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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条件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8 09:41:56

养老护理条件

养老护理条件篇(1)

为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医养结合模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进行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我区在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果

医养结合是在做好传统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基础上,更加注重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既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含健康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等公共服务,也体现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紧密合作,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医养结合是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其优势在于整合了养老和医疗的两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医养护一体化服务。近年来,我区认真落实国家和市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服务资源优势,积极满足不同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在推进医养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基本形成三种医养结合模式:

1、整体照料模式。由单一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服务,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养老院办医院,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如天颐和养老院和区养老中心先后引进华泰医院,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和健康检查服务。二是医院办养老院,即在有条件的一级医院增设养老病房。如学府医院和长江医院建设了医养护一体化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医疗、养老、护理综合服务。另外我区明丰医院将部分病房改建为自费养老病房,收治了一批老年病及心脑血管病患者。

2、联合运行模式。即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开展驻点服务,在方便老人就医的同时,实现互利共赢。如几年前康泰养老院建院初期就与邻近长江医院建立合作关系,长江医院在康泰养老院内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入住老人以及周边居民服务。

3、支撑辐射模式。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近年来我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开设老年号、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立家庭责任医生等多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社会医疗机构还进驻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服务。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区在推行医养结合模式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仍处于初试阶段,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政府多头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由于医养分属不同专业领域,相应的公共资源也由卫生、民政等不同部门分配,而且医养又受到社保、财政等因素制约,各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认识、调整和落实难以做到协调一致和横向整合。要真正实现医养统一融合,需要打通政策和资源壁垒,加大工作协同力度。

2、发展规划不清晰,政策指引不明确。目前我市对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尚没有系统的规划和明确的政策支持,给区级政府推动此项工作带来了阻碍。如,我市对内设养老床位的医疗机构除现有医保政策外,没有来自财政和民政方面的资金补助,在实际运营中也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又如医养结合需要医保体系的支撑,养老机构推行医养结合首先要解决下属医院纳入医保结算问题,但实际上医保资源有限,民办养老机构等非医疗单位能搭上医保的车很难。

3、优质资源少,提升标准高。养老机构在向医养机构转型硬件方面要具有足够的空间、房屋设施和相当水平的医疗器械,软件方面要医院具有健全的科室和全面的诊疗项目,具备有资质的数量充足的医师和护士。目前我区24家区管养老机构绝大部分为民办,除规模较大、设施较好的天颐和养老院、康泰老年公寓等4家实现医养结合外,其余规模较小的由于硬件条件所限,尚没有力量自建内设医疗机构,入住老人的医疗护理需求还不能得到满足。

4、社区医养服务总量不足,居家养老供需矛盾突出。 受到个人习惯和现实条件影响,目前90%的老年人还是选择居家养老。他们最关注的是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及中医保健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还需要在生活照料基础上进行医疗诊断、康复护理等服务。但是目前全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配置尚不均衡,且存在药品单一、设施简单、医务人员缺乏的问题,要想实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还有很大难度。

三、对策建议

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是人们在养老理念、医疗理念和消费理念上的重大转变,也是对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必须依靠全市乃至国家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引,其中涉及的制度和政策不是区级层面所能改变的。但就我区来讲,面对21万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应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力争成为全市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试点区。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规划引导,健全协调机制

医养结合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明确的规划引领和统筹联动的机制。一是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十三五期间根据全区老年人群医疗服务需求和养老、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统筹做好各类医养结合机构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实现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的有效配置和有机衔接,提高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对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出台《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区2016年改善群众生活20件实事之一,成为惠及全区老年人的重要举措。三是建立民政、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2、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措施

全方位的政策导向是保证医养结合模式顺利推进的基础,据报道,国家民政部已经协调卫生、人社等部门,简化优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审批手续,推动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也在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我区应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区情实际,加大对医养结合专门机构的政策优惠力度,制定更加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措施。在土地使用方面,做好养老机构用地的预留和储备,保障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对新建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同时强化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在机构管理方面,尽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在医保政策方面,协调有关部门将更多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扩大报销范围。在市场准入方面,将医养结合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重要内容,对由医院转型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老人护理院给予审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对养老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审批,并加大对这些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民营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很高,政府应探索建立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财政补贴制度,使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均可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建设经费、床位资助、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方面与公立机构相同政策;在水电气热费用上与居民价格持平等。另外,除公立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外,其他服务主体可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或供需双方议价,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营。在社会融资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专业服务机构,激发医养结合市场的活力。在金融支持方面,应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尝试设立由政府统筹协调、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南开区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3、结合区情实际,完善服务方式

在统筹推进现有三种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不同类型的医养结合模式,形成功能互补、有序发展的医疗养老服务格局,努力实现医疗与养老的无缝对接。一是鼓励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附设医院或医务室,鼓励有条件的区属一、二级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疗护理病房,可借鉴上海市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护理站、医务室补贴10万元;门诊部、护理院补贴50万元),招用专职医护人员按医护人员数乘以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40%标准给予补贴。二是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用,将其作为医养结合的支持平台,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合作,委派医生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合作,会同社区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生活照料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制度,增设家庭病床,开展居家护理服务。三是优先考虑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医疗照护问题,在全区新建、改建23所医养结合护理院(或称失能老人医护养老中心),缓解了医院病床紧张问题,也使老人得到专业护理,有尊严、有质量的安度晚年。

4、发挥科技优势,推动服务创新

养老护理条件篇(2)

【关键词】

社会保障;失能老人;作用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失能老人的人数也在不断上升。如何解决失能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为摆在社会发展面前的一个问题。失能老人由于受自身健康条件的影响,大多都不能完全做到生活的基本自理,需要他人的长期照顾和帮助。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否,就直接影响到失能老人的生活状况和健康条件。

一、失能老人的涵义及现状

失能老人通常就是指到了退休年纪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根据身体条件和自理程度可以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等失能。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加,失能老人的身体也在不断衰老,大体上来说,轻度的失能老人会向中度、重度程度增加,出现生活越来越不能自理,越来越需要他人的照料。对于重度的失能老人,生活自理条件已经基本丧失,不能参与到日常的行为活动中去,饮食起居都需要有人的完全帮助。

随着老龄化的速度加快,失能老人在中国的数量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这给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增加了难度。失能老人数量变大,就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到对老人的关心和照顾中,面临的经费和人力困难就会变得明显。经费是保障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人力为失能老人的生活提供必备的支持和保证。我国目前的失能老人大多没有退休金保障,经济来源少,生活费用都需要子女或他人的帮助,缺少必备的经济条件,也很难有较好的生活条件,需要社会经济的帮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为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看病就医提供了便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能老人的经济压力。但是,单凭国家的社会保障提供的资金,还是远远不够的,只能减轻失能老人的家庭经济压力。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家庭的人口数越来越少,给年轻一代的养老增加了压力,对于失能老人的子女来说,一方面要照顾失能老人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要投入到紧张的工作当中,生活压力将会变得很大。这就给失能老人的养老增加了困难和不便,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高制度保证,为照顾失能老人积极开拓人力市场。社会保障制度要经得住失能老人的现状考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失能老人的优势作用,增加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失能老人的帮助范围,提高失能老人的养老保障。

二、社会保障对失能老人的作用

(一)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失能老人的保障要从经济、物资、人力等多方面得到支持,缺少任何一方面就会直接影响到失能老人的养老保障。社会保障有国家的政策支持、财政的保障,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调节和分配社会资源,为失能老人提供强大的资金、政策、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政府实行的全民医保和社保政策,正是从经济方面为失能老人减轻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能够看得起大病,吃得起药,拥有基本的就医条件。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高,政府将会进一步增加补贴力度,解决失能老人的医疗问题。在居住条件方面,政府兴建老年公寓或与开发商合作建设适合老人居住的房屋,减轻了失能老人的住房压力,健全居住地的各项基本设施,为失能老人享受现代生活提供便利条件。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和建立相关的专业,鼓励大学生学习和应用与失能老人护理有关的专业,然后鼓励学生将所学应用到社会实际当中,为失能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由政府做支撑的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的支持和帮助是多方面的、立体化的。

(二)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人文关怀

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除了基本的资金、物质、人力条件外,还离不开充满温情的人文关怀,只有当失能老人切实感受到人文关怀时,才能更好地享受和认可当下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关注失能老人的心理感受,对有心理疾病的失能老人进行专业治疗,提高失能老人的情感满足度。

社会保障通过多种途径呼吁更多的人投入到关心失能老人的队伍中,为提高失能老人的生活处境贡献更多人的力量,发动越来越多的爱人人士和企业家为失能老人献出爱心,提供资金或服务的支持,让失能老人感受到来自社会的爱。失能老人需要长期的照料和关心,在照料的过程中也要倾注更多的情感帮助,失能老人不仅需要健康的生活条件,更需要充满关怀的情感问候。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的人文关怀来源广泛,能够发动社会的力量投入到对失能老人的关心中去。

(三)社会保障为失能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护理形式

对于失能老人的护理来说,以家庭为单位的护理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护理方式,家庭护理可以更方便、更快捷地提供细致化的护理,但是家庭护理也要更社会护理相结合,才能为失能老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社会保障为家庭护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解决家庭护理过程当中出现的专业性不足、经济压力大的问题。

社会保障的完善可以为失能老人提高多样化的护理形式,可以充分社会的多种资源与家庭护理相结合,走进失能老人的家中,让失能老人充分享受和利用社会保障提供的各项便利条件。如果家庭护理压力大,或是失能老人缺少亲人照顾,就可以进入养老院居住,接受更专业的社会护理。这也给养老院的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养老院再利用好国家提供的政策优势时,也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失能老人能够得到很好的照顾。

参考文献:

[1]张勘.失能老人长期照料的现况分析和政策建议[J].上海医药,2010(S1)

养老护理条件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出资开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根据当前我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规模,为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将社会办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床位数2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称为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护养院、养护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下同);二类是由一家社会办养老机构负责,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的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其名称原则上与一类相同。小型养老机构为连锁机构的分支,不具有法人资格;三类是床位数不足20张,且未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只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称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和《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老年公寓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对社区养老服务点的优惠政策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各区、县(市)应通过政府投资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等方式,至少建设一所10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人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第七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受民政部门委托,社会福利协会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设置

第八条老年公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发展需要;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

(三)服务场所应方便老年人出入,楼层限于一至三楼,对有电梯的楼房可以适当放宽楼层限制;

(四)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使用旧有建筑的,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应有计划进行改建;

(五)设有厨房、厕所、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厨房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备应急灯和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并定期组织住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七)有提供生活、文体娱乐、医疗康复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九条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各成员单位在自愿前提下联合;

(二)连锁机构的管理者为注册登记的老年公寓;

(三)连锁机构的管理者拥有必要的资金,按照连锁机构的床位数计算,资金不少于2000元/床;

(四)连锁机构的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完备的连锁机构管理制度;

(五)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

(六)每个成员单位服务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的床位数不超过20张;

(七)各成员单位的服务场所及消防、卫生等条件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方便老年人出入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环境整洁卫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配备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

第三章审批

第十一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公寓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老年公寓应当使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的行业标准名称,并按照登记机关名称管理规定进行冠名。

第十三条一个老年公寓(连锁机构除外)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如果在其他场所开设分支机构,需要另行申报。

第十四条申办人申请筹办老年公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办老年公寓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拟办老年公寓使用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同意筹办的,发给申办人《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不同意筹办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六条申办人取得《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后,在二年有效期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有效期内工程没有竣工要求延期筹办的,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筹办的老年公寓具备开业条件,应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三)服务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名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若开设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而本老年公寓无医疗执业资格,需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九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为尽快提高小型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政府鼓励其自愿加入养老服务连锁组织,开办及享受政府资助金等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统一负责。

加入连锁的小型养老机构,由连锁机构负责到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发给《连锁服务分支机构备案回执》。

第二十一条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内部有关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分配以及管理服务等相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一个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

第二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名称由区域、识别和通用名称三部分组成,格式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二十五条申请开办社区养老服务点,到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养老服务点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简历;

(二)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报告(包括名称、房屋和日间照料床位设置情况及其他事项);

(三)服务人员名单和健康状况证明;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社区养老服务点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要与服务对象及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和各方自愿的原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老年人营养需求的膳食,保证饮食卫生;

(二)及时清扫房间,环境良好,空气清新,定期为老人洗澡、理发、换洗衣物和床上用品,保证老人个人卫生整洁干净;

(三)服务护理人员和住养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体检结果存档备查。如工作人员或住养人员患传染性疾病,应立即离岗或离院;

(四)配备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自觉主动接受民政、公安消防、卫生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服务护理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老年公寓的管理工作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点的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

第三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点仅限于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不得扩大服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老年公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由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或授权委托社会福利协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且年度内还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每年7月15日—7月31日为老年公寓自检自查阶段,8月为区、县(市)民政部门检查阶段,9月为市民政部门核查阶段。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开办养老机构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每年7月对社区养老服务点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且年度内还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其《社区养老服务点证书》。

第三十五条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得从事与养老事业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为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既不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又不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认定为无证照经营,民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取缔。

养老护理条件篇(4)

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安度晚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都应把尊敬、爱护老年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公民都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的民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老年人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诽谤、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的财产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索取、分割。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受到赡养的权利。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近亲属,必须赡养老年人。负担赡养费用一般应均等。经协商,也可不均等。

老年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负有赡养义务的,必须承担护理责任或必要的经济费用。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利,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应妥善安排好老年人的住房。任何人不得非法改变老年人的居住条件。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丧偶或离婚老人再婚,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对农村中无依靠、又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年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供养,其经费由乡(镇)或村统筹解决,生活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

对城镇中无依靠、又无经济收入的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定期生活救济。

城镇基层组织要发展照顾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年人的社区服务事业。

第十二条  要重视老年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尚有劳动和工作能力的老年人的专长,对作出显著贡献的老年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老年公益事业纳入规划。对老年公益事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医疗卫生部门要重视发展老年医疗保健事业,根据条件,逐步开设老年门诊、家庭病床、医疗院所。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要重视发展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办各类老年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

生产和经营部门要重视生产和销售老年人需要的商品。

交通部门为老年人服务要提供各种便利。

第十四条  各级老龄组织要发挥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有关部门要为老龄组织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制止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揭发、控告,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日。

养老护理条件篇(5)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速度较快。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五)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

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七)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四、保障措施

(八)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九)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十)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十二)强化信息支撑。

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五、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十四)抓好试点示范。

养老护理条件篇(6)

关键词:中国未来养老;养老院与医院

中图分类号: C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2-149-2

1 社会理论分析

1.1 中国老年人的生活现状

人到了65岁就进入了老年生活,但在我国大多数70岁左右的老人只要身体健康,他们不仅不需要年轻人照顾,相反还承担起了照看孙子,承担家务等一系列的体力工作,堪称一个劳动力。因此出现身体健康70岁以下的老人不会去养老院养老的问题。

1.2 什么样的老人需要到养老院养老

①子女不在身边的高龄老年人(空巢老人)。②孤寡老人(没有子女)。③老两口一方已故,身体有病的独居老人。④子女没有时间照看,身体不健康,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难的老年人。可见,去养老院的老人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身体不是太好,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难。

1.3 去养老院养老的老人有什么需求

①需要有基本的居住条件,一日三餐基本营养,生活照看和护理。②慢性疾病的用药方案制定和督促服药等。③定期疾病体检和制定治疗方案。④老人出现紧急情况下的住院治疗和生命抢救。

1.4 什么样的养老院能够迎合老人需求

①具备普通养老院基本条件。 ②具备医疗,护理和慢性病管理经验。传统的养老院只解决了老人吃住和生活上的照看,而没有解决老人慢性疾病和住院治疗的需求,而医疗服务恰恰是老人最最需要的服务。

2 前医后院的基本思路

将医院和养老院建在一起,开创居住生活和医疗服务双管齐下的养老院,一方面为老人提供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同时也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同时满足老人养老居住和医疗保障的养老模式。

3 前医后院运作模式

3.1 医院

①医院对附近居民开放就诊,并通过对外营业获得一定的利益。②医院对养老院的老人提供慢性疾病治疗方案和住院治疗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治疗。

3.2 实体养老院

①有较安静的周边环境,卫生和舒适的居住条件,有一定的娱乐设施。②在医院指导下配备一定的护理人员,提供护理并指导和督促老人按时服药。

4 前医后院的养老模式的主要优势

4.1 老人的身心照顾方面

①对于一个有老年疾病的患者不能按时正确用药,只是依靠改善居住环境和改善饮食达到高质量养老那是不可想象的事情。②当老人在养老院病情反复或加重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就近在医院住院治疗和紧急抢救,无需将老人再送到其他医院就诊和治疗。

4.2 消费人群心理接受方面

解决老人的医疗和护理问题,尤其是老人慢性病管理问题,特色明显。解决了家属把身体不好的老人送到养老院的后顾之忧。

4.3 经济共同体方面

①因为医院是养老院的一部分,使得养老院的老人能享受到优质的廉价医疗服务(远低于大医院看病的费用),这样的养老院的竞争实力可想而知。

②医院对外营业不仅能够养活医院而且能够获利,医院对养老院的医疗服务同样可以获益,这样医院也能得到较好的发展。

5 前医后院与其他养老方式的对比与建模

5.1 建模思路

本文试图探讨前医后院养老模式相对其他养老方式受人们欢迎的程度,具体分为“居家(结合社区)养老、独立养老院养老、前医后院养老”三种模式。

设计问卷,对三种养老模式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若干项共同的评价指标,进行问卷调查,由被调查者打分,获得数据后,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综合评价模型,计算三种养老模式的得分,得分的高低即可表达三种模式的受欢迎程度。

5.2 调查问卷的设计

设计针对3种不同养老模式的调查问卷,分别从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安全需要、人际交往需要、经济性、社会效应等方面提出10项指标进行评价。

5.2.1 对三种养老模式进行介绍

居家(结合社区)养老模式:是指家庭成员在社区帮助下为在家里居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养老模式。

独立养老院养老模式:提供集中居住空间,满足老年人饮食、生活护理、简单娱乐需求的养老模式。

前医后院养老模式:将医院和养老院结合,集医疗、护理、康复和基础养老设施、生活照料程度于一体的养老模式。

5.2.2 评价打分表

对各项评价指标的重要程度给出分数,并对每种养老模式下该项评价指标的表现给出分数,打分范围:1―5分,1分最低,5分最高。

5.3 问卷调查数据统计

研究小组对247名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获得247份调查结果。问卷数据填写符合要求,数据有效。将10项评价指标重要程度的得分以及每种养老模式下,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求取平均值,得到表1。

5.4 综合评价模型的建立

5.4.1 符号和变量表示

10项评价指标重要程度的得分依次记为P1,P2,…,P10;每种养老模式下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记为S1,S2,…,S10;每项评价指标的权重记为q1,q2,…,q10;每种养老模式的综合得分记为ZS。

5.4.2 指标权重的确定

综合评价模型中最关键的是指标权重的确定。调查问卷中对每项评价指标的重要程度的打分,就是为了确定指标的相对权重。显然,重要程度分数高的指标,权重应该大。

为了将指标权重作归一化处理,用每项指标重要程度的得分除以指标重要程度的得分之和,得到指标权重,

5.4.3 综合得分的计算

对每种养老模式,用每项指标的权重乘以得分后再求和,计算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

5.5 综合评价结果及分析

运用所建模型,计算每项指标的权重,然后计算三种养老模式的综合得分,得到评价结果如表2所示。

从三种养老模式的综合得分来看,居家(结合社区)养老模式与独立养老院养老模式的综合得分相差不大,普遍偏低,表明当前我国社会常见的这两种养老模式在人们眼中的评价都不高,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也表明这两种养老模式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而前医后院养老模式在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和综合得分上均明显领先于另两种养老模式,表明前医后院养老模式结合了生活居住和医疗保障具有明显的优势,是未来理想的养老模式,值得认真探索和大力推广。

6 结论

养老护理条件篇(7)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医疗保健水平,改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以及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六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省“老人节”。

第二章  政府和社会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按本行政区域老年人人数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年度老年事业经费,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和参与发展老年事业,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老年人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三)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五)为老年人解答疑难问题和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

(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侵害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向主管的机关、组织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机构的具体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工作人员承办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卫生、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工商、公安、司法、文化、文物、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老年人协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体和文化、艺术团体,学校和青少年组织,应当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三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的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可以签订赡养协议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也可以请人照料和护理,其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赡养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强行将他们分开赡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疾苦,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赡养人亲自履行该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再婚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十九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第二十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或者转移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者老年人所在单位,对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拖欠、挪用老年人的养老金。

对农村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先建立养老补助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居住城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居住在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发放救济款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居住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或者由集体办的敬老院供养。

第二十三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集体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因地制宜,组织兴办老年福利企业。

第二十四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残疾、体弱和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给予优先和照顾。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老年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送医上门,服务到户。大中城市可以建立老年病医院,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根据条件开设老年专科或者老年门诊。

提倡医生为老年人义诊,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咨询服务。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医疗保健科学研究,加强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可以减免合作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和老年医疗康复机构以及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开发、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区时,应当规划建设方便老年人生活及活动的配套设施。

公共的老年福利设施,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拆迁等原因调整住房,房屋拆迁安置机构,应当照顾病残、体弱、孤寡老年人对住房安排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生活、保健用品,开设适合老年人需要的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生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对老年教育给予必要的投入,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办学,支持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基层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特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条件,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提倡、鼓励青少年和其他志愿者义务扶助老年人,为孤寡、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帮助。

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务员和其他乘客应当给予照顾和扶助。

第三十四条  适合老年人锻炼身体的文化馆(站)、俱乐部、公园、体育场,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并给予减免收费。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参观文化旅游景点、游览公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凭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发给的寿星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可以享受减免收费的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九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按月发给保健费。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律师帮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为老年人发挥特长、参加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可以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管理经验和有理论知识的老年人座谈,征求他们对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学校和青少年组织的聘请,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可以接受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安排,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活动。

第三十八条  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业务专长、健康状况,依照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传授文化科技知识、进行科技开发、从事写作编译、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专业知识、特殊技能的老年人,人才交流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把他们的有关情况录入人才信息库,供有关用人单位征聘时查询。

第四十条  对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老年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被侵害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上门调查了解。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请求公安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保护。公安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到请求后,应当采取临时庇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负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的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职责,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请求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钱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赡养费、扶养费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未经老年人同意改变老年人的房屋产权关系、房屋租赁关系的,老年人投诉后,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拖欠、挪用老年人养老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改变公共老年福利设施用途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  侵害老年人权益,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养老护理条件篇(8)

【Key words】 Pension; Geriatric Nursing Education; Nursing; Teaching

First-author’s address:Changsha Vocational College of Health,Changsha 4101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4.22.043

老年护理教学主要是研究老年人群自身存在及潜在健康问题的学科,维持、恢复并促进老年人的健康,预防和治疗各种疾病引起的残疾,发挥老年机体的最佳功能[1]。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要求护理专业的发展也要适应我国国情[2]。为了更好地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社会问题,探讨老年护理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实用型老年护理人才,本校进行了本次调查,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3年6月对我校700名3年高职护理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年龄17~20岁,平均(18.22±0.97)岁;男42名,女658名。700名学生中,家中有4位老年人231名,有3位老年人173名,有2位老年人105名,1位老年人117名,无老年人74名。116名学生既往均已参观过养老机构,对之有所体会,700名学生均无家属在养老机构中养老。

1.2 方法 对7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量表由本校自制,量表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学生的基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家庭情况等。第二部分为对我校老年护理教学满意度进行调查,量表采用4级方法,包括非常满意、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其中以非常满意和满意计算满意度,不太满意和不满意计算不满意度。项目包括:(1)对老年护理教学师资力量是否满意;(2)对老年护理教学使用的教材是否满意;(3)对本校老年护理教学的教学条件是否满意;(4)对老年护理教学教学设备是否满意;(5)对老年护理教学的教学方法是否满意;(6)对老年护理教学的实训课是否满意;(7)对老年护理教学的见习安排是否满意;(8)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自己的护理能力是否可以满足目前养老服务。调查前要求学生仔细阅读量表,并根据自己对老年护理教学情况进行调查。

1.3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使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700名学生中,对师资满意291名,教材满意324名,教学条件满意336名,教学设备满意213名,教学方法满意187名,实训课满意169名,见习满意182名。仅126名学生认为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能够满足目前养老服务。其中学生满意度最高的是我校教学条件,与其他项目的满意度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277.78,P

3 讨论

3.1 老年护理教学的现状 本研究对700名学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本校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的满意度总体较低。其中对教学条件满意度最高,也仅为48.00%,认为通过老年护理教学后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的只占18.00%,说明本校老年护理教学急需改革,老年护理教育滞后,对于养老服务人才认识不够统一,教学资源不够完备,实践教学条件尚不能满足需求。

目前国内很多高等医学院校已经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教学,但是在中等医学职业院校仍有不足,尤其体现在对3年高职的护理教学方面[3]。因此需要更有计划地制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老年护理专业,更好地培养老年护理人才,增设相关课程。目前,大部分老年护理教学多采用常规的课堂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单一落后,导致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认识不足,知识掌握较差[4]。目前,我校也缺乏老年护理的专业人才,在老年护理教学中,负责教学的仍为内科教师,导致对老年护理专业学生培养不足。

同时,学生对教学模式等不满意,也凸显出我校老年护理教学课程设置仍缺乏先进性,可能导致护理教学停留在表面,无法吸引学生积极学习并掌握相关知识。

3.2 老年护理教学的改革建议

3.2.1 采用多元化的课堂教学模式 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老年护理教学方法的满意度仅为26.71%。因此,在老年护理教学中,可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包括模拟护理查房、模拟标准化患者、角色扮演、PBL教学、小组讨论等等,并根据教学内容对教学的形式进行设计、改革,名如在讲解老年痴呆时,可以使用角色扮演的方法,让学生了解老年痴呆的常见症状,并针对性地给予护理。如在老年泌尿系统疾病护理方面,采用PBL教学的方法,教师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设定案名,并由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讨论问题,最后对各项问题进行总结[5]。如讲解临终护理时,让学生自己去查阅国内外关于临终护理的相关文献、知识,并由5~7名学生组成一个小组,每组学生将查出的内容整合,并由学生提出自己的意见。

养老护理条件篇(9)

我国于2013年便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推动医养结合的发展,探索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合作的新模式。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健康是群众的基本需求,我们要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打造健康中国”。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推进“医养结合”也成为了两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一、河北省广平县“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探索

所谓“医养结合”是一种有病治病,无病疗养,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有机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通过医疗和养老的有机结合,让老年人健康养老安度晚年。农村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农村养老问题变的越来越严峻,再加上农村多有子女外出打工,只剩下老人和孩子在家。这样的老年人在承担土地的耕种和家务劳动,还要帮忙照料隔代人。所以农村老人不仅不能安享晚年,甚至还要付出更多的劳动,这使得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雪上加霜。面对这样的困境,南阳堡村村医刘贵芳萌生了建立医养结合养老院的想法。她以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资源为依托,开创了结合医疗、养老、护理、康复、保健为一体的综合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探索出一条因地制宜的农村养老新模式。

(一)医养结合,让老人享受养老、医疗、护理三位一体式服务

刘贵芳千方百计的筹措资金,在乡镇卫生院旁边建立起了医养结合的养老院。入住医养结合养老院的老人除了能得到一般的生活照料外,还可以享受到以下三方面的优惠待遇。一是医疗服务,因为医养结合养老院建在镇卫生院旁边,一旦老人生病变可享受“零距离”就诊。所以与一般的养老院相比,医养结合养老院能提供专业的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尤其是对于那些患有慢性病、病情容易反复发作或者大病初愈的病人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护理服务。医养结合养老院的老人可以享受到卫生院的医护人员提供的专业护理。护士每天早晚两次查房,为老人测血压、量体温,及时掌握老人们的身体状况。此外夜间安排专人值班,定时进行查房,确保老人如有身体不适的情况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接受治疗。三是医养互换,实现老人的医养无缝衔接。养老院会定期对老人进行体检,将老人的基本身体状况详细记录在案,方便后期的复查和治疗。当老人生病时,进入“医”的状态,由镇卫生院的医生和护士为其提供专业的医疗救治。当病情好转后,进入“养”的状态。真正实现了医养互换的无缝衔接,避免了老人在家庭、医院、养老院之间来回奔波,耽误最佳的治疗时机。

(二)科学管理,为老人提供细致周到的专业养老服务

一是区分管理。根据老人的生活状况、身体状况的不同,划分为五保区、特困区、托老区三个入住区域。五保区主要接纳民政部门安排的农村五保老人,特困区主要接纳经济条件比较差的特困户、低保户,托老区主要接纳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离职老人、空巢老人和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料的老人。二是设立专人看护模式。每天设立一名护士长、两名护士、两名护工值班的专人看护制度。护士长负责开晨会、查房、监督各区的护理、指挥及卫生工作。护士负责每天按时查房、分发药品、指导用药等护理工作。护工负责养老院各区的卫生,对老人的衣服和床上用品勤洗勤换,保证干净整洁。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帮助他们整理床铺,给他们洗脸、洗脚、剪指甲。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要负责给他们打水、送饭、喂水、喂饭,保证他们的生活得到妥当的照料。三是合理配餐,结合老人的生理特点、营养需求,合理的为老人配餐,合理的搭配蛋白质、蔬果、肉类,保证老人营养均衡。每周将菜谱公布上墙,接受监督,整体上提高老人的免疫力和抵抗力。

(三)低价养老,让农村老人住得起,住的好

养老机构之所以没有在农村普及,除了农村家庭养老的观念根深蒂固之外,经济条件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如果养老院收费过高,农村老人肯定是住不起的。医养结合养老院立足公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在维持养老院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尽可能低的减少养老费用,争取做到更多农村老人入住养老院。费用方面:一楼五保区的养老费用可由民政部门全额补贴,使五保老人生活需求得到基本保障。二楼特困区,主要采用补贴和缴费相结合的形式,低保户老人由县民政局每人每月提供不少于100元的生活补贴,其他的老人按照每月500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三楼的托老区,主要接收的是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老人。养老院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收取不同的养老费用,一般对于可以自理的老人收费为每月500元,跟别的养老院相比价格已经相当低廉了,但是医养结合养老院的服务却并没有打折。养老院不仅为老人们提供了舒适的生活环境,还开设有室、活动室等精神娱乐场所,有时还会举办一些比赛活动来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让老人住的舒心,玩的开心。

(四)亲情服务,让老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老人们需要的不仅仅是生活上的照顾,还需要心灵上的慰藉。尤其是空巢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他们抗拒养老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不想去适应这个陌生的环境。而入住医养结合养老院的老人们最大的感触是这里给他们带来了“家”的感觉,很亲切,很轻松。医养结合养老院树立工作人员把每一位老人当做自己的家人的服务宗旨,注重精神服务,要时刻关心他们的心理波动。对于老人在生活上遇到的一些难题,要及时跟老人沟通,帮他们进行心理疏导,让老人享受到家的照顾和温暖。

二、启示

多种养老模式并存及共同发展是将来一个时期我国农村养老发展的大趋势。不断创新的养老模式正在迅速的得到推广,并在养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研究并推广农村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对促进农村多元化养老,缓解农村人口老龄化危机,建立最终的理想养老模式具有深远意义。广平县南阳堡村的案例,对新环境、新背景农村养老模式具有积极地参考价值,随着不断摸索,运营中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参考文献:

[1] 全球老龄办.《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14(2)

[2] 魏海兰.农村养老模式的现状与措施研究[J].产业观察,2015(7):212-213

养老护理条件篇(10)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九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第三章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养老服务机构收养老年人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不得接收传染病人和精神病患者。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收养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社区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发现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通知其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

第十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收养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十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给老年人使用的餐具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第二十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非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类别制定。

第二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

第二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改变用途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帐目。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本市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养老服务机构年检不符合条件或者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由民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未取得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养护服务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养老服务机构未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擅自解散的。

(二)养老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的。

(三)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不符合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护理条件篇(11)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我国传统养老模式还存在许多不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机制颇为重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公园街道重视社会福利事业,积极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新途径,于2002年9月首创“居家养老院”,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纽约时报、读卖新闻等多家媒体相继报道了“居家养老院”的情况。

美国驻沈阳总领事、日本养老问题专家多次考察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中国人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解决了一个世界难题。”民政部领导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新模式,具有创意的就业新形式。”

一、居家养老的概况

居家养老,不是指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而是特指与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紧密联系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即在城市的各个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人们可以向服务站申请医疗和家政服务,由服务站派人到家中提供有偿的各种长期服务的养老方式。大连的具体做法是:根据社区老人经济条件和养护员岗位的需求,分为A、B、c、D四个档次。A类:每户每月享受政府养护补贴300元,条件是户籍、居住在本地,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高龄(80岁左右)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的人);无子女享受低保的老人。B类:每户每月享受的政府养护补贴200元,条件是户籍、居住在本地,生活需要照料的男70岁、女65岁以上的老人;双亲老人家庭月收入1000元以内(含1000元)、单亲老人家庭月收入在600元以内(含6OO元)的;年龄在70岁以上的病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卧床不起、下肢瘫痪等重大疾病由医院出具证明),如其子女是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作为养护员选用,但必须经过街道、居委会人户调查,情况属实,由居委会张榜公布3天,如无异议,可享受政府补贴。C类:每户每月享受政府养护补贴100元,条件是在享受B类条件以外的社会老人生活需要照料的;夫妻一方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另一方是失业人员且同时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D类:居住在本地,经济条件较好,需要此项服务的自费老人。居家养老审批时间定在每月的10日前,由所在街道将申报者的户籍、工资、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各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套)报送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审批。

沙河口区中山公园街道现有六十岁以上老人9700多人,占辖区人口的12%,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600多人,孤寡老人近20户。通过调查发现,全街道共有47户特困老年家庭急需照顾,有的是孤老户,有的是子女下岗、失业无力赡养户。以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经常在生活上给予他们帮助和照顾,但是由于人力有限,时间不固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另外随着退休职工纳人街道管理,社区干部愈加繁忙,很难长期担负起照顾老人的任务。虽根据“星光计划”要求,在对老人服务上,建立了三级服务网络,为老年人建立了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每个社区都有老年活动室和室外健身器材,但对重病、孤寡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仍未解决。同时,街道有许多下岗职工,尤其是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困难,长期在家,靠低保金过日子,生活十分坚苦,而下岗女工都是料理家务能手,加上老人的特点是恋家,所以街道巧妙地将这两个弱势群体结合起来,先将下岗女工培训成养护员,再利用社区慈善会所得捐赠支付养护员工资,这样既解决了照顾扶养老人问题,又解决了就业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开创出一条不设围墙的家庭养老模式。

由于居家养老费用低、服务周到、家庭氛围浓、适合老人生活习惯、符合中国国情,所以到各层次老人欢迎,居家养老迅速发展起来,由最初的13户17人发展到现在的77户118人,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社会有关部门的认可,沙河口区在全区16个街道推行这一做法,目前沙区居家养老院已发展到498户,2003年居家养老院获得区长特别奖,目前此项措施已在大连市全面推行。

二、居家养老的组织机构

为了促进沙河口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沙区居家养老事业健康、适度、有序的发展,特设立以下机构。

第一,沙河口区成立居家养老院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负责行业审批、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福利养老人员的审批,把居家养老院纳入社会养老机构重点指导、服务、管理范围。

第二,街道成立居家养老院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街道和社区的居家养老日常管理工作,院长由街道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院长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科长兼任。主要职责是:研究确立家庭养老院的工作计划、措施的实施,人户摸底调查,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确定居家养老院的养护对象和养护员;负责签署养护员协议、养护员的调配、管理、考核和培训、发放养护员的工作补贴;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募集慈善资金等。

第三,社区居委会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站长由居委会主任兼任,主要职责是:调查、采集家庭养老需求信息,上报社区需要增加的养护对象;定期征求老人意见,改进服务;负责养护员的管理、业务学习、考核和业务讲评;为有家庭养老需求的老人选派养护员;负责居家养老院的设施建设与维护;传达部署养老院工作任务。

第四,居家养老院。每个居家养老院由一名养护员和一户被养护对象组成,养护员与老人签订协议书和服务承诺,养护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爱心奉献,热情服务;必须每天到老人家中提供服务,清扫卫生,买菜做饭,和老人谈心,带老人看病等。有病、有事需要到居委会请假,居委会派人接替,养护员每日填写日记和家庭财务收支帐;经常征求老人意见,居委会月考核、季评议,如果老人不满意可提出更换养护员。

第五,社区医院。社区为每户居家养老院选派家庭医生,为每个老人建立健康档案,详细记载老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疗和预防;每周一次为老人体检并做好记录,为每个老人发放一个急救卡,老人可享受免费就诊;定期对养护员进行日常护理培训和老年人常见病例护理以及各种急救常识的培训。

第六,监督员。监督员由街道老龄委、退管站和部分老党员组成,负责养老院各项制度的检查落实,对养护员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征求养护对象意见,及时提出有利于养老院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三、居家养老的发展趋势

居家养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各方面趋于完善,目前正向“六化”方向发展。即管理规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养护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1.管理规范化。养老事业水平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居家养老院从创建到现在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指导,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规范居家养老院的发展,市、区政府出台了《大连市家居养老院实施办法》、《关于加快推行社区居家养老院建设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明确了指导思想,确定了工作目标,即“十五”期间,沙区要建成区、街道、社区三级规范的居家养老院管理机构,确保生活需照料的三无老人、享受低保的老人,全部纳人居家养老院福利服务养老范围,满足社会老人居家养老的需求,提供有偿、低偿的养老服务;各街道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具备“9有”,社区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做到“六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合同文本、统一体检、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建立养护员考勤、考核、评议、奖励制度,使居家养老院在管理体制、用人制度、补贴标准等方面建立科学的管理规范。

2.投资主体多元化。目前制约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最大问题是资金,随着居家养老规模的日益扩大,供养对象的增多,支付养护员工资标准的提高以及培训费用、管理费用的增加,资金不足、来源渠道不稳定等问题凸现出来,必然制约、影响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发展居家养老的资金应建立多元的筹措和运行机制,具体的方法是:政府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沙区政府为每个街道下拨居家养老院开办事业费,对无子女、享受“低保”的老人,区政府每月资助300元养护费,低收人老人每月补助200元,社会老人人均月收人低于1200元的月资助1120元。区政府年出资十万元用于养护员公益岗位工资和培训,每年市民政局发行1-2次专为居家养老筹集资金的社会福利,所得资金款项用于居家养老费用。沙河口区成立慈善总会,各街道成立慈善办事处,动员社会力量向海内外募集款项,对捐助额4千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可给予一年“冠名权”,长期包户捐助可予以永久“冠名权”,对为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3.运行市场化。居家养老事业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经营的思路发展,在管理方式、用人制度、分配制度、责任制度等方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沙区居家养老院已发展到498户,其中享受资助的“三无老人”仅41户,其余全部自费。目前,全市已发展自费户500多户,养护费每月300-1300元不等。沙区今后的工作重点是通过政府对居家养老的老人资助和政府购买公益岗位发展自费户,未来居家养老市场潜力非常大,不仅适合“独居”、“空巢”老人,而且适合与子女同住的老人,这种方式使双职工子女白天安心工作,免去其后顾之忧,晚上同父母享受天伦之乐,又可以节省子女去养老院探视的时间,费用适中,因而受到不同层次老人的欢迎。

4.服务方式多样化。目前居家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是老人需要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随着其发展还要满足老人更高层次的需要,根据不同老人特殊需求不断充实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满足老人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完整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比如根据老人兴趣、爱好提供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健康老人提供室内外活动场所,社区医院为低收人老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根据老人的不同需求,为老人提供小时服务、单项服务、日托、相谈等服务。中山公园街道还联办了“夕阳红”养护院,为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24小时服务和针对临终老人的“临终关怀”。

5.养护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居家养老服务是新的“银发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劳动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需要有计划地优先在公共服务社及辖区失业人员中培训养护员,逐步建立职业资格和职称序列等级管理制度,提高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沙区中山公园街道与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大医护理学院联合办学,建立了中山公园居家养老培训基地,利用高校的师资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基地常年开设家庭护理、老年心理、老年常见病防治和急救知识、养护员职业道德规范等课程,请专家教授讲课,建立标准化题库,使养护员培训正规化。市劳动局为居家养老院设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并逐步建立养护员职业资格和职称评定制度,未来的养护员的工资依职称和服务质量而定。中山公园街道目前已培训253名养护员,184位已走上养老护理岗位,并且和市内各军队干休所达成协议,派出养护员40多名。

6.服务对象公众化。居家养老院在确保国家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无子女享受“低保”老人需求的同时,为社会老人提供有偿和低偿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支付能力的老人自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做大做强“银发产业”,即解决了老人的需求,又解决大量失业人员就业。

四、发展居家养老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