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7 15:36:13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1)

近年来,福建省市工商局运用高科技手段精确监管网络交易市场,制定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打造诚信网络交易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抓好准入监管,全市网络市场主体备案取得进展,已完成2000多家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的备案核准工作,逐步建立“网络经济户口”。二是大力查处网络违法经营案件,运用监管系统软件排查案件线索,去年截至11月份,立案查处174起网络违法案件,案值554.3万元,案件性质涵括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消费侵权、无照经营等多种类型。三是积极开展行政指导,一方面进行网络经营之道,责令改正225起网络轻微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开展消费指导,受理调处312起网络消费纠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了电子商务合同的监管和指导,如丰泽区12315成功调处了一起马耳他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转达的该国某企业与某企业的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为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170美元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仅地区的各类经营性网站数量已达到3万多个,在国内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地区网店就有近2万5千家,网络商品成交额逐年增大。支持、鼓励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壮大,已成为工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对工商局网络监管工作的主要感受

2012年初,市工商局在全省乃至全国工商系统范围内,较早地提出“开展互联网商务监管探索和实践”系统化工作理念

几年来,围绕总局、省局的部署要求,工商局逐步确立“以拓展监管为主要工作取向,以规范发展为主要工作目标,以交易平台为主要监管对象,以信息技术为主要监管手段,以行指导为主要监管方式”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思路,坚持先行先试,努力拓宽监管领域,认真落实《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扶持并指导本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及电子商务市场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断开发升级监管技术手段,创新网络市场监管机制,促进网络交易秩序规范有序,取得一定成效。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及其他几位总局领导先后多次亲临视察指导,周伯华局长两次做出指示批示,总局办公厅专门致函给予肯定鼓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参考》、《中国工商报》、《新华网》等多次报道工商局相关工作经验,先后接待了170多批次来自全国各地各级别的考察交流团队并承办了“中国-欧盟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监管工作研讨会”。他们的具体工作举措有如下几点:

一、定位准确,树立服务网络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理念

2012年,我国的网络市场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多数行政监管部门对这一新兴领域的监管更多地倾向于选择消极监管、被动应对、保守观望等思路。而市工商局清醒认识和深入研究网络市场发展趋势,全面解析监管难题和创新机遇,明确提出“以积极稳妥的监管和主动高效的服务促进网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理念,以“三个点”定位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切合网络市场发展趋势和国家监管政策取向:

一是以促进发展为立足点。对网络市场实施行政监管只是手段和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工商局着眼履行新“三定”规定,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服务、推动网络市场健康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地区的各类经营性网站数量已达到3万多个,在国内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地区网店就有近2万5千家,网络市场经营额不断提升。

二是以引导规范为切入点。“指导在先、柔性监管”,工商负责网络市场监管的领导和干部们始终秉持着这样的理念,将行政指导柔性管理方式引入网络市场监管领域,合理运用解释、提醒、引导、规劝、建议等多种柔性方式,使经营者和消费者逐步了解规范网络市场经营行为的意义所在,消除经营者的抵触情绪,从而理解、支持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保障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直到目前尚未出现因该项工作而引发的当事人投诉或社会反面舆论事件。

三是以诚信自律为归结点。督促推动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行为,最终促使网络诚信守法经营归于自觉,是工商局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归结点。工商局依托“福建工商系统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系统(1.0版)’、“案管系统”、“工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等信息化载体,初步建立和完善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信用公示、信用预警、信用奖惩等制度,为有效提高经营性网站的诚信水平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规范运作,构建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几年来,市工商突出规范运作、重在监管实效,积极构建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一)形成一套科学扎实的支撑理论。系统地提出开展互联网商务监管工作项目规划,先后制订《互联网商务监管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互联网商务监管系统技术需求方案》、《互联网商务监管工作方案》等报告和方案,开展“互联网商务监管工作基础研究”、“工商执法工作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应用”、“网络传销违法行为动态及其监管对策”、“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特征及整治要点”等专题调研活动,形成较为全面、可行的和业务需求架构。工商局先后7次获邀参加总局网络及监管机制研讨会议,部分实践经验和工作理论被吸纳提升到全国性法制规范层面。

(二)执行一套系统完善的工作制度。先后拟定了《网络市场监管规则(试行)》和《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系统操作规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拟订的意见稿)、《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绩效考评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及配套表格文书,进一步细化了网络市场监管原则、管辖权限、巡查方法、取证规则、督办协查机制、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和绩效考评标准,为全市乃至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开展互联网商务监管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参考。工商局还接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在上述工作制度基础上,论证设计全国工商系统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体系架构建议方案,供总局领导及有关单位决策参考。

(三)组建一支专业有力的监管执法队伍。在福建省乃至全

国工商系统内率先设立网络监管大队,并接受福建省局委托在该大队基础上建立“福建省工商局互联网商务监测中心”,承担福建区域内网络市场的集中巡查监测及工商执法电子证据取证分析的技术支持职责,突出网管大队查办网络违法案件专业队、突击队、机动队、指导队的作用,突出监测巡查室在网络市场巡查监测、案件分流转办及督察督办等方面的作用,突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室提供电子证据取证分析技术支持的作用,形成“巡查监测一一监控定位一一调查取证一一规范指导”一体化工作机制;各县级局和工商所相应成立专门的监管执法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形成市、县、所三级联动执法机制,为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执法力量保障。

(四)建立一个便捷管用的技术支撑系统。一方面根据福建省局委托研发“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系统(1.0版),为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网络经营行为日常监测、网络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构建了较为先进、高效的技术平台,并接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以该系统为蓝本代拟全国工商系统网络市场监管软件开发需求方案。另一方面在全国系统范围内率先参照司法刑事取证程序规范,研发配置了“数据硬盘高速复制机”、“电子数据在线取证分析系统”、“电子数据取证综合勘查平台”、“互联网违法经营案件现场勘查箱”等一系列电子证据取证分析专用设备,建成标准化的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实验室,制定执行电子数据取证分析规范流程,加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过程的技术性监控,运用高科技手段保证提取的网络侵权违法案件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合法,为复杂的电子证据提取和分析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网络违法经营者产生强大的技术威慑作用。

(五)推行一套积极稳妥的主体准入规范。监督指导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认真履行平台用户的身份审查登记和信息公示义务,落实《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平台责任制、用户实名制。印发《无实体网店登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灵活应用国家赋予海西经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在福建省内率先探索推行无实体店铺网店的登记注册工作,根据网店经营特点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引导辖区无实体店铺网店的登记注册工作,根据网店经营特点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引导辖区无实体网店主动前来办照,实现了网络经营主体准入制度的一次积极而稳妥的改革创新,同时采取主动引导、自愿免费的原则,指导辖区已办照的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备案手续,颁发工商备案电子图标,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

(六)创设一套科学灵敏的网络信息资源利用方法。市工商局依托“网管系统(1·0版)”,建立集中监测和分级巡查、定期巡查和专项监测相结合的网络市场监测巡查制度和网络舆情监控分析制度,运用高科技手段强化对辖区网络市场经营动态以及网络舆情动态的监测分析,创设性地编制《网络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及《网络舆情监控分析报告》两种固定形式的内部报告,深挖网络信息资源,为监管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为执法办案提供丰富的案源线索。

(七)运作一个规范高效的执法维权体系。一是建设运行网络消费维权体系,充分依托12315消费维权服务网络,积极受理和分流处置消费者有关网络侵权违法行为的咨询、申诉、举报案件,实现与“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信息转化,提高网络消费维权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健全完善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体系,收集重点保护字号(商号)、注册商标及其权益许可使用情况、重点产品包装装潢等重要信息,建立健全网络重点维权对象信息数据库,完善互联网商务相关敏感信息自动监控和比对查证功能,实施网上重点监控和重点维权,目前已有安踏、特步等知名企业加入该网络维权体系;三是构建网络联动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作用,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活动,加强内外协调,构建区域性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异地网络案件协查移交制度,提高网络打假维权效能,有力打击辖区网络违法经营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同时积极利用参加国家工商总局网络监管业务研讨会的契机,就构建全国工商系统网络违法行为协查协办机制等问题向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建言献策,努力推动全国性网络联动执法维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三、对工商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体会

改革开放以来,从传统的集贸市场到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再到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市场,市场的变迁,见证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脱胎而出的历程。如今,有序、可信的网络市场环境业已成为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成为工商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解决的问题。2009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88号)(下文简称“新三定”方案),在确定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部分进一步明确指出,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据此,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业已成为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工商要结合自身实际,迎难而上,补上网络监管的这一课,缩小我们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络市场监管方面的差距。

(一)整章建制,规范监管行为

2010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市场监管规则已颁布,并于今年开始实施。我们必须以此为依据,借鉴市工商局在网络市场制度建设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符合法律精神又切合实际的工作制度,明确网络市场的监管范围和职责,进一步细化监管原则、管辖权限、巡查方法、取证规则、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和工作流程,为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操作规范,形成市场巡查监测,线索分流转办等工作机制,有效地将网络市场主体巡查的方式方法、案件查办、登记备案等各项工作制度化,务求在取得实效的同时,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

(二)积极探索,破解监管难题

第一,对于网络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可借鉴市工商局根据网络经营的实际特点,明确对于仅从事互联网上商品经营及信息服务、没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与经营用计算机终端设备在同一辖区的,以其户籍所在地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户籍所在地与经营用计算机终端设备不在同一辖区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同时,对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后的备案制度做出详尽的规定。

第二,对于网络市场管辖权的确定,明确网络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和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经营者或消费者所在地,同时确定网络违法行为管辖地应当本着“利于查处、利于效率、利于规制”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执行以及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形。

第三,对于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可参照市工商局参照司法鉴定标准,建设电子证据取证分析室,建设用于拆卸、修复硬盘,调取、复制、复原、分析电子数据的规范工作台和清洁度100级的无尘操作室,并根据电子证据特点,配置专用取证设备,实现密码破译、硬盘不拆机复制、数据修复等常用功能,同时对每个操作台进行不间断摄像监控,运用高科技手段提取客观、真实、合法的电子证据,保证证据效力的同时,进一步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合法、高效、公正。

(三)加快健全机构,落实监管队伍的步伐

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保障:一是完善机构。首先是配备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开发组,调研网络市场监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监管软件技术需求。其次是专设监管机构,在市局检查支队设立专门大队,专攻网络市场违法经营案件,又新增设监测室和鉴证室两个工作小组,承担网上集中巡查和复杂取证任务,并明确市、县两级检查支(大)队和工商所负责网络市场监管的任务,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工商所开设专用窗口受理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申请,形成三级监管网络。二是明确职责。出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监管重点,细化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市场监管规则(试行)》和《省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对有关巡查执法、等级备案等具体工作提出要求,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指明方向。三是人力保障。抽调部分综合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工商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复合型业务骨干充实专设的监管大队和监测室、取证室,保障网络市场监管软件开发、制度拟定、监测执法等工作顺利进展;同时注意吸收专业人才、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全系统执法人员素质,以适应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需要。

(四)研发软件,提高工作效能

市工商局通过三年多的调研与实践,认为,将执法触角延伸到网络当中,实现对网络市场的有力监管和高效监管,必须依托科技手段,实现“以网治网”。对此,省工商局可以针对监管方向和监管需求,充分发挥12315模式的做法,依靠自己的力量,用最经济的办法,先后研发运行一期、二期网络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平台软件,设有“经营主体资格监管、互联网商务行为监管、企业维权、网上巡查、涉嫌违法网站监控、统计报表”六个功能模块,建有“辖区网站数据库、经营性网站备案库、企业信息查询库、常见违法行为关键字词库、重点保护企业商标包装装潢库”等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相关联的业务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管理功能,逐步健全,全省经营性网站“网络经济户口”;通过常见违法行为关键字词库自动比对、企业商标包装装潢数据库比对等操作,实现搜索并且分析网上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等功能;通过增设手机号码段、邮编或区号、IP定位等策略,增加巡查日志详情及线索核审分流等程序,将网站定位、巡查日志、统计分析等辅助功能逐步完善。最终,将使用权限分配到各县(市、区)局和各工商所用户,实现监管软件在全省系统的全面启用。此外,还应建设开通“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平台”,作为经营者办理工商备案事务的通道,通过行政指导、处罚公告等栏目的设置,有效促进互联网商务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通过应用的监管软件将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流程固定化,格式化,规范化,有效地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五)强化指导,营造工作氛围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2)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打击传销工作已作为一项独立测评内容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传销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加强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充分的经费投入和人力物力保障,解决打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今年,工商总局将打击网络传销纳入“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各地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成效将在2016年打击传销综治考评中有所体现。

二、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的搜集研判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群众举报、公开网络信息浏览发掘、相关部门线索移交等途径,认真梳理筛查网络传销案源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网页,综合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实、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获取涉及的单位、人员、银行账户、活动范围、活动地点、服务器和网站所在地及在本地区活动情况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深挖扩线,追根溯源,确定重点打击对象。

重庆市工商局、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作为总局网络传销监测查处试点单位,将在监测搜集网络传销信息、转办案源线索、电子数据分析、获取固定证据等方面为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经验借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到的案源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监测点单位反馈。

三、加强网络传销案件的报备与查处

县、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应在立案前或立案同时逐级报备至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内容应包括:涉案主体名称,涉案主体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的官网域名及会员管理平台域名、注册地或主要涉案人员姓名、住所地,案件线索来源,立案时间及案情简要介绍等情况。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比对后,发现其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同一涉案主体立案查处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做好案件查处的协调指导工作。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系统内外横向沟通,调度掌握全面情况,及时组织案件查处。

网络传销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多个地域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易确定的网络传销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案件打击处置、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有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重大、疑难网络传销案件,由工商总局指定管辖。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网络传销案件数据取证能力,按照《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取证,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或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取证,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

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工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规范,建立常态化、通畅的沟通渠道。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渠道实施的传销行为,明确其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处理违法信息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作,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

网络传销的宣传大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开展,采用建立专门宣传信息网站、网页,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实时交流等方式进行。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与通信、网信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密切的长效性的网络监控、信息搜索、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清除互联网上的传销宣传信息,关闭传销网络培训空间。网络传销案件办结后,办案机关应将涉案宣传网站、网页和会员系统网站提请通信、网信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处理。对服务器设在境外,境内无实体可查的传销网站、系统,应移送通信、网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预警提示。

主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引导其建立实时的传销信息关键词上传渠道屏蔽、网络平台信息搜索等功能,即时删除有关传销信息,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3)

(一)领导到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加强推进全国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的通知》(文市函〔〕186号)和省文化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云文市〔〕16号)要求,按照全国和全省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会议的部署,我局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同志为组长、副局长同志为副组长、市场科科长张志春同志以及四县文化局局长为成员的怒江州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科,安排专人负责具体事务,认真布置、统一安排,启动了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并加强了对全州安装监管平台建设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

(二)组织动员到位。为加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确保按期完成全州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安装工作,实现网络市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净化网络文化,我们认真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和安排,于年6月19日正式启动了全州的监管平台安装工作,并在州府六库举办了为期1天的全州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网吧经营业主动员会议,参加人员共80多人。会议由局长同志主持,省厅市场处副处长康介勇同志到会指导并在会上就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的安装问题进行了动员,康副处长从3个方面阐明了网络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与净化文化市场、净化网络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监管平台安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副局长同志在会上认真传达了省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就监管平台的安装工作作了具体要求和安排,也对筹备成立网吧行业协会、推进绿色网吧试点工作作了动员和要求。最后,局长同志作了总结并且提出了要求:安装网络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是今年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县文化局要抓紧抓好,切实按省厅的期限完成监管平台的建设任务。也希望全体网吧经营业主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创造一个健康、规范、文明、有序的网络文化市场,共同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会后,各县文化稽查人员到实地参观学监管平台安装情况。通过会议,广大网吧业主对监管平台的安装给予了充分理解,确保了我州监控平台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技术培训到位。我局积极派人参加省厅组织的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安装使用技术培训,认真学习相关知识,为我州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提供了技术保障。

(四)工作开展到位。在工作中我们精心组织了4个工作组,分赴各县分头开展工作,保证了工作进度。经过全州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努力和网吧经营业主的积极配合,全州网吧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于年8月30日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其中:贡山县网吧5户、124个终端;福贡县8户、275个终端;泸水县27户、1581个终端;兰坪县29户、2156个终端),安装率达98%,初步建立起了省、州、县三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网吧监管平台,建成了5个网吧监管中心,监管面为全州69家网吧,4163台网吧计算机终端。通过监控平台,现在可以远程在线实时监控全州范围内每一家网吧的任意一台计算机终端的运行情况,实现了市场一线稽查与计算机远程监控的互动,形成了全省上下联网运行,实现了对网吧的实时监控和及时有效管理,明显提高文化市场的管理效能,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打造绿色网络服务场所,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4)

中图分类号:F713.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177-02

引言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环境及网络主体的行为模式对新生代这一网络核心群体产生了重要影响,网络社会的匿名性和信息畅通性两个特征为市场网络舆情的产生提供了通道和便利条件。新生代作为价值观和人生观逐渐形成过程中的群体,很容易受到现实世界的一些观点和意见的影响,在网络的迅速传播下,容易形成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行为模式,对新生代员工的行为和心理都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同时给管理部门也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新生代尤其是在校大学生所处环境较为封闭,与现实世界接触较少,造成了新生代集体行动模式容易受网络事件的影响,一些情感和社会焦点问题都可能诱发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从而对其行为模式和价值观的形成造成正面或负面影响。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受制于自身思想活动的多样性以及价值观的不稳定,同时受到市场网络舆情特点的影响。新生代网络行为模式和网络舆情主要体现了诱因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和传播方式多渠道等特点,新生代作为网络虚拟世界的最活跃分子,其个性化特征更加明显,其行为和思想更加敏感,情绪更容易因外界事件影响而产生波动,各种现实热点问题都可能诱发新生代网络舆情,加上就业难、家庭生活困难、心理压力较大等问题都可能导致市场网络舆情成为新生泄情绪的一种渠道,这种发泄行为又因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如BBS、微信、QQ、博客、贴吧等,造成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影响更加严重。

一、市场网络舆情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网络舆情监管主体不明确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在新生代中的普及,使新生代网络舆情监督逐渐成为新生代尤其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工作内容,但是大部分高校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大学生网络舆情监控体系。目前,新生代网络舆情监督的部门主要是各高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以及政治课教研室。除此之外,还有高校各个院系的辅导员以及学生会干部,加上大学生自身的修养和约束。这些不同的监管主体之间存在着职能划分不清、多头管理的情况,并且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市场网络舆情监管机制不完善

教育管理部门和各个高校对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问题均建立了各自的管理机制,但由于市场网络舆情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加上利益问题,导致了高校在进行网络舆情监督中不愿投入人财物等资源,从而出现了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监管过程中机制不够完善,仅仅停留在网络舆情的事后治理,很少进行预警机制设计和舆情提前防范。这就使各部门之间丧失了网络舆情监管的主动权,加上各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更进一步造成了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监管体制形同虚设,仅仅是事后补救。

(三)市场网络舆情监管的手段和技术落后

传统新生代思想政治教育还停留在培养德才兼备人才方面,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手段和技术难以跟上新生代思想变化,网络舆情的产生更是对监管手段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新生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传统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一对一和面对面的政治教育,二是群体性的思想动态把握和舆论倾向引导,这两种手段在网络时代都丧失了适应性。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的动态性和复杂性,加上网络匿名狂欢等特性,导致了传统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监控手段和技术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从最近几年的网络舆情事件可以看出,传统监控手段和技术在遇到紧急网络舆情时,就显得迟钝无效。在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的产生初期未能通过先进手段进行甄别和介入,等到舆情发展到一定地步再进行监控和疏导,就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市场网络舆情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管理工作中对市场网络舆情重视不够

教育管理部门对新生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还停留在传统说服教育,从个体角度对新生代进行监管,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新生代的思想和价值观受到网络影响的程度越来越大,教育引导和现实的差别导致了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管理中存在各种问题。管理部门对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监控的不够重视是导致网络舆情问题的首要原因。教育管理部门在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引导机制导致新生代意见发表渠道的不畅通,甚至对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视而不见、放任自流,加上移动互联网的瞬间通达性,从而很容易在新生代之间形成负面舆情,影响新生代正确价值观的形成以及积极学习氛围的塑造,出现新生代的过激言行和负面行为,不仅对教育管理造成障碍,也对新生代适应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市场网络舆情主体自身价值观和心理不稳定

大学生活是大学生步入社会之前的半社会化过程,作为新生代的大学生群体是价值观和自我认同最不稳定的一个群体,其价值观处于逐步形成的过程之中。新生代的心理和行为很容易受外界信息的影响和引导。因此,这种不稳定的价值观和心理行为更加剧了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的影响程度以及造成负面网络舆情的可能性。在新生代获得了丰富的知识之后,自身主体意识逐渐增强,新生代就需要自我表达和输出渠道,实现自我的独立人格,尤其是一些新生代意见领袖。

(三)网络舆情监控体系与现实脱节

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的内容多元化和复杂化以及传播方式的瞬间通达性对市场网络舆情监控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现实中市场网络舆情监控体系的迟钝和不完善导致了其与现实的脱节,从而造成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负面影响以及各类问题的产生。首先是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监控中的引导队伍不够健全,现实的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管理还处于思想政治教育阶段,而互联网技术很少介入,这就导致了网络舆情管理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其次是高校网络舆情监控体系还局限在互联网基础之上,而对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关注较少,这就导致监控往往很难落地,无法实现全面监控。最后,市场网络舆情监控中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各监控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性,从而导致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监控中的各类问题的产生。

三、市场网络舆情的疏导对策

(一)市场网络舆情疏导中的行为心理把握

在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疏导中,首先要把握其网络行为的心理基础,这才是有效市场网络舆情疏导的前提。新生代市场网络行为是为了获取知识和认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形成了一套共同遵守的规范,这些规范引导着新生代的网络行为。新生代的网络行为基础主要表现为满足自身探求外部世界的需求、满足自己宣泄情绪的需求、满足自己情感的需求以及满足自己追求娱乐和时尚的需求。因此,在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疏导中,首先要通过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手段让新生代树立正确科学的网络认知,正确利用互联网,吸收积极因素,屏蔽各类负面影响。其次是分析新生代迷恋网络的动因,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进行总结,为新生代树立正确的上网态度和行为做出指导。最后是培养新生代健康和成熟的网络舆情防范机制,通过丰富学习生活,培养新生代积极的兴趣和个人适应能力,通过合理方式实现情绪宣泄和面对挫折,转移消极情绪,从而实现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的有效疏导。

(二)市场网络舆情疏导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结合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实现有效疏导效应。首先是管理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把握市场网络舆情的特点、趋势和规律,利用传统思想政治手段和理论,因势利导,化解情绪,从而使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中的负面影响得到有效疏导。其次是主动占领新生代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利用思想政治教育和建立一些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网站来对新生代市场网络行为和网络舆情进行引导,积极主动地占领网络宣传的阵地,把握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的动向和导向。最后是加强新生代思想教育工作者自身网络管理的技能和素养,通过培养一批了解和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人员或教师实现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控,把握网络环境下的新生代思想政治教育特点和规律,实现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的有效疏导和监测。

(三)市场网络舆情疏导中的管理机制建设

除了新生代自身心理因素和外部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之外,管理机制的完善也是实现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疏导的有效措施。首先,需要对当前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管理的部分分割进行整合,把党委宣传部门下的网络舆情监督部门与行政管理体系下的网络舆情监督部门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单独机构,受党委宣传部门统一领导,并对该机构进行职能界定,从而在组织机构实现有效的市场网络舆情管理。其次,建立起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对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汇集机制、研判分析机制、预防监控机制和舆情干预机制以及舆情追踪反馈机制进行全方面的构建,借助于网络管理部门实现多功能联动进行有效的市场网络舆情监测和疏导。最后,建立立体性的市场舆情监测网络,实现新生代市场网络舆情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以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现实世界的全方位监控,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疏导对策。

参考文献:

[1] 陈姣娥.基于扎根理论的网民公共政策态度形成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10,(3):89-96.

[2] 杨文娇.大学生网络成瘾类型及其人格特征的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39-42.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5)

目前网上经营有四种“企业”。一是已申领工商执照,在网上拥有独立域名网站,将网站作为宣传自身业绩的平台,国内一些著名企业,在网络上都有自己独立的网站。二是通过互联网向各类用户提供信息,在获得信息产业部经营许可证后,申领工商执照,将网站视作一个经营场所,如“新浪网”。三是大量的“无证”个人网站,通过网络从事经营,买卖双方均为个人。四是一些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申领工商执照后建立网站,以会员制形式开展网上经营活动,网上搭载了几百万名商务会员,这些“会员”有的是已申领工商执照的企业,绝大多数网上商铺无工商执照。

网络商品交易要不要依法登记,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网上个体经营在我国刚起步,应支持发展,可暂不办理工商执照;另一种观点是,网上经营者应申办执照,否则是对有证经营者的不公。网上经营交易虽在虚拟空间进行,但与实体经营并无本质区别,如不依法登记,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随着时间推移,网络商品交易规模扩大,参与人数增加,网络商品交易都应依法登记,这是历史的必然,

问题在于,互联网上不少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各种“店铺”难以计数,这些小店不知何时开、何时关,有的小店挂在网上也许三年不成交一笔生意,有的仅以销售个人生活品以营利为目的,更多的是偶然销售多余物品的卖家,这些众多店铺分布在网上,如何实施依法登记,经营场地是以网址、家庭住址,还是以卖家自有实质性经营场地作为登记场所等等,都是工商登记的难题。

工商开展网络商品交易企业登记,现有的登记法律显得不相适应。按照现有规定,“网店办照”要以实际场所为准入,而网上数以百万计的企业不可能拥有实质性的经营场地。如果网上大量“个体户”,按规定都到基层工商所统一登记,工商所现有人力、物力恐难承受。总之,现有的一些企业登记条例,基层工商所登记条件,面对网上注册有许多不适应性。如果全国各省市工商局再各搞一套“独立”的网络商品交易登记管理办法,显然更不恰当。笔者建议:以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的家庭住址作为企业注册地,或以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站作为企业注册地:先由网络商品交易发达的省市试行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探索规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网络商品交易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从而统一全国的登记管理口径。

一旦全国统一的《网络商品交易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网上登记注册窗口可以统一集中到地、市一级工商局,成立专职的地、市工商网上交易企业注册局,组织一支专职队伍,成立专门注册窗口,集中办理登记。凡申请网上经营登记注册企业,一律通过网络实施注册。网上经营企业通过“电子身份证”发送有效的电子文件,完成网上经营企业注册,从而大大提升办事效率,也有利于电子文档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工商加强网上监管。

二、对网上经营企业注册实施分类管理

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除已申领工商执照的各类经济主体外,更多的是搭载在各种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个体,或自行开辟独立网站的经营者,网上经营如何依法登记的焦点集中在这些群体上。笔者建议:面对浩如烟海的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全部依法登记不现实,先实施分类管理。网上有不少小商铺,盈利能力相当有限。每月能盈利2000元以上的网上小店已相当不错了。网上经营是一种创业。开业成本低,为促进青年就业,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网上微利的小商铺可不登记。小企业可按税务部门规定由网络平台提供者实现代扣。可先对每月盈利水平在3000元以上企业逐步实施登记,对涉及百姓生活重要领域的行业,如食品等特殊企业不论盈利多少,均实施工商登记。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工商部门应加强与大型电子商务网站、银行支付系统及税务部门的合作,科学设置网络商品交易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设定登记界限,有效监管网络交易市场。

三、建立一支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队伍

网上消费模式代表着一种新兴的消费理念,在监管上是进是退,关系着中国2.98亿网民的利益。当前网上经营从各种商品到各种服务可谓无所不包,按传统监管方式显然很难实现有效监管,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

1 首先要明确网络商品交易由哪一级工商部门来监管,并确定监管的范围。按照未来的网络商品交易落实到地、市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建议,网上交易的监管也可由地、市级的工商部门来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涉及许多相关政府部门,工商监管部门不可能样样都管。建议工商部门重点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依法登记与网上消费者投诉,网上虚假广告与售假售劣活动。抓住重点开展监管,再进一步拓展监管领域。

2 进一步完成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软、硬件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当前各省市工商部门有的已开发了相关软件。具有一定的网上巡查功能。建议可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指导下,进一步开发相关的网上监管软件,从登记到监管到网上年检。最终形成一整套全国相对统一的登记监管系统软件,建立一支“网络监管网络”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队伍,提升全国工商系统网上交易监管水平,提高监管效能。同时要加强硬件更新速度,注重基层与总部的有效软硬件结合,可在省市一级研究制定一个基本硬件的配套要求,既便于开展工作,又为各省市之间工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的交流提供快捷通道。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6)

接到消费者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发现某家具公司网站公布的公司名称和住所分属两个辖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家具公司网上公布的公司名称位于一家商场内,但已经人去楼空,未发现公司工作人员。在网站上公布的住所,执法人员发现另一家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与某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经电话联系,该法定代表人称其只担任虚职,对公司日常经营毫不知情,告知工商机关联系刘某。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刘某,责令其到案接受调查,没想到刘某此后无法联系,案件查办工作遇阻。执法人员将某家具公司列入企业异常名录。

案例二

某肛肠医院网页广告,称该院诊疗技术能保证100%的病人痔脱垂和出血症状消失,并使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执法人员认为,某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且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等情形,构成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罚款1万元。

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然而,不论自营电商,还是第三方交易平台,都存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网络市场无序竞争,网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权益投诉有增无减,这些都已经成为危害网络市场发展的问题。

目前,基层网络市场监管处于初级阶段,监管方式大多数停留在网上巡查亮照经营等浅层次管理上,监管手段单一,难以适应网络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基层网络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查证难

网上交易通过虚拟市场进行,网页信息、交易数据等证据易灭失、固定难。产生消费纠纷后,部分电商采取拖、赖、躲的策略,甚至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网络电子数据多由电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掌控,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当事人配合才能完成,加之基层工商机关获得证据的设备和手段有限,增加了取证工作的难度。此外,由于网络交易监管与登记注册目前分属两个系统,客观上导致网络监管无法进行现场检查比对。

2.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处罚难

互联网具有超时空、超地域的特性,一些网店、网商的经营活动十分隐蔽,无法采取常用监管方法解决投诉、查办案件。在实践中,一些投诉、举报跨区域,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即使办案机关能够取得完整证据也难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接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办理或是无果而终。

3.网络监管手段滞后监管效果不理想

网络交易涉及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等科技知识,监管人员既要熟练掌握互联网相关知识,又要熟悉网络交易管理及工商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目前基层工商人员结构及业务能力无法达到这个要求,监管手段仍然停留在通过搜索网页、上门采集信息,工作量大、效率低,难以有效开展网络巡查监管,无法及时发现网络违法经营行为。

二、加强基层网络市场监管的建议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7)

(一)对网络交易平台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刷单炒信、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侵权、网络传销、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二)对本地网络交易平台(含全国性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在本地的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行政约谈、指导,落实平台责任,指导加强行业自律。

(三)依法关闭一批严重违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

(四)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点评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

(五)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实施更有效的失信惩戒,指导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努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针对重点网络市场领域,强化检查规范。在专项行动期间,各股室、所、队要结合对消费者、经营者和媒体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网络市场领域加强监管。突出对节假日等网络集中促销节点、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上差评多的网店、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以及本地政府关注的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在线旅游市场等的监督检查。安排专人充分利用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和四川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强化后续查处工作,坚决打击网络市场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6-11月)

责任单位:市场秩序监管股、经济检查大队

(二)落实网店实名制,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对严格落实“电子标识亮照”、“网站自行亮照”、“平台为网店亮照”、“平台为网店亮标(核发并加贴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要求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坚决依法查处。通过专项行动,各所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亮照亮标”工作得到有力推进。区别伪造企业名称、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等不同情况,各所要集中整治一批非法主体网站。(7-11月)

责任单位:市场秩序监管股、行政审批股、经济检查大队

(三)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组织对县内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含全国性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在广分支机构)销售的家用电器、服装、鞋(皮鞋、运动鞋)、装饰装修材料等商品质量开展专项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的监管,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针对抽检中发现有商品及服务质量问题的网店,采取行政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加强商品质量管控,落实商品质量管理责任。(6-11月)

责任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质量监管股、市场秩序监管股、经济检查大队

(四)打击网络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各所、队要加大对网络上销售仿冒高知名度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全县组织开展查处网络上滥用、冒用、伪造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网络销售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大规模、跨区域、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涉网商标侵权假

冒典型案件,要强化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的全链条打击。(6-11月) 责任单位:商标广告监管股、 市场秩序监管股、经济检查大队

(五)治理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各所、大队要严格执行新《广告法》的规定,认真加强对监管执法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对互联网广告市场持续严管严控。进一步加强监测监管,严厉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6-11月)

责任单位:商标广告监管股、市场秩序监管股、经济检查大队

(六)强化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各所、大队要加强对通过网络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行为;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附赠式和抽奖式有奖销售商品,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种类、数量等具有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的落地查处工作,严厉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积极开展线索排查,依法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充分利用四川省工商局《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等机制,排除干扰,加大对互联网领域的大要案件、疑难案件、涉及民生民利等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利用互联网散布传销信息、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案件。切实做好电子证据留存及相关技术保障工作。(5-11月)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市场秩序监管股、经济检查大队

(七)集中整治网络交易平台问题。各所、大队要督促平台经营者就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和责任进行自查自纠:一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二是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及平台运行维护;四是检查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和交易信息;五是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调解或协助维权;六是区分标注自营业务和平台业务;七是协助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有关信息数据资料;八是平台已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九是平台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平台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协助平台内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以及限制、排斥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发现平台不履行管理责任、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严惩。(6-11月)各所要进一步梳理、明晰本地网络交易平台情况,以当地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含全国性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落实平台管理责任为重点,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评估和问题整改约谈,并形成对平台的专项检查评估及问题整改情况报告。(7-11月)

责任单位:市场秩序监管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政策法规股、经济检查大队

(八)畅通网络维权渠道,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各所要积极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并完善网购消费赔偿先付制度和消费纠纷快速和解机制。梳理微信、微博、网站等消费投诉举报,打通条线、地区间“诉转案”通道,扩大网络案件的案源。加大对侵犯网购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收集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格式条款,对重大、疑难的条款提交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认定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进行点评,督促交易平台整改。积极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中消协推行的“电商消费维权直通车”运行,督促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自行和解并提升其工作效率;积极推进消费民事诉讼司法援助机制建设,努力增强消费者的维权能力;就损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讼,并采取约谈经营者、消费预警等措施,推动网络消费维权工作。(6-11月)

责任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消委会、市场秩序监管股、经济检查大队

(九)强化信用监管,实施网络违法失信惩戒。相关股室、大队要将网络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重点加强对网络经营者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其开设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的督促检查,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网络经营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实施约束管理。(6-11月)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市场秩序监管股、商标广告监管股、经济检查大队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上旬)。

各所、大队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部署整治工作任务,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方式宣传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使社会各界知晓、支持和参与专项行动,扩大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中旬至11月上旬)。

1.针对9项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6-11月)。

2.对当地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含全国性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行政约谈,落实平台管理责任,并形成情况报告(7-11月)。

3.县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组成专项行动联合督查组,赴各所开展中期督查(6-7月)。迎接省、市局专项行动督查组的中期督查(6-8月)。

4.各所、大队对查办的重大案件,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县局报告,县局将适时向社会通报相关情况(6-11月)。

(三)督查总结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1.逐级开展督导检查,总结经验做法,分析问题不足。

2.专项行动结束后,县局进行全面考评和总结,对整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一)精心组织安排,强化工作保障。各股室、所、队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践行五个发展理念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

实施方案。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在监管、执法、检测、监测等工作经费加大投入,要有专门的网监人员。 (二)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网络市场监管是全口径的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都要守土负责,主动作为,部署工作要同时涵盖网上和网下。发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推动各业务条线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各所、大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提升网络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效能。要对9项工作内容逐个细化、落实,逐级建立责任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明确到位,督促检查到位。

(三)加强外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所、大队要推动建立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文秘站:)部门间执法联动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进案件线索和信息互通共享,强化违法问题网上发现、源头追溯、依法查处,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切实落实上下游相关企业责任。要畅通与公安等部门的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部门间监管资源、信息的沟通与共享。

(四)改进宣传方式,注重教育引导。各所、大队要采用新闻报道或专题栏目合作等方式,主动向各类媒体推荐重点宣传题材,反映政策措施、整治成效,把宣传工作贯穿专项行动的始终。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关注网络市场突发热点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回应社会关切。典型案例,注重以案说法,引导理性消费,警示违法经营。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县局市场秩序监管股。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8)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两种。

(一)网络市场的组成元素

目前国内的网络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由信息、中介服务、在线支付、物资递送、行为监管等环节构成的运行机制。它是网络技术与传统市场相融合,由电子商务、网络广告、中介服务、基础设施等多种市场形态共同构筑起来的,通过交互式的反馈信息,服务于商业行为的无形市场。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1、巨大的时空优势。传统商务以街面店铺销售的形式进行,以固定的销售地点和销售时间为特征。电子商务则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库为核心,销售地点是网上虚拟商店,购物时间可以由消费者即网上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因此,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具有巨大的时空优势,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满足网上用户的消费需求。

2、更加便捷、高效。传统商务虽然可以把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展示给消费者,但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对所购商品的材料、性能、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认识往往很有限,容易被商品的外观、包装等外在因素迷惑,对于商家提供的服务更难事先辨别优劣。电子商务利用网络技术,通过多媒体设备,可以全方位地展示商品的内部结构、各项功能以及服务的相关内容,从而有助于消费者全面认识和了解商品及服务,作出正确选择。

3、降低商务成本。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依托,使得经营者即使不修建、租赁街面店铺,也可以让消费者方便、直观地了解或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收到与传统商务同样的效果。同时,经营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提交的订单情况来安排商品生产事项,从而节省了传统商务所必需的仓库修建或者租赁费用,运输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在1997年和1998年,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一些IT厂商和媒体,它们以各种方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启蒙教育”激发和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兴趣和需求。经过这一阶段,在1999年和2000年,以网站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在风险资本的介入下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最早的应用者,成为这一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随着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深化,随着资本市场泡沫的破灭,网站电子商务开始跌入低谷,而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却开始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国电子商务从2001年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企业电子商务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新的主体。

二、工商监管的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商标注册和监管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对经纪机构、合同、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广告实施监督管理等。

从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各类企业”,既包括了内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也包括了外资企业;对“从事经营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监管的市场范围也是“各类市场”,既不论商品市场。还是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不论是传统的有形市场,还是新兴的无形网络市场,都在监管的范围之内;对市场竞争行为、交易行为都要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责无旁贷。

三、网络市场引发的监管难题

近几年,工商部门在监管网络市场、优化网络环境和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虽然已经介入,但是网络市场由于自身的特点及缺陷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这给工商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1、网络市场的虚拟性。电子网络首先是一种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信息传输媒体,这种媒体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社会活动。人们可以借助网络从事各种商业行为、社会行为。网络市场存在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分散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共同导致了网络市场监管的缺失以及网络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

2、网络经营者的观念误区。一是不少人认为互联网是个自由开放的场所,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规范措施,故什么都可以做。二是网上经营行为的定义含糊。不少商家以个人买卖作为电子商务特色和卖点,认为个人交换调剂商品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三是网上经营者为节约成本而规避监管。网上经营者为了实现“无店铺销售”节约成本,客观上引发监管难题。

3、标准不一。各国的国情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当然也存在某些差异,而工商监管要面对无国界、全球性的贸易活动,因此需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建立相关的、统一的国际性标准。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互操作问题。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问题是概念不清。呈现一种离散、无序、局部的状态。

4、知识产权问题。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法律问题中,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首当其冲。由于计算机网络上承载的是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中,版权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

5、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

6、电子证据的认定。网络中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或易变性,这就造成了信息网络发生侵权行为时,锁定侵权证据或者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对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如何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侵权纠纷的重要因素。

四、工商监管的措施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 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规范引导、促进健康发展。

1、法律抓手。目前,工商部门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管理只是刚刚起步,对电子商务市场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可以说在国内,既没有成形的经验可借鉴,更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供参考。而工商法律法规是约束和规范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手段和有力武器,因此,根据市场发展的形势需要,迅速出台监管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经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网上交易行为,属于市场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行为必须遵循商品交易规则,也理所应当的必须遵守工商法律法规、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上进行的。网络的虚拟性,交易主体、交易商品及各种交易票据的虚拟性,使得无证经营、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纪行为很难确定和控制,没有一整套的网上交易办法和监视措施,监督管理只能是形同虚设,市场必然处于混乱状态。要使电子签名、密码和电子货币流通及电子票据等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做到信息传递合法、保密,交易的渠道畅通,交易的行为适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时监控,既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必须从接受订单、商品配送。到物资保证、财务支付、信息交换、质量保证、安全保险、实时监控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管理规则,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工商部门确实有手段、有能力依法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9)

工商机关最为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准入登记。但是,相对于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经济的市场准入至少在两个方面无法包容,一是网络的开放使这个虚拟市场在准入上变得无比简单、容易:二是电子交易的迅捷使现行在市场准入环节中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形同虚设,面对网络经营主体,我们应当逐步放弃和改变现行登记制度,代之以备案和核准相结合的登记制度。引入区分一般行为市场主体和特殊行为市场主体的概念,对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普通商品的大众化市场主体界定为一般市场主体,在准入上实行简练的备案登记制度。对主体经营范围从目前的许可式规定改变为禁止性规定,即从规定可以做什么变为规定不可以做什么,放宽政府对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的主观干预。对一些需要前置条件和经营涉及重要行业的网络经营主体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加强对它们在有形世界中的管理。

二、将监管与服务和谐统一

近年来,工商部门对于传统的有形经济,始终强调的是监管与服务并重,并努力将服务寓于监管之中,但对于网络经济强调的是监管,几乎没有提到服务。而网络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我们提供网站身份认证、网络政策法规介绍、网络消费警示、优秀企业网站展示等具有服务性质的监管。因此,工商部门在开展网络监管时。要特别注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尊重网络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其活动内容和行为模式,削减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尽量发挥市场和法律在引导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努力为网络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保护网络经营主体问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将有形与无形无缝对接

工商部门是商品流通领域经营者的准入机关。并按经营主体住所进行属地登记管理。在网络经济管理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对各类经济主体而言,无非是一个有用的经营和宣传工具,他们商事行为的责、权、利,最终都要落实到有形主体上来。因此,网络管理工作最终也必然落实到有形经济主体,从而也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经济户口数据库中找到,其相关登记事项与网上显示的相同。如果数据库中找不到该主体,那么,该网络经营主体在有形世界中就属无照经营,必须加以取缔或督促办照。如果能找到该主体,但登记信息与网上显示的有出入,就有虚假宣传嫌疑,必须加以纠正或查处。为了方便公众了解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必须全面开展网站或网页的身份认证工作,在网站或网页上悬挂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强调的是,认证对象应该是所有网络经营主体,即包括传统企业设立的网站和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做到这些,就能做到有形和无形两个世界的无缝对接。

四、将属地与大区域有机结合

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信息交互的即时性和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客观上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一个网络违法广告,可能是广告主在北京,广告地在上海,广告受众则遍布全球:一个无照从事网络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点击几下鼠标,就有可能销毁网络店铺和所有经营记录。对于在外地网站虚假广告的本地企业,最终受到处理的只是本地企业,因管辖权、执法成本、监管认识方面的问题,外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一般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对于各类蓬勃发展的BtoC电子商务平台中具体某一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还没有实施,原因之一就是由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还是由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的办公所在地工商部门负责登记,没有统一操作办法。同样,对于网络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碰到到底应由发现地、平台所有者所在地、经营者所在地还是消费者投诉地的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困惑。这些都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工商部门的有效监管,

各地工商机关如何紧密分T和团结协作,监管好网络经济中所有的网络经营主体及其行为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建立大区域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可行的。就准入而言,对于传统型和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应按照传统有形经济的属地管理原则,从有形的工商企业主体入手,对他们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管。对于Bt0C电子商务平台中网络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也应同样由网络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全力配合监管,要求平台服务商开通网络经营单位必须凭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备案登记证。就监管而言,国家工商总局建立网络经济管理信息中心,各省市县局都能以不同用户进入该中心,录入所辖区域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实现系统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资源共享,形成一个互联开放的工商网络执法信息网,联合查处各种网络违法行为。

五、革新现有方式方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监管工作相对有所重视,许多地方还将监管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专门下发文件,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成绩稍突出的地方也大多是利用传统手段,查处网络虚假广告行为,查处一个是一个,没有系统有效的监管平台。一些地方对网站进行备案登记管理技术已经落后,方式上也不是工商部门切入网络经济的最好方式,我们认为,在这方面既要充分运用现行有形经济中对经济户口采取的年检、信用分类监管等管理方法,又要探索研究新的管理模式。现在看来,通过对所有企业网站进行身份认证的举措是一种较好的办法。在技术上,如果已经发行企业数字证书(又叫“CA证书”)的省市,要充分利用企业数字证书的强大功能,使网站身份认证结果更具有法律效力。搭建一个高质量的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站身份认证努力做到辖区所有企业网站都能有一个超链接,与此平台相通,从而使工商企业网站身份认证工作具有显著影响力。

六、建立完善工作体制

从根本上看,网络经济监管最终必将成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的基本内容。但是,网络经济监管作为一项缺乏实践经验的崭新工作,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体制。当前基层县级工商局都没有专门管理网络经济的科室。在网络监管工作中,商广线侧重开展网络虚假广告行为的查处,经检线侧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市场线负责电子商务市场的培育,企业监管线在年检中有企业网站信息的采集项目,信息中心或信息办仅帮助各业务线解决在办案中碰到的取证技术难题,各自为战,缺乏联系。实践证明,这种机制

不能有效推进当前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工作。

浙江省基层工商的网络监管实践表明,网络监管最好采取由信息办(有别于一般的信息中心,属行政编制序列)牵头、业务科室参与、基层工商所具体实施的模式,信息办制定网络监管计划,开发相关网络监管软件,管理相关网络数据,向业务科室提供网络违法案源,协调各业务线工作,指导各基层所开展网络监管,开展网络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协助网络违法案件取证等。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技术保障到位,便于应对网络监管横跨多条业务线的实际问题,同时专用软件的开发可以统筹兼顾。其缺点是目前基层工商机关信息办的力量有限,缺少精通工商业务工作的骨干,对牵头开展网络经营行为监管,还需要探索、渐进的过程。现在全国大多数地方虽然没有信息办这个机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让现有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人去熟悉工商业务比让业务线的同志去熟悉网络经济,其实施起来要相对容易。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10)

(一)开发一套功能强大、使用便捷的综合业务软件

在信息化建设中,软件的重要性是无须赘言的。市场日常监管的信息化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无论是使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日常的手工作业,还是依靠信息网络技术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执法效能,相应的业务软件都是必不可少的技术前提。从信息化建设规律来看,也必须遵守软件开发先行的原则。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所要求的软件应当具有相当高的综合性,这是由市场日常监管工作自身的综合性特点所决定的。所以我们认为,市场监管的信息化建设,首先需要开发一套综合业务管理软件系统。该系统的基本要求是:以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为主线,覆盖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以经济户口为核心贯穿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软件系统的架构具有立体型、流程化、综合性。具体而言,软件系统至少要符合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功能要全面。即要能够涵盖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业务领域。就覆盖的内容来看,至少要包括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年检、注销撤销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特殊市场管理、违法交易行为处罚管理、消费者申投诉管理、收费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重要商品管理等;就应用要求来看,应当具有业务管理、统计分析、辅助决策、电子政务等功能,为建立数字工商奠定软件基础。

集成度要高。即使用软件生成的监管信息应当高度集成,一条监管信息生成之后,能够为他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充分地共享和使用,在其他监管活动中就不再需要重复录入,并且,软件还应当具有将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的功能。

使用便捷。软件的计算机流程要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工作的要求,操作界面的人性化程度要高,概念术语应当准确明晰,易于理解;各个功能模块之间应当连接通畅。以登记业务管理为基础,以市场准人为监管起点,能够整合所有监管业务部门的监管信息,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经济户口。

安装维护成本低廉。由于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在不断的调整,无论设计思想多么先进、开发技术平台多么超前,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软件版本的升级改版就不可避免。因此,软件开发应当执行安装维护成本尽量低廉的原则。不过,开发成本与运行安装维护成本二者常常是彼消此长,相互制约的。因此在软件的开发与安装维护的成本之间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保证总成本最低。不过,我们根据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进行信息化建设以及软件开发的现实,我们认为凡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的软件开发,应当采用三层架构的开发技术,降低安装维护运行成本。

(二)建立两个数据库

数据是信息化运用应用的直接结果,也是信息技术发挥巨大作用的条件。现代信息技术没有数据,再先进的网络、软件就:口同先进的武器没有弹药―样,发挥不了作用。所以,数据库建设是信息化建设中的―项带有基础性意义的工作,与其说是信息化建设中的技术工作,侄怀如说是信息化建设中的业务工作更为,哈当。市场日常监管信息化中的数据库建设,从应用的立场来看,应当建立如下两个数据库:

1、市场主体数据库

市场主体数据库,其主要的内容也就是日常工作中所说的“经济户口”。不过,鉴于目前对“经济户口”的理解和建设的多样性,用市场主体数据库的说法可能更为恰当。市场主体数据库的内容应当包括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从准入登记、市场经营、市场退出全过程的监管中所获得的,以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所提供的主体经营行为的信息。

2、重要商品数据库

我们认为,随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关口前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任务加重,责任增强,市场日常监管的信息化建设还应当适时建立重要商品数据库,为有效的重要商品质量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重要商品数据库应当主要包括重要商品的名称、质量标准、储存运输销售管理规定、本地的主要销售市场和销售商、常年的销售量、主要的消费群体等信息。这些信息,一部分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形成,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从其他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建立重要商品数据库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还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内容和方式都需要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

无论是市场主体数据库,还是重要商品质量数据库,建设过程中者应当注意:

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即建立完整的数据结构,主要是数据库业务类型和业务类型数据库中的内容两个方面都必须保证完整。

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即要建立统一合理的数据库模型,将市场监管各业务部门的数据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即要对数据的安全如数据备份、数据访问权限、对外公布数据的内容等,都必须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相应的技术保障。

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即要根据市场监管及时地更新数据,为有效的监管提供数据条件。数据就是计算机记录的信息,信息是管理的基础。在数据库的建设中,必须要不断地充实数据库,建立一定的制度保障,保证数据的及时更新补充。

保证两个数据库有关数据的一致性和共享性。

(三)逐步建立市(地、州)、省(市、自治区)、国家三级信息网络

信息化的强大功能与完善的网络是分不开的。网络不仅是监管信息交换和集中的渠道,而且还是执法资源整合的工具。市场监管的信息化,必须建立国家、省(市、自治区)、市(地、州)三级信息网络。

网络建设是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环。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中心的方案设计,无论哪一个层次的网络建设,都应当体现贴如下几条原则:

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网络设计应当选用先进成熟的网络技术以及通信设备,保证网络系统稳定可靠:同时,也要注意实用性,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现有资源,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各业务部门开展市场监管的需要,避免盲目追求技术上的先进。

开放性与标准性相结合:为服务市场监管资源的整合,网络系统应当采用开放式的体系结构,支持多种协议和多种开放式网络,能够与上下各部门的网络系统互

联,便于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为此,网络建设的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标准和工业标准,保证网络的可操作性和扩展性。

可靠性与安全性相结合:网络系统应当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主要的网络设备具有热插拔功能,不需要终止网络运行就能够进行内部插拔和模块的更换与扩充。关键设备和线路都有备份,能够进行在线修复、更换和扩充。系统安全保密性好,对人为的攻击及病毒的侵害具有较强的抵抗力。

经济性与可扩充性相结合:系统的可伸缩性好,可根据需要扩大或缩小网络‘陛能;结构模块化,便于以后随业务发展进行扩充升级,使原有设备利用率提高。系统可维护性好,维护费用低。

按照规划,全国的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按照三级数据中心设计,因此应当围绕数据中心建设信息网络。全国工商业务网络最低一级的广域网应当以市(地、州)为依据。鉴于信息网络的建设需要的投入较大,在当前的财政保障体制下,各地,特别是市(地、州)一级的信息网络建设应当从实际应用出发,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建网方式。

(四)建立与完善四个方面的制度

信息化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换句话说就是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一个资金投入和计算机网络建设、业务软件开发的问题,广义上的信息化更是一个管理问题、制度问题。因为任何技术都是死的,只有通过人的应用才能够发挥作用;任何一项技术都是为特定的目的发挥作用,在特定的领域,对于技术作用的承认、允许应用的程度等制度规定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该项技术的实际价值。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才能够推动信息化在工作中的应用。为此,主要建立如下四项保障制度。

1、监管数据及时录入工作制度

有的同志指出,信息技术在业务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十二分数据”。这说得相当准确和到位。信息化建设的保障制度,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数据录入制度。要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和必要的措施保障监管信息的及时录入。制度建设必须执行“源头录入:一数一源”的原则,即“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

市场日常监管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是形成关于市场主体完整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把握其信用状态,实行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信息录入制度。在基层,日常监管信息的录入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现场监管人员自己动手录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录入信息准确、完备;但是对于基层的计算机配置要求较高(要保证一个巡查小组有一台微机);另一种是监管人员将记录的文字信息交由内勤干部专门录入,这种方式的优缺点与前者正好相反。我们认为,各地应当根据本地的计算机配备、人员工作安排的实际建立符合实际的检查信息录入制度。无论采用什么样的信息录入制度,都必须保证及时,而且还应当有录入信息复核的规定,检查人员亲自录入的信息,应当有同行的其他检查人员复核,内勤人员录入的信息,有检查人员复核,以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数据与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数据的安全是数据得以使用的保障。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必须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主要是数据使用的权限,数据调整修改的程序。保障数据的安全,不仅需要技术上的措施,还需要制度上的保证。数据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技术上满足,组织上健全、制度上规范。

此外,还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的开放性和便捷性,大容量的特点使得网络建设起来之后,工商干部都有上网的积极性。有的还开办了网上论坛。这些现代的技术如果运用得当,对于广大干部熟悉信息技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学习切磋是大有好处的。但带来一个网络安全管理问题。

3、信息公开和披露的社会服务制度

信息公开是透明政府的要求,也是建立诚信社会,发挥信息约束作用的前提,企业信息披露的途径是多方面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披露有关信息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息的应用价值,应当在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加大信息公开与披露的力度。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必须建立统一规范合法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首先要合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公开披露企业的有关信息;其次应当规范,在信息披露的方式、途径、内容上应当作出清楚的规定;其三信息披露应当有助于大众了解。披露的载体应当容易为大众所接触。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11)

(一)打好农资监管基础,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充分发挥基层工商分局的作用,贯彻落实《基层工商分局农资监管工作规范》,进一步健全农资监管工作机制,对农资市场实施规范、动态管理,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效能。一是认真落实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以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重点,全面抓好购销台帐、索证索票制度、市场预警、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劣质农资“黑名单”等制度的落实,积极构建健全农资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二是抓好农资市场信用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平台的作用,不断充实农资经营主体数据库,对农资经营主体实行信用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的类别实施差别化监管,明晰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搞好部门协调,继续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明确工作原则,细化标准,完善后续检查和退出机制。年内,争取培育3-5家省级示范店、10家市级农资示范店、100家县级示范店。三是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和农资案件查处工作。以种子、化肥、农药三大主要农资为重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加强与农业、质监等农资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对案件线索要认真梳理,特别要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查处大案要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四是继续深入推进农资连锁经营。进一步加快全市农资连锁经营体系建设。积极引导润民农资、邮政连锁、中昊农资等农资连锁企业规范产品经销管理、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售后和技术服务、打造和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度。

(二)积极培育优化农村市场体系

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培育农村市场体系,推动农产品进城、日用消费品下乡。加大对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乡镇特色市场、农村田头市场等市场的帮扶力度,提高农产品流通水平;支持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延伸,鼓励、引导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传统农家店的升级改造,实施“农超”对接,促进农村现代流通业的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农民增收,拉动农民消费。

二、构筑长效监管机制,深化市场信用建设

(一)积极指导落实信用管理制度

一是推进市场信用管理与日常管理的融合。要根据市场不同情况,指导市场开办者将物业管理、消防安全、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日常管理要求整合起来,建立起涵盖经营者日常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信用评定标准和细则,全面收集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地进行信用评定。把信用管理打造成日常管理的平台,切实解决市场信用管理与日常管理两张皮、相互脱节的问题。二是构建“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失利”的导向机制。把市场、经营者的诚信表现与其切身利益直接挂钩,一方面要使守信者受益,对守信市场和经营者,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在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降低其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要使失信者受损,要运用经济、舆论等手段进行惩戒。三是推进工商部门与市场开办者信息系统互联共享。要指导有条件的市场建立现代化的网络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年内力争全市所有实施信用分类的市场要全部实施对场内经营户的信用管理。

(二)建立完善科学的信用监管制度

一是不断完善征信制度。要在现有市场信用分类指标,及时、准确征集市场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征信制度,扩大征信渠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信用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与政府征信系统及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的试点。二是完善市场巡查制度。要积极探索实施整体监管巡查制度,依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不同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频次,充分运用信用分类结果,提高市场监管的效能。三是探索建立信用公示制度。在公开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市场开办者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使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对市场信用状态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促进其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深化信用联盟兴业助贷工程

进一步加强与银行分行沟通、密切合作,认真总结工程实施以来的经验,切实抓好基础工作,积极培育优质市场,打造优良经营户,不断创优合作机制,加大对获贷企业和经营户信用状况的跟踪掌握,并及时通报银行,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确保工程健康发展。积极协调银行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在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息,缩短办贷时间上实现新突破。

(四)努力推进市场规范化管理

一是积极完善农副产品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要抓住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副产品市场建设工作的契机,进一步强化农副产品市场作为公益性、服务性设施的定位,积极推动政府投入和组织推进力度,切实解决市场规划和基础设施问题。二是积极做好稳定物价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农产品市场中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市场管理与服务职责,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降低经营者成本,积极组织货源,共同维护物价稳定。三是继续做好市场企业化登记工作,力争2011年底,全县市场企业化登记率要达到100%。

(五)深入推进文明诚信市场和平安市场创建

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文明诚信市场创建的经验,积极推动工作创新,不断扩大市场创建的覆盖面。要调动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使创建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对已认定的市场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明察暗访,不断巩固创建成果。积极发挥平安市场创建的牵头协调作用,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完善齐抓共管格局。在平安市场创建中,继续突出“食品安全”和“放心消费”两大主题,与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相结合。深入开展平安市场评选认定活动。

三、积极探索网络监管途径,深化商品交易行为监管

1、依托监管平台,创新监管手段。充分依托省局的监管服务平台,切实做好网上巡查搜索、消费者申诉处理、网络交易秩序监管等工作。研究制定网络监管系统使用规范。并本着“以网管网”的思路,开展搭建本级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的探索。同时,进一步明确基层工商分局在网络监管中的责任。

2、完善主体数据,健全监管基础。采取多种途径,摸清本地区网站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别等信息,按时完成人工比对、录入等常规工作,积极推进网站主体数据库的建设,尽快建立起全市统一、上下联动、信息完善、动态更新的网站经营主体数据库。

3、选准突破口,有序开展监管。将网络交易平台和网上商城作为重点监管网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重点监管行业。突出抓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主体真实身份信息审查登记公示、交易合同、交易信息审查、网络消费维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所承担管理责任的落实,研究制定相关自律规范。

4、实施信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加快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深入研究网络交易主体信用特点,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等级管理。积极探索网络交易信用管理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有效衔接的途径和方法。全面推行重点网站联系制度、网上巡查制度、调研制度、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等,及时了解掌握主要网站基本信息,做到网上巡查与网下实地检查相结合,以点带面,推进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

四、加大重要商品市场监管力度,切实规范商品市场秩序

(一)加强品牌汽车、二手车市场监管

贯彻落实总局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品牌汽车销售和二手车市场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大对品牌汽车销售市场、二手车市场的监管力度,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要联合公安、国税、地税、物价、劳动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工作配合协调机制,重点加大对注册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审查,确保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二)继续做好“限塑”等日常监管工作

不断强化“限塑”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限塑”整治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及时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提高放心消费水平。同时,配合做好粮食、棉花、蚕茧、旅游、成品油、房地产、建材、电子信息产品等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落实基层工作规则,强化合同监管力度

1、加大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加强舆论导向作用,健全监督举报网络,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各界举报不公平合同条款。对社会影响较大,拒不备案或拒不改正的“霸王条款”,邀请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整治,并向社会公示,揭露其危害性,迫使提供方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要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特别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置陷阱、进行欺诈的案件,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市场环境。

2、加强对合同指导站的规范管理。在基层合同指导站工作规范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履行义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各分局要培养基层合同指导站典型一个,准备典型经验材料。

3、加强对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认真落实国家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继续开展打击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农、买卖、加工承揽、旅游、中介服务、重要生产资料等类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4、做好动产抵押工作。一是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工作要求;二是要从维护抵押双方相关权益的角度出发,不仅要发挥工商部门企业监管的优势,特别是依托工商信息管理系统,审查抵押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时提示抵押权人防范风险,重点关注动产抵押过程中有关情况;三是积极为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开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

5、加强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全市拍卖企业的巡查,实行一对一帮扶指导;加强对本局网络管理人员的沟通和协调,制订相关工作规程,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相关软件;加强对拍卖会的现场监管工作。

六、加强对协会的指导,提升协会服务能力

指导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开展重守活动宣传工作,做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发展及年度复查工作。通过专题培训、上门辅导等措施,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其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汽车行业协会宣传国家汽车流通管理法律、法规,指导和开展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指导农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行规,深入开展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协助会员破解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七、加强履职能力,打造高素质市场合同监管队伍

公文、讲稿、总结怎么写?

专家解答,全程指导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