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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2 15:09:15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1)

我国证券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从1987年的首家证券公司成立以来,我国的证券公司已经历了25年的发展历程,就其现状而言,主要的问题表现为:资产规模偏小;业务形式较为单一,盈利能力低下;监管过严,创新能力不强等等方面。

我国的证券公司基本上发源于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主要由以下几种形式发展而来:一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二是财政系统组建证券机构;三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或由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证券业务分离而设立的公司。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这一新型的金融机构受到空前的关注,为抢占市场,全国各地纷纷设立证券公司。但由于对证券市场这一新兴市场的认识不足,再加上基础薄弱,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着资产规模偏小、市场份额偏低的问题,尽管此后多数证券公司经历了增资扩股、资产重组等等方面的工作,资产规模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与其他金融业态,特别是商业银行相比,证券公司的规模仍远远不能相比。2011年底,我国证券行业总资产只有1.65万亿元,仅相当于一家排名第九的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

我国的证券公司普遍脱胎于原有的金融机构的历史决定了其在金融机构重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在经营中,证券公司面临着银行、信托、基金公司等对其生存空间的挤压。即便在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也凭借其渠道、客户和商业模式的优势,纷纷向证券业务渗透。2011年,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8万亿元,信托产品发行1.3万亿元,而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仅仅1300亿元,差距十分悬殊。随着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外资正式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国外投行的资金实力、业务开发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均是国内券商无法相比的,在包括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领域,国内券商的垄断地位受到了境外金融机构的挑战,生存空间不断被蚕食。

券商的经营范围大致可以包括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类传统业务,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资产管理、投资中介、财务咨询等业务,还可以涉足企业并购、风险投资等领域。我国的证券公司仍然是以传统业务为主要的经营手段,资产管理等业务虽有发展,但仍只占经营收入的较小比重,而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案例更是鲜有。大多数券商业务形式单一,主要还是以经纪业务特别是股票交易经纪业务为主,其经营业绩严重依赖于佣金收入。2011年,在18家上市的券商中,仅中信证券的资产管理和投行业务的经营收入超过了经纪业务,其他17家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仍占营业收入的大部分,有的券商这一比例甚至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由于券商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抢占客户资源和留住原有客户,降低交易佣金率成为券商所能采用的最为主要的手段,券商的盈利空间因此而大大压缩。国内券商比较单一的经营模式,造成了其经营业绩过分依赖二级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活跃程度,因此难以形成稳定的经营状态,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券商的经营形式单一也与证券管理部门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有着密切的关系。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管理办法制约了券商的经营业务范围的拓展,任何有所创新突破原有业务形态的做法都需要经过监管部门长时间的审批,这就使得券商在近年迅速发展的诸如财富管理等等业务方面远远落后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最终目标

证券行业作为近二十多年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已经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面对证券行业的困难局面,管理部门也曾陆续出台了各项政策和措施,对一部分大型国有券商由国有政策性机构如汇金公司等进行注资和收购重组,这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这些证券公司的资本状况,扩大了资产规模。同时,管理部门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证券行业,允许外资参股券商的政策也相继出台。券商上市融资也逐渐增多,到2011年底,已经有18家证券公司成功上市成为社会公众公司,目前还有多家券商准备上市。

注资、重组等虽是推动证券公司走出困境的手段,但不从改变经营机制上着手,注入的优质资产又有可能成为新的不良资产。证券公司要通过转型和不断创新,真正回归到其所应有的金融中介的本质,充分履行资本市场的组织者、建设者和参与者的职责。证券公司要在与其他金融业态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发展壮大自身的实力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证券公司走金融控股公司的道路,是其做大做强的真正出路所在。

金融控股公司是国际金融界经营体制的重要形式,世界上许多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都采用这一组织形式。虽然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有所差别,但其基本特征还是比较一致的:如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集团;集团业务中金融业务必须占主要地位;集团业务必须是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中两种以上的金融混业业务,等等。我们认为,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应该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成立,其业务主要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将成为我国的证券公司提升自身实力的有效手段。但是,目前要由实力有限的证券公司为核心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组建证券控股公司,在取得一定的发展后由此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并最终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条较为现实和可行的路径。

证券公司组织模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一类是按地区划分;另二类是按业务种类划分;再一类是按兼具地域和专业的混合结构来划分。

摘要:起步于20年前的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上市的社会公众公司已经有将近2400家之多,股票市值也位列全球股票市场三甲之列。但是,作为证券交易市场的重要中间环节,我国的证券公司却面临着行业整体性业绩不佳、经营不佳的局面,发展过程遭遇到较大的困难,证券行业有逐步陷入边缘化的危险。2011年,在18家上市的证券公司中,有17家证券公司的业绩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甚至亏损,证券公司的经营陷入了空前的困境。

关键词:证券;路径;选择

我国证券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从1987年的首家证券公司成立以来,我国的证券公司已经历了25年的发展历程,就其现状而言,主要的问题表现为:资产规模偏小;业务形式较为单一,盈利能力低下;监管过严,创新能力不强等等方面。

我国的证券公司基本上发源于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主要由以下几种形式发展而来:一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二是财政系统组建证券机构;三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或由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证券业务分离而设立的公司。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这一新型的金融机构受到空前的关注,为抢占市场,全国各地纷纷设立证券公司。但由于对证券市场这一新兴市场的认识不足,再加上基础薄弱,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着资产规模偏小、市场份额偏低的问题,尽管此后多数证券公司经历了增资扩股、资产重组等等方面的工作,资产规模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与其他金融业态,特别是商业银行相比,证券公司的规模仍远远不能相比。2011年底,我国证券行业总资产只有1.65万亿元,仅相当于一家排名第九的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

我国的证券公司普遍脱胎于原有的金融机构的历史决定了其在金融机构重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在经营中,证券公司面临着银行、信托、基金公司等对其生存空间的挤压。即便在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也凭借其渠道、客户和商业模式的优势,纷纷向证券业务渗透。2011年,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8万亿元,信托产品发行1.3万亿元,而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仅仅1300亿元,差距十分悬殊。随着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外资正式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国外投行的资金实力、业务开发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均是国内券商无法相比的,在包括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领域,国内券商的垄断地位受到了境外金融机构的挑战,生存空间不断被蚕食。

券商的经营范围大致可以包括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类传统业务,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资产管理、投资中介、财务咨询等业务,还可以涉足企业并购、风险投资等领域。我国的证券公司仍然是以传统业务为主要的经营手段,资产管理等业务虽有发展,但仍只占经营收入的较小比重,而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案例更是鲜有。大多数券商业务形式单一,主要还是以经纪业务特别是股票交易经纪业务为主,其经营业绩严重依赖于佣金收入。2011年,在18家上市的券商中,仅中信证券的资产管理和投行业务的经营收入超过了经纪业务,其他17家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仍占营业收入的大部分,有的券商这一比例甚至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由于券商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抢占客户资源和留住原有客户,降低交易佣金率成为券商所能采用的最为主要的手段,券商的盈利空间因此而大大压缩。国内券商比较单一的经营模式,造成了其经营业绩过分依赖二级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活跃程度,因此难以形成稳定的经营状态,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券商的经营形式单一也与证券管理部门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有着密切的关系。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管理办法制约了券商的经营业务范围的拓展,任何有所创新突破原有业务形态的做法都需要经过监管部门长时间的审批,这就使得券商在近年迅速发展的诸如财富管理等等业务方面远远落后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最终目标

证券行业作为近二十多年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已经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面对证券行业的困难局面,管理部门也曾陆续出台了各项政策和措施,对一部分大型国有券商由国有政策性机构如汇金公司等进行注资和收购重组,这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这些证券公司的资本状况,扩大了资产规模。同时,管理部门也鼓励社会资金进入证券行业,允许外资参股券商的政策也相继出台。券商上市融资也逐渐增多,到2011年底,已经有18家证券公司成功上市成为社会公众公司,目前还有多家券商准备上市。

注资、重组等虽是推动证券公司走出困境的手段,但不从改变经营机制上着手,注入的优质资产又有可能成为新的不良资产。证券公司要通过转型和不断创新,真正回归到其所应有的金融中介的本质,充分履行资本市场的组织者、建设者和参与者的职责。证券公司要在与其他金融业态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发展壮大自身的实力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证券公司走金融控股公司的道路,是其做大做强的真正出路所在。

金融控股公司是国际金融界经营体制的重要形式,世界上许多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都采用这一组织形式。虽然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有所差别,但其基本特征还是比较一致的:如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集团;集团业务中金融业务必须占主要地位;集团业务必须是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中两种以上的金融混业业务,等等。我们认为,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应该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成立,其业务主要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将成为我国的证券公司提升自身实力的有效手段。但是,目前要由实力有限的证券公司为核心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组建证券控股公司,在取得一定的发展后由此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并最终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条较为现实和可行的路径。

证券公司组织模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一类是按地区划分;另二类是按业务种类划分;再一类是按兼具地域和专业的混合结构来划分。

存入我的阅览室

第一类的组织模式中证券公司按不同地区组建数个区域管理总部。区域内各类经营业务全部由区域管理总部管理并向公司总部负责。公司总部只负责制定公司层面的发展战略和区域管理总部的人事安排,以及由总部专门机构负责的业务如自营等。这一类组织结构可以有效地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类组织模式是证券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设立专业化的业务子公司。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有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研究咨询业务等等,其中的投行、经纪和资管业务已经是市场化的业务,完全有条件成立专业化的子公司。自营业务因其高度的风险性,必须处在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而不适宜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行。证券公司研究咨询部门的设立,其主要职能是为公司客户和自营部门提供服务,将其独立成立子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显然是不合适的。由于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由子公司自己负责,财务方面也各自独立,因此这一类组织模式的优点在于能更大限度地调动各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

第三类组织模式是专业和地域的混合结构。由于证券业务具有综合复杂的特性,许多业务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域,需要多个专业部门协作与配合,因此这就要求组织结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设立专业子公司的同时在一些特别地区成立分公司经营各种证券业务。此类组织形式有其灵活的一面,但也有成本高,协调困难的缺点。

证券控股公司=====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证券控股公司顾名思义母公司是以证券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并通过控股形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现有的证券公司要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最为便捷的途径是将不同的专业业务子公司化,母公司以资产入股各子公司并对子公司控股,从而在形式上实现了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但是要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控股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形成公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抗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外资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证券公司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的过程。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的一个途径是并购重组。目前国内证券业存在着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大多数公司规模较小、经营效益不佳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规模较小的券商更是举步维艰,经营状况日益恶化,这就为证券行业的并购重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可以选择一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基础相对较好的中小券商为对象进行战略性的并购。要壮大公司的实力,一条较为便捷有效的途径是上市。我们知道,证券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资金短缺是制约证券公司扩张的最大因素,证券公司的上市拓宽了融资渠道,通过上市融资可以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实力的提升提供资金储备。增资扩股也是证券公司实现增强自身实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吸收外部资金入股,证券公司大大增强了自身的资金实力,有能力通过收购扩张,从原先规模较小的地方性券商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而一些原先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更是有能力发展成为券商业的龙头企业。

证券控股公司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规范进行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的部分证券公司管理的组织模式主要是混合型的管理架构,既有按业务划分的事业部制的纵向管理,又设立了区域管理总部的横向结构,这种混合制的模式在管理中存在缺陷。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又有公司经纪事业部管理的营业部,公司的经纪业务被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管理和发展。证券控股公司的建立,可以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管理模式,母公司的具体管理职能下放到各专业子公司,由各专业子公司实施对各自专项业务的管理,从而可以提升管理效能,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各专业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我国的证券行业是一个逐步开放的行业,外资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业的竞争局面,但也给我国的券商带来了发展的良机。国内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与国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吸收国外券商在内部管理和经营运作方面的丰富经验和特长,发挥自身对国内市场运行规律和对法律法规的的熟识优势,通过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证券控股公司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实现

证券控股公司的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其向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成为了必然。证券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入股等手段,逐步涉足渗透进入银行、信托和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并最终建设成为以证券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领域经营的企业集团。要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目标,证券公司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还是要坚持以自身熟悉的经营领域证券业务为主要业务,逐步涉足其他金融业务;其次,应该优先涉足能与证券业务协调发展的其他金融业务,同时根据银行业务在金融业务中的核心地位,要优先制定银行业务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战略地位和发展规划。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信托公司诸多产品以证券化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而股指期货等产品也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大宗商品、贵金属等期货品种也是证券公司客户乐于交易的品种。因此在证券公司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积极地参股乃至收购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的股权应该放在重要的地位。

今年5月,我国证券行业首次召开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证券监管部门出台了11项政策措施扶持券商的创新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做大做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证券公司要紧紧抓住这一发展契机,回归金融中介的本质,大胆创新,研发和生产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要调整经纪业务架构,变通道服务向财富管理转型,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并提供相适应的产品,要改变以往单纯以佣金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逐步向以管理费用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转变;要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使其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并由此整合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等内部资源,构建“大资产管理平台”;要通过服务链的延伸进一步提高向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通过发展直投投资等业务和设立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形式,提供社会资金转移到实体经济的通道。

创新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证券公司从同质化向差异化竞争转变的动力源泉。证券公司要做大做强,就要抓住机遇锐意创新,使创新成为发展的灵魂。要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要平衡好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在推出创新业务的同时,要建立适合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机制,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我们相信,在目前良好的发展环境下,我国的证券公司中必定会出现具有雄厚资金实力、较高资产质量、良好市场信誉的证券行业巨头,并最终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第一类的组织模式中证券公司按不同地区组建数个区域管理总部。区域内各类经营业务全部由区域管理总部管理并向公司总部负责。公司总部只负责制定公司层面的发展战略和区域管理总部的人事安排,以及由总部专门机构负责的业务如自营等。这一类组织结构可以有效地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类组织模式是证券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设立专业化的业务子公司。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有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研究咨询业务等等,其中的投行、经纪和资管业务已经是市场化的业务,完全有条件成立专业化的子公司。自营业务因其高度的风险性,必须处在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而不适宜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行。证券公司研究咨询部门的设立,其主要职能是为公司客户和自营部门提供服务,将其独立成立子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显然是不合适的。由于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由子公司自己负责,财务方面也各自独立,因此这一类组织模式的优点在于能更大限度地调动各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

第三类组织模式是专业和地域的混合结构。由于证券业务具有综合复杂的特性,许多业务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域,需要多个专业部门协作与配合,因此这就要求组织结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设立专业子公司的同时在一些特别地区成立分公司经营各种证券业务。此类组织形式有其灵活的一面,但也有成本高,协调困难的缺点。

证券控股公司=====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证券控股公司顾名思义母公司是以证券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并通过控股形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现有的证券公司要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最为便捷的途径是将不同的专业业务子公司化,母公司以资产入股各子公司并对子公司控股,从而在形式上实现了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但是要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控股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形成公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抗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外资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证券公司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的过程。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的一个途径是并购重组。目前国内证券业存在着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大多数公司规模较小、经营效益不佳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规模较小的券商更是举步维艰,经营状况日益恶化,这就为证券行业的并购重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可以选择一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基础相对较好的中小券商为对象进行战略性的并购。要壮大公司的实力,一条较为便捷有效的途径是上市。我们知道,证券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资金短缺是制约证券公司扩张的最大因素,证券公司的上市拓宽了融资渠道,通过上市融资可以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实力的提升提供资金储备。增资扩股也是证券公司实现增强自身实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吸收外部资金入股,证券公司大大增强了自身的资金实力,有能力通过收购扩张,从原先规模较小的地方性券商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而一些原先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更是有能力发展成为券商业的龙头企业。

证券控股公司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规范进行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的部分证券公司管理的组织模式主要是混合型的管理架构,既有按业务划分的事业部制的纵向管理,又设立了区域管理总部的横向结构,这种混合制的模式在管理中存在缺陷。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又有公司经纪事业部管理的营业部,公司的经纪业务被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管理和发展。证券控股公司的建立,可以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管理模式,母公司的具体管理职能下放到各专业子公司,由各专业子公司实施对各自专项业务的管理,从而可以提升管理效能,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各专业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我国的证券行业是一个逐步开放的行业,外资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业的竞争局面,但也给我国的券商带来了发展的良机。国内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与国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吸收国外券商在内部管理和经营运作方面的丰富经验和特长,发挥自身对国内市场运行规律和对法律法规的的熟识优势,通过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证券控股公司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实现

证券控股公司的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其向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成为了必然。证券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入股等手段,逐步涉足渗透进入银行、信托和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并最终建设成为以证券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领域经营的企业集团。要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目标,证券公司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还是要坚持以自身熟悉的经营领域证券业务为主要业务,逐步涉足其他金融业务;其次,应该优先涉足能与证券业务协调发展的其他金融业务,同时根据银行业务在金融业务中的核心地位,要优先制定银行业务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战略地位和发展规划。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信托公司诸多产品以证券化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而股指期货等产品也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大宗商品、贵金属等期货品种也是证券公司客户乐于交易的品种。因此在证券公司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积极地参股乃至收购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的股权应该放在重要的地位。

今年5月,我国证券行业首次召开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证券监管部门出台了11项政策措施扶持券商的创新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做大做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证券公司要紧紧抓住这一发展契机,回归金融中介的本质,大胆创新,研发和生产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要调整经纪业务架构,变通道服务向财富管理转型,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并提供相适应的产品,要改变以往单纯以佣金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逐步向以管理费用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转变;要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使其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并由此整合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等内部资源,构建“大资产管理平台”;要通过服务链的延伸进一步提高向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通过发展直投投资等业务和设立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形式,提供社会资金转移到实体经济的通道。

创新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证券公司从同质化向差异化竞争转变的动力源泉。证券公司要做大做强,就要抓住机遇锐意创新,使创新成为发展的灵魂。要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要平衡好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在推出创新业务的同时,要建立适合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机制,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我们相信,在目前良好的发展环境下,我国的证券公司中必定会出现具有雄厚资金实力、较高资产质量、良好市场信誉的证券行业巨头,并最终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存入我的阅览室

第一类的组织模式中证券公司按不同地区组建数个区域管理总部。区域内各类经营业务全部由区域管理总部管理并向公司总部负责。公司总部只负责制定公司层面的发展战略和区域管理总部的人事安排,以及由总部专门机构负责的业务如自营等。这一类组织结构可以有效地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类组织模式是证券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设立专业化的业务子公司。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有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研究咨询业务等等,其中的投行、经纪和资管业务已经是市场化的业务,完全有条件成立专业化的子公司。自营业务因其高度的风险性,必须处在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而不适宜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行。证券公司研究咨询部门的设立,其主要职能是为公司客户和自营部门提供服务,将其独立成立子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显然是不合适的。由于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由子公司自己负责,财务方面也各自独立,因此这一类组织模式的优点在于能更大限度地调动各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

第三类组织模式是专业和地域的混合结构。由于证券业务具有综合复杂的特性,许多业务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域,需要多个专业部门协作与配合,因此这就要求组织结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设立专业子公司的同时在一些特别地区成立分公司经营各种证券业务。此类组织形式有其灵活的一面,但也有成本高,协调困难的缺点。

证券控股公司=====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证券控股公司顾名思义母公司是以证券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并通过控股形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现有的证券公司要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最为便捷的途径是将不同的专业业务子公司化,母公司以资产入股各子公司并对子公司控股,从而在形式上实现了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但是要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控股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形成公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抗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外资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证券公司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的过程。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的一个途径是并购重组。目前国内证券业存在着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大多数公司规模较小、经营效益不佳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规模较小的券商更是举步维艰,经营状况日益恶化,这就为证券行业的并购重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可以选择一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基础相对较好的中小券商为对象进行战略性的并购。要壮大公司的实力,一条较为便捷有效的途径是上市。我们知道,证券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资金短缺是制约证券公司扩张的最大因素,证券公司的上市拓宽了融资渠道,通过上市融资可以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实力的提升提供资金储备。增资扩股也是证券公司实现增强自身实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吸收外部资金入股,证券公司大大增强了自身的资金实力,有能力通过收购扩张,从原先规模较小的地方性券商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而一些原先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更是有能力发展成为券商业的龙头企业。

证券控股公司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规范进行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的部分证券公司管理的组织模式主要是混合型的管理架构,既有按业务划分的事业部制的纵向管理,又设立了区域管理总部的横向结构,这种混合制的模式在管理中存在缺陷。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又有公司经纪事业部管理的营业部,公司的经纪业务被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管理和发展。证券控股公司的建立,可以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管理模式,母公司的具体管理职能下放到各专业子公司,由各专业子公司实施对各自专项业务的管理,从而可以提升管理效能,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各专业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我国的证券行业是一个逐步开放的行业,外资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业的竞争局面,但也给我国的券商带来了发展的良机。国内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与国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吸收国外券商在内部管理和经营运作方面的丰富经验和特长,发挥自身对国内市场运行规律和对法律法规的的熟识优势,通过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证券控股公司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实现

证券控股公司的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其向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成为了必然。证券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入股等手段,逐步涉足渗透进入银行、信托和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并最终建设成为以证券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领域经营的企业集团。要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目标,证券公司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还是要坚持以自身熟悉的经营领域证券业务为主要业务,逐步涉足其他金融业务;其次,应该优先涉足能与证券业务协调发展的其他金融业务,同时根据银行业务在金融业务中的核心地位,要优先制定银行业务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战略地位和发展规划。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信托公司诸多产品以证券化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而股指期货等产品也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大宗商品、贵金属等期货品种也是证券公司客户乐于交易的品种。因此在证券公司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积极地参股乃至收购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的股权应该放在重要的地位。

今年5月,我国证券行业首次召开了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证券监管部门出台了11项政策措施扶持券商的创新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做大做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证券公司要紧紧抓住这一发展契机,回归金融中介的本质,大胆创新,研发和生产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要调整经纪业务架构,变通道服务向财富管理转型,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并提供相适应的产品,要改变以往单纯以佣金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逐步向以管理费用为主的收费盈利模式转变;要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使其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并由此整合经纪业务、投行业务等内部资源,构建“大资产管理平台”;要通过服务链的延伸进一步提高向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通过发展直投投资等业务和设立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形式,提供社会资金转移到实体经济的通道。

创新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证券公司从同质化向差异化竞争转变的动力源泉。证券公司要做大做强,就要抓住机遇锐意创新,使创新成为发展的灵魂。要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要平衡好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在推出创新业务的同时,要建立适合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机制,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我们相信,在目前良好的发展环境下,我国的证券公司中必定会出现具有雄厚资金实力、较高资产质量、良好市场信誉的证券行业巨头,并最终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第一类的组织模式中证券公司按不同地区组建数个区域管理总部。区域内各类经营业务全部由区域管理总部管理并向公司总部负责。公司总部只负责制定公司层面的发展战略和区域管理总部的人事安排,以及由总部专门机构负责的业务如自营等。这一类组织结构可以有效地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类组织模式是证券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设立专业化的业务子公司。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有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研究咨询业务等等,其中的投行、经纪和资管业务已经是市场化的业务,完全有条件成立专业化的子公司。自营业务因其高度的风险性,必须处在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而不适宜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行。证券公司研究咨询部门的设立,其主要职能是为公司客户和自营部门提供服务,将其独立成立子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显然是不合适的。由于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由子公司自己负责,财务方面也各自独立,因此这一类组织模式的优点在于能更大限度地调动各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性。

第三类组织模式是专业和地域的混合结构。由于证券业务具有综合复杂的特性,许多业务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域,需要多个专业部门协作与配合,因此这就要求组织结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设立专业子公司的同时在一些特别地区成立分公司经营各种证券业务。此类组织形式有其灵活的一面,但也有成本高,协调困难的缺点。

证券控股公司=====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证券控股公司顾名思义母公司是以证券业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并通过控股形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现有的证券公司要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最为便捷的途径是将不同的专业业务子公司化,母公司以资产入股各子公司并对子公司控股,从而在形式上实现了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但是要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券控股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形成公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抗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外资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证券公司发展成为证券控股公司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的过程。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的一个途径是并购重组。目前国内证券业存在着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大多数公司规模较小、经营效益不佳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规模较小的券商更是举步维艰,经营状况日益恶化,这就为证券行业的并购重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可以选择一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基础相对较好的中小券商为对象进行战略性的并购。要壮大公司的实力,一条较为便捷有效的途径是上市。我们知道,证券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资金短缺是制约证券公司扩张的最大因素,证券公司的上市拓宽了融资渠道,通过上市融资可以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实力的提升提供资金储备。增资扩股也是证券公司实现增强自身实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吸收外部资金入股,证券公司大大增强了自身的资金实力,有能力通过收购扩张,从原先规模较小的地方性券商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而一些原先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更是有能力发展成为券商业的龙头企业。

证券控股公司的建设,首先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要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规范进行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的部分证券公司管理的组织模式主要是混合型的管理架构,既有按业务划分的事业部制的纵向管理,又设立了区域管理总部的横向结构,这种混合制的模式在管理中存在缺陷。如在一些公司的经纪业务管理中,既有区域管理总部管理的营业部,又有公司经纪事业部管理的营业部,公司的经纪业务被条块分割,不利于业务管理和发展。证券控股公司的建立,可以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管理模式,母公司的具体管理职能下放到各专业子公司,由各专业子公司实施对各自专项业务的管理,从而可以提升管理效能,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各专业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我国的证券行业是一个逐步开放的行业,外资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行业的竞争局面,但也给我国的券商带来了发展的良机。国内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与国外知名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吸收国外券商在内部管理和经营运作方面的丰富经验和特长,发挥自身对国内市场运行规律和对法律法规的的熟识优势,通过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证券控股公司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实现

证券控股公司的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其向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成为了必然。证券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入股等手段,逐步涉足渗透进入银行、信托和保险等其他金融领域,并最终建设成为以证券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领域经营的企业集团。要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目标,证券公司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还是要坚持以自身熟悉的经营领域证券业务为主要业务,逐步涉足其他金融业务;其次,应该优先涉足能与证券业务协调发展的其他金融业务,同时根据银行业务在金融业务中的核心地位,要优先制定银行业务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战略地位和发展规划。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信托公司诸多产品以证券化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而股指期货等产品也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大宗商品、贵金属等期货品种也是证券公司客户乐于交易的品种。因此在证券公司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积极地参股乃至收购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的股权应该放在重要的地位。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2)

其一,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有效地价格发现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被滥用,作为操纵股价上涨或下跌的工具,引发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崩溃,诱发系统性风险。

其二,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管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自律监管的模式。政府监管固然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政府监管的滞后性以及其参与市场监管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决定了其不能站在市场的第一线,无法即时了解市场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监管决策的延误,不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构筑一道防火墙,形成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体系。

其三,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但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却相对较窄,可以利用的融资工具也相对较少。目前证券公司仅有的几种融资渠道,都由于自身的局限和政府管制行为不能有效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而设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凭借其具有垄断性质的制度定位,可以保证资金和利息的安全性,从而可以打消资金借出者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安全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其四,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隔阂。《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而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定人为地将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分离,割断了证券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沟通和联系。这种人为地将金融市场割裂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可以构建一座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沟通的桥梁,有效地连接证券公司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在现有体制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让资金在各市场之间流动,打破金融市场之间的隔阂和割裂状态,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入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

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领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对比较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

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如,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办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选择。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包括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的核心制度,是两种典型模式的最大区别。集中授信模式也可以分为单轨制(以日本为代表)和双轨制(以台湾地区为代表)。单轨制模式的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只向证券公司授信,而不能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而在双轨制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台湾地区实行双轨制模式的初衷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形成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竞争的格局,提高市场效率。但事与愿违,目前的现状是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比例在逐渐萎缩,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所以,台湾地区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该项业务,转而学习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并在未来建立完善的证券借贷制度,从而帮助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转型和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证券金融公司的进路选择上,首先应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这是一个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而就单轨制模式和双轨制模式的实际运行来看,单轨制模式的制度运行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加符合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目的,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实力。

其二,证券金融公司设立中的放开和适度问题。证券金融公司在设立的初期还应考虑设立的数量问题。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立情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比较有限。日本目前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分别是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后者是日本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又根据市场需要,设立了环华、富邦、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前者是台湾地区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而韩国只有一家,即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纵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寥寥无几。如果基于市场竞争的优势考虑,应主张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和设立。但问题在于,证券金融公司是融资融券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融资融券交易能否安全、稳健运行。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和市场的发育程度,笔者认为,在融资融券交易发展的初期,可以先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再成立1到2家,设置地点主要考虑北京、上海、深圳三地。

(二)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制度构建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转融通交易,是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通道,因此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明确其身份、规范其行为、控制其风险。

其一,明确其身份。即厘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和监管主体。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证券金融公司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以及是否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上文中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做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证券金融公司不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因为其并没有银行业所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功能,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应归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但其与一般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又有所不同,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范围横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所以可以将证券金融公司归为新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这种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决定了其存设与监管应不同于一般的商事组织,应纳入金融监管的系统和范围内。而金融机构的监管不仅仅是市场准入、市场退出、资本充足率、业务活动审批,而且还涉及到风险控制、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其设立和解散应实行严格的核准主义而非准则主义,正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应有国务院决定。此外,由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跨行业经营的特点,其经营的业务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监管主体,所以建议未来在相关规则的制定中,应该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主体。在此方面,可行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由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而涉及到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及融资比例等应由证监会拟定并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二是在证监会、银监会、央行之外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或国务院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做法,因为该做法符合我国现有的体制、制度,变革的成本较低。

其二,规范其行为。规范证券金融公司行为的重点是对其进行必要的存设限制和营业规制。在存设限制方面,首先,应明确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如日本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必须为资本额在5000万日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3)

其一,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有效地价格发现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被滥用,作为操纵股价上涨或下跌的工具,引发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崩溃,诱发系统性风险。

其二,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管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自律监管的模式。政府监管固然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政府监管的滞后性以及其参与市场监管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决定了其不能站在市场的第一线,无法即时了解市场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监管决策的延误,不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构筑一道防火墙,形成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体系。

其三,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但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却相对较窄,可以利用的融资工具也相对较少。目前证券公司仅有的几种融资渠道,都由于自身的局限和政府管制行为不能有效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而设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凭借其具有垄断性质的制度定位,可以保证资金和利息的安全性,从而可以打消资金借出者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安全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其四,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隔阂。《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而法律规范的硬性规定人为地将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分离,割断了证券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沟通和联系。这种人为地将金融市场割裂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可以构建一座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沟通的桥梁,有效地连接证券公司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在现有体制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让资金在各市场之间流动,打破金融市场之间的隔阂和割裂状态,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入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

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领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对比较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

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如,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办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选择。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包括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的核心制度,是两种典型模式的最大区别。集中授信模式也可以分为单轨制(以日本为代表)和双轨制(以台湾地区为代表)。单轨制模式的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只向证券公司授信,而不能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而在双轨制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台湾地区实行双轨制模式的初衷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形成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竞争的格局,提高市场效率。但事与愿违,目前的现状是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比例在逐渐萎缩,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所以,台湾地区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该项业务,转而学习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并在未来建立完善的证券借贷制度,从而帮助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转型和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证券金融公司的进路选择上,首先应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这是一个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而就单轨制模式和双轨制模式的实际运行来看,单轨制模式的制度运行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更加符合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目的,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实力。

其二,证券金融公司设立中的放开和适度问题。证券金融公司在设立的初期还应考虑设立的数量问题。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立情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比较有限。日本目前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分别是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后者是日本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又根据市场需要,设立了环华、富邦、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前者是台湾地区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而韩国只有一家,即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纵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寥寥无几。如果基于市场竞争的优势考虑,应主张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和设立。但问题在于,证券金融公司是融资融券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融资融券交易能否安全、稳健运行。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和市场的发育程度,笔者认为,在融资融券交易发展的初期,可以先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再成立1到2家,设置地点主要考虑北京、上海、深圳三地。

(二)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制度构建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转融通交易,是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通道,因此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明确其身份、规范其行为、控制其风险。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4)

二、证券公司业务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证券市场所能提供的服务和产品逐渐丰富,就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业务结构而言,传统业务仍居主导局面,但除了传统的通道业务外,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股权投资等新兴业务也渐渐成为券商盈利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券商差异化竞争的焦点。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介绍如下:

证券经纪业务主要指证券公司以证券营业部为载体,接受客户委托,其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而券商从中收取手续费佣金的业务。

自营业务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上市证券主要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券。

投行业务主要有证券发行与承销、财务顾问等。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投资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也是主要业务之一,其承销工作由证券公司完成,证券发行业务实行保荐制,目前主要包括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再融资包括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公司债)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财务顾问主要包括收购兼并、资产重组、业务重组与战略咨询等。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按协议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管理费或业绩报酬。

融资融券业务,即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业务,由于客户融资的同时伴随着买券,融券的同时伴随着卖券,所以该业务不仅给券商带来息费收入,而且其交易规则也增加了券商的交易佣金收入。

券商直投业务,是指对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投资收益通过以后企业的上市或购并时出售股权兑现。

三、证券公司财务管理模式

(一)财务管理模式一般认识

在当前国内学术界,普遍的观点将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归纳为三种,即集权式、分权式、以及融合式。而该种分类区分的主要依据为母公司对下属公司的财务决策权、控制权及管理权的集中和分散程度。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为权利高度集中型,母公司对下属公司的管理幅度最大,这种管理模式通常认为有利于集团整合资源、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但另一方面,过于集中,也制约了下属公司的经营自主性,且信息传递时间长,造成低决策效率;分权式管理模式下,母公司对下属公司充分授权,子公司决策效率高、自主性强,有利于下属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并能有效避免决策时间延误造成的损失,但另一方面,由于各自为政,可能造成集团资源浪费,整体优势和综合功能难以发挥,在子公司利益和集团利益相悖的情况下,则将损害集团利益。相融式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模式,在操作层面上,例如“事业部”的财务管理模式,即“集团总部一事业部一成员企业”,事业部作为利润中心,而下属公司作为成本费用中心,各层次以不同形式向集团负责。

(二)证券公司财务管理模式研究

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主要基于内部财务控制,并将集团及下属公司同视为一个财务管理主体而进行财务权利的划分,然后却忽视了集团下属子公司与分公司在产权差异以及企业类型差异,由此导致实际财务管理运作过程中有诸多问题。就证券公司而言,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近二十年的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已逐步突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传统业务框架,资产管理、风险投资、基金管理等已称为证券公司新的业务核心,而证券公司特有的业务属性及外部监管环境决定了证券公司财务管理模式有其特殊性。

1、产权与财务关系

集团公司下,有具备独立法人主体的子公司,也有非法人成员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而这两者与集团之间的财务关系明显不同。一般来说,法人单位按照公司法相关要求,有独立的经营权,并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财务决策、执行、监督等完整的财务权利体系,而非法人成员则是集团(总部)的分支机构,其相关财务权利由集团赋予,并不具备法定的财务权利体系。因此,这两种产权下所对应的财务关系不同,不能简单的视为同一个财务管理主体来进行管理。

2、业务属性及外部监管

就产权关系而言,证券公司与其他企业集团有一定共性,但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属性及其特有的监管。传统业务上,由于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企业融资等业务具备独立的管理体系、监管要求,因此其从会计核算还是财务管理上都相对独立,所以证券公司对传统业务一般采用事业部的管理模式,而随着证券公司开始成立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直投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具备独立法人实体的子公司业务与证券公司传统的业务模式完全不同,其有独立的业务核算要求,且监管部门对其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外部信息披露等都有独立的要求。因此,这就决定了证券公司集团(总部)对子公司及内部事业部的财务管理不能简单区分是集权还是分权,其对这些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还必须符合外部监管的要求。

因此,证券公司财务管理模式不应是集权、分权或融合这种简单的以划分财务权利的财务管理方式,应更关注企业的内部组织架构、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性质和财务运作监管要求,根据不同的企业属性、不同财务管理目标设计不同的财务管理模式,可归纳为直接组织和间接协调管理模式。

(三)证券公司财务管理的直接组织和间接协调管理模式

1、直接组织管理模式

根据企业属性,对于不具备法人实体的成员单位可采用直接管理的模式。而在直接管理的模式基础上,可根据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财务管理目标,对各成员企业进行适当的财务权利安排和直接的财务行为控制。就券商的传统业务而言,笔者认为事业部仍是比较理想的财务管理模式,而事业部中,最为典型的经纪业务事业部,则是财务管理体制设置的关键。在当前券商对经纪业务财务管理模式实践中,也同样存在着集权、分权、相融式三种基本管理模式,分别以招商证券、国信证券及国泰君安证券为代表。

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完善,券商营业部也从传统提供纯粹的通道业务逐步转向咨询、理财服务的综合性营销平台,根据最新的监管动态,监管部门已倾向鼓励设立轻型营业部,这就意味着营业部只作为开户和服务推介窗口,因此,传统的经济业务组织机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券商也在积极寻求差异化竞争,在服务、产品、客户细分等方面开辟蓝海,以摆脱目前同质化竞争的红海局面。由此可见,经纪业务的发展态势一方面要求财务管理模式应适度集中,以满足业务转型的需要,另一方面,又需适度分权,给营业部一定的财务决策权、管理权,以满足其差异化竞争的需求。所以纯粹的集权或分权局限性始终存在,而直接组织管理模式下的财务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权利安排比较适应当前券商的战略发展。

2、间接协调管理模式

对于具备法人实体的子公司而言,则应采取间接协调管理模式,在公司法的框架内以股东身份对它们进行间接的财务目标和财务行为协调与控制。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独立的经营权,本应具备独立的财务决策、管理权利。而作为股东,其相关财务控制、管理、监督权利应是通过三会制度安排、公司章程设计及关键人员安排来实现,并不能将其视同下属的一个事业部进行简单的财务权利划分。需指出的是,目前,中国的证券公司多数为国企控股,而部分国企集团为实现集权管理,往往忽视了证券业务与其实业在业务属性、管理体制、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不同,结果造成集团财务组织管理实务中出现许多不规范的财务管理行为。比如,一股独大,大股东意志明显;注重财务权利划分而不注意财务协调管理的运用,由此导致子公司财务管理和运作效率低下,并削弱了证券子公司经营自主权。

(四)财务管理机制安排

财务管理模式的安排,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发挥财务资源、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模式安排的效果如何,除了模式本身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企业特质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合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安排,以全面协调和控制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对于财务管理模式,无论是直接组织管理模式还是间接协调控制模式,都需要合理的财务机制安排来保障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主要体现如下:

1、将全面预算管理机制作为有力且有效的集团财务运作协调控制机制

全面预算管理,通过明确并量化公司的经营目标、规范企业的管理控制、落实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明确各级责权、明确考核依据,从而将企业整体目标分解并涵盖到各成员企业经营者及各级执行者,各方达成一致的责任目标体系,从而有效的协调并控制集团成员的财务运作、经营行为。

2、财务制度政策安排机制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5)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的运营环境、政府监管体制、业务类型与社会功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业务创新、服务升级为核心的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加快,证券公司的个性业务设计与相应的品牌建设迫在眉睫。如何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推出反映其主要目标客户认知心理的品牌形象,规范各个品牌的个性与代表性,进而理顺公司的品牌关系,成为证券公司当前制定品牌战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品牌关系是指一个公司内部各个品牌之间的关系。品牌关系对内要确定公司业务组合结构与竞争战略,对外要明确各个品牌所代表的客户利益的差异及其关联度,便于顾客识别与认同。大卫·阿克教授提出有四种品牌关系模式:多品牌组合模式、品牌化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每种模式的选择都涉及到公司的业务结构、竞争战略与顾客认知三个基本层面。品牌关系决策的核心是要回答做公司品牌还是做业务品牌?公司品牌与业务品牌之间以及业务品牌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等战略问题,它规范着公司品牌发展的方向与脉络。本文试图从业务创新的视角对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进行初步的研究。

二、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与品牌资产的形成

证券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行业特性决定了公司未来业务创新的方向,品牌资产则反映了客户对业务的认知心理。

1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

证券业是对资本进行定价并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行业,证券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是一种虚拟产品,其价值或效用不像实物产品那样易于衡量,价格制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使得为金融产品定价受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和心理需求、市场环境和时机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查理斯·R·吉斯特认为,为新股定价,“一部分是科学,另一部分是艺术”。而金融衍生产品,使得原本虚拟的金融产品越来越脱离物质基础,投资者识别和运用各种金融产品越来越困难,证券公司个性化的产品优势与品牌形象在增强投资者识别与信心方面作用巨大。

投资活动不是简单的一次性消费,而是一个长期的变动过程,在其中包含着多种知识与技能的运用。国际上对服务品牌的研究表明,服务是一种员工与顾客的互动过程,服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作为提供金融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能否赢得顾客对服务的满意,既取决于顾客的体验和从服务中获得的价值,也取决于企业的工作流程、员工管理、品牌化的程度等因素。规范化的员工行为、运作流程与品牌文化等品牌导向的管理行为,成为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重要来源与保障。

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相比还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为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创新胜、风险性、高回报性等。证券业务作为一项专业化很强的领域,客户往往难以准确认识产品的风险与回报,做出决策的依据往往是凭借以往的经验和对证券公司的信任,使得证券公司金融创新的实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高回报的获取等,都有赖于投资者对券商信任的形成,强势品牌建设与忠诚客户的培养是证券公司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2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

当代品牌资产理论认为,品牌资产是由“品牌一消费者(客户)”关系决定的,以此类推,证券公司的品牌资产是由“证券公司——客户”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对证券公司来讲,决定其品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客户对其业务的识别能力,二是对公司品牌的信任程度。

品牌识别是由品牌构成的要素体系与个性特征决定的。品牌识别包括证券公司品牌之间的识别与统一证券公司内部各种业务之间的识别。

同一证券公司内部品牌之间的识别是客户通过了解或体验品牌的诉求、业务特点和获得的实际利益等品牌要素,区别出不同金融产品的品牌个性形象与特点。在一个公司推出的针对不同客户的众多金融产品中,对每一个产品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形象定位,是保证客户准确识别产品的前提,也是品牌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首先来源于表现业务目标客户形象的品牌个性设计与推广活动,缺乏个性或个性不鲜明终究会导致目标客户对品牌认知的混淆与品牌失败。

证券公司之间的品牌识别则突出了各个公司在业务上所追求的差异化与核心竞争优势。为了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各个证券公司会根据自身的历史、目标追求以及当前的业务优势,力争在某一方面形成自身的品牌个性,这种个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该公司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增加品牌资产。如国外券商一般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品牌和竞争优势,如美林证券长于项目融资和个人理财服务,高盛证券长于公司购并业务,摩根斯坦利长于证券承销业务,雷曼兄弟长于二级市场的自营业务等。

为了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品牌的信任,证券公司要培养自己的竞争优势,这些优势包括创新团队和科学规范的服务流程。形成这些优势需要企业对所推出的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内容包括:品牌价值观体系、品牌定位目标、品牌市场运作与服务模式、品牌管理监控等,当公司的客户在接触到与公司品牌一致的信息并体验到品牌的实际价值后,才会形成对公司品牌整体印象,形成对品牌的忠诚度,这是一个反复感受的过程。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及其对品牌关系的影响

品牌关系模式是根据公司的业务种类、性质与市场细分等对公司的品牌进行层次上的划分与隶属关系结构上的规范,以便清楚、简要地说明品牌之间的逻辑关系,研究的起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及其创新趋势。

1当前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的不足及其创新趋势

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业务一般有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等五类。从业务收入构成看,手续费和自营收入一直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创新业务收入比例极低,这种不均衡的收入结构加重了券商对二级市场的依赖性,一旦市场行情转弱,券商的整体经营状况将受较大影响。

而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承销、公司购并基金管理、衍生产品、风险投资、金融咨询等多项类型。业务多元化使收入来源也呈现多样化,收入比重也较均匀,这大大提高了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按照国外证券公司的业务划分和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趋势分析,未来证券公司的业务从目标客户的属性上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

一部分来自于证券公司最核心业务,即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其目标客户是传统意义上的客户,包括股票投资人、上市公司等,这是客户识别证券公司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目前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基础。

二是同业拆借业务,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这部分业务的目标客户都是金融机构,这部分客户关系的发展受制于政策法规的变化,品牌关系的发展不能完全由证券公司自己所掌控,客户识别证券公司往往依据行业内的法则和从业的经验。

三是自营业务。作为投机性较高的业务,由于其业务的风险性高,正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在这方面树立品牌资产的难度很大。

四是基于高水平服务的创新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顾问等。创新业务的目标客户是社会上一切需要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客户多数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加之金融业务创新的广泛性和专业性,使得客户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都存在难度,必将给客户选择决策提出挑战。客户在判断金融产品的价值时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依靠有限的信息来识别金融业务的特点与风险,其中对品牌的信赖往往成为客户决策的重要依据。

2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对现有品牌关系的影响

目前的品牌关系现状。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市场化程度不高,主营业务的局限性,各个证券公司的品牌关系基本上处于公司品牌(基本上是一个公司品牌模式)建设阶段。也有的公司推出并注册了业务品牌的商标,这是一种新的探索。

证券公司业务变化的基础是对客户进行的市场细分,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必将引起品牌关系的变化,变化的趋势就是证券公司品牌模式的多样化。因为,业务变化的方向是市场导向、客户导向,未来的竞争在于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各个公司要在差异化的细分市场上进行竞争,这就要求证券公司适时推出代表不同业务形象的、适应客户认知规律的品牌,或者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推出托权品牌,形成主副品牌的形式等。

四、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基本策略

1证券公司选择品牌关系模式的标准

在证券公司开发创造出新的业务时应该采取哪种品牌关系模式呢?根据大卫·阿克教授的品牌关系结构模型,核心是采用多品牌组合模式还是品牌化。品牌化即是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以不脱离现有品牌为前提,在保留现有品牌的全部或部分要素特征的基础上推出新的业务,新的业务并没有新的品牌名称。品牌组合模式就是给新的业务命名一个与原品牌没有任何关联的全新品牌,使公司同时经营多个品牌。在这两个极端的中间,是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是在业务的推介中,首先提到的是公司品牌,然后再提及业务品牌,两个品牌都要提及,一前一后。托权品牌模式是先提及业务品牌,然后提到这个品牌是某某公司推出的,业务品牌处于显著的位置,公司品牌往往处于不太显眼的地位。

据此,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决策,需要回答下面10个问题,对前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品牌化模式,对后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多品牌组合模式。这10个问题为:

(1)主品牌是否使新业务更能吸引客户,主品牌的积极要素是否被转移到新的业务之中,使客户对新业务产生积极的联想?(2)主品牌(证券公司)的组织单位是否被客户信任。如公司的服务水平、经营成就、技术能力、创新精神等。(3)出现的频率怎样?建立一个出现频率高却和人们常见的知名品牌没有联系的新品牌其成本会是非常昂贵的,目前公司品牌在大众面前的知名度与信息出现频率高低成为重要指标。(4)现有公司品牌在公司整合营销传播中的效率如何?由于公司会在不同的领域推出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在这些产品推出时是否会形成整体的互动效应,起到品牌信息相互支持的作用。(5)新产品的推出是加强还是削弱公司品牌的地位?能否使公司给人一种新鲜感,并受到客户的认同。(6)创建新的品牌能够建立和创造某种新的联想物。使得新品牌能够开辟新的证券服务领域。(7)能够有助于说明品牌的独特性或突破性的利益点。(8)为了避免某些不好的联想。尤其是当公司品牌受到大众怀疑时。(9)当证券企业进行兼并和重组时。对被收购的公司的品牌是否保留呢?原公司的某些业务可能还有广泛的市场基础。(10)避免证券公司的业务在销售渠道上发生冲突。

这10个标准的关键是证券公司品牌能否支持新业务以及新业务的推出是否将公司品牌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对前5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往往表明新业务能够增加品牌资产,所以当新业务达到这样的标准时,公司可以采用品牌化的品牌关系模式。如果对后5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公司就要考虑推出新的品牌了。

经过对上述标准的归纳,可以梳理出决定证券公司品牌关系的两个主线:品牌的识别性与客户的信任度。由这两个主线可以概括出一个更简便的二维分析模型,即:识别性——信任度模型。从前面的论述来看,影响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品牌决策的关键变量是客户的识别能力和客户对公司的信任程度,这两者密切相关。

2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对策分析

依据上述的分析模型,我们可以将证券公司当前的业务分为四类:一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高;二类是识别性低——信任度高;三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低;四类是识别性低一信任度低等。

对一类业务,证券公司应保持原有品牌的个性与运作模式,采用证券公司品牌化模式,主打证券公司品牌。这些业务包括当前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证券经纪、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等。这些业务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品牌资产,客户认知度与信任度都较高。

对二类业务可以考虑采用主副品牌的形式,即可以推出“公司品牌+业务名称”的形式,向公众说明公司最近新推出的业务名称。这些新业务可能并不是本公司的创新,而是仿照其它公司的成熟业务,试图利用本公司在业界的影响力和已有的品牌资产,在市场上分得一杯羹。条件是这些新业务与公司当前的业务在某些方面有内在的联系,使得客户能够产生自然的联想与信任。

对三类业务可以采用公司品牌托权的模式。即将创新业务的品牌名称置于显著的地位,而利用公司业已形成的公司品牌影响力作为托权,在推出有个性的新业务名称时,由公司品牌做出价值与安全保证。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给新业务起一个响亮而有个性的名字,用这个名字最直接地锁定特定的目标消费者,在目标客户群中形成最早、第一或最好的概念,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种对策主要是当证券公司开发出别人所没有的独特业务,而且此业务对目标客户来说具有极强的识别性与吸引力,而客户对公司也很在意,不便于推出一个新品牌的情况。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6)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的运营环境、政府监管体制、业务类型与社会功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业务创新、服务升级为核心的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加快,证券公司的个性业务设计与相应的品牌建设迫在眉睫。如何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推出反映其主要目标客户认知心理的品牌形象,规范各个品牌的个性与代表性,进而理顺公司的品牌关系,成为证券公司当前制定品牌战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品牌关系是指一个公司内部各个品牌之间的关系。品牌关系对内要确定公司业务组合结构与竞争战略,对外要明确各个品牌所代表的客户利益的差异及其关联度,便于顾客识别与认同。大卫·阿克教授提出有四种品牌关系模式:多品牌组合模式、品牌化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每种模式的选择都涉及到公司的业务结构、竞争战略与顾客认知三个基本层面。品牌关系决策的核心是要回答做公司品牌还是做业务品牌?公司品牌与业务品牌之间以及业务品牌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等战略问题,它规范着公司品牌发展的方向与脉络。本文试图从业务创新的视角对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进行初步的研究。

二、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与品牌资产的形成

证券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行业特性决定了公司未来业务创新的方向,品牌资产则反映了客户对业务的认知心理。

1 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

证券业是对资本进行定价并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行业,证券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是一种虚拟产品,其价值或效用不像实物产品那样易于衡量,价格制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使得为金融产品定价受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和心理需求、市场环境和时机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查理斯·r·吉斯特认为,为新股定价,“一部分是科学,另一部分是艺术”。而金融衍生产品,使得原本虚拟的金融产品越来越脱离物质基础,投资者识别和运用各种金融产品越来越困难,证券公司个性化的产品优势与品牌形象在增强投资者识别与信心方面作用巨大。

投资活动不是简单的一次性消费,而是一个长期的变动过程,在其中包含着多种知识与技能的运用。国际上对服务品牌的研究表明,服务是一种员工与顾客的互动过程,服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作为提供金融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能否赢得顾客对服务的满意,既取决于顾客的体验和从服务中获得的价值,也取决于企业的工作流程、员工管理、品牌化的程度等因素。规范化的员工行为、运作流程与品牌文化等品牌导向的管理行为,成为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重要来源与保障。

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相比还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为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创新胜、风险性、高回报性等。证券业务作为一项专业化很强的领域,客户往往难以准确认识产品的风险与回报,做出决策的依据往往是凭借以往的经验和对证券公司的信任,使得证券公司金融创新的实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高回报的获取等,都有赖于投资者对券商信任的形成,强势品牌建设与忠诚客户的培养是证券公司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2 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

当代品牌资产理论认为,品牌资产是由“品牌一消费者(客户)”关系决定的,以此类推,证券公司的品牌资产是由“证券公司——客户”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对证券公司来讲,决定其品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客户对其业务的识别能力,二是对公司品牌的信任程度。

品牌识别是由品牌构成的要素体系与个性特征决定的。品牌识别包括证券公司品牌之间的识别与统一证券公司内部各种业务之间的识别。

同一证券公司内部品牌之间的识别是客户通过了解或体验品牌的诉求、业务特点和获得的实际利益等品牌要素,区别出不同金融产品的品牌个性形象与特点。在一个公司推出的针对不同客户的众多金融产品中,对每一个产品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形象定位,是保证客户准确识别产品的前提,也是品牌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首先来源于表现业务目标客户形象的品牌个性设计与推广活动,缺乏个性或个性不鲜明终究会导致目标客户对品牌认知的混淆与品牌失败。

证券公司之间的品牌识别则突出了各个公司在业务上所追求的差异化与核心竞争优势。为了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各个证券公司会根据自身的历史、目标追求以及当前的业务优势,力争在某一方面形成自身的品牌个性,这种个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该公司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增加品牌资产。如国外券商一般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品牌和竞争优势,如美林证券长于项目融资和个人理财服务,高盛证券长于公司购并业务,摩根斯坦利长于证券承销业务,雷曼兄弟长于二级市场的自营业务等。

为了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品牌的信任,证券公司要培养自己的竞争优势,这些优势包括创新团队和科学规范的服务流程。形成这些优势需要企业对所推出的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内容包括:品牌价值观体系、品牌定位目标、品牌市场运作与服务模式、品牌管理监控等,当公司的客户在接触到与公司品牌一致的信息并体验到品牌的实际价值后,才会形成对公司品牌整体印象,形成对品牌的忠诚度,这是一个反复感受的过程。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及其对品牌关系的影响

品牌关系模式是根据公司的业务种类、性质与市场细分等对公司的品牌进行层次上的划分与隶属关系结构上的规范,以便清楚、简要地说明品牌之间的逻辑关系,研究的起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及其创新趋势。

1 当前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的不足及其创新趋势

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业务一般有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等五类。从业务收入构成看,手续费和自营收入一直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创新业务收入比例极低,这种不均衡的收入结构加重了券商对二级市场的依赖性,一旦市场行情转弱,券商的整体经营状况将受较大影响。

而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承销、公司购并基金管理、衍生产品、风险投资、金融咨询等多项类型。业务多元化使收入来源也呈现多样化,收入比重也较均匀,这大大提高了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按照国外证券公司的业务划分和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趋势分析,未来证券公司的业务从目标客户的属性上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

一部分来自于证券公司最核心业务,即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其目标客户是传统意义上的客户,包括股票投资人、上市公司等,这是客户识别证券公司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目前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基础。

二是同业拆借业务,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这部分业务的目标客户都是金融机构,这部分客户关系的发展受制于政策法规的变化,品牌关系的发展不能完全由证券公司自己所掌控,客户识别证券公司往往依据行业内的法则和从业的经验。

三是自营业务。作为投机性较高的业务,由于其业务的风险性高,正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在这方面树立品牌资产的难度很大。

四是基于高水平服务的创新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顾问等。创新业务的目标客户是社会上一切需要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客户多数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加之金融业务创新的广泛性和专业性,使得客户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都存在难度,必将给客户选择决策提出挑战。客户在判断金融产品的价值时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依靠有限的信息来识别金融业务的特点与风险,其中对品牌的信赖往往成为客户决策的重要依据。

2 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对现有品牌关系的影响

目前的品牌关系现状。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市场化程度不高,主营业务的局限性,各个证券公司的品牌关系基本上处于公司品牌(基本上是一个公司品牌模式)建设阶段。也有的公司推出并注册了业务品牌的商标,这是一种新的探索。

证券公司业务变化的基础是对客户进行的市场细分,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必将引起品牌关系的变化,变化的趋势就是证券公司品牌模式的多样化。因为,业务变化的方向是市场导向、客户导向,未来的竞争在于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各个公司要在差异化的细分市场上进行竞争,这就要求证券公司适时推出代表不同业务形象的、适应客户认知规律的品牌,或者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推出托权品牌,形成主副品牌的形式等。

四、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基本策略

1 证券公司选择品牌关系模式的标准

在证券公司开发创造出新的业务时应该采取哪种品牌关系模式呢?根据大卫·阿克教授的品牌关系结构模型,核心是采用多品牌组合模式还是品牌化。品牌化即是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以不脱离现有品牌为前提,在保留现有品牌的全部或部分要素特征的基础上推出新的业务,新的业务并没有新的品牌名称。品牌组合模式就是给新的业务命名一个与原品牌没有任何关联的全新品牌,使公司同时经营多个品牌。在这两个极端的中间,是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是在业务的推介中,首先提到的是公司品牌,然后再提及业务品牌,两个品牌都要提及,一前一后。托权品牌模式是先提及业务品牌,然后提到这个品牌是某某公司推出的,业务品牌处于显著的位置,公司品牌往往处于不太显眼的地位。

据此,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决策,需要回答下面10个问题,对前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品牌化模式,对后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多品牌组合模式。这10个问题为:

(1)主品牌是否使新业务更能吸引客户,主品牌的积极要素是否被转移到新的业务之中,使客户对新业务产生积极的联想?(2)主品牌(证券公司)的组织单位是否被客户信任。如公司的服务水平、经营成就、技术能力、创新精神等。(3)出现的频率怎样?建立一个出现频率高却和人们常见的知名品牌没有联系的新品牌其成本会是非常昂贵的,目前公司品牌在大众面前的知名度与信息出现频率高低成为重要指标。(4)现有公司品牌在公司整合营销传播中的效率如何?由于公司会在不同的领域推出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在这些产品推出时是否会形成整体的互动效应,起到品牌信息相互支持的作用。(5)新产品的推出是加强还是削弱公司品牌的地位?能否使公司给人一种新鲜感,并受到客户的认同。(6)创建新的品牌能够建立和创造某种新的联想物。使得新品牌能够开辟新的证券服务领域。(7)能够有助于说明品牌的独特性或突破性的利益点。(8)为了避免某些不好的联想。尤其是当公司品牌受到大众怀疑时。(9)当证券企业进行兼并和重组时。对被收购的公司的品牌是否保留呢?原公司的某些业务可能还有广泛的市场基础。(10)避免证券公司的业务在销售渠道上发生冲突。

这10个标准的关键是证券公司品牌能否支持新业务以及新业务的推出是否将公司品牌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对前5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往往表明新业务能够增加品牌资产,所以当新业务达到这样的标准时,公司可以采用品牌化的品牌关系模式。如果对后5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公司就要考虑推出新的品牌了。

经过对上述标准的归纳,可以梳理出决定证券公司品牌关系的两个主线:品牌的识别性与客户的信任度。由这两个主线可以概括出一个更简便的二维分析模型,即:识别性——信任度模型。从前面的论述来看,影响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品牌决策的关键变量是客户的识别能力和客户对公司的信任程度,这两者密切相关。

2 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对策分析

依据上述的分析模型,我们可以将证券公司当前的业务分为四类:一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高;二类是识别性低——信任度高;三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低;四类是识别性低一信任度低等。

对一类业务,证券公司应保持原有品牌的个性与运作模式,采用证券公司品牌化模式,主打证券公司品牌。这些业务包括当前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证券经纪、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等。这些业务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品牌资产,客户认知度与信任度都较高。

对二类业务可以考虑采用主副品牌的形式,即可以推出“公司品牌+业务名称”的形式,向公众说明公司最近新推出的业务名称。这些新业务可能并不是本公司的创新,而是仿照其它公司的成熟业务,试图利用本公司在业界的影响力和已有的品牌资产,在市场上分得一杯羹。条件是这些新业务与公司当前的业务在某些方面有内在的联系,使得客户能够产生自然的联想与信任。

对三类业务可以采用公司品牌托权的模式。即将创新业务的品牌名称置于显著的地位,而利用公司业已形成的公司品牌影响力作为托权,在推出有个性的新业务名称时,由公司品牌做出价值与安全保证。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给新业务起一个响亮而有个性的名字,用这个名字最直接地锁定特定的目标消费者,在目标客户群中形成最早、第一或最好的概念,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种对策主要是当证券公司开发出别人所没有的独特业务,而且此业务对目标客户来说具有极强的识别性与吸引力,而客户对公司也很在意,不便于推出一个新品牌的情况。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7)

1专业化融资模式特点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8)

中国证券公司资金短缺及其需求主要表现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数次包销的需要将使证券公司无以为继;注册子公司的资金投入对券商来说压力很大;新设或收购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所需资金与证券公司资金形成瓶颈;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与各证券投资基金对比悬殊;与国外券商相比,国内券商的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

一、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与发展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上并不相同,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来协调令融市场的发展。但都有向银证合业经营制度发展的趋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市场化融资融券制度。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其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以日本、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以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由于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在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不够的国家和地区,就形成了这种专业化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相对的垄断地位,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同时缓解了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间矛盾,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可使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解决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也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使市场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两个市场供需矛盾和市场的割裂风险,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选择。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同时要满足现阶段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是为了搭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规划。

1、证券融资公司的设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育程度较低,为有效控制风险,刚开始可以考虑暂时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可成立多家,引进竞争以促进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但为有效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宜不超过3家为好。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

2、对证券融资公司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整个监管体系如下:

附图

3、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

由于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一个过渡,因此对其职能业务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应制定在主要为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业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其业务对象范围如下:

附图

4、金融公司业务部门的设立及融资融券通道的选择

公司应根据需要分别成立融资和融券两大业务部门,融资部门对资金的融入和融出进行管理,融券部门仅对各类证券的融入和融出进行分开管理;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对各类抵押物进行风险测评,适时调整,对业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从而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整体风险监控。

5、业务开展规划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制定分阶段的逐步开放的实施步骤。

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业务;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但须对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严格评估控制;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证券公司的融券业务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附图

证券公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流程:

附图

(三)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探讨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乘数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应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

1、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控制。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控制。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控制。首先应考虑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考虑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另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监控机构,对融通的证券和证券持有人进行风险评估,信用分级。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控。其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第三,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控制。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30%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20%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对该只股票融券额已超过其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抵押证券存管制度建立。其关键在于: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二是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三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二、证券公司融资产品和渠道的创新设计

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目前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增资扩股(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募集、发行上市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

总体面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只有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加强金融创新的研究、积极同国际接轨,以取得证券市场在广度及深度快速发展,才能有效地支持券商融资业务的发展。(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手段与方式创新设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除证券市场组织体系的创新外,还必须加强券商融资产品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开发,特别是债务融资产品的开发,以满足证券公司直接从货币市场融资的需要。

1、发行金融债券。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券商规模的扩大,发行金融债券将成为券商融入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与其他尚在讨论之中的券商融资产品相比,发行金融债券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操作性。

发行金融债券的优越性表现在:由于债券投资者不参与利润的分配,因此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券商收益水平的提高;债券的发行及偿还手段灵活,发行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市场购回提前偿还债务;发行金融债券是调整券商资本结构,扩大资产规模的重要手段;发行金融债券主要是为了满足发行人中长期的资金需求,而这正是我国券商目前主要的融资需求;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借助自己专业化的证券职能进行债券包装及发行,而且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可以根据债券期限灵活地使用;发行金融债券还将利于丰富我国现有的债券品种,活跃和繁荣我债券市场,扩大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流程如下:

附图

2、设立会员式财务基金进行融资。会员式财务基金是指,一些证券公司之间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以契约协商的方式相互出资成立一个会员式基金,以少聚多,用来满足调节各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短缺和富裕的问题,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达到很好调节资金余缺的目的。这种设立财务基金进行融资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其设立可参考投资基金和财务公司的设立及管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财务基金运作示意图如下:

附图

这种融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也为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的融出提供了通道。但其融资范围和对象相对狭窄;也不能满足证券公司大规模、长期融资的需要。不过,作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很好办法,值得研究和探讨。

3、项目信用贷款融资。券商的各种业务其风险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因此银行完全可以在充分分析券商业务特点和强化贷款监管的基上,对那些收益相对稳定、需要大规模资金支持的业务项目发放证券业特种贷款,如证券承销贷款等。这种贷款没有抵押物,一般由主办银行提供。银行可以根据券商的资信状况确定循环信贷额度的数量、期限和利率,还可以对信贷额度安排中的未用部分或券商可获得的信贷额度的全部收取一定的贷款承诺费。

4、票据融资。票据融资不仅具有融资手段灵活、成本低、融资规模大等优点,同时作为货币市场的一种信用工具,它的发展还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灵活操作,有利于活跃货币市场、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另外,券商通过票据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在使用上较其他方式更为灵活,同时券商还可以在资金充裕时在市场上购进其他券商票据达到融出资金目的。

5、进行证券回购融资。证券回购协议融资是指在出售证券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行为,这是一种期限很短的融通资金方式。

6、融资租赁及固定资产出售回租。融资方式即资产租赁。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这种融资方式不但解决了证券公司短期增加大量固定资产所造成的现金流短缺问题,且承租人将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算作100%的税前开支项,可合理地避税。

7、置换、出售营业部等经营机构。许多券商增资扩股成功,不但壮大了自身的资本势力,还由地方性券商向全国性综合性券商转变。由于地方性券商地方色彩很浓、网点过度集中于某个辖区,它们成为综合性券商后,急需向外地扩张。在新设网点很难申请到的情况下,通过置换营业部等经营机构可以令券商实现网点向全国快速扩张,填补其在其他地区的空白,同时也使自己过于集中的经营网点得以疏散。

8、分拆设立子公司进行融资。证券公司随业务发展,可根据业务类型等剥离一部分资产组成一家或几家独立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模式。并组建新的管理层,而原公司的股东结构在分拆公司中保持不变。通过分拆成立子公司后,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可以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包括上市、借贷等)。

(二)证券公司融资方式的规划和分类

无论哪类融资手段或方式,从所属证券公司的资产上分,可以划分为权益类融资、债务类融资、资产置换或资产重组类融资。从融资的源头来划分主要可分为货币市场融资、资本市场融资。详细划分具体见下图:

附图

附图

三、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在我国目前阶段无论是从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需要,还是从各证券公司的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都要求尽快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融资融券体系,开拓各证券公司运营资金的通道,丰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手段与方式。

第二,在我国建立起证券融资公司体系或融资机制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也是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一个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主体的,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性中间业务为主要对象的货币市场;另一个是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以经营各类有价证券为业务对象的资本证券市场;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以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为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三个市场的有机联系与贯通,能够形成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对接,形成具有中国资本市场运行特色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三,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口或通道,也就是说资金面向市场的形式发生着极大的变化。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资金不必以贷款、放款的形式进入证券资本市场。但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变为证券融资公司的股本金,而最终成为证券公司的运营资金。这种方式的改变,主要是可以有效地化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但同时又搭起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资金通道。与以往的银行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相比,银行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证券金融公司,则由于它是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替换了投机行为。

第四,在新的融资机制或融资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面、监管通道、监管对象等也在发生着变化。政府不但要监管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同时还必须监管证券融资市场。传统的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分业、分口的归类监管。而现在也许极为强调统一监管或联合监管。相应的监管机构或体制也许会形成联合监管的体制。

第五,创新的证券公司融资工具或手段,有的依赖于现有的市场机构及其安排就能够进行融资,而尚有某些产品还需要加强我国目前的市场建设。而对于那些证券公司通过自身行为就可达到融资目标的手段,往往还必须有着监管政策的支持与配合,孤立的应用某种手段而没有相应的制度背景与法律环境,不但难以实现融资的目标,同时也不会有长足发展的条件。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9)

1专业化融资模式特点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10)

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涵义

核心竞争力(Core Competence)这一术语首次出现在1990年,由美国经济学家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在《哈佛商业评论》上提出的。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证券公司所具备的一种或几种使其在顾客提供价值过程中长期领先于其他竞争对手的能力,一个证券公司拥有的核心竞争力应该是企业独一无二的,其它证券公司难以模仿。

世界上著名的证券公司建立核心竞争力一般需要10年左右,一般证券公司所需的时间更长。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当今证券公司市场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更是证券公司能否控制未来、掌握未来市场竞争主动权的根本。

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现状及问题分析

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数量已达130多家,营业部近3000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过1000亿元。从整体来看,我国投资银行资本普遍很低,20亿元以上的仅10多家,所有证券公司的总资产不到7000亿元,而西方主要投资银行总资产额都在千亿美元以上。

业务领域狭窄市场竞争低效无序

作为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重要业务内容的购并重组、金融顾问、资产证券化等,国内证券公司尚未屏蔽开展;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比较单一,以传统的经纪、承销和自营业务为主,大小证券公司之间缺乏业务分工,引发证券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

经营水平较差过分依赖行情

大部分证券公司的收入来源构成中,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的80%左右。这两项业务基本上依赖证券市场的繁荣,一旦市场长期低迷,证券公司就会陷入困境。根据兴业证券的研究报告,其中,2002年全国证券行业按利润总额计算亏损近26亿元,全国亏损公司家数高达51家,行业亏损面近50%。

资产质量较差

截止到2002年5月底,我国98家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6413亿元,净资产达到916亿元,净资本达到456亿元,不良资产率平均为50%,达460亿人民币。对证券公司来说,普遍的现象是资产质量差、代客融资、代客理财、历史问题尚未处理、存在重大诉讼及担保、若干事项无合理解释。

依法经营观念淡薄

在国外成熟市场上,证券公司出局时常发生。据深交所提供的数据,1961年至2001年,美国共有299家证券公司破产,平均每年6家,仅2001年就达12家。总体上看,国内证券公司自觉守法经营的意识还比较弱,经营行为仍然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美国三大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

美国三大证券公司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高超的经营管理和调整能力及多元化和特色经营能力以及金融创新能力。

高超的经营管理和调整能力

2001年美国证券业面临严峻的考验:全球并购业务量下降了49.6%,首次公开发行额(IPO)下降56.4%,标准普尔股价指数下跌了13%,Nasdaq综合指数下降了21%,全美证券交易量减少25%。“9.11”事件进一步恶化了世界市场环境,证券业的三大巨头,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收益水平大幅下降。

三大国际证券公司在弱市中表现出了一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调整能力。在2001年中,摩根斯坦利在全球购并市场中排名第二,IPO市场排名第二;美林则在购并市场中排名第三,在证券承销综合排名上名列第一,资产管理业务排名第一;高盛公司则在购并与全球IPO市场两项业务上独占鳌头,均列世界第一,2001年最大的10起购并交易中,高盛作为财务顾问成功参与了其中8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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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经营和金融创新

三大国际证券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主要交易以及净利息收入等主要业务。其主要业务收入见表1。

美国、日本证券公司对我国的启示

加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调整能力

当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承销、经纪、自营等传统业务,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经纪和自营业务,受市场交投的影响较大,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一直保持在50%以上。国际证券公司在业务多元化和特色化经营方面已远远走在我们的前面,提供高附加值的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质服务,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并从中获利是国际证券业发展的主导方向。

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创新服务

国际证券公司的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在金融服务手段创新方面,利用IT技术,普遍引入网络增值服务,实现证券业务与高新技术的高度融合;在业务创新方面,具备强大的新产品开发能力,对金融衍生产品及金融工程的运用非常成熟,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完整的金融创新服务。由于体制和政策的限制和证券公司缺乏创新能力,我国证券公司在金融创新方面几乎是无所作为。

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管理效率

2002年,日本股票市场下跌惨重。日本三大证券公司底野村、大和、日兴证券公司虽收入下降,但净利润却实现增长。2002年中期,这些证券公司费用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野村证券总收入下降44.4%,但利息费用和免息费用分别下降了53%和58.4%,公司税前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 费用成本的降低主要归功于管理效率的提高。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日本三大证券公司的经营宗旨都明确表明,要将管理资源集中于证券及相关业务。野村证券自2001年将业务部门整合为国内零售、全球批发以及资产管理三大部门,根据服务对象进行业务整合,提高经营效率。日兴证券将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等非核心业务出售,虽然造成60亿日元的营业外损失,但提高了集团的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了核心业务的竞争力。

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

2002年,日本各大证券公司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增强管理的透明度,提高管理效率。如野村证券聘请了2名外部董事,并设立了有外部董事参加的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用以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设立了战略管理委员会及其咨询委员会,统一负责集团的战略制订和管理。

参考文献:

1.林丹明.网络经济时代的证券市场透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RON SEWELL著,姜法奎等译.核心竞争力.华夏出版社,2003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篇(11)

一、证券公司相关概述

(一)什么是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指的是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和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买卖证券的法人企业。可分为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特殊的证券公司指的是证券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及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营业执照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发行承销、自营交易,或自营和买卖证券。普通投资者证券投资将由证券公司进行。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在企业改制上市的证券公司,主要的责任是设计规划改制企业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参与企业重组计划设计和制造,是一个股票重组企业上市咨询,起草、收集和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组织承销股票上市公司,提供组织和协调工作。证券公司主要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它证券业务。

二、我国证券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证券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一方面,外部环境的变化完美,要求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的功能,提高综合金融服务的能力,自主创新和自我的能力发展。另一方面,相比与国际投资银行或与国内银行相比,我国证券广泛的资产规模小,可怜的增长,抗周期性疲软和缺乏创新的金融体系影响是有限的。以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突破发展瓶颈,增强市场主体地位,我国大的证券公司正积极寻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境发展。作为一个行业的综合实力数一数二的大型证券公司,我国证券公司发展进入关键阶段。

(一)治理结构失衡

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东大多是国有法人机构,自然单一股东,证券公司不可避免的缺点是国有企业难以形成一个标准,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有以下几点问题。(1)股权的过度集中治理的效率。(2)成本高,效率低。(3)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在公司内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利用他们的权力损害所有者的利益。(4)激励约束不相容。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标准

由于内部控制设计本身的局限性,中国证券公司自身内部各种因素的影响,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我国有很多的问题,主要为以下几点。(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2)金融和商业控制问题,目前我国大多数证券公司,缺乏长期资金来源和渠道管理决策导致的短期行为,而不是根据管理策略的发展的需要来设计自己的长期投资。(3)在公司内部能够行使控制职能的管理人员滥用自己的职权,做出故意欺诈和恶意串通的不良行为。(4)内部审计。许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的,但内部审计师经常旅游,而且很少真正意义上的审计,经常跟随领导的意志,审计部门。此外,该公司员工质量不适合这份工作的要求,实施内部控制的成本效益,暂时无法控制的因素会影响内部控制系统及时。

(三)资产负债结构单一

与对外贸易相比,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结构太单一,金融工具品种少、资产利用结构安排不合理。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在一个特定的资产方面的过度倾斜,很难避免市场风险的过度集中。

(四)公司业务单一

与外国证券公司相比之下,中国证券公司具有结构相似,业务单一,没有创新的共同之处。在美国发达的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会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管理的方向,逐渐形成自己证券公司的管理优势和独立的专业知识。综合实力闻名世界的美林证券,在全球分销,股票和债券在资产重组和项目融资的市场份额一直在世界前列。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过小,证券市场定位不同。缺乏特性。从证券公司营业利润的观点,经济业务、证券发行和自营投资依然是利润的主要来源。从业务类型、承销、经纪、自营业务专业、创新业务里包括:重组、并购、战略服务项目融资和可扩展性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创新和金融衍生品交易非常少。

三、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对策

(一)解决治理结构失衡的对策

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1)加强净资本的监督。(2)完善证券行业的监督机制。

(二)内部控制不规范采取的措施

内部控制系统需要被监督和评价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在适当和及时的基础上,监督人员,评估控制的设计和运作情况的过程。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估监督,确保持续、有效的内部控制操作。持续的监控活动包括: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的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信息,当操作报告,财务报告和他们有很大的偏差,产生出的结果数据或数据报告。当其他组织与外界沟通,同样可以验证内部信息的正确性,并且能够及时的反映出问题。适当的组织和监督活动,可用于确定失踪;每个位置的分离,使不同的员工之间可以互相检查,以防止欺诈;记录的信息与实际资产检查信息系统;内部和外部审计师定期提出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培训课程,计划会议和其他会议,可以给重要的信息反馈控制是有效管理,定期询问员工状态是否了解公司的行为准则,并观察,负责商业和金融工作者,坚持他们的语句是否存在一定的控制。可见,审计监督职能不仅证券公司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应该是一个全面参与这个过程。

(三)资产负债结构单一的解决办法

根据调查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我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建立临时物业经理系统。(2)建立一个监管制度。(3)职权依法宣告破产。(4)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5)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组织模式。

(四)业务单一的解决办法

参照外国证券经纪业务的演变历程,我们以后国内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趋势必然是:(1)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贸易通道的组合服务综合的增值服务;(2)通过经纪人和银行的资金渠道,实现“第三方监督”股票抵押贷款、融资;(3)提高证券公司管理水平,实行客户保证金存款利差的保证金帐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