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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大全11篇

时间:2023-12-07 15:31:26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篇(1)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第九条  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监督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委托,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出具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或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建筑业企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和降低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由建筑企业负责购买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单位;建设单位自己负责购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对购买建筑材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的开发建设中,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房屋售出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用户实行保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

第二十一条  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其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四)对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施工业务,对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承担质量责任;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不准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该工程全部施工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其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竣工图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资料,并按规定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第三十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计量、检测、测试等基础工作,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维修和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时、无偿进行维修。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用户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认定并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质量保修责任方应当自接到责任认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或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篇(2)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推行的是“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1988年开始,经过试点和稳步发展两个阶段后,从1996年开始进入全面推行阶段。社会监理是指由具有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该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理与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对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与控制。实行建设监理制,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管理由业主和承建单位承担的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的新的管理体制。监理单位已成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对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控制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企业自检则是指各参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文件,建立约束本单位对自身的施工行为和产品质量的控制机制。企业自检是保证工程质量的第一关。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除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外,还要不断完善各级岗位质量管理规范、责任制及保证措施,使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分析影响工程施工过程的各种风险因素,作好过程控制;要不断完善自身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的实际特点不断调整质量控制策略,做到动态化管理,最终把好工程质量检验的第一关。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是一种综合利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按照法律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来约束建设主体及行为,达到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造价,提高效益的目的。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中,企业自检是基础,社会监理是关键,政府监督是保证,只有企业、社会、政府的职能结合起来,各尽其职,才能最终为工程质量创造必要的制度环境,为形成良好的工程质量提供了保证。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单位共同协作形成建筑产品。在各参建主体中,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各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督管理三个层次。

2.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1)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应严格履行《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标段、工期和造价,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并签定相应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2.2承包单位质量管理

1)承包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2)承包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3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工程监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实践证明,实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提高效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是管理领域实现建设与质量、规模与效益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1)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以伪造、隐瞒、虚报等手段获得监理业务,更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也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选派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并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熟悉承包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规定:监督和纠正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篇(3)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篇(4)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主权,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 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三、 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篇(5)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主权,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 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三、 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篇(6)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 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三、 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篇(7)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三、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篇(8)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1 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2 工程设计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分析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规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根据此条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

3 施工单位的管理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4 如何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篇(9)

一、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制度,杜绝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发生,打破地域和行业垄断,通过市场竞争,防治恶性竞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质量,达到控制工程工期,确保投资效益的目的,明确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关系,理清施工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好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以使其能够科学、公正、自主的做好房屋建设工作。

二、项目的建设过程执行工程监理制,是建设市场走向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的项目建设管理方法接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控制。实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制,为了能够保证项目的正确实施和有效地对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签订监理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将监理工作内容具体化,并赋予监理相应权力;并对工程质量监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落实各级质量负责人,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它是保障工程质量一个完整系统,阐明了施工单位总体管理要求、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以及专项工作要求。监理工程师审点是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各类管理人员的配备、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的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查要注意其必须符合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方面的、规范、法规性文件,各项管理制度要配备、完整,不留漏洞,各项工作要求明确,符合工程质量目标,制度之间不互相矛盾,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使其能发挥指导工程施工、提高施工效率和效益的作用。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三、积极推行房屋建设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这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房屋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逐级落实各级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单位还必须依据有关房屋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五大因素(人、机、料、法、环)进行科学合理分析制定保证实现目标质量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措施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标准。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房屋建筑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消防环保节能等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施工原则。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具体应用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物的有关规划和设计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和所在地区的地理、地质、水文、气候特点以及自然灾害情况,充分考虑气候特点和岩土工程特点,因时、因地、因条件制宜,合理选用施工方法,制定施工方案,科学组织,精心施工。施工中应用已有的技术成果的重点为:合理使用钢材、木材、水泥,加大标准化、系列化构配件、制品和设备的应用量,发展地基加固、项目质量管理要有明确的目标。工程总的质量目标已由工程承包合同或任务书所明确规定。为了实现总目标还必须有许多分目标,分目标是实现总目标的具体步骤,桩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新技术,提高钢筋混凝土施工技术水平,安装施工新技术,确保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大力应用安全环保型化学建材,提高防水、装饰工程质量;研发建筑安装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建筑企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机械化装备水平和管理现代化水平。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质量科学公正的进行评定。

【参考文献】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篇(10)

引言

水利项目建设程序依次为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四大环节,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建设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

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对今后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文件,都属于项目档案的范围,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项目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各种形式的资料,都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价值。此部分资料的形成有两个原因:一是项目建设过程自(必)然形成的;二是有关参建单位(或人员)为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或为方便以后对项目的管理和维护有意识形成的。从事项目档案工作是一项以项目管理为中心内容的专业性和服务性工作,它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档案工作又是一项服务性工作,其目的是为项目建设和管理服务。

项目档案有几个重要性:(一)做好项目档案工作,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内在要求。(二)做好项目档案工作,是项目参建各单位的责任要求。(三)做好项目档案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要求。(四)做好项目档案工作,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制要求。

做好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也是核定所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与优良的手段,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管理的方式。这一体制在正确使用国家投资、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以工程建设为例,就建设管理工作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控制作一些探讨,以期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招标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是编好招标文件,并通过招标、投标和评标等一系列活动,协助选择一个合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直至签定相应的合同。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设计服务、监理服务、施工质量要求、质量内容、保证质量的条件、设备质量要求等要有明确的规定;在选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时,要对其质量意识、承建类似工程的能力和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合同中的质量条款要力求条文严瑾、明确,防止任何疏忽、遗漏和错误。

2.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方要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控制,必须进驻现场,实行全过程跟踪,并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档案进行检查整理归档。

2.1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依据

各参建单位在执行工程建设任务时,质量控制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利水电行业现行技术规程、规范、技术规定及《评定标准》,合同文件,已批准的设计、招标文件、施工技术措施、方案等。

2.2施工图纸的审查与签发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主持施工图纸会审,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各单位的资料员或档案管理员对此阶段形成的档案登记归档,施工单位除了归档外,还要对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

2.3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及设备制造质量控制及资料归档

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题与重要基础,监理单位应重点跟踪检查,必要时抽样试验,试验单位应委托不同于施工单位选择的检测单位。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由质检员收集核查交由资料员归档,合格证书、设备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必须与进场的设备型号相符,设备规格型号、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2.4工程建设档案质量控制程序及开工资料档案形成

单元工程是施工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跟踪检查的重点是检查工序和单元工程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工序及单元工程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序和单元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按 三检制 自检,合格后如实填写《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监理工程师复查时如发现填表与实际不符,应向施工单位指出,并在复核意见栏内注明意见,同时按《评定标准》核定质量等级。如工序或单元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必须及时处理。处理后经检验合格,才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2.5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任务

建立健全自身质量检查体系: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及必须设备。审查开工条件。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监理工程师应协助项目法人作好施工单位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如开工手续办理、施工临时占地与交通通道使用、场地四通一平,测量控制网敷设等。施工单位进场后,对是否已达开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如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施工单位现场组织机构状况,现场人员及设备状况、劳动组织及技工水平。附属工程、大型临时设施、防冻、降温措施、防自然灾害措施及养护、保护措施。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到场情况(质量、数量),施工图纸准备情况,技术交底情况等。

2.6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方法

制订质量检验工作程序。施工单位按三检制,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并作好施工记录,及时填写部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自评合格后,由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并核定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管理运行单位、设计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的评定程序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以下简称《评定规程》)有关条款规定。严格把好事前技术报告审批关,如施工单位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材料、施工方案、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制造质量检验报告、质量动态统计资料,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文件等。

现场跟踪检查。现场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施工中检查工序操作质量、原材料、混凝土拌和质量及试样抽取试验等,是否符合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发现违规应及时纠正。检查工序及单元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三检制执行情况。严格执行上一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原则,以预防产生质量隐患。完工后检查需养护部位的养护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运用指令文件控制质量。现场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现场指示》或《监理通知》的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或指示控制施工质量。利用支付控制手段控制质量。支付签证是业主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支付控制权,只有工程签证合格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达到合格或优良标准,监理工程师才能计量支付签署支付证书。

3.结束语

水利工程质量是国家经济、技术水平的体现,是一个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标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公益性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基础设施功能,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篇(11)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对本区内实施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建造、装修装饰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前,要依法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监理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劳保统筹、造价管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前办理《开发经营权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责令立即停工,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处罚,限期补办建设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并按规定记入不良记录。工程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1.强化招标信息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招标公告,且要合理均衡划分标段。

2.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按规模标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直至过渡到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3.加强招标监管工作。严格对外地入博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一级(甲级)以上且具有A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高水平、高资质实力雄厚企业集团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对低水平、低资质企业从严把关,提高准入门槛。

(三)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管理

1.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认真核准企业资质条件,规范完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对企业专业技术和经济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流动人员及时变更清出。新申请资质企业或专业技术、经济技术人员变更企业,先录入数据库确认,无重复使用方给予办理,杜绝人证不符、在职不在岗等问题的存在。

2.定期开展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及建筑类中介机构资质考核。对业绩不达标、提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依法降低或取消资质;对一定时期内屡次违法或屡教不改或采取各种方式对抗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行业内过低压级压价扰乱市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对低资质、低水平不能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对企业诚信等级评价A级以下的,依法限制其市场行为,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取消其资质、资格(外地企业清出我区建筑市场),净化全区建筑市场环境。

3.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监管。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承担业务。监理企业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组织机构备案表制定人员进退场计划。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监理机构备案表人员名单,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备案表人员名单一致。监理机构人员调整时,需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工程实施阶段,监理企业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严格落实“旁站监理”、“平行检验”、“巡视”等监理工作制度,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施工企业资质、作业人员资格、施工方案、建筑材料、隐蔽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实行总承包制度

1.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制。施工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确需分包的,应在工程主体封顶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专业承包队伍。监理单位要对总承包、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人员资格等内容依法审查。

2.加大对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队伍和使用无资质队伍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不得以“三方协议”等类似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实行施工现场建造师实名上岗制度。中标建造师必须与现场执业建造师一致。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建造师不允许更换,确需更换的须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4.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工程建造师应确保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职业技能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规范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不得上岗作业。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自觉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5.加大对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查处力度。总承包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的所设项目管理机构建造师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总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加强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拨付环节的监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手续时,应签订《建设单位履约责任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招标会签手续;建设单位每次拨付工程款前应优先100%拨付民工工资。对未按规定拨付民工工资、未监督施工企业发放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及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及停止3个月、6个月或1年招标资格的处罚,对所建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二、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加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各个阶段的合理工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必须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列入专户储存,并监督安全生产措施费在施工中的使用。凡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提高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逐步建立建筑职工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经理、建造师、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工人等进行有计划、有目标的岗位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守法意识。

(二)依法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巡回检查、专项抽查和联动执法,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巡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应从原材料、施工过程、试验检测等多个层面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和管理行为的监督,提升全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

2.实行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责任履行承诺制度。与建设三方签订《安全责任履行承诺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其落实安全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开工安全条件审核、现场安全评估、安全生产告知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后要严格实行施工现场每月安全运行状况评价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要施工节点的安全监督,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项目,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项目;对不办理安全措施备案,不按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防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