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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4 16:33:58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篇(1)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6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萧山区召开了有卫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乡镇、残联等方面人员及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市残联的意见。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6年8月4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设总则、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心理健康促进、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权利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和康复、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一条。

(一)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由于社会上还普遍存在着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现象,有相当一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切实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从多个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从发挥政府职能的角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二是从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基本权利的角度,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三是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承担,根据不同对象进行了明确;四是规定了精神疾病患者在医疗和康复阶段所享有的权利。

(二)关于公益补偿问题。现实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视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相当一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一旦发生伤害事件,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赔偿。为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促进社会和谐,条例确定了公益补偿制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三)关于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管理问题。心理健康咨询是精神疾病预防的一个重要环节,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则是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咨询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为了加强对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条例规定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非营业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篇(2)

在美国司法判例中逐渐形成知情同意规则,立法则肇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法典》,1规定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核心是使患者在知情基础上自主选择,赋予医方相应的告知义务也就是其内在要求,以达到维护患者利益,改变其相对弱势地位的目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其在接受诊疗过程中享有的上述权利。他们虽然是医疗机构特殊的诊疗对象,但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享有知情同意权,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尊重人格尊严的体现。

2.我国相关立法情况

我国知情同意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散见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中。《侵权责任法》从防止侵权的角度明确提出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重申了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法定权利。2013年5月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37、39、40、43条均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遗憾的是,该法的颁布实施虽填补了我国专项立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空缺,但仍存在很多不足。如:对精神疾病患者不区分病情程度强行剥夺自、医生的强制干涉、监护人对治疗的任意决定等亟需解决。

二、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现状调查分析

1.调查对象和方法

为了解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的现状,笔者对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精神科展开调查,本调查首先针对患方和医护方分别拟定调查问卷,内容涉及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权利的归属、目的、实施方式、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及对该行为的认识及与之相关的精神科特殊事项等。

2.调查结论

调查结果包括:医患双方对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的差异和医患双方对知情同意权的归属的认识差异等几个方面。在部分题目上,双方的回答具有趋势上的一致性。如权利的目的,认为知情同意权的最重要的目的是“患方有权知道诊断和病情”,患方持这一观点的约占84%,医护方约占83%。关于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应该以何种方式实施知情同意,患方54%的人认为应“口头及书面告知”,医护方89%的人认为应口头及书面告知患者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时,知情同意书是极具代表性的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文件,受调查的患方人员中,26%表示签署过,并完全理解文件具体内容,24%的患者或监护人表示签署过,并基本理解文件具体内容,而有34%的患者或监护人表示签署过但不理解文件具体内容,还有16%的患者或监护人表示根本没有签署过。对这个问题,医护方的调查结果显示:约有63%左右的医护人员让患者或家属(或监护人)签署过知情同意书并详细说明文件具体内容,29%左右的医护人员在让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对该文件具体内容做了简要说明。在有关知情同意书的题目上存在很大差异,如患方有64%的人认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行为最重要的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医护方人员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约51%的人认为最直接的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剩余约49%的人则认为是“减少医患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您认为家属(或监护人)或受委托人的知情同意能否代替患者的知情同意?”问题上,患方有42%的人认为“对于意识不清醒的患者,能够代替”,医护方大多数人认为“对于意识不清醒的患者,能够代替”,比例约占80%。总体上看,医护方对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高于患方,但比例偏低,精神科医护人员对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还有待提高。医患双方在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认识不尽相同,甚至差异巨大。有些认识甚至有悖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初衷,比如在精神科医疗过程中签署知情同意书到底该由谁签,签字的法律效力如何等问题,医护双方的认识多倾向于自己主观感觉,对这些问题在法律上的规定模糊不清甚至一无所知。

三、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知情同意的特殊性分析

1.精神疾病患者群体的特殊性

精神疾病患者目前在我国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群体,主要分为轻型精神疾病和重型精神疾病两个亚型。轻型精神疾病是诸如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恐怖症等一类的精神障碍。重型精神疾病是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等表现为严重的精神障碍的疾病。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其知、情、意、行等均可出现明显而持久的异常改变,他们大多被社会一般人所鄙夷。

2.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主体的特殊性

⑴从法理上讲,重型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应为患者本人,由于重型精神疾病患者自知力和自控能力的异常,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对其自身行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的,医务人员在收治时,其知情同意往往转给其家属或监护人实施,这样的做法符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法律还是伦理都被认为是无可非议的。⑵轻型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轻型精神疾病患者社会功能未受损或部分受损,患者思维的认知、逻辑推理能力及其自知力都基本完好,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知情同意权应由其本人行使,行使的前提是该患者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智力正常的人。

3.知情同意能力的特殊性

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能力因具有“不定”的因素,而有别于一般疾病患者。“不定”有两层意思,一是源于轻型和重型精神疾病患者之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在病理因素适配下自知力缺乏情况下,对信息的理解存在障碍,基本可以认定为没有知情同意能力。3二是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疾病治疗的各个阶段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不定。治疗前,患者没有正常的识别和判断能力,被视为无知情同意能力。随着治疗进程的推进,认知功能和自知力有了一定的恢复,此时应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知情同意能力,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知情同意。如果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反复、病情恶化,再次丧失先前恢复的认知能力,则又将再次失去知情同意能力。

四、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对策思考

1.增强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公共认知

医疗卫生领域,一般患者知情同意权越来越受关注,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认识却不容乐观。即便专业性医师,对重型精神疾病患的知情同意权仍不甚了解,导致实施上的问题。我国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较零散,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可整理《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规定汇编》,在医疗单位和社区组织专项学习、开办专题讲座,进行专项普法宣传等,以提高社会群众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

2.明确医方的告知义务

精神疾病患者由于自身疾病特点的原因,经常是在精神病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封闭式病区接受治疗,少有与医方进行治疗信息的沟通,甚至对医疗机构及主管床位的医师的信息也毫无认识或知之甚少。所暴露出的严峻问题是,医疗机构应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对于患者的知情权是一种漠视。笔者认为,应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精神科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标准,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3.规范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由于各医疗机构、同一医疗机构的各个科室之间的知情同意书千差万别,导致医疗活动中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上存在巨大漏洞,很多不规范行为常引发医患纠纷。所以,知情同意书的规范化是医疗机构实施知情同意时亟待解决的问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制定统一格式,分条说清知情同意书该载明何种项目。同时,由于精神科的特殊性,对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的实施不同于其他科室的患者,在制定统一规范时,应兼顾精神科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定。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篇(3)

1.1一般资料:选择我院2011年12月~2013年12月住院治疗期间发生护理安全问题的精神疾病患者76例,男49例,女27例,年龄15~66岁。所患疾病包括抑郁症、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以及强迫症等。

1.2方法:通过对76例精神疾病患者发生的护理安全问题进行回顾性分析和总结,得出精神科护理安全问题的主要问题及其分布情况。1.3统计学处理:将统计所得到的数据录入Excel中建立数据库,并对护理安全事故分布进行数理统计。

2结果

将所选的76例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护理安全问题分布进行统计:冲动伤人21例,毁坏物品17例,自杀自伤14例,意外受伤(如跌倒等)12例,出走外逃7例,其他行为5例。精神科护理中患者发生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冲动伤人、毁坏物品、自杀自伤、意外受伤以及出走外逃等。

3讨论

根据对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护理安全问题分布进行统计结果,深入分析精神科护理发生安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加强精神科护理安全与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切实降低精神科护理工作的风险。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篇(4)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研究、起草精神卫生的法规草案;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年使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年达到370万人,2010年达到740万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我市精神卫生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卫生、民政、公安、财政、教育、司法、残联、妇联、共青团、老龄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联席协调会议制度各组成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支持、引导社区和综合医院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承担城镇困难人员精神卫生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并及时救助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坚持并扩大免费为生活贫困精神病患者投放药物的试点范围。

(三)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

(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精神卫生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

(五)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费补助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六)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七)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鼓励、引导所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升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有条件的大、中学校要尽快建立学生心理卫生协会,并有效开展工作。

(八)妇联要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问题妇女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本地妇幼保健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

(九)老龄委要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问题老年人群的合法权益,积极宣传老年性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支持本地区社区、养老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老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

(十)残联要继续关注精神残障人群的状况,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并回归社会。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网络。

1.建立健全精神疾病防控体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精神疾病防控专家咨询委员会,拟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心理救援工作,完善流浪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机制。

2.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要按照以省、市精神卫生防治中心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确定并公布精神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精神病残疾鉴定机构,确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名称和公布电话号码。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区(市)县要尽快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3.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知识教育体系。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当前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培训骨干队伍,轮训综合医院、社区、乡镇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工作者和公安干警、教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要向不同群体人群教授应对应激因素的技巧,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调查并针对群众中的盲区开展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乡镇)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在社区建档建卡,实行微机管理,指定看护人。社区要设精神疾病患者监控员,负责片区内精神疾病患者监控工作,尽可能缩短精神疾病患者病情复发至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医的时间。对新发病患者,要做到早发现、早医治。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

(三)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1.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2.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对受害的女性给以心理健康咨询和相关法律和民政援助。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3.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促进此类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4.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有条件的区(市)县要建立与110、120联动的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已建立有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的,要不断完善其功能,发挥作用。

5.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6.重视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人员的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通过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对外来人员心理行为问题进行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工作。

(四)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促进精神药物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扩大,促进住院精神病人参保拨付标准的提高,不断提高疾病的治疗与康复水平。相关部门要把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帮助。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的急救水平。

(五)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1.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我市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执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2.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各级各类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六)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七)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工作法制化进程,研究、起草精神卫生的法规规章草案,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强化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非法执业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精神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是贯彻“*”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两级精神卫生工作联系协调网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上下之间的沟通和联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我市精神卫生工作。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篇(5)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年达到4亿人,2010年达到8亿人。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

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

正工作。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

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

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

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

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

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篇(6)

一、引言

精神疾病和其他普通病症一样客观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社会的发展进步导致人们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精神压力的增加成为了我国精神病患者数量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例如: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外出打工人员由于长期处于不稳定的工作环境中,加上缺少亲情友情的支持,心理压力不断上升,进而产生了严重的焦虑情感和抑郁情绪。根据国家疾病卫生控制中心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有1亿人口正在承受着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的压力,精神疾病不再仅仅是社会公共卫生问题,而是国家面临的综合问题。目前,社会中精神病患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但是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律条例,不能对精神病患者的个人权益给予有效保护,导致精神病患者经常受到恶意侵犯。精神病患者的个人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二、我国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精神疾病和精神病患者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对精神疾病缺乏基本常识的了解,进而容易对精神病患者造成人格尊严的侵犯。大多数人对于精神病患者仍然持有传统的偏见和看法,认为“精神疾病”、“精神病患者”与暴力事件、危险事件不可分割。社会公众对精神疾病的消极看法逐渐形成了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使精神病患者承受了来自疾病之外的痛苦折磨,更带来了人们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漠视。而且,社会对于精神病患者缺乏必要的关怀和爱护,尤其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冷嘲热讽”风气,更导致了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践踏。同时,还存在着遗弃精神病患者、虐待精神病患者的现象。

从目前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来看,的确存在着已经出台的关于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法规制度。从国际层面来说,《国际人权法》中有着专门保护精神病患者个人权益的原则,包括《精神病患者人权宣言》、《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等。1991年年初,国际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以国际标准为精神病患者创建了人权体系制度,该原则的出台表明国际社会对精神病患者个人权益的保护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从国内层面来说,我国虽然没有出台针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法律中有关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可以作为我国法律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标准和依据。

2001年,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由地方政府颁布的精神卫生法规条例,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大力推进了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立法的进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出台之后,北京、天津、杭州、宁波和武汉等城市先后制定了关于保护精神患者人格尊严的法规条例。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目前,我国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是对精神病患者个人权益保护的主要依据。但是,国家仍然没有出台关于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精神卫生法,最重要的一方面原因是由于人们对强制医疗制度的争议较大,而且涉及到精神病患者的个人基本权益,同时影响着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对于出台精神病患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问题非常谨慎。

三、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出台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

国家在研究制定反疾病歧视法方面,很多专家学者建议制定出台统一的《反疾病歧视法》,专门对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提出有效保护。本文认为,国家应该专门制定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反疾病歧视法》,该法律法规的出台能够促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其原因是:第一,疾病歧视问题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国家应该针对其自身特征,加强法律领域与医学领域的合作关系;第二,歧视问题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如果国家制定出台统一的《反歧视法》,内容涉及层面广泛,过于复杂庞大,进而带来广而不专的局面;第三,从国际领域层面来看,加强对反疾病歧视的立法已成趋势。

(二)建立完善的救济与责任机制

当精神病患者个人平等尊重权益受到外来侵犯时,如果不能授予精神病患者请求政府救济的权利,则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形同虚设;如果不能追究侵害精神病患者人员的法律责任,则属于对侵害精神病患者权益人员恶意行为的放任。因此,如果发现社会中存在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歧视的行为,政府应该给予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追究对方恢复受害者名誉的权利;对于针对精神病患者带来物质损失的侵害行为,精神病患者应该享有追究对方进行赔偿的权益;如果发现存在对精神病患者公开侮辱的现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追究对方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三)尽快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

对于国家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来说,第一,应该明确出台一般人格权制度。国家民事立法部门要将名誉权和人格权相互区分,将人格尊严权明确为一般人格权的地位,同时建立一般人格权的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以此对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进行有效保护,必要时作为民法依据。第二,在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的制度。目前,我国针对一般人格权仅仅存在部分零散的制度规定,但对于此类问题还是有着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能够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规定,能够从根本上起到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有效保护。第三,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将一般人格权比照名誉权进行处理,要在实践中积极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

参考文献

[1] 姚锡涛.论精神病患者治疗中的权利保护[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02:36+45.

[2] 蔡连秀.精神病患者活动保护手套的研制与临床应用[J].赣南医学院学报,2010,01:144.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篇(7)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4-0077-02

随着现代护理体系的构建,精神护理的地位日益凸显,发展潜力不可限量,大有可为。

1、现代护理的发展

广义上的医疗护理与人类的医疗历史是大致相当的。

在近代护理体系形成之前,护理是由医师及其相关人员、家人、慈善人员承担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医师的学徒,慈善人员主要是指宗教机构的相关人员,这是因为早期护理因为受宗教的影响。中、西方都将救护病残者成为宗教的慈善事业,主要以怜悯、施恩的人道主义精神照顾患者,技术措施非常有限,基本上处于家庭护理、经验护理阶段。

我国中医一直强调“三分治,七分养”,包括改善病人的休养环境和心态,加强营养调理,注重动、静结合的体质锻炼等,我国最早的医学经典著作《黄帝内经》就已经强调了解、关心病人疾苦,进行针对性疏导的整体观点。

这一时期的护理是以疾病为中心的,病人接受的护理是完全被动的。近代护理开始以“病人”为中心,但病人接受的护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被动的。

护理(nursing)是由拉丁文“Nutricius ”演绎而来,原义是抚育、扶助、保护、照顾残疾、照顾幼小等。英国护士、近代护理制度的创始人南丁格尔(Florence Nightingale,弗罗伦斯・南丁格尔)是这样描述护理的:护理是将病人安置在有利于机体起作用的最佳状态的一种非治疗性活动。换句话说,就是一切有利于治疗但又不是治疗活动的行为,都属于护理。

我国的近代护理是随西医的传入而起始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835年广东省建立的第一所西医医院所招募培训的中国护理人员。

1914年6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护士代表大会上,第一位被选为学会副理事长的中国护士钟茂芳提出从事护理事业的人是学识的人,应称之为“士”,故将“nurse”创译为“护士”,被沿用至今。

现代护理学是研究如何诊断和处理人类对存在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反应的一门科学。现代护理开始将精神护理、心理护理的重要性和传统的治疗性护理并列。

国际护士协会(ICN)是这样定义现代护理的:护理是健康照顾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包括促进健康、预防疾病以及在各种健康照顾机构和其他的社区中,照顾各种身体、心理有病及身体残疾等不同年龄层的人。在这个广大的健康照顾体系中,护理人员特别关心的是个人、家庭及团体对于现存的或潜在健康问题的反应;这些反应的范围广阔,从个人恢复健康的反应,到发展促进民众长期健康政策的反应。

这个定义体现了护理从以疾病、病人为中心的护理理念转转变成了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强调护理的中心在于健康。

“健康不但是没有疾病和身体缺陷,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这是WHO于1946年提出的一个健康定义,虽然有些笼统,至今仍然得到业界的广泛认同。这个定义将疾病、精神、心理、社交一并列为健康的四大特征。从护理的角度来看,护理除了“疾病”这一因素中扮演重要角色,其他三个因素,护理则是主角。

我国的现代护理发展相对比较滞后,虽然20年代初我国就已经开始开设护理本科教育,建国后一度中断,仅仅发展了中等护理教育,直到1984年才恢复本科护理教育,虽然此后发展迅速,但是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仍然是明显的。

2、现代护理的基本特征与精神护理

现代护理以全面护理(holistic nursing)为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护理的基本框架之一。

全面护理以以护理程序为框架,根据病人的身、心、社会、文化需要,提供病人需要的最佳的护理,它体现了现代护理的基本特征:

⑴ 护理应服务于人生命的全过程,针对个体所处的生命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照顾和健康指导。因为人在生命过程的各阶段有着不同的护理需求,因此对于生病的个体,护士不仅要注重疾病的痊愈,还要关心其康复和自理,从而达到个人健康的最佳水平。

⑵人是由身体、心理、社会、精神及文化等多个层面组成的,其健康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护士在照顾病人时,应注意满足其生理、心理及社会等方面的整体需要。

⑶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一个人生病,会影响到他的家庭乃至于波及到社会护理应逐步从个人延伸到家庭或社区,达到促进全民健康的目的。

全面护理的核心是护理程序,它是现代医学模式、护理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在新的护理理论基础上产生的,是以恢复或增进服务对象的健康为目标,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提供全面、整体、连贯、系统的护理全过程。

现代护理的这种理念要求医疗服务必须由偏重于考虑人的躯体方面的病变转向同时注意病人的心理损伤和反应,由着眼于影响健康的生物因素分析转向重视社会因素的作用。把人看作是个体和心理、个体和社会环境相互联系的一个统一体,用整体的观点指导护理工作。为此,施行以病人为中心,以护理程序为核心的系统化整体护理则应运而生。

现代护理的“全面护理” 理念将治疗与照顾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护士工作的目标已不仅是“帮助病人恢复健康”,还应“帮助健康的人提高健康水平”,护理服务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健康与疾病的动态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代护理这个特点体现了心理护理和精神护理的重要作用。护理服务的领域拓宽了,护士的角色也多元化了,随着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护士已不再单纯致力于疾病的护理,而是转向教育者、咨询者、健康生活方式的倡导者之类的角色。

3、精神护理和心理护理是现代护理的重要内容,但发展滞后且不均衡

现代护理以全面护理为主要特征,其中的精神护理并不仅仅限于器质性精神病的护理,还包括所有心理和精神上有不适感,需要进行护理的人群。

长期以来,公众的认知不足是影响精神护理发展与实施的重要障碍之一。

虽然在学术上,精神病包括了抑郁症、双向情感性精神、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等重型精神病,也包括神经症、物质滥用等神经心理性疾病和行为问题带来的病理行为。但对于因为其它因健康原因而有压力和不适感的人群,并未明确包括在内。而现代护理则包括了所有“健康不适”的人群,包括人的生、老、病、死的各个阶段。

几乎所有的慢性病患者都是潜在的需要心理与精神护理的人。

即便是精神病的护理,公众的认知也是普遍有偏差的,典型的表现是范围明显偏小,认为精神病患者是绝对的少数,是“疯子”、“傻子”、“胡言乱语”和“打人骂人”之类的人。

实际上,公开的资料表明,每5个人中就有1人有机会患上精神疾病,全球有4.5亿人患有神经精神疾病,占全球疾病总负担的近11%。受工作节奏加快,竞争激烈,精神压力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精神病发病呈上升趋势。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1/4。其中,儿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问题日趋严重。在17岁以下的儿童、青少年中,至少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困扰。

不仅如此,就目前的现状来看,这还不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专科病床严重不足,专科护士严重不足,管理滞后,“被精神病”屡见报端,心理与精神护理的方法与手段严重滞后,远远没有达到现代护理的要求,这不仅是中国的问题,相关问题在西方医疗体系健全发达的国家也屡见不鲜。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注册的精神科医生1.6万人,精神科床位13.2万张,而当年仅重性精神病患就达1600万。康复治疗师到目前专家估计的数字也仅有10万人左右,按照国际平均水平,至少需要30万人以上。这些资源不要说开展现代护理意义上的精神护理,就是正常开展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病护理都远远没有达到要求。

4、社区医院和康复医院可以大力开展精神护理和心理护理

在现代护理的体系架构上建立完善的精神与心理护理体系当然是最理想的,但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不是增加资金投入就可以在在短期内解决的。

精神和心理护理有其特殊性,重点不在技术性,而在于人和环境,人的陪护、沟通、交往,环境的适宜性,更大、更个性化的环境。这既是精神和心理护理的短处也是长处。虽然经过系统培训的护理人员可以胜任的工作,善于沟通、有责任心的人员,经过简单培训甚至毋须培训,也能部分胜任乃至全部胜任。

据2012年6月的相关统计资料,全国一、二、三级医院共有1.38万家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万个,其中政府经营管理的就有2万个左右。与2011年同期相比,等级医院不增反降,减少了600多家,相比之下,社区医院则增加了1500多个。

虽然社区医院的增速大,数量多,而且环境大都不错,基本医疗设施也基本齐全,位置也都在社区附近,居民看病基本不用排队。同时,新的医改政策也将增加8500亿元的投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社区医院仍然是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境地。

虽然从“十二五”规划开始,国家已经开始大力发展社区医院,但是就以技术性医疗为主的医疗来看,无论是现在和将来,社区医院都没有机会和一、二、三级医院进行竞争。对于远比等级医院的数量多的社区医院来说,这是个不小的资源浪费。

但是精神护理和心理护理以及治疗,大多对技术性依赖性比较小,而环境与人员资源目前又是社区医院的优势,因此,精神护理和心理将在社区医院将是大有可为的。当然,重症的、必须依靠强制医疗措施的精神病人,还是专科医院必须要承担的,但毕竟这部分人群是少数。即便是这些病人,在后期的康复以及自由看护阶段,社区医院仍然是可以考虑的重要生力军,即所谓的“医院社区一体化”的构想。

除此之外,社区医院的重要优势还有如下几个:

⑴“亲和力”,社区医院在社区周围,加上很多工作人员就是附近社区的居民,有天然的亲和力,出现意外情况易于和家属沟通,减少医疗纠纷。“被精神病”的重要根源在于不了解情况,社区医院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被精神病”的发生几率。

⑵成本低,易于实现长期护理。精神护理的大都是需要长期的。

⑶精神护理与心理护理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患者与服务方的互信,社区医院更容易实现家庭护理的延伸与无缝对接。

参考文献:

[1] 胡捍卫,《心理与精神护理》,人民军医出版社,2010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篇(8)

近年来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精神科护理模式逐渐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发展,开展以患者为中心,全面了解患者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正确地分析患者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对客观事物的反应,重视患者的心理与社会因素的责任制护理,引导患者正确对待疾病,学习适应社会生活能力。

1 心理护理含义

心理护理系指护理人员运用医学心理知识,以科学态度、恰当方法、美好语言对患者的精神痛苦、心理顾虑、思想负担、疑难问题进行疏导。用启发、诱导、说服、解释、安慰、劝解及调整环境等方法,帮助患者摆脱困难。由于精神病患者的异常行为常被人误解,受人歧视,在社会和家庭得不到尊重和理解,加之疾病折磨,患者精神痛苦,心理矛盾比较激烈,常可导致自杀或伤人。心理护理任务艰巨。要为患者排除紧张、恐惧、忧伤、愤怒及消极情绪,使他们心情愉快,坚持治疗,树立信心,战胜疾病。鼓起勇气,面对现实,重新走向新生活。

1.1 熟悉病历,掌握病情,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是心理护理的基础。缩短与患者之间的差距,让患者感到亲切感,信任感。

1.2 掌握患者的病情与沟通是心理护理的必要条件 由于精神病是大脑功能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其本身也缺乏对疾病的认识和判断,甚至认为自己的病态体验是正确的,很少向工作人员吐露内心体验,造成沟通困难,故了解病情是心理护理成败的关键。就这要求护士掌握患者疾病原因,主要症状,病情程度,发展过程及治疗经过等。

例如对于整日缄默不语或隐瞒症状的患者就需要我们向患者亲属了解情况,多观察接触患者,改变其错误认知。如对于有消极抑郁有自杀企图的患者,我们护理人员应当把心理护理的重点放在帮助患者树立继续生活的信心上,转移其轻生的思想,根据原因进行心理疏导及护理,打开心结。如对于拒食的患者,可找出拒食的原因,对其进行心理护理,说明进食的益处,鼓励其主动进食。

1.3 关心体贴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是心理护理成败的关键

站在患者立场上感受患者体验,尊重患者的人格,保护患者的隐私。

1.4 语言沟通与非语言沟通是心理护理的主要方式 语言沟通中诚恳的态度肯定的语气可使患者产生信任感。以利于心理护理更好的进行。心理护理主要是加强同患者感情交流,这种交流主要有两种方式:言语和非言语的,言语交流是通过语词如说和写为媒介的,言语交流能精确有效的传达真实的信息,言语交流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受到个人的文化素养的影响。护士要成功地与患者交流,必须认识交流的局限性,我们护理的是一些失去理智的精神病患者,一部分患者思维方面有障碍或者存在严重的违拗行为。

非语言交流包括除讲和写的其他一切方式,它运用了人的五个感官,有的研究指出,在交流中,言语占7%,与言语密切相关的如语气、声音占55%,患者往往更加注意人们所作的,而 不是人们所说的。特别是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在言语交流中遇到困难的情况下,非语言交流就更为重要。护士的一个微笑、一个点头、一个麻利的操作的动作,会使患者感到善意。认同和信任的感情。Lacrosse对非语言交流作了研究,总结出被人接受的非语言行为包括微笑、点头、精神饱满的姿态,80%的眼睛接触,20%的身体向前倾斜,不被人接受的非语言行为包括40%的眼睛接触,20%的身体后靠,没有别 的接触。

2 心理护理的具体方法

2.1 在进行心理护理时,首先应仪表端庄、态度和蔼、言语温和,动作文静、沉稳,给患者以亲切感和安全感。使患者愿意与护士交往,并建立良好户患关系。逐步取得患者信任,为进一步开展心理护理打好基础。

2.2 要了解患者主要病史。对不同身份、职务的患者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要尊重患者,为患者解除痛苦。对暴露出的各种心理矛盾,应给予足够重视,不得歧视。要综合分析,善始善终给予解决。护理人员的行为是无声的治疗。生硬或冷淡的护理态度,不仅使相关患者产生厌烦感,对周围患者心理也是一种恶性刺激,护理道德的败坏绝不会取得心理治疗的成功。

2.3 要针对疾病不同特点进行护理。某些重性精神病患者无自知力,常拒绝住院和治疗。此时要耐心劝解患者暂住下来做系统检查,向患者讲解精神卫生的重要意义,使患者能接受治疗要求,安心住院。患有神经官能症和焦虑症的患者,常纠缠工作人员,述说内心忧伤和躯体不适,对自身疾病焦虑不安。要向患者宣传疾病知识,解除思想负担,可根据患者病情及文化程度,就主要矛盾个别交谈。语气要肯定,观点要明确,使患者有一定收获,争取再次谈话时达到预期目的,以使患者得到安慰,增进信心,缓解忧伤情绪。

2.4 针对治疗不同时期的心理问题开展护理

2.4.1 新入院患者如是被哄骗、强迫而来的,心中往往愤愤不平。入院后又增加了对环境的陌生、恐惧感,也有的惧怕治疗等,心理上不安全。患者离开亲人,需要关怀和温暖,需要得到爱护与尊重,希望能有好的医疗环境和护理。此时要热情诚恳的接待患者,帮助患者尽快熟悉医院环境,建立新的人际关系和友谊,逐步打消各种顾虑,满足患者的心理需要。

2.4.2 患者进入缓解期,开始对疾病过程进行回忆。患者常为发病时的病态行为(如丢失钱财,毁坏贵重物品,伤害亲人等)后悔莫及,悲痛欲绝,展示前程,心灰意冷。此时要关心理解患者,诱导患者分析有利前景,珍惜治疗成果,正确对待过去,重新开创未来,创造美好的新生活。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篇(9)

1.1 一般资料 :50例均为康复期的住院精神病患者,男、女各25例;年龄52-73岁,平均60±2.5岁;文化程度:小学10例,中学5例,文盲35例;职业:工人8例,农民36例,干部6例;婚姻:已婚37例,丧偶10例,离婚3例。临床诊断:(按CCMD-3-R标准)精神分裂症18例,抑郁症11例,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9例,双相情感障碍7例,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5例。

1.2 方法 按照自拟心理状况调查提纲,先向患者讲名调查的目的与意义,以求得患者的合作,然后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最后将资料进行分析处理。

2.结果与分析

2.1 调查结果表明,处于康复期的老年精神病患者主要的心理障碍为忧虑,忧虑的因素各不相同,有的为疾病的康复担心,有的为经济问题发愁,这些因素可归纳为5类,如下表。

2.2 分析

2.2.1 调查结果表明,疾病预后问题为首要因素,其中65岁以上39例,占86.7%,自理能力强者较多,担心疾病复发影响今后生活质量。

2.2.2 男、女性别比较,女性对家庭问题更为关注占55.8%。这与我国传统女性在家操持家务有关,担心因病不能自理,给儿女增加负担。

2.2.3 对经济问题的担心,农村病人占85.7%,这可能与其收入较低,未参加医保,住院费用相对较高有关。

2.2.4 对于遵医服药及社会问题忧虑因素相对比例较低,与文化程度有关,其中文盲占70%,知识性老年人占30%。

3.讨论

老年精神病患者经治疗进入康复期后,正常的符合理性的思维和情感活动活跃起来,开始考虑出院后的有关问题。通过临床观察,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很可能导致病情反复或老年人因忧虑过多或情绪不稳引起躯体疾病的诱发等,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对处于康复期的住院老年精神病患者心理状况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针对康复期老年精神病患者忧虑的因素,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加强心理护理,以解除患者的心理障碍,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3.1 加强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是指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教育过程,促使人们自觉地采用有利于健康的行为,以改善、维持和促进人体的健康[2]。康复期的老年精神病患者由于对自身疾病常识缺乏了解,常过分担心疾病的预后、是否复发及抗精神病药物的毒副作用对身体的影响。针对此问题,采取集体授课(每周1次)形式和个别心理指导进行健康教育。一般内容:疾病的名称、主要临床表现、治疗方法、药物治疗的种类、作用、注意事项、坚持服药的意义、抗精神病药物常见副反应及应对方法、出院指导等。另外针对老年人常见躯体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等以知识讲座形式或播放光盘形式向病人讲授保健常识。

3.2 注重心理护理、增强患者的信心。

康复期的老年精神病患者,精神活动恢复正常,担心社会对其歧视等,不同程度的表现为焦虑,影响睡眠甚至病情波动。所以,护理人员要以诚恳的态度、极大的关心、分析病人的内心活动、对老年人要用通俗易懂语言,生活上帮助,取得他们的信任,使其认识到精神疾病虽然不能根除,但只要掌握疾病的规律,坚持服药,日常生活上加以注意,定期复诊,疾病就能得到控制,并能恢复正常社会功能,使患者获得精神上的支持,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

3.3调动家属社会支持力量。

精神病是一种慢性病,由于社会功能丧失,应当动员家属节假日来探望,有利于情绪稳定;对于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疾病多次反复、多次住院的患者,我们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在选用药物和治疗项目方面给以照顾,同时争取社会的支持,包括单位、居委、家属诸方面。要求他们能同情精神病患者,关心精神病人的境遇,在心理上给予安抚,从物质上和经济上给予支持。

3.4开展丰富多彩康复活动。

老年精神病患者由于生理机能衰退,生活能力下降,加上精神疾病的捆扰,多数表现为生活懒散、被动,卧床较多,不愿活动。我们针对此特点组织各种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如:下棋、打麻将、看电视(戏曲节目)、外出散步等。另外,定期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有利于疾病康复的一些措施。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大大调动了患者的积极性,使其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治疗,促进疾病的康复。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篇(10)

[中图分类号] R749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12(a)-0148-03

精神障碍是一种精神疾病,是人体在生物、心理和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大脑的功能活动紊乱,导致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的异常,有些可伴有生理功能障碍[1]。世界精神病协会调查表明,现阶段全球抑郁症的发病率为4.2%,中国达6.9%,且其发病率以每年113.0%的增长率递增,全球疾病负担(GBD)研究显示,以伤残调整生命年(DALY)作为疾病负担指标,精神或神经性疾病占全球疾病负担的第一位,其中抑郁症占精神神经性疾病的首位[2]。多数有心理问题的患者都是在非精神科诊治,有研究表明,2/3的抑郁症患者是在综合医院就诊,神经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妇产科的患者中抑郁焦虑的患病率分别为21.61%、19.2%、14.27%和11.10%,平均达16.48%[3]。临床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精神障碍伴或不伴有躯体病的患者到综合科诊治,如分娩、剖宫产、普外、骨外等术后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从而为精神病患者的求助、治疗及康复提供了法律保障。综合科的医务人员应如何接待这些特殊群体?这是一个值得沉思的问题,本研究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可能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1 拒绝接收或推诿伴有精神障碍患者

诊治精神障碍患者利润低,护理工作量大,风险高不安全且容易引起纠纷,医患争议多,因此很多医院都不愿接收精神障碍患者。江苏省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我院”)是一家三级精神病大专科、小综合医院,过去有妇产科病房,曾接受过许多被其他医院拒之门外的患者,曾有1例极度不合作的孕足月精神病患者,经我院妇产科医生检查,发现胎儿情况非常不好,由于我院医疗条件及设备有限,建议其家属选择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诊治,然而却被市区内数家医院拒收,最后患者不得不再次回到我院,最终家属签字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手术风险并与我院无关。

精神障碍患者就诊于综合科存在很多问题:①给病房管理带来很大困扰。躯体疾患伴精神障碍患者,很容易被忽视,尤其在疾病的发作期,患者比较吵闹,不合作,且无自制力,很难与人沟通,很多患者没有交流能力,不能自己描述症状,只能依靠家属提供病史,这样就并不能保证病史的确切完整性,极易导致误诊漏诊[4],此外,患者的不配合也使治疗难度加大。所以精神障碍患者这些特点,给治疗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对治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精神障碍患者合并躯体病、传染病后,疾病叠加导致治疗过程更长、更复杂,费用也更高。此外,由于某些患者兴奋、吵闹,会影响其他正常患者的休息,因此兴奋、冲动、伤人的患者最好安排在单间,远离其他患者,但又不能离开医护人员的视线,以防发生意外,但由于综合性医院患者很多,病房床位紧张,给病房管理带来很大困扰。②医患关系紧张。精神障碍患者在综合医院就诊有意外发生的可能,如走失、坠床、跳窗自杀等,尽管有陪护,家属也签署了协议书,但院方仍然责任重大。住院期间,患者发生意外,不管是开放性还是封闭性病房,医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去年我院在开放性病房发生2起意外事件,在有监护人陪护并签字的情况下,患者发生跳楼自杀,引起严重的医患纠纷事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容易忽视患者的心理行为问题,主诉严重但又无明显的躯体症状,而患者也会因心理行为问题频繁就诊,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过度检查,致使费用增加,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医院的敷衍和推诿,容易使患者产生误解、失望,医患争议多。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医患纠纷数量明显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患者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也时有发生,2013年7月,北京发生了两起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事件。目前,精神疾病已演变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③惩罚、过度性约束保护,侵犯患者的人身自由权。精神障碍患者自身的特殊性,增加了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过去护理人员会根据患者的情况,如当患者冲动、伤人、自行拔针、解除外固定材料、拆除伤口敷料及护理操作不合作时,如护理人员在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没有医嘱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医嘱的有效执行,给患者实施强制性保护约束,以便尽快控制病情采取强制性干预措施,但不能排除惩罚、过度性约束保护的可能性。按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之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借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④医方知情权与患方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泄露患者隐私,侵犯患者隐私权,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将与患者病情有关的信息随意散播,透露给第三人,给患者的生活、工作、就医等造成不必要的干扰。⑤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实施特殊检查,治疗前、中、后时,不能因为患者的精神障碍,不配合,沟通有困难就不沟通,应将检查和治疗的目的、方法、结果、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客观告之患者及患者的监护人,并在医患沟通协议书上签字表示同意。⑥侵犯患者人格受尊重的权力。精神障碍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可能会对奇装异服,行为表情怪异,情感表达异常等行为进行取笑、传播,也可能对部分因攻击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而受到强制性约束的患者进行戏弄、嘲笑、围观、打骂,实施惩罚性保护性约束。

2 解决对策

①组织大家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医。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不仅精神专科相关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培训,其他综合科相关医务人员也应该认真学习,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范围的其他疾病。②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如知情同意制度、强制性约束保护制度等,严格按规章制度,以制度约束行为。《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病患者检查和治疗都要遵从“自愿原则”,在病历资料中应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之患者或其监护人,患者或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对于伴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冲动、伤人、自伤行为,影响诊疗秩序,可以请精神专科医师会诊,联合处理,需实施强制性保护约束时,要严格遵守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将实施约束的目的、方法、约束时间、注意事项,详细告之患者,取得患者同意,如果患者无自制力,不配合,必须取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同意。医生开医嘱,并在病程记录中和护理记录单中详细记录执行情况,设置约束保护观察记录单,详细记录约束保护执行时间、被约束肢体的血运、活动度、约束的效果、取消约束的时间、患者的情况等。医生没有医嘱,护理人员擅自执行就是违法的,保护性约束只能由有资质的医护人员参与而且只能短时间使用,患者情况好转后,要及时解除约束。③积极开展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培训。学习常见的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常见精神障碍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和处理能力。国外有研究表明,可以通过准确评估精神病患者的压力和危机,以及对患者的观察、沟通来减少对患者的躯体约束[4]。④为患者提供人文关怀服务。要积极为患者提供一个避免诱发和加重精神症状的环境,病室内设施力求简单,经常检查是否存在危险物品,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也是对医护人员自身的关爱[5]。尽量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定期对患者家属进行健康宣教,普及家庭精神卫生知识,加深家属对患者的了解,提高家庭的亲密度与适应性,家庭的亲密度与适应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及家庭体系随家庭环境和不同发展阶段而改变的能力[7],鼓励患者家属经常探视、陪伴患者。有报道发现,家庭亲密度适应性差是患者产后抑郁的重要原因[6]。此外社会、医疗机构、媒体等也要加强对精神卫生的宣传力度,根据2009年初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可知,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但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不足50%,就诊率更低。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症精神病患者已超过1600万,每年由精神患者引发的刑事案件数以万计,而近年来精神病患发病率更是呈上升趋势: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当前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所有疾病发病总数的20%,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多数人由于缺乏对精神病的了解而产生恐惧、歧视,本来应该当面说、大声说的一些看法、想法,却只能小心翼翼地私下说、小声说,结果导致本来就敏感多疑的患者更加敏感,甚至引发愤怒情绪。患有精神病或被送入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即相当于被贴上了一种标签[7],有研究发现,公众对待精神分裂症的负性和拒绝态度多年来改变甚微[8]。社会公众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往往有刻板印象,只要听说是精神分裂症或是住过精神病院,就会产生排斥的心理[9],实际上精神病患者和其他人一样也需要别人的肯定和认可,所以在与之沟通的过程中,要多鼓励他们并善于发现他们的优点,而不是过多地表达无奈、不屑,甚至反复提及“有病”、“不正常”等字眼。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认识程度,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让更多的人去关心和帮助一特殊人群。目前,精神疾患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5,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率将升至1/4。另据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统计预测,到2030年单项抑郁障碍将成为仅次于艾滋病的全球第二大疾病负担[10]。⑤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及时发现和提醒在诊疗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尽量减少因医患沟通不当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的发生。

3 小结

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和自身的病耻感,使得很多精神病患者不承认自己有病,不敢到医院接受治疗,更不敢到精神专科医院就诊,担心被别人知道病情后会给自己或家人的生活造成影响,所以千方百计地隐瞒生病的事实[11],因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耽误病情,精神病患者引发意外事件原因复杂,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及时诊治[12-13]。因此我们要为患者提供一个没有歧视、宽容的环境,以更加包容、理解、尊重的态度与他们相处,让他们放下各种担忧,积极就医,就会避免或减少这些隐患。精神疾病同其他疾病一样可防、可控,精神卫生法的实施,是让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一群体,通过法律对其合法权益予以特别关注和切实的保障,规范医疗行为,依法行医。精神卫生法的学习与培训,不仅仅针对精神专科相关医务人员,还要对综合科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医务人员应注重自已的行为,善于运用沟通技巧,掌握对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提高患者的依从性,减少医患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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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曾承.精神病患者求医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11,8(3):140-141.

精神疾病的护理问题篇(11)

承担共同责任 促进精神健康

20**年10月10日是第20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我国精神卫生宣

传活动的主题是“承担共同责任 促进精神健康”。为提高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的关注,营造有利于促进人的心理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精神疾病和心理卫生问题,提高精神健康水平。当天上午,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第四人民医院安

排健康教育专业人员,前往周家坝汽车北站开展了宣传活动。

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免费测血压,以及安排精神

病专科医生开展义诊和心理咨询服务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了精神卫生和精神疾病相关科普知识。

本次活动为群众提供常见精神疾病健康教育处方8种、“承担共同责任,促进精神健康”宣传单2种、精神卫生知识手册1种,其它与健康相关的宣传单、折页、手册、卫生小报9种,共发放宣

传材料3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40余人次。

通过此次活动,使广大居民掌握了一定的自我情绪调节方法,为营造有利于促进人的心理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万州和谐社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世界精神卫生日简报二“世界精神卫生日”是由世界精神病学协会在1992年发起的,时间是每年的10月10日。世界各国每年都为“精神卫生日”准备丰富而周密的活动。包括宣传、拍摄促进精神健康的录像片、开设24小时服务的心理支持热线、播放专题片等等。今年10月10日是第二十一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日前,南苑一小举办了“世界精神卫生日”相关活动,此次的活动的主题为:“孝敬长辈 关爱老人”,活动强调让同学们学会关爱家中长辈、关爱老年人,为老人们做些好事,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活动选取了适合本主题的一些小故事,通过广播将这些小故事深入到每一个孩子的心里,让他们对自己承担共同责任有了了解。整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活动让心理教育更加深入人心,也使得南苑一小关爱教育更加深入。

时间:20**-10-10

地点:学校

上报人:王婧

负责人联系方式:13810220**3

世界精神卫生日简报三承担共同责任 促进精神健康

促进精神健康和防治精神疾病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国当前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广大群众逐步适应着现代生活方式的快节奏和激烈竞争,体验着由此带来的心理冲击和压力。各种心理卫生问题逐步增加,大众寻求心理帮助的愿望日益迫切。同时,因重性精神疾病有可能导致患者工作、学习和生活能力损害,甚至发生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社会对精神疾病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为了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社会能够和谐稳定,国家能够长治久安,需要个人、家庭、学校、单位、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行动起来,共同努力,共同承担责任,提高全民精神健康水平。

维护精神健康关键在个人。维护精神健康从自我做起,创造关爱环境人人有责。每个人都要主动学习和掌握心理卫生知识,了解预防精神疾病常识;要主动关心亲人、朋友和同事的心理状况,帮助排解心理问题。必要时,劝其到医院及早咨询和检查;要尊重、关心和帮助身边的精神疾病患者,做到不歧视,不排斥。精神疾病患者要主动接受治疗,促进康复;患者的家庭要履行好照料和监护患者的责任,要积极帮助患者接受治疗、进行康复训练,不得遗弃患者。

社会动员构筑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卫生服务网络。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构建覆盖广泛的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卫生服务网络,营造心理支持氛围,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辅导,疏导调节个人在成长、学习、就业、婚姻和生活中遇到的心理问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处理

日常心理冲突和困扰,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灾难带来的心理影响,维护精神健康。心理服务专业机构是网络建设的中坚支柱,学校、单位、社区、医院是承载网络的主要场所。

部门协作共同防治精神疾病。精神疾病患者是社会弱势群体,保障患者的基本生活、医疗、学习和劳动权益,是维护和促进民生的生动体现。防治精神疾病,不仅限于医疗服务工作,更是涉及国家政 治、经济、文化、医药卫生、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复杂。只有多部门协作,共商对策,共担责任,才能全面实现对患者的救治与救助、康复与服务。

政府领导是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保障。精神卫生问题,是我国当前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投入,推进精神卫生立法及其贯彻实施。要大力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卫生服务网络,落实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措施,为患者提供平等的学习、就业机会,切实维护群众精神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精神健康(mental health),又称心理健康,是指个体能够恰当地评价自己、应对日常生活中的压力、有效率地工作和学习、对家庭和社会有所贡献的一种良好状态。主要包括以下特征:智力正常;情绪稳定、心情愉快;自我意识良好;思维与行为协调统一;人际关 系融洽;适应能力良好。

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又称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是

指精神活动出现异常,产生精神症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且达到足够的频度或持续时间,使患者的社会生活、个人生活能力受到损害,造成主观痛苦的一种疾病状态。

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遇到各种精神卫生问题,重视和维护自身的精神健康是非常必要的.

婴幼儿(0-3岁)常见的精神卫生问题,有养育方式不当所带来的心理发育问题,如言语发育不良、交往能力和情绪行为控制差。家长多与孩子进行情感、语言和身体的交流,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行 为习惯,是避免婴幼儿精神卫生问题发生的可行方法。

学龄前儿童(4-6岁)常见的精神卫生问题,有难以离开家长、与小伙伴相处困难。处理不好,易发生拒绝上幼儿园以及在小朋友中孤僻、不合群等问题。鼓励与小伙伴一起游戏、分享情感,培养孩子的独立与合作能力,是避免学龄前儿童精神卫生问题发生的可行 方法。

学龄儿童(7-12岁)和青少年(13-18岁)常见的精神卫生问题,有学习问题(如考试焦虑、学习困难)、人际交往问题(如学校适应不良、逃学)、情绪问题、性心理发展问题、行为问题(如恃强凌弱、自我伤害、鲁莽冒险)、网络成瘾、吸烟、饮酒、接触毒品、过度追星、过度节食、厌食和贪食等。调节学习压力、学会情感交流、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兴趣爱好,是避免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卫生问

中青年(19-55岁)常见的精神卫生问题,有与工作相关的问题,如工作环境适应不良、人际关系紧张、就业和工作压力等带来的问题;与家庭相关的问题,如婚姻危机、家庭关系紧张、子女教育问题。构建良好的人际支持网络,学会主动寻求帮助和张弛有度地生活,发展兴趣爱好,是避免中青年精神卫生问题发生的可行方法。 中老年(55岁以上)常见的精神卫生问题,有退休、与子女关系、空巢、家庭婚姻变故、躯体疾病等带来的适应与情感问题。接受由于年龄增大带来的生理变化,建立新的人际交往圈,多参加社区和社会活动,学习新知识,拓展兴趣爱好,是避免中老年精神卫生问题 发生的可行方法。

各类自然灾害、人为事故、交通意外、暴力事件等,除直接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外,还会引起明显的心理痛苦,严重的可引起精神障碍。认识突发事件带来的心理变化,积极寻求心理支持和救助,是 避免突发事件导致的精神卫生问题的可行方法。

我国当前重点防治的精神疾病是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儿童青少年行为障碍和老年期痴呆。

精神分裂症多起病于青壮年,急性期的主要表现有幻觉、妄想

和思维混乱,部分患者转为慢性化病程,表现为思维贫乏、情感淡漠、意志缺乏和回避社会交往,最终可成为精神残疾。当一个人出现不寻常的行为方式和态度变化时,应及早就诊。精神分裂症的防治策略是 提供以患者为中心的医院、社区一体化的连续治疗和康复。

抑郁症可发生于各个年龄段,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思维迟缓和身体的疲劳衰弱为主要特征,常伴有焦虑和无用、无助、无望感,部分患者可能出现自伤和自杀倾向。抑郁状态下还常出现多种躯体不适,常被误认为躯体疾病。上述主要特征持续两周以上时,应及早就诊。抑郁症的防治策略是提高知晓率、就诊率、识别率和治疗率。

儿童青少年行为障碍包括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对立违抗性障碍、品行障碍、抽动障碍和其它行为障碍。其中注意缺陷多动障碍较为常见,发生于6岁以前,表现为明显的注意力集中困难、注意持续时间短暂、活动过度或冲动,因而影响学业和人际关系。儿童青少年行为障碍的防治策略是改善孩子的成长环境,及早发现孩子的异常行 为,及时带孩子去医院诊治。

老年期痴呆是指老年人出现持续加重的记忆、智能和人格的普遍损害。最常见的是阿尔茨海默病和血管性痴呆。表现为逐渐发生记忆、理解、判断、计算等智能全面减退,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日益降低,随着病情进展,逐渐生活不能自理。当老人在短期内出现明显的近记忆力减退、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等问题时,应及早就诊。老年期痴呆的防治策略是早期控制危险因素(如高血压、高血糖、高

血脂、脑外伤等)、早发现、早治疗,控制病情进展。怀疑有心理行为问题或精神疾病,要及早去医疗机构接受咨询和正规的诊断与治疗。

怀疑有明显心理行为问题或精神疾病者,要及早去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或心理科进行咨询、检查和诊治。

如发现家庭成员、邻居、同事、同学等周围人有明显的言语或行为异常,要考虑他可能有心理行为问题或精神疾病,应及时劝告

心理行为问题的处理,以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为主,辅以社 会支持和药物对症治疗。

在精神疾病的治疗方面,目前已有有效的治疗药物以及心理治疗和心理社会康复方法。

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者,应及时接受正规治疗,遵照医嘱全程不间断按时按量服药,以达到最好效果。不愿意接受治疗、不正确 治疗或不规律服药,会导致病情延误、难以治愈或复发。

通过规范化的治疗,多数患者可以治愈,维持正常的生活、 学习和工作能力。

关心、不歧视精神疾病患者,帮助他 们回归家庭、社区和社会

精神疾病患者和躯体疾病患者一样,也是疾病的受害者,应得 到人们的理解和帮助。

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对患者负有照料和监护责任,不仅不应该嫌弃、遗弃患者,还要积极帮助患者接受治疗、进行康复训练,担 负起照料和监护责任。

社区不应歧视精神疾病患者,要创造条件帮助患者康复。 单位和学校应该理解、关心和接纳康复后的精神疾病患者,为 他们提供适当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20**年世界精神卫生日主题宣传口号:为心理健康投资! 20**年全国精神卫生日:关注老年人的 精神健康问题

20**年精神卫生日重点关注老人。今年我国世界精神卫生日(10月10日)主题宣传活动将重点关注老年人的精神健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