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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问题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2:49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篇(1)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社会问题论文篇(2)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社会问题论文篇(3)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当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中的价值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指的是像学、学、人类学等与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哲学、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论文载于韦伯《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社会问题论文篇(4)

时代面貌的更新,国际政治集团之间斗争格局的变化,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发生的变革,使一代年轻人的思想观念呈现出全新的特点。教育专家和教育实践工作者对年轻一代的思想状况、基本特点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他们做出的判断性结论,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出现对立性的分歧。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和估价年轻一代的思想状况、基本特点以及产生的根源,本文谨就这些问题作些分析。

一、年轻一代思想的基本特点

“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的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主义这一关于存在和意识关系的基本原理,是我们研究和认识年轻一代思想状况、基本特点的指导思想。循着这一思想去分析,年轻一代思想的基本特点表现为:

(一)经济体制转型——使年轻一代道德取向呈现出多元性

道德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为社会经济关系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或准则,其作用是调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集体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身完善之间的关系。道德的基本问题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其中分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物质利益和道德哪一个方面起决定作用;二是,个人、集体、社会三者的利益如何对待。道德的实质是义与利的问题。用当代年轻人最流行的话来概括,就是“讲奉献还是讲索取”。在奉献和索取二者之间的取向不同,使道德观念呈现出千差万别,导致道德取向的多元性。

年轻一代道德取向的多元性,可以具体分为:只奉献不索取;多奉献少索取;少奉献多索取;不奉献不索取;不奉献只索取。有奉献就应有索取,多奉献就应多索取,是当代大多数年轻人道德的主要信条。这种奉献与索取并重的观念,是对新中国建立后50~60年代道德取向的一种否定和超越。那些年代只能讲奉献,不能谈索取,只重视人的社会价值,忽视人的自身价值。这种道德取向的单一性和片面性,是同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并以其为基础的。

在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意识形态的嬗变中,年轻一代道德取向呈现多元性的状况,不仅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实现道德观念更新的一种进步趋向。如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人们道德观念的要求,建立起新的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道德观念,是当前社会主义德育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思想战线的现状——使年轻一代思想观点存在兼容性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长期斗争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战线的指导地位。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迄今封建阶级的思想、资产阶级的思想依然存在,并同无产阶级继续进行较量。

正在成长中的年轻一代,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对于处在嬗变中的真善美、假恶丑不仅没掌握正确的识别标准,也缺乏相应的识别能力。他们在学校里接受的是无产阶级思想教育,在家庭和社会活动中却无法避免地受到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封建阶级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借机沉渣浮起,资产阶级思想文化、腐朽的生活方式也乘机渗入,原有的单一计划经济思想尚在发生作用。先进与落后、新生与腐朽,总之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思想影响并存。年轻一代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现实面前,头脑中有无产阶级思想,也有资产阶级的思想,还有一些封建阶级的思想。这些不同阶级的对立的思想观念,在他们的头脑中均未形成体系,也未构成对峙的矛盾冲突,是一种兼容并存的状态。如何发挥德育的导向作用,用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占领年轻一代的思想阵地,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清除非无产阶级的思想观念和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思想观念,是德育工作者的一项长期的任务。

(三)国际政治斗争新形式——使年轻一代政治方向带有模糊性

“两大社会之间的斗争,必然会成为政治斗争。……在阶级反对阶级的任何斗争中,斗争的直接目的是政治权力。”[2]政治对于个体来说,是他们的政治观点、信念和信仰的表现。由于国际、国内历史的、现实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也由于年轻一代尚未成熟的主观原因,对年轻一代来说,应坚持什么样的政治方向带有模糊性。具体表现为: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还是资本主义制度优越,为什么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剧变和分裂是以共产党失去政治权力和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为标志;社会主义最后战胜资本主义是不是历史的必然,为什么共产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进入低潮;中国建立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是唯一的选择,为什么历史和现实有许多令人疑惑的问题等等。这些从理论到实践带有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年轻一代还没有真正地解决。因而,他们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还不是坚定不移,在行动上也不是坚持不懈。坚持无产阶级的政治观点、观念、信念、方向尚不是他们中间大多数人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二、思想特点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代人的思想状况及其特点,总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综合作用的反映。“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3]

(一)道德观念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和人才规格质量的变化而改变

新中国建立后,在近三十年的时间内,我国在经济领域推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在分配方式方面,搞的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在政治领域,一切活动由一个意志来决定,在人才规格方面塑造的是依附性人才。社会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才生产都限定在严格的政策范围之内。道德观念也因适应计划经济和统一意志的要求产生局限性。那种年代,社会只为人做奉献开辟道路,同时却关闭了人可以索取的一切途径。于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讲奉献,不讲索取。奉献被视为是品德高尚公而忘私的光荣行为,索取则被看作是思想落后自私自利的可耻行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最终导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享受相近或相同的物质待遇,逐步消磨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助长了人们的消极性、被动性和依附性。这种只强调人的社会价值,无视人的自身价值的片面的道德观念,在艰苦的战争岁月中有其必然性和积极作用,而在进行全面建设要发挥人的才能时期则显示出明显的局限性。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人们开辟了根据自己的专长选择职业的蹊径,人可以进行独立思考,在较广阔的空间内施展自己的聪明才智。一切由上级组织安排的僵化的人事制度开始被打破,依附性的人格也向独立性人格演化。转型中的社会现实,为年轻一代具有新的道德观念提供了基础。他们在人的社会价值、人的自身价值;在奉献、索取等方面观点的突破,使道德取向呈现出多元性。而这种多元正是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一元道德观念,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旧的道德观念规律性的过程。

(二)思想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各种思想在人主观上的反映

我国的年轻一代在学校中接受的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他们的头脑中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阵地,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还可能是主阵地。

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阶级传统的思想影响和习惯势力根深蒂固。新中国建立后,封建阶级被消灭,而它的思想影响依然存在。年轻一代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充斥封建意识、传统习惯势力的环境之中,受其影响和熏陶,头脑中有封建意识、迷信思想是不难理解的。

对外开放的十几年来,我国在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设备的同时,西方资产阶级的哲学、心理学、伦理学思想也被作为学术观点介绍进来。如萨特的以极端强调个人存在和个体自由的“存在主义”,尼采、叔本华的以意志为宇宙本体、意志高于理性为核心的“唯意志论”,弗洛伊德的从性的本能中寻找人类动机的“精神分析理论”,都在年轻一代,特别是大学生中产生了影响。这些现代唯心主义的思想流派被介绍进来,对于促进东西方文化融合,改造我国传统的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文化成分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加剧了年轻一代思想上的混乱。

(三)政治方向只有在某种观点、信念、信仰使人坚定不移时才是明确的,反之,必然出现方向模糊

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发生过一些失误,尤其是象那样严重的错误,损害了党的形象,降低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这些失误和错误虽然都得到了修正,但是在人们心中留下的创伤还难以短期内平复。特别是近年来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蜕变,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解体,共产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走入低谷。这些历史、现实问题的综合作用,使年轻一代对马克思主义学说,对共产党的领导,对共产主义运动的前景产生疑虑,出现政治信念、信仰危机。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是,资产阶级为缓冲同无产阶级的矛盾,为摆脱周期性的经济衰退,不断转换斗争策略以维持其统治。特别是二战之后,现代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资本主义经济依然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美、英、日、德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迄今在物质文明方面还优于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国际之间的交往交流,改变了过去闭关锁国时期的一些片面的政治宣传,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普及,使人可以成为远方信息的直接接受者,这又使年轻一代接触了西方的资产阶级的精神文明。从赞赏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向往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到接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没落生活方式的诱惑,又使年轻一代中的不少人产生“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的错误认识。

国际政治斗争形势的剧烈变动,国内改革开放发生的深刻变化,人们在思想上要有一个认同过程和适应过程。新旧思想、新旧体制的矛盾碰撞反映在人们的思想上,使人产生迷惘、困惑,出现心态失衡,情绪不稳,活动方向不明等一系列问题。这是社会经历深层次变革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现象。

三、学校德育的对策

同志说:“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深刻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是对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支柱,是我们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的强大思想武器。”[4]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指针,也是德育思考对策的根本指导思想。

(一)用邓小平同志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武装头脑,转化观念,建立现代科学的德育观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必然发生变化。学校德育工作者要审时度势,首先在理论上要全面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它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作用,然后,进一步弄清当前思想政治工作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共性和个性;市场经济给德育带来的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和西方现代思想文化,从建立新的思想文化出发怎样批判、继承、借鉴;在国际国内社会转型期间怎样坚持学校德育的导向作用;按改革开放、建设现代化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年轻一代应具有什么样的素质和人格特征;学校德育怎样在实践的过程中改革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德育体系;学校德育工作者应具备哪些新的素质,以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等等。这些具有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德育工作者不仅应在理论上真正弄清楚,而且要以正确理论和认识指导德育的实践。

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及其特点,要求学校德育工作者确立全新的德育观,即现代科学的德育观。包括:德育的社会观,即克服把德育看作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孤立的社会活动的狭隘德育观,建立开放性的与社会生活相联系的全方位的大德育观;德育的目标观,即克服以培养依附性人才为目标的传统德育观,建立既培养高尚人格,又发展有个性、自立性、竞争性人格的现代德育观;德育的素质观,即克服不问教育对象身心发展水平,都施以同一教育,脱离实际的德育观,建立既有统一素质要求,又分层次,成为系统工程的德育观;德育的效益观,即克服追求表面整齐划一,把外显行为作为评价成果的形而上学的德育观,确立讲内化效应,讲长远效应,终身受益的辩证发展的德育观。

(二)研究社会变革时期人们道德、思想、政治观念多元的状况,找准德育的战略位置

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学校德育工作者转化观念,端正思想,明确方向,找准德育的战略位置,是正确有效开展德育工作的前提。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一,是面向社会生活,深入实际,进行多侧面、多层次的调查研究。了解人们在道德、思想、政治等方面的心理动态和行为取向;了解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了解人们思想意识的倾向及构成要素;了解社会舆论对于年轻一代的正向影响和负向影响;了解年轻一代已有的思想基础和发展趋向,选准开展德育工作的起点。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二,是研究学校德育的总目标和各级各类学校德育的具体任务。围绕德育总目标和要求,从各自的层级出发,从教育对象的实际出发,选择有效形式,完成既定任务。每一层级的德育都以低一级层级为基础,并为高一级层级的德育打好坚实的基础,在系统工程中不出现薄弱的环节。

找准德育战略位置的工作之三,是正确把握形势,增强全局观点,坚定不移地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从培养“四有”新人的根本目的出发把德育放在工作的重要地位,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教育,使年轻一代的成长发展与国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德育要在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处理好德育内部和外部的关系;一是德育内部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各自的任务和相互依附渗透的关系;二是德育作为一种教育实体,有相对独立性,同形势变化、社会焦点、热点问题的关系;三是德育坚持教导、疏导、诱导原则同严格制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关系;四是学校德育的核心作用、规范作用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五是德育的社会效益与德育工作者自身修养的关系。

(三)构建学校与社会全方位的德育网络,形成德育工作的社会合力

同志说:“政治思想工作,各部门都要负责任。”[5]现代科学的德育观是大德育观,要求学校德育与广泛的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形成一个既有党委、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协会参与的纵向德育工作体系,又有由学校和家庭、社会相配合的横向德育关系。各方面都围绕培养“四有”新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构建成多经纬、多频道、多方位的德育组织网络。目标一致,相互沟通,形成合力,打一场持久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攻坚战”,在实践中体现无产阶级德育的革命性、战斗性和科学性。

学校德育从古至今在年轻一代思想观念的形成中居于重要地位,具有主渠道作用、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

学校德育的明显特点之一,是它的主渠道作用。学校德育的方向性、目的性,以及在施教过程中严密的组织性、计划性、恒常性,是其它任何教育单位、渠道无法比拟和不可取代的。社会变革时期,学校德育主渠道作用“只能大大加强,不能有丝毫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止步不前。”[6]如果学校放弃了主渠道作用,社会对年轻一代的期望和要求就失去了全面贯彻、系统实施的唯一阵地,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也失去了相互配合的核心。

学校德育明显的特点之二,是它的导向作用。这是由学校德育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决定的。社会主义学校的德育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党和国家最新的道德、思想、政治观念最积极、最彻底的宣传者和维护者。学校德育历来在人们的心目中是最先进的和最正统的,是年轻一代选择正确人生道路和自我修养的客观依据。

学校德育明显的特点之三,是它的规范作用。学校德育总是反映社会共同的期望和要求,用社会准则去规范年轻一代的思想和行动。提供什么、允许什么、限制什么、反对什么,都态度严肃,旗帜鲜明。代表的是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观念。特别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出现多元的形势下,学校德育的规范作用更有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没有学校德育一元规范的作用,就不可能消除多元思想文化的局面,也不可能在新的基础上形成新的道德、思想、政治一元的观念。

总之。在当今社会变革过程中,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社会影响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存,年轻一代受到的是来自四面八方,各种思潮的冲击,处在一种迷惘、困惑之中,也使学校德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遇到严峻的挑战。学校德育在新形势下对年轻一代思想观念的形成还能不能发挥主渠道作用、导向作用和规范作用,怎样才能发挥这些作用,已成为德育理论家和实际工作者思考的重要课题之一。严峻的挑战,往往也是改革德育最好的机遇,德育工作者必须振奋精神、开拓前进,徘徊不前或知难而退不是社会主义学校德育工作者的本色。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7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84页。

社会问题论文篇(5)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iii]。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iv]。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v]。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那么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3、按照农民工特点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完成的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指出:“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vi]而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报告指出,“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vii]。最后随着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4、伴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最终会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i]舒迪:《农民工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主要力量》,《人民政协报》,2004年7月8日。

[ii]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河北劳动保障网,网址:/ReadNews.asp?NewsID=3225&BigClassName=最新推荐&SmallClassName=调查报告&SpecialID=0

[iii]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江汉论坛》,2003年第4期。

[iv]李迎生:《分化到整合: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起源、改革与前瞻》,《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8期。

社会问题论文篇(6)

一、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与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环境案件,如云南的盗伐并出口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稀树种红豆杉案、国外有害废物屡次非法进入我国港口案、城市污染工业向农村和落后地区转移案等,都反复表明在我国存在着日益严重但却尚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是指在经济不平等条件下,以抢占资源和转移污染为真实目的的贸易或投资行为所导致的环境问题的输出或空间转移现象,其中的“贸易或投资行为”,既包括国际领域的贸易和投资行为,也包括国内地区间发生的贸易与经济投资行为。日益增多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逐渐导致一类新型环境问题,即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的产生。 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与非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即单纯由于人类科学认识能力的局限或生产技术落后而引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冲突,具有直接的对比意义。目前国内外关于环境法原则与制度的研究更多是以后者为对象的,而对明显具有“恶意”因素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缺乏甄别和专门化研究。这种问题的“混同”不仅反映了环境法理论研究的疏漏,而且构成了实践中大量权利隐性受害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本文以权利的视角对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进行分析,尝试建构有助于预防和规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法律制度。 二、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中的权利隐性受害 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实质是将一种“利益”或者风险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强制性分配。但这里所讲的“强制”,在行为外观上通常以招商引资、自由协商和缔约为内容,不具有强制的表象,但从利益交换的过程来看,由于利益的多样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并没有完全反映在上述过程中,所以,对于非参与方而言,利益的损害,尤其是某些非经济性利益的剥夺构成了一种实质上的强制。尽管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已对环境问题的产生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种种对策。但从法学的观点来看,权利是法学最为重要的分析单元,而公正是权利的道德基础。如果换以权利的视角对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现象进行反思,不难发现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利隐性受害现象。 首先,权利体系的现实与应然之间的时间差距是导致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发生权利隐性受害的关键因素。根据权利体系的发展史,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内容一直伴随着人类需求水平和认识能力的提高而不断丰富和深化,而法律对利益关系的确认和调整却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例如,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有关基因的提取和使用行为,做出有利于基因资源丰富地区居民利益的相关规定,而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的工具性价值和其潜在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正日益被社会所了解,这就使得于未来的某个时间创设一种基于属地原则的基因权利成为可能;又如,受制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国或各地区在环境标准和环境管制方面存在许多具体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法定权利状况也在客观上妨碍了人们提出相关的利益主张,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些曾被视为奢求的主张渐渐会转化为法律的基本保障。所以权利的空白和权利保障范围在地域上的落差为环境问题社会转移提供了条件,从而使得具有明显恶意因素的资源强占和污染输出行为,以各种形式合法性掩盖其加害行为的实质,造成权利的隐性受害。 其次,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缺乏权利的自觉和必要的救济手段往往也促成了权利的隐性受害。与普通的环境侵权行为不同,导致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的一些投资和贸易行为,因取得合法形式而具有更加隐蔽的特点,加之特定时期社会舆论的烘托,使受害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到加害的存在;即便能够意识到侵害的发生,但往往在强调利益衡量和忍受限度的环境政策和社会背景下,淡化或放弃了自己对环境利益的主张;此外环境诉讼 的操作难度也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权利主体对相关权利的诉求。因此在法定权利体系内,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利也是权利隐性受害的一个主要原因。 最后,在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造成权利隐性受害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更广泛的受害主体实际上是接受转移方的未来世代。所以一些资源的强占和污染的输出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以侵害接受方环境权的方式,损害了接受方的发展权。在主体不在场的情况下,利益的格局已经被强行调整,对于未来世代而言,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权利的隐性受害。 三、法律手段在控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中的作用 在普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权利受到的是一些显性侵害,可凭借环境侵权法追究责任。而在控制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过程中,权利的隐性受害使得根据侵权法追究责任进行事后救济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并且也不符合环境法的预防原则,因此以法律手段控制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不能仅仅依赖消极应对的侵权法思维,而是应在立法环节对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社会转移进行事前防范。 首先,确立环境正义作为国家环境政策与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现象表明环境关系不再仅仅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越来越呈现为一种利益关系。从美国的民权运动中发端的环境正义概念,要求环境物品与环境风险的分配应当符合正义的原则。“环境正义”所确立的平等和公正思想对于分析环境问题社会转移现象,是一个有价值的理论工具,因此也可作为控制和解决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灵魂,而且也开拓环境法研究的价值空间。 其次,在知识经济时代和风险社会中,法律应适时做出相应调整,一方面通过权利标准的不断提高,减小权利在种类和范围上存在的地域落差,从而在根本上防范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另一方面对于暂时无法弥合的差距,可通过在新型利益关系中确立新的权利形态,以减小因环境问题转移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三、在具体制度层面,应建立有关投资目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部分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产生于投资合作项目,如向落后地区输出污染工业和以掠夺基因资源为目的设立公司等等。所以对投资的真实目的进行考察和判断有助于及早发现“投资者”的主观恶意从而遏制和预防环境问题的社会转移。 最后,在权利体系的完善方面,应补强程序性权利的作用,通过赋予公民广泛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创造信息平等环境,克服因信息不对称以预防社会转移型环境问题的产生;另一方面完善环境诉讼制度,建立较为便捷的权利救济模式和可行的责任机制。

社会问题论文篇(7)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__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__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__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__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__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

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社会问题论文篇(8)

【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三大基本战略目标。这一重要思想和重大决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为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建设自身也是一个系统和全局,也有其自身的战略和策略问题。所谓战略问题就是关系政治文明建设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诸如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模式和目标模式,以及实现这个目标所需要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力量部署等。认真研究和实践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问题,对于推进 政治文明 建设,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拟根据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重温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等文献的体会,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目标、要素、保障及相应的一些策略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战略意义: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是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和重要保证,文化则是一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反过来又给予经济和政治以巨大影响。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人类文明的璀璨篇章,推动人类社会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同样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不但不能缺少 政治文明 ,而且应该能够创造更加辉煌的政治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作为替代资本主义、比资本主义更高一个阶段的社会制度,既是一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经济制度,又是一种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标志的新型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能够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且还表现在政治上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基本特征。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与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且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需要民主,没有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建设就不可能取得成功。民主也需要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人权等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实践证明,是否正确对待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什么时候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发展和兴旺,反之,什么时候忽视甚至放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出现失误甚至倒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没有政治文明,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一切成就的取得,都是依靠巩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支持和保证的。我们将要完成的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同样必须依靠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提供政治基础和保证。

人类历史发展表明,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文化建设,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政治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主导和保证。因此,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和法制保障,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显得极其重要。

战略目标:目标是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是发展战略的灵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是促进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提高社会 政治文明 程度,推动中国政治现代化和政治发展。其中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是根本,社会政治文明程度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向社会的外化。

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来自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为了准确地认识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首先要弄清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那么,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呢?近年来,理论界经过充分的讨论对此已达成共识,认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早在1994年召开的全国发展工作会议就指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人是社会的主体,没有人就没有社会。社会发展是人的自觉活动,离开了人的参加就不可能有任何发展活动存在。这就是说,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理所当然,社会发展要以人为中心,以人的发展为目标。

既然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那么 政治文明 建设的根本目标则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这里包括四个层面,即人的政治素质的提高、人的政治能力的提高和发挥、人在政治上的解放、人的政治价值的全面实现。人的政治素质是一个描述人作为政治文明建设主体的文明程度及其发展状态的概念,主要是指人的政治知识素质、政治心理素质以及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素质。人的政治能力是人的政治参与能力、一般管理能力、民主监督能力、理论分析能力、重大决策能力和社会自治能力的统一,其中既有政治性的又有社会性的。人在政治上的解放既包括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收回国家,使脱离社会的国家回到人民手中,让人民当家作主,也包括人在政治上的彻底解放,即从根本上消除人统治人的现象,消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划分。人的政治价值是指人们所希冀的政治活动、政治体制、政治模式和人的政治价值观,其中人的政治价值观包括政治价值观点、政治目标意向、社会政治信仰和政治价值取向。

政治文明 作为整个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在改造社会、实现人类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及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政治进步状态。这个政治进步状态如何,取决于政治主体、政治关系、政治意识、政治行为、政治制度等政治现象的文明程度。因此,提高社会政治文明程度,就是通过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结构的分化和功能的专门化、政治运行的法治化、政府管理的高效能、政治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政治稳定,以及科学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与运行、防止政治权力超强机制及有效的反腐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这些都是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与社会总是处于相互制约和相互印证的关系之中。进一步说,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是社会 政治文明 向人本身的内化,社会政治文明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向社会的外化。由此说明,人是实现社会政治文明的主体,政治文明的社会创造着政治上全面发展的人,两者是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

明确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及人与社会政治文明的辩证关系,是制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战略的基本前提。它告诉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培养和造就具有政治文明素质的社会公民。因此,我们制定政治文明建设战略时,就要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把实现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切政策和策略,都要着眼于满足人民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道德修养和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国民政治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

战略要素: 政治文明 建设作为一个战略系统,有其特定的内涵要素,主要是党的领导、民主建设、法制建设。三者既有彼此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一面。我们既要把握其差异性,又要把握其联系性。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一)关于党的领导及其执政能力的提高

从一般意义上说,政党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进步的政党产生以后,对政治文明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民主政治的一个首要方面就是政党政治,即由政党来领导国家政权,组织国家的政治生活。政党的集团性质及其对国家政权的影响和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之间的中介地位,决定了它在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功能。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三者的辩证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在我国,共产党在社会政治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将会一事无成;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的核心,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依法治国则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制保障。这三者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党的领导是根本,发扬民主是核心,依法治国是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人民民主的方向;发扬人民民主,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顺利实施。我们要把三个方面辩证地统一起来,以正确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我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不懂得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就不懂得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就不能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就无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正确领导。

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是全社会的表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与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紧密联系,因此,必须通过党的自身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使民主得到保护和发展,使法制得到支持和完善,使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使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从而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转贴于  (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本身就是社会现代化的目标之一,没有民主化的现代化是不可思议的。同时,伴随着民主化目标的实现过程,必将造成一种新的政治局面和人际关系气氛,这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领导人民,经过28年的英勇奋战,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辟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新纪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国内政策,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必将带来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局面。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适应中国国情。任何国家的民主,都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我们的民主不是抽象的民主,而是具体的民主;不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而是适合自己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实现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我们的一项根本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便于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基层民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

(三)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法制以民主为前提,民主以法制为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这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 政治文明 建设的重要任务。邓小平同志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P146)他强调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为突出的贡献,就是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这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可靠保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四)关于思想解放、政治稳定和公民政治参与

促进思想解放,保持政治稳定,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这三者是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建设的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

思想解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因素,没有思想解放,就没有政治文明的发展;思想解放又需要通过政治动员来实现,没有政治动员,思想解放至少是不完全或不彻底的。因此,我们既要把思想解放作为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文明建设战略及其政策和策略的前提,又要把思想解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依据客观事物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不断促进全社会的思想解放。可以说,这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永恒主题。

政治稳定是建立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和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的其他目标的前提和重要条件。民主政治既是一种参与政治,又是一种高度有序的政治,它需要稳定的政策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政局动荡不安,就会引起政策多变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最终不可能实现高度有序的政治。因此, 政治文明 建设的过程,也是运用一定调节机制调节政治体系自身结构和功能,以保持政治运行和发展的有序性状态即政治稳定的过程。

公民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也没有真正的政治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政治主体作用,使公民政治参与不断扩大。

战略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除了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这些根本性保障外,还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政治家的培养与干部队伍建设,以及科技革命、社会结构变迁和文化发展等动力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的发挥。

(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文明是个动态概念,其变革和发展永无止境。从根本上讲,只有不断改革,才有 政治文明 。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始终走在最前列。

政治体制改革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其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维护安定团结。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为配置社会资源根本手段的本质特征,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调控体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以经济市场化为直接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保证。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养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另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平等交换原则和对社会利益增长的价值期待,改革政治权力运行机制,抑制和消除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制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完善民主监督和依法行使权力的制度,综合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一切干部及其权力都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二)政治家的培养与干部队伍建设

培养和造就政治家或高级领导人才,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不仅是 政治文明 发展的战略保障,而且是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全局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培养讲政治、懂全局、善于治党治国的领导人才尤为重要。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能不能巩固和发展下去,中国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强盛不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同样,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也需要有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作保障。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培养政治家,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使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反映历史客观要求、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创造性的执行和贯彻,从而在组织上保证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的实现。

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有利于推动和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而 政治文明 的发展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政治文明建设本身就具有培养政治家、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动力,同时,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是政治家和高素质干部队伍成长的根本途径。一个领导人才的出现,固然与个人基本素质有关,但更与政治实践的锻炼分不开。“时势造英雄”这一俗语表明,个人之外的社会因素对领导人才的成长影响至深。我党大多数的政治家或高级领导人才,都是经历过政治生活的长期锻炼才脱颖而出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按照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紧培养和选拔优秀干部,努力造就大批善于治党治国治军的政治家。坚持以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加强管理、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为主要措施,全面提高现有领导干部的素质,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的宏大的干部队伍。

(三)发挥多种动力机制的作用

关于政治发展的动力,传统的观点认为,经济是政治发展的惟一因素。从根本上说,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现实生活中直接、间接影响政治发展的因素,就会发现,政治的发展并非仅有经济一种因素,而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科技革命、社会结构变迁、文化发展,都是影响政治发展的基本动力因素。

马克思说:“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2](P575)科学技术对历史的这种推动作用,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体现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科学技术造就的科学精神,唤起民主意识和民主思想,为政治的民主化奠定精神基础;科学技术创造出的丰富物质成果,则使更多的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成为可能,直接地为 政治文明 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条件。

社会结构对政治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探索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阶级与阶层结构的变迁和发展,因为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发展,能够造就政治民主化的动力源,市场经济体制和市民社会结构的建立,推动着民主政治和法治政治的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研究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问题,又不能不考虑文化发展的影响问题,因为任何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都是与文化价值不可分割的。先进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底蕴,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它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凝聚和激发人们的精神力量,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社会问题论文篇(9)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追求制度正义为价值理念,以公正、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外在形态,以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和公众参与为载体,是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体现以人为本的“良法善治”的法治社会;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权力与权利、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良性互动,达到社会整体结构和各层次的稳定与平衡的市民社会;是普遍利益、特殊利益与个别利益有机均衡协调互赢,公平与效率都得到体现的诚信富裕杜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正是政府规制追求的目标。但是,纵观我国现在的政府规制,尽管它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其面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已向着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新的方向发展,但它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仍有改革之必要。

一、对政府规制的诠释

(一)政府规制的涵义

规制是由英文Regulation一词翻译而来,意思是政府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加以控制和限制。它要求政府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并通过法律和规制来约束和规范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它是与市场相对应的政府用来调整、激励微观经济主体的规制系统。

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的角度对规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从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等角度对规制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目前对政府规制尚无统一的认识,对政府规制的定义也有着各种各样的表达。其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制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努力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规制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卡恩认为:规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1]。密特尼克认为: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2]。斯蒂芬则认为:规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3]。金泽良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失灵)为目的。

2.规制是政府的一种控制行为。梅尔认为:规制是“政府控制市民、公司或准政府组织行为的任何企图”,并认为“是政治家寻求政治目的有关的政治过程”。[4]植草益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5]中国学者张建伟博士认为: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制约或激励的行为。[6]张帆则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利用法规对市场进行的制约。”[7]樊纲认为:政府规制“特指的是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或经营许可,等等”[8]。

3.规制是规制对象利用政府权力谋取自身利益的一种努力。规制理论的泰斗斯蒂格勒认为:规制是“作为一种规则,规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9]。这种理解也被称为“俘获”理论,即规制主要不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而是行业中的某些规制对象通过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国家强制权力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一种努力,其最终目的就是增加自己的获利能力。

总结国内外学术界对政府规制的理解,归纳起来,我们可以得出政府规制的一些基本特征:(1)政府规制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构;(2)政府规制的对象是微观经济主体;(3)政府规制的手段是国家法律和法规;(4)政府规制的目标是直接控制各类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5)政府规制是规制者和规制对象的一种互动活动。[10]因此,本文认为政府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对直接市场微观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限制、制约、规范和激励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确立政府规制和放松政府规制的理论

自然垄断理论。对自然垄断的研究,学者们最初是从规模经济性入手,在对自然垄断产业分析过程中发现社会经济中存在着自然垄断。传统的观点认为,所谓自然垄断产业是指由于产业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性,产品平均费用曲线随产品市场容量的扩大而向下递减,以致单个企业独占市场将比多家企业分享市场而能够取得更低平均成本,从而使得社会总成本最小的产业。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新的观点认为,自然垄断产业未必只能建立在规模经济性的基础之上,只要存在着所谓的成本的劣加性或范围经济性,该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业。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的根本目的,是因为在这类产业中实行独家企业垄断或少数几家企业寡头垄断在资源配置上可达到更高效率。因此,很多国家的政府都赋予特定的企业垄断供给权,并通过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即所谓进入规制)来维持垄断性结构,以免整个产业由于进入过度而使供给能力大量过剩,使得社会稀缺资源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垄断企业的生存因政府的进入规制而获得了合法保护,它们就很容易凭其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谋取垄断利益,以致不可避免地对消费者和社会福利造成一系列的损害。为避免这些损害,政府很有必要在对自然垄断产业施以进入规制的同时,对那些影响经济发展的自然垄断产业进行直接规制。

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信息的状态,它对市场的运行有很大影响。乔治·阿克劳夫是对信息不对称进行分析的第一人,他在对旧车市场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柠檬市场模型(柠檬表示次品或不中用的东西)。信息不对称使低质量商品把高质量商品逐出了市场。所以,当市场上被交易对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拥有隐藏信息的一方时,就产生了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交易中一方希望得到高质量产品,而另一方却只愿意提供低质量产品。柠檬市场的例子说明了信息不对称是如何导致市场失灵的。实际上,对于那些虽然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但消费者在自由选择问题上还不能保证得到充分的信息的产业,由于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消费者利益的损失。

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源于传统微观经济学,它认为,政府规制在于矫正市场失灵。这一理论假定政府规制是针对私有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目的是为了控制规制对象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具体并假定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公众对市场作出一定理性的计算,使这一规制过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所以,哪里有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就主张在哪里实施相应的政府干预,以矫正市场失灵,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政府规制的潜在范围是无限的。

部门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是施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论》中首先提出的。施蒂格勒认为,作为一种制度,政府规制是产业所需并为其利益服务而设计和实施的。他使用标准的经济供求分析解释政府规制的存在,确立了一个以工商企业或消费者为需求方,政府为供给方的供求分析框架,从供求条件的变化观察到规制政策究竟是为谁服务的。他还观察到政府规制在许多场合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理论,许多产业总是试图谋求政府的强制力。由部门利益理论直接派生出政府俘虏理论。政府俘虏理论认为,促使政府进行规制的是规制本身的对象或其他有可能从中获益的人。更确切地说,政府规制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和创租的结果。规制者会被受规制者所俘虏,而反过来为受规制者服务。政府规制与其说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和创租的结果。

佩尔特兹曼对政府俘虏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他认为,政府规制的实质,乃是将垄断利润的最终归属的决定权授于政府规制当局。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受规制企业及其他相关利益集团必然会尽最大的努力影响政府的规制决策,从而形成所谓“政府规制的市场”。在政府规制条件下,受规制者往往能够对规制的结果作出较为准确的预测,致使一个理性的产业显然会花光所有的垄断利润而只保留政府认可的利润。为此,它完全可以运用各种手段与政府规制当局分享垄断利润。而政府规制当局一旦从垄断利润中受益,就会通过规制活动为垄断者服务。只要政府规制当局分享的利益不超过垄断利润,垄断者的这种寻租活动就仍有利可图;在政府规制条件下,较之不加以规制而言,真正发生明显变化的不是受规制产业的产量和价格,而是收入在各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

(三)政府规制的分类

政府规制按照规制机构和制约手段的不同,可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直接规制是指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主体直接实施的干预,也被称为狭义的政府规制。它是政府部门为了在社会经济中防止因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福利受到伤害而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制度安排。直接规制又可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是指针对存在着自然垄断或信息不对称现象,为防止资源低效配置和确保服务供给的公平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活动进行规定或限制。进入规制与价格规制是经济性规制的最重要内容。社会性规制是为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以及保护环境和防止灾害,政府通过许可认可制度,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间接规制是指由司法部门通过司法程序对微观经济主体实施的干预,它不直接介入经济主体的决策,仅制约阻碍市场机制发挥效能的行为,并努力建立完善的、能够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效能的制度。

按照规制方式的不同,规制分为行为规制和结构规制。行为规制是指对企业行事方法进行的规制,包括:1.防止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制;2.价格控制;3.针对广告和其他竞争活动的限制规则。行为规制的一种最简单的形式是指令:规制者告诉被规制者做什么。这种指令涉及信息和激励这样一个双重问题。因为规制者与企业在成本结构、日常管理上信息不对称,使规制者处于不利的地位,规制者无论是在命令,还是在控制命令的服从上,都处于信息弱势。结构规制是指决定哪些特定企业或个体实施哪些行为的规制。它包括:1.进入的限制;2.垄断状态;3.单一能力规则(不允许从事多种经营等);4.个体未经认证不能进行专业服务的规制。结构规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职能分解。享受垄断地位的公司不能同时进入竞争性领域。这种分解涉及到竞争的效率问题。

三、现阶段政府规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以及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原来的政府规制正在不断向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新的政府规制过渡。虽然政府规制的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但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新型政府规制来讲,我国现存的政府规制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非竞争性因素引起的垄断

首先表现为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又称人为垄断,它包括纵向的行业垄断及横向的准入障碍或地方保护主义。由于我国的多数规制是先由规制机构(规制机构本身又是垄断企业即规制对象)起草后报国务院再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这就使规制在源头上不可避免的体现着规制机构和所属垄断企业的意愿,缺乏社会的公正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这些行业的官僚作风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自然垄断产业的企业利用行业或地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上出现的乱收费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行政垄断引起的。

其次表现为缺乏市场竞争基础的经济性垄断。缺乏市场竞争基础的经济性垄断也即不是因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而引起的经济性垄断。现在我国在经济中存在的垄断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因缺乏市场竞争基础而形成的经济性垄断。因为缺乏市场竞争基础的经济性垄断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在社会经济领域我们看到的某些行业主管部门,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为由,公开组织价格联盟,联手操纵市场价格现象,就是一种典型的缺乏市场竞争基础的经济性垄断。

再次表现为规制者的垄断。我国现阶段的规制者也是垄断利益所得者的现象尤为突出。规制机构为了本身的利益,在制定规制时把规制牢牢把握在本部门手中,规制对象寻租时只有寻到他们的部门才算寻到了真租,才能解决根本问题。我国2006年反腐败的重点反商业贿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规制者的垄断引起的。

总之,由于非竟争性因素引起的垄断的存在,使企业缺乏竞争活力,使价格形成机制不能刺激生产效率的提高,严重的企业寻租行为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二)政府规制机构效率低下

政府规制的目的是弥补市场的缺陷,提高社会公共福利水平,因此必然要求它是及时的、高效的和灵敏的。然而,在我国,行使规制职能的政府规制机构在制定规制政策时却常常表现得不尽如人意。政府规制机构往往表现为高成本、低效率,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蕴含和体现的制度正义价值理念和政府在社会和人民中的诚信度。政府规制机构产生高成本、低效率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规制机构庞杂。现阶段,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政府部门几乎都拥有规制权力,而且对同一生产行为的政府规制往往涉及多个规制机构,因此,规制机构之间的协调成了规制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二是政府规制工作缺乏竞争。从纵向看,没有哪个部门领导因为效率低而遭到上级的解雇。由于提供规制服务的政府部门缺乏竞争,必然导致政府官员缺乏提高效率的动力。三是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激励。鉴于规制机构工作的垄断性和任务的复杂性,因而表现为控制进入、决定价格、确定服务条件和质量及规定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的应尽义务等,使承担制约任务和执行管理预算职能的部门和人员无法了解其正的成本,进而使其不能准确评估自身的运行效率。四是监督信息不对称。监督部门和社会对规制机构的监督作用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失去效力。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呼唤政府规制改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中的政府规制,应当是既表现为一种放松规制的过程,也表现为一种强化规制的过程。应走松紧结合的道路,一方面逐步放松原经济体制时期所遗留下来的高度的政府计划管制,另一方面则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蕴含的政府规制政策与制度,也可称其为“加强规制与放松规制的双重变奏”[11]或“以规制的方法放松规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府规制应逐步从官权本位、市场否定、缺少制约和规制泛滥的旧规制模式向民权本位、市场肯定,依法规制和适度规制的新规制模式转变。现阶段,我国政府规制既存在着越位的情形,也存在着缺位的情形,为又好又快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对现在的政府规制进行改革。

1.建立健全规制法律体系,依法推进规制改革

改革和制定规制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的基础之上。建立政府规制的法律框架,作为政府规制改革的准则。任何行政机关不得用无法律依据的规制来限制国民的权利或增加国民的义务。现阶段,政府规制的改革要以立法为先导,在规制制定和改革方面,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制的制定和改革,并依法进行政府规制,逐步确立法治政府的形象。

2.建立高效和权威的专门规制机构,持续推进规制改革

我国现有的规制机构庞杂,各规制机构之间存在着职能交叉、职权不明的现象,因而导致各规制机构执法宽严标准不一、相互推诿或重复干预等问题,这不利于维护法规的统一性,使得规制机构在执法中缺乏权威和效率。另外,有的规制机构与所属的企业并未真正政企分离,这也不利于执法的公正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因此,政府规制改革不仅涉及到政府各部委的规章清理,而且需要根据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以及规制改革本身的持续性和专门性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设立领导规制改革的专门组织机构。同时,国家要建立重大规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的官产学相结合的体制。在政策动议、政策规划、政策研究、政策评估、政策决定、政策执行与政策监督等环节中建立官民互动的机制。

3.制定规制改革计划,并对规制改革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与审查

因为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通过保证多元利益关系得到稳定,民主与公正得到保证的社会的过程,也是国家和公民关系互动互促的过程,所以它的建设是一种不断持续的动态过程,而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静止状态,因此我们在进行规制改革时,必须制定详尽的、先易后难的、分步实施的改革计划。当然,任何的改革都有成本,政府规制的改革也不例外。但是,政府规制改革与其他改革有所不同,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直接影响着我国微观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因此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规制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成本与效益的关系。政府规制机构应在规制改革之前制订详尽的“规制预算”,说明将要进行的规制改革将对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政府)、文化的影响。我们认为,这里的成本与效益预算不仅仅指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体现层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硬件),它更多的指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部结构的第一、二两个层面即理念层面和制度规范体系层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软件)。

4.培育产权多元市场,健全社会中介团体经济组织,强化被规制者的参与

目前,我国的经济在我国现有政府规制的引领下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和开放的全国性的市场经济体系,而是被各级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条条”和“块块”所分割。市场准入仍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严格限制。一些行业仍基本以国有独资企业为主体,形成独家垄断或多家垄断的格局。为了消除垄断行业的非效率性,我们必须在非竞争性因素引起的垄断行业引入民间投资主体自由进入的竞争性机制,或是那些能够参与垄断环节的特许权引入竞争机制或民营化,对现有垄断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产权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培育不同的市场交易主体,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彻底铲除非竞争性因素引起的垄断,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

对政府和市场来说,中间组织是一种中介,可以说既是桥梁又是纽带,既是市场和政府相互传递信息的途径,也是市场关系的维护者。但是,由于我国遗留下来的行政化的力量无处不在和过于强大,致使现在我国民间性质的社会中介团体经济组织几乎没有机会得到像样的发展和生存空间,社会民众及团体的监督影响能力甚微。充分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政府规制的社会监督能力,在垄断性行业建立专业消费者、民间团体组织的监督,这也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进行政府规制改革、促进和培育以及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5.明确政府规制的边界,强化被规制者的监督

政府规制的存在理由之一就是遏制市场失灵,弥补市场功能缺陷,恢复市场的功能,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但是,随着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各领域干预的扩大和加强,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又产生了政府活动的非市场缺陷,即出现政府失灵现象。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未必能解决的好,因此,政府干预是有限度的。正是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表明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也应是有限政府。针对经济发展,有必要对政府规制给出一个明确的边界:政府规制应严格控制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政府规制应限于能够修补市场缺陷的范围之内;政府规制应同样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

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的边界城池划定,要保持和谐,就需要参与者的自觉,同时也需要第三者的监督。完成监督的任务就必须建立规则和制度。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政府规制改革,对政府规制的监督,我们应建立规制调查制度、规制谈判制度和制规听证制度等,以保证规制改革符合民意,获得国民的理解和支持,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部结构的城乡结构的和谐、区域结构的和谐、社会阶层结构的和谐、就业结构的和谐、代际结构的和谐、人的发展和自然的和谐、价值观的和谐和国际交往环境的和谐。

6.对规制者进行规制

政府规制是政府部门依法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直接规范和约束的行为,在这种规制活动中,政府集执行权、自由裁量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等于一身。因而伴随着规制过程可能出现大量的寻租行为,规制者也往往成为受规制者的俘虏,使政府规制偏离社会福利目标。因此,要防止规制失灵,必须确立和强化对规制者的规制。建立一套使规制者以谋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规范体系。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政府规制制定和使用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各界对规制机构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规制机构不作为或违反规制现象的发生。

7.加强对规制的司法审查

现在,在我国,政府规制制定和修改的行为还没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形成,政府规制纳入司法审查的主客观条件都已具备。再者,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蕴含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而民主法治国家所蕴含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政府,而民主法治的政府本身就是一个一切行为都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政府。依据理论,民主法治国家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且其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司法的监督和司法的审查。政府的规制行为必然包含在政府一切行为之中,所以,我们认为,我国应尽快把政府规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如此,我国还应把政府规制列入到我国司法审查的重点,因为,政府规制的越位和缺位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体现的公平、公正、效率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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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问题论文篇(10)

[摘要]由于正式组织资源的缺位,农民工只能倚重于自身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寻求社会保护。而这种网络由于自身的局限,无法与高度科层化的利益集团进行博弈。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政府为了保持区位竞争优势,进行福利竞赛,使农民工的处境进一步恶化。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培育农民工利益集团,达到博弈双方力量的均衡;二是考虑农民工的外出动机和户籍制度等约束条件,制定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护;公共选择理论;社会资本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加快了城镇经济的发展,方便了城市居民生活,为当地创造了财富和税收,促进了社会繁荣。但由于特殊身份及边缘性地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农民工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社会保护问题,已成为理论界的研究热点,许多学者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农民工“低福利、低工资、无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研究,为制定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打下了基础。但是,这些研究更多的是从实践而非理论的视角探讨农民工社会保护制度,强调政策的可行性和具体的对策,缺少对农民工社会保护缺失的深层原因及农民工社会保护模式选择的理论研究。本文利用社会资本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探讨农民工在正式组织资源缺失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为和农民工社会保护缺失的政治因素,进而提出在外出动机和户籍制度等约束条件下的农民工社会保护模式。一、组织资源匮乏与社会关系网络利用——农民工社会保护的替代形式一般认为,社会资本是真实或虚拟资源的总和,通过社会网络获得。社会网络又被区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格兰诺维特(MarkGranovetter)和林南(Lin,Nan)的研究表明,在地位获得过程中强关系不太有效,因为它们一般不能把(不同的)社会界限或等级层次连接起来。边燕杰对中国的研究也表明,间接关系一般比直接关系在帮助求职者接近较高级别的帮助者时更有效。但也有学者指出,社会网络是异质性的,地位低的人可以从很大的地位范围内选择与其有强关系的交往者以获得社会资源。虽然对强关系和弱关系的作用存在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社会资本对流动人口起着关键作用,特别是在重视人情关系的华人圈,这种作用更为明显。周敏等人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带动和促进了纽约唐人街的早期移民与当地主流社会的融合。王春光对巴黎“温州城”的研究表明,作为非精英移民和流动人口,温州人的融入方式主要依靠乡土性社会关系资源。近年来,国内学者将社会资本理论应用于农民工的研究中。刘林平对深圳的“平江村”(人员主要来自湖南省平江县)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在深圳的发展,靠的不是人力资本,也不是金融资本,而是社会资本。他们外出打工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亲属、同乡、朋友等,特别是初次外出的农民工对这种乡土网络的依赖性更强,而对政府和市场的资源明显存在不利用行为。进入城市后,农民工往往聚集在一起,在城市形成具有特色的“城中村”,复制了外出前建立的初级乡土关系,形成次级乡土关系。即使职业发生变化,生存环境发生变化,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对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网络的依赖。一般认为,中国农民的传统乡土意识是造成农民工社会关系网络局限于原有乡土网络的最终根源,对海外华人的研究部分地证明了这一结论。但是研究者们往往忽略了组织资源对私人社会关系网络形成所起的作用。离开熟悉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来到陌生的城市,农民工交往对象极其有限,一般在农民工、工作单位的同事及同乡之间互动。由于语言、生活习惯、人际交往方式、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农民工基本上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关系网络之外。即使农民工已改变某些原有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向城市文明体系靠拢,但从总体上看,他们在职业、经济收入等方面还大多处于较为明显的低下水平,这妨碍了他们在社会层面与城市人的交往和接触,进而妨碍了他们在文化层面上与城市文明的融合。从传统社会来到现代社会,从熟人社会来到陌生人社会,环境发生变化,但是角色没有发生相应的改变,导致农民工的紧张与焦虑。在这种环境中,他们本能地寻求一种保护,不管这种保护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从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起源和作用看,这些科层制的正式组织应该是农民工寻求庇护的最好资源。然而,对北京、深圳、苏州和成都四个城市农民工社会网络的分析表明,农民工可以利用的组织资源十分有限。在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靠的组织不多,大部分企业未建立劳动争议委员会,许多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委员会为何物,许多企业也未建立工会组织,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可能没有向农民工敞开大门,得到过工会组织帮助的人很少,因而工会组织在维持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没有显示出来。甚至科层制的组织还往往侵害了农民工的利益,使他们时刻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如收容遣送制度极大地侵害了农民工在城市居住和工作的权利,使他们时刻处于一种焦虑和紧张的状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农民工转而寻求非法组织的庇护,更多的农民工依靠自身的初级网络资源即移民网络寻求保护。这一网络由农民工、先前到来的农民工(往往是亲戚和老乡)和朋友组成,这一网络基于亲属关系、友情关系或老乡关系,内部信任度较高。当然,即使在这样一种网络体系中,关系的强弱也是非常明显的:“亲属”关系最强“,老乡”次之“,朋友”和“熟人”较弱,业缘及其他关系最弱。如果以个人为圆心,由里向外扩展,则得到一组同心圆,每一个同心圆对应于一种关系,即“家人型”、“亲戚型”、“朋友老乡型”、“同事、老板型”和“其他型”。越接近圆心,就越趋近于强关系,反之,则越趋近于弱关系。在内地城市,农民工更多的是生活在一个熟悉的社区环境里,社会网络更接近于核心圈;而在沿海发达城市,农民工远离家乡,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区里,社会网络趋向于核心圈边缘。这种区别从农民工遇到困难时首选的求助对象可以反映出来。传统社区的农民工一般首先向家人求助,其次求助于朋友老乡;而在现代社区,首先求助的是朋友老乡,其次才是家人。这表明,内地城市中的农民工明显表现出强关系在解决困难中的作用,向外扩张的关系逐渐变弱。但是沿海发达城市却不同,弱关系(朋友老乡)在解决困难中的作用要高于强关系(家人)。这两种情形均表明,农民工在组织资源缺乏的情况下,依靠自身能力所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代替了社会保护的部分职能。社会资本在农民工寻找工作的过程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城镇政府往往把解决本地居民的工作问题作为重点,所以,农民工进入城镇后,很难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服务。而市场化的服务网络体系不完善,服务也不规范,甚至打着为农民工找工作的幌子骗取农民工钱财,使农民工丧失了对市场的信心,因而只能依靠自身的社会网络体系寻找工作。蔡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省内迁移者和跨省迁移者的就业信息是通过住在城里或在城里找到工作的亲戚、老乡、朋友获得的,通过“一带十、十带百”的方式,形成具有一定血缘关系或者乡土关系的“聚落”,“复制”了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深圳市出租行业的现状证明了流动网络具有动态的自我延续的特征(深圳市的出租车司机80%以上来自湖南省郴州市,绝大多数是由亲朋好友带出来的),北京的“浙江村”、“新疆村”和“河南村”均表明了流动的乘数效应,高校里的打印行业垄断表明了这种社会关系网络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全国高校里的打印、复印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来自湖南省新化县)。高度异质化的社会导致了农民工在其身份转换过程中与外界的冲突增加,其社会资本和行动网络均停留在传统社会(原来生活的农村)里,而在城市由于缺少可利用的组织资源,导致农民工只能求助于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而这种网络资源由于其非开放性和松散性等特征,在与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进行博弈时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在发生损害农民工利益的情况下,要么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要么寻求非法组织的庇护,以暴力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二、利益表达渠道阻塞、全球化与福利竞赛——农民工社会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将近40%的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少数企业的试用期限达到半年,甚至半年以上;在招收农民工的企业中,超过1/4的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52.9%,有些甚至超过12小时;有近一半的农民工每个月不能保证4天的休息,甚至有相当多的农民工每月没有休息日。超过1/3的农民工延长工时或在节假日工作不能得到更高报酬。20%的农民工在最近的半年里有过被欠薪的经历。只有不到40%的企业或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女性在怀孕期能得到特殊保护的也只有40%。这种现象得以长期存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自身力量的弱小决定了农民工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政治是一个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所有的政治行动体,包括选民、纳税人、候选人、立法者、利益集团、政党、官僚体系和政府,都和在市场中一样,在政治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要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前提条件是利益方要有足够的力量,有机会在政治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利益的分配,并提出有利于利益集团的政策和方案。在传统政治格局里,国家、资本、工会分别代表了三方利益,国家处于中立地位,调和资本、劳工的利益,三方处于旗鼓相当的地位,达成利益均衡。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传统的“资本—国家—工会”三方制衡的产业关系模式逐步解构,资本一方的力量在增强,而传统的、以制造业为基础的、具有强大力量的产业工人联盟在新技术面前逐步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同资本一方结盟,则劳工只能处于被主宰的地位。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工会组织、中国政府和资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不可能形成“资本—国家—工会”三方制衡的结构。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资本一方的力量迅速增长,而工会的谈判能力却没有相应的提高。目前,我国工会组织还没有完全向农民工开放,农民工缺少代言人。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在深圳市的调查表明,超过一半的农民工回答企业没有建立劳动争议委员会,还有1/4以上的农民工不知道单位是否建有劳动争议委员会;近一半的农民工回答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还有超过30%的农民工回答不知道,甚至还有农民工问工会是何物。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向农民工敞开大门,超过85%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会,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得到工会组织的帮助。在成都市的调查表明,在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靠的组织不多。只有30.6%的农民工回答企业建有劳动争议委员会;24.3%的农民工回答建立了工会组织,得到过工会帮助的人只占23.1%。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很少求助于工会(在成都市的调查中,只有6.3%的人才会选择工会,深圳市的这一比例为8.8%)。当资本与劳工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就特别需要政府一方的公平裁决。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地方上逐渐演变为“唯效率”论,甚至“唯GDP主义”,经济发展成为考核官员的唯一指标,部分地方政府的职责演变为“政府公司主义”。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以牺牲地方的税收、环境、雇员的利益为代价,竞相出台优惠政策来吸引资本投入。当政府与资本有着共同的利益取向,甚至不得不依附于资本的时候,工会与资本的矛盾往往被压制,导致工会地位尴尬,工人维权困难。由于政治、社会等原因,特别是户籍制度的排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处于社会的边缘,很难形成利益集团。同时,由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限制,他们无法选举利益代言人,即使有政府指定的代言人,也往往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影响政策走向。这样,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主要是工会)缺位的情况下,由于缺少合法的表达其利益的途径,农民工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充分表达其主张,导致本来为农民工谋利的社会保护政策演变为对农民工利益的损害。其次,全球化导致的福利竞赛使农民工的处境进一步恶化。全球化给许多发展中国家带来机遇,中国凭借自己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使得中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极大的竞争力,并在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业上取得长足进步,不仅形成了企业的规模经济,而且形成地区范围的经济体,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但是,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要素资源的快速流动成为全球化的受益者长期保持优势的最大障碍。不仅如此,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也往往受到其他地区特别是后发地区的挑战,既有的优势可能在短时间内便成为劣势。在资本稀缺和资本流动无障碍的情况下,资本有了更强大的结构力量——商业和金融影响政策的能力并不是通过其人直接给政府施压(“提出抗议”),而是选择“退出”。越是开放的经济体系,资本投资的自由退出渠道越顺畅,就越容易采取“退出”手段,使得政府、工会和其他参与者对资本的要求会更加敏感,福利降低的可能性越大。对福利国家的研究表明,在全球化过程中,公共部门为进一步扩展就业能力,产生了缩减过高社会福利支出的压力。在就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压力下(在中国,还有个人升迁的压力),各级政府必须减轻资本所得的税费负担,以便在经济区位竞争中吸引投资资本。自然,劳动者承担了这种损失:降低工人工资和劳动保护标准成为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共同选择。三、生存理性和户籍制度———农民工社会保护约束条件与政策取向那么,建立何种社会保护政策才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当前农民工外出的动机和现行的制度约束。在研究农民工的流动问题时,大部分国内学者借助人口迁移的“推拉理论”和“二元经济理论”来解释农民流动的宏观因素,特别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构因素,导致了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流向发达地区和城市。就微观层面而言,有关研究认为,迁移是个人寻求利益最大化[17](也就是说,农民外出的首要目的是增加收入)及最小成本的个体决策过程。然而,单纯用一种西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情况并不能准确概括出中国劳动力流动的特点。从宏观上看,中国城乡之间呈现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一个是人口众多、劳动力普遍过剩、生产效率过低的农业部门,另一个则是现代化的城市工业部门,因而大量存在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的劳动力流动。从微观上看,由于城乡发展的巨大差距,闭塞落后的农村形成“推力”,现代化的城市形成“拉力”,共同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村没有发展前途,外出有利于发展”和“挣钱养家”仍然是农民工外出的主要动机,可见农村的推力是主要的,农民外出仍然停留在生存理性阶段。无论是推拉理论,还是二元经济理论,在研究劳动力流动问题时均没有将制度因素作为内生变量加以考虑。而在现实中,特别是在转型国家,城乡“二元”现象并非纯粹由技术因素引起,更大程度上是由计划经济和制度分隔造成的,制度的扭曲具有许多人为因素,如造成中国城乡“二元格局”的原因在于以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为核心的户籍管理、福利制度、工资歧视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从而人为地造成城乡之间经济联系和要素流动的分隔。尽管近年这些制度安排有些松动,但没有迹象表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近期内会完全消除这种分隔,因而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做钟摆式流动,或者说“流而不迁”。“流而不迁”并不表示农民工没有迁居城市的意愿,相反,由于家乡与打工城市的巨大反差,使得他们中大部分人渴望成为城市居民中的一员。阻碍农民工留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农民工自身的原因看,不仅有经济的原因,也有社会、文化、心理和农民工个人特征的原因。一方面,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化,不仅只是名义上身份的转化和生活空间的转化,更是从传统社区生活环境向现代社区生活环境适应的过程,涉及农民工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转变。虽然许多农民工长期在城市打工,基本适应了城市的生活,思想观念也大有改变,但是长期受传统社区氛围的熏陶,对乡土的眷恋之情仍深深根植于心。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的排斥,即使他们人在城市打工生活,也无法建立起以业缘关系为纽带的生活圈子,他们的文化习俗、价值观念和社会关系网络仍然局限在以前的传统社区里。这些因素影响了农民工迁居城市的意愿。深层次原因在于城乡隔离所造成的世袭的等级身份制和先赋性利益级差,外在表现则是户籍制度及附着其上的种种利益使农民和市民之间存在着一种与生俱来的天然屏障。在二元体制下,一方面使农民工进入城市成为“二等市民”具有了制度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使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平等权利的获得丧失了事实上的合法性,而从整体上沦为边缘群体。韦伯认为,在权力、财富和声望高度相关的情况下,被排除在权力、财富、声望之外的人会变得愤愤不平并接受冲突手段,因此,长期将农民工边缘化,必然导致城市社会的不稳定和居民的不安全感增加。农民工外出动机的低层次性和现行户籍制度的非开放性,决定了在设计农民工社会保护制度时应遵循低水平、可转移等原则。但农民工不是一个单一的群体,其分化比较明显,外出动机从低层次的生存理性向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发展,部分农民工在城市有了立足之地,留城意愿十分强烈。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护问题必须采取分层分类保障的原则[20],对于追求自身发展、长期居留城市、有稳定工作及留城意愿比较强烈的农民工,可以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留城意愿并不强烈、在农村及城市之间做钟摆式流动的农民工,应将其纳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范围;而对于在城市只做短暂停留的农民工,应根据其意愿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各地的实践看,农民工的社会保护模式大部分采取单独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做法,内容以社会保险为主。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即单项保障模式和综合保障模式。单项保障模式以深圳为典型代表,保障内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三大险种。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制,基金来源包括两部分,其中个人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缴纳,其标准分别为住院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0.2%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专款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综合保险以成都为典型代表。成都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为八档,即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20%、150%和200%,综合保险缴费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承担14.5%,个人承担5.5%;无用人单位的,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保障内容看,两种模式均包括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时,考虑到流动性较强、工作不稳定,而且经常在城乡之间“摇摆”,身份也随之改变等特点,建立了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转移,也可以退保。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时,基本上与城镇职工一致。两种模式均把农民工工伤保险放在重要位置,与农民工的职业特征密切相关。两种保险模式在缴费、待遇享受、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企业缴费看,深圳市企业每月总缴费额为6.5%(养老保险5%+工伤保险1.5%)另加8元/人医疗保险费,远低于成都市的标准(14.5%)。从养老保险待遇看,成都市农民工养老金标准低于深圳市。就管理模式而言,单项保障模式增加了企业讨价还价的机会,因而各单项参加人数有所不同;而捆绑式的综合保险减少了企业讨价还价的机会,一旦参加,则三项保障项目全部缴费,但这也增加了企业逃费的几率。无论是单项保障模式,还是综合保障模式,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退保问题。农民工受自身素质、年龄、就业形势等因素影响,流动性特别大,转保和退保的情况特别多。退保不但大大提高了农民工的管理成本,而且失去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来意义。这说明,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四、结语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寻找工作,劳动力向城镇的迁移将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但是,由于正式组织资源的缺位,导致进入城镇的农民工只能倚重于自身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寻求社会保护。而这种网络由于自身的局限,无法与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进行博弈,因而无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政府为了保持区位竞争优势,吸引资本投资,往往牺牲劳工利益,导致福利竞赛,使农民工的处境进一步恶化。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同时给农民工提供可利用的正式组织资源,形成农民工利益集团,达到博弈双方力量的均衡。在制定农民工社会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农民工的外出动机和现行的制度约束条件,选择合适的模式,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社会问题论文篇(11)

1993年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1998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也都在相关行政法规指导下启动改革试点工作。1997年国务院还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同时出台。此外,《劳动法》专章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了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

上述立法概览表明,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新格局。但从整体来看,社会保障立法的规模不大,规格不高,法制化程度太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求。立法的落后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比如开创社会保障先河的德国,就是在1883年由政府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堪称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尔后又于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奠定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础,一时间成为各国效仿立法的楷模(注:参见史探径著《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载《外国法译评》(京),1999年第2期第45页。)。然而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理应在社会保障法群中首先面世,但《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早在1994年初,全国人大就把《社会保险法》列入当届人大必须制定的115部法律规划中,其中排列第41号的《劳动法》已颁布施行4年有余,而列位第39号的《社会保险法》却仍处于千呼万唤之中。1999年元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条例并不能解决社会保险的诸多问题。仅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看,社会保险费拖欠、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企业欠缴养老费用高达300多亿元。一些效益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也大量拖欠养老保险费,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削弱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罚,现行立法尚未明确规定,明显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仪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立法体系不健全。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其余组成部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几乎是处于立法的空白地带,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规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不能形成配套法律体系,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欠缺,地方立法畸形繁荣发展,仅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例,国务院统一了通知,确定了两个试点方案,允许地、市级以上的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主选择。结果是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作不同方案选择,各省也有不同实施方案之规定。造成这一项本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并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其他的社会保障甚至县一级政府也可以制定规章。这些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者是多种主体参与,如劳动、卫生、财政、民政、银行保险公司乃至工会等,“法出多门,各行其是”,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矛盾,使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困境。这种现状充分反映建立统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

3、立法层次不高。社会保障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其他各部门法一样,其效力应该仅仅低于宪法,在立法层次上按理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涉及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7部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而且是与其他内容混和,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其规定还不是主要的社会保障子系统。而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至少在100件以上。这些行政法规大多数以“规定”、“试行”、“暂行”、“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它们是解决社会保障工作所面临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它带来的结果是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4、立法适用范围窄,权利不对等。从各种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来看,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为城市城镇的各种企业,占中国总人口80%的农民一直不在社会保障范围内。虽然新出台的两个条例扩大了享受社会保险成员的范围,但仍显不够宽阔(注:参见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享受社会保障对象的有限性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实施对象均是全体公民”的标准相比,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和不合理。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带来的后果是劳动力盲目流动,不利于市场经济多层次竞争主体的培育。另外,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新模式,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由于法定比例欠合理,其中国家只有少量补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高,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负担,造成企业不堪重负,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之成为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困难之一。

5、法律效力低及实施机制弱化。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实施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是有其自身特点的,比如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发生了工伤事故,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推定雇主责任原则(注:参见贾俊玲著《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中外法学》(京),1999年第1期第28页。)。又如,现行社会保险法规中缺乏对欠缴、拖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制

裁措施,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挪用、挤占、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我国刑法第273条对挪用社会救灾、社会救济等救济款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制裁制定。但并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于特定款物的保护范围之内,使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极其不安全状态。

二、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选择比较

社会保障立法内容是与社会保障的体系结构内容紧密相联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实施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确定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用法律的形式尽快将我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超前地制定社会保险法律。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目前一般将其归纳为四种模式:(1)“福利型”模式。西欧、北欧一些国家实行这种高消费高福利的政策,强调全民性原则,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负担。典型代表是英国。(2)“传统型”模式。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实行强制性保险。该模式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强调个人责任。保险费的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缴费相联系。费用根据不同项目由两方或三方负担。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采用该模式。(3)“国家保障型”模式。前苏联及其他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均采用该种模式。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政府和企业缴纳保险费,公民无偿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其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现在这些国家都在进行改革。(4)“储蓄型”模式。强制性地由劳动者一方和用工一方缴纳费用作为公积金,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新加坡等少数国家采用该种模式。

上述四种模式,经过各国多年的实践经验,每种模式都有其利弊,根据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及国情特点,目前都在进行改革。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种模式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统一模式,各国的模式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都在作不同模式的选择。因此,我们不可能照搬或“移植”这四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特点,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中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农村社会保险宜采用单独立法。鉴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特殊情况如养老保险就不应与城镇养老保险立法相一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自我储蓄型”、“家庭养老型”为主的模式仍会存在,所以只宜采用先行单独立法。农村的社会保险立法主要应将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和继续完善“五保户”的保险制度方面。

2、商业保险是否被涵盖在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存在本质差别。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仅从当事人意思表示来看,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投保,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会保险等保障形式,是国家保障人民生活的强制性分配形式,基金来源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二者不可能统一规定在社会保障制度中。

3、从立法形式、层次和社会保障法所处地位的关系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有必要强调中央集中统一立法,减少地方分散立法;在立法层次上应提高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规格,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人大立法是整个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建设的最高保证。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4、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除在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借鉴外国专门设立劳动法院和劳动法庭的经验,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或法院,专门从事审理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及时惩处各种违法及犯罪行为。

5、在社会保障立法中还应注意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我国已批准的19个国际劳工公约包含很多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比如《就业政策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与救济公约》等等,这些公约中规定的标准,是我国立法必须参照和执行的。另外,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1月3日生效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我国既已签署,待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就要履行其规定的义务,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中,应注意对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的借鉴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