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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务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6 15:39:09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1)

一、引言

会计盈余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不但影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也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甚至影响公司的上市、增发、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手段调节或控制会计盈余指标,进行盈余管理。它不仅仅调增盈余,也可能调减盈余,进而达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违反公认会计准则的利润操纵行为,虽然会对盈余信息质量等方面有负面的影响,但是对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树立公司形象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变动: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支付所得税。有研究表明,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税税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国外已有一些关于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研究,而国内鲜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的经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问题: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通过增加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二是盈余管理与所得税负在发挥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作用时是否存在互补效应?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为对象,研究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目的在于帮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加深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认识,有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间的权衡。其中,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适的利润目标而导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债务契约终止、政府管制加强等成本;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负的增加(叶康涛,2009)。

在国外,有关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多。dhaliwal(1994)等从存货角度,balsam(1997)等从公司报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从资产剥离行为角度,分别考察了税务成本和财务报告成本对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并认为税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上述研究并没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如何影响其所得税费用。

desai(2003)的研究发现,美国公司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包括:对折旧的不同处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员补偿的本质发生变化。进一步研究还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由于避税行为而变得更显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差异的扩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则从递延所得税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非应税项目损益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导致非应税项目损益上升,而非应税项目损益中的时间性差异又会导致递延税款增加,故可以以递延税款费用来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结果表明,递延税款指标可以有效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亏损的目的。

相比之下,国内有关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而相关的经验研究较少。陈晓等(2003)、王立彦、刘向前(2004)的研究发现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税法规定的33%名义税率的范围,表明我国地区之间的确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叶康涛(2006)对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间的差异也越高。其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该文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税收差异和纳税调整项目,但其研究仅限于2002年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其中对于纳税调整项目替代变量的设计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与公司所得税税负之间的关系,且对于盈余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经验研究则很少。因此,在我国这种特定税制结构下,基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的角度来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关系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二)理论假设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自主权,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步增大。当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本文研究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时就会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税收成本问题。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2)

税务管理风险是指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因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而遭受损失和受到处罚。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的关键环节,操作过程中企业可能因支出不合理、票据不合规、税务统筹安排不到位而遭遇风险,因此,电网企业要平稳优质的发展,必须做好税务管理工作。

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分析电网企业在税务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和控制措施。

一、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风险的主要内容及控制程序

1、税务管理风险:销项税、进项税金额确认不准确、不真实影响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影响增值税申报金额的准确性存在税务合规风险。

财务部税务会计核对营销部与财务部的电力销售情况,确定当月销项税额,并正确区分电力销项税额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核对当月进项税发票与财务账面数据,保证发票及时认证,确认当月进项税额,正确计算应交增值税金。

2、税务管理风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导致纳税申报金额不准确存在税务合规风险。

每月十号前,供电公司将上月《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递交省公司财务部。

省财务部负责税务工作的处室的税务会计汇总全省售电收入销项税与进项税额,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然后按照收入比例将应交增值税在省公司本部及各地市供电公司进行分摊,编制增值税分配表。各地市供电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汇总省公司增值税分配金额、价外收入销项税额,合并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财务部主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在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3、税务管理风险:销项税金额计提不准确,造成纳税申报金额错误,存在税收检查风险。

地市公司每月编制税金稽核报表,与月度报表一同上报省公司。税金稽核报表中增值税销项税来源于月报中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乘以应税税率,同时,销项税应区分售电收入销项税与价外收入销项税,税金稽核表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月报中应缴增值税明细表中的销项税进行比较。对于差异金额地市公司需做出合理解释。

财务部税务会计每月审核税金稽核表,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差异,如果税金稽核表中的差异原因存在异常,则查找异常原因。经财务部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核后,由报表管理岗将税务稽核报表与月报一同上报省公司。

4、进项税发票未及时认证,进项税发票未按要求取得,导致部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造成公司多交增值税。

财务部税务会计不定期对单位进项税抵扣情况、进项税发票取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税控系统中的已认证进项税与账面数是否一致;检查进项税额账面数与相关科目,如购电费、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的钩稽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如存在当期未认证抵扣进项税、大额购进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按考核办法对业务部门进行考核,以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如有异常说明原因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导致纳税申报金额不准确,增加潜在税务合规风险。

每月,省公司财务部负责税务工作的处室的税务会计根据母公司报表利润数计提所得税,并按照各地市总收入所占母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在省公司本部和地市公司间分配所得税费用。

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依据所得税分配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经过财务部主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6、企业所得税支付的账务处理不准确、不及时影响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依据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回单或扣款回执在SAP财务模块中进行所得税缴纳的账务处理。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影响汇算清缴金额的准确性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存在税务合规风险。

省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各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上报纳税调整事项,地市公司财务部主任对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审核。

8、未及时对适合公司的税收优惠向税务机关申请,无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影响公司利益最大化。

财务部税务会计不定期查看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如有适合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协助省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

9、未妥善保管发票可能导致发票管理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者发票遗失造成公司潜在财产损失。

地市公司财务部的税务会计根据公司自身业务的情况提出增值税发票以外的购买申请,财务部主任审核。税务会计对每次发票的领用情况进行发票统计或将税控系统中的专用发票汇总信息作为对每次发票的领用情况进行的统计,定期核对发票领用数量、使用数量与留存数量,确保账实一致,发票存放在保险柜中。财务部独立于发票管理的岗位对发票进行盘点。

10、未对发票实行统一管理导致发票使用不符合公司规定或者未能及时知晓发票遗失情况造成公司潜在财产损失。

地市公司的营销部门自行打印电费普通发票。地市公司营销部的业务部门提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增值税发票的用票申请,由财务部税务会计结合其实际业务量进行审核后,交财务部主任审核,财务部统一购买。地市公司营销部不定期联合审计部对下属单位电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风险的实务操作案例

1、风险案例主题:所得税管理管控不严、造成补缴所得税;

2、案例简述:在国税局税务检查中发现,2005年、2006年列支了以前年度费用,形成了补缴所得税的结果,增加了税务检查风险;

3、处理结果:完善所得税管理管控程序,按内控要求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程序;

4、风险名称:所得税管理风险;

5、风险产生原因:企业所得税支付的原始票据不及时影响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财务部会计人员未严格审核报销单;

6、风险影响: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不要给公司造成税源浪费,增大公司的运营成本;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3)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2

一、上市公司税务风险概述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是指上市公司的涉税行为没有经过正确有效的方法途径,或者是没有按照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要求纳税,而致使企业的利益未来可能会遭到损失的风险,包括企业财务损失、企业声誉损害和法律惩处等。它是上市公司生产运营以及实施税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内部制度和外部环境等因素所引致的企业各种损失的可能性。在当前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上市公司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经济发展形势,上市公司税务风险不仅与税收政策的变化有关,也与其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有关,税务风险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问题,日益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议题,也是国内外上市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所以,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构建科学合理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税务风险。

近年来,税务风险管理已成为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国内大部分学者主要建立在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税务风险管理,采用理论研究或者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研究税务风险的成因等探讨税务风险的管理控制等问题。如陈鹏(2010)通过对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必要性、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引发潜在税务风险的因素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防范税务风险的建议,比如通过多沟通交流来处理好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关系、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等。张德志(2013)认为,税务风险主要源自税务系统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从外部看,主要是指在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不当或错误而引起不利后果和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从内部看,主要是企业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的义务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当前上市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现状

(一) 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全面认识。近年来,上市公司日益重视税务风险管理,对税务风险认识也有了提高,但就普遍情况而言,大多数上市公司对税务风险认识不全面,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税务风险基本内涵和管理要点不了解,简单认为防范税务风险是财务核算部门的事,与生产、经营等无关,只要不造假,不偷税,按时纳税就不存在税务风险,未把税务风险控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二是不注重税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未设置专门的岗位和人员,税务人员身兼多职现象明显;三是合理避税意识不强,企业管理层往往重视财务管理忽视税务管理,认为税务风险管理往往认为是税务机关的事,与企业自身无关,对自身权利未充分了解,不能合理避税,未能积极争取本该获得的税收利益;四是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企业管理层往往认为税务管理就是少缴税,甚至通过非法手段,企图以不合法行为以及人情关系来达到减少企业税务责任的目的。随着我国税收体系的健全,企业管理层的这种税收意识极易造成税务事实上的违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二) 税务风险控制环节不完善。一是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体系不健全,税务风险控制散落在财务风险管理中,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识别、预测、控制和防范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程,缺乏整体税务规划,未将税务规划贯穿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相应的沟通和会商机制。或者部分上市公司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建立起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但机制往往停留在设计层面,实际操作时缺乏合理的控制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未达到应有的防控税务风险的作用。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上市公司虽安排了税务人员,但多如未设置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或专门的税务岗位,税务人员多由会计人员兼任。会计人员在自身繁杂的核算职责的基础上,难以有充分的时间精力来关注税务风险管控问题,也难以及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特别是在当前国家税务改革的大背景下,兼职税务人员不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来应对日益复杂的税务实务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置上的不健全导致税务管理话语轻,力量弱,推动难,税务风险管控难以落实。

(三) 缺乏有效的税务审计制度。当前,上市公司的审计主要针对财务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较少涉及税务风险防控。如未建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缺乏应有的监督和检查;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对审计重点、审计方法、审计频率、审计结果跟踪等重要工作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定,监督检查无据可依,缺乏系统规划和管理;日常审计和管理职责多交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但受限于外聘审计机构不能全面、完整掌握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全部信息,审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受到较大影响。再加上审计机构受聘于上市公司,部分审计机构受利益驱动,在未全面了解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就主观出具审计结论和报告,仅仅满足税务管理机关的基本要求,没有对公司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体检并提出有效的防控建议。

(四) 内外部信息沟通不畅。一是上市公司内部,部门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往往存在冲突。如在未建立企业共同遵照的税务风险管理原则之前,不同部门站在自身角度出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可能满足了其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但却增加了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了企业整体效益。二是上市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由于征纳双发利益出发点不同,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如企业纳税意识不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工作,税务机关只提供被动咨询服务,不主动提供指导等,往往因多种原因导致纳税申报漏洞,引起税务风险。

(五) 未建立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不能提前识别和发现税务风险,税务风险防范滞后。

三、对提高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防范的一些建议

(一)提高对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

上市公司应正确认识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并将税务风险防控意识贯穿到企业管理全过程,全面梳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税务风险风险点,并根据企业组织分工,明确对应的责任部门。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整体规划税务风险防范工作,定期分析税务风险程度。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吸纳专业的税务人员参与,充分考虑税务风险因素。

(二)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内控环境

一是完善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包括合理设立专门的税务部门,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充分授权,并采取措施提高税务人员专业素质;完善规章制度,建立税务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如纳税申报流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等,同时,做好对税务风险进行梳理,形成相应的风险提示,明确规范的操作手册等基础工作。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要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关系,防范管理层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不合规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导致税务风险。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制定战略计划和经营决策时,综合考核税务风险。同时,上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也要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包括税务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明确职责,形成统一的税务风险管理原则。三是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传递合规操作、税务创造价值的理念,从根源上防范税务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税务审计制度

一方面是合理行使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权限,在审计委员会内设税务审计专门人员,定期研究和部署税务风险防范相关工作,保持机构的独立性,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另一方面是规范企业内部税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频率。内部审计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遵循、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效果,税务会计核算、外聘审计机构、税务申报等方面工作的审计。同时,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审计频率和覆盖范围,确保内部审计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构建全面、有效的信息和沟通体系

一是上市公司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更新税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合乎法律要求,减少税务信息的产生、处理、传递以及保存过程中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要提高涉税部门内部、涉税部门与高管之间、涉税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以及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效率。涉税部门应保持对税务风险的高度敏感性,对企业的战略计划、重大的经营决策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时的进行识别、评估,并积极向上级汇报,提醒企业高管对其给予重视,及早作出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部门之间也应加强沟通,特别是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三是加强与外部监管机构的沟通。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同样有助于降低税务风险,特别是由于认定差异导致的税务风险,通过与涉税部门的积极沟通,了解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从而降低税务处罚风险。

(五)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在对税务风险以及企业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提早发现、识别和评估风险,并提前采取应对方式,防范、规避、降低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陶丽萍.基于内部控制的税务风险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3.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4)

2、税务管理风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导致纳税申报金额不准确存在税务合规风险。每月十号前,供电公司将上月《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递交省公司财务部。省财务部负责税务工作的处室的税务会计汇总全省售电收入销项税与进项税额,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然后按照收入比例将应交增值税在省公司本部及各地市供电公司进行分摊,编制增值税分配表。各地市供电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汇总省公司增值税分配金额、价外收入销项税额,合并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财务部主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在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3、税务管理风险:销项税金额计提不准确,造成纳税申报金额错误,存在税收检查风险。地市公司每月编制税金稽核报表,与月度报表一同上报省公司。税金稽核报表中增值税销项税来源于月报中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乘以应税税率,同时,销项税应区分售电收入销项税与价外收入销项税,税金稽核表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月报中应缴增值税明细表中的销项税进行比较。对于差异金额地市公司需做出合理解释。财务部税务会计每月审核税金稽核表,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差异,如果税金稽核表中的差异原因存在异常,则查找异常原因。经财务部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核后,由报表管理岗将税务稽核报表与月报一同上报省公司。

4、进项税发票未及时认证,进项税发票未按要求取得,导致部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造成公司多交增值税。财务部税务会计不定期对单位进项税抵扣情况、进项税发票取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税控系统中的已认证进项税与账面数是否一致;检查进项税额账面数与相关科目,如购电费、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的钩稽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如存在当期未认证抵扣进项税、大额购进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按考核办法对业务部门进行考核,以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如有异常说明原因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导致纳税申报金额不准确,增加潜在税务合规风险。每月,省公司财务部负责税务工作的处室的税务会计根据母公司报表利润数计提所得税,并按照各地市总收入所占母公司总收入的比例在省公司本部和地市公司间分配所得税费用。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依据所得税分配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经过财务部主任、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6、企业所得税支付的账务处理不准确、不及时影响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依据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回单或扣款回执在SAP财务模块中进行所得税缴纳的账务处理。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编制不准确影响汇算清缴金额的准确性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存在税务合规风险。省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各地市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上报纳税调整事项,地市公司财务部主任对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审核。

8、未及时对适合公司的税收优惠向税务机关申请,无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影响公司利益最大化。财务部税务会计不定期查看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如有适合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协助省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

9、未妥善保管发票可能导致发票管理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者发票遗失造成公司潜在财产损失。地市公司财务部的税务会计根据公司自身业务的情况提出增值税发票以外的购买申请,财务部主任审核。税务会计对每次发票的领用情况进行发票统计或将税控系统中的专用发票汇总信息作为对每次发票的领用情况进行的统计,定期核对发票领用数量、使用数量与留存数量,确保账实一致,发票存放在保险柜中。财务部独立于发票管理的岗位对发票进行盘点。

10、未对发票实行统一管理导致发票使用不符合公司规定或者未能及时知晓发票遗失情况造成公司潜在财产损失。地市公司的营销部门自行打印电费普通发票。地市公司营销部的业务部门提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增值税发票的用票申请,由财务部税务会计结合其实际业务量进行审核后,交财务部主任审核,财务部统一购买。地市公司营销部不定期联合审计部对下属单位电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风险的实务操作案例

1、风险案例主题:所得税管理管控不严、造成补缴所得税;

2、案例简述:在国税局税务检查中发现,2005年、2006年列支了以前年度费用,形成了补缴所得税的结果,增加了税务检查风险;

3、处理结果:完善所得税管理管控程序,按内控要求严格执行资金审批程序;

4、风险名称:所得税管理风险;

5、风险产生原因:企业所得税支付的原始票据不及时影响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财务部会计人员未严格审核报销单;

6、风险影响:费用报销审批程序不要给公司造成税源浪费,增大公司的运营成本;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5)

国务院在2011年10月26日提出从2012年开始,以上海市为服务业营改增第一个试点地区,采用“1+6”试点范围模式,在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服务业完成营改增,从原来适用税率5%分别改为6%税率,3%征收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为17%税率,3%征收率。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循序渐进,有条不紊的推进营改增改革。

服务业实行增值税时,采用的事税款抵扣办法,结合产品或劳务销售所获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产品或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增值税应纳税款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增值部分,是对产品或劳务增值部分征收税款,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原则。营改增后,针对服务业上市公司征收税款是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不考虑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影响。本文基于对营改增前后服务业上市公司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比较分析,探寻营改增对服务业上市公司的影响,结合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在的难点,给出税收筹划建议,为营改增推广和公司发展提供参考。

一、营改增对服务业上市公司影响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前服务业上市公司缴纳营业税,是按照营业收入全额进行计算征收,购买设备、材料的发票不允许抵扣,面临税收征收的交叉计算,导致存在重复征税,给上市公司增加税收负担。营改增后,服务业外购的设备、材料、劳务承担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基础上,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扣减,避免与上游公司的重复征税,降低上市公司税收负担。这就需要明确“抵扣税额”这一变量,通过分析一般纳税人上市公司取得税收总收入、可抵扣收支比,假设营改增前后企业取得收入额不变,计算上市公司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交税费,明确平衡点。经过对一般纳税人服务业上市公司营改增前后应交税费的计算,得出:可抵扣收支比为11.67%,营改增前后上市公司的税负是相同的;可抵扣收支比大于11.67%,营改增后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明显的减税效应;可抵扣收支比小于11.67%,营改增后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税负负担。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在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应交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营改增后则变为3%的税率进行计征增值税,经过计算后增值税应交税费为3.09%。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是最大的受益者。

二、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税收筹划存在的难点

1.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可抵扣范围受限

在服务业上市公司中,员工福利成为部门支出的最大一部分,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业员工薪资待遇和福利水平也得到很高的提升。但是,在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人工成本在改革后并没有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内,对于服务业上市公司而言,限制了公司可抵扣范围,也影响到公司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因此,服务业上市公司人工成本增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盈利来源,也是公司税收筹划一大难题。

2.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较多

在服务业上市公司中可确指资产为存量资产,加之服务业的特殊性,在营改增后,可抵扣项目多为桌椅、电脑仪器等长久耐用品,不再是传统意义的低值易耗品,所以对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应缴纳税额可抵扣额度较少。另外,服务业上市公司为了提升公司影响力,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也有增加员工福利资金投入。但是,服务业上市公司存在不少存量资产,在营改增后很难抵扣相应款项,很难实现税收筹划效果。

3.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抵扣项目发票取得较困难

在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可以以一般纳税人身份,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公司应交增值税,为公司创造避免重复征税的契机。现在我国服务业发展较快,上市公司所平摊到的数额相对较大一些。上市公司购货渠道是固定的,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缴纳额外的税负,但是有时上游公司难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市公司在购货时,如果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难进行抵扣,缺失抵扣凭证,不能进行销项抵扣,限制上市公司税收筹划。

三、营改增后上市服务业的税收筹划

1.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在我国税法中明确规定服务业上市公司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可见因上市公司采购渠道的差异,可折扣比例也不同,实际承担的税负也有所变化。一般纳税人采购渠道主要有两大途径: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方,公司销售额大于500万元;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方,公司销售额小于500万元。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服务业上市公司作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获得供货方所提供的应税产品或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标注增值税款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从税法规定看,服务业上市公司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最大化利润,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为公司产品或劳务的供应方,增加上市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上市公司税负。

2.加速存量资产折旧更新资产

按照我国税法以及税收政策的规定,服务业上市公司在资产采购时,缴纳的增值税能够适当的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公司创立初期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不可以被抵扣。也就是说,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增量资产也可以抵扣,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加速存量资产折旧,促进公司资产更新,获得增量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额,减轻上市公司税负。

3.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普通营业税发票时公司以自身营业收入全额为开具依据的,所以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对外提供服务形式时开具独有的销项税额,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是有很大差距的,对公司日常采购、劳务经营等活动产生进项税额影响,对外劳务提供的销项税额影响,继而直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增值税。我国税制营改增改革后,税务部门职能从营业收入全额扩展到公司成本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对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更复杂,如打印、开具、整理、报备等渠道的审查和管理更为复杂。服务业上市公司应制定严谨的税务管理制度,严格开立、审核、报销发票,并严格按照税务部门法律、政策操作管理。上市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营业税发票相比,将产品采购、制造、销售、消费各环节相连接,保持增值税税负连续性。上市公司所有环节的参与者都要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增值税发票获得、开具、传递、管理、作废等各环节,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

四、结论

营改增的到来与实施,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很大影响,适用税率从原来的5%变为3%征率,应税款项也发生很大变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个公司身份,审视营改增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的税负效应和影响,继而指出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可抵扣范围受限、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存量资产较多、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抵扣项目发票取得较困难三大营改增后服务业上市公司税收筹划存在的难点,最后给出营改增后上市服务业的税收筹划途径,如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加速存量资产折旧更新资产、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可见,应正确认识营改增背景下给服务业上市公司带来环境的变化,从营改增视角让服务业上市公司税收筹划更完善,进一步落实营改增税制,促进服务业上市公司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6)

一、国有企业与社会责任

(一)国有企业性质与目标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国有企业指政府拥有的或以某种方式和途径控制的经济实体。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通常可以用做政府达成经济干预目标的手段,包括提供公共产品、控制关键产业、平衡经济结构、稳定经济运行等。我国受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国有企业被赋予特殊属性,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还是政府参与经济的手段。作为我国企业组织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制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广泛分布在竞争性、盈利性领域,它们在培育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就业岗位、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有性”和“公司性”的双重属性下,我国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同时具有非经济目标和经济目标,即一方面代表政府关注公众利益,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努力提高经营所得,为政府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由国家控股或参股的国有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途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向政府(股东)上缴红利,而非经济目标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来实现(沈志渔等,2008)。国有企业的非经济目标和经济目标总是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黄速建、余菁,2006),但“国有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的实现是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服务,因此刘玲(2007)、朱林兴(2007)、沈志渔等(2008)等学者均认为国有企业应当承担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或义务。

(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2007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尽管《指导意见》仅涉及中央企业,但由于中央企业在国有企业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如直接由中央企业控股的国有上市公司就接近300家,《指导意见》的对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条款中,《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将“依法纳税”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之一的观点,同样出现在许多学者的研究中。如李玉平、吴晓娟和纪元(2009)、乔明哲(2010)等认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国有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属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范畴。彭建国(2010)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纳税贡献,包括纳税意识、纳税行为、纳税数量等,不能偷税漏税。强调国有企业的纳税责任是与国有企业的性质相吻合的,“国有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属性是公益性(,2010),而税收是政府社会公益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一般认为,国有企业在纳税义务履行上要起表率带头作用,实务中许多国有企业所缴纳的税费远高于一般企业(闫敬,2007),部分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意识淡薄。

二、国有企业税务筹划与社会责任关系

(一)税务筹划的经济学解释 企业税务筹划无论在微观还是在宏观层面都有着重要的经济后果。就微观而言,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的目的而制定的科学的节税规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而获得的节税收益(徐信艳,2008)。企业因税务筹划减轻税负,不仅能够改变成本函数,增加税后利润,而且能够促使供求曲线右移,在需求曲线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均衡价格和扩大均衡产量,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由于税务筹划带来的均衡价格的下降,降低了因政府征税带来的消费者剩余损失,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从中得益。就宏观而言,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政府通过给予企业不同的税务筹划权力使宏观调控发生效力。在竞争性市场上,政府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从而产生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一方面,税收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削弱了其支付能力,从而改变其经济决策;另一方面,纳税人用非征税活动或低征税活动代替征税或高征税活动,政府借此实现经济的宏观调控(李嘉明,2001)。例如,政府对技术成熟、市场稳定的产品征税,对新技术、市场待培育的产品免税,企业税务筹划的结果是以新产品代替老产品,推进产品结构的更新换代。如政府对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实行差异税率,税务筹划带来的地区替代效应将经济资源引向开发落后地区,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国有企业税务筹划与社会责任关系 虽然作为一种既能促进微观企业价值增长,又能实现政府宏观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税务筹划在市场经济中被广泛使用,但国有企业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筹划,在学界仍存在相大当的争议。反对税务筹划的观点主要基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不少人认为国有企业的红利和税收均上缴国家,税务筹划不会影响最终结果,且国有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之一是及时足额纳税,税务筹划行为可能会与其相悖。笔者支持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认为这与国有企业目标的实现、责任的履行不矛盾。从经济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成本,加强了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了企业价值,进而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上缴红利的增加;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尽管税务筹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期税额,但有利于国有企业未来的生存发展,只要企业发展了,税源自然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会相应增加(剪继志,2009),税务筹划在涵养税源、培育税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公司制改革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进,国有股东主营业务和资产日益向所控股的上市公司集中,由国家控股和参股的上市公司占了上市公司数量上的相当大的部分。在这些公司中,国家作为控股股东(包括作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当承担起对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被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许多中国企业所忽略。徐尚昆、杨汝岱(2007)对来自12个省市的630位企业管理者进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开放式调查,发现管理者主要关注社会责任的九个维度,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客户导向、以人为本和公益事业等中西方共有的维度,但没有“股东权益”和“平等”这两个西方普遍认同的维度。在上市公司每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对股东的责任”大多仅限于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股利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很少提及在股东财富最大化上的举措。以税务筹划为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合法、合理的规范,能够提高税后利润和资本市场对企业股票的估价,由于红利多少和股价高低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税务筹划行为实际上体现了国有企业对中小股东履行的社会责任。

三、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比较分析

(一)国有企业适用税率分析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上市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共1657家,其中国有上市公司(含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公司)为658家。尽管国有上市公司的数量只占上市公司总数量的39.7%,但总收入和总资产分别占上市公司总量的54.9%和48.2%,国有上市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为了和实际税率进行比较,本文删除了净利润为负值,或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或在2008年和2009年间股票停牌不交易,或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最终获得1530个非平衡面板数据样本,其中2008年有726家,2009年有804家。根据“是否拥有国有股权”的标准,笔者将1530个样本划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个大类,再根据“实际控制人是否政府(或政府机关)”将国有上市公司划分为国有控制和国有非控制两个类别,同时按“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曾经在政府部门任职或以人大、政协代表身份参政”的标准将非国有上市公司划分为非国有有政治联系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两个类别。样本公司的适用税率指样本公司在样本期内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有别于子公司税率),该指标数据由笔者从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年度报告的附注中手工收集得到。表(1)显示了不同类别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的均值差异的T检验结果。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最高法定税率是25%,适用税率与最高法定税率的差异体现了公司的税率优惠程度,适用税率越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由表(1)可见,国有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比非国有上市公司要高,且差异显著,这种差异主要来自于与非国有且无政治联系公司的均值对比。该结果反映非国有上市公司较国有上市公司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且这种税收优惠程度差异在国有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公司间最为明显。换言之,国有企业可能因其“国有性”,在争取税率优惠上的积极性低于其它非国有企业。此外,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非控股公司的适用税率无明显差异,说明政府拥有控制权并没有给国有企业带来更多的税率优惠。

(二)国有企业实际税率比较分析 实际税率不同于适用税率,它不仅考虑了税率优惠,还包括税前扣除项目(税基)和税额的优惠,综合反映了企业真正的所得税税负(吴文锋等,2009)。由于不同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不同,实际税率偏离适用税率的程度也不同,从实际税率偏离适用税率的大小,可以判断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根据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本文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税率:ETR=(TE-DTE)/(PTI+DV-PBD-FTIP-FV

P)……(1)。其中:ETR表示实际税率,TE表示所得税费用,DTE表示递延所得税费用,PTI为税前利润总额,DV为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PBD为可抵扣的坏账准备,FTIP为可免(扣)税的投资收益项目,FVP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由表(2)可见,实际税率最高的是国有控股公司,为21.04%;实际税率最低的是非国有且无政治联系的上市公司,为18.62%。从整体上看,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为20.84%,显著高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18.89%,而且在五个组别中,国有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无政治联系公司的实际税率的差异最大,但国有控制和非控制公司的实际税率差异不显著。表(3)显示了同一类别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均值比较结果。在所有类别中,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都比适用税率高,这是因为样本公司的适用税率一般指母公司的主营业务税率,而实际税率指上市公司整体(含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实际所得税负担。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区政府给予母公司主营业务税率上的优惠,但母公司其它业务税率可能高于主营业务税率,子公司税率也可能高于母公司税率,从实际税率高于适用税率的程度和显著性,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通过业务和组织整合进行税务筹划的能力。在六个类别中,只有国有上市公司和国有控制公司的实际税率显著高于适用税率,说明国有公司和国有控制公司可能忽略了使用经营策略来进行合理节税。综合而言,表(2)和表(3)的结果反映了国有上市公司的税务筹划水平普遍较非国有上市公司低,特别较非国有无政治联系的公司低,但政府控股与否不影响国有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

四、结论

国有企业的“国有性”决定了它的“经济目标的实现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服务”,在纳税义务履行上起表率作用成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从本文的上市公司适用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性分析结果来看,国有企业争取税收优惠的积极性明显较非国有企业低,其税务筹划水平也较非国有企业低,且这种差异在国有控制公司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的公司间最为显著。可见,尽管从理论上而言,纳税筹划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有着积极的经济后果,但国有企业在重大改革和经营决策上往往不考虑税收的影响(支文,2003),普遍较少地使用税务筹划手段来进行节税。然而,国有企业的税务筹划与其目标的实现、责任的履行不矛盾。从经济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不但在涵养税源、培育税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和留存收益,有利于在竞争市场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上缴红利的增加;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对股票的估价,由于公司股票价值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税务筹划行为实际也反映了国有企业对中小股东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本文建议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经营观念,积极对筹资、投资、营运、分配等活动进行合理、合规的事前筹划和安排,能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强化资本市场的筹资能力,这对转制中的我国国有企业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资助项目“社会责任,资本权衡和企业价值”(项目编号:GD10YGL08)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乔明哲、刘福成:《基于性质与功能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

[2]黄速建、余菁:《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2期。

[3]李玉平、吴晓娟、纪元:《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性分析》,《财政研究》2009年第9期。

[4]李嘉明:《企业税务筹划的效应分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7期。

[5]李嘉明:《企业税务筹划的数理分析》,《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年第9期。

[6]彭建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因、内容与动力》,《宏观经济研究》2010年第1期。

[7]任志宏:《合理企业税务筹划,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税务研究》2004年第5期。

[8]沈志渔、刘兴国、周小虎:《基于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改革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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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延明:《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影响因素分析》,《经济管理>2003年第20期。

[11]吴联生、李辰:《“先征后返”、公司税负与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中国社会科学》2007 年第4期。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7)

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8-0026-07

一、引言

2008年4月,有一位财经记者指出,2008年在中小板上市的鱼跃医疗在IPO过程中有补税造假嫌疑。该公司现金流量表数据显示,上市前三年实际缴纳税费分别为577万元、670万元和6722万元,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税额是以前年度的10倍之多,而同期销售收入增长仅24%,实际缴纳税费的增长严重偏离了企业的盈利增长速度。随后,更多的中小板上市公司被揭露存在上市补税问题。如2009年天润曲轴补缴巨额增值税突击上市的争议,进一步将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学术界对于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效税率及其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层面上,而关注IPO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较少。首次发行上市所引起的税收成本的增加,成为IPO过程中重要的成本构成部分,而补税行为又具有鲜明的盈余管理特色。所以,本文从IPO发行成本与IPO盈余管理两方面展开,以寻求理论分析的基础。

企业决定是否上市,需要考虑上市的代价与成本。上市的成本可细分为直接支付的各种费用和IPO的折价两个部分。Arkebauer和Schultz(1998)认为企业上市存在巨大利益,同时也增加了巨额的上市成本。而且,他们将上市的直接费用进一步划分为四类:承销费用、专业顾问费用、其他必要费用以及隐藏的和后续费用。jAY R.Ritter(2003)研究指出,成为上市公司的一大坏处,就是增大了企业在面对税务机关时的透明度,降低了欠税的可能性。彭勇(2006)在研究民企上市决策的成本因素时,发现包括上市前的一次性补税和执行上市公司税收政策给企业未来经营活动带来机会成本,构成了民营企业上市时需要实际支付的一项巨大代价。本文认为,税收成本是上市直接成本中的其他必要成本和隐藏成本,不但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现金流压力,而且还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由于税收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及中国税收体系的复杂性,造成了IPO中税收成本问题的实证研究相对滞后。

IPO中的盈余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学术界的广泛关注。Stein(1989)利用信号修饰模型(signal lamming Model)说明当股票发行价格取决于过去的经营业绩和盈利预测时,公司就有动机对过去的经营业绩进行操纵,“道德风险”则不可避免地出现。Aharony、Lin和Loeb(1993)证明企业家会在IPO前的最近两年选择能增加报告收益的会计方法。魏明海等(2000)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盈利管理进行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IPO之前运用了盈利管理手段包装报告盈利。由磊(2007)根据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认为盈余管理可能从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关联交易、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方面进行操作。本文认为,大量研究证明了IPO盈余管理现象的存在,拟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时会释放以前年度积累的隐藏收入,以达到上市的指标要求,由此必然导致企业税款的激增,拟上市公司的补税行为是IPO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之一。

相对于主板而言,中小板集中了更多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够规范,纳税意识薄弱,在其发展历程中遗留了大量的税务问题。为了争取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可能会出现大幅度的税务调整行为。另外,在2007年大牛市行情所带来的大扩容背景下,发审委在审核IPO申请时有放松条件的倾向,这导致少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违规上市。本文以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公司为研究样本,对中国上市公司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重点关注中国上市公司IPO过程中是否存在补税行为以及补税行为的影响因素。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一方面出于节税以及增加经营净现金流的动机,利用会计手段隐藏正常收益,在缺乏外部社会监督及企业内部自律性的条件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欠税问题。另一方面,当中小企业面临上市融资的需求时,为将盈利能力充分反映出来,又需要将游离在账外的营业收入重新记账,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最终顺利实现IPO。中小企业的这种财务冲突行为因其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存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中小企业要解决创业初期节税愿望与IPO规范化的矛盾,需要补缴数额较大的所得税、增值税等,通过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以获取税收规范证明。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几个假设。

H1:在IPO过程中,上市公司会出现补税行为。

对于中小企业在1PO过程中补税行为严重程度的影响因素分析,Aharony、Lee和Wong(2000)检验了包括1992年至1995年共83家发行B股和H股的国有企业样本,发现相对于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而言,在上海或深圳上市的公司则有较多机会管理盈余。利用IPO盈余管理的手段,如调控收入的确认时点和确认数量、关联交易、政府的财政支持等,拟上市中小企业可以将补缴的非正常税款加以掩饰,最终实现补税目的。企业补税行为的实现,需要盈余管理的辅助。为此,本文又提出假设2。

H2:IPO过程中,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空间越大,补税行为越明显。

一方面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纳税,相当于从政府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其金额越大、时间越长,则对企业发展越有利。㈣企业节税或避税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减少税费支付来增加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有充足的现金流,才能进行巨额补税。为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IPO过程中,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越充足,补税行为越明显。

中国征税方式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在企业成长过程中,早期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在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必须改为查账征收。而部分中小企业在征税方式上并没有采用合理的方式,避开查账征收方式,而选择核定征收方式。地方政府为引进外来投资和鼓励企业发展,也不进行征收方式的调整。但是,当中小企业寻求上市时,按规定需要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此时,征税方式的改变必然导致实际缴纳税款的差异。这也是前文中所提到的企业在解释偷税嫌疑时通常所采用的理由。为此,本文提出假设4。

H4:在上市公司IPO之前,税收征收方式会影响其补税行为的发生。

专业审计人员能够有效抑制中国上市公司IPO中盈余管理动机,降低盈余管理程度。审计师的规模或审计师声誉对审计收费是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事务所或者规模大的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相对较高。补税行为需要依托盈余管理,IPO审计质量高低影响着上市公司的补税行为。为此,本文提出假设5。

H5:审计质量越高,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越不容易发生。

(二)研究方法与变量设定

通过对2008年在中小板首次发行的上市公司IPO过程中实际缴纳税费行为进行论证,并进行相关检验。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将IPO当年(2008年)定位为基年,首发上市前3年由近及远定为-1、-2、-3年,并将0与-1、-1与-2、-2与-3年进行一一配对。通过组间均值、中位数相等检验,考察实际支付税费有无显著差异,进而说明上市公司首发前补税行为是否明显。

通过对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公司IPO前补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同时检验本文提出的假设2、3、4、5。本文设计的回归方程如式(1)和式(2)所示,方程中变量定义见表1。

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NDA)是采用修正Jones模型对样本公司的观察期数据进行回归,估计回归系数。具体估计步骤为:利用样本公司的2006-2008年面板数据,对方程(1)进行回归,通过Hausman检验选择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得出方程系数β1、β2和岛的估计值。然后,将卢β1、β2和β3代人方程(2),计算样本公司首发当年的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NDA),将总应计利润与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之间相差的估计值作为可操控性应计利润(DA)的替代变量。

此外,变量TEN表示上市审计质量。从以往的研究来看,事务所的规模对会计师的独立性及其审计质量有很大影响。大型事务所因其特殊的地位受到更多的监督,其发展比较规范,有更多高品质的专业审计人员,其风险和责任意识相对较强。本文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将综合排名的前10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十大”。

(三)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2008年在深市中小板首发上市公司71家为样本,在初选样本的基础上,剔除了如下类型的上市公司:(1)金融类上市公司。(2)部分数据缺失、数据无法获取的上市公司。剩余的63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数据主要来自聚源及CSMAR数据库。

研究样本公司以制造业为主,共有47家,约占75%。其中,又以机械设备制造业(14家)和石化塑料(12家),各占样本总额的22%和19%。样本公司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南地区,分别有30和14家,两者共占70%,主要原因是华东、华南地区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密集地区。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对2008年首发上市的样本公司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征:

1 中小板上市的首发企业补税行为特征显著

图1显示了样本公司实际支付税费率(实际现金支付税额/营业收入,以下简称ATP)首发前三年及当年的变动趋势。无论是均值还是中值,上市前ATP均呈上升态势。在上市前一年(t-1年),均值和中值分别为7.377%和6.409%,处于曲线先升后降的拐点处:这说明上市前一年,剔除收入增长的因素后,样本公司实际缴纳税费依然有明显的增加。结合2007年中国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特殊因素,内资企业所得税负本应明显下降,但是,样本公司的ATP不降反升,补税行为特征非常显著。

2 中小板企业中首发上市补税成本最大的是信息技术行业,越接近上市当年越明显

从表2可以看出,样本公司中信息技术行业的平均ATP为最高(8.86%),电子行业次之。这说明信息技术等行业要实现上市,付出的税收成本比其他行业更大。就补税行为的时间期限显著性而言,越接近上市期越明显,如电子行业、机械设备行业和其他行业中的社会服务业、房地产业最为突出。体现在t-1年ATP远高于t-2年。

3 大约有40%左右的样本公司上市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费

通过对本文定义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总体而言,上市当年(t)ATP低于t-1年,体现在ATP无论是均值还是中值都为负数,数据分布较为集中(如表3所示)。大部分样本公司上市前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费,但是,仍有40%左右公司采用其他方式如核定征收等,给企业带来少缴、迟交税费的空间。

通过对样本公司的ATP三年数据进行配对,比较相邻年份组问是否相等。从表4可看出,从t-1年比t-2年ATP均值与中值分别增加了1.699%和1.202%,并通过了5%检验水平下的均值T检验与中值Kruskal-Wallis检验,拒绝组间相等假设。t与t-1年也通过10%检验水平检验。实证结果表明,t-1年样本公司ATP明显高于前后两期,即首发前一年用于支付税费的现金支出明显高于前后两年,补税意图非常明显。

(三)回归检验及说明

通过对样本公司2008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模型F值为2.707235,P值为0.022247,拟合程度较好;所定义的自变量系数估计值符号方向与预测一致,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可知:(1)变量DA回归系数估计值通过了5%显著水平的T检验,符号为正,与预期一致。这说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空间越充足,ATP变动幅度越大,补税行为越明显。(2)变量CFO反映了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水平,符号与假设相符,通过了10%显著水平下的T检验。说明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越充足,能用于补交巨额税金的现金流则越多,越容易出现补税行为。(3)虚拟变量TPT,1代表上市前样本公司采用明确税率查账征收方式,通过了10%显著水平的T检验,与ATP负相关。这说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能更好地约束企业纳税行为,从而减少补税行为的发生。(4)变量TEN通过了10%显著水平的T检验,与ATP负相关,说明“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更能抑制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的发生,同时能提供更准确可靠的信息。 (5)控制变量IND与AREA均没通过T检验,说明制造业与非制造业、地处发达地区与地处欠发达地区企业间,在补税行为严重程度上并没有显著差异。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实证研究了2008年在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公司在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前一年用于支付税费的现金支出增长明显,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增长,验证了拟上市公司为取得完税证明并通过证监会审核,支付高额税费来掩盖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而且。补税行为是盈余管理的结果,补税幅度的大小一方面受其自身可操纵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大小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外界客观因素如税收征收方式、审计质量等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上市审核的监管部门、拟上市公司本身及税收监管部门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

义。因此,本文提出三点建议。

(一)证监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的严格审查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新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文件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宽松和模糊,大部分是定性的信息披露要求。由此造成中国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形式单一、内容零散,信息质量低下,忽略外部投资者需求。相对而言,国外的证券市场监管对税收信息披露更为重视。如Burgstahler等(2003)系统研究了2002年微软、思科、通用汽车三家大公司的所得税披露情况,三家公司依照《美国会计准则109公告》披露的内容所表达的信息量相差很大。所以,加强税收信息的披露,能更好地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监管部门可通过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构建一套完整的税收信息披露体系。同时,在对上市公司的审核时,特别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时,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及税务风险的关注,杜绝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二)中小企业应增强依法税纳意识,规范税务风险管理

合理的委托一机制是形成企业避税内因的决定因素(谭伟和王永刚,2008)。中小企业大多经历着从零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中小企业纳税意识薄弱,积累了大量的税务问题。当企业需要进行战略调整时,如IPO上市融资等,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必将是企业IPO进程的一大障碍。所以,税务风险不但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甚至还可能因税务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价值。

要有效防范与控制税务风险,就需要企业管理层多方协调与配合,这是企业发展战略中的系统工程,而税务风险应当成为公司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中小企业应尽早正视税务问题,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增强公司税务风险的可控性,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早调整企业现存税务问题。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8)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之一――股票期权的规定。

随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902号文主要是对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执行上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

随着股权激励适用范围及方式的发展,35号文和902号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2009年两部委再次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两种方式――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比照35号文计征个人所得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亦再次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对35号文、5号文的相关规定补充完善,使其更具有完整性、实操性。

二、股权激励系列政策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的涉税规定以35号文为主干,902号文、5号文、461号文主要围绕着35号文补充、完善。本文从上述政策规定中归纳整理了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的适用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征收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

35号文、902号、5号文、461号文明确了其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的适用范围仅为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461号文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2015年10月23日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综上所述,非上市公司除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不能适用35号文及其相关文件关于应纳税额优惠的计算方式。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461号第四条规定)。

(三)计税依据

股票期权的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35号文第二条规定)。

股票增值权计税依据: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461号文第二条规定)。

限制性股票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461号文第三条规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461号文第四条规定)。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四)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3.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5号第五条规定)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

2014年1月1日,某公司B是一家北京中关村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为了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对本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时点是2015年1月31日,根据评估报告,公司的净值产额2 000万元。其中B公司大股东某科贸有限公司C占股50%,,股东李某占股30%,其他方占20%。2014年4月1日,科贸公司C将持有B公司10%的股份价值200万,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B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王某,王某工作时间至少3年以上,王某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日2014年5月1日。

2015年初: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年报审计,审计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认为大股东科贸公司C将股份低价转让给核心技术人员王某的行为,实质是“被激励员工通过大股东低价转让取得公司股权,其目的是企业为了获取员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因此审计人员认为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将支付的价格与评估价格的差额确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会计分录的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 000 000

贷:资本公积――股份支付1 000 000

2015年,企业做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股份支付对应的管理费用1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王某的股权变更之日为2014年5月1日,即行权,所以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企业根据18号文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管理费用100万元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中,大股东科贸公司C的用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做为股权激励的方式,在新三板企业中较为普遍,但其产生的管理费用100万元,是否可以按照18号文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按照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企业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的第一条(四)规定: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才可做税前扣除。

但具体应该怎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如果作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461号文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所得可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虽未明确当期所得具体为何所得,我们暂理解是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应和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而不能单独计税。

在实操过程中,为降低涉税风险,企业还需和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四、结论

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系统完整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税规定,35号文、902号文、5号文和461号文构成了现行税法体系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三种方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规定,且相关税收要素散落在各个文件规定中,4个文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其实,我国最早出台关于股权激励的税收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以下简称9号文),但该文件仅对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涉税处理进行简单的规定,且未明确适用范围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

新三板企业为了吸收、稳定人才,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让核心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对于已经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是否可以视同上市公司适用35号文、461号文优惠的计税方式,目前尚无明确税收政策规定。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9)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10)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上市公司税务管理篇(11)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