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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8 16:03:40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1)

乙方:

因公司发展需要,甲方须在.........园区内改造一栋约500平方米厂房,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约。

一、承包方式:

甲方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乙方提供改造厂房所需材料、劳务、建筑技术及工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价格按每平方米 元计算,总面积约 平方米,总造价 元,此造价包含基础开挖、预埋、回填,另附用材规格明细表。

三、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应,提供住宿方便,乙方必须选用国标材料且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施工,乙方设备工具及材料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损坏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应按钢结构工程建筑质量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合理施工,确保厂房质量,特别注意房屋支柱、垂直度、横梁焊接的安全性、屋架焊点应满焊,房顶施工不能出现漏雨现象,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返工工资均由乙方承担。

五、责任安全

文明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或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伤,财物损坏等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现场清洁卫生。

六、工期要求:

工期为晴天7天,乙方进场之日起计算,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完工日期,特殊情况除外。

七、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进行改造工作,改造部分彩钢瓦拆除完毕后甲方应付乙方总造价10%,钢材及物料进场后甲方应付乙方总造价40%,待工程完工由甲方验收合格付足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保质金半年后付清(不得超过7个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钢结构厂房承包合同范文二发包方:(全称)溧阳市万达金属冷拔有限公司 承包方:(全称)

甲方因生产需要,拟在厂区(别桥镇绸缪化工园区6幢5号)建造厂房一幢,现将钢结构制作及吊装进行承包,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图纸或口头约定进行施工,发包方要求进行钢结构放样,并负责放置预算埋螺杆。如有错误,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二、工程造价:面积约制作,进场运输吊装费、除锈、油漆,包括油漆材料。其余材料由发包方提供,造价为人民币位+行车吨位)*800吨位计算。

三、质量保证及安全施工:安全规范,施工中一切安全事故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四、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必须投保,内容包括:危险工种人员必须办理人身保险。

五、工程款支付:工程完成后10天内付清工程全款。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发包方与承包方各执一份。

附:合同签定地点溧阳市万达金属冷拔有限公司,变动,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钢结构厂房承包合同范文三发包人:曹谷钦,身份证号码:4323214

刘明辉,身份证号码:4323214

承包人:刘新红,身份证号码:432322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现甲方预算钢结构厂房约 m2承包给乙方,包工包料,按竣工后厂房内实际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承包给乙方。大体结构材料标准要求如下:

1、H型钢立柱:251mm,厚度5mm

2、大梁:251mm,厚度5mm

3、檩子:C型钢镀锌140mm,厚度1.8mm

4、屋面钢瓦:产地宝钢,厚度0.429mm

5、墙瓦:产地宝钢,厚度0.2mm

以上准以实际尺寸、隔热层、风轮、铝合金窗标准承包单价以内。

第二条:厂房长 m,宽 m,高 m,甲方负责基础,地面、砖墙为1.2m高。

第三条:合同工期

1、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期为30天,暂订于自年 开工令后方可开始施工。

2、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工作,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甲方义务

1、按合同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2、帮助协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用水、场地。

第五条:乙方义务

1、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度检查,处理日常相关事宜,确保本工程施工后安全稳定。

2、承包人必须自行完全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他人。

第六条:施工安全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凡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以双方约定的材料标准,做工精致,如验收不合格依照《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

第八条:甲方预付工程款肆万元整,乙方进入施工场地后分批付款给乙方。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2)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Key words: real estate enterprise;construction phase;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7-0081-03

0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面临严峻挑战。房地产企业在当前的发展背景和行业状况下,管理项目多、跨度大及资源难以协调,这些问题对房地产企业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影响,尤其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影响巨大。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管理作为房地产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阶段,研究房地产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本文以房地产企业质量管理为研究对象,分析和探讨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为房地产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1 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和控制依据

1.1 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房地产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所在,施工阶段从设计意图到最终形成工程实物,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工程项目的施工由投入资源开始,通过施工生产,最终形成产品的过程。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就是从投入资源的质量控制开始,经过施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直到成品的质量控制。

按工程施工过程的阶段划分,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可分为3个阶段:

①事前控制(施工准备控制)。在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因素进行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②事中控制(施工过程控制)。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过控制进行,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管理者发挥监控行为。

③事后控制(施工验收控制)。通过对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及有关方面的质量进行控制。

1.2 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依据

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的直接依据包含下列文件:

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详细规定了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特别是施工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分包商等)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各参建方在工程施工活动中的责任等。

②设计图纸和文件。工程施工单位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坚持“按图施工”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

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之一,发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中一般详细明确工程施工所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我国的工程项目施工大多数情况下选用我国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④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法规性文件。

1.3 影响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因素

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五大方面,即 4M1E,指: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对这五方面的因素予以严加控制,能够保证房地产企业施工项目的质量。

2 房地产企业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措施

2.1 施工前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2.1.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及机构

①项目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总经理担任组长,工程主管副总和项目工程部经理担任副组长,“工程质量管理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建设单位:总经理、主管工程副总、项目工程部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执行经理。

②建设单位成立以项目工程部、设计管理部门、招标采购部门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执行机构。

③监理单位建立监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机构,并在进场后3日内上报给项目工程部。

④总承包商及专业承包商建立自身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机构,并在进场后3日内上报给监理单位和项目工程部。

⑤要求对各单位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图及机构图挂板上墙。

⑥总承包商及专业承包商必须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并必须持证上岗。

2.1.2 建立方案先行制度

①在收到施工图后 10 天内,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策划》、《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监理在3天内评审完成。经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连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报项目工程部备案。

②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项目自身特点,承包商应编制《施工方案编制计划表》。

③施工方案的编制时间至少应该在该分项工程施工前15天编制完成并上报监理,监理2天内完成审批并上报项目工程部。

④需专家评审的施工方案或需提前进行材料准备的分项工程,需增加评审时间或材料加工周期。

⑤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须对所有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填写《方案交底记录》。

2.1.3 建立交底标准

①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需对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工长以上的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填写《方案交底记录》。

②施工工艺需由专业工长(或技术人员)对班组长及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交底需填写《技术交底记录》,技术交底记录需在操作面挂牌。

③技术交底必须采取口头交底及书面交底2种形式,监理及项目工程部专业工程师不定期参加交底过程。

④建立施工图纸会审标准。工程开工前,项目工程部组织由设计管理部门、设计单位、监理、总承包及分包商人员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⑤建立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试验标准。

1)承包商或供应商按进场计划组织材料设备进场后,应填写《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需向监理申报,当为A类材料设备或B类材料设备首批(首件)必须同时申报项目工程部。项目工程部、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并监督取样送检。材料设备分类方法详见《材料设备分类清单》。首批设备、材料进场,项目工程部应招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以确定未来管理过程中的标准统一。

2)进场材料根据检验、试验状态做好挂牌标识,标识分为“未验”、“已验待定”、“已验合格”、“已验不合格”四种状态。

3)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验收前需由施工单位或者供应商提供,包括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说明书、保修书等,施工单位或供应商需要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配合验收。

4)验收过程中,应严格对比材料各项特性,并保证进场材料与样品材料的一致性。除必要厂商资质文件和产品说明文件外,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材料设备的数量、型号、观感、规格、表观质量等。

5)对于需要进行试验测试的材料,建设单位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或要求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进行试验或送检,该过程需由监理单位受委托人员进行见证取样并参加送检。

6)对于验收通过的材料,由监理单位填写《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批准施工单位使用。对于甲供材料,该记录表明将材料、设备及相关资质证明移交给施工单位进行使用。

7)对不合格的材料,原则上应拒收,并要求 24小时内退场。退场及重新送货的所有费用,甲供材料应由供应商负担,甲指乙供或乙供材料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2.2 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①实行样板先行标准。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须进行审批及封样,关键工序及重要环节必须制作样板。

②实行工程巡检标准。项目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每天需对现场进行巡检,并定期组织相关质量检查活动。

③实行旁站监督标准。对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质量通病频发工序,项目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监督管理。

④推行质量例会、专题会标准,实行质量周例会、专题质量例会、不定期质量总结会标准。

1)每周结合监理例会召开质量周例会,质量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工程部及总承包商、分包商相关人员参加。

2)质量周例会对质量问题小结,要求提出质量问题必须明确部位、制定整改措施,限制整改时间、落实责任人,并及时跟踪反馈。

3)当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发生频繁的质量通病应及时召开质量专题会,制定专项措施方案,并设专人监督执行效果。

4)质量专题会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工程部经理必须参加。

5)质量总结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工程部及总承包商、分包商相关人员参加,对前阶段质量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质量管理措施的运行提出意见,并形成《质量总结报告》。

⑤实行实测实量管理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及客户对工程质量的认知,对结构、抹灰、涂饰、装修四个阶段的过程产品,就其取样、测量、数据处理等具体步骤,建立产品质量评价体系。实测实量范围为所有在建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有实测区域进行100%的实测实量,并建立分户分层实测档案。工程实测实量实施细则如下:

1)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实测实量执行细则并报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审批,方案通过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对实测实量操作人员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纪要。

2)施工单位按照审批通过的《工程实测实量执行细则》,对所有楼栋按分户对所有实测区域进行100%实测实量,建立分户/分层实测档案。

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实测数据按不低于 30%的比例进行复测,审核施工单位分户/分层实测档案。

4)项目工程部对监理公司复测数据按不低于 30%的比例进行复测。

5)项目工程部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奖罚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评比,依据评比结果进行奖罚、通报施工单位总经理、监理单位总经理。

⑥推行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管理标准。

1)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介绍。

第三方工程评估是指具有足够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它独立于甲方、施工方、监理方和政府质检部门,作为工程评估管理主体,按照第三方工程评估企业的质量检查标准或根据委托方当前管理的侧重点制定统一的质量检查标准,对委托方所有受检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质量体系、安全文明、质量行为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

2)为了避免第三方工程评估在实际运行中沦为形式,寻租腐败,必须坚持第三方工程评估的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

⑦推行成品保护标准。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须制定专项成品保护方案,方案经监理单位、项目工程部审批后实施。

2)成品保护划分责任区,设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专项成品保护措施,总承包商、监理单位、项目工程部监督落实。

⑧实行质量信息上报标准。

1)承包商、总承包商每周、每月均必须对上周、上月质量情况通过《周工程简报》、《月工程简报》形式进行总结,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间。

2)当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承包商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同时通知监理及项目工程部,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3)重大质量事故项目工程部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4)监理应及时跟进、处理,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项目工程部审核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2.3 施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2.3.1 推行“三检”验收标准

对工程所有工序推行“三检制”,即班组自检、互检、专职质量人员检查的“三检”标准,经“三检”合格的工序才可报监理工程师验收。

2.3.2 推行“交接检”验收标准

①督导并推行“交接检”标准,即下道工序操作人员须对上道工序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办理交接检手续,避免掩盖或遗留质量隐患。

②当两个或以上承包商交叉施工时,前道工序承包商必须对后道承包商的单位进行工序交接,并且填写《交接检查记录》,此记录须监理工程师进行见证。

③交接检并不能对承包商自身施工的工序的质量责任进行豁免,只能证明在交接时工序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不会对后道工序产生质量隐患。

④对后道工序施工完成后,若需证明后道工序施工未对前道工序造成破坏,则需重新与前道工序承包商办理交接(如精装与防水工程)。

2.3.3 推行质量报验标准

当各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并经“三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报监理工程师验收,A类控制点及样板工序需经项目工程部工程师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关资料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3.4 实行质量保修管理标准

①工程竣工交付后,项目工程部协同监理公司、物业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共同制定工程保修方案及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提前准备好各工种技术人员、材料、设备。

②对维修项目必须保证24小时内查勘现场并向客户说明维修方法,48小时内开始维修,根据工程量与客户明确维修完成时间,对复杂项目维修,监理公司必须审核维修方案,旁站监督验收维修结果。

③对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至少1次回访。

2.3.5 实行质量奖罚管理标准

所有奖惩措施的发起和落实,必须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奖惩措施是为了起到鼓励先进、树立榜样、鞭策后进、共同进步的作用,奖罚需措施只是工程质量管理的辅助手段,不宜过分依赖。

3 应用实例

在长期的实践积累中,A地产公司建立了如上所述的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措施,并首先将这一理论应用在B项目中。

B项目包括4栋15层住宅,住宅带有单体地下室,单体地下室与地下大车库连通,总建筑面积为15513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10120平方米,精装交付。上述控制措施的应用对B工程的质量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该工程的第三方工程质量评估成绩为85.27%,较之A公司以前所建项目的平均成绩71.68%,有了极大提高。质量的提升,足以证明控制措施是可行的。

4 小结

房屋质量的影响因素众多,作为住宅开发重要主体之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水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从工程质量管理的角度来说,建立健全的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措施,将会对房地产企业的工程质量水平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相信未来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精细化的质量管理措施将被采用,房地产企业的工程质量也将得到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齐宝库.工程项目管理[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3)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数量、质量提出更多的要求。如果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就需要单位和单位之间合作,而单位和单位之间存在利益的分岐、风险的分岐,为了确订单位和单位之间的权责,平衡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利益,法律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形式签订建设契约。

一、应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型激励合同设计原理的意义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需要很多单位共同完成,它包括施工单位、施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各个单位开展工程项目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收益。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每个单位都只顾追逐自己的利益,工程项目便只能低效率的完成,并且施工质量难以保证。为了让单位和单位之间彼此制约,拥有建设房屋工程项目这一目标,在开始房屋建筑施工以前,需优化合同设计。目前单位和单位之间的配合存在几个问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合同不系统的问题、施工道德存在差异性的问题。应用新型激励合同设计原理的目的,就是要科学的分析单位和单位的关系,厘清不同阶段的施工特点,应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制订带有激励效果的合同,使各个单位把经济效益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结合起来,促使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高效、优质的完成。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型激励合同设计原理应用的理论

1,平衡合同双方的收益

合同,是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共同签定的法律契约。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承包方由数个单位,单位和单位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它包含利益的分岐与风险承担这两个问题。假设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建设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如果独占较多的利益,承包方就只能得到较少的利益;发包方让承包方承担较多的风险,发包方承担的风险就会减少。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承包方和发包方承担不同的工程责任,两者之间只有有效的配合,才能共同完成工程项目,因此,在分配利益时,不能只顾让一方获得收益,或让一方承担风险,而要应用"风险共享,权责分明"的原则签订合同。即承包方与发包方拥有共同的建设目标,在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风险问题,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必须共同面对这一风险,如果风险不能有效的避免,就要以各自的权责为依据处理风险损失的问题。

2,建立有效的激励方式

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方负责承担建设成本,承包商负责保证建设质量。如果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没有激励的条款,承包商便不会愿意付出额外的努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便不能优化,施工进度便不能提前。发包商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激励式的条款,是发包方需让承包方了解如果能高效、优质的完成工程建设,承包方会获得额外的资金奖励。

激励化的合同条款从某种意义上,是与传统的合统条款签订思路相背离的。传统的合同条款签定的目的,是发包方给予承包方一个明晰的施工目标,而激励化的合同条款则赋予承包商一定的权力,让承包商具有建设工程目标的选择权。然而必须要看到,传统的合同订订思路为封闭式的合同签订思路,虽然从理论上说,承包方的施工质量可能超过合同规定的要求,但是出于成本的考虑,施工单位通常只会让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激励式的合同签订方式则具有开放性的思路,该合同把施工质量与经济收益结合起来,让承包方愿意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优化工程质量。

3,实现建设资源的互补

实际上,激励化的合同条款是一种让发包方和承包方有效的交换建设资源资源,使资源共享的一种契约。这种互补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建设目标的共性,即双方要提高经济收益,就必须共同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加强对抗工程风险的能力;在权责分明的基础上,实行失职方提出补偿的措施;分阶段完成工程计划,有效的分配建设资源。

三、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型激励合同设计原理实施的方法

1,在成本环节设置激励措施

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发包方需要关注的问题为施工成本的问题。从经济利益来说,发包方希望建设成本减少,而在传统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方给予承包方的成本是固定的,承包方节约的建设成本为承包方所得,于是,在这一环节中双方没有共同的利益。应用激励化的合同设计方式,发包商可设计两个成本目标。第一个成本目标为基本成本目标,即承包方最高可应用的成本;第二个成本目标为弹性成本,即承包方如果在建设的过程中节省施工成本,便可获得奖励。这种合同设计方法,虽然会让发包方让出部分利益,却能提高承包方节约成本的意识,综合考虑,发包方可获得减少建设成本的机会,承包方可获得额外经济效益的机会。

2,在进度环节设置激励措施

应用传统的合同签订方式,发包方会给承包方完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时限,承包方节约了建设时间不会获得额外的经济奖励,只有超出了建设时限才必须给予补偿,这种合同设计方式亦存在着双方利益不统一的问题。对发包商来说,承包方交付工程的日期越早,越能提前获得收益,而对承包方来说,在工程建设的时间内,交付的时期越早,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成本。为了让双方拥有共同的利益,可用激励化的合同设计方式,即设定工程交付的时限,设置承包方提前交付工程的奖励与延迟交付工程的补偿。由于承包方认为越早交付工程,就越能获得更多经济收益时,因此承包方便会优化建设工程管理,尽量提前完成工程项目。

3,在技术环节设置激励措施

应用传统的合同签订方式,承包方不必应用太多的先进技术,只需要让建设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这种合同签订方式几乎限制了工程质量的上限。对发包商来说,房屋建筑质量越高越能获得经济收益;对承包方来说,房屋建筑质量越高,意味着投入越多的建设成本。在这种合同签订的方法中,双方的利益是相背的,部分承包方为了减少建设成本,获得更多经济收益,在建设的过程中偷工减料。/应用激励化的合同签订方式可让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发包方可设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底限,建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承包方达到某种质量等级,便可额外的获得这个等级对应的经济收益。

总结:

[1] 董泽清,彭海峰. 工程项目团队激励机制分析[J]. 中国水运(下半月刊). 2010(11)

[2] 陈圃. 固定总价合同下建筑工程多因素激励合同的设计[J]. 宁夏工程技术. 2010(01)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4)

关键词:房建施工总承包项目 机电管理 履约

Key words: turnkey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electromechanical management, contract compliance

1、引言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及房建项目机电功能不断发展,项目机电工程造价在施工总承包项目所占比重已逐渐超出土建部分。在房建施工总承包管理项目合同中,总承包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唯一责任主体,同时,项目机电管理贯穿整个总承包项目的管理过程,对总承包项目管理成功与否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房建施工总承包项目机电管理在合同界面管理、深化设计管理、质量及进度管理三个方面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应对策。

2、存在的问题

(1)合同工作界面混乱,影响施工顺利开展

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不同层次的企业就机电工程资质标准提出了“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一级”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两类。因对此两类资质标准可承担工程范围的描述差异,致使产生了“专业承包资质单位所承担工程的范围较总承包资质单位所承担工程的范围更大、更明确”的非解,造成房建工程市场业主根据专业工程资质肢解机电工程的情况[1]。另外,有些业主为避开有关法规的限制,把大工程肢解,进行分块、分段招标,这种情况不利于开展施工总承包管理。

在上述房建市场环境下,往往会在同一房建总承包项目出现多个业主指定机电专业分包,同时,业主为了控制项目总投资预算,往往采取了基于“合同条款、工料规范、合约图纸”的总价包干模式。在各机电专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及各机电专业分包单位之间会出现工程合同界面的遗漏、交叉、重复等现象,严重影响项目施工顺利开展。同时,也会造成各承建单位之间关系紧张,影响项目团队协同作战能力。

(2)原设计深度不够,深化设计协调工作量大

目前,诸多总承包项目业主方对设计的费用支出仅仅为了通过审图单位的确认程序获得设计的合法性,而不是从工程的施工角度考虑,因此造成大量的施工图需承建商进行深化设计[2]。

在深化设计推进过程中,会出现下列问题:

①机电分包对业主要求理解不一致,各机电专业之间出现不匹配情况;

②业主在深化设计过程中(甚至是完成后)提出变动需求;

③因各机电分包商管理水平及重视程度不同,其深化设计深度、质量及进度有差异;

④业主指定装饰(家具)分包进场时间滞后,影响机电分包末端深化设计;

⑤机电分包单位多,导致深化设计协同开展进度缓慢。

上述问题,导致总承包单位在深化设计过程中协调管理工作相当繁重。

(3)质量及进度管理制度不健全,服务机电分包不到位

在大型房建工程中,施工总承包一般为土建结构主体施工单位。首先,从管理层级的划分上看,诸多施工总承包单位都没有将总承包管理团队自土建施工项目组中分离出来;其次,无论是项目机电管理人员数量,还是人员技术水平,都无法满足施工总承包机电管理需求。鉴于此,总承包方在施工策划阶段无法就机电工程质量及进度管理方面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

在质量及进度的过程管理中,总承包单位缺乏对分包单位实行统一指挥、协调、计划、管理、监督的能力。总承包单位无法对各机电分包做好总包服务,无法树立总包管理威信,甚至是让总承包单位处于一个“众矢之”的尴尬地位。

3 相应的对策

(1)熟悉各分包合同及设计图纸,提前协调合同界面问题

在业主进行多个机电专业招标阶段,因设计图纸不完善或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范围划分细致程度不够,造成各机电专业分包在进场伊始就存在较多合同界面分歧。作为总承包单位必须尽快熟悉各机电专业设计图纸及各分包合同,站在项目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即将开始的施工内容进行分包合同承包范围的纠偏工作。定期召开合同界面协调例会,组织业主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咨询单位对界面分歧进行解读和说明,将可能出现的界面纠纷问题在事前进行协调处理,避免在施工开始后因工序遗漏或专业缺失等情况影响项目整体进展的事件发生。

(2)建立深化设计管理制度,加强过程总包协调工作

机电专业深化设计不仅是影响项目工期、质量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也是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现针对前述深化设计推进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如下:

①组织各机电分包快速理解设计意图,邀请业主(或项目使用方)在深化设计开展前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各分包根据业主要求清理需进行深化设计的部位、系统等。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编制深化设计派生计划,该计划需列入深化设计“开始时间”、“报审时间”、“审核完成时间”等时间节点要求。同时,制定深化设计审核制度,明确各单位(业主、总包、监理、设计)的审核时限。通过深化设计进程动态跟踪,在每周例会予以通报各深化设计所处状态,对偏离深化设计计划的编制、审核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如深化设计实施情况与计划出现较大偏离,则应组织各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进行分析,制定有效措施予以纠偏。

②根据业主需求的动态变化特点,需建立深化设计业主需求变更台账,对在深化设计中因业主需求不断更新而影响深化设计工作开展的事件进行专项记录,为因上述事件而造成关键线路的工期顺延提供有力依据。

③深化设计应坚持“谁施工谁深化”[3]、“谁深化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明确深化设计的责任主体。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项目整体掌控能力和眼光,对深化设计进行影响质量、进度方面的重要性分级。针对重要的深化设计指定专人予以跟踪协调,甚至可先要求设计单位、设备厂家对深化设计参与单位就重点、难点方面进行交底,避免出现深化设计“编制审核不合格”的恶性循环。

④项目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应明确装饰单位进场时间,该时间并非传统进场施工时间,而应该包含机电与装饰单位深化设计时间(即准备时间)。首先,机电综合管线的深化设计必须满足装饰吊顶高度、(家具)布局的要求;其次,机电各类末端(灯具、碰头、报警探头、广播、监控等)的设置必须在满足各类系统功能的前提下与装饰效果相匹配。因此,机电与装饰专业分包之间的深化设计任务繁重。例如:30万平米的公建项目,其机电与装饰的深化设计将会持续2~3个月的时间。总承包单位应要求业主指定装饰分包与机电分包同步进场,将上述深化设计过程置于土建主体施工阶段。

⑤总承包单位应不定期(根据深化设计推进需要)组织各相关单位对深化设计内容、穿插顺序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避免出现深化设计遗漏、停滞、深度不够等具体问题。

总承包单位除按上述措施进行机电深化设计管理外,还应注意与设计单位的内部协调工作,确保设计审核的时效性。

(3)总包统筹安排,健全质量、进度管理制度

总承包单位为项目现场管理、实施唯一责任载体,必须承担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控制的全部风险。根据这一角色定位,总承包单位现场实施组织必须包含所有专业人员,并且具备技术上管理延伸及对分包协调照管的能力。

在质量管理方面,总承包单位应紧扣如下要点进行过程管控:

①检查分包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可行性等,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构架。

②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分包进行质量检查,各个专业配备相应的负责人,发挥过程管控作用。同时,质量管控应有输出闭合循环,对质量问题进行追踪记录且形成资料交圈。

③坚持样板引路、隐蔽会签、工序交接、场地移交等过程管控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半)成品保护责任。

④按合同要求,汇编材料(设备)标准(含品牌、使用部位、技术要求、验收标准等),并组织业主、监理、设计师审批。严格按审批后标准实施材料(设备)质量管理,对关键材料(设备)应追溯至生产厂商,严防贴牌、代工材料进入工地现场。

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汇编项目质量控制点,对关键工序应实施全过程监控。

⑥要求各分包对各项质量验收、试验、材料(设备)进场等过程形成影像记录资料。每月应开展质量评比活动,对各分包进行公平、公正、公开评价,形成奖罚制度,激励各分包自觉做好质量过程管控工作。

在进度管理方面,总承包单位应起到进度管理领导作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能力。

①组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协调各分包间工序衔接问题,通过会议讨论方式形成一致意见后报业主、监理审批。

②根据总进度计划编制分包单位进场计划、深化设计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等派生计划。同时,记录各分包单位进场时间,协调并记录业主、设计对深化设计、材料(设备)审批进度。

③建立各工序施工节点台账,明确土建分包与机电分包相互提供工作面的时间节点。

④对处于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中的关键工序应实施重点监控、记录,对造成关键工序进度偏离的责任方应按合同立即追究责任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避免出现“秋后算账”、“扯不清”等工期违约而又责任不清的隐患。

总承包管理应本着服务优先于管理的原则,对各分包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进行有效管理。在总承包机电管理中,对土建分包与各机电分包之间进行协调、督促工作尤为重要。

4 结束语

90年代初期我国引入FIDIC条款,以及欧洲采用的建筑师负责制,使我国建筑企业对国际承包商管理的通用作法有了了解。21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大型建筑企业的总承包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并将企业国际化作为发展战略目标。

房建施工总承包管理项目中的机电管理,涉及到整个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贯穿整个项目管理全过程,成为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因此,需要不断提炼并总结总承包项目机电管理的方法,以此增强企业的综合能力及市场竞争力。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5)

一、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分包管理现状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均是一个薄弱点。尽管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中,增加了总承包服务费。但目前许多项目工程量清单和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却难以企及和达到合同履约所必要的深度,特别是施工总承包对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范围和内容缺乏详细的约定。

目前部分总包施工企业把“土建主承包+收取专业分包配合费”理解为就是项目管理,从而引起诸多业主的不满,也妨碍了总承包管理的健康发展。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部分施工企业将项目管理的任务与项目本身的任务混淆在一起,他们忘记了项目管理的五项工作,即计划、组织、实施、激励、控制。

二、施工总承包中的分包管理

总承包企业专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将所有的具体施工分包出去,做好项目集成,做好分包管理,做好企业的不断提升,员工素质不断提升,管理效益的不断提升。而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对一个工程顺利实施至关重要,要求总承包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对分包界面的计划、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好,才能有效地控制住整个工程的进展。

(一)分包合同管理

一些项目经理认为使用了分包单位是转嫁了风险和责任,减轻了自己的压力,实际上FIDIC合同条款规定,不管是否使用分包商总包的风险和责任都未减少。

从市角度看,总承包单位既是买方又是卖方,他即要对业主负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又要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并履行有关的业务。

(二)分包的进度管理

对分包进行进度控制的目的,是要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节点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整合、监督、检查、引导和纠正的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阶段性和不均衡性,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总包商对界面要划清,对进度要推进。

(三)分包的协调与沟通管理

在我们的分包管理思路中、计划、协调、进度的关系应该是:计划60%、协调25%、进度15%。沟通是以良好的管理理念与经验为前提,综合各方面的信息经验,建设并与分包单位相关人员问题所在可能出现结果的过程。

三、分包管理中的总包要素

分包界面的管理需要有强有力的总包团队的管理与支撑,从而对总承包商的管理、队伍建设,项目经理个人要素,都会有更高的要求。

(一)前瞻性的总包管理

(1)决策上的前瞻性,总包的工作必须要有超前思维,超前决策,决定在工作之前,前瞻性进行项目的全过程策划,分包界面的划分,计划节点的制定。

(2)经营上的前瞻性①合同管理的前瞻性分析、把关。②企业产业链延伸的前瞻性加入。

(3)技术的前瞻性①提前防止界面分工之间造成的技术风险。②引领技术发展方向,提升技术的技术含量。③前期制定项目的技术大纲。

(二)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服务意识

一个项目建设能否成功,能否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及组织协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管理服务的水平。是否能为分包单位解决问题,服务分包,是管理分包单位的重要因素。

(三)总承包单位的队伍建设

在积极推行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同时,必须要高度重视项目管理班子的队伍建设。在传统管理班子的基础上增加新型管理人才。

(1)提高设计协调能力,增加设计、协调人才。

(2)形成技术创新体系,增加技术人才,为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增加合同管理人才,是实现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有力措施。

(四)总承包单位的制度管理

总包的管理制度规范化、程序化,做到总包管理制度在前,工作在后。对内便于管理,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核算单位, 对外有一个明确的承担责任形式,便于社会监督与管理,获得分包信赖。

四、本项目在总承包管理模式下的分包管理

本工程为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整体迁建项目门诊,医技,病房楼。项目用地位于咸阳市区内,包括车库、设备用房、直线加速器室、儿科、ICU 及相关科室病房、会议室等,是一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本工程门诊,医技,病房楼,是由南北2栋高层病房楼和门诊,医技部分的裙房构成综合一体化建筑。建筑地下2层,裙房部分地上5层,两座病房楼地上12层,总建筑面积91231。

项目总承包管理部自成立以来,在合同上建议业主试行总承包管理,推荐试行总承包管理合同,与每一家参建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签订三方管理合同,并连签署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进度责任状、廉政责任书、各家的施工任务一并进入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对各家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文明施工承担连带责任。各家的施工任务有总承包单位负责,对业主负责。

各项目进场后,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展开项目策划,从施工技术方案的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可操作性、实用性等方面做了工作专项策划;高大模板支设、加速器超厚混凝土施工、邀请专家做了专项论证;针对陕西省优质结构工程、陕西省长安杯、鲁班奖这三个奖项,项目总承包管理部派专人做创优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创优策划、工序工艺策划。借鉴以往成功的经验,项目部针对各级奖项的要求标准,制定了专项检查措施、验收措施、纠偏改正措施。做到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解决了各种工程的通病,确保一步一步通过各级奖项的验收。

项目总承包管理部下设十几家分包单位。针对这十几家分包单位,结合项目特点及各专业进场时间,针对项目总承包管理,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参与编制完成了总承包管理制度、总承包进出场管理制度、总承包资料管理制度、总承包生产例会制度、总承包质量验收制度、总平面管理制度、施工奖罚制度、冲突协调制度等制度。内容涵盖了总承包管理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能划分、总包方及分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总包方对分包方的管理、来往函件的管理、工程资料管理、对分包单位处罚管理规定等。

项目部通过等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6)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__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__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__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__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__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__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__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__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__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__]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__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__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__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__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__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__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7)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镇、村庄公共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xx〕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资质证书

(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七、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

(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

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8)

【Keywords】real estate;management model;measure;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94-02

1 引言

工程管理在房地产企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工程的管理工作是一种增值服务,核心的任务就是为工程使用及建设增值,具体来讲就是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提高工程的质量,有利于对投资、成本以及进度进行控制,可以保障工程使用的安全,有利于环保及节能,降低工程运营的成本,还有利于进行工程的维护工作等[1]。房地产的工程管理工作是个系统且复杂的过程,通常风险比较高、投资额巨大、生产的周期普遍很长。管理的过程中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诸多单位,需要多方进行协调。论文将针对房地产企业的工程管理模式做出系统的研究。

2 房地产企业常见的工程管理模式

①项目管理进行委托的模式[2]。在国际上房地产企业作为业主,项目管理委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管理;房地产企业委托项目管理的咨询公司来承担全部的房地产项目管理的任务;房地产企业委托项目的管理咨询公司和房地产人员一起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房地产企业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在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委托派遣的项目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②设计任务进行委托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分两种情况:房地产企业委托一个设计单位或者委托多个设计单位组成设计的联合体作为总负责的单位,这个总负责的单位可以再委托其他与其配合的单位来完成总的项目管理工作;房地产企业不委托设计总负责的单位,平行地将工作委托给很多设计的单位来进行设计的工作。

③项目总承包模式[3]。所谓的项目总承包模式指的是房地产企业可以把设备采购、勘察、设计、施工等一起发包给一个总承包的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个项目发包给一个总承包的单位。但是,若是按照规定必须只能由一个单位予以完成的工程,不能肢解发包。具体主要分两种形式:设计-施工总承包以及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指的是工程的总承包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设计及施工任务,并全面地对所承包的造价、工期、安全以及质量负责;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指的是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试运行服务、施工、采购以及设计等工作,并全面地对造价、工期、安全及质量负责。项目的总承包模式就是通过施工及设计的组织集成,使施工和设计巧妙的联系,为建设项目增值。

④施工的任务进行委托的模式[4]。这种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房地产企业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者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合作体或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根据需要这个总的施工单位再将工作委托其他单位配合施工;房地产企业委托一个施工的单位或者多个施工的单位组成的合作体或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房地产企业另外再委托施工的单位作为分包来完成施工的工作;房地产企业既不委托施工的总的承包单位,也不委托总的承包管理单位,而是平行地委托很多个施工的单位来开展工作。

⑤物资采购模式。物资采购在国际上主要分三种: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采购;房地产企业和承包商约定某些物资作为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自行进行采购。

3 房地产企业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①在整个建设项目过程中,工程管理是非常关键的工作。建设工程全寿命的周期包括决策的阶段、实施的阶段以及使用运营的阶段,从建设项目一开始,编制项目的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的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方面的任务书、初步技术的设计、施工图的设计,到最后的施工验收以及保修等诸多环节,都属于工程管理的范围。所以说,工程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且关键的工作,从始至终,任务重大。

②将施工过程中各种复杂的关系进行了疏通,确保了各项工作顺利地开展。一个工程项目参与的单位是非常多的,建设及管理的任务也是非常多的,像土建方面的设计、勘察、工程的施工、工艺的设计、设备的安装、物资的供应、工程的监理、业主方的管理、政府部门的监督及管理等,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融合在一起,其工作的任务、性质以及利益都不一样,就会形成不同的项目管理工作。房地产企业是人力资源、知识以及物资资源总的集成者,也是整个工程项目的组织者。通过工程管理工作,可以将这些代表不同利益的单位进行联合,在沟通的过程中,将很多问题解决,工程管理人员对这种复杂的关系进行梳理,促进参与单位之间良好地相处,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实施。

③在整个工程中,工程管理工作是一个基础性的综合管理工作。工程管理工作是对工程现场进行的综合管理,每一个环节、每个工序都与施工建设相互联系。在第一线进行管理,其工作是综合且复杂的,对管理人员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对施工现场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及检查,确保施工管理的质量及效率。因为工作之间环环相扣,一个工序做不好就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实施,所以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控质量关,确保每一个工序都顺利地开展,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工期,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4 房地?a企业工程管理改进的措施

①对优秀的设计、勘察及施工单位进行选择[5]。工程建设要想保住其质量,非常关键的一个要素就是要选择好的参与单位,一个好的勘察单位可以提供准确的勘察报告,对施工的现场做出精确的勘察工作,对地下的管线、网线等都能很好地标记,为下一步施工打下好的基础;一个好的设计单位可以对房屋进行精确设计,将房屋的结构进行优化,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不但节约了工程的造价还保证了工程的质量;一个好的施工单位从开始到最后的验收都保质保量,保障了人们生命安全的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的安全及稳步发展。

②选择创新性的工程管理模式[6]。房地产企业在管理方面要尽量做到标准化管理,公司总部要对公司整个管理的流程及规章制度有个明确的规定,对项目施工的整个过程有个全面的掌控;尽量选择矩阵式的管理模式,做到分公司的领导以及公司的管理人员都可以对施工的项目进行监督及引导;合理地对施工的总承包等单位进行选择,选择好的监理等单位加强监督工作,全面地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建立起公司战略方面的合作库,工程的各参与方也尽量从伙伴库里面进行选择,并不断地增加伙伴库的战略伙伴。伴随市场占有率的扩大及公司规模的扩大,要和优良的供货商进行合作,并相应地生产出适合本企业的产品。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9)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拟在上县新村建房屋一座,房屋占地面积约112平方米,由乙方负责承包工程建设,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1、乙方承包楼房建设,工人进入工地施工安全自理,铁钉、 铁线、坐机费,钥头、铲、开水、烟丝、基础楼面爆裂、钢筋保护层3公分由乙方负责。上砖、河沙、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等乙方负责。劳务、建筑技术、扎钢筋技术、模板夹板撑树,吊机、码钉、连板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由乙方自理。

2、花草每层飘砖三条线不加钱,整幢楼十三条柱5030公分,其中四条5050公分,梁深度5020公分,钢筋保护层每条桩周边3公分,本幢楼两向上下飘窗,飘出40公分,两边飘出每层甲方加 平方米,每平方 ,其中一边飘连窗。

二、违约金伍仟元正。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签名):

乙 方(签名):

在场人(签名):

20xx年 月 日

建房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四间需要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本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整体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维护双方利益,特制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本工程需施工的全部项目

1、本工程要求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及本合同的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如确实需要变更的设计必须经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同意,并出具变更通知单(书)才能按变更通知单(书)进行项目变更施工。乙方不可变更任何设计项目及钢筋构成,本设计图设计规划为五层,实际施工为六层,每层需带柱连续串梁。

2、地平线以下沉井已丈量的米数加0.45米计算,每米按_____元,大桩每米______元。

3、包外墙,前外墙瓷砖安装。

4、所有承得墙均为天板墙,室内装饰按4:1(水泥和河

沙)混合沙浆,混合砂浆打底拉毛,粉刷前后要抽筋,墙体垂直平整,误差不超过1cm,四角分明平整垂直,空户门洞四角应垂直,每间连接房装110cm管道通风。

5、楼层隔热层及地面施工。楼层高度按设计要求施工。1至6楼面现浇结构,1至5楼浇注厚度不得低于10cm,屋顶顶层作法为:①钢筋砼结构图;②屋顶四周砌1米高女儿墙,女儿墙及楼梯屋砖应在现浇楼面完成时砌成。

6、所有窗户按设计图制作,留窗口。

7、楼梯全部为现浇柱倒制结构,主受力筋按图施工,楼梯间防盗门由乙方制订并安装好乙方不做按每扇______元扣除,楼梯休台窗户为用长城S304U40mm40mm的不锈钢管里面放12的螺纹钢做好防盗设施。楼梯扶手60mm40mm的长城304不锈钢管做好并由乙方安装好,乙方不安装则按每米80元扣除。

8、下水管:厨房污水管75mm,洗刷间、屋顶落管、厕所下水管用110mm,统一抗压坚实的金德管,厕所下降30cm,厕所冻好并无渗漏,做好防水;厨房下降5cm,厨房、厕所下水管道应分开(前后阳台做好地漏)。

9、自来水安装: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一至七层每户在一楼集中安装一个闸门,暗管用16的PP联塑管,单独主管进户,接处无渗漏,室内厨房、洗刷间、阳台各安一个水

龙头,厕所一个冲水闸,另一个三通,分管为16的PP金德管。

10、电: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并穿好线,主线每户2根6平方米国标铜线放在每层每户楼门。

11、避雷设施:按要求安装好整体接地,达到有效防雷效果(参照相关规范执行)。

12、化粪池:乙方负责修建好两格式化粪池,规格1.5m1.8m1.2m,四间门一个,排池管及排水管用200mm的金德管,化粪池设在楼梯下面,并负责将排污管送至门面前。用混凝土固定从一层门面联通下水管,进污管用160mm,排污管用200mm的金德管,用混土硬化安装成15度坡度,与打基础同时施工(包括室外明沟暗沟、厨房的给排水系统,层顶落管、厨房地漏等),管道必须通至下水道。

13、一至五层工程施工用水管、电线、照明器材、潜水泵等乙方自行购买施工,安好闸刀开关和水管水表,费用及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负责交纳,乙方用水用电不提违反水电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14、竣工后垃圾、渣土、废料由乙方自费清理搬走,并做好屋前的路面硬化。

二、本工程材料要求

1、钢材:所有螺纹钢用涟钢钢铁集团公司的双菱3#正材,

盘元用湘潭钢铁集团公司的正材,不允许用其他钢材代替,一

经发现,乙方必须返工,甲方将酌情罚款并从承包款中扣除。

2、水泥:主体结构一定用宝庆南方水泥(325#)水泥,砌墙、粉墙用邵阳市宝螺牌(325#)水泥。

3、河砂卵石:用于冻基础、墩柱、串梁、挑梁倒制浇注的必须符合施工标准的河沙(注:衡阳河沙)。卵石规格应满足设计规格的要求并请延后才能使用,一律不得使用制砂,如发现按每平方米扣罚款10元,从承包款中扣除。

三、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总面积______平方米,按______元每平方米包工包料整体承包给乙方,总承包价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无论建材、民工工资、生活开支等涨跌,此承包价一律不变。

2、付款方式:①冻好混凝土至0后,甲方付给乙方6万元整;②一楼主体完工后付_____万元;二至五层每层完工后付3万元整;整栋主体完工后总付款不超过总造价的80%;③粉刷完内外墙并贴好内外墙瓷砖付清至总造价的80%;④水电线路安装好,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除预留工程总造价3%作为质量保证金外,全部付清。防水工程按国家标准年限执行。到期后无息返还给乙方。

四、工程工期、质量保证

1、本工程总工期为______天,如因下雨下雪等特殊原因,适当延期。如无正当理由停工10天以内,甲方扣除乙方_______元,超过10天以上按每天_____元罚款,但最多不超过总工程款5%。如乙方提前完工10天以上,奖励乙方_____元。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并自觉接受甲方和设计专业人员的检查监督,在施工每个环节过程中必须通过甲方的验收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如甲方没有验收而乙方已实施下一道工序(特别是隐蔽工程),甲方拒绝付款。在进料过程中不得以次充好,如购买钢材、水电材料、落水管、河砂、卵石、红砖、水泥等,甲方必须认可后才能使用。使用水泥砂浆和现浇注倒制等配比正确,搅拌到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现浇注墩、柱、串梁、挑梁及楼面倒制时,应使用振动棒和平面振动器,拆模后无蜂窝状、无麻石和露筋现象,平行线、垂直线、平整度和光洁度达到施工要求。钢筋规格数量、锚固长度、搭接长、转角处、丁字交叉构造筋、绑扎间隙都要符合设计要求,所有养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及时养护到位。如因施工中混凝土或砂浆配合比例不当,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操作,养护不当烧坏而达不到强度参数,及双方商定的事项,乙方单方变更等造成的各类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觉返工和负责一切经济损失。

3、保修期为:主体结构墙体、屋顶隔热层、防水层、厕所渗漏、承建施工的所有设施和附属设施均按国家标准执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否则甲方有权另请施工人员修复,所需费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保证金无息一次性付给乙方。

五、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要求和规范施工人员,注意搞好自身安全、他人安全和行人安全,不得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凡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六、其他事项

1、一切住宿、守料由乙方负责。

2、所有全新手模板、撑树、扎架、竹板、工程机械、碰焊、钢筋、裁变拉直设备、推车、吊车、搅拌机、泥桶、铁铲、振动器、马钉、铁丝、钉子、扎丝、养护水管等全部由乙方自备提供。

3、工程承包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包,乙方若无故停工或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拖延工期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请施工队伍。如乙方觉得亏本或其他原因不做,单方违约,则乙方所做工程甲方不予结账付款,甲方有权追缴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1万元。

4、在现浇注倒制施工必须一次性浇注完工,需要加班时,甲方不另付加班费,由乙方负责。

5、在施工中,因施工而引发的一切矛盾,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费用由乙方负责。

6、监理员为甲方全权代表,甲方授权下行使甲方的全部权利,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工程监督,落实监理员意见。

7、甲方提供设计图一份,乙方对整栋楼房的建设质量负全部责任。

8、工程如有质量争议,腊梅花质检部门鉴定仲裁,由此所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红砖施工前必须用水浇透后才能上墙,墩、柱、梁及倒制板在氧化期间必须浇好水,养护期不少于7天。厨房、厕所预留110抗压坚固的金德管通风口。

10、施工以设计图为依据,以本合同为补充,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1、本合同甲、乙双方自愿签订,自觉遵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交公证处备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建房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方在阳华路南华小区31#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300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向外墙贴瓷砖、后向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伍拾肆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女儿墙按每米壹拾元计算,包括水泥砂浆抹面。楼面混凝土捣制另请施工队伍,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50%。

四、付款方式

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叁仟元,完成第二层付款叁仟元,完成第三层付款叁仟元,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七、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4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2006年10月30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10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两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迅速筹备。小区绿化承包合同 卫生承包合同 广告承包合同 土建承包合同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10)

一般说来,除了作为双务有偿合同的基本特征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从这方面而言,我们也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劳务,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①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在我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建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此外,对建筑从业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无效。在对合同主体经营范围的限制方面,我国立法的态度日趋宽松,但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主体要求却与这一趋势相反,相当严格。

②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动辄涉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控的可操作性,在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中需要适用大量的标准。《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活动从勘测、设计到施工、验收和各个环节,均存在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可以说,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和强制性标准的大量适用,使得建筑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得到提高,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③合同责任的法定性。

与通常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相当部分的合同责任因此成为法定责任,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责任呈现出较强的法定性。如关于施工开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招标发包规定,对承包人转包的禁止性规定与分包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对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等,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从而部分或全部排除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就其分类而言,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分别以建设工程的不同工作阶段为其内容。此外,监理合同在广义上也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监理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发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的合同,在性质上属委托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因此,严格说来,监理合同并不属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合同法也未将其列入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进行规定,本文也不将监理合同纳入本章内容。

依签约主体与合同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联合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联合承包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合同,通常适用于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由总承包人独立承揽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的合同;分包合同是相对于总承包合同而言的,指总承包人将其部分总承包项目发包于分包人的合同。按总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总承包合同又可分为一般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总承包是指总承包人将全部工程任务承包的合同,而施工总承包合同则仅将施工部分总承包。总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发包人与承包人,而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则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发包人并不是签约主体,因此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此外,与分包合同相对应的还有转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任务全部交由转包人承担的合同,实际上就是承包人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第三人的合同。与分包合同为立法有限度地承认其效力不同,转包合同则为我国立法所禁止。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我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竣工验收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规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①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③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④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⑤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如当事人约定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则在结算环节当不易发生纠纷。但是,对大型工程项目而言,以固定价格方式计价并不现实,因为期间可变因素太多,如由此导致的造价差距太大,一方当事人可以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此外,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调整合同造价的情况也难以避免。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并没有权利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随意调整。除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其人已确认的部分工程价格,发包人应予认可。即便双方委托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其也不能脱离合同条款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生成的合同文件的约定。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书面证据的保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9、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发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外还存在着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资料、不按期组织各类验收等情形,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与之相对应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修理或重作、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合同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

10、承包人保修责任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为法定责任,建筑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对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作出规定。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可在合同约定比前述最低保修期限较长的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间,由于承包人实施保修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多。在内容方面,其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与前述施工合同并无不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为明确勘察或设计要求,提供必要的勘察或设计资料,按期支付酬金。勘察人或设计人的主要义务为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保证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资料具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酬金方面,勘察与设计合同通常是以固定价格的方式进行约定,如发包人对勘察或设计要求提出变更,则相应调整酬金数额。支付方式则通常是按勘察或设计工作完成的阶段分期付款。

第三节影响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若干问题

通常来说,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四个方面:合同主体的适格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主要因素体现在主体适格性、内容合法性及合同形式要件的满足方面。下面就其中几个在实务中表现相对突出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资质问题

1、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指工程的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是合法拥有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法定程序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的合法权利人。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并不存在发包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其发包人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具备相应开发资质的主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也作出了专门规定,具体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等,同时还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部于2000年颁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自有流动资金与注册资本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资质、开发经历、已开发竣工房屋面积等条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分为四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要求远较一般的企业法人严格,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业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在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要件日渐放宽的今天,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却日趋严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除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虽然这一解释的效力因合同法的施行而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但立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格的严格要求应属无疑。成问题的是,如发包人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但并不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等级,即其资质等级所对应的开发经营范围小于其所发包项目的建设规模,此时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呢?我们认为对此应从宽判断,不宜简单地认定合同无效。依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导致合同无效,而前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而是授权建设部进行规定,而建设部的规定为行政规章,违反规章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只要发包人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符合立法对土地使用权及资金实力的要求,符合法定的审批条件,即应肯认合同效力。至于因违反行政规章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则与合同效力无关。

2、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立法对这类主体的资质要求较之发包人更为严格。《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定应按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自评定不同等级,相应资质的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业务。

对工程承包人违反资质条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但立法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要求有所不同。从现行立法来看,对勘察、设计单位而言,如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但所承揽业务超出其资质等级范围的,如其实际上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未经主管部门核发相应资质证书,依《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可认定合同有效。但施工单位违反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则绝对无效。《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样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在民事立法中是较为罕见的,也可见国家在建筑施工市场管理方面的严格立场。

实务中,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挂靠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揽业务的情况十分普遍,不少发包人事实上对此持黙许态度,一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也是视若无睹,基本采取放任的态度。在不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完毕后各自相安无事。一旦产生纠纷,则合同效力就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基于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对合同实际履行人发生的直接间接费用及税金仍然予以支持。因此,反思现行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管理制度,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从源头杜绝挂靠施工情况,是当前主管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总的来说,加强资质管理的透明度,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强化权威中介机构的认证功能、加强执法等应该是改革的方向。由于此问题不属本文讨论范围,故不予详述。

二、招标问题

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篇(11)

一般说来,除了作为双务有偿合同的基本特征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从这方面而言,我们也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劳务,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①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在我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建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此外,对建筑从业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无效。在对合同主体经营范围的限制方面,我国立法的态度日趋宽松,但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主体要求却与这一趋势相反,相当严格。

②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动辄涉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控的可操作性,在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中需要适用大量的标准。《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活动从勘测、设计到施工、验收和各个环节,均存在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可以说,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和强制性标准的大量适用,使得建筑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得到提高,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③合同责任的法定性。

与通常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规范不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强制性规范占了相当的比例,相当部分的合同责任因此成为法定责任,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责任呈现出较强的法定性。如关于施工开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招标发包规定,对承包人转包的禁止性规定与分包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对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等,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从而部分或全部排除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就其分类而言,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分别以建设工程的不同工作阶段为其内容。此外,监理合同在广义上也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监理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发包人)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发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的合同,在性质上属委托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因此,严格说来,监理合同并不属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合同法也未将其列入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进行规定,本文也不将监理合同纳入本章内容。

依签约主体与合同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联合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联合承包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合同,通常适用于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由总承包人独立承揽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的合同;分包合同是相对于总承包合同而言的,指总承包人将其部分总承包项目发包于分包人的合同。按总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总承包合同又可分为一般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总承包是指总承包人将全部工程任务承包的合同,而施工总承包合同则仅将施工部分总承包。总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发包人与承包人,而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则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发包人并不是签约主体,因此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此外,与分包合同相对应的还有转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任务全部交由转包人承担的合同,实际上就是承包人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第三人的合同。与分包合同为立法有限度地承认其效力不同,转包合同则为我国立法所禁止。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我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

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竣工验收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规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①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③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④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⑤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如当事人约定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则在结算环节当不易发生纠纷。但是,对大型工程项目而言,以固定价格方式计价并不现实,因为期间可变因素太多,如由此导致的造价差距太大,一方当事人可以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此外,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调整合同造价的情况也难以避免。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并没有权利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随意调整。除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其人已确认的部分工程价格,发包人应予认可。即便双方委托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其也不能脱离合同条款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生成的合同文件的约定。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书面证据的保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9、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发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外还存在着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资料、不按期组织各类验收等情形,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与之相对应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修理或重作、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合同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

10、承包人保修责任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为法定责任,建筑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对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作出规定。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可在合同约定比前述最低保修期限较长的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间,由于承包人实施保修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多。在内容方面,其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与前述施工合同并无不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为明确勘察或设计要求,提供必要的勘察或设计资料,按期支付酬金。勘察人或设计人的主要义务为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保证勘察成果资料和设计资料具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在酬金方面,勘察与设计合同通常是以固定价格的方式进行约定,如发包人对勘察或设计要求提出变更,则相应调整酬金数额。支付方式则通常是按勘察或设计工作完成的阶段分期付款。

第三节 影响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若干问题

通常来说,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四个方面:合同主体的适格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主要因素体现在主体适格性、内容合法性及合同形式要件的满足方面。下面就其中几个在实务中表现相对突出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资质问题

1、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指工程的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是合法拥有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法定程序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的合法权利人。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并不存在发包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其发包人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具备相应开发资质的主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也作出了专门规定,具体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等,同时还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部于2000年颁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自有流动资金与注册资本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资质、开发经历、已开发竣工房屋面积等条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分为四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要求远较一般的企业法人严格,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业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在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要件日渐放宽的今天,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却日趋严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除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虽然这一解释的效力因合同法的施行而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但立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格的严格要求应属无疑。成问题的是,如发包人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但并不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等级,即其资质等级所对应的开发经营范围小于其所发包项目的建设规模,此时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呢?我们认为对此应从宽判断,不宜简单地认定合同无效。依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导致合同无效,而前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而是授权建设部进行规定,而建设部的规定为行政规章,违反规章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只要发包人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符合立法对土地使用权及资金实力的要求,符合法定的审批条件,即应肯认合同效力。至于因违反行政规章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则与合同效力无关。

2、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立法对这类主体的资质要求较之发包人更为严格。《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定应按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自评定不同等级,相应资质的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业务。

对工程承包人违反资质条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但立法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要求有所不同。从现行立法来看,对勘察、设计单位而言,如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但所承揽业务超出其资质等级范围的,如其实际上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未经主管部门核发相应资质证书,依《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可认定合同有效。但施工单位违反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则绝对无效。《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样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在民事立法中是较为罕见的,也可见国家在建筑施工市场管理方面的严格立场。

实务中,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挂靠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揽业务的情况十分普遍,不少发包人事实上对此持?许态度,一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也是视若无睹,基本采取放任的态度。在不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完毕后各自相安无事。一旦产生纠纷,则合同效力就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基于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对合同实际履行人发生的直接间接费用及税金仍然予以支持。因此,反思现行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管理制度,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从源头杜绝挂靠施工情况,是当前主管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总的来说,加强资质管理的透明度,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强化权威中介机构的认证功能、加强执法等应该是改革的方向。由于此问题不属本文讨论范围,故不予详述。

二、招标问题

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系国有资本投资,因此建设工程领域的违规操作也层出不穷,几成腐败的温床。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颁布了

《招标投标法》,该法第3条规定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按《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的前述规定,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相当广泛,商品住宅,不论是否属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控制,均需进行招标。而各省级地方政府往往又在国家计委规定的基础上对应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对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来强制要求国有资本投资的项目进行招标,但这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依建筑法规定,获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确定了工程施工单位,也就是说,在施工许可证颁发之前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已经签署,此时便可能存在对之前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招标投标法》关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的规定应属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签署的合同当然无效。该法授权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范围,因此国家计委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具有约束力。但地方政府作出的超出国家计委规定范围的应予招标的工程范围规定,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对依法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认定为存在过错,因双方均应具备了解相关规定的能力,也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

三、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涉及众多的专业技能,承包人往往并不具备实施全部工程业务的能力,尤其是一些专业工程,如安装、电气等,因此分包就在所难免。就其实质而言,分包就是承包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转让予第三人的行为,但分包又不同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因为承包人并不因其分包行为而免除对发包人应承担的分包部分的合同义务。依建筑法及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分包应以发包人同意为条件,否则无效。分包后,承包人仍应对其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对分包部分,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对承包人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资质规定同样适用于分包人,且禁止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说,分包并不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相对人的关系,而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则分别是承包人与分包人。至于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则是一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责任。

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义务转让的程度不同,转包是承包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移转予第三人的行为。依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一般合同义务的移转应以债权人同意为条件,但合同法分则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则明确禁止承包人以各种名义进行转包。对承包人的转包行为,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情或同意,均应认定转包合同无效。实际上,转包在建设工程国际惯例中属常见现象,我国立法之所 以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分包与转包问题采严格的立场有其社会背景。多年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大量工程质量问题与转包和不规范的分包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由于部分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层层分包或转包,最后的合同实际履行人收取的价款远远低于最初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现象大量存在,这一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尤为明显。为此,建筑法与合同法均对分包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对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进行的转包则绝对禁止。

与转包有些类似的行为便是挂靠。所谓挂靠是指实际承包人以他人名义与发包人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实际承包人即挂靠人,由挂靠人以其名义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的名义承包人便是被挂靠人。挂靠现象的出现与我国对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实施严格的资质管理有关。一些民间施工队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但又难以评选较高资质,不能承接大型工程,只能采取挂靠形式承揽工程;而一些国有建筑企业有较高资质却因缺乏资金实力或不能有效控制成本等原因,在工程招标中无优势可言,难以承揽工程,只能以出卖资质的方式赚取利润。挂靠也是被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严格禁止的行为,因此挂靠总是以分包或合作等形式出现,而且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对挂靠行为彼此心照不宣,故挂靠行为虽大量存在,但真正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律的却不多。对挂靠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除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外,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带资与垫资条款

毋庸讳言,带资与垫资进行工程承包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普遍现象,并被称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癌细胞”。所谓带资承包与垫资施工,实质上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和进度款),而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工程施工期间的资金。在国际上,带资承包模式其实相当普遍,众所周知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工程,其实质即为带资承包的模式。但bot通常适用于政府公共工程项目,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造的一种融资、建造、特许经营的项目实施模式。在我国,政府为控制基础设施投资,防止无实力的开发商盲目进行投资,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故除对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作例外规定外,对国内施工企业的带资与垫资行为一直予以禁止。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96年的《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是现有规范带资与垫资行为的主要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一度将带资与垫资条款认定为无效。合同法施行后,对合同无效的认定应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而前述《通知》显然效力偏低,故以此认定该类条款无效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在对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一案的答复中也表明了此一立场。该答复称: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前述《通知》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从其内容看,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对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带资承包进行限制,并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应按照合同承担责任。因此,不应以当事人约定了带资承包条款,违反《通知》而认定合同无效「注:宫鸣 王朝辉:《垫资施工是法律的吗?》,《建筑时报》,2002-11-28。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答复仅针对个案,并非司法解释,也未得到普遍适用。事实上,司法机关内部对带资与垫资行为的效力问题也存有不同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已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带资与垫资条款,虽未抵触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可其因违反法律关于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我们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来判断,带资与垫资条款并非当然无效,行政机关可依其职权对该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在未有更高层次立法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其无效。事实上,虽然行政机关明文禁止,带资与垫资行为还是难以遏制。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承包人为争取工程承包合同,往往承诺带资入场,以减轻发包人的资金压力。在操作上,由于垫

资属禁止,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不会将有关垫资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而多采取相对隐晦的方式。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通常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在发包人付款与工程进度之间难免存在时间上的迟滞性,如双方协议将付款时间迟延,或达成承包方事实上接受发包人迟延付款的默契,则很难判断其是否属于带资、垫资行为。而且,即便带资、垫资行为属无效,也仅及于合同的价格支付条款,对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并无影响。

第四节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甫一出台,立即引起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争议的焦点一时集中在本条规定的承包人权利的性质方面。有认为该权利是对不动产的留置权「注:参见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

在建工程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将极为不利。但是,在建工程虽然变现能力低,却并非不可变现,因此在建工程在性质上不属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在操作层面上应无障碍。从法律政策来看,立法设定法定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优先保障承包人的债权尤其是其中的劳动者工资,而工程是否竣工并不会影响承包人债权的性质与效力,如由于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无法竣工而令承包人丧失法定抵押权,则该条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了折衷的规定。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自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从文义上解释可知,无论工程是否竣工,承包人均可行使法定抵押权,但其应在工程竣工后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才能行使该权利。问题在于,如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再履行合同,或出现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中止履行的情形,依该司法解释,此时承包人不能行使法定抵押权。但如此理解似对承包人过于苛刻,不符立法本意。此外,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破产,承包人是否可以法定抵押权对抗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是一个问题。对此下文将要论及。

如前所述,法定抵押权的行使不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条件,同理,工程是否交付使用也不应影响法定抵押权的行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之一在于承包人基于合同约定占有施工场地及工程本身,这也是传统上将其归入承揽合同的原因,因此,对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承包人通常可行使的抗辩权就是拒不将工程交付予发包人。故在通常情况下,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时其对工程是处于占有状态,但合同法第286条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应以占有建设工程为前提,因此依法不能将该条作此扩大解释。但是,由于法定抵押权不以登记为前提,该权利状态缺乏有效且便利的公示手段,如工程已交付予发包人,在发包人为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将因法定抵押权的不确定而在法律上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且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范围界定也将存在一定难度。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通常较长,价款的支付也以分期支付为主,因此在工程移交后发包人通常仍有部分价款未予支付,如承包人在此情况下可不受限制地行使法定抵押权,将会使发包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依笔者理解,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限为六个月,其立意便是对承包人行使该权利施以一定限制,以保护发包人及其他权利人。

三、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效力

就其效力而言,法定抵押权优先于经登记的约定抵押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此点殆无疑义,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明确。问题在于,在所建设商品房已进行预售或销售的情况下,承包人与购房人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我国的物权制度虽未臻完善,但物权法定的原则已经基本确立,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条件,与此相配套的还有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可对抗包括抵押权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但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是否可对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则存有疑问。我们认为,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承包人法定抵押权虽可对抗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但应不具备对抗经登记的买受人的效力。但未经登记的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享有的是纯粹的债权,因此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未经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

令人关注的是,司法解释规定法定抵押权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项的消费者,这应理解为基于利益衡量考虑对法条作出的限缩解释。有学者指出,消费者利益属生存利益,应优先于承包人的经营利益,因此应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梁慧星:“合同法和286条的权利性质与适用”,载《民商法论丛》第19卷, p379。但是,对消费者与一般商品房购买人的区别存在认定上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见立法是从合同签订的目的来判断是否属消费者,非为生活需要购买则不属消费者。这一点也是众多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并索赔的“王海现象”的法律依据。从现实来看,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有相当数量的购房人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房,其购房目的或是为了投资,或是为了经商需要,这种现象在大中城市大量存在。在此情形承包人是否可以购房人不是消费者为由进行对抗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规定来看,承包人应可进行对抗,但在举证方面将面临极大困难,而且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时并不需要进行诉讼,因此当购房人与承包人就此产生争议时,也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我们认为,对消费者的认定应采取较为宽松的立场,购房者只需证明其与发包人存在购房合同且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即可,如承包人有异议,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消费者的认定应有如下标准:第一,消费者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特殊自然人也可成为消费者。第二,消费者所购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住宅式公寓等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写字楼、商铺等商品房的购买者不能认定为消费者。需至少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商品房买受人才能对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但对经登记或已办理产权过户的商品房买受人,无论是否属消费者,其均可对抗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

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既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破产时,其受偿效力应位于员工工资、福利及税款之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之前。如发包人宣告破产于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前,由于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产生系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而非工程竣工的事实,因此承包人自可主张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并未规定承包人债权的范围,只规定为“价款”。前述司法解释将价款作了不同于担保法关于抵押权受偿范围的狭义解释,仅包括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其付垫资工程费用,但不得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的出发点可能是出于对发包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其是否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则颇值商榷。本文在此无意就此深入讨论,但该司法解释在概念上至少不够周延,在操作层面上不够严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除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及材料款外,还包括承包人应得利润,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承包人是否可就该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此外,由于合同法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不需经过诉讼程序,因此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数额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其他债权人可能不利。我们认为,即便对价款作狭义解释,也应包括承包人应得利润。如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价款而致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则承包人只能就其实际支出费用主张优先受偿权尚在情理之中,在建设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还要求承包人只能就实际支出费用主张优先受偿则似与合同法立法本意相悖,此时承包人理应可就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