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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的风险概念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5 15:19:05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篇(1)

0.引言

风险是由信息缺陷造成的,而信息缺陷产生于私人信息,分工导致了私人信息的形成。因此,风险是以分工作为起点的。现阶段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而金融风险是现代经济风险的主要体现,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金融风险。这两个概念是经济学中重要的概念,深入学习认识这两个概念对企业的投资建设有着巨大的意义,因此研究这个金融风险和风险是一项紧迫的课题。

1.风险分析

1.1内生性风险

在经济学中,内在风险主要由于信息分布不集中,不对称造成的。从本质上来讲,信息具有空间分布不对称性,而每一个人所拥有的信息种类和信息储量也是不相同的,这就是私人信息。由于现在市场经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个体之间信息含量的差距,使得个人信息分布不对称现象严重,并且情况越来越严重。内生性风险有两种表现形式:逆向风险和道德风险。在合约签订之前,主要的内生性风险是逆向风险,而道德风险主要发生在合约签订之后,人在中间委托人不能够观测监督的地方决定是否要采取措施,从而最终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对中间委托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严重威胁了委托人的自身利益[1]。

1.2外生性风险

由于信息不完全造成的风险是外生性风险。人在自然界中会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因此人们获取的信息始终是残缺不全的,所以人们只能够认识真理却永远也达不到真理的境界。在经济学中,信息的不完全性是这样理解的,每个经济体中的各个组成成员对于经济的发展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的信息量掌握比经济体自身的信息储量要小。外生性风险主要产生在微观经济体之外,人们自己的意志不能对外生性风险产生产生影响,所以外生性风险也可以称作客观风险。由于社会信息总含量不变外在性风险不会消失,会通过平均分配的方式对社会经济造成影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自然中存在的信息量的探索越来越多,掌握的信息量也越来越多,在此情况下,外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小[2]。

2.金融风险分析

2.1金融风险的外在表现形式和特点

由于社会中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现象,企业的管理着没有意识到这种信息的缺少现象,无法对目前个未来企业产品价格进行预测,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决策是否在正确。这是金融风险的主要外在表现。金融机构具有内在的脆弱性、金融资产价格具有波动倾向、金融危机时时爆发、社会个体金融行为出现投机是四个可观测的经济现象。

对于市场经济来讲,金融风险往往能够导致经济收益和金融损失相互抵消,因此不回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是由于个体信息并不是完整的,金融资产价格往往会由于机会主义模式的影响而产生波动,这对于市场预期的形成具有恶劣的影响,容易造成金融一体经济的混乱现象。金融机构也是微观的金融主体,也会受到内生性风险和外在性风险的影响[3]。

2.2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是经济风险

现阶段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所以很大程度上金融风险是经济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货币与信用是界定社会中经济活动不确定因素的主要影响因素[4]。

经济学家认为,货币在信息交换中充当一般等价物,使得社会商品在交易中能够轻松的实现买与卖,正是由于这一点才有了价格,一般等价物的出现,使得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易变为了现实。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生存与发展到重要条件,由此可见,现代经济发展状态和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信息不完全使得价格状况与未来的变化有着同样的不确定性,而外生性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来讲外生性风险的演化和发展是金融风险。

3.总结

本文主要对经济学中的两个重要的基本概念风险和金融风险做了详细的阐述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希望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这两个概念,深入了解学习风险和金融风险能够避免投资风险,减少经济损失。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进一步推动经济学中这两个抽象概念的发展和深化,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国有股减持”课题组.国有股减持修正案的设计原则、定价机制和资金运作模式[J].经济导刊,2011,13(5):101-110.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减持”课题组. 国有股配送的价格确定与方式创新[J],2011,13(5):113-116.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篇(2)

从现有资料来看,国外学者对金融安全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这表明,对金融安全的概念进行具体和明确界定较为困难。同时也表明,经济安全的内容涉及到与一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众多的要素的安全,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经济安全中金融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国外学者通常都将金融安全放在国家安全战略和国家经济安全的系统中来探讨。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应当说相关的研究仍在起步阶段。我国学者对金融安全的界定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王元龙,1998)和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梁勇,1999)。

1.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

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所谓金融安全,简而言之就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

对金融安全概念的上述界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进行界定。金融可以理解为凡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把金融安全的概念界定为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并强调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这实际上是根据金融的实质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

其次,反映了金融安全概念的广泛性。要进行货币资金融通、从事信用活动,就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由五个基本的要素所组成:一是金融制度,具体包括货币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银行制度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度、利率制度、金融市场的种种制度,以及支付清算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其他;二是金融机构,通常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三是金融工具,是指信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文书等,其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从传统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直到期货、期权和种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标准合约,金融工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是金融活动的载体;四是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发行和流转的场所,金融市场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及衍生性金融工具市场;五是金融调控机制,是指政府进行政策性调节的机制,金融调控机制的内容包括决策执行机构、金融法规和货币政策。既然金融安全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毫无疑问,在金融安全概念中理所当然包括了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运行的安全。

再次,将金融安全的概念置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讨论。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具有两重性,金融全球化在大大提高国际金融市场效率、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突出表现为加大金融风险和引发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为人们重视金融安全问题不断地敲响了警钟,也为人们在金融全球化潮流中维护金融安全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经验教训。正因如此,从金融的实质角度界定金融安全概念时特别强调一国对外金融的安全,认为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等都属于金融安全问题的范畴,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对外金融的安全,并不意味着忽略内部金融的安全,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对目前的开放经济体而言,内外部经济往往是交织和融合在一起的。过分强调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状态而忽略内部均衡的状态来谈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颇。其实,这种对金融安全概念的界定中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内外部金融安全,因为货币资金融通既可以是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也可能是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

2.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

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界定金融安全的观点认为,从概念的源泉看,安全本来是国际关系学的概念,因此需要从国际关系学基本概念出发,结合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给金融安全下定义。抽象地说,金融安全是对“核心金融价值”的维护,包括维护价值的实际能力与对此能力的信心这两个紧密相关的方面。梁勇博士认为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核心金融价值”和该价值所维系的金融安全。

首先,“核心金融价值”是金融本身的“核心价值”,主要表现为金融财富安全、金融制度的维持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运行与发展。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本身(当然包括王元龙所说的货币资金融通)的稳定和金融发展的安全,这也是对金融安全最普遍的理解和最常见的金融安全问题。

其次,“核心金融价值”是受金融因素影响的国家的“核心价值”,表现为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受金融因素影响(包括危害和维护两种情况)程度。这意味着金融安全是金融领域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等领域的安全的维护,即把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看成是对国家安全的支撑。

第三,“核心金融价值”是国际金融运行中本国的“金融价值”,其内容除了避免金融财富外流、外来冲击危及国内金融制度与体系进而危及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外,主要是“金融”。这种“金融”是控制金融体系的力量,保持对国内金融运行和金融发展的控制。这是前两个层次的自然延伸,既包括金融本身的安全,也包括金融对其他领域安全的影响。之所以在前两个层次之外特别强调对金融体系的外来冲击,这是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外部因素冲击国内金融体系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日益突出,并且金融全球化赋予金融安全以更大的紧迫性。

根据对“核心金融价值”的解释,这种观点认为,国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抵御内外冲击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即使受到冲击也能保持本国金融及经济不受重大损害,如金融财富没有大量流失、金融制度与金融体系基本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状态,维护这种状态与能力和对这种状态与维护能力的信心与主观感觉,以及这种状态和能力所获得的政治、军事与经济的安全。

郑汉通博士和雷家骕博士对金融安全的概念也作了类似于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的界定。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

雷家骕认为,所谓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领域能够通过利用各种手段抵御和消除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威胁和侵害,以确保正常的金融功能和金融秩序。

3.对金融安全概念的再认识

从国内外学者对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概念已有的解释来看,要准确界定金融安全的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金融的含义与主要内容。金融是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集合,金融运行需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体系,而金融体系则是由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调控机制所组成。

二是安全的含义。安全是指在宏观上不存在威胁,在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行为,如安全措施与安全机构。

三是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始于冷战结束之后,而对

金融安全的研究和探讨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安全观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提出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可将金融安全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为:金融安全是指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具备抵御国内外各种威胁、侵袭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金融不受侵害、使金融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

二、金融安全概念的内涵

为了准确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之间的相关性及重要区别。

1.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

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有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危险性。金融风险通常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金融风险是金融行为的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可能性,是金融结果的不确定性。就金融风险的本质含义是指金融资产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伴随着一切金融活动之中。只要存在银行业的资金交易活动、存在证券市场的融资和资产价格的变动、存在保险业务,或者说只要有金融活动,就必然存在金融风险。显然,金融风险的存在是经济运行的常态状况。

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密切相关,金融风险的产生构成对金融安全的威胁,金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造成对金融安全的损害,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但是,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又相互区别。金融风险主要从金融结果的不确定性的角度来探讨风险产生和防范问题,金融安全则主要从保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的角度来探讨威胁与侵袭来自何方及如何消除。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金融安全就是没有金融风险的状态,其实,金融风险不一定会导致金融的不安全。而现实的状况是如果对金融风险控制得好、运筹得好,那么在广泛金融风险中也有金融安全的态势。金融不安全并不等于金融风险。因为金融风险是与金融活动相伴生的。只要从事金融活动,就存在着金融风险。它的根源在于金融活动所必有的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因此,金融风险并不意味着金融不安全。

一般来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金融风险的大小与该国对外依存度的高低是呈正比例变化的,即对外依存度越低,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小;反之,对外依存度越高,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大,这是经济国际化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由于金融安全的概念是相对的,只能将一国抗拒风险、抵御侵害的能力作为衡量金融安全程度的标准,也就是说,金融风险的大小、金融安全程度的高低取决于该国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如何,即如果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越强,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小、金融安全程度就高;反之,如果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越弱,则该国面临的风险就越大、金融安全程度就低。显然,当一国的对外依存度提高、从中获得众多利益、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意味着其防范金融风险、抵御外部冲击、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和压力的增加。

2.金融危机与金融安全

金融危机是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的混乱和动荡。主要表现为:强制清理旧债;商业信用剧减;银行资金呆滞,存款者大量提取现钞,部分金融机构倒闭;有价证券行市低落,发行锐减;货币饥荒严重,借贷资金缺乏,市场利率猛烈提高,金融市场动荡不宁;本币币值下跌。

金融危机,即发生在货币与信用领域的危机。在西方经济学中,对金融危机的含义有多种表述,但最为代表性的是着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对金融危机的定义:“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一短期利率、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一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危机的特征是基于预期资产价格下降而大量抛出不动产或长期金融资产,将其换成货币。这与金融繁荣或景气时的特征一基于预期资产价格上涨而大量抛出货币,购置不动产或长期金融资产一正好相反。金融危机可包括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金融市场危机与银行危机等具体的金融危机。

马克思认为金融危机大多都是经济危机的征兆,金融恐慌是经济危机的初始阶段。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制度,即生产的社会性与资本主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当资本主义的这一基本矛盾达到难以调和的地步时,就会以危机爆发的形式来暂时强制性解决,使社会生产力受到巨大的破坏。信用、货币和金融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已。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乍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为货币。但是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如果说信用制度表现为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的主要杠杆,那只是因为按性质来说可以伸缩的再生产过程,在这里被强化到了极限”,“信用加速了这种矛盾的暴力的爆发,即危机”。

当然,马克思也并不否认独立金融危机的存在,这是因为货币信用金融活动对于生产活动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信用的过度扩张、银行的迅速发展和投机活动的高涨,都可以导致危机的发生。因此货币危机可以单独发生,金融领域也有自己的危机。

金融安全的反义词是金融不安全,但决不是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有些学者将金融安全的实质描述为金融风险状况,而金融不安全的表现主要是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实际上,金融危机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领域已经发生了严重的混乱和动荡,并在事实上对该国银行体系、货币金融市场、对外贸易、国际收支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它往往包括全国性的债务危机、货币危机和金融机构危机等。这说明金融危机是金融不安全状况积累的爆发结果,它是金融风险的结果。

3.金融安全是动态发展的安全

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安全,安全与危险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对于市场基础良好、金融体系制度化、法律环境规范化且监管有效的一些国际金融中心来说,没有人担心金融工具创新会使银行处于不安全状态;而对于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十分脆弱的国内商业银行来说,新的金融工具带来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就比较高。因此,金融安全应当是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所具备的应对能力的状态。

金融安全应当是动态发展的安全状态。这是因为,经济运行的态势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金融运行往往处在一种连续的压迫力和惯性之中。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银行会不断扩张信贷,其结果有可能导致不良资产增加;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经营环境的恶化迫使其收缩信贷,从而又使经济进一步衰退。这种状况可用现代金融危机理论中的金融体系脆弱性的长波解释。因此,金融安全是基于信息完全和对称及其反馈机制良好的运行基础上的动态均衡,安全状态的获得是在不断调整中实现的。

金融安全是特定意义上的金融稳定。由于金融安全是一种动态均衡状态,而这种状态往往表现为金融稳定发展。但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在内容上仍有不同:金融稳定侧重于金融的稳定发展,不发生较大的金融动荡,强调的是静态概念;而金融安全侧重于强调一种动态的金融发展态势,包括对宏观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调整变化的动态适应。国外的学者在研究有关金融危机的问题时,更多地运用金融稳定的概念而较少使用金融安全概念。

4.金融安全问题是金融全球化的产物

金融安全问题的提出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金融全球化的产物,更确切地说,金融安全问题是应对金融全球化负面影响的产物。尽管金融全球化具有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但不可否认,金融全球化也带来了众多负面影响,金融全球化蕴藏着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与其相伴的蔓延效应使金融危机迅速扩散,产生巨大的波及效应和放大效应,国际金融动荡已成 为一种常态。因此,金融安全问题被作为应对金融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战略而提出,它已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安全状态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经济独立。如果一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受制于他国或其他经济主体,那么无论其如何快速发展,应当说金融安全隐患始终存在,也就无从谈起金融安全的维护。金融全球化加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使国际社会日益重视统一标准的制订与实施,由于发达国家掌握了金融全球化的主导权,按发达国家水平制订的规则必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使其难以获得所需的发展资金,从而进一步扩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国际经济金融中存在着不平等的客观现实,促使一些国家开始关注金融安全。

三、影响金融安全的内在与外在因素

1.影响金融安全的内在因素

一国金融安全状况如何、其金融安全程度高低,主要取决于该国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与市场的感觉与态度。这种客观上的能力与主观上的感觉与态度是以用于减轻与处理危险的各种相关资源为后盾的.也就是说,金融安全问题的国别差异使各国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与信心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各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就有所不同。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一国维护其金融安全的能力至少受制于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影响。

内在因素是指经济体系本身的原因引起的金融形势恶化,包括实质经济和金融体系本身。

首先,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经验表明,如果一国发生金融危机,当局通常都是通过动用各种资源来控制局势、摆脱危机。可动用的资源有行政资源和经济资源。行政资源如动员社会力量、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等,但更重要的是经济资源,而且要动用大量的经济资源来进行救助。显然,救助能否顺利实施、信心缺失的弥补,都将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实力。

其次,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该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否与金融体系相协调,即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是否有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二是金融体系自身制度环境的完善程度,如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状况、治理结构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状况等。

2.影响金融安全的外在因素

首先,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极大地影响着其维护金融安全的能力。如该国的货币是否是主要国际储备货币,该国是否拥有制定国际金融规则的主导权。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它们不仅拥有相当健全的金融体系,而且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对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都具有极强的控制操纵能力,维护金融安全的资源极为丰富。在这些发达国家,即使金融安全发生了问题,通常也不会扩展为全局性的金融危机,金融仍可以维持稳定发展。与发达国家的状况相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处于劣势,无力改变甚至难以影响国际金融市场,而且其发育程度低的内部金融市场和脆弱的金融体系往往受到来自于发达国家的金融资本的控制。因此,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金融安全发生了问题,往往会危及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的稳定,甚至还会危及经济社会安全。

其次,国际游资的冲击。来自一国经济外部的冲击,特别是国际游资的冲击将有可能成为引发金融体系不安全的直接原因。从近年来爆发的金融危机来看,国际游资通常都是将已经出现明显内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冲击的首选目标,特别是那些短期外债过多、本币汇率严重偏离实际汇率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首当其冲。国际游资通常采用的手法是:同时冲击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造成市场短期内的剧烈波动,实现其投机盈利。在国际游资的冲击下,市场的剧烈波动必然影响投资者的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市场恐慌,出现资本大量外逃,其结果导致汇率和股票价格的全面大幅度下跌。为了挽救局势、扞卫本币汇率,中央银行往往采用提高利率的方式吸引外资,从而进一步打击国内投资、恶化经济形势,使本国经济陷入恶性循环。东南亚一些国家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的情况基本上符合这一过程。

四、金融安全态势的监测与预警

1.金融运行基本态势判断

金融安全既包括金融体系的安全(例如金融机构的安全、金融资产的安全等),也包括金融发展的安全。金融安全所要求的是一种宏观整体上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动态发展的安全状态。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如果有几家金融机构在竞争中破产倒闭就认为金融不安全;是以偏概全;如果在某一时点上出现了暂时的金融困难,就认为是金融不安全,也同样是小题大做。从金融运行来看,金融安全只是其中的一种客观状态和主观能力状态。金融安全的对立面就是金融不安全,临界于金融安全与金融不安全之间的就是金融基本安全,而金融危机则是金融不安全状况积累的爆发结果,参见表1。

表1金融运行的四种基本态势

金融安全

无明显风险

各项风险指标均在安全区内,金融市场稳定,金融运行有序,金融监管有效,金融业稳健发展。

金融基本安全

轻度风险

金融信号基本正常,部分指标接近预警值;不良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低于10%;有正常的金融机构倒闭,但所占比重很小;货币有贬值的压力;金融运行平稳。

金融不安全

严重风险

大部分金融指标恶化;大多数金融机构有程度不同的不良资产问题,不良资产占

总资产比重超过10%;有较多的金融机构倒闭;货币较大幅度贬值;金融动荡、经

济衰退。

金融危机

风险总爆发

是金融不安全状况积累的结果,爆发严重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货币大幅度贬值、大批金融机构倒闭;金融崩溃、经济倒退、社会动荡。

金融运行的四种基本态势在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一是金融危机,在此期间印度尼西亚爆发金融危机,金融动荡波及到了政治领域,导致政局动荡、经济倒退和社会动荡。二是金融不安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泰国、韩国和日本等国的金融运行状况就是典型的金融不安全。三是金融基本安全,在此期间我国虽然面临人民币贬值的压力,但经济金融状况基本良好。四是金融安全,在此期间美国经济运行保持良好态势,失业率、消费物价指数处在低水平,金融体系稳定。

2.金融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基本方法

由于金融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有较大的难度,目前国内外尚无完整的、准确性较高的研究成果,初步的研究成果主要有:

(1)信号分析法。该方法主要是以金融安全状态转化的机理为切入点,研究影响金融安全的各种因素,考察其变化规律,分析导致一国金融不安全或金融危机的因素,据此制定应对策略和措施。

信号分析法首创于1997年,其后经逐步完善,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受重视的金融安全预警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选择一系列指标并根据其历史数据确定其临界值,当某个指标的临界值在某个时点或某段时间被突破,就意味着该指标发出了一个危机信号;危机信号发出越多,表示某一个国家在未来24个月内爆发危机的可能性就越大e。

在信号分析法这类方法中,典型的做法是建立计量经济模型,试图用模型将金融安全状态的转化解释为一组变量变化的结果,并且认为可以找到不同的安全状态和这些变量之间的量化关系。典型的模型有Frankel等人的probit模型或logit模型,以及Sachs、Tornell和Velasco等人的横截面回归模型。由于金融系统本身的复杂影响关系以及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使得传统计量经济学模型在预测方面的作用变得十分有限。就实际效果来看,这两套模型对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都没有做出任何预警。目前理论界已基本达成了共视,即用传统计量经济学模型预测金融危机的思路是无效的。我们认为,信号分析法能够在事后判断对一国金融安 全形成威胁的主要原因,从而有利于管理者制定相应的对策。但是,由于信号分析不能给出量化的标准,就难以预测危机何时发生。而且,市场信心在决定金融安全状态转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作用,同样的金融事件,由于人们的市场预期的差异,在不同国家很可能形成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信号分析法用于预测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概率分析法。该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并不考虑促成金融安全状态转化的具体因素和机理,只是根据历史上各种安全状态下某些经济指标的表现,制定一套指标,并通过一定的方法构造出度量总体风险程度的综合指标;二是利用模糊类比的方法,通过与历史数据相比较,对现实经济及金融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前者的代表是卡明斯基(Kaminsky),后者的代表是刘遵义。值得一提的是,刘遵义的模糊类比法(或称为主观概率法)因比较成功地预测了亚洲金融危机而受到重视。在概率分析法中,通常是根据一国的历史观察值或国际公认标准,拟定一系列安全状态临界值。对处于某个临界范围内的指标赋予相应的警戒值,并根据各个指标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权重。将所有这些指标的警戒值加权平均,即可以构造反映整体安全态势的综合指标。同样,由此可以得出综合指标的临界值表。根据计算出的综合指标,即可判断出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状态,并可借助一定方法计算出发生危机的概率。一种计算公式为:Pi=SUM(AiBi)。其中,Pj表示第j月发生危机的概率,Ai表示第i项指标的警戒值;Bi是该指标的权重。选择合适的指标是建立可靠的概率分析预警系统的关键。这些指标必须能对各种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做出迅速、准确的反应。传统的概率分析只借助可以量化的指标,所以在具体应用时,一般是与情况比较接近、并且发生过金融安全问题的国家进行比较。实际上,这种情况相似中包含了大量定性描述的信息。例如刘遵义就是在比较了亚洲国家和墨西哥发生危机时的10项指标之后(这10项指标是:实际汇率、实际GDP增长率、相对通货膨胀率、国际国内利率差、国际国内利率差变化、实际利率、国内储蓄率、国际贸,!易差额、经常项目差额及外国组合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比例),成功地预测了亚洲金融危机。概率分析法可以明确指出在何种情况下发生危机的概率有多大,可以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但是它也存在着缺陷,不能直接给出引致某些指标恶化的原因,难以据此提出应对策略;而且比较的标准是历史数据,对于新问题缺乏敏感性。尽管如此,由于概率分析法在量化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其成为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

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需要先进的监测预警系统。因为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市场日趋复杂,要从错综复杂的金融环境中理出对金融运行整体局势有决定性影响的因素及其脉络决非轻而易举。但是,目前的概率分析技术过多地依赖量化指标,不能包含充分的市场信息,而且对金融安全影响重大的诸多因素中,还有许多因素是无法直接量化的,例如文化、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刘遵义教授的预测之所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是因为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开放程度与某些拉美国家有较多相似之处,许多定性指标能够用参照物替代。但是,在研究对象比较特殊的情况下,难以找到在各方面都很相似的参照国。例如,我国的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都处于转型阶段,如果单纯用量化指标就不可能对金融安全状态做出有效的预警。因此,在金融安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中引入更多的定性描述信息就显得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3.王元龙:《我国对外开放中的金融安全问题研究》《国际金融研究》1998年第5期。

4.梁勇:《开放的难题: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5.郑汉通:《经济全球化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国防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雷家骕:《国家经济安全理论与方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篇(3)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8-02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消费的大众化,保险纠纷日益增多。保险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的信任关系到行业发展的根本,“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也被明确为保险行业监管的基本思路。然而,耳熟能详的保险消费者一词,大多是经济领域或政府金融行业监管中使用的称谓,并未严格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作为成文法国家,明确保险消费者的概念,是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立法和实践深入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一、保险消费者概念界定的必要性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一个概念的生成在于设置法律制度的建构节点,甚至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建构原点。准确的法律语言是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目标,如果法律词语是模糊的,人们的权益、义务与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就无法确定,最终导致法治的难以实现。[2]保险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关乎行业监管和权益保护的基础范畴划定,应成为研究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首要解决问题。结合我国保险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从理论角度对“保险消费者”进行系统深入解剖,探讨其作为法律概念存在时所应被赋予的法定内涵,并明确其范围。这涉及对一系列基本问题的回答:该如何理解参与保险活动的的“消费者”属性?与传统消费相比,保险消费和保险消费者的特殊性到底何在,是否需要将其独立出来通过立法进行特殊保护?

二、传统消费者概念的困境

由于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法律通过赋予消费者特权以保障实质上的公正。传统的消费者概念,将消费限定在生活消费之内,即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而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生活消费是基于人的自然需求而产生的保持人类生存和延续的社会活动。将“生活消费”理解为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所必需的基本消费,比如衣、食、住、行需要,消费仅仅局限于生活消费,使消费者的外延过于狭小,不能涵括现实生活中全部的消费者。随着人类需求的不断多样化,人类生产与生活活动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已经越来越不具有可操作性。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肆意横行。”[3]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这一概念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的,无形商品(服务)消费,如旅游、电信、医疗、教育、金融等领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

在何谓金融消费者问题上,至今并无明确的界定,甚或依然存在质疑和模糊,概念界定的真正障碍其实根源于理念范畴,消费者这一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具有独特性,一方面,金融企业为消费者满足其基本金融需要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也为金融投资者获取盈利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这两者在外观形式上十分相似,单从交易或投资的客观行为样态来说,无法将金融企业的客户区分为投资者和消费者。[4]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由于金融产品日趋复杂、金融市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普通投资者对金融产品时的理解力以及风险判断能力普遍较低,其判断能力、谈判能力、决定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愈加接近或等同于传统领域的消费者。由于专业判断能力的缺乏,普通投资者在选择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时,易于陷入非理智状态。在获取金融产品或服务时,普通投资者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对金融产品的品质判断指标缺乏认知,加剧了金融产品和普通商品的分离,使金融产品成为金融机构的专属物。普通投资者在与金融机构的法律博弈中也明显处于劣势。沿循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思路,对金融领域的非专业投资者予以特殊保护,具有相当重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保险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必要性

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服务性产品,它具有文义性、长期性、承诺性、负债不确定性等特征。保险产品表现形式为保险合同,其内容通过保险合同条款描述加以确定,“保险消费者”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下位概念,并非经济学意义上的的“保险消费者”的简单摹写或转用,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与行业名称“保险”的简单相加。

(一)保险市场的高度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处于弱势

在一个完全竞争的、信息对称的市场,不需要政府出面来保护消费者,因为消费者自己可以获得充分的信息,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保险市场并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也是高度不对称的,不对称信息问题又可进一步细分成三类,分别是逆选择、委托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为了解决被保险人的行为所带来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险人往往通过设计部分保险、免赔额、赔付上限等方式来区别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这更加重了保险合同的复杂性。此外,保险合同中的委托问题较为突出,保险中介可能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误导、夸大、虚假承诺、低质量的服务、不专业的咨询等。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通常具有远期性和射幸性,消费者利益易受侵害

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开发、保险人收取保费在先,而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人义务承担具有远期性和不确定性。如果保险人诚信水平不高,只看重资金的获取而忽视保障的提供,极有可能在销售、理赔等环节侵害消费者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保险人在收取保费到赔付保险金的整个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欠佳、资金运用不当等原因,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实现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寻求风险保障的预期有可能落空,但任何一个保险消费者都无力控制该风险。

(三)对销售误导等问题,保险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如果相关机制不完备,侵犯保险消费者利益就有机可乘

一部分消费者听从推销人员单方的口头介绍,在对保险产品的类型、特点、风险及合同条款缺乏完整的认识时就进行签约,双方产生纠纷后,消费者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自己存在重大误解的难度很大,实践中往往维权艰难。

四、保险消费者范围的界定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理,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包括为保险保障需要向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服务的社会成员,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随着保险产品越来越精巧和专业的设计,除了自然人之外,即便是企业法人和其他一些商事组织,对于保险消费中涉及的内容也存在不完全的认知引致的权益损害。在保险消费领域,自然人需要利用保险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或减少风险带来的破坏及损失;同样,企业法人、商事组织也需要利用保险来转移商业经营风险、避免风险发生的巨大损失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相对于保险服务者而言,无论自然人抑或法人组织,作为与保险服务者进行交易的一方,其弱势显而易见。反观对消费者保护的宗旨,其终极目标与价值在于对交易中处于弱势一方予以适当倾斜,通过增加强势一方的义务而实现各方利益的衡平,而非只以是否为自然人身份做出划定。[5]由此,绝对的将保险消费者的范围界定为自然人,将同样与保险服务者签订保险合同的非自然人驱离出消费者阵营,偏离了消费者保护的初衷亦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04.

[2]许飞琼.新《保险法》的进步与缺陷——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视角[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25-32.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篇(4)

一、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理论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Michael Taylor在《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o Peaks),他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目标。前者旨在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后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与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与不公平待遇。

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成为热门。其中,Sharon L. Tennyson在《Analyzing the Role for a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2009)中提到之前很多讨论都集中在消费者是不是非理性以及辨别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家长式的监管机构来进行“照顾”。而且不当的消费者保护是否会带来金融危机。而Sharon L. Tennyson认为这种讨论其实是错位的,消费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是必须的。因为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辨别金融产品的品质。而消费者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所以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而Erik F.Gerding在《The Subprime Crisis and the Link between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Systemic Risk》(2009)一文从次贷危机入手,首先认为次贷危机的产生告诉我们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必须分离。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进行风险保护,同时也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该文所提到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在次贷危机中消费者借贷的高违约率,这种不可预测和高度相关的违约会使整个市场都处在风险之中。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可以通过降低消费者借贷违约的层级、使违约更可预测、降低违约的高关联性等方法来缓和这种风险。Susan L. Rutledge在名为《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inancial Literacy: Lessons from Nine Country Studies》(2010)的报告中考察了九个中等收入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该国民众理财常识(Financial Literacy)的联系。该报告认为良好的消费者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做出较为明智的决定,并且不会受到到欺骗和不公平的待遇以及个人隐私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基于这个原因,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与加强。

另外,还有很多学者基于各个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Gail Hillebrand在《Before the Grand Rethinking: Five Things to Do Today with Payments Law and Ten Principles to Guide New Payments Products and New Payments Law》(2008)一文中从消费者分期付款的角度看到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是监管当局需要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Bruce I. Carlin和Simon Gervais在《Legal Protection in Retail Financial Markets》(2009)一文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金融机构时常提供信息服务给金融中介这种行为进行考虑,由此提出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模型进行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对市场参与和经济增长的有益驱动。Roman Inderst和Marco Ottaviani在《Consumer Protection in Markets with Advice》(2010)则着眼于中介的佣金模式,认为现有的佣金模式存在道德风险,会导致金融中介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研究

相比国外,我国学者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通过建模来进行论证的较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法学或法经济学角度进行阐述。如吴弘、徐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理探析》(2009)指出,由于金融市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等方面实质性的不平等,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会不断出现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现象,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整合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他们还分别从社会学、经济学以及金融监管理论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认为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利益冲突,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平衡;契约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矫正;逐步取代“经营者”的“消费者”,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来保障。

朱晓磊、姚佳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以保护金融信用消费者为视角》(2009)一文中站在经济法学的角度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始终根源于消费者本位理念,是公平理念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是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升华,因此,充分地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实属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才能进一步促进金融消费的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韩冷那在《从征信体系实践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2010)从征信问题入手,认为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站在绝对的优势地位,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消费者金融知识和信息普遍缺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一对一”的告知和教育义务,可能造成个人的信用记录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不良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势在必行。

另外,高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于委托模型的研究》(2011)、孙天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的防范》(2012)、顾根银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2012)分别集中于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贫乏与认知偏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进行研究。

三、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研究

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早已有学者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如王利明2002年就在《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文中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王伟玲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2002)一文中较早地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并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阐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2006年12月,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一次采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出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频繁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学界也开始大量涌现关于对金融消费者基本理论的探究。

如张伍愚和刘敏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合理性探析》(2010)从金融消费者的特征与投资者概念的区别及该群体适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该文作者认为,“金融消费者”较“投资者“有着理念及规则适用上的优越性。首先,在外延上具有伸张性。因为金融消费者一词统摄了金融诸业中的一方当事人,无论金融创新的速度多么快捷,“金融消费者”皆能以不变应万变,囊括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购买者。而“投资者”的概念仅出现在我国的证券类法律法规中,一般仅指称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购买者。其次,除了专业投资人进行的营利性投资之外,普通的证券投资仍可以看成是一种金融消费。并且随着随着金融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日益趋于信息弱势地位,对投资者、股东如若采取民商法上私权救济的制度设计,停留于权利义务的简单设定,难以确保其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邢会强在《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督察机制及其对消费者的保护》(2009)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2010)明确提出应将“消费者”概念延伸至金融领域,金融领域中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符合一定标准的小企业,都应视为金融消费者。李健男在《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2011)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应该以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交易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这一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由于金融消费交易的特殊性,即使是企业法人(不含金融企业法人),在金融消费交易中,与个人消费者一样会陷入“信息严重不对称与对信息的严重依赖并存”之中,都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最后他做出界定: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同时对金融经营者一方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依赖性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金融企业法人。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廖凡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2012)。他在文章中指出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同时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概念与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而对于我国来说,应从现实情况出发,现今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指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两个概念、两套制度并用。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2013),因作者的官员身份,某种程度可以代表官方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与理解。焦瑾璞在该文中分析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内涵首先是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其次还包括证券、保险投资者。在外延上为:一、已接受、正接受以及正考虑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都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内。二、间接因其他人金融消费而与金融机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也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

此外,还有郭丹的《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2010)、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2010)、周荃《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提倡》(2011)、谢松松《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问题研究》(2012)等文献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研究。

由上可知,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探讨,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是否应限于自然人、传统意义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否应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这三个问题。

四、小结

可以看到,尽管金融消费者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与保护等相关理论上许多重要问题仍旧未能达成共识,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如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本身是否应该被单独提出,是否应该被格外立法保护这样的基本问题,都没有一个共同的声音。从我国来说,虽然有争议,但“一行三会”均已各自在其之下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大势所趋。而现今急需的是在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化,精细化,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篇(5)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07-0000-02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政治的变革,引发我国金融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而随着当时科技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成为金融行业的核心,以数字化为特征,以网络建设、系统集成、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为主要手段,适应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将我国金融行业再次推向了一个高潮。然而,由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网络黑客技术的出现,使计算机网络成为一种风险性极强的现代科学技术,因此,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广泛运用,金融业在有效利用的计算机技术进行金融投资控制的同时,防范风险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随着网络防护科技的不断升级,在计算机网络风险控制上也有很大提升,在使用这种先进技术时也在注意趋利避害,科学合理的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当中,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又快又好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金融事业的主要发展趋势。

一、金融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1. (一)金融风险的概念

为了更好地理解金融风险的有关概念,首先,对风险本身的概念进行论述。所谓风险,就是指一定时期内或者一定条件下,由于各种不确定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主体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损失的情况。而金融风险同样也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或者一定时期内,由于金融市场经济变量的不确定性或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发生的概率。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形成,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内各行各业迎来了新一轮的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体制如此巨大的变革之下,我国金融业也大受冲击,在如此强大的冲击之下,金融业的风险也出现的了更加频繁和更加复杂的迹象,不仅使金融业内都对金融发展趋势的控制上很难预测和把握,而且对金融资金流动和资金投入都也很难控制,因此,在新的市场竞争形势和经济发展趋势下,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一直都是各国政府和金融行业所致力于解决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给电子金融市场带来了空前的挑战,但正所谓是挑战也是机遇,可以有效利用这个机会,充分研发计算机技术如何在金融市场中防范其风险的发生,为防范金融风险开辟新的道路。

2. (二)金融风险的特点

掌握金融风险的特点对于控制好其发生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不断深化发展的市场经济,金融风险带有的自身的特点也随之产生,首先,金融风险具有历史性,并且在逐步扩大,对当前经济的影响仍然存在,。其次,金融风险的发生也是具有一定条件的,金融风险的发生一般都在国家经济转型时期,而目前我国就处在这个关键时期,因此,对于金融风险的方法防控尤为重要。第三,金融风险是的外部和内部是并存的。另外,金融风险还具有普遍性、扩张性、可管理性等特点。总之,金融风险具有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防范其发生不仅是金融行业的必要任务,更是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之举。

二、利用计算机技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的策略与途径

1. (一)加强软件系统的管理

安全可靠地的软件是金融机构数据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在引进计算机安全控制软件时,必须将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注重软件的安全性,适当采用加密技术,对所储存的数据严格保密,确保万无一失。另外,应设立分级保密制度,将进入系统所需要的口令和密码分人保管,只有当所有人输入正确的口令后,系统才能被启动,这就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数据的保密性,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的首要环节。

2. (二)配备符合标准的硬件环境

硬件环境的配置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对硬件环境进行屏蔽,尤其是要对电磁屏蔽,因为电磁波产生广泛,而起其干扰对计算机系统的影响是很大的,可能不法人员会利用这个机会入侵计算机,对金融机构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窃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的具体做法可以是,首先铺设防止静电的地板,第二避开强磁场的位置安放计算机,第三,为了保证业务数据安全和运行顺畅,对于控制主要业务的机器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最好可以配备两台计算机,一旦其中一台出现问题,另一套设备能够及时补充,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

3. (三)加大对病毒入侵的政治整治,防治黑客入侵

综合以前金融风险发生的案例,很大一部分都是黑客通过计算机网络入侵金融机构,窃取相关信息和数据,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因此,金融机构对于计算机病毒的防范也一定要给予相关的重视,防止防治此现象的发生。目前,无论对于金融机构还是普通企业来讲,黑客已经成为网络上最大的威胁,这些人员具有较高的网络技术,能够利用用户系统的漏洞入侵到用户的计算机,为了一己私利,窃取相关信息和数据,因此,加强对网络完全的监管,控制非金融机构人员登录,限制用户权限,加强系统对各类意外事件的跟踪和分析,对于金融风险的发生是非常必要的。

三、利用计算机技术防范金融风险时应注意的问题

1. (一)转变传统观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金融行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相对来讲发展缓慢,而且态度不够积极,很多金融机构还在持观望态度,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目前我国各方面事业的建设都在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金融行业作为时代前沿的行业之一,利用计算机技术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是时展的潮流,也是大势所趋。进入新时期,我国经济建设各方面事业都以迅猛的速度发展,而金融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更应该将这种新型技术引进业内,利用计算机技术尽量避免金融风险发生。

监管理念更新滞后也是实施计算机技术防范金融风险的阻碍之一。我国金融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的发生也必将对我国整体经济状况产生影响,因此,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较大,使一些新技术无法引进,观念的落后导致了技术更新的滞后,这是不利于利用我国金融行业整体发展的。

2. (二)转变金融风险控制的法律观念

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从整体上看,我国基本已经形成了金融风险控制管理的机制,但实际上我国这方面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很多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现象,例如时下流行的网络营销、利用数字签名代替传统印章,这些做法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可避免的法律纠纷和问题。因此,尽快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是迫在眉睫的。

3. (三)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是以人才为核心的时代。无论是企业的发展,甚至国家间的竞争,都是双方人才的竞争,谁掌握了高素质的人才,能把更多的知识转化为财富,谁就是胜利者。对于金融行业而言更是如此,人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断引进高素质人员,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对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是尤为重要的。

当代社会需要的是既懂专业知识又具备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对于金融行业也是如此。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仍然十分缺少这种复合型人才,培养具备高度专业知识的人才,抢占高科技的制高点,是我国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立足之地的根本。金融风险的发生不仅对金融机构产生影响,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都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培养具备高素质的人才是非常必要的。随着人们认识的提升,当今社会人才资源已经成为了比资金更重要的资源了,正所谓“千金易得,一将难求”,很多金融公司都面临这种情况,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却缺少相应的高素质人员来管理及使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的计算机网络科技产品在金融事业中广泛运用,在当今社会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进步,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不仅被普遍应用到各个行业,而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通信互动功能,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防范我国金融风险当中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体现,更是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形成,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国内事业面对国外资金投入的凶猛势头,迎来了更加凶残的新竞争。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渐加大,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迅速,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也随之增加。金融风险的发生对于国家经济冲击是很大,防范金融风险势在必行,我国金融市场相对稳定,但也要居安思危,不可放松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在我党正确的领导下,在我国金融行业全体工作者的努力下,一定要将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保证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 孙浩.金融计算机风险及对策诌义[J].金融信息化论坛,,2009.

[2] 矩元珍.浅谈金融行业计算机系统风险及防范策略[J].计算机科学,,2010.

[3] 金娟.基层金融计算机风险隐患及防范对策[J].网络与安全技术,,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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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朱淑珍.金融创新的重要性与金融风险防范措施[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6] 黄晓刚.金融电子信息化发展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和新思路[J].中国金融,,2010.

[7] 李晓西.21世纪中国金融行业的风险与防范措施[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10.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篇(6)

市场的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企业面临的机会与挑战也日益加深。企业如何在经济大潮中,看准时机,并妥善处理好包括金融风险在内的各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成败。企业自然需要明确金融风险相关概念,包括企业金融风险的含义、企业经营中所面临的金融风险类型及其联系;同时了解企业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及其影响,只有看清形势,才能抓住痛点,一击而中。

一、企业金融风险相关概念

(一)企业金融风险的含义

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置身于全球化市场这样一个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承担风险是无可避免的。金融风险是企业在长期运营中所遇风险的一种,其具体含义是指,限定在企业中所发生的金融风险,是利率、证券价格和汇率等金融变量发生的非预期变动。企业金融风险事件涉及到三种,即经济、政治、社会事件,它们分别指的是在经济。政治、社会具体事件发生之前企业无法提前预知的金融变化。严格说来在这三类风险事件中,只有经济风险才能说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金融风险。

(二)企业经营中所面临的金融风险类型及其联系

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环境诱因会导致产生性质不同的风险类。以《企业风险管理》所明确划分的类型来看,可以把企业金融风险分成七种,其一,市场风险,这是指由于交易对象违约,不顾法律义务产生的风险;其二,流动性风险,即在企业的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资金紧缺情况,导致无法正常支付的风险;其三,结算风险,它是指一种因交易的商品或付款未按时收到导致的风险;此外,还有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违规风险、运行风险三种。至于各种不同的企业金融风险之间存在何种具体联系,则需要一分为二,加以论述。首先,各种风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相互独立存在的。然而,在经济发展加快的作用下,各种风险逐步被动建立了较为紧密的联系,发生一种风险衍生发展成其他另外风险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企业的声誉会受到所有其他风险的影响,而所有的风险都会受到运行错误的影响。

二、企业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及其影响

(一)企业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

说到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首先需要谈到企业的汇率风险,它指的是公司的盈利和市场价值可能面临因汇率变动而引发波动的风险。具体而言,又可以细分为交易风险、转换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第二点,是利率风险,其含义指的是借贷双方在遇到利率升降变动剧烈的情况时,可能随之变动的风险。

(二)金融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社会的快速进步,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政治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已经引起了各方面人士的注意。越来越广泛的经营范围,给企业带来许多经营中的不确定因素,从而增加了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的机会,给置身于其中的各个现代企业造成了极其大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增加了经营成本和经营决策的难度。

三、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

(一)金融风险识别

企业置身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遇到金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最能减少风险带来损失的措施就是加强风险识别。只有科学地辨别出了所受风险属于哪种具体形态,才可以对症下药,解决风险困难。

(二)金融风险衡量

经过前文所述的风险识别,便是据此做出科学的决策。企业应该在决策前期,就对风险加以分析,判定随之而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状态,并对比各类风险孰轻孰重,把握住最可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损失的风险类型,把握时机,优先控制解决。

(三)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风险管理,要求首先了解风险的数量和程度。企业遇到的风险越较,且其波及的企业经营领域越广,就越需要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其次,是分析企业自身风险管理的能力与条件。从分析企业内部的资金实力、人力资源等等方面入手,如果内部能力欠佳,可实行风险委托管理。第三点,考虑风险管理的外部环境,判断金融衍生市场是否发达等。第四点,则是测算风险管理的成本,必须保证风险管理的成本低于所获得的利益。

四、衍生金融工具与企业金融风险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以及风险因素

企业在处理其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如果对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恰当运用,无疑可以帮助解决金融风险管理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衍生金融工具的五个性质,即杠杆性、融资性、高风险性、虚拟性、表外性。

(二)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影响

只有严格遵守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制度,避免一切的不适当运用,企业就能够克服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引发的甚至是所有的各类金融风险,企业通过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可以使企业对套期保值能够顺利进行。五、结语综上所述,企业在长期的经营管理中,遇到金融风险是兵家常事,而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则是成败关键。因此,企业不可小瞧了金融风险,而是应该了解企业金融风险的具体概念和进行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包括金融风险识别、金融风险衡量、金融风险管理,同时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与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在把握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以及风险因素基础上,明确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影响。

参考文献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篇(7)

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电子商务必将成为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Cronin( 1997)[1]。目前供应链金融在国内的实践和研究正处于由“供应链金融”向“线上供应链金融”的转型整合期,而且实践方面超前于理论的研究。李明锐(2007)总结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并指出第三方平台背景下的供应链融资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渠道。Freedman(2008)[2]认为电商小额信贷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而言具有积极的作用,因为电商信贷的网络化服务简化了贷款程序,降低了融资成本。李安朋(2011)指出网络融资是以网络信用作为贷款的依据,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突破传统的束缚,具有零担保物、利息低、贷款额度宽松、贷款速度快等特点。王敏(2012)[3]给出网络融资的概念:是指建立在网络中介服务基础上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活动。贷款人通过网上填写企业信息资料,向第三方平台或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审核批准后发放贷款,是一种数字化的新型融资方式。苏晓雯(2012)[4]认为线上供应链金融是指通过银行服务平台与供应链协同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仓储管理平台无缝衔接,将供应链企业之间交易所引发的商流、资金流、物流展现在多方共用的网络平台上,实现供应链服务和管理的整体电子化,据此为企业提供无纸化、标准化、便捷高效、低运营成本的金融服务。这种概念的提出还是基于传统供应链金融的线上化,还没有达到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更高层次。随着电商企业与商业银行合作,或者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变得更加广泛与复杂。其中代表性的概念是黄丹(2012)[5]在总结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线上供应链金融即:金融业与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实体产业之间,通过信息化协同合作的供应链金融的新趋势和高级阶段,包含电子商务交易、在线支付、交易融资和物流管理等多个环节,是一种复杂性金融创新产品。这个概念其后得到诸多学者的引用。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也有学者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郭菊娥,史金召,王智鑫(2014)[6]指出线上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运用理论研究和对比研究等方法,给出了传统线下供应链金融向线上供应链金融的演进路径,并从多个特征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

二、业务模式分类

线上供应链金融是一种线上融资模式的统称,其中包含诸多的细分模式。张强(2007)最早提出将仓单质押和电子商务相结合,提出融合仓单质押的电子商务中介型 B2B 运营模式,并对该模式的形成动因、比较优势和参与各方的收益做了初步探讨。李卫娇,马汉武(2011)通过结合企业实践和供应链金融相关的研究,提出了基于B2B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并详细介绍了两种具体的应用模式:电子仓单融资模式和电子订单融资模式。并指出基于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提升融资业务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经济效益,以及降低融资风险。李更(2014)提出了B2C 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四种细分模式:电子订单融资、电子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和委托贷款。沈亚青(2014)将供应链融资在B2C领域细分为:网络订单融资、网络仓单融资、电商担保融资。本质上来说,线上供应链金融是由传统线下供应链金融演化而来的。郭菊娥,史金召,王智鑫(2014)给出了线下供应链金融向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演进路径即:传统的应收/预付账款融资演进为卖方/买方电子订单融资;传统的仓单/存货质押融资演进为电子仓单融资。并对电子订单融资模式和电子仓单融资模式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在对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分类研究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种。吴晓光(2011)根据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在融资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将网络融资分为:以“阿里贷款”为代表的信息平台模式,以“一达通”为代表的直接授信模式和以“金银岛网交所”为代表的仓单杠杆模式。王敏(2012)[3]指出目前比较典型的网络融资服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借助自己的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主体仍然是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网贷通”“易融通”“数银在线”等;另一种是第三方平台与银行合作,利用网商的线上信用行为数据,为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的融资服务,如阿里巴巴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提供的“网络联保贷款”等。云蕾(2013)根据电商在供应链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同,提出基于纯交易平台和非纯交易平台两种类型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顾敏(2015)根据电商企业是否参与供应链日常活动,将“电商企业供应链金融”分为平台型电商供应链金融和自营型电商供应链金融。前者主要以阿里巴巴、敦煌网、金银岛为代表;后者以京东、苏宁云商为代表。两者又可以根据资金来源进一步细分为基于自有资金和与商业银行合作两类。史金召,郭菊娥(2015)根据参与主体、资金来源、目标客户等将线上供应链金融划分为供应链金融web2.0、电商供应链金融、基于电商平台的银行供应链金融三类。其中电商供应链金融细化分类为基于B2B/B2C/C2C的电商供应链金融三种。基于电商平台的银行供应链金融细化分类为基于自营电商平台/第三方电商平台的银行供应链金融两种。并给出了每种细分模式的一般性操作流程,并与国内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对接。其实每一种分类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可以总结为:首先根据是否与电商平台结合,可以区分为传统线下供应链金融线上化还是基于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其次基于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根据自营还是合作形式,可以区分为电商自营、电商企业和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自建商务平台三种形式。

三、风险管理

由于线上供应链金融的特性,例如线上企业地域分散度高,基于网络操作等,使得相较于传统的线下供应链金融,其在风险方面有诸多变化。靳彦民(2010)指出电商金融平台推出的融资贷款业务面临着来自法律、政策、监管等多重因素的挑战和威胁。吴晓光(2011)指出由于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商业银行网络融资存在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并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提出了三种控制风险的方法。郭菊娥,史金召,王智鑫(2014)[6]通过分析电子订单融资模式和电子仓单融资模式的业务流程,提取操作环节中银行面临的风险要素,发现针对网商的特性和线上化的特点,银行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方面发生了诸多变化,风险整体有所增加。然后从严格准入条件、明晰权责界定、提高操作水平、加强监控预警、完善补偿机制五个角度对银行的风险管控提出了建议。刘炎隽(2015)指出基于B2B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存在信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篇(8)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237-03

一、背景介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金融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人们不断关注的焦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总理在报告中多次提到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提出制订“互联网+”行动计划。然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漏洞。因此,如何正确监管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部门和市场不断的摸索。

二、影子银行概况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一般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以及部分理财业务等。

(二)影子银行的特征

(1)中间业务:从事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的中介具有银行特性,因而属于间接融资的范畴。(2)不易监管:由于发展速度较快、规模较大,监管层难以应对,往往不受相应的监管,也不享受相关的保护。(3)高杠杆率:影子银行的产品往往集中于高信用风险、低流动性的长期金融资产,且一般资本的杠杆率比较高。

(三)影子银行面临的风险

由于影子银行有着独特的运作流程,以及存在的特征,使得影子银行面临着诸多风险。具体有:(1)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期限错配的现象普遍存在,理财产品的平均期限一般为2―4个月,然而这部分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于一般在一年以上的投资,造成影子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2)信用风险:民间借贷市场集中体现了影子银行的信用风险,一些银信合作的信托类理财产品也存在信用风险。(3)传染性风险:影子银行业务复杂而且透明度不高,但是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互动性和相关性非常高,造成影子银行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一旦影子银行出现资金链的断裂,必然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

三、互联网金融现状及风险

(一)定义

狭义上看,互联网金融是指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功能的机构、行为、工具以及市场的统称;而从广义上来看,一切应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态应该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因此,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在线理财、网络借贷、网络金融产品营销以及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1.第三方支付及其风险。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随着网络消费规模的急速扩张,互联网金融规模快速膨胀,而当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用户达到一定数量、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时,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给整个经济带来很大冲击;另一方面是第三方支付中的用户信息安全和转账安全目前有明显漏洞。

2.货币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货币基金投资资产过度倚重于银行同业存款,存在明显的资产集中度过高的风险。不仅如此,一些货币市场衍生工具面临很大的期限错配,造成资产负债结构性风险和流动性挤兑风险。

3.P2P 网络贷款平台及其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存在于技术安全风险。相关安全投入较低,在现有技术水平下,网络平台极易遭受黑客的恶性竞争,其结果不仅会导致网站倒闭或者数据库受损,甚至会带来借贷双方客户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

4.众筹模式及其风险。众筹模式及其风险即项目发起人运用社交网络将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整合,为小企业或个人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其主要风险在于信息不对称,投资人所投资金缺乏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在投资项目获得全部目标收益之前,投资人很难监控资金的使用动向,因而无法保证资金安全。

四、影子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关系的实证分析

互联网金融和影子银行都有着各自的概念股,现在分别以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的一支概念股为例,分析两支概念股之间的关系,从而类比推出影子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

表2 影子银行概念股:中粮地产(000031)

表3 互联网金融概念股:中天城投(000540)

资料来源:东方财富

基于MATLAB中的指令计算出两支概念股票之间的协方差和标准差。

两支股票的协方差矩阵为:0.0098 -0.0016

-0.0016 0.0170

标准差为:0.0991 0.1305

由此,得出两支概念股的协方差为-0.0016,协方差不等于零,两支股票的收益率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两支概念股之间的收益率存在一定的关系。互联网金融是由一系列互联网金融概念股组成的,同时影子银行的概念股影响着影子银行的收益率。鉴于影子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存在的关系,我们可以从目前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而得到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五、影子银行的监管

(一)国际影子银行的监管

一是国际组织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关注资本、杠杆率高低、流动性大小、保证金或预留扣减率、证券化风险保留和保险标准。二是美国的监管手段为证券化风险保留、加强信息披露,以及提高对机构的注册、破产、清算、表外业务门槛等。三是欧盟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手段主要为提高资本金,强化证券化资产标准与风险权重,加强信息披露等。

(二)107号文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中央和地方统分结合;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筹备职责明晰、运转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二是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监管;规范发展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业务、民间融资业务和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制定金融交叉产品以及相关业务合作行为的约束条件;稳健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网络金融活动。三是加快健全配套措施。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着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内容

中国影子银行是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间发展起来的,国内的监管环境相对严格,影子银行及其各项业务大多都处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除了民间金融难以把握。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监管机构是银监会,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的规范性的部门规章和治理文件。(1)信托公司:其主管部门为银监会,具体的管理文件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其中监管指标约束指标有: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且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2)财务公司:约束财务公司相关文件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具体监管约束为: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资本总额须高于拆入资金、担保余额;短期证券投资占资本总额的比例不高于40%;长期投资、自有固定资产占资本总额的比例分别不得高于30%、20%;另外规定,财务公司对其吸纳的存款需向央行提交存款准备金。(3)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范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行为,具体的监管指标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投资余额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 100%和2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 100%。(4)针对一些其他影子银行金融机构也具体制定了不同的法律约束,如小额贷款公司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于典当行商务部、公安部制定的《典当管理办法》等。

六、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在107号文对于影子银行的分类中,互联网金融归入了“不持有金融牌照,又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一类中,被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但是这次107号文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提出详细的监管要求。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存在漏洞,没有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准入制度,要加强准入监管就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独有的性质。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不断的探索。

(二)影子银行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与影子银行在概念也业务界定上有交集。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拥有传统金融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满足了影子银行具有商业银行的性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类似于影子银行的监管现状。因此,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借鉴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

(三)基于影子银行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1.建立相应的准入规则。(1)机构准入: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和标准;(2)业务准入:互联网新业务的开展的应规范其资金运作和销售行为,并要求备案登记;(3)平台准入: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技术规范,提高管理标准;(4)资格准入:要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定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完善黑名单数据库。

2.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建设完善的征信体系可通过建立金融信用数据库,使金融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和对称化。同时,互联网金融透明度增加,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提高监管的效率,让交易各方能有效评估风险。

3.制定相关法律文件或部门规章。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我国政府还没有制定具体的监管方案,面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一些监管法律和相关法律文件呼之欲出。

4.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自律一般来说比政府监管自觉性更强,监管效果更明显,作用空间通常也更大。因此,可由政府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协会来实行行业自律。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已经牵头组建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4年4月已经正式得到国务院的批复,目的是对金融互联网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5.减少监管漏洞。面对金融产品以及业务的交叉,要做到不要出现监管漏洞,可是也不要重复监管,以减少监管成本;但也要鼓励金融创新,让金融带动经济的发展。

6.控制资金流入规模和利率。利率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资金可能从低利率的行业流动到高利率的行业,可能导致资金集中在某一行业,导致资金链出现风险。因此,控制资金的流入规模可以操控资金的数量;正确贯彻利率市场化可以将资金健康流入金融市场体系。

7.加强资金运用指导。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制定不同的投向配比的限制,监督指导资金的投(下转251页)(上接239页)向,以免出现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其他风险。

结语

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影子银行的监管可以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借鉴和参考。可以从建立相应准入规则、制定行业规范、信息透明化以及加强资金引导等方面来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而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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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达,刘天泽.论影子银行体系的演进与互联网金融发展[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22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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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冯蔚.国内影子银行风险监管分析[J].青春岁月,2015,(1):248.

[6] 田文会,邓莉苹.互联网金融被纳入影子银行监管[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4,(2):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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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戴国强,方鹏飞.利率市场化与银行风险――基于影子银行与互联网金融视角的研究[J].金融论坛,2014,(8):13-19,74.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篇(9)

目前在我国财务学的融资决策研究中,既使用资本成本概念,又使用资金成本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同时存在令人莫衷一是,造成了我国财务理论研究的混乱,并在资本市场的实践中引发了不良影响。本文将分析它们的根本区别并探讨两者混淆所带来的危害,希望能够引起理论界的关注。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有更多参考内容。 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混淆的危害 一、我国财务理论中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 关于资本成本,目前最权威的定义是《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给出的:“资本成本是商业资产的投资者要求获得的预期收益率。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的经理把资本成本作为评价投资项目的贴现率或最低回报率(《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第一卷第470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可见,按照现代公司财务理论的解释,资本成本既是投资者所要求的回报率即预期收益率,同时又是有条件约束的资金使用者的融资成本。 而资金成本,属于我国财务理论研究中特有的范畴。“所谓资金成本,是指资金使用者为筹措和占用资金而支付的各种筹资费和各种形式的占用费等,是将盈利和资金的一部分支付给资金所有者的报酬,体现着资金使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刘恩禄、汤谷良:《高级财务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43页)”。从资金成本的这一定义看,是单纯从资金使用者角度考虑融资成本。 两者的计算方法也完全不同:以普通股为例,资本成本的计算通常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折现现金流量模型以及债券收益加风险报酬法;而在我国财务学界,资金成本=每年的用资费用/(筹资数额-筹资费用)(汤谷良、王化成:《企业财务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95页)。从上述我国资金成本的定义出发,还有一种经常被引用、直接以定义计算普通股资金成本的方法,即把股票投资股利(率)和股权融资交易费用(率)简单相加的结果作为普通股资金成本。 二、从定价理论看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根本区别 从定义上看,资本成本与资金成本都是企业发行融资工具的代价,也即决定企业融资决策的价格指标。这一共同点启发我们应该到定价理论中去探讨它们的根本区别。 (一)从是否应考虑风险因素看 在金融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定价理论一直作为贯彻其中的轴心,推动着整个金融理论的发展。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定价理论的轨迹正是沿着商品价格-资金价格(利率)-货币资产价格-资本资产价格这样的路线向前发展。与普通商品相比,金融资产最大的特点是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资本资产的风险性远远大于货币资产。因此对金融资产定价时,其风险就成为人们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其中,货币资产由于期限很短,可以忽略其风险,直接以筹集费和占用费来定价。但资本资产的定价就必须考虑其风险的大小。西方公司企业在融资决策中就主要使用风险定价的资本成本概念。相反地,我国理论界过去一直都忽视资本定价中的风险因素,在我国理论界缺乏风险意识的背景下,企业融资时侧重使用建立在筹集费和占用费基础上的资金成本概念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目前在我国财务学的融资决策研究中,既使用资本成本概念,又使用资金成本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同时存在令人莫衷一是,造成了我国财务理论研究的混乱,并在资本市场的实践中引发了不良影响。本文将分析它们的根本区别并探讨两者混淆所带来的危害,希望能够引起理论界的关注。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有更多参考内容。 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混淆的危害 一、我国财务理论中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 关于资本成本,目前最权威的定义是《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给出的:“资本成本是商业资产的投资者要求获得的预期收益率。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的经理把资本成本作为评价投资项目的贴现率或最低回报率(《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第一卷第470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可见,按照现代公司财务理论的解释,资本成本既是投资者所要求的回报率即预期收益率,同时又是有条件约束的资金使用者的融资成本。 而资金成本,属于我国财务理论研究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篇(10)

一、文献综述

(一)概念

汇率风险概念始于Rita M Rodriguez的“汇率变动的潜在影响(收益或损失)”。Michael Adler和Bernard Dumas从敏感性角度定义为“资产负债或营业收入的真实国内货币值对汇率非预期变化的敏感性”。Crouhy(2001)从汇率和利率关系角度定义为“因汇率和国际间利率变动不一致导致的各种敞口”。我国刘舒年首先定义汇率风险为“资产与负债因汇率波动而引起价值上涨或下降的风险”,包括“经营活动中的交易风险,经营活动结果中的会计风险,预期经营收益中的经济风险”。王茂昌、邵文力、施锐利将此扩展为“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与负债因汇率波动而引起价值上涨或下降所造成损益的可能性”。

(二)原因

吴念鲁最早提出汇率风险源自“因各国货币不同且货币间汇率波动导致的支付结算风险”,表现为交易风险、经济风险、储备风险、会计风险;我国的主要汇率风险源自对外贸易、国家外汇储备、对外债务、会计折算。唐建宇指出汇率风险来自“国际货币汇价多态化巨幅波动、国内汇率预测和风险意识不足、国际收支宏观管理不善造成的对外经贸活动的损失”。王仲兵认为汇率风险来自我国外币之间的、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外汇交易。安增军、杨继国基于亚洲金融危机有关研究指出汇率风险源于汇率制度安排;浮动汇率制下汇率的波动是汇率风险的显现与释放过程;固定汇率制下汇率风险在短期内隐蔽,随着风险的不断积累,在长期内以金融危机的形式集中爆发。

(三)会计

Brian Kettell提出汇率风险的会计内涵是“产生于货币币值波动的现金流动变化性”,计量内容是“在未来某时点按现付或预定汇率不同的汇率兑换货币的风险”;汇率风险的会计计量问题在于会计处理反映汇率变化对企业的现期影响,而非远期影响。他把现金流动分为契约型和非契约型,契约型现金流动的汇率风险在于债权债务及款项收付中资金流动与汇率波动方向,非契约型现金流动的汇率风险在于出口收入和进口成本与汇率波动的关系。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和费雪效应,利率与汇率、价格与汇率的长期一致性使上述现金流动在长期内不受汇率风险的影响,但如何运用会计处理反映短期汇率风险存在困难。我国黄良瑜指出提前确认未实现汇兑损益对汇率风险反映存在问题:未实现汇兑损益的提前确认导致所得税提前缴纳、利润提前分配、经营资金短缺和波动,忽视汇率风险中的交易风险;汇率逆转导致企业经营成果虚假反映,与谨慎性原则矛盾,忽视汇率风险中的折算风险。姜佳秀子(2012)提出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包括利润最大化理论、利害相关者理论、三重底线理论)与会计谨慎性原则对汇率风险实施会计管理,方法包括修正当期确认法、全面收益表补充列示法等。

二、汇率风险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现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19号准则”)中外币交易会计处理逻辑是区分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货币性项目是会计主体“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主要是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各种借款、债务证券等;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等。针对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与初始确认或后续计量时点汇率的差异计入汇兑损益。针对非货币性项目,历史成本计量的项目不计量汇率变动;以存货汇率减值方向的变动,同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根据汇兑差额调整自身金额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中汇率风险的认定是以区分金融与非金融因素为基础的,定义“汇率风险”为“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19号准则未提及汇率风险,因此把37号准则运用于19号准则时,非金融工具会被认为不存在汇率风险。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定义金融工具为“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部分货币性项目不满足该金融工具定义,虽以资产负债表日汇率计量,但不能认定为存在汇率风险。现有概念框架导致会计准则在以下方面难以协调。

(一)风险反映

现有会计准则的显著缺陷是无法有效反映长期项目的风险。以历史汇率计量的长期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时间跨度较长,历史汇率无法有效反映其风险水平;资产负债表日汇率至少反映截止会计期末的部分公允价值信息,而历史汇率几乎不包含公允价值信息。以资产负债表日汇率计量的长期外币货币性项目仅能反映已发生的汇率风险,长期汇率风险对货币性项目预期现金流量的折现金额没有在会计计量中体现;当汇率极端异常变化时,该处理也错误反映短期汇率风险。长期汇率风险反映缺失影响未来某时点会计主体的实际现金流动金额,无法反映长期货币性项目的经济实质;以外币长期借款为例,长期借款会计计量关键点即对实际归还款项这一经济实质的反映,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的会计处理忽略了资产负债表日至未来还款日的汇率风险,无法反映实际归还款项。

(二)变动计量

货币性项目的未实现汇兑差额已提前确认为汇兑损益,如汇率大幅逆转,已确认为汇兑损益的未实现汇兑差额无法实现,既导致汇兑损益不真实可靠,又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同时,19号准则以货币性作为汇率变动损益化标准的逻辑存在诸多特例:构成对境外净投资的货币性项目与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由于外币折算目标及处理原则的缺乏,汇兑差额的损益化和权益化处理有所矛盾,未按统一的逻辑进行规范。

(三)折算主体

19号准则定义外币折算主体为采用不同于会计报告主体记账本位币的境内外“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日益加快,境外经营方式不断丰富。在产品进出口、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租赁、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劳务合作、国际基金投资等经济活动中,折算主体的形式已不再局限于19号准则的定义,譬如,境外代购人、出口产品售后服务团队、境外技术转让的工程师团队、湿租的机组、境外承包工程的施工队、劳务输出的医护团队、国际基金投资的经纪商。原有的折算主体定义没有涵盖所有面临汇率风险的经营主体。

(四)汇率选择

19号准则可选择的汇率包括即期汇率和“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没有明确可以使用方法的具体内容。实践中汇率选择多样:按汇率制定机构,可分为外汇管理局汇率(折算率、中间价)、商业银行汇率(汇买/卖价、钞买/卖价、折算价)、集团公司汇率(集团公司的集团内使用汇率)、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询价、竞价);按汇率选取时间,可分为期初汇率、期末汇率、当期平均汇率。虽然平均汇率被广泛运用,但准则未明确汇率的平均方法。汇率选择的关键因素是如何使被选择汇率体现汇率风险。

三、改进建议

本文概念框架改进的逻辑是流动性标准与谨慎性原则:以流动性标准区分长短期汇率风险,以谨慎性原则判断风险损益结果。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流动性标准、谨慎性原则及全面收益观的改进建议,见下表。

(一)流动性标准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于1936年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最早提出了流动性的概念。财务流动性指资产和负债的形态持续一年以下,是企业资产经正常程序无重大损失地转换为现金并以之履行有关契约的过程和能力。流动性标准基于会计分期假设,1年以内为流动性项目,1年以上为非流动性项目。汇率风险按期限存在长短之分,流动性项目面临短期汇率风险,非流动性项目面临更多的长期风险。本文尝试运用流动性标准替代现有的货币性标准,即流动性项目变动在汇兑损益中作损益化处理,非流动性项目在其他综合收益中作权益化处理。

(二)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要求不高估资产和收入、不低估负债和成本,因此汇兑损失宜损益化、汇兑收益需再考量。流动性项目的收益需再考量汇率的短期变动可能,尤其是短期内汇率逆转的可能性;基于可能性的判断对未实现汇兑收益进行损益确认。非流动性项目的收益需再考量汇率的长期波动趋势,预测并判断收益的可实现性,评估可实现金额;基于可能性与金额的估计对未实现汇兑收益进行权益确认。

(三)全面收益观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0年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最早提出了全面收益观的概念。全面收益观下外币折算需全面披露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损益与权益金额,说明汇兑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中汇兑差额的实现方式与金额。全面收益观要求按实现原则确认收入,慎重确认仅可能但尚未实现的汇兑损益。高流动性的外币项目因期限较短,汇兑损益可实现性较高,宜损益化;反之,低流动性项目可先权益化反映其变动,不宜立即损益化。

金融中的风险概念篇(11)

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不断加强。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许多缺陷,尚不能有效监控农村金融风险。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风险控制主体缺位,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

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目前这三个体系均存在问题:首先外部监管系统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由于机构、人员、素质有限难以有效监管。由于历史遗留,农村金融机构并不在三会有效监管范围之内。缺少了必要的约束机构,农村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不强;其次被监管农村金融机构,如具有国有商业银行和准集体性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使得内控机制难以有效建立,内部资产结构不合理,资产负债率高,流动性资产比重低,农村信用合作社运作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性。第三社会监督体系发展滞后,外部审计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不诚信,舆论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监管不足因素。

(二)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集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多重职能于一身,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前提下,监管部门在对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时候,只得以牺牲监管效率、降低监管要求或与监管对象某种程度的妥协来维护社会、金融稳定;同时复杂的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监管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给三会对其监管带来了难度;再加上农村金融机构具有很大的扶农性,政策性的特征与商业银行的特性有很大的差异,使得三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措施在对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时显得不足,金融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三)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高效监管合力

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难以共享。监管机构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态,监管的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或退出市场等救助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由于中央银行救助过度,导致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或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能由于救助不足影响整个金融稳定。

(四)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使得监管效率很低

目前世界通行的金融监管理念早已越过行政管理和合规性监管时代,取而代之的是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从准入到退出的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内容和体系,即预防性为核心的事前监管、金融稽查或检查、维护性的事后救助监管等完善的监管内容和体系。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机构、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非常不够。

农村金融中很大一块是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为了更具体更深人地分析农村金融,细化到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这个分枝上,并引入经济学上的博弈论来分析这一问题。希望能通过这深入浅出的分析管中窥豹,对农村金融监管能了解地更好。

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模型分析――农村信用社纳什均衡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的特定主体对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的活动。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及规制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其基本含义是维持农村信用社安全及稳健经营,从而从整体上确保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目前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省级联社。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这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现实存在着较大差别,而且中国人民银行身兼两职的职能冲突必然导致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的削弱。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效率不高,难以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

具体体现为:人民银行直接行使行业管理职能,集金融监管与行业管理于一身,金融监管定位不准,监管责任不能有效落实,监管责权不对称,监管程序不完善。由于监管和自律相混合导致农村信用社外部约束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社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行为可有两种纯策略选择:即信用社是选择合理经营(可持续方式),还是不合理和违规经营(不可持续方式)。合理经营时信用社的收益为v,不合理和违规经营时收益为u,假定u>v,政府在金融监督方面也有两个可供选择的纯策略:检查与不检查。假设政府检查需耗费一定的费用c,一旦发现信用社进行不合理和违规经营,则处以惩罚f,在这个博弈中,信用社与政府的决策,均由双方独立做出。即一方在做出选择时。不知道另一方的选择。同时假定两局中人对各种情况下各自的得益是清楚的。在此假定前提下。将信用社与政府的博弈作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来考察,二者的博弈矩阵如图1所示。

(一)当v>u时,纳什均衡是(可持续不检查)

(二)当v>u-f时的情况

l、f

2、f≥c时,纳什均衡是(不持续检查)

(三)当u>v>u-f时的情况

1、f

2、f≥c时,纯战略的纳什均衡不存,但存在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

用v代表政府的检查概率,即政府检查的概率为y,不检查的概率为1-y。x代表信用社不可持续的概率,即信用社选择不合理和违规经营的概率为x。合理经营的概率为1-x。给定x时,政府选择检查(y=1)和不检查(y=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πG(1,x)=(f-e)x+(-c)(1-x)=fx-h

πG(1,x)=0x+0(1-x)=0

解πG(1,x)=πG(1,x),得x*=c/f

即如果信用社选择不可持续的概率小于c/f,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

信用社选择不可持续的概率大于c/f,政府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如果信用社选择不可持续的概率等于c/f,政府可随机选择检查或不检查。

同理,给定y时,信用社选择不可持续和持续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E(y,1)=(u-f)y+u(1-y)=u-fy

πE(y,0)=vy+v(1-y)=b

解πE(y,1)=πE(y,0),得y*=(u-v)/f

即如果政府检查概率小于(u-b)/f,信用社的最优选择是不可持续方式,如果政府检查概率大于(U-v)/f,信用社的最优选择是可持续方式,如果政府检查概率等于(u-v)/f,信用社可随机选择可持续或不可持续方式。即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c/f,1-e/f),((u-f)/f,1-(u-v)/f)。其意义是在均衡情况下,信用社以h/f的概率选择不合理和违规经营。以1-h/f的概率选择合理经营,政府以(u-v)/f的概率选择检查,以1-(u-v)/f的概率选择不检查。

以上经济博弈分析的启示是:信用社选择不合理和违规经营的概率与政府检查的费用c成正比,即可理解为政府查处的难度越大,检查费用越高或检查效率越低。则信用社违法的行为就越多;但与政府的处罚力度f成反比。而政府检查的概率与信用社不合理和违规经营所得的额外利益u-v的大小成正比,即其利益越大,则违法行为就越多,从而检查也多;而与政府对信用社的惩罚力度f成反比。从中可以得出,整顿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信用社进行农村金融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增大实行可持续经营的信用社的经营收益。同时,政府应降低实行不合理和违规经营的信用社的非法所得,加大对信用社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当u-v=0时,信用社就不会有不合理和违规经营的利益冲动了。政府还应多方面多渠道地进行金融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信用社及员工的可持续经营意识,积极引导信用社走上可持续开发的道路。

三、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全新的监管思想

我国农村经济的脆弱性。正式金融的高风险性和非正式金融的不规范性,决定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因此,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与创新既要借鉴现代金融监管新思想和成功经验,又要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实际,实现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的三个转变。一是由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重监管转变。既要加大风险监管力度,完善风险监管方式、方法,防止风险积累扩大,又要加强合规合法经营监管,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和农村金融稳定。

(二)由封闭控制型向开放透明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