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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系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0:13

财政体系论文

财政体系论文篇(1)

【关键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改进

吉林大学自曝财政危机以来,高校财政危机问题日益走入公众视野,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因众多,如国家财政支持不足、扩招、财务管理混乱、资金的有效利用率低,以及缺乏明晰的产权和明确的责任等,但高等教育陷入财政危机的最大原因当属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不足所致。

一、我国高等教育投入体制的现状

(一)高等教育投入体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47条提出:“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这个论断被总结为“财(财政拨款)、税(教育税附加)、费(教育收费)、产(校办产业收入)、社(社会捐赠)、基(教育基金)”等六个渠道的教育投资体制。后来,教育部财务司又总结为“财、税、费、产、社、基、科(科研经费)、贷(银行贷款)、息(利息收入)”等九个渠道的教育投资体制。在这九个渠道中,没有吸引社会资本(民资、外资)这个渠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投入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社会资本应是完善教育投入体制的新渠道。

(二)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存在的问题

1.教育投入4%目标仍未实现

根据世界银行2001年的统计,1999-2000年度,法国、日本、英国等高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均值为4.8%,而哥伦比亚、古巴、约旦等中低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均值为5.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就呼吁世界各国,到2000年应实现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达到6%的目标。据“全国教育经费情况执行公告”披露,1998—200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是2.55%、2.29%、2.87%,进入新世纪后的2001-2006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仍未达到4%的规定,分别是3.19%、3.52%、3.28%、2.79%、2.82%、3.01%。

2.财政投入总体不足

与学生人数的超常规增长相比,普通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在2006年达到1062亿,比1998年的356.75亿元增加了705.28亿元,增长1.97倍,年均增长12.7%。财政投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学生人数增长。据2006年统计,全国普通高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5869元,比1998年的6775元下降906元。

3.财政投入结构不均衡

地区之间的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差异显著,部分省区对于高等教育的财政支持十分有限。据统计,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5869元,最高的省份北京达到18228.36元,最低的省份江西省仅为2219元,前者是后者的8.2倍。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占全部地方所属高校学生人数的82%。

4.事权与财权不分离

我国国家预算按预算等级依次分为类、款、项、目四级,尽管财政部1999年将教育事业费升格为“类”级,但教育基本建设费仍设在“款”级科目中,教育经费没有预算单列,导致财政性教育经费长期以来处于事权和财权分离的状态。具体体现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事业,财政部门负责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政府计划部门负责教育基建投资,在预算表格的汇总归类时,教育财政预算总额要与文化、科学、卫生部门的预算汇总成整个财政事业费预算中的“类”级和财政基本建设费预算中的“类”级。教育事业费属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中的款级,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基本建设费类中的社会文教费款级。国家预算首先在类级支出中分配,然后依次在款、项、目级中进行再分配,教育经费是国家预算第二次分配。由于教育经费预算等级较低,教育的事权属教育部门,教育的财权属财政与计划部门,教育的事权与财权相分离。教育部门财权较小,难以有效行使事权,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5.多元化筹措教育资金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在政府投入是主渠道的前提下,能否开拓非政府渠道,关键在于政府的政策导向。中国虽然也颁布了捐赠法,但在具体税收政策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只是实行税前从所得中全额扣除捐赠额外,没有其他税收优惠以鼓励社会捐赠。企业投资也是高校经费、特别是科研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另外,中国高等教育经费来自于社会的投资也不是很高,虽然近几年民办高校发展迅速,但中国民办高校的发展长期受国家政策的制约,《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许多有眼光的企业家也看好这一产业,很想向民办高校投资,而投资必然要求回报。

二、改进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的建议

(一)强化法律的保障与约束功能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不足,除政府财力的原因外,相关教育投入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与执法不严是主要的原因。借鉴美国与日本的经验,确保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应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来完善。

在立法方面完善我国的教育财政法律体系与财政资金分配的民主机制:一是明确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投资责任,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不低于4%的最低目标;二是落实财政性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确保政府在教育投入中的主导地位;三是规定中央财政在地区差异的协调、困难学生资助、基础性科学研究、公立大学经费以及重大教育工程项目等方面的经费责任;四是规定地方财政承担地方高等教育经费的责任,包括经常性教育经费定额标准、专项经费与基本建设经费的规模。

在执法方面要以立法形式明确教育财政的决策程序与各级政府的相关责任。包括:一是规定教育政策的决策程序,对重大的教育决策必须进行财政性可行性论证;二是对教育经费预算的项目、标准,教育经费在预算支出中的比例,以及教育经费在地区和学校之间的分配等事项的决定权,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下设的拨款委员会上通过;三是应增加对各级政府保障教育投入的约束条款,授权同级人大监督与执法检查的权力,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政府主要领导人由同级人大追究其相应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二)增加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

必须保证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投入的主渠道作用。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达到4%。确保“三个增长”,并使高等教育经费在总的教育经费的比重稳定在20%左右。同时要尽可能平衡重点高校与普通高校的教育投入,在法定的高等教育财政经费内,加大对中西部普通高校的财政投入,促使其扩大规模,提高质量,从而逐渐改变现有高校空间布局。

(三)国家财政贴息补息

可以首先采用贴息、补息等办法,减轻高校的债务负担,或把中长期贷款转为长期,解决短期集中还款带来的严重问题,或将公办高等院校贷款债务注为国债形式以减轻财政压力与风险。

(四)加大对高校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

在推进高等教育市场化的过程中,公共教育资源在高等教育中的投入结构应有所调整,过去的一部分政府直接拨给学校的经费应转变为政府为贫困学生提供就学保障,包括对贫困学生的无偿资助和部分以助学贷款性质提供的有偿资助。

(五)增强金融杠杆的支持

首先,要抓紧建立高等教育银行。建立高等教育银行可以扩展教育财政经费的来源方式,利用教育银行具有发放债券的职能,可以为高等学校获得发展的资本基金。其次,可以利用国际银行组织对我国的高等教育进行贷款,有了国际组织的银行贷款,能够最大限度地吸收教育体系之外的大量资金为高等教育财政提供援助。按规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的硬性贷款利率低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但只发给会员国中低收入国家和政府以及由会员国政府担保的公、私立机构。如果能够向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申请长期硬性贷款作为高等教育贷款基金,是提高教育投资指数的一个极佳的途径。再次,教育银行能够有效利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补充教育财政,集中用于高等教育的建设和发展。最后,发行高等教育。教育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若能够发行一些额度小、风险低的高等教育,可以增强我国的高等教育财政实力。

(六)建立新型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机制

首先,建议成立联系政府与高校的中介机构——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为政府评估高校整体财政计划、明确各高校使用经费应承担的义务、运用审查和评估手段贯彻政府政策和落实教育目标、确保经费使用的效益和效率等。同时,它本身也应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其成员可由政府官员、教育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等组成。

其次,引入高等教育绩效拨款模式,依据对高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拨款规模。一方面可以更合理地分配资源、更有效地利用资金,同时促使高校重视其社会责任、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绩效评估标准来引导高等教育的发展,所以绩效拨款模式可以作为政府调控高等教育的一种手段。实施绩效拨款模式前提是有一个合理、公平的绩效评价方案,目前可以借鉴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以及教育部2002年提出针对“985”项目高校绩效拨款方案—《高水平大学评价与拨款方案建议稿》来设计我国高等学校绩效拨款的模式。

(七)举办民办高等教育

各级政府从政策上落实好民办高校在用地、基本建设、缴纳税费、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同等待遇,民办高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同等对待,民办高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管理、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交通优惠、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同时,支持民办高校加强与企业合作,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八)鼓励多种模式共同举办高等教育

公办高校利用无形资产和其它财产,与企业、个人或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多种模式共同举办高等教育。如云南省将选择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通过新征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减免相关建设税费等措施,鼓励组建以产学研为主要纽带,以高职院校为龙头、跨地区的行业性职教集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参考文献】

[1]赵黎娜.关于高等教育公共财政政策的思考[N].光明日报,2008年09月24日.

[2]赵善庆.我国高校债务化解的途径[J].社会科学论坛,2008(9).

[3]马永霞.改进中国高等教育财政的设想[J].教育与经济,2002(4).

[4]刘宛晨,等.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财政政策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21).

[5]赵善庆.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路径[J].经济导刊,2007(12).

[6]俞昕.高校“巨舰”的债务迷航[J].大学杂志,2007年05月10日.

财政体系论文篇(2)

一、财政部门权力界定

这个问题的研究和国家财政权力、财政部门权力以及其它部门权力概念有关,准确理解定位这些概念对防止财政部门权力越限很重要。因此首先得研究这些概念。

国家财政权力是由人大财政权、政府财政权、司法财政权构成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部门的一部分,因此,财政部门权力是政府财政权的一部分。所以,界定国家财政权力及政府财政权力是财政部门权力定位准确性的必然要求。

(一)国家财政权力定位

目前经常提到的财权、事权被用以描述国家的财政权力。.财权概念是从经济学范畴来界定,它表现为某一主体拥有支配财力的权力,包括融资权、获益权、财务预算决策权、投资权、等权能。而事权概念没有统一明确,大体上,我国主要指政府事权,“主要指每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责任”财权和事权构成财政权,财政权包含国家财政权。国家财政权是指国家通过公共选择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立法主体、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之间,按其法律预先制定的程序,确定的权责体系,它包含人大财政权、政府财政权、司法财政权。其中,人大财政权主要有财政立法权、预算审查权、财政议决权、财政监督权等;司法财政权主要有财政监察权、财政检控权、财政审判权等。而政府财政权主要有财政行政立法权、财政会计管理权、财政预算管理权、财政税费征管权、财政收支监督权、财政执法复议权及其他财政管理权。

多年来,通过多次的预算改革中,我国不断完善公共预算体系中的国家财政权力的界定。但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没能具体规定国家财政权的权限、配置和运行方式,且财权理解受传统财政权定位的影响,目前国家财政权与政府财政权被错误地简单等同。因此,在国家财政权配置和运行过程中,我们对国家财政权的定位仍然不明确,造成了财政权责不称,政府财政权不统一。这严重影响财政权力的运用,使财政权力滥用成为可能。

(二)财政部门的权力范畴、界限

财政部门的权力范畴、权力界限,比较难把握。我们不能具体说财政部门到底有哪些权力、有多大的权力。但从上述国家财政权力界定可知做为政府部门的一个分支机构,财政部门主要拥有的是相应的政府财政权,应该拥有财政会计管理权、财政预算管理权、财政税费征管权中的财政管理权、财政收支监督权、财政执法复议权中的执法权及其它财政管理权等财权。根据财权与实权一致原则,财政部门的事权应该由财会管理、预算管理、财政税费管理、财政收支监督、财政执法及其它财政管理等事权构成。但它的财权、事权的范畴界限应该被限制在与财政有关的领域。

在现在的公共预算体系中,权力结构重整使财政部门的权力与其在整个公共预算体系中的职能相对应。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财政部门自身的职能对上述财政部门的财权与事权重新整合找到财政部门的主要权力范畴。我国的财政目前担负着四个方面的职能,即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因此财政部门的财政权力可重新界定为资金分配权(预算决策权)、资金执行控制权、财政监督权。这些权力构成了预算体系中财政部门的核心权力。各个权力贯穿财政政策执行过程。在财政政策执行前需要进行财政预算,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所以预算决策权是基础。在财政预算决策作出后,就进入资金分配执行(即财政支出)阶段。财政支出的目的是使其它部门的有效行政,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过程实质是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手段有效控制其它部门的行政行为的过程,此时它执行自己的资金执行控制权。资金的分配、执行会因部门的利益追求而变得具有不确定性,再加上财政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的追求利益倾向,二者整合容易导致资金分配人为化,影响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因此要加以监督,于是出现监督权。

二、公共预算体系中权力结构变化现状

现在的公共预算体系改革正努力重构财政权力结构,改变以往的民众监督不力、人大监督权力虚化、司法监督缺位、财政部门预算权力弱小而准预算机构及支出部门资金分配权力过大、党政领导掌握最终资金分配权的权力“碎片化”现象。具体表现为:财政部门正逐步成为公共预算体系中的核心预算机构,预算权正逐步集中到财政部门的手中;人大的财政监督权加大;司法机关的财政监督得到强化;公众参与财政预算监督,通过规范财政预算程序和运作方式,党政领导对财政的不合理干预的越权行为得以制约。

然而“在预算权逐步集中到财政部门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必须正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提升自身的预算能力,二是如何有效地规范自身的行为。除非财政部门能够有效率而且非常规范地用好目前已经获得的预算权力,否则,它要求更多预算权的行动将会面临各种反对与质疑。”对于财政部门的预算能力的提高,我们很有信心,但对于如何有效地规范财政部门的自身的行为,却是我们所不容乐观的。这种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财政部门因自身权力加大而有不当干预其它部门的行政事务的行为,也就说有不当干预其他部门的事权行为。为此我们得首先研究这个新的趋势。

三、财政部门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是权力结构变化的新趋势

(一)新趋势的成因分析

财政部门的越位、错位、缺位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财政部门权力认识定位模糊。从财政部门的上述权力范畴及界限中,我们显然发现财政部门的财权与事权和其他部门的财权与事权存在交叉,使财政部门对自身的财政权力(财政财权和财政事权)的认识模糊不清,导致财政权力操作性的难度加大,出现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管的权力错位、越位、缺位现象。

财政部门对自身的权力定位认识不明确的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对自身的财权与事权界限不清。财政部门的财政权力都是以“财”即公共资金为基础,它的财权和事权都是以“财”为中心。它的财权主要是指对公共资金的使用进行综合预算、调节、配置。因此其事权也被限定在协调其它公共服务部门共同预算、调节、配置所使用的公共资金上,当然在现在的公共预算体系中,财政部门的这种协调功能因自己逐步成为核心预算机构而正趋向权力集中。然而,目前,财政部门对自身的财权、事权的概念理解维度扩大,对自身的财权、事权概念界限从“财”随意延伸至其它范畴,尤其是对事权的随意曲解更为严重。常常把对“财”的预算、调节、配置理解成对其它公共事务的协调、控制,认为自己的事权就是公共事务的决策、行政执行与控制的结合体,明显超越自身的事权。这也是财政部门把自身的事权从“财”扩大到“财”外事务的表现。

唐国清:公共预算体系中财政部门的权力制衡另一方面对自身与其它资金预算使用部门的财权和事权关系不明。由于财政部门的财权与事权和其他部门(主要是党政领导和人大、其他准预算机构、各个支出部门)的财权与事权存在交叉(见图1),容易导致财政部门对自身的财政权力的界定模糊。

四、权力制衡的必然

财政部门的越权行为已经对各部门的行政行为产生了严重影响,但目前还没有引起政府部门、学术界的重视。所以这里我们要强调对财政部门的权力加以制衡。财政部门的权力既不要太大又不要太小,要掌握财政权力的运作效度。所以如何有效制衡预算权力集中后的财政部门权力,应当成为我们今后的研究课题。

对于如何制衡财政部门的权力。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一是具体界定财政权力中的财权和事权概念。完善公共预算改革的成果,提高公共服务部门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提高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只有高水平的财政业务人员,才能真正理解权力概念、真正依法实施财政政策。三是增加财政部门独立性,继续弱化党政首长在预算体系中的决定权。四是注重人大监督的实效性,继续加大人大的预算监督。五是进一步完善预算体系的民主性,使广大群众真正参与预算财政监督。六是避免由于部门利益竞争而带来的财政部门权力寻租。权力寻租欲望随权力膨胀会凸现,因此,控制这种欲望成了财政权力制衡的关键、难点。七是进一步增加支出部门的资金使用的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公开能使支出部门理直气壮地监督财政部门,预防财政权力扩张。但我们说的强化在新公共预算体系下的支出部门对财政部门的预算权力的适度监督以制约财政部门的权力,不是回到以前的预算体系的权力结构中。八是继续完善预算的法制化、程序化。完善的法制、财政程序是制约财政权力的现实途径。

总的说来我们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制衡财政权力实现公共财政法制化、财政调控公平化、财政体制科学化、财政监督民主化。以防财政部门权力的失衡,不至于过大或太小。

五、结论

现在的公共预算体系改革的实质是要改变体系内的权力结构,改变预算决策的执行范式以提高公共服务部门的绩效。权力结构变化正改变以往的财政部门权力过小问题,并得到改善,但现在又出现了另一方向的权力过大的趋势。这是我们目前预算改革忽视的重要问题。目前的因财政部门的权力过大出现的权力越位、错位、缺位造成了政府服务部门的服务低质、低效,严重制约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只有对财政部门的权力制衡才能保证财政权力的均衡发展,使财政权力结构和谐共荣。这是政治学角度研究公共预算权力结构变化的新视点。

财政体系论文篇(3)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农业生产基本制度的理顺,支农投入也相应发生变化,但从未超过14%,且总体来看,虽中间略有波动,但仍呈下降趋势,由1978年的13.43%下降到2006年的7.85%[1]。这与中国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严重不符,如此低的支农投入,何谈支援农村建设呢?何谈经济总体水平增长呢?(如图1所示)。

不仅如此,支农结构也不合理。具体体现在:一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二是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支出部分所占比重较高,而用于建设性的支出比重不高;三是农业科技、农用相关信息的提供也远远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农业科技开发资金少,农业科技人员短缺,没有完整、规范的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和科技推广体系。

2.农民收入水平与负担水平不匹配

如图2所示,自改革开放以来,出现过两次城乡收入缩小的情况,第一次是1980年,由于“大包干”财政体制开始执行,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民增收,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别出现下降趋势,到1985年,城乡差距缩小到最小,仅为1.86∶1,但之后出现开始扩大的趋势;第二次是1994年,分税制的实行,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别出现下降趋势,但是从1997年起又逐步扩大。

3.乡镇财政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现行政府间财政分配体制存在的财权、事权划分不清,特别是乡镇政府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对称。乡镇政府不仅要履行领导经济建设、带领群众致富的职责,还要提供大量社会公共物品,如农村道路建设、社会治安管理、各种税费征收、农村义务教育等,而这些公共物品本不应当全部由乡镇政府提供[2]。

4.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不匹配

曾为乡镇财政增收立下汗马功劳的乡镇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管理体制落后、技术含量低下、经营方式粗放等弊端日益显露,效益下滑,使乡镇财政丧失了一部分财政来源[3],再加上农村税费改革后,断了乡镇政府的税外收费的路子,意味着乡镇政府不能再靠各种收费和摊派维持自身的开支和公益支出,农业税的取消,转移支付不到位,使原本就入不敷出的乡镇财得更是雪上加霜。

乡镇财政几乎已是“空壳”,自身已是负债累累,如此薄弱的经济基础,却要担负着供养庞大的乡镇机构和人员开支,这让乡镇财政体系如何吃得消?还何谈去满足农村公共需要?

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是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系的前提

1.优化产业结构

公共财政应该扶持发展以农产品加工和农村服务业为重点的第二、三产业,鼓动乡镇企业发展,进行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以吸纳较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通过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帮助乡镇企业实现二次创业,使乡镇企业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可以通过清理,取消对民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提供方便;公共财政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以达到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

2.提高自身素质

一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各级财政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使部分因贫困而失学或辍学的中小学生得以完成基础教育。对经济发展快、基础条件好的地方,要逐步普及高中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受教育水平。

二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目前,很多农民子弟在完成基础教育后就直接加入劳动力大军之中。针对这一现状,要考虑在基础教育过程中加大职业教育的比重,使多数农村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能学到一些职业技能,为其以后求职打下一定基础。

三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高等教育,为农民走出传统农业培养高素质人才。必须大力发展面向农村为主的高等教育,政策上要重点向农村倾斜,使相当比例的农民子女通过努力,都可以接受到高等教育,使他们将来成为高素质的劳动者,是解决农民增收的长远之计。

四要大力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围绕促进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做好各类实用技术的培训、推广和应用工作,提高农民科学种田的技能。

3.发挥政府导向作用

政府应发挥其导向作用,帮助农民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对农产品制定支持价格,对农村建设进行总体规划,重视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创造良好的融资与筹资环境,吸引外部投资,重视信息技术更新和人才的培养,规范农业信息服务市场,快速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促使农民增收。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系的新思路

1.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要解决中国农村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完善中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普遍支付规模过小。应按照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加大中央对地方和地方对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转移支付的数量,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财力应向财政困难的农村地区倾斜,更好地保证农村地区公共公益事业的必要投入,使基层政府有能力为农民提供足额的公共产品,逐渐缩小城乡差距;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防止转移支付资金被截留、挪用[4]。并切实约束县乡财政管理行为,坚决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人车会话”等支出无序膨胀[5]。

2.完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

应对现有农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对于目前由不同渠道管理的农业投入,尤其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防止项目重复投资或投资过于分散,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能够归并的支出事项,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要对各分管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加以明确,以确保农业财政资金的有效配置;合理划分省和地方政府财政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事权,在投资责任方面,总的原则是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的立项、选择、实施、竣工、后续管理等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规范化[6]。

3.完善财权、事权统一体制

乡镇财政薄弱,甚至严重赤字,而却担负着多重政府职责,如此超负荷的财政开支,乡镇政府怎能会承受?乡镇政府应精简机构,控制行政编制,减少开支,把节省下来的钱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4.完善农村税费改革

国家进行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旨在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为此,对税费改革的遗留问题,要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税费反弹现象,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对改革基础工作不扎实和“三个百分之百”不到位、不规范的县、乡要进行整改和“补课”,凡是违反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继续清理对农民的乱集资、乱收费以及达标升级活动,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切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重点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抓好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同时促请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和精简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农业综合开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配套改革。要大力推广农业税“定时、定点、定额”的三定征收、计算机开票模式,进一步完善农业税征管机制。省、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胡鞍钢,魏星.财政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挑战与策略[J].财经问题研究,2007,(5):3.

[2]戴毅.改革乡镇财政体制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证[J].经济经纬,2004,(4):114.

[3]吴世雄,范存会.公共财政支持三农和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4]喻国华.推进我国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6,(10):13.

财政体系论文篇(4)

一、财政体制及其运作方式对经济增长方式的制约关系

(一)在财政体制框架的设计上,存在着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关系。实践证明,传统的财政体制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它有力地维护了全国经济的整体性、统一性和计划性。然而,自从1979年以后,传统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主要区别是,它不再以“计划”而是以“市场”维系全国经济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因而它要求以相应的新财政体制取代传统的财政体制。

从理论上看,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而设计实行的一种新型财政体制,它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转,应当有助于我国统一的全国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然而,实践证明,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并没有完全达到这一目标。分税制财政体制并不排斥局部经济利益的存在,但是,按照现代财政理论及其所倡导的受益原则要求,不同地方政府辖区的局部经济利益是指那些以统一大市场为前提条件的、对不具有外溢特征的社会共同事务的需求与供给,因此,它不应当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什么阻力。然而,在新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仍然热心于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尤其是对那些衩经营性、竞争性的项目感兴趣。这种政府行为表明,政府实际上是在参与市场竞争,其结果必然会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同时也会阻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利于全国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比较1995年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情况,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结论是正确的。1995年我国更新改造的投资增长一直落后于基本建设投资增长。到1995年10月份,更新改造投资的增幅与基本建设投资增幅相差9.4个百分点,而政府行为是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资金来源来看,1995年前10个月,省、地(市)、县三级政府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分别比上年增长11.8%、23.7%和12.9%,而自筹的更新改造资金却分别比上年增长14.3%、9.2%和1.2%,增幅差大约都在10个百分点以上。

在某种意义上说,更新改造投资增幅与基本建设投资增幅之差的大小,大体上反映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变化程度,增幅之差过大,表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占居支配地位,而这一点,又是同我国财政体制与经济体制联系在一起的。实际上,目前我国国有单位的投资决策权依然掌握在政府手中,各级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往往更偏重于铺新摊子、上新项目,与此同时,企业对更新改造的兴趣也不大,从而使更新改造资金增幅更小。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框架设计上仍存在某些亟待改进之外,其中首要的问题是应当进一步解决好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必须保证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能够、并且只能履行市场监督和建设都的角色,而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但是,现行财政体制由于其在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上仍在很大程度上以行政隶属关系为依据(如所得税和营业税),以及政府间(如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和政府与企业之间事权划分不清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在财政体制的运作上,存在着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关系。在即定的财政体制框架上,政府能否划清财政职能与非财政职能的界线,能否正确界定财政职能的范围,能否承担起政府应当承担的社会经济责任,将直接影响乃至制约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

衡量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劳动生产率水平的高低。从总体上看,与那些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劳动生产率是相当低的。千万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财政职能“缺位”与“越位”现象严重,积重难返。企业办社会负担过重、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等,直接拖累了企业,使之劳动生产率难以大幅度提高。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目前由企业所承担的初等及中等义务教育(职工子弟学校)、幼儿园以及职工医院等,都属于庆当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共同事务;此外,政府还庆当集中组织提供对公民(包括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然而,在现行财政实践中,政府并没有将这些责任承担起来,在这些领域财政职能实际上是严重缺位。而财政职能“越位”,则主要表现为政府现在仍然承担着许多不属于财政职能范围以内的事务。

政府财政职能缺位直接阻碍了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及其集约化生产程度的提高。这是因为现行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的“缺位”实际上意味着是通过国有企业被迫进行的“补位”来保证其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平衡状态的,而企业对财政职能的补位,最终必然体现为企业经济负担的加重,从而拖累企业使之难以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及其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在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企业养老保险及其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十分严峻。据对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的调查,近年来,由于职工年龄老化、药品价格提高等原因,导致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医药费负担加重。据统计,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1993年末在职职工602038人,离退休人员244382人,在职与离退休比例为1∶0.4。由于离退休人员比例高,政府没有承担起对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责任。所以国有工业企业离退休人员负担相当重,其中除了支付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各种补贴之外,医疗费用负担也相当沉重。据统计,北京市属国有工业企业1993年离退休人员医药费2.59亿元,占当年医药费总额5.27亿元的49%,接近于50%①。

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劳动生产率及其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在这方面的典型表现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权仍然牢牢地控制在政府手中,甚至在那些已经在形式上实现了由我国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轨的国有正业当中,这种现象依然存在,不同的是,后者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国有资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

二、进一步调整财政体制及其运作方式应当解决的几个理论及实践问题。

以上分析表明,无论是在财政体制框架的设计上,还是在财政体制的运作方法上,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的经济增长及其增长方式的实现。因此,我国必须适应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一步调整现行财政体制及其运作方式。然而,要实现这种调整,必须解决好几个理论与实践认识上的问题。

一是冲破部门利益局限,正确理解财政及其职能范围问题。

关于财政,无论理论界的争论有多大,都是将财政与政府活动联系在一起;问题是在实践上,人们往往将财政活动视为财政部门的活动,这对于我国财政体制及其运作方式的进一步调整极为不利。实际上。财政活动就是政府活动的经济表现,它首先表现为一种分配活动,牵涉不同部门、地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然而,在实践中,如果人们(包括某些政府首脑和部分财政工作者)将财政活动片面地理解为是一种财政部门(财政部、财政厅等)和活动,结果必然将财政活动牵入部门利益的矛盾游涡之中,将财政这种政府的经济活动降格为政府内部一个部门的经济活动,从而降低政府财政的分配与调整力度。改革以来,很多合理的财政政策措施难以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与这种片面认识有关。

对财政内涵认识不清,是导致我国财政职能范围界定不清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源。实践中存在的财政职能“越位”或“缺位”问题难以解决,除了政府在资金上困难和难以在短期内改制等原因以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在于许多人把财政职能界定理解为其它部门及企业与财政部门之间在经济政治利益格局上的一次重新大调整,因而,固守已有的利益,争取新的好处,便成了有关部门与企业对这次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态度。

二是在财政体制框架的构建上,应将规范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缺席统盘考虑,进而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中存在的各级政府间(主要是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间)财税关系不规范,直接影响了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与发展。问题主要集中在现行财政体制中有关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收主的条款规定上。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我国现行体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收主在中面和地方之间的划分是以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为依据的,对于股份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则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另一条是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包括中面间、中央与地方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地方金融企业)申请退付所和税,由正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从中央金库退付。根据北京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的分析,上述规定的执行,除了不利于政府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以外,还直接影响了地方的财政收入。②进一步分析,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如果上述规定影响了地方财政收主的话,基结果势必影响对地方所属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影响地方股份制企业的发展。

财政体系论文篇(5)

2008年12月底,湖北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支付科副科长樊红分两次将财政资金580万元转移到武汉,并偕同情夫潜逃,酿成了自全国成立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以来最大的挪用、盗窃国库资金案,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将樊红缉拿归案。作为一名国库集中收付局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樊红作案的动机和过程后,认为导致案件发生的除了内在的个人素质和道德品质问题,外部的国库集中收付内控制度缺失却是最大的诱因。2006年财政部就下发了财库71号文《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避免资金安全问题发生,重点就是要构建财政资金内控制度,减少财政资金支付过程中的漏洞。

一、国库集中收付内控制度构建的基础工作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个人道德修为。上述案件中的樊红社会关系复杂,交友不慎,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被个人私利冲昏了头脑,对不起党和国家的培养,究其根本就是政治素质不过关,道德品质败坏,缺少自我约束的能力。在国库管理工作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仅要把好用人关,更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岗位人员的素质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岗位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和对干部的教育培养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勤政建设。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潜移默化,循序渐进,真正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信仰扎根到灵魂深处。作为业务部门,学习教育决不能流于形式,这是搞好一切工作的前提,也是遵守一切制度的基础。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作为国库基础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樊红作为支付科副科长,从打印凭证到审核到盖章到转款全部一手完成,并且在年底繁忙的资金支付期间十分容易的请假,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这说明什么?除了制度的不健全,领导也没有充分重视资金安全的重要性,从上到下思想上十分松懈,认识也不到位,才使樊红之辈有了可乘之机,所以要将搞好财政资金安全问题贯穿国库管理工作始终,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二、国库集中收付内控制度构建的三大要点

(一)细化岗位职责,明确岗位分工。根据国库集中收付流程,主要分为稽核,支付,会计三大块,如何在有限人员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是国库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为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严格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稽核岗位人员不能兼任支付审核员,印鉴保管员,支付令保管员,其他资金拨款员,系统管理员;支付审核员不能保管和打印直接支付令;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支付岗位,不得保管直接支付令;印鉴保管不能兼任票据保管岗等等。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建立相互制约机制。

2.为保证各项工作的延续性,必须实行AB岗位制度。A岗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等原因短期离岗的,由B岗临时A岗岗位职责,AB岗交接必须办理手续,以明确责任。稽核内部可以相互替换,会计岗位可以与支付岗位兼容,各兼容岗位人员需熟悉相互工作。

3.在遵循前两条原则的前提下,精心设置岗位,细化岗位职责。结合国库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内设总会计岗,收入并详细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银行预留印鉴和印章、银行预留印鉴和付款票据必须分置。

(二)加强内部督查督办力度,严格实行行政过错过失责任追究。好的制度的贯彻执行离不开严格的事后监督。国库管理事项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职责权限,采用自查、互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首先应明确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1.制度执行方面:有关国库集中收付的各项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

2.会计对账方面:数字的准确性、内容的完整性、对账的及时性,对账单有无如实反映资金活动情况。

3.资金对账方面:资金清算员每日与银行清算,根据银行打印的《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单位支付令的第二联,打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额度通知单》,核对无误后,资金分性质进入流程清算。资金会计每月与银行对账,查对已达款项和未达款项,对有疑问款项进行必要的清查。

其次应设定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监督检查方式:可设定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方式,自查应在确定检查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采取简化程序实施常规性检查;内部交叉检查,国库收付内部要定期进行检查审计,相互了解工作性质和流程,通过检查发现一些平时忽视的细节,查漏补缺,对软件,流程,制度,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2.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事项结束后,检查岗位应根据检查情况,提交检查报告,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责任,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纠正和完善的措施与建议。监督检查事项形成的各类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三)实现国库工作信息化,加强网络及密码建设

1.要搭建以网络为技术保障的信息系统,尽快实现财政、税务、银行、预算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多方对账和多渠道监控,并按照宏观经济分析及管理、预算执行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不同需求,生成相应的基础信息,为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2.设置网络密码,系统密码,用户密码,确保资金信息系统安全。国库工作人员都配有独立的工号,进入系统密码自行设定,各自保密,密码设置不得过于简单,并经常进行更换。工作人员离开电脑必须退出业务操作系统,系统权限的设置不得存在交叉重复现象,禁止超过岗位权限挂接功能菜单。

财政体系论文篇(6)

一、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二、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三、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财政体系论文篇(7)

【关键词】

财政学;理论基础;根基

引言

对财政学的理论基础的研究不同于对财政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常有学者将这二者混为一滩。对财政学的理论基础的研究是为了挖掘出财政理论得以建立的基础和根基,是对财政学理论的深层次挖掘,从而得知财政学理论的根本问题。因此,不同的财政理论基础会产生不同的财政学理论体系、结构以及基本内容。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从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对我国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及其根基做出了深入的探究,希望能为我国财政学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一、财政学在我国的传播

从本质上来说,财政学是关于人类财政活动的研究科目。因此,由于人类的财政活动离不开政府的职能定位,就使得财政学的发展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的联合起来。西方财政理论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国民政府时期,西方财政理论在我国的传播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在这一时期,我国对西方财政理论有了较多的吸收,西方财政学在中国的传播也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然而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确立,以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为理论基础的财政学理论体系已经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因此,我国财政界的学者们开始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在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财政学理论进行了改造。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完善,国内众多学者从国家职能和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角度,提出了“价值分配论”等多种财政理论体系的创新理论基础。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财政理论探索被高度的重视起来,随着“社会再生产论”以及“社会共同需要论”等创新见解的产生,使得中国财政学理论基础建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我国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及其根基

明确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和其根基,不仅能够帮助财政学者们科学的理解和认识财政运行和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还可以让财政学者们合理的认识财政的社会属性和本质特征,从而辨别不同国家和不同社会间财政的不同实质。在这种情况下,财政学者们才能提出科学且合理的财政方针,从而推动我国财政学的发展。

(一)我国财政学理论基础的理论依据

我国财政理论体系建设是沿着马克思主义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两条发展线索而展开的。因此,马克思主义和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于我国财政学理论体系的建设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基于这种认识,想要了解财政学理论基础的理论依据,首先要对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有着深入的了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中,最具有说服力的是社会再生理论和剩余价值学说。马克思运用唯物辩证主义原理说明了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关系,科学的解释了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间的辩证关系。这些学说是我国财政学者进行社会属性和运行规律研究中,最具说服力的理论依据。再者,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方向来说,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从理论上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建设实践有力的结合起来。这个理论中包括了中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军事等多个方面的建设内容,是指导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基础。由于财政学需要被运用于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上,所以财政学的理论基础离不开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运用。总之,邓小平特色理论之所以被认为是我国财政学理论基础的根基,就是因为我国财政理论体系要以邓小平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解决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二)我国财政学理论基础的政治依据

我国的财政学作为研究财政运行规律的学科科目,其理论基础应该以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规定为基本的依据。在我国的宪法中,从多个角度强调了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及时的现代化建设,从而实现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财政学的建设和教学中,要做好国家宪法和党中央有关规定的学习,从而坚持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理论基础,使我国的财政理论与国家的重要决策保持一致。因此,将财政学局限于经济学的范围内是有重大的缺陷的。财政问题首先要被当做是政治问题,从属于国家政权活动的一个方面。无论是在任何时期的任何社会制度,财政活动都是以实现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图为导向。比如赋税等各种形式的国家财政政策和措施,都需要与国家的政治学相符合,成为统治阶级控制国家的财政工具。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历来也是为国家政策的开展而服务的,所以我国财政理论与政治学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财政学和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多种学科的关系只会变得更加密切。与此同时,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政治问题,也会受到国家财政政策的影响。因此,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必需考虑到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等多方面的问题,而我国财政学的理论基础的确立也要以政治为主要依据。

三、结论

总而言之,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财政理论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政治制度确立情况等多个方面都有着深入的联系。我国的财政学从根本上来说已经开始以社会主义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成为了依托经济学和涉及政治学、社会学以及法学等多个领域的学科。所以,想要对我国的财政学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就需要从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及其根基方向对财政理论体系进行探究,从而推动财政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我国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及其根基进行研究,对我国财政学的理论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财政体系论文篇(8)

任何一门学科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首先在基础理论上下工夫,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理论做支撑,任何学科都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及其与财政法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我国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相当薄弱的,大多基础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鉴法理学、部门法学和财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可以说,尚没有提出具有中国财政法学特质的基础理论学说。甚至有些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关注,如财政法学方法论、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范畴、财政权力(利)、财政法行为、财政法责任等。

我国财政法学尚没有得到较大的发展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着直接的联系。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财政法学就是苍白和无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对现有的财政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只能对财政法制建设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这种方法和思路使财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随着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亦步亦趋,而始终落后于实践。由此,我国财政法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是暂时性的、应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长远的、稳固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科学,作为部门法学的财政法学,其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强,再加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很多学者都倾向于与实践紧密相连的研究,但往往忽视了纯理论研究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的前提是有理论存在,在根本没有理论存在的情况下,所谓的联系实际,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其理论的抽象性和普适性都要受到极大的限制。理论研究的价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暂时的,而是长远的,当然,理论出台之后,其最终的生命力还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的。

要锻造财政法学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依赖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财政法学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更会着意将财政法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确立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机的处理好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的问题等;也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使财政法内部发展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领域分明。可以说,财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政法立法的质量和财政法实施的效果,也决定了财政法学能否在我国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以及财政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

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也就是要进行“财政法的法理学研究”,将财政法的理论及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置于财政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究,使其为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财政法自身出发,对财政法的起源、原因、性质、功能、价值,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财政法活动,而从具体的财政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法理,这样才能引导财政法学走向成熟。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应关注财政法在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财政法学还应该多借鉴国家学说、政治学、财政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新兴学科等相关学科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

二、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

任何一门学科要不断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就必须从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财政法学也不例外。

财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开放的、尚处于成长、上升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象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和上升,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目前,财政法可研究的领域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也有不少。当然,未开垦的领域并不等于学科一定会向前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人员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及不畏艰难险阻的毅力和勇气。

拓展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思路有多种,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从而发现本学科需要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也可以深入财政法制建设的第一线,通过采访、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发现新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开拓一片新的研究领域,寻找财政法实践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实质在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最重要的是方法的问题。方法是达到目的的基本路径,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丰富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升该学科的整体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财政法学是一个融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即使在法学内部,它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也十分明显。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其选择具有开放性和发散性,加强对财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当务之急。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种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近些年出现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实际上也是得益于经济学方法的广泛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独特性也就奠定了经济学在人类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财政法学乃至于法学,要想树立自己学科的地位,就必须在研究方法(如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上下工夫,就必须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

为拓宽研究领域,财政法学应注意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相通点的研究。财政法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关系非常密切,我们从中能够找到跨部门合作研究的共性问题。今后,财政法学必然在加强自身基础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拓展。除此之外,中国财政法学还应该大力加强外国财政法、国际财政法和比较财政法的研究,广泛地借鉴国外财政法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吸收国外财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渴望进步的新世纪的中国财政法学。

三、挖掘财政法研究资源

一门学科要想取得长远的发展,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本学科的领域之内,而要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去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不断挖掘自己的研究资源。

在我国各门法学学科发展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制约各个部门法学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就是研究资源的多寡。在我国的部门法学中,民法学之所以能够率先发展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民法学有丰富的研究资源,大量国外的先进民法典的翻译,大量国外民法学著作的引进,都为我们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研究资源。同样,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兴起并逐渐走向繁荣,除了我国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外,丰富的研究资源的引进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刺激因素。

比较起来,财政法学的研究资源的确是稀缺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引进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文件,也没有翻译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学著作。没有充足的财政法学研究资源,我们研究的视野和研究的水平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难以充分有效的借鉴和利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财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这样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也只能在低水平状态下徘徊,财政法学发展的速度缓慢,也就不难解释了。

研究资源的获得不能等待他国或他人来提供,只能靠财政法学者自身的努力,去不断学习,不断挖掘财政法的研究资源。当然,这需要我们的财政法学者具有坚实的外文基础以及孜孜不倦、埋头苦干的精神。如果我们能够组织力量在短期内翻译一批国外先进的财政法规范性文件,翻译一批国外著名的财政法学著作,再从我国台湾地区引进一批财政法学著作,那么,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将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对其中特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国家应投入必要的资金,并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不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具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这一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财政法学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和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可设在财政部或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内,有关资料不能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应该面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应。

四、加大财政法研究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财政体系论文篇(9)

任何一门学科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首先在基础理论上下工夫,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理论做支撑,任何学科都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及其与财政法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我国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相当薄弱的,大多基础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鉴法理学、部门法学和财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可以说,尚没有提出具有中国财政法学特质的基础理论学说。甚至有些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关注,如财政法学方法论、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范畴、财政权力(利)、财政法行为、财政法责任等。

我国财政法学尚没有得到较大的发展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着直接的联系。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财政法学就是苍白和无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对现有的财政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只能对财政法制建设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这种方法和思路使财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随着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亦步亦趋,而始终落后于实践。由此,我国财政法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是暂时性的、应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长远的、稳固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科学,作为部门法学的财政法学,其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强,再加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很多学者都倾向于与实践紧密相连的研究,但往往忽视了纯理论研究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的前提是有理论存在,在根本没有理论存在的情况下,所谓的联系实际,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其理论的抽象性和普适性都要受到极大的限制。理论研究的价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暂时的,而是长远的,当然,理论出台之后,其最终的生命力还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的。

要锻造财政法学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依赖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财政法学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更会着意将财政法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确立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机的处理好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的问题等;也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使财政法内部发展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领域分明。可以说,财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政法立法的质量和财政法实施的效果,也决定了财政法学能否在我国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以及财政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

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也就是要进行“财政法的法理学研究”,将财政法的理论及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置于财政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究,使其为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财政法自身出发,对财政法的起源、原因、性质、功能、价值,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财政法活动,而从具体的财政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法理,这样才能引导财政法学走向成熟。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应关注财政法在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财政法学还应该多借鉴国家学说、政治学、财政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新兴学科等相关学科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

二、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

任何一门学科要不断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就必须从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财政法学也不例外。

财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开放的、尚处于成长、上升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象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和上升,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目前,财政法可研究的领域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也有不少。当然,未开垦的领域并不等于学科一定会向前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人员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及不畏艰难险阻的毅力和勇气。

拓展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思路有多种,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从而发现本学科需要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也可以深入财政法制建设的第一线,通过采访、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发现新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开拓一片新的研究领域,寻找财政法实践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实质在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最重要的是方法的问题。方法是达到目的的基本路径,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丰富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升该学科的整体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财政法学是一个融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即使在法学内部,它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也十分明显。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其选择具有开放性和发散性,加强对财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当务之急。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种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近些年出现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实际上也是得益于经济学方法的广泛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独特性也就奠定了经济学在人类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财政法学乃至于法学,要想树立自己学科的地位,就必须在研究方法(如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上下工夫,就必须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

为拓宽研究领域,财政法学应注意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相通点的研究。财政法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关系非常密切,我们从中能够找到跨部门合作研究的共性问题。今后,财政法学必然在加强自身基础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拓展。除此之外,中国财政法学还应该大力加强外国财政法、国际财政法和比较财政法的研究,广泛地借鉴国外财政法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吸收国外财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渴望进步的新世纪的中国财政法学。

三、挖掘财政法研究资源

一门学科要想取得长远的发展,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本学科的领域之内,而要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去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不断挖掘自己的研究资源。

在我国各门法学学科发展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制约各个部门法学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就是研究资源的多寡。在我国的部门法学中,民法学之所以能够率先发展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民法学有丰富的研究资源,大量国外的先进民法典的翻译,大量国外民法学著作的引进,都为我们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研究资源。同样,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兴起并逐渐走向繁荣,除了我国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外,丰富的研究资源的引进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刺激因素。

比较起来,财政法学的研究资源的确是稀缺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引进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文件,也没有翻译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学著作。没有充足的财政法学研究资源,我们研究的视野和研究的水平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难以充分有效的借鉴和利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财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这样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也只能在低水平状态下徘徊,财政法学发展的速度缓慢,也就不难解释了。

研究资源的获得不能等待他国或他人来提供,只能靠财政法学者自身的努力,去不断学习,不断挖掘财政法的研究资源。当然,这需要我们的财政法学者具有坚实的外文基础以及孜孜不倦、埋头苦干的精神。如果我们能够组织力量在短期内翻译一批国外先进的财政法规范性文件,翻译一批国外著名的财政法学著作,再从我国台湾地区引进一批财政法学著作,那么,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将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对其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国家应投入必要的资金,并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不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具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这一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财政法学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和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可设在财政部或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内,有关资料不能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应该面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应。

四、加大财政法研究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财政体系论文篇(10)

二、研究方法及研究数据的选择

(一)研究方法

在现代电子传媒形式出现以前,纸质出版物是思想最的传播载体之一,同时它也是社会对思想的需求最直接的显现。出版物长久以来都有着主观引导现实需求与客观塑建理论体系的功能。尤其是在思想处于更替嬗变时期,激荡撞击的思潮变革下,出版物所展现出来的洞察力是理论体系形成的推力。恰如民国经济学家唐庆增所指出的:“在昔中国研究经济事物者,仅限于少数哲学家政治家手中,普通人士,对此殊少贡献,甚至为在上者所压迫,其思想无由表现;时至今日,民意大昌,且确能操纵有极大之影响,职是之故,研究今年估计思想史者,对于一切传播知识之机关,如新闻纸杂志宣传品一切,亦应予以相当之注意。”[3]可见,报刊媒介在当时之于传播思想的影响力度有多大了。民国时期,随着新闻出版业的大力发展,整个社会的各个阶层能够接触到的知识、观念的渠道日益丰富,借助于这些愈加广泛的渠道,平民大众的话语权也得到释放。他们不再满足分散的表达,而是以群体性的形式,开始在报刊、普及读物等载体上对现实问题进行思考和回答。他们逐渐与精英著作共同阐释对社会的看法与见地。有鉴于此,财政思想史的研究应综合宏观与微观的考量,宏观层面考察民国时期财政理论体系的构建轨迹,同时微观层面具体把握专家学者对财政现象的具体运用和理论体现,方能对民国时期财政理论体系有充分的认识。就研究方法而论,在经济学中使用统计方法,可以达到简单直观的效果。同样利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可以为向来以定性分析为主的经济史学研究提供数据依据。本文所研究的财政理论本质上主观性极强,使用系统规范的指数、等式、模型等计量方法显得较为困难,若以财政学出版物为中间变量进行统计分析,亦可窥探财政理论在当时社会环境下的流变,进而追寻财政理论体系的整体演变趋势和内在结构变迁。

(二)研究数据

以出版物为切入点对财政理论体系构建的轨迹进行多方面的定量分析,目前研究较少。最早如胡寄窗[4]曾经针对应用经济学著作出版物进行过大致统计尽管数据稍显简单,但却是十分新颖的尝试。张亚光[5]在对民国时期金融思想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以北京图书馆1993年出版的《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经济》[6]为统计数据源,对民国时期金融出版物进行了十分详细的多层次统计分析。该研究以思想的时期为纵轴,思想类型为横轴,对民国时期金融思想进行了细致的回顾,视角新颖,内容详实,是迄今为止民国经济思想史研究领域使用统计分析方法最为全面的研究,极具开创性和启发性。稍显遗憾的是,既以出版物为研究对象,该研究并未对期刊进行整理。本文所采用的民国时期财政类著作出版物的数据,源于北京图书馆出版的《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经济》[6]。该书汇总了北京、上海、重庆等图书馆对1911—1949年出版的经济学出版物。在有书即录、不设标准的原则下,是目前为止收录民国时期经济学出版物最为全面的数据库,包含了经济9大类别。其中,财政类出版物共2181种,涉及财政十几类具体问题。此外,得益于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民国时期浩如烟海的期刊得以通过电子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也为民国时期财政理论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支持。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我们加以利用的民国时期期刊资源主要有四种:

(1)晚清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隶属于上海图书馆,收录民国时期期刊两万余种,是目前收录最广、种类最多、检索功能最为成熟的民国期刊数据库。

(2)国家图书馆民国数据库,现有四千余种民国时期期刊资源,颇具特色的是可以提供电子影像的全文阅览。

(3)CADAL民国期刊库,属于大学数字图书馆国际合作计划的子数据库,收录有六千五百余种期刊资源。

(4)大成老旧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晚清民国七千余种期刊资源。需申明的一点是,尽管这几类期刊数据库收录范围不一,但出于期刊本身固定性的发行特点,以晚清民国期刊数据库为主要来源,并辅以其他数据库的查漏补缺,可以较为全面地统计民国时期财政类期刊。在对出版物统计数据运用的过程中,由于数据源收录范围相当之广,而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民国财政理论体系,数据中不可避免存在如民国时期政府各类政策法规、会议纪要、统计数据、政府报告等与不属于本文研究内容的数据,如《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经济》[6]一书中财政类出版物有2181种,而财政类著作出版物为1090种。故而对财政类著作和期刊的一一筛选和排查能为本文的概述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同时,这一时期财政学出版物的原始数据都无明确的归类标准,既不以时间为序,也不以学科加以归类,故而本文借用一般的统计分类法整理数据,从时间顺序上对财政理论体系进行回顾,从学科类别的横向差别对财政理论体系进行区分。

三、民国时期财政类出版物统计分析

从整体来看,民国时期财政类出版物呈现出前30年飞速增长,并在30年代达到最高值,后十年内相对滑落的发展态势。财政类著作及期刊的出版代表了整个社会对“财政”这一议题的关注度。上述发展态势无疑表明整个民国时期,无论是财政理论还是财政时事问题都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其效果也正如当时财政学者朱通九所说:“我国财政学方面之著作,既如货币金融书籍之众多,则其对于我国财政方面改进之影响必甚巨,曰,事实俱在,岂容否认。”[7]从出版物数量来看,在最初的20年间出版了财政类著作176种,财政类期刊23种,而到了30年代,财政类著作出版种类高达480种,期刊也有50种,换言之,20世纪30年代财政类出版物数量大约是民国前20年的2.7倍。随后的40年代虽然数量上有所回落,所减少的数量却不多,这都与当时各项财政改革实践紧密相关。财政思想犹如财政发展的一面镜子,既随之变迁而交织泛起,又驱之前进而绵延向前。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通过重新划定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关、盐税主权得以自主,裁厘改统并建立近代税制体系等一系列举措,促使民国时期财政制度得以完善并向近代化迈进。这些出版物数量的增长恰恰是发端于晚清的近代财政体制变革的体现,可以说,直接为我们展现了民国时期财政制度发展和财政思想异彩纷呈的局面。

从出版物类别来看,在财政这个整体概念之下,财政概论、预决算、公债出版物与之前所分析的财政类出版物保持着一致的发展态势,即同样是前30年间飞速增长,并在20世纪30年代达到最高值,后10年内有相对滑落的发展态势,体现了财政体系内各个子集理论的一般性趋同。同时,租税、自治财政、财政监督与管理类别的出版物则保持了各个年代均持续增长的态势,这与当时这些实务领域所发生的变革紧密相关:直接税于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开始议办;裁厘改统始于1931年;1928—1949年国地财政的划分经由两级至三级,再由三级降为两级,而后又改回三级财政。诸如此类重大改革政策和方针一方面吸引了实业界和学界的关注,同时在这些具体领域内的高度关注也从反方向说明了出版界对财政一般性理论出版物关注度的相对回落。此外,20世纪30年代还有一个类别的出版物相对比较特殊,由于战事的集中爆发,特殊时期的财政如何运行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因而战时财政理论的出版物在20世纪30年代同样呈现出集中爆发的态势。

从出版物各类别占比统计中可以看到,民国时期财政类著作出版物主要集中在财政概论及租税。这两类著作在整个民国时期财政类著作当中分别占比27%、43%。除此之外,财政监督与管理和公债出版物占比相对较高,剩余自治财政、战时财政、市县财政类别占比相对较低。从表5的期刊占比可以看出,期刊本身具有较强包容性,各类问题集中于财政概论与租税两个类别中加以探讨。前期财政概论类的期刊较为集中,后期随着对各类税种的关注增加,创刊热点集中于专门讨论租税的期刊出版物。这一特点同样反映在著作出版物发行状况中,占比最高的是租税类出版物,其次是财政监督与管理和公债类出版物,相比自治财政、战时财政、市县财政类别占比则相对较低。这种情况既是受租税理论在财政学理论体系当中地位影响,也是民国时期正处于旧式税制结构向现代税制框架转变的关键时期,新旧租税种交织演变。北洋政府时期关税、盐税、货物税、田赋成为四大最税种,较之以往以田赋为核心的封建税制,有了很大的变化。而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经大致构建了以关税、盐税、统税为主的国税体系及以田赋、营业税为主的地税体系,基本上已是现代化税制的雏形。可以说,围绕税制结构的变革引领了民国时期财政体制的变迁,本文的数据也恰恰很好地反映出了这一点。

财政概论类出版物在民国时期占比较大,这既是财政本身的属性决定,也与当时财政实践相关。从最初的单纯借鉴西式财政理论到后期逐渐针对中国财政问题而进行的思想,财政概论类出版物经历了由完全的舶来品转化为结合中国国情的特色财政学理论,贯穿其中的是实业界、学界始终探寻适合中国财政路径的实践,由此才有如数据显示在出版物方面的关注度持续不减。此外,结合类别与时间阶段来看,在20世纪前20年,由于尚处在西方财政理论被引进的探索阶段,财政学的基础理论成为关注的重点,同时受当时财政窘迫现实的影响,租税理论也是倍受关注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从数据上来看,前20年内,无论是实业界还是学界对除财政、租税以外的其他理论的涉猎都显得较为单一,除公债、财政监督与管理外,其他方面的研究都是浅尝辄止。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出版物统计数据直接反映了当时中国财政思想以及实践的封闭和狭隘。进入到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财政实践的拓展,学术界整体研究开始趋于多元化转变。恰如表中数据所示,财政概论与租税部分依旧占主要地位,其他理论领域则愈加趋于丰富。除占比最高的两大部分以外,公债部分占比有所下降,而财政监督与管理部分占比相对有较大幅度提升,到40年代甚至达到16%。此外,预决算、自治财政部分基本都呈等比例的发展态势,而战时财政由于其特殊性在30年代有集中增长以外,到40年代则稍有减少。表中数据也表明民国时期财政理论既基于财政实践活动不断修正、提升并逐渐丰富,又为具体的财政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四、民国时期财政类出版物特点总结

(一)思想启蒙推动实践探究

不管是出于急功近利,还是对理性实用的追求,思想启蒙所带来的精神财富是丰厚的。发轫于晚清时期的财政现代化思潮,是新兴资产阶级在新时期的时代表征。进入民国时期,随着资产阶级的进一步崛起,通过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财政探究,又将其经济表达进一步集中提升,并由此继续带来了极大的启蒙意义。在整个民国时期,新式财政思想取代传统财政观在更大范围内得以普及,同时历史舞台上也涌现了大批实业界、学界的精英,培养出大批优秀的财政专业人才。这些财政思想的启蒙所产生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财政实践探究就是集中体现。以预算思想为例,当时不少国人尤其是以维新派梁启超、郑观应等人为代表,就财政制度方面向国内传播西方先进理念,提倡以西方先进制度为榜样建立中国的预算制度。这些思想的传播也促成了光绪帝1898年宣布改革财政制度,编制预算决算等决议。后期在试图效仿西方推行新政的过程中,清政府引入了预算制度,并设立由国会对财政预算的监督。清政府于1910年成立了资政院和咨议局等机构实行预算审查权,并于次年推出了中国历史上首份全国预算案。开始了立法机构对财政权力监督的进程。尽管首份全国预算案只是对当时各省情况进行了简单的汇总,显得预算实践形式远大于内容,但就试办预算案的意义而言,其诞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足以约束统治阶级财权的工具,激发了民众反抗专制并保障民权的意识,突破了统治阶级长久以来以民本思想为饰辞设置的思想圈囿,带有深远的开创意义。抛开具体的实施成效来看,这些财政改革措施尽管还有颇多问题,在民主与法治方面却完全突破了旧的财政观,这其中离不开大量财政类出版物对西方预算思想的普及与对中国预算制度的探索。

(二)思想延展紧随财政实践

现实环境造就了思想,也是思想延展的场域。从思想的内在价值追求而言,总会极力去呈现现实。究竟思想能否恰当地与现实内在需求达成契合,取决于思想能否不断进行自身的创新与纠正。民国时期财政思想与财政实践亦是如此。财政理论的发展是建立在财政改革的背景之下的,以现代化趋势为导向的财政理论在民国时期建立起了基本完备的理论体系,而它的发展也势必会影响财政改革。通过对民国时期财政类出版物的统计分析发现,这一时期在财政理论领域的探究深植于同一时期由简单至广泛的财政实践之中。无论是著作还是期刊的出版,最终目的都是想研究如何利用财政的手段化解当时较为窘迫的财政状况。既为现实目的出发,那必然要依托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刻上鲜明的时代烙印。财政类出版物在20世纪30年代迎来了出版高峰,这正是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在稳固社会环境之后所采取的一系列财政实践在思想领域的直接反映。从讨论税制体系的税种创设的必要性、可能性,再到创新联综组织、超然主计等财政监督管理体制,以及探讨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的划分办法,诸多方面无一不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三)理论移植与本土消化

财政体系论文篇(11)

当前,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仅面临着基础比较薄弱的困境,而且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快速变革过程之中。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行政、政府依法理财,也必然会逐步成为新世纪的时代潮流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财政法基本问题研究状况的回顾,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应当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此将首先阐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认识,以作为探讨其他财政法制基本问题的前提,然后将依次回顾和分析我国法学界对财政法的内容体系、地位和基本原则等问题的研究状况,以期对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财政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财政的概念问题

从词源和语词形式方面来看,据前苏联学者考证,财政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fintio一词,13-14世纪时意大利使用这个词表示按期义务缴款; 16世纪时法国把义务缴纳国税称为财政,以后逐步被各国使用,成了国家为完成其职能而动员起来的一切基金的总称。我国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的财政被称为"国计",意为国家财赋的计算和收支;英文中的财政一词即public finance,是由日本学者采用汉语财与政的词义,将其译为财政,20世纪初传入中国;应当说,财政这个词翻译得很成功,它把财和政结合起来,准确地表现了财政作为政治和经济连接点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财政学界,对财政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六种不同的界说,即国家分配说、价值分配说、资金运动说、社会共同需要说、公经济说和剩余产品说。近年来公共财政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逐渐占了上风。从论题的一般框架和论证的需要来看,本文也有必要首先表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一般看法,以作为探讨财政法基本问题的出发点。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

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活动,即政府代表国家或凭借其社会代表身份,基于国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行为。作为活动或活动过程来看的财政,强调了国家的特殊主体地位和财政的意志性特点。现代西方财政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其主要特点就是把财政作为政府有意识的甚至经济人性质的选择活动加以研究。活动或行为意义上的财政,是财政法规范的对象。

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作为制度来看的财政,突出了财政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构成了财政法的主要内容。

再次,财政还可以是指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来看的财政,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是两者兼而有之。本文认为,无论是哪一种财政关系,都是财政法规范或调整的对象。

最后,在日常使用中,财政关系有时也可能不太严谨地用来指财政法律关系;严格地说来,财政法律关系应当是法律对财政关系调整的结果。

从内涵方面来看,如果把财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来考察,那么,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把财政视为一定社会的代表机构为满足一般社会需要,以社会名义进行收入或财富支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一方的社会代表性和目的的公共性,是财政最重要的特征。近年来逐渐占上风的公共财政论,也正是强调了财政的这一本质特点。

人类自诞生以来,虽可能有些象孤岛上的鲁滨逊那样的例外,但就长时期和大范围而言,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体之内进行生产活动。马克思说:"在任何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当出现了剩余产品以后,在其成员或多或少分化了的社会组织体之内,是否存在某种稳定或不稳定的、正规或非正规的代表机构,以及它如何为其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来执行这种代表职能,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片断的材料,难以确知其整体图景。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在未来"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对社会成员的劳动产品也要进行六个方面的扣除,尽管他没有也不可能详细地描述由何种机构以何种具体方式来进行这种扣除,并用这种扣除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

如果说我们对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形还不甚了了的话,那么,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则可以使我们确信,自从国家诞生以来,国家就一无例外地充当了这种社会代表的角色,承担起了用社会剩余产品中的一部分满足一般社会需要的职能,尽管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会利用这种便利来谋取一己私利,并且总是会将其私利置于社会的一般需要之上。因此,一部王朝和国家兴替的历史,就不能不充满着捐税、俸禄和军费一类的字眼;在中国历史上,财政的崩溃更是一个个封建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的确,如果一个王朝的财政不能最低限度地满足一般社会需要,那这个王朝本身也就必然会被社会所抛弃。反之,能被大多数社会成员在较长时期内接受或容忍的稳固平衡的财政,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必要条件。为此,作为本文以后分析的起点,在此可以给财政作一个更为严格、因此可能也更少争议的定义:财政是国家政权机关基于国家权力并以社会名义所进行的收入、支出和国有资产及资源的管理活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看,财政也可以是指国家政权机关以社会名义进行此类活动时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至于在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代表机构为其全体成员利益进行的剩余产品分配是否属于财政的问题,本文限于论题存而不论。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国家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主要采用劳役和实物形式。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魔力,自然而然地使国家逐步但却坚定地最终选择了货币形式。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前苏联和我国的一些财政学文献甚至认为,财政是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这种观点夸大了收支形式的意义,忽视了一切阶级社会中国家收支行为的共同特征,因而也难以被财政学界广为接受。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即使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地方基层政府要求农民出义务工,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支配,与古代的劳役至少在形式上并无多少差别。

在财政的物质形式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发展的同时,财政活动的主体、即国家政权机关的形态也在逐步演化。然而,无论其采用国王、皇帝、君主立宪还是总统制或内阁制的民主共和政府形态,任何国家政权机关都不能不为其自身、并同时为社会进行某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国家政权机关的形式越是精巧,它进行收支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及财政关系就越是复杂,从而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这些关系就显得更为必要。同时,不仅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在财政分配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国家政权机关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也是既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又各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因而也有相互冲突和矛盾之处。正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内部及其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从根本上决定了对财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于是,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逐步形成了一条明晰的支流。在中国,远在夏商周三代,就有组织财政收入的"贡、助、彻"制度,在财政支出方面则形成了"量入以为出"的思想,后世各朝代更有日益完备的财政收支制度。在西方,早在古罗马王政时代,也已产生了由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选任税务官和决定纳税事项的制度。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又确立了财政民主、预算平衡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在前苏联的法律体系之中,财政法更取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

总之,财政是与国家政权机关相联系的概念,以其社会公共性为重要特征,这就要求财政法必须把对国家政权机关自身收支行为的规范放在重要地位。

二、关于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

对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前苏联学者们就曾发生过争论。一般认为,财政体系从经济属性上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集中性的国家财政,另一部分是非集中性的部门财务(相当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一部分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部分都属于国家财政;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只有国家机构进行的集中性财务,才属于国家财政的范畴。由此出发,他们对财政法的内容范围和体系认识也发生了分歧。例如,前苏联财政法教科书作者-./.古尔维奇就认为,"国家预算、税收、信贷、保险以及国营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等结合起来构成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财政体系,苏维埃国家利用这种财政体系进行财政活动。"相应地,财政法的体系也就包括国家的财政活动(即国家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职权划分)、预算法、税法、国家信贷、国营保险、国家支出、信贷和结算、货币流通、以及财政监督等。

在我国,八十年代的文献与当时刚刚开始受到改革触动的计划财政体制相适应,倾向于采用较广义的财政法概念。例如,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1983年4月编印的《〈财政法概论〉教学大纲》,内容体系上主要由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国营企业财务、预算外资金管理和财政监督法构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8月编印的校内用书《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上下册),其中上册财政法原理部分也采用了广义的财政法概念,其体系由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制度(与财政管理体制内容部分相同---引者注)、预算法、税法、财政支出制度、基建投资法、财政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权(单位财务管理---引者注)等部分构成。发行数量较大的罗玉珍教授主编的《财政法教程》,在内容体系上与上述两本大纲基本相同。然而,与前苏联的大财政法观点不同的是,保险、信贷、结算和货币流通等,从未被我国学者视为财政法的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时的公有化程度和经济集中控制程度不如前苏联高,财政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不象前苏联那样突出和高高在上。与前苏联一度把银行、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都视为财政的工具或分支不同,我国的银行和保险业从建国时起对财政就有更多的独立性。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主要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法学之中会计法、审计法与基建投资法等的独立化,财政法学文献转而开始采用较狭义的财政法概念,而且主要由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数量的增加,税法有日显重要、并逐步分化、甚至单独成为一门学科的趋势。例如,刘剑文教授主编的"九五"规划高校法学教材《财政税收法》一书,一方面在书名上突出了税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其内容体系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国债、税收和税收争讼几个部分。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则主张,"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财政法总则、国家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同时,在章节体系的安排上,该书也把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角度入手,认为广义的财政法的体系由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构成,狭义的财政法体系则不包括税法,作者称"这是从税法的诸多特殊性,以及税法在保障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地位考虑的"。相应地,该书在章节体系的安排方面也将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一书,虽然认为财政法的体系除公认的几个部分之外,还包括财务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法及财政监督法等,但该书的内容体系实际上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公债法、财政收支平衡法和财政监督管理法。蔺翠牌教授主编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一书,在体例和内容体系上则仍然坚持广义财政法概念的思路,包括了财政体制、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会计法、基建投资法和公债管理法等。

综上所述,从总体上来看,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狭义的财政法观念似乎占了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的是,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国有企业财务等等,已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出版了不少有影响的专著或教材,表明了这些领域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的趋势。

最后有必要提一下所谓涉外财政、国际财政或国际税收问题。在社会主义的苏联东欧阵营的全盛时期,主要由于经互会国家的政府之间经济联系比较密切,前苏联财政法学界提出了国际财政关系的概念,并认为有必要建立"国际财政法科学"。我国新近的一些有影响的财政学著作,对开放经济下的财政问题或国际财政问题,如国际税收、关税、外债等问题,一般也列出专章进行论述。但目前在法学界,涉外税收一般由国际经济法学科研究,财政法学文献对此似尚未涉及。笔者倾向于认为,广义的财政法观念,经过适当的限定,可能更适合于我国财政关系的统一法律调整。

从本质上来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支出管理(政府采购、转移支付、政府投资、临时性支出等)、国家信用(国家公债、政府借、贷款)、预算外资金管理、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财政诉讼等,都属于国家收支活动的范畴或领域,或与国家收支活动密切相关,因而都应当属于财政法规范的对象,对这些领域应当适用统一的财政法基本原则。当然这并不排除某一个别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则,或者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至于所谓国际财政或涉外财政,在当前其主要内容属于税法的范畴,尚不足已构成财政关系中一个独立的领域,故可在税法中进行研究,无须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财政法律制度。

三、关于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主、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然而,在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前苏联的一些法学工作者们首次提出苏维埃财政法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按照前苏联一些学者的看法,"资产阶级国家的财政法关系主要是税法关系……资产阶级学者们认为税法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关系或国家法关系"。而在前苏联,按照学者们当时的看法,一方面财政关系就其阶级性质而言不再具有剥削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都由私人掌握,因而不受国家的直接调整;而在前苏联国有制条件下,上述这些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具有了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这就需要有一个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规范。在前苏联,"财政法虽然也是以一般的宪法规范作为基础,但是它所调整的只是苏维埃国家多方面活动的一个方面,即财政活动。""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至于财政法与民法的区别,一般主要是强调民事关系主体的非国家性质,民事关系内容的对等性,民事关系发生的平等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前苏联,对财政法的地位问题也存在着认识分歧。除了占主导地位的独立部门法观点之外,还有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并为高等学校决定了教学提纲和教科书。

我国建国之后到1957年,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处于初创时期,受前苏联法学界影响较大;同时由于建国时间短,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所以这一时期我国自己的法理学和财政法学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因而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教育部主持制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也把财政法列为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文献认为,财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调整生产全过程中、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上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财政法则调整局限于分配和再分配这个媒介于生产和交换之间的环节上的各财政主体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参予的分配关系。因此,可以说,财政法所调整的是带有行政色彩的或具有行政性质的特殊经济关系,所以财政法又有别于行政法……财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还在于……财政法当然也不存在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任务。"直到前不久,仍有学者认为,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特定的调整方法和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介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并主要运用行政的方法来调整财政经济关系和财政行政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些学者同时又认为,"经济法是财政法的基础,经济法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均可适用于财政法",没有试图使财政法与经济法比较彻底地"脱钩"。还有些文献认为,财政法是居于第三层次的独立部门法,内容包括财政体制、预算、税收、财政支出、基建投资、财务管理(单位财会)。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主流派观点的主张似乎更适合中国的实际。财政法之依附于经济法,犹如婚姻家庭法之依附于民商法一样,乃是现实条件下的客观使然。尽管财政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可能将调整每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财政关系毕竟仍然属于社会性经济关系的大范畴,因此,将财政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亚部门,不仅不存在根本性的体系冲突,反而可能更有利于其发展和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此外,这样做也并不妨碍学者们将财政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委员长所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把"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作为完备经济法方面的一项任务。由此可见,目前主流派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官方的采纳。

四、关于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明确提出并阐述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文献之中,较早且影响较大的,有罗玉珍教授1985年主编的《财政法教程》。该书第一章第四节认为,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的原则、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一节还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扼要阐述。中国人民大学原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编印的《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上册财政法部分,除以上五项原则之外,又加上了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两项原则,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征。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尤其是财政体制的改革,学者们对财政法及其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化。蔺翠牌教授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是这方面的一部力作。该书第六章以整个一章的篇幅,首先说明财政法原则的概念、涵义、分类、特征和确立依据,然后将财政法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特有原则两大类,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该书作者认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财政法规之中,在调整财政关系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这类原则包括民主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正确处理物质利益关系、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依法治财等五项;而财政法的特有原则则是指"贯穿于部分财政法律之中,在调整某些方面的财政关系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在某些领域起着指导作用"的原则,主要有普遍缴纳与公平负担、合理分配财政资金与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三项原则。该书第一次在财政法学著作中以整个一章的篇幅比较详尽的论述财政法原则问题,突出了财政法原则的重要地位,使这一问题在此后的财政法学文献中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还首次明确提出了民主理财、依法治财的基本原则,代表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即使在今天,这些见解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并且首次明确区分了财政法基本原则和只适用于某些财政关系领域的特有原则,表明了对财政法原则问题认识的深入和创新。当然,在今天看来,该书的一些提法还不能令人满意或者值得商榷;同时,对不少问题,该书只是有所触及,未能深入探讨。尽管如此,此书对财政法原则问题的研究在当时仍称得上达到了领先水平。

需要提及的是,在财政法研究领域,一些学者对税法原则进行了专门探讨。谢怀!教授的论文"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是我国较早介绍资本主义国家税法原则的文献,发表后曾被广泛引用。刘隆亨教授的《中国税法概论》,严振生教授的《税法新论》,张守文教授所著《税法原理》,徐孟洲教授主编《税法》,以及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中的税法部分等文献,都对税法的原则问题作了探讨。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税法在财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但另一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毕竟只能适用于以税收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这个领域,既不可能充分考虑对财政支出加以规范的要求,也不能解决对政府以其他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进行规范的问题,因此不能把税法的原则等同于财政法的原则。

从总体上看,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产生时间晚。建国之后,由于长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财政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应地,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直到* 世纪& 年代才见于法学文献。

第二,历史印痕较深。* 世纪& 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财政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化,而每一次变化的重点,在当时研究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中都得到了反映或强调;这种状况虽反映了我国财政法学研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不断地逐步深入,但无异也影响了基本的财政法律观念的稳定和确立,甚至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助长那种认为财政是一个可以由政府"任性"的领域的错误观念。

第三,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几乎只见于教科书,迄今尚无专题研究文献,反映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还没有投入应有的关注和精力。

第四,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比较注意党或政府的政策文件,也比较注意从经济学和财政学的成果中吸取养分,但从总体上看,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规范性及其与具体财政法律制度的有机联系,还缺乏深入具体的研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五,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各种文献认识和表述都有较大差异,法学界的认识还远没有统一。上述情况表明,在完备我国财政法制的过程中,仍需对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地研究。

五、关于外国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问题

我国的财政法学研究,是从引进、翻译和介绍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财政法起步的。从现有资料来看,【苏】M、A古尔维奇著、刘家辉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出版的《苏维埃财政法》,是出版较早、较有影响的一部译著。该书根据苏联国立法律出版社1954年版本译出,中文27、3万字,虽是一本大学教科书,因而对研究者难免有深度不够的遗憾,但却又有能较全面反映苏联当时财政法学研究定型成果的好处,故在五十年代的中国,当为研究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和建立中国财政法学体系难得的参考资料。该书在正文第!页就写道:"国家权力机关和包括财政机关及信贷机关在内的国家管理机关……所进行的旨在使国家能掌握货币资金的活动,就是苏维埃国家的财政活动。"这一财政活动的定义在今天看来虽已显得过时,但的确反应了苏联当时计划经济财政的特点和一般范围。该书没有采用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提法,而是使用了"财政活动的原则"这一概念。作者认为,"苏维埃国家进行财政活动所依据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苏维埃民主、列宁斯大林民族政策、计划性、社会主义法制。"能在20世纪50年代倡导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并照顾到苏联作为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这些原则所体现的内在精神至今仍有其意义,尽管其时代内容将不得不随社会的变迁而改变。

在改革开放之后,李建英编译的《苏联财政法》一书是值得一提的外国财政法文献。该书系根据前苏联1978’年和1982年两本作者不同的大学教科书编译的,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出版,全书共18万余字,介绍了前苏联在财政法学研究方面的各种不同意见。除了前苏联的财政法学之外,对其他国家的财政法,我们多是只鳞片爪地在经济法学文献中十分简略地一带而过,少有系统详实的译介。这里应当提及的文献主要有两本。一是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编著的《日本经济法》(地质出版社1982年9月版)一书中,对日本财政法有较多的介绍;尤其是书中关于日本战后财政重建的内容比较详实。另一本是由郭庆云翻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罗马尼亚财政法》。这两个法是由原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1972年通过,1979年7月6日修改和补充的。其中的《财政法》共有十一章,两个附件,调整几乎所有的资金运动,是典型的计划财政模式的规则化和法律化。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深化的需要,财政部组织了对国外财政情况的系统考察,并将考察报告结集出版。如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由财政部国际合作司编写的《国外财政考察与借鉴96年集》,介绍了几十个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情况;由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的《外国财政制度丛书》,已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9月和1999年11月分两批出版了12本,分别介绍了美、德、日、法、英、荷兰、加拿大、俄罗斯、埃及、印度、新加坡、匈牙利等十二个国家的财政制度。但可能由于目的和篇幅的限制,这些著述主要偏重于财政工作实务和财政学角度的介绍,对各国财政立法涉猎不多,对其财政法学研究情况则基本上没有涉及。例如,该丛书中的《俄罗斯联邦财政制度》分册,虽提及俄预算体系形成的原则包括统一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正式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但并未提及俄联邦现时财政法的地位及其基本原则等问题。

在西方国家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方面,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现代以来在财政法学的研究方面未见有重大进展,但他们在财政学领域的一些研究成果,为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成果是由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和塔洛克(Gorden Tullock)所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主要因这项理论获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布坎南在其《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一书中指出,传统财政理论的不足在于忽视个体公民的选择对财政决策的影响,"如果假定政治制度是切实民主的,那就必须假定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做出财政选择。当然,他们可能是相当间接地、有时几乎是没有意识地参与做出财政选择,但他们的行为却是进行科学探讨的适当题目。在这方面,我们的知识中的可畏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个人在集体决策过程中的行为。我们也需要更多地了解把个人的偏好传递并转化为集体结果的制度的运行情况。"为此,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定、成本收益分析等概念和方法,应用到政治和财政决策领域,指出政治家和选民一样,作为理性和自利的人,在政治选择和决策时,也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因此,财政制度的设计,对公民个人和政治家们的财政选择影响重大。布坎南和塔洛克早期的合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对两院制、简单多数表决和合格多数表决等政治决策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经济学分析,奠定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坚实基础。公共选择理论虽然主要关注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的现有机制是否有效和有效率,迄今并未将重点放在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但却为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除了公共选择理论之外,西方财政学方面的其他一些理论进展,如关于财政收支的效率分析、关于政府开支膨胀的原因等,我国的财政学界有不少译介;我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文献中,也零星地涉及外国财政法律制度。

总的来看,一方面由于法学界投入财政法的研究力量较少,加之我国财政自身的特点和中外体制框架的差异,使得我国财政法学的研究难以更多更好地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在今后对此进行专门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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