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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划原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4 16:06:05

合理规划原则

合理规划原则篇(1)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但是,由利益安排或调整之视角综观该法,可以发现存有两个重大缺憾。

第一,对个体利益未给予充分重视。上列对各类利益的表述,多落位于公共利益。即便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火、抗震”等阐释为牵涉个体利益在内,也只是在隐含的层面上,而没有给予明确的彰显。个别居民、企业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城市规划中未得到其应有之受尊重地位。

第二,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对利益之安排或调整基本上取决于政府。《城市规划法》在细数政府制定城市规划需考虑的利益因素、从而试图对其施行实体控制以外,也在程序上明定城市规划需报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审批。可是,列举应当考虑之利益因素的方法,如果有控制效应的话,也是比较松软的。这些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是如何确认的?有没有被忽略或轻视的利益?各个不同利益的分量是多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繁荣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哪个予以优先考虑?诸如此类问题,看起来都在政府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更何况,个体利益在立法上还未被确切提及,即使政府在现实运作中予以一定照顾,也同样在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政府乃凡人组成,其组织结构和资源或许有助于作出考虑周全的规划决策,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内在的智识局限或难以避免的利益偏袒。甚至,有的政府官员出于不当之动机,给某些利益以特殊关照,也并非罕见。由此,《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制定过程基本托付于政府,无异于让政府成为在规划领域中的“国王”。

任何纷争皆与利益相关,无论利益乃情感的、精神的抑或物质的。城市规划遭人诟病、引发纷争愈多,愈益表明其在安排或调整利益上的机制存在功能不足之问题。因此,《城市规划法》有关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皆有慎重反思和修订的必要。

就程序维度而言,当引入利益参与机制。既然城市规划乃一利益安排或调整过程,既然政府作为假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如何确认、重视、协调具体的不同利益上存有局限,就应给予可能的利益受影响者介入这一过程的机会和权利。把城市规划制定过程视作各方利益充分主张、交流以及妥协的平台来设计,即便不一定获得令所有利益皆满意的所谓“正确”决策,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可能的利益纷争。搭建这个平台的法律程序之核心,无非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一方面,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如交通管理)的政府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拟定的城市规划决策,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具体的城市规划决策,当分决策之轻重缓急,而定应当遵循之征求意见程序。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在短期内及时作出决策的,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征求书面评论意见的程序。否则,应以听证会方式召集各方利害相关人,就拟定的具体规划决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对话。鉴于城市规划决策少有紧急情况的,听证会方式可谓至关重要。

就实体维度而言,应确立信赖保护和比例合理原则。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政府行为或承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城市规划绝非一成不变,顺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调整之必要。然而,城市规划亦是政府的一项决策,自其作出以后,就在社会中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民众也会对其形成正当的信赖,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经营。城市规划的变更势必影响民众这一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的变更除遵循征求意见之程序外,应当明确:第一,若变更可能赢得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利害相关人因信赖而形成的正当利益,可考虑不予变更;第二,若公共利益理由充分、规划确需变更,可考虑(1)变更后的规划留有一定的生效期间,以使利害相关人根据新规划重新安排生活或经营;(2)对确实造成的利害相关人正当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补偿。

合理规划原则篇(2)

一、城市规划实施的概念分析

城市规划编制的目的是为了实施, 即把预定的计划变为现实。城市规划的实施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城市规划的实施既是政府的工作, 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行为。

二、城市规划实施的目的与作用分析

1、城市规划实施的目的与公共政策。城市规划实施的根本目的是对城市空间资源加以合理配置, 使城市经济、社会活动及建设活动能够高效、有序、持续地进行。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加以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 是有别于市场自发行为的公共干预行为。这种干预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由政府以公共名义来施行某些特定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 制定城市规划就是制定城市公共政策, 实施城市规划就是实施公共政策。从实践的角度看, 土地使用方式, 客运交通方式等重大的规划问题无不是公共政策问题。在城市发展和建设领域中, 要有公共政策来干预市场的自发过程, 是基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对于城市开发和城市土地资源配置而言, 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和低效。对此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已有一个较为共同的看法。

2、城市规划实施的作用。城市功能与其物质性设施之间总是处于 平衡、不平衡、 新的平衡、 的动态过程之中。城市的功能会不断的发展和调整, 城市的物质性设施和空间结构需要不断的更新和优化。城市规划的实施, 就是为了使城市的功能与物质性设施及空间组织之间不断趋于平衡。

三、城市规划实施的机制分析

1、城市规划实施的行政机制

一是城市规划实施与行政权力。对城市进行规划, 实施规划管理, 涉及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把握, 因此, 城市规划是一门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城市规划在实践中又表现为对资源的配置,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涉及资源开发利用的价值判断和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所以, 现代城市规划又是城市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建制。无论是对城市发展的有意识、有计划的主动行为, 还是对无数项开发活动的被动控制, 都必然联系到权威的存在及权力的应用。

二是城市规划实施与行政机制。由于城市规划主要是政府的行为, 在城市规划的实施中, 行政机制具有最基本的作用。我国宪法赋予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的建设的权力。城市规划法更是明确地授予了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种种权力。所谓城市规划实施的行政机制, 就是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运用权威性的行政手段, 采取命令、指示、规定、计划、标准、通知、许可等行政方式来实施城市规划。

三是行政机制的法理基础。行政机制的基础在于政府机关享有的行政行为的羁束权限及自由裁量权限, 即政府的行政行为既有确定性、程序性的一面, 又有可以审时度势, 灵活应对客观事物的一面, 可通过个案审定来作出决策, 城市规划行政机构依法享有的羁束权限及自由裁量权限的存在是规划实施的行政机制的法理依据。

四是行政机制有效的条件。( 1)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和行政权限有明确、完整的授权, 使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行政管理事务的主体明确、行政机构的结构完整, 有相应的行政决策、管理、执行、操作的层级, 从而使行政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3) 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支持和服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在出现行政争议的时候,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解决。( 4) 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依法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成立后, 行政主体必须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 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到完全的实现。

2、城市规划实施的财政机制。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 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与各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分配关系与一般的经济活动所体现的关系不同, 它是以社会和国家为主体, 凭借政治、行政权力而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分配。

3、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机制。通过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来为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授权和提供实体性、程序性依据, 从而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维护经济、社会、环境的健全发展提供法定依据。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为了促使城市规划有效、合理地实施,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可以依法对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司法程序是城市规划实施中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利益的最后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赋予了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法定权力。法律机制也是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的执行保障。

4、城市规划实施的经济机制。经济机制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是以自愿等价交换为原则。城市规划实施中的经济机制是对行政机制、财政机制及法律机制的补充, 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规划行政主体, 同时又享有民事权力。城市规划实施中经济机制的引进, 是政府部门主动动用市场力量来促进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

5、城市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城市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服从城市规划、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的制度安排和作用力量。

四、城市规划实施的原则分析

1、行政合法原则。行政法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它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2、行政合理原则。如果说行政合法原则解决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那么行政合理原则的宗旨在于解决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的范围之后还必须做到合理。

3、行政效率原则。遵循依法行政的种种要求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行政效率。廉洁、高效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要求, 提高行政效率是许多国家行政改革的基本目标。为追求效率, 行政管理机关一般都采用首长负责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按法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操作规则, 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有助于避免失误和不公, 并可减少行政争议。

4、行政统一原则。行政统一原则分为三项内容。一是行政权统一。二是行政法制统一。三是行政行为统一

5、行政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总纲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行政公开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体现, 我国行政公开的原则是: 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种职权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 应一律向社会公开。

参考文献:

合理规划原则篇(3)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3-0131-06

盛红生(1960-),男,博士,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浙江杭州 310018)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09JZD002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在很多情况下,海洋的沿海国不止一个,其中存在沿海国之间相向或者相邻的地理位置关系,因此海洋划界问题的出现就有着必然性。在国际法中,海洋划界是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如果国际海洋划界争端无法通过政治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司法办法解决,在某些条件下就存在引起武装冲突的潜在风险,成为威胁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最近20年来,国际法院受理的涉及海洋法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达20余件,而这其中大多数又都与海洋划界争端有关。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也受理了一些涉及海洋划界争端的案件。国家之间更多地选择通过国际司法办法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无疑是国际法治发展的新动向,对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非所有国际海洋划界争端都能通过和平方式妥善解决,如果海洋划界争端长期得不到公正合理解决,对有关各方依法利用海洋和维持国际海洋的正常秩序,都存在巨大的、潜在的或者现实的威胁。

合理规划原则篇(4)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045-04

农业园区的合理建设和理性发展已成为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加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增加农业整体收益、增强中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农业园区需要认真予以规划设计。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是事先必须明确的若干游戏规则。规划方案选择与项目的设置,必须受所选择的原则之制约。

一、为何需要确定规划设计的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园区规划的原则是指在进行园区规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则,体现园区规划设计的基本理念和方法。通常是在具体规划开始之前根据园区的性质、目标而制定的,从宏观上体现整个规划的定位,确定规划的方法和思路。在具体规划中作为行动指南,在规划完成之后成为衡量规划是否合理,是否完善的尺度。制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作用如下:

1.为园区规划确定基本思路。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是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工作的行动指南。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往往能够反映园区规划者在规划中要遵循的基本理念和思路,以及处理事情的法则。它将贯穿在整个规划设计工作的始终。

2.体现园区规划的定位。在通常情况下,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要体现园区的定位,要从生态、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展示规划的基本思想和园区发展方向,明确表达农业园区的定位。例如“起点要高,立意要深远”这一原则,就简明地阐述了该园区建设的“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的定位目标。

3.评价规划的尺度。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可以用来作为一个准则,在规划过程中,为规划设计工作指明方向,而在规划完成之后,该原则又可以作为衡量该规划是否合理、是否完善、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一个尺度。如原则明确了要“因地制宜”,那么在规划评审中就要检查一下,规划方案是否真的做到了因地制宜?如没有做到,则规划本身就需要改进。

二、怎样确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的原则

1.体现时代动态。农业园区规划原则是在农业园区规划过程中赖以遵循的法则,这种法则是与时俱进的。社会在不断发展,观念在不断更新,需求也在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和政策等准则会有所不同,那么,农业园区规划的原则也要随着变化着的社会而不断调整,体现时事性和动态性。

2.适应性。在制定农业园区规划原则时要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社会、文化、历史等条件,原则的制定要与之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另外,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是我们制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制定原则时还要充分考虑国家以及当地的政策法规,使之与相关政策法规相适应。

3.协调性。规划类型多种多样,不同类型规划的规划原则也多种多样,这些规划原则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在进行农业园区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其他相关规划,制定规划原则时要保持与其他规划原则的协调。如,农村土地总体规划原则,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原则等,作为农业园区规划原则应当与相关原则协调一致。

4.效益观念。农业园区是推动农村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潮中,如何提高农业园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农业园区规划的重要目的,所以在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制定过程中要树立讲究效益的观念。

5.可操作性。农业园区规划原则必须是实际的,切实可行的,符合当地经济社会条件的,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能够有效指导农业园区规划工作的。尽量避免不能指导实际工作的抽象化、形式化的原则表述。

6.经验性。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要有行之有效的现实基础,在制定原则时要充分吸收其他地区、其他类型的规划项目在规划过程中行之有效的规划准则,吸取其最具普遍意义因素,加以变通运用。

三、不同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经典表述

一个完整的农业园区规划是一个综合的系统性工程,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至少要从科技含量、功能需要、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环境保护、投资风险、开发难度、政策支持、地方投资、招商引资等十个方面考虑问题。原则的不同表述,反映考虑的重点不同。

目前,中国大量的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方案中的规划设计原则的表述虽各不相同,但大部分本质含义相同。通过对30多个农业园区规划文本中对规划设计原则的表述进行筛选,初步合并出十五种较有代表性的表述如下:

1.生态优先原则。农业园区规划设计中应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妥善解决在农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后所带来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在具体的规划与开发中务必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技术,按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把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放在首位,创造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产、生活、休闲环境景观和空间,确保农业园区生态可持续发展,功能区的设计和项目的取舍,要以此为据。

2.效益综合性原则。农业园区强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以综合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农业看成既是一种基础产业,又是一种战略性产业,不仅要提供物质产品,而且要提供精神产品,使农业由单一经济转向综合经济,由弱质产业变成具有强大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园区建设尽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注重经济、生态、社会的协调发展,带动周边乃至全省、全国农业结构的调整,达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3.自身发展和示范带动相结合原则。现代农业园区是中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形式,肩负着带动周边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的使命。现代农业园区一方面要注重自身发展,不断提高园区经济效益,同时园区内产业结构的设置,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管理经营模式的设计都要具有示范推广价值,要把推动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放在首要位置,不断增强带动农民致富的能力。

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进行农业园区规划时要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合理规划,稳步推进。一方面走低碳、节能、环保道路,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的可持续性,严格保护生态资源,防止环境被污染和破坏,同时改善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园区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实现农业园区内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项目设计上逐步形成具有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良性机制,使农业园区能够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5.发挥地域优势、突出特色原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特色取胜,是农业园区发展的必由之路。无论农业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农业观光园区还是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在资源、人力资本、核心技术等方面并无突出优势的情况下,不宜正面参与市场竞争,应与周边的现代农业园区进行错位竞争,结合当地地方特色,发挥地域优势,实施差别经营,刻意培育个性,避免雷同,营造本园区鲜明的特色。

6.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相结合原则。农业园区建设,涉及到招商引资、土地流转,农民的组织,完全靠业主或企业实施,往往难度较大。只有发挥行政引导作用,由政府在招商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建上给予牵头引导,才能真正地实现土地适度集约经营,才能使农业园区建设顺利实施。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政府调控的同时,任何农业园区规划都要以市场为导向,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要考虑市场细分和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以适应市场、满足市场需求为规划原则。不同类型的农业园区的目标市场往往有所差别,要根据自身性质来确定目标市场。

7.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原则结合。项目选择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及市场未来发展前景,项目设置在技术和理念上要具有前瞻性。通过规划的实施,不仅对园区本身的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起促进作用,而且对周边地区甚至更大范围内的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起示范带动作用和提供经验借鉴。在生产方式组织上和技术选择上要遵循先进实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与前瞻性原则是相对应的,规划要有前瞻性,要考虑未来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的可能性。同时也要考虑规划方案的可操作性,要考虑当地财力、物力、科技与人力资源条件约束的客观性。要面向未来,立足现状,研究和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在生产方式组织上和技术选择上要注重规划方案的现实可操作性,使先进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8.因地制宜原则。因地制宜是指“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相适宜的措施”。这里的具体情况是指农业园区拟规划地块本身以及周边的地形地貌、土壤性状、气候条件、水源条件、现有排灌条件、农业耕作制度和植被情况、交通条件、能源供给条件等。这些条件,有些是容易改变的,有些是难以改变的甚至不可改变的。改变条件(无论难易)都要花费建设成本,都要增加建设投资。因此根据因地制宜的规划法则所制定的方案,应是建设成本较低、可操作性较强的方案。

9.因人成事原则。因人成事的本意是指“依靠别人把事情办好”。用作农业园区规划的法则,要求重视农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营主体,要求在规划中明确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规划要明确项目的关系人以及哪些人应承担怎样的职责,要明确项目运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应用因人成事的规划法则,要求在农业园区规划过程中,研究规划实施主体及其内外关系、相互关系。通过调查研究、比较分析,通过反复征求项目实施主体对规划方案的意见,甚至把规划实施的主要关系人纳入规划团队之中,使规划方案变成他们自己的决策选择。

10.因势利导原则。因势利导是指“顺着事物本身的发展趋势,使之导向正确的轨道”。园区规划其实是规划设计系统内在结构,使系统内因与外因和谐一致,顺势而为。无数事实证明,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的园区规划,实施起来事半功倍。应用因势利导的规划法则,要求我们在进行农业园区规划的过程中,要上循国情,下通民意,研究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市场变化的大趋势,研究国内外相关行业发展的总趋势,研究政府的意志和百姓的意愿,对园区进行战略设计和目标定位。在此前提下,再对园区进行功能设计和项目安排。如此,可保证园区发展在一定时期的先进性和前瞻性,保证园区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鼓励发展方向。

11.因难见巧原则。因难见巧成语的本意是指“由于难而更显出技艺的巧妙”。 一项成功的农业园区规划成果,应该能为解决项目区的发展难题提供一个可行之方案。应用因难见巧的规划法则,要求园区规划工作团队站在更高的角度来设计园区的目标和功能,要分析项目区的发展难题和主要矛盾,通过园区的建设能是项目区的主要难题得以解决,使园区成为项目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亮点,成为地方经济的一个增长极。从这个角度看,因难见巧,又是我们农业园区规划设计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

12.开发多元化原则。农业园区的建设形式要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发展农业园区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农民对农业项目、农业科技的多样化需求。本着多渠道建设、多形式开发、全方位辐射的原则,统筹规划、协调布点、灵活运作,不断探索园区建设的新路子。要创新投融资模式,在政府少量引导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要广泛吸引国营、民营、外资等多方面的资金投入,实现投入的多元化,探索有利于园区健康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利益分配上,应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把有关的扶持激励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13.主导性和功能多样性相结合原则。很多农业科技园区本身肩负的使命就是多元的,特别是政府主办的园区。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产品主导性和多样性相结合原则,园区内的每一个具体项目必须有明确的主营方向,通过若干个独立的、目标几乎单一但又彼此不同的项目,来实现园区的多目标使命。首先,打造园区主导产品(功能),突出园区特色,不同类型的农业园可分别打造主打旅游功能、特色农产品的种植或倾力打造某种主要服务功能。其次,注重园区功能多样性,丰富园区内容,增强园区吸引力,提高经济效益。在经济功能开发的基础上,增加生态、文化等功能的开发,即在提供鲜活、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和加工原料,以满足都市消费和某些工业发展需求的同时,为城市提供新鲜空气,营造优美宜人的绿色景观,改善自然环境,缓解城市污染,充分体现其生态功能。

14.“农游”结合原则。休闲农业资源规划与开发要加强农业与旅游业有效结合,发展“农游合一”的新型产业。休闲农业通过旅游的带动而走向市场,建立自己的市场地位,提高了农业的价值,获得巨大经济效益。同时,休闲农业又为旅游业的发展开拓新领域,丰富了旅游的内涵,促进了现代旅游业的延伸和发展。

15.系统开发原则。在农业园区规划中要用系统思想指导规划过程。首先要把农业园区看成地方国民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要跳出第一产业看农业,把农业放在第一、二、三产业中定位;其次要把地方农业看成区域农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把地方农业放在全省、全国和国际大市场中定位;最后要考虑系统内部结构的关联性,通过调整农业内部产业结构来确保农业系统实现其最大功能。

四、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选择建议

以上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十五种表述,来自实际规划案例。不同的表述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园区。我们把农业园区分为农业观光园、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四大类,其对应的规划原则表述(如表1所示)。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以上大部分规划设计原则对于四种类型的农业园区是通用的,而不同园区由于自身性质的不同,在确定规划设计原则时又有所侧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当地政策、环境、资源等背景选择性的确定农业园区规划原则。而且,对于一个具体园区而言,所选择的原则表述不宜过多,一般3~7项就可以,多了工作人员难以记忆和执行,反而起不到指导作用。

五、结束语

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研究,是农业园区规划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规划设计原则的确定,对于实现园区战略目标和定位,指导园区发展方向有着重要意义。确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要结合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政策、经济、地理环境、园区目标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这样才能使所确定的原则发挥作用。本文对此的研究尚很肤浅,希望能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陈宇.论观光农业园规划的原则和手法[J].农学通报,2010,(2):298-300.

[2]胡自超.农业园区规划研究[J].硅谷,2008,(17).

[3]姜蕾,王树进.地震灾区重建中的农业园区规划原则与思路[J].市场周刊,2009,(1).

[4]王树进.观光农业园规划与经营[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10.

[5]王树进.农业科技园区项目规划探讨[J].农业技术经济,2002,(3).

[6]徐美华.新洲区农业产业园发展的前瞻性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7]杨载田.观光休闲农业规划布局原则探索[G]//海峡两岸观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海峡两岸观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 游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

The Research on the Planning Principle of Agriculture Park

WANG Shu-jin,WANG Jin-hui

合理规划原则篇(5)

    一、引言:行政规划法之宪法思考的必要

    行政规划或行政计划,[1]在现代国家行政管理中举足轻重,具有整合、优化、引导等多种功能,其制定权亦有“第二立法权”或“第四种权力”之称。[2]行政规划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逐渐形成了所谓的“计划国家”,依法律行政甚至为依规划行政所取代。行政规划对宪法构成了一系列的挑战,对议会主权的权威、对人民自由的保障、对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关系的协调、对国家权力纵向关系中自治与集权的协调等均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回应这种挑战,如何协调行政规划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将宪法的理念落实在规划行政之中,是亟待现代行政法学乃至宪法学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的研究是我对行政规划法进行宪法思考的一个开始。行政规划具有综合调整功能,理应在内容上确保自身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而行政规划之间的协调一致就是其重要要求之一。本文研究行政规划之间的冲突,是为了解决、消除冲突;而如何调整行政规划的冲突,虽然我国目前主要依靠政治的手段,但其根本是一个宪法问题,涉及不同国家机关宪法地位的保障和相互关系的调整原理。解决行政规划之间的冲突,确保行政规划体系的统一性与合理性,这或许比解决行政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权利救济更为重要,因为体系和谐的规划堪称“源头活水”。

    二、行政规划冲突及其缘起

    行政规划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政府职能部门,几乎无一不制定规划。规划如此之多,不发生冲突,那简直是一个奇迹。那么,何为行政规划的冲突、又为何会发生行政规划的冲突呢?

    (一)规划冲突及其类型

    所谓行政规划的冲突,亦可简称为规划冲突,是指在行政规划的体系中,不同的行政规划就同一事项的强制性内容作出了矛盾的规定,以致无论实施哪一个规划都将导致另一规划无法实施的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中规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但考察全国各省的“十一五规划”发现,至少12个省所规定的指标均低于20%,只有4个省高于这一标准,平均起来也无法完成全国的指标。[3]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规划冲突。

    规划冲突可以有不同的类型,从规划之间的效力层次来看,可分为上位规划与下位规划之间的垂直冲突和同位规划之间的水平冲突。根据规划本身的效力层次,可将行政规划分为上位规划与下位规划。上位规划与下位规划大致可以根据下面两个标准加以判断:其一,制定规划的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同一领域内,上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划为上位规划。其二,规划本身的综合性程度。在同一领域内,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行政机关制定不同的规划,综合性程度高的规划为上位规划。[4]行政规划有上下之分,相应地,规划冲突就有上位规划与下位规划之间的垂直冲突,即上位规划与下位规划在同一事项的强制性内容上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下位规划应根据上位规划来制定,但实践中却未必能和谐一致。例如,城市总体规划与其详细规划、专门规划之间发生的冲突即属于这一类型。而所谓水平冲突,是指同位规划之间就同一事项的强制性内容作出矛盾的设计而发生的冲突。同位规划的判断标准一般要看规划的制定主体的地位,如果制定机关的法律地位相同,则可能为同位规划。其次,要看规划本身的综合性程度。同一机关制定的综合性程度高的规划也是专门性规划的上位规划。综合性、具体化的程度相当的规划,就属于同位规划。例如,开发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之间可能就某土地的使用发生冲突,土地利用规划可能与文物保护规划发生冲突,等等。

    (二)发生规划冲突的原因

    规划本是人类运用自身的理性对未来进行设计的结果,为什么这种理性的结果还会发生冲突呢?毋庸置疑,人类的理性本身是有限的,运用有限的理性去设计无限复杂变动不居的未来,这本身就是一件难乎其难的事情。

    第一,行政规划的长期性与现实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着矛盾。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划一般旨在对未来作出规划,一般需经较长的期限方能实现。但是,囿于行政机关收集信息的局限性、预测的有限性,行政规划不见得能很好地与现实的发展相契合。如此,为了保证行政规划的实效性,行政规划将不得不作出修改、甚至终止实施。“修改规划,与其说是其病理现象,不如说是其生理现象。”[5]原本作为其他规划制定依据之一的行政规划发生了变更,其他规划将不免与其发生冲突。有的规划长期不作变动,可能落后于现实的发展。如果继续按照该规划实施,就很可能与其他根据现实发展而制定的新规划相冲突。[6]

    第二,行政规划的综合性与行政机关的专门性之间存在着矛盾。行政规划多系政府职能部门甚至整个政府的未来蓝图,其内容常具有综合性,其执行手段也具有多样性。而行政机关由于技术性的发展和分工的细化,专门化的现象也较为明显。但事务的存在并非根据行政机关的分工而分门别类,而是按照其自身的发展需要与其他事务纠缠在一起。行政机关在制定规划时要想系统地调整该事项的关系,就很难不牵扯其他机关的权限,就很难不与其他机关发生冲突。如果彼此缺乏沟通或者各不相让,自然要导致行政规划之间的冲突。这种常见的冲突有旅游规划(旅游部门编制)与土地利用规划(国土部门编制)之间的冲突等。

    第三,行政规划的多重性与事项的特定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在同一地域、同一事项等之上,可能会存在着多重行政规划。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个事项都可能具有管辖权,因其规划目标不同、标准不一,就会导致不同的行政规划在同一地域的竞合和冲突。中央与地方很难作成统一的行政规划,不同类型的规划也不大可能合一化。常见的冲突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冲突等。

    第四,行政规划的长期性与政府绩效评估的短期性之间存在着矛盾。行政规划的制定旨在规划较长时期内的安排,其效果也需逐渐展现,而很难如同行政处理行为一般立即实现。但绩效评估一般较短,以一届政府的期限算也就是五年时间。如果行政规划“千城一面”照搬照抄,那么所谓规划冲突则难以存在。但现实中,追求特色、“造福一方”是为官一任者的普遍心态。这种人为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规划冲突。

    (三)规划冲突的特殊性

    应该说,规划冲突与法律冲突是不同的。德国行政法学家福斯特霍夫(E.Forsthoff)曾指出两者之间的差别:法律规范之间是一致还是矛盾的,可由解释的方法来确定。而规划冲突则并不适合于解释的方法,是否冲突只有在执行的阶段才能确定。法律规范冲突时,只能在否定冲突或肯定下位规范无效这两者之间选择其一。而规划冲突则并非如此,例如,规划在这一点或那一点上与上位规划没有调和或没有很好的调和,或者可以并且也值得为进一步整合而努力,各种见解均有可能。[7]另外,规划的周期长短不一,适应新形势的行政规划应该在规划冲突中享有更高的正当性,而不是说下位规划就必须适应上位规划。不符合现实的行政规划,不论是上位规划还是下位规划,均应作出一定的调整。这也是规划冲突与法律冲突的一点差别。法律冲突中以合法性为最高标准,不合法的法规范即使有较高的正当性一般也不能予以承认,而应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加以解决。但规划冲突则不能拘泥于此,毕竟规划是面向未来发生效力的,符合现实发展的规划才能发挥其实效性。当然,规划冲突的解决虽然主要是协调的问题,但有时也还是存在着某一规划处于优位的情形,例如上位规划中的强制性标准即不得违反。

    三、调整行政规划垂直冲突的原则与机制

    解决规划冲突是确保行政规划体系融贯性的需要。下面就按照垂直和水平冲突的两大类型来讨论行政规划冲突如何调整的问题。

    (一)调整规划垂直冲突的原则

    法律的层级冲突一般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来解决。但行政规划之间的垂直冲突却较此更为复杂,并不能完全遵循这一规则而调整。如何调整垂直冲突,不仅与规划的性质有关,更关涉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垂直冲突大致应按照下面两个原则进行协调。

合理规划原则篇(6)

城市规划又叫都市计划或都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和实体发展进行的预先考虑。其对象偏重于城市的物质形态部分,涉及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知识组成的基础是古代哲学,糅合了儒、道、法等各家思想,最鲜明的一点是讲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

1 城市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的根本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2 城市规划遵循原则

简介

城市规划的原则有五项,包括:整合原则,经济原则,安全原则,美学 原则和社会原则。

城市规划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2.1 整合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

2.1.1 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计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1.2 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职能明确,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2.1.3 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任何城市都有一个形成发展、改造更新的过程,城市的近期 建设是远期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要保持近期建设的相对完整,又要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2.1.4 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城市发展为代价,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2.2 经济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2.2.1 要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珍惜城市的每一寸土地,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土地是城市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不富裕,必须长期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

2.2.2 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定额指标,对一些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经济综合论证,切忌仓促拍板,造成不良后果。我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资源占用与能源消耗过大,建设行为过于分散,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因此,在城市发展中要把集约建设放在首位,形成合理的功能与布局结构,加大投资密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处理好土地批租单元的改进、产权分割下成片开发的组织形式,提高对城币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的预见性,为城市更新预留政府控制用地,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3 安全原则

安全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因此,城市规划要将城市防灾对策纳入城市规划指标体系。

2.3.1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巾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特别注意高层建设的防火防风问题等。

2.3.2 还要注意城市规划的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问题。如城市规划中要有意识地消除那些有利于犯罪的局部环境和防范上的“盲点”。

2.4 美学原则

规划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安排城市的各种物质要素,以构成城市的整体美,给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视觉污染”。

2.4.1 要注意传统与现代的协调,保护好城市中那些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设施、名胜古迹的同时,也要注意体现时代精神,包括使用新材料、新工艺,让二者结合“神似”而不是“形似”。

2.4.2 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协调,建筑格调与环境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需要通过对建筑布局、密度。层高、空间和造型等方面的干预,体现城市的精神和气质,满足生态的要求。

2.5 社会原则

合理规划原则篇(7)

生态旅游近年来逐渐受到关注,对于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生机。但是由于一些地区的生态旅游缺少相关的规划导致生态旅游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旅游在当前我国的发展中还处于初期的阶段,国家应该积极做出相应的规划,保障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生态旅游的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建设和旅游也得发展,生态旅游规划的理论与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生态旅游不仅仅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设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对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旅游业的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做好生态旅游的规划对于生态旅游建设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应该进一步加强生态旅游规划的理论与方法探讨。

一、当前生态旅游规划概述

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方式对于当前的生态环境建设和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生态旅游逐渐受到认可近年来逐渐受到关注,我国的旅游管理部门也逐渐对生态旅游进行详细地规划,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论与方法指导,导致生态旅游的发展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生态旅游作为一个新的旅游概念逐渐受到关注,但是我国的生态旅游规划刚刚起步,缺少一定的经验,生态旅游的规划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生态旅游规划的原则

生态旅游的规划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更好地保障生态旅游的发展,生态旅游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不能牺牲环境发展旅游业获取经济利益。当前生态旅游的规划人员应该认识到生态旅游的本质,更好地保障生态旅游建设。在当前的生态旅游规划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当前生态旅游的最主要的原则,在生态旅游的规划中需要首先遵循这一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将环境保护与旅游相结合,生态旅游的规划需要针对这一原则进行合理有效地规划,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二是适度开发原则。生态旅游的提出是针对当前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造成的环境破坏而提出的旅游发展方式。因此在制定生态旅游规划的时候需要考虑适度开发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生态旅游规划中需要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游客数量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尽量将游客数量控制在环境承载范围内。三是保护生态的原真性原则。生态旅游要求保持生态环境的原真性,对于旅游环境进行保护,避免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出现。对于旅游景点的生态文明或者是原有的文化传统进行有效地保护,保持资源的原生态。

(二)生态旅游规划的特点

生态旅游的规划对于生态旅游的建设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生态旅游与当前的旅游业相比主要有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协调性。生态旅游将社会经济和环境相协调,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生态旅游将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与社会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双赢。二是自然性。生态旅游的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的自然特征,根据当地的生态自然环境做出旅游规划,充分体现当地的自然特色,保持当地的原始传统。三是生态性。生态旅游注重的是生态环境的建设,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旅游业。保护当地的生态性是当前生态旅游规划中需要充分考虑的,很多生态旅游的开发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因此更应该好好保护生态旅游的开发区。

二、生态旅游规划理论与方法

生态旅游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生态旅游对旅游业的发展提出了一种新的发展方向。生态旅游的规划需要一定的理论作为支撑,当前生态旅游的理论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系统规划法

系统规划法主要是在生态旅游规划的过程中对当前的市场信息和资源进行收集分析,做出合理的判断,制定出相应的旅游发展策略和规划。当前生态旅游的规划需要充分考虑旅游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游客数量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旅游在发展旅游的同时需要确保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系统分析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将系统理论引进旅游规划中,系统分析影响生态旅游发展的综合因素,进而做出合理的决策和判断。

(二)综合分析法

综合分析法主要是分为内部和外部综合分析,内部综合分析主要是指对旅游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包括市场需要,供给和制度建设。外部综合主要是将旅游发展规划到一个国家或者是地区的旅游发展中进行分析。无论是从微观或者是宏观的角度进行分析都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的重要性,需要对生态旅游做出综合性的判断和规划。生态旅游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在进行生态旅游规划时需要充分考虑整个系统的发展,综合考虑生态旅游的发展对于环境和社会生态发展的影响。综合考虑各种影响生态旅游发展的因素之后做出合理的规划,保障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

(三)门槛分析法

门槛分析法主要是指生态系统的极限承载能力,如果经济的发展超过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将不能恢复原有生态平衡,导致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这一方法最初应用于城市规划中,近年来应用于生态旅游规划。生态旅游的发展不能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此在生态旅游规划中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严格控制旅游的游客数量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

除了以上的方法之外,一些应用于生态环境发展的方法也应该运用到生态旅游的规划中,提高生态旅游规划的水平,尽量减少旅游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足迹理论对于分析生态旅游规划中的约束机制有着很好的帮助作用,可以为生态旅游的规划提供一定的帮助。旅游环境容量的测算方法和环境承载能力的测算方法对于生态旅游规划中如何了解游客承载量或者是生态环境的承载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帮助。

结语:

近年来旅游业在我国的发展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对于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十分不好的影响。当前生态旅游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生态旅游要求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建设,因此在进行生态旅游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的发展。生态旅游规划的理论与方法在今后的规划中应该得到落实,确保生态旅游的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

合理规划原则篇(8)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2、占补平衡原则。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3、合力建设原则。

“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是这几年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明确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和资源的互补和互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集约用地原则。

一是要加强土地利用水平评价,调查闲置土地情况,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完善“双控”指标体系。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外脑”,依靠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做到规划“以人为本”、公正透明。

6、三规衔接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认真分析土地供应潜力,合理土地资源布局,正确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成方成块原则根据城市发展边界理论,按发展阶段、重要程度和资源供给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开发区的外延扩张边界,开发区块尽量做到成方成块,以利于资源配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

8、可持续利用原则。

要按照生态绍兴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

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开展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减少对生态脆弱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不合理的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信息化原则。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满足规划要素实时更新、快速统计、共享互动等要求,增加规划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总体上按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即计划在本年度完成整项工作。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安排的影响,则作相应的时间调整。

1、健全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成立“三规”领导小组。(时间根据市政府安排)(2)在成立“三规”领导小组后半个月内设置联络员、专家咨询组。

(3)成立市国土局规划修编工作组。(4月1日---4月15日)2、落实资金。(4月1日----4月23日)已编制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具体落实。

3、落实编制单位。(4月30日前)(1)确定落实编制单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2)收集编制单位的资料、信息;(4月11前)(3)按规定落实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4月23日前)

4、调查研究阶段(4月24日至7月23日)这一阶段与下阶段的工作将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召开座谈会。总体规划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进行多方调查。走访各有关部门,调查各部门规划期内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门对总体规划的建议。深入各重点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和典型调查。

5、专题研究阶段(5月24日至7月23日)在前期调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批准的基础上,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给与需求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研究,为规划大纲及规划文本草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6、规划大纲拟定阶段(7月24日至9月23日)规划大纲文本包括绍兴市基本概况、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修编方法与实施机制创新、预期规划实施成效等内容。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须报市、省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时间进度较难把握。

7、规划草案拟定与选优阶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本阶段主要是落实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规划草图。

需拟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最终提供2~3套供选规划方案。

合理规划原则篇(9)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城市规划设计存在的问题

从中小城市建设进程来看,这一时期的城市规划设计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城市规划起步晚,意识淡薄。

(2)规划人才匮乏,管理人才的数量、质量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素质偏低的现象长期存在,在中小城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3)规划科学性不强,缺乏长远性。①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滞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②没有科学有效地分区规划,使整个城市功能布局、用地平衡、资源配置等都处在模糊的状态。目前部分中小城市公建项目的报建审批,不是在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城市功能区建设,而是按建设单位自行协商的地点进行平面规划,出现了本末倒置的规划行为,其后果是致使城市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小、服务功能少、布局不均匀、发展不平衡。

(4)地方特色不鲜明,综合功能不配套。部分中小城市不是结合本地区的人文、历史、地理、景物等实际来搞规划,而是贪大求洋、舍近求远,搞大而全、高而空的规划;不是结合自己经济能力、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等实力和功能来搞规划,而是在出政绩、顾眼前、想局部等心态和目的下定规划,因而出现一个模式、一张脸或者功能不齐、配套不全的城市设施现象。

2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2.1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

中小城市同大城市一样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系统内各个社会群体之间价值取向和利益倾向都有所不同。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使中小城市发展合理化、有序化的手段,由此它的进行过程就必须要考虑综合中小城市社会的价值理想和利益要求。在实践中,不同人群的关注目标和价值取向并不相同,行政领导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中小城市形象的设计,是一种策划、也是一种对本地区的宣传。规划设计人中人员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对中小城市空间形态进行研究和设计并转译成控制准则的过程,借此引导中小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的有序生成,规划部门则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设计院是一种管理的策略和依据。城市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商注重从投资效益出发来评价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对地块产生的影响。于是,人员相互之间对中小城市城市设计要求和目标就迥然不同,有时甚至于相互冲突。

(1)协调城市群体

中小城市的区域特征表现为城乡结合的特色,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第一产业布局调整的中心,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应充分体现到这种特殊性,站在区域的高度,注意各中小城市间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可能,充分考虑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研究其职能特征和辐射范围,既满足本市的基本要求,又以最佳规模的原则统一部署,达到各显其能、相互促进的目标,特别在中小城市密集地区,城市规划设计更要体现区域宏观决策的作用。

(2)优化产业结构

中小城市往往会具有一、二、三产业并存在产业结构特征,即使第二产业,与大城市的工业也不同,大多有较强的块状经济特点,城市规划设计必须考虑到这种特点并加以利用和引导。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体现产业特点,力图反映这种特色,使之明确区别于大城市的产业特征,通过城市规划设计促进产品市场化的作用。

(3)合理城市规模

中小城市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有限的特点。城市规划必须注意到这种特点,对前者,必须考虑到发展需求的阶段规模,具有应变能力,规划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对后者,必须既注意规模效益,又具有尽可能多的便利性,同时注意人口规模相同的中小城市与大城市居住区中心的区别,着力于提高中小城市与大城市居住区中心的区别,着力于提高中小城市的辐射影响能力。

(4)表达生活模式

中小城市在生活模式上存在有一定数量的产、销、居一体的方式,这是由于中小城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缘故,因此城市设计应倡导这种生活模式,并在空间、功能、景观等方面组织出多种生活模式,并在空间、功能、景观等方面组织出多种形态,避免简单搬用大城市设计的做法,要体现灵活性的特征。

(5)传达文化底蕴

中小城市虽不能回避平均文化教育水平相对大城市较低的现实,但也绝不可低估传统文化的深厚性。所以,中小城市的城市设计目标应促进传统文明的学习和现代文明的传播相结合,以提高文化素养,创造和保护中小城市的良好面貌,树立特有的公共意识。总之,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应当和文化规划相结合,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设计。

2.2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1)整合原则。中小城市规划设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燕尾服水平相适应;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科学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燕尾服的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合理规划原则篇(10)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2、占补平衡原则。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3、合力建设原则。

“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是这几年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明确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和资源的互补和互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集约用地原则。

一是要加强土地利用水平评价,调查闲置土地情况,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完善“双控”指标体系。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外脑”,依靠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做到规划“以人为本”、公正透明。

6、三规衔接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认真分析土地供应潜力,合理土地资源布局,正确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成方成块原则

根据城市发展边界理论,按发展阶段、重要程度和资源供给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开发区的外延扩张边界,开发区块尽量做到成方成块,以利于资源配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

8、可持续利用原则。

要按照生态绍兴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开展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减少对生态脆弱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不合理的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信息化原则。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满足规划要素实时更新、快速统计、共享互动等要求,增加规划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总体上按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即计划在本年度完成整项工作。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安排的影响,则作相应的时间调整。

1、健全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成立“三规”领导小组。(时间根据市政府安排)

(2)在成立“三规”领导小组后半个月内设置联络员、专家咨询组。

(3)成立市国土局规划修编工作组。(4月1日---4月15日)

2、落实资金。(4月1日----4月23日)

已编制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具体落实。

3、落实编制单位。(4月30日前)

(1)确定落实编制单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

(2)收集编制单位的资料、信息;(4月11前)

(3)按规定落实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4月23日前)

4、调查研究阶段(4月24日至7月23日)

这一阶段与下阶段的工作将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召开座谈会。总体规划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进行多方调查。走访各有关部门,调查各部门规划期内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门对总体规划的建议。深入各重点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和典型调查。

5、专题研究阶段(5月24日至7月23日)

在前期调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批准的基础上,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给与需求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研究,为规划大纲及规划文本草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6、规划大纲拟定阶段(7月24日至9月23日)版权所有

规划大纲文本包括绍兴市基本概况、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修编方法与实施机制创新、预期规划实施成效等内容。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须报市、省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时间进度较难把握。

7、规划草案拟定与选优阶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

本阶段主要是落实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规划草图。

需拟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最终提供2~3套供选规划方案。

确定规划供选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编制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的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拟定规划供选方案。⑵每个供选方案均需保证规划主要目标的实现。⑶对每个供选方案的实施,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综合评价后,提出推荐方案,供领导小组审定。

8、规划协调、编制规划成果阶段(11月24日至11月30日)

合理规划原则篇(11)

Abstract: City planning is a scientific, comprehensive, professional strong work, involving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social life and so on. I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economic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on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y planning and design of the targe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city planning and design of city development in china.

Keywords: small and medium-sized city; city planning; problem 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1.1整合原则

中小城市规划设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1.2经济原则

中小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1.3美学原则

规划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安排城市的各种物质要素,以构成城市的整体美,给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视觉污染”。

1.4社会原则

所谓社会原则,就是在城市规划设计中树立为全体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尽量满足市民的各种需要。所以规划设计要注重人与环境的和谐和要大力推广无障碍环境设计。

2、中小城市的城市规划目标

中小城市规划是促进中小城市有序化、合理化、持续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所以城市规划必须处理好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 遵循整合原则、经济原则、美学原则和社会原则做好城市规划设计,从而实现中小城市规划目标。

2.1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

中小城市具有一、二、三产业并存发展的产业结构特征,所以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并加以合理利用和引导。中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体现产业结构特点,使其与大城市的产业结构相区别开,走具有自身特色的产业结构道路,同时通过城市规划的作用促进城市经济的市场化发展。

2.2发挥区域决策作用

中小城市具有城乡结合的特色,所以城市规划应结合这一特殊性,协调好中小城市间的分工合作和配合问题,力求实现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中小城市规划应立足于本市的发展需求,认真研究产业布局的特征和辐射范围,对城市密集地区进行统一部署和规划,充分发挥区域宏观决策的作用。

2.3实现城市合理化的规模效益

中小城市规划必须考虑城市所处于发展阶段的需求,使规划设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增强规划的应变能力,保证城市的各项功能顺利运行。在生产生活方式上,中小城市应以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主, 不能照抄照搬大城市规划设计的做法,而要保持本城市合理化的规模效益。

3、中小城市城市规划思路

3.1道路交通的规划

道路系统主要由内环和外环组成。外环主要是分担机动车交通,内环为人行道和自行车及电动车道和区内电车道,将步行人流带至居住区中心的巴士或地铁中转站,在规划上实现人车分流。同时可以根据不同校区的地势情况,采用人行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的方法。

3.2 绿地规划

可以把绿地总体布局分为三级,即中心公园、组团中心绿化、沿道路绿化带。

中心公园的规划。可以根据小区开发地的自然山谷、山区、森林植被和湖泊,建立一个自热中央花园。如在中央花园低谷处或自然湖泊形成处,开设以水为主题的公园。在中央公园内,可以根据地形的变化和周围环境的特点,进行有系统的植物花卉种植,还可以在湖泊中饲养观赏鱼,并注意把水流、湖泊、草地、树木等有效的链接起来,形成一个完善的生态系统链条。

沿道路绿化带的绿化规划。沿道路的绿化要尽量的与建筑的结构相配比,根据建筑的分布结构,种植不同的植被花草,同时要尽量的扩大绿化带的面积。各地块的中央绿地要与周围的绿化带建立起绿化通道,相互渗透。同时,还要把山体绿化及景观道路通过绿化带连接起来。使沿道路的绿化带具有绿化美化效果的同时,又有小区绿化纽带的功能。

3.3公共设施的规划

(1)在居住中心区建设大型的商业购物中心、街道办事处、体育馆、文化中心和公共交通转化中心及部分居住建筑等形成小区的居民活动的中心点。可以利用竖向设计,即充分利用居住中心区的地面高差,创造交往空间和其他用地的链接点。在中心区的上方可以设置具有标志意义的屋顶或雕塑。居住中心区的广场可以设置成放射状,指向主题公园和文化中心,建成具有强烈景观感的轴线中心。

(2)在各小区内可以设立方便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小型自由市场和零售商店及其他服务,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此外,可以在小区居住中心开设食品店、邮政所、银行、美容院、医院和菜市场等民用设施。

(3)教育设施的规划。在小区的中心区或者文化中心地带,设立幼儿园、小学及各种培训机构,有条件的可以开办中心教育。教育机构的组成由教学楼、运动场地、绿化地及停车场等设施组成,保证受教育者的学习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