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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划设计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7 15:36:10

投资规划设计

投资规划设计篇(1)

1 前期规划与设计对工程投资控制的重要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其大运量、高效率、低污染等优势,成为许多大中城市解决交通 问题 的首选。但是,由于轨道交通工程初期投资巨大,运营维护成本高,导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 经济 效益差,制约了其持续、长远 发展 。因此,有效地控制与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对其长远发展尤为关键。

在前期规划即投资决策阶段,决策者就要确定许多决定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的主要 内容 ,因此,前期规划阶段对项目投资和运营成本控制至关重要。有资料 研究 表明:前期规划和设计阶段已经决定了项目全寿命周期80%的费用。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是 影响 投资最大的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5%~9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5%~35%。很显然,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以前的前期规划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因此,规划与设计阶段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投资控制非常重要。

2 城市轨道交通投资构成与控制重点 由表1可以看出,占静态投资比重最大的为土建工程,占总投资的23%~30%;其次为车辆购置费,约占总投资的1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主要为征地、拆迁、交通疏解、管线迁改等前期费用)约占总投资的15%;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约占总投资的9%;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环境控制与通风及其他机电设备约占总投资的23%。从其他轨道交通项目也可以找到类似的比例关系。另外,地下线路的土建工程费用所占投资比例明显较地面和高架线路高。

土建工程费用受当地地质条件、工程造价水平和线路敷设形式的影响,不同线路或项目之间变化较大,缺乏一致性,然而却最容易控制,单位工程的价格变化幅度不大。设备系统费用相对来说有一定 规律 ,但由于市场因素、竞争原因和技术标准要求等的差异,往往变化最大,价格不定因素也较多。因此,从投资控制的角度,土建工程重在线站位敷设形式和规模的控制;机电设备系统工程重在技术标准的确定和招标采购的控制;其他费用控制需要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3 投资控制措施与手段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需要在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和建设实施等阶段全面实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构成与控制重点分析,在项目投资决策(即前期规划)阶段和设计阶段,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和手段实施投资控制。

3.1 投资决策阶段

3.1.1 选择适当的线路类别3.1.2 合理确定土建工程的规模和标准

对于占静态总投资约1/3的土建工程,其投资控制的重点是车站规模的控制。地铁车站断面比隧道断面大得多,结构也复杂得多,地铁车站每米的工程量是地铁区间工程量的10倍左右。不言而喻,地铁车站的造价也比隧道的造价大得多。同时,大体量车站的防水、防渗漏技术复杂,既提高造价,也增加了防护维修费用支出。因此,控制地铁车站的体量是降低地铁工程造价的关键之一。

影响车站规模的主要因素有:①客流;②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的面积;③车站埋深。客流将对车站站台、站厅有效宽度,以及出入口、电扶梯数量等有直接影响,这就要求做好前期规划,客流预测结果力求客观准确,能够反映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进行车辆选型,确定车辆编组数量,以便合理确定站台站厅的工程规模;设备用房及管理用房的面积尽量紧凑经济,可采用集成化布置,如将防灾报警系统(FAS)、环境监控系统(BAS)、监控和数据采集(SCADA)、机电设备监控系统(EMCS)等集成到一个综合系统平台上,以有效减少设备用房面积。在地下车站内少设或不设次要的功能设施,如商业大厅、旅客集散大厅、售票大厅等。车站出入口设置保持3~4个为宜。若还需要更多的出入口,可预留接口待客流量成熟时再建。部分与相邻物业连通的出入口可由连通物业业主单位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方式建设,达到降低建设成本的目的。车站建设标准要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装修要大方、实用、经久耐用,避免盲目追求豪华导致的巨大浪费。

3.1.3 提高机电设备国产化率 无论是地铁列车,还是信号通信系统和自动售检票系统,我国 目前 均有能力生产。我国新近建成投入运营的国产化率较高的地铁线路,技术先进、设备系统性能稳定,这为地铁建设提高国产化率提供了技术保障。

3.1.4 选用信息化控制的设备及系统3.2 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控制投资的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控制目标值、分项投资额度及控制标准,并用以指导设计。一般用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作为方案设计的控制目标,用方案设计估算作为初步设计概算的控制目标,用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施工图预算的控制目标。下面从限额设计以及模块化与标准化设计的角度 分析 城市轨道 交通 工程的投资控制。

3.2.1 推行限额设计

把限额设计作为设计阶段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手段,这在方案比较、设计优化、设备选型、提高工艺技术等实践工作中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国内外许多建设项目运用较多的管理控制手段。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投资规模)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限额设计的控制对象是 影响 工程设计静态投资(或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项目。

推行限额设计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2)确定合理的技术 经济 指标。通过采集、归纳工程技术资料,形成一套完善的分析系统。一方面通过对比分析各项经济指标,合理选用材料设备、工艺技术和结构形式;另一方面优化各项技术指标,如含钢量、混凝土强度等级、桩基入岩深度等,用具体的技术经济指标来控制设计,从而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确定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是推行限额设计和最终投资控制的关键。

3.2.2 模块化与标准化设计

在地铁工程设计中,建筑布置的紧凑合理性直接影响到车站的规模。它既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问,也是设计人员历来面临的一个难题。要解决好这个难题,地铁车站必须推行模块化与标准化设计。所谓模块化设计,就是在对地铁车站进行功能分析的基础上,把对应车站基本功能的设施分解成站台、站厅、通道三个基本模块,把对应车站辅助功能的设施分为弱电及管理用房模块、水电机房模块、环控模块等。而标准化设计是将车站各功能设施、机电设备等标准化,用标准的功能组件组合设计车站。推行模块化与标准化设计,将大大减少各车站因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不同而产生的车站建筑布置和规模炯异,大大减轻设计工作量和审图工作量,有效防止不合理的布置和设计变更,避免产生浪费的建筑面积,从而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

投资规划设计篇(2)

第二,加强项目计划管理是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在项目的可研论证、方案编制、设计审查、投资计划、施工组织、竣工结算等项目建设周期中,投资计划执行得好与坏,关系到项目整体运行结果和最终效益指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按照油田规划、框架计划、油田批次计划有序组织项目实施,才能保证建设项目投资需求,按照方案和设计的要求组织有序实施。按照效益标准优选项目,项目经济评价指标是计划下达的前提和基础,从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效益评价不达标的项目一概不下达计划,不允许开工建设,必须不断强化投资计划在项目建设周期中的职能作用,促进项目整体投资效益得到不断的提升。

第三,加强项目计划管理是保障项目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基础。投资计划管理不仅是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更重要的是还规定了建设周期和质量。在建设项目前期可研论证完成,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列入相应年度的投资计划之后,编制相应年度投资项目运行计划,详细规定了项目性质、投资渠道、投资规模、建设单位等,并规划好项目方案、设计、计划、施工、结算等各阶段计划周期,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要求运行。项目只有在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按照运行计划安排,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投资规划设计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计划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部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六)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件:

(一)投资计划说明书;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项目名称、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经营期限和金额、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费用和报酬、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估值、费用计提、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四)受托人与项目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及期限、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方式、期限及质量保证、运营管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五)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项目管理运营、建设质量监督、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二)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等;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测算;

(五)投资计划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风险及控制措施、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包括各种税费支付来源、支付环节及支付优先顺序;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份额划分和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

(二)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六)项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六)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一)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

(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三)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项目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计划,确认投资项目;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和独立监督人职责;

(四)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确定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权限,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与托管人签订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合同,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协助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

(七)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收支和处分情况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体说明;

(九)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投资计划的约定或者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投资计划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调整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

(十)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给予赔偿;

(十一)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二)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二)投资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核的投资计划;

(三)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

(四)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

(五)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定期审计安排;

(六)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七)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九)最近2年连续盈利;

(十)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具有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

(三)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未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未办理以信托等方式变相负债的业务;

(四)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条件。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说明;

(四)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控手段、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七)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承诺书;

(八)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十)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十一)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十二)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尽职调查报告;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从管理资产规模、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和投资计划的项目选择、风险控制、托管安排、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受托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正式签订的有关合同,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四)与项目方签订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约定项目方书面承诺接受独立监督人的监督并为独立监督人实施监督提供便利;

(五)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确保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超过投资计划授权额度的指令,必须征得独立监督人的书面认可;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或者委托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事宜,完成财产转移手续,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项目管理运营情况;

(十一)持续管理和跟踪监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情况,要求项目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六)受益人大会实质性变更投资计划的,及时将有关投资计划变更的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受托人:

(一)受托人违反受托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受托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项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应付收益和投资计划财产;

(四)受托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项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将投资计划财产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八)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受托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机构中任职;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为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非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遵守投资计划的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权份额的受益人提议召开。提议的受益人可以担任召集人。召集人至少应当提前30日将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

(二)每一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授权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受益人大会应当有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受益人出席方可举行。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大会作出转换投资计划管理方式、更换受托人、托管人及独立监督人、提前终止或者延期投资计划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执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人都可以提议召开并负责召集临时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或者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

(二)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四)推举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会召开、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和到期投资计划财产;

(六)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七)选择、更换独立监督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

(八)监督受托人及项目方,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存投资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二)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办理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手续,告知投资计划其他受益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接受其他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权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及时将受托人超过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通知相关当事人,取得独立监督人认可后执行;

(六)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七)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八)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九)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项目进展、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十二)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三)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四)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托管人。

第五十六条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五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

(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

(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

(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治理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三)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项目方和项目基本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四)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计划财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资计划管理最新情况,包括项目风险,收益变化因素,后续管理情况等;

(七)投资计划潜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项目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项目出现重大事故导致损失发生,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责任产生重大争议等,以及拟采取的策略、实施方案及选择理由;

(八)管理投资计划财产和其他不同类型财产的风险隔离措施;

(九)投资项目担保方财务状况及其提供担保的理由;

(十)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

(十一)投资计划季度、半年、年度管理报告,其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涉及投资计划和各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

(十三)投资计划重大事项的专项报告;

(十四)各方当事人的关联关系;

(十五)突发紧急事件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和预案;

(十六)重大股权变更情况;

(十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重要变动情况;

(十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八)项的有关情况。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应当提供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第七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受益人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后10日内,及时将转让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向有关当事人披露受益权转让的价格、份额和交易对手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其他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有关信息,还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受托人执行受托合同状况;

(三)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四)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项目方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七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七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投资计划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业、行业发展研究制度;

(二)项目评估、甄选和储备制度;

(三)投资决策制度;

(四)资金划拨授权制度;

(五)风险监测制度;

(六)投资计划当事人信用评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养制度;

(八)突发事项紧急处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计划投资过程中的决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规范投资决策流程,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过程每一环节应当有风险责任人签字,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二)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全面持续跟踪有关当事人的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

(三)设置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岗位分离制度,梳理揭示投资计划投资的主要风险点,制定控制措施,防范投资操作风险;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投资监督制度,对重要岗位、主要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防范道德风险;

(五)审定合同要素条款,建立合规审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签订有关合同,应当经执业律师独立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十九条委托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做出决策,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投资运作规则和风险控制方法。

第八十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从经济、社会、技术、财务等角度,论证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综合评估,主要对项目的社会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财务可行性和市场前瞻性等进行评估;

(二)项目预算评估,主要对项目投资预算、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的合规性、可靠性等进行评估;

(三)项目运营评估,主要对项目建设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环境、管理方式、运营状况、配套设施,以及运营风险进行评估;

(四)项目效益评估,主要对项目财务收入、现金流量、资产负债、投资成本、投资收益、项目方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五)各方当事人评估,主要对相关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资产负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六)投资信用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担保人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信用增级措施等进行评估;

(七)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面临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估。

第八十一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委托人、受益人跟踪监测,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情况;

(三)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项目有关担保情况。

第八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八十三条各方当事人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投资风险。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导致其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前款所称受益人转让所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权。

第八十五条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漏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六条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一年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也可是上年末净资产达到*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担保人必须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留置清单、定金合同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投资计划以股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必须取得对所投资的项目的决策权;

(二)必须取得项目方的至少一个董事席位;

(三)确保具有可执行的股权退出机制。

第八十八条投资计划以转让收益权、经营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权属完整,且没有他项权利请求;

(二)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的所有权人承诺,对因该基础设施财产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或者上年度末净资产在*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投资计划以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制定健全的风险控制措施,应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二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有不良记录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参与的投资计划。受益人已经投资该类投资计划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转让受益权。

第九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九十五条保险资金以委托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投资规划设计篇(4)

Overall planning and the influence on undergraduate teaching of the 12th Five-Year Pl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projects with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s projects

Gao Yuan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significance of implementing and investment focus of the 12th Five-Year Pl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s projects. Taking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proposed two kinds of project planning, formed the investment plan the overall construction scheme of the school, and summarizes some effect on improving undergraduate teaching.

Key words: 12th Five-Year Pl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projects;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s projects; overall planning; undergraduate teaching

“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项目和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推动高校发展建设的非常重要的资金投入,高效合理地利用这两类资金将对本科教学乃至学校整体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十二五”综合投资和财政部项目的申报特点、启动时间及侧重点的不同,使得投资难以发挥凝聚力及辐射效应,加上投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往往造成项目重叠、设备重复购置等问题,使资金投入发挥不了预期效应。

根据《关于编制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2013-2015年建设规划的通知》(财教便函[2013]72号)和《天津师范大学“十二五”学科专业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我校启动2013~2015年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1]和财政部专项资金,引导学院超前谋划学科[2]专业发展,加大对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建设的投入支持力度,逐步探索出一条高效合理利用资金投入,服务本科教学的有效途径。

1 我校投资工作的基础

1.1 成立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

为做好我校投资规划工作,建立职责分工明晰、协调衔接通畅、操作程序规范的投资体制,强化统筹协调、责任到位、整体配合的投资管理机制,保证投资工作按计划有序整体推进,学校成立了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投资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成立学校综合投资工作专家组,审定并论证学校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听取工作进展和总结汇报,并就有关事宜制定决策。

1.2 成立综合投资规划管理工作办公室

在学校综合投资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资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学科建设专家组、专业建设专家组等的专家聘任工作以及年度投资计划资金的核定和调整,乃至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评估和检查验收、效益考核。

1.3 成立资产管理工作组

资产管理工作组负责选聘政府采购专家组以及设备、图书的年度集中采购工作,乃至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1.4 成立财务管理工作组

财务管理工作组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财务核算及使用监督工作。

2 我校“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与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的统筹规划

学校在实验室评估、实验室安全检查等工作的协同配合下,深入了解实验室需求及现状,启动2013~2015年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将项目按紧迫性和持续性排序,引导学院超前谋划学科专业发展。

对于通过校专家组评审且符合投资规定的项目,学校将根据“十二五”综合投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的特点,分别纳入两类项目的年度计划;同时,学校着重做好投资工作自查,为年度绩效考核积极准备,以争取更多的绩效经费支持。

2.1 “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购置计划的编制

“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项目侧重对重点学科、品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及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投入;规定资金在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学科研创新平台、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间的分配比例为2:8,师资队伍建设资金的70%以上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与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平台、人才培养质量建设资金的70%以上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维修费和图书购置费不能突破规定的比例。

2.1.1 品牌、战略专业项目的分配

结合“十二五”投资规划的要求,学校将16个品牌、5个战略专业的项目需求统筹考虑,在不突破资金比例的前提下,将急需程度高的项目纳入“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后3年计划中,对于无法纳入的项目则在修改论证后纳入到绩效经费购置计划或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教学实验室类别中。在此指导思想下,我校法学院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协议,投入资金支持,合作建立了部级大学生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互动式数字化法庭,不仅用于学生远程旁听法院开庭、法院法律服务情况,也用于实践导师远程指导学生的模拟庭审等教学活动。

2.1.2 学科项目的分配

按照学校“做强特色学科、配平学科布局”的建设思路,学校在一年中对重点学科“十二五”综合投资年度购置计划、“十二五”综合投资年度绩效[3,4]经费购置计划、财政部项目年度执行计划连续投入,形成资金投入聚集效应。物理学、生物学学科的年度投入均在千万元左右,项目所在的物理学实验中心和生物学实验中心同一年获批天津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心理学学科更是依靠特色重点学科在财政部项目中单独投入的优势,取得多项科研及学术成果。

2.2 “十二五”综合投资绩效经费购置计划的编制

绩效经费购置计划有资金额度小、时间紧、确定晚等特点,所以绩效经费购置计划的灵活使用尤为重要,尤其是年度计划未能解决的项目或实验室少数台件设备的不连续投入,纳入绩效经费中更为合适。

2.3 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5-7]的计划编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健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以专项资金为平台,对地方高校发展的各类专项问题统筹支持[8],推动地方高校内涵式[9]发展。我校结合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特点,经校内专家论证通过后将各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服务基地、各级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部项目中;同时将学校整体打造的公共服务体系升级改造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也将分批分年度纳入其中,并在年度计划资金配比中略予倾斜,从而提升学校整体建设水平。在此指导思想下,学校图书馆、体育馆在短期内竣工,迅速服务全校师生。另外,在持续的投入下,学校教师教育实验中心实体化进展顺利,获批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特色重点学科3年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学校做强优势学科指导思想的落实。

此外,项目统筹规划按部就班地进行,还可以弥补当某项目年度计划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价格和型号偏差导致废标的问题。此时其他项目的实施将有针对性地修改废标项目并重新招标,最大限度地避免计划的盲目编制和设备重复购置等情况。由此看出“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年度计划、绩效经费计划、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这3类投资项目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并有着承上启下的联系。

3 投资项目的统筹规划对本科教学的影响

3.1 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统筹“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以及财政部项目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逐步加大师资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教师队伍建设是“十二五”综合投资三大建设任务之一,专业建设项目主要实施“创新团队引进和培养计划”“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和“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上述计划主要包括学术创新团队和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学术带头人及后备带头人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资助等内容。

学校在加快引进人才的同时,统筹配套经费及科研力量,做好留住人才[10,11]工作,确保人才不流失。我校已与2006年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乔治・斯穆特教授签订工作合同,正式引进斯穆特教授来校长期工作,组建“宇宙学”实验室,建设“宇宙学”创新团队,开展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宇宙学及其实验观测设备等方面的研究。同时,学校统筹项目资金加快教师培养中心的建设,为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搭建平台。

3.2 基础教学设施建设

教室和实验室是本科教学的基础设施,学校通过对“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中占比5%的环境改造费和财政部项目中的部分维修费的统筹利用,分期完成了全校多媒体教室、中控室的升级改造,为数字化校园建设打下了基础。两类项目的投入重点都是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的设备购置和升级,最终将服务于本科实验教学。

3.3 学生创新能力培养

学校统筹“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项目业务费和财政部项目中的学生创新实验室、综合实训基地[12]建设项目,打造学校学生创新能力实践平台。该平台以自主创新实验室、学生特色工作室为依托,参与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科技立项及社团类实验室开放项目,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激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培育大学生创业技能,为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开辟了新的道路。

4 结束语

我校在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及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下,统筹“十二五”综合投资规划项目和财政部专项资金项目,对之合理规划、合理利用,在提高投资效益,扩大辐射效应,服务本科教学方面,总结了一套经验,加快了学校的整体建设步伐,为完成长期发展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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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唐耀辉,闫学元.重点建设学科投资绩效考评初探[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6(10):103-104.

[4] 宋海红.高校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现实意义剖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2(4):100-101.

[5] 孟昭友.论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几个问题[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4):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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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杨春生.地方高校“十二五”规划的主旋律[C]//2010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论文集,2010.

投资规划设计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产生的投资、融资、还贷、贴息行为。

政府建设财力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区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土地出让收益、区属投资公司代表政府进行的债务融资。

第三条统筹建设财力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分结合,以统为主。围绕全区建设项目统筹建设财力,统一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协调筹资、统一调度还债,构建区政府主导的财力循环体系。

(二)适度集中,确保重点。适度集中区级建设财力,确保对重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社会事业的投资。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加强对政府投资、融资、还贷、贴息的全程监管,规范投资项目运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四条区计委履行综合平衡和统筹管理全区政府建设财力的工作职责,主要职能是:统筹、安排、使用建设财力资金;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融资计划、还贷计划、贴息计划;全程监管投资项目;融资协调与创新;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区属投资公司涉及建设财力统筹的领域。

第二章建设财力资金管理

第五条区计委统筹、安排、使用区建设财力专户资金和区属投资公司政府性融资资金。

区建设财力专户设在区财政局,预算内拨款、预算外土地出让收益纳入建设财力部分要按时足额划入。区属投资公司要根据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及时融通建设资金。

第六条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区计委制订年度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列明用于项目直接投资、贴息、投资公司还本付息、补充完善投资公司资本金的份额,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区计委按照下达的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适时开具资金拨付通知单,区财政局、区属投资公司见单足额拨付。

第八条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建设财力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规划,按轻重缓急上报年度建设项目和储备项目,区计委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含储备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可根据实际每半年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区投资额、区级投资主体。

第十一条区统筹建设财力原则上负责本级的基础设施、公益社会事业项目投资建设。为加快重点地区的发展,区建设财力将优先实施相关的道路、环保、医院等项目设施。区计委将会同具体职能部门另行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审批、管理和监督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南府办[]95号)执行。

第四章融资管理

第十三条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城乡建设开发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司)作为区政府主要融资平台,负责建设财力的对外筹集。必要时区计委可统筹协调其他区直属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可安排区属公司和专业公司实施“代建制”。

第十四条根据资金需求决定融资规模,降低资金闲置成本。区计委综合平衡项目和资金后,编制年度建设财力项目融资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必要时可根据资金供求状况,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提前融资,然后进行项目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以向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积极与有关银行建立战略协作关系。探索创新融资品种,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章还贷管理

第十六条为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严格控制政府负债规模。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政府负债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十七条区计委每年编制政府债务偿还计划和补充完善投资公司资本金计划,有序开展债务偿还。

第十八条对各投资主体出现的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区计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短期周转资金,或协调各公司进行内部调剂。

第六章贴息管理

第十九条原则上对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列入区重点工程的非经营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贴息。年初由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贴息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贴息资金由区计委在建设财力中统筹安排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操作,结余可滚存下年使用。

第七章其它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大对区属投资公司的培育扶持力度,完善股本结构,增强其自身融资能力。明晰土地储备中心和城司代表政府的重点融资平台职能,明确国资公司代表政府对开发区和政府控股国有企业进行股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财力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投资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管。

投资规划设计篇(6)

1 正确认识城市规划与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

1.1 城市规划基本概念及所面临的新挑战

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是“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是政府职能,是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城市规划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的学科。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被认为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延伸”。因此,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调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机械的目标管理和计划控制的方式。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设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资行为,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多元投资行为。城市的开发建设表现为多种经济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是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二是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有的城市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四是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干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五是传统城市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开发过程的调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表,城市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归结起来就是,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还难以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多种经济法人之间以及多种经济法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

1.2 提高现代城市规划管理的认识

城市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区域内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国际来看,伴随城市化的发展,西方国家各主要大城市都出现过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等为特征的“城市病”;二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也曾重蹈其辙。为解决这些问题,世界许多国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对解决城市管理的问题取得了共识,就是要从先发展、再治理的传统发展观转向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现展观。国外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城市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具有多功能、多层次、高度综合的性质。因此,城市管理必须采用系统方法,从全局、整体的高度来处理和解决局部、个别、具体的问题,使各种要素得到合理配置和系统的整体优化,从总体上处于最佳运行状态。这样,城市就能够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和作用。同时,现代城市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市民提供舒适、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1.3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城市规划管理因其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周期性、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引导通常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对城市的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对城市功能进行布局、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序列、时间、开发强度等)作出规定。

(2)调控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对经济实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如政府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火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它对投资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编制、规划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例如、以商住楼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资过猛时,可以通过严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楼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商住楼用地的开发强度、严格要求商住楼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措施对其抑制。

(3)规范投资行为是一个市场行为,而没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只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投资的失败。规范的市场才能使投资者(尤其是中长期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有安全感。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行为的规范作用是通过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考察管理来实现的,它告诉投资者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如果投资者犯规,则将受到纠正。

(4)保障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来自许多方面,其中一个风险来源于他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作用通过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监察管理来实现。例如,当投资者已获得某一块土地开发的合法权力时,他人在该块土地上违法进行建设,导致投资者在资金、机会、土地等方面的损失,这时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就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

2创新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操作体系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上,应始终坚持“三关一跟踪”,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有效地制止了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确保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1 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踏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2.2 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方案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把好规划设计关,主要要抓好以下3个方面:

(1)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对每一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强调要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来设计。

(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2.3 认真把好规划评审关

在规划管理中,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成片建设项目都按照技术规范组织严格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能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实,如住宅小区项目、公共绿地项目以及主干道街景项目,在规划设计完成后都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认真严格的评审,并提出评审修改意见,使这些项目的规划设计按照详规的要求,更趋于完善。

2.4 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抓规划沿线。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施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

(2)抓材料关。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3)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4)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投资规划设计篇(7)

为推进保险资金集中化、专业化投资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分享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2005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3月21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对保险资金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的运作和管理进行详细规定。随后,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等部门规章,推动了债权计划投资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再次出台《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该政策的出台从各方面放松了投资计划的设立条件,再次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有利的机会。截至2013年11月,保险行业累计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已超过70单,总金额超过2000亿元。资金广泛投资于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行业,发挥了保险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同时也丰富了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扩大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概述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发起,并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一种投资产品,通过向保险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参与角色包括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其中,受托人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负责发起设立计划,以及进行项目投资和管理;托管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和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也可由商业银行担任,主要负责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包括项目进度和项目财务状况等;其中,同一项目的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不能为同一家银行,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具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行业和项目。当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关注的主要是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特大型城市的保障房项目和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储备项目等。一般情况下,在建项目须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已建成项目则要由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规模。项目规模一般为20亿~30亿元,最高可到50亿元。

期限。项目的期限一般是5~7年,最高可到10年。

信用增级。首先,可由国家专项基金或银行提供担保。其次,可由上半年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最后,可以以无限售流通股质押、可转让收费权质押、实物资产抵押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其中,特大型城市保障房项目的担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现状

基本概况

债权投资计划自2006年开闸试点以来,作为试点,中国人寿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相继发行了多笔基础设施领域债权计划。其中,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继设立了“国寿——申通债权投资计划”和“国寿资产——天津城投债权投资计划”;泰康资产管理公司相继设立了“泰康开泰铁路融资计划”和“泰康——上海水务债权计划”;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人保华能能源项目债权计划”;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则设立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项目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正逐渐成为保险资金眼中的“香饽饽”,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涌入到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中。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南水北调债权计划”。据悉,迄今为止,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保险机构合作发起的债权融资计划——南水北调一期、二期、三期债权计划,累计投资规模已经达到550亿元。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行业资质等级最高、发行规模最大的债权计划,其具有风险低、收益较高且稳定的特点,有利于保险资金资产负债的合理配置。在资金成本增加、投资回报预期攀升的背景下,具有低风险和高收益的债权投资计划成为保险机构青睐的对象。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发行过程中,得到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20多家机构的追捧,成为目前债权计划产品中,参与认购保险机构最多的债权计划。

从目前已经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看,主要涉及公路、铁路、桥梁、能源、税务、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可以看出,目前还没有一单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在通讯行业以及环境保护领域设立。主要由于通讯行业现在仍为高度垄断行业,三大通讯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不仅自身现金流充裕,而且它们都是各家商业银行的重点客户,还具备很强的通过发行证券方式直接融资的能力。因此,通讯领域不大可能需要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进行融资。此外,对于环境保护领域的项目,目前普遍存在着“社会效益较高,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很难满足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设立的要求,尤其是收益条件。因此,环境保护行业对于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吸引力不大。

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

除了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外,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也是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一部分。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中包括“投资不动产”。另外,2010年9月,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初步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资格条件、投资标的、投资方式、及具体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这是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最主要的参考政策。

2011年太平洋保险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成为国内首单保险资金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该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40亿元人民币,主要投向上海市徐汇区铁路南站地区、徐汇区华泾镇地块和普陀区上粮二库部分地块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监管政策转变

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数据显示,保险资金累计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而2012年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6.85万亿元,基础设施投资仅占4.73%,离投资比例上限距离尚远。而在投资环境不佳的市场环境下,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债权投资计划由于其稳定性和高收益率,正成为保险资金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

为了更好的促进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降低保险机构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缩短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流程周期,2013年2月1日,保监会官网披露了《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这也意味着保险监管机构逐渐将选择权和风险承担的义务交给市场,体现了其“监管后退、市场向前”的监管思路转变。

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展更加迅猛。据了解,自从保监会实施注册制后,太保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功发起设立了7个债权投资计划项目,并且于2013年5月15日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中国建筑阳盂高速债权投资计划”,这是业内第一单无担保债权计划。该项目于2013年4月1日经保监会指定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登记中心注册,募集资金15亿元,投资于山西阳盂高速公路项目,期限10年,免担保,偿债主体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实际上就是太保资产管理公司给了中国建筑15亿元信用方式的敞口授信,仅限用于山西阳盂高速公路项目。而其他几家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在积极行动。2013年以来,仅平安、国寿、人保等几家的债权投资计划的新增额度就已经达到400亿元。

尽管自2012年以来,保监会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投资资质的申请也变得相对容易,但面对大量投资产品,感到有些无所适从的保险公司多数还是在观望之中。比如,在信托业人士看来,目前信托与保险资金的交流仍然非常少,保险资金对风险的厌恶使其与传统信托产品根本无法直接对接,这也造成每家保险公司甚至看过上百只产品,却没有直接购买一个。因此,从风险承担以及收益来看,本质上仍旧挑剔的保险资金,还是将债权计划作为投资新政后的首要选择,并尝试着在该领域寻求突破。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启示

债权投资计划已经成为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投资工具,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专业化、集中化和规范化运作,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仅能有效发挥保险业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同时,也扩展了境内另类资产管理的方法和领域。当然,债权投资计划也让我们思考如何才能更加有效的利用好庞大的保险资金。

截至2012年底,保险行业资产总额约7万亿元,并以每年约1万亿元的规模增长。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中有“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的规定,因此,保险资金理论上可参与配置债权投资计划的总规模为1.4万亿元。由于目前债权投资计划在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低,因此如何扩大保险资金的运用比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成为摆在政府及保险集团面前的难题。

要解决如上难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应该更多的关注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争取能够参与进来,充分利用好保险资金的优势。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为此,我们可以探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商业银行使用保险资金的可能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参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融资规模大、期限长,保险资金能够很好的满足这种资金需求。但是,要想尝试使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需要对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要求的偿债主体、项目手续、担保方式、增信方式等要素进行统筹安排。这就要求地方融资平台不仅在选择项目上更加严格,而且也要不断关注保险资金市场的政策动向,利用有利的时机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为地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融资。

商业银行参与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对于商业银行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尤其是在授信额度紧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借助保险资金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创新融资模式,维护和巩固商业银行重点企业客户的银企关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可以借助保险资金进入存量授信项目,腾挪授信额度,提高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灵活性。

商业银行在利用保险资金时,不是单纯地作为资金托管方或是独立监督人,而是由商业银行提供项目,由项目方通过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自行解决增信问题,由项目银行承担托管服务。目前许多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均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当商业银行出现信贷资源紧缺,自身的信贷投放能力无法满足优质项目融资需求的情况下,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为商业银行的客户提供融资渠道,更好地服务客户。

投资规划设计篇(8)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投资计划建议,初选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授权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管理本行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等。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农业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农业部的中心工作,在综合部内行业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投资指南,报部常务会议或部领导审定后。

项目投资指南应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方向和项目重点领域,目标任务和区域布局原则,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投资控制规模等。

项目投资指南于每年第四季度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印发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直属直供垦区,指导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件,由各单位内的投资计划管理机构会同业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审查,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第七条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评估(评审)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制定项目立项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会同行业司局统一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工作。包括统一从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并确定评估专家,统一评估细则、时间和地点等。

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评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评审。

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担。

第八条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进行初选,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提出年度项目总体安排意见及初选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详细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与来源、建设期限、新增能力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根据投资可能、项目评估结果和行业司局的初选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对限额以上或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后再由我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或审定;对由农业部审批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部长审批立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主办,有关行业司局会签,报部领导签发,以农业部文件下达。

第十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由农业部行业司局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司或委托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办理批复文件。

农业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以办公厅文件下达。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农业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二条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农业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十三条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变更。

投资规划设计篇(9)

XX年基建规划处的工作仍然是艰巨而繁忙的。在校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下,我处围绕学校XX年工作要点,坚持突出工作重点,树立全局观念,全处职工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团结协作,继续发扬勇于奉献的工作作风,顺利完成了本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为我校建设规模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校园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的工作。

一、基本建设完成情况

XX年我校基建计划投资1.5亿元。截止目前完成投资1.067亿元(其中包括零小基建1700万元)。在建工程建筑面积近16万平方米,建设规模创历史新高。

1)续建工程4项,完成土建投资3638万元

第八教学楼:该工程建筑面积20557平方米,投资概算292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357万元。XX年4月下旬开工建设,XX年元月下旬竣工。今年完成土建投资360万元。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357万元,目前正在进行审计工作。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一):该工程建筑面积14774平方米,土建投资1606万元。XX年7月开工建设,10月中旬主体完工,XX年5月下旬竣工验收。今年完成土建投资444万元。该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1606万元,目前正在进行审计工作。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二):建筑面积9315平方米,土建投资1045万元。XX年7月开工建设,9月中旬主体完工,XX年6月下旬竣工验收。今年完成土建投资230万元。该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1045万元,目前正在进行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中心

该工程于XX年10月30日举行奠基仪式,XX年11月中旬正式开工,建筑面积28082平方米,土建投资合同价款8214万元(签订补充合同3282万元,其中包括外装饰变更部分、裙房局部采光顶变更、室内部分变更及其它).XX年完成投资2605万元。累计完成投资4689万元,目前进行内外装修和安装工程,主楼外装基本完成。该工程计划XX年6月竣工。

2)新建工程5项,完成投资5370万元

  图书馆

该工程由改建和扩建两部分组成,新建和改建总建筑面积39500平方米,投资概算8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561万元。XX年9月开工,目前正在进行主体施工,计划XX年元月主体完工,8月整体竣工验收.目前已完成土建投资3700万元。新建和改建后图书馆建筑面积49200平方米。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三)  

该工程建筑面积15546平方米,投资概算22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943万元。于今年11月中旬开工,目前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已完成土建投资540万元,计划XX年5月竣工。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四)

该工程建筑面积9061平方米,投资概算155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271万元。于今年11月开工,目前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已完成土建投资200万元,计划XX年5月竣工。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五)

该工程建筑面积7553平方米,投资概算137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27万元。该工程于XX年11月开工,目前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已完成土建投资380万元,计划XX年5月竣工。

  青年教师公寓

该工程建筑面积20417平方米,土建投资3555万元。于XX年11月下旬开工,目前正在进行基础施工,已完成土建投资550万元,计划XX年8月竣工。                          

3)今年完成零小基建工程20余项,投资约1700万元(其中基建规划处负责实施项目投资约1350万元)

今年完成零小基建项目20多项,计划投资15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1800 万 。部分零小基建项目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如:12#、13#学生公寓改造、图书馆室外水暖电管网迁移、外教公寓装修、学校保密室建设等其零小基建投资约350万元。

由基建规划处负责实施管理的主要项目有主要包括:

第九教学楼改造: 第九教学楼改造为化工实验楼,建筑面积6202平方米,于今年7月开工,土建工程11月竣工。该项目计划土建投资200万元(第一批零小计划批复),实际土建改造投资230万元.

  育苑宾馆装修改造工程:计划投资600万元,其中包括装修改

造、购置电梯设备、消防维

修、门窗更换等。该工程于今年2月下旬开工,6月下旬竣工,8月中旬整体验收。该工程装修改造部分已完成审计,投资470万元。

  食堂改造工程:对原有食堂进行了扩建及全面维修改造,扩建部

分建筑面积723 m2,维修改造部分建筑面积4063 m2,计划投资4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418.5万元,其中今年完成投资199万元。

  东广场室外工程:该项目投资概算208.9万元,XX年4月下旬

开工,10月中旬竣工验收。东广场占地面积19200m2,其中建设面积12571 m2  ,绿化面积6590 m2,该项目完成投资208.9万元(该工程还需改造电缆地沟,未列入上述投资内)。

  机械工程实习用房:该项目计划投资110万元,土建投资79万

元,建筑面积700 m2。已完成投资50万元,计划今年年底竣工验收。

  机制大厅改造工程:为实施日圆贷款设备项目,对机制大厅共3页,当前第1页1

进行门窗、地面、屋面、水、电等进行改造,计划投资60万元,完成投资40万元,该项目已竣工验收。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一)机房电路改造工程:由于部分普通实

验室改造为微机室,需要对实验中心(一)机房部分电路进行改造,投资42万元。?

  XX年零小基建完成投资还有:5项校园道路改、扩建工程、

第二操场围网工程、化学药品库房等工程。完成投资120万元.

4)北校区征地及土地确权工作

(1)         全面完成了兰州市蔬菜有限公司10.92亩土地转让,已

收到政府的拨地文、图及土地过户文件。

(2)         孔家崖乡集体建设用地5.2亩土地省人民政府已批准(甘

政国土发[XX]50号,待市政府的批准下发拨地文、拨地图并办理土地证 。

(3)        征北校区土地,该土地位于我校北围墙以北至规划511#

路,共计337.5亩土地。在校领导大力关怀和支持下,经过与政府各主管部门的多次协调,克服重重困难,目前已得到区、市政府的批准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目前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兰州市土地局出具土地审查报告、供地说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尝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但市土地局不予出具,直接影响该土地的上报。

北校区征地工作仍然十分艰巨,任务重、问题多,在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处将进一步加大征地力度,想方设法努力克服种种困难,尽快完成这一艰巨任务。

(4)         北校区规划:现已完成北校区征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并编制了北校区规划大纲,待提交北校区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实施。

5) 白银校区征地工作进展情况

   XX年11月30日由甘肃省发改委立项批复后,计划征用的2054亩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审批阶段,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整理完成了十余项上报审批资料。勘界工作已完成,投资34.6万元。

   白银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筹建工作基本就绪,已具备开展工作条件。

6)为学校多渠道筹措资金

积极争取到邵氏基金资助

  根据我校未申请过邵氏基金的情况,在校领导大力支持下,时间短、准备资料多,但全处职工积极配合,以图书馆项目为依托,积极申报,编制大量申报材料并多次与省教育厅、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沟通,克服重重困难,终于为我校争取到最大额度500万元的资助。

正在努力争取XX年省预算内资金

我校以图书馆项目为依托,编制了《图书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大量申报材料并积极申报,拟申请省预算内资金XX万元。图书馆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得到省教育厅的批准,上报至省发改委。

经过多方积极努力,我校14号学生公寓建设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成后分期支付工程款,以缓解目前建设资金紧缺问题.

二、基建管理工作

基建规划处在管理工作中,时刻维护学校利益,忠实代表学校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对工程实行质量、进度、投资全程控制,并协调校内各有关单位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坚持工程例会和基建月报制度。具体工作如下:

  基建规划处认真落实《兰州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使基

建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由于基建工作的

特殊性,我处主动接受工作监督,今年5项新建

工程均在甘肃省建设项目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并主动接受安宁区检察院对招投标工作全程监督。在XX年的工作中基建规划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全处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注意加强政治学习,认真贯彻落实我校“十五”发展目标。

进一步优化基建规划处网页,加强我校基建工作的透明度及宣传力度。

三、基建工作回顾与思考

1).基建规模快速发展,资金紧缺是目前制约发展主要因素

XX年至XX年期间,我校的基建投资规模一直保持着持续高速增长势头,学校基础设施、教学设施以及生活设施均得到了明显改善。我们回顾自XX年至XX年基本建设投资状况;

XX年基建投资5670万元(其中:零小基建投资210万),竣工面积45021m2。

XX年基建投资3237万元(其中:零小基建投资500万),竣工面积25723m2。

XX年基建投资7580万元(其中:零小基建投资1300万),竣工面积44451m2。

XX年基建投资7880万元(其中:零小基建投资1100万),当年施工面积72727 m2。

XX年完成投资10670万元,竣工面积44646平方米,新开工建筑面积94936平方米,目前实际到位资金6100万元。自今年第四季度工程进度款到位资金逐步紧张,XX年资金缺口约4500万元。

XX年续建工程、新建工程、零小基建工程计划投资2.4亿元,北校区征地、白银校区征地计划总投资尚需2.95亿元。XX年计划总投资5.35亿元。

2)急需解决人员紧缺问题

随着我校基本建设任务不断加大,我处工作人员的紧缺问题日益突出,根据目前工作需要,需新设置规划科并配备两名工作人员,成立办公室并需配备一名工作人员,请校领导尽快解决人员紧缺问题。共3页,当前第2页2

四、XX年工作计划

XX年基建规划处面临的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主要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1)、基本建设工作

续建项目尚需投资1.936亿元:

  教育科技中心:该工程XX年尚需投资4500万元,已保证工

程顺利完成。

图书馆工程:XX年该工程尚需投资7000万元。

  中心实验室实验中心(三)、(四)、(五): XX年尚需投

资4500万元外,室外工程、拆除工程、绿化工程、广场及道路还需投资260万元。

  青年教师公寓:XX年需投资3100万元。

新建项目尚需投资3200万元:

  14号学生公寓: 该工程建筑面积14661 平方米,XX年计划投

资XX万元。目前正在进行招标工作,计划元月上旬开工,8月竣工。

  第二风雨操场: 该工程计划建筑面积7400平方米, XX年计划

投资1200万元。目前正在进行该工程的前期工作。

  征地项目计划投资2.95亿元

  北校区建设: 若北校区征地能顺利完成,计划投资1.35亿元征

地及建设费用。

  白银校区建设:计划完成征地、规划工作,并开工建设,需

投资1.6亿元。

  XX年零小基建项目计划投资1800万元

  燃煤蒸汽锅炉房改造工程:为落实蓝天工程,需对两台4吨燃煤

蒸汽锅炉进行更换、改造为燃气锅炉,购置锅炉设备95万元(含政府划拨专项资金50万元),土建工程需投资65万元,总投资160万元。

  硬化体操场地及化工学院田径场改建篮球场工程:该项工程计划

投资60万元。

  第一运动场改造:第一运动场及篮球场改造为塑胶跑道及球场,

现有草坪需更换,需投资 500万元。

计划建设的项目还有:中心花园改造,道路改造,电网管网改造等。

XX年未实施零小计划投资210万元;

XX年第一批及第二批零小计划中尚有未实施项目8项(具体项目见零小投资计划),需投资210万元。部分工程项目正在实施,其余未开工工程项目XX年继续实施。

上述XX年续建工程、新建工程、零小基建工程计划投资2.436亿元,北校区征地、白银校区征地计划总投资2.95亿元。计划总投资5.386亿元。

2)加快北校区征地步伐 ,完善北校区的规划方案

加快北校区征地步伐,征地工作仍然十分艰巨,任务重、问题多,在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处将进一步加大征地力度,想方设法努力克服种种困难,尽快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并加紧实施北校区规划建设方案工作。

3)进一步加强基建管理工作

在新的一年里,基建规划处继续在管理工作中,对工程实行质量、进度、投

资全程控制,并协调校内各有关单位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坚持工程例会和基建月报制度。

在XX年的工作中,要求全处职工继续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基建管理法令、法规,进一步落实《兰州交通大学基本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兰交基发[XX]262号文件精神,并贯彻在日常工作中去。

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处职工业务素质于管理能力,提高服务意识,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学校的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把学校的迎评工作放在首位。并认真贯彻落实我校“十五”发展目标,加大、加快我校基本建设步伐,力争在XX年为我校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落实廉正建设。我处将继续落实“以责任制为龙头,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党风廉正建设”。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要求全处职工做好本职工作,加强服务意识,杜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违法违纪的行为。具体落实如下:

所有限额以上的工程继续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执行国家颁布有关

建筑行业的法令、法规。

继续完善基建管理公开化、工作程序公开化,防止暗箱操作,由

监理公司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结算后由审计进行造价审计,充分体现投资效益。加强科学管理的工作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进一步加强完善基建规划网页建设,充分体现我校基建工作的透

明度和宣传力度。

继续实施“阳光工程”,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全处同志将在校领导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努力作好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做出新贡献。

投资规划设计篇(10)

一、指导思想

(一)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促进“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的建立。

(二)以创造良好投资软环境为基本出发点,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简化程序、明确责权、高效服务、监管到位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实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宏观调控,做好投资引导、投资决策、建设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建设过程、投资统计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健康、稳定增长,发挥其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改善投资引导服务

(四)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资源开发等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建立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五)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作限制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行业和领域。政府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具有经营特征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招标选择业主的方式。

(六)优化配置信贷资金、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引导贷款投向;金融机构对有贷款意向且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实行独立审贷并提高效率;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利用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安全生产以及金融、外汇、证券等部门,要立足服务,加强指导,完善监管,调控和监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依照法规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书或推荐函的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八)发挥并规范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加强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投资中介机构行为。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并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未按国家法定程序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相关投资中介服务。投资中介机构必须坚持诚信服务,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投资科学决策与实施,为政府科学管理投资提供帮助。建立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

三、改革投资决策机制

(九)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制定颁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修订颁发《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实行按项目性质分类管理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来源,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投资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研究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并与国家同步调整。对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十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其他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手续,须作为项目单位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依据。

(十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是否属于项目备案范围等方面进行备案确认,为企业自行投资决策提供咨询引导,作为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把握产业政策的基础。

四、依法进行规划管理

(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两证”管理。

(十五)对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文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六)对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后直接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必要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七)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后直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一书两证”。

五、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十八)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别是农用地转用计划对投资的控制与引导。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进行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对有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次年度该区县(自治县、市)农用地转用计划。

(十九)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按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一般城镇(村)建设用地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配土地,项目规划必须符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后,投资主管部门再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对须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项目业主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核准,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二十一)加强和完善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项目在征地报批前,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公告形式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申请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六、加强环境保护监管

(二十二)任何新建、扩建、迁建、改建以及各类开发建设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有权审批部门完成环评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申报项目核准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有权审批部门完成环评审查。按规定不需要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应当及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二十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并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建设过程监督

(二十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须按照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二十六)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实行会审,由负责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单位牵头采取联合办公等方式一次性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只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设计单位和项目业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七)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与材料采购等事项实行招标选择。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其中设备投资占工程总投资30%及以上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同时实行设备监理。

(二十九)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等审批或许可手续后,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事先公布规范和标准,符合条件即予许可,限时办结有关手续。

(三十)建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须出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或金融机构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防止出现工程款拖欠。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须按施工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双方各承担50%),将资金存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得到支付。没有工程款支付保函和未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工程款制度。

(三十一)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地震、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事先公布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才予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使用证或许可证。在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后,项目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备案证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销号。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加强项目投资控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十三)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投资规划设计篇(11)

近年来,由于经济迅速发展的推动和地方政府的要求,迫切需要大批电网输变电工程项目投运,以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电力企业为了适应当前形式,同时为了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对电网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非常重视,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作频繁,电网输变电工程项目规划的重点立足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与政府对城市发展规划步调相一致,而轻视对电网工程项目的投资可行性、投资回收效益等内容的分析。

(二)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深度不足、影响投资计划实施

投资计划即合理制订成本计划,确定每个项目每个阶段的具体投资数额,科学安排投资规模和时序,以便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此计划来投入资金,从而有效控制项目总体投资造价,主要分为建议计划编报阶段、新开工计划上报阶段及计划下达执行阶段等三个部分。由于电网工程初步设计深度不足,如地质勘探深度不够等因素,此外,中间涉及环节过多,设计批复、可研批复过程中沟通协调不充分,设计出现变更,引起投资计划不准确,资金超预期列支。施工图设计阶段未严格按照“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两型一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化)”等标准执行,设计匆忙或不够重视,同时,设计合同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深度及技术经济指标,未能限额设计,影响电网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控制。

(三)项目建设阶段:涉及内容繁多、不能有效控制投资

一方面是物资采购问题,省级电力公司出于集约化管理、减少环节、节约成本的需要,对于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物资进行集中招标采购,但由于受委托的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物资公司,而合同签订却是各分支机构与供货商签订,造成采购周期长、投资浪费;另一方面是核算主体问题,电力企业一直采用自上而下垂直的管理模式,例如22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由省一级电力公司核算,110KV工程由市一级电力公司负责核算,但征地费、赔偿费费等支出必须由当地电力公司操作,这就会导致工程资料信息不对称,投资编制不准确;第三方面是工期(进度)问题,由于政府规划临时调整、房屋拆迁延误、设备购置不及时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分项工程和总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延误工期造成投资额度增加。

(四)项目投运阶段:重项目建设投运、轻投资统计管理

由于存在用电负荷的快速增长、用电供需矛盾紧张等多种客观因素,过多地关注输变电工程的投运结果,忽视了对管理环节的重视,并且普遍的思想都这样认为:电网输变电工程的投运就是项目的结束,不注重收集资料,造成工程完工多年,决算仍没有编制,资产没有结转,折旧无法足额计提,导致账面资产不真实,影响企业管理的质量。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是电网工程项目效益分析的依据,涵盖了各类电网基建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新增能力、形象进度等各种指标,包含了设备费、建筑费、安装费、管理费、财务费、其他费用等为工程投入的一切费用。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是电网项目投资后评估工作的基础,是电网工程总结经验教训的源泉,应当重视并加强投资统计管理工作。

投资管理工作应对措施

(一)增加投资收益预算分析,丰富可研报告内容

为了使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分析更为合理、更为全面,可以在可研报告中增加投资收益分析的内容,主要是衡量并预测电网项目投资收益情况,丰富电网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一个简单的基本原理是:投资项目的收益率超过资本成本时,企业的价值将增加;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小于资本成本时,企业的价值将减少。在进行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需考虑市场、负荷增加、未来经济发展、用户负荷电价结构等诸多因素,对电网项目投资收益进行预算,为资金收回提供理论依据,达到为电网企业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二)规范投资主体管理,减少项目资金浪费

针对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主体与使用主体脱节的现象,应科学梳理工作流程,建立设计变更、概预算变更的考核制度,优化设计方案,细化设计批复,分清责任,制定下发电网基建项目新开工计划管理办法,规范电网基建项目开工程序,控制投资节奏。对于上级单位核算的工程,要规范与下级的资金拨付,资料的传递,信息的沟通。加强对物资采购和回收环节的监督,优化采购流程,减少资金风险,最大程度减少项目资金的浪费。

(三)健全设计变更审批,合理控制投资波动

在电网项目实施阶段,由于诸多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常发生工程局部设计变更变等问题,主要涉及线路路径的局部调整、建设项目附属工程的增减、工程结构规格及标准的变化、标高及工序的微调等方面,这些因素都会引起工程预算投资的波动,有的时候甚至超出投资计划的范围。

(四)研究投资评价方法,准确评估经济效益

电网项目投资经济性评价是对一个电网规划方案的经济指标进行计算和分析,是对电网规划方案实施后的未来经济效益预期。目前国内常用的电网投资经济性评价主要使用传统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即从经济效益和效率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财务评估和国民经济评估,财务评价主要从现行财税制度及价格体系角度出发,国民经济评价主要从国家整体角度出发,分析、测算、评价电网项目投资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及宏观经济合理性。

(五)重视投资后评估管理,为新建工程提供借鉴

投资后评估管理是指在电网项目完工并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对电网项目从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到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系统的投资分析和投资总结,科学评价电网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提出指导性建议,为以后新电网项目的投资管理提供借鉴,是电网项目整个后评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后评估管理遵循反馈性、独立性、实用性、透明性和科学性等一般原则,重点发挥其反馈功能,对未来电网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电网投资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以及投资收益的增长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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