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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及措施大全11篇

时间:2023-05-30 15:04:20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1)

二、研究解决土地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完成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

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出发,根据各县(区)实际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工作。

(一)研究提出规划修编中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围绕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规划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和原因,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最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占用耕地的措施;合理确定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标准,提出生态退耕和耕地保有量的规划目标建议;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措施。

(二)研究提出利用规划修编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各业、各类用地的集约用地潜力,从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环保措施等方面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指标体系,提出盘活存量用地的措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析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

(三)研究提出规划修编时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统筹安排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原则,从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结构、布局的目标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按照居住向城镇化集中,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发展方向和进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预测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层次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的措施: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

(四)研究提出区域土地利用中规划调控指标、目标及政策建议。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原则,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为目标,提出与区域经济、产业和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重点是:提出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分析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观有开发密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管制措施;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的发展规模、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规划调控目标及措施。

(五)研究提出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规划调控指标和政策建议.按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围绕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调控措施。重点是:深入分析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上地利用模式;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六)研究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按照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土地使用规划、计划在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上进一步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的保障措施。提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实施的制度和措施。重点是:研究提出促进规划法律法规配套衔接的建议,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研究完善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的保障体系。

通过对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制订落实基本原则的规划标准和规划修编目标,从政策、制度、技术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指导市、县(区)级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规划修编的重要保障,各县(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安排,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计价,认真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的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

(二)改进工作方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工作水平。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2)

何谓技术性贸易措施?经过wto各成员国努力,在关税减让及传统配额、许可证等贸易保护措施被削减的情况下,近年来,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逐渐将贸易保护重心转向技术性贸易措施,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种类很多,主要指由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动植物生命、保护环境及保证产品质量等理由,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及其它措施类型,如标签、环保、动物福利要求等。

为规范此类措施,wto通过了一系列协定对之进行约束,除tbt和sps协定外,还有《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农业协定》等。以tbt和sps协定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最为密切,也是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的最重要的两个依据,tbt主要是规定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措施,sps主要是规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为什么需要官方评议?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会对贸易产生影响,所以要求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持透明度原则,即各国新制定或修订的与现行国际标准不同或没有国际标准,且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措施,各成员国应在实施前向wto通报,wto秘书处通报各成员国,有关各成员国政府有权进行评议,并就其合理性提出问题要求答复,即官方评议。为此,各成员国均统一设立通报中心和咨询中心,我国通报中心设在商务部,咨询中心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系点设在中国农科院质标所。农业部渔业局负责“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官方评议”(简称“评议”),技术支撑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二、“评议”工作任重道远

20__年,国务院批准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农业部制定了《农业部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工作程序》,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官方评议”工作自20__年至20__年,共收到wto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66个,数量逐年增多,由最初的2件增加到20__年的34件。在20__年通报中,技术法规类18个,涉及渔业利用资源规范、加工和流通销售过程安全、基因工程动物法规、标签要求、有机产品法规和生产、食品添加剂、动物卫生证书等,其他16个为农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食品安全措施类的通报。

5年来,农业部渔业局组织专家对该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建立了较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简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评议”技术支撑由中国水产科学院负责,由水科院根据通报内容,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渔业局对有关评议意见进行最终确认后,反馈农业部联系点。二是开展了一些基础性工作。如开展贝类产品风险分析、辽宁省进出口水产品风险分析、“日本渔用药物指南”对我国鳗鲡出口日本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罗非鱼出口贸易竞争力分析研究等;同时,收集和翻译了一些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初步构建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数据库。这些工作为做好水产品官方评议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资料。三是评议取得一定成效。20__年开展的对澳大利亚“关于虾及虾制品一般进口风险分析报告的通报”的评议,由于针对性强、理由充分,促使澳大利亚随后充分考虑了我方意见,修改了有关不合理规定,受到了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充分肯定。(评议案例见下文)

三、认清差距知难而进

在wto框架下,我国要借鉴和学习成员国履行义务和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方式方法,目前尚存较大差距。

1.缺乏稳定投入机制。“评议”工作自开展以来,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但由于体制和机制等原因,投入不足,无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工作。

2.基础积累不够。一是信息不全面,目前只收集了部分国际和发达国家的质量安全标准,而“评议”需大量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以及贸易信息作为参考。二是系统整理不够,对收集的数据未进行系统整理,难于有效利用。

3.缺乏稳定的专家技术队伍。“评议”工作机制相对成熟,但尚未建立稳定专家队伍、调动专家积极性的手段,对专业性综合性强的通报,应对比较困难。

4.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企业出口紧密相关,但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目前企业的积极性较低,也缺乏有效的参与方式。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3)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建筑安全生产在国内外都是一个十分受到关注的话题。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问题。虽然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的第五部分安全施工中,从安全施工与防护、安全防护以及事故处理三个方面设定了相应的条款,但随着我国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中安全的相关条款明显不够完备不够深入,本文从现行法律规章制度出发,结合工程实际对相关条款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 工程安全与施工合同

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工程本身的安全,也就是建筑物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另一方面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安全的条款的主要指上述中的后者。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时合理的设计安全条款,明确合同各方主体之间的安全责任,强化合同各方主体之间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履约监管,最大限度地消除施工安全隐患,是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

2 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安全条款的建议

2.1 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分配

建筑安全事故98%是可以控制的,如何控制事故的发生,一方面需要从制度入手,建立完善的建筑安全制度,另一方面就是通过监督并保证各项制度的实施,从这两个方面上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加强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程建设往往多方参与,管理层次比较多,管理关系复杂。

2.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90%以上发生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因此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一直是安全工作的重点。

示范文本中第21.2款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没有提及;二是对安全防护措施向工程师提出,经工程师认可便可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指出:“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建议①示范文本中增加条款: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施工开始前十四天内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对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由承包人对其负责;②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的所有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重点分部分项工程。

2.3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与使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 [2005]89号)第六条的要求“投标方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程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由于影响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因素繁多、复杂,在招投标阶段,对工程的变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周围施工环境等受时间限制不能做到完全深入与全面,同时还面临现有资料不能完全客观的反映已发生变化的工程地质、工程环境情况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因此招投标阶段工程安全施工措施项目与费用不能做到全面真实反映工程施工过程。第七条指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21条中指出经工程师认可实施的防护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并未对费用的支付方式,调整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建议①施工合同条款中应明确:施工期间,除已经明确的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外,施工时产生的新的危险项目等需要采取安全防护的项目,发包人应给与承包人工程措施项目变更或索赔的权利。(即所谓的“投标人包干使用”的范围应控制在招标人在招投标阶段提供的工程物探资料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各种资料的前提之)下;②对重点工程或结构复杂、施工作业环境恶劣、危险性大的工程安全措施项目单列,建议招标人对安全措施项目清单实行单价合同,避免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总价包干使用。一旦中标,要求承包商根据现场作业环境和工程构造特点,在充分掌握第一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周边构、建筑物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经评审通过,在此基础上列出安全措施项目清单,确定费用。

3 结束语

通过对合同示范文本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等文件的对比分析,总结出示范文本中安全施工条款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使得示范文本中安全方面的条款更加清晰具体。本文的研究对以后合同示范文本的完善以及合同签订时安全条款的设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何伯森,张水波,查京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职责[J].土木工程学报.2004,05.

[2]袁海林.建筑安全的管理和控制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6.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4)

国务院《关于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的意见》 /indus/exp/2002080705.htm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5)

高校派基层组织是我国参政党的重要基础,是培养和输送派代表人士的重要源头。加强高校派基层组织建设,是提高参政党整体素质、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升高校统战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支持和帮助高校派基层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是高校党委和统战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高校派基层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基础工程,高校统战部门深入研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是促进其自身建设能够经常化、长期化并取得实效的关键性举措和根本保障。

一、 建立健全思想建设机制

思想建设是高校派基层组织建设的核心,是各项建设中最具根本性的建设,其关键是巩固多党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搞好思想建设,是有效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影响,提高高校派基层组织整体思想素质、实现政治交接和履行好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前提、基础和保证。

1. 建立政治理论学习和参政党理论研究措施。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和研讨活动,是高校派基层组织作为政党组织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基本途径和必然要求。从党派基层组织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和全体成员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载体,采取集中学习、中心发言、座谈讨论等多种方式,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同共产党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为宗旨,切实抓好新时期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多党合作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活动。同时借助高校理论研究实力比较雄厚的优势,鼓励派成员特别是有相关学科背景的积极参加参政党理论研究,通过组织、参与和参加相关的研讨活动,使党派成员深化学习,进一步澄清错误的、模糊的认识,增强理论的说服力,进而促进和带动党派成员思想认识和政治素质的提高。

2. 建立深化主题教育和促进政治交接措施。近年在派组织中广泛开展了以实现政治交接为目标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主题学习教育活动,这是加强派思想建设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和途径。高校统战部门要协助派基层组织建立健全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相关措施,按照上级统战部门和党派组织确定的主题内容,建立深化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措施、建立发扬党派传统实践活动措施、建立身边典型学与行活动措施、建立考察调研为所在部门提一份合理化建议措施等,以主题教育活动推进政治交接,使高校派成员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的坚定信念、优良传统和高尚风范,切实坚守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政治准则,保持和发挥高校党派组织的特色和优势。

3. 建立思想动态反映和教育引导措施。及时准确了解和把握高校派成员的思想动态,进而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和政治引导工作,对加强高校派基层组织的思想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党派基层组织考察反馈措施、问卷调查措施、座谈讨论措施、个别谈话措施和重大事件反应措施等,了解新形势下派成员的思想动态和政治立场、政治倾向性,以及对一些重大事件的观点、态度等,进而把握派成员思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建立学习培训、联系交友和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等教育引导措施,使党派成员纠正错误认识,提高思想素质,在重大是非和原则问题上保持清醒和坚定。

4. 建立新成员和骨干成员教育培训措施。大多数新成员对为什么要加入派、加入后能做些什么以及对派的纲领和章程的认识不是很清楚,对于加入八个派组织中的哪一个,也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骨干成员是实现派组织新老交替和政治交接以及开展组织活动的中坚和后备力量。健全措施抓好这两部分成员的教育培训对派基层组织的思想建设至关重要。通过在高校派基层组织中建立以老带新、组织学习辅导班、推荐参加上级开办的培训班、树立党派典型人物、组织考察调研以及举办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活动等措施,使他们深刻认识派的历史和多党合作的优良传统,清楚党派的纲领和章程,以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识,增强自身的进步性和积极承担政治责任的使命感。

二、 建立健全组织建设机制

派的组织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建设,是我国多党合作政党制度中关于参政党建设的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健全相关措施加强组织建设,是促进高校派基层组织正常延续、健康发展和发挥功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1. 健全领导班子建设措施。领导班子是高校派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是加强组织建设的重点。一是物色选拔好主委。通过换届调整,切实把政治素质好、代表性强、学术造诣深、社会影响大、大家公认的旗帜性人物选拔上来做带头人,增强带动力和引导力。二是配强领导班子。根据高校派基层组织的特点,对班子人选既要考虑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还要考虑熟悉党派工作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尤其要注意班子的年龄结构,做好老中青搭配。三是健全班子工作制度。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决策能力,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四是加强学习培训。通过有针对性地学习教育,努力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2. 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措施。做好后备干部培养工作,是实现派组织新老交替和政治交接的关键。一是制定长期培养规划。由校党委协调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将派干部的物色、培养、选拔和推荐使用纳入到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中。二是建立物色后备干部的措施。校统战部门要从“三高一轻”即学历高、职称高、职务高和年纪轻的党派成员中发现和物色后备干部人选,并做好跟踪考察。三是建立重点人士留在党外的措施。对重点党派代表人士申请加入中共且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采取填写暂不入党登记表等方式,按规定和程序暂时将其留在党外。四是建立一支重点培养联系的党派后备干部队伍。校统战部门要建立并长期动态保持一支学术造诣深、社会影响大、代表性强、数量充足的党派后备干部队伍。五是加强培养和推荐。为后备干部的学习培训、考察实践、挂职锻炼、进行政治和社会安排、参政建言等提供机会、条件和搭建舞台,使他们尽快成长、成熟。

3. 健全组织发展措施。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是保证派组织后继有人和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健全高校派的组织发展措施,既要立足高校实际,又要把握好派组织发展的原则。一是建立组织发展规划,规范组织发展程序。校统战部门协助各党派基层组织制定年度组织发展计划,把握组织发展的节奏,避免忽冷忽热或突击发展,并监督严格执行组织发展的要求、步骤和程序。二是注重组织发展质量,把握组织发展数量。校统战部门协助考核发展对象,从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群众基础三个方面严把质量关,发展对象大多应具备中高级职称,同时掌握整体发展数量,控制在5%以内。三是协调组织发展范围,保持组织界别特色。要按照党派的界别要求大体划分各党派基层组织发展的院系和专业的教师范围,解决高校各党派基层组织特色趋同的问题。四是优化组织发展结构,着眼后备干部培养。校统战部门协调各党派基层组织通过组织发展,从年龄、性别、学历、职称、学科背景等方面不断优化组织结构,并引导和主导好代表性强、高层次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加入急需的党派组织,进一步优化资源,为党派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和储备。

4. 健全组织活动措施。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开展好日常的组织活动,是增强党派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的根本措施。一是坚持定期活动制度,保证活动时间,这是基层组织维系集体、联系成员的主要渠道和手段。二是设计活动内容,尽可能丰富多彩,活跃生动,增强吸引力。三是丰富活动形式,采用中心发言、看资料片、座谈讨论、参观考察、交流联谊等形式。四是适当分层活动,有些党派基层组织人数比较多,已经是总支或基层委员会,平时活动比较难组织,这可按支部或在职与离退休的分开来搞活动的方式,灵活处理。五是保障活动条件,建设好党派活动室,提供学习资料、活动经费和其他应有的条件。

三、 建立健全制度建设机制

制度化建设更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对规范组织体系内人们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是维系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要素。高校派基层组织之所以大多比较松散、工作上随意性比较大,在严谨性方面与中共党组织有明显的差别,其主要原因还在于高校派基层组织的制度建设还很薄弱,在推进制度落实上软弱无力。建立健全党派基层组织的制度建设机制,对有效提高党派基层组织的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1. 修订已有制度。在高校派基层组织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都先后建立了一些制度和措施,如定期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制度、出国出境报告制度、理论学习制度、联系走访制度等。校统战部门要协助各基层组织对已建立的制度进行全面的汇总、梳理和研究,对已过时的、没有实际意义的、不执行的制度和措施要予以及时废止,对仍在执行、但与实际工作要求有较大出入的制度和措施,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按照新时期新阶段对高校派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认真加以修订并融入新的内涵,使之与实际工作要求相适应。对梳理和修订完善的制度要进行整理和汇编,定期组织党派基层组织成员进行重温和学习,掌握具体要求,强化制度观念。

2. 创建新的制度。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党建理论的创新发展,对统战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以及派组织建设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这些新要求,不断地创建新的制度和措施,来推动实际工作是必然之举。高校派基层组织要从自身的实际入手,按照提升自身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要求,来努力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是校内党派基层组织间要相互学习和借鉴,借鉴好的制度措施和方法。二是高校之间的党派基层组织要横向交流和学习,取长补短。三是向其他行业的先进的有代表性的党派基层组织学习建设经验,得到启示和启发。重点围绕班子议事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制度、后备干部培养制度、调研考察制度、参政议政制度等的创建来进行,使之形成一套适合党派基层组织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运行的制度体系,保障基层组织的建设得到全面深化。

3. 推进制度落实。制度的建立很重要,但能否真正发挥出效力,关键还要看落实上,这也是检验制定的制度、措施是否适用、管用的唯一标准。一是提高执行力,推动制度落实。对于建立起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党派基层组织要加大执行的力度,不要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或执行起来难度比较大,就大打折扣,或做表面文章,要以严格管理抓落实,切实把好的制度、措施执行好、执行到位,体现出一个政党组织应有的贯彻、实施能力。二是创新载体、促进制度落实。目前的信息、网络、媒体等技术都很发达,高校党派基层组织又是各专业人才的聚集地,充分利用好人才和现代的新技术,创新学习培训、沟通交流、征求意见、参政建言等方式和渠道,通过工作载体的创新来加大推动制度、措施落实的力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强化监督,保障制度落实。校统战部门协助党派基层组织班子做好制度、措施落实的监督工作,建立起责任制,对执行到位的要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对执行不力的要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增强组织内部广大成员自我检查监督的能力和意识,形成整体的推动力。

四、 建立健全能力建设机制

能力建设是派作为参政党的最重要的价值体现,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和发挥自身的应有作用,也是高校派基层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落脚点。按照派加强四个能力即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高校统战部门应协助派基层组织建立形成自身的能力建设措施和机制。

1. 建立强化自我教育措施,提升政治把握能力。党派基层组织是政党组织,增强其主观能动性,做好自我教育引导工作,是提高其政治把握能力的根本所在。一是坚持“三自”原则,即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和自觉、自主、自为,增强其自主学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二是强化政党意识,就是强化政治意识和多党合作意识,强化作为参政党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在争取中共党委和统战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协助的同时,坚持独立、自觉、自主和自为地处理好本党派的事务,借鉴中共从严治党的经验,党派基层组织切实党要管党,努力创新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塑造自身的形象。四是维护本党派利益,就是维护本党派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政治和物质利益,通过有效反映大家的政治诉求、民主诉求、利益诉求来维护合法利益,实现有序政治参与,使党派成员树立正确的参政党价值观。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6)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把对“群众意见”整改落实与开展“三个建设年”、“四帮四促”、“机关干部到一线,扎扎实实帮群众”等活动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长效管理、服务群众等城市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执法,既严格管理又服务群众。对照“群众评议机关”活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整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群众评议机关”反馈评议意见和建议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区城市管理局“群众评议机关”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三、整改措施

对2012年“群众评议机关”活动中收到的评议意见和建议,我局采取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办法,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类梳理,以及必要的合并和分解,有针对性地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城市管理方面

批评意见中第1条:“每条街道上都有占道摆摊的现象,特别是在比较繁华的十字路口,影响着行人过路,也影响着城市形象。”;第4条:“党委政府对‘三创’工作投入大量人、财、物,但城区脏、乱、差现象依然严重,城市管理流于形式,效果不够明显,乱搭乱建较常见,城市管理水平仍较低,‘三创’工作有反弹迹象。”

整改措施:在管理过程中,坚持“堵疏结合”的原则,强化依法严格管理,对临街商铺外延及占道经营现象坚决予以取缔和规范。同时,采取人性化措施,按照“示范街管严,以堵为主;规范街管住,堵疏结合;商业街管活,以疏为主”的工作思路,在不影响城市容貌、交通秩序、不扰民的情况下,实行街道分类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占道经营问题。通过设立流动摊贩有序疏导点等方式,切实为生活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疏堵结合”,较好地解决“市容”与“繁荣”的关系,合理平衡管与被管关系,达到城市环境有序规范与社会和谐稳定二者双赢的目的。

按照“坚决控制增量,逐步消除存量”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的管控力度,严肃查处辖区内私搭乱建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有效地将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队伍建设方面

批评意见中第2条:“工作不作为,人员素质低,不承担应尽责任。……不敢大胆执法,不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第3条:“7.26事件后,城管局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思想有问题。城管队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城管局不认真履行职能。看到的仅是城管协管员上班,城管队员就可以不上班?办事处、社区工作者戴红袖在治理占道经营,商贩也没有打骂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班子建设,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加强各级班子建设,夯实组织领导基础。区城管局各级领导班子要带头抓好班子建设,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努力建设齐心协力、思想统一、团结一致、敢想敢干、勇于创新的领导集体,进一步提高执行力。通过抓班子建设,全局上下形成“干”字当头,“敢”字为先,“拼”字求胜的良好氛围,为2012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按照“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目标,扎实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内强素质”:一是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二是多形成、多渠道抓好学习教育培训,提升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管理水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柔情执法,构建和谐城管。三是创新工作思维,积极营造敢想敢干的工作氛围。“外塑形象”:一是抓好宣传动员,提高干部职工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提升干部职工的精气神,积极营造“只为成功找条件,不为失败找理由”的干事创业氛围。二是强化作风建设,按照半军事化要求管理队伍,加大督查处理力度,着力建设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城管队伍。三是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实施规范化执法、标准化执法,提升群众满意度,展城管队伍新形象。

(三)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批评意见中第2条:“……不能只做表面工作,大街上干净了,小街小巷也是城市的一部分,环境脏乱差,没有保洁员扫街。……”

整改措施:

一是以“三创”工作和“整脏治乱”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将城中村、城郊村纳入环卫处管理范围,积极探索环境卫生管理的新方式,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水平。

二是加强与城区办事处的协调联系。鉴于城区小街小巷的清扫工作由各办事处负责,环卫处只负责垃圾清运,为此,我局将责成城管中队、环卫所建立与办事处社区的协调联系机制,共同抓好城区小街小巷环境卫生的治理工作。

(四)市政管理方面

建议中第2条:“小街小巷路灯灯泡坏了,请及时更换。如新安路上有一路灯坏了,老百姓打无数次电话都未换,夜晚黑暗,导致抢劫严重。”

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路灯不亮等情况,及时处理,保证第一时间亮灯。

二是进一步关注民生,做好城区小街小巷路灯工作,减少路灯亮灯死角,扩大路灯覆盖面,保障城区行人及车辆夜间出行安全的问题,现已开展城区小街小巷路灯改造工程二期工作,正在进行摸底调查中。

三是加强宣传,让广大市民市民、新闻媒体关心、支持我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加强对市政工作的监督,以促进市政管理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工作要求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7)

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必须在守法、诚信、公正的前提下,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做到让业主满意,实现项目的目标,这也是监理工程师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实现监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监理工作涉及到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我通过多年的监理工作实践,就下面几个方面谈一下体会。

一、监理工程师的项目机构内部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的代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依据工程的各项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合理有效地组织协调各专业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做到巡视、检查、旁站相结合,利用监理通知、工地会议、组织协调等手段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聪明才智,有条不紊地开展监理工作,达到工程项目的目标,使业主满意。

二、监理工程师的资料管理

工程资料管理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工程资料也是日后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依据。工程资料包括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

监理资料管理要做到及时、真实、有序。监理日志是现场监理人员如实、准确记录施工及监理的每日工作及项目的重要事件。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性地检查、督促监理员做好监理日记。监理工程师还要认真细致地检查、督促监理员的见证取样台账,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保证监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监理工程师还要及时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资料要与工程进度同步、及时、完整、准确。每一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签字验收,都要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对于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来往信函、工程计量都要严格把关。特别在工程准备阶段,施工承包商的人员、机械、材料、工序都要报验先行,层层把关。对施工资料审核的基础上,检查工程实体,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三、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过程中的控制

监理工作有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工作中的控制过程有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采取上述措施,才能做到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有效化,才能达到工程项目各方主体所追求的目标,是我们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1、如何运用好监理的口头通知

在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监理人员旁站,经常会遇到一些质量、安全和进度方面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以监理书面通知的形式签发,否则会造成书面通知太多,也未体现监理工作的严肃性,会降低承包商的重视程度。口头通知特别适用于工作中的一般提示和预见性控制。监理工作对业主有咨询和服务功能,对控制的风险性要进行分析,采取一些对策措施。对承包商一方面要“监”,另一方面也要“帮”,只“监”不“帮”,会造成承包商的抵触情绪,因此只有做到常提示,避免问题出现后再通知改正,给承包商造成人工和材料,甚至工期的损失,对监理工作不利,也不能体现监理人员的水平。因此,口头通知特别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的日常性预控。

2、如何运用好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

及时发现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理工程师以口头通知无效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就要签发书面通知。一方面提高了监理指令的严肃性,监理通知单将会作为不可忽视的对承包商的一种正规指令性文件,是对承包商建设行为的一种评价和要求。承包商有义务接受并实施。另一方面,书面通知还会成为监理作为公正的一方,对业主和承包商质量、进度、投资的确认。书面通知作为一种正规的收发文件,送达签收时开始生效,对责任方是一种压力,起到了控制的应有效果。

3、监理工程师如何利用好专题会议

在多次发出监理通知仍无效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有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副经理及相关人员。在会议召开之前,监理人员收集好相关的资料,比如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员、机械设备、材料及验收情况,监理通知单及收发文件、监理日志等,对承包商出现的问题得出一个真切的结论。在会议上,业主、监理、承包商都发表自己对问题的看法。监理工程师要以理服人,以合同为依据,以规范操作规程、建筑法等为准则,采取相应措施,甚至要求承包商给予承诺。做好会议纪要,会上参加人员都要签字确认,这样就促使承包商改正问题,起到很好的效果。

4、做好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协调工作

从当前中国建设工程现状来看,部分承包商管理人员能力有限,人、机、料不能有效的运用,造成监理通知单及专题会议的效果仍然不佳。这样,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协调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监理工程师可以请业主预约承包商的上层领导,与他们一起洽商,对工程上出现的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讲明所出现的问题的利害关系,及对承包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由承包商或项目经理的上层领导调动人、财、物,甚至现场督促,效果会更好。

5、合理行使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监理工程师有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有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决权。有权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施工人员进行调整的建议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与业主沟通,得到业主的一致认可。对于拒不执行监理指令,对业主及监理的工作置之不理、置若罔闻和对业主、监理进行无理取闹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将采取果断措施,建议业主对其进行更换。这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发函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还可以与业主一起直接找到总承包商上层领导,说明利害关系,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但在过渡阶段,不要影响工程整体工作。

6、利用经济手段及合同管理进行控制

因为施工承包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依据法律签订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监理工程师有效地利用支付手段控制质量、进度、投资,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

有的承包商靠监理通知和监理会议及组织协调工作收效不大,只有用经济控制手段才能达到执行合同的目标。但监理工程师利用经济手段控制时,一定要做到有理、有节,收集好相关证据,做到项目经理心服口服。

7、如何做好日常监理工作:

[1]、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跟踪检查、抽检、旁站、见证取样送检:

(1)每天对施工部位进行巡视,次数不少于2次,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情况,并做好巡视记录。

(2)发现存在质量、进度、安全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采取口头责令整改、在监理例会提出,发《监理通知》等处理万式,并在《监理日记》上做好记录。

(3)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记录。

(4)旁站应做好详细旁站记录,如砼浇筑旁站应记录配合比、坍落度抽查等情况。

(5)砼试快见证取样数量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在《见证记录表》、《监理日记》和《材料、半成品取样送检台帐》上做好记录。

(6)对装饰工程分层、分房间进行检查或抽检在记录表上做好记录,避免漏项。

[2]、进行隐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按照程序进行隐蔽、分部、分项验收。

(2)施工单位提交的隐蔽验收记录应附有关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3)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有监理实测实量记录

(4)分项工程应以楼层(段)划分,每完成一层(段)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报验单,并附有关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检验报告,经监理检查合格后签发分项工程检验认可书,作为工程量申报的依据。

(5)装饰工程应有样板或样板间签认手续,除了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外还应按样板或样板间标准进行验收。

[3]、进度控制

(1)督促施工单位提交详细的月进度计划,并进行审查。

(2)采用横道图统计法,定期编制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照表,编制形象进度表。

(3)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进度严重滞后,应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4)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报告进度情况,分析滞后原因,提出监理建议。

[4]、监理通知:

(1)对于不能当即整改、可能出现较大隐患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进度严重滞后,必须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2)整改内容应有期限要求。

(3)施工单位必须在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答复。监理应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有关记录

(4)《监理通知》/考•试•大/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及时向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5)《监理通知》一般一式三份,施工单位一份、业主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6)若施工单位在收到《监理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作整改或整政不力,项目监理部应以《备忘录》形式向业主报告,说明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提出处理建议。

[5]、专题会议:

(1)根据施工单位的素质,针对重要的分部工程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会议,落实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理交底。

(2)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每项工程至少召开2次工程质量会议,一般在基础完工后主体施工前及封顶后召开。

(3)针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或预见可能出见重大问题,组织召开质量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办法或预控措施。针对重要的技术方案组织召开技术研讨会,针对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指令组织召开贯彻会。

(4)各施工承包单位之间出现配合等方面矛盾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各方关系。

(5)专题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6]、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的符合性。

(2)督促施工单位定朔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项目监理部。外脚手架、提升井架等必须有施工单位质安部门验收证明。

(3)每日巡视,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4)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有关要求时,应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或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5)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汇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总之,工程监理工作涉及到工程的方方面面,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对症下药,有的放矢,针对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也可以同时采用几种方法。只有实现了项目的目标,达到了业主满意,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维护各方的利益,就是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8)

建立公司合理化建议提出、采纳和奖励程序,以确保公司的持续改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员工或集体对公司生存和发展所提出的建议。

3 相关部门职责

质量部负责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和采纳。同时质量部提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以保障员工对参与公司管理的热情。

其余部门负责参与合理化建议评审和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定义

合理化建议是指任何员工个人或集体对公司生产、经营或管理的任何环节所提出的、超出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4.2 提出

4.2.1 合理化空白建议单放置于各办公室,员工可随时领取。质量部负责确保任何员工都能随时得到合理化空白建议单。

4.2.2 需要时员工可随时从各办公室领取空白建议单加以填写,以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建议,填写需注意:

a) 必须填写建议姓名和日期;

b) 在“现状分析”一栏中应对现状加以说明,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和将导致的隐患加以分析;

c) 在“期望或目标”一栏中应清楚说明建议者希望通过采取一定改进措施后应达到的具体目标;

d) 在“实施办法”一栏中,建议者应清楚说明为达到其目标,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步骤,该措施应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2.3 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由建议者交给质量部。

4.3 评审

4.3.1 质量部负责组织对员工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评审可采取有关部门人员签署意见

共2页 第1页

或召开合理化建议评审会进行讨论的方式进行,由质量部负责确定具体方法。

4.3.2 评审人员应对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采纳与否的结论,结论应填写于合理化建议单中并由评审人员签字认可。

4.3.3 办公室应根据评审过程和结论填写评审意见。当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具体实施计划,以便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当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不被采纳的具体原因解释,以便于建议者接受。

4.4 采纳

4.4.1 对于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检查效果明显的建议,由质量部制定实施计划包括实施时间、进度、方法和责任人后转交责任人进行实施。

4.4.2 对于不可明确预测实施效果的建议,质量部负责制定相应的试验或试行方案,在小范围内对实施效果加以验证后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4.4.3 质量部负责对合理化建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效果跟踪。

4.4.4 不论合理化建议采纳与否,质量部负责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将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复印一份交还建议者,并当面向其解释不采纳原因或详细实施计划,以便建议者了解其建议的落实情况。

4.5 奖励

4.5.1 提出奖

一经确认建议符合合理化建议定义,由质量部负责对每项建议提出颁发奖励金额,报有关领导批准。该奖金由质量部每月统计,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

4.5.2 采纳奖

a) 对于有明确计算经济效益的建议一经采纳实施,由质量部负责一次性颁发奖励20-50元,重大改进可奖励100-200元。

b) 对于经济效益可预测的合理化建议,其奖励金额为经济效益的5%,但最低不少于20元,最高不大于20,000元;

c) 根据预测结果,合计奖励金额少于100元者一次性发放,大于100元者第一次给予50%奖励(不低于100元),其余部分满一年后经财务部核算真实效益后予以发放;

d) 合理化建议采纳奖由质量部每季度统计一次,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并张榜向全体员工公布,以便全体员工了解。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9)

我国要成为国际贸易强国的关键重大战略措施是在未来5至8年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实现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联通。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在本世纪初公布了33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指南”和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被定义为使国际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递交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的一项措施。如果为电子报文,则只需一次性地提交各项数据。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正式名称是“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通过对国际贸易信息的集约化和自动化处理,达到国际贸易数据共享和大大提高国际贸易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旨在使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流更为畅通和简化,以实用的表达方式使涉及跨境贸易的各方都能更多地从中获益。单一窗口通常由某一主导机构集中管理,使相应政府部门或机构能够根据各自用途接收或存取相关资料。33号建议书还建议各国政府的官方机构应当通过单一窗口协调对其各自的监管行为,并应考虑提供相应关税及税费的支付设施。

一、国际贸易便利化与标准化概念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致力于从发达的、发展中的和转型的经济体产品及相关服务有效交流的国际贸易企业和相关行政机构能力的改善。主要焦点在于通过对国际贸易流程、手续及信息流的简化和协调达到国家和国际的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并以此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其核心是建立全世界范围的方便、快捷、高效国际贸易信息高速公路。从1981年UN/CEFACT第1号建议书“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United Nations Layout Key for Trade Documents)到2010年第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Estabfishing a legal framework for intemafional trade Single Window)为止,UN/CEFACT共了33个建议书。

为了保持本国经济在国际上竞争力,有关国家应当简化和缩减手续、程序、单证,以及相关各方均可接受的其他相关的协商机制。许多国家和国际行业组织都已经提出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信息流和物流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国际公约、标准、建议和指南。

国际贸易便利化与标准化

贸易便利化的目标――为贸易商、相关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而促成尽可能简化和高效的国际贸易流程和手续。贸易便利化本身不应当只是一个补救措施,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战略计划,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一个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涵盖全部国际贸易事务,包括国际贸易运输问题。

UN/CEFACT33个建议书:

UN/GEFAGT建议书以及对应的我国国家标准

二、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全世界的使用日益增多,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经济体引进这样一项措施。不仅先进的欧美国家,

日本、俄罗斯、韩国、新加坡甚至非洲的毛里求斯都建立了本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它为各国政府和贸易界双方都带来了可观的效益。

企业和政府都会因单一窗口的实施获益非浅。对于政府而言,可以促成更好的风险管理、提高安全水准、并随着贸易商遵纪守法情况的改善而增加收益。商界的效益来自对法规解读和运用的透明性和可以预测性,对人力和财力资源更为妥善的调配,使之在生产力和竞争力方面获益可观。

新加坡的企业通过新加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12分钟就可以办理整套手续,瑞典的企业通过瑞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手续的回应时间只有1分半钟,效率得到很大提高。

根据UN/CEFACT提供的数据,国际贸易便利化措施每年可为世界贸易节省一万亿美元。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公司经常都要按照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的监管规定编制大量资料和单证并提交给政府主管机关。这些资料和单证往往都必须经由不同的机构进行提交,每一个都有各自专门的(人工或自动)系统和书面格式。这些名目繁多的要求加上其相应的合算成本,对政府和企业都可能构成一系列负担,并且还可能成为国家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系列障碍。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贸易相关的资料和/或单证籍此只需一次性地在单一登记处提交即可。这就可以提高资料的可用性和可操作性,使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流更为畅通和简化,并能导致相关数据在政府不同部门各个系统间的进一步协调和共享,涉及跨境贸易的各方都会从中获取可观的利益。这一措施的使用会导致官方监管效率和效能的提高,因而改善了资源的利用,使政府和国际贸易商的成本会有所降低。

在政府机构针对进口、出口和转易的必要信息规定中使用数据和报文的国际标准对于国际贸易将会有重大效益。这将确保各项政府申报要求中的数据通用性,并将使各国政府都能互相交换和共享信息,从而进一步简化国际贸易和运输手续。另一个好处就是标准数据集所能提供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主导机构

建立和运行单一窗口的主导机构各国都有所不同,主要根据各国的法律、政治和组织方面的情况而定。主导机构必须是一个非常有实力的政府机构,具有必不可少的战略眼光、高屋建瓴的大局观、法定管辖权、政治背景、财务和人力资源、以及与其他关键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对于中国的国情,商务部就是主导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和实施最适合的政府主管机构(德国经济部、日本通产省、新加坡贸发局、美国部际委员会)。根据以往我国成立国家贸易程序简化委员会的经验,建议恢复中国国际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吸收外经贸企业协会等公共机构以及进出口企业和国际贸易运输业代表参加,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便利化工作的协调并提高效率。

我国国际贸易的现状怎么样?

我国90年代成立了国家贸易程序简化委员会,加上“金关工程”的推动,有过一段国际贸易便利化的轰轰烈烈启动发展期。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在加入WTO以后十年的高速发展,对外贸易总额增长了近5倍(2010年5千多亿美元,2010年近3万亿美元)。

目前我国的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

有相当大的差距,国际贸易整体效率低、效益差。我个人认为:我国国际贸易在政府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滞后10年,主要是现代管理理念滞后和措施落后。严重影响了我国进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我国当务之急。我国要实现从国际贸易大国到国际贸易强国的战略转变,必须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国际标准是国际现代科学技术的结晶。脱离国际标准而空谈我国国际贸易自主创新和增加核心竞争力,只能是贻误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最佳时机。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大大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的效率和效益,促进我国进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应该也有能力在2015年前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18年前将这一措施扩展到主要贸易伙伴国家与自由贸易区。

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主要用户是30万家进出口企业、国际贸易运输企业以及国际贸易相关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系统容量在每年3千万份国际贸易合同(韩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10年实际工作情况:1万1千家企业、2百万份国际贸易合同)。

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用户界面应该是友好和方便的。不论对政府机构、还是企业都应该是免费和方便使用。该项系统投入产出效益很高,政府每年投入几十亿,可以在我国国际贸易中节省几千亿元。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环境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引进通常首先就要求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并需要分析确定其可能的范围、需求的层次和性质、数据及其他信息要求、法律问题、实施选择(包括可能进行的分阶段实施)、试行的可能性和性质、不同方案下的实施成本、所需的其他资源(人力、技术等)、潜在的利益和风险、时间范围、实施及管理对策。

三、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成功实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政治意愿以及商界的全力支持和参与。还必须制订基本的法律框架,包括引进保密法规,订立信息交换的保密与安全规定。

35号建议书:“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

建立单一窗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了其他措施以外,还要求对已经制订的管辖国际贸易相关信息流的惯常做法有一个全面的审核。这就需要改变和澄清数据交换流程以及与此相关的现行法规。因此,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法定的许可条件,对于要建立这样一项全国性措施和/或寻求与其他单一窗口进行信息交换的国家和经济体而言,就被认为是一项主要的艰巨任务。

在第35号建议书背景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法律框架被定义成为设法解决单一窗口运行所需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相关法律问题所可能采取的一套措施。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往往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改,例如,其中包括有关单证的电子化提交,电子签署(包括数字化签署),用户及报文验证,数据共享,数据的保存、销及归档,以及电子证据。但也有可能无需进行重大的法规修订就可建立单一窗口。在任何情况下,现行管辖贸易相关信息流的法规对单一窗口措施的业务和运行模式的选择都会有影响。因此,适时对有关贸易数据交换的现有及潜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是建立和运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首要步骤。这样的一项分析应当将单一窗口赖以存在的更为广泛的国际贸易背景都加以考虑。框架的概念指的是设法解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有关法律问题的一个范围和系统化方法。

所有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最基本的要求都是贸易数据信息交换的透明和安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是能够进行数据的收集、存取和分发并且明确具有保密性、抗干扰性及可靠性的机制,使之能够形成一种稳固的基础去运行这项措施,并在各参与方之间建立一种信任关系。

国际标准的运用是单一窗口实施和运行过程必要和关键的组成部分。给予所配置的服务以可扩展性并确保国际供应链上各参与方之间交易更为简单。由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设计针对企业到政府(B2G)和政府到政府(G2G)的关联,就应当注意到其运行具有现行企业到企业(B2B)、B2G和G2G关系解决方案可以联网共用的现实。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中心认为需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运行,建议各国政府和从事国际贸易及货物运输各方应当:

(a)着手进行一项研究(包括电子商务法律基准和“差异分析”的研究),以确定一套可能需要采取的适当措施,设法解决单一窗口运行所需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相关的法律问题;

(b)使用UN/CEFAC十一览表及其指南,确保法律框架中包含有关国内及跨境贸易数据交换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c)修订现行法律、规章、政令等,如有必要,设法解决已经确定的法律问题和差异;

(d)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法定环境的整个过程中,尽可能利用国家标准、国际法律文书、以及软件文件。

另一个关键要素是数据收集的法定授权。机构是否被授权去收集和(或)查询数据、法定授权(法律、规章、行政命令、管理程序)的司法管辖或起源。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的运行要快捷、高效,而首先是要合法,这就必须遵循所有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本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协议。因为各个国家、以及在区域和次区域层面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行的管辖规则都各不相同,取决于该措施的实际范围和功能,建立一个符合要求的法律框架的任务,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有效运行,充分满足政府规定和贸易界的业务需求。

四、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

UN/CEFAC了2010年公布了34号建议书: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必须建立在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的基础上,既建立在国际贸易公约、标准、建议和指南基础上。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其他已经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国家的成功经验。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为遵照国家和国际贸易法规,都要求公司向政府呈递大量的数据和单证。他们还必须与供应商、客户、辅助、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贸易中介交换信息。针对这些处理所需的数据元定义通常在各个政府机构之间或商业组织之间很少或没有协调。结果,涉及贸易和运输的公司就必须受制于各种不同的数据规定、单证和专用表格,需要重复呈递类似或相同的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非标准的数据和单证的使用,即国家专用的和/或机构专用的数据,在成本和准确性方面的效率极为低下。这在基于书面体系的情况下也是事实,要求贸易商提供多种和多余的表格。

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就是对国际贸易所需数据元的简化和标准化。定义一套标准的数据和报文的最终目标是消除冗余和重复,使国际贸易商和运输经营人能够提供符合所有与进口、

出口和转口相关的政府信息规定的信息。对国际贸易数据交换国际标准的使用支持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VIII和第X款所述的标准和透明原则。

作为34号建议书基础的国际标准是国际贸易数据元的

名称、定义、以及在联合国贸易数据元目录(UN了DED)和各自UN/CEFACT建议书代码表(如第16号建议书“UN/LOCODE一口岸及相关地点代码”)中详细开列的代码。

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核心任务是首先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国家标准数据集(CNNDS)。

第34号建议书通过为实现一个国家简化和标准化数据集推荐一种使用方便和成本务实的4阶段流程。按照建议书指南中所述的简化和标准化流程,一个国家的政府就应当能够通过淘汰或复制呈递文件和消除冗余数据元来减少监管和行政的信息要求。这一流程的效果应当是企业和政府之间更为流畅和有效的信息交换。企业通过识别业务需求和实际以及商务系统和记录提供政府所需信息的能力,在降低数据需求方面能够起到极有价值的作用。

国家数据集(NDS)的产生不能采取与其他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针相隔离的决定,因为其形态是官方和监管信息的要求和使用,而方法则是通过企业提交数据。当采用简化和标准化的应用时,针对要使用哪一种国家数据集,政府应当有明确的目标,是纯粹满足本国贸易需求,还是并入国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措施或利用各种区域性贸易协议、双边协议或其他贸易协定。

美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美国已经进行了开发和实施,称之为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ITDS的总体目标非常明确,一个针对国际贸易的在政府范围内集成的系统。ITDS着眼于在政府范围使用一个安全和集成的系统,满足民间机构和联邦政府对标准贸易和运输数据的电子化收集、使用和分发的需要。美国国际贸易数据系统最初的概念出自远期自动商务环境工作组(FACE了)。该工作组的任务是检查政府的国际贸易处理程序并对未来海关自动化提出建议。在该小组的关键建议中,其核心要点是对进口和出口手续使用同样的数据并对国际贸易程序的政府监督进行集中统一。美国副总统指示美国财政部设立ITDS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由一个跨机构的委员会领导并配备有参与的政府机构(PGAs)、政府监督机构的代表以及相关企业方面的人员。项目办公室的首要目标之一是调查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和信息需求。这是通过调查和问卷完成的。项目办公室对不同机构所要求的全部表格都进行了审核,汇编出一份贸易机构收集数据元的清单。这份清单涉及由将近10000多个数据项构成的300多张单证、表格。这些信息显示出贸易机构收集的大量冗余和重复数据,这些信息的冗余度超过90%。经过一个分析和协调的过程,美国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制订了一个由不到200个数据元组成的美国国家标准数据集(SDS),对最初合并的3000个数据项而言,差别十分明显。

美国根据北美自由贸易法(NAFTA),实施了被称之为北美贸易自动化原型(NATAP)的ITDS概念验证系统。NATAP是美国与加拿大和墨西哥共同努力的结果。NATAP能够达到ITDS一套标准数据集用于多国机构办理进口、出口和转口手续的目标。美国还和英国一起实施了国际贸易原型(ITP)系统。因为这两个系统都有多国参与,所以都表现出为实现更进一步的便利化和功效所需的国际协调和标准化。

我国在国际贸易数据简化与标准化问题比较多,特别是在汉语规范方面。一些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不规范、不标准。

例1:我国国际贸易界习惯在签订外贸合同时使用“发盘”、“还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正确的规范应该是“要约”、“新要约”。

例2:我国国际贸易界错误率最高的汉字是“唛”(mark的方言),它是我国国际贸易的“癌症”。我国国际贸易界在使用中五花八门:“唛头”、“唛码“、“唛标”、“侧唛”、“标记”、“标记唛码”等,还有使用各种图形和彩色。这种“癌症”在过去几十年造成大量的“卡关”、“滞港”和国际运输错误,给我国国际贸易带来巨额损失。联合国1979年的15号建议书:“简化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和我国GB/T 18131“国际贸易用标准化运输标志”中,正确的规范应该是“运输标志”。国际贸易用标准化运输标志四行,每行17个字符,禁止各种图形和彩色。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必须使用国际标准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鼓励各国政府和企业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时考虑使用现有的建议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它们在过去许多年间就已由政府问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发,例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世界海关组织(WCO)、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商会(ICC)。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用将有助于确保为实施单一窗口所开发的系统兼容其他国家的类似开发,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还能促进这些设施之间的信息交换。

政府平台在我国国际贸易便利化中起到权威和决定性作用。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10)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1-02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没有明确界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根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以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一直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观念,加之司法实践中各政法机关将逮捕率、率作为考核指标,办案人员往往是就案办案,构罪即拘、构罪即捕一直是一些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笔者对扬州市一基层检察院的逮捕情况进行了统计,2008年的逮捕率为88.8%,近三年的平均逮捕率也达到了76%。而逮捕后,除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外,检察机关鲜有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将审查的权利授予检察机关,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带来机遇,同时使检察机关也面临着挑战。

(一)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

近年来,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探讨的热门话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将审查的权利赋予检察机关,为检察机关对审前羁押程序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有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保障在押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行、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督,防止公安机关随意变更强制措施,出现关系案、人情案,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

(二)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新的工作机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必然会面临一些困难。

1.人员问题

全国绝大多数案件在基层,而基层检察机关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难。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办理大量的案件,监所部门普遍人员配备较少,检察机关如何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2.审查程序如何进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司法实践中应由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负责审查,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何进行,审查的标准等未明确规定。虽然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开始尝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各地检察机关实际情况不同,在今后执法办案中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如何审查、由哪一部门来审查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3.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无羁押必要性的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解决一押到底,尊重、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被害人尤其是人身权利、民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权利是否会受到损害,变更羁押措施是否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发生,如何在保障在押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害被害人的权益?

4.检察建议如何落实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羁押必要只有建议权,如果建议不被采纳,或有关机关不按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将如何救济,如何保障检察建议的刚性,切实保障人权,维护检察权威?

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构建

逮捕是一种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因此它的法律定位只能是预防和程序保障,而不是预期的刑罚。逮捕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发挥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功能;运用不好,就会产生消极影响和危害[1]。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对权利进行救济,也是深化司法改革,落实、强化检察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机制。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还要具体细化。

(一)审查部门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不难看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为检察机关,但未明确由检察机关哪一部门负责审查。有人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侦查监督部门。”[2]有人认为“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有无继续羁押必要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3]还有人认为“由监所部门的驻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的实际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4]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检察资源条件下,侦查监督部门应对做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尤其是可能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进行跟踪。公诉和监所部门审查案件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时,审查逮捕的理由是否有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如逮捕证据发生变化,或逮捕理由消失,公诉和监所部门应及时通知侦监部门,确无羁押必要的,可以建议释放或变更。监所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相关表现,为侦查监监督、公诉部门做出是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提供依据。

(二)审查阶段和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要经历侦查、、审判等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前任何诉讼环节均有可能出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因此,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到法院判决前的侦查、、审判所有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多长时间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时时审查还是定期审查,定期审查规定多长时间较为合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有2个月的侦查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因短时间内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了解,无法对其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做全面的评估,因此笔者建议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羁押1个月后,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较为合适。

(三)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逮捕的目的是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审查的标准应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逮捕措施不会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要变更强制措施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即一是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逮捕后发现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这种情况在审查逮捕时未被发现;三是逮捕以后患严重疾病,或者是在逮捕前已患病而在审查逮捕时未被发现的;四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期已满,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审查的;五是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5]。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可参照审查逮捕操作程序,即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羁押必要,需要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由具体承办人收集无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提出建议,提交部门集体讨论,由检察长做出是否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四)补救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该规定也留有遗憾:检察机关的建议如不被采纳或有关机关不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威如何体现?检察监督权如何落实?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发出建议有关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应同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如建议不被采纳,应由上级检察机关通知同级侦查机关,保障建议的刚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权威。

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学习,转变执法理念

此次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检察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理解、领会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准确理解强制措施尤其是逮捕的功能,严格把握逮捕条件,要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树立权利保障的价值理念,发挥刑事诉讼法律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二)合理配备检察工作人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赋予检察机关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尤其是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面临办案压力,监所部门人员配备较少,在现有的人员条件下,难以承担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任务。因此,检察机关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检察人员,相应增加侦监、公诉、监所部门的办案力量,为检察机关顺利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人力保障。

(三)加强检察机关职能部门配合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新的工作机制,也是涉及检察机关多个部门的工作。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理由最清楚,公诉、监所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案件发展情况和在看守所的具体表现。因此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部门的协调、沟通,各部门相互配合、分段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四)化解社会矛盾,注重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疑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有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是否会损害被害人的权利?是否会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因此,笔者建议对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利和法律保护其他合法利益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需要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与被害人沟通,赋予被害人相应知情权和监督权,将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结合起来,以维护在押者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因办案的简单化或逮捕措施变更不当而引发涉检上访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计划.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J].政治与法律,2006,(3).

[2]郑东.羁押必要性审查四项内容待细化[N].检察日报,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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