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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问题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2:49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篇(1)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社会问题论文篇(2)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当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中的价值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学、学、人类学等与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哲学、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社会问题论文篇(3)

时代面貌的更新,国际政治集团之间斗争格局的变化,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发生的变革,使一代年轻人的思想观念呈现出全新的特点。教育专家和教育实践工作者对年轻一代的思想状况、基本特点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他们做出的判断性结论,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出现对立性的分歧。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和估价年轻一代的思想状况、基本特点以及产生的根源,本文谨就这些问题作些分析。

一、年轻一代思想的基本特点

“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的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主义这一关于存在和意识关系的基本原理,是我们研究和认识年轻一代思想状况、基本特点的指导思想。循着这一思想去分析,年轻一代思想的基本特点表现为:

(一)经济体制转型——使年轻一代道德取向呈现出多元性

道德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为社会经济关系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或准则,其作用是调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集体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身完善之间的关系。道德的基本问题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其中分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物质利益和道德哪一个方面起决定作用;二是,个人、集体、社会三者的利益如何对待。道德的实质是义与利的问题。用当代年轻人最流行的话来概括,就是“讲奉献还是讲索取”。在奉献和索取二者之间的取向不同,使道德观念呈现出千差万别,导致道德取向的多元性。

年轻一代道德取向的多元性,可以具体分为:只奉献不索取;多奉献少索取;少奉献多索取;不奉献不索取;不奉献只索取。有奉献就应有索取,多奉献就应多索取,是当代大多数年轻人道德的主要信条。这种奉献与索取并重的观念,是对新中国建立后50~60年代道德取向的一种否定和超越。那些年代只能讲奉献,不能谈索取,只重视人的社会价值,忽视人的自身价值。这种道德取向的单一性和片面性,是同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并以其为基础的。

在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意识形态的嬗变中,年轻一代道德取向呈现多元性的状况,不仅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实现道德观念更新的一种进步趋向。如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人们道德观念的要求,建立起新的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道德观念,是当前社会主义德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思想战线的现状——使年轻一代思想观点存在兼容性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长期斗争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战线的指导地位。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迄今封建阶级的思想、资产阶级的思想依然存在,并同无产阶级继续进行较量。

正在成长中的年轻一代,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对于处在嬗变中的真善美、假恶丑不仅没掌握正确的识别标准,也缺乏相应的识别能力。他们在学校里接受的是无产阶级思想教育,在家庭和社会活动中却无法避免地受到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封建阶级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借机沉渣浮起,资产阶级思想文化、腐朽的生活方式也乘机渗入,原有的单一计划经济思想尚在发生作用。先进与落后、新生与腐朽,总之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思想影响并存。年轻一代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现实面前,头脑中有无产阶级思想,也有资产阶级的思想,还有一些封建阶级的思想。这些不同阶级的对立的思想观念,在他们的头脑中均未形成体系,也未构成对峙的矛盾冲突,是一种兼容并存的状态。如何发挥德育的导向作用,用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占领年轻一代的思想阵地,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清除非无产阶级的思想观念和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思想观念,是德育工作者的一项长期的任务。

(三)国际政治斗争新形式——使年轻一代政治方向带有模糊性

“两大社会之间的斗争,必然会成为政治斗争。……在阶级反对阶级的任何斗争中,斗争的直接目的是政治权力。”[2]政治对于个体来说,是他们的政治观点、信念和信仰的表现。由于国际、国内历史的、现实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也由于年轻一代尚未成熟的主观原因,对年轻一代来说,应坚持什么样的政治方向带有模糊性。具体表现为: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还是资本主义制度优越,为什么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和分裂是以共产党失去政治权力和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为标志;社会主义最后战胜资本主义是不是历史的必然,为什么共产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进入低潮;中国建立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是唯一的选择,为什么历史和现实有许多令人疑惑的问题等等。这些从理论到实践带有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年轻一代还没有真正地解决。因而,他们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还不是坚定不移,在行动上也不是坚持不懈。坚持无产阶级的政治观点、观念、信念、方向尚不是他们中间大多数人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二、思想特点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代人的思想状况及其特点,总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综合作用的反映。“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3]

(一)道德观念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和人才规格质量的变化而改变

新中国建立后,在近三十年的时间内,我国在经济领域推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在分配方式方面,搞的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在政治领域,一切活动由一个意志来决定,在人才规格方面塑造的是依附性人才。社会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才生产都限定在严格的政策范围之内。道德观念也因适应计划经济和统一意志的要求产生局限性。那种年代,社会只为人做奉献开辟道路,同时却关闭了人可以索取的一切途径。于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讲奉献,不讲索取。奉献被视为是品德高尚公而忘私的光荣行为,索取则被看作是思想落后自私自利的可耻行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最终导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享受相近或相同的物质待遇,逐步消磨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助长了人们的消极性、被动性和依附性。这种只强调人的社会价值,无视人的自身价值的片面的道德观念,在艰苦的战争岁月中有其必然性和积极作用,而在进行全面建设要发挥人的才能时期则显示出明显的局限性。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人们开辟了根据自己的专长选择职业的蹊径,人可以进行独立思考,在较广阔的空间内施展自己的聪明才智。一切由上级组织安排的僵化的人事制度开始被打破,依附性的人格也向独立性人格演化。转型中的社会现实,为年轻一代具有新的道德观念提供了基础。他们在人的社会价值、人的自身价值;在奉献、索取等方面观点的突破,使道德取向呈现出多元性。而这种多元正是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一元道德观念,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旧的道德观念规律性的过程。

(二)思想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各种思想在人主观上的反映

我国的年轻一代在学校中接受的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他们的头脑中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阵地,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还可能是主阵地。

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阶级传统的思想影响和习惯势力根深蒂固。新中国建立后,封建阶级被消灭,而它的思想影响依然存在。年轻一代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充斥封建意识、传统习惯势力的环境之中,受其影响和熏陶,头脑中有封建意识、迷信思想是不难理解的。

对外开放的十几年来,我国在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设备的同时,西方资产阶级的哲学、心理学、伦理学思想也被作为学术观点介绍进来。如萨特的以极端强调个人存在和个体自由的“存在主义”,尼采、叔本华的以意志为宇宙本体、意志高于理性为核心的“唯意志论”,弗洛伊德的从性的本能中寻找人类动机的“精神分析理论”,都在年轻一代,特别是大学生中产生了影响。这些现代唯心主义的思想流派被介绍进来,对于促进东西方文化融合,改造我国传统的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文化成分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加剧了年轻一代思想上的混乱。

(三)政治方向只有在某种观点、信念、信仰使人坚定不移时才是明确的,反之,必然出现方向模糊

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发生过一些失误,尤其是象那样严重的错误,损害了党的形象,降低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这些失误和错误虽然都得到了修正,但是在人们心中留下的创伤还难以短期内平复。特别是近年来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蜕变,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解体,共产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走入低谷。这些历史、现实问题的综合作用,使年轻一代对马克思主义学说,对共产党的领导,对共产主义运动的前景产生疑虑,出现政治信念、信仰危机。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是,资产阶级为缓冲同无产阶级的矛盾,为摆脱周期性的经济衰退,不断转换斗争策略以维持其统治。特别是二战之后,现代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资本主义经济依然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美、英、日、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迄今在物质文明方面还优于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国际之间的交往交流,改变了过去闭关锁国时期的一些片面的政治宣传,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普及,使人可以成为远方信息的直接接受者,这又使年轻一代接触了西方的资产阶级的精神文明。从赞赏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向往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到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没落生活方式的诱惑,又使年轻一代中的不少人产生“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的错误认识。

国际政治斗争形势的剧烈变动,国内改革开放发生的深刻变化,人们在思想上要有一个认同过程和适应过程。新旧思想、新旧体制的矛盾碰撞反映在人们的思想上,使人产生迷惘、困惑,出现心态失衡,情绪不稳,活动方向不明等一系列问题。这是社会经历深层次变革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现象。

三、学校德育的对策

同志说:“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深刻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是对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支柱,是我们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的强大思想武器。”[4]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指针,也是德育思考对策的根本指导思想。

(一)用邓小平同志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武装头脑,转化观念,建立现代科学的德育观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必然发生变化。学校德育工作者要审时度势,首先在理论上要全面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它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作用,然后,进一步弄清当前思想政治工作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共性和个性;市场经济给德育带来的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和西方现代思想文化,从建立新的思想文化出发怎样批判、继承、借鉴;在国际国内社会转型期间怎样坚持学校德育的导向作用;按改革开放、建设现代化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年轻一代应具有什么样的素质和人格特征;学校德育怎样在实践的过程中改革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德育体系;学校德育工作者应具备哪些新的素质,以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等等。这些具有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德育工作者不仅应在理论上真正弄清楚,而且要以正确理论和认识指导德育的实践。

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及其特点,要求学校德育工作者确立全新的德育观,即现代科学的德育观。包括:德育的社会观,即克服把德育看作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孤立的社会活动的狭隘德育观,建立开放性的与社会生活相联系的全方位的大德育观;德育的目标观,即克服以培养依附性人才为目标的传统德育观,建立既培养高尚人格,又发展有个性、自立性、竞争性人格的现代德育观;德育的素质观,即克服不问教育对象身心发展水平,都施以同一教育,脱离实际的德育观,建立既有统一素质要求,又分层次,成为系统工程的德育观;德育的效益观,即克服追求表面整齐划一,把外显行为作为评价成果的形而上学的德育观,确立讲内化效应,讲长远效应,终身受益的辩证发展的德育观。

(二)研究社会变革时期人们道德、思想、政治观念多元的状况,找准德育的战略位置

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学校德育工作者转化观念,端正思想,明确方向,找准德育的战略位置,是正确有效开展德育工作的前提。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一,是面向社会生活,深入实际,进行多侧面、多层次的调查研究。了解人们在道德、思想、政治等方面的心理动态和行为取向;了解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了解人们思想意识的倾向及构成要素;了解社会舆论对于年轻一代的正向影响和负向影响;了解年轻一代已有的思想基础和发展趋向,选准开展德育工作的起点。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二,是研究学校德育的总目标和各级各类学校德育的具体任务。围绕德育总目标和要求,从各自的层级出发,从教育对象的实际出发,选择有效形式,完成既定任务。每一层级的德育都以低一级层级为基础,并为高一级层级的德育打好坚实的基础,在系统工程中不出现薄弱的环节。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三,是正确把握形势,增强全局观点,坚定不移地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从培养“四有”新人的根本目的出发把德育放在工作的重要地位,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教育,使年轻一代的成长发展与国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德育要在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处理好德育内部和外部的关系;一是德育内部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各自的任务和相互依附渗透的关系;二是德育作为一种教育实体,有相对独立性,同形势变化、社会焦点、热点问题的关系;三是德育坚持教导、疏导、诱导原则同严格制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关系;四是学校德育的核心作用、规范作用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五是德育的社会效益与德育工作者自身修养的关系。

(三)构建学校与社会全方位的德育网络,形成德育工作的社会合力

同志说:“政治思想工作,各部门都要负责任。”[5]现代科学的德育观是大德育观,要求学校德育与广泛的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形成一个既有党委、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协会参与的纵向德育工作体系,又有由学校和家庭、社会相配合的横向德育关系。各方面都围绕培养“四有”新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构建成多经纬、多频道、多方位的德育组织网络。目标一致,相互沟通,形成合力,打一场持久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攻坚战”,在实践中体现无产阶级德育的革命性、战斗性和科学性。

学校德育从古至今在年轻一代思想观念的形成中居于重要地位,具有主渠道作用、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

学校德育的明显特点之一,是它的主渠道作用。学校德育的方向性、目的性,以及在施教过程中严密的组织性、计划性、恒常性,是其它任何教育单位、渠道无法比拟和不可取代的。社会变革时期,学校德育主渠道作用“只能大大加强,不能有丝毫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止步不前。”[6]如果学校放弃了主渠道作用,社会对年轻一代的期望和要求就失去了全面贯彻、系统实施的唯一阵地,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也失去了相互配合的核心。

学校德育明显的特点之二,是它的导向作用。这是由学校德育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决定的。社会主义学校的德育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党和国家最新的道德、思想、政治观念最积极、最彻底的宣传者和维护者。学校德育历来在人们的心目中是最先进的和最正统的,是年轻一代选择正确人生道路和自我修养的客观依据。

学校德育明显的特点之三,是它的规范作用。学校德育总是反映社会共同的期望和要求,用社会准则去规范年轻一代的思想和行动。提供什么、允许什么、限制什么、反对什么,都态度严肃,旗帜鲜明。代表的是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观念。特别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出现多元的形势下,学校德育的规范作用更有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没有学校德育一元规范的作用,就不可能消除多元思想文化的局面,也不可能在新的基础上形成新的道德、思想、政治一元的观念。

总之。在当今社会变革过程中,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社会影响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存,年轻一代受到的是来自四面八方,各种思潮的冲击,处在一种迷惘、困惑之中,也使学校德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遇到严峻的挑战。学校德育在新形势下对年轻一代思想观念的形成还能不能发挥主渠道作用、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怎样才能发挥这些作用,已成为德育理论家和实际工作者思考的重要课题之一。严峻的挑战,往往也是改革德育最好的机遇,德育工作者必须振奋精神、开拓前进,徘徊不前或知难而退不是社会主义学校德育工作者的本色。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7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84页。

社会问题论文篇(4)

一、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与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环境案件,如云南的盗伐并出口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稀树种红豆杉案、国外有害废物屡次非法进入我国港口案、城市污染工业向农村和落后地区转移案等,都反复表明在我国存在着日益严重但却尚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是指在经济不平等条件下,以抢占资源和转移污染为真实目的的贸易或投资行为所导致的环境问题的输出或空间转移现象,其中的“贸易或投资行为”,既包括国际领域的贸易和投资行为,也包括国内地区间发生的贸易与经济投资行为。日益增多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逐渐导致一类新型环境问题,即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的产生。 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与非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即单纯由于人类科学认识能力的局限或生产技术落后而引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冲突,具有直接的对比意义。目前国内外关于环境法原则与制度的研究更多是以后者为对象的,而对明显具有“恶意”因素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缺乏甄别和专门化研究。这种问题的“混同”不仅反映了环境法理论研究的疏漏,而且构成了实践中大量权利隐性受害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本文以权利的视角对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进行分析,尝试建构有助于预防和规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法律制度。 二、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中的权利隐性受害 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实质是将一种“利益”或者风险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强制性分配。但这里所讲的“强制”,在行为外观上通常以招商引资、自由协商和缔约为内容,不具有强制的表象,但从利益交换的过程来看,由于利益的多样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并没有完全反映在上述过程中,所以,对于非参与方而言,利益的损害,尤其是某些非经济性利益的剥夺构成了一种实质上的强制。尽管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已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种种对策。但从法学的观点来看,权利是法学最为重要的分析单元,而公正是权利的道德基础。如果换以权利的视角对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现象进行反思,不难发现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利隐性受害现象。 首先,权利体系的现实与应然之间的时间差距是导致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发生权利隐性受害的关键因素。根据权利体系的发展史,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内容一直伴随着人类需求水平和认识能力的提高而不断丰富和深化,而法律对利益关系的确认和调整却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例如,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有关基因的提取和使用行为,做出有利于基因资源丰富地区居民利益的相关规定,而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的工具性价值和其潜在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正日益被社会所了解,这就使得于未来的某个时间创设一种基于属地原则的基因权利成为可能;又如,受制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国或各地区在环境标准和环境管制方面存在许多具体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法定权利状况也在客观上妨碍了人们提出相关的利益主张,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些曾被视为奢求的主张渐渐会转化为法律的基本保障。所以权利的空白和权利保障范围在地域上的落差为环境问题社会转移提供了条件,从而使得具有明显恶意因素的资源强占和污染输出行为,以各种形式合法性掩盖其加害行为的实质,造成权利的隐性受害。 其次,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缺乏权利的自觉和必要的救济手段往往也促成了权利的隐性受害。与普通的环境侵权行为不同,导致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一些投资和贸易行为,因取得合法形式而具有更加隐蔽的特点,加之特定时期社会舆论的烘托,使受害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到加害的存在;即便能够意识到侵害的发生,但往往在强调利益衡量和忍受限度的环境政策和社会背景下,淡化或放弃了自己对环境利益的主张;此外环境诉讼 的操作难度也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权利主体对相关权利的诉求。因此在法定权利体系内,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利也是权利隐性受害的一个主要原因。 最后,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造成权利隐性受害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更广泛的受害主体实际上是接受转移方的未来世代。所以一些资源的强占和污染的输出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以侵害接受方环境权的方式,损害了接受方的发展权。在主体不在场的情况下,利益的格局已经被强行调整,对于未来世代而言,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权利的隐性受害。 三、法律手段在控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中的作用 在普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权利受到的是一些显性侵害,可凭借环境侵权法追究责任。而在控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权利的隐性受害使得根据侵权法追究责任进行事后救济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并且也不符合环境法的预防原则,因此以法律手段控制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不能仅仅依赖消极应对的侵权法思维,而是应在立法环节对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进行事前防范。 首先,确立环境正义作为国家环境政策与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现象表明环境关系不再仅仅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越来越呈现为一种利益关系。从美国的民权运动中发端的环境正义概念,要求环境物品与环境风险的分配应当符合正义的原则。“环境正义”所确立的平等和公正思想对于分析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是一个有价值的理论工具,因此也可作为控制和解决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灵魂,而且也开拓环境法研究的价值空间。 其次,在知识经济时代和风险社会中,法律应适时做出相应调整,一方面通过权利标准的不断提高,减小权利在种类和范围上存在的地域落差,从而在根本上防范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另一方面对于暂时无法弥合的差距,可通过在新型利益关系中确立新的权利形态,以减小因环境问题转移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三、在具体制度层面,应建立有关投资目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部分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产生于投资合作项目,如向落后地区输出污染工业和以掠夺基因资源为目的设立公司等等。所以对投资的真实目的进行考察和判断有助于及早发现“投资者”的主观恶意从而遏制和预防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 最后,在权利体系的完善方面,应补强程序性权利的作用,通过赋予公民广泛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创造信息平等环境,克服因信息不对称以预防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的产生;另一方面完善环境诉讼制度,建立较为便捷的权利救济模式和可行的责任机制。

社会问题论文篇(5)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__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__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__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__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__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

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社会问题论文篇(6)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追求制度正义为价值理念,以公正、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外在形态,以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和公众参与为载体,是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体现以人为本的“良法善治”的法治社会;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权力与权利、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良性互动,达到社会整体结构和各层次的稳定与平衡的市民社会;是普遍利益、特殊利益与个别利益有机均衡协调互赢,公平与效率都得到体现的诚信富裕杜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正是政府规制追求的目标。但是,纵观我国现在的政府规制,尽管它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其面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已向着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新的方向发展,但它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仍有改革之必要。

一、对政府规制的诠释

(一)政府规制的涵义

规制是由英文Regulation一词翻译而来,意思是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它要求政府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并通过法律和规制来约束和规范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它是与市场相对应的政府用来调整、激励微观经济主体的规制系统。

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的角度对规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从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等角度对规制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目前对政府规制尚无统一的认识,对政府规制的定义也有着各种各样的表达。其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制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努力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规制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卡恩认为:规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1]。密特尼克认为: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2]。斯蒂芬则认为:规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3]。金泽良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失灵)为目的。

2.规制是政府的一种控制行为。梅尔认为:规制是“政府控制市民、公司或准政府组织行为的任何企图”,并认为“是政治家寻求政治目的有关的政治过程”。[4]植草益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5]中国学者张建伟博士认为: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制约或激励的行为。[6]张帆则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利用法规对市场进行的制约。”[7]樊纲认为:政府规制“特指的是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或经营许可,等等”[8]。

3.规制是规制对象利用政府权力谋取自身利益的一种努力。规制理论的泰斗斯蒂格勒认为:规制是“作为一种规则,规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9]。这种理解也被称为“俘获”理论,即规制主要不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而是行业中的某些规制对象通过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国家强制权力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一种努力,其最终目的就是增加自己的获利能力。

总结国内外学术界对政府规制的理解,归纳起来,我们可以得出政府规制的一些基本特征:(1)政府规制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构;(2)政府规制的对象是微观经济主体;(3)政府规制的手段是国家法律和法规;(4)政府规制的目标是直接控制各类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5)政府规制是规制者和规制对象的一种互动活动。[10]因此,本文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对直接市场微观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限制、制约、规范和激励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确立政府规制和放松政府规制的理论

自然垄断理论。对自然垄断的研究,学者们最初是从规模经济性入手,在对自然垄断产业分析过程中发现社会经济中存在着自然垄断。传统的观点认为,所谓自然垄断产业是指由于产业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性,产品平均费用曲线随产品市场容量的扩大而向下递减,以致单个企业独占市场将比多家企业分享市场而能够取得更低平均成本,从而使得社会总成本最小的产业。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新的观点认为,自然垄断产业未必只能建立在规模经济性的基础之上,只要存在着所谓的成本的劣加性或范围经济性,该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业。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的根本目的,是因为在这类产业中实行独家企业垄断或少数几家企业寡头垄断在资源配置上可达到更高效率。因此,很多国家的政府都赋予特定的企业垄断供给权,并通过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即所谓进入规制)来维持垄断性结构,以免整个产业由于进入过度而使供给能力大量过剩,使得社会稀缺资源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垄断企业的生存因政府的进入规制而获得了合法保护,它们就很容易凭其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谋取垄断利益,以致不可避免地对消费者和社会福利造成一系列的损害。为避免这些损害,政府很有必要在对自然垄断产业施以进入规制的同时,对那些影响经济发展的自然垄断产业进行直接规制。

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信息的状态,它对市场的运行有很大影响。乔治·阿克劳夫是对信息不对称进行分析的第一人,他在对旧车市场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柠檬市场模型(柠檬表示次品或不中用的东西)。信息不对称使低质量商品把高质量商品逐出了市场。所以,当市场上被交易对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拥有隐藏信息的一方时,就产生了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交易中一方希望得到高质量产品,而另一方却只愿意提供低质量产品。柠檬市场的例子说明了信息不对称是如何导致市场失灵的。实际上,对于那些虽然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但消费者在自由选择问题上还不能保证得到充分的信息的产业,由于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消费者利益的损失。

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源于传统微观经济学,它认为,政府规制在于矫正市场失灵。这一理论假定政府规制是针对私有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目的是为了控制规制对象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具体并假定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公众对市场作出一定理性的计算,使这一规制过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所以,哪里有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就主张在哪里实施相应的政府干预,以矫正市场失灵,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政府规制的潜在范围是无限的。

部门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是施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论》中首先提出的。施蒂格勒认为,作为一种制度,政府规制是产业所需并为其利益服务而设计和实施的。他使用标准的经济供求分析解释政府规制的存在,确立了一个以工商企业或消费者为需求方,政府为供给方的供求分析框架,从供求条件的变化观察到规制政策究竟是为谁服务的。他还观察到政府规制在许多场合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理论,许多产业总是试图谋求政府的强制力。由部门利益理论直接派生出政府俘虏理论。政府俘虏理论认为,促使政府进行规制的是规制本身的对象或其他有可能从中获益的人。更确切地说,政府规制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和创租的结果。规制者会被受规制者所俘虏,而反过来为受规制者服务。政府规制与其说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和创租的结果。

佩尔特兹曼对政府俘虏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他认为,政府规制的实质,乃是将垄断利润的最终归属的决定权授于政府规制当局。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受规制企业及其他相关利益集团必然会尽最大的努力影响政府的规制决策,从而形成所谓“政府规制的市场”。在政府规制条件下,受规制者往往能够对规制的结果作出较为准确的预测,致使一个理性的产业显然会花光所有的垄断利润而只保留政府认可的利润。为此,它完全可以运用各种手段与政府规制当局分享垄断利润。而政府规制当局一旦从垄断利润中受益,就会通过规制活动为垄断者服务。只要政府规制当局分享的利益不超过垄断利润,垄断者的这种寻租活动就仍有利可图;在政府规制条件下,较之不加以规制而言,真正发生明显变化的不是受规制产业的产量和价格,而是收入在各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

(三)政府规制的分类

政府规制按照规制机构和制约手段的不同,可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直接规制是指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主体直接实施的干预,也被称为狭义的政府规制。它是政府部门为了在社会经济中防止因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福利受到伤害而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制度安排。直接规制又可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是指针对存在着自然垄断或信息不对称现象,为防止资源低效配置和确保服务供给的公平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活动进行规定或限制。进入规制与价格规制是经济性规制的最重要内容。社会性规制是为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以及保护环境和防止灾害,政府通过许可认可制度,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间接规制是指由司法部门通过司法程序对微观经济主体实施的干预,它不直接介入经济主体的决策,仅制约阻碍市场机制发挥效能的行为,并努力建立完善的、能够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效能的制度。

按照规制方式的不同,规制分为行为规制和结构规制。行为规制是指对企业行事方法进行的规制,包括:1.防止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制;2.价格控制;3.针对广告和其他竞争活动的限制规则。行为规制的一种最简单的形式是指令:规制者告诉被规制者做什么。这种指令涉及信息和激励这样一个双重问题。因为规制者与企业在成本结构、日常管理上信息不对称,使规制者处于不利的地位,规制者无论是在命令,还是在控制命令的服从上,都处于信息弱势。结构规制是指决定哪些特定企业或个体实施哪些行为的规制。它包括:1.进入的限制;2.垄断状态;3.单一能力规则(不允许从事多种经营等);4.个体未经认证不能进行专业服务的规制。结构规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职能分解。享受垄断地位的公司不能同时进入竞争性领域。这种分解涉及到竞争的效率问题。

三、现阶段政府规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以及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原来的政府规制正在不断向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新的政府规制过渡。虽然政府规制的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但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新型政府规制来讲,我国现存的政府规制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非竞争性因素引起的垄断

首先表现为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又称人为垄断,它包括纵向的行业垄断及横向的准入障碍或地方保护主义。由于我国的多数规制是先由规制机构(规制机构本身又是垄断企业即规制对象)起草后报国务院再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这就使规制在源头上不可避免的体现着规制机构和所属垄断企业的意愿,缺乏社会的公正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这些行业的官僚作风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自然垄断产业的企业利用行业或地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上出现的乱收费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行政垄断引起的。

其次表现为缺乏市场竞争基础的经济性垄断。缺乏市场竞争基础的经济性垄断也即不是因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而引起的经济性垄断。现在我国在经济中存在的垄断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因缺乏市场竞争基础而形成的经济性垄断。因为缺乏市场竞争基础的经济性垄断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在社会经济领域我们看到的某些行业主管部门,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为由,公开组织价格联盟,联手操纵市场价格现象,就是一种典型的缺乏市场竞争基础的经济性垄断。

再次表现为规制者的垄断。我国现阶段的规制者也是垄断利益所得者的现象尤为突出。规制机构为了本身的利益,在制定规制时把规制牢牢把握在本部门手中,规制对象寻租时只有寻到他们的部门才算寻到了真租,才能解决根本问题。我国2006年反腐败的重点反商业贿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规制者的垄断引起的。

总之,由于非竟争性因素引起的垄断的存在,使企业缺乏竞争活力,使价格形成机制不能刺激生产效率的提高,严重的企业寻租行为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二)政府规制机构效率低下

政府规制的目的是弥补市场的缺陷,提高社会公共福利水平,因此必然要求它是及时的、高效的和灵敏的。然而,在我国,行使规制职能的政府规制机构在制定规制政策时却常常表现得不尽如人意。政府规制机构往往表现为高成本、低效率,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蕴含和体现的制度正义价值理念和政府在社会和人民中的诚信度。政府规制机构产生高成本、低效率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规制机构庞杂。现阶段,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政府部门几乎都拥有规制权力,而且对同一生产行为的政府规制往往涉及多个规制机构,因此,规制机构之间的协调成了规制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二是政府规制工作缺乏竞争。从纵向看,没有哪个部门领导因为效率低而遭到上级的解雇。由于提供规制服务的政府部门缺乏竞争,必然导致政府官员缺乏提高效率的动力。三是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激励。鉴于规制机构工作的垄断性和任务的复杂性,因而表现为控制进入、决定价格、确定服务条件和质量及规定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的应尽义务等,使承担制约任务和执行管理预算职能的部门和人员无法了解其正的成本,进而使其不能准确评估自身的运行效率。四是监督信息不对称。监督部门和社会对规制机构的监督作用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失去效力。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呼唤政府规制改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中的政府规制,应当是既表现为一种放松规制的过程,也表现为一种强化规制的过程。应走松紧结合的道路,一方面逐步放松原经济体制时期所遗留下来的高度的政府计划管制,另一方面则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蕴含的政府规制政策与制度,也可称其为“加强规制与放松规制的双重变奏”[11]或“以规制的方法放松规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府规制应逐步从官权本位、市场否定、缺少制约和规制泛滥的旧规制模式向民权本位、市场肯定,依法规制和适度规制的新规制模式转变。现阶段,我国政府规制既存在着越位的情形,也存在着缺位的情形,为又好又快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对现在的政府规制进行改革。

1.建立健全规制法律体系,依法推进规制改革

改革和制定规制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的基础之上。建立政府规制的法律框架,作为政府规制改革的准则。任何行政机关不得用无法律依据的规制来限制国民的权利或增加国民的义务。现阶段,政府规制的改革要以立法为先导,在规制制定和改革方面,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制的制定和改革,并依法进行政府规制,逐步确立法治政府的形象。

2.建立高效和权威的专门规制机构,持续推进规制改革

我国现有的规制机构庞杂,各规制机构之间存在着职能交叉、职权不明的现象,因而导致各规制机构执法宽严标准不一、相互推诿或重复干预等问题,这不利于维护法规的统一性,使得规制机构在执法中缺乏权威和效率。另外,有的规制机构与所属的企业并未真正政企分离,这也不利于执法的公正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因此,政府规制改革不仅涉及到政府各部委的规章清理,而且需要根据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以及规制改革本身的持续性和专门性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设立领导规制改革的专门组织机构。同时,国家要建立重大规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的官产学相结合的体制。在政策动议、政策规划、政策研究、政策评估、政策决定、政策执行与政策监督等环节中建立官民互动的机制。

3.制定规制改革计划,并对规制改革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与审查

因为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通过保证多元利益关系得到稳定,民主与公正得到保证的社会的过程,也是国家和公民关系互动互促的过程,所以它的建设是一种不断持续的动态过程,而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静止状态,因此我们在进行规制改革时,必须制定详尽的、先易后难的、分步实施的改革计划。当然,任何的改革都有成本,政府规制的改革也不例外。但是,政府规制改革与其他改革有所不同,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直接影响着我国微观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因此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规制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成本与效益的关系。政府规制机构应在规制改革之前制订详尽的“规制预算”,说明将要进行的规制改革将对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政府)、文化的影响。我们认为,这里的成本与效益预算不仅仅指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体现层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硬件),它更多的指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部结构的第一、二两个层面即理念层面和制度规范体系层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软件)。

4.培育产权多元市场,健全社会中介团体经济组织,强化被规制者的参与

目前,我国的经济在我国现有政府规制的引领下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和开放的全国性的市场经济体系,而是被各级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条条”和“块块”所分割。市场准入仍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严格限制。一些行业仍基本以国有独资企业为主体,形成独家垄断或多家垄断的格局。为了消除垄断行业的非效率性,我们必须在非竞争性因素引起的垄断行业引入民间投资主体自由进入的竞争性机制,或是那些能够参与垄断环节的特许权引入竞争机制或民营化,对现有垄断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产权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培育不同的市场交易主体,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彻底铲除非竞争性因素引起的垄断,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

对政府和市场来说,中间组织是一种中介,可以说既是桥梁又是纽带,既是市场和政府相互传递信息的途径,也是市场关系的维护者。但是,由于我国遗留下来的行政化的力量无处不在和过于强大,致使现在我国民间性质的社会中介团体经济组织几乎没有机会得到像样的发展和生存空间,社会民众及团体的监督影响能力甚微。充分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政府规制的社会监督能力,在垄断性行业建立专业消费者、民间团体组织的监督,这也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进行政府规制改革、促进和培育以及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5.明确政府规制的边界,强化被规制者的监督

政府规制的存在理由之一就是遏制市场失灵,弥补市场功能缺陷,恢复市场的功能,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但是,随着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各领域干预的扩大和加强,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又产生了政府活动的非市场缺陷,即出现政府失灵现象。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未必能解决的好,因此,政府干预是有限度的。正是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表明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也应是有限政府。针对经济发展,有必要对政府规制给出一个明确的边界:政府规制应严格控制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政府规制应限于能够修补市场缺陷的范围之内;政府规制应同样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

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边界城池划定,要保持和谐,就需要参与者的自觉,同时也需要第三者的监督。完成监督的任务就必须建立规则和制度。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政府规制改革,对政府规制的监督,我们应建立规制调查制度、规制谈判制度和制规听证制度等,以保证规制改革符合民意,获得国民的理解和支持,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部结构的城乡结构的和谐、区域结构的和谐、社会阶层结构的和谐、就业结构的和谐、代际结构的和谐、人的发展和自然的和谐、价值观的和谐和国际交往环境的和谐。

6.对规制者进行规制

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法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直接规范和约束的行为,在这种规制活动中,政府集执行权、自由裁量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等于一身。因而伴随着规制过程可能出现大量的寻租行为,规制者也往往成为受规制者的俘虏,使政府规制偏离社会福利目标。因此,要防止规制失灵,必须确立和强化对规制者的规制。建立一套使规制者以谋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规范体系。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政府规制制定和使用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各界对规制机构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规制机构不作为或违反规制现象的发生。

7.加强对规制的司法审查

现在,在我国,政府规制制定和修改的行为还没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形成,政府规制纳入司法审查的主客观条件都已具备。再者,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蕴含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而民主法治国家所蕴含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政府,而民主法治的政府本身就是一个一切行为都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政府。依据理论,民主法治国家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且其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司法的监督和司法的审查。政府的规制行为必然包含在政府一切行为之中,所以,我们认为,我国应尽快把政府规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如此,我国还应把政府规制列入到我国司法审查的重点,因为,政府规制的越位和缺位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体现的公平、公正、效率的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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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樊纲.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M].1995,173.

社会问题论文篇(7)

[摘要]由于正式组织资源的缺位,农民工只能倚重于自身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寻求社会保护。而这种网络由于自身的局限,无法与高度科层化的利益集团进行博弈。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政府为了保持区位竞争优势,进行福利竞赛,使农民工的处境进一步恶化。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培育农民工利益集团,达到博弈双方力量的均衡;二是考虑农民工的外出动机和户籍制度等约束条件,制定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护;公共选择理论;社会资本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加快了城镇经济的发展,方便了城市居民生活,为当地创造了财富和税收,促进了社会繁荣。但由于特殊身份及边缘性地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农民工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社会保护问题,已成为理论界的研究热点,许多学者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农民工“低福利、低工资、无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研究,为制定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打下了基础。但是,这些研究更多的是从实践而非理论的视角探讨农民工社会保护制度,强调政策的可行性和具体的对策,缺少对农民工社会保护缺失的深层原因及农民工社会保护模式选择的理论研究。本文利用社会资本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探讨农民工在正式组织资源缺失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为和农民工社会保护缺失的政治因素,进而提出在外出动机和户籍制度等约束条件下的农民工社会保护模式。一、组织资源匮乏与社会关系网络利用——农民工社会保护的替代形式一般认为,社会资本是真实或虚拟资源的总和,通过社会网络获得。社会网络又被区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格兰诺维特(MarkGranovetter)和林南(Lin,Nan)的研究表明,在地位获得过程中强关系不太有效,因为它们一般不能把(不同的)社会界限或等级层次连接起来。边燕杰对中国的研究也表明,间接关系一般比直接关系在帮助求职者接近较高级别的帮助者时更有效。但也有学者指出,社会网络是异质性的,地位低的人可以从很大的地位范围内选择与其有强关系的交往者以获得社会资源。虽然对强关系和弱关系的作用存在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社会资本对流动人口起着关键作用,特别是在重视人情关系的华人圈,这种作用更为明显。周敏等人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带动和促进了纽约唐人街的早期移民与当地主流社会的融合。王春光对巴黎“温州城”的研究表明,作为非精英移民和流动人口,温州人的融入方式主要依靠乡土性社会关系资源。近年来,国内学者将社会资本理论应用于农民工的研究中。刘林平对深圳的“平江村”(人员主要来自湖南省平江县)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在深圳的发展,靠的不是人力资本,也不是金融资本,而是社会资本。他们外出打工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亲属、同乡、朋友等,特别是初次外出的农民工对这种乡土网络的依赖性更强,而对政府和市场的资源明显存在不利用行为。进入城市后,农民工往往聚集在一起,在城市形成具有特色的“城中村”,复制了外出前建立的初级乡土关系,形成次级乡土关系。即使职业发生变化,生存环境发生变化,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对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网络的依赖。一般认为,中国农民的传统乡土意识是造成农民工社会关系网络局限于原有乡土网络的最终根源,对海外华人的研究部分地证明了这一结论。但是研究者们往往忽略了组织资源对私人社会关系网络形成所起的作用。离开熟悉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来到陌生的城市,农民工交往对象极其有限,一般在农民工、工作单位的同事及同乡之间互动。由于语言、生活习惯、人际交往方式、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农民工基本上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关系网络之外。即使农民工已改变某些原有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向城市文明体系靠拢,但从总体上看,他们在职业、经济收入等方面还大多处于较为明显的低下水平,这妨碍了他们在社会层面与城市人的交往和接触,进而妨碍了他们在文化层面上与城市文明的融合。从传统社会来到现代社会,从熟人社会来到陌生人社会,环境发生变化,但是角色没有发生相应的改变,导致农民工的紧张与焦虑。在这种环境中,他们本能地寻求一种保护,不管这种保护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从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起源和作用看,这些科层制的正式组织应该是农民工寻求庇护的最好资源。然而,对北京、深圳、苏州和成都四个城市农民工社会网络的分析表明,农民工可以利用的组织资源十分有限。在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靠的组织不多,大部分企业未建立劳动争议委员会,许多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委员会为何物,许多企业也未建立工会组织,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可能没有向农民工敞开大门,得到过工会组织帮助的人很少,因而工会组织在维持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没有显示出来。甚至科层制的组织还往往侵害了农民工的利益,使他们时刻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如收容遣送制度极大地侵害了农民工在城市居住和工作的权利,使他们时刻处于一种焦虑和紧张的状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农民工转而寻求非法组织的庇护,更多的农民工依靠自身的初级网络资源即移民网络寻求保护。这一网络由农民工、先前到来的农民工(往往是亲戚和老乡)和朋友组成,这一网络基于亲属关系、友情关系或老乡关系,内部信任度较高。当然,即使在这样一种网络体系中,关系的强弱也是非常明显的:“亲属”关系最强“,老乡”次之“,朋友”和“熟人”较弱,业缘及其他关系最弱。如果以个人为圆心,由里向外扩展,则得到一组同心圆,每一个同心圆对应于一种关系,即“家人型”、“亲戚型”、“朋友老乡型”、“同事、老板型”和“其他型”。越接近圆心,就越趋近于强关系,反之,则越趋近于弱关系。在内地城市,农民工更多的是生活在一个熟悉的社区环境里,社会网络更接近于核心圈;而在沿海发达城市,农民工远离家乡,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区里,社会网络趋向于核心圈边缘。这种区别从农民工遇到困难时首选的求助对象可以反映出来。传统社区的农民工一般首先向家人求助,其次求助于朋友老乡;而在现代社区,首先求助的是朋友老乡,其次才是家人。这表明,内地城市中的农民工明显表现出强关系在解决困难中的作用,向外扩张的关系逐渐变弱。但是沿海发达城市却不同,弱关系(朋友老乡)在解决困难中的作用要高于强关系(家人)。这两种情形均表明,农民工在组织资源缺乏的情况下,依靠自身能力所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代替了社会保护的部分职能。社会资本在农民工寻找工作的过程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城镇政府往往把解决本地居民的工作问题作为重点,所以,农民工进入城镇后,很难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服务。而市场化的服务网络体系不完善,服务也不规范,甚至打着为农民工找工作的幌子骗取农民工钱财,使农民工丧失了对市场的信心,因而只能依靠自身的社会网络体系寻找工作。蔡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省内迁移者和跨省迁移者的就业信息是通过住在城里或在城里找到工作的亲戚、老乡、朋友获得的,通过“一带十、十带百”的方式,形成具有一定血缘关系或者乡土关系的“聚落”,“复制”了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深圳市出租行业的现状证明了流动网络具有动态的自我延续的特征(深圳市的出租车司机80%以上来自湖南省郴州市,绝大多数是由亲朋好友带出来的),北京的“浙江村”、“新疆村”和“河南村”均表明了流动的乘数效应,高校里的打印行业垄断表明了这种社会关系网络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全国高校里的打印、复印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来自湖南省新化县)。高度异质化的社会导致了农民工在其身份转换过程中与外界的冲突增加,其社会资本和行动网络均停留在传统社会(原来生活的农村)里,而在城市由于缺少可利用的组织资源,导致农民工只能求助于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而这种网络资源由于其非开放性和松散性等特征,在与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进行博弈时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在发生损害农民工利益的情况下,要么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要么寻求非法组织的庇护,以暴力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二、利益表达渠道阻塞、全球化与福利竞赛——农民工社会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将近40%的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少数企业的试用期限达到半年,甚至半年以上;在招收农民工的企业中,超过1/4的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52.9%,有些甚至超过12小时;有近一半的农民工每个月不能保证4天的休息,甚至有相当多的农民工每月没有休息日。超过1/3的农民工延长工时或在节假日工作不能得到更高报酬。20%的农民工在最近的半年里有过被欠薪的经历。只有不到40%的企业或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女性在怀孕期能得到特殊保护的也只有40%。这种现象得以长期存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自身力量的弱小决定了农民工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政治是一个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所有的政治行动体,包括选民、纳税人、候选人、立法者、利益集团、政党、官僚体系和政府,都和在市场中一样,在政治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要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前提条件是利益方要有足够的力量,有机会在政治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利益的分配,并提出有利于利益集团的政策和方案。在传统政治格局里,国家、资本、工会分别代表了三方利益,国家处于中立地位,调和资本、劳工的利益,三方处于旗鼓相当的地位,达成利益均衡。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传统的“资本—国家—工会”三方制衡的产业关系模式逐步解构,资本一方的力量在增强,而传统的、以制造业为基础的、具有强大力量的产业工人联盟在新技术面前逐步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同资本一方结盟,则劳工只能处于被主宰的地位。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工会组织、中国政府和资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不可能形成“资本—国家—工会”三方制衡的结构。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资本一方的力量迅速增长,而工会的谈判能力却没有相应的提高。目前,我国工会组织还没有完全向农民工开放,农民工缺少代言人。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在深圳市的调查表明,超过一半的农民工回答企业没有建立劳动争议委员会,还有1/4以上的农民工不知道单位是否建有劳动争议委员会;近一半的农民工回答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还有超过30%的农民工回答不知道,甚至还有农民工问工会是何物。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向农民工敞开大门,超过85%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会,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得到工会组织的帮助。在成都市的调查表明,在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靠的组织不多。只有30.6%的农民工回答企业建有劳动争议委员会;24.3%的农民工回答建立了工会组织,得到过工会帮助的人只占23.1%。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很少求助于工会(在成都市的调查中,只有6.3%的人才会选择工会,深圳市的这一比例为8.8%)。当资本与劳工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就特别需要政府一方的公平裁决。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地方上逐渐演变为“唯效率”论,甚至“唯GDP主义”,经济发展成为考核官员的唯一指标,部分地方政府的职责演变为“政府公司主义”。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以牺牲地方的税收、环境、雇员的利益为代价,竞相出台优惠政策来吸引资本投入。当政府与资本有着共同的利益取向,甚至不得不依附于资本的时候,工会与资本的矛盾往往被压制,导致工会地位尴尬,工人维权困难。由于政治、社会等原因,特别是户籍制度的排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处于社会的边缘,很难形成利益集团。同时,由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限制,他们无法选举利益代言人,即使有政府指定的代言人,也往往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影响政策走向。这样,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工会)缺位的情况下,由于缺少合法的表达其利益的途径,农民工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充分表达其主张,导致本来为农民工谋利的社会保护政策演变为对农民工利益的损害。其次,全球化导致的福利竞赛使农民工的处境进一步恶化。全球化给许多发展中国家带来机遇,中国凭借自己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使得中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极大的竞争力,并在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业上取得长足进步,不仅形成了企业的规模经济,而且形成地区范围的经济体,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但是,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要素资源的快速流动成为全球化的受益者长期保持优势的最大障碍。不仅如此,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也往往受到其他地区特别是后发地区的挑战,既有的优势可能在短时间内便成为劣势。在资本稀缺和资本流动无障碍的情况下,资本有了更强大的结构力量——商业和金融影响政策的能力并不是通过其人直接给政府施压(“提出抗议”),而是选择“退出”。越是开放的经济体系,资本投资的自由退出渠道越顺畅,就越容易采取“退出”手段,使得政府、工会和其他参与者对资本的要求会更加敏感,福利降低的可能性越大。对福利国家的研究表明,在全球化过程中,公共部门为进一步扩展就业能力,产生了缩减过高社会福利支出的压力。在就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压力下(在中国,还有个人升迁的压力),各级政府必须减轻资本所得的税费负担,以便在经济区位竞争中吸引投资资本。自然,劳动者承担了这种损失:降低工人工资和劳动保护标准成为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共同选择。三、生存理性和户籍制度———农民工社会保护约束条件与政策取向那么,建立何种社会保护政策才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当前农民工外出的动机和现行的制度约束。在研究农民工的流动问题时,大部分国内学者借助人口迁移的“推拉理论”和“二元经济理论”来解释农民流动的宏观因素,特别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构因素,导致了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流向发达地区和城市。就微观层面而言,有关研究认为,迁移是个人寻求利益最大化[17](也就是说,农民外出的首要目的是增加收入)及最小成本的个体决策过程。然而,单纯用一种西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情况并不能准确概括出中国劳动力流动的特点。从宏观上看,中国城乡之间呈现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一个是人口众多、劳动力普遍过剩、生产效率过低的农业部门,另一个则是现代化的城市工业部门,因而大量存在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的劳动力流动。从微观上看,由于城乡发展的巨大差距,闭塞落后的农村形成“推力”,现代化的城市形成“拉力”,共同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村没有发展前途,外出有利于发展”和“挣钱养家”仍然是农民工外出的主要动机,可见农村的推力是主要的,农民外出仍然停留在生存理性阶段。无论是推拉理论,还是二元经济理论,在研究劳动力流动问题时均没有将制度因素作为内生变量加以考虑。而在现实中,特别是在转型国家,城乡“二元”现象并非纯粹由技术因素引起,更大程度上是由计划经济和制度分隔造成的,制度的扭曲具有许多人为因素,如造成中国城乡“二元格局”的原因在于以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为核心的户籍管理、福利制度、工资歧视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从而人为地造成城乡之间经济联系和要素流动的分隔。尽管近年这些制度安排有些松动,但没有迹象表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近期内会完全消除这种分隔,因而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做钟摆式流动,或者说“流而不迁”。“流而不迁”并不表示农民工没有迁居城市的意愿,相反,由于家乡与打工城市的巨大反差,使得他们中大部分人渴望成为城市居民中的一员。阻碍农民工留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农民工自身的原因看,不仅有经济的原因,也有社会、文化、心理和农民工个人特征的原因。一方面,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化,不仅只是名义上身份的转化和生活空间的转化,更是从传统社区生活环境向现代社区生活环境适应的过程,涉及农民工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转变。虽然许多农民工长期在城市打工,基本适应了城市的生活,思想观念也大有改变,但是长期受传统社区氛围的熏陶,对乡土的眷恋之情仍深深根植于心。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的排斥,即使他们人在城市打工生活,也无法建立起以业缘关系为纽带的生活圈子,他们的文化习俗、价值观念和社会关系网络仍然局限在以前的传统社区里。这些因素影响了农民工迁居城市的意愿。深层次原因在于城乡隔离所造成的世袭的等级身份制和先赋性利益级差,外在表现则是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种种利益使农民和市民之间存在着一种与生俱来的天然屏障。在二元体制下,一方面使农民工进入城市成为“二等市民”具有了制度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使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平等权利的获得丧失了事实上的合法性,而从整体上沦为边缘群体。韦伯认为,在权力、财富和声望高度相关的情况下,被排除在权力、财富、声望之外的人会变得愤愤不平并接受冲突手段,因此,长期将农民工边缘化,必然导致城市社会的不稳定和居民的不安全感增加。农民工外出动机的低层次性和现行户籍制度的非开放性,决定了在设计农民工社会保护制度时应遵循低水平、可转移等原则。但农民工不是一个单一的群体,其分化比较明显,外出动机从低层次的生存理性向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发展,部分农民工在城市有了立足之地,留城意愿十分强烈。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护问题必须采取分层分类保障的原则[20],对于追求自身发展、长期居留城市、有稳定工作及留城意愿比较强烈的农民工,可以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留城意愿并不强烈、在农村及城市之间做钟摆式流动的农民工,应将其纳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范围;而对于在城市只做短暂停留的农民工,应根据其意愿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各地的实践看,农民工的社会保护模式大部分采取单独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做法,内容以社会保险为主。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即单项保障模式和综合保障模式。单项保障模式以深圳为典型代表,保障内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三大险种。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制,基金来源包括两部分,其中个人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缴纳,其标准分别为住院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0.2%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专款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综合保险以成都为典型代表。成都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为八档,即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20%、150%和200%,综合保险缴费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承担14.5%,个人承担5.5%;无用人单位的,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保障内容看,两种模式均包括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时,考虑到流动性较强、工作不稳定,而且经常在城乡之间“摇摆”,身份也随之改变等特点,建立了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转移,也可以退保。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时,基本上与城镇职工一致。两种模式均把农民工工伤保险放在重要位置,与农民工的职业特征密切相关。两种保险模式在缴费、待遇享受、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企业缴费看,深圳市企业每月总缴费额为6.5%(养老保险5%+工伤保险1.5%)另加8元/人医疗保险费,远低于成都市的标准(14.5%)。从养老保险待遇看,成都市农民工养老金标准低于深圳市。就管理模式而言,单项保障模式增加了企业讨价还价的机会,因而各单项参加人数有所不同;而捆绑式的综合保险减少了企业讨价还价的机会,一旦参加,则三项保障项目全部缴费,但这也增加了企业逃费的几率。无论是单项保障模式,还是综合保障模式,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退保问题。农民工受自身素质、年龄、就业形势等因素影响,流动性特别大,转保和退保的情况特别多。退保不但大大提高了农民工的管理成本,而且失去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来意义。这说明,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四、结语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寻找工作,劳动力向城镇的迁移将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但是,由于正式组织资源的缺位,导致进入城镇的农民工只能倚重于自身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寻求社会保护。而这种网络由于自身的局限,无法与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进行博弈,因而无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政府为了保持区位竞争优势,吸引资本投资,往往牺牲劳工利益,导致福利竞赛,使农民工的处境进一步恶化。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同时给农民工提供可利用的正式组织资源,形成农民工利益集团,达到博弈双方力量的均衡。在制定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农民工的外出动机和现行的制度约束条件,选择合适的模式,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社会问题论文篇(8)

一、“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

在我国,“和谐社会”理念的提炼是一个逐步丰富的过程。在党的十六大上,社会和谐作为小康社会的一个内容而提出。而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五个“统筹”,贯穿其中的就是要努力实现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更加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并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但是究竟什么是和谐社会,对此,2005年2月20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

可见,和谐社会的内涵非常丰富。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构建或实现和谐社会?我们以为,法治的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主要方式,文章的目的就在于阐明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法治体系自身的完善对于和谐社会的架构作用。

二、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

历史是一面镜子。古人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历史的资源为资治之鉴,可以知利弊得失,兴衰存亡之道。和谐社会理念的正式提出和全面阐释虽然是时代话题,但实际上,追求安宁有序、富足安康,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却一直是古今中外人类共同追求的梦想。

早在公元前,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约公元前580到前500年)就提出了和谐的学说,他从数学研究出发,认为世界的统一就是万物之间数量关系的和谐比例,并且认为和谐的内涵包含着对立与统一的关系,是对立之间的和谐。赫拉克利特(约公元前540到前480年)是一位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在和谐问题上,他批评性地继承了毕氏思想,提出了自己的辨证和谐观。在他看来,对立统一是宇宙的普遍现象,并且“对立造成和谐”,和谐并不是对立面的消除,恰恰相反,和谐正是以承认对立并保持对立面为基础的,是对立的产物。“看不见的和谐比看得见的和谐更好”,即通过事物内部的对立斗争,就产生了矛盾的各种因素或者说各方力量的均衡,从而诞生了统一而又稳定的和谐。

同样,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大治,长期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价值理想和奋斗目标。无论是商周以前禅让制的王道之治,还是《礼运》篇“大同”的理想世界,以至孙中山“天下为公”的共和理想,都没有放弃建构和谐社会的追求。然而,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是:与西方同样有着数千年和谐追求的传统文明为什么在西方文明如日中天的近代突然变得步履蹒跚、江河日下?个中原因,固然不胜枚举,但就社会治理角度而言,统治者“德主刑辅”,“重礼轻法”的“人治”和“德治”之举实乃问题的根源所在。

其实,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了和谐社会。至近代,西方各国虽然普遍建立起了以法律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但我们也不能说这种秩序就已经达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比如,困扰人类数千年之久的贫富差别问题,男女之间的平等问题,涉及健康人与残疾人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问题,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协调问题,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问题,等等,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仅仅依靠法治也无法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其中,道德和宗教等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整体先进的西方文明,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发展规律:法治乃是大治之本,即,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正是在此意义上,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突出了法律在现代化的西方社会形成中的极端重要性,把法律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这些方面中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的是法律与行政机关的理性结构。因为,近代的理性资本主义不仅需要生产的技术手段,而且需要一个可靠的法律制度和按照形式的规章办事的行政机关。没有它,可以有冒险的和投机性的资本主义以及各种受政治制约的资本主义,但是绝不可能有个人创办的具有固定资本的和确实核算的理性企业。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和这样的行政机关只有在西方才处于一种相对来说合法的和形式上完善的状态,从而一直有利于经济活动。”2

三、和谐社会之法治构建何以可能——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同质性3

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要求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从本质上说,它与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规则约束下的状态。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具体表现为,在政治领域中,要求权力的授受和运行代表人民的意愿,符合民主程序,权力监督制约完备有效;在经济领域中,企业、市场和政府的功能定位正确,运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在思想文化领域中,要正确处理主流文化与文化多元化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生活领域中,要坚持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个人自由的统一;更为重要的是,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而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是不同的,但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当是法律规则。法治之所以不同于法制,就在于它不仅强调秩序,更为重要的是,它表征的是这样一种现代意义的秩序。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正的社会。现代社会的和谐是机会均等、主体平等的社会,是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相统一的和谐。法律有好坏良恶之分,法治国家的法律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义则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另外,社会正义离不开司法正义,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失去了司法正义,社会正义也最终无法实现。在现代法治中,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而具体体现。因此,司法正义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指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使其享有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祉,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当前,在法律上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以有利于保障和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另一方面,要协调好个人和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尽可能地赋予个人行为自由的前提下,又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尽可能地尊重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要维护集体的利益。对于私人之间的关系,只要不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原则上不进行干预。只有在当事人出现纠纷之后,国家才以裁判者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解决纠纷。在正确协调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既保护制衡,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关系。最后,法治保障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法治环境。充满活力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只有让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人的聪明才智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法治就是为社会营造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成果得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构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环境保障。

四、法治框架自身的完善才能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构

法治自身框架的设计将直接关涉到和谐社会的架构,目前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内容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商法。我国采用民商合一法原则。恩格斯指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我国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但尚不完善,还有不少工作需要去做,比如《物权法》就有待进一步制订好。《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在内的重要单行商事法律。其任务在于规范市场主体,规定交易活动的支付融资手段,确立减少风险的途径,制定海上运输的规则,规范资本市场等。

3、行政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还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改变旧的管理方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经济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经营性的具体管理到宏观的管理,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定职能管理的转变,势必对政府的工作从客观上提出更多更高的新要求。因此,进一步健全行政法律制度以促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

4、经济法。经济法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是经济管理法。经济法是利用国家强制干预来克服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保障其沿着有利于全社会的方向发展。经济法大体可以包含三个部分。一是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我国已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物价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三是国家对重要产业和新兴产业促进的法律。这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农业法》、《电力法》等法律。现在有必要制定诸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等重要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主要是保障劳动者、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之权益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护劳动者,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市场健康发展。主要包含了三类法律。一类是《劳动法》、《劳动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等。二类是社会保险法,即社会强制(义务)保险法如《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事故保险法》等。三类是社会救济法。我国颁布了《劳动法》,但还有一些有关配套法律需要草拟,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因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关系到改革的进程、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势必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6.刑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还离不开刑法的保障。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和消极作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犯罪的出现。诸如违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内幕交易罪,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金融诈欺罪,商业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违反税收征管罪,洗钱罪等等。过去闻所未闻的新的犯罪层出不穷。因此,我国1997年修改了刑法,新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几十种犯罪。如不对这些犯罪严惩不贷,让贪污横行,犯罪猖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绝不可能建立起来,也绝不可能健康发展下去的。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市场经济运作中引起的民事纠纷,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发生的行政争议要凭借行政诉讼了结;产生犯罪,则要通过刑事诉讼处罚。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和内部生命力的表现,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己臻完善,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同时避免太多企业破产。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强制执行法》、《破产法(包括私人企业和自然人)》、《公司和解法》、《公司重整法》等等。

[参考书目]

社会问题论文篇(9)

二、调查安排

1、调查时间:2009年寒假

2、调查地点:XXX乡政府、部分村委会、乡部分学校学生与教师、部分家长;部分在城市打工的学生家长。

3、调查对象:XXX乡的乡干部、部分村干部、留守青少年家长、留守青少年。

4、调查方式:实地综合考察、访谈、问卷;查阅文献资料和整理分析。

5、调查目标:了解留守青少年存在的主要问题、生存现状、教育状况等,通过调查来使等多的人了解和关注留守青少年,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6、调查内容:

(1)留守青少年的生活习惯问题

(2)留守青少年的入学情况

(3)留守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发展情况

(4)留守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情况

(5)留守青少年的学习态度与成绩

三、留守青少年存在问题

1、留守青少年普遍存在心理问题

目前的留守青少年,经过抽样调查:72.1%的学生父母是在小学的时候就外出打工,其中22.4%的青少年是在出生才几个月或者一年时间与父母分开而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的,11%的学生是在小学时期就寄读在学校的。这些留守的青少年,大部分只有在过节及寒暑假的时候才能与父母见面。由于他们大多都在十五岁以下,正是情感、品德、性格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长期与父母分离,使他们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缺乏父母的关爱,亲情失落,产生孤独感,心理失衡。通过我对周围几个村的问卷调查发现:留守青少年十分想念父母的占76%,有49.3%的留守青少年父母每年回来1次,15.4%的留守青少年父母几年回来1次,24%的留守青少年很少与父母电话联系。这就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情绪消极,表现出性格内向、失落自卑、自私冷漠、脆弱孤僻或焦虑、任性、暴躁,有的出现逆反心理、怨恨情绪。同时,留守青少年在学校里面普遍受到教师的关注较少,对这些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2、留守青少年的生活质量较差

从调查的儿童中来看,30%留守青少年平时没有零花钱,平均每人每星期还不到2元钱,更不用说买什么营养品、水果等一些城市家庭的消费。吃穿住是人生最基本的需求,从上述数据看出,很多留守青少年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满足需求。部分留守青少年回家要做家务、干农活,在家根本没有时间学习,而且有的孩子由于做家务而耽误了老师布置的作业,挨老师的批评,这样就给留守青少年带来了心理的压抑和具体的困难。留守青少年独自在家或路边玩耍,路上车辆较多,而老人无暇顾及,造成农村火灾或触电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存在一定隐患。

3、留守青少年的行为习惯较差

大多数留守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生活习惯不良,表现在不讲卫生、不换衣服、挑食挑穿、乱花钱;有的留守青少年行为习惯较差,在家里不听代养人教导,顶撞祖辈、我行我素,在学校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管理,说谎骗人,小偷小摸,成为了“问题儿童”。“品学兼优”的留守青少年只有14.4%的比例。部分留守青少年与社会不良青年混迹,经常有打架斗殴的现象,加上父母不在身边,出现了问题无法得到帮助,依靠自己的错误方式处理,出现了很多的安全事故。甚至个别孩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留守青少年学习成绩普遍不好

通过对学校的调查发现,教师普遍反映的不良学生,87%都是留守的青少年。在学校里面经常旷课逃课的学生大部分都是留守青少年。总体来讲,留守的青少年学习成绩大部分处于中下游,男生比起女生更差一点。只有很少的留守青少年成绩较好。通过对留守学生的理想价值观调查发现:这些学生近一半对未来的打算是打工(小学生打算打工的很少,高中学生准备外出打工的近一半)。据调查显示,在“留守青少年”中,只有20%考入普通高中,10%的就读职业技术高中和中专,多达70%的孩子则在中考后便走上打工之路。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1、学校应加强管理,倾注关爱

学校开办家长学校与留守青少年学校,打通学校、父母、学生之间的沟通渠道。尽快建立起相应的档案资料,详细记载这些学生的思想、品行、学习和生活情况以及他们父母的通信地址、电话,并做到定期查访。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和管理小组,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管理活动。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针对各类“留守青少年”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的采取措施,更加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老师应给“留守青少年”以更多的关心、爱护。在安全上时刻提醒;生活上提供帮助;心理上多方沟通;在学习上多予指导;在交往鼓励他们融入集体。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课,关注“留守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留守青少年”远离父母。调查中明显反映出部分“留守青少年”已经出现心理问题。因学习困难、考试压力而导致学习障碍。心理上恐惧和焦虑,又进而产生厌学和逃学。因此对“留守青少年”进行心理教育、心理咨询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面对现实的信心和勇气,提高承受成功和挫折的能力,以更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人生。

2、家长应努力承担起责任

目前多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误以为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家长只要给钱给物当好“后勤部长”就可以了,至于孩子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的好差,由老师们去管教。家长应该改变这些不正确的思想,明确教育子女是自己的应尽之责,家长自身文化水平的高低并不影响对子女的教育。即使在外地务工,也要把教育孩子的那份责任承担起来,与学校、社会形成合力,把教育孩子的工作做好。应主动与子女的任课老师、班主任联系,加强沟通。家长应加强与“监护人”联系及亲子间的沟通。一方面,加强与“监护人”的联系,及时掌握孩子的学业、品行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进行指导。另一方面,应采取多种方式,注意与孩子的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可以多样化上,除电话外,可采用书信等进行交流。

3.政府要关注留守青少年问题

社会问题论文篇(10)

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其中城镇老年人口3180万,占城镇总人口的6.30%,农村老年人口为5631万,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为7.35%,农村老年人口的绝对数是城镇人口的1.7倍,老年人口中有64%居住在农村。因此,当前中国养老问题的真正重点和难点不在城市而在农村。目前,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养老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个人劳动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时才依靠儿女供养,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土地等生产资料。其中以耕地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农民数量最多,且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占有的社会资源很少。同时由于不断扩大的城乡差别及社会分配关系的不公平,使得以耕地为主的农民生活日益窘迫。本文以耕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为切入点,拟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和可持续的方针,对适合耕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思路进行探讨。

一、耕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险现状

(一)耕地农民的界定。耕地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拥有农村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农村,以农业为生的农村劳动力。耕地农民具有三个基本的特征:户籍在农村;拥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河流、草原等天然资源;从事以农业为主的经营活动。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对耕地农民做精确的统计比较困难。因为统计面上的农业从业人口常常包含那些长期或短期在外打工的流动人口。根据相关学者的估计,1999年乡镇企业职工约为1.4亿人,流动人口约为1亿人,两者相加为2.4亿,如再加上其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这一数据将达到3亿。从总计8.07亿农村人口扣除,则耕地农民数目约为5.07亿人,约占农村人口总规模的62.5%。2001年全国农业普查中“农业从业人员”项目下的普查数据表明,2000年全国农村实际从事农业经营的人口约为5.19亿人。在全国各省区中,农业从业人员超过l000万的省份有20个;农业从业人员超过2000万的省份有11个;而农业从业人员超过3000万的省份则只有6个,即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其中山东、河南与四川三省的农业从业人口甚至超出了4000万。

(二)耕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现状。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农村的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在农村还未真正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于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开展了建立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1997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向商业保险过渡。1998年,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转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农村养老保险开始进入清理整顿阶段,清理整顿一直持续到2002年。这一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下降,出现了倒退的现象。在这一阶段,耕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状况和效果更加不理想。具体表现在:

1.参保的耕地农民少。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这种以个人储蓄为主的完全积累模式近乎于商业性养老保险,偏离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的本质要求。其最大弊端是能参保的多是有收入保障的农村户籍人口,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而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低收入和贫困农民往往被排除在养老保险之外,不能从养老保险中受惠,使得该制度既无法体现社会保障性质,更无法体现济弱扶困的社会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态度、对当地政府的信任度及其年龄、文化程度、子女数、所在地的经济实力等,均会影响其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参保农民的工作业态细分,以村干部、民办教师、农业大户等收入稳定、收入水平较高或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民参保居多,而以耕地为主的农民参保较少。

2.耕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低。对大多数的耕地农民来说,由于目前农业生产的非现代化和农业收入的水平较低,这部分人大部分属于低收入和贫困阶层,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年老体弱者,除维护家庭的日常开支和必要的教育、医疗外,其用于养老的积蓄极其有限。现行保险费征缴实行的是低标准、多档次,从2元到20元分为十个档次,由农民自由选择。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政府推行中的问题,加之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绝大多数人都选择了最低档次。同时,由于中国农村的经济水平低下,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少,所以针对各地现行的大多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投保大多选择缴费基数低、缴费额度小的档次,这直接导致农民年老时所领取的保险金少,根本无法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耕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障碍

以耕地为主的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同度低,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以致良好意愿难以实现,农村养老保险举步维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养老观念影响深远,耕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社会保险的使用价值是分担的,作为公共品,不存在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每个人都有使用机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农民被排斥在社会保险体系外。当时的原因是认为农民拥有了国家给予土地的使用权,从而获得了土地保障。因此,与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目前中国的养老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的特征:在城市,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在农村,则以家庭养老为主,自养为辅,社会养老次之。有关资料显示,从农村年轻人对自己将来养老问题的打算来看,94%的农村青年人希望将来在家中养老,72.2%的青年人希望将来依靠子女养老。可见,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将在相当长的时期起主要作用。

(二)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耕地农民参保能力不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居民收入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与1979年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不到602元的水平相比,2007年全国农民的平均收入已达到4140元,提高了近6倍。但与城市居民的收入相比,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缓慢,且绝对水平也和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一些贫困地区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生产经营支出和子女教育费用支出之和甚至大于其总收入,这就使得农民存在收不抵支的现象,根本无力缴纳保费。另外,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于农业收入较低及城市生活的影响,年轻和文化水平较高的青年农民更加具有非农转化的趋势,外出打工的人以年轻人为主,外出流动人员的平均年龄为33.4岁,并且外出劳动力的文化程度较高,初中学历以上者的占比为59.5%,比全部调查对象的比例高出16%。因此,留在农村务农的往往是一些文化水平低、年纪较大的农民,这一群体的老龄化程度较高,对养老保险有迫切的需求。因此,从经济收入的角度,耕地农民属于农村人口中的“弱势群体”,参保能力明显不足。

(三)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水平低,转移支付能力弱。无论是国际的经验,还是中国的实践都表明政府的财政补贴和支持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在城镇,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而在农村1991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筹集原则。这严重违背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公平性原则,实际上是农民个人的养老保险或理解为农村居民的个人储蓄型的养老保障,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对以耕地为主的农民而言,更加难以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以湖北省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为例:投保对象应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乡镇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在缴纳所得税前按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7%)提取并税前列支,意在调动农民加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但以耕地为主的农民很少在乡镇企业工作,并且集体经济不断萎缩,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级三项提留,大部分村依靠财政转移支付维持运转,加之债务包袱沉重,无力对农民养老保险进行补贴。从湖北省农村养老保险调研的情况看,得到集体补助的主要是村干部、民办教师,而普通的耕地农民很少得到补助。’

(四)农村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经营管理状况不佳。农村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需要政策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显然对此考虑不足。政策层面,尽管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出台了各种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但至今10多年没有明确的调整和完善,在保险费缴费方式、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等方面,都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与国家支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相比,形成巨大反差。由于缺乏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机构依靠按保费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难以维持运转,养老金依靠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加之参保农民少,收缴保费少,提取管理费少,养老金收益少,陷入机构难运转、业务难开展、兑付难保障的恶性循环和尴尬境地。

三、耕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

(一)耕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构建要考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殊性。按照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未来10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如果能以平均每年7%的速度增长就是相当不易的成绩,而城镇居民收入的年均增速很难低于9%,城乡差距将继续扩大。因此,制度构建时要综合考虑耕地农民与企业职工参保的不同特点、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地方财政支持的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耕地农民数量大、收入不稳定,因此,耕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应从制度构建上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更优惠,要体现国家财政的作用,要将游离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的全部农村居民纳入新的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耕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要考虑保费标准的合理性。设计的保费标准要与耕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匹配,避免形成农民参保动机上的瓶颈。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标准是国际通行做法,既是考察现阶段参保人员缴费能力的标准,也是今后参保人员养老生活保障水平的参考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是考察农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农民的缴费能力和生活保障水平。耕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方式可由个人账户资金和财政补贴的统筹账户组成。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原则上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规定农村社会养老金的缴费率,确定缴费金额,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该地区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做相应调整。在个人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自身劳动贡献差别。

社会问题论文篇(11)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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