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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0:26

银行论文

银行论文篇(1)

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当存款人得知一些与评估他们银行风险相关的信息后,尽管这些信息并不是针对某一家特定的银行而是有关宏观经济的负面消息,风险规避型的存款人也会据此调整他们对银行风险的评估,并理智地做出提款的决定,而大规模提款造成的挤兑就导致了银行系统的危机。大多数的经济学家都持有这一基本观点,并从不同的方面对其加以阐述。

Gorton(1987)认为银行资产价值受到银行所特有的因素和宏观经济中的一般因素的双重冲击,而存款者只能根据他们所能观测到的宏观经济冲击来更新他们对银行资产状况的了解。因此,当他们害怕银行系统中存在许多质量低下的资产组合时,就会选择提取存款而不管他们的银行是否也处于这种状态。

在JacklinandBhattacharya(1988)的模型中,银行不能得知存款者真实的流动性需求,而存款者也无法观测到银行资产的真正质量,当一些存款人收到有关银行资产的负面消息时,特殊的银行危机便发生了。而Chariandiagannathan(1988)认为,希望早消费的存款者的比例和银行资产的状况都是随机的。存款者可能只是看到银行门前等候提款的人排起了长队而立即加入到他们的行列当中,而排队的人可能得知了银行资产的不利消息,也可能仅仅是希望早一点消费而提款。

AllenandGale(1998)对Diamond-Dybving的模型改进后提出,银行持有的长期资产的价值具有总体的不确定性,从而将银行危机与经济周期联系起来,认为危机一般发生在经济周期的顶峰或接近顶峰时期。

CortonandHuang(2001)将银行危机与银行业的行业组织结构相联系,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银行在资产质量低时反而参与更多道德风险,而存款者只能依靠提款来对银行进行监督。

(二)其它危机理论

BhattacharyaandGale(1987)注重研究银行间的相互联系,包括银行间的借贷系统和清算系统。他们认为银行依赖在同业市场拆借来满足无法预期的流动性需求,从而降低其在流动性资产上的投资。

AllenGale(2000)则着重研究了对银行冲击的传导的这一类“传染”性银行危机。

由此可见,以往的银行危机理论都普遍认为银行危机的实质是流动性不足。他们强调银行破产不是源于自身流动性不足就是因为银行系统的总体流动性短缺。而本文是基于Diamond-Rajan模型,说明银行破产本身也会造成流动性短缺。一些银行的倒闭会导致一系列银行的倒闭,甚至是整个银行系统的彻底崩溃。在本文中,银行倒闭的传染性并不是由银行间的契约或信息的联系引起的,而是因为在政府干预下的银行倒闭导致了总体流动性的收缩。

二、银行危机模型的构建

本模型考虑社会中存在企业家、投资者和贷款人;经济持续3个时期;存在两种类型的商品:消费品(这里主要指现金形式)和生产品;每个企业家手头都有一个项目,并要求在t=0时获得1单位的现金进行投资;无论是早到期项目(t=1)还是晚到期项目(t=2)都会产生C的现金流。

企业家自己没有资金须先向“关系”贷款人筹资。而当项目能产生γC收益时“关系”贷款人就会取代企业家,因为他知道对资产运用的次优选择是不需要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的。所以γC即贷款人要求企业家在项目完成时须支付的利息,剩下的(1-γ)C为企业家的投资收益。“关系”贷款人(或企业家)可以在任何时候重新调整资产项目结构立即获得c(c<C)的现金流。

我们很容易假定“关系”贷款人本身没有现金,并且这些项目所需资金超过了投资者所提供的资金,潜在的贷款人须从投资者手中筹集到资金。投资者在t=0时拥有资金却只在t=1时进行消费(即他们只在t=1时有流动性需求)。在t=1时资金的唯一新来源是早到期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任何人都可以持有现金,这意味着只有当实际收益率r≥1时投资者才会投资。

“关系”贷款人为非流动性贷款进行融资的途径有两条:一条是组建银行发行未经保险的活期存款。因为未经保险的活期存款遵循“先来先服务”(first-come-first-serve)的原则,没有存款人愿意在银行还有剩余资产时做出让步。相反,每个存款者都会迫使银行卖掉资产来偿还其全部的要求权。换句话说,存款人一旦认为他们未来将得到的资金比实际应该得到的少时,就会选择抽逃存款;另一条是通过发行资本金对银行可能发生的存款抽逃而面临的脆弱性进行缓冲。使用资本金的好处在于它的支付可根据银行的价值来调整。而它的不利之处在于银行的股东要吸收一部分股息,假定资本融资至少有k的收益,则在t=1时,银行家只承诺在t=2时付出γC/[1+K)r),而获得余下作为股息收入(=γC-γC/(1+K)=γCk/(1+k))。

下面考虑调整银行资产项目结构对总体流动性的影响。假定银行在t=0时发放项目贷款,每笔贷款中的活期存款数为d=1;每家银行有相同的活期存款和资本金构成;银行只存在两种类型:L型银行与H型银行。L型银行指只有晚到期贷款项目的银行,占银行总数的。H型银行是既有晚到期项目又有早到期项目的银行,占银行总数的1-.因为银行所有的流动性资金都进行了投资(DiamondandRajan,2001),所以每类银行的存在与否依赖于其是否能在t=1时筹措到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存款者的流动性需求。

这时银行系统中会存在两个潜在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银行可能因为没有偿付能力而破产。无论投资项目何时到期,从中获取的现金总量是相等的,银行仅能凭借晚到期项目所偿还的资金来筹措新的资金。因此,当晚到期项目在银行资产结构中比例不恰当时,银行将无法在t=1时筹措到足够的资金。当存款者预计到这种情形,就会在t=1/2时提走款项。大规模的提款迫使无偿付能力的银行调整所有的项目以立即获得现金流。这种调整将从两个方面影响总的流动性供给;如果银行为只有晚到期项目的银行,则提款会增加资金的总供给,因为原本晚到期项目的资金流必须立即转化为现金;但是当银行所持有的都是早到期项目时,提款将减少资金的总供给,因为在t=1时存款者没有等待的耐心使得潜在资金流C被迫在t=1/2时分解为c.

第二问题是总的流动性供给会低于总的流动性需求,从而迫使时期t=1与t=2之间的利率提高,帮助银行调整晚到期项目马上获得流动性,但利率的提高会使更多的银行变得资不抵债,因为要支付存款人更多的利息。

在不存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破产的多是将资金投资于晚到期项目的银行,它们是内在最缺乏流动性,对流动性总供给的贡献最小的银行。由于它们在总体流动性短缺时倒闭,从而使总流动性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均衡得以缩小,银行系统的总体流动性状况得到改善。但是当这些银行被重新调整资本时,就需要从别处获取流动性来满足存款者的缺乏弹性的需求。如果没有提供流动性的新来源,那么面临破产的银行就会由政府的保证和注入资金来支撑,而比它们更具流动性的银行则会因为实际利率水平的上涨而最终破产。但是,这类银行的破产不但不会增加整个系统的流动性反而会减少总体的流动性。因此,只有有限资金的政府调整缺乏流动性的银行资产结构的必然后果是整个银行系统的崩溃。

三、关于银行危机的一个例证

银行在t=1时所能筹集到的最大资金额由下式确定:

L型银行的,只能筹集到γC/[1+k]r)=0.98/r<d=1.当这类银行试图通过调整所有的项目来维持支付时,项目的价值只为c=0.4.L型银行在任何可行的利率水平下(r≥1),都不可能存在。

H型银行的,能筹集到0.65×1.28+0.35max[4,0.98/r]的资金。可以看出对于任何的利率水平,r<2.05,该银行都能偿付所有的存款。他们通过直接(从早到期项目贷款中的收益)和间接(由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家进行再投资)的方法产生自身的流动性来维持运营,而无须调整资本结构,提前收回贷款。

(一)不存在政府救助下的均衡

如果没有政府干预,L型银行会因为无偿付能力而在t=1/2时破产。在银行破产前赶到的存款者将得到银行调整后项目的所得c=0.4.而破产银行不再获取新的存款和卖出其他资产,结果是破产的L型银行在t=1时对流动性的超额需求为零银行危机与银行救助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6-12-2213:42:00]作者:谢赤魏诃薇编辑:studa20

(二)存在政府救助的均衡

1.L型银行经过资本调整后的均衡

假定现在L型银行经过了资本的调整:最简单的模型是政府对其存款进行了全额保险。结果是L型银行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继续存在(在t=1筹集到d=1的资金)。如果L与H型银行都存在,在t=1时对流动性需求为1,供给却少于1.这将导致总体流动性短缺和利率的上涨。

在没有晚到期项目被调整的情况下,总的流动性供给为:

L型:0.65C=0.65×1.6=1.04

H型:0(所有项目都为晚到期项目)

所以总的流动性为0.6×1.04=0.624.这说明L型银行在r<0.25的任何利率水平下都能对存款进行偿付,而保证两类银行都存在的流动性是不充足的。如果对L型银行通过资产调整进行了救助而H型银行没有,L型银行会从系统中吸收流动性,以致于总流动性减少而使H型银行破产。一旦H型银行破产,会使总体流动性大幅度减少到0.65×0.4=0.26.因为H型银行所有早到期项目都被调整以应付所面临的挤兑。

换句话说,因为流动性供给和流动性需求相对来说都是缺乏弹性的,对缺乏流动性的L银行的救助将把问题转移到比其更具流动性的H银行上。但是流动性银行H的破产对总体流动性更具危害,因为他们破产不仅不会增加系统的流动性反而会减少流动性。

如果利率上升的情况发生,那么政府也可能对H型银行进行资产调整。当利率水平很高时,银行会选择对晚到期的项目进行调整来提高流动性。然而,即使这样也不会有充足的流动性。

2.L与H型银行都经过资本调整后的均衡

H型银行:0.65C+0.35c=0.65×1.6+0.35×0.4=1.18

L型银行:c=4

总流动性为0.4×0.4+0.6×1.18=0.868,少于总存款额1.因此,即使两类银行都进行了资本的结构调整,流动性的约束依然存在,市场不会出清。所以,如果政府对银行救助应用的方法只是保证或注入资金,则两类银行都会破产——任何数量的注入资金都是不充足的,政府救助最终会受到预算的约束。

四、政府对银行的救助

(一)银行救助的含义与形式

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一旦陷入资不抵债,通常的做法就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当银行面临流动性困境,金融系统出现潜在危机时,政府为了实现金融系统的稳定,预防和避免大的金融动荡,一般都会倾向于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银行救助指的是不以关闭清算为前提的银行事后管理,政府采用包括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制度和法律在内的一揽子措施,旨在改善银行的流动性状况,挽救问题银行和银行体系,使其具有可持续的金融清偿能力、经营能力和赢利能力,从而达到使问题银行持续经营,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救援或援助行动(王一林,2001)。

因为银行系统外没有闲置的资金,政府要实施任何救助行为都必须先对一部分人征税并将税收传递给需要救助的银行。救助机构可以通过对现有商品(t=1)征税来增加对金融系统或某个特定银行外部资金的现时供给。如果资金是在既定的利率水平或当前市场利率水平下提供的,我们称这种征税和传递的救助行为为纯流动性注入。纯流动性注入通过尽量避免对流动性的超额需求而引起的利率上涨来防止银行倒闭。如果政府运用征税权力为特定银行提供未来价值,例如t=2时对商品的征税,则把这种救助行为定义为纯资本注入。纯资本注入允许经过资本调整的银行在既定的甚至更高的利率水平下得到救助,以避免其倒闭对其他银行的影响。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对金融市场的干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纯流动性注入和纯资本注入的结合。其他形式的银行救助还包括存款止付(suspensionofconvenibility)和存款保险(depositinsurance)等,在本文中对此不多加讨论。

(二)政府对银行救助的问题

长期以来,银行救助被认为是一种优化机制,是在商业银行失去清偿能力时,使个别银行或银行体系整体恢复健康的必要措施,它同样是存款动员,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之一。然而,政府对银行的救助都是没有危害的吗?中央银行需要对其所选择的银行救助方式担心吗?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如果系统存在的是基础流动性短缺问题,则无法实施可行的资本注入方式进行救助。这时,资本的注入只会迫使利率提高,导致对资本注入的更多需求。同样,当系统存在根本清偿能力短缺时,也会难以找到合适的流动性注入方式来救助所有的银行。

正如本文以上所述,不完全的和方向错误的资本提供会使情况更加糟糕,例如,假定系统流动性紧缩,持有较少的早到期项目的银行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会面临倒闭,中央银行通过改变资本结构对这类银行进行救助,这种不调整银行晚到期项目的救助会增加对流动性的超额需求,允许他们对存款支付更高的利率会提高整个市场的利率水平,这时比其更具流动性的银行会因此而破产,从而导致银行系统总体流动性的收缩,这对银行系统的整体稳定更具危害,甚至可能引发银行破产的“传染”。

如果银行既不是存在基础流动性短缺问题,也不是根本清偿能力不足,则无论进行流动性注入或资本注入对于挽救银行系统都是有效的。但是,究竟选择哪种方式仍然非常重要。因为救助本身是有成本的且成本随救助规模的扩大而增加。有时候小规模的流动性注入能挽救整个系统,而为了达到同样的效果却可能需要注入大量的资本,反之亦然,例如,假定一个系统中存在少量的L型银行,其余大多为H型银行。当系统流动性短缺时,利率会上涨直到L型银行倒闭,此时在较高的利率水平下不会有流动性的增加直到利率上升到H型银行认为调整晚到期项目是必要的。所以对于L型银行来说,在高利率下维持其清偿能力需要注入大量资本,而采用少量的流动性注入方法救助成本会少的多。

银行论文篇(2)

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主体,而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股份制银行则是国有银行之外最具实力的“第二梯队”,股份制银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资产增长率、人均利润率、资产收益率、不良资产率等主要经营指标都领先于国内同业水平,显示出自己独特的经营活力和发展潜力。但是从银行市场结构上看,无论是存款、贷款还是资产额度上,国有商业银行都牢牢地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在市场集中度上,除利润指标外,资产总额、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都超过了70%的水平。这说明国有商业银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的规模相对过大,市场结构垄断程度太高。

股份制银行难敌国有商业银行的原因何在?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关键在哪里?这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占据市场主体原因分析

我国银行业改革是从两个方面着手的:一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另一方面则是从体制外因素开始的。目的是随着体制外因素的发展壮大,进而影响和带动传统体制的变革,股份制商业银行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发展的。但是,这些银行并没有成长为能与国有商业银行抗衡的力量,主要的原因如下:

1.国有银行的传统垄断优势。国有银行曾占据完全垄断的地位,拥有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良好的客户基础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客户资源,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政府的有关项目也都向国有商业银行倾斜。例如部分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内部文件,指定预算资金只能存在国有银行;央行和财政部对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不良资产处置政策扶持等,股份制银行都无从获得。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成立时间晚,规模小,资本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缺乏规模效应,在经营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如果现有的各种限制还继续实行,股份制银行发展后劲不足问题就将突出。

2.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在推进企业化、市场化改革方面有长足发展,开始有了效益观念、竞争观念和风险观念,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身的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经营方式,树立了为客户服务的宗旨。例如:为吸引居民存款,国有银行扩大服务范围,大多已经变成了“金融超市”,其业务包括了银证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银行保险、代售基金、代收电费、代收话费、住房贷款与汽车消费贷款等。

3.国家信用优势。4大国有商业银行背后是国家信用作为基础,谢平(2002)研究发现,工、农、中、建在我国是典型的寡头垄断,他们同属于一个“父亲”,他们的竞争是兄弟之间的竞争。由于在实质上是国家最终为银行的经营成果承担责任,因此存款人不必担心4大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而贷款的资金是部分来源于存款的,这就造成了4大银行存的越多,贷款越多,不良资产越多的循环。而股份制银行要凭借自身的信用开拓市场,难度就大了许多,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股份制银行无法享有国有银行的国家信誉担保。

4.金融产品同质化。在我国分业经营的政策下,各个银行间的产品同质性很强,加上利率尚未市场化,中间业务收费未全面推行,银行在金融产品的创新上空间非常狭窄。在这一背景下,股份制银行在经营理念上也没有大的突破,依然把“存款立行”作为经营的重点,没有对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以及所处的竞争环境进行有效的分析,大多采用了与国有商业银行雷同的营销方式,使得体制的优势没有充分得到发挥。

综上所述,目前的银行市场结构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整个银行业的面貌,加入WTO后,虽然引进的外资银行都是世界上比较著名、历史长、信誉比较高的大银行,他们的管理、金融产品的设计等等都十分先进,但是由于受到种种限制以及外资银行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短时间内对4大商业银行造成的威胁并不大;但4大银行的改革是迫切的,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效率和资源配置都将具有重大的影响。

二、技术模仿与制度创新

1.对经济发展而言,重要的是制度结构。新制度经济学中有关产权的基本观点可以表述为: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产权制度决定了经济组织的类型和形式,也决定了该组织经济效率的高低;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都是可供选择的产权制度,一种产权形式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核心在于该产权制度安排能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实现产出的最大化。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出复杂且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因此,私有产权的明确界定为求解最优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国有产权名义上为全民所有,而实际的产权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是国有产权的真正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委托的管理方式。

2.技术模仿优势难以持久有效。杨小凯(2002)指出,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4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借鉴了发达国家银行的运作模式,并在一定时期内效果显著,但由于没有好的体制加以保障,这种技术模仿所带来的优势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也不能在本质上解决银行家的激励和约束问题。

3.体制再造可以为技术模仿提供更优化的平台和条件。制度创新和技术模仿并不是对立的,制度的创新可以为技术的模仿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而技术的模仿又对体制的再造产生要求,发生作用,促使制度的优化。当然,制度创新解决的是银行发展的根本问题,即产权制度,从这个意义上看,体制再造更为迫切也更为重要,它是银行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的基础。

三、国有银行改革关键——民营化

1.民营化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民营银行已经成为银行业的主流(张新,2001)。世界银行金融市场发展局从1998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世界上107个国家的调查显示,2000年末,国有银行在全球银行资产中仅为30%,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北美和澳洲,国有银行比重低于10%。

欧阳卫民、李茂生等(2002)研究证明,外资银行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一般以私人资本为主,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而国有银行的所有者虚位,对经理人的监督形式化和弱化,造成了较高的“内部人交易”的道德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竞争力现状不如人意,机制能力不强,制度改革不到位是主要的决定因素。

2.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再造具有积极的意义。产权不改变,产权主体缺位的矛盾并没有解决;产权主体缺位,使得委托关系的矛盾无法得到解决;产权不改变,国有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分离,国有银行必然会受到政府的垄断性保护以及政策性负担的约束;如果没有触动产权制度的改革,体制再造也就无从谈起,因为产权代表的利益是银行的最终目标,而产权的不同形式,也就决定了不同产权下寻求各自利益的方式的不同以及交易效率的不同。

在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下,国家是唯一出资人,资金来源单一,致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能达到国际标准;而且,这种产权占有具有不可转让性以及经营责任的无限性,这一方面使国有商业银行有效的多元所有制结构和市场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不可能,职业银行家选择机制的产生不可能;另一方面,也使银行的金融风险完全集中于国家,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可能形成的危害性。另外,目前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因此造成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之间的严重错位。

3.上市不是民营化的必然选择。目前轻改制、重上市的风气很盛,很多人以为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法人控股银行只要能够多少吸收一些中小股东成功上市,就能够改善银行的经营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事实上,如果仅仅着眼于融入补充资本金,这种预期是不现实的。许多国有控股企业在包装上市以后,虽然得到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原有企业并没有经过实质的改造,新的企业制度没有建立,机制也并未得到改变。

应把商业银行改制(产权重构)放到优先于上市融资的地位,为了促进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的实质性转变,当务之急是依赖民营化实现公司化,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吴敬琏(2002)强调:改造银行业就要着眼于根治制度缺陷。国有银行上市不能沿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老办法,把国有企业中的优质资产剥离出去上市,然后让存续的劣质资产公司控制上市公司。应在剥离核心资产中的不良资产后整体上市。而且,上市银行要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在组建股份公司时要吸收足够的民营企业、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参加。

4.民营化过程中的注意点。在国有商业银行民营化的过程中,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一是严格选择股东。非国有股东和外资股东的引入,一方面实现了产权的多元化,促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内有效制衡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借鉴先进的经营理念和银行技术。但是,也应防止借入股国有商业银行“方便融资”(国内企业)和控制我国金融市场(外国资本)两种现象的发生;二是严格监管。美国法律规定,在一家商业银行持股超过10%要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民营化必须加强监管,特别是对单个股东在商业银行的股份进行监管,其目的是不能让一家股东对银行有过大的掌控权,因为那样不利于管理层把商业银行当作一个健康的公众企业来管理。

参考文献:

银行论文篇(3)

为了进一步推动当代银行监管理论与本土实践的结合,加快中国银行监管理论的建设和总结,本期《理论前沿》周刊专门邀请两位专家从不同角度撰文对银行监管理论进行介绍。

阎庆民博士曾任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出版过《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中国银行业风险评估及预警系统研究》等多部专著。他认为:总体来看,现代金融理论研究呈现出既分化又综合的发展趋势,这一点在银行监管问题研究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银行监管研究的对象越来越精细,研究范围从最初的防止银行挤提,到后来的金融管制直至目前的银行风险监管。发展到现在,银行监管问题已分化为并表监管、功能监管、跨境监管以及弹性监管等众多的研究领域。但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问题并没有像其他经济学领域(如经济增长理论、通货膨胀理论、汇率理论、利率理论、市场失灵理论等)一样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大量理论性的观点、方法和思路均是散布在各类文献中,为阐述特定问题而出现。在此情况下,银行监管研究与其他经济领域出现了综合、交叉和渗透现象,社会利益论、乔治·J·斯蒂格勒管制理论、佩茨曼价格决定模型、波斯纳管理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的管制辩证法理论等许多新兴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被移植于银行监管问题研究,一些其他经济管制部门(如电信、铁路)的研究方法和案例也被引入到银行监管研究中,20世纪60年代以来风行西方经济学界的博弈论、线性规划和计量经济学更是对银行业监管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正是根据上述研究方法,理论界对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进行了研究。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有的是从监管的原因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实际效果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机制出发,不同的侧重点形成了金融市场失灵论、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政府掠夺论、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等理论解释。阎庆民博士通过《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一文为我们阐释了这些代表性理论的精华所在。

潘文波博士来自银行监管一线,对中国银行监管工作探索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努力有着切实体会,他通过《中国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一文展示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致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的有效尝试。

新春伊始,我们推出本组文章,希望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三周年前夕,有更多的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能够加入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行列。相信借助国际视野与本土资源的双重优势,针对中国银行监管的理论探讨也能成为最前沿的金融学术研究。

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最重要的渠道。格利和肖强调指出,银行把借款人需要的长期信贷组合转变为短期的存款组合,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此,各国政府对银行监管给予高度重视。但对于为什么要进行银行监管,监管的效果是怎样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

一、金融市场失灵理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管制”的解释为:管制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经济学家将经济管制理论应用于金融监管,认为在不存在信息成本或者交易成本很低的前提下,政府对银行强有力的监管能够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使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论被称为公共利益理论,或者称为官方监管观点,其政策含义是,私人部门一般缺少相应的信息、动力和能力去监控企业和银行机构,因此,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

(一)市场失灵

暗含在公共利益理论背后的经济学现象是金融市场失灵。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因信息缺乏而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分别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在交易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常常就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因而是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例如,风险企业或诈骗者往往最积极地寻求得到贷款。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使市场上有信贷风险很小的选择。道德风险是在交易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借款者可能从事从贷款者的观点来看不希望其从事的风险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很可能使这些贷款不能归还。例如,由于使用的是别人的钱,借款者可能将原本用于生产的贷款投资于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以获取高收益。由于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贷款者可能决定宁愿不做贷款。

(二)银行危机的外部性

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也是需要政府监管银行一个重要原因。外部效应的最主要特征是存在着人们关注但又不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微观经济学已经证明,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最优化,影响到经济运行的效率。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广泛倒闭,产生金融恐慌。由于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广大储户不可能清楚金融机构的经营是否稳健,因此,一旦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怀疑,就会出现“传染效应”和“羊群效应”,单个银行的风险问题或者倒闭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而导致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好的银行和坏的银行概莫能外,由此而使公众蒙受巨大损失,并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打击。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财务的高杠杆特性,也使得这种外部效应更为明显。

(三)法律的不完备性

现实社会是变化的,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当初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完全反映后来的变化,即存在时间的不一致性。因此,法律具有不完备性,不可能达到最优。而如果人们知道法律的局限,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就失去了最优的阻吓作用。由于法庭必须是中立的,不可以成为主动执法者,因为主动执法意味着执法者必须介入案件,要有自己的立场。因此,需要有一个与法庭相分离的机构,即“监管者”。从功能上来说,法庭与监管者的不同在于,法庭的执法方式是被动的,执法只有在上诉后才进行,监管是一种主动的执法方式,可以在有害后果或事件发生之前监督、调查、甚至要求停止某一行为。因此,在法律不完备时引入监管机构的主动式执法就可以改进执法效果。监管是政府行为,不同于法庭。

(四)科斯定理

根据科斯定理,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只要有法庭来执行合同,根本不需要另外的机构——政府、监管者,等等。科斯定理所依赖的最关键假设是有效依法履行复杂合同的可能性。法官必须能够、更重要的是愿意去阅读这些复杂的合同,核实特殊条款的约定事实是否真正发生,以及解释笼统、含糊的语言。法官要依法适用法律,就更需要做到这些,对法规细则的解释和适用甚至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庭资金匮乏,法官缺乏动力,不懂得如何适用法律,不熟悉经济问题,甚至还发生腐败行为。

由法官实施法律的一种替代策略是由监管者执法。法官和监管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后者较容易有惩罚违规者的激励。由于转轨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效率低下而且落后,核实特定案件情况和解释法律规则的成本很高,法官也许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执法。监管者执法则有强大的激励和倾向性,或许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产权。当利益集团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而且政策制定者独立性强、非常关注公众利益,监管者就能实行审慎监管,这种情况下监管执法就更为强有力。因此,就解决市场失灵而言,政府规制成为低效的司法程序的替代方式。

(五)金融约束

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等人从“金融约束”的角度就政府对银行的市场准入控制等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两个重要目标是提高金融部门的稳定性,建立激励机制以使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得以发展。限制银行业的竞争,保持银行业的效益性从而维护其“特许权价值”(即营业执照的价值),就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这对整个经济具有重要的正外部效应。为了规制银行业的竞争行为,政府需要控制向银行业的进入。太多的进入会妨碍大多数竞争者达到一个有效的规模,从而减弱它们长期投资的能力和意愿,恶化银行的整体质量。

当然,除了限制市场准入之外,金融约束的相关政策是要防止现有银行机构的过度竞争,过度竞争或无效竞争只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导致银行“特许权价值”的降低和银行体系安全性的下降。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金融约束政策是限制资产替代性的政策,即限制居民将银行体系中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否则,就会导致银行体系资金的减少,效益性的下降。这涉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问题。

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

该理论认为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面临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垄断、公共品、规模经济递增以及外部性等问题不仅仅会导致局部“市场失灵”,而且会导致社会性的“经济崩溃”,金融系统具有强烈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使它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从而通过干扰国家的货币供给机制和信贷形成机制,对实体经济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且由于金融系统的放大作用,将使这些冲击具有毁灭性的副作用。因此,国家应当对银行业进行全面的管制。

金融市场失灵论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强调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方面,基本上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中来构建的理论,并假定了国家和其他监管主体具有监管的能力,且它们的目标是与社会利益一致的。因此,这两大理论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家银行监管理论的基础。在瓦尔拉的理想世界中,所有的金融制度都能达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状态。

三、政府掠夺论

“政治/监管俘获理论”是与公共利益理论相反的另一种监管理论,从实证的角度探讨了公共利益理论的现实性。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政治家(监管者)在监管工作中并不是将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而是将其个人的福利最大化。这样,政治家(监管者)经常将银行的资金转移到与政治相关的企业,而不是一般的社会企业;或者实力较大的银行将会“俘获”政治家(监管者),诱导银行监管人员从银行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以社会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监管。这一观点也得到了许多实证研究的支持。实证研究表明,从实际效果上看,对银行进行官方监管的结果是降低了银行配置社会资源的效率,特别地,如果一家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大,甚至会影响到一般社会公众和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失灵是政府监管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政治/监管俘获理论”却强调了政府失灵的可能性。

为此,经济学家在探索市场失灵(这是政府干预的借口)和政府失灵(这意味着政府监管并不必然能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同时存在的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有人提出,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一种科学的机制,既能避免政府监管的“掠夺之手”,同时又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也就是利用政府的“扶持之手”。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权衡理论”。有人提出,在适当的激励机制下,设立一个独立的银行监管机构可能是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方法。该机构不仅独立于政府,而且应独立于银行,既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又避免被银行所俘获。

四、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

近年来,经济学家提出应进一步强化私人(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权,因为私人(债权人)数量众多,与单一的政府监管机构相比,很难被银行或者政府部门俘获。该理论的政策意义是,银行监管的战略应是通过强化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降低私人(债权人)获得信息、处理信息的成本,提高其监督银行的动机和能力;与此同时,限制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以防止其利用银行达到特定的政治目的。经济学家也观察到,借助私人机构(债权人)对银行进行监督,必须注意设立科学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果一国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过于慷慨,则会大大降低私人(债权人)对银行监督的动机。除此之外,由于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搭便车”现象,利用存款人来监督银行的设想很难达到理论上希望达到的实际效果。

在强调私人监管方面,有人认为可以由银行代表储蓄者从私人保险公司(而不是像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购买存款保险,他们认为私人保险公司比政府的存款保险公司更有动力去精确地衡量银行的风险并据此收保费。当然,私人保险公司的提倡者并不是主张完全摒除公共监管。但反对这一观点的人认为,主张私人存款保险公司的观点忽视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由于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在宏观经济的冲击下,即使是资本充足的银行也会失去清偿能力。最后,政府不得不出面作为最后贷款人,向银行业注入大量公共资金。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银行的大多数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了解确实比较少,特别是广大储户、缺乏银行专业知识的非金融企业,使这些债权人暴露在风险之下,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更容易出现银行挤提现象。因此,建立或明或暗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相对较好的制度安排。当然,并不排斥其他大额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如次级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监督。

对银行监管尽管有上述的争论,但典型的银行监管还是通过公共部门来进行的。公共监管有两大途径:相机监管和非相机监管。相机监管是指当银行的清偿能力降低到某一临界点时,监管机构拥有相机性的权力去控制这家银行。非相机监管是指当监管机构获得银行的控制权后,监管机构可以出售银行或者将银行清算。同时,如果银行的股东愿意增加股本投资,则股东可以重新获得对银行的控制权。一般来说,银行清偿能力越低,股东保留控制权的代价就越高,管理层受到干预的可能性就越大。

总的来说,银行监管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前沿理论之一。经济学家对监管问题的研究日益重视,但到今天也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随着人们对监管问题的重视,相信会有更多的研究成果问世。

中国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现代金融学理论认为:“银行业监管无非是一般公共监管理论在现代银行业的具体应用”。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政府的代表,肩负着银行监管的重任。三年来,银监会系统致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有力推动了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新的发展。

一、资本约束监管

从风险监管的角度看,资本是一个缓冲器,资本高低直接关系着银行承担风险和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能力,对银行自身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谓监管资本,即指监管当局规定银行必须持有的最低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监管当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制定并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标准、方法和行动称为资本监管。资本监管成为当今对银行业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从1996年开始也实行了资本监管,但在不少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导致资本充足率明显高估,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也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在全面借鉴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的前提下,2004年初,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有了新的突破。

两年来,该办法确定的资本约束机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银行的资本约束意识明显增强,纷纷采取“分子”和“分母”对策,通过敦促股东注资,调整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上市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银监会加强了对资本充足的监管检查。到2005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已达40家,达标行资产占比约达73%。从我国实际出发,银监会今后把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基本策略确定为“两步走”和“双轨制”,积极鼓励国内大型银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二、风险为本监管

纵观国际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演进,可以清楚地归纳出这样一条发展轨迹:一是合规性监管阶段。即监管银行是否执行有关金融规定,监管主要是基于对资金价格、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等的直接控制。合规性监管主要是一种事后查处,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二是资本为本监管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强调银行须持有足够的资本抵御风险。但是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下,仅有简单的关于资本的定量比率是不够的。三是风险为本监管阶段。以香港为例,风险为本的内涵为:先确定和衡量银行营运时所面对的各种风险,进而敦促银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其基本特征有:必须建立在对银行风险的识别与计量之上;将风险划分为潜在风险数量和风险管控质量两部分,分别进行分析评价;风险评估须通过标准化的方式进行,风险分类及评估方法应符合国际惯例和最新要求;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尽可能地将监管资源集中在银行机构所面对的最大风险环节;风险为本监管是一个持续监管的循环过程。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渗透和充斥着更多的数据收集以及分析与预测,标志着银行监管迈上了更高层次。

银监会适时顺应和升华了国际银行业监管实践的变迁,在成立之初就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1104工程”。逐步确立了风险为本监管的基本框架,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分离,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有效协作机制,逐步向风险为本监管方式过渡。“1104工程”的实施,是实现风险为本监管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方式的一次革命。

三、法人公司治理监管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银行问题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加强银行的公司治理》,使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成为了全球性的课题,也有助于监管当局对银行公司治理质量进行评估。近年来,关于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的研究日益深入。在我国,公司治理已经由一个起初的学术概念演变为当前银行改革实践的核心内容。2005年,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多次对良好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进行了全面阐述。“从监管的角度看,公司治理就是董事会和高管层为领导和管理银行运作而设定的科学架构和制度。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银行内部各个组织机构清晰的职责边界,独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调整后的回报率基础上的考核机制,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等五个方面,这也是良好银行公司治理的五个特征……”

从2002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开始制定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陆续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银监会在负责公司治理改革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中,相继了《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致力引导商业银行以国际先进银行为标杆,对治理架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部流程进行再造。

四、激励相容监管

激励相容监管是激励理论在规制经济学中的应用。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中,监管当局渴望获得可靠的信息,使监管结论更为科学、合理,且具有警示作用。而银行机构作为行为主体的另一方,往往出于利己考虑或其他原因,总是千方百计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使监管结论偏差或失效。监管当局要想获取银行的真实信息,或者说保证银行作出对监管目标有利的举措,就必须设计和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正是由于认识到了这一点,”激励相容“这一概念才被用以概括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

所谓激励相容监管,强调的是银行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银行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银行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激励相容监管目前还没有非常完善的、得到广泛推广的机制。国际银行界对激励相容规制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始于1995~1996年前后,以《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的推出和“预先承诺制”(PCA)理论为标志。

激励相容监管的理念,在银监会成立后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应用,主要就是在监管中强调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目标。如,对银行实行分类监管,按银行的不同风险程度,实行差别监管。还如,在资本管理中,突出了激励与约束相互协调的原则。在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约束的同时,为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激励。鼓励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优先发展,扩大信贷规模。对资本不足的银行则实施纠正和制裁措施。上述措施,充分激励和促进银行朝着监管者要求的目标和方向发展,实现了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五、银行监管的链接

银行论文篇(4)

(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理论发展的产物。过去,人们往往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和公司本身三者构成的利益平衡体,现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突破了这一狭隘的看法,引入了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承认了公司经营对于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要求公司承担更广泛的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顺应了这一趋势,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9】由于《公司法》同样构成银行法的重要法源,因此,无论是《公司法》总则第5条的规定,还是其后分则中第45条、第52条、第68条、第71条、第109条以及第11条等规定,对银行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都应有约束力,银行应予以严格执行,并注重弘扬社会责任精神。但从目前的实践看,利润和股东收益仍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目标,银行业垄断行为的出现与《商业银行法》等专门金融机构立法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位不无关系,与商业银行及其高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更有着直接联系。

(三)反垄断法制不够完善。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有关银行业反垄断的相关法律规范却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的特点是:部委规章居多,立法的权威性不够;立法形式散乱,不统一甚至冲突;立法内容存在疏漏;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导致责任追究不足。如《商业银行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这样的规定只是表明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同样适用竞争规则,但在反垄断领域明显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一些商业银行之所以明目张胆地实施拒绝交易等垄断行为无视广大消费者和小企业的利益,显然与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方面经济法制的不够完善有关,司法介入乏力的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尴尬。

二、当前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已经出现区别于过去以国家垄断形式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垄断行为,这些垄断行为给金融市场和消费者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具体表现在:

(一)相互串通收费,形成价格联盟。以银行卡跨行收费事件为例,2006年6月1日,跨行查询收费正式开始实施。但几乎与此同时,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对这一收费提出了“究竟是‘国际惯例’还是‘垄断行为’”的质疑。透视该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我们发现,银行卡跨行收费实际上是中国银联与大银行协议一致的结果,其事先并未征得广大客户的同意,而属于此类收费的还有小额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年费、跨行取款费等。应该说,价格竞争本身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方式,但价格联盟在反垄断法中却是一种本身违法的卡特尔类型。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在我国,小公司在银行开户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般来说,小公司注册登记后,商业银行对小公司开户往往设置资本金、存款余额等限制,即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最低标准是50万元或100万元,并保证在账户中维持3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存款余额。难怪有人评论说,商业银行通过提高开户门槛的作法,将小公司拒之门外,这直接促成了为小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一条龙服务的中介公司的火爆。【1】然而,商业银行设置开户门槛并不符合有关规定属于歧视政策。【2】应该看到,拒绝交易只是当前我国一些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捆绑式搭售、强制交易、价格歧视等其他行为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即使市场主体拥有的不是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这种经济优势仍然有可能被滥用,而传统的民商法在交易自由与自愿精神的指导下很难对这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3】

(三)并购重组使银行集中加剧。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外资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也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有助于巩固银行的资本基础、促使中资银行股权结构多样化、提升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和全面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外资银行的参股和并购战略有以下几个变化值得关注:一是被参股银行的规模和地域性不断扩大,逐渐从沿海省市、发达地区向内地扩展;二是参股的对象由商业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扩展,如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三是参股的途径趋于多元化,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机制的实施以及中国商业银行上市进程的加速,为外资银行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提供了可能。【4】我们必须看到,金融机构跨国并购,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迅速获取市场上的相对垄断地位,以获得定价权或提供领先服务的竞争优势,因此加强对银行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管理日显重要。

(四)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行政性垄断是一种制度性的、具有取消竞争功能的垄断情形,在中国不仅种类多、范围广,而且危害大。【5】以房贷强制保险为例,消费者要获得所需购房贷款,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进行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一些商业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5月9日颁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其本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作出了上述规定。2005年2月22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向央行发出建议书并抄送银监会,要求重新审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不适当的内容,提出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6】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于同年4月4日进行了复函,并表示对该问题非常关注,但至今仍未与银监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笔者认为,该办法的规定直接限制了房贷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已然构成了行政垄断行为。

上述垄断行为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了市场竞争,使金融市场的供给严重不足,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为“地下金融”提供了机会,从而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稳定。【7】事实表明,加强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三、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难题及其化解

《反垄断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重视并有效化解银行业反垄断中的执法难题,是今后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完善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关键。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管辖分工和协调。与美国的司法模式不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借鉴了欧共体的作法,采取了行政模式。早在《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管辖问题即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现在,解决该问题变得更为实际和迫切。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行业监管机构,旨在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因此,银监会对银行业的反垄断案件理应有一定的管辖权。就银行业反垄断执法而言,问题直接表现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案件管辖权所面临的冲突与化解。有学者提出,行业监管机构主要处理市场准入和与互联互通相关的案件,而在企业并购、垄断协议以及一般的滥用行为等方面,管辖权则应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10】笔者对这一观点深表赞同。笔者认为,为减少摩擦和节约执法成本,两个机构应就银行业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合理划分,避免越俎代庖,禁止随意扩大或缩小管辖范围。在这一问题上,有赖于将来国务院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凡涉及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审批,涉及对“问题银行”的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涉及对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银行的撤销,以及涉及对擅自设立银行或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的取缔等案件,应由银监会予以管辖;而涉及银行并购、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管辖。二者之间是特殊管辖权与一般管辖权的关系,其中银监会的管辖权属于特殊管辖权。特殊管辖权确定的意义在于限制行业监管部门依据特别法排除反垄断机构管辖权的可能,从而明确反垄断法对行业竞争事项上的一般适用原则和只在特定事项不予适用的例外原则。【11】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银行业中的外资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则必须进行双重审查,即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此类案件的双重管辖权并非上述排斥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因其审查的目的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还应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银监会之间的深层对话,创建双方的反垄断协调机制。

(二)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机协调。《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国家的相关竞争政策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为银行业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然而,竞争政策的推行并不是孤立的,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竞争政策的执行会受到国家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环境政策等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特征是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既表现在城乡、地区、不同产业和行业、不同利益群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也表现在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民营和外资、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由于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相互之间能否实现有机协调,能否在磨合中实现各自的政策目标,是银行业反垄断执法将要面临的又一难题。在欧共体,竞争政策较其他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位。【12】欧共体条约强调保护欧共体市场的有效竞争,强调其成员国以及欧共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因此,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适用性与其市场经济的发达和成熟状态是相适应的。我国的国情则有所不同,尽管我国已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目前仍处于转型过程中各种经济变量因受变革因素的冲击而更为活跃,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结构性缺陷,金融控股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因此赋予竞争政策在银行业发展中的优先适用地位显然不合国情。笔者认为,不同的经济政策有着不同的功能,金融政策以货币政策为主,旨在维护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核心手段和工具,故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应较竞争政策优先适用。鉴于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之间的互动性,笔者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行竞争政策时,应优先考虑国家金融政策的落实,这样才能避免竞争政策对金融政策的负面冲击,确保国家金融调控的有效性和宏观调控的差异性,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以实现国家金融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银行业垄断行为的量化标准。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度”的合理把握是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其直接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银行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因此,对于该问题的分析研究,必须采取理性的态度,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及民族主义情结,将其进行必要的量化处理。从世界范围看,德国和日本在该问题上比较严格,而美国则相对比较灵活。透视我国的《反垄断法》,其在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上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在第19条、第22条等一些条文中进行了一定的量化处理,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标准。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主要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指控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结构——行为——效益的经济定量分析。这些经济定量分析的引入,对反垄断中的定性分析有着直接影响,因此银行并购是否构成垄断,对相关指标进行定量调查分析时量化标准的确定至关重要。但此时第22条的量化标准是否科学,对银行业集中是否适用,则需要采取灵活态度进一步研究确定。笔者认为,必要的技术分析需要因时、因地而做出,决不能搞一刀切,必须把限制竞争与成本优势、规模优势进行区别。有学者曾提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必须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手段和途径予以解决。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与条文设计包括量化问题的设计,并不是越细越好,越具体越好,更不是越严格越好。就我国来说,采取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何时宽松,何时严格,都应该由民主的机制适时因地而作出。【13】笔者赞同该种观点,故建议在这一问题上赋予法院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在处理银行业反垄断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应将《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认定的量化标准绝对化,应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四)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反垄断法》第15条、第28条等对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豁免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构建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旨在抑制过度竞争,以免资源浪费,其并不构成市场进入壁垒,只是采取了一种避免激烈竞争的规制方法。【14】因此,该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国家产业政策等经济政策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当然,我国《反垄断法》直接将垄断行为的豁免决定权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从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看,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但需要强调的是,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第54条对并购申报豁免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对银行业垄断而言具有重要价值,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应在《反垄断法》第28条的基础上,以该规定为蓝本进行合理构建。笔者建议,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将登记或批准作为其豁免的形式要件,并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对经营者集中而言,应严格执行申报程序规定,并以获得批准为豁免的必要条件。另外,在禁止行政垄断方面,较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而言,【15】《反垄断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四种行政垄断行为,如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从而表现出了明显的进步和可喜的勇气。但不足之处在于,其没有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时应增加一条规定,即“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运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

(五)《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从实际情况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已成为目前各国反垄断法发生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国反垄断法一方面允许甚至支持、鼓励本国企业对外国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又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为了能够在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活动中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各国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域外适用本国的反垄断法。【16】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突发性、区域性和关联性已成为金融国际化背景下金融危机的重要特征,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理所当然地成为构筑我国金融安全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对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格局下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关于域外适用的规定十分重要,但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看,还应作出必要的限定,尽量避免片面的、极端的做法而引起不应有的法律冲突。有学者曾提出,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可考虑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从事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限制或者不利影响作为对其适用的基本要件,并确立利益衡量原则作为对该基本要件的补充。【17】该学者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必须兼顾本国与其他国家的和经济利益,尽量避免并着力化解各国相互之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建议在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中借鉴和吸收该观点,把外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以“直接性”、“实质性”以及“合理预见性”作为必要条件予以限制,尽量减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不必要冲突,使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免受国际上一些人为因素的侵蚀和恶意伤害。

注释

【1】《商业银行提高开户门槛向小企业强加风险》,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082716238.shtm,l2006年7月8日。

【2】《拒绝存款人的开户请求商业银行涉嫌违法》,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252716252.shtm,l2006年7月8日。

【3】孟雁北:《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4】苗燕:《外资银行并购倾向于中小银行》,载《上海证券报》2007年1月10日。

银行论文篇(5)

1.变量选择出于数据可获得性和准确性的考虑,本文的样本包括了从2004年1月到2011年12月的月度数据。其中商业银行流动性采用的指标是超额存款准备金率(CZBJ),计算公式为“超额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性公司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被纳入广义货币的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3];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ZBJ)的变量指标选取当月月末大型金融机构正在执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指标采用的是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中央银行发行债券(FZ);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的变量指标采用的是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对政府债权(GZ)。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新浪财经网站、Wind金融数据库和Reset数据库。2.基本数据分析首先根据公式计算得到2004-01—2011-12这段时间商业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自2004年起,我国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下降,并在2011年6月达到最低值后才有所上升,这表明这段时间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整体呈不断下降趋势。图1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变化趋势图2表示的是2004-01—2011-12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发行债券数额的变化情况。从图2可以看出,央行发行债券数额从2004年1月到2008年10月不断增加,在2008年11月到2009年9月发行量有所下降,但之后又开始增加,至2010年7月达到最高值后开始出现下降。图2央行发行债券变化趋势考虑到2007年下半年为了冲销外汇占款,我国政府发行了大量的特种国债,造成了数据的突变,本文对中央银行增持特种国债进行了剔除处理,从而让数据更加合理地反映中央银行买卖国债的冲销干预操作。央行对政府债权的变化趋势见图3。从图3可以看出,自2007年中央银行对政府债权的数值处于平稳下降,2009年下降趋势比较明显,且幅度较大,说明央行2009年之后开始更多地运用卖出国债的冲销干预措施。图3央行对政府债权的变化趋势图4表示的是2004-01—2011-12期间中央银行规定的大型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水平,这段时间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总体上看呈上升趋势。图4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变化趋势3.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干预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影响的实证检验(1)单位根检验。首先对各个时间序列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采用ADF检验,由上文数据分析可知,CZBJ、ZBJ与FZ、GZ的数量级差别很大,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误差,对FZ、GZ进行取对数[4],表示为LNFZ和LNGZ。各个变量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CZBJ、ZBJ、LNFZ与LNGZ四个变量都存在单位根,不是平稳数列。继续对CZBJ、ZBJ、LNFZ和LNGZ四个变量进行一阶差分,结果发现它们都在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不存在单位根,都是平稳的,由此可以得出CZBJ、ZBJ、LN-FZ和LNGZ都是一阶单整数列I(1)。由于同阶单整数列可以进行协整检验,接下来对这四个变量进行协整检验。(2)协整检验。本文运用Johensen协整检验方法对各个变量进行协整检验。Johensen协整检验方法是基于VAR模型的检验方法,在检验之前,需确定VAR模型形式和最优滞后阶数。本文选择无约束的VAR模型,并根据滞后长度准则中的相关统计值来确定VAR模型最合适的滞后阶数,也以此来确定协整检验分析中的滞后阶数。表2为滞后长度准则中的相关统计值。由表2可知,AIC的最小值是-22.80360,对应的阶数是2阶,而SC的最小值是-22.14027,对应的阶数是1阶,AIC判断准则和SC判断准则出现了矛盾,此时要依据LR、FPE和HQ的统计值。这三者选择的最优滞后阶数都是2阶,所以VAR模型的最佳滞后阶数为2阶。根据协整检验的最佳滞后阶数比VAR模型的最佳滞后阶数少一阶的原理,接下来的协整检验的最佳滞后阶数为1阶。对CZBJ、ZBJ、LNFZ和LNGZ做基于VAR的协整检验,结果见表3、表4。由表3、表4可见,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统计量的实际值均大于5%的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即无论是迹统计量还是最大特征值统计量都拒绝不存在协整关系(None)的零假设,这说明了CZBJ、ZBJ、LNFZ和LNGZ之间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即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和央行买卖国债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标准化后的协整系数如表5所示。表5标准化后的协整系数表CZBJZBJLNFZLNGZ1.0000000.3727300.021066-0.056149(0.09364)(0.00328)(0.01432)由表5可以得到如下协整关系式:CZBJ=-0.372730ZBJ-0.021066LNFZ+0.056149LNGZ(1)从式(1)可以看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发行债券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成负向协整关系,中央银行对政府的债权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成正向协整关系。这一结论与货币政策与流动性关系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式(1)中ZBJ的系数为-0.372730,表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提高一个百分点,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下降0.372730个百分点。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和买卖国债作为影响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的自变量,系数分别为-0.021066和0.056149,明显小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换句话说,中央银行实行的这三种干预措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都有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干预措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影响最强;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和买卖国债的干预措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相对弱些,其中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最弱。这三种干预措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程度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中央银行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会直接冻结商业银行的资金[5],冲击商业银行流动性,所以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强。而中央银行采取向商业银行发行票据或者卖出国债的干预手段时,由于中央银行票据和国债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失去的是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金,但获得的却是流动性较强的票据或者是国债,这样就抵消了一大部分央行干预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所以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和买卖国债的干预手段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相对小一些。

银行论文篇(6)

1企业的性质

是企业贷款准入的门槛,也是符合信贷政策合法取得贷款的前提。企业是什么性质的企业,组织架构,集团客户,采取何种授信方式等,即企业的性质分析和企业准入的标准。增加企业性质和准入标准的识别和分析,商业银行便可与实施的系列信贷政策和防范措施来控制信贷准入过程可能带来的风险,以消除和减少其对银行经营不利影响的行为。一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变化来决定信贷准入,把国家的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结合起来,优化贷款的投向。二是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为信贷准入的切入点,如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关键,商业银行应抓住契机。三是以支持扩大内需为信贷切入点,促进消费市场的启动,全面推出消费信贷也是商业银行的战略选择等。

2企业(家)个性

即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担保能力、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情况。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横向分工、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绩效、战略稳定性和文化适应性等。可以从有没有涉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即企业(家)个性分析。集团客户分、子公司之间转移定价、相保、担保圈、关联程度等都不同程度影响企业的授信、用信方式,也直接影响贷款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如实际控制人涉诉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企业管理层出现重大变动等,都能及时传递出借款人出现风险的信号。

3生命周期是企业成长壮大的动态轨迹

分析了解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能够找到与其相适应的信贷支持内容。1972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拉芮•格雷纳在《组织成长的演变和变革》一文中首次提出生命周期概念,来自生物学、经济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的学者和企业研究者,对生命周期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深入的研究。根据企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选择银行时机。借款人是新建企业还是向纵深产业链发展企业,从事的是朝阳产业还是夕阳产业等分析,可以帮助银行用于选择准入时机,解决什么时候准入、什么时候扩张、什么时候压缩、什么时候推出的问题。对于那种总销售量依然保持较好势头,但经营业绩由一定下滑且原因不明的企业,可以通过对企业主打产品所处生命周期阶段分别判断,寻找产品发展趋势,清晰地找到原因,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对企业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分类探析

便于判别其资源价值和竞争优势。主要包括:成本领先、市场营销、研究和开放、生产运营、人力资源等。企业是固定资产投资、加工制造、出口贸易还是房地产、政府投资行为等。企业的资源是稀缺性的还是不可模仿性的,如果一种资源是所有竞争者都能轻易取得的,那么这种资源对于公司竞争来说就是劣势,反之则是竞争优势。资源的不可模仿性也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是价值创造的核心。增加对企业资源以及研发能力的分析,可以预判未来一段时期内,企业整体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

5企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潜力。主要包括:宏观环境、产业产业环境、竞争环境和市场需求分析等。企业的是否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即发展的前景和外部环境对其影响作用分析。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多,环保政策越变化,环保标准也越高,原来符合环保政策的企业随着环保政策的变化可能马上成为限制性企业,为其提供信贷的银行带来风险。因此,银行相关人员应该具有前瞻性意识,选择那些处于政策生命周期前沿的企业,选择那些可以达到更高政策要求的企业,作为银行的信贷战略伙伴。综上论述,信贷业务审计问题表现与企业战略五要素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企业的五要素管理是把双刃剑,好的企业管理要素齐全,出现问题的企业问题也往往反映在上述五个要素上。所以,抓住企业管理的五个方面的管理,也就牵住了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牛鼻子”,有利于审计发现和揭示风险,从而为遏制和控制风险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ECSRE在信贷业务审计中应用路径

1查阅基础资料

即通过CMS信贷管理系统了解企业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对外投资,重点关注企业注资验资等情况,电联会计师事务所或借款人,询问企业是否存在,是否真正需要贷款,必要时,直接与借款人见面,了解贷款真正目的及贷款的实际用途等,掌握第一手材料。

2追踪资金流向

借助CAS计算机审计系统、资金关联交易等查询贷款真实用途,并通过传票影印系统查验往来账款的流转。审查经销商和开发商账户,了解资金去向,查询账户中大额提现情况,转入信用卡、个人账户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单位情况,并要关注资金转入证券、房地产和境外公司账户等情况。

3外部咨询勘验

通过到税务、工商等部门查阅经销商会计报表,现场走访,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与企业员工座谈,查验抵押物和具体开发项目情况,了解经销商业务开展情况,掌握其是否具有担保能力等。必要时询问法院或有关执法部门或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了解情况,取得证据。

4网络信息搜集

借助人行查询系统、发票查询系统、工商登记查询等进行延伸审计。到房产或公证部门了解抵押物登记情况,是否抵押给第三人,查询评估公证真伪等。

银行论文篇(7)

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经央行审批后可以办理金融衍生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使得商业银行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内探索投资银行业务拥有了巨大的实践空间和发展空间。

一、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重大意义

1.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更好满足客户的需要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会相继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资本市场改革措施,股票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也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为大型优质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渠道和更低的融资成本。

这种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一方面,使得大型企业有更多的机会来发展自己,提高自身实力;另一方面,这些大型企业又需要更多和更好的金融需求,需要有实力的银行对其给予帮助和支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满足大型优质客户需求、抢抓市场机遇的必然选择。

2.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增强商业银行竞争优势的需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完全打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对我国国内的商业银行造成不小的冲击。

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从事投行业务有利于增强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实现收入多元化,提高风险规避能力;通过对客户提供存贷款传统服务的同时,满足客户融资、并购重组、上市财务顾问等多种需求,提高银行客户服务水平,增强对优质客户的综合营销能力;通过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为商业银行的定价、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等。

3.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

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需要调整其业务结构,实施业务转型以适应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业务转型主要是通过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符合未来综合经营的中间业务、增值服务,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来实现,而投资银行业务则是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具有占用资本少、风险低、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实现业务转型、盈利模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策略分析

1.平衡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业务的关系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业务,其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取得顾问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新的收入来源;其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占领新兴市场、竞争高端客户、营销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和保全信贷资产等,带动并促进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发展。

因此,在兼顾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促进,实现各项业务发展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将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一项主体业务,注重和追求投资银行业务自身的发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形成依托传统业务促进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带动传统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初衷。2.以投资银行部为核心,建立与行内和行外机构的有效合作

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需要与公司业务、同业业务、资金业务等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综合优势,在竞争中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大多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保证自身权利的同时,应该多向外资银行学习这方面业务,多开展一些相互交流学习的活动,借鉴他人的技术和经验来发展自己。

另外,投资银行部可与行外金融机构建立策略联盟,并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渠道和交易资格使客户能够间接参与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以满足客户对综合性投行业务的需求。

3.提高投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塑造一支优秀的专业的投资银行家团队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智力密集型金融中介业务,需要一支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所以,商业银行既要培养一批精通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又要引进证券、法律、营销、IT通讯、房地产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因此,塑造一个具有“能力纵深”并具有合作精神的业务团队,是实现投资银行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前提。

4.金融主管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仍是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予以完善,商业银行也应该规范自身业务,积极参与相关法规的讨论与建设。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融合,需要有效隔离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根据其主要业务范围确定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对整个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各个子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明确其业务范围,禁止一些风险大的业务。建立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注意培养员工职业道德和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流程上建立健全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内部防火墙,规范内核制度,积极研究创新改善和转换风险的途径。

参考文献:

银行论文篇(8)

(三)开发具有当地社区特色的金融产品。美国的社区银行最为典型的特色之一,是对客户的深入了解并相应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其贷款主要面向附近社区的存款者及相关社区内的中小企业和农户,是以社区成员现实生活中的金融需求为导向,提供高效、便利化的“一对一”式金融服务。贴近社区、方便百姓、亲情服务、灵活应变的经营理念是社区银行克敌致胜的法宝。事实上,社区银行已经成为美国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主要金融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涵盖中小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较低收费的支票和一些投资产品、不同种类的楼宇按揭和消费者贷款产品、较低收费的信用卡和借记卡服务、以及自动提款和电子银行等等。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很不一样的,各个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也是有很大的不同。社区银行因为立足当地社区,在金融产品开发自上就有很大的优势。社区银行针对地方不同的企业量身定做适合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利用银行信息广泛和拥有相关专业人才的优势,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提出建议或者帮助其拿出开发的具体方案。

(四)政府政策的支持是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从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在社区银行成立的初期,政府的保护性政策使得尚未成熟的社区银行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而且美联储一直没有专门针对社区银行的限制性政策。而且为促进社区银行发展,美国出台了诸如免征各种税赋,无需交存款准备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等特殊政策。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社区银行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助推力。反观我国,不但对中小银行的鼓励措施不多,反而限制规定比比皆是,对有民间资本、外资背景的中小银行在市场准入、持续经营等方面设置重重障碍与枷锁,使其发展步履维艰。虽然最近政策限制有所放松,但是程度还远远不够。要逐渐破除束缚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障碍,鼓励其发展。

二、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情况

根据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家协会(ICBA)的定义,社区银行是指在特定地区范围内组建并独立运营,主要为当地中小企业、农场主和个人客户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并保持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小银行。美国社区银行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殖民时代,是由移民社区中的商人或农民建立起来的。总的来看,发展过程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由发展时期(1837~1929年)。这一时期不存在严格的银行进入壁垒,由此银行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其中大部分是小规模的社区银行。第二阶段,严格管制时期(1930~1980年)。这一时期由于严重的世界经济危机,美国监管当局出台了一系列的限制政策,直接后果就是隔离了地域竞争、产品竞争(至少是部分业务)和价格竞争,因而实力较弱、规模较小、专门服务当地的社区银行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第三阶段,放松管制时期(1980年至今)。这一时期限制措施相继被取消,管制逐渐放松。这种状况给大银行带来了扩张的良机,而中小银行则面临严峻的考验。实践证明,美国社区银行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新环境下进入了一个平稳经营的时期,并逐渐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摘要】美国社区银行自组建以来,经历了发展的高峰和低潮,但是至今仍然有旺盛的生命力。研究美国社区银行对于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区银行中小银行美国中国

银行论文篇(9)

2以管理为主线,夯实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基石

一是要加强组织与领导。要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银行信贷文化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分别从观念文化层面、制度文化层面、员工道德行为规范、重点业务、“品牌”等方面总结典型经验,把经验加工成理念,把理念阐释为规范,使价值内化为信念,以制度约束行为,使规范行为形成习惯,再用先进的信贷文化观念教育和引导员工,调动广大员工积极争当信贷文化建设的实践者和传播者,以点带面,唱响文化旋律,尽展文化魅力,把信贷文化建设引向深入。

二是要加快培育与挖掘现代银行企业家。一方面,建设卓越的企业信贷文化,造就银行的核心人物——银行家尤其重要。他们作为银行全体员工的最优秀代表,是银行价值观和精神的集中体现者,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中坚。另一方面,银行的个性出自银行的理念,银行的理念也就是银行家的理念。银行家作为成功银行的灵魂人物,是银行凝聚的核心,必然是银行信贷文化建设的首要主体,肩负重任。

三是要实现科学管理与人本管理的有效结合。实践证明,只有将管理制度与人本主义有效结合,银行经营才能成功。建设以人为本、团队精神和创新精神为核心内容的企业文化,应体现企业文化中“人情化”管理的内涵,强调了环境因素与人本管理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性。

四是要建立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清洁工是不能代替银行行长的,但竞争机会应是均等的。因此,必须要建立与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机制,要让责权利的对等,体现在银行信贷运作的全部环节与要素,并且作为价值观念支配着每一个员工。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实际功效与牢固商业银行卓越信贷文化基石。

3以特色为品牌,增强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竞争力

特色就是品牌,特色就是竞争力。如果银行信贷没有特色,就等于没有品牌;没有品牌,就等于没有卓越的文化;没有卓越的文化,就难以有客户的绝对忠诚与市场的生命力。

一是要以市场为导向,实施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品牌开发战略。信贷文化应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和创新服务,为商业银行增加盈利与创造效益服务;否则,银行信贷文化就会失去它的固本之源与应有意义。实施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品牌开发战略,就是要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需求和客观规律,去提炼、开发与创造品牌。只有经过创意、包装和营销以及长期的市场培育并得到市场和客户认同的信贷产品、信贷观念等,才能成为叫得响、放得开与具有生命力的信贷品牌,才能升华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信贷文化二是要以客户为中心,以个性化服务为特色,增强银行信贷的竞争力。由于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替代性强的特点,因此,“客户”观念对于银行来说尤为重要。谁拥有让客户满意的品牌特色,谁就拥有了市场竞争和持续发展的主动权。在为客户提供信贷服务的过程中,应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为目的,以个性化服务为特色,让“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贯穿于信贷文化定位、包装和营销的全过程,通过特色品牌积累和“特色效应”的放大,增强客户的品牌消费信心,巩固商业银行的市场地位,保持同业竞争优势。

三是要以科技为手段,提高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科技含量。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不仅可提高金融增长速度,还可提高金融增长的质量。技术领先,服务领先,文化领先。只有实现科技规划、科技开发、科技应用、科技创新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密切融合,实现信贷文化的科技双翼的成功打造,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竞争力才能获得更为实质有效的提升与飞跃。四是要以传统优势为基础,着力打造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品牌。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在各自领域占有优势,如建设银行在中长期信用、项目融资、项目管理、工程预决算、投资咨询等业务方面,有着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队伍,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拥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在房地产金融、住房消费信贷等新型业务方面领先银行同业。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比较优势,把自己的优势核心产品塑造成客户忠诚度高、创新能力强、技术含量高、品质卓越的金融品牌,形成特色化的品牌竞争优势,再通过这些文化优势与品牌效应来拓展市场、赢得客户。

4以品质为生命,提升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品位与素养

创造文化的卓越品质与创造文化同等重要。

一是要综合治理各种不良的信贷文化。即要全面、正确地评估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现状,对信贷文化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对不利于商业银行信贷事业长远发展、不利于商业银行卓越信贷文化培育的各类信贷观念、信贷制度、信贷产品甚至信贷人员等,都要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规范与整治,趋利除弊,以切实保证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先进性与卓越性。信贷文化要确立与保持自己应有的内核,如风险控制、稳健经营、强化管理、自觉约束、质量第一、规范运作等,要用实际、深远的眼光,以新形势下的信贷市场为导向,以品质为生命,全面分析、衡量信贷文化的市场潜力,提升信贷文化的品位。

二是要着力规划整合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内涵。即要将构建卓越的信贷文化当作是金融竞争新格局下国有商业银行的新任务,认真做好信贷文化课题研究。商业银行作为大型企业,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应允许信贷文化有一定的地域差异,允许探索具有局部特色和地域特点的信贷文化表现形式,但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与内在涵养不能任意阐述,必须要有全局意识与整体概念。在信贷文化的统一规划与整合设计中,要将分散的文化相对集中,将信贷理念、服务客户的价值观等文化内涵予以梳理,将传统的单一产品宣传、信贷业务培训等与企业形象树立、价值观宣扬结合起来,并将各种有形的、无形的宣传渠道与传播网络等予以整合、疏通,通过多样化的渠道来体现一个优秀企业的文化特质。

三是要敞开胸襟,放宽眼光,大胆学习、汲取和借鉴国内外先进商业银行的信贷文化精华。即要从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出发,立足国情行情,克服“文化障碍”,实现“文化沟通”,注意学习各类单位,尤其是外资金融机构先进的经营管理和信贷文化建设经验,分析鉴别,消化吸收,扬己之长,避己之短,不断丰富商业银行信贷文化内涵,从而使商业银行信贷文化更具开放、兼容的国际化特性,更能紧跟先进信贷文化的发展潮流,更加适应未来国际信贷竞争的环境,更具卓越品质。

5以创新为动力,持续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的生命周期

实施信贷文化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延伸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竞争优势和生命周期的原动力,是21世纪商业银行活力之源和商业银行获得全社会以及广大客户认同的保证。实施信贷文化的创新,必须要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坚韧不拔的创新精神,要与时俱进,注意创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通过有计划、有意识的创意和策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创新、催生出符合时代特点和客户消费心理的信贷文化。信贷文化的创新还要注意推动文化的持续发展,即要与商业银行的发展需要从根本上一致起来,要加强学习与超越文化、虚拟与借力文化、速度与效率文化、协作与共享文化,实现商业银行利润性、社会性和伦理性三者的协调统一,最终促进商业银行成为一个有社会感召力、经济贡献力和持久影响力的、卓越的现代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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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进军.论构建卓越的建设银行信贷文化的政策取向与路径选择[J].财经政法咨讯,2002(4)

银行论文篇(10)

(一)激励方案设计原则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

农业银行新员工年龄层次决定其要面临买房、买车、结婚、生子等众多需要物质资金的情况,由此带来物质高水平需求的重要性,增加其薪酬和福利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激励因素。另一方面,入行员工的素质越来越高,他们的需求也不停留在物质需求上,更渴望在工作过程中得到认可和赞同,强烈的成长动机和自我价值实现需求,这使得仅有物质激励达到一定层次后就会遭遇瓶颈,激励作用就会大大减弱。因此,银行临柜员工激励方案设计应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优化结合并协调运用,使两者互相联系和补充,以共同构成知识共享的激励方案。长期激励为主。短期激励收效快且明显,但对于有效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性的程度有限。入行员工在胜任现行工作后,更加注重个人晋升和长远发展。银行工作的绩效短时间内难以衡量,需要长期客户的积累,因此长期激励能科学体现银行员工的工作价值,应作为更重要的激励手段。长期激励如培训或深造、职业生涯规划等等,可以把新员工的个人目标与银行的目标相融合,充分体现银行与员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激励思想,可有效提高新员工的忠诚度。公平的基础上注意个性化激励。激励方案的设计必须以公平为基本前提,尤其在银行提倡团队合作的特点下,应尽量减少评价员工知识绩效中的个人主观因素。另一方面,激励不能用单一形式,每个新员工的个人潜质、自我价值倾向、个人目标和要求等个性特征均有差异,银行应对新员工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分析、测试和考核,明确其特点和优劣势,最大发挥个人的优势,如对于调查发现对物质敏感的知识型员工更侧重物质激励,对于物质不敏感的员工,采取其看重的精神激励。因此,农业银行新员工激励方案设计应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充分重视个性化激励,根据个体的不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合理、科学的激励方式来满足员工的需求,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新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定期或及时调整激励措施。激励普遍存在一定的时效性,超前激励易使员工漠视反而弱视激励功能,滞后激励更可能降低员工对组织的信任。因此及时激励收效最佳,其保障措施在于激励的正确、明确与准确。另一方面,激励存在有限性和阶段性,新员工逐渐多为90后群体,个性需求和特点易变,相同的激励措施在实行一定阶段后就可能失灵,需要实施新一轮的激励措施才能促进新一轮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等等。这都要求银行新员工激励策略及时作出相应的变革,同时对践行企业文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优化新员工薪酬福利政策实施

综合薪酬激励满足新员工的复合式需求,具体可分为外在激励和内在激励两大类。外在薪酬为银行新员工提供可量化的货币性收入,如基本工资、奖金、退休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银行纪念品、礼品等可见的薪酬和福利,以全面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和住房条件等;内在薪酬则为新员工提供不可量化的货币形式表现的各种待遇,如优先的培训进修机会、对个人成就的表彰会、工作轮换、多元化晋升等。外在薪酬与内在薪酬各自具有不同的激励功能,两者相互联系并互为补充,构成全面的薪酬体系。

(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激励效能

在优化薪酬福利可以起到即时激励作用的保障下,通过三个层面的企业文化建设加强激励效能,即物质层、制度层和精神层,可分别对应农行的管理理念:细节决定成败、合规创造价值、责任成就事业。物质层的细节决定成败。营业厅中可见的农行Logo、显示屏和灯箱等文化载体,企业文化建设各类规范和员工行为守则等书册,统一的制服、胸牌、笑脸等多种企业标示,以及农业银行落实的6S管理,各种细节均能在无形上带来员工的归属感并积极影响到员工的忠诚与信任,因此应注重精细化管理,工作环境美化、净化和现代化,企业理念深入人心,增强企业文化的感染力,形成浓厚的企业文化建设氛围。制度层的合规创造价值。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合规建设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因此决定了新员工合规意识的充分必要性,表面上看来是在约束新员工行为以及减少其工作自主性和满意度。老员工以及领导层作为制度的阐释者和人,如果表率出的是负作用,则很容易束缚新员工。因此与制度文化息息相关的管理科学非常重要,“以人为本”原则下加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规范化,主动导入企业文化概念,如绩效考核指标任务制定的合理性及其结果的有用性是否与上述综合激励体系挂钩。员工行为准则落实到业务经营中的程度又决定了企业理念的践行度。因此,加强合规建设不仅是在普及合规知识以及形成合规理念上下功夫,更要求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上下功夫。精神层的责任成就事业。农行的品牌宣传“大行德广、伴您成长”,体现的成就大业与造福于民的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如何让新员工先见证到老员工、客户与农行的共同成长;农行晨会上必喊的“爱我农行、追求卓越”,如何使新员工内化于心等等。这个层面的企业文化建设,于新员工而言,需要感受到浓厚的人文关怀氛围、见证到多彩的合作双赢实例以及达成与领导同事间的创意沟通,再比如在不定时的激励性培训中是否能让新员工深刻感受到农行的人才理念“德才兼备、以德为本、尚贤用能、绩效为先”。

(四)基于企业文化建设的新员工激励方案实施

实施激励新员工首要的是注重创意沟通。沟通是人与人之间情感的传递和反馈,有效的沟通可以迅速缩短两个陌生人心与心之间的距离。良好有效的沟通能使双方产生很好的共鸣,可以让双方在心情舒畅中达成共识。新员工初入职场,又因其重视个性化激励,创意地沟通显得尤为重要。创意地沟通可以使工作变得有趣,无形中提升自我价值感,有效地达到自我激励。农行新员工往往是优秀的表达者,应培育同理心倾听的企业文化氛围,在各自的情感账户里存款并承诺负责,例如可以在晨会时听听新员工分享今日的工作期待,看看有何特殊需要并及时予以适当满足。新员工又往往不一定是优秀的倾听者,应注意有亲和力地引导,也是帮助其培养客户服务与沟通技巧的过程。完善支持性工具。首要前提是保障落实企业文化建设的三个层面,主要是企业文化的硬环境建设,加强宣传和维护,将企业文化建设真正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发挥其激励效能,例如定时检查和定期更新大堂中的文化载体和阵地建设,也可以通过把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定期对企业文化建设进行考评和奖惩,依此激励或约束。设立知识共享平台。培育提倡知识共享的企业文化,完善农行内部的知识共享平台,为有效提升新员工学习能力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便捷新员工获取信息。例如在农银大学设知识共享专栏,通过完善群件系统、工作流系统、电子视频会议、BBS、群组决策支持系统,也可在原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有效的知识库、专家系统或知识地图,为知识共享提供一个良好的物质平台。这些知识共享平台的建立,都应有专人定时注意对共享知识的动态循环审计,并注重持续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可设立实体知识社区,通过内部刊物选登、情景模拟活动、年会、例会、专题讨论会、读书报告会等正式途径,还可通过举办兴趣团体、午餐会、茶话会、周末沙龙等非正式的知识共享活动。这样在现实与网络中均可实现知识共享双方自由交流知识,并注意促进隐性知识的显性化,使知识共享与交流更为便捷。建立导师负责制。为每一位新员工搭配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导师,负责日常业务知识与技能教授,培养其团队意识,帮助更快适应并可以胜任现职工作,当新员工有问题可以请教并可以及时得到答复。另一方面,导师更是要辅导其职业生涯管理,提升新员工激励认同和企业文化感知度,同时关注新员工健康的人际关系。

银行论文篇(11)

一、中资银行的改革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体系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进程,一方面,商业银行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大型国有银行不断上市,另一方面,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进程也在不断深化。1979年中国政府允许外资金融机构①设立代表处为标志,日本输出银行被首家获准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拉开了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序幕。截至2005年8月外资银行资产已达815亿美元。随着2006年12月中国兑现加入WTO承诺全面开放银行业,中国金融开放的步伐急剧加快。一方面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加紧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纷纷以战略投资者身份进入中国银行业,参股、控股中资银行已成为外资占领中国市场的重要手段和必然选择。

外资银行参股的国内银行选择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二类是城市商业银行;第三类是国有商业银行。继1996年10月光大银行首次引入外资参股后,②我国银行业外资并购活动断断续续持续了十年。2003年以后,随着我国外资并购相关法规的大量出台和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的对象也从最初的中小银行逐步扩展到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和主要城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国有独资银行,外资并购中资银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字,截至2006年年中,共有18家中资银行引进超过20家境外战略投资者,融资额近200亿美元。

从理论上说,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可选择路径大致有四种:在中国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与中方合资建立新的银行、成立外商独资银行。但实际上,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主要形式是前两者。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238家营业性机构,另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3家银行在中国23个城市开设了238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在华资产总额845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左右,其中在华分支行资产总额795亿美元,占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94%。③然而,从2005年开始,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设立分支行的方式逐渐让位于入股中资银行方式。①在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被入股银行由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逐步扩展到国有商业银行,入股比例不断提高,入股步伐不断加快。外资入股中资银行逐渐成为外资进入中国银行业的首选路径。

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有利于提高银行自身的资本充足率,降低成本,分散风险、改善银行治理结构、增强业务创新和资产运作能力、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无可否认,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必须加强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法律监管。

二、东道国对外国银行入资本国银行监管和规制的国际经验

(一)资格的审查②

该项审查是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相结合的,如美国《国际银行法》对于申请进入美国(设立分行、行,获取所有权或控制商业信贷公司)的申请人,要求其在美国以外是直接从事银行业务的。另外,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普遍将申请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的资信状况作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在资本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记录以及在国际银行界的信誉和地位等方面都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才能够被批准进入,其目的在于将那些声誉卓越、经营管理完善、综合水平高的外资银行引入本国,从而既能够发挥外资银行对本国经济、金融的促进作用,又可以使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得到有效维护,如新加坡只批准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排名必须位于世界前200名的外国银行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至于申请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和总资产,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一般对跨国银行设立了有别于国内银行的最低资本金或总资产的标准,如英国1987年《银行法》规定,外国银行在英国经营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为500万英镑以上的实缴资本,并应当有足以维持业务的净资产、准备金或资金来源。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澳元。香港地区1986年新《银行法》规定,在港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跨国银行的总资产额(不计对冲科目)不得少于140亿美元。美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外资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但《国际银行法》授权货币监理署有权确定具体数额。最后,东道国监管当局对拟设立外资银行的管理层亦有要求,如欧盟各国要求其境内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至少要有两名具有丰富知识和实际经验、有管理决策能力且信誉良好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即应当符合“四眼原则”(theFourEyesCriterion)。③德国《银行法》规定,外国银行在德国开设分行不仅要符合国内银行业有关开业资本和负责人资格要求,而且任命的二名负责人中,至少要有一名曾在德国境内的银行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其他负责人要在国外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在德国有从事银行业务一年以上的经验。

(二)持股比例的限制

在美国,外国资本想要收购本国银行、进入美国金融市场必须接受联邦和州监管当局的双重审查,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超过5%的股份必须得到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澳大利亚《银行法》规定,个人或团体持股数量超过银行有选举权股份的10%时,必须经过财政部长的同意,超过15%的,必须经过总督的同意。菲律宾《普通银行法》对于外资银行的直接收购当地金融企业的情形,要求无论如何所有外资实体在一个当地金融企业的持有股份应该保持少数。菲律宾2000年修订的《普通银行法》还对收购股份的比例及时间段有明确要求:在本法生效后七年内,并根据基于《外国银行解放法》的有关准则,货币理事会可以授权任何外国银行在本法生效前可以收购一家银行60%的表决权股份,如果必要可以收购100%的表决权股份。在行使前述权利时,货币理事会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该被收购银行的70%资产或者资源的控制权一直掌握在至少多数的菲律宾股东手中。

(三)范围的限制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范围限制包括两个方面: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在各国金融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种限制手段。根据美国财政部对国会的报告,1979年在所调查的100多个国家中,有20%的国家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地域进行限制。有的国家和地区将外资银行限制在首都和一些大城市,如泰国曾规定外资银行只能在曼谷开设分行。有的国家和地区则规定外资银行只能在指定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关于业务范围的限制,由于外资银行的资本流动性强给东道国带来的潜在风险性相对较高,如果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没有任何限制,可能会增加东道国金融业的潜在风险,为此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美国、日本的法律禁止商业性外资银行从事股票包销业务,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外资银行的本币业务和居民业务施以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是,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趋势下,随着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各国银行业竞争能力的增强及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放宽了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范围限制,如英国、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的法律对外资银行的准入范围没有任何限制。

(四)反垄断、反限制竞争标准

反垄断法是各国规制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影响的最重要的法律根据,为避免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造成垄断,许多国家都规定,在战略性工业、公用事业、通讯业、金融等领域限制外国资本进入,如巴西、墨西哥、东盟等国家规定,外国资本在上述领域的各类企业中,拥有股份不得超过49%。阿根廷、墨西哥还规定外资公司接管当地企业必须经政府管理部门的事先批准,以保护其国内银行业不受外资的影响。发达国家更是一向重视反垄断问题,尤其在金融领域。各国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银行业市场竞争的需要,都对跨国银行的并购作了限制性规定,要求银行业的兼并收购必须在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控制下。美国除《反垄断法》及1933年《证券法》对银行兼并加以限制外,1960年的《银行兼并法》都是关于银行兼并的成文法,指出监管当局应该拒绝批准任何引起垄断、推进集中、促成密谋垄断或企图垄断某一地区银行业务的合并申请。美国1970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第三节明确规定,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审查外国银行或持股公司取得国内银行股份或资产申请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对美国竞争和资源集中的影响;被并购银行所服务社区的便利与需求;信息披露及外国银行的母国监管制度;申请公司或银行的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反洗钱。英国《竞争法》规定,银行的兼并必须向竞争委员会报告,以便确定其是否违反《竞争法》的规定。英国法律对银行收购中的控股权进行了限制,要求大股东所持有银行的股份不能超过收购后股份总数的30%,如果已经达到30%,不能再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收购股份。而且任何股东在某一银行中的控股超过15%的,应当事先获得英格兰银行的同意。

三、中国对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的监管与规制

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是以新设投资监管为主的,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政府完全禁止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①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政府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为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提供了制度框架。从法律性质上看,通过参股形式进入东道国金融市场是外资准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当然也是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就金融监管法而言,市场准入监管是各国预防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对入股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将不合格、有可能威胁东道国存款人利益以及金融体系稳健运营的投资者拒之门外。这也符合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

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共21条,就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所应遵循的原则、入股比例、入股形式、入股条件及其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仅境外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一项,就列出了资产规模、信用评级、盈利持续性、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注册地监管、所在国经济状况等八项具体要求。而且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还可以随时调整上述资格条件。在外资入股比例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5%,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者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通过外国资本改善中资银行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的实际效果。但由于有关外资银行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管理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作出的规定并不完备,并且对中资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价格、混业经营等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远未解决。

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外资银行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使金融监管体制受到了挑战。在有些金融领域留下监管真空,而一家外资金融机构如果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须分别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批,这也不利于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现行的监管体系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效率。早在2001年汇丰集团对中资金融机构的入股就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挑战。②而我国至今仍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加以监管。

此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可能导致的控制及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问题,将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凸显出来。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外资银行投资入股问题都有着系统、详细的规范,而且这些规范又与外资银行的准入监管制度以及反垄断、反限制竞争等法律法规相结合起来,构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仅仅出台了一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考虑到境外投资者的资产及管理内容,却未注意到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等其他问题。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可能导致的控制及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

2003年底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为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③2006年2月21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鼓励外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发起设立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收购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等,从而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应是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之上构建新的一体化混业监管体制。设立一个职权高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金融混业监管职能部门,从法律上确立新的金融监管手段,提高金融监管质量。由行政性监管手段转换为功能性监管手段,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的协调,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11月,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总额达到43.105万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52%。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处于寡头垄断状态,牢牢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其改制的成功与否,以及中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问题、公司自治问题、公平的市场法律环境问题以及反垄断问题,仍然是进一步改革的重大障碍。中国的银行业似乎仍然摆脱不了“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政府应当将监管的模式从“命令—控制”转移到“成本—效益”分析②上来,加强市场的法治环境建设,做到“放开竞争,严加监管”,以竞争促繁荣,以监管保稳定。

四、结语

中国政府将境外的战略投资者引入到金融改革的动力中来,试图从内部治理改革推动银行改制,以提高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中资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这不仅要培育一个充满竞争力的金融市场,而且要将原先的国有商业银行培育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同时对金融市场和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和规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令人担忧的并不是外资进入的多少与外资控股的比例,而是政府的监管力度和控制能力。为此,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主管机关来监控金融安全和执行反垄断法规,而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上,必须着重于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和打破旧有的行政经济垄断,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予以足够的警惕,以确保国家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的法律问题,不是一个部委规章所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一个行业所能解决的问题。④

参考文献:

[1]尚明.新中国金融50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李曙光.转型法律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刘勇.银行股权转让“贱卖论”与“”述评[J].济南金融,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