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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划设计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7 15:36:10

投资规划设计

篇(1)

1 前期规划与设计对工程投资控制的重要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其大运量、高效率、低污染等优势,成为许多大中城市解决交通 问题 的首选。但是,由于轨道交通工程初期投资巨大,运营维护成本高,导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 经济 效益差,制约了其持续、长远 发展 。因此,有效地控制与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对其长远发展尤为关键。

在前期规划即投资决策阶段,决策者就要确定许多决定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的主要 内容 ,因此,前期规划阶段对项目投资和运营成本控制至关重要。有资料 研究 表明:前期规划和设计阶段已经决定了项目全寿命周期80%的费用。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是 影响 投资最大的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5%~9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5%~35%。很显然,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以前的前期规划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因此,规划与设计阶段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投资控制非常重要。

2 城市轨道交通投资构成与控制重点 由表1可以看出,占静态投资比重最大的为土建工程,占总投资的23%~30%;其次为车辆购置费,约占总投资的1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为征地、拆迁、交通疏解、管线迁改等前期费用)约占总投资的15%;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约占总投资的9%;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环境控制与通风及其他机电设备约占总投资的23%。从其他轨道交通项目也可以找到类似的比例关系。另外,地下线路的土建工程费用所占投资比例明显较地面和高架线路高。

土建工程费用受当地地质条件、工程造价水平和线路敷设形式的影响,不同线路或项目之间变化较大,缺乏一致性,然而却最容易控制,单位工程的价格变化幅度不大。设备系统费用相对来说有一定 规律 ,但由于市场因素、竞争原因和技术标准要求等的差异,往往变化最大,价格不定因素也较多。因此,从投资控制的角度,土建工程重在线站位敷设形式和规模的控制;机电设备系统工程重在技术标准的确定和招标采购的控制;其他费用控制需要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3 投资控制措施与手段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需要在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和建设实施等阶段全面实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构成与控制重点分析,在项目投资决策(即前期规划)阶段和设计阶段,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和手段实施投资控制。

3.1 投资决策阶段

3.1.1 选择适当的线路类别3.1.2 合理确定土建工程的规模和标准

对于占静态总投资约1/3的土建工程,其投资控制的重点是车站规模的控制。地铁车站断面比隧道断面大得多,结构也复杂得多,地铁车站每米的工程量是地铁区间工程量的10倍左右。不言而喻,地铁车站的造价也比隧道的造价大得多。同时,大体量车站的防水、防渗漏技术复杂,既提高造价,也增加了防护维修费用支出。因此,控制地铁车站的体量是降低地铁工程造价的关键之一。

影响车站规模的主要因素有:①客流;②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的面积;③车站埋深。客流将对车站站台、站厅有效宽度,以及出入口、电扶梯数量等有直接影响,这就要求做好前期规划,客流预测结果力求客观准确,能够反映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进行车辆选型,确定车辆编组数量,以便合理确定站台站厅的工程规模;设备用房及管理用房的面积尽量紧凑经济,可采用集成化布置,如将防灾报警系统(FAS)、环境监控系统(BAS)、监控和数据采集(SCADA)、机电设备监控系统(EMCS)等集成到一个综合系统平台上,以有效减少设备用房面积。在地下车站内少设或不设次要的功能设施,如商业大厅、旅客集散大厅、售票大厅等。车站出入口设置保持3~4个为宜。若还需要更多的出入口,可预留接口待客流量成熟时再建。部分与相邻物业连通的出入口可由连通物业业主单位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方式建设,达到降低建设成本的目的。车站建设标准要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装修要大方、实用、经久耐用,避免盲目追求豪华导致的巨大浪费。

3.1.3 提高机电设备国产化率 无论是地铁列车,还是信号通信系统和自动售检票系统,我国 目前 均有能力生产。我国新近建成投入运营的国产化率较高的地铁线路,技术先进、设备系统性能稳定,这为地铁建设提高国产化率提供了技术保障。

3.1.4 选用信息化控制的设备及系统3.2 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控制投资的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控制目标值、分项投资额度及控制标准,并用以指导设计。一般用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作为方案设计的控制目标,用方案设计估算作为初步设计概算的控制目标,用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施工图预算的控制目标。下面从限额设计以及模块化与标准化设计的角度 分析 城市轨道 交通 工程的投资控制。

3.2.1 推行限额设计

把限额设计作为设计阶段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手段,这在方案比较、设计优化、设备选型、提高工艺技术等实践工作中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国内外许多建设项目运用较多的管理控制手段。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投资规模)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限额设计的控制对象是 影响 工程设计静态投资(或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项目。

推行限额设计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2)确定合理的技术 经济 指标。通过采集、归纳工程技术资料,形成一套完善的分析系统。一方面通过对比分析各项经济指标,合理选用材料设备、工艺技术和结构形式;另一方面优化各项技术指标,如含钢量、混凝土强度等级、桩基入岩深度等,用具体的技术经济指标来控制设计,从而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确定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是推行限额设计和最终投资控制的关键。

3.2.2 模块化与标准化设计

在地铁工程设计中,建筑布置的紧凑合理性直接影响到车站的规模。它既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问,也是设计人员历来面临的一个难题。要解决好这个难题,地铁车站必须推行模块化与标准化设计。所谓模块化设计,就是在对地铁车站进行功能分析的基础上,把对应车站基本功能的设施分解成站台、站厅、通道三个基本模块,把对应车站辅助功能的设施分为弱电及管理用房模块、水电机房模块、环控模块等。而标准化设计是将车站各功能设施、机电设备等标准化,用标准的功能组件组合设计车站。推行模块化与标准化设计,将大大减少各车站因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不同而产生的车站建筑布置和规模炯异,大大减轻设计工作量和审图工作量,有效防止不合理的布置和设计变更,避免产生浪费的建筑面积,从而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

篇(2)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01

一、管理目标描述

1.管理理念

以省公司发展战略为指导,集约化、扁平化、专业化为方向,突出规划引领、强化计划管控,建立市公司发展和信阳电网发展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一体化投资计划组织体系,统筹投资计划编制,实现各专业相互协调,各类规划计划有机衔接,保证规划计划的科学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提升市公司发展水平和信阳电网运营效率。

2.管理范围和要求

(1)管理范围。纵向:从项目可研编制、设计、开工、竣工、投产到交付使用全过程参与管理。横向:协调可研进度、工程实施、资金安排、市场变化、技术支持等关系。

(2)管理要求。为适应集约高效的“大规划”体系建设,形成公司投资计划闭环管理,做到各级投资计划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 “三强化、三提升、四个一”的管理目标。

“三强化”:强化规划统筹、强化计划管控、强化技术支撑。

“三提升”:提升发展质量、提升管理效率、提升综合效益。

“四个一”:规划一个本、计划一条线、管理一个口、信息一平台。“规划一个本”就是公司规划与电网规划要做到各类、各级规划的有机衔接,实现统筹协调一体化规划;“计划一条线”就是各专业计划、各层级计划要以综合计划为主线,统一编制上报,综合平衡、下达实施和优化调整;“管理一个口”就是各类、各级、各专业规划和计划要纳入总体规划和综合计划,实现发展部门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专业部门协同配合和业务指导;“信息一平台”就是建立统一的规划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和规划设计一体化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和管理公司规划计划数据信息。

二、主要流程

1.年度建议计划编制

投资计划建议划编任务下发后,市公司发展策划部首先组织建设管理部门(建设部、配网办)对续建项目情况进行落实,建设管理部门编制续建项目里程碑计划建议,发展策划部在里程碑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续建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公司。

2.年度综合计划编制

省公司下发综合计划编制任务后,市公司发展策划部对任务进行分解下达,建设管理部门(建设部、配网办)编制所有项目里程碑计划建议(含新开工项目里程碑计划),发展策划部根据省公司确定的原则,组织建设管理部门(建设部、配网办)编制综合计划中电网基建投资计划内容,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公司。

三、评估与改进

1.评估办法

电网基建投资计划管理的目标是全面完成公司的年度电网基建投资任务,最终实现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其评估步骤和衡量标准为:

(1)电网基建投资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电网基建投资计划管理是否能对电网基建投资管理起到龙头作用,首先取决于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电网基建投资计划设定的指标要科学,能够指导电网基建工程重要建设阶段工作;二是投资计划的时间设定既要紧密结合省公司里程碑计划,又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确保电网基建工程在建设能力范围内如期完成。

(2)电网基建投资计划管理机构体系的完整性。电网基建投资计划管理机构体系是进行投资计划管理的组织保证,目前公司电网基建计划管理机构健全,计划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各项投资计划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各尽其责,能够保障计划管理的顺利进行。

2.存在问题

(1)现有的电网基建投资计划评价考核体系还比较粗放,存在考核标准不够细致、考核指标不够完善等情况。

(2)虽然对电网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但对于分析结果的反馈应用还不足。

3.改进方向及对策

(1)不断完善、细化现有的电网基建投资计划考核体系,逐渐把投资计划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工作量化到考核体系中,细化评价标准,真正反映各级管理部门及人T的计划执行水平,促进电网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2)不仅要对电网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细致的评估、分析、考核,还要用分析结果来指导关键计划的下一步执行,对影响计划执行的不利因素进行预警,提前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化解投资风险,使工程建设一直处于受控状态。同时,随着管理的深入,要不断探索最佳管理方法,不断优化管理流程,最终达到提高电网基建项目建设效率的目的。

四、应用效果

1.实现了各类、各级计划管理的有机衔接、统筹协调

篇(3)

第二,加强项目计划管理是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在项目的可研论证、方案编制、设计审查、投资计划、施工组织、竣工结算等项目建设周期中,投资计划执行得好与坏,关系到项目整体运行结果和最终效益指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按照油田规划、框架计划、油田批次计划有序组织项目实施,才能保证建设项目投资需求,按照方案和设计的要求组织有序实施。按照效益标准优选项目,项目经济评价指标是计划下达的前提和基础,从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效益评价不达标的项目一概不下达计划,不允许开工建设,必须不断强化投资计划在项目建设周期中的职能作用,促进项目整体投资效益得到不断的提升。

第三,加强项目计划管理是保障项目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基础。投资计划管理不仅是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更重要的是还规定了建设周期和质量。在建设项目前期可研论证完成,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列入相应年度的投资计划之后,编制相应年度投资项目运行计划,详细规定了项目性质、投资渠道、投资规模、建设单位等,并规划好项目方案、设计、计划、施工、结算等各阶段计划周期,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要求运行。项目只有在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按照运行计划安排,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计划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六)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件:

(一)投资计划说明书;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项目名称、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经营期限和金额、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费用和报酬、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估值、费用计提、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四)受托人与项目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及期限、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方式、期限及质量保证、运营管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五)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项目管理运营、建设质量监督、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二)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等;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测算;

(五)投资计划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风险及控制措施、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包括各种税费支付来源、支付环节及支付优先顺序;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份额划分和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

(二)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六)项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六)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一)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

(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三)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项目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计划,确认投资项目;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和独立监督人职责;

(四)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确定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权限,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与托管人签订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合同,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协助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

(七)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收支和处分情况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体说明;

(九)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投资计划的约定或者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投资计划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调整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

(十)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给予赔偿;

(十一)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二)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二)投资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核的投资计划;

(三)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

(四)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

(五)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定期审计安排;

(六)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七)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九)最近2年连续盈利;

(十)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具有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

(三)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未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未办理以信托等方式变相负债的业务;

(四)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条件。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说明;

(四)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控手段、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七)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承诺书;

(八)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十)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十一)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十二)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尽职调查报告;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从管理资产规模、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和投资计划的项目选择、风险控制、托管安排、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受托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正式签订的有关合同,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四)与项目方签订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约定项目方书面承诺接受独立监督人的监督并为独立监督人实施监督提供便利;

(五)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确保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超过投资计划授权额度的指令,必须征得独立监督人的书面认可;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或者委托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事宜,完成财产转移手续,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项目管理运营情况;

(十一)持续管理和跟踪监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情况,要求项目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六)受益人大会实质性变更投资计划的,及时将有关投资计划变更的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受托人:

(一)受托人违反受托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受托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项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应付收益和投资计划财产;

(四)受托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项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将投资计划财产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八)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受托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机构中任职;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为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非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遵守投资计划的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权份额的受益人提议召开。提议的受益人可以担任召集人。召集人至少应当提前30日将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

(二)每一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授权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受益人大会应当有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受益人出席方可举行。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大会作出转换投资计划管理方式、更换受托人、托管人及独立监督人、提前终止或者延期投资计划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执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人都可以提议召开并负责召集临时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或者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

(二)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四)推举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会召开、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和到期投资计划财产;

(六)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七)选择、更换独立监督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

(八)监督受托人及项目方,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存投资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二)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办理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手续,告知投资计划其他受益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接受其他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权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及时将受托人超过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通知相关当事人,取得独立监督人认可后执行;

(六)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七)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八)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九)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项目进展、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十二)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三)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四)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托管人。

第五十六条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五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

(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

(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

(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治理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三)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项目方和项目基本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四)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计划财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资计划管理最新情况,包括项目风险,收益变化因素,后续管理情况等;

(七)投资计划潜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项目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项目出现重大事故导致损失发生,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责任产生重大争议等,以及拟采取的策略、实施方案及选择理由;

(八)管理投资计划财产和其他不同类型财产的风险隔离措施;

(九)投资项目担保方财务状况及其提供担保的理由;

(十)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

(十一)投资计划季度、半年、年度管理报告,其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涉及投资计划和各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

(十三)投资计划重大事项的专项报告;

(十四)各方当事人的关联关系;

(十五)突发紧急事件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和预案;

(十六)重大股权变更情况;

(十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重要变动情况;

(十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八)项的有关情况。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应当提供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第七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受益人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后10日内,及时将转让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向有关当事人披露受益权转让的价格、份额和交易对手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其他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有关信息,还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受托人执行受托合同状况;

(三)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四)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项目方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七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七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投资计划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业、行业发展研究制度;

(二)项目评估、甄选和储备制度;

(三)投资决策制度;

(四)资金划拨授权制度;

(五)风险监测制度;

(六)投资计划当事人信用评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养制度;

(八)突发事项紧急处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计划投资过程中的决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规范投资决策流程,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过程每一环节应当有风险责任人签字,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二)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全面持续跟踪有关当事人的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

(三)设置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岗位分离制度,梳理揭示投资计划投资的主要风险点,制定控制措施,防范投资操作风险;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投资监督制度,对重要岗位、主要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防范道德风险;

(五)审定合同要素条款,建立合规审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签订有关合同,应当经执业律师独立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十九条委托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做出决策,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投资运作规则和风险控制方法。

第八十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从经济、社会、技术、财务等角度,论证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综合评估,主要对项目的社会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财务可行性和市场前瞻性等进行评估;

(二)项目预算评估,主要对项目投资预算、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的合规性、可靠性等进行评估;

(三)项目运营评估,主要对项目建设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环境、管理方式、运营状况、配套设施,以及运营风险进行评估;

(四)项目效益评估,主要对项目财务收入、现金流量、资产负债、投资成本、投资收益、项目方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五)各方当事人评估,主要对相关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资产负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六)投资信用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担保人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信用增级措施等进行评估;

(七)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面临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估。

第八十一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委托人、受益人跟踪监测,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情况;

(三)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项目有关担保情况。

第八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八十三条各方当事人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投资风险。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导致其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前款所称受益人转让所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权。

第八十五条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漏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六条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一年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也可是上年末净资产达到*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担保人必须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留置清单、定金合同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投资计划以股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必须取得对所投资的项目的决策权;

(二)必须取得项目方的至少一个董事席位;

(三)确保具有可执行的股权退出机制。

第八十八条投资计划以转让收益权、经营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权属完整,且没有他项权利请求;

(二)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的所有权人承诺,对因该基础设施财产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或者上年度末净资产在*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投资计划以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制定健全的风险控制措施,应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二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有不良记录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参与的投资计划。受益人已经投资该类投资计划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转让受益权。

第九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九十五条保险资金以委托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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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海自2003年起,开始建立相对稳定的建筑规划设计策划部门以来,一直以基于市场研究的建筑策划观点为服务客户提供建筑规划设计策划服务。

我们始终坚信:投资商经常所提交讨论的关于“性价比”的市场观点,其实就是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寻找到 建筑师的“作品设计”和投资商的“产品生产”的定位平衡。

与其他拥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建筑规划设计机构相比,在目前阶段,振海的建筑规划设计策划部门也许不是一支最好的建筑规划设计队伍,但振海依托于自身主创团队近十年不动产综合营销服务的经验和对“建筑策划、建筑规划、建筑营销”的全面理解,我们有信心为“为寻找最合适解决方案的客户”提供“最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建筑策划‘和”建筑规划“以及”建筑营销“服务。

更加接近市场化,是振海与传统规划设计队伍的区别所在!

一、以建筑策划的观点规划建筑

我们了解自建国以来,国内的建筑规划设计决策市场经历了如下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领导人指导规划;此代表的建筑比如有,人民大会堂,人民英雄纪念碑等政治性纪念建筑;

第二阶段是,政府指导规划;此代表的建筑比如有,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各级政府新建的办公大院,几乎清一色的“清水红砖和大红瓦”的办公建筑;

第三阶段是,规划设计院指导规划;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国内有了商品房的雏形以来,几乎所有的商品房都是在规划设计院的指导下完成了建筑规划设计;第四阶段是,投资商指导规划;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国内投资商在经历了商品房的雏形以来,逐渐开始以投资者的观点来要求和指导规划设计工作;第五阶段是,策划指导规划;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来专业细分观念的碰撞,国内建筑规划设计市场逐渐的在由“投资商指导规划”发展到由“策划来指导规划”的第五阶段,也就是“以市场需求来指导规划设计”阶段;

现在在全国注册建筑师的考试科目中,就有一章专门的《建筑策划》,由此可见,建筑策划它将会是建筑师的基本技能。而对于具有建筑策划意识的建筑师来说,建筑师的工作流程一般应该是:策划研究-构思创意-设计实施,而大部分缺乏市场化意识和建筑策划观点的设计师一般是很少或从不进行有关项目基地的策划研究的。

振海认为:以建筑策划的观点研究市场,能够有效的帮助建筑师在“作品设计”和“产品生产”的定位中找到平衡,这其实就是投资商所需要得到的“投资和收益的平衡”。

二、建筑策划的特点评价

1、建筑策划的定义

什么叫建筑策划:建筑策划是一门科学的建筑设计方法。包括总体规划目标确定后,根据定向研究得出的设计依据,建筑策划强调有依据,根据科学办法和市场研究数据。

建筑策划的科学办法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因素:

1) 运用市场营销和建筑学的原理;

2) 需要市场经验和技术规范,但不仅依赖经验和规范;

3) 以实态调查为基础,用计算机、专业软件等现代化手段对目标进行研究分析;

建筑策划的市场研究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八个因素:

1) 建筑环境和文化背景研究;

2) 建筑风格定位研究;

3) 主力户型选择研究;

4) 室内空间布局研究;

5) 环境规划及艺术研究;

6) 公共装饰材料研究;

7) 背景灯光设计研究;

8) 生活方式研究;

建筑策划走在建筑规划设计之前,提出建筑规划设计的条条框框,约束建筑设计如何去运作。投资商单纯从“产品生产”的角度出发,为获取最大的投资利益,所以总要求建筑师提交最节省的建筑方案;而建筑师从单纯从“作品设计”的角度出发,总是提出最大胆的建筑方案。所以建筑策划是在投资商与建筑师之间为满足“投资性价比”而相互沟通的一个重要环节。

2、建筑策划的深度概念

其实专家们都知道,缺乏市场化意识的传统建筑设计程序逻辑性差,经济性差,没有一定的市场科学性,保证不了按传统程序设计出的项目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均好性,不能保证产品内容符合实际市场需要,也就是缺乏在市场化条件下投资商所要求的“性价比平衡”。这就是传统建筑设计程序的弊病。

因此,振海认为应该在传统建筑设计环节中加入一个研究层面,也就是研究建筑设计依据的问题,这个层面的插入就是“建筑策划研究”。这其实也是建筑师与房地产商双方职能的拓展。在传统的建筑规划设计程序中设计是有“是否符合市场化需要”断层的,建筑策划的引出就是对这个“市场化断层”的填补。

因此,振海认为:建筑策划与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相关关系,这才应该是建筑学完整的理论框架,他们同时相提并论的才应该是统称的建筑学。

三、建筑策划与传统建筑规划设计的特点评价

1、节省费用

在没有遇见具有绝对影响力的建筑师以前,投资商仍然首选以招标委托的方式寻找建筑师。传统的方式是:招标宣传-报名接待-资质筛选-发出标书-设计提案-委托设计。

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费钱、费力的过程,从宣传、报名、筛选、招标到提案的每一个环节都是需要费用的,特别是招标环节上就是只考虑投标设计师的成本要求,就是一笔不菲的费用,甚至操作不好还严重影响到企业自身形象和行业声誉;

而建筑策划作为传统建筑规划设计的前置环节,在不占用建筑师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的情况下,由建筑师首先提交一个建筑策划方案,即建筑创意提示与投资商进行专业交流,投资商认同创意提示和设计思路后即可直接委托设计。这样就由传统的“招标宣传-报名接待-资质筛选-发出标书-设计提案-委托设计”过度到“建筑策划”-“委托设计”阶段,为双方节省了大量费用。

2、规避风险

投资商选择建筑师的传统方式有两种:直接委托和招标委托;这两种方式对于投资商和建筑师都各有利弊:直接委托的方式对投资商的风险最大,没有了解就需要全面合作,做不好怎么办;招标委托的方式对建筑师的风险最大,不提交全面创意又不能说明自己的专业能力,提交了全面创意也就没有了主动权,被利用怎么办;这都是双方担心的问题。所以在传统建筑设计程序下很少有投资商直接委托设计,建筑师在工作中也会有或多或少的保留。

而建筑策划“以首先认同创意思路再行委托的方式”却可以较好的规避双方的委托风险。

3、缩短时间

传统的建筑设计招标方式从“招标宣传-报名接待-资质筛选-发出标书-设计提案-委托设计”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整个流程;而传统的规划设计投标提案从平面布局到建筑表现的完成或多或少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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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all planning and the influence on undergraduate teaching of the 12th Five-Year Pl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projects with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s projects

Gao Yuan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significance of implementing and investment focus of the 12th Five-Year Pl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s projects. Taking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proposed two kinds of project planning, formed the investment plan the overall construction scheme of the school, and summarizes some effect on improving undergraduate teaching.

Key words: 12th Five-Year Pl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projects;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s projects; overall planning; undergraduate teaching

“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项目和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推动高校发展建设的非常重要的资金投入,高效合理地利用这两类资金将对本科教学乃至学校整体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十二五”综合投资和财政部项目的申报特点、启动时间及侧重点的不同,使得投资难以发挥凝聚力及辐射效应,加上投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往往造成项目重叠、设备重复购置等问题,使资金投入发挥不了预期效应。

根据《关于编制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2013-2015年建设规划的通知》(财教便函[2013]72号)和《天津师范大学“十二五”学科专业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我校启动2013~2015年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1]和财政部专项资金,引导学院超前谋划学科[2]专业发展,加大对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建设的投入支持力度,逐步探索出一条高效合理利用资金投入,服务本科教学的有效途径。

1 我校投资工作的基础

1.1 成立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

为做好我校投资规划工作,建立职责分工明晰、协调衔接通畅、操作程序规范的投资体制,强化统筹协调、责任到位、整体配合的投资管理机制,保证投资工作按计划有序整体推进,学校成立了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投资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成立学校综合投资工作专家组,审定并论证学校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听取工作进展和总结汇报,并就有关事宜制定决策。

1.2 成立综合投资规划管理工作办公室

在学校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资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学科建设专家组、专业建设专家组等的专家聘任工作以及年度投资计划资金的核定和调整,乃至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评估和检查验收、效益考核。

1.3 成立资产管理工作组

资产管理工作组负责选聘政府采购专家组以及设备、图书的年度集中采购工作,乃至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1.4 成立财务管理工作组

财务管理工作组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财务核算及使用监督工作。

2 我校“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与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的统筹规划

学校在实验室评估、实验室安全检查等工作的协同配合下,深入了解实验室需求及现状,启动2013~2015年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将项目按紧迫性和持续性排序,引导学院超前谋划学科专业发展。

对于通过校专家组评审且符合投资规定的项目,学校将根据“十二五”综合投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的特点,分别纳入两类项目的年度计划;同时,学校着重做好投资工作自查,为年度绩效考核积极准备,以争取更多的绩效经费支持。

2.1 “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购置计划的编制

“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项目侧重对重点学科、品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及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投入;规定资金在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学科研创新平台、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间的分配比例为2:8,师资队伍建设资金的70%以上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与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平台、人才培养质量建设资金的70%以上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维修费和图书购置费不能突破规定的比例。

2.1.1 品牌、战略专业项目的分配

结合“十二五”投资规划的要求,学校将16个品牌、5个战略专业的项目需求统筹考虑,在不突破资金比例的前提下,将急需程度高的项目纳入“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后3年计划中,对于无法纳入的项目则在修改论证后纳入到绩效经费购置计划或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教学实验室类别中。在此指导思想下,我校法学院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协议,投入资金支持,合作建立了国家级大学生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互动式数字化法庭,不仅用于学生远程旁听法院开庭、法院法律服务情况,也用于实践导师远程指导学生的模拟庭审等教学活动。

2.1.2 学科项目的分配

按照学校“做强特色学科、配平学科布局”的建设思路,学校在一年中对重点学科“十二五”综合投资年度购置计划、“十二五”综合投资年度绩效[3,4]经费购置计划、财政部项目年度执行计划连续投入,形成资金投入聚集效应。物理学、生物学学科的年度投入均在千万元左右,项目所在的物理学实验中心和生物学实验中心同一年获批天津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心理学学科更是依靠特色重点学科在财政部项目中单独投入的优势,取得多项科研及学术成果。

2.2 “十二五”综合投资绩效经费购置计划的编制

绩效经费购置计划有资金额度小、时间紧、确定晚等特点,所以绩效经费购置计划的灵活使用尤为重要,尤其是年度计划未能解决的项目或实验室少数台件设备的不连续投入,纳入绩效经费中更为合适。

2.3 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5-7]的计划编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健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以专项资金为平台,对地方高校发展的各类专项问题统筹支持[8],推动地方高校内涵式[9]发展。我校结合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特点,经校内专家论证通过后将各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服务基地、各级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部项目中;同时将学校整体打造的公共服务体系升级改造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也将分批分年度纳入其中,并在年度计划资金配比中略予倾斜,从而提升学校整体建设水平。在此指导思想下,学校图书馆、体育馆在短期内竣工,迅速服务全校师生。另外,在持续的投入下,学校教师教育实验中心实体化进展顺利,获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特色重点学科3年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学校做强优势学科指导思想的落实。

此外,项目统筹规划按部就班地进行,还可以弥补当某项目年度计划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价格和型号偏差导致废标的问题。此时其他项目的实施将有针对性地修改废标项目并重新招标,最大限度地避免计划的盲目编制和设备重复购置等情况。由此看出“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年度计划、绩效经费计划、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这3类投资项目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并有着承上启下的联系。

3 投资项目的统筹规划对本科教学的影响

3.1 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统筹“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以及财政部项目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逐步加大师资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教师队伍建设是“十二五”综合投资三大建设任务之一,专业建设项目主要实施“创新团队引进和培养计划”“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和“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上述计划主要包括学术创新团队和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学术带头人及后备带头人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资助等内容。

学校在加快引进人才的同时,统筹配套经费及科研力量,做好留住人才[10,11]工作,确保人才不流失。我校已与2006年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乔治・斯穆特教授签订工作合同,正式引进斯穆特教授来校长期工作,组建“宇宙学”实验室,建设“宇宙学”创新团队,开展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宇宙学及其实验观测设备等方面的研究。同时,学校统筹项目资金加快教师培养中心的建设,为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搭建平台。

3.2 基础教学设施建设

教室和实验室是本科教学的基础设施,学校通过对“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中占比5%的环境改造费和财政部项目中的部分维修费的统筹利用,分期完成了全校多媒体教室、中控室的升级改造,为数字化校园建设打下了基础。两类项目的投入重点都是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的设备购置和升级,最终将服务于本科实验教学。

3.3 学生创新能力培养

学校统筹“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项目业务费和财政部项目中的学生创新实验室、综合实训基地[12]建设项目,打造学校学生创新能力实践平台。该平台以自主创新实验室、学生特色工作室为依托,参与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科技立项及社团类实验室开放项目,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激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培育大学生创业技能,为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开辟了新的道路。

4 结束语

我校在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及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下,统筹“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项目和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对之合理规划、合理利用,在提高投资效益,扩大辐射效应,服务本科教学方面,总结了一套经验,加快了学校的整体建设步伐,为完成长期发展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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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唐耀辉,闫学元.重点建设学科投资绩效考评初探[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6(10):103-104.

[4] 宋海红.高校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现实意义剖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2(4):100-101.

[5] 孟昭友.论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几个问题[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4):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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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杨春生.地方高校“十二五”规划的主旋律[C]//2010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论文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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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交通运输统计和投资计划管理工作既是行业宏观规划发展的基础工作,也是领导科学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只有抓好统计和投资计划管理工作,才能为掌握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情况和项目投资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更好地发挥交通信息引导和决策咨询功能,为“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目标的谋划和推进情况的掌握提供翔实的依据,为实现交通运输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交通运输行业是近年来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向之一,在投资体制改革深化、审计监督力度加大、资金需求快速增长的背景下,面对中央、地方、民营企业、招商引资等来源复杂、数量众多的投资项目,如何实现更加规范、高效的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管理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省厅乃至全区投资计划管理的大量业务还主要依托Excel表格工具进行数据处理,人工导入导出数据,还需要经常查阅大量纸质资料,业务人员工作负荷重、效率低。只有通过构建统一的网络化管理平台和项目数据库,才能简化投资计划编制、汇总、上报、下达、调整等业务流程,缩短数据流转周期,为调整投资政策、优化投资结构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还可以与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数据进行联动,提高投资计划编制的效率、科学性和投资项目执行进度检查的准确性。

3投资计划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投资计划管理系统主要面向投资计划管理人员、投资计划报送单位,以投资项目为主线,实现省管各类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以及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渠道与投入比例的综合分析,实现全省投资计划管理业务的网络化作业与投资项目信息的数字化存储,提高投资计划管理效率与科学性。

3.1模板与任务管理子系统

模板与任务管理子系统是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编制正常工作开展前使用的子系统,涉及投资计划表模板、计划上报任务两方面内容,业务员可使用该系统对投资计划表模板、计划上报任务进行管理,通过自定义或者下载部级相关模板及计划上报任务进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本子系统包含投资计划模板管理和上报任务管理等两个功能模块。

3.2投资计划数据填报子系统

投资计划数据填报子系统用于省、盟市、旗县投资计划上报单位向省厅报送投资计划数据、规划项目数据,并可实现数据查询与导出等功能。报送项目包括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①投资计划上报任务管理。接收上级下达的投资建议计划上报任务,可下载或更新表格。可查询所有上报任务历史记录及其完成情况。②规划信息填报。用于报送规划、五年计划信息及相关文件。规划数据填报:系统提供在线和离线填报两种数据填报方式。投资计划上报单位根据标准格式在线填写规划、五年计划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计划类别等项目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系统设定内置校验规则,对不符合标准格式的数据进行提醒;支持数据上报人员离线模式下在本地电脑上填写、编辑、保存规划信息。文档上传:规划电子文档、尚未电子化的规划相关文件以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并进行保存。③投资计划数据填报。用于报送投资计划数据以及相关项目批件数据。投资计划填报:投资计划上报人员可直接填写投资建议计划各类数据。尚未填写完成的数据,填报人员可随时进行保存。系统设定内置校验规则,对不符合标准格式的数据进行提醒。同时,为防止系统故障或误操作引起的数据丢失,系统具备周期性自动保存功能。项目批件上传:投资计划项目批件需填报基本信息,批复文件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批复文号、批复主题、审批对象、资金来源、建设规模、批复时间、批件接收时间及接收人、文件存档位置等。项目相关批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水保批复、用地批复等各项批复文件以及承诺函、相关协议文件等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④投资计划及项目查询。具备权限的系统用户可登陆查询本单位所上报的投资建议计划,包括已上报的规划信息、投资建议计划历史记录、提交的投资建议计划审批状态及审批记录。⑤数据导出及打印。可导出填报的规划、投资计划数据,以自定义格式(TXT、EXCEL、PDF等)导出或打印,支持报表打印,能方便设置打印方向、打印格式等。

3.3投资计划数据采集管理子系统

投资计划数据采集管理子系统面向省、地市、区县级投资计划管理部门,实现投资计划表的制作管理、投资计划数据接收、投资计划数据审核、计划下达、数据导出、系统用户管理等功能。①投资计划表制作管理。根据各级投资计划表要求制作新表,可对表格进行查询和编辑,主要包括表样式的设计、单元格属性设置、计划类别、项目类目管理等。该模块可接收部级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管理系统制作的新报表样式。②上报任务管理。投资计划管理人员可接收部下达的投资建议计划上报任务,生成相应的投资计划表,同时也可制定新的投资建议计划上报任务,并根据报送范围单一或批量下达到相应的报送单位。③数据接收管理。投资计划管理人员可接收、查看各单位上报的规划信息、投资建议计划数据、规划及投资计划批件数据,并能查看各报送单位的报送状态。④数据审核。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单位负责市级上报数据审核,地市级投资计划管理单位负责县级上报数据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投资计划,系统可将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理由、未审核通过的投资计划数据返回到相关单位。审核条件、审核公式等可由用户根据投资计划管理要求在“投资计划表制作管理”模块定制。⑤数据上报及查询。实现与部级交通运输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的无缝衔接,对审核完成的全省投资计划数据,可按照部系统投资计划数据报表格式要求导出,报送到部系统。⑥用户管理。支持对投资计划管理部门、投资计划上报单位的系统用户注册、登录、访问权限进行管理,省厅具有用户权限分配功能。报送单位发生变化时,可通过单位代码的关联进行历史数据的管理。为避免重复建设,并实现用户数据共享,本模块将复用统计业务管理系统的用户管理模块,并可根据权限对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用户进行本系统操作权限管理。

3.4投资计划编制管理子系统

投资计划审核管理子系统面向省、地市、县级投资计划管理部门,主要实现基于投资计划数据采集管理子系统获取的投资建议计划数据及规划等相关信息,对各单位上报的投资建议计划进行筛选、审核,编制投资计划。①投资建议计划审核。筛选条件管理:对筛选条件进行设置和管理,自定义添加、修改、删除筛选条件,可设置条件序列和优先级。筛选条件可包括是否有批件、是否超出预算额度、是否已纳入规划项目清单等。投资建议计划审核:通过设定的项目筛选条件对各单位上报的投资建议计划进行自动筛选,并按照优先级排列后以列表方式展现筛选结果。对于未通过筛选的项目,系统自动生成未通过理由。②投资建议计划编制。投资计划草案管理:与统计报表管理系统中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互衔接,获取投资建议计划审核通过项目的投资额数据,包括项目总投资、累计完成额、累计完成比例等,自动生成上年结转及剩余投资额,根据上述投资数据、投资拨付比例、建设时间等自动生成投资金额。对计划草案进行多次人工调整、修改,修改记录自动存储。投资计划管理:在投资计划草案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计划。管理人员可对所有项目进行人工核对、调整编辑并确认,并将最终审核通过或调整完成的项目批量加入投资计划项目清单。固定资产统计数据校验:根据实际投资计划资金安排,对获取的固定资产统计数据准确性进行校验,筛选出不准确或不合理的统计数据,生成错误理由。通过人工再次校验后,将错误的统计数据及理由返回到统计报表管理系统。③投资计划导出。可将审定的投资计划按自定义格式导出TXT、EXCEL、PDF通用格式或直接打印,可按上级投资计划报表格式要求进行导出和打印。

3.5投资计划分析子系统

投资计划分析子系统面向投资计划管理人员,可针对全省投资计划进行查询统计,可对投资进度完成情况、资金渠道与投入比例进行多维分析,分析结果以自定义分析报表、分析图(饼状图、柱状图、折线图)等多形式展现。①投资计划信息综合查询。支持简单查询与组合查询。根据项目名称、项目所属行政区划、项目类型、资金来源、审批主体、审批对象、审批文号等设定的关键词进行复合条件查询。根据项目名称查询项目连续几年计划分年下达情况和规划执行情况。可选定查询的项目直接跳转至投资计划编制子系统开展相关计划编制工作。②投资计划统计分析。根据计划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渠道、投资方向一年或多年分析;根据项目类型,实现分行政区划、分区域、分资金渠道一年或多年分析;根据资金类别,实现分行政区划、分区域、分资金渠道、分时间等多维度分析;与“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对接,可对限定范围内的投资计划项目的总投资额、中央投资、已完成投资、到位资金等进行分析;根据年初资金预算(切块),对计划下达情况与年初切块对比分析,了解分地市(或县)、分资金来源、分投资方向的计划完成情况;根据特定时间段(例如“十二五”期间)某种类型项目库的情况,对计划下达项目与项目库的情况,了解项目库执行情况;针对指定时间段(如某几年或某个五年期)的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和项目情况,基于上面提到的分行政区划、投资计划上报单位、区域、项目类型、资金渠道、规划等进行多维度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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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年规划计划工作的简要回顾

*4年,水利规划计划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水利工作方针,积极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认真履行职能,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中央水利基建投资规模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领域的水利建设进展良好,治淮和南水北调等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明显加快,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重点规划的编制工作取得新进展,水利规划计划管理工作不断规范,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第一,适应形势、把握政策,稳定中央水利基建投资规模。去年,为了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国家实施了宏观调控,国债的年度投资规模由*3年的1400亿元减少到*4年的1100亿元。各级水利规划计划部门全面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投资政策,努力作好稳定水利投资规模工作。一是系统地分析了水利基建在建规模,严格控制投资总规模的增长,及时压缩了一批非重点项目,确保了水利建设重点。二是全面地分析了重点在建水利工程投资需求。根据国家重点扶持水利建设的政策,逐项分析了治淮等大江大河治理、南水北调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人畜饮水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重点国债续建工程、国务院已审批的“十五”重点水利建设等投资需求,确定了保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年度投资规模。三是及时向国家发改委反映重点水利工程顺利实施所需的年度投资强度,积极争取中央水利投资,确保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过努力,考虑*3年底预安排和国债结转投资,*4年共落实中央水利基建投资规模337.53亿元,其中预算内投资86.74亿元,水利国债投资达250.01亿元,利用外资0.78亿元,保持了较高的中央水利基建投资规模。

第二,优化结构、拓展领域,确保重点水利项目投资需求。中央水利投资紧紧围绕水利发展与改革的主要任务,优化结构,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利社会管理能力,促进人水和谐发展。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和防洪安全。安排19亿元投资,用于解决近1000万农村群众的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安排41亿元投资,确保第一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需求,启动了第二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加强以治淮为重点的大江大河治理,安排65.9亿元投资用于治淮骨干工程、黄河下游治理、长江重要支流及两湖治理等。二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4年安排中央投资136.1亿元,重点支持与解决“三农”问题密切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三是统筹区域发展,促进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水利建设。安排中央投资135亿元,重点加强了西部地区尼尔基、百色等控制性枢纽工程、江河治理、重点水源工程、水利等重点水利建设。东北老工业基地重点加强了嫩江松花江治理、跨界河流整治、控制性枢纽及骨干水源建设、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等工程建设。四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专项治理。重点安排了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塔里木河、黑河生态专项治理、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东北黑土地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项目;解决了引江济太、引岳济白等一批应急调水工程投资,使局部地区的生态与环境得到初步改善。五是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加强水利行业能力建设。重点安排了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流域电子政务、“三水”工程、行业管理设施建设等,不断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水利信息化水平。六是拓展水利投资领域,促进水利改革与发展。结合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在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利血防和灌区末级渠系改造等方面,开辟了新的水利投资领域。重点安排了13个城市的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在7个省启动了灌区末级渠系改造试点工作,安排了61项水利血防重点项目,在拓展水利投资领域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第三,狠抓前期、团结协作,加快治淮和南水北调前期工作。*4年水利前期工作的重点是治淮和南水北调工程,难点也是治淮和南水北调工程。之所以是重点,因为这两大工程都是国务院明确限时完成的重大水利项目;之所以是难点,因为这两大工程的前期工作都具有周期短、任务重、协调难、要求高等特点,都同时面临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等新要求。面对治淮和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两大任务,各有关单位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同心协力、克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一是治淮工程前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彻底扭转了1998年加大水利投入以来,治淮工程按单项进行设计、审批和施工的局面。全部治淮骨干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在完成项目整体可研和初步设计后才能安排投资和开工建设。目前,在建治淮骨干工程中,临淮岗、洪汝河近期治理、奎睢河近期治理等3项工程的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正在按计划施工。*4年拟开工建设的10项治淮骨干工程的可研已全部完成;其中淮干整治、淮北大堤加固、涡河近期治理、东调南下续建中的南四湖湖东堤和刘家道口枢纽已经原则通过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批,其他治淮骨干工程项目的可研可望在今年上半年审批完毕;一批近期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也已完成。治淮骨干工程前期工作取得的成就,为下阶段大规模开展治淮工程建设奠定了基础。二是彻底扭转了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的被动局面。东、中线一期工程计划开工的7个单项工程可研已全部审批,对应7个单项工程的22项初设也已全部完成,水利部已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投资规模达303亿元,由于南水北调前期工作滞后而影响全面开工的局面已经得到彻底扭转。与此同时,前期工作的整体论证全面推进。东、中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于*4年上半年完成;西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已基本完成外业工作;东、中线一期工程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进展顺利,其中中线一期工程整体可研报告已于今年2月初完成,东线一期工程整体可研报告可望在3月底之前完成。整体可研报告的完成,表明了南水北调工程完整、系统的论证工作得到全面推进,前期工作按照基建程序的要求重新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为加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面上前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加快了“十五”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先后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13项重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25项工程可研审查意见,报送初步设计概算核定18项。“十五”159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中,已开工55项,已批待开工24项,已上报发改委待批48项。这些前期工作的完成,为充实水利基建项目储备、落实工程建设规划布局、支撑流域和区域水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四,科学规划、着眼长远,推进重点水利规划编制工作。水利规划是谋划水利发展、改革和管理的基本前提,是研究水利建设重大布局的重要基础,也是审批水利基建项目的法定依据。水利部历来高度重视水利规划工作,近年来水利规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4年,各级水利规划部门结合实际,对如何在水利规划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研究解决事关长远发展的水利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重要规划成果。一是完成了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思路报告。在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分析水利发展面临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理念,科学确定水利发展和改革目标,统筹安排水利发展布局,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措施,形成了全国、流域、区域的“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思路,为科学编制“十一五”规划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二是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完成了全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当前,资源与环境已成为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摸清我国水资源状况是十分必要的。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取得了较为系统、全面和翔实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从总体上掌握了全国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状况,摸清了我国水资源相对短缺、水质污染、生态恶化的程度,为建立系统的水资源数据平台、进行水资源宏观配置、建立国家水权制度、加强水资源科学管理奠定了坚实的规划基础,在实践新时期治水思路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三是全国和流域防洪规划进入成果审查阶段。海河、淮河、黄河、长江流域防洪规划已通过专家审查,其它流域防洪规划正在抓紧修改完善。新一轮防洪规划认真总结了大江大河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在规划思路和方案布局上,更加突出给洪水以出路,更加突出防洪减灾过程中的社会管理,较以往有许多新的突破和进展,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建立洪水风险管理制度提供了扎实的规划基础。四是完成一批重要的水利专项建设规划。《“十五”期间全国大型水库建设规划》、《加快灌区建设保障粮食安全近期重点建设规划》、《*4~*6年农村人饮安全建设规划》、《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规划》、《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水利专项规划》、《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水利规划》等一批重要规划已编制完成。此外,一批重大专题也取得了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五,统筹兼顾、积极应对,发挥规划计划综合协调能力。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划计划工作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化解矛盾,发挥了基础和龙头作用。一是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在处理南水北调单项工程与整体工程前期工作的矛盾和在引江济太、引岳济白等调水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规划计划部门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二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在水利行业内部,通过行使规划计划综合协调职能,发挥了各专业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在部门之间,加强了与国家发展改革、南水北调、国土资源、建设、卫生、环保、林业、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使南水北调前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利血防、水利审计等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三是加强了省际间的协调,积极化解矛盾,解决了尼尔基、百色等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送出工程等重大建设问题,协调了治淮和南水北调前期工作中的诸多省际矛盾和问题。

第六,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强化水利规划计划管理工作。*4年,国家对规范行政许可、完善投资和项目审批提出了新的要求,更加严格了基建项目的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移民补偿等程序。规划计划工作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强化管理、规范程序、依法行政、监督整改等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一是严格项目的前期审批程序。凡是要求安排中央投资的,必须严格履行基建项目审批程序,凡是申请中央投资开展前期工作的,必须执行水利前期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二是在项目立项审查中更加重视生态问题。在前期工作中,依法加强了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等工作,保障移民基本权益,促进水利项目与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三是加强了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建设。全力推行《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是加大投资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针对近年审计、稽察发现的问题,以保障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重点投资领域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为目标,加强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淮河治理及灾后重建、长江堤防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整改。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规划计划队伍的政治素质和综合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加强水利统计和规划计划信息化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建立规范、高效的规划计划管理方式。

总结一年来的水利规划计划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启示:一是做好规划计划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规划编制、项目论证、投资安排等各项工作,这是规划计划工作能够与时俱进的关键所在。二是做好规划计划工作,必须善于分析宏观形势,科学把握工作方向,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积极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推进水利的改革与发展,这是规划计划工作能够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三是做好规划计划工作,必须善于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搞好协调,这是规划计划工作能够取得突破的有效方法。四是做好规划计划工作,必须加强管理,注重创新,通过管理和改革不断提高规划计划工作的行政能力和综合业务能力,这是规划计划工作能够不断提高水平的坚实基础。五是做好规划计划工作,必须注重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这是规划计划工作能够取得新进展的有效保障。

在规划计划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水利建设投资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十分突出;水利前期工作周期较长,与水利建设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十一五”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储备不足;水利工程建设越来越受到生态环境影响的制约,移民安置和占地补偿等协调难度进一步加大;审计稽察反映出一些水利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工作深度不够、设计变更较大、资金计划下达较慢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挪用、挤占、套取中央水利投资的现象。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当前规划计划工作面临的形势

去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与改革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和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对水利规划计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国家继续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国债投资总规模逐步减少,但水利仍然是国家投资扶持的重点。今年,国家将继续实施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经济发展走势,国家已经将积极的财政政策调整为稳健的财政政策,国家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将会进一步调减。今年,国家发行的长期建设国债将由去年的1100亿元减少到800亿元,中央水利年度投资规模也将会进一步减少。但是,国家将水利作为重点投资领域的地位不会改变。一是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二是重点保证南水北调、治淮工程等重大水利项目建设的实施;三是继续支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等在建国债项目;四是继续支持西部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重点项目,特别是支持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总的来看,今年中央水利投资会相对减少,考虑去年部分中央水利投资结转,预计今年中央水利投资规模在270亿元左右。因此,规划计划工作也要根据国债资金情况,在中央水利投资的安排上控制规模、优化结构、确保重点、有保有压,进一步提高水利投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相关配套措施相继出台后,对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将更加严格。国务院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后,与之相配套的《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相继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管理办法》也正在抓紧制定,咨询评估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的工作已开始推行。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将越来越严格,要有规划作为依据,要通过严格的基建程序,要通过专家评估甚至社会听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方式将越来越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核准项目要更多地从是否符合规划,从资源、环境以及公共安全方面进行把关。另外,在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方面,将建立投资决策责任制,全面推行“代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及时调整工作方式,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提高对水利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三,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保障饮水安全是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第一任务。根据最新的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的形势愈为严峻,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严重,部分流域和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接近或超过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全国饮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一些地区饮水存在水质严重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水质性地方病等问题,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相当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人的生命健康。为解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汪恕诚部长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的健康生命作为水利工作的第一任务。要统筹考虑城乡饮水安全,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等饮用水水质不达标问题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严重不足问题,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确保饮水安全。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干旱缺水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主要是通过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变革,以经济手段为主,建立长效的节水机制。因此,保障饮水安全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要求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必须摸清水资源状况,科学编制规划,优化配置水资源,做好分步实施的建设安排。

第四,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当前水利建设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整个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稳定、完善和强化农村发展的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出了建立稳定的支农资金渠道、加大农田水利投入的政策措施。一方面,要继续搞好大中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以节水改造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将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此外,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也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此,解决“三农”问题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求水利规划计划工作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要求,支持农村水利建设,增加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五,生态问题已经成为水利良性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是水利工作必须占据的制高点。当前,移民、土地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事关水利可持续发展的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在发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对生态与环境产生了一些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随着全社会对生态与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水利工程建设面临着生态制约和环境挑战。汪恕诚部长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明确提出,要从生态保护和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角度,确立水利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制定好水利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保护或修复水生态系统,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强调要高度重视水利水电工程带来的生态问题,承担起水利建设与生态保护两副重担。解决生态制约和维护河流健康生命,要求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必须拓展工作领域,顺应时代要求,促进水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要求水利部门转??中国成立以来,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1998年以来,水利投入大幅度增加,水利发展实现了一系列重大跨越。但是,我国水利改革现状和水资源管理状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政府对涉水事务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尚不完善,管理缺位现象较为突出,水利发展的体制还需进一步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既要继续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更要强化水利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对涉水事务社会管理,规范水事行为,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要求水利规划计划工作转变治水思路,谋划长远发展,运用规划计划调控手段,推进各项水利改革,强化水资源管理。

三、正确处理规划计划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做好新形势下的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第一,把握好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水利的关系。科学发展观是水利改革与发展所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水利是科学发展观在水利工作中的直接体现。只有在水利工作中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节约资源的观念、保护环境的观念、统筹发展的观念,才能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水问题,提高水利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也只有积极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核心理念,把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建立国家水权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才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做好规划计划工作,就是要把握好科学发展观这一主线,把科学发展观切实贯穿于整个规划计划工作中,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把握好宏观调控与水利基建规模的关系。今年,国家继续进行宏观调控,中央财政性投资将会进一步减少。虽然国家强调继续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但是水利建设主要依赖于政府财政性投资的特点,必然使年度水利投资规模受到政府财政性投资总规模减少的影响。我们要充分认识这种变化,科学合理地控制水利基建投资规模。据分析,目前全国水利在建项目的投资需求约3300亿元左右,如果每年中央和地方的投资规模保持在600亿元左右,也需要5年才能完成。目前,水利基建需要的不是扩大规模,而是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保证水利基建规模稳中有降。水利投资计划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优化投资结构上,保证重点水利工程和重点建设领域的投资需求,保证开工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对一般性的地方在建项目,要督促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市场融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好建设资金,抓紧收尾、竣工和销号,避免出现新的“半拉子”工程。

第三,把握好加强水利建设与强化水利社会管理的关系。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资源是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只有通过不断巩固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夯实防洪减灾保障体系、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农村水利保障体系、水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和水利现代化保障体系的物质基础。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的计划经济观念影响,我们在水行政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水资源管理的体制、机制还没有理顺。只有通过强化政府对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国家的洪水管理制度、水量分配和水权制度、水资源保护制度,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法制,才能更好地发挥水利基础设施的能力。这是规划计划工作应该重点加强的领域,只有抓住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对涉水事务的社会管理,才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才能全面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把握好城乡水利、区域水利协调发展的关系。根据流域、区域、城乡和东中西部发展对水利的不同需求,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科学地确定水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要统筹城乡水利发展,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同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结合人畜饮水、节水灌溉、雨水集蓄、牧区水利、农村水电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发展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快城市水利发展,重视城市供水、防洪排涝、节水治污建设,推动城市水务体制改革。要统筹区域水利发展,根据东、中、西部水利建设的实际和特点,继续巩固和加强西部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系统建设;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中部崛起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东部地区应尽快弥补水利建设的历史欠账,把现代水利、生态水利作为水利建设的目标和方向。

第五,把握好水利建设与生态及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目前,水利水电发展进入了一个生态与环境制约的阶段。这一阶段如果处理不好水利建设与生态及环境的关系,水利的发展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要高度重视水利水电建设中的生态问题,把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彻底改变过去重工程建设,轻移民安置的现象,把移民安置作为顺利进行工程建设和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的前提,科学确定移民安置方案,打足移民安置投资概算,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二是从规划阶段,就要认真分析评价水利水电工程带来的环境影响,促进水利与生态的良性互动。三是对新建水利工程,要从立项阶段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审核移民、征地、生态影响等建设条件,对不符合国家政策、不利于群众稳定、不利于生态与环境的项目不许立项,尽量避免对生态与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四是对已建水利工程,要进行综合效益评估,对那些确实给生态与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工程,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第六,把握好配置资金与保证资金效益和安全的关系。合理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良好的生产效益,科学的资金配置和优化的投资结构,必然会产生综合的投资效益。反之,必然会带来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甚至出现浪费、挪用、挤占投资等问题。因此,科学安排水利投资是保证投资效益和安全的重要前提。尤其当水利投资处于短缺状况时,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优化配置水利建设资金,抓住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对充分发挥有限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投资安全尤为重要。因此,水利投资计划管理要把合理配置资金,优化投资结构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确保水利投资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面对新的形势,从事规划计划工作的同志必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五种能力。一是把握宏观、综合分析的能力。规划计划工作是水利的基础和龙头,规划计划工作的失误往往是全局性的,因此要善于把握宏观,提高综合分析能力。要能够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的总体趋势,科学地预测国家发展对水利的需求,合理地确定水利的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保障水利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是掌握政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也是规范规划计划工作的指南。做好规划计划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靠政策、抓机遇,促进水利的健康发展;靠制度、抓管理,规范规划计划管理行为,不断提高规划计划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善抓重点、综合协调的能力。做好规划计划工作,必须着眼于重大水利问题的思考,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促进全面发展。要发挥规划计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妥善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要善于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四是驾驭工作、贯彻落实的能力。规划计划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促进水利的改革与发展。要充分利用规划计划手段,把国家政策、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变成推动各项水利工作的具体行动。要不断深入实际,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切实提高规划计划工作的行政效能。五是善于学习、改革创新的能力。从事规划计划工作的同志要勤于学习,善于学习,把学习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坚持不懈,不断拓展知识领域,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身活力,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规划计划工作思路、管理方式和手段。

四、着力做好*5年的规划计划工作

*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依法行政、加快水利改革与发展、实施水利“十五”计划的重要一年。水利规划计划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央水利工作方针,积极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适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紧紧围绕水利的中心工作,努力拓展水利投资渠道,加快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合理控制水利基建规模,确保水利发展重点,完善水利规划体系,拓展思路,抓住重点,规范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规划计划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工作促进水利的改革与发展。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拓展水利投资渠道,稳定水利投资规模。为保证水利建设的投资需求,*5年要把落实水利基建投资规模作为一项主要任务。一要认真分析国债续建项目建设情况,做好重点水利工程投资需求分析测算,积极争取中央水利基建投资规模;要把重点放在投资结构的调整上,努力满足重点水利工程和重点领域的投资需求。二要研究提出稳定水利投资规模的政策措施。1998年以来,中央水利基建投资规模主要依赖于国债资金,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稳定水利投资规模需要有新的政策保障。要在已开展的水利投融资政策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稳定水利投资规模、建立稳定的水利发展长效投入机制的政策建议。三要积极??目标和重点,积极向地方政府反映水利建设的投资需求,解决好面上水利项目的资金缺口,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四要积极拓宽水利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利用外资、银行贷款增加水利投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方面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利建设。

第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重大水利项目建设需要。*5年,是治淮和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非常关键的一年,也是“十五”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收尾年。水利前期工作要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力争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前期工作任务。一要继续加快治淮前期工作。在今年6月底之前,要全面完成19项治淮骨干工程前期工作。在今年年底之前,要完成淮干行蓄洪区调整、扩大淮河下游泄洪能力及重点平原洼地排涝工程建设等前期工作,同时要加强淮河流域治理重大问题研究。二要继续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加快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总体可研及审查工作;加快完成*5年汛前开工单项工程前期工作,确保单项工程前期工作满足汛前开工建设的要求;按期完成南水北调西线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为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创造前期工作基础和条件。三要继续做好“十五”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根据“十五”计划执行情况和建设需要,做好“十五”最后一年的前期工作安排。同时要适当安排一批“十一五”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增加项目储备,为工程建设提供前期工作基础。

第三,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确保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水利建设状况和投资形势,今后投资计划管理的重点要突出投资结构的调整,对在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保重点、保续建、保投产、保竣工,对一般性项目,抓紧收尾和清理,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要按照新时期治水思路和水利中心工作要求,运用好投资计划这一调控手段,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水利投资建议计划,提高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政策性和规范性,确保以下水利投资重点。一是加快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水利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解决农村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及血吸虫病区等水质不达标和局部地区的饮水困难问题。二是加快以治淮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建设。要加快治淮骨干工程的建设步伐,同时做好长江、黄河等流域的防洪工程建设;要重视重点海堤建设,加强重要跨界河流整治及国土防护,重视排涝设施建设、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三是加快南水北调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建设甘肃引洮、辽宁大伙房输水工程等一批区域性调水工程。四是把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发展雨水集蓄利用,加强牧区水利建设,加强农村水电和电气化建设,加快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步伐,切实抓好水利血防工作。五是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重点水利枢纽建设。尽快完成第一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快实施第二批除险加固任务;加快嫩江尼尔基、广西百色、湖南皂市、黄河西霞院等“十五”重点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力争一批项目早日投产发挥效益。六是加快水土保持和生态治理。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搞好黄河多沙粗沙区淤地坝建设,继续实施塔里木河、黑河、首都水资源综合治理。七是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继续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加强重点流域、区域、城市及骨干水利工程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八是推进水利改革和管理。大力支持城市水务体制改革和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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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认识城市规划与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

1.1 城市规划基本概念及所面临的新挑战

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是“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是政府职能,是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城市规划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的学科。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被认为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延伸”。因此,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调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机械的目标管理和计划控制的方式。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设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资行为,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多元投资行为。城市的开发建设表现为多种经济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是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二是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有的城市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四是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干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五是传统城市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开发过程的调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表,城市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归结起来就是,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还难以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多种经济法人之间以及多种经济法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

1.2 提高现代城市规划管理的认识

城市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区域内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国际来看,伴随城市化的发展,西方国家各主要大城市都出现过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等为特征的“城市病”;二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也曾重蹈其辙。为解决这些问题,世界许多国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对解决城市管理的问题取得了共识,就是要从先发展、再治理的传统发展观转向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现展观。国外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城市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具有多功能、多层次、高度综合的性质。因此,城市管理必须采用系统方法,从全局、整体的高度来处理和解决局部、个别、具体的问题,使各种要素得到合理配置和系统的整体优化,从总体上处于最佳运行状态。这样,城市就能够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和作用。同时,现代城市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市民提供舒适、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1.3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城市规划管理因其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周期性、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引导通常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对城市的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对城市功能进行布局、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序列、时间、开发强度等)作出规定。

(2)调控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对经济实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如政府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火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它对投资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编制、规划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例如、以商住楼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资过猛时,可以通过严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楼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商住楼用地的开发强度、严格要求商住楼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措施对其抑制。

(3)规范投资行为是一个市场行为,而没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只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投资的失败。规范的市场才能使投资者(尤其是中长期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有安全感。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行为的规范作用是通过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考察管理来实现的,它告诉投资者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如果投资者犯规,则将受到纠正。

(4)保障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来自许多方面,其中一个风险来源于他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作用通过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监察管理来实现。例如,当投资者已获得某一块土地开发的合法权力时,他人在该块土地上违法进行建设,导致投资者在资金、机会、土地等方面的损失,这时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就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

2创新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操作体系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上,应始终坚持“三关一跟踪”,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有效地制止了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确保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1 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踏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2.2 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方案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把好规划设计关,主要要抓好以下3个方面:

(1)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对每一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强调要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来设计。

(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2.3 认真把好规划评审关

在规划管理中,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成片建设项目都按照技术规范组织严格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能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实,如住宅小区项目、公共绿地项目以及主干道街景项目,在规划设计完成后都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认真严格的评审,并提出评审修改意见,使这些项目的规划设计按照详规的要求,更趋于完善。

2.4 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抓规划沿线。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施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

(2)抓材料关。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3)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4)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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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保险资金集中化、专业化投资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分享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2005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3月21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对保险资金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运作和管理进行详细规定。随后,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等部门规章,推动了债权计划投资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再次出台《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该政策的出台从各方面放松了投资计划的设立条件,再次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有利的机会。截至2013年11月,保险行业累计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已超过70单,总金额超过2000亿元。资金广泛投资于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行业,发挥了保险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同时也丰富了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扩大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概述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发起,并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一种投资产品,通过向保险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参与角色包括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其中,受托人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负责发起设立计划,以及进行项目投资和管理;托管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和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也可由商业银行担任,主要负责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包括项目进度和项目财务状况等;其中,同一项目的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不能为同一家银行,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具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行业和项目。当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关注的主要是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特大型城市的保障房项目和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储备项目等。一般情况下,在建项目须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已建成项目则要由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规模。项目规模一般为20亿~30亿元,最高可到50亿元。

期限。项目的期限一般是5~7年,最高可到10年。

信用增级。首先,可由国家专项基金或银行提供担保。其次,可由上半年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最后,可以以无限售流通股质押、可转让收费权质押、实物资产抵押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其中,特大型城市保障房项目的担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现状

基本概况

债权投资计划自2006年开闸试点以来,作为试点,中国人寿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相继发行了多笔基础设施领域债权计划。其中,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继设立了“国寿——申通债权投资计划”和“国寿资产——天津城投债权投资计划”;泰康资产管理公司相继设立了“泰康开泰铁路融资计划”和“泰康——上海水务债权计划”;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人保华能能源项目债权计划”;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则设立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项目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正逐渐成为保险资金眼中的“香饽饽”,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涌入到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中。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南水北调债权计划”。据悉,迄今为止,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保险机构合作发起的债权融资计划——南水北调一期、二期、三期债权计划,累计投资规模已经达到550亿元。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行业资质等级最高、发行规模最大的债权计划,其具有风险低、收益较高且稳定的特点,有利于保险资金资产负债的合理配置。在资金成本增加、投资回报预期攀升的背景下,具有低风险和高收益的债权投资计划成为保险机构青睐的对象。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发行过程中,得到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20多家机构的追捧,成为目前债权计划产品中,参与认购保险机构最多的债权计划。

从目前已经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看,主要涉及公路、铁路、桥梁、能源、税务、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可以看出,目前还没有一单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在通讯行业以及环境保护领域设立。主要由于通讯行业现在仍为高度垄断行业,三大通讯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不仅自身现金流充裕,而且它们都是各家商业银行的重点客户,还具备很强的通过发行证券方式直接融资的能力。因此,通讯领域不大可能需要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进行融资。此外,对于环境保护领域的项目,目前普遍存在着“社会效益较高,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很难满足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设立的要求,尤其是收益条件。因此,环境保护行业对于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吸引力不大。

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

除了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外,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也是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一部分。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中包括“投资不动产”。另外,2010年9月,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初步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资格条件、投资标的、投资方式、及具体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这是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最主要的参考政策。

2011年太平洋保险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成为国内首单保险资金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该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40亿元人民币,主要投向上海市徐汇区铁路南站地区、徐汇区华泾镇地块和普陀区上粮二库部分地块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监管政策转变

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数据显示,保险资金累计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而2012年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6.85万亿元,基础设施投资仅占4.73%,离投资比例上限距离尚远。而在投资环境不佳的市场环境下,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债权投资计划由于其稳定性和高收益率,正成为保险资金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

为了更好的促进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降低保险机构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缩短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流程周期,2013年2月1日,保监会官网披露了《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这也意味着保险监管机构逐渐将选择权和风险承担的义务交给市场,体现了其“监管后退、市场向前”的监管思路转变。

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更加迅猛。据了解,自从保监会实施注册制后,太保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功发起设立了7个债权投资计划项目,并且于2013年5月15日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中国建筑阳盂高速债权投资计划”,这是业内第一单无担保债权计划。该项目于2013年4月1日经保监会指定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登记中心注册,募集资金15亿元,投资于山西阳盂高速公路项目,期限10年,免担保,偿债主体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实际上就是太保资产管理公司给了中国建筑15亿元信用方式的敞口授信,仅限用于山西阳盂高速公路项目。而其他几家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在积极行动。2013年以来,仅平安、国寿、人保等几家的债权投资计划的新增额度就已经达到400亿元。

尽管自2012年以来,保监会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投资资质的申请也变得相对容易,但面对大量投资产品,感到有些无所适从的保险公司多数还是在观望之中。比如,在信托业人士看来,目前信托与保险资金的交流仍然非常少,保险资金对风险的厌恶使其与传统信托产品根本无法直接对接,这也造成每家保险公司甚至看过上百只产品,却没有直接购买一个。因此,从风险承担以及收益来看,本质上仍旧挑剔的保险资金,还是将债权计划作为投资新政后的首要选择,并尝试着在该领域寻求突破。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启示

债权投资计划已经成为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投资工具,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专业化、集中化和规范化运作,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仅能有效发挥保险业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同时,也扩展了境内另类资产管理的方法和领域。当然,债权投资计划也让我们思考如何才能更加有效的利用好庞大的保险资金。

截至2012年底,保险行业资产总额约7万亿元,并以每年约1万亿元的规模增长。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中有“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的规定,因此,保险资金理论上可参与配置债权投资计划的总规模为1.4万亿元。由于目前债权投资计划在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低,因此如何扩大保险资金的运用比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成为摆在政府及保险集团面前的难题。

要解决如上难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应该更多的关注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争取能够参与进来,充分利用好保险资金的优势。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为此,我们可以探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商业银行使用保险资金的可能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参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融资规模大、期限长,保险资金能够很好的满足这种资金需求。但是,要想尝试使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需要对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要求的偿债主体、项目手续、担保方式、增信方式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这就要求地方融资平台不仅在选择项目上更加严格,而且也要不断关注保险资金市场的政策动向,利用有利的时机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为地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融资。

商业银行参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对于商业银行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尤其是在授信额度紧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借助保险资金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创新融资模式,维护和巩固商业银行重点企业客户的银企关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可以借助保险资金进入存量授信项目,腾挪授信额度,提高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灵活性。

商业银行在利用保险资金时,不是单纯地作为资金托管方或是独立监督人,而是由商业银行提供项目,由项目方通过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自行解决增信问题,由项目银行承担托管服务。目前许多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均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当商业银行出现信贷资源紧缺,自身的信贷投放能力无法满足优质项目融资需求的情况下,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为商业银行的客户提供融资渠道,更好地服务客户。

篇(11)

引言

当前,城市规划与管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因此,探索、创新如何建设一个具有地区特色、拥有卓越品位的城市,并对其实施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规划管理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关键课题。

1 现代化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规划所面临的新挑战

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

(1)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建设资金短缺; 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

(2)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

(3)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

(4)传统城市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开发过程的调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

(5)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表,城市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归结起来就是,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还难以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多种经济法人之间以及多种经济法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

1.2 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影响分析

(1)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引导通常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对城市的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对城市功能进行布局、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作出规定。

(2)调控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对经济实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①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如政府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②城市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方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它对投资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编制、规划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例如: 以商住楼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资过猛时,可以通过严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楼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商住楼用地的开发强度、严格要求商住楼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措施对其抑制。

(3)规范投资行为是一个市场行为,而没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只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投资的失败。规范的市场才能使投资者(尤其是中长期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有安全感。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行为的规范作用是通过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考察管理来实现的,它告诉投资者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

(4)投资需要服务,这种服务来自各方面。城市规划管理也是一种服务,它对投资者的服务主要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来体现。规划局部机构设置和运转效率、规划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优劣、规划局形象好环等等,都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心理行为和投资效果。例如,规划管理人员的腐败会直接增大投资者的成本,增加投资风险; 反之,良好的服务会增加投资者成功的机会,减少投资失败的可能。

2 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规划管理机制

2.1 实现城市规划“经济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的转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管理上是一种“经济主导型”管理模式,忽视对城市公共社会环境和城市文明的建设与管理。现在,我们应建立“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它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城市管理模式,除了重视对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之外,还要加强环境改造与保护、科技文化与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发展和管理。这种现代城市管理模式建立在系统观念的基础上。实现城市管理模式从“经济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的转变,提高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必须改革和完善评价、考核城市的政府政绩的方法及其指标体系。除包括必要的经济增长指标之外,应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水平和质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环境绿化、美化的程度,科技文化、教育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发达程度,以及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等为重要指标,来评价、考核政府的政绩,引导和制约政府的行为。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加快城市发展,认真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市场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的进程。

(1)建立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产业结构,着力培植地方财力,利用地方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城市基础建设。随着税收,特别是地方税收的增加,使用更多的财力投入于城市建设和发展。

(2)采取灵活的资金筹措办法,包括收集城市建设配套基金、收取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国外政府贷款等多种渠道进行筹集。拓宽引资融资渠道,利用外资通过建造、经营、转让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盘活了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存量,如通过路桥经营权的转让引进资金,使存量的国有资产变为建设资金。通过引进外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弥补了地方财力的不足,给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以法治城是我国城市管理手段和方法转换的关键环节,也是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用它来调整、理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各方面的关系。

2.2 创新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思考

2.2.1 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察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2.2.2 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主要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规划设计对于城市建设与未来发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下,是否优化,如何优化规划设计等处决与城市规划设计者本身的专业水准,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优化设计方案,对于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2.2.3 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抓规划放线和材料关。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 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2)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3)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4)抓规划验收。即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以规划设计图为依据,对项目的主体建筑、园林绿化、道路路灯、管理用户等附属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进行系统的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换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反之,根据验收中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从而实现对规划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目的。

3 结语

在现代城市规划管理中,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确保其经济、社会、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达到有机统一。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管理机制,促进建设与管理相互协调,把市场经济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进程,同时不断创新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