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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建议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5 16:42:26

乡村治理的建议

乡村治理的建议篇(1)

[作者简介]刘绍春,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政治学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广东广州510053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l一0001―04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为此,“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这20个字的要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发展是物质基础,生活宽裕是具体体现,乡风文明是思想基础,村容整洁是环境氛围,管理民主是机制保障。

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抓好六项主要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如何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我国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的有效途径,在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在当前形势下,要使村民自治更好地发展,还需要我们在制度设计、机制构建、实际运作、配套措施等方面不断开拓创新。

一、完善静态制度设计

我国村民自治的初始制度设计是在各方面条件均不十分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造成了村民自治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按管理学的一般要求:一个良好的组织管理应该建构决策、执行、监督的封闭运行环路。从目前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体”机构之外,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改善和各方面认识的深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

决策职能方面,应明确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中行使。一般情况下,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可大大降低决策成本。为有效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可以考虑在村民代表会议下创设行使有关具体职能的独立工作小组。例如,在村民代表会议下可创设会议召集组、发展组和监督组等独立工作小组。各个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兄弟姐妹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这些小组的成员。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可考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村发展咨询机构,例如村发展理事会。因为村民自治是大众参与的过程,需要乡村精英发挥主导作用,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实质上是乡绅治乡,是以乡村精英为主导的自治。但进入以城市为中心的现代社会以后,乡村精英不断向城市流动。新中国建立后,尽管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和体制,农村精英外流的现象仍然存在,而在农村改革以后,大量农村精英外流,使村民自治面临着严重的问题。村民自治的发展相当程度需要开发社会资源,将各种精英吸纳到村民自治的治理机制中来。如在我国乡村有许多民间能人,他们见识广,又没有脱离乡村社会,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再如从城市回乡人员,这些人有较多学识,且热爱故土,但由于其户籍不在村,而被排斥在乡村治理过程之外。随着户籍制的改革,也要对村民的范畴给予再认定,使他们有机会参与乡村治理过程。还有城市志愿者等。这些人都可以用村发展理事会的形式予以容纳。村发展理事会作为村民代表会议的智囊参谋机构。一方面,可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建设的建议;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可先交由发展理事会开展论证工作,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策,这样设计,符合现代决策学的要求。

执行职能方面,明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执行机构。为提高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必须对村民委员会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监督职能方面,明确由村民代表会议下设的监督组承担。明确规定监督组的监督内容和程序,将以往村务、财务公开中纯粹的事后监督变成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要求监督组的工作按规定时刻处于主动监督的状态。

上述村发展理事会也可以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因为发展理事会本来就是利用社会资源的机构,由这样的机构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村民自治制度要得到较好的推行,村委会的运作要规范有序而又富有活力,就必须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合理配置村民自治权力,特别是具体规范和设计好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能和运作程序,使它们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衡。只有进行科学的组织制度设计,创设若干行使不同职能的自治机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才能有效提高村民自治能力,强化村民贯彻落实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在动力,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动动态机制建设

有了好的制度设计,还要有良好的动态运行机制,好的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就像一台设计精密的机床,必须有动力驱动、有机制等才能运行良好。村民自治制度设计能否良性运行同样需要良好的运行机制。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能否处理好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是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的一个焦点。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始终坚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在这个原则问题上,决不能含糊。同时,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保障党员能够切实行使民利;要健全完善党支部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实际上,尽管村委会与党支部的性质和职能存在着较大差异,然而其成员都是农村的政治精英,在发展本土经济,丰富乡村文化生活,建设乡村政治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是一致的。因而完全可以在保持各自性质和完善各自职能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程度的整合,以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村党组织应作为重要因素纳入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之中。在选举环节,村党组织成员应依法参与村委会选举竞争,通过选举竞争赢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逐步实现村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两委”成员交叉兼职,重塑基层党组织的权威,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在村民自治的其他环节,村党组织将更多地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遵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程序,与村民群众一道参与自治活动,在参与中实现党的领导,把党组织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从机制上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两张皮”的现象,解决一些地方把党支部及其成员游离于村民自治之外或凌驾于村民自治之上的现象。

实践中,河南省邓州市创造的农村基层组织“4+2”工作法就很值得借鉴。“4+2”工作法中的“4”即支部会议提议,“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2”就是决议公告、实施结果公告。这样的运行机制,以民主决策为重点,切实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民主管理的内容更具体,程序更规范,操作更有针对性,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激扬的动力,使邓州市这样一个拥有578个行政村、百万农民的农业大市,在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各项公益事业能顺利进行。同时,在当前一个处于利益分配多样化、各种矛盾凸显的时期,能妥善处理和化解基层中的各种矛盾,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

“4+2”工作法规范了决策程序,疏通了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发表意见、集聚民智的渠道,培养了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落实了对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强化了村干部权力的约束,规范了村干部的行为,农民群众的诉求得以充分反映,增进了干群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减少了矛盾。另外,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均由村支部会议提议,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讨论,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从而突出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理顺了两委职责。这样既保证了农民群众民利充分体现,又使之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形成一套新时期既有广泛民主,又体现党的领导核心,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统一意志的乡村治理新机制,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三、实际运作中需要抓住村务公开这一关键环节

村务公开,是指由村民委员会把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和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一定的形式告知全体村民,由村民参与决策和管理并实施监督的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阳光工程。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关键性工作。

从目前的情况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已在全国农村普遍推开,乡镇政权机关和乡镇站所政务公开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初步收到了“给老百姓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的效果。今后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要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的各项制度。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改、细化和充实有关村务公开的法规制度和村规民约,使之在民主管理中发挥出更大的制度效能;要依法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利,在换届选举、公益事业、项目承包等方面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扩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保证农民群众真正能够依法享有管理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要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除继续公开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内容外,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补,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公开的内容。

三要进一步加大农村财务公开的力度。要将财务公开作为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真正能够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收支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农村财务委托制度。

四要进一步强化对村务公开的监督保障。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健全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村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四、完善村民自治的配套措施

一要完善法制环境。村民自治要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村委会组织法》要根据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村民自治的实践作进一步的修改,实践中创造的一些有益经验要被吸纳到法律中。除了制定《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外,要陆续就村民自治中的一些重要领域进行立法,如村务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等。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最终制定出比较完整的《村民自治法》。

乡村治理的建议篇(2)

一、试点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落实2020年省委、市委一号文件和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持续推动我县乡村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目标思路

到2022年,我县完成乡村治理示范县创建工作,创建万福镇为乡村治理试点示范镇,每个乡镇创建1个乡村治理试点示范村。通过试点创建和示范引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农村社会稳定得到维护、农村社会移风易俗深入推进、乡村产业全面发展、乡镇管理服务能力持续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化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乡村治理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三、试点内容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

1、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深做实农村基层党建“一抓双促”工程,扎实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治理促乡村振兴的工作方向,强化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领导地位,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2、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健全村“两委”成员候选人资格县乡联审常态化机制,加大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力度。建立村“两委”定期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党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

3、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扎实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等,帮助农村党员提升能力素质。加大在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提高农村发展党员质量,探索农村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推动党员在乡村治理中带头示范,带动群众全面参与。

4、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电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主体、新领域党建工作,持续巩固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成果,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

(二)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

1、发挥村民自治的基础作用。一是规范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选举程序。结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三项制度”改革,扩大村民选举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快推进观察员制度、定岗选举制度和“一票”选举制度改革。二是健全和完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一事一议”制度,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实施“四议两公开”。三是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加强村务监督推进村务公开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方式协商解决问题,进一步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纪执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四是创新村民自治形式,发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积极作用;创新民主协商的形式和内容,切实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议事决策作用,深化民主自治的广度和深度。

2、发挥基层法治的保障作用。一是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意识。重点加强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拓展村组干部法制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把集成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二是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乡镇执法力量和资源,组件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三是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村公共法律服务点,向村民公开法律服务咨询号码。探索司法工作专业人员担任“法治村长”制度,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四是深入开展平安乡村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加大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打击力度。五是大力推进法制乡村建设。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实施”法律明白人“”法制带头人“双培养工程。六是增强广大村民的法治理念。要注重树立和培养广大村民人人重法、尊法、用法、守法的思想,养成依法治村的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以法的思想、理念和方法把乡村治理好、管理好、发展好。深入推行依法治村,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3、发挥乡村德治的支撑作用。一是大力弘扬农村传统美德。建立“好人档案”“道德银行”,开展”道德模范“”最美家庭“等评选活动,褒扬孝老爱亲、敬业奉献、助人为乐、诚实守信、见义勇为等精神,发挥身边榜样示范带动作用。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文明。以培育和践行社会注意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褒扬善行义举,贬斥失德失范,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三是持续开展乡风文明培育行动。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9号),有效遏制陈规陋习,重点治理封建迷信,“黄赌毒”和乱买乱葬等,树立新风正气。

(三)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畅通农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邻里及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方面矛盾,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和“民转刑”案件发生。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落实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调解委员会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三是健全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20年全面建成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实现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

2、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一是实施“六无”(无刑事案件、无群体性事件、无邪教人员、无涉毒人员、无传销活动、无重大安全生产事件)村居创建,2020年创建率达到80%以上。持续推动平安家庭创建,创建率达到97%。二是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垄断农村资源、插手基础设施建设和侵犯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农村“雪亮工程”扩面提质增效工程,加强农村治安防控力量建设,深入推进乡村综治中心标准化建设,标准化率达90%以上。三是深化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专职化工作,推动乡镇(街道)委员的政法专项津贴落实。完善规范农村警务室建设和驻村民警到村任职工作机制,力争驻村民警进村两委班子率达100%。

(四)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

1、培育孵化社会组织。完善落实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政策,整合农村社区资源, 大力培育农村公益性、互助性、自治性社区社会组织。

2、搭建完善协商平台。进一步夯实社区协商委员会、党群之家、民主大院、村民议事会、村民说事室等社区协商平台,推进农村社区信息化建设,为村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3、培养激发参与意识。采取协商会议、走访时协商、书面征求意见协商以及网络交流群等方式,开展线上协商和线下协商相互动的工作模式,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与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方法步骤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试点周期3年,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分试点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村为单位开展三级创建。

(二)试点单位选择。万福镇为乡村治理试点示范镇,每个乡镇创建1个乡村治理试点示范村(各乡镇创建示范村名单附后)。试点示范单位的选择结合各乡镇实际,统筹考虑地域分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宗教等因素,探索形成多种模式的乡村治理典型经验。

(三)试点方案制定。试点方案包括试点背景、试点思路、试点内容、方案步骤、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试点内容要坚持“三治”融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本地区乡村治理的重点问题、关键环节确定。

(四)试点单位报批。各乡镇对试点方案审核把关后,将试点单位名单和试点方案于2020年4月24日前报至县委农办,县委农办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进行审核批复。

(五)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县委农办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分别对试点示范乡镇和村进行调研督导、绩效评价;2023年一季度,省委农办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对全部试点示范县、试点示范村镇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全省乡村治理示范县、示范村镇”荣誉称号。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明确职责。各乡镇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县委农办为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司法局为常务单位,涉及乡村治理任务的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乡村治理工作会商机制,明确任务职责,统筹推进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推动中央有关乡村治理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乡村治理的建议篇(3)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乡村治理的建议篇(4)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 农村 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 政治 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 经济 、 历史 和 自然 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交通 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WWw.133229.CoM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 法律 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 发展 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 总结 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 教育 ,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 农村 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鼠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人,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人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 科学 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 经济 发展 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元所作为的现象。

乡村治理的建议篇(5)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 农村 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 政治 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 经济 、 历史 和 自然 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交通 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 法律 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 发展 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 总结 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 教育 ,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 农村 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鼠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人,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人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 科学 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 经济 发展 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元所作为的现象。

乡村治理的建议篇(6)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要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见实效,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

加快发展乡村产业

 

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要振兴。要鼓励和扶持农民群众立足本地资源发展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庭院经济,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2018年4月11日至13日,在海南考察时强调

 

要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产业,精心选择产业项目,确保成功率和可持续发展。要把群众受益摆在突出位置,从产业扶持、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出台政策,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020年5月11日至12日,在山西考察时强调

 

要加快发展乡村产业,顺应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地特色资源,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很重要,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是辩证法的观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特别要注重提升农民精神风貌。

 

——2017年12月12日至13日,在江苏徐州市考察时强调

 

要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挖掘乡土文化人才,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

 

——2018年3月8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走符合农村实际的路子,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农村特点,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

 

——2015年1月19日至21日,在云南考察工作时强调

 

希望乡亲们坚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保护好生态前提下,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把生态效益更好转化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020年3月29日至4月1日,在浙江考察时强调

 

要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持战略定力,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等治理和修复。

 

——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

 

深化农村改革

 

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根本靠深化改革。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要抓紧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2016年4月25日,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

 

要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

 

——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浙江省15年间久久为功,扎实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造就了万千美丽乡村,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多次讲过,农村环境整治这个事,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要搞,但标准可以有高有低。要结合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广浙江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让广大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2018年4月,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持续发力,注重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要接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抓好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要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分类,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加强分类指导。

 

——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见实效

 

要把乡村振兴战略这篇大文章做好,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我们一开始就没有提城市化,而是提城镇化,目的就是促进城乡融合。要向改革要动力,加快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要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增加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要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018年9月21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见实效,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的自主权,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

 

——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

 

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

 

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选好配强农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

 

——2019年3月8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乡村治理的建议篇(7)

二、着力推进基层群众自治改革工作

(一)推进社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抓好社区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抓好社区阵地标准化建设和社区功能优化设置工作,持续改善社区办公和服务条件,保障社区各项基本服务功能有地方开展,让居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要积极协同纪检、组织、财政等部门,抓好社区组织建设、经费投入、治理服务等各领域工作,抓好社区一级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尤其要抓好统筹兼顾,避免各部门都去社区挂牌设点,减少硬件、人员、资金等方面的重复投入。

(二)推进村级社会治理服务创新。

各乡镇要按照“党政领导、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工作要求,推动“政府管制”向“社区治理”转变,扩大社会、组织、个体参与社区服务工作的范围领域。在社区治理上,构建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实现多方参与和共赢的效果。结合本地实际,在关键领域进行改革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逐步形成规范管用的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小区治理,推动社区治理向小区治理延伸拓展,社区要协助有关部门规范小区内的经营扰民行为,增设院落(楼宇)活动场所,促进邻里交流,塑造和谐有序的小区人居环境。

(三)推进村级权力监督机制建设。

要针对近年来“群众身边的腐败”,加强村级权力监督机制建设。明确村党组织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议事会为村务决策机构,村(社区)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为村务监督机构的权力分工,形成“领导、决策、执行、监督”四位一体的权力制约运行机制。要重点抓好民主决策的程序化、规范化建设,让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有群众的积极参与。要切实抓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乡镇要赋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更多职权,保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村(居)务监督权。要针对村民自治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抓好反面典型,对违纪违法的村干部进行惩处。

(四)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村(社区)是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主阵地。今年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明确了要求任务,要求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各乡镇要加强业务研究、指导督促和部门协同,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外来务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参加协商。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出流程清晰、易于操作、透明高效的议事规则,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积极参与协商,让民主议事切实发挥收集民意、凝聚共识、形成力量的积极效果。

三、持续推进村级依法治理

(一)深化依法治村(社区)创建。

各乡镇要以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为抓手,推动基层工作开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一是要对照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检查验收考评标准,对申报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省、市、县三级依法治村(社区)示范村(社区)单位的工作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案例,打造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依法治理典型。二是要及时扩大试点范围,到年底前实现依法治村(社区)工作向全县所有村(社区)覆盖,由点及面推动全县村(社区)的基层组织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和谐发展等工作实现全面进步。三是要有重点、有针对性抓好依法治理工作,在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乡镇牵头制定辖区内贫困村、边远村、“难点村”的依法治理工作方案,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有力举措,切实改变村级组织涣散、法治观念淡薄、工作作风不民主、带头脱贫致富能力意识差的现状。

(二)深化村(社区)民主管理工作。

要把村(居)民自治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村(居)民自治活动在法律范围内健康运行。一是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群众调解委员会等机构,明确村(社区)“两委”干部分工,确保相关工作有人负责。二是要把法治、德治、自治结合起来实现共治。维护法律权威,遇事依法解决,违法坚决制止,让法律成为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的依据。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强化道德感召,培养群众自律意识。加强民主自治的制度化建设,探索建立群众议事、社区听证、工作评议等制度,落实好“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三是要继续推进村(居)务公开。严格执行《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督查考评办法》要求,抓好村(居)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推动村务公开向组务公开深化拓展。

(三)协同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工作。

乡村治理的建议篇(8)

村民自治在中国基层民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村民自治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性突破,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转变了村干部的权力观念,激发了村民的参与管理热情,实现了村务公开,对乡村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村民自治,就是在党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民群众按照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简单来说,就是村民自己的事儿自己管。具体来说,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就是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1988年《村民委员员组织法》(试行)开始试行,标志着包括村级直选在内的中国村民自治开始启动,一些农村开始直选村委会。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会员组织法》正式通过,从而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试行期。这样一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修改了村委会选举办法,开始由村民直接提名进行选举,选举的直接性导致村级民主的真实性更加明显。

民主决策,就是村里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村中的重大问题,都由全体村民讨论决定,而讨论的组织形成是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代会议。

民主管理,就是指由全体村民共同管理村内所发生的一切事务。农村村务包括政务、财务和事务三大类。村务管理有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两种主要形式以及其他新的管理模式。村规民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乡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是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本村实际结合,把国家的大政方针制成干部易于操作,群众易于遵循的具体规定。通过制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广大村民群众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达到了民主管理村务的目的。村民自治章程被村民们热情地称为村中的“小宪法”。

民主监督,由村民直接了解、评议、规范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使村干部在群众的监督下,依法工作。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村民的自治权利之一,是村民自治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民主评议干部、村务公开和“民主日”活动。民主评议村干部,以无记名方式,由评议人填写“评议票”(或“测评票”、“考核票”),按被评议的分数,划分等级,公布结果。

村民自治,通过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直接决定村里的重大事务,直接参与村务管理,直接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委会干部的行为,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农村基层最直接的民主。

二、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1.乡村关系紧张。从传统上讲,乡镇是一级政府机构,当然对村实行领导。村民自治以后,乡镇政府对村的领导变成了“指导”。依照这样的指导关系,村级事务由村民自己管理。而涉及到国家的税收、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事项则由乡镇政府代表国出面进行管理。在这样的一种管理体制下,村民内部的事务乡镇不再干预,而村民对国家所应尽的义务又必希完成。这种新型的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很难为习惯于传统行为方式的乡镇政府所接受,也很难适应传统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2.“两委”矛盾冲突。村民自治容易导致村委会和党支部发生矛盾冲突。由于村委会的领导是经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得到了大部分村民的支持和拥护,在村级的权力结构中具有很强的民选的合法性基础。

(二)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行政体制是造成乡村关系紧张的原因。一是现行的行政体制是造成乡村关系紧张的压力源。乡镇政府作为行政体系中的最基层组织,处于整个级层组织的最底端,所承受的压力往往最大。在许多地区,乡镇政府名义上是一级独立的政府,但实际上形同于县的派出机构,只是执行来自上级党政与各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已。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乡镇政府往往只能选择对上负责,调动一切资源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服务。在体制性的压力下,乡镇政府没有动力和精力指导和支持村委会工作。二是“两委”体制为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提供有利条件。如果说压力型行政体制激发出了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的动机,那么村委与村党支部的“两委”体制则为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提供了便利条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就明确了“两委”中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制度设计和思想认识是导致“两委”矛盾冲突的原因。一是制度设计的模糊性。现行相关法律、条例对两委工作范围规定是模糊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但究竟如何体现“领导核心”,究竟什么才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在第3条规定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但在关于村委会职责的规定中,又几乎囊括了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二是传统的思维定式。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并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形成了较强的权威。党支部认为“既然党支部是领导核心,当然对村里的事有决定权”,长期以来的工作方式也形成了“党支部书记是一把手”的观念。但是,党支部的权威随着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权威性受到了来自村委会的挑战。三是乡镇的干预因素。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乡镇与村党支部结成一种“天然的同盟关系”,因为当时还没有村委会,况且整个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村委会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是那么突出,乡镇有事、有工作,一般都直接找村党支部。

三、如何加强村民自治建设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

村民自治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两条原则。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发展农村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强调:“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坚持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宪法和党章精神的体现,也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村民自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亿万农村群众政治主动性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起来,提高村民自治的质量。

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也就是说自治活动的内容不能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村民自治的重要法律。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但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自治组织,它还承担着一些政府的职能。

(二)创造村民自治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

制度建设直接关系着村民自治的成功与失败,当前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建设仍应围绕四个民主进行,特别是要着重程序性方面的技术设计。从总体上看,选举仍是重点,这是因为选举牵涉的矛盾面很大,是全体村民关注的焦点。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将直接影响整个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同时,也要兼顾到其它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尤其是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做到村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有章必循,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文化环境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树立社会主义民主观、法治观和平等观,消解人们头脑中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的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的不够,实行的不够,制度有许多的不完善”,加之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要使民主、法治、平等的现代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成员普遍的政治文化心理,路程还很遥远。

(三)理顺“两委”关系和乡村关系

理顺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这是法律确定的地位,问题在于这一领导核心地位如何实现。领导核心指的是政治上的领导,而非越俎代庖,代替村委会直接办理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就是要保证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贯彻执行,督促村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自治,积极提出村的各项发展规划,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监督村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及村委会干部的行为。

乡村治理的建议篇(9)

中国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6)05-0033-02

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央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这表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新农村建设不仅需要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更需要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需要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

一、社会转型期的乡村管理体制

计划经济年代,我国乡村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政不分”,公社权力集中在党委,形成了高度集中的组织和管理体制。高度的公有制和高度的计划管理是计划经济时期乡村管理体制的两个根奉性的标志。这种高度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扼杀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了农业经济的瘫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席卷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终促使体系崩溃和解体,集体经济的时代结束了,新的村民自治组织应运而生。1982年《宪法》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87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并且推动了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对计划经济时期乡村管理体制的调整,国家行政权力从基层农村社会全面撤出,乡镇政府成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其引起的诸多变革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确认,村民委员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引发和推进了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届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的政治目的是村民自治和民工,即通过民主的方式自我管理,它同时兼具经济发展和道德提升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使得村民委员会不仅具有公共管理意义上的、以民主为基础的强制力,如公共服务融资所需要的强制力,更具有了在经济管理上的强制力和道德上的强制力,在现代社会里,公共权力组织的权威通过民主得到保障,其强制力的危害被民主程序和法治化解;经济组织的强制力表现为内在的组织能力和外在的竞争能力,而其强制力的危害则由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国家法治化解;道德组织的强制力,往往通过其非赢利性和成员的自愿性得到了化解。

二、社会转型期乡村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小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来自体制内部的,也有来自运行机制层面的,还有的问题是形势变化带的新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巳严重影响了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巩固和发展。伴随着农村冲突的不断升级和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农村面临着诸多治理危机。

1.“乡政村治”造成权责分界不清和权力运行中的体制摩擦、村级自治组织与乡镇政权组织的关系,是我同农村管理体制中的基本政治关系,因而乡村关系中的矛盾成为乡村民上政治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山于乡镇行政权与村庄白治权的来源不同,形成现行治理结构中权责分界小清和权力运行小的种种摩擦。首先是乡镇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上的不适应。尽管法律意义上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但因这种界定过于抽象,具体操作时弹性过大,乡镇政府还是习惯于以行政强制的方式领导村委会。其次是村级自治组织行政化的偏向。从制度安排看,村委会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实践中,由于乡镇管理要依托村委会去实施,村委会实际上同时承担了自治和行政双重职能,而民现行制度安排并没有明确区分两者的界限。在实际运作中,当两种职能发生矛盾时,往往是自治职能让位于行政职能,其后果既抑制了村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又削弱了乡镇行政的效能。

2.“两委”关系定位不清,形成权责交错的局面。从制度安排来看,“两委”关系是明确的,村党支部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村委会在党支部领导下依法组织村民自治,但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各地的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村党支部包办村委会的工作,使村委会处于从属地位。有的是以村民自治代替党支部领导,村党支部核心作用弱化。但普遍的表现形式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将相不和”,工作不协调。一是个别村委会成员片面强调自治,认为村委会是几千村民选出来的,村党支部只是几十个党员选的,在思想和行动上排斥党支部的领导。二是片面强调党支部书记的“一把手”地位,代替村委会决策,干预村委会自治事务。三是有的村委会工作缩手缩脚,村主任看村支书的脸色行事,对村里的事务不敢管或者不愿承担责任。

3.村自治组织内部运转不协调,存有机制上的障碍。从目前情况看,机制的障碍主要表现在村务决策和监督方面。根据国家制度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但实际上却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重大村务决策动议随意性大,各地通行的做法是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但哪些属于该交村民参与决策的重大村务,什么时候提交讨论,往往取决于少数人的主观意志。二是村务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远远不够:有些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务往往由村委会决定,有些本该由村委会决定的往往由“两委”或党支部来决策,而几村支部书记往往在决策中处于主导

地位,并不同程度地控制着决策的运作,班子成员难以发表不同意见。二是村务决策的质址难保证,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议事程序制度安排不健全,即使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往往也是临时将村领导班子形成的决策文村民代表讨论,实际上把村民代表会议变成了任务布置会。从各地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有相当部分决策未能充分反映村民利益和意愿,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民宅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目的。

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

基于在制度转型时期,村民治理出现的失控或者真空地带,使得传统的地缘空间成为投有治理的空间。没有治理的乡村是一个没有秩序的组织,村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必然加大,不可能衍生出高效率。立足于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实际,立足于我国农业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的现状,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的现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这一要求,我们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乡村治理机制的建设:

乡村治理的建议篇(10)

民主管理

××××乡创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工作总结

××××乡位于××东部,辖39个行政村,3.9万人,耕地5.6万亩。近年来,××乡党委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县民政部门、组织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创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乡镇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规范村务公开、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使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使全乡上下呈现出政通人和的良好景象。几年来,我们重点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为了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领导,乡党委政府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政府乡长、分管的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原创:定期研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了创建工作有人管有人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配齐配强了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计划的制定、措施落实、检查督导和考核测评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标准,研究制定了《××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和《××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计划》,为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了组织基础。乡党委政府还明确5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分片承包,具体负责各管理区的创建工作。各村、各单位也都成立了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形成了一级管一级,一级联系一级,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管理格局,并将创建任务层层分解,把创建工作目标责任落到了实处。

在示范村创建活动中,我们以村级“五项规范”建设为重点,在制度建设上做到了“五有十全”。“五有”即:“墙上有制度,会议有记录,议事有地点,公开有专栏,资料有档案”。“十全”即:“村级组织健全,负责人齐全;议事会健全,议事记录齐全;党员干部评议制度健全,评议记录齐全;政务、财务制度健全,公开记录齐全;理财小级健全,签字手续齐全”。在民主管理上,我们一手抓引导,一手抓村务财务公开。积极引导村级干部尊重村民民利,领导和支持群众依法参政议政。引导各村对自己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个一个地认真加以解决,特别是对财务、土地等管理混乱的村,进行了认真清理规范,达到了群众满意。我们还选出5个村做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在全乡大力宣传,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有效促进了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全乡38个行政村,已有35个村庄达到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标准,群众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使我乡创建工作扎实有效。

二、加强民主管理,规范民主决策程序,还政于民

(一)、依法进行了村两委换届选举

为规范村级民主管理工作,使村干部们真正肩负起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重担,乡党委政府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对各村党支部进行了“两推一选”,对村委会进行了直选,新选出新一届村两委干部128人,交叉任职115人,交叉任职率达89.8%,实现支书、主任一人兼的村35个,交叉兼职率达92.1%。在党支部“两推”工作中,户代表到会率达85%以上,党员到会率达88%。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选民参选率达78%,选委会全部由本村村民组成,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采取选委会提名,选民表决的方式产生。各村都设置了秘密写票箱,当场投票,当场开箱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确保选举出了群众自己信任的村委班子成员,把民利落到了实处。村委会选举产生后,全乡38个行政村村村成立了计生委员会、民调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经济管理委员会等村民委员会下设机构,下设机构成员全部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产生。村民小组长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进一步完善了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起一支勤政为民,勇于奉献,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的村级干部队伍。

(二)、规范了村级议事和决策程序

各村都健全了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干部党员联系户制度,建立健全了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了村级议事和决策程序,实现了村民的自我管理。在讨论决定本村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时,各村都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先由党支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根据本村实际,提出决策方案,然后召开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修订决策方案,并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征求意见,统一思想,对方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最后将决策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近年来,我乡“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村村通公路工程”、“中小学校改工程”的实施,都是通过村民议事会表决实施的民心工程。“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总投资560万元,打500米深机井4眼,埋设地下输水管道16万米,解决了群众吃苦咸水的问题。“村村通公路工程”总投资300万元,新修柏油路120华里,解决了群众行路难的问题。“中小学校改工程”总投资883万元,建设省级规范化标准中学、省级规范化标准小学各一处,建设市级花园式幼儿园一处,有效改善了教育教学条件,为××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些大型工程的实施由于议事和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得到了全乡群众的大力支持。

(三)、规范了村级民主理财制度

我们实行了严格的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在实行“村帐乡管”的基础上,各村通过民主推选的方式,全部推选出了5---7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审核一次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审核。村会计记帐时,要有原始凭证。所有支出单据必须由经手人签名,并注明用途,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支部书记签字,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会计方可入帐。对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末通过的单据,财会人员一律不准下帐。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向村民代表议事会汇报一次财务审核情况。各项财务收支公开榜,经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后,方可公开。

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是群众参政议政,自己管理自己的有效方式。在民主理财工作中,全乡涌现了一大批模范村庄。后杏元村自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后,定期审核村级收支情况,定期张榜公布财务往来帐目,深受群众信赖。目前,全乡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已深入民心,受到了大部分群众的欢迎。几年来,我乡没有发生一起因财务管理混乱而造成的群众上访案件。

(四)、实行了村民自治

为有效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真正还政于民,我们积极探索民主管理工作新途径,在全乡38个行政村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走上了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道路。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村都开展了村民自治,实行了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并组织成立了38个计划生育协会,实行会员联系户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实现了育龄人群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效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我乡晚婚晚育率达95%以上,计划生育率答99.5%,2005年,被市政府授予“聊城市第四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乡镇”称号。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中,我们积极探索村民自治的新路子,在全乡38个行政村推行了村级治安防范承包,采取自愿报名、公开招标、竞争上岗的形式,优选了38名有责任心、有工作能力、热爱治安工作的村民承包了各村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建立起一支拥有120余名巡逻队员的村级治安防范队伍,他们日夜巡逻,进一步加大了防范力度,有效减少了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确保了我乡社会稳定,被市政府授予2005年“平安聊城建设先进乡镇”称号。

在村干部的管理上,我们由村民代表会议定期评议村委会成员,对多数村民代表不信任的村委会成员,劝其辞职或提请村民会议予以罢免,充分体现了村民的民利。

在村级日常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群众代表、理财小组等群众性监督组织的作用,由乡党政办公室、经管站会同群众代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了干部违纪现象的发生。我们还充分利用村规民约,约束村民的日常行为,有效防止了各类违纪案件的发生。

实行村民自治工作以来,有效增强了群众的参政议政意识,激发了群众同违法乱纪现象做斗争的勇气,使违法乱纪现象大幅度减少,进一步净化了农村干部队伍,树立了党在农村的良好形象,有效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规范村务公开,取信于民

村务公开是增加村级工作透明度,取信于民的重要措施。为搞好村务公开工作,我们在全乡38个行政村全部设置了高标准的公开栏,明确规定了村级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一是凡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要予以公开。二是规范村级财务公开,财务公开以公开栏和村民质询会议公开为主,也可以明白纸、召开村民大会、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开。财务预算、决算,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和提取折旧的数额及使用。每年年初公开一次;日常财务收支,按会计科目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每月的7日—10日。三是计划生育公开。新婚登记和生育指标安排,各村每月公开一次;育龄妇女应落实节育措施及查体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四是宅基安排公开。安排宅基地的理由、标准、安排情况及时间定期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五是电费收缴公开。电费价格,干部、电工用电数量,应缴纳电费数额,实交电费数额等,每月公开一次。六是土地调整公开。把土地调整的原因、地块、面积、标准、时间和调整结果等内容在工作完成后,当月公开。七是重大款项的收缴使用公开。对本年度农业生产公益事业费、收缴标准、每户应交及实交数额、全村应交及实交数额,以及按政策减缓免的情况、奖惩兑现情况等内容,当月公开。八是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开。原创:救灾、救济款物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发放对象、数量等内容,当月公开。九是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划、投资等内容,当月公开。十是村政建设项目规划、实施时间、投资预算、招标方式等,要经村民代表会、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后,当月公开。

实施村务、财务公开以来,全乡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80余次,公开宅基安排、土地调整情况200余次,公开农业税征收情况110余次,公开计划生育指标、节育措施落实情况600余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1200余次,公开电费收缴情况1300余次,有效增加了村级工作透明度,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乡村治理的建议篇(11)

坚持以“县政府指导、科学规划、民主决定计划、量入为出、群众主体”为工作思路,增强财务奖补工作组织指导和责任落实,加速构建“财务资金指导、农民筹资筹劳、部分帮扶、社会捐赠”的乡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积极推进乡村公益事业建设。

(一)抓宣传指导,促观念改变。一是深化宣传政策。应用电视和新闻媒体专题报道、一事一议公开信、一事一议大会、村务公开栏、干部进村入户等多种方式,普遍宣传一事一议奖补政策,突出农民项目建设主置和政策直承受益人位置,做到建设准则家喻户晓,筹集标准心中稀有,操作顺序众所周知,营建了优越的项目建设情况。二是推进民主议事。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结合本地实践,努力做到议前公开、议中公平、议后公示,保证村民志愿真实表达,一事一议项目有序施行。三是筹资筹劳到户。“一事一议”工作与“四议两公开”工作相结合,必需召开村民大会或农户代表大会,而且获得到会人员的过折半人经过和签字承认。严格执行公示准则,项目进度、筹资额、大会记载合时公开,承受群众监督。

(二)抓组织指导,促项目施行。一是组织指导落实。县委、县县政府高度注重,实时召开“一事一议”财务奖补专题大会,制订出台《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务奖补工作施行方案》。县、乡镇辨别成立一事一议财务奖补工作指导小组,各乡镇都明确了“一事一议”财务奖补工作的负责指导,各村都充分了一事一议村民代表议事小组和村民民主办财小组人员,每个项目落实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二是主管部分牵头。依据各营业部分工作本能机能,明确主管部分发扬牵头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效果。县综改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县财务局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务奖补资金的运用治理;县经管局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顺序和标准的审核;乡镇财务所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日常事务。全县一事一议财务奖补工作构成了党政统一指导、部分一起参加、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优越格式。

(三)抓准则建设,促标准治理。一是健全项目申报审批准则。依照省、市文件要要求相关建设顺序,制订《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务奖补项目申报工作顺序》,明确财务奖补项目标规划、申报、审批、施行、验收、资金拨付的整套顺序。审批项目时从严把关,严格做到“五个不批”:顺序不到位的不批;群众参加度不高的不批;资金筹措不落实的不批;村干部积极性不高的不批;资金治理不到位的不批。二是健全资金财政治理准则。制订《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务奖补项目资金会计处置暂行规则》、《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务奖补项目资金报账制治理方法》,对项目资金的会计科目设置、资金账户、报账顺序、报账凭证等进行统一规则。开好“两个专户”。县综改办开设了“县一事一议财务奖补资金专户”,用于奖补资金的核算;各乡镇财务所开设了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独自核算筹集一事一议项目群众筹资、集体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核算。严格报账资金治理。切实做到报账资金“九有”:有项目申报和审批;有工程预算;有招投标文书;有施工合同;有质量监管;有验收申报;有税务发票;有指导签字审批;有专项财政档案。三是健全项目验收治理准则。制订《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务奖补项目审核验收方法》,明确项目验收的首要内容,审核方法,对项目执行百分制审核评分,作为财务奖补资金拨付的根据。项目完工后,对照审核方法,由县综改办、减负办、城建、交通等相关部分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2012年全县实践验收及格项目合计81个,全县“一事一议”财务奖补项目经过省级验收。四是健全项目管护准则。制订《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务奖补基本设备管护准则》,坚持“谁受益、谁治理”的基本设备管护准则。明确管护范围,依据受益巨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该公益设备进行科学划段,明确各村民小组管护范围。明确管护主体。各村受益农户负责管段内公益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正常维修,村委会对正常维护赐与必然物资津贴。明确管护责任。村委会和每一管段负责人签署管护责任书,对管护内容、管护职责、设备维修方法进行明确界定,并依据各管段的管护结果赐与分歧的维护资金津贴。

(四)抓示范项目,促全体推进。坚持“抓示范带具体,树模范促全体”。一是认真拔取建设项目。依照优先选择村“两委”会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优先选择与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关系亲密的“安全饮水、道路硬化、乡村整治、河堤护岸建设、公共文明设备”等民生工程;优先选择项目建设基本较好的村;优先选择项目掩盖面宽、受益面大、社会效益分明、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早受益的项目村等四个优先的准则,确定9个项目示范村进行建设。二是严把项目招投标关。在招投标工作中,严把“三关”:请求受理关,乡镇“三资”服务中心依据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请求、审批申报,对项目村招投标进行受理。项目标提出由群众议定,项目标审议由群众代表表决,项目标质量监督有群众参与。招投标大会关,项目招投标大会由乡镇“三资”服务中心掌管,县综改办、县经管局、乡镇招投标指导小构成员、评标委员会小构成员、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会计、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小组组长、招标人参与。自动公示关,坚持会前、会中、会后自动公示,承受监督。三是严格项目审批治理。认真检查《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表》、《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务奖补项目申报表》、筹劳方案、村民代表大会记载、村民代表大会签字名单、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抉择等项目资料,依据资料进行审批;四是增强项目建设治理服务。县综改办、县经管局(减负办)按期组织人员下乡,深化示范村组进行监督检查,实地调查项目标真实性、牢靠性,并对发现的问题实时进行处置和改正。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关于政策落实到位、操作标准、亮点突出、群众称心度高,验收及格的村岁尾赐与奖励。经过以点带面,辐射到周边村校习借鉴,进而推进全县百村建设工程。

二、初步成效

(一)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成果明显。2012年,全县共组织施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81个,项目总投资1377.73万元。其中:村民筹资133.74万元,投工投劳55.9万个(折资447.26万元),集体自筹209.26万元,社会捐资55.49万元,部分帮扶180.98万元,财务奖补资金351万元。受益农户3.1万户,受益人口9.84万人。2011年,全县申报项目63个,总投资1605.93万元,可申报财务奖补资金439万元。2012年全县实践验收及格项目81个,其中新建和维修村内道路项目35个,总长度151.14公里;安全饮水工程7个,饮水管线总长40.76千米;建筑末级渠9处,总长15.80千米;河提水库加固等共24处。

(二)乡村公益事业投入不足获得缓解。“一事一议”财务奖补,充分发扬了政策指导和财务资金示范带举措用,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吸引了很多社会资金投入,乡村公益事业投入不足的问题获得极大缓解。2012年我县“一事一议”财务奖补共投入资金351万元,带动“一事一议”群众筹资筹劳、村集体自筹、社会捐赠、部分帮扶各方总投入达1377.73万元。财务奖补的施行,充分发扬了财务奖补“四两拨千斤”堆积效应,促进了乡村经济快速发展。

(三)农民生产生活情况明显改善。一事一议财务奖补试点开展以来,在财务奖补资金的指导下,农民开展直承受益的基本设备建设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的积极性、自动性大大加强。从以前的要到目前的我要干,从涣散投入到整村推进,从县政府投入为主到农民投入为主,随着项目建设的快速推进,“脏、乱、差、散”的乡村相貌和村民的生活、生产情况明显改善,乡村相貌面目一新。如洋坪镇三板村现有人口1677人,472户,2012年由村民代表大会提出、评论、决定经过筹资筹劳对乡村情况进行整治革新,硬化通组公路3300米,改建排水沟1000米,绿化骨干道3000米,新建文明健身广场1200平方米。

(四)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一事一议财务奖补项目,建什么、如何建,均由农民民主决定计划,按民主顺序做事,村民们逐渐养成了参加民主议事的习气,加强了民主见识,更加顾惜本身的民益,乡村民主决定计划、民主治理、民主监督和自我服务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程度。自上一年以来,我县呈现了村民自觉组织起来议项目、自觉坚持完善村规民约管护养护村内公益设备、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参加村内公同事务治理的新气候,构成了“大家议建设、户户参建设、村村比建设”的可喜场面,乡村政治文明、乡风文明建设上了新台阶。

(五)乡村社会治理更为和谐不变。一事一议财务奖补政策的施行,处理了村民最急迫关怀的实际问题,处置和化解了长期困扰乡村不变和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让广大村民获得了实真切实、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如洋坪镇左家坪村,现有人口1644人,全村劳动力1560个,耕地上积124公顷,2012年为更好地改善村民安全饮水问题,经村民代表提议、村委谈判议、村民代表会抉择。投资17.62万元,其中村民筹资2.1万元,投劳折资8万元,请求财务奖补资金4.04万元。项目竣工后,困扰该村已久的民生问题获得彻底处理,全村420户1426人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获得保证,全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一事一议财务奖补项目虽小,效果很大,凝集了人心,促进了乡村和谐不变。

三、几点工作建议

“一事一议”财务奖补试点工作,事关民生,意义严重。在今后工作中,应着力加大宣传力度,严格顺序审批,切实增强项目治理,保证奖补政策顺序到位、治理到位、落实到位,发扬更多、更好的经济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