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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问题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1 17:06:35

公共经济问题

公共经济问题篇(1)

二、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构筑走出经济危机的坚实基础

一直以来我国的主要目标就是建构一个现代国家所必需的现代工业体系。为实现这一国家目标,大量从农村汲取资源,通过农业税、“剪刀差”等形式将大量的农业积累转为工业积累,并采取“城乡分治”的管理体制,即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在城市和农村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和体制,实施城乡不同、工农有别的国民收入和利益分配格局,从而形成了迄今为止还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这种城乡之间的差距不仅仅表现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上,更反映在政府提供的公共医疗、义务教育、最低保障等基本的公共产品上。例如,多年以前城市就已经普及的医疗保障,农民居民却只是最近两年才享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的照顾,并且还没有普及。另外,农村居民收入中的一项重大支出就是教育,义务教育经费的不足,使农村居民自己承担大部分的教育费用。这种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失衡,使农村居民、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体难以获得基本的公共服务,由此严重限制了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提高。这种由于畸形的社会结构导致的内需不足,需要通过社会改造、社会改革、社会进步才能有所改变,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我们国家的今天就是要通过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来完善社会结构、构筑走出经济危机的坚实基础。

第一,利用经济危机的机会加大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是与农业生产过程直接相关的各类生产性消费,农业生产严重依赖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保障。另外,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还可以有效地提高私人产品的边际投资产出,农民可将节省的资金投入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增加收入,从而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扩大市场的有效需求,进而刺激和拉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据测算,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对农业总产值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产出弹性系数为0.643,即每增加1元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农业总产值将增加0.64元。并且,这个贡献具有长期边际收入效应[2]59。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投入却严重不足,就拿对农业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水利设施来说,改革开放30年来几乎没有进展。据水利部统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相继建设各类水库827座。而数据显示,从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我国共建成大、中、小(10万立方米以上)型水库8.6万座。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建成大中小型水库87085座。827对比87085,30年来我国农田水利一直处于“吃老本”的状态[3]256。且这些水利设施多数年久失修,几乎不能使用,每年数千万亩的耕地受旱就充分反映了这一情况。现在农村居民大多数都要自己打井、自己购买水泵、水管、电缆等设备,这一套下来要花掉两千元左右,使种地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少地区出现抛荒现象。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大大降低了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加大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短期就可见到的效益就是可以解决大量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问题,避免失业危机,并使其保持一定的消费能力。金融危机发生之初,农业部调查给出的失业民工人数为2000万。如此大数量的人群重新返回那因为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而使他们被迫离开的乡村,如果再没有工作,就更恶化了他们的生活。如果利用这支庞大坚实的劳动力队伍大力进行农村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但可以为农村以后的发展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还可以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另外,他们通过建设工作获得收入,也可以保持一定的消费能力。有了工作,人们就可以对未来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这客观上也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平稳恢复。

公共经济问题篇(2)

二、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构筑走出经济危机的坚实基础

一直以来我国的主要目标就是建构一个现代国家所必需的现代工业体系。为实现这一国家目标,大量从农村汲取资源,通过农业税、“剪刀差”等形式将大量的农业积累转为工业积累,并采取“城乡分治”的管理体制,即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在城市和农村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和体制,实施城乡不同、工农有别的国民收入和利益分配格局,从而形成了迄今为止还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这种城乡之间的差距不仅仅表现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上,更反映在政府提供的公共医疗、义务教育、最低保障等基本的公共产品上。例如,多年以前城市就已经普及的医疗保障,农民居民却只是最近两年才享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的照顾,并且还没有普及。另外,农村居民收入中的一项重大支出就是教育,义务教育经费的不足,使农村居民自己承担大部分的教育费用。这种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失衡,使农村居民、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体难以获得基本的公共服务,由此严重限制了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提高。这种由于畸形的社会结构导致的内需不足,需要通过社会改造、社会改革、社会进步才能有所改变,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我们国家的今天就是要通过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来完善社会结构、构筑走出经济危机的坚实基础。

第一,利用经济危机的机会加大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是与农业生产过程直接相关的各类生产性消费,农业生产严重依赖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保障。另外,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还可以有效地提高私人产品的边际投资产出,农民可将节省的资金投入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增加收入,从而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扩大市场的有效需求,进而刺激和拉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据测算,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对农业总产值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产出弹性系数为0.643,即每增加1元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农业总产值将增加0.64元。并且,这个贡献具有长期边际收入效应[2]59。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投入却严重不足,就拿对农业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水利设施来说,改革开放30年来几乎没有进展。据水利部统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相继建设各类水库827座。而数据显示,从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我国共建成大、中、小(10万立方米以上)型水库8.6万座。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建成大中小型水库87085座。827对比87085,30年来我国农田水利一直处于“吃老本”的状态[3]256。且这些水利设施多数年久失修,几乎不能使用,每年数千万亩的耕地受旱就充分反映了这一情况。现在农村居民大多数都要自己打井、自己购买水泵、水管、电缆等设备,这一套下来要花掉两千元左右,使种地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少地区出现抛荒现象。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大大降低了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加大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短期就可见到的效益就是可以解决大量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问题,避免失业危机,并使其保持一定的消费能力。金融危机发生之初,农业部调查给出的失业民工人数为2000万。如此大数量的人群重新返回那因为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而使他们被迫离开的乡村,如果再没有工作,就更恶化了他们的生活。如果利用这支庞大坚实的劳动力队伍大力进行农村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 ,不但可以为农村以后的发展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还可以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另外,他们通过建设工作获得收入,也可以保持一定的消费能力。有了工作,人们就可以对未来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这客观上也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平稳恢复。

公共经济问题篇(3)

假冒伪劣商品之一就是问题食品,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就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也是我国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的表现,除了严重的伤害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外,还极大的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组织实施食品的放心工程,国家已经大力的推进了食品的监管体制改革并且加强了对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尽管查处了许多生产以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案件,但是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还有很多,还没有彻底根除此违法现象。

1 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

1.1 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性 违法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利益的驱动,而产生违法行为的基础则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原料从种植或养殖,一直经过加工、包装以及运输,最后到市场的流通,整个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食品的因素。此外,食品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也都有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造成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中最重要的还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起初的食品质量因素是可以看得见的,后来发展到虽然看不见但是却可通过检测得出危害因素,但是目前食品的质量已经发展到既看不见又很难检测到的地步,因此,消费者已经没有办法依靠自己的能力对自己进行有效的保护。此外,消费者除了难以掌握施工加工过程中杀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以及非法添加物等,消费者更难以了解食品流通过程以及仓储或运输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护食品安全的措施。

虽然有很多的生产者了解产品的安全以及质量等相关信息,但是却很难将这些信息传递给食品流通系统中的加工商、分销商以及零售商等其他成员。更重要的是很多关于技术方面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相关知识的生产者都不能了解,更不用说消费者了。目前我国食品加工行业仍旧存在很多小作坊,他们除了使用传统的生产模式外,还存在技术设备落后以及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这些生产者根本就不了解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技术问题。很多生产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就造成了大头娃娃以及假酒中毒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仅仅靠市场已经到了不可调节的地步,同时市场的各个主体掌握食品质量的信息量不尽相同,并且没有动机去披露这些信息,此外,消费者有偿获得这些信息的成本又太高,因此,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2 食品安全服务提供中的“搭便车”问题 归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即为公共物品。但是全体社会的成员在享用该物品的同时必须能够保证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一般来讲,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两大特征。虽然监管食品市场也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但是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市场本身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还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第一,非正规的厂商在市场机制下,没有披露产品品质偏爱的动机;第二,市场上没有人能够充分担当有偿信息披露者的角色。

1.3 生产者、经销商公共道德的缺失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市场经济中的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经纪人如果不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就会产生损人利己的倾向。那些拥有信息优势的商家在信息严重不足以及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会为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人提供机会。更甚至有些生产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对提供不完全或不正确的信息更加感兴趣,于是就出现了工业盐当食盐用或农药等现象,而这些损失只能由消费者来承担。因此,为了有效的规制商家的不良行为,政府的作用彰显的特别重要。

2 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几点措施

2.1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重视并切实做好信息传递 本文所说的信息传递实质讲的是掌握与披露食品安全信息问题。主要包括两个环节:第一,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对产品进行检验,即从产品中得到充分的质量信息,同时也应当让生产商充分了解自己生产的产品应当达到怎样的质量指标。在这个层面上,职能部门、厂家以及商家有共享的信息平台,职能部门掌握的参照标准和厂家以及商家提供的待测样品可以在同一个技术层面上进行互动交流;第二,将从厂商获得的产品安全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给消费者,这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具备的能力。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除了保证让消费者容易接受外,还要确保传递途径的及时有效,同时还能有效的反映消费者使用后的反馈信息。在这一功能发挥中要确保职能部门扮演独立的“第三方”角色,以使其保持价值中立性,避免政府在干预过程中充当“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角色。

2.2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道德教育和舆论监督 通过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案例中我们发现,很多不法厂商为了牟取暴利竟然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生产或销售一些自己不食用的商品。对于这种造假行为,除了存在道德缺少外,严重的还会造成违法行为。因此,一定要对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加强道德和法律教育。人性都存在阴暗的一面,但是只有在一定的环境下才能表现出来。如果没有发现这种道德败坏或发现后不给予惩罚,就有可能使得同一环境的其他人也会效仿着做这些不道德的事情。在防止这种负面事情发生上,社会舆论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为了有效的遏制这种违法现象,还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杀一儆百并且加大惩罚的力度以及违法的成本。因此,为了在大社会环境下形成一种强有力的主体倡导,政府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2.3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健全法制体系和信用机制 由于在食品安全领域价格机制很难发挥很好的作用,因此使得非价格机制凸显的越来越重要。承诺可信是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更能有效的降低交易费用并有效的提高市场效率。能够有效的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就是信誉和法律,两者之间既可以起到互补的作用,还可以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因此,讲信誉的企业以及健全的法制是充分发挥市场自动调节作用的前提。产权是信誉的基础,为了有效的发挥信誉的作用,除了规范政府的管制程序以外,还应当减少与政府的直接交易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严惩制假售假者才能有效的保证已经建立的企业信誉。对于社会而言,法律和信用机制作为一种纯公共物品理应属于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能。但是民间资产,尤其是不包括以利益等价为交换原则的私人资本,如果将其也并入政府职能就会背离社会公益和国家安定的价值基准。因此,政府的这个职能定位是绝不能够动摇的。

2.4 政府公共职能部门要规范立法,严格执法 由于很多情况下,行政裁决比法律审判更具有效率,因此,政府管制可以弥补法律框架和法律执行之间的断层。如果大量的经济争端都诉诸于法律就会加大社会成本。政府在管制市场的时候主要通过立法和裁决的方式进行,禁止农药或微生物超标的蔬菜和肉品上市是我国政府的强制规定,通过政府的这条强制性规定除了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外,还能够挽救很多人的生命。目前,我国在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规范已经相对比较全面,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严格执行。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存在市场机制不完善以及政府规制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还需要通过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之间通过相互弥补和替代来管制市场。市场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只有严格执法才能更好的体现政府的职能以及实现政府的替代作用。因此,立法虽然是前提,但是执法才是关键。政府职能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必定会逐渐的转变和健全,更能有效的实现市场和政府功能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吴海华,王志江.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不对称分析[J].消费经济,2005(02).

公共经济问题篇(4)

一、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矛盾及其成因

1.山民的贫困与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权利缺失

权利缺失,是从资源匮乏和机会缺乏角度理解的,有剥夺与排斥之义。农民的权利贫困则是其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权利、机会的缺乏所致。恶劣环境下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济波动、社会混乱状态下,山区农村贫困者的脆弱性更易受到冲击。经济、政治和社会诸领域被边缘化;土地产权处置、资源分配、就业、教育、医疗、社保都无发言权,少有受尊重(如盲流、泥腿子、农民工等称谓)、被禁止利用新的经济机会(如只能被局限在脏、重、累、险工作领域)。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二元结构,进城农民工只能在条件差、工资低的次级市场上寻活计,是城市的编外国民,很难实现市民化的成功。

2.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权利缺失与发展的制度性陷阱的形成

导致“三农”问题的根由是农民的权利贫困,不能与市民平等享有诸种发展的实际权利。事实存在的各种农民负担重、被多名目的乱收费、土地权益受侵害等基层政府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依旧普遍存在,使得农民新一轮贫困的外在不利因素较多产生,都渊源于农民的权利贫困,成为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走上全面小康社会的制度性陷阱的根源。

二、公共选择下的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发展模式

1.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开发的山地生态化产业集群模式

基于中观经济学范畴的山地资源系统开发,山民有权和机会回归各主体地位,各利益群体利益协同,知识和方法协同,各资源横纵向协同,短、中、长期时间协同,空间协同,方式方法协同,体制与机制协同,科学和技术协同,是公共选择下的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发展的本质意义。

按照协同发展的实际需要,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过程中,整体规划与宏观调控,制订有利于整体协同与引导控制的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税金融政策等“控制参量”,建立必要的区际协同发展组织协调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同系统“自组织”的形成与顺利推进,以保证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目标的最终实现。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要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跨地区产业的互动与合理的产业分工体系。既要避免和消除村民主体被排斥在外,也要避免地方政府所主导形成的重复建设和产业趋同而缺乏竞争力,造成资源浪费。地区协调发展过程中,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协同性加强,通过产业互动实现区际互动,实现“五个统筹”。区域协调机构的有效性取决于协调机构具有超省市行政区组织的权力。超越行政区经济桎梏,以市场和企业供应链管理需要的纵向、横向联系,实施国内、国际区域的联合开发与合作,因为西部山区广泛存在着与国际交界的地缘区域。政府可建立超省市行政区的组织协调机构予以指导、协调,使产业组织间有机协同。否则难以全面有序和稳妥高效地推进区域合作的发展、区域市场的建立,具体应由国家相关部门或新建的专门协调机构履行有关职责。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关键在于:基于公平、效率和充满利益主体活力的城乡空间协同,才是符合城乡空间发展序规则的基本要求的。

2.循环山地经济开发融合的模式

这是基于不同类型下的山区人地关系结构类型,因地制宜,既能发挥区域优势,又实现经济、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和谐关系构建,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开发过程中,为了不走城市的生态环境被污染和破坏的老路,应该在规划时,特别考虑到:由传统山地经济开发模式向新型生态、循环山地经济开发模式转变。区域发展规划中,从产品制造――资源开发――货品消费――终端治理,都不应将三废品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因而影响到人/动植物类,而是一开始就应从物流管理上采取“回收物流”的作业流程,使其废物利用,循环一利用――再循环――再利用。

产业组织内部的物流管理,产业组织之间、各利益群体、各区域之间横纵向上,则采取供应链管理模式,使内源和外源都达到最佳境界,实现时间、空间、结构、环境、效益、公益、发展、规划、管理和服务的最佳配置,以及最优结果。

3.山区农村经济开发的协同管理

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竞争力是巨大的,只是尚未将其潜能发挥出来。低成本、差异化、要素管理协同,可实现山区农村山地资源系统开发的实物产品价值、供旅游观光的产品美学价值与产业经济质量提升。基于中观经济学范畴的山地资源系统开发借助山体的垂直立体分布及其地面上的动植物、叠山美、石山美,以及四季和二十四节气更替等所能发挥的景观、景区和景点,结合人文地理,从山地审美角度,开发旅游、休闲、度假的经济形态,将山地产品的物理性与审美特征和效果体现出来,在城市产能产品过剩、乡村环境生态化以及人们向往空气清新、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的条件下,非物质的经济品比物质化产品更有较高价值。

在山地资源开发系统中,将山地资源系统开发的物质形态与其非物质形态结合与联结,采取“种一养一殖一畜一牧一渔一农一林一科一工一贸一城市规划建设一体化”发展模式,可实现山地区域的优化发展。

三、公共选择下的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发展机制

1.山地农业经济资源开发结构优化及其驱动力

实现山地农业经济资源开发与山地人地关系系统结构优化,取决于外部驱动力、内外部交互作用的驱动力、内部驱动力环境变量的交互作用。特别是人地结构类型I、II、III、Ⅳ的递升型变迁,更需要四种力的共同驱动才能突破贫困落后山区的发展瓶颈,改进其发展性状。

(1)外部驱动力

目前的逆向流动,我国山区和山民似乎成为我国城市和市民的“殖民地”,发达区域的人流、物流、资流、信息流、技术流和服务流不断流向山地,各层面上的制度安排、体制、宏观政策、中央和地方各层级的税收变化和输入,常在宏观上改变森林、矿产、能源、土地等权属关系、人口数量素质及价值观。公正公平和安全可靠的产权关系,改善山地基础服务设施,推动人们采用新技术、新工具、新品种,使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发生聚变。

(2)内部驱动力

因体制和机制设计使然,越偏远贫困山地如果没有外力驱动,缺乏足以诱发山农留守家乡土地劳作和生活的利益机制,他们宁可选择到城里参与市民建设大都市,而非“新农村建设”,只能在一定外力寻引下,内部驱动力才可转化为结构进化的促动力。

2.单一型向复合型开发的山地人地关系

公共经济问题篇(5)

中图分类号:F062.6;F323.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5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114-02

目前我国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是围绕城市开展,公共财政对城乡社会保障的投入力量相差较为悬殊,导致农村保障水平偏低,农民群体难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权益。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各级政府财政负担机制不协调等问题十分显著,公共经济的投入与社会保障间的关系没有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因此调整和改革现行公共财政政策、建立公共经济合理的投入和支出制度,对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以1951年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为标志,起初主要覆盖城镇企业职工,随后逐步建立了居民保障制度。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部分地区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建立了农村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2002年开始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11年末,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数32643万人,全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070亿元,基金累计结存1199亿元。[1]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还应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因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走了一条“先城市、后农村”、“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路径;在实施过程中对不同群体参保采取打补丁办法,致使城乡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严重失调,社会保障城乡“碎片化”的制度性断裂不断加深。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和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以2011年全国城乡人口数量和全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金额为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为1917.90元/人,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为82.77元/人,占总人口50.32%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例仅为4.19%,差距十分显著。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公共经济学的相关性

社会保障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共经济的关系十分密切。首先,就理论内涵而言,社会保障是政府采取强制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经济补偿和服务保障,公共经济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实现社会公益的经济活动。其次,从两者的本质特征和职能体现来看,分配主体都是政府,分配客体是国民收入,都具有强制性、公共性、非营利性和政治调控性等特征;都有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安定的职能。再次,从实践角度看,政府财政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财政性质的重要体现。[2]总之,公共经济的政策分配直接控制着社会保障资金分配的总量和结构,影响其发展;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支付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公共经济的收支状况和政策结构,最终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离不开公共经济的支持和保证,公共经济的职能实现和结构优化也离不开社会保障。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现有的城乡二元化社会保障结构不均衡,财政投入不够合理和公平。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合作医疗保险。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化和重城市、轻农村的长期财政政策,造成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层次低、发展不均衡。就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农村人还无法全面享受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无论是范围还是标准,相对于城市而言都是很低的。

二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财政支持不够。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阵地,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方面是以城市为重,很多地区为了发展城市建设,欠缺甚至转移支付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目前中央、地方财政分担机制不合理,农村的社会保障主要由地方财政提供,国家只给予适当的补助,其社会保障财政是一种以集体经济为主导的财政模式。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保资金短缺,公共财政没有高效地配置到最需要社会保障支持的农村地区。

三是农民自身经济条件、文化水平的限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参保意愿差异较大。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东西部地区相差较大、城市和农村相差较大,部分地方政府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较为困难,难以承担实际的保障责任;传统的居家养老、养儿防老的生活保障模式在农村依然盛行,目前的保障措施不健全致使农民、尤其是农村老人参保意愿不高,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四是农民工和城乡结合部农民数量增多,参与社会保障受政策限制。近年来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化造成了对农村大量耕地的侵占,土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在也在减少。一方面,是需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支持的人群数量在不断上升,而另一方面,农村原有的保障方式的作用又在不断弱化。[3]现有社会保障政策在城乡并轨和衔接等问题上存在真空地带,加大了以农民为主的流动人口参加社保和享用社保的难度。

三、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我国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步伐,必须改变现有的社会保障城乡二元化的财政投入格局和各级政府间不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建立公共经济投入和支出稳定的机制,合理制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预算,对各级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中的责任关系制度化、合法化,进一步创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优化的经济条件。

第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随着新农保制度试点的不断扩大,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规模将迅速增加。要从社保制度上进行法制化建设,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将新农合、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使其管理和运行更加规范。逐步推广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4]

第二,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共经济投入量,建立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要改变现有农村社保资金短缺的现状,需要对我国公共财政进行合理分配,对资金严重短缺、农民生活水平严重低下的地区可以适当倾斜,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和扩大农村新型养老、医疗、低保等制度的覆盖面。在制定长期经济规划的过程中,对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政策要有全局意识和长远预期,促使农村社会保障的供给要逐步转向政府提供为主、农民个人参与为补充的新型模式。

第三,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间和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社会保障事权和财权责任,增强地方政府对农民参保积极性的调动。根据社会保障中不同项目的性质和职能,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较强的部分如最低生活保障、地方福利等方面由地方财政承担,外溢性较强的如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等方面由中央财政承担。另外,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对农民参保益处的宣传,并通过政策优惠吸引农民积累社保资金,调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还要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加大农村所需资金的“造血”功能,从而可以为社保资金“输血”,同时解决农村居民的就业问题,增加收入,增加自己投入更多的社保资金。 [5]

四、结语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及其他制度性原因,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距的存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但可以看到,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均衡、制度不完善背后的公共经济原因是政府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到位、各级政府间责任划分的模糊以及农民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弱势地位等。只有真正建立均衡协调的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体系,缩小城乡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才能逐步实现社保均等化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中国人保部网站,2012-06-05.

[2] 王晓东.公共财政视角下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研究:国外经验与本土借鉴[J].行政管理改革,2012,(09).

公共经济问题篇(6)

一、经济适用房的内涵及其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供中低收入者居住,享受政府政策优惠的住房,它与市场价商品房均属于商品房的范畴,受政府控制并限价销售。它作为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准商品房”,兼具行政性和商品性,其行政层面关注社会公平和福利,商品层面则追逐利润最大化。其具体内涵可参考王洪春学者的《住房社会保障研究》一书中提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特点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而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具有过渡性质的住房保障政策,是我国住房政策领域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产物。实施经济适用房这项政策,其特有的社会保障和经济功能满足了公平和效率的统筹兼顾,是实现居民住房需求的有效方式,它与其他的住房保障形式共同构成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适用房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是重大的利益调整,是施惠于民的善举。由于商品房的售价比经济房要高出很多,中低收入人群根本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出现成为他们的首选,很多无力购买商品房的群体在国家的补贴下能买得起经济适用房。同时经济适用房在克服收入方面不平等引起的住房问题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涉及住房的资源配置和流通、消费,经济适用房在扭转此中富者愈富、弱者愈弱的趋势向社会公平倾斜里边担负着重要角色,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促进了住房公平,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公共住房政策目标。

(二)经济适用房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

经济适用房政策实行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通过结构调整存进了商品房开发的理性回归,促进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健康发展轨迹,确保商品房的投资结构与消费者的需求结构基本一致,此外,经济适用房由于其经济性特征,相比其他商品房价格要低得多,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的关注,给商品房市场带来一定压力,不得不相应作出价格调整。

(三)经济适用房有助于拉动内需,促进社会和谐

推行经济适用房它不仅可以让许多中低收入者和部分中等收入者进入消费者的行列,同时还会促使商品房降价放量,是启动内需,刺激经济的重要选项。保障房与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双龙合璧”是以自主需求为特征的大批量的消费行为,它不同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它产生的是真实的、持续的消费,可以拉长消费链,带动生产链,其能量不可低估。既可在破解房地产僵局上一展身手,又能在挑战经济危机中建立卓越功勋,成为启动内需,扭转危局的关键之举,其效能将超过已经出台的诸多措施,对于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促进作用,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发展困境及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

经济适用房或许是住房改革中强调保障性和强调商品性两种改革思路并存的产物,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适用房更像是一种试验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与建设,对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政策设定初衷而言它本身是为社会中低经济收入的家庭设计、建设的,现在却表现出不“经济”不“实用”的一面,值得我们总结、反思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表现为: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违规超标,建设出现“高档化”现象

(二)经济适用房价格不合理,出现弃购现象

虽有明文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各地的价格,但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由于项目规划设计和使用的建筑材料上档次,经济适用房品质有所提高,加上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模式从过去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交叉合建的模式转变为形成纯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模式及因经济房价格较商品房低,消费者争相抢购,市场供不应求等因素导致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往往与规定的购买价格存在出入。因此虽然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冲着低的房价去,最终却因其实际规定价格而未能如愿购房。经济适用房价格过高,超过中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承受能力。

(三)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缺失化”

经济适用房不同于商品房,其出发点是经济、适用,设定为只提供给中低收入者,受成本和地价约束,经济适用房往往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地带,一般建设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太完善的地块,加上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电、供暖、供水等部门的低效率,消费者入住后生活上出现诸多不便,这与经济适用房的出发点违背。

(四)发售过程存在黑箱操作,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按最初的制度设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个人和家庭收入信息很难准确获得,人们普遍认为大多数经济适用房被“富人”买走了,而很少落到真正的穷人手里。由于定价较高、支付能力和运作不透明等原因,有相当部分出售给了收入偏高甚至是高收入家庭,他们从中获得的住房资源甚至超过了最困难的廉租住户,导致政策优惠未能真正落实到那些最需要保障的家庭,反映出供应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许多经济适用房在未正式销售之前就已经被税务、建设、房管、规划等与房地产有关的政府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买走,开着私家车去买经济适用房的人也不鲜见,一栋楼排在前十几名的都是有“门路”的人。

(五)转租、转让现象明显,监督管理失控

按规定,经适房在拿到房产证3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一些转让者也有其对策:出售经适房的人在房屋租售中心登记后,遇到合适买家,双方私底下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一些开发商利用经济适用房监管缺失,以经济适用房政策获得土地,以纯粹商品房性质开发出售,扰乱市场秩序。另外对于如何确定中低收入者标准难以确定。 三、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经济适用房之所以能长期在保障房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不是因为政府没有发现它在制度设计上的诸多缺陷,而是由于政府对住房保障本质属性和改革路径的认识的游移不定。鉴于麦克拉夫林对政策执行实践中提出的“互适模型”,对政策的执行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因此,本文以麦克拉夫林的互适模型为分析工具,对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麦克拉夫林通过由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说明政策执行是执行者与受影响着之间就目标或手段做相互调适的一个过程,他认为这应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政策执行是否有效取决于两者互适的程度。如下图所示:

(一)政策执行者与受影响者之间的需求和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政策执行者与受影响者之间的需求和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基于双方在政策上的共同利益,彼此经过说明、协商、妥协等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政策执行方式。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中,政府与中低收入人群之间的需求并不一致,从当初提出经济适用房至今,这项政策就处于不断的调适状态,为的就是能够保障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实现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

(二)相互调适的过程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彼此进行双向交流的过程

相互调适的过程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彼此进行双向交流的过程,而不是传统的上令下行单向流程。传统的交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的要求,对于政府—房地产商(市场)—中低收入人群这三方面来说,更侧重的多方的交流。

(三)政策执行者的目标和手段可随着环境因素、受影响者的需求和观点的改变而改变

随着经济适用房叫停的声音不断出现,公共租赁住房的大规模扩建,越来越多的人看重的政府的监督执行力度上如何保障我国中低收入人群的群体利益。

(四)受影响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将反馈到政策上

受影响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将反馈到政策上,从而影响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对于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出现的黑箱操作以及住房质量、配套设施等问题都是根据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进行调整。 四、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经济适用房发展的政策建议

在当前的环境下,我们不应对经济适用房抱着“一刀切”的态度,经济适用房应该是可进可出的,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进行一种动态的管理和分配是当前满足市场上对于经济适用房需求人群的一个重要途径,要保证达到各区域的住房保障的要求和任务。应该在不断修正和规范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保持推进其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当廉租房和公租房等多样式的住房保障形式建立起来的时候,经济适用房就可以功成身退的淡出大众的视野。

(一)规范标准,符合政策对象需求

家庭收入水平式衡量是否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重要指标。应该根据职工工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房租水平等因素,拓宽审核参照对象,综合界定购房目标群体,计算并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面积及其在总的房地产开发投资中的比例也应做到因地因时制宜,规定具体的住房标准,在构建时严格落实各项细节,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需求层次越高,消费者就越不容易被满足。经济学上,“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消费者获得的满意度”也就是说,同样的住宅,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层次越高,消费者能接受的定价也越高。

(二)进行政府干预,多种方式进行补贴

经济适用房类属于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由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干预,在补贴方式上向住房补贴转变,减少保障面。一般的,住房保障水平随着收入结构发展呈倒U型曲线,其保障规模也趋于下降。政府注重在整体价格上的微调工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的经济水平情况不一,因地制宜,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持续发展水平,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不攀高商品房,不损伤开发商的利益,维持与中低收入群体的平均值相平衡。

(三)合理规划选址,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要满足到入住群体的交通便利问题,需要从其建筑选址上入手,经济适用房的选址应在充分考虑居民需求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所建之处应搭建好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的标志牌,在道路交通处构建更能达到交通方便;要选“熟地”市政、管线、道路等配套齐全;从成本方面考虑,要选拆量不大的地,同时应加强市政、生活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人为本,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情感生活交流需要,建设花园、活动区等作为沟通平台,对于居民生活痛苦指数的缓解起到帮助作用,是新时期下构建人本社会的要求,是安居工程进一步落实的体现。

(四)执行问责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明确界定在住房问题上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落实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通过培育、引导和干预市场,确保通过市场满足大部分居民住房需求,利用规划、土地供应、金融和税收等手段对市场供应与需求进行引导及调控,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比例要求。制定住房保障的长远发展规划,分阶段制定不同的住房保障目标,并落实布局,具体项目和交付日期等,按年度对社会公布。

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保障资源的高效率供给与配置。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因而政府必须在住房保障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如经济适用房规划设计和保障对象资格审查环节,都需要政府制定标准并严格管理。涉及到户型和建设标准,要依据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划实施建设;在其分配环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者应实行严格的审查。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行力度

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购买人员,扩大公示范围,延长公示时间,对骗购经济适用房者进行包括经济上大额罚金和行政处罚在内的重罚和公示;及时的经济适用房情况的信息公开,从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到始建,再到申请人群的获批事情,相关部门的规定等进行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利于政府负外部性的扭转,实行其行政性质。

公共经济问题篇(7)

我国自1998年开始,国家就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以经济适用房为重点的房地产业,提出要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较高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的住房供应体系。经济适用房也就此进入中国城市居民的视野,从最初的“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到2003年以后定位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推行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为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这一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而提供典型模式,是我国政府干预住房市场一种方式的积极探索。

一、经济适用房的内涵及其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供中低收入者居住,享受政府政策优惠的住房,它与市场价商品房均属于商品房的范畴,受政府控制并限价销售。它作为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准商品房”,兼具行政性和商品性,其行政层面关注社会公平和福利,商品层面则追逐利润最大化。其具体内涵可参考王洪春学者的《住房社会保障研究》一书中提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特点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而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具有过渡性质的住房保障政策,是我国住房政策领域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产物。实施经济适用房这项政策,其特有的社会保障和经济功能满足了公平和效率的统筹兼顾,是实现居民住房需求的有效方式,它与其他的住房保障形式共同构成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适用房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是重大的利益调整,是施惠于民的善举。由于商品房的售价比经济房要高出很多,中低收入人群根本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出现成为他们的首选,很多无力购买商品房的群体在国家的补贴下能买得起经济适用房。同时经济适用房在克服收入方面不平等引起的住房问题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涉及住房的资源配置和流通、消费,经济适用房在扭转此中富者愈富、弱者愈弱的趋势向社会公平倾斜里边担负着重要角色,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促进了住房公平,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公共住房政策目标。

(二)经济适用房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

经济适用房政策实行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通过结构调整存进了商品房开发的理性回归,促进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健康发展轨迹,确保商品房的投资结构与消费者的需求结构基本一致,此外,经济适用房由于其经济性特征,相比其他商品房价格要低得多,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的关注,给商品房市场带来一定压力,不得不相应作出价格调整。

(三)经济适用房有助于拉动内需,促进社会和谐

推行经济适用房它不仅可以让许多中低收入者和部分中等收入者进入消费者的行列,同时还会促使商品房降价放量,是启动内需,刺激经济的重要选项。保障房与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双龙合璧”是以自主需求为特征的大批量的消费行为,它不同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它产生的是真实的、持续的消费,可以拉长消费链,带动生产链,其能量不可低估。既可在破解房地产僵局上一展身手,又能在挑战经济危机中建立卓越功勋,成为启动内需,扭转危局的关键之举,其效能将超过已经出台的诸多措施,对于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促进作用,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发展困境及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

经济适用房或许是住房改革中强调保障性和强调商品性两种改革思路并存的产物,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适用房更像是一种试验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与建设,对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政策设定初衷而言它本身是为社会中低经济收入的家庭设计、建设的,现在却表现出不“经济”不“实用”的一面,值得我们总结、反思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表现为:

(一)经济适用房建设违规超标,建设出现“高档化”现象

经济适用房缺乏具体标准,使得经济适用房建设容易陷入一个逻辑上的怪圈——越造越大,日显贵族气息。这是因为经济适用房定价相对同区域内的商品房来说较低,利润有限,大多数开发商只好将房屋面积扩大,以此来降低成本,造成目前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主流产品在140m2左右,100m2以下的房子甚少。在实际中,一部分高收入阶层通过不正当渠道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使得经济适用房成为出租或炒卖的投资品,造成了经济适用房的旺销和供不应求,诱使经济适用房越盖面积越大,越盖越豪华,造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本应保障的对象——中低收入者却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只能望房兴叹。

(二)经济适用房价格不合理,出现弃购现象

虽有明文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各地的价格,但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由于项目规划设计和使用的建筑材料上档次,经济适用房品质有所提高,加上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模式从过去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交叉合建的模式转变为形成纯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模式及因经济房价格较商品房低,消费者争相抢购,市场供不应求等因素导致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往往与规定的购买价格存在出入。因此虽然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冲着低的房价去,最终却因其实际规定价格而未能如愿购房。经济适用房价格过高,超过中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承受能力。

(三)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缺失化”

经济适用房不同于商品房,其出发点是经济、适用,设定为只提供给中低收入者,受成本和地价约束,经济适用房往往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地带,一般建设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太完善的地块,加上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电、供暖、供水等部门的低效率,消费者入住后生活上出现诸多不便,这与经济适用房的出发点违背。

(四)发售过程存在黑箱操作,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按最初的制度设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个人和家庭收入信息很难准确获得,人们普遍认为大多数经济适用房被“富人”买走了,而很少落到真正的穷人手里。由于定价较高、支付能力和运作不透明等原因,有相当部分出售给了收入偏高甚至是高收入家庭,他们从中获得的住房资源甚至超过了最困难的廉租住户,导致政策优惠未能真正落实到那些最需要保障的家庭,反映出供应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许多经济适用房在未正式销售之前就已经被税务、建设、房管、规划等与房地产有关的政府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买走,开着私家车去买经济适用房的人也不鲜见,一栋楼排在前十几名的都是有“门路”的人。

(五)转租、转让现象明显,监督管理失控

按规定,经适房在拿到房产证3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一些转让者也有其对策:出售经适房的人在房屋租售中心登记后,遇到合适买家,双方私底下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一些开发商利用经济适用房监管缺失,以经济适用房政策获得土地,以纯粹商品房性质开发出售,扰乱市场秩序。另外对于如何确定中低收入者标准难以确定。

三、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经济适用房之所以能长期在保障房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不是因为政府没有发现它在制度设计上的诸多缺陷,而是由于政府对住房保障本质属性和改革路径的认识的游移不定。鉴于麦克拉夫林对政策执行实践中提出的“互适模型”,对政策的执行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因此,本文以麦克拉夫林的互适模型为分析工具,对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麦克拉夫林通过由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说明政策执行是执行者与受影响着之间就目标或手段做相互调适的一个过程,他认为这应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政策执行是否有效取决于两者互适的程度。如下图所示:

(一)政策执行者与受影响者之间的需求和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政策执行者与受影响者之间的需求和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基于双方在政策上的共同利益,彼此经过说明、协商、妥协等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政策执行方式。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中,政府与中低收入人群之间的需求并不一致,从当初提出经济适用房至今,这项政策就处于不断的调适状态,为的就是能够保障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实现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

(二)相互调适的过程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彼此进行双向交流的过程

相互调适的过程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彼此进行双向交流的过程,而不是传统的上令下行单向流程。传统的交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的要求,对于政府—房地产商(市场)—中低收入人群这三方面来说,更侧重的多方的交流。

(三)政策执行者的目标和手段可随着环境因素、受影响者的需求和观点的改变而改变

随着经济适用房叫停的声音不断出现,公共租赁住房的大规模扩建,越来越多的人看重的政府的监督执行力度上如何保障我国中低收入人群的群体利益。

(四)受影响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将反馈到政策上

受影响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将反馈到政策上,从而影响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对于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出现的黑箱操作以及住房质量、配套设施等问题都是根据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进行调整。

四、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经济适用房发展的政策建议

在当前的环境下,我们不应对经济适用房抱着“一刀切”的态度,经济适用房应该是可进可出的,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进行一种动态的管理和分配是当前满足市场上对于经济适用房需求人群的一个重要途径,要保证达到各区域的住房保障的要求和任务。应该在不断修正和规范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保持推进其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当廉租房和公租房等多样式的住房保障形式建立起来的时候,经济适用房就可以功成身退的淡出大众的视野。

(一)规范标准,符合政策对象需求

家庭收入水平式衡量是否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重要指标。应该根据职工工资、家庭收入、家庭结构、房租水平等因素,拓宽审核参照对象,综合界定购房目标群体,计算并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面积及其在总的房地产开发投资中的比例也应做到因地因时制宜,规定具体的住房标准,在构建时严格落实各项细节,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需求层次越高,消费者就越不容易被满足。经济学上,“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消费者获得的满意度”也就是说,同样的住宅,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层次越高,消费者能接受的定价也越高。

(二)进行政府干预,多种方式进行补贴

经济适用房类属于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由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干预,在补贴方式上向住房补贴转变,减少保障面。一般的,住房保障水平随着收入结构发展呈倒u型曲线,其保障规模也趋于下降。政府注重在整体价格上的微调工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的经济水平情况不一,因地制宜,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持续发展水平,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不攀高商品房,不损伤开发商的利益,维持与中低收入群体的平均值相平衡。

(三)合理规划选址,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要满足到入住群体的交通便利问题,需要从其建筑选址上入手,经济适用房的选址应在充分考虑居民需求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所建之处应搭建好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的标志牌,在道路交通处构建更能达到交通方便;要选“熟地”市政、管线、道路等配套齐全;从成本方面考虑,要选拆量不大的地,同时应加强市政、生活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人为本,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情感生活交流需要,建设花园、活动区等作为沟通平台,对于居民生活痛苦指数的缓解起到帮助作用,是新时期下构建人本社会的要求,是安居工程进一步落实的

体现。

(四)执行问责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明确界定在住房问题上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落实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通过培育、引导和干预市场,确保通过市场满足大部分居民住房需求,利用规划、土地供应、金融和税收等手段对市场供应与需求进行引导及调控,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比例要求。制定住房保障的长远发展规划,分阶段制定不同的住房保障目标,并落实布局,具体项目和交付日期等,按年度对社会公布。

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保障资源的高效率供给与配置。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因而政府必须在住房保障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如经济适用房规划设计和保障对象资格审查环节,都需要政府制定标准并严格管理。涉及到户型和建设标准,要依据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划实施建设;在其分配环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者应实行严格的审查。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行力度

公共经济问题篇(8)

关键词 :主体功能区;区域公共管理;问题与挑战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成立于2006 年,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辖区,以及崇左和玉林两个物流中心。2008年2月,国家正式批准《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北部湾经济区正式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自此,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进入一个全新时期。

2011年6月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我国首个全国性的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为《全国规划》)[1]。《全国规划》将广西北部湾地区确定为国家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并将其功能定位为我国面向东盟开放的门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沿和桥头堡,区域商贸基地、物流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主体功能区战略

全国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大背景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的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开发潜力等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并依据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息数据库,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在《规划》中,广西主体功能区由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及禁止开发区所构成。其中重点开发区包括两个层面,一部分是《全国规划》中已经规划定属于重点开发区,另一部分是省级重点开发区。其中作为国家层面的重点开发区域,包括“南北钦防”四市的13个主城区,以及下辖的灵山、横县、合浦、东兴4个县(市),土地面积2.56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区面积的12.1%。北部湾经济区所辖区中除了有重点开发区之外,还有其他的主体功能区划,只不过有些地域界限还比较模糊,本文将相关北部湾经济区内相关主体功能区划归纳为下表:

由上表可得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主体功能区战略,由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所构成,其中重点开发区是主体部分,限制开发区为区域性的,禁止开发区在重点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之间呈点状分布。三者互为补充,协调发展。

《规划》在划定区主体功能区区划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区划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其中重点开发“十三区+四县”定位为我国面向东盟国家开放的重要门户,中国—东盟区域性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我国沿海发展新增长极、重要的国际经济合作区。发展方向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在城市建设上,构建以南宁为中心的、滨海至南宁为主轴、综合运输通道为纽带的北部湾城市群;[2]二是在产业结构和布局上,构筑石化、造纸、能源、有色金属、船舶、海洋、旅游、现代服务、高新技术以及文化等产业为代表的优势产业体系,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三是在区域公共基础建设上,完善区域内基础交通运输体系,加强港口建设,提升出海出省出边大通道,加快形成以南宁为中心、通往周边各省市和东盟国家的快速运输交通体系。四是在区域公共服务上,放开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限制,在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基础公共服务方面实现均等化,改善外来人员的生存环境,吸引外来人才的加入,加快以南宁为中心的大城市群形成。

对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而言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上要求相对单一些,限制开发区中的农产品主产区主要功能定位即是建设成为区域农产品主要生产基地,为区域提供大量优质农产品。其发展方向自然也就在于依托农业资源优势,发展优质生态农业,引进先进农业科技,促进农业机械化、信息化、产业化方向的发展,加快把武鸣、宾阳、浦北、隆安四县建设成为北部湾城市群可以依赖的菜篮子乃至西南内陆有重大影响的农业示范基地。限制开发区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功能定位为保护环境、提供生态产品的重要区域,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主要发展方向在于以保护环境和提供生态产品为前提,对区域内人口实行有序转移,因地制宜进行保护性开发,适量适度发展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服务性产业。重要能源和矿产区域可实行适度的点状开发,但相关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必须同步。北部湾经济区内的禁止开发区主要是成点状分布的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区、红树林、珊瑚礁、沿海湿地以及四明山等生态林区,其主体功能定位为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健康协调。其发展方向的核心即管制、保护、修复,对区域内的人类活动进行有效有序的转移。

二、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公共管理分析

主体功能区的规划打破了北部湾经济区传统行政区划界限的刚性约束。基于不同的主体功能建设的需要,《规划》对北部湾经济区的相关行政区进行了新的功能定位,使得北部湾经济区的功能结构更为合理,而具体相关行政区的功能定位更为明晰且具有针对性。这一新的变化,也为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背景和发展要求。

北部湾经济区本就是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且成立时间不长,一体化程度不高,在区域公共管理上本就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区域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区域公共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公共产品,它不仅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且因为供给与需求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它一般处于某种利益博弈关系之中,[3] 故而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更为灵活的集体协调行动机制。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成立时间短,各个行政区的磨合还不够,还未能形成很好的联动性的区域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以致供给不足。如北海、钦州、防城港的近海污染治理问题,由于没有合理的协作机制,近海污染屡治难成。

二是产业同构化现象严重,分工不均。区域内各个行政区都不愿放弃或调整既有产业所带来的利益,且出于争夺利益不惜跟风建设。如此一来二往,各地产业布局难免趋于雷同,这也就导致产业同构化。例如,北海、钦州、防城港都是海港城市,按照区域一体的发展理念,三地应该在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各有突出地进行产业布局,但事实并非如此。如石油化工项目和林浆纸一体化项目,都是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在各自辖区内不惜余力打造的招牌产业,未见合作反倒是大有一比高下之势。

三是各地方政府对区域公共管理模式的认知不足。北部湾经济区是一个以经济区域一体化为前提的概念,它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组织并不具有多大行政权威,更多是充当一种居中协调的角色,这种中间人角色的公共管理模式,久而久之易被各地方政府当作一个摆设。加之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建设缺位,各地方政府对区域公共管理模式及理念没有强化的动力,最终区域公共管理对于他们而言更多的是个口号。

主体功能区建设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必由之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了区域内空间开发的战略目标,勾画出了区域内产业经济空间布局,明确了各县市的功能定位。在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大背景下,看北部湾经济区的公共管理发展,既要看到其挑战也要看到机遇。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土空间利用重构和区域一体化发展这两者之间寻找到有利于全局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对本就存在短板的北部湾经济区公共管理而言,在进一步推进区域一体化的同时,搞好主体功能区建设本身就是一个挑战。主体功能区建设为北部湾经济区带来的新问题和挑战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区域公共管理要有更高程度的协调性。主体功能区建设追求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有序共享,破除传统行政区划刚性约束所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区域间的壁垒,在区域公共问题的处理上实现有效的跨界合作。而要实现这些必然也就要求原有的区域公共管理具有更高程度的合作与协调。

二是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公共产品供给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要有大幅的提高。北部湾经济区内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占据主体部分,致力于建设北部湾城市群,发展方向在于建设成为人口聚集度高、经济规模大、具有现代产业体系的现代化城市群。这一目标的实现首先要求的就是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同步。

三是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避免同质化政府与异质化区域的冲突。对于北部湾经济区而言,其辖区内的各地方行政区是同质的行政区单元,中央及自治区政府赋予所有行政区发展经济的任务,并用统一的GDP指标衡量不同行政区的发展,用GDP和经济增长速度作为考核政府官员的主要指标。[4]主体功能区建设依据不同区域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资源禀赋的不同,将不同的行政区作为异质化区域对待,并对不同的行政区进行不同的功能定位,采取不同的区域政策及以不同的评价指标对不同区域的发展进行评价。如南宁的六区及所辖的横县为重点开发区,而辖区内的武鸣、宾阳、隆安三县属于限制开发区中的主要农产品区生产区,上林、马山两县为限制开发区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南宁市政府作为这些辖区的上级行政单位对这些区域的发展作出评价应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六区和横县为国家重点开发区应当侧重于经济规模、人口聚集度、产业布局等方面,武鸣、宾阳、隆安作为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当侧重于农产品的生产建设上,而上林、马山则应注重于植被保护、森林面积等方面。

四是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在利益博弈中,地方利益必要性地让步于区域整体利益。主体功能区建设对国土空间开发的调整和重构,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局出发,强调的是空间整体效率最大化和区域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这就需要对区域内利益做一次重新分配和调整,调整也就会意味着要打破原有的既得利益格局。如上林和马山两县原就着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势头,都有很高的发展经济、引进大规模工业发展的积极性,而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其主体功能后,其发展方向在于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不宜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五是传统路径依赖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冲突。路径依赖是指经济、技术、社会等系统一旦进入某个路径(不论好坏),就会在惯性的作用下不断自我强化,并锁定在这一特有路径上。[5] 北部湾经济区成立已有六年之久,区域内公共管理相关之制度建设也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在惯性的作用下业已成型区域公共管理方式和理念,在区域内已经得到一定的强化,尤其是在既得利益的驱使下,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

主体功能区建设在诸多方面给北部湾经济区公共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挑战总是与机遇并存。笔者认为,北部湾经济区的主体功能区建设对于其还比较青涩有待成长的区域公共管理来说,也将是一个难得机遇。对北部湾经济区公共管理短板的研究,在学界已有不少,诸如区域协调不力问题、产业布局雷同问题、区域环境治理问题等等,都已经成为制约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顽疾。虽然区域内各政府都想解决,但鉴于行政区划的约束以及相关利益的冲突,最终总是不易解决甚至是退而不想解决。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出台,从国家政策的层面针对不同区域的区域差异,规划各区域的功能定位,明确了各行政区的发展方向。这无疑是给了改变原区域公共管理困境一个破旧立新的良机。在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钳制下,各行政区根据自身情况及规划的功能定位,搞好本行政区内的主体功能区建设。在各自的行政区内,根据功能定位合理规划发展产业布局。再者因为不同行政区域的功能定位不同,发展方向不同。最后为社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不同,如此基于市场供求需要,各不同功能区间的合作也就有了互通有无的良好基础。例如“南北钦防”的主城区都定位为重点开发区,南宁的武鸣、隆安、宾阳三县以及钦州的浦北县定位为限制开发区的农产品主产区,且这四县成点状分布在“南北钦防”四大城市周边,如此四县所产农产品可以有效供给四大城市的需求,四大城市也可为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提供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这种基于市场机制的互通有无对于区域间的公共管理将是很大的推动力量。故主体功能区建设对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区域公共管理也是一个不可错过的机遇。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EB/OL].gov.cn/zwgk/2011/06/08/content1879180.htm.

[2] 宋春风.桂在转变:更优更绿更美更平衡[N].广西日报,2012/12/11(1).

公共经济问题篇(9)

中国,这个占世界总人口约1∕5的国家,现在正在以每年gdp10%的惊人增长率向前迅猛发展。2007年全年我国的石油进口量已经达到1.968亿吨,占我国石油消费量的约45%。这个数字已经引起了党中央以及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中国的石油进口量还会继续增长,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对石油的需求的胃口会越来越大,进口量会相应提高,这已是必然的趋势。国际能源机构(iea)预测,随着越来越多中国消费者购买汽车,到2030年,中国石油消耗量的80%需要依靠进口石油。进口依存度很快突破50%,已基本成为定局。可见我们国家对石油的依赖已经达到了何种程度!

                        1-1

今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澎湃发展发展,石油作为稀缺资源,国际油价也随之大幅上涨(如图1-1)。全世界已经告别了每桶2、3美元的低油价时代,取而代之的是每桶90、100甚至更高。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国际接轨油价机制。也就是原油的进口依照国际价格,而成品油的价格不上涨,这就出现了炼厂销售的成品油价格反而比购进的的原油价格便宜的“倒挂现象”。这就造成了石油公司在炼油与销售板块出现了亏损。2006年3月,国家开始向三大垄断石油巨头征收石油暴利税,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国家对其因为垄断造成的超额利润所征收的费用,用来补贴弱势群体和公益性事业。

此时,一方面,石油巨头以炼油和销售板块亏损为由,向国家要补贴100亿,这钱完全来自我们纳税人;另一方面,又以承受暴利税为由,不断要求发改委上调成品油价,来弥补他的暴利税损失,使我们百姓生活在高生活成本的环境里。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国家向三大石油公司征收的暴利税只占其利润的10%--20%,再加上炼油和销售亏损也并没有撼动他们的佳绩,中石油一举超过日本丰田公司成为亚洲赚钱的公司,公司人员的福利照样稳步提高,达到了外界眼红的地步。看到这,我们或许会产生疑问,到底国家应不应该给补贴?成品油价钱一定要上调吗?中石油作为垄断的国企,是不是应该承担一些亏损?等等问题。下面,我就针对几个具体的问题,用公共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具体的分析很阐述。

一.    应不应该给政府补贴

在我国,石油的开采石油由垄断地位的三家机构共同完成的,他们是国有他们分别是: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完成的。他们的开采量如图(1-2)。

                           1-2

暴利来源于垄断,垄断滋生暴利。下面,我们从一经济学的模型来看看垄断产生怎样的暴利和政府为什么要补贴。

                       1-3

如图1-3,图中横轴表示产量,纵轴表示价格。曲线d和mr分别为该厂商的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此外,为简单起见,假定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相等且固定不变,他们有图中水平直线ac=mc表示。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因此,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产量为qm ,在该产量水平上,垄断价格为pm。显然这个价格高于边际成本。

显而易见,上述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并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利润最大化状况并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利润最大化产量qm上,价格pm高于边际成本mc,这表明,消费者愿意为增加额外一单位产量所支付的数量超过了生产该单位产量所引起的成本。因此,存在有帕累托改进的余地。例如,假设消费者按照既定的垄断价格pm购买了垄断产品qm。现在进一步考虑,是否可以有某种方式是垄断厂商和消费者的状况都变好?如果让垄断厂商再多生产一单位产量,让消费者在低于垄断价格但大于边际成本的某种价格某买该单位产量,则垄断厂商和消费者都从中得到了好处:垄断厂商的利润进一步提高,因为最后以单位产量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他之处的成本;消费者的福利进一步提高,因为他实际上对最后一单位的产量的支付低于他本来愿意的支付。

垄断产量和垄断价格不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那么,帕累托最优条件在什么时候达到呢?在q*的产量水平上达到。在q*的产出水平上,需求虚线与边际成本线相交,即消费者额外一单位产量的愿意支付等于生产该额外产量的成本。此时,不再存在任何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因此,q*是帕累托意义上的最优产出。如果能设法使产量从垄断水平qm增加到最优水平q*,则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

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垄断厂商同意生产产量q*,并且在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p*出售该产品,这样做的结果是垄断厂商的利润下降了(pm- p*)×qm。为了弥补其损失,政府给予至少等于该损失的一揽子支付。在给于这一揽子支付以后,消费者的福利与垄断条件下的情况相比,仍然有所改善,因为垄断厂商将价格从pm下降到p*给消费者带来的全部好处是叫做消费者剩余的那一部分,即区域pmba qm。这个部分超过了垄断厂商的利润损失的部分(pm- p*)×qm。超过的部分为区域abc的面积。区域abc就是当产量从垄断的qm曾加到最优的q*时所产生的全部收益。这个收益可以在垄断厂商和消费者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从而使双方都得到好处。

这就是为什么政府要补贴中石油的原因。

那么,到底应不应该给补贴呢?

在2006年,国家一次性给中石油补贴100亿元人民币。形成了一边倒的反对声浪。究其原因:

首先,与中国石油一向示人的超级赢利水平背道而驰,使人们对其诚信产生极大怀疑。联想到今年1月5日,中石油集团总经理蒋洁敏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说:“中石油是亚洲最盈利的公司,不是之一,是第一”。这使人们不得不怀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一边依靠国家赋予的政策性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一边却将该自身承担的亏损向国家哭穷,由纳税人买单,是典型的得了便宜还卖乖。

其次,相对中国石油企业高额的利润,它们的部分亏损完全可以自身承担或消化。

按国际惯例,当公司可能出现亏损时,该公司可以通过降低员工待遇、裁员等渡过难关,但我们得到的却是相反的信息。今年上半年,中石油雇员酬金成本增长32%,从去年同期的170亿元增加到224亿元。他们的解释是调整了员工工资,另外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用工人数增加,导致员工费用增加。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应该给于中石油等石油公司的补贴。石油巨头把局部亏损放大、把行业利润淡化,再凭借垄断权威和强势资本向国家要挟,只是它们的策略罢了。而它们的意图屡屡得逞,除了有关部门屈服于大公司压力、公共财政支出随意性太大、行政管理不能够按规范操作之外,根本原因是《预算法》被虚置。动辄动用几十亿上百亿元国家资金去补贴富得流油的企业,肯定涉及预算的调整。而预算的调整,必须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而在2005年、2006年的“补贴”中,都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于为什么正好是100亿元而不是99亿元、正好是50亿元而不是51亿元,以及补贴的原因、用途和说明,作为公共财产的主人——全国公民,并不知情。

二:征收暴利税,是“福”还是“祸”?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俗称就是暴利税。按照财政部的设计,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起征点为40美元/桶,征收比率从20%~40%。业内人士预计,以2006年三大石油公司原油产量增长1%~2%计算,向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征收的特别收益金将分别达50.5亿元、202.5亿元和30.8亿元,总计约283.8亿元。

刚宣布这个消息的时候,全国人民拍手称快,但仔细想想,真的是这样的吗?难道中石油会就样坐以待毙吗?他有没有可能性把税负转到我们老百姓的头上?

让我们先看看税负的无谓损失。如图(1-4)

 

                                  1-4

没有税收时

有税收时

变动

消费者剩余

a+b+c

a

­—(b+c)

生产者剩余

d+e+f

f

—(d+e)

税收收入

b+d

+(b+d)

总剩余

a+b+c+d+e+f

a+b+d+f

—(c+e)

面积c+e表示总剩余的减少,并代表税收的无谓损失。

我们知道,税收在买者支付的价格和卖者得到的价格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无论税收是向买者征收,还是向卖者征收,买者与卖者价格之间的楔子都是相同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个楔子都是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相对位置移动,在新的均衡时,买者和卖者分担了税收负担,市场规模减小。并且产生了无谓损失(c+e)。(对一种物品征收税减少了消费者剩余(b+c)和生产者剩余(d+e)。由于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大于税收收入(b+d),所以引起了无谓损失(c+e)。)

通过上面的分析,中石油完全可以提高成品油的价格来减少他的损失。事实证明,中石油利用其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力量,以及实力雄厚的垄断势力,不断的“要挟”国家发改委上调成品油的价钱。(如图1-5)

时间

2005-6-25

2005-7-23

2006-3-26

2006-5-24

2007-1-14

2007-10-31

2008-6-20

调整幅度

汽油上调200元/吨,柴油上调150元/吨,航煤上调300元/吨

汽油、航空煤油上调300元/吨,柴油上调250元/吨

汽油、航空煤油上调300元/吨,柴油上调200元/吨

汽油、柴油、航空煤油上调500元/吨

汽油下调220元/吨,航空煤油下调90元/吨

汽油、柴油、航空煤油上调500元/吨

汽油、柴油上调1000元/吨,航空煤油上调1500元/吨

                        1-5

事实已经摆在眼前,作为政府,要想使公众实实在在地享受暴利税的收益,国家就须在对石油企业征税的同时,辅之以周密措施,预防石油企业的涨价或者变相涨价行为。

如果石油巨头不仅可以通过要求涨价的方式转嫁“政策性亏损”,还可以大言不惭地向政府要补贴,那么社会公众呢?他们不仅是石油资源的名义所有者,而且还是石油企业的名义股东,但他们所享受到的待遇只是一次次不可转嫁的涨价,然后被动接受“油荒”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生活不便——公众所遭受的“政策性亏损”不仅是名副其实的,而且是毫无过错的,这样的“政策性亏损”才最需要政府来补贴。

三.暴利税应该如何使用

显然,这些银子是要中国人一起来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它是属于公共利益的。但中国人如此之多,一人两个脚印,这些银子的落脚点若太类似于“天女散花”,平均到每人头上就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啥问题。说白了,这些银子得用到刀口上。

一位经济界从业人员问得好:美国参议院征“暴利税”的提案指出,要将所收的“暴利税”返还给汽油用户。那么,中国的石油大佬们缴的“暴利税”是直接进入财政收入的大本营还是要专款专用,比如也退还给汽油用户?

他的逻辑并不“傻冒”。他反对将“暴利税”退还给用户,因为退还的税金会让人消费更多的汽油,而需求的增加最终会导致价格上涨。一个更好的做法是将“暴利税”转给那些愿意买低油耗汽车的车主,这样最终会减少汽油用量、并节省能源。

公共经济问题篇(10)

民生问题是我国政府当前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是政府当前最关注的问题,改善不仅仅关系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基本权利,同时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繁荣。因此,总理明确提出了民生工作是当前的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政府公共管理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制定公共政策等重要职能,因此在改善民生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本文简单探讨了加强公共课经济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

一、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公共经济管理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性,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障社会公民的利益,和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年,我国经济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收入分配不够合理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的一个严重问题。我国的两极分化已经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这对于我国的国计民生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民生需求的实现。民生内涵和领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民生不仅仅是过去温饱问题和住房问题,已经拓展到了基本生存要求之外,包括了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产品需求,改善民生成为真正实现人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和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共经济管理承担着庞大的公共产品服务,管理着庞大公共事务,所以对于民生改善有着巨大的影响,加强公共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公共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研究

1 公共产品是改善人们生活的基础

公共经济管理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2010年,GDP增长超过了10%,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巨大成就,人民生活的基本生存需要已经得到了满足。但是,国民对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福利的需求也在快速增加,然而这些公共品的供应却因为体制和管理等原因,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缺口。

由于政府是我国目前的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和社会福利的主体,政府向社会直接或间接的提供公共产品,才能够保证人们的公共产品品种、质量,极大满足人们的公共产品需求,从而成为人民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公共产品供给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社会保障体系迟迟没有建立,医疗,教育,和养老问题一直困扰广大农村群众的重要问题。所以,给广大农民和贫困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提供福利和社保就依靠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

2 促进社会公平是改善民生的先决条件

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协调公共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作为一项公共事业,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一个体现,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率的,公平被摆在次要的地位,只有发挥公共经济管理的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才能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生的改善。我国的民生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时期,是在社会转型时期遇到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公共经济管理相对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甚至在一些比如医疗卫生等重要的公共领域的改革产生了强烈的市场化的色彩,没有把解决卫生服务公平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而一味强调全民共同承担健康责任,试图通过市场解决医疗卫生问题,这样就导致了广大收入过低的人民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无法实现医疗事业的公平性。市场不能代替政府公共经济管理的地位,政府要在公共事业管理和公共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够有效改善民生。

3 公共经济管理制度法制化是改善民生的法制保障

我国民生问题主要是供给不足造成的,这就需要政府在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压缩非公共品的支出,将“服务投资性财政”转变成为“公共服务性财政”,加大公共民生领域的产品投入,使财政支出以改善民生为宗旨,建立有效的财政支出体系,改善财政结构,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供公共产品的有力资金保障。

公共经济问题篇(11)

    是否存在“公共财政”,是我国构建自己的公共财政论所首先要回答的问题。这是由我国与西方所处的经济体制背景的差异决定的。

    西方的公共财政论,是在市场因素已经历了数百年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而公共财政模式也已经形成了的背景下提出的。因此,此时西方理论界要解决的,就不是公共财政的“有”和“无”的问题,而只需要对现存的公共财政现象进行理论分析,把握其运行机理和特性,以更好地指导现实的公共财政活动,就足够了。正因如此,作为公共财政论创立者的亚当·斯密,尽管分析的是政府如何为履行职能而收支,但却是从市场失效和“社会一般利益”等角度去把握和认识财政问题的,从而极为自然地以“公共性”(Public)一词去概括财政活动。对此,西方经济学界不仅丝毫没有提出质疑和反对,反而在其后的200余年间,“公共性”一直是定义财政现象的不可替代的用词。

    我国的公共财政论,则是在改革开放还不到20年的背景下提出的。此时尽管政府已经明确了建立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模式,但并未提出建立公共财政的问题。此外,至今为止,公共财政模式都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些,都决定了我国财政理论界首先要解决的,是有无公共财政的问题。

    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在明确了建立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模式之后,按理说是不应该发生有无公共财政之争的。然而,我国财政理论界对此的争论却是激烈的。其原因在于,一是几十年来我国财政界一直在反对、否定乃至批判公共财政,一是人们对市场经济的狐疑和否定态度在财政理论上的具体化。

    为此,要建立我国的公共财政论,在有无公共财政的问题上,就必须创造性地回答以下的主要问题:

    1.什么是公共财政?200余年来,西方财政学大体上都是将公共财政作为已知之物来介绍的。为此,它以“公共性”(Public)加诸于“融资”(Finance)或“经济”(Economy)之前,就给出了财政的定义,同时辅之以简单介绍各种财政现象,就回答了这一问题。而我国则必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说明并加以证明,为什么市场经济上的财政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类型与以往的家计财政类型和国家财政类型有什么根本的区别,等等,从而得出了“公共财政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经济)行为,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等结论。

    2.公共财政有哪些基本内涵?西方的公共财政学有着鲜明的市场性,诸如政府及其财政不能侵犯市场,只能活动于市场失效领域,只能着眼于共同消费性质的活动,只能提供公共服务等分析,就是其集中体现。由于西方社会在数百年发展中早已自动做到了这点,其公共财政论只是对这些现象作简单的说明,而无需大量详细分析与阐述,更谈不上为此而争论。我国则不同。至今为止,不仅在实践上,就是在理论上,也远谈不上已解决了政府与市场关系、财政与市场关系。人们不得木大量探讨公共财政的基本内涵,详细分析了以下主要问题:什么是市场失效?为什么公共财政只能活动于市场失效领域?为什么公共财政必须对所有的经济成份一视同仁?为什么公共财政只能进行非盈利性活动?为什么公共财政必须是法治化的财政?等等。

    3.公共财政有哪些基本的运行机理和活动方式?这是西方公共财政学关注的主要问题和重心,并构成了其最丰富的内容。诸如对各个税种和政府支出从效率与公平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就是其最典型的表现。这部份内容是我国目前的公共财政论所缺乏的,有的也只是对西方分析的生搬硬套,因而是其薄弱之处。这是与目前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尚未建立健全,理论缺乏实践基础直接相关的。在明确了公共财政的改革目标模式之后,人们应当从“有无公共财政”的无谓争论中脱身出来,相信是能够在这方面取得长足进展的。

    二、姓“社”姓“资”的问题

    姓“社”姓“资”的问题,是我国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的财政学界争论是异常激烈的,它具体表现为关于“公共”与“阶级”、“剥削”关系的争论。

    建国后几十年来,我国财政界一直对“公共”财政及其相关理论进行了强烈批判,认为它否定着财政的阶级性,是一种反马克思主义的财政观。这样,改革开放中对于我国公共财政论的构建,曾经遭受的典型非议,仍然是这种理论不讲阶级不讲剥削。应该说,如同市场经济姓“社”姓“资”问题一样,这也是加诸于公共财政头上的一道紧箍咒。不解决这一问题,公共财政是无法在我国立足的。

    在改革开放中,人们逐步达成了市场经济不姓“社”也不姓“资”的共识。这就为公共财政姓“社”姓“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根本条件。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在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服务于市场的平等交换和既定的产权关系,对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作用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存在和运转,都提供着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既然市场经济不存在姓“社”姓“资”问题,那么对公共财政来说当然也不存在这一问题。

    公共财政姓“社”姓“资”的争论,并不仅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有着很大的实践意义。它具体表现为我国财政制度逐步从原有的服务于国营经济和压抑私有经济,转到了对所有的经济成份一视同仁上来,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否则的话,如果这些年来我国政府继续通过财政手段在各个经济成份之间筑起一道人为的鸿沟,继续实行优待国有经济和公有经济,歧视私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政策,则市场化改革就是一句空话。

    三、价值理论与国家学说的问题

    财政是政府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因而任何一种财政理论,都直接间接地涉及到经济学的价值理论问题,涉及到国家学说问题,都必须建立在某一价值理论与国家学说基础之上。

    对此,公共财政论也不例外。这恰好又成为我国建立公共财政论必须突破的基本难点之一,因为西方的公共财政论是建立在边际效用价值论和社会契约论,而不是劳动价值论和阶级国家观的基础之上的。后者是马克思所持的基本观点,而前者则不是。这样价值理论与国家学说问题,就似乎成为两道横亘于我国公共财政论之别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其实不然。这些问题,是可以随着我国改革实践的进展而逐步解决的。

    从价值理论来看。边际效用分析深入到西方财政理论的每一领域和具体方面,成为其论证分析、建立数学模型和开展计量分析的理论基础。可以这么说,没有边际效用价值论,就没有现代西方公共财政学。这就对我国公共财政论提出了是否也接受该价值理论的尖锐问题。

    应指出的是,公共财政论并不天然与劳动价值论相对立,因为亚当·斯密就是以劳动价值论,而不是以边际效用价值论来构建其公共财政论的。这就表明,至少我国也可以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来构建自己的公共财政论。

    当然,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这里还需要回答若干问题:一是如何看待西方的公共财政论最终都转到了边际效用价值论基础上来的问题;二是如何看待边际效用价值论与西方公共财政论高度吻合并发挥了巨大作用的问题;三是如何看待以边际效用价值论为基础的公共产品论与公共财政论的关系问题;四是我国财政学如何与国际通行的财政理论体系接轨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其症结还是边际效用价值论问题,因而我国的公共财政论仍然难以回避这一问题。

    然而,这并不仅仅是财政理论,而是整个经济理论都面临的问题,是改革开放实践对整个经济理论提出的尖锐挑战。其典型的例子,是国民经济核算指标体系问题。改革中,我国从原有的工农业总产值等指标体系,改为采用国内生产总值(GDP)、国民生产总值(GNP)等指标体系。但这立即就涉及到价值理论的问题,因为前者是以劳动价值论,而后者则是以边际效用价值论为基础的。对此,我国理论界是试图通过创立社会劳动价值论来摆脱窘境,但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因而问题仍远未解决。尽管如此,它丝毫也没有影响我国对于GDP和GNP等指标的采用。

    由此可以得到的启发是,对于我国公共财政论的价值基础问题,是暂时可以存而不论的,而先重点解决构建公共财政模式这一实践问题。至于理论上的最终解决,则将依托于整个经济理论的发展,它不应当也无能力由财政理论来单独完成的。

    从国家学说来看。西方的公共财政论显然是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尤其是其关于公共性的分析更是如此。当着人们从市场经济角度分析我国的公共财政问题时,它实际上是不成其为问题的,因为社会契约论实质上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国家学说。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契约关系,这是以契约关系来描述社会公众与国家关系的“社会契约论”的客观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从社会契约角度来考察全体人民与政府关系的理论,就很难说是错误的。所以,就如“公共性”与“阶级性”是兼容的一样,“契约国家”学说与“阶级国家”学说也应是兼容的。这就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它是契约国家,而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则它是阶级国家。

    这一认识对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也将是具有重大作用的。这是因为,20余年的改革过程,也就晕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个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变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从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个人从企业的行政附属物状态解脱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这是市场经济关系得以在我国形成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之一。此时强调财政的公共性,承认社会契约论是一种从契约角度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归纳和概括,就是必要的了。

    四、新旧财政理论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