏兼容性与灵活性。实际上政策与理论观点都是动态的,而价值理想却具有“终极性”,在三者合一的结构中,这种矛盾会导致整个意识形态系统经常呈现紧张和不稳定的状态。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这种“合一”状态使得整个意识形态体系变得单一化、僵硬化。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现代转型,就是要实现理论学说、价值理想、政策主张的合理分离,使其各归其位,并在各自领域按自身特点发展的基础上保持统一性。这种结构具有开放性、兼容性与灵活性。这样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现代转型,才能使主导意识形态体系具有自恰性、兼容性与灵活性,因而具有更强的社会整合能力和利益协调能力,最终获得动态的稳定性和永恒的生命力,也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内在推力。

2.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民族文化是国民凝聚力的深厚来源,是民族国家完整性的文化基础。民族文化及其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基础以及维系民族和国家的重要纽带,也是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来源。[3]民族文化安全直接关系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民族国家核心利益,维护我国民族文化安全的战略优先方向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党的十七大把“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四大战略部署之一。我们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铸造中华文化新辉煌,必须依托历史、立足现实,尊重过去、面向未来,以礼敬、自豪的态度善待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挖掘整理和科学扬弃,使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得以延续,始终保持中华文化的鲜明个性和独立品格。[4]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首先是要增强全民族的“文化自觉”。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构建中,树立“文化自觉”的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具备了这种意识,我们才能以更加深邃的目光去审视文化遗产和文化现象,才能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去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才能以创造性的劳动去获取研究成果和工作实绩。其次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中国人的精神遗产,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之脉。民族文化只有实现创造性转换赋予当今时代的含义,取得文化传承的现代形态才有与世界平等对话的可能;第三是要努力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特别是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并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融入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精髓,同时也在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这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提升整个国家的文化势能,从而增强国家文化力。

3.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中的文化还存在意识形态和民族文化不能完全涵盖的文化形式,即国民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与文化实践,这可称为“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是一切文化形式体现其目的与功能的最终载体,既不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又体现真善美价值的公共文化实践,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直接体现,而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甚至走向真善美反面的消极、低俗、腐朽——如宣扬色情、暴力、恐怖、歧视等的公共文化实践则在最深层次上消解国家文化利益,危及国家文化安全。

应对公共文化的庸俗化对国家文化安全的挑战,关键是在文化面向市场背景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大众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在大众文化建设中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处理好大众文化商业化与文化追求的关系,同时有效地将主流意识形态与大众文化整合起来,使得主导文化势能的力量在大众文化领域得到拓展,从而使文化的多维价值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并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相结合,形成与意识形态、民族文化相贯通的文化体系。

二、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运筹——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在当今世界的国际环境中,决定一个国家国际地位和安全状况的首要因素还是实力,但不能因此而忽视战略谋划的重要作用。高质量的战略谋划能充分调动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最大限度地表现出来,发挥所谓“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反之,则可能白白浪费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大打折扣。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的运筹应集中于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1.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一方面应着眼于增强国家文化力,另一方面也应高度重视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谋划。实际上,如何有效增强国家文化实力,这本身就是一个战略谋划问题。当前,缺乏完整、全面和系统的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是当前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和战略措施尚未充分体现在中国文化发展的整体战略中。而考察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应从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战略意识,二是战略措施。战略意识是战略决策的背景和重要基础,主要是指决策者及其“思想库”对战略谋划对象的认识状况。目前,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最突出的情况就是对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形势认识不足,由此,必须建立健全我国文化安全研究思想库,加大对思想库的扶持力度,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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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系统

国家文化安全危机决策管理系统是实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枢纽性环节,该系统的建立并不是要在原有的国家文化管理体系以外另起炉灶,而是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给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赋予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的功能和职能。我国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很大程度上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以集权、集中和统一为主要特征。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文化管理系统有了很大变化,但相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应对全球化条件下我国文化安全面临的挑战等新任务、新要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文化安全危机处理的三大机制:一是常设性的文化安全危机管理协调机构,这是建构危机管理机制的前提;二是政府文化安全危机管理的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长效的沟通机制;三是国家文化安全预防预警机制。

3.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提升文化创新力

文化创新要“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5]胡锦涛同志也强调:“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民族,一个不能不断进行文化创新的民族,是很难发展起来的,也是很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6]放眼全球,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已经刻不容缓。作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我国文化创新力的开发与提升是一项关系全民族的国家文化建设工程,它主要围绕国家整体创新体系能力的建立,以关注个体文化创新为基础,以为提高群体文化创新为目的,以文化制度与管理政策创新为手段,以构建国家整体文化安全体系为归宿。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文化创新能力的提高,就必须在汲取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人们在文化领域进行大胆的创新,尊重和保护人们进行文化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引导和协调包括文化管理部门、学术界以及民间社会的关系,共同推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所必需的观念、制度和政策的创新和探索。

4.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增强文化传播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传播呈现全球化趋势,文化传播的途径和载体也更加复杂多样,文化传播力是国家文化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从宏观战略高度上看,增强文化传播力关键是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

首先,应以文化建设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强化文化传播力的物质基础。文化产业的发展,不能仅仅看成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更重要的是要作为加强文化建设、扩大文化传播的手段和途径来认识。这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一方面要确保本国文化产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与民族文化的载体,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wto所给予的战略空间,促使更多的进入中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投资包含更多的中国文化信息。其次,应加强对外文化外交与文化交流,提升文化竞争力,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并藉此来弘扬本国文化,扩大自身影响。文化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趋突出,利用文化来提高本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战略抉择。我们要以更加开放的态势融入国际社会,不断开拓对外文化交流的新领域、新渠道和新形式,积极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艺术走向世界,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

三、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底蕴开发——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体系中,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发展的底蕴所在,也是文化势能积蓄、文化创新力和传播力提高的重要前提。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将其置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追寻其逻辑起点,探明其发展规律,并结合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具体情况作出战略思考。

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交汇于西方资本主义学说、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传统学术三条线索的发展。三条线索的交互作用形成了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三大矛盾,即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应对世界变局,实现民族史向全球史转换的探索中走出的一条成功道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是这条道路的文化与学术维度。在文化及人文学术领域,全球化历史逻辑对应地表现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与借鉴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思想,以及实现中国传统学术的创造性转换。

进入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这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提出了新要求。200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本文简称“一指三中”)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总目标。“一指三中”的科学含义应置于三条线索形成的张力为背景,三大矛盾对立统一为框架的分析中进行解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马克思主义统领意识形态领域,这与三重逻辑中社会变革领域的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对应,而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体的和当下的实践形式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这理应包含充分借鉴资本主义精神文化成果和吸收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成果。“三中”的实质是强调个性的弘扬,而中国的国别性和民族性只有在全球性和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中才具有现实性,只有在对“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三对矛盾的解决中才能变成现实。因此,“一指三中”转贴于

的科学含义就是沿着三条线索决定的发展方向,不断解决三大矛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一指三中”为总目标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关键在于抓好两大核心任务:根据不同学科和学术体系意识形态性的强弱不同分层分类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同时建立既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又吸收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系统中的学科经验和中国传统学术特点的动态的学科结构体系。

四、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环境优化——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

国家文化安全指向的是国家文化利益,安全威胁的直接来源是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因此,在国际社会中现实地存在着国家间的文化力量博弈,文化大国或强国在国际文化博弈中可能表现为文化扩张或文化渗透,而文化弱国则可能面临这种扩张或渗透的威胁。然而,国家间的文化竞争和文化利益矛盾并不必然地通过文化冲突和“文化战争”的方式解决,这决定于国际文化秩序的状况,在存在文化扩张和文化霸权的国际文化环境中,靠力量说话,实力决定一切,但是,如果国际文化环境是健康的和平等的,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本着求同存异、相互借鉴、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等原则解决,文化强国不扩张,文化弱国得到尊重,文化安全的状况就会得到改善。因此,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优化我国文化安全的战略环境是解决我国文化安全问题的根本性因素。

在以往对国际秩序的考察中,更多关注的是国际经济政治秩序,随着全球化进程中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凸现,国际文化秩序理应纳入国际秩序的考察视野。国际文化新秩序是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逻辑延伸,根据我国对建立稳定和平、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按照同样的逻辑延伸,我们可以把国际文化新秩序的基本主张简单概括为: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基本特征,每一个国家单元的文化共同体的文化主权不可侵犯,各文化共同体不分强弱与大小平等参与到国际文化交流中,坚持和而不同,相互包容;以国家为身份的文化共同体应开展文明对话,各种文化应和谐相处,相互尊重;各种文化都有其优势和特点,反对一切形式的文化扩张和文化霸权,任何国家不得将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强加于别国,应本着相互借鉴、共同繁荣的原则,构建一个“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国际文化新秩序。

国家安全论文篇(2)

国际政治经济学视野里的国家安全问题

国家安全就字面来讲是国家不存在危险和不受威胁之义。本文认为,伴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关于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存在发展阶段。

1现实主义的传统安全

国家作为安全主体,所致力维护的是构成国家的四个基本要素的安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合法政府的存在和正常运转,维护这四个要素的安全都是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安全是政治。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生存与发展首先是确保国家主权的安全,这也是传统安全观的核心所在。在二战结束以后的很长时期里,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主流的现实主义理论把国家权力作为国家间竞争的核心,研究国家利益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为传统国家安全观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根据。

2相互依存理论的经济安全

国家安全论文篇(3)

国家文化安全作为一个战略问题近年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在美国和西方实行文化扩张战略的情况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迅速崛起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与西方迥异的和正在致力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国家文化安全问题至关重要。本文从战略重心定位、战略措施运筹、战略底蕴开发、战略环境优化等四个维度试图简略构建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基本框架。

一、国家文化安全战略重心定位——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下的文化包含三个方面,即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以此对应国家文化安全由意识形态安全、民族文化安全、公共文化安全构成。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心应定位于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1.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创新活力

意识形态是政权合法性的文化基础,而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巩固是国家文化的最主要体现,意识形态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靠国家政权来维护与传播,同时也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的文化基础。我国文化安全的核心问题是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能仅仅靠政权来推动,而要靠自身的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永葆科学的生机与活力。解放和发展创新力是巩固马克思主义作为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根本所在。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活力,关键在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转型。

意识形态的内部结构可划分为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三个层次。在这三要素中,根植于特定利益的价值理想是意识形态的灵魂和核心,理论学说与政策主张最终都是为价值理想服务的。在“传统的”意识形态结构中,意识形态三要素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处于合一状态,这种类型的结构缺乏兼容性与灵活性。实际上政策与理论观点都是动态的,而价值理想却具有“终极性”,在三者合一的结构中,这种矛盾会导致整个意识形态系统经常呈现紧张和不稳定的状态。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这种“合一”状态使得整个意识形态体系变得单一化、僵硬化。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现代转型,就是要实现理论学说、价值理想、政策主张的合理分离,使其各归其位,并在各自领域按自身特点发展的基础上保持统一性。这种结构具有开放性、兼容性与灵活性。这样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现代转型,才能使主导意识形态体系具有自恰性、兼容性与灵活性,因而具有更强的社会整合能力和利益协调能力,最终获得动态的稳定性和永恒的生命力,也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内在推力。

2.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民族文化是国民凝聚力的深厚来源,是民族国家完整性的文化基础。民族文化及其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基础以及维系民族和国家的重要纽带,也是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来源。民族文化安全直接关系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民族国家核心利益,维护我国民族文化安全的战略优先方向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党的十七大把“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四大战略部署之一。我们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铸造中华文化新辉煌,必须依托历史、立足现实,尊重过去、面向未来,以礼敬、自豪的态度善待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挖掘整理和科学扬弃,使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得以延续,始终保持中华文化的鲜明个性和独立品格。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首先是要增强全民族的“文化自觉”。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构建中,树立“文化自觉”的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具备了这种意识,我们才能以更加深邃的目光去审视文化遗产和文化现象,才能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去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才能以创造性的劳动去获取研究成果和工作实绩。其次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中国人的精神遗产,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之脉。民族文化只有实现创造性转换赋予当今时代的含义,取得文化传承的现代形态才有与世界平等对话的可能;第三是要努力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特别是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人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并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融人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精髓,同时也在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这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提升整个国家的文化势能,从而增强国家文化力。

3.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中的文化还存在意识形态和民族文化不能完全涵盖的文化形式,即国民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与文化实践,这可称为“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是一切文化形式体现其目的与功能的最终载体,既不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又体现真善美价值的公共文化实践,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直接体现,而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甚至走向真善美反面的消极、低俗、腐朽—如宣扬色情、暴力、恐怖、歧视等的公共文化实践则在最深层次上消解国家文化利益,危及国家文化安全。

应对公共文化的庸俗化对国家文化安全的挑战,关键是在文化面向市场背景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大众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在大众文化建设中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人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处理好大众文化商业化与文化追求的关系,同时有效地将主流意识形态与大众文化整合起来,使得主导文化势能的力量在大众文化领域得到拓展,从而使文化的多维价值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并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相结合,形成与意识形态、民族文化相贯通的文化体系。

二、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运筹—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在当今世界的国际环境中,决定一个国家国际地位和安全状况的首要因素还是实力,但不能因此而忽视战略谋划的重要作用。高质量的战略谋划能充分调动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最大限度地表现出来,发挥所谓“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反之,则可能白白浪费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大打折扣。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的运筹应集中于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1.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一方面应着眼于增强国家文化力,另一方面也应高度重视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谋划。实际上,如何有效增强国家文化实力,这本身就是一个战略谋划问题。当前,缺乏完整、全面和系统的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是当前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巫待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和战略措施尚未充分体现在中国文化发展的整体战略中。而考察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应从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战略意识,二是战略措施。战略意识是战略决策的背景和重要基础,主要是指决策者及其“思想库”对战略谋划对象的认识状况。目前,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最突出的情况就是对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形势认识不足,由此,必须建立健全我国文化安全研究思想库,加大对思想库的扶持力度,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2.建立健全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系统

国家文化安全危机决策管理系统是实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枢纽性环节,该系统的建立并不是要在原有的国家文化管理体系以外另起炉灶,而是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给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赋予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的功能和职能。我国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很大程度上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以集权、集中和统一为主要特征。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文化管理系统有了很大变化,但相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应对全球化条件下我国文化安全面临的挑战等新任务、新要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文化安全危机处理的三大机制:一是常设性的文化安全危机管理协调机构,这是建构危机管理机制的前提;二是政府文化安全危机管理的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长效的沟通机制;三是国家文化安全预防预警机制。

3.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提升文化创新力

文化创新要“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同志也强调:“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民族,一个不能不断进行文化创新的民族,是很难发展起来的,也是很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放眼全球,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已经刻不容缓。作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我国文化创新力的开发与提升是一项关系全民族的国家文化建设工程,它主要围绕国家整体创新体系能力的建立,以关注个体文化创新为基础,以为提高群体文化创新为目的,以文化制度与管理政策创新为手段,以构建国家整体文化安全体系为归宿。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文化创新能力的提高,就必须在汲取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人们在文化领域进行大胆的创新,尊重和保护人们进行文化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引导和协调包括文化管理部门、学术界以及民间社会的关系,共同推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所必需的观念、制度和政策的创新和探索。

4.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增强文化传播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传播呈现全球化趋势,文化传播的途径和载体也更加复杂多样,文化传播力是国家文化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从宏观战略高度上看,增强文化传播力关键是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

首先,应以文化建设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强化文化传播力的物质基础。文化产业的发展,不能仅仅看成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更重要的是要作为加强文化建设、扩大文化传播的手段和途径来认识。这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一方面要确保本国文化产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与民族文化的载体,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wto所给予的战略空间,促使更多的进人中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投资包含更多的中国文化信息。其次,应加强对外文化外交与文化交流,提升文化竞争力,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进人21世纪,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并藉此来弘扬本国文化,扩大自身影响。文化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趋突出,利用文化来提高本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战略抉择。我们要以更加开放的态势融人国际社会,不断开拓对外文化交流的新领域、新渠道和新形式,积极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艺术走向世界,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

三、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底蕴开发—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体系中,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发展的底蕴所在,也是文化势能积蓄、文化创新力和传播力提高的重要前提。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将其置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追寻其逻辑起点,探明其发展规律,并结合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具体情况作出战略思考。

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交汇于西方资本主义学说、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传统学术三条线索的发展。三条线索的交互作用形成了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三大矛盾,即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应对世界变局,实现民族史向全球史转换的探索中走出的一条成功道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是这条道路的文化与学术维度。在文化及人文学术领域,全球化历史逻辑对应地表现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与借鉴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思想,以及实现中国传统学术的创造性转换。

进人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这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提出了新要求。2004年i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本文简称“一指三中”)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总目标。“一指三中”的科学含义应置于三条线索形成的张力为背景,三大矛盾对立统一为框架的分析中进行解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马克思主义统领意识形态领域,这与三重逻辑中社会变革领域的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对应,而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体的和当下的实践形式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这理应包含充分借鉴资本主义精神文化成果和吸收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成果。“三中”的实质是强调个性的弘扬,而中国的国别性和民族性只有在全球性和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中才具有现实性,只有在对“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三对矛盾的解决中才能变成现实。因此,“一指三中”的科学含义就是沿着三条线索决定的发展方向,不断解决三大矛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一指三中”为总目标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关键在于抓好两大核心任务:根据不同学科和学术体系意识形态性的强弱不同分层分类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同时建立既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又吸收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系统中的学科经验和中国传统学术特点的动态的学科结构体系。

四、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环境优化—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

国家文化安全指向的是国家文化利益,安全威胁 的直接来源是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因此,在国际社会中现实地存在着国家间的文化力量博弈,文化大国或强国在国际文化博弈中可能表现为文化扩张或文化渗透,而文化弱国则可能面临这种扩张或渗透的威胁。然而,国家间的文化竞争和文化利益矛盾并不必然地通过文化冲突和“文化战争”的方式解决,这决定于国际文化秩序的状况,在存在文化扩张和文化霸权的国际文化环境中,靠力量说话,实力决定一切,但是,如果国际文化环境是健康的和平等的,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本着求同存异、相互借鉴、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等原则解决,文化强国不扩张,文化弱国得到尊重,文化安全的状况就会得到改善。因此,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优化我国文化安全的战略环境是解决我国文化安全问题的根本性因素。

国家安全论文篇(4)

【论文摘要】 贸易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正常的国际贸易交易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调整器,还能有效防范因别国经济波动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影响。本文从国际生产参与程度、国际经济关系和贸易政策方面对中国国家贸易安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国际市场对中国主要产业的影响和经济转轨等几个方面对中国国际贸易安全的潜在不安定因素进行了讨论。 【论文关键词】 贸易安全 国际贸易 国家利用 大力推进对外开放的进程中,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进出口总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1.76万亿美元,中国在全球贸易地位上的排名进入了前三名,已经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随着贸易总量的迅速增加,国际贸易正日益成为维持国家经济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但是不少贸易方面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贸易质量问题,加入WTO的深层次影响,以及经济转轨的影响。这些不仅影响到贸易安全,甚至还影响到国家总体经济的安全运行。 一、贸易安全的涵义 贸易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认为是在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国际贸易交易得以顺利进行,国际贸易对本国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国际经济波动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的国际贸易状态应该是从贸易体系的各个方面保证本国的经济不受到因别国经济波动而通过两国间的贸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且能够保证趋利避害,在遇到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下,能高效地整合国内的资源,迅速扩大贸易份额,分享到更多的国际市场的利益。 影响国家贸易安全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因素: 1.国际市场参与程度 一国的国际市场参与程度包括该国的外贸依存度、进出口的结构、贸易集中度、贸易竞争力、关键产业进出口占其总量的比重、关键资源进出口的依存度,以及走私品占国内市场的比重等。较高参与程度或是不合理的参与结构都会使国民经济易于受到外部波动的影响,以至于国家贸易安全处于较高风险之中。 2.国际经济关系 世贸组织成立后,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在如此的国际经济环境,一国的国家贸易安全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包括: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与他国家之间,尤其是大国的经济利益关系;与区域经济组织的关系。 3.国民经济受贸易的影响程度 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目标是对国民经济增长做出贡献。通过广泛的国际间商品、服务、人员的流动,将为国家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口;促进资源更有效的配置。同时国民经济必须具备防范贸易波动的能力,自身产业要有竞争能力,且结构合理;国内市场要做大且具有活力,这样才是较安全的状态。 4.国家的贸易政策 国家的贸易政策决定了一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是贸易安全发展的制度保证。无论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各国政府都始终试图在本国对外贸易中起到积极的作用。政府的贸易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外汇政策;建立出口的服务体系,加强对本国出口的各种支持政策;有效的扶持外向型产业的发展;订双边,多边协定促进出口,甚至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帮助本国出口部门打开他国市场;通过各种方式对进口予以监管等等。 二、中国国际贸易现状及问题 1.国际市场参与的分析 中国的外贸依存度2006年为65%,仍有上升的趋势,比全球约60%的平均水平稍高。2005年初级产品的比重下降到6.4%左右,但工业制成品大多数是附加值低、技术含量少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中高技术及其原料进口的比重不低,很多关键技术都依赖进口。在关键产业的进出口方面,高技术产品的进口依赖度高,机械设备特别是高技术设备50%以上依靠进口,民航飞机完全依靠进口,微电脑核心部分基本依赖进口。 从外贸集中度来看,我国已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与国家建立了贸易往来,已实行了贸易多元化战略,广泛扩大外贸的市场。但目前来看,几个主要贸易伙伴仍占了主要的贸易份额,排名前五位的贸易国占总贸易量的三分之二。 中国从人均角度看是资源贫乏的国家。我国多种战略资源的对外依存度高达40%以上,如对原油、铁矿石、氧化铝的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35%、36%和46%,镍和天然橡胶的对外依存度更是高达55%以上。所以关键资源对国际市场依赖 仍较大。中国贸易品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低技术和中、低技术密集型产品上,而附加值较高的高技术和中高技术密集型产品大多缺乏国际竞争力,研究表明,竞争力系数大于0.5的商品主要有旅行箱包、服装、家具等。 2.国际经济关系的分析 中国已正式加入了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贸易组织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这说明中国已基本溶入现代的国际经济舞台之中。近年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关系总体良好,保持了稳定增长的态势,但贸易磨擦也从未停止,美国对中国与其贸易顺差问题,要求人民币升值问题等等都是热点、敏感问题。与区域贸易组织的关系方面,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关系正逐步得到加强。中国在与东盟交往中,正起到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华人经济圈,东北亚经济圈,东南亚经济圈等以中国为核心的贸易区域关系正在不断加强。 3.国民经济受贸易影响的分析 (1)带动就业人口 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不断发展,进出口贸易对就业的贡献很大。据测算,加入世贸五年内,中国的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服装业、建筑业,以及服务业的就业机会增加了16.8万人、282.5万人、261万人、92.8万人、以及266.4万人。 (2)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贡献 受到外贸增长的刺激,我国的许多产业已发展成为具有世界影响。但主要的国际竞争优势来自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偏低。自由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产业升级。 (3)贸易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随着人员、产品、技术、资金的不断交流,我国的企业不断跟踪学习国外的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但是,在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指导下,也出现了交出市场却没有学到技术的问题。 (4)外贸对GDP的贡献 2005年,我国净出口将接近1000亿美元,创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顺差,对GDP增长的贡献将介于3%~4%之间。 4.国家贸易政策分析 (1)外汇政策 开放了经常项目,并不断朝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外汇储备已达10663亿美元,使得通过调整汇率变化管理贸易变得相当困难。 (2)扶持出口的政策 已经建立对出口企业的相对完善的出口服务体系。政府在尽力为企业提供各类直接或间接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3)本国政府对他国市场的影响程度 政府在以其他国家制定双边与多边协议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而且从近期的实例看,政府采取了比较强硬的路线对应别国针对我国的一些贸易摩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显示政府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 (4)对进口监管程度 关税水平在不断降低。相对别国,政府在运用非关税壁垒的手段时略显不成熟。国内政策的非透明性,对进口有一定的影响和限制。 三、中国国家贸易安全的潜在影响 1.世贸组织的某些重要规则的影响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使中国不仅可以在市场准入和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让上得到更多的优惠,也可利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使得总体环境变得更加公平、稳定,更具有可预见性。但也有不少潜在的影响贸易安全的因素必须关注。 (1)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它已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中国的出口产品面临越来越复杂的TBT措施的影响,而中国企业对产品质量与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对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技术管理措施和技术壁垒措施的了解不足。没有妥善的应对TBT的措施,将使中国出口的产品在国际上处于被动状态。 (2)反倾销 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上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出现了迅速上升的趋势。WTO有关反倾销的审查的标准为协议的多种解释开辟了可能性,所以贸易保护势力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作为一种“贸易补救手段”的原因。过去,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的不公正待遇,同时,中国企业不应诉的问题也助长了这种趋势的发展。 2.关键产业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 (1)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纺织和服装为例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国,但美国多年来用配额限制中国产品,欧盟等国用绿色壁垒对中国出口产品形成新的障碍。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延也纷纷对中国 产品进行限制。世贸组织成员的纺织品出口自2005年1月1日开始不再受到配额限制,这不仅结束了中国长期受到双边纺织品协议左右的局面,还可以为中国提供一个更为透明的争端解决机制。 (2)农业 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仅相当于美国的0.3%,巴西的3%,澳大利亚的22%。随着大量质优价廉的国外农产品进入,中国农业受到的挑战很严峻。而且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中国农业发展正处于一个艰难的转折时期。另外,最让人担忧的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3)金融业 从世贸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协定》来看,都要求各成员提高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目前,外资银行可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可设立保险业合资子公司;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合资企业允许从事A股承销,以及B股、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承销和交易。金融业是关系到一国经济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命脉行业,其本身又贮藏着巨大的风险。中国金融是也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开放之后面对如此众多强的竞争对手,中国的金融安全的确让人担忧。 3.经济转轨的影响 (1)政府职能转变及对贸易自由化的管理 贸易自由化要求经济转轨国家的政府全面地从经济生活中退出,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中国政府的答案是肯定的。但与外部世界的分歧在于如何转变,转变的底线在哪里。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我们很容易理解政府对保护支柱产业和幼稚产业所制定的政策的含义,但政府的干预很有可能引发中国与其贸易伙伴的冲突。行政与司法体制也存在改革的必要。 (2)现行外贸战略的隐患 改革开放后,中国不遗余力地扩大外贸出口,外贸规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旧的贸易政策的弊端已逐渐暴露,虽然我国出口现在以制成品为主,但这些发展起来的产业以劳动密型产业为主,使得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资本密集型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上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整体上影响到国内产业的升级,而且由于中国在某些产业中产能已经超过了国际市场的需求,直接影响到该产品的国际价格不断下滑,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更为严重的是,鼓励外贸出口和出口导向模式的推进加剧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程度。 (3)经济转轨对不同性质企业的影响 从企业层面看,中国的企业普遍规模小、资金少,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不多。政府依赖动用各类社会资源,对国有企业给予支持和优惠。但如何打破体制障碍,建立新的国有企业的委托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将是改革的方向。民营经济的发展所需的条件依然相当严峻。首先要解决国民待遇问题。其次,民营企业获得信贷金的制约条件依然较紧。另外民营企业获得证券发行的制约也比较紧。当然,民营企业目前也存在身发展的问题,这包括民营企业的信誉、产权、技术发展的定位和财务等问题。 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国家贸易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关键是由有竞争力的企业维护起来的。在目前的政策上,中国的企业如何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是实现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经济的发展却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 温彬: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 [12]谢识予:经济博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 [13]颜剑英:布什政府的贸易自由化战略与中国贸易安全.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5期

国家安全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076-02

1 文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文化安全既有机遇更有挑战

文化全球化是近几年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是基础,政治与文化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和文化上层建筑的相应调整与变革,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必然导致文化全球化应运而生。另外,从文化总体上讲,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东西,它有着起源、壮大、变化的历史。文化的发展有积累,有革命,也有淘汰,使得文化在时间中表现为一个进化与分化、积累与沉淀、层次与统一、目的性与自然决定性的复杂过程。可见,文化全球化作为的一个结果和在文化领域的反映,是一次深刻的全球性文化资源的再分配和全球性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重组。文化全球化的主体是人类整体,而不是习惯意义上的社群、民族、国家;它的客体是整个世界,而不是局限在国家的范畴。因而,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讲,“未来的21世纪将是一个个分裂的文化集团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文化共同体,一个多元一体的国际社会。”

文化全球化拓展了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也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机遇。众所周知,文化全球化加速了世界文化融合,也加剧了国家文化秩序的变动和文化力量格局的重组。全球化在促进世界文化融合的同时,也是对传统文化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华文明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建设是维护我们国家文化安全的手段之一,是主动的“防御”。从整体上讲,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不应单纯地认为是努力营造的一种相互促进的、发展的、和谐的安全关系。

当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歧,自然而然地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之一。这就决定了中国在新世纪必然面临严峻的文化安全挑战。

(1)文化帝国主义直接威胁着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文化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新形态,也可以说,是帝国主义采取的新战略。20世纪80年代末苏联及东欧事件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文化上长期对苏联及东欧共产主义国家实行渗透、宣传和颠覆的“硕果”。就中国而言,文化帝国主义的战略主要有:①利用一切手段进行全方位的文化渗透。除了继续利用政府文告进行意识形态攻击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公开或隐蔽地推销其社会政治理论、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外,还充分利用其网络优势强化“文化入侵”。②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文化“植入”。当前的文化全球化不再单纯凭借军事占领、宗教战争等手段,而是依赖频繁的产品和服务贸易、大众文化工业、全球标准的制定、日益兴旺的全球旅游业以及网络信息服务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伴随信息产业、资讯、影视及至传媒等领域的逐渐开放,文化植入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③积极进行人才争夺。或是利用教育优势,吸引优秀学生出国留学并留在国外或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人;或是以法律形式,鼓励拥有高技术专长的人进行“技术移民”;或是通过跨国公司,在中国本土网罗高技术人才;或是通过某些“基金”和“组织”,以合作研究、资助研究或交流研究的名义,输入西方政治理念;或是以“政治避难”等方式,拉拢国内政治、宗教领域内的“持不同政见者”,培植西方政治思想武装起来的西方利益人。

(2)商品化的倾向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渗透和泛滥,也是威胁我国文化安全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有很强的向其他领域渗透的扩张性,当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从交换价值的角度刺激、迫使人们的功能很强,而从人的全面发展角度去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功能则受到抑制,造成人的片面发展,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日益泛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观念受到空前挑战。②由此引发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以及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受到巨大冲击和消解,承担着消除资本主义异化的历史使命的无产阶级,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一、直接利益与最终目标的统一遇到一定的困难。③要求文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观点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文化本身在商品经济的侵蚀下日益失去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有逐步蜕变为一般商品的危险。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头脑,并切实加强文化安全意识和文化安全措施,构筑文化安全体系。

2 建立全球化时代的国家文化安全运作机制

面对文化安全方面的隐患,如何捍卫我们的文化、维护我们的文化安全?发展是硬道理。以开阔的眼界、积极的态度、发展的办法,建设性地思考和解决我国的文化安全问题才是我们明智的选择。

(1)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国家文化安全是一个复杂的实践命题,能否求得最优解,至关重要的一条是以什么样的理念为先导。仅有先进的理念也许不一定求得最优解,但没有先进理念注定得不到最优解。这样的理念应当体现以下基本点:符合中国文化国情,反映中华民族根本文化利益,而非狭隘民族主义;符合整体相关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面向世界,辩证取舍,择善而从,而不是游离于世界市场体系之外。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应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强意识,加强民族的凝聚力,精心打造“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品牌;另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民族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提高抵御文化帝国主义渗透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对民族文化安全保护的热切参与,才能自觉抵御西方文化价值观念的渗透。

(2)建立高效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系统。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警示人们,缺乏健全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预警系统是导致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安全如此,文化安全也是如此。建立文化安全预警机制,就是要在深入分析我国文化安全现状、文化产业基本国情、国际文化市场、文化商品的流动趋势等的基础上,把可能对我国传统文化及文化产业造成生存与发展威胁的因素和力量,牢牢控制在安全警戒线以下,更好地实现维护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标。这一预警系统,要求我们必须对国际市场文化商品流动趋势及其以各种渠道影响和进入我国文化领域可能导致对我国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发展及在意识形态领域构成的威胁和不良趋势进行分析,并诉诸相应的国家机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市场的和经济的及其他文化安全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地作出预告性和警示性反应,一方面对那些对我国造成重大危害的文化传播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另一方面要保护民族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增强民族文化在文化全球化中的竞争力。当然,建立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并不是要搞关门主义,而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WTO有关文化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际出发,适当放开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经营权,使各种国际文化金融资本和跨国文化集团,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文化产业的合法经营。

(3)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文化实践,引导文化形态的多样化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这是不能动摇的。同时,我们又不能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而要在实践中与时俱进,根据新的实践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当前,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指导地位由于片面地强调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而有某种程度的削弱。应该说,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并不是坏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比思想僵化、教条主义要好得多,但是一些同志仅仅片面强调了多元的合理性,甚至有意无意地借其他社会思潮冲击、取代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安全,必须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也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这是提高文化势能、增强国家文化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一个战略至高点。

(4)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传播优秀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与优秀的民族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优秀的民族文化是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和物化的结晶。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根基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其源泉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一个失去意志的民族是不会得到安全和尊重的。确保国家基本制度和核心价值观不受侵犯,培育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公民责任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反对外来侵略、维护国家安全的不可动摇的底线。弘扬民族精神关键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5)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有效提升“文化力”。文化实力是文化安全的基石和最终的决定因素。在全球化环境下,落后是要挨打的。文化产业的发达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文化创造与文化传播的现代化程度。没有一个与强大的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相适应的文化产业体系,要想获得精神文化对经济和政治提供智力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根本上达到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的,而又不造成对当代中国国家文化生存与发展的伤害,就必须进行文化产业政策方面的战略性调整,在实行文化产业及市场适度准入原则的同时,推进文化产业的民营化战略,主动出击国际文化市场,开展全面的国际文化贸易,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市场竞争,从而在“积极的民族主义”引导下,把对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纳入到一种广阔的、充满活力和竞争的文化产业体系中,在积极的文化进击中获得国家文化安全的积极防御。

参考文献

[1]韩民青.文化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

国家安全论文篇(6)

1 文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文化安全既有机遇更有挑战

文化全球化是近几年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是基础, 政治 与文化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和文化上层建筑的相应调整与变革,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必然导致文化全球化应运而生。另外,从文化总体上讲,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东西,它有着起源、壮大、变化的 历史 。文化的发展有积累,有革命,也有淘汰,使得文化在时间中表现为一个进化与分化、积累与沉淀、层次与统一、目的性与 自然 决定性的复杂过程。可见,文化全球化作为的一个结果和在文化领域的反映,是一次深刻的全球性文化资源的再分配和全球性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重组。文化全球化的主体是人类整体,而不是习惯意义上的社群、民族、国家;它的客体是整个世界,而不是局限在国家的范畴。因而,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讲,“未来的21世纪将是一个个分裂的文化集团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文化共同体,一个多元一体的国际社会。”

国家安全论文篇(7)

【论文关键词】国家安全法 法律责任 立法 论文论文摘要:由于立法经验不足,我国《国家安全法》立法滞后。审视我国《国家安全法》不难发现,《国家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地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疏漏和缺陷,亟需修订完善。 1993年2月22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由于立法经验不足,引发了不少法律质量问题,带来了不应有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安全法》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为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修订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一、“立法目的”应进一步明确 《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一,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但是,并未对“国家安全”这一法律专门用语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这就使得人们对“国家安全”这一目的性概念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并导致国家安全执法工作的困惑。“国家安全”作为一个法学基本范畴或一个法律专门术语出现时,对它的理解和解释就不应当是随意或不确定的,否则,就会损害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妨碍国家安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正确实施。对“国家安全”不作明确的立法界定,就会模糊国家安全工作的范围和权限,为从事这类特殊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适当滥用或误用职权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可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不合法的职权扩张和权力滥用,绝大多数国家通过的专门立法都采用了对“国家安全”这一概念作出专门立法解释的方法。如1992年3月《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国家安全是维护个人、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不受内部和外部威胁的状况。”第二,该条将“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为该法立法的目的是不妥的。从法理上讲,国家安全是一国的宪政制度、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及其所标示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等不受任何侵犯。国家安全的内涵本身就包含一国的社会制度、主权等。这样规定不仅在词义上重复,而且立法上也不经济;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不仅是国家安全立法的目的,而且是宪法、刑法、国防法等立法的目的。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第一款“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款“国家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制度、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及其所标示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不受任何势力的侵犯和破坏”。 二、国家安全主管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该规定的缺陷十分明显:既然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就不存在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划分职权;“各司其职”就不存在谁主管谁的问题;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军事机关、外交机关等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显然只将公安机关写进该条款而遗漏了军事机关和外交机关等是不妥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至今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具体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也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并没有规定与公安机关分权。实践中,该条规定的缺陷,导致了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管辖不明、互相推诿、争抢案件等现象。为避免行使职权的混乱和执法的不协调,笔者建议:第一,删除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混合式”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管辖范围;第二,规定成立国家安全的最高协调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及组建程序、基本任务、议事程序及职能机构等。 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定 《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一是总体上,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内涵与外延都不一致。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外延比国家安全法规定的要广,不仅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所实施的,还包括外部军事入侵、国内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制 造的动乱、暴乱、民族分裂等。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则不同,它不仅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特质(如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等),还包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等)、妨害司法(如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等)、渎职等特质。二是依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体均需有“境外背景”,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组织;而刑法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体必须有境外背景,也没有明确规定组织可以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体。三是该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之一是“阴谋颠覆政府”,其不足很明显。“阴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心理动机,而不是行为;“阴谋”一词在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并容易使人产生惩罚思想犯的印象。“政府”一词可以有多种含义,容易产生歧义,既可以指整个国家政权,也可以指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司法机关。我国刑法已将“阴谋颠覆政府罪”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了与刑法相一致,笔者建议将《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l项的“阴谋颠覆政府”改为“颠覆国家政权”。四是《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2项的“及其”应当改为“或者其”。该条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属于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工作实践表明,不仅间谍组织直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且往往间谍组织的人也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危害性不亚于间谍组织,并且更具有隐蔽性。因此,应规定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接受间谍组织人的任务也属于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需要同时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五是《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一规定把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排除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之外,且与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相矛盾。因此,笔者建议把《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3项修改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划分 通观《国家安全法》第6条至第l2条有关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不难发现,国家安全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重复、冲突、含糊或缺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该条赋予这“四项权力”,是为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使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在国家安全法中的规定保持完整,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在该条中再作这样的规定既不能体现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又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复。既然《国家安全法》的重复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保持完整,那么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也不仅这“四项”。除了《刑事诉讼法》之外,其他法律中有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如使用武器、警械等权力,《国家安全法》为何不作明确具体规定呢? 二是有关“相应证件”的规定含糊。我国国家安全法在第7—9条都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行使查验权、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权和优先权。“相应证件”是指什么证件?“相应证件”不仅指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警官证、身份证,也包括根据不同场合侦查人员出示的不同证件如军官证、记者证、侦查证以及特别通行证等。作为肯定、明确和具体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国家安全法》必须对涉及权力合法行使的“相应证件”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三是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不明确。国家安全法第10条虽然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但缺陷十分明显。首先,该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界定不科学、不全面;其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纯属虚设,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性文件中从来没有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第三,“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是经过国家安全机关批准,或者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还是经过被侦查对象的单位领导批准?如果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都由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则可能因缺乏监督而导致滥用;如果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需经司法机关单位领导批准,无疑不利于开展国家安全工作,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各种技术侦查手段在什么情况下、什么范围内、经过什么样 的程序批准才能应用必须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所遵循,以防止这一措施的滥用。 四是应当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留置审查权。国家安全关系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同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其背后依托的是国家及政治集团,涉及范围广,查证难度大,时效要求高,对被审查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国家安全机关之时起规定不超过24小时是不够的。因此,必须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留置审查权。 五是应当增设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权。《国家安全法》中未就国家安全行政罚款权作明确规定是一大缺憾。没有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罚款权,除了受当时客观条件影响外,主要是错误认为国家安全工作政治性强,对政治性犯罪或违法,不能采用经济性手段(如罚款);现实生活中罚款滥用现象十分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笔者认为,首先,国家安全机关除了正确行使国家安全行政管理职权外,对那些因贪利违反国家安全法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施之以罚款,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今后行为,毕竟有其特殊的功效。尽管形式上,国家安全行政罚款可以起到弥补经济损失的作用,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与教育被罚者,防范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那种认为政治性违法或犯罪行为不能用罚款惩罚的观点,既没有理论依据,也与国家安全执法工作的宗旨相悖。其次,我国现行的其他立法大多规定了行政罚款,运用得较为混乱,这是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法律设定行政罚款这种处罚形式不科学的问题,不能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混乱,归罪为法律规定本身。第三,外国国家安全法律中都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权。如日本规定,将工作中掌握的防卫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处以五万日元以下罚款、;美国规定,在法律的幌子下,参与进行电子侦查,处一万美元以下罚款;其他国家安全法中都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第四,从我国国家安全行政处罚的设定来看,国家安全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申诫罚和人身罚,没有财产罚,从最轻的警告到最重的行政拘留跨度很大,中间缺少一座过渡桥梁,在执法中容易出现行政处罚或畸轻或畸重的现象。实践中,尤其对那些因贪利违反《国家安全法》而屡教不改的“情报专业户”、“情报专业村”等,采用申诫罚或者人身罚无济于事。 五、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国家安全立法的实践,国家安全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第一,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某一条款处罚;第三,类推规定某种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的某一条款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明确规定某种行为直接依照刑法某一条款处罚或直接予以行政处罚;第五,明确规定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免予处罚。可见,我国《国家安全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立法上存在以下明显的缺陷: 一是《国家安全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墨守我国《刑法》已取消的“类推制度”。第一,《国家安全法》中原则规定的刑事法则,一般无法在《刑法》中找到相对应的罪行规定,且刑法早在1997年已修改,有关规定不能适用,有法难依;第二,援引性或者比照性规定的刑事罚则,显然不合理、牵强,类推制度早已为现行《刑法》所抛弃;第三,“构成犯罪的”是一个非常含糊的、不易掌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当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国家安全机关不认为是犯罪时,则容易导致“以罚代刑”。笔者认为,为惩罚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以罚代刑的现象,完善国家安全法律责任最有效、最科学也是最可行的方法就是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在国家安全法中直接设定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即国家安全行政刑罚,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有利于消除现行国家安全法依附性立法方式的弊端。在国家安全法规定具有独立性的刑事法则,不仅可以在立法上使其成为典型的分则性规定,与刑罚典分则相并列,能够使它保持协调一致,并使各自的规定具有明确性、特定性、稳定性,避免只规定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依照或比照刑罚典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只是笼统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直接规定罪名和法定刑的现象;而且在执法上,能够使国家安全机关甄别哪些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哪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也能使司法机 关直接依据国家安全法中的具体规定定罪量刑,不致因刑事罚则不具体、不明确而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 二是对法律规定的有关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立法的疏漏,不仅对打击这样的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行为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客观上也放纵了有关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行为发生。 三是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安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十五日,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为解决国家安全法与刑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建议尽快对国家安全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以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保障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更科学合理并与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而保障国家安全法的有效实施

国家安全论文篇(8)

一、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发展自由与安全自主的统一

网络本身是没有国界的,其存在的价值是打破了人与人交流的空间障碍。那么是否基于网络的这种自由性特征,就可以仅仅依靠发挥网络自身发展的原动力,任其自由发展,对网络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管呢?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正是网络发展的自由性,反而给我们保障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仅能够增强国家安全的防范门槛,也成为信息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提高国家网络安全自主可控水平

由于过去我国网络空间发展是分散建设、分而治之,没有高层机构和相应制度负责国家的网络安全,导致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核心技术设备中大量采用外国软硬件,例如在骨干网的路由器中,60%都是美国思科的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变在网络关键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的局面,并建设自主可控的技术平台,但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在不能短期内改变现状的情况下,要实现安全自主可控,就只能从制度和规范入手,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和审查,采用各种法规措施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各种安全威胁,通过法制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安全的风险。我国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就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监测分析、持续监督的过程,是为了在国产化网络安全体系尚未建成之时,以严格的审查制度防堵安全漏洞,从而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国内网络信息产业良性发展

网络的发展自由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要充分利用法治力量,推动网络信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并不是贸易保护,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不会损害网络信息产业,相反,它能够有效促进其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对信息企业发展能产生何种影响,主动权其实掌握在企业手中。无论是国内产品还是国外产品,只要也只有符合我国的网络安全标准,才能进入市场自由流通,反之,如果安全性不达标,就会被市场淘汰。这样必将促使企业更为重视产品的安全性能,增大产品设计和实现过程中的安全投入,进而促进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同时,网络用户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民众会因为审查的实施,增强对产品的信心和信任度,必然倾向于选择安全审查过关的产品。这样,产品的安全性高,用户信任度也会高,市场占有率也会越来越高,从而形成市场的良性互动。因此,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运营商和服务商进行审查,能够实质促使企业规范自身行为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进而推进信息产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反击外国不公平竞争格局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表示,在保障安全的同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提高了外企入华门槛,也将成为我国遭遇不公平贸易待遇时的反制裁武器。基于维护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供应商采取不同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美国早有先例,2012年,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就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窃取商业机密调查。此外,为应对日益广泛的云计算,美国政府还针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进行安全审查,并明确规定联邦政府部门只能选择通过审查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我们即将推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来美国、印度等国家再出现针对我国华为、中兴等企业网络设备的诘难与限制情况,搞不公平竞争,我们也有了反击反制的法理依据。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及提供者都将进行安全审查,一旦发现产品提供者借助提供产品之便,非法控制、干扰、中断用户系统,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其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应不得在我国境内使用,这必将会对国外的网络技术垄断格局造成影响,对国外企业的不公正竞争行为形成威慑。

二、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隐私安全的统一

互联网交流的开放性和广泛性,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变革作用是巨大的,但同时,它所造成的社会失范、失序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能够兼顾保障网民隐私安全和言论自由,实现网络空间生产生活的和谐有序。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保障民众隐私安全

随着智能手机、移动终端等信息产品的普及,民众对信息产品的安全性也越来越重视。但是由于缺乏第三方约束机制,许多厂商对产品的安全属性不够重视,甚至明知有安全缺陷却拒不更改,更有部分厂商故意在产品中设置后门和陷阱,窃取用户信息和数据,由此带来的用户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为公众网络信息安全提供了深层次的保障,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不会被轻易泄露和恶意使用。网络安全审查主要是针对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厂商,只有尽早排除厂商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隐患,才能更有利于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国家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涵盖了国家战略层面和个体层面的综合考虑,对外能有效降低我国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风险,对内也将成为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促进网络言论自由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网络用户的数量迅速膨胀,中国言论自由的范围急速扩大。中国网民的意见成为中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成为中国民众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否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现实问题。实际上,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而言,更是起到保护伞和压仓石的作用。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针对的是关键公共设施软硬件的安全,其审查对象是企业及其产品,而不是对网络空间发表和延展的言论内容层面的管控。从构造网络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网络安全审查反而是相当于为网民的信息和存储提供了安全可靠的基础运行平台,将更能够促进网络言论自由的持久与有序。

(三)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改变目前国内互联网安全形势

良好的秩序,必须靠规则来维护。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平台,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但遵守法律是基本准则,底线不可逾越。1994年4月20日,中国首次接入国际互联网,成为国际互联网大家庭中的第77个成员,而今已走过20个年头。据统计,我国网民超过6亿,网络近400万家,互联网企业总市值超过3000亿美元,中国有3家网络企业进入世界前10强。我国俨然已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而从另一方面看,中国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网络安全形势也非常严峻。少数国家政府和企业长期利用自己产品的单边垄断和技术独霸优势,大规模搜集敏感数据,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企业、大学和电信主干网络都遭遇大规模的侵入、监听,深受其害。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将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最有效的法理依据,能够对目前国家存在的各种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起到有效地防范、遏制作用,对于建设网络强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推动意义。

三、网络安全审查是实现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与消除安全隐患的统一

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现在国家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实质上是要以制度的完善来弥补技术的差距。因此,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其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都要进行安全审查,这既是为了能够及早发现网络安全威胁,也是为了能够及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一)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在源头上防范安全威胁

网络安全审查的最终目的是拒网络安全威胁于未然。随着网络对国家安全、民众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是必然趋势。特别是“棱镜门”事件曝光以后,使国家和普通网民更进一步认识到网络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因为如此,更加有必要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以便于能够从源头上杜绝网络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在关注层面上,网络安全审查重点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核心网络节点,例如核心骨干网络路由器设备必须采用经安全检测过的设备,对于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有隐患的产品,逐步有序地采用安全设备进行替换,对于设备中具有的监听、监控等功能全部从代码中删除,全面整改安全漏洞和缺陷,避免不当使用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防控已有威胁蔓延

针对目前中国信息通信系统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防止已采用的像思科公司这样的国外厂商设备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威胁中国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国外网络设备提供商提供已售设备的全部源代码,将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脱敏处理,特别是可能存在的系统后门,来降低这些安全隐患所造成的风险。并全面审查国外设备的源代码,进行安全风险测试。网络安全审查应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测和事后惩处三部分。在信息产品进入市场前,要对用户信息安全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对该产品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是否会产生垄断等社会经济安全影响进行评估,而对于已进入市场的信息产品也并非绝对安全,补丁和升级都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因此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和检测。对于存在问题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坚决处理措施,彻底弃用该产品和服务,确保只有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政府机构、交通、电力、金融等重要领域,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国家安全论文篇(9)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跨国直接投资(FDI)迅猛增长。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历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全球吸引FDI连续第5年呈增长态势。2007年全球FDI增长30%达18330亿美元,超过2000年的高峰,全球跨境并购仍然是2007年吸收FDI增长的主要原因【1】。2007年,在吸引外国绿地投资项目的数量方面,中国以1176个项目排在第一位【2】。2008年,因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而产生金融市场动荡以及世界经济下滑,发达国家货币和债务市场的流动性产生危机,并购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根据贸发会议对世界投资的预期,中期内FDI仍呈增长趋势,但跨国公司投资计划将比2007年更为谨慎【3】。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外资并购作为最主要的国际投资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作为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危及我国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尽管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中涉及“经济安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也提出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外,《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外资并购的产业准入进行比较合理地调控【4】,但总体而言现行法律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相对简单,缺乏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加之,行业准入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并不能替代国家安全审查。因此,健全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便显得重要而迫切。笔者谨就健全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规定及并购案引出国家安全的思考

(一)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及法律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稳定增长,巨大的市场、廉价的成本、宽松的政策以及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并购(M&A)【5】在外国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6】。然而,在2002年以前我国基本上对外资并购持谨慎态度,采取严格的审核制度。之后,随着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外资并购市场的开放,2002年《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A股市场的大门被打开,2005年、2006年掀起了外资并购的浪潮。2006年中国商务部和证监会等五部门颁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开放外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直接投资A股市场的大门,而后颁布的《并购规定》中首次确认换股并购(ShareSwap)的交易模式,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扩宽了渠道和手段。

作为我国规范外商投资准入行业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1995年颁布的《指导目录》,历经了1997、2001、2004、2007四次修订,反映了我国利用外资的目标与方式的变化。其中《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反映中国利用外资方式的变化:鼓励类条目数量大幅增加;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近年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特点日益明显:斩首式并购【7】、控股性并购加强、行业性并购、并购主体具有市场优势的跨国企业明显增加。外资并购过程中,许多知名民族品牌的消失、国家资产的流失以及外资行业垄断的威胁,人们日益关注外资并购国内优质企业可能导致行业垄断以及危及民族经济发展问题。不少人担心外资的恶意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提议建立类似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外资并购审查机制,特别是国家安全审查方面。

2006年,国家六部委修订的《并购规定》第12条【8】,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第31条【9】,设置了类似于美国所谓的“艾克森—弗洛瑞奥条款”(Exon-Florioprovision)【10】的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开始对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问题的关注与重视。

(二)外资并购案引出国家安全审查法律问题的思考

中国作为消费型大国的特点及经济持续强势,日趋成熟的法律环境,吸引了跨国机构的逐利目光。2005年起,国际并购大腕们从容不迫地收购我们的金融保险、商业服务、消费品、基础材料、机械以及食品酒类等领域的优良或不良资产,部分产业已出现被外资垄断的倾向。其中,凯雷收购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案和索尼收购成都索贝案引起了社会对外资并购相关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外资并购是否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探讨。

1、凯雷收购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案【11】、索尼收购成都索贝案【12】及引发法律思考

2005年10月25日,徐工集团与凯雷徐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雷徐工)签订《股权买卖和股本认购协议》与《合资合同》,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凯雷徐工将持有徐工机械85%的股权。该方案在向商务部报批过程中,凯雷针对中国机械行业龙头企业发动的“斩首”行动引起中国财经界的警觉【13】。迄今为止该并购方案尚未通过商务部的审批,凯雷并购徐工案也成为外资并购政策的一个风向标。【14】

该案引起国人对几个问题的关注:第一、凯雷并购徐工的价格是否为最优价格,竞价高是否是最佳并购方案?第二、凯雷并购徐工的价格是否有贱卖国有资产之嫌?第三、徐工卖给财务投资者对徐工的未来发展是否有利?第四、装备制造业是为其他行业提供母机和装备的产业,在某种意义上,装备制造业的发展直接决定了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的现代化水平。徐工机械作为外国工程机械的龙头企业,如果被凯雷控股,是否会威胁装备制造业的产业安全?

相较徐工并购案而言,2003年商务部批准的索尼收购成都索贝的方案【15】,此次收购的成功引起以行业内的质疑和担忧,因为该案已经对中国的广电产业带来实质上的隐患,涉及我国产业安全问题。理由如下:⑴产业安全问题。索尼收购索贝的意图,显然是因为我国企业非线性技术的发展对其技术优势地位的巨大冲击。收购后索尼可以通过经营决策来限制索贝该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可以遏制拥有类似技术的其他中国企业的发展,维护自己的优势地位。⑵信息安全问题。广电产业是关系到国家信息安全的领域,如果这个领域的设备和集成服务完全被外国厂商垄断,那么对中国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将带来隐患。

从法律角度思考,此类问题可归结为:“产业安全”是否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我国是否需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究竟是“经济安全”还是“国家安全”?外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审查能够替代国家安全审查呢?

2、关于“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安全”的涵义的解读

《并购规定》第12条中出现了“国家经济安全”的术语,《反垄断法》第31条中出现了“国家安全”的术语,而学术界大多数将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解读为经济安全审查。

“经济安全”的概念最早源于1980年日本《国家综合安全报告》。国家经济安全归纳成国家的经济发展、经济利益不受外国和国际威胁的一种状态,可从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把握。从内部机制而言,国内要有一个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能够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效地运行,杜绝发生经济崩溃的危险;从外部环境看,能够保证本国的经济运行过程不受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组织力量的威胁与控制,并且有抵御国际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冲击等方面的能力。简言之,国家经济安全应是指国家经济领域中重大的经济利益不受威胁和侵犯的状态。【16】相较而言,“国家安全”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既包括传统的国防、军事安全,也包括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

据此,产业安全应包含在国家经济安全的范围内,而国家经济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分支,故产业安全也包含在国家安全的范围内。从保护国家安全与有效利用外资的角度,笔者认为应该对两者进行区分以及准确界定。《并购规定》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应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去考虑,不仅仅限于经济安全,在审查时可以将国防、军事安全的考量因素纳入国家安全的范围。因此,根据立法目的将其解释为国家安全更有利于我们准确判断。

3、设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争议及我见

各界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能否威胁国家安全,是否应当设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尚存在争议。反对者主张无须单独设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认为很多人持有的“泛国家经济安全论”就是矫枉过正的典型,归纳起来理由如下:(1)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后会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以及中国政府管理,并不会威胁中国经济安全更别论国家安全;(2)如果通过并购,外资形成垄断,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加以约束;(3)如果片面强调国家安全审查,则不利于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17】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实质上混淆了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两种制度的理论基础、目的以及价值取向。虽然针对外商的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实质上都对外资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但国家安全审查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原则,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的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及国土安全;而反垄断审查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市场失灵”的干预,立法目的是规制垄断和保护竞争,无法约束那些并未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却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后,减少对被并购企业研发部门的投入,削弱被并购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被并购企业的品牌进行雪藏等,这些为政府无权涉足的方面【18】。尤其是对于境内关系国计民生或是对国防有影响的重要行业龙头企业,一旦被外资企业控制,极有可能威胁国家经济安全【19】。但是,无论是在外资并购过程中还是在并购成功后的经营过程中,只要外资企业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即便存在危及行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可能性,我们也无法依据《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加以审查与监控,从而形成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因此,无论是出于法律完善的要求还是实践需要的考量,我国健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二、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演变及发展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中国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对外资并购的监管政策也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过程中。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策现象”【20】出现时,中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国第一次外资并购达到高潮,特别是在经历了“北旅并购案”和“江铃并购案”后,中国对外资并购采取了限制或禁止的政策;中国加入WTO后,考虑到入世承诺以及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对外资并购采取了鼓励政策;近两年来,随着外资并购的不断增加,外资并购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逐步加大,中国开始逐步对外资并购进行规范。从总体上看,中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从放任自流、限制、鼓励到规范的过程。

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关于外资斩首并购和产业安全的担忧,特别是“凯雷并购徐工案”引发的国家经济安全讨论,国家相关部委在悄无声息中确立了“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原则。

在商务部审批徐工并购案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国务院于2006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规定【21】,某种程度上表明了政府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的保护立场。

2006年8月的《并购规定》第12条第1款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应该向商务局进行申报”的措词相较于2003年4月12日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9条第2款“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商务部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做出报告”的措辞,由任意申报到强制申报的转变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视。而第2款的规定表明了商务部对可能存在的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外资并购享有审查权。

2006年11月,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

2007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外资并购方作出了“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31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至此,“国家安全”的立法由部门规章上升到了全国法律层面的高度,在现今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立法部门日益关注国家安全问题。

(二)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缺陷

尽管政府高度重视外资并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1、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监管法律体系及战略意图不清晰,政策摇摆幅度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没有一部能统率外资并购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外资并购立法在不同效力层次与和规制领域上必然缺乏相互配合,缺乏体系性,并经常出现法律规范的相互冲突和无法可依的状况。2、外资并购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在涉及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中,除了《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是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以外,其余大多数是各个部委以“条例”、“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名称出现的行政性法规、政府规章。3、政策不确定性大,朝令夕改。

2、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外资并购风险来自三个方面:资产造假、资产流失问题;产品、服务垄断问题;外资之间在中国境内的激烈竞争给中国产业造成损害。保证本国经济安全是引进外资不可逾越的前提。确保国家经济需要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预警体系,应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律体系、反垄断法律体系和国家经济安全许可认证体系。

3、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则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国家安全审查的实施规则的缺失,不利于对外资并购中的负面效果的制约。

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尚不够全面,由于行业准入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并不能替代国家安全审查,现行的行业准入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最多只是对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审查,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应当对广泛的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军事安全进行审查。我国已经意识到了“行业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区别以及在外资引进方面的不同价值取向,并在《反垄断法》中加以规定。但在《反垄断法》中“国家安全”的规定仅仅是概念的提出,尚未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亟待健全和完善。

三、健全我国外资并购中安全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确定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价值取向

不可否认的是,各国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程度取决于该国在外资并购问题上的价值取向,此价值取向通常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情况的特殊性以及不同时期的不同侧重而有所变化。尽管各国具体做法有所差异,但总的趋势是,各国都承认与允许跨国并购,在鼓励和支持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同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的独立性,防止本国经济对外资的过度依赖,各国对外资并购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加以一定限制。

在确定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立法价值取向时,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外资并购的特殊影响。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外资作为重要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我国已经大量出现,给我国带来积极影响;二是我国经济发育尚未成熟,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还相对较弱,民族工业还需适当保护。假如全面地开放我国的资本市场,无限制无选择地引进外资,将会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危及行业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这是个不容忽略和回避的事实。因此,目前阶段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审慎对待外资并购这种投资方式。

1、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我国企业

我国在立法取向上应该允许与鼓励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究其原因,在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的今天,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作为各国的通行做法,有其重要意义。第一,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第二,外资并购不仅能够给被并购企业带来大量现金流量,而且有利于企业更新装备,提高技术水平;第三,外资并购可以使国内企业更快地融入国际生产体系。被并购企业参与跨国公司的全球产业链,按照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分工效益,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营销网络、技术等资源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

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是从其积极意义考虑,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2、合理限制外资并购的范围

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并不表明对外资并购自由开放,允许与鼓励外资并购应当有限度,以防止和消除因外资并购而产生的消极影响。总结各国通行做法,各国对外资并购基本上都有限制性要求。以美国为例,虽然对外资并购采取开放政策,但实际上,美国对可能造成其市场过度集中、导致限制竞争,危及或可能危及其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是严厉禁止的。这些法律法规集中体现在《谢尔曼法》、《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以及《克莱顿法》等反垄断法的适用上。此外,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美国在某些行业领域限制外资进入。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改革开放起步较晚,市场经济体系还未建成,产业结构尚需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外资并购的负面效果可能导致产业结构的失衡。此外,我国民族工业起步晚,缺乏足够的实力与跨国公司抗衡,外资的大肆入侵将不可避免地破坏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会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只有对外资进行合理限制,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和发展良好的产业结构,保护民族工业,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可见,合理限制外资并购是克服其消极影响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我国外资并购中安全审查制度的性质与定位

笔者认为,要健全我国外资并购中安全审查制度,必须首先在立法上解决以下问题:我们究竟应主张国家安全还是国家经济安全,抑或产业安全?对这三者如何界定与区别?其意义何在?国家经济安全与反垄断是否合一?国家安全审查应采用何种模式?

关于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及产业安全的界定,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进行了详细论述。三者的本质均是国家利益,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分支,而产业安全应该归属于国家经济安全。从逻辑角度考虑,国家安全作为属概念,经济安全、国防安全、文化安全作为种概念,若外资并购过程中涉及经济安全外的其他种概念,而我国立法中并未囊括,届时无论是扩大解释还是将其他情况纳入国际经济安全范围,一则违反逻辑关系,不符合法律确定性与可预见性的要求;二则不利于保护本国利益,真正实现国家安全审查的价值。

当然,我们在强调国家安全审查的同时,应该避免对国家安全审查期望过高,不能过于夸大国家安全审查的作用。我国外资并购的实践中存在国有资产贱卖、税收流失、不公平关联交易、经济垄断行为、侵害被并购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民族品牌消失等问题,但这些现象的诊治是多个法律部门的共同课题,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公司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并加强其可操作性,把上述现象一概归为外国投资带来的“国家安全隐患”不大合理。

(三)健全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具体制度的构想

为了妥善平衡外资利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笔者建议我国成立类似于垄断委员会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专门处理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并完善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对《指导目录》进行相应修改,为“国家安全”所涉及的战略行业以及重点企业提供具体指引,避免行政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而对外资开放政策造成冲击。其次,或在《并购规定》或通过专门立法将经济审查机关、标准、期限、程序等重要因素予以明确,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考虑到确定《指导目录》中具体哪些行业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行业,通常是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家发展战略出发,涉及政策、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多方面。笔者在这里不加以论述,仅从法律角度就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涉及的重要因素加以探讨,如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关、审查程序、救济途径。

1、明确界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

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对象,最关键的是对外资的界定。各国普遍以投资者国籍的标准来区分,分别为设立地标准、资本来源地标准、实际控制主义标准。《并购规定》将外国投资者作了广义的理解,包括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定采取实际控制原则【22】。笔者认为,我国对投资者国籍判断的标准以实际控制主义为主,兼顾设立地标准以及资本来源地标准。

外资并购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或收购的形式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兼并是指一公司企业将其他公司企业并入本企业,而使后者失去法人资格,即吸收合并,又称“全部收购”;收购是指一个公司企业通过购买其他公司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以实现对该公司企业的控制,而被收购公司企业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23】西方学者把企业兼并和收购简称为M&A(Merger&Acquisition),我国通常地将其译为并购或购并、兼并、收购、合并、并购(购并)等词语。《并购规定》在对“并购”行为进行阐述时,考虑到此前已经有立法对外国投资者兼并境内企业行为的规定,为了避免立法上的重复与冲突,仅对外资收购行为进行了约束。笔者认为,国家安全审查的并购行为应该包括兼并和收购两种行为。

2、细化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

《并购规定》就我国对外资并购进行经济安全审查的第一个标准就是,外国投资者进行的外资并购行为实际取得了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但对于控制权的具体标准尚无规定。实践中往往采取51%以上的绝对控股与不及51%的相对控股加以判断。参照美国对“控股”的解释:(1)实体主要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销售、租赁、抵押或其他让与;(2)实体的解散;(3)实体生产或研发设施的关闭或迁移;(4)解除或不履行该实体的合同;(5)就前面四项中的事物修改实体的组织大或组成协议。笔者认为我国对控制权的解释存在明显缺陷,过于笼统简单。

根据美国、加拿大等国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均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国家安全的标准加以阐述。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宜采取列举的方式,以提高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透明性。同时应辅以弹性条款,以便对国家安全方面的问题予以更周延的保护。

具体而言,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可以考虑如下因素:(1)外资并购对国防安全所需要的国内产业造成影响;(2)该产业满足国防安全需要的能力及其重要性;(3)外资并购是否与国家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一致;(4)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制,对我国国家安全是否造成影响;(5)计划或正在进行的交易对我国在影响国家安全领域中的国际技术领导地位的潜在影响;(6)外资并购对我国国际竞争力的贡献。进而细化出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可操作具体的标准。

3、健全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机关

《并购规定》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机关仅仅规定为商务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查,但尚未明确具体的相关单位,使得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机关存在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虽然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24】,并规定了其职能,但并未明确细化该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细则。

由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涉及的范围广泛,不论是军用工业、国防设施、基础建设,还是民用事业、企业设施、科学技术等诸多产业,各种因素都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况且,国家安全审查本身不是仅仅依靠实体标准进行判断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具体审查过程中,每个组成部门能否就外资并购对其管辖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的影响程度做出准确判断显得尤为重要。但若无牵头部门将相关判断并综合分析做出最终评判,将会导致国际安全审查拖延且流于形式。因此,需要某牵头部门将各部委的评判结果汇总,通过调查、综合评估、听取多方(各部委、并购涉及行业的行业协会、并购当事方)意见的方式,最终做出判断并向全国人大委员会及国务院总理提交评估报告。

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和实践,建立我国科学完善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审查机关应由多个国家部门,如国防部、国家安全部、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科工委、司法部等共同组成,同时设立一个类似于反垄断委员会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作为各部委牵头机关,协调各部委工作,主导国家安全审查的有效进行。

4、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

笔者认为,外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包括四个环节:申报(干预)阶段、初审阶段、调查阶段与决定阶段。

(1)申报(干预)阶段。《并购规定》规定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启动:一是交易方的主动申报,二是政府强制干预。但对交易方申报或政府干预适用于哪个交易阶段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适用于交易计划阶段和交易完成后的某段时期。

(2)初审阶段。我国法律对此尚未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的相关规定,经交易方申报或政府干预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就进入了45天的初审阶段。此阶段,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将此次外资并购的相关资料转发给审查委员会各成员机关,由其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具体审查,形成自己的意见后汇总到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综合考虑,形成初步意见,决定是否对该并购交易提起调查。

(3)调查阶段。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对进入调查阶段的并购交易通过实地调查、专业跟踪、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了解并购的真实情况并根据审查标准对外资并购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做出自己的判断。调查时间应该限定在60日内,如若因案件复杂,则经总理批准可以延长30天。

(4)决定阶段。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组织成员机关召开会议,做出最终决定。

5、明确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方或者利益相关方不同意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构的决定,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方式,我国法律尚未规定。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涉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救济途径时存在制度缺陷。譬如:通常国家安全审查行为应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对其救济可以采取复议或诉讼方式。但是由于国家安全审查的特殊性,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关本身就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所作出的审批结果代表了政府的意思,可以视为国务院的行为。特别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25】。这种最终裁决意味着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的诉权和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法律设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出于考虑到有的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比较强,而且比较复杂,人民法院行使合法审查权有一定的难度;有的行政行为涉及到国家安全等事项,行政争议的解决需要及时而迅速。显然这种通过行政机关“自行救济”的办法,在公信力方面存在质疑。也有学者提出,《行政复议法》赋予国务院对某些行政行为具有最终效力,就与“诉讼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的理念有所矛盾。因为“有权利必有救济”,任何法律上(公法或私法)的争讼,都应由法院裁判,公民也有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可轻易剥夺。【26】

笔者认为,国家安全审查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不同于其他一般的行政行为,其涉及国家安全事宜,即便允许行政诉讼,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很难恰当审理。因此,笔者主张从法理学“无救济则无权利”角度考量,我们应该对国家安全审查的结果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同时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实际情况,主张当事方或利益相关方对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可以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

【注释】:

【1】See:WorldInvestmentReport.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3】See:WorldInvestmentReport2008-Overview(UNCTAD/WIR/2008(Overview))

【4】《指导目录》中将外资进入的产业划分为允许、鼓励、限制、禁止四类。

【5】本文所指的“并购”(M&A)兼指①“股权并购”,即外国投资者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②“资产并购”,即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参见《并购规定》第2条.

【6】见注释3.

【7】“斩首式并购”:外资以“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率必须超过15%”的“三必须”原则指导下对境内企业的并购。

【8】《并购规定》第12条第1款:“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第2款:“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9】《反垄断法》第31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10】“艾克森—弗洛瑞奥条款”,即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案》的一项条款,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在认定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并购行为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时,有权中止或禁止该并购行为。

【11】徐州工程机械集团(以下简称徐工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开发、制造和出口企业,其产品在中国工程机械市场上的占有率超过50%。凯雷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凯雷)是一家全球私人股权投资机构,从事企业并购、创投、房地产、债券等领域的投资,区域涉及北美、欧洲和亚洲。案情详见《凯雷并购徐工案独家调查》,《瞭望》2006年5月。

【13】全球并购研究中心主编:《中国十大并购》,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62—64页。

【14】贾林青、昌孝润:《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的法律规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194页。

【15】20世纪80、90年代,中国在专业录像机产品上高度依赖索尼的产品,直到1995年和1999年中科大洋先后推出的非线性编辑系统和非线性编辑网络系统,以及包括索贝在内的一些本土企业在类似产品或网络上的成功,解除了国内对专业录像机的依赖。

【16】张士铨、雷家驌著:《经济安全》,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18】“索尼收购成都索贝案”就存在此种风险,即收购后索尼可以通过经营决策来限制索贝该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可以遏制拥有类似技术的其他中国企业的发展,维护自己的优势地位。

【19】譬如在“凯雷收购徐州案”中,徐工作为我国装备制造的龙头行业若被凯雷绝对控股,则有可能威胁我国经济安全。

【20】中策现象,就是利用国际财团的资本实力,对中国国有企业进行成片、成行业打捆式的参股、控股和改造,然后利用国际财团的金融操作手段,在国际资本市场出售,以求牟利。

【21】《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对在重大技术装备制造领域具有关键作用的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要在保证国家控制能力和主导权的基础上,支持其机械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重组。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22】《并购规定》第9条,11条,58条针对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实际控制的“假外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23】慕亚平、黄勇:《外资并购的形式、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调整》,《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国家安全论文篇(10)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

一、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的根源在于金融经济的过度扩张。

金融经济的过度扩张是金融全球化过程中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自美元与黄金脱钩,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的20多年里,金融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真实经济的增长速度。目前,它的规模大约是真实经济的30-50倍。

金融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张是国际货币体系的制度安排、储备货币国家的货币制度和政策以及发达国家私营机构的金融创新决定的。

第一,1971年美国黄金窗口的关闭造成了储备货币与黄金的脱钩,这使得货币这一传统上真实而具体的财富变成了一种没有基本价值的抽象符号和新兴债务,从而使得金融经济与真实经济的分离成为可能。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美元的价值与黄金脱钩,这不仅重新定义了货币,而且拆散了金融经济与真实经济的最后联系。

第二,货币这种没有基本价值的抽象符号或新兴债务脱离真实经济发展需要的过度创造,使金融经济与真实经济的分离与背道而驰成为现实。

中央银行创造货币非常容易。创造货币的方式有大杠杆和小杠杆之分。大杠杆指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小杠杆指中央银行改变银行存款的准备金比例和调节中央银行的贴现率或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来间接增加或者减少进入经济体系的货币。

商业银行也有创造货币的巨大能力。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传统方式是贷出存款。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海还可以通过创造"近似货币"来增加经济体系中的货币。最典型的"近似货币"是信用卡。花旗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平均信用额度是2000美元,如果发行3000万张,花旗一家银行就可以创造600亿美元的近似货币。还有很多种近似货币,全部由私营金融机构创造出来,而且除了市场力量以外不受任何约束。

从国际方面来看,欧洲美元市场形成后的二十多年中,数以千亿计的欧洲美元在银行和银行间不断流转,反复贷出,随着欧洲美元贷款的增长而不断增长。不过欧洲美元终究不是具体的纸币或金属货币,而是一种电子货币。虽然这些货币的创造过程与国内银行的货币创造遵守同样的规则,但在1987年以前,这种无国界的美元代表一种自治的货币,完全由民间控制,因此与它们的美国表亲相比更少受到限制。例如,欧洲美元没有存款准备金的限制,经营欧洲美元的银行创造货币的能力就比国内银行要大的多。此外,在近20多年里,美国政府又通过巨大的贸易赤字把成堆的新美元送往国外。

第三,养老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崛起,金融期货与期权等衍生工具的开发和应用,以及布莱克-肖期权定价理论的完成使金融投机资本通过组织效率的提高、现论的指导以及金融衍生工具高杠杆率的运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

第四,电子网络和电子结算系统的引入极大地增加了货币或资本流动速度的增长潜力。科技的进步已使得每一笔交易的速度和准确性大大提高。作为购买力的货币或资金可以以光的速度在属于全球市场组成部分的各地市场间流动。在金融经济和真实经济的距离不断扩大之时,科技更造成两者间迅速的疏离。

世界经济财富价值体系示意图

金融经济过度发展的直接后果便是造成了世界经济财富价值体系的极度扭曲(如上图所示)。今天,世界经济巨大的财富价值,其形成如一座倒置的金字塔,在底层是实际的物质和知识产品,在其上是商品和真实的商业服务贸易,再往上有复杂的债务、股票和商品期货,最后位于金字塔顶端的是衍生期货和其它虚拟资本。金字塔的维持和扩张,有赖于各层的适当比例以及上一层结构有多大能力从下一层汲取收入。在整个财富体系难以维持所需的日益增长的收入时,整个金字塔就会轰然解体。由于连锁反应,庞大的金融体系可能就要顷刻垮掉。

世界经济的发展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金融体系的可信度和稳定性归根结底还是要以货币资产转化为实物(含知识和信息)。但是,金融经济的过度扩张使得虚拟经济与实质经济严重脱节。目前,全球外汇交易额大于世界市场进出口总价值的60倍,并且还在不断繁衍。目前美国对金融和房地产投资的新信贷是制造业的3倍,美国实物贸易额不到期货贸易额的一半。跨国债券和股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在美国、德国、英国和日本分别高达151.51%、196.8%、690%和120%。其中衍生交易市场的发展最为引人注目,1987年以来,每2年,这个市场的规模就要翻一番。根据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在11个国家67家银行的调查,这些机构手中持有的衍生交易合同总值在1995年以来已高达63.6万亿美元。这是全球GDP的总和的两倍多。1997年初,仅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持有25.7万亿美元的衍生合同,这是美国GDP的三倍以上。与此同时,世界真实的实物生产,不论人均和地均计算,均比过去20年有实际的缩减,而实物生产中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服务于虚拟经济的运作。美国劳动生产率近20年来仅为1%左右,即使是在经济最为景气的20世纪90年代,整个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也仅为1.1%,为战后甚至1870年(至1970年为2.3%)以来的最低水平。

我们可以看到,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金融经济过度扩张所带来的大量的纯粹的"虚拟"的金融资产近年来无节制地增长,结合整个世界真正物质生产的停滞和下降,已使金字塔严重变形、失真,为全球性的金融崩溃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美国经济学家乔纳森·特尼鲍姆指出:

"事实上,除了中国和其它少数国家以外,全球的实物经济都在持续的衰退。所有这些都表明,榨出更多的资本以支撑泡沫的可能性已经到了尽头。与此同时,泡沫自身已经攀升到几乎无限大的地步。"

金融经济过度发展的另一个必然后果便是投机活动的普遍化。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阿莱所指出的,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大,外汇市场每天20,000亿美元的交易中,真正与生产相关的不超过3%,其余97%与投机活动有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为了规避风险和逃避管制而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加剧了全球经济泡沫化的趋势。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的作用,但从金融系统来看,它们只能起个别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作用,而不能从整体上减少风险。首先,避险性创新只能降低个别风险,无法消除和减少系统风险。不仅如此,当代以衍生金融工具为特征的金融创新,在提高系统效率的同时,还增加了金融系统风险。金融创新加速了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和机构同质化,使金融业关系盘根错节、日益复杂,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加深了金融业机构之间、机构与部门之间、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强化了系统效应。其次,金融创新的风险性还表现在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保证金仅为4-10%,这种"以小搏大"的功能,同时蕴含着将风险放大的可能。特别是金融创新当立足点不对时容易产生泡沫经济,使创新严重脱离金融发展的现实基础,从而加大金融和经济风险。目前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市场越来越为少数造市者(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经济公司等)所控制。这样,金融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风险过度集中和相互关联使风险的发生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一旦其中的一个造市者违规,则主要市场参与者之间更大的风险暴露会加剧动荡的相互作用,直接威胁到整个金融衍生交易体系的稳定,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二、恐慌自我正名机制的形成

浮动汇率体系下,金融经济和实质经济的严重脱节得国际金融市场变得更为神经质、更为情绪化、更为动荡不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的大幅度波动。货币的过度创造以及由此产生的全球性通货膨胀已使稳定的利率为大起大落的利率所取代。这种汇率、利率、商品和资产价格频率加快、振幅加大的急剧波动为跨时期、跨国界的金融投机创造了巨大的可能性,每一天有太多的金钱在全球投机市场上转手。另一方面,新科技的运用、新形式的货币以及新的交易工具以使得全球金融市场更容易为市场情绪的变动所左右。同时,金融经济或全球金融市场的变动不安和急剧波动已经通过利率、汇率和资产价格的变动传递到真实经济中去。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将近30年里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环境,但是自1974年开始的10年里,全球出现了两位数的持续通货膨胀,以拉美出口价格计算的实际利率则在-29%和+27%巨大空间波动,主要储备货币间的汇率更是急剧而大幅度地震荡。在真实经济领域内,发达国家出现过多次经济衰退,高负债的发展中国家则出现了10多年的发展危机。不确定性也已成为真实经济的自身属性。真实经济与投机经济之间的拉锯战为投机经济储蓄利润并使真实经济增加成本,真实经济在金融风险上的成本正在持续不断地攀升。

然而问题还远不只如此。事实上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对于实质经济的巨大影响远非传统经济学理论所能解释。我们应该提出的问题,是墨西哥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世界银行和其后马里兰大学的经济学家古勒莫·卡尔沃(GuillermoCalvo)在很多会议上的提问:"如此小的过失,怎么会导致如此大的惩罚?"墨西哥和阿根廷根本没有出现严重的政策失误。如果有失误的话,也是墨西哥政府在紧张地处理问题时暂时走到了市场情绪的对立面,然后引发了一场可以自我衍生的恐惧过程。在东亚金融危机发生以后,这个问题再次被提出来:为什么一个小国的货币贬值在如此广阔的地区造成投资和产出的崩溃?显然如果忽略了恐慌机制和传染机制的形成就很难理解90年代历次金融危机对各个经济体实质经济的打击。

恐慌指的是在部分投资者中出现的,无法由现实来调节的非理性的反应。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学中,不管恐慌是如何发生的,它一旦发生,马上就有一种自我正名的机制,因为恐慌本身就可以为恐慌证明其合理性。最典型的例子是银行倒闭:当所有存款人同时提款时,银行被迫以低价出售自己的资产,于是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也会倒闭,因此,那些不恐慌的存款者比早恐慌者要蒙受更大的损失。

不过,只从银行倒闭来理解恐慌未免小题大做了,但是从发展中国家遭受金融危机打击的实际情况来看,恐慌自我正名的机制是一个金融混乱和信心下跌相互影响的恶性循环的过程,传统的银行倒闭只是这个过程的一部分。

金融危机恶性循环的过程

上图描述了这个循环,这一情形在遭受危机的有关国家都出现过。以泰国为例,当市场对泰国货币和经济的信心下跌时,国内外的投资者都会将他们的资金从泰国转移出来,泰铢出现贬值的压力,由于泰国中央银行无法从外汇市场上购买泰铢以维护其汇率(因为它没有更多的美元和日元的外汇储备了),唯一的办法是提高利率和减少流通中的泰铢数量,以缓解泰铢汇率下降的速度。不幸的是,货币贬值和汇率提高都会给企业造成财务问题,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公司都是如此。一方面,那些有美元债务的公司发现自己的财务负担加重了,因为每个美元所对应的泰铢数量增加了;另一方面,那些有泰铢债务的公司也发现自己的财务负担加重了,因为利率大幅度上升。由于高利率和资产负债表出现问题,银行体系发现自己根本无法安全地贷出资金,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不得不削减支出,从而引起衰退。当经济中出现这些坏消息时,一定会让信心进一步下跌,经济终于崩溃了。

克鲁格曼在他最新的著作中将这一过程作了一个形象的模拟。会议室中的麦克风总有回音,麦克风发出的声音会被扬声器扩大,这个声音又会进入麦克风,如此循环往复。如果会议室的回音不大,扬声器放大出来的声音也不大,这个反馈就会逐渐"缩小",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如果麦克风的音量放到最大,这个过程就会"爆炸":麦克风会将任何细微的声音放大,这个声音又会再次进入麦克风,再次被放大,于是会变成令耳朵难以忍受的吱吱声。这里的关键在于,不是反馈的质量变了,而是它的数量增加了,让人们耳朵难受的原因是麦克风的音量被调得太高了。同样,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市场对某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失去了信心(即使这个国家的经济基本面良好),强大的市场情绪能够引起自我正名的恐慌,从而引发一连串反应,直至对实质经济产生爆炸性的打击。的确,从20世纪90年代的历次金融危机都表明,国际金融体系的恐慌机制能够将一国政府政策的微小失误无限放大,给该国经济造成灾难性的打击。

三、市场的双重标准

恐慌意味着市场情绪的失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讲,没有一个国家对恐慌具有完全的免疫力。但是,由于市场的双重标准的存在,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对于恐慌自我正名机制的抵抗能力非常脆弱。

我们可以用同样存在着货币贬值的压力时,澳大利亚和巴西所面临的不同处境来说明这一点。1996年,1澳元差不多相当于0.8美元,到了1998年夏末跌至0.6美元多一点的水平。这毫不奇怪,澳大利亚的出口大多数流向了日本和出了问题的东亚国家。但除了1998年夏末短暂的一段时间外,澳大利亚没有想办法去维持其汇率水平,它既没有在外汇市场上买入澳元,也没有提高利率;相反,汇率水平下降居然自动停止了。当澳元下降时,投资者认为这是买便宜货的好机会,因为他们觉得澳大利亚的经济相当稳定,因此这种信心成就了"澳大利亚奇迹"--尽管澳大利亚严重依赖出了问题的亚洲经济,但1998年它实现了经济繁荣。

然而,当1998年俄罗斯经济改革的崩溃,触发了对巴西货币雷亚尔的攻击时,澳大利亚让汇率贬值的方式被排除在外了。雷亚尔和美元之间的固定汇率是巴西经济改革的核心内容,它使巴西历经数代人的恶性通货膨胀转化为价格的稳定。巴西和华盛顿都害怕取消固定汇率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确实,人们可以想象雷亚尔的比值被高估了20%,如果汇率调低20%,对经济的好处会大于坏处,但无人相信20%的贬值是一个可行的策略。因为每个人都害怕贬值引起的恐慌会对经济产生灾难性的打击。

通过让货币的汇率实现浮动,发达国家可以实现经济调整,因为市场完全相信这些国家,当然会令它们从贬值中获益。但1994年后,一个接一个的发展中国家:墨西哥、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到最近的巴西,发现自己无法享受到这种待遇。一而再,再而三地,这些国家令汇率适度贬值的努力演变为信心崩溃。因此,市场相信在这些国家实行贬值是常灾难,也正因为市场相信这一点,结果就如此。正如有的经济学家指出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没有小幅度的贬值。"

金融全球化的一个基本的逻辑便是,市场从来就不是一个中性的机制,市场只青睐强者。而且我们将会看到,在预期的范围内,心理因素可以重要到哪怕投资者的偏见就可以左右实质经济,也就是所谓的"信则灵"。

四传染机制与发展中国家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当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受到恐慌自我正名机制的攻击而爆发金融危机时,危机产生的破坏性影响不会局限于该国,而会通过一定的途径扩散到其它的一些国家,这就是金融危机的扩散效应。

传染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某国在危机期间及其前后,邻国的贸易能力将受到危机国贬值的打击,从而使邻国的货币、进而整个经济体受到冲击。这种危机传染机制实质上是由于国家间实质经济联系所引起的传动机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出口结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且都向第三地出口类似的产品,当泰铢贬值时会间接造成印度尼西亚出口收入的下降。

所有的估算表明,遭受危机打击的经济体之间的市场溢出效应并不是危机扩散的主要原因。最明显的例子是泰国和韩国的关系,泰国并不是韩国的市场,也不是韩国的竞争对手。它与庞大的多的韩国经济基本上毫无关系。

第二种传染机制是指恐慌情绪的迅速蔓延。此时市场力量有意识地寻求对付其它国家。这些国家与危机国可能处于同一区域,也可能在区域以外,但都有一共性,即经济可能有系统性的弱点,比如:薄弱的银行系统、金融和地产部门容易受到高利率的打击以及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水平低等。在危机之间,这些国家通过高回报率吸引间接投资进行融资,这些系统性弱点尚不碍事。这种系统性弱点可能是确实存在的,也可能只是投资者头脑中虚幻的假象。但这无关紧要,只要投资者对这一经济体失去信心,它便无法抵御传染的侵袭。

所以,在东亚金融危机中,造成东亚经济体在短时间内相继倒下的原因主要不是实质经济间的相互影响,更重要的是投资者头脑中对亚洲经济的印象。投资者的胃口是被这些经济体共有的"亚洲奇迹"刺激起来的。当一个国家的经济不再具有传奇色彩时,他们会立刻怀疑其它的经济体,而不会考虑到该经济体的实际状况如何。很明显,不管这些经济体有何区别,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容易受到自我正名的恐慌机制的青睐。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市场信心的丧失,开始造成金融和经济崩溃的循环。这些国家实物经济联系有限,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投资者的心目中,一个国家的坏消息就是所有人的坏消息,当一个经济体对自我正名的恐慌缺乏抵制的时候,恐慌就降临了。同样,我们可以理解1998年当俄罗斯的经济遭到金融危机的打击时,何以与其实质经济并无多大联系的巴西经济会受到危机的感染。传染的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突然发现两个国家之间有某些相似之处,巴西同样有难以应付的钜额财政赤字--尽管在危机前夕,麦肯锡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这个国家正在经历生产力急升的阶段,下一个10年它的收入肯定会大大增加,财政赤字还是相当合理的,因而与俄罗斯的经济状况有着本质的不同。

因此,20世纪90年代的历次金融危机告诉我们,即使对一个成功的经济体来说,市场和媒体对于其管理者的推崇,并不能保证该经济体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有足够的免疫力。对于缺乏国际金融市场信任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情况尤其糟糕。

当经济对自我强化的危机缺乏抵抗力的时候,危机会在没有实质联系的经济体间扩散,但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类似齿轮的传动机制,让金融恐慌机械地传遍世界。

五、发展中国家政策选择的困境

恐慌自我正名的机制和危机传染机制的形成,致使各国经济显得非常脆弱,任何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失误,甚至是非常微小的失误,都可能造成严重的灾难性的后果。10多年前,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资深分析员威廉姆·克来因(WilliamCline)指出,当今的国际经济联系是如此紧密,以致于各国政府留给自己的政策空间已十分狭窄。这道出了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困境。

正因如此,我们应当从国际金融体系的角度来思考发展中国家的困境,而不是赞同所谓的"后遗症理论"(hangovertheory)。这一理论认为金融危机是发展中国家为所犯的错误付出的代价。然而,一个好的经济制度并不要求它的政府总是执行完满的政策。令人震惊的是,从日本到韩国这样最近遭灾的国家中,大部分不久以前还被当作榜样。显然,在此之前的推崇者是过度的盲目崇拜。但是它们的经济状况真的是像人们现在认为的那样糟吗?抑或是这种分析只不过是马后炮?我们可以作一个比喻:如果说在亚洲和拉美的经济衰退中高处不胜寒的美国经济出现了问题,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权威们可以深刻地解释美国经济何以遭此大难。显然,那些不受管制的对冲基金;那些得到错误信息进入高度流动的股票市场的小投资者;过度宽松的信贷消费以及由此带来的零储蓄率等等,都预示着大难临头。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有结构性问题。如果发展中国家没有结构性问题那么它也不再是发展中国家。

一旦发展中国家受到了金融危机的打击,就不得不在两难选择的抉择:要么冒着国家破产的危险坚持自己的政策的独立性(像马来西亚),要么听从IMF和美国财政部,采用严厉的紧缩政策。即使实施紧缩的经济政策同样会感到左右为难:如果达到了紧缩的目的,会减少需求,加重衰退;如果没有达到紧缩的目的,意味着情况已经失控,又会加深市场的恐慌情绪。

本来,在遭遇危机时,政府政策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平抑市场情绪。但是由于危机是自我强化的,那些理性的对实质经济起作用的政策不足以挽回市场信心,人们要令政策迎合市场情绪,即使是市场的偏见,市场的奇谈怪论。或者说,政府必须要令政策迎合市场的期望。这正是传统凯恩斯经济学破产的原因,国际经济政策居然与经济学毫无关系,它竟然成为纯心理学的试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国财政部不得不推行那些它们觉得市场认可的政策,无怪危机到来时,传统经济学的教科书被扔到了窗外。

在东亚金融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没有经过专业化论证的情况下,IMF已经决定在经受着市场恐慌的国家施行宏观经济紧缩政策。以韩国为例,1997-1998年里,韩元贬值了80%,亦即从840韩元兑1美元跌落到1565韩元兑1美元。无疑,货币贬值会使贸易物资的价格越升。然而,尽管如此,IMF仍然要求韩国以保持基本不变的通涨率为首要目标(与1997年的4.2%相比,1998年应为5.2%)。这样,为了在剧烈的货币贬值的情况下继续保持稳定的低通涨率,韩国需要一次猛烈的通货紧缩。事实上,这正是IMF所期待的,而且,它也是这样命令的。在这项援助项目签署以后,短期利率从12.5%上升到21%。

对此,IMF辩解说,这些严厉的货币政策及举措的目的在于"恢复并保持市场的平静"。很难想象这样的政策会"恢复并保持市场的平静"。事实上,自从项目协议签署以后,市场上的恐慌气氛愈发加剧,以至韩国银行濒临破产危局。在协议出台后的第一天,韩国银行突然拒绝发放短期贷款,随后,11家大企业集团宣布破产。而近来则有更多的知名公司接连落马。

除了利率的提升,IMF亦坚持1%-1.5%的GDP增长率,以此加强财政政策。在此基础上,IMF要求30家商业银行中的9家停止运转。由此看出,IMF正致力于将韩国1997年6%的增长率在1998年降至2%。这项"减速"计划在1998年将被证明是多于的,因为韩国自身的宏观经济政策将无声无息地将其经济的紧缩一步到位。过度的杀伤对于几个月前还在追求稳固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国家经济而言是毫无意义的。

于是,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国家不得不接受危机是自身过错带来的惩罚的观点,因为除了以此等待投资者的信心恢复以外,它们根本没有其它任何选择。即使是全力避免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援助对象的马哈蒂尔,在一定程度上也采取了正统的紧缩措施,接受了由此带来的经济衰退。可以肯定的是,对避免危机处理方案的底线是:没有好方法。新世界秩序的规则似乎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发展空间。

90年代一连串的金融危机警示人们,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的确有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对自我正名的恐慌和金融危机传染机制的脆弱性。对国际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认识,必须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成为各个民族国家的共识,这是维护金融安全的社会基础和根本保证。

注释:

1.金融经济作为国际金融领域的新名词尚无明确的定义。根据乔尔·库尔兹曼(JoelKurtzman)的说法,金融经济是一种与权益相关的金融资产及债务的交易相联系的一种投机经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其它债务是金融经济中最基本的金融工具,货币是金融经济中最重要的一种新兴债务。有关问题可参见潘英丽:"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与变革",载于朱钟棣主编《21世纪世界经济走势预测》,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9年版。

2.刘劲松:"从东亚金融危机看世界经济的体制性问题",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年第5期。

3.(美)乔纳森·特尼鲍姆:"世界金融体系崩溃的历史进程",《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国家安全论文篇(11)

    同时,由于中亚 各国自身地区性战略力量尚未形成足够的替代能力,该区出现了一个相对低压的地缘政治空间。原有的强大军事集团所具有的威慑和屏障作用的丧失,使得多种大国力量相继进入,构成中亚地区安全形势的基本因素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

    为了保障刚刚取得的政治独立和国家主权,中亚各国在经历了独立建国的初创时期后,不断完善着各自的国家安全观,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共性的对外安全战略。近年随着世界和地区内形势的若干重大变化和多种社会因素的此消彼长。

    在世界文明史的长河中,地处欧亚大陆结合部的中亚地区向来是东西方文化和各大国政治势力影响的交汇处。古波斯文明、印度佛教文明在这里汇集,匈奴、蒙古铁骑的征服,汉唐军府的屯驻,阿拉伯人带来的伊斯兰教,突厥人传播的突厥语文化,都使这块亚洲的腹地蒙上了富于变化的色彩。每当一种强势文化进入这一地区时,随着作为这种文化的载体和后盾的政治、军事实力的消长,其势力范围也随时发生着波动。

    从公元 18 世纪上半叶开始,沙皇俄国由奥伦堡—乌斯季卡缅诺哥尔斯克堡垒线向中亚北部的哈萨克草原推进。到公元 19 世纪中期,已经南进中亚腹地的沙俄扩张势头在东面遇到了中国清朝政府的抵制,南面又与来自印度的英国殖民势力相冲突。最后,借腐败的清朝政府内外交困无暇西顾之际,通过《中俄伊犁条约》和《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等不平等条约将中国的西部边界大大压缩,夺取了斋桑湖、巴尔喀什湖、伊塞克湖以东的广大战略纵深;又通过两次阿富汗斯坦战争,迫使在亚洲已是强弩之末的英国殖民者做出妥协, 1893 年双方划定土库曼斯坦与伊朗、阿富汗边界,以作为两大殖民帝国势力范围在亚洲腹地的终极分水岭 。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中,整个中亚地区被俄罗斯东正教强势文化圈所笼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