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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大全11篇

时间:2023-05-30 15:04:11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篇(1)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1.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关于备案

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19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19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

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19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4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5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6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2.1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2消防审验权的范围仍需进一步厘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14条虽然对消防审验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建筑总面积的界定。建筑总面积的范围是一个建筑,还是使用功能相同的多个建筑的面积,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筑总面积如何计算?二是装修工程审验范围的确定。装修工程审核验收的范围是否和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一致,装修工程面积算法适用建筑总面积还是装修的实际面积?三是在设有需审验的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是一并进行审验,但实践中一些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工程竣工后才确定,或者在装修设计中方能确定,还有一些建筑物在使用中部分用途变更为人员密集场所,假定该建筑物原属备案项目,但因其存在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一并审验等等。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篇(3)

二、项目实施概况

1.项目开工及完工日期(如有延误和提前需说明原因);

2.项目主要参建各方简要介绍;

3.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批准情况对照分析(如有较大不同需说明原因与变更过程);

4.项目各专项验收环节通过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结论);

5.项目试运行情况。

三、项目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概况

概算(修正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批复情况。

四、其他

1.工程质量分析,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情况说明;

2.对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归档情况;

3.对收尾工程的处理意见;

4.项目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一、工程完成情况: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XX年11月15开工建设, XX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 年 月 日进行,验收地点在 ,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篇(4)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部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及其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备案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办消防业务培训时,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一)经举报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消防设计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备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选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国家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作业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

(三)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

(五)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篇(5)

2)此备案行为若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鉴于公安分局的编制中没有消防支队的实际情况,消防支队不应属于公安分局的内设机构,其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应由其上级单位即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消防局受理;

3)消防监督工作专业性强,公安机关平时接触少、情况不熟悉,公安机关作为消防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利于对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的监督与指导。最终,在多方面的协调下,公安分局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消防支队积极上报行政复议答复书,并联系宾馆与王某进行协商,使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8月份,王某撤回复议申请,公安分局作出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本案是因一起消防设计备案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表面看仅是一起个案,但认真分析后发现,此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值得公安消防部门从法律制度、执法行为、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和思考。本案反映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有待完善

首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安消防部门在互联网上设立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由系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抽中的项目需向消防部门上报书面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未抽中的,不需要报书面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部第106号令关于未抽中的建设工程不需要报消防设计文件的规定,很明显与《消防法》的规定不一致。按此制度执行,造成了本案中宾馆在没有经过规划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搭建室外楼梯,也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书面审查,便通过了消防部门的消防设计备案审查。消防设计备案制度本身存在漏洞,这应当是本案暴露出的最大问题。为此,公安部重新修订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明确所有需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均应当向消防部门报送消防设计文件等书面材料。其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提出的室外楼梯与其居住的房屋过近,侵犯其隐私权的问题,也为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提出了新问题。目前,公安部令第119号对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的规定,没有对建设工程涉及利害关系人如何审查作出相关规定。此外,就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而言,若申请人按要求上报了消防设计文件书面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了受理凭证,且该项目没有被消防办事大厅系统随机抽中,该项目即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的消防设计备案审查,整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情况,可否认为公安消防部门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公安部令第119号没有明确。

2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工作有待加强

本案中,宾馆为了整改火灾隐患,在二楼搭建室外楼梯,作为二楼的第二个安全出口,同时,将二楼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了网上备案。宾馆搭建楼梯属于内装修的一部分,已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审查为由,对外称此楼梯属合法建筑。对此,消防支队在接到王某的举报投诉后,缺乏细致的解释说明,没有让其了解,按照《建筑内部设计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1.0.4条规定,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宾馆搭建的楼梯不属于室内装修工程,仅是整改火灾隐患的具体措施。消防支队只对楼梯作为宾馆安全出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认,而该楼梯是否属于合法建筑,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确认,因此,应告知王某向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举报。

3公安消防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缺乏经验

如前所述,宾馆搭建的楼梯不属于其内装修工程,因此,其在网上备案的消防设计也不包括搭建的室外楼梯。消防支队收到对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后,缺乏工作经验,没有向公安分局做好解释说明,此案依法应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4县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明确

本案中,公安分局称,其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纳入该区政府编制,消防支队为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在编制设置上,消防支队与公安分局应当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对消防支队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消防局受理。

结论

通过总结分析本案暴露出的问题,现提出以下四项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1完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虽不属于行政许可,不进行事前审查,但实际操作程序是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中审查的,其目的也是确定申请人是否有权进行建设工程施工这一特定活动,此制度可以称为部分许可。因此,为防止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产生矛盾,可以借鉴《行政许可法》的经验做法,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消防设计备案,引入听证制度。同时,对于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未抽中即通过消防设计备案的项目,要明确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理由如下:一是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未抽中即通过消防设计备案的项目,对于申请人来说,其不会面临因消防设计不合格,而被要求停止施工的风险,即享有了无障碍施工的权利,可以说,消防设计备案制度对申请人产生了新的权利。二是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由公安消防部门设立、维护,并针对不同场所,设置抽查比例,其随机确定抽查对象的过程,是代表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的,也应认为是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的。基于以上两点,我认为,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未抽中即通过消防设计备案的行为,是法律授权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的,确认申请人申请的消防设计备案项目没有被抽中,申请人可以继续施工的行为,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理范围的规定。对此,可以在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时,对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制度予以修改完善。

2规范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制度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各地设立了统一的火灾举报投诉热线“96119”,实行了有奖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了火灾隐患举报渠道,有效激发了社会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热情。在这种背景下,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严格举报投诉核查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案件审查和甄别。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加强对建筑管理、行政复议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

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掌握消防监督法规的基础上,加强与消防相关的建设工程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建设工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加强与规划、建委、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从源头上强化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公安机关的办理程序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答复流程,主动向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说明情况,争取支持,并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篇(6)

新《消防法》正式实施已经超过两年,备案抽查制度作为新《消防法》最大的亮点也经过了两年的实践,其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笔者结合新《消防法》、公安部106号令及我省贯彻实施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规定及基层一线的工作经历谈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不足。

新《消防法》规定:除本法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第106号令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抽查的范围和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我省贯彻实施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规定抽查比例是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的90%;除公众聚集场所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抽查比例不能少80%;非高层建筑住宅、高层建筑住宅、办公、厂房、仓库的抽查比例分别不少于70%;易燃易爆场所的抽查比例不少于90%;其它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少于50%。

通过法律规定和笔者工作实际可以得出以下问题:

1.备案抽查制度和审核验收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抓大放小”,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得出的结果是“抓得不够大,放得不够小”

审核验收制度是从源头控制重点建筑火灾风险的有效措施,是行政许可行为,备案抽查制度是随机检查的消防监督行为,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对于审验制度来说,重点建筑可以“一网打尽”,而对于备案抽查制度来说,根据设定的比例,肯定会有一部分建筑成为“漏网之鱼”。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十四条对审验和备案抽查的范围做作出了界定。但这种界定是否科学合理,值得商榷。以宾馆为例,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宾馆建筑要经过审核验收。低于一万平米的建筑要进行备案并有90%的抽中率,这个比例看似非常高了,但难免会有10%的遗漏。假如这10%的建筑里面有不可逆转的先天火灾隐患,怎么办?而且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可想而知。笔者工作的城市,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高于五千平方米的宾馆建筑比比皆是,依照现行规定杜绝先天火灾隐患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将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审验范围进行适当扩大是有必要的。这是“抓得不够大”的问题。下面谈谈放得不够小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简单的办公场所和住宅上,尤其是单多层商品住宅。因为住宅建筑功能简单单一,消防上面并没有太多的复杂设计,只要在总平面上把握好了消防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供水就不会有大问题出现,而这些问题在进行城市规划布局时就基本上能够进行很好的把握,因此设置70%的抽中率就显得有点太高了。个人认为这个比率可以降到50%甚至更低。消防机构人少事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商品房市场高度繁荣的今天,过高的抽中比率无疑增加了消防执法成本,消耗了宝贵的人力和精力。

2.备案抽查制度中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存在的矛盾

一栋在备案抽查范围内的建筑要经过的程序是先进行设计备案抽查,验收后再进行竣工备案抽查。通过排列组合能得出四种可能性:即设计备案被抽中,竣工备案也被抽中;设计备案被抽中,竣工备案未被抽中;设计备案未被抽中,竣工备案被抽中;设计备案未被抽中,竣工备案也未被抽中。如果出现设计备案未被抽中,而该设计存在火灾隐患,且完工后又不能整改的先天火灾隐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竣工后备案被抽中,由此产生的问题怎么解决?当然可以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并对其进行处罚,但建筑已经成型,火灾隐患已经不能整改,问题还是得不到根本的解决办法。如果该建筑是公众聚集场所,因为牵涉到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这个问题还可以衍生下去。如果竣工备案未被抽中且存在火灾隐患,那开业前检查当然不能通过。我相信建设单位一定不会有侥幸心理,他们一定会希望设计备案,验收备案都被抽中才好。通过上述阐述,我认为备案抽查制度还是应该做出合适的调整,将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捆绑进行,即只存在设计备案被抽中,竣工备案必查;设计备案未被抽中,竣工备案不查的情形。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建设的设计和竣工备案因为牵涉的范围太广,笔者也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篇(7)

引言

核电项目是一个整体,核电建设(Construction of Nuclear Power)更是一个系统工程,通常是由多个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共同参入,并行工作的。即使是工程建设中的某个部分也常常要求多个施工单位共同来完成。如某核电厂220KV辅助电源,由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土建单位、安装单位调试单位等六个公司共同安装和施工。这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协调工作,尽量减少误工和待工现象,最大限度的缩短建设周期,为做到安全可靠,建设过程中要求边建设边调试,以便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建设的每一部分均要做到及时验收。如果验收不能通过,则不得继续进行其后续过程。然而,要做到边建设边调试的工作,经常存在不同工位相互制约的问题,出现工程建设中的死锁(Deadlock)现象。解决死锁现象的常规做法是增加冗余,然而不从实际出发,盲目地增加冗余,必将增加大量的投资,为减少投资有时可以采用临时方案(Temporary Solution)。

1、220KV辅助电源倒送电的地位与作用

核电厂220KV主电源是核电厂中的大型电器设备,是整个核电厂发电和用电的关键。为了确保核电厂的用电安全,核电厂必须配备辅助电源。由于核电厂建设需要较长时间,过早的安装成本很高、运行时较晚的主电源,会使核电建设的资金投入不合理,造成资金周转率下降。通常情况下,在建设过程中,是先安装成本较低的辅助电源,由辅助电源的及时受电为核岛、常规岛及BOP提供调试用电,后安装主电源。因此,220KV辅助电源倒送电是核电建设项目安装阶段的一个关键部分,是各类电器设备安装和调试的前提。它以JX厂房中的9LGR中压系统和核岛、常规岛内厂用中压系统为划分点,分为一阶段和二阶段。

一阶段受电范围,主要有220KV进线门架JM经过TD室内的220KV辅助电源GIS装置、TD室外的两台220KV辅助变压器、6KV共箱电缆母线、6KV辅助配电装置。涉及到的主要工位有220KV GIS、220KV辅助变压器和中、低压设备的安装调试,相关控制、继电保护、通信设备和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以及中、低压动力电缆和控制信号电缆的敷设端接等。二阶段受电范围,主要由9LGR中压盘柜经电缆送至主厂房6KV中压8段(其中核岛6段,常规岛2段)、低压12段(其中核岛8段,常规岛4段)、直流9段(其中核岛7段,常规岛2段),供给核岛、常规岛及BOP的调试用电。

由220KV辅助电源倒送电的地位和作用,我们清晰的看到,如果不能按时完成辅助电源倒送电的受电,将会极大地影响到其他电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2、220KV辅助电源倒送电受电的消防需求与其他工位的制约

从前述的220KV辅助电源倒送电的地位与作用来看,辅助电源倒送电的受电只是后续其他电器设备安装和调试的前提,不会受到后续工程的制约。但辅助电源倒送电受电时必须保证消防喷雾系统可用,而辅变消防喷雾的水源JPU系统的上游是位于BOP子项PX泵房内的消防水生产系统JPP,以及位于常规岛内的保持消防管网压力的维压系统JPH。由于常规岛、PX等子项施工逻辑靠后,使维压系统JPP、JPH无法及时建成和投用,同时JPP、JPH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又需要220KV辅助电源的正常工作来保障,这就造成一种僵局。我们把这种相互等待所造成的僵局称为工程建设中的死锁现象,死锁关系如图(3)所示。如果工程建设中出现死锁现象,必将出现待工问题,严重影响建设周期。对于工程管理部门来说,首要任务就是如何选择最佳方案来避免死锁的产生。但由于存在各个工位建设进度的差异,工程中的死锁现象通常是不可避免的,工程管理部门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则是找出产生死锁的原因,根据当前环境,确定付出代价最小的临时方案,协调各施工单位及时解除死锁。

3、220KV辅助电源消防喷雾系统的技术指标与周围环境分析

倒送电区域消防用水主要集中在JX(主要包括事故油坑、变压器本体及顶部、油枕等),JX内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喷头,正常工作压力为0.35MPa,消防总水流量要求280m3/h。现场淡水供水厂房已建成,生活供水水泵全流量运行时为3用1备,当前根据现场用水需求,正处于一用两热备状态。淡水供水厂房出口至倒送电区域已有管网布置,管网距离倒送电区域消防用水接入端一百米左右。

4、辅助电源倒送电消防供水临时方案

辅助电源倒送电受电时必须保证消防喷雾系统可用的前提条件,而消防喷雾系统的上游维压系统JPH,处于正在建设的常规岛之中,使JPH无法及时建成和投用,且常规岛的建设及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还需要辅助电源倒送电的及时受电。这进一步要求,必须采取临时方案,提供可靠的消防喷雾系统,使辅助电源倒送电及时受电。

4.1常规临时方案

按《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1]的规定,喷雾灭火消防时间为≥0.4h。由JX消防总水流量280m3/h计算,整个喷雾灭火期间,消防用水量至少为112m3。正常解决途径为:在倒送电区域新建有效容积至少为130m3消防水池1座,设置消防水泵2台(其中一用一备),单台消防水泵流量为280m3/h,扬程80m,设置一套增压稳压设备以满足消防泵启动时的消防灭火需求,为了保证上述装置的可靠热备用,附建一个小型建筑物并安放配套的电气、仪控等设备。此方案在工程建设的其他项目已有实施,具有成功的经验。

4.2最佳临时方案

虽然常规解决方案在工程建设的其他项目已有实施,具有成功的经验。但存在采购周期和施工周期延长,且投资大的特点。另外,当常规岛完全建成后,为保持核电项目的总体规划,还需回填消防水池、拆除附建的建筑物、配套的部分电气、仪控设备等,从而造成较大的浪费。

4.2.1最佳临时方案的引出

从现场实际情况来看,淡水供水厂房出口至倒送电区域已有管网布置,与终端用水点间仅百米距离,且生活用水系统SEP已经建成。能否利用已有的管网和生活用水系统来提供倒送电区域的消防用水呢?这不仅牵扯到消防用水量和消防供水压力问题,还牵扯到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能否合用的问题。

4.2.2最佳临时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查阅现行的常用设计规范,涉及到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能否合用问题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8条规定:“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4条规定:“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依据“防火规范”的规定,生活用水可与消防用水合用水池,只要确保消防用水平时不被动用即可。然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3.8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依据本规定,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应分别贮存在各自的水池中,两者不可合用水池,与“防火规范”矛盾。进一步查阅《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在第3.7.2条的条文说明中又提出:“居住小区加压泵站(指多层或低层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的加压泵站)的贮水池的总容积,除应贮存生活用水的调节容量外,还应贮存消防用水。至于消防用水的贮水量,应根据进水条件确定,一般可按消防时市政管网仍可向贮水池补水进行计算。贮水池一般也不设消防用水不被动用的措施”。从该条文说明可以看出,生活饮用水可与消防用水合用水池,但仅限于多层或低层居住小区,而且仅适用于室外给水管网的加压泵站。

两本“防火规范”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前者更强调确保消防用水,对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根据以上分析和理解,只要做到在不污染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确保消防用水量即可利用生活用水实现我们的消防供水临时方案。

4.2.3最佳临时方案的具体实施

淡水厂供水泵房运行的生活供水泵出口压力可始终维持在0.48MPa以上,生活供水泵全流量运行时为3用1备,当前根据现场用水需求,处于1用2热备状态。该变频泵单台流量为365m3/h,3台变频泵全部投用可提供1000m3/h的流量,不考虑补水,2600m3清水池可以保证满负荷运转>0.4h。考虑供水泵房出口与辅变油枕喷头的高度差,以及阀门、雨淋阀组等管线阻力损失,自淡水厂生活水泵出口输送至倒送电区域的水压不小于0.42MPa,完全能够满足辅变雾化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因此,仅需要布置一段临时管道,将生活水泵的出口端与倒送电区域消防用水接入端连接。为使常规岛完全建成后,将临时方案作为倒送电区域消防用水的备用方案,在临时管道的入口处增加一手动阀门。为进一步提高临时方案的可靠性,减少喷头雾化的时间,在临时管线上增设一台在线式增压泵,泵的启停信号,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引出至增压泵的就地启动控制箱。这样,即使生活用水量达到极致,三台生活供水泵已经全部投用,由于在线式增压泵的作用,也不会降低雾化喷头的供水压力和供水量。

4.3最佳临时方案优越性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篇(8)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 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 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 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须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 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 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 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 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 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 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 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十一条  对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篇(9)

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审核的关键指标

消防设施自动化改造是建筑科技的发展趋势,审核工作小组应注重消防设施、使用寿命、建造成本、应用功能、安全系数等几个方面指标的详细审核。(1)设施指标。审核部门要重点加强基本设施的检查,从设计图纸上对各个系统进行分析,确保消防设施落实到位[2]。(2)寿命指标。使用寿命是审核消防系统方案的重点指标,早期配备的消防工程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寿命问题。审核自动消防系统可通过模拟试验,以判断使用寿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物的要求。(3)成本指标。设计院提供的消防系统方案,应该从使用功能、成本投资双方面考虑,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投资创造更大的经济收益。(4)功能指标。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应当对企业电气设备和用电状况进行准确、客观的电气安全防火检测,运用最先进的科学检测手段,在非接触、不断电、不影响受检测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安全隐患。(5)安全指标。选定某一消防系统方案后,通过计算机平台模拟系统的使用特性,综合判断消防系统的安全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使建筑物内外部结构抗火灾的性能得到改善。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篇(10)

消防设施如今已经成为建筑物不可或缺的功能性组成部分,与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息息相关,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导致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环节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现象,监管力度相对较弱,这就给建筑物的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为了严把质量关,要在设计、施工、设备安装、消防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贯穿整个消防工程验收环节都要认真把控、充分考虑,全面消除消防隐患。

1 建筑消防工程隐患概念

建筑消防工程是指建筑物的消防工程,通常是为了防止建筑物发生火灾而采取的重要途径和方法。而建筑消防工程隐患就是指那些有可能导致火灾的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会引发火灾造成巨大损失。根据建筑消防工程隐患来源类型可分为:第一,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例如电路不达标、电线老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第二,导致火灾蔓延的隐患。例如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错误、错过救火时机等;第三,消防资源被占的隐患。例如很多人随意将消防设备破坏甚至私自拿走,导致救火不及时;第四,消防人员自身存在的隐患。由于救火时,消防人员自身经验不够,导致判断失误等错误。

2 建筑消防工程隐患形成的原因

1、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方案存在大量问题

建筑消防工程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初的工程设计。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建设之前必须对消防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全方位的审核,以便确保每项参数、消防设备及其材料都要符合消防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开始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工作。但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并未遵循以上原则,仍存在工程把关不严、设计方案审核不严谨、工程隐患明显等一系列问题。造成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方案不足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1)消防工程设计人员整体自身素质参差不齐

为了避免出现严重的消防系统设计问题,建筑设计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定进行消防设计。但在实际工作中,建筑设计单位为了节省项目资金,并未将设计方案交于专业的消防工程设计人员来做设计,而是委托给个人或者没有完善设计资质的挂靠设计单位,造成了消防设计方案的专业性较差,给火灾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2)利益的驱使

部分设计公司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偷工减料,完全不考虑施工地实际情况,照搬照抄其他设计方案,只对图纸进行稍加改动,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给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2、建筑消防工程的消防设备安装施工存在缺陷

在实际的消防工程中,很多施工人员由于自己工作的疏忽,给消防工程埋下安全隐患的种子。

具体来说就是建筑消防工程工作人员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循消防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在选择消防系统材料时,不按照标准来做,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导致消防工程时刻面临着危机。此外,一些消防建设单位没有相关的施工资质,为了经济利益,他们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来接洽项目,安装设备不过关,从而降低了建筑消防工程施工标准。此外还有部分施工单位人员在选用材料时,钻管理中的漏洞,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消防产品,让一些小问题频繁出现,造成了建筑消防工程隐患。

3、建筑消防设备的质量存在缺陷

消防产品是维持消防系统正常运转的强而有力的后盾,因此它的质量问题举足轻重。但是社会上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为了追逐利润,都相对目光短浅,在生产时不按照要求,以次充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再加上消防产品没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处于卖出去无人管的状态,工程验收时又大多数是委托中介,验收草草了事,有着严重的金钱交易,无法为消防工程提供技术保障,难以有效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比如火警自动报警设备遇到火警时不报警、没有遇到火警却误报的情况,从而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

3 建筑消防工程隐患成因的解决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我们在进行建筑工程时更应该注意怎么提高建筑消防安全。

1、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任何一件事情的处理都需要经过规范化的管理,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对建筑消防进行全面监督,有利于将隐患扼杀在摇篮中。具体来说就是要全面调动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从源头上消灭施工质量隐患,并从根本上保障消防设质量的安全,与此同时,还需要做好监督跟进工作,及时处理和发现问题。

2、狠抓消防工程设计环节,确保设计方案达标

首先,建筑单位在选择设计单位时,要按照规定,审核设计单位的相应资质和设计证书,从而保证其专业性。其次,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还要了解一定的消防技术指标,并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最新的技术规范和消防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加强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

为了更好的加强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消防工程施工队伍在针对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时可将工程进行划分,按照阶段开展工作,以严格的标准审核消防工程。此外,消防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应该实行持证上岗的政策,通过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培训的形式来全面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理论知识与施工技能。

4、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关

在消防产品的质量上,要建立专业的检测人员组成检测工作小组,相关部门不但要做好监管工作,做好动态检查,针对产品存在的质量上的缺陷问题,在验收前要及时发现,并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做到肃清市场的作用。

4 结语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层建筑群体的增多。消防工作和建筑消防工程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进行有计划的设计、实行和施工,将那些过去由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消防产品质量等环节出现的问题,渐渐减少直至消除。再根据以上几方面策略入手,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减少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协调各方面力量,分享机制运作情况,互相配合,共同为建筑消防工程的安全性的提高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篇(11)

中图分类号TH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2-0114-0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渐增强,随之消防设备运行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消防设备投入运行后,而对于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往往却被人们忽视,随着时间的推移,消防设备出现老化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若没有及时对消防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则可能造成消防设备无法运行,一旦发生火灾时,便会造成惨重的损失。因此,在防工作中必须把消防设备的运行管理是作为一个重点,因此针对消防设备开展的管控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对消防设备开展的管控的意义

确保火灾情况下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到伤害是消防单位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消防单位针对消防工作开展安全管控活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防止灾情的出现是开展消防安全管控活动的关键意义,以此降低火灾的发生机率,保障人们的活动区域安全。

在上个世纪中后期,对于消防安全工作国家相关机构已出台了多项规定,虽说各项规定都置定的非常周密,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利的现象,导致该现象的原因较多,针对消防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来讲,无论怎样做好规范,如果不能做好与之相关的管控活动,发生火灾时必然不能及时有效的消除灾害,这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消防设备运行管理中开展管控活动至关重要。

2 消防设备管控活动中存在的不利现象

消防管控活动中存在的不利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大多数单位根本不了解消防设备装置的运作模式,一旦出现问题只能寻求代修单位的帮助,这样不利于消防设备的维护;二是一些单位为了节省资金,能省则省,对于装置的管控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装置的管控非常的混乱;三是一些单位缺乏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意识,只是做好了表面的安检工作,实际上对消防设备日常的维护、保养没落到实处;四是对于管控活动缺少专门的管理者,没有注重培养员工队伍,也没有对消防设备的具体操作、使用方式未开展专门的培训工作。

3 消防设备运行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3.1切实提高认识水平

相关工作人员在管控工作中对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指标内容必须要有准确了解和掌控。这就需要切实提高自身认识水平,要了解消防设备不同装置和管道的布局,除了要了解其装置特征以外,还要熟悉其运作模式。通常室内消防设备主要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所以,为确保排除消防设备存在潜在的不利现象,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其运作模式展开调查分析,并定期根据装置的运行状态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工作。

3.2 认真落实管控活动

为切实提升消防装置的使用性能,需要日常做工消防设备的管控工作,形成统一运作规定,确保装置运作的状态合理。具体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做起:

3.2.1建设消防设备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消防设备管理体系实际上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实行监督人员上岗证制度、建立消防系统例行检查制度、消防设备监督制度及消防设备维修制度等一系列消防设备管理制度都需要引进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只有通过建设消防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认真制定各项检查要素,才能确保消防设备管控活动的顺利开展。

3.2.2建立消防设备管理档案

建立消防设备管理档案对各种消防系统资料的保管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因消防管线在辅设上纵模交错,且消防系统结构非常复杂,因此,做好消防设备原始档案的归档工作有利于消防设备的汇总登记。例如《楼层消防设备档案》、《消防设备档案表》或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图纸等都需要做好归档工作,并且对于设备经常出现问题的一些地方需在系统中注明,以此便于为后续解决问题时提供可靠的依据。除此之外,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还应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卡等,实现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确保消防设备运行管理工作要符合现代化管理的需求。

3.3科学规划做好维护工作

随着新时期的发展,消防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越来越趋向于科学化与智能化,那么要实现消防设备科学化与智通化的管理就可采用可编程控制技术进行有效的管理,如将可编程控制技术应用到消防水泵中,从而使消防水泵继电器控制技术被可编程控制技术替代,可实现接消防要求对消防用梯形图语言进行编程,这也就实现了消防水泵智能自动巡检。同时,对消防泵组采用可编程控制技术进行控制,其主要特点是在无火灾发生的情况下,消防泵组可通过自动巡检技术实现定期试运行,使消防泵组能在设定的时间内能逐台起动运行,在水泵出现故的情况下,现场值班人员可能过消防泵发出的光、声来进行判断,或在无值班人员的情况下,消防泵出现故障时将故障信息同样以光、声的形式传递给消防中心。而控制系统设计采用可编程序控制技术,具有响应速度快、性能高、价格低廉等特点。总的来说,可编程控制技术在消防设备恒压供水和节能应用较多,实现了消防设备知能化巡检的可行性手术,并使消防设备维护和保养中一些常见的难题都得到了有效解决。

3.4切实提升人员服务思想

要开展好消防设备运行的管控活动,培养专业人才是关键,那么要培养一批优秀的管控组织,需要切实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思想。针对消防设备开展的管控活动,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思想。只有切实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思想,能够对消防工作引起重视,要有为群众做好服务的心态才能保障消防设备的运行有效。

4结论

总之,要切实提升消防设备运行管理力度就必须切实提升认识水平,除了要加强管控力度之外,还要熟悉掌握设备的装置、运作规程,并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综合素养,认真规划,开展好消防设备的维护活动,确保消防设备在应对重大火情时能够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