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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大全11篇

时间:2023-05-31 14:59:20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1)

一、前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力军和推动者。近年来,广东的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从民营经济发展趋势上看,民营经济已经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据统计,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23 336.44亿元,同比增长11.9%,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51.8%。同时,民营单位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质量也不断提高。2011年,广东民营单位有468.4万户,其中私营企业达110.83万户,个体工商户348.48万户;民营单位户均创造增加值为49.8万元,户均上缴税收为7.94万元。在出口方面,民营出口高速增长,高端产品成为其出口主力军。广东民营出口总额为1 321.71亿美元,同比增长31.9%,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22.44亿美元和250.95亿美元,同比增长29%和37.9%,占民营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66.1%。另外,民营企业在税收上的贡献也逐年加大。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实现税收收入3 718.96亿元,同比增长26.8%,但是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和科技创新能力,广东民营企业发展水平较低。据2010年全国工商联《中国民营企业500家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民营企业500强中,作为民营经济总量第一大省的广东只有13家,而浙江、江苏两省合计309家,占据榜单60%的席位。从专利技术看,至2008年底,广东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连续12年居全国第一位,然而大部分企业仍然与专利无缘。据统计,广东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参与科技自主创新的不足20%,而中小民营工业企业只有3.4%。2009年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全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50强,浙江占了19家,广东则只有8家。以上事实说明,广东民营企业的日益壮大和其科技自主创新竞争力缺乏的矛盾亟待解决。2011年7月,国家发改委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颁布,为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国家将继续细化相关措施,更加具体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中高端制造业。这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尤其是税收支持来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以使广东民营企业发展和壮大,这一举措,成为“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大战略任务。

二、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影响实证分析

(一)税收政策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关系

政府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主要是采取税收政策,其优越性体现在:一是税收政策对市场造成的扭曲最小;二是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最强;三是税收政策的操作成本较低。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支出分担民营企业可能的风险成本,提高在此过程中科技创新预期收益,为民营企业创新活动注入新的活力。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研发投入、创新成果转化等因素影响很大,所以,在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各种激励手段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效果最为明显的首选调控手段,它影响着民营企业创新的各个环节,并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2)

一、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一)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内蒙古许多民营企业由家族企业演变而来,一般实行集权化领导,缺乏民主,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不少民营企业的营销方式、产权结构、管理模式、激励机制相对落后,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大多中小民营企业家现代企业管理知识贫乏,社会责任感不强,依法经营意识薄弱,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缺少现代企业家的魄力与理念,传统思维惯性导致适应环境变化能力弱,制约了民营经济的现代化水平建设。

(二)融资难融资贵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即使融到资也存在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金融体系建设滞后,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不畅通,民营企业经济实力相对弱,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经常不敢贷、不愿贷。得不到资金扶持的民营企业生存面临挑战。金融服务单一,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依然突出,制约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财税扶持效果不明显

各种税收政策及各种收费项目增加了企业税费负担,增加了成本费用。现行税收制度对民营经济导向性作用不强,税收总体数额比较高。对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民营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少。内蒙古地区属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通常会采用严格的税收政策,给发展民营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对民营经济的投入相对少,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它税类为辅助税种的复税制体系。经过多年的税制改革,尤其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涉及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劳务等诸多生产经营领域,税基极为广阔,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第一大税种。对于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资源配置有决定性作用。企业所得税是政府主要税种之一,通过设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方式等政策,扶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或项目,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调节功能。

三、税收政策对民营经济影响机制

(一)税收与经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在一定幅度内增加,可以促使GDP增加,当税收增长超过一定限度增长范围时,会反作用于经济的增长。税率过高,税收收入会因无人愿意工作与投资而逐渐下降,进而也会对社会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征税范围就比较广泛,民营经济会贡献大量税收,政府财政收入就会增多,此时政府会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相对宽松的税收政策来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在现行GDP的考核机制下,地区间各政府财力不同,财政支出水平不同,地区间政府会通过各种手段加重对各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削弱经济发展,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收制度中不同税系之间、税种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构成方式。良好的税制结构体现财政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社会政策功能。我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配合、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为了优化税制,减少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融合,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增值税成为最大税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直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增值税相比,所得税的征税基数比较小,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结构失衡,其它税种存在设计不合理及调节功能差的现象,税制结构影响政府收入,从而抑制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的激励与调节作用

在内蒙古处于调整产业结构及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某些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企业实施税费减免或优惠政策,减少这些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盈利水平。地方政府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应该改变只看短期利益的思维方式,要从政策、资金、税收优惠政策上给予民营经济支持,促进其扩大经营的规模,提升经济效益。政府可以通过对某些商品、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实施减税或免税政策,或者通过财政扶持政策,改变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生产决策和供给结构,以实现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下,对民营经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对劳动力成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扶持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短期行为,主要表现为激励及调节作用,民营经济的发展长大,还需自身不断创新发展。

四、执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

税收优惠方式要多样化,尤其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更具有激励作用,比如对民营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鼓励其扩大再生产,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享受直接优惠政策的行业或企业容易形成一定的政策依赖,不思进取。在税收优惠方式上,要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现在的优惠扶持政策是为了帮助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内生动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才能有能力贡献更大的税收,促进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我国的许多税种征收依据是自行申报或查账征收,现阶段,许多企业通过“账外账”等非法手段逃避税收监管,民营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相对较弱,纳税申报失实现象严重。为创造规范的经济秩序,一方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方位的信用体系,包括银行信用、企业信用、财务人员信用、税收信用、中介机构信用等。另一方面,加大检查与惩戒力度,各部门相互配合,保证税收政策执行。诚信机制的建立是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做到实处的重要保证。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3)

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目前已达约15万家,在53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中,民营科技企业占70%以上,取得的科技成果占高新区的70%以上。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调查,我国专利申请中,私营企业申请量占41%,明显高于其它经济形式,全国有7个省的私营企业专利申请比例超过50%,重庆和浙江超过70%;有6个省的私营企业发明专利申请超了50%。据科技部资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70%、国内发明专利的65%和新产品的80%来自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95%以上为非公有制企业。

考虑到民营科技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科技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作用,政府有必要对我国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财政和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但是从目前我国民营科技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一、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一套从整体上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标的财税政策。一些优惠政策散见于单行的财政、税收法规文件中,对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力度小,而且缺乏通盘考虑。

2.缺乏高新技术产业投入机制,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困难。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普遍增加了对科研经费的投入,政府对科研机构和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保持在3%左右。而我国财政用于科研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由80年代初期的1.4%下降到本世纪初的0.6%左右。同时也没有形成一套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的机制,资金拨付渠道不畅,使得民营科技企业从国家财政支出中受益少之又少。

3.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不够,一方面在我国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大多隶属与政府机关,对企业开放有限,即使开放也大多面向国有大企业,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很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一些商业性较强的中介机构收费也很高昂,使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承受。

4.缺乏政府采购计划的支持。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的博弈规则,民营科技企业的产品常常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产品目录,使中小企业失去了一块很大的产品市场,不利于高科技产品的推广和普及。

(二)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从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来看,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在流转税的具体设计中,并没有考虑高技术产业的特点,加重了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首先,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考虑民营科技企业自身的特殊性,没有从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角度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做出税收政策上的制度安排;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其次,现行税收优惠缺乏政策导向,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引导资源流向国家亟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的优惠政策未体现国家鼓励科技创新,鼓励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方针。

第三,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目前对科技企业税收优惠偏主要通过直接减免来实现,缺乏费用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手段,不利于民营科技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通过财政部门设立科研开发基金,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

2.对用自有资金创建科技企业和对现有科技企业增加投资进行补贴、鼓励,从而启动民间科技投资。

3.建立科技企业服务中心,为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免费和低收费的公益;对于科技企业举办的旨在提高员工业务素质、专业技能的各类培训,财政除设立基金给予扶持外,还要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类中介组织积极开展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各类培训服务。

4.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在涉及高科技产品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民营科技企业倾斜。也可以各级政府在制定供应商资格标准时区别对待企业,对民营科技企业供应商适当放宽限制,从而达到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5.加快民营企业的社保制度建设。由于缺乏社会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吸引不到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影响了自身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产业层次的提升。因此尽快加强民营企业的社保制度建设是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规范科技税收立法。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总体上考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具有导向性的税收政策,形成专门的《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明确税收政策的目标和优惠受益对象,促进科技企业发展。

2.进行增值税改革。一方面,在按地区推进增值税转型的同时考虑在高技术产业也试行增值税转型。另一方面,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减轻民营科技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完善现行所得税制度。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改变对不同高技术企业给予不同优惠的行为,有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环节(项目或行为)给予较大幅度优惠,完善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取消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所得税优惠标准的政策;加速折旧优惠;适时提高高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的标准等措施。

4.改变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由现行的以直接税收减免优惠为主向以间接的税收鼓励为主转变,以适应中小企业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及经营范围多样化和经营水平不同的特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做法,逐步推行科技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税收科技优惠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措施。并且使不同的税收优惠手段系统地贯穿于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

5.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率。为确保科技税收政策发挥出最佳效应,防止优惠支出额度及其方向的失控,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将因科技税收优惠减少的税收收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建立税式支出制度,设立科技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预算,提高税收政策实际效率。

参考文献: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4)

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产权、管理、科技和市场的创新,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增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在民营经济正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大背景下,我们以淄博市2000-2003年的税收资料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分年度的比较分析,测算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淄博市国税收入快速增长做出的贡献,对加强国税税收征管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民营经济近年来的快速增长成为推动淄博市国税收入增长的重要力量

自2000-2003年,淄博市民营经济税收年均增长率超过50%,势头迅猛。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民营经济的企业登记比例呈高速增长态势,年增长比例分别为9%和13%。随着多项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的出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淄博市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民营经济取得了又好又快地发展。调查资料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登记比例近年呈现不断下降趋势,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

第二,民营经济从事的行业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渐繁多。调查资料显示,从2000-2003年,民营企业不断涉足多种行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如制造业中,经营产品的数目从2000年的14个增加到2003年的26个,多品种的产品经营,反映了民营资本和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

第三,民营经济的赢利能力不断提高。从2000-2003年,民营赢利企业占被调查民营企业的比重从33%增加到51%,赢利额近几年有较大幅度增加,年增长率除2002年比2001年略有下降外,2001年、2003年比上年的增长率都在2倍以上,民营经济进一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第四,对国税税收的贡献日益增大。逐年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随着多元化经营和赢利能力的不断提高,对国税税收的贡献也在不断提高。根据税收调查资料取得的数据,从2000-2003年,民营经济对淄博市国税收入的贡献,如表1所示。

从民营经济占税收比重看,占增值税的比重和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平均每年增加约1个百分点,占企业所得税的比重也呈缓慢增长态势。从分税种增长速度看,民营经济贡献的增值税除2002年比2001年增长了17%略低以外,2003年比2002年增长了60%,增长速度迅猛。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民营经济2002年缴纳的所得税比2001年下降了25%,但2003年比2002年增长了77%,重新回到快速增长的轨道。

二、民营经济在税负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情况

(一)税负情况

税负是指国家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占税源数量的比重,反映出税收与税源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数量对比关系。税负一方面反映的是国家征税的强度;另一方面反映了纳税人的负担水平。由于增值税提供的税收收入是淄博市的税源主体,民营经济在营业税、消费税中所占的比重过小,因此,对民营经济的税负分析主要以增值税为主。2000-2003年,淄博市民营经济的增值税总体税负情况可以看出,被调查企业增值税的总体税负在4%左右,民营经济的增值税税负略低于总体税负的1%左右。

(二)税收优惠情况

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税收中性的角度看,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因经济类型不同而享受不同的优惠,否则就会有违税法的统一和公平原则。现阶段,民营经济并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只能依附于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等税收政策中。因此,民营经济只有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才能享受到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从税收调查资料情况看,目前民营经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占所调查企业的比重仍然较小。

从淄博市的情况看,民营企业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本年享受内销货物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虽绝对额呈现大体的上升趋势,但所占比例逐年降低,而且占比重较小;出口退税额占所调查企业的比重有所上升,从绝对额来看,2003年比2002年增长23%。所得税享受的减免税额在2003年以前税额过小,2003年减免所得税方面和促进技术进步等允许抵扣的所得额有了显著增加。从总体上看,民营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比重过低,只有出口型企业享受的优惠份额较大,这与民营企业规模小、结构单一有密切关系。

三、发展民营经济,完善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民营经济的发展,除了资本、技术、公司治理等内部因素外,市场准入、融资、法律地位等外部环境条件的改善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在促进民营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税务部门要把转变服务职能、改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与加强税收征管结合起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一,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完善税收政策、调整政策结构、强化调控作用、提高征管效率和促进企业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治税,调整、完善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具体来讲,增值税方面,重新考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允许占民营经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参与到正常的工商业经营贸易渠道中来。另外,加快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要适当扩大和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幅度;二要鼓励民间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使高新技术产业更具吸引力;三要转变区域性优惠为产业性优惠,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有效。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5)

【中图分类号】 F81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3-0021-04

一、前言

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1 ]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有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才能在世界产业分工链条中处于高端位置,创造和激活国家经济的新产业[ 2 ]。国际上,许多国家早已领悟到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从而在R&D研发投入方面非常重视。美国、欧盟、韩国、以色列等都提出了本国历史上最大的科技投入预算。2014年美国提出R&D经费占GDP的比重向3%迈进;欧盟提出“欧盟2020战略”,到2020年要把R&D经费占GDP的比重增加到3%;韩国、以色列提出要将此比重增加到4%。可见世界各科技投入大国对R&D投入很重视。另外,发达国家中70%的跨国公司拥有自己的研发中心,大多数企业的R&D研发投入多于其销售额的5%。截至2015年年底,以色列和韩国R&D占GDP达到4%,美国为2.8%,我国R&D投入强度为2.1%。可见,对R&D投入的高低与否正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新的差距。

我国在十之后,提出要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对科技创新尤为重视。根据科技部综合评价,截至2015年,广东区域创新能力居全国第二,创新绩效全国第一。同时,R&D投入接近创新型国家水平,关键技术自给率已经提高到70%[ 3 ]。与此同时,广东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却表现薄弱。2015年,广东221家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中,民营企业只有72家,不足三分之一;广东民营制造业企业中80%缺乏自主核心技术,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民营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仅为15.5%和9.1%,一些高端服务业民营经济份额比较小。以上说明,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普遍不强。因此,科技创新应成为广东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竞争力的共识。

纵观国内外科技创新发展,可初步看出其形成有赖于以下因素:一是良好的文化与科技环境;二是有效的财税政策支持[ 4 ]。有效的税收激励政策能调动企业R&D投入的积极性。自1994年开征所得税以来,我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针对这些财税激励政策,广东民营企业是否有效利用,税收激励政策如何调动民营企业R&D投入的积极性?本文将围绕广东民营企业R&D投入与税收激励关系进行实证研究。

二、研究假设

税收优惠直接作用于纳税人收入,间接影响或激励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以实现政府预定的调控目标。这里以R&D研发投入作为因变量,利用比较静态来衡量税收激励政策对其的激励效用(见图1)。横轴为R&D研发投入,纵轴为税收激励政策。图1中,该代表性企业研发在没有税收激励政策之前,等成本线为IS1,等产量线为Q1,点B1为该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要素组合。得到税收激励之后,由于税收激励政策的存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使得企业对R&D投入意愿增加,等成本线变为IS2,均衡点也从B1点变为B2点。在新的均衡点下,企业R&D研发投入从X1点升到X2点,企业R&D研发支出增加。可见,实施税收激励之后,企业R&D研发投入增加,即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受到了激励[ 5 ]。因此得到假设1:税收激励政策促进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

2015年广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投入规模稳中有升,主要体现在:涉及R&D活动的单位数由2014年的6 563家增加到8 113家,增幅达23.6%;有研发机构的单位数更是由2014年的2 908家增长到5 002家,增幅高达72.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投入达1 520.5亿元,同比增长10.6%,且民营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70%。同时,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14 004.86亿元,同比上升11.8个百分点,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71.1%。可见,广东民营企业对R&D投入持续增加。同时,民营企业盈利能力增强,对广东经济贡献率越来越高。从以上可看出,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对R&D研发投入会更多。因此,提出假设2: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偏高。

研发创新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性。对于理性人来说,当企业研发投入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就会激励企业继续维持或增加研发投入[ 6 ]。另外,研发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企业的成本支出能否给企业带来效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相比大中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R&D投入较少。调查显示,目前税收激励政策倾向于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广东以企业R&D投入为主,其中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R&D投入又占企业R&D投入的70%。可见,政府支持R&D研发活动的规模企业对R&D投入增长的引领作用更强。因此,由上述得到假设3:相比规模以上中大型企业,小微民营企业不能有效利用税收激励政策,R&D投入较少。

三、实证分析

(一)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和筛选

本研究数据收集来自宏观层面。一方面,由于广东民企数量多,其财务数据以及R&D投入数据不容易获取,即使进行问卷调查,也不能保证问卷结果的真实与有效。考虑到这个问题,本文主要以广东R&D投入情况、企业所得税收入、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数以及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作为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理论上,企业R&D投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呈负相关关系,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企业R&D投入会减少[ 7 ]。另外,政府支持企业开展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数、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程度也影响其R&D的投入。因此,是否能通过有效的税收激励,提高民营企业R&D投入?本文将以R&D投入为基础变量指标,相关数据作为解释变量,共同构成面板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二)模型设定

1.模型建立

为探讨企业R&D投入与税收激励的相关性,建立如下模型:

Rdr=?琢+?茁1Bita+?茁2S+?茁3(25%-Cit)+?滋i

其中:Rdr表示科技研发投入;?琢表示常数项;Bita表示企业所得税收入;S表示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25%-Cit表示企业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滋i表示控制变量。

2.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

Rdr表示广东R&D研发投入。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进行科技创新,就需要研发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及设备投入等。这里将R&D科研投入作为解释科技创新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那么首先需要将其量化,鉴于对类似创意、信息等无法进行量化操作,因此,本文选择可以准确衡量的R&D研发投入作为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

Bita表示广东企业所得税收入。通常,企业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越多,企业所得税税负越会减轻,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就会越多[ 8 ]。因此,可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高低来衡量税收激励政策对R&D研发投入的影响。

S表示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这里限定民营规模以上企业指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大型、中型民营企业。一般认为,政府支持R&D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越多,企业科研资金会越多,使得企业所在省份R&D投入也越多。因此将政府支持R&D活动的规模以上民企单位数作为解释变量。

25%-Cit代表企业所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Cit代表企业所得税税负。25%-Cit值越大,表示企业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越多。

(3)控制变量

?滋i表示控制变量,除了已列入模型的解释变量外,还存在影响被解释变量Rdr变动的其他因素,比如政府财政直接补助、企业销售毛利润等,这里?滋i代表那些对Rdr有影响但又未被纳入模型的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

模型主要数据如表1。

(三)模型估计

针对以上假设以及建立的模型,本文利用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7.0S,将相关数据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表2)。

(四)统计分析

1.模型拟合优度和显著性检验

由表2可知,模型的修正拟合优度为0.99、P值为0.00,显著性水平小于0.05,通过检验。基于面板数据建立的模型而言,模型总体是显著的。

2.F检验

假设:H0=?茁1=?茁2=?茁3=0,给定显著性水平?琢=5%,由表2中得到F对应的p值为0,因此拒绝原假设H0=?茁1=?茁2=?茁3=0,说明回归方程显著,即“企业所得税收入”、“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以及控制变量?滋i联合起来确实对“广东R&D经费投入”有显著影响,回归模型能够对解释变量Rdr的大部分差异作出解释。

3.T检验

为了方便比较,可利用T统计量对应的双侧概率P值来进行T检验。由表2可知,Bita参数对应的T统计量p值为0.0087,小于显著性水平?琢的5%。说明在其他解释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解释变量广东企业所得税收入会对R&D研发投入产生显著影响。实际来说,企业所得税收入与R&D研发投入应该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负相关关系,但是回归模型t检验并未显出两者具有负相关,说明在我国使用所得税激励政策对R&D研发投入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两者关系不明显,即对激励企业R&D研发投入效果并不明显,易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民营规模以上单位数与R&D投入变化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S参数对应的T统计量p值为0.0063,小于显著性水平?琢的0.05,说明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会对R&D研发投入产生显著影响。在其他解释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注册资本1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每增加1个单位,广东省R&D研发投入增加1 580万元。表明相比小微民营企业,规模以上的大中型民企R&D研发投入会更多[ 12 ]。支持了假设3:相比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小微民营企业不能有效利用财税激励政策,R&D投入较少。另外,2015年广东民营企业占广东省企业总数的97.53%,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大中型企业4 998家,虽然占民营企业的比重仅为18.5%,但其主营业务收入32 062.55亿元,占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57.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71.1%。可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发展快,虽然数量较少但盈利能力强。因此,规模以上企业对R&D研发投入更多,表现在市场上即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收益增加,部分支持了假设2: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偏高。

25%-Cit的T统计量对应p值为0.0320,小于显著性水平?琢的5%,说明在其他解释变量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对R&D投入产生显著影响。表明政府实施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所得税税率优惠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R&D投入,支持了假设1:税收激励政策促进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

四、结论与建议

实践证明,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最有活力的经济形态,民营企业的进取精神、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与市场高度融合的机制特点,正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创新的动力,也是经济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载体。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增强民营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为广东实现“一个率先、四个基本”发展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同时,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也应扎实推进。因此,本文为揭示企业研发投入与税收激励的关系,通过广东实践,构建R&D投入为基础变量指标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根据相关验证,得到以下结论:(1)有效税收激励政策可以促进民营企业对R&D的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水平。(2)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偏高。(3)相比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小微民营企业不能有效利用财税激励政策,R&D投入较少。

以广东为例,企业对其R&D研发经费增长的贡献率达70%,其中民营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东制定《珠江三角洲地区科技创新一体化行动计划》及《科技创新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专项实施方案(2014―2020年)》政策,提到有效的财政、税收激励措施对打造国家“粤港创新走廊”、推动企业与德国、以色列等创新强国科技合作很有必要。因此,本文根据结论,给出以下主要建议:(1)进一步拓展现行所得税激励的作用空间,所得税抵扣政策实施有利于提高企业科技投资的动机[ 13 ]。支持民营企业升级改造,对投入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加大财政税收优惠力度。省市区或县三级财政可以统筹安排各类资金,运用多种支持方式,发挥财政杠杆效应,带动区域内民营企业开展科技活动,加大财政激励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4 ]。从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情况来看,我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组建研发机构,构建普惠性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加大对其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如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专利保护[ 15 ]。

总而言之,民营经济好,我国经济发展才会更好。应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财政、税收方针政策,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难题,促进民营企业转型与科技升级,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从而更好地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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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6)

因此,正确理解经济与税收的辩证关系,必须全面把握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取向,在政策落实、措施制定上充分体现“固本丰源、加快发展”的要求,保持稳定性,注重实效性,突出发展性,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支持和服务,促进经济税源的不断丰富,为社会经济发展聚集更充裕的资金。

二、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民营经济布局“小而散”。就青龙而研,铁矿、石材、黄金生产等行业,除几家个别较大规模企业外,一般都是分散经营,特别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更是小打小闹,未形成气候。据调查,青龙县民营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企业有47家,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只有4家。可以说绝大多数铁矿的年处理矿石能力都在10万吨以下,规模较小。从整体上看,企业关联性低,技术含量不高,缺乏高新尖产品。

二是园区经济未发挥应有的优势。当前,经济的竞争越来越体现在园区经济竞争上,哪里的园区经济发展得快,哪里的经济就发展得快。青龙拟建的3个工业园正在加紧建设,但项目用地紧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建设资金匮乏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经济效力。

三是财政收入结构单一,缺乏后劲。2008年,县国税系统完成税收收入56413万元,其中,铁矿初级产品---铁精粉税收40689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2.13%,生铁冶炼业税收完成6905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2.24%,不难看出,与铁有关的税收就占全部税收的84.37%,其他行业税收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5.63%。就这种经济税源结构来看,铁矿业已成为县财政来源的主导产业。但是,这种经济结构对该县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工业发展离不开资源开发,但资源的开发也要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一味地只在矿产资源初级产品上做文章,而忽视带有后劲的产业开发,一旦有些“风吹草动”,影响的不仅仅是铁矿行业,而是直接危及全县经济发展。就眼下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钢铁价格每况逾下,致使我县铁精粉销售停滞,大量铁精粉屯积,全县铁矿业全部停产,导致税收同比下降37%,减收9951万元。

四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问题。其一,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不到位。纳税人未能充分享有对税收政策的知情权,要求税务部门加强纳税辅导。其二,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规范。表现在:针对性不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出口企业及得废企业等,忽视了对民营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影响了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优惠方式简单,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效用不明显,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也会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和优惠对象范围狭窄,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优惠效果不明显,对民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过于狭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优惠政策本身存在不足,现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未涉及增值税等主体税种,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减免的全是地方税收,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认定,往往依赖于工商、劳动部门的信息,税务部门缺乏主动权,真正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由于起步低、资金少,生产规模较小,享受到的税收减免相应较少。

三、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作为税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引导民营企业行为,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并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税收支持体系。

1、发挥税收的反映职能,帮助民营企业知法懂法用法。税收的反映职能主要体现在将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传递给民营企业,并收集回馈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民营企业知法懂法用法。近年来,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和运用这些政策,对于促进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税法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着力提高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坚持实行税务公告和税收政策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最新税收政策,并及时编写税收优惠政策手册等资料,送税法到民营企业;同时要定期为民营企业财务人员举办培训班,讲解有关政策;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通过上门辅导、发放反馈单等形式,帮助民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水平,并形成纳税辅导制度。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式地持续开展税收宣传,将税收政策由“神秘”引向“透明”,帮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的基本内容和调整动态,准确享受税收权益。在加大税收宣传和辅导的同时,确定政策落实联系点和直报点,定期跟踪和调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深入了解和分析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企业找准政策与经营的最佳结合点,用好、用足、用活各项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换位思考,适当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及时向上级反映和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税收难题。

2、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为企业平等竞争、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经济税收政策。严格依税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办事,不搞断章取义,使税收这根杠杆不变形、不走样。二是积极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初期,提供政策援助,主动为其办理税收审批事项;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生态园区,要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生产经营期间要避免重复检查,切实为园区经济“减负”。三是要实施“先期鼓励”税收政策。为增强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议实行提高折旧率和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前列支政策,对企业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实验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并允许未盈利企业的开发费用在以后几年内扣除,以鼓励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四是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合理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对可罚可不罚的事项坚决不罚。五是要加强对守法企业的保护。完善和拓展金税工程建设,推进税收信息化,严厉打击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利用发票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使所有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认真受理涉税举报,加大力度查处偷骗税案件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3、发挥税收的监督职能,为民营经济创造诚信的发展环境。一是建立健全纳税信息等级管理制度。按A、B、C三类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这种评定我们现在已经在搞,但未充分利用,应对A类纳税人可实行免检制,对B类纳税人可实行日常管理,对C类纳税人则要重点管理、重点稽查,充分体现信用不同、待遇不同的原则,激励民营企业进入A类行列。二是减轻民企费用负担。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认真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进程,增强企业负担的透明度,并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促使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是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箱和评议卡,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讨论、开展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国税部门落实政策情况的意见,将国税干部的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促进公正执法、廉洁从政。四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公安、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间的配合。

4、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为民营经济提供文明的办税环境。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长期以来,我国过分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忽视了其作为商品的购买者应当享受到的服务。所谓税务服务就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为了让广大纳税主体更方便、更快捷地依法纳税,采取的各种配套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这与商业是不同的,商业是为了取悦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获取利润,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优化服务是为纳税人依法纳税创造宽松、便捷的条件,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从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7)

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全国工商联对民营经济的概念做的具体阐述:“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内资民营经济(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民营经济在经历了曲折发展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得到了恢复、发展和壮大,已经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社会就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民营经济的发展遇到了诸多的困难,其中最现实的就是政策关,本文着重探讨税收政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二、现行民营经济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方式简单并且政策导向不明显

我国目前关于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两种方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却运用较少,而且缺乏对民营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加快技术创新、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针对性鼓励税收优惠政策,没能很好地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

(二)税收政策执行时随意性大

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级次不高,大多数税种是依据行政法规开征的,而且几乎所有税种都是小条例(法律)、大细则,同时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减免税规定更是如此,大多采用实施细则、临时通知或补充规定的形式,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法律规定,因而减免税受到一些地方政府较多的行政干预,人为因素多,随意性大,不能很好地保证税收的法律性。

(三))税收政策存在不平等

多数民营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小,相对于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存在着税收负担不平等。

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改革和完善流转税

1.推进增值税转型和扩大行业范围

应尽早把增值税由生产型改消费型的试点工作从东北三省向全国铺开,为避免重复征税的弊端,同时扩大固定资产准予抵扣的行业范围,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工艺的开发使用。

2.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取消销售额标准,企业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无偷漏税行为,那么不管规模大小都应该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即使对于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也应该降低增值税征收率,或适当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使其实际税负接近一般纳税人水平,以维护民营企业的平等竞争地位。

3.调整关税

对民营企业减少许可限制和减征关税,对其进口的属于国家产业鼓励的设备和技术可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甚至免征关税,从而达到提高民营企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和出口竞争力。

(二)改革和完善所得税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

现行所得税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初确实起到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初衷,但现在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合形势发展需要。

2.降低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度

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税率一般在15%左右,而我国却还一直保持着33%的基本税率,名义税率过高,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也不利于吸引投资者创办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低税率,并设置多档优惠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度,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3.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三)完善税收征管模式

严格依法治税,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税务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我国的税法,保证税法的权威性。明确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制定严密、科学、易于操作的执法程序,保证税收执法的规范化和效率化,建立合理、有效的税收执法体系。同时要改变目前税收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做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民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买等涉税事宜,提高税收机关的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针对滥用“核定征收”现象,应改进征收办法。同时要针对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不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现状,采取“重服务轻处罚”的管理模式,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马海涛,李军岩.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J].财会月刊(综合),2005(4)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8)

一、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农业税制始于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税种和税率经历了数次调整。1980年以来,农村乱收费愈演愈烈,农民税赋负担日益加重,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1994年税制改革中涉及了多项涉农税收,取消了畜牧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并将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保留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基层财政负责征收。

2000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把原来的乡统筹费用统一纳入农业税范畴,把村提留的管理费、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取消屠宰税和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并对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进行了调整。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国家税务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国家废止农业税,停征农业特产税,保留了对烟叶的征税,即烟叶税。涉农税种有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和契税,这些税种的征收权基本由基层财政移交到地方税务所局。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工业反哺农业”时代的到来,是未来一系列扶植农民政策的开始,表明政府对农民政策真正有了变化。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81号文件),而此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38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惠及广大的涉农企业。

二、我国涉农优惠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中对农业、农民和农村有很多优惠政策,给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减轻了农民和涉农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增值税涉农优惠未落到实处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3%计算扣除进项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完全由最终购买者承担,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本人的意义并不重大,反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购买者更有利。虽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企业照样压价收购农产品,而农产品加工出口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并没有将退税款退给广大的农民。国家对饲料、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低税政策,对纳税人生产、批发和零售有机肥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得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效应被冲抵。大大削弱了政府惠农政策的效果,实际上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发生的税收减免的受益者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他们是真正获利者。

(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未体现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目前的税收优惠没有和环保政策有效结合,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缺乏公平性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进城务工、提供劳务和从事生产经营等取得收入的农民工征收4"-X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在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从政策可以看出。进城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承担一样的纳税义务,由于我国的城乡差别,城市居民能享受教育、医疗、保险等较多的福利,相对来说进城务工农民承担了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现在农村的大多数农业生产经营大户仍主要是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而这样的生产,不仅带动效应低或根本没有带动效应,造成了其发展愈快对当地自然资源的耗损就愈严重的后果。将获取大量收入的农业生产经营大户排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不利于农村形成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有明显的抑农倾向,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调节农村个人收入,缺乏公平性。

(四)营业税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不到位

涉农贷款难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贷款难。对养殖业和种植业来说,一次投入资金较多,风险较大,虽然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税收优惠,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和贷款风险,对农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不大。我国在这方面缺少有力的优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发展。

三、国外城乡税制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发达国家的城乡统一税制

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城乡统一的税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对工商业、农业不区别对待,而是分布于各种税中一起征收,将主体税收延伸到农业,体现了各行各业税负的公平性。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城市居民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一般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征收流转税,如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

(二)国外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促进和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在税收上还实行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越是农业比重低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优惠程度越高;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好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也很高。具体涉农优惠政策很多。一是免税或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可按固定比例获得税收偿还。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由于在免税的情况下,农民会失去把税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抬高农产品价格的机会。因此。政府规定在享受免税的同时,允许农业经营者按常规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在法国,农民的这种税收补偿由政府负

担。二是适用特别税率。即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特别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基本税率,西欧的大部分国家对农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实行低税率。如意大利对农产品按4%的低税率征税,法国对农产品主要按7%的低税率计征,荷兰对谷物按6%的低档税率征税,西班牙的农业虽然同样适用16%的基本税率。但政府同时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给予8%的补贴。

四、完善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使其优惠落到实处

和国外不单设农业税,而是将农业统一纳入城乡税制的做法一样。我国取消农业税。把农业和工商企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国情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了使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建议对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在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销售价格的13%,或者由政府财政来补贴这一部分税收补偿,这样农业生产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二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方面,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三是在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同时,严格控制农资产品的价格,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微利的定价模式,把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惠农效应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获利者,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虽然在涉农方面部给予了优惠,但是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生态保护,政策体系不尽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了较大的破坏,广大的农村是我国最大的生态屏障。一方面要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来达到鼓励农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制定对产生污染却不能达标治理企业的处罚规定,这一点对农村地区的企业来讲是关键性治理措施。因此,只有把涉农优惠政策和环保要求统一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屏障。

(三)城乡统一个人所得税以促进公平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9)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10)

在我国目前的税务制度下,我国征收的增值税业务主要来自于生产制造业,针对服务业的税收方式主要还是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标准是通过计算企业全部的营业额确定缴纳的税款,这样就导致了重复缴税现象的出现,制约了我国服务性产业的发展。所以加快转变经济形式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我国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有利促进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

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发展现状

从我国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试点工作后,切实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企业的税务负担,说明了执行这一政策的正确性,通过试点结果的显示,有效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提高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通过进行营改增的试点工作的数据分析,绝大部门的企业均有大幅度的企业税负减轻现象,但是仍有一小部分企业出现税负增多的现象,这说明我国执行的“营改增”政策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不断完善,税负增多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减少,在整体上推中企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进步。

当前,随着营改增政策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我国逐步进行全国性的试点工作。虽然目前我国真正执行营改增政策的行业缴纳额的营业税只占到缴税行业的很小的一部分,只包括交通运输也和现代服务业,比较局限和片面。既然营改增政策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所以应进一步扩大营改增政策的应用领域,促进经济的全面稳步发展。

二、“营改增”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的影响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阶段,通过制定新政策,进一步的对经济进行改革,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营改增政策的执行有效促进了我国的宏观经济,优化了国有产业的调整,建立健全了国家的财政体系。

(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在整体经济不景气的大前提下,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落实确实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通过降低的税收负担,企业得以有充分的资金运作公司,使企业得到良好的发展。

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施以来,企业可以通过外购商品和服务算包括的纳税款项进行抵扣,达到减税的目的。但是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的根本表现形式,是又减轻的税务负担与增加的财务负担相结合产生的净税收负担所影响的。因此,为了切实有效地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真正使企业达到减税的效果,促进企业的发展,一些财政部门提供了专项资金,对于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谁无负担没有减轻反而增加的企业进行补助,做到专款专用,通过企业根据企业内部实际税务情况缴纳减税申请,财政部门对企业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最后进行资金的帮扶,确保营转增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在政策转型过程中,难免遇到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自身存在不足的问题,所以就需要财政部门进行过渡性的扶持,真正给企业带来实惠,给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二)营改增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

自从我国营改增政策执行以来,税务部门应该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让企业了解营改增政策确实能给企业带来税收负担减轻的效果,让企业自觉自愿遵守营改增政策,这样能够有效落实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同时,对于营改增政策执行过程中减税效果明显的企业,作为营改增政策执行榜样加大力度进行宣传表彰,促进营改增政策的有效落实。除此之外,关于在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或者出现的其他的相关的问题,相关财政部门应该做到积极调查问题出现的原因,给企业解决问题,给予税务负担加重的企业经济帮扶,尽快处理问题,提供给企业解决方案和相应的措施。同时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情况,由上级部门出台相应的整改政策,完善营改增政策,促进政策的全面落实。除此之外,由于营改增政策在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成功实施,下一步应该扩大营改增政策的试点范围,广泛将营改增政策落实到整个行业中去,在设备安装业,建筑业,电子通信业等行业中,转变以往的税收政策,执行营改增政策,促进所有行业减轻谁无负担,促进经济稳步的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业务,完成充分抵扣,彻底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保证企业总体税负减少或平稳下降的局面,推动企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营改增政策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有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三大产业产业结构比例严重失调。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政策,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准有极大的积极推动作用,增强了服务业的比重,促进三大产业的和谐发展,推动经济快速稳步发展。实行营改增政策能够减轻服务业的税务负担,间接的降低了服务性企业的成本,给服务业的生存发展创造了条件,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整体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改变以往由于产业不同带来的税收差别问题,消除税收歧视现象。而且有效改变同一产业税负不均情况的出现,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减低各行各业的税负成本,同时出现联动减税效果,营业税改增值税解决了企业重复征税的情况的发生,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税务征收制度,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高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除此之外,外购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款,降低了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纳税负担,间接给纳税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些物质支持。营改增政策减少了税务征收力度,也间接的增加了国民和企业的输入,促进了国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进一步的推动经济的发展。营改增政策有效地处理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随之商品的价格也就降低,带动了群众的消费意识,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营改增政策对我国财政体制的影响。

在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我国财政部门实行分税制的税务制度,税务种类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同税。中央财政部门主要征收中央税,共同税,地方财政部门主要征收地方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收来源,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就导致地方财政部门的收入降低。与此同时,中央财政部门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建立公共服务项目,地方财政部门需要自己出资建设,在营改增政策的环境下,地方财政部门得不到资金支持,公共服务项目难以实施。财务部门在税务款项的转移支付中,存在着与政治制度的不协调的问题,在技术上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很难做到上缴的税额与转移支出所得到的收入相符合。综上所述,由于中央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在职权上存在着极大地不均衡现象,极大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收入,需要制定营改增政策的过渡政策,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来源,才能切实落实营改增政策的有效进行。

三、营改增政策落实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政补偿制度,加大对营改增政策实施中导致税负增加企业的扶植力度,给予经济补贴和政策帮扶,使企业在政策改革中完成转型,保持企业经济的稳步发展,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企业在完成营改增政的转型之后,企业需要获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缴税的凭证,但是企业往往面临无法获取发票的状况。所以必须制定相关的措施保证企业纳税人能够顺利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权利。

(三)由于在服务业和制造业营改增政策的成功实施,需要进一步扩大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范围。全面降低各行各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保证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四)营改增政策应该考虑到其的长远发展问题,通过对企业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的不断发展,制定出与时俱进的营改增政策,优化企业税负,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创新性,时代性。

营改增政策的政策实施,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推动了我国企业的发展,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不断完善产业结构的优化,提高企业的产业升级能力,促进营改增政策在各行业的推广实施,做到所有行业所有企业稳步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式[J].财经问题研究,2013.5.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11)

2008年5·12四川汶川强烈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国务院、各部委、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很多政策。在诸多政策中,税收政策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从税收优惠角度给予了有关单位、个人以积极的扶持。

一、国家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

已有的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既有中央的,又有地方的;既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具体的税种,又涉及征管、税务登记等方面。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性。

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政策之中:

(一)国务院2008年6月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 21号)

这个文件包括的内容较多,如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就业等。其中税收政策部分有很多的优惠内容,是地震发生后出台的法律级次最高的、针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

国发[2008] 21号中的税收政策从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五个方面分别进行了优惠,部分内容如下: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4.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5.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发[2008] 2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底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2号

这一政策先于国发[2008]21号出台,是原各税种优惠政策中,涉及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的汇总。

该政策的优惠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以及其他方面。政策中的优惠内容在国发[2008]21号中均有体现,这里就不再详述。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 67号

这一政策主要从税务登记证的角度给予企业优惠,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这一政策主要是从纳税申报的角度,对受灾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纳税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五)四川省2008年7月底出台的《四川关于支持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该政策是中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如:

1.个人所得税方面: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

2.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

3.营业税: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800元。 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

5 000元。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

国家针对受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幅度大,对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重大的意义。但笔者认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

(一)向灾区捐赠消费税应税产品不能免消费税

按现在税收政策规定,捐赠单位捐赠自产的商品免增值税,如果是捐赠自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比如汽车、成品油等),按现在政策却不能免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企业在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期间,捐赠自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属于自愿和无偿的。这属于公益事业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明显支持灾区救灾和重建的行为。捐赠企业为此也不会要求取得任何回报,是回报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捐赠企业捐赠了消费税应税产品,按现在政策规定却还要缴纳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这类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增加灾区重建资金、相应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从而影响灾区重建。因此,向灾区捐赠消费税应税产品不能免消费税,是不利于捐赠企业、不利于灾区、也不利于政府的税收政策。

(二)在抗震救灾中向灾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能免营业税

营业税应税企业(比如路桥公司)抗震救灾期间到灾区一线提供筑路、修桥等营业税劳务(捐赠性质),有一些劳务是有偿的,会有一部分收入,但收入金额仅是为了弥补成本费用支出,有些收入甚至不能全部弥补成本费用支出,按现在政策规定这部分收入要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免营业税。

在抗震救灾过程中,这类企业在紧急、危险的时刻作出到地震现场提供筑路、修桥等劳务的决定,公司的财产、员工在灾区面临着巨大的危险。这一勇敢行为确属不易。这类企业作出到灾区现场救灾决定时,纯粹是捐赠性质,并未考虑向政策方面获取补偿,仅仅是为了尽社会的责任。而这类企业实际取得的补偿收入微乎其微,有些不足以补偿其支出,包括燃油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如果对这部分收入征收营业税,则增加了这类企业的支出金额,不能体现国家对公益捐赠行为捐赠的支持,也会影响这类企业救灾的积极性。

(三)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国发[2008]21号》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是指捐赠金额是全额扣除,而不是按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涉及的金额是指捐赠货物、财产、劳务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两者不应该混淆。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单位将自产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的货物通过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按现在政策规定,甲单位应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 000

所得税 25 ((1 100—1 000)×25%)

贷:产成品1 000

应交税金——所得税25((1 100—1 000)×25%)

按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例1中计入营业外支出的1 0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100万元,却无优惠政策规定:不再作为视同销售。也就是说,仍然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捐赠货物要免增值税,也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却仍然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显然增加了捐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鼓励企业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过短

国办[2008] 21号中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规定为: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上述规定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即很多政策只优惠一年,作者认为这一优惠期限过短,不利于灾区重建,如:

国办[2008] 21号规定,对于捐赠单位捐赠的金额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仅限于2008年时间。由于灾区重建资金需求量很大,且工作持续时间会很长,企业在2009年(含)以后再通过政府等部门向灾区提供的捐赠,却只能按会计利润的12%在税前扣除,不利于鼓励企业向灾区捐赠。

尽管政策中规定了“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但由于国务院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优惠确需延长期限,这将会影响企业在未来作出捐赠决策。有些企业很有可能在2008捐赠后,因为优惠政策是否延长期限不得而知,未来捐赠可能会涉及交纳增加税、企业所得税等因素,从而在2009年以及以后年度不再作出捐赠决定,不利于灾区的重建工作。

三、建议

针对以上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针对向灾区捐赠消费税应税产品不能免消费税这一税收政策现状,建议增加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捐赠单位将自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针对在抗震救灾中向灾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能免营业税的现状,建议增加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应税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到受灾严重地区现场救灾而直接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针对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现状,建议如下

有关部门应完善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针对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过短,建议如下

明确延长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以便于社会各界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灾后重建过程中,让灾区更快、更好地恢复、成长起来。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