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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划原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4 16:06:05

合理规划原则

合理规划原则篇(1)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但是,由利益安排或调整之视角综观该法,可以发现存有两个重大缺憾。

第一,对个体利益未给予充分重视。上列对各类利益的表述,多落位于公共利益。即便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火、抗震”等阐释为牵涉个体利益在内,也只是在隐含的层面上,而没有给予明确的彰显。个别居民、企业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城市规划中未得到其应有之受尊重地位。

第二,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对利益之安排或调整基本上取决于政府。《城市规划法》在细数政府制定城市规划需考虑的利益因素、从而试图对其施行实体控制以外,也在程序上明定城市规划需报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审批。可是,列举应当考虑之利益因素的方法,如果有控制效应的话,也是比较松软的。这些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是如何确认的?有没有被忽略或轻视的利益?各个不同利益的分量是多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繁荣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哪个予以优先考虑?诸如此类问题,看起来都在政府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更何况,个体利益在立法上还未被确切提及,即使政府在现实运作中予以一定照顾,也同样在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政府乃凡人组成,其组织结构和资源或许有助于作出考虑周全的规划决策,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内在的智识局限或难以避免的利益偏袒。甚至,有的政府官员出于不当之动机,给某些利益以特殊关照,也并非罕见。由此,《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制定过程基本托付于政府,无异于让政府成为在规划领域中的“国王”。

任何纷争皆与利益相关,无论利益乃情感的、精神的抑或物质的。城市规划遭人诟病、引发纷争愈多,愈益表明其在安排或调整利益上的机制存在功能不足之问题。因此,《城市规划法》有关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皆有慎重反思和修订的必要。

就程序维度而言,当引入利益参与机制。既然城市规划乃一利益安排或调整过程,既然政府作为假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如何确认、重视、协调具体的不同利益上存有局限,就应给予可能的利益受影响者介入这一过程的机会和权利。把城市规划制定过程视作各方利益充分主张、交流以及妥协的平台来设计,即便不一定获得令所有利益皆满意的所谓“正确”决策,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可能的利益纷争。搭建这个平台的法律程序之核心,无非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一方面,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如交通管理)的政府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拟定的城市规划决策,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具体的城市规划决策,当分决策之轻重缓急,而定应当遵循之征求意见程序。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在短期内及时作出决策的,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征求书面评论意见的程序。否则,应以听证会方式召集各方利害相关人,就拟定的具体规划决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对话。鉴于城市规划决策少有紧急情况的,听证会方式可谓至关重要。

就实体维度而言,应确立信赖保护和比例合理原则。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政府行为或承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城市规划绝非一成不变,顺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调整之必要。然而,城市规划亦是政府的一项决策,自其作出以后,就在社会中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民众也会对其形成正当的信赖,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经营。城市规划的变更势必影响民众这一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的变更除遵循征求意见之程序外,应当明确:第一,若变更可能赢得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利害相关人因信赖而形成的正当利益,可考虑不予变更;第二,若公共利益理由充分、规划确需变更,可考虑(1)变更后的规划留有一定的生效期间,以使利害相关人根据新规划重新安排生活或经营;(2)对确实造成的利害相关人正当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补偿。

合理规划原则篇(2)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3-0131-06

盛红生(1960-),男,博士,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浙江杭州 310018)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09JZD002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在很多情况下,海洋的沿海国不止一个,其中存在沿海国之间相向或者相邻的地理位置关系,因此海洋划界问题的出现就有着必然性。在国际法中,海洋划界是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如果国际海洋划界争端无法通过政治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司法办法解决,在某些条件下就存在引起武装冲突的潜在风险,成为威胁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最近20年来,国际法院受理的涉及海洋法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达20余件,而这其中大多数又都与海洋划界争端有关。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也受理了一些涉及海洋划界争端的案件。国家之间更多地选择通过国际司法办法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无疑是国际法治发展的新动向,对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非所有国际海洋划界争端都能通过和平方式妥善解决,如果海洋划界争端长期得不到公正合理解决,对有关各方依法利用海洋和维持国际海洋的正常秩序,都存在巨大的、潜在的或者现实的威胁。

合理规划原则篇(3)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045-04

农业园区的合理建设和理性发展已成为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加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增加农业整体收益、增强中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农业园区需要认真予以规划设计。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是事先必须明确的若干游戏规则。规划方案选择与项目的设置,必须受所选择的原则之制约。

一、为何需要确定规划设计的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园区规划的原则是指在进行园区规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则,体现园区规划设计的基本理念和方法。通常是在具体规划开始之前根据园区的性质、目标而制定的,从宏观上体现整个规划的定位,确定规划的方法和思路。在具体规划中作为行动指南,在规划完成之后成为衡量规划是否合理,是否完善的尺度。制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作用如下:

1.为园区规划确定基本思路。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是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工作的行动指南。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往往能够反映园区规划者在规划中要遵循的基本理念和思路,以及处理事情的法则。它将贯穿在整个规划设计工作的始终。

2.体现园区规划的定位。在通常情况下,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要体现园区的定位,要从生态、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展示规划的基本思想和园区发展方向,明确表达农业园区的定位。例如“起点要高,立意要深远”这一原则,就简明地阐述了该园区建设的“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的定位目标。

3.评价规划的尺度。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可以用来作为一个准则,在规划过程中,为规划设计工作指明方向,而在规划完成之后,该原则又可以作为衡量该规划是否合理、是否完善、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一个尺度。如原则明确了要“因地制宜”,那么在规划评审中就要检查一下,规划方案是否真的做到了因地制宜?如没有做到,则规划本身就需要改进。

二、怎样确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的原则

1.体现时代动态。农业园区规划原则是在农业园区规划过程中赖以遵循的法则,这种法则是与时俱进的。社会在不断发展,观念在不断更新,需求也在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和政策等准则会有所不同,那么,农业园区规划的原则也要随着变化着的社会而不断调整,体现时事性和动态性。

2.适应性。在制定农业园区规划原则时要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社会、文化、历史等条件,原则的制定要与之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另外,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是我们制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制定原则时还要充分考虑国家以及当地的政策法规,使之与相关政策法规相适应。

3.协调性。规划类型多种多样,不同类型规划的规划原则也多种多样,这些规划原则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在进行农业园区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其他相关规划,制定规划原则时要保持与其他规划原则的协调。如,农村土地总体规划原则,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原则等,作为农业园区规划原则应当与相关原则协调一致。

4.效益观念。农业园区是推动农村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潮中,如何提高农业园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农业园区规划的重要目的,所以在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制定过程中要树立讲究效益的观念。

5.可操作性。农业园区规划原则必须是实际的,切实可行的,符合当地经济社会条件的,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能够有效指导农业园区规划工作的。尽量避免不能指导实际工作的抽象化、形式化的原则表述。

6.经验性。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要有行之有效的现实基础,在制定原则时要充分吸收其他地区、其他类型的规划项目在规划过程中行之有效的规划准则,吸取其最具普遍意义因素,加以变通运用。

三、不同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经典表述

一个完整的农业园区规划是一个综合的系统性工程,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至少要从科技含量、功能需要、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环境保护、投资风险、开发难度、政策支持、地方投资、招商引资等十个方面考虑问题。原则的不同表述,反映考虑的重点不同。

目前,中国大量的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方案中的规划设计原则的表述虽各不相同,但大部分本质含义相同。通过对30多个农业园区规划文本中对规划设计原则的表述进行筛选,初步合并出十五种较有代表性的表述如下:

1.生态优先原则。农业园区规划设计中应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妥善解决在农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后所带来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在具体的规划与开发中务必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技术,按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把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放在首位,创造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产、生活、休闲环境景观和空间,确保农业园区生态可持续发展,功能区的设计和项目的取舍,要以此为据。

2.效益综合性原则。农业园区强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以综合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农业看成既是一种基础产业,又是一种战略性产业,不仅要提供物质产品,而且要提供精神产品,使农业由单一经济转向综合经济,由弱质产业变成具有强大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园区建设尽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注重经济、生态、社会的协调发展,带动周边乃至全省、全国农业结构的调整,达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3.自身发展和示范带动相结合原则。现代农业园区是中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形式,肩负着带动周边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的使命。现代农业园区一方面要注重自身发展,不断提高园区经济效益,同时园区内产业结构的设置,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管理经营模式的设计都要具有示范推广价值,要把推动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放在首要位置,不断增强带动农民致富的能力。

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进行农业园区规划时要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合理规划,稳步推进。一方面走低碳、节能、环保道路,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的可持续性,严格保护生态资源,防止环境被污染和破坏,同时改善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园区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实现农业园区内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项目设计上逐步形成具有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良性机制,使农业园区能够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5.发挥地域优势、突出特色原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特色取胜,是农业园区发展的必由之路。无论农业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农业观光园区还是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在资源、人力资本、核心技术等方面并无突出优势的情况下,不宜正面参与市场竞争,应与周边的现代农业园区进行错位竞争,结合当地地方特色,发挥地域优势,实施差别经营,刻意培育个性,避免雷同,营造本园区鲜明的特色。

6.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相结合原则。农业园区建设,涉及到招商引资、土地流转,农民的组织,完全靠业主或企业实施,往往难度较大。只有发挥行政引导作用,由政府在招商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建上给予牵头引导,才能真正地实现土地适度集约经营,才能使农业园区建设顺利实施。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政府调控的同时,任何农业园区规划都要以市场为导向,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要考虑市场细分和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以适应市场、满足市场需求为规划原则。不同类型的农业园区的目标市场往往有所差别,要根据自身性质来确定目标市场。

7.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原则结合。项目选择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及市场未来发展前景,项目设置在技术和理念上要具有前瞻性。通过规划的实施,不仅对园区本身的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起促进作用,而且对周边地区甚至更大范围内的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起示范带动作用和提供经验借鉴。在生产方式组织上和技术选择上要遵循先进实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与前瞻性原则是相对应的,规划要有前瞻性,要考虑未来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的可能性。同时也要考虑规划方案的可操作性,要考虑当地财力、物力、科技与人力资源条件约束的客观性。要面向未来,立足现状,研究和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在生产方式组织上和技术选择上要注重规划方案的现实可操作性,使先进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8.因地制宜原则。因地制宜是指“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相适宜的措施”。这里的具体情况是指农业园区拟规划地块本身以及周边的地形地貌、土壤性状、气候条件、水源条件、现有排灌条件、农业耕作制度和植被情况、交通条件、能源供给条件等。这些条件,有些是容易改变的,有些是难以改变的甚至不可改变的。改变条件(无论难易)都要花费建设成本,都要增加建设投资。因此根据因地制宜的规划法则所制定的方案,应是建设成本较低、可操作性较强的方案。

9.因人成事原则。因人成事的本意是指“依靠别人把事情办好”。用作农业园区规划的法则,要求重视农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营主体,要求在规划中明确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规划要明确项目的关系人以及哪些人应承担怎样的职责,要明确项目运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应用因人成事的规划法则,要求在农业园区规划过程中,研究规划实施主体及其内外关系、相互关系。通过调查研究、比较分析,通过反复征求项目实施主体对规划方案的意见,甚至把规划实施的主要关系人纳入规划团队之中,使规划方案变成他们自己的决策选择。

10.因势利导原则。因势利导是指“顺着事物本身的发展趋势,使之导向正确的轨道”。园区规划其实是规划设计系统内在结构,使系统内因与外因和谐一致,顺势而为。无数事实证明,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的园区规划,实施起来事半功倍。应用因势利导的规划法则,要求我们在进行农业园区规划的过程中,要上循国情,下通民意,研究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市场变化的大趋势,研究国内外相关行业发展的总趋势,研究政府的意志和百姓的意愿,对园区进行战略设计和目标定位。在此前提下,再对园区进行功能设计和项目安排。如此,可保证园区发展在一定时期的先进性和前瞻性,保证园区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鼓励发展方向。

11.因难见巧原则。因难见巧成语的本意是指“由于难而更显出技艺的巧妙”。 一项成功的农业园区规划成果,应该能为解决项目区的发展难题提供一个可行之方案。应用因难见巧的规划法则,要求园区规划工作团队站在更高的角度来设计园区的目标和功能,要分析项目区的发展难题和主要矛盾,通过园区的建设能是项目区的主要难题得以解决,使园区成为项目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亮点,成为地方经济的一个增长极。从这个角度看,因难见巧,又是我们农业园区规划设计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

12.开发多元化原则。农业园区的建设形式要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发展农业园区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农民对农业项目、农业科技的多样化需求。本着多渠道建设、多形式开发、全方位辐射的原则,统筹规划、协调布点、灵活运作,不断探索园区建设的新路子。要创新投融资模式,在政府少量引导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要广泛吸引国营、民营、外资等多方面的资金投入,实现投入的多元化,探索有利于园区健康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利益分配上,应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把有关的扶持激励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13.主导性和功能多样性相结合原则。很多农业科技园区本身肩负的使命就是多元的,特别是政府主办的园区。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产品主导性和多样性相结合原则,园区内的每一个具体项目必须有明确的主营方向,通过若干个独立的、目标几乎单一但又彼此不同的项目,来实现园区的多目标使命。首先,打造园区主导产品(功能),突出园区特色,不同类型的农业园可分别打造主打旅游功能、特色农产品的种植或倾力打造某种主要服务功能。其次,注重园区功能多样性,丰富园区内容,增强园区吸引力,提高经济效益。在经济功能开发的基础上,增加生态、文化等功能的开发,即在提供鲜活、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和加工原料,以满足都市消费和某些工业发展需求的同时,为城市提供新鲜空气,营造优美宜人的绿色景观,改善自然环境,缓解城市污染,充分体现其生态功能。

14.“农游”结合原则。休闲农业资源规划与开发要加强农业与旅游业有效结合,发展“农游合一”的新型产业。休闲农业通过旅游的带动而走向市场,建立自己的市场地位,提高了农业的价值,获得巨大经济效益。同时,休闲农业又为旅游业的发展开拓新领域,丰富了旅游的内涵,促进了现代旅游业的延伸和发展。

15.系统开发原则。在农业园区规划中要用系统思想指导规划过程。首先要把农业园区看成地方国民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要跳出第一产业看农业,把农业放在第一、二、三产业中定位;其次要把地方农业看成区域农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把地方农业放在全省、全国和国际大市场中定位;最后要考虑系统内部结构的关联性,通过调整农业内部产业结构来确保农业系统实现其最大功能。

四、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选择建议

以上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十五种表述,来自实际规划案例。不同的表述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园区。我们把农业园区分为农业观光园、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四大类,其对应的规划原则表述(如表1所示)。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以上大部分规划设计原则对于四种类型的农业园区是通用的,而不同园区由于自身性质的不同,在确定规划设计原则时又有所侧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当地政策、环境、资源等背景选择性的确定农业园区规划原则。而且,对于一个具体园区而言,所选择的原则表述不宜过多,一般3~7项就可以,多了工作人员难以记忆和执行,反而起不到指导作用。

五、结束语

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研究,是农业园区规划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规划设计原则的确定,对于实现园区战略目标和定位,指导园区发展方向有着重要意义。确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要结合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政策、经济、地理环境、园区目标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这样才能使所确定的原则发挥作用。本文对此的研究尚很肤浅,希望能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陈宇.论观光农业园规划的原则和手法[J].农学通报,2010,(2):298-300.

[2]胡自超.农业园区规划研究[J].硅谷,2008,(17).

[3]姜蕾,王树进.地震灾区重建中的农业园区规划原则与思路[J].市场周刊,2009,(1).

[4]王树进.观光农业园规划与经营[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10.

[5]王树进.农业科技园区项目规划探讨[J].农业技术经济,2002,(3).

[6]徐美华.新洲区农业产业园发展的前瞻性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7]杨载田.观光休闲农业规划布局原则探索[G]//海峡两岸观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海峡两岸观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 游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

The Research on the Planning Principle of Agriculture Park

WANG Shu-jin,WANG Jin-hui

合理规划原则篇(4)

城市规划又叫都市计划或都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和实体发展进行的预先考虑。其对象偏重于城市的物质形态部分,涉及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等。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知识组成的基础是古代哲学,糅合了儒、道、法等各家思想,最鲜明的一点是讲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

1 城市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的根本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2 城市规划遵循原则

简介

城市规划的原则有五项,包括:整合原则,经济原则,安全原则,美学 原则和社会原则。

城市规划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2.1 整合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

2.1.1 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计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1.2 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职能明确,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2.1.3 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任何城市都有一个形成发展、改造更新的过程,城市的近期 建设是远期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要保持近期建设的相对完整,又要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2.1.4 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城市发展为代价,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2.2 经济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2.2.1 要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珍惜城市的每一寸土地,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土地是城市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不富裕,必须长期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

2.2.2 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定额指标,对一些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经济综合论证,切忌仓促拍板,造成不良后果。我国城市在发展过程中,资源占用与能源消耗过大,建设行为过于分散,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因此,在城市发展中要把集约建设放在首位,形成合理的功能与布局结构,加大投资密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处理好土地批租单元的改进、产权分割下成片开发的组织形式,提高对城币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的预见性,为城市更新预留政府控制用地,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3 安全原则

安全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因此,城市规划要将城市防灾对策纳入城市规划指标体系。

2.3.1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巾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特别注意高层建设的防火防风问题等。

2.3.2 还要注意城市规划的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问题。如城市规划中要有意识地消除那些有利于犯罪的局部环境和防范上的“盲点”。

2.4 美学原则

规划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安排城市的各种物质要素,以构成城市的整体美,给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视觉污染”。

2.4.1 要注意传统与现代的协调,保护好城市中那些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设施、名胜古迹的同时,也要注意体现时代精神,包括使用新材料、新工艺,让二者结合“神似”而不是“形似”。

2.4.2 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协调,建筑格调与环境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需要通过对建筑布局、密度。层高、空间和造型等方面的干预,体现城市的精神和气质,满足生态的要求。

2.5 社会原则

合理规划原则篇(5)

【中图分类号】TU369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3-0222-01

一、城市规划设计存在的问题

从中小城市建设进程来看,这一时期的城市规划设计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城市规划起步晚,意识淡薄。

2、规划人才匮乏,管理人才的数量、质量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素质偏低的现象长期存在,在中小城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3、规划科学性不强,缺乏长远性。①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滞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②生态环境规划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③没有科学有效地分区规划,使整个城市功能布局、用地平衡、资源配置等都处在模糊的状态。目前部分中小城市公建项目的报建审批,不是在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城市功能区建设,而是按建设单位自行协商的地点进行平面规划,出现了本末倒置的规划行为,其后果是致使城市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小、服务功能少、布局不均匀、发展不平衡。

4、地方特色不鲜明,综合功能不配套。部分中小城市不是结合本地区的人文、历史、地理、景物等实际来搞规划,而是贪大求洋、舍近求远,搞大而全、高而空的规划;不是结合自己经济能力、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等实力和功能来搞规划,而是在出政绩、顾眼前、想局部等心态和目的下定规划,因而出现一个模式、一张脸或者功能不齐、配套不全的城市设施现象。

二、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1、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

中小城市同大城市一样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系统内各个社会群体之间价值取向和利益倾向都有所不同。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使中小城市发展合理化、有序化的手段,由此它的进行过程就必须要考虑并综合中小城市社会的价值理想和利益要求。在实践中,不同人群的关注目标和价值取向并不相同,行政领导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中小城市形象的设计,是一种策划、也是一种对本地区的宣传。规划设计人员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对中小城市空间形态进行研究和设计并转译成控制准则的过程,借此引导中小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的有序生成,规划部门则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设计是一种管理的策略和依据。城市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商注重从投资效益出发来评价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对地块产生的影响。于是,人员相互之间对中小城市城市设计要求和目标就迥然不同有时甚至于相互冲突。

(1)协调城市群体。

中小城市的区域特征表现为城乡结合的特色,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第一产业布局调整的中心,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应充分体现到这种特殊性,站在区域的高度,注意各中小城市间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可能,充分考虑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研究其职能特征和辐射范围,既满足本市的基本要求,又以最佳规模的原则统一部署,达到各显其能、相互促进的目标,特别在中小城市密集地区,城市规划设计更要体现区域宏观决策的作用。

(2)优化产业结构。

中小城市往往会具有一、二、三产业并存的产业结构特征,即使第二产业,与大城市的工业也不同,大多有较强的块状经济特点,城市规划设计必须考虑到这种特点并加以利用和引导。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体现产业特点,力图反映这种特色,使之明确区别于大城市的产业特征,通过城市规划设计起促进产品市场化的作用。

(3)合理城市规模。

中小城市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有限的特点。城市规划必须注意到这种特点,对前者,必须考虑到发展需求的阶段规模,具有应变能力,规划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对后者,必须既注意规模效益,又具有尽可能多的便利性,同时注意人口规模相同的中小城市与大城市居住区中心的区别,着力于提高中小城市的辐射影响能力。

(4)表达生活模式。

中小城市在生活模式上存在有一定数量的产、销、居一体的方式,这是由于中小城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缘故,因此城市设计应倡导这种生活模式,并在空间、功能、景观等方面组织出多种形态,避免简单搬用大城市设计的做法,要体现灵活性的特征。

(5)传达文化底蕴。

中小城市虽不能回避平均文化教育水平相对大城市较低的现实,但也绝不可低估传统文化的深厚性。所以,中小城市的城市设计目标应促进传统文明的学习和现代文明的传播相结合,以提高文化素养,创造和保护中小城市的良好面貌,树立特有的公共意识。总之,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应当和文化规划相结合,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设计。

2、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1)整合原则。中小城市规划设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2)经济原则。中小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3)美学原则。规划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安排城市的各种物质要素,以构成城市的整体美,给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视觉污染”。

(4)社会原则。所谓社会原则,就是在城市规划设计中树立为全体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尽量满足市民的各种需要。所以规划设计要注重人与环境的和谐和要大力推广无障碍环境设计。

合理规划原则篇(6)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城市规划设计存在的问题

从中小城市建设进程来看,这一时期的城市规划设计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城市规划起步晚,意识淡薄。

(2)规划人才匮乏,管理人才的数量、质量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素质偏低的现象长期存在,在中小城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3)规划科学性不强,缺乏长远性。①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滞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②没有科学有效地分区规划,使整个城市功能布局、用地平衡、资源配置等都处在模糊的状态。目前部分中小城市公建项目的报建审批,不是在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城市功能区建设,而是按建设单位自行协商的地点进行平面规划,出现了本末倒置的规划行为,其后果是致使城市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小、服务功能少、布局不均匀、发展不平衡。

(4)地方特色不鲜明,综合功能不配套。部分中小城市不是结合本地区的人文、历史、地理、景物等实际来搞规划,而是贪大求洋、舍近求远,搞大而全、高而空的规划;不是结合自己经济能力、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等实力和功能来搞规划,而是在出政绩、顾眼前、想局部等心态和目的下定规划,因而出现一个模式、一张脸或者功能不齐、配套不全的城市设施现象。

2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2.1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

中小城市同大城市一样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系统内各个社会群体之间价值取向和利益倾向都有所不同。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使中小城市发展合理化、有序化的手段,由此它的进行过程就必须要考虑综合中小城市社会的价值理想和利益要求。在实践中,不同人群的关注目标和价值取向并不相同,行政领导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中小城市形象的设计,是一种策划、也是一种对本地区的宣传。规划设计人中人员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对中小城市空间形态进行研究和设计并转译成控制准则的过程,借此引导中小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的有序生成,规划部门则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设计院是一种管理的策略和依据。城市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商注重从投资效益出发来评价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对地块产生的影响。于是,人员相互之间对中小城市城市设计要求和目标就迥然不同,有时甚至于相互冲突。

(1)协调城市群体

中小城市的区域特征表现为城乡结合的特色,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第一产业布局调整的中心,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应充分体现到这种特殊性,站在区域的高度,注意各中小城市间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可能,充分考虑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研究其职能特征和辐射范围,既满足本市的基本要求,又以最佳规模的原则统一部署,达到各显其能、相互促进的目标,特别在中小城市密集地区,城市规划设计更要体现区域宏观决策的作用。

(2)优化产业结构

中小城市往往会具有一、二、三产业并存在产业结构特征,即使第二产业,与大城市的工业也不同,大多有较强的块状经济特点,城市规划设计必须考虑到这种特点并加以利用和引导。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体现产业特点,力图反映这种特色,使之明确区别于大城市的产业特征,通过城市规划设计促进产品市场化的作用。

(3)合理城市规模

中小城市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有限的特点。城市规划必须注意到这种特点,对前者,必须考虑到发展需求的阶段规模,具有应变能力,规划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对后者,必须既注意规模效益,又具有尽可能多的便利性,同时注意人口规模相同的中小城市与大城市居住区中心的区别,着力于提高中小城市与大城市居住区中心的区别,着力于提高中小城市的辐射影响能力。

(4)表达生活模式

中小城市在生活模式上存在有一定数量的产、销、居一体的方式,这是由于中小城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缘故,因此城市设计应倡导这种生活模式,并在空间、功能、景观等方面组织出多种生活模式,并在空间、功能、景观等方面组织出多种形态,避免简单搬用大城市设计的做法,要体现灵活性的特征。

(5)传达文化底蕴

中小城市虽不能回避平均文化教育水平相对大城市较低的现实,但也绝不可低估传统文化的深厚性。所以,中小城市的城市设计目标应促进传统文明的学习和现代文明的传播相结合,以提高文化素养,创造和保护中小城市的良好面貌,树立特有的公共意识。总之,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应当和文化规划相结合,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设计。

2.2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1)整合原则。中小城市规划设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燕尾服水平相适应;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科学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燕尾服的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合理规划原则篇(7)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2、占补平衡原则。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3、合力建设原则。

“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是这几年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明确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和资源的互补和互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集约用地原则。

一是要加强土地利用水平评价,调查闲置土地情况,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完善“双控”指标体系。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外脑”,依靠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做到规划“以人为本”、公正透明。

6、三规衔接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认真分析土地供应潜力,合理土地资源布局,正确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成方成块原则

根据城市发展边界理论,按发展阶段、重要程度和资源供给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开发区的外延扩张边界,开发区块尽量做到成方成块,以利于资源配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

8、可持续利用原则。

要按照生态绍兴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开展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减少对生态脆弱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不合理的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信息化原则。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满足规划要素实时更新、快速统计、共享互动等要求,增加规划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总体上按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即计划在本年度完成整项工作。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安排的影响,则作相应的时间调整。

1、健全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成立“三规”领导小组。(时间根据市政府安排)

(2)在成立“三规”领导小组后半个月内设置联络员、专家咨询组。

(3)成立市国土局规划修编工作组。(4月1日---4月15日)

2、落实资金。(4月1日----4月23日)

已编制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具体落实。

3、落实编制单位。(4月30日前)

(1)确定落实编制单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

(2)收集编制单位的资料、信息;(4月11前)

(3)按规定落实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4月23日前)

4、调查研究阶段(4月24日至7月23日)

这一阶段与下阶段的工作将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召开座谈会。总体规划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进行多方调查。走访各有关部门,调查各部门规划期内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门对总体规划的建议。深入各重点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和典型调查。

5、专题研究阶段(5月24日至7月23日)

在前期调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批准的基础上,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给与需求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研究,为规划大纲及规划文本草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6、规划大纲拟定阶段(7月24日至9月23日)版权所有

规划大纲文本包括绍兴市基本概况、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修编方法与实施机制创新、预期规划实施成效等内容。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须报市、省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时间进度较难把握。

7、规划草案拟定与选优阶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

本阶段主要是落实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规划草图。

需拟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最终提供2~3套供选规划方案。

确定规划供选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编制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的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拟定规划供选方案。⑵每个供选方案均需保证规划主要目标的实现。⑶对每个供选方案的实施,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综合评价后,提出推荐方案,供领导小组审定。

8、规划协调、编制规划成果阶段(11月24日至11月30日)

合理规划原则篇(8)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

二、评判:本案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

应该说,本案在实体处理(即判决结果)方面是很妥当的,争讼双方均服判息诉就是明证。然而,笔者认为,本案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尚存在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和理性地评判。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让我们对上述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深入分析一下: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判断的范畴,上述判案理由旨在说明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但不合理。然而,该判决理由中使用的一个相当模糊的表述——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却使判案理由显得不够缜密、周详。基于上述表述,人们不禁会追问:

“限度”在本案中意指什么,何为“必要的”限度?如何判断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应把握什么样的限度?有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等等。这些可能遇到的诘问,在本案的判决理由中并未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解答。如果仅凭主观上认定“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就认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话,则这一论证是不够有力的,也是牵强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并非是纯粹自由、变动不居的权力,而是有一定之规的、遵循一定法律原则的权力。(注:胡肖华:《行政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本案中,在没有阐明为什么“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就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之前,就判定本案的实体处理结论,存在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是无法令人充分信服的。

由此可见,依照本案现行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是难以得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一结论的。要使理由更充分,还需要寻找更有说明力的理论依据。我们认为,真正的理由在于法院对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自觉感受和不自觉的运用。

三、分析:本案应当适用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注: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比例原则始于德国,它由司法判例所确立,后被明文规定于法律条文,并为现时的葡萄牙、西班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通常认为,比例原则中还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实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第二,必要性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意指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原则。如税务部门有权扣押欠税者财产,若其可在扣押产品与扣押设备之间选择,则一般应选择前者,因为这对欠税者的损害相对较小。第三,相当性原则。行政权关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欲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两者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的关系,否则即违反相当性原则。如警察使用枪支的目的在于制服犯人,若警察鸣枪示警后,犯人已畏服,则行政目的即已达到。此时,若警察仍向犯人射击致其伤亡,则该侵害与行政目的不存在均衡关系,从而违背相当性原则。

从法律期望的角度看,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亦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在充分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适用比例原则来解决争讼,兼顾衡平行政目标和相对人权益,在确保行政目标前提下,使相对人权益受到最小的损害。

上述案例本是司法审查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典型案例,可惜在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即在本案中对比例原则的适用上功亏一篑。该案中,市规划局采取的手段是责令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行政目的是保护沿江大道的整体景观,维护城市规划;华达公司受到的损害是商厦的第4 -5层被拆除。若以比例原则衡量该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符合适当性原则

市规划局决定将华达商厦第4-5层全部拆除,无疑能充分满足沿江大道景观和维护城市规划之目的,即采取的手段有助于行政目标之实现。因此该处罚决定符合适当性原则。

2.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

市规划局只需要求华达公司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的一小部分就可避免遮挡武陵阁,满足行政目的,但规划局却要求将第4-5层整体拆除。规划局在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小损害就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情况下,却非要选择给华达公司造成较大损害的方法。故该处罚决定违反了必要性原则。

3.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相当性原则

本案中,相对人损害与行政目的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一小部分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规划局决定将华达商厦第4-5层整体拆除则打破了这种均衡的比例关系,因此该处罚决定违反了相当性原则。

4.综上,规划局的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法院依法应予变更。

市规划局的处罚决定带给华达公司的损失将远远超出最小损害,该处罚决定违反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达到了非常明显的程度,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构成了《行政诉讼法》第5 4条(4)项规定的“显失公正”,根据该规定,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变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运用比例原则,本案的推理不能圆满完成。本案中,若在判决理由中加上“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目标与相对人权益,在确保实现行政目标的前提下,应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这样一句话,本案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就清晰明了而且论证充分了。

四、探讨:比例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上述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目前学界对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理论阐述的不足,以及法学理论(行政法原则)与司法实践(对行政法原则的适用)的脱节。基于此一现状,笔者在抽丝剥茧地分析了上述个案之后,还想就比例原则适用中的两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比例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1.为什么要适用比例原则?在笔者看来,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比例原则来自权利的基本性质。现代法治以人民权利为本位,人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应当得到国家最大限度的尊重,这是权利的基本性质。这种性质对于行政权的运作具有内在的支配作用,这种支配作用就体现为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比例关系。其次,比例原则是公平正义的具体化。正如古希腊先哲所言,“公正,就是合比例;不公正,就是破坏比例。”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比例实际上就是公平正义观念的量化体现。再次,依比例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依法行政不仅限于依“法律条文”行政,还包括依“法律原则和精神”行政。比例原则源自权利的基本性质,体现公平正义的观念,属于行政法原则和精神的基本内容之一,域外学界甚至将比例原则称之为是“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注:参见[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16页。)因此,行政行为遵循比例原则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而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比例原则有助于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为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其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执法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幅度时,必须注意把握合理的分寸和尺度。如果行政机关无视比例原则的要求,仅凭执法者的任意发挥,滥用职权现象就必然会出现。如果司法审查中不应用比例原则,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现象就难以有效纠正,因此,为了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允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比例原则。

2.那么,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应如何适用比例原则,审查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法院适用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应是基本合理标准。也就是说,法院只能纠正严重违反比例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违反比例原则只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或显失公平,否则就只是一般的不合理。如行政机关可以在两种手段中进行选择时,没有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而此时若两种手段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差别不大,则属于一般的不合理;若差别明显,则属于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另一方面,从司法实务角度看,若求全责备,将违反比例原则程度轻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予以撤销或变更,实际益处并不大,却相反会对行政效率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在违反比例原则这个问题上,重要的可能不是违法必究,而是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上裁量的准确性和恰当性,因此,对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只能定位在基本合理的水平上。

五、反思:当代中国行政法官的使命

从上述案例,我们还可以看到,该案本来应当是法院运用比例原则的理由判案并由此确立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好契机,法院的判决理由距比例原则仅一步之遥却失之交臂,实属遗憾。由此联系到我国学界目前鲜有论及比例原则的现状,也少有教科书提及比例原则的事实,(注:就笔者所见,目前学界论及比例原则的文章仅见范剑虹的《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适用与在中国的借鉴》(《浙江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以及黄学贤的《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载《苏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而教科书中提及比例原则者,尚属罕见,仅在介绍和翻译的外国行政法著作中略有述及。)我们是否应该反躬自问:行政法教科书除了陈列大堆的概念和泛泛而谈的原理之外,究竟为法官判案提供了多少理论资源,行政法学研究在多大程度上追随了法律生活的逻辑,面对并解决着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合理规划原则篇(9)

1. 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是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骨干,是大众化、大运量、独立专用轨道的城市客运系统。自1863年世界第一条地铁在伦敦诞生以来,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已经走过了146年的历程。我国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规划建设地铁,但真正开始规模化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还只有十几年的时间。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时期,截至目前,我国有40余座城市在建或筹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已获批的15座城市规划在2015年之前建设1700km的城市轨道交通,加上目前在建的线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里程将超过3400km[1]。

考虑到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超常发展速度,以及对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明显的导向作用,必须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合理的规划及优化。

结合不同的城市特征和经济发展背景,创建一个等级划分明确、编织质量良好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将对城市活动和城市功能的发挥呈现出巨大的支撑作用,对优化城市用地空间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在规划线网中,多种交通模式相互衔接的大型换乘枢纽对轨道交通线网骨架和城市发展具有“锚固”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线网规划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枢纽锚固全网”的轨道交通网络优化理论的作用,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优化。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是城市交通网络规划的一部分。从总体上讲,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是宏观控制性规划和指导性的实施规划,也是近远兼顾的长远性规划。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依据总体规划、支持总体规划、超前总体规划、回归总体规划”。

具体来讲,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时应遵循如下原则[2]:(1)线网中的规划线路走向应与城市交通中的主客流相一致。(2)线网规划要与城市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并适当留有发展的可能性。(3)规划线路要尽量沿城市干道布设。(4)线网中的线路布置要均匀,线网密度要适当,乘客换乘方便、换乘次数少。(5)线网要与城市公共交通网衔接配合好,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乘客提供优质交通服务。(6)线网中各条规划线上的客运负荷要尽量均匀,避免个别线路负荷过大或过小的现象。(7)在选择线路走向时,应考虑沿线地面建筑的情况,要注意保护国家重点历史文物古迹和保护环境。(8)车辆段(场)是快速轨道交通的车辆停放和检修的基地,在规划线路时,一定要同时规划好其位置和用地范围。(9)环线的设置要因地制宜,不可生搬硬套。(10)在确定线网规划中的线路修建程序时,要与城市建筑计划和旧城改造计划相结合。

3. 线网优化的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

3.1 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的含义

“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的轨道交通网络优化理论是指在进行线网优化时,首先应根据交通集散点的分布情况,确定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枢纽的布局,然后根据枢纽布局调整网络,以满足各集散点之间的交通联系。

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非常类似于铁路选线中的坚持重大工程优先选址原则。“重大工程优先选址”的选线原则是指在首先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重大桥梁、隧道工程的位置处于优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条件的前提下,再进行两端连接线路方案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比选,这样选择确定的线路方案才具有可行性、可靠性[3]。

3.2 坚持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的意义

坚持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对于支持城市总体规划战略发展、支持交通发展战略的实现、保障出行时间和高度可达性、改善城市居民出行条件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日趋完善,网络效应越加明显,坚持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更为重要。如图1所示的北京市2050年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棋盘+放射状”的网络已经形成,重大节点(枢纽)数目较多,在线网优化中更应该坚持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

3.3 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涉及的主要问题

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确定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重大节点(枢纽)的合理位置,在枢纽位置基本确定、线网被锚固之后,可能会涉及其它一些问题,例如如何规划高质量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局部线路走向的调整、端部延伸以及与国铁的衔接等。

(1)重大节点(枢纽)位置的合理确定

在线路基本走向确定之后,利用大客流集散点(大型住宅区、商业中心、娱乐中心等)、交通枢纽(公交枢纽,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和换乘站点等及进行线路锚固尤为重要。这样不仅充分体现出轨道交通“以人为本”的换乘设计理念,充分发挥出轨道交通网络功能与方便、快捷的服务特色,而且为线路走向的深化提供了依据和基础。例如,上海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4],将上海南路、八万人体育场、徐家汇、人民广场及铁路上海站等大客流集散点作为必经的控制点,为解决上海火车站至漕河泾的南北客流交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图1 北京市2050年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

(2)规划高质量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

重大节点(枢纽)位置确定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规划高质量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在优化线网连接性的条件下,采用至少汇集两条以上轨道交通线路形成大型换乘枢纽结构的理念,以便优化乘客出行的可能性和便利性,有效支持城市的发展,贯彻落实交通引导发展(TOD)的模式。

另外,为了缩短线路间换乘的距离,提高换乘的便利性,方便枢纽工程的实施,有必要优化换乘枢纽的组织,尽可能使线路同层布设,减少换乘的层面,控制车站埋设深度。

(3)局部线路走向的调整

根据重大节点(枢纽)的位置情况,可以对线路的局部走向进行调整。调整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一些其它原则,如保护历史性建筑和一些标志性建筑、结合三维开发保护空间、结合地形、地质现状等。

(4)端部延伸以及与国铁的衔接

轨道交通线路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轨道交通线路依据城市规划及城市发展状况,应当考虑线路端部有无延伸条件。另外还要考虑能否和国铁衔接的问题,有条件时可与国铁直接衔接,实现城市轨道交通与国铁之间的资源共享,无条件时要考虑远期衔接问题,预留接口。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坚持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对于线网的合理优化、引导城市发展、调整城市布局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毕湘利.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谈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设计[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8(12):1-4.

[2] 施仲衡 等.地下铁道设计与施工[M].陕西: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3-4.

合理规划原则篇(10)

0.前言

城市建设是我们城市发展必经的过程,也是国家繁荣和昌盛的直接显现,在繁冗的城市建设中,需要作好长期规划,城市规划能够促进城市的各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合理组合和相互协调,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本文着重探讨一下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1.城市规划的内涵及任务

城市规划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 、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要建设好城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建设。城市规划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区域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要预见并合理地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作好环境预测和评价,协调各方面在发展中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使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坏境优美的综合效果,为城市人民的居住、劳动、学习、交通、休息以及各种社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市体系;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城市规划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2.1整合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计发程序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

2.2经济原则

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要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珍惜城市的每一寸土地,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定额指标,对一些重大问题和决策进行经济综合论证,切忌仓促拍板,造成不良后果。

2.3安全原则

安全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因此,城市规划要将城市防灾对策纳入城市规划指标体系。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巾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还要注意城市规划的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问题。要注意传统与现代的协调,保护好城市中那些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设施、名胜古迹的同时,也要注意体现时代精神。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协调,建筑格调与环境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需要通过对建筑布局、密度。

2.4社会原则

所谓社会原则,就是在城市规划中树立为全体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尽量满足市民的各种需要。便于居民使用。应设在交通比较方便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段,并要考虑职工上下班的走向。如为独立的工矿居住区或地处市郊的居住区,则应在考虑附近地区的农村使用方便的同时,还要保持居住区内部的安宁。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或靠近河湖水面等一些能较好体现城市建筑面貌的地段。

3.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3.1有利于城市经济发展

规划对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起着协调城市各方面发展,对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重大设施建设等进行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的作用,集中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一个城市能否建设的好,管理的好,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规划。只有这样,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才能依据规划科学的、有序的进行。否则,建设的管理就在很大程度上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城市规划对于一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3.2有利于城市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有一个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趋于科学、合理、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有一个对城市规划权威性、重要性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换言之,也就是如何自觉依据规划来进行建设和管理。这些年来,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我国的城市建设近十年来日新月异,新建筑、新景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也出现了一些败笔,如一些城市或是拆毁了具有历史风貌的区域,或是在风貌保护区新建了一些现代高层建筑。一个城市要发展好、建设好、管理好,首先要规划好。所谓规划是“龙头”,就是讲规划要先行。这样城市的发展、建设、管理才有明确的方向和目的,才能避免盲目性,甚至破坏性。规划已经一定程序确定,就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由于长官意志或地区(部门)利益而随变更。规划必须高起点,才适应和满足城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以科学的规划减少建设的失误。规划要体现超前性、科学性、特色化、历史变化等,努力克服“千城一面”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城市展速度的快慢,城市建设和管水平的高低,一方面取于城市规划是否高起点,具有超前性、科学性、特色性;另一方面取决于建设与管理是否严格依据规划的要求,科学有序的进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3有利于城市持续发展

我国的城市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如北京、上海、深圳、大连等城市。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布局日趋合理,较好地体现了城市规划的要求,既显示出现代化城市的气派,又保持了红瓦绿树的历史风貌,逐步显示出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高效能的城市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客观对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是建筑和园林建设的前提,并为所需的空间准备条件,城市规划工作的发展也为建筑学和园林学的开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天地。规划师与建筑师、园林设计师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三学科的有机结合和协同创造,势必将城市环境的建设推向更高的境界。 [科]

合理规划原则篇(11)

有一句格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对于税收,“愚者逃税,蠢者偷税,智者避税,高者筹划。”“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有缴纳税捐的义务,然租税给付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却欠缺对待给付的经济诱因,纳税义务人主观上均存有尽量少缴税的心态,因此如何规避税法适用以减轻租税负担,如何合法的少纳税甚至免纳税即成为纳税义务人关心的问题。

一、避税的概念及其外延内涵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通过经营和财务安排,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就是避税。即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税收责任的最小化。根据是否违背税收立法的目的和意图,国际上将避税分为可接受避税和不可接受避税,可接受避税又称税收筹划或者税收节省,其所产生的后果是与税收法律的意图相一致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要通晓税法外,必然要旁及到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而不可接受的避税则不同,瞄准的只是税法上的漏洞,纳税人通过钻税法漏洞,以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税收利益,它具有事先性,形式上不违法,但在内容上有悖于国家税法立法宗旨,充其量只能说其不违法也不合法;而税收筹划虽然也具有事先性,但其从形式到内容具有完全合法性,它是建立在对税法精神充分领会的基础上的。[1]

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避税的关系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虽然未像大多数国家那样在宪法上得以确认,但其仍然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一般由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和征税合法性原则组成。由于税法同刑法一样,均关系到相关主体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且极易发生权力的滥用而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因此依据税收法定,立法机关严格保留了税收要素的立法权,在对税法的解释方面,将解释权赋予法院及行政机关,但严格限制了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在税收要素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要素均有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可以看出,税法崇尚形式理性,以严格的形式正义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公权力和私权利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对公权力限制必然造成私权利扩张,这就为税收规避的产生拓展了空间。税法虽为公法,但其调整的税收法律关系却与私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征税对象所得的收入大都源自于私法上的交易行为。私法大多为任意法,其规定的交易形式对于当事人而言只是一种参考,不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私法主要涉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只要不涉及强行法的违反,法律一般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不会横加干预。税法则不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与调整的局限性,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的交易形式,所以当纳税人凭借私法上的自由形成权,创造一种与课税要件不相符合的交易形式时,税法和私法的矛盾就暴露出来了。税法漏洞因此而产生。这种漏洞即表现为税法的立法意图难以为条文的可能文义所包容。法律漏洞是超出法律条文之外,但仍为立法者所希望把握和规范的领域,即法律调整的盲点或者灰色区域。在民法中,法律漏洞可通过类推使用、目的性限缩或扩张加以填补,但税法受税收法定主义的制约,漏洞补充一般禁止。税法希望以形式正义保证纳税人的权利不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却在实质上造成私权利滥用,导致了权利之间的不平等,权利对权利的侵害。[2]

三、合理避税的社会功能在税收社会政策原则上的体现

我国税法确立社会政策原则是实现税收职能的需要。通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奠定调节经济的物质基础,同时通过税收杠杆,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促进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协调,促进社会总需求和总共给的基本平衡,促使国民经济朝着既定政策目标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3]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收筹划这种合理避税手段的功能是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的目的殊途同归的。总的来说,税收筹划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减少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产生。以往纳税人要想少交税,总是采用偷漏税等违法手段,与法律发生正面的冲突;在国家税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征管手段逐渐进步的条件下,迫使纳税人用更理性的观点看待节税问题,更关注如何采用合理的、合法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税收筹划的出现使纳税人发现了合理有效的节税路径,由此客观上减少了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净化了纳税环境。

2.有利于社会各方正确看待其持续发展结果。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减少税源,但从长远来看,国家会有更多更稳定的税收来源。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我们将一个处于33%所得税率地区的企业,迁至适用于15%所得税率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可以节约所得税率18%;但从长远看正是企业合理回应了政府对高新技术开发的迫切需求,促进了开发区的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虽然税率降低了,但是税基却扩大了,如此国家的总体税收水平将进入良性循环。

3.有利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税收筹划的重点就是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必然会发展税法鼓励的行业,客观上使产业结构得到了调整,国民经济得以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为国家经济保持持续高水平增长创造了条件。

4.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税收筹划的水平,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现代企业的竞争,不仅仅是设备、生产能力、营销能力的竞争,更是资源整合能力、接受新信息能力和企业学习新知识能力的竞争。企业对税收的理解能力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途,企业所关注的也应当从利润收入转化为税后收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更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他们有着丰富的税收筹划的经验,我们的企业只有尽快掌握税收筹划的技能,才能降低企业营运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

5.也同时有利于促进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税收筹划与依法纳税是一场高智商的较量,只有政府执法部门有了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才能准确判断哪些是合法的筹划,哪些是违法的筹划行为甚至逃避税行为,以便及时做出判断和裁决,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4]

6.同时有利于相关税收法律、政策的完善。税收筹划在实践中验证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帮助寻找税法漏洞,开拓税法调整的新领域,使得税法在实践中不断扬长避短,更加完善、合理。

四、税收筹划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在宪法上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的对价性,纳税人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中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纳税人享有不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合法合理的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

权利。《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暂行规定》对税收筹划的肯定表明我国已承认纳税人具有税收筹划的权利。

公民享有宪法上的平等权利,这体现在税法上则是税收公平原则。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负担须同纳税人从政府和社会得到的利益多少及其负担能力相适应。从表面上看,税收筹划规避了部分纳税义务,使得纳税人在承担较少纳税负担的条件下,却获得了相对较多的利益,貌似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但从实质上看来,税收筹划并不同税收公平原则相矛盾,相反,在某种程度上,两者恰恰是一致的。首先,税收筹划并非哪些人的特权,而是人人都得享有的税收基本权利,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寻求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也就是说,在税收筹划上,人人平等;其次,税收筹划看似使纳税人在负担较少税收的情况下获得了较大的利益,造成了水平的不公平,但从长远来看,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增大,更多地投入创造了更多的收益,也就创造了更多的税源,税率减小,而税基却扩大,整体上仍然是公平的;再者,税收筹划是合理的避税手段,鼓励其发展完善是对偷税、逃税、不合理避税等税法禁止的手段的变相抑制,有利于保证税收在实质上的公平。

五、总结:合理避税的基本原则

从以上对合理避税和税法基本理念的关系,可以总结出合理避税的几条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这是合理避税的根本前提,也是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乃至避税行为区别开来的根本所在。合法性意味着它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税法是规范征管关系的基本准则,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也必须受到税法的规范。只有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税负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小税负,最大可能地获取利润或取得更大的收益。

2、合理性原则。这是税收筹划同不合理避税的根本区别所在,这意味着纳税人的筹划行为不但要合法,并且是要同税法的立法意图相一致,不恶意钻税法漏洞。恶意钻税法漏洞的不合理的税收规避是为税法所不允许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关联企业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财产归属的规定都表明了我国税法的这一立场。

3、目的性原则。这是由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所决定的。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节税,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时都具有很强的减轻税负、取得节税收益的动机,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以达到总体效益的最大化,在合法性原则之下这是完全合理的,也是纳税人最本质的目的。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以纳税人拥有财富数量来衡量其纳税能力从而进行征税;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或合理调整受税财产的比例以降低税负,或延缓纳税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符合了税收地公平原则,也从而能够更有效地盘活资金,获得更高地投资收益。

4、筹划性原则。这是合理避税的特色所在。纳税人在经营活动方式上的筹划、安排,体现了其对税法及其制度的尊重与熟练掌握。

「注释

[1]参见杨小强:《税收规避论》(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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