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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网络投资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6 10:52:09

金融网络投资

金融网络投资篇(1)

(1)小微企业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投资决策主体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单一决策,而是有多个投资人共同决策项目,因此形成了多投资人与多贷款人的交易形式。其次,由于不受央行利率指导的影响,P2P网络贷款平台能够自主灵活的进行利率决策,因此能为资质好、信用好的小微企业提供利率优惠(如LendingClub网络融资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7.3%的利率,而银行同期的利率为13%)而且是无担保的融资服务,同时提供的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1个月~24个月)。再次P2P网贷平台所获大都是社会上闲散资金,通过互联网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地域范围更广,资金利用率高;

(2)多个小微企业组团融资,团队成员中相互监督与负责。这种组合方式一方面可以为小微企业增加信用保证,担保体系,更易获得融资服务并且获得更低的融资服务利率;另一方面,减少小微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同时,在组合融资模式过程中,由更了解真实小微企业状况的核心企业或带头企业组建小微企业的融资团队,团队中的小微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就可由核心企业完成,节省了网络融资平台以及投资人的费用。如美国著名的Prosper网络融资,对核心企业组团进行奖励激励;

(3)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都是线上完成,与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与民间小额借贷对比,其操作运营成本与交易费用较低,可以更好让利于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P2P网贷融资的风险管理

P2P网络融资审批手续简便,数据信息公开,风险公担,非常适用于额度较小的贷款业务,因此,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贵”等问题。但是,小微企业在面向P2P网络融资时也存在着风险,既有自身融资违约的风险,有网络融资中投资人资金来源的风险,又有P2P网贷平台自身的运作与技术的风险,还有网络信息监管的风险。特别近年来网贷行业发展迅速,各网络融资服务平台的业务能力,项目管理,运作模式等方面参差不齐,既有像宜信市场估值超过5亿美金,全国大小城市30多个布点,职工超过七千人,又有许多网络信贷只是中介、皮包类型的公司。

(1)小微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据国内商业银行显示,现今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特别是缺少个人征信信息。因此,很少P2P网贷平台会对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实时观察与监控资金流向。若小微企业逾期不还款或者进行融资服务不是进行改善企业经营现状,会对P2P网贷平台带来非常大不利的影响。因为,P2P网贷平台是保证投资者本金归还,若小微企业不能按时还款,那么平台必须先行为小微企业垫付,然后与小微企业交涉让其归还贷款,一旦形成坏账或死账,会给P2P网贷平台的日常运作带来风险甚至有可能就此倒闭。另一方面,较高的年化收益率使得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很容易使得小微企业产生违约。通过P2P第三方监管平台的数据显示,P2P网络融资的平均坏账、死账率达到5%。

(2)P2P网贷平台的服务风险。第一,P2P网贷平台提供的年化收益率在8%左右,一般高于各大商业银行的年化收益率。由于网络融资的进入门槛低,许多企业在第三方与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下,以高年化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如2014年10月,P2P网贷平台中的“网贷之家”提出了年化收益率60%的虚假投资信息,其在短期内获得巨大的投资资金沉淀后,携款而逃,业界称为庞氏骗局。若小微企业接受上述不真实的网络融资服务,风险较大。然而,在实践中通过高年化收益率作为吸引投资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后期其利率会慢慢降低,如人人聚财的P2P网络融资,一开始其年化收益率为22%,随着业务增加,慢慢降到了16%,甚至更低。现在,P2P网络融资的年化收益率的最大临界点为24%(是以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成本折算而成),若超过24%,项目的虚假性就非常高。第二,由于平台的进入门槛低,其业务范围属于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因此不需要金融牌照与银监会的监管,法律与政策中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但在吸引存款资金的时候,若出现虚构的小微企业进行融资,则网络融资演变为非法集资的金融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将会被取缔。同时,网络融资上的投资人信息,多是以“公司”形式出现,以公司名义对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若网络融资内部监管不到位,很容易被投资人利用,进行吸收存款资金,提供融资服务的非法集资情形。第三,P2P网贷平台服务要收集小微企业信息,如法人代表,资产证明,担保人等信息以提供小微企业的融资额度,如果小微企业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被传播、利用,其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次,P2P网贷平台上有大量线上的资金流动信息,若此信息流动被披露,甚至篡改,对小微企业、投资人都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投资者资金来源与保障的风险。一方面,各投资方把资金放入网络融资服务平台,其资金的来源渠道无从可知,也有可能是非法所得,现今网络融资的政府或第三方在监管法律、监管制度、监管措施等方面的不完善,缺乏了对投资者资金审查的制度,因此,若投资者资金来源是非法性的,一旦被政府或第三方获知,资金即被收回,因此小微企业的资金会出现断链,而出现更加被动、困难局面。另一方面,投资者投资项目的信息来源于P2P网络融资,资金转让也是存入平台个人账户,因此,资金的使用权还是由平台掌握,同时法律规定像网络融资服务平台可以免除连带责任,可以看出,投资人承担了全部的资金风险,且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三、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的风险管理策略

据上所述,小微企业在P2P网贷平台融资过程中出现投资人资金来源、P2P网贷平台服务的运作管理、小微企业自身的信用以及网络技术等方面的风险,阻碍了小微企业P2P网贷融资的发展。因此,面对上述风险,本节分别从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库,P2P网贷平台的创新服务内容与保障体系,以及明确的网络融资行业组织与第三方监管体系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解决策略。

(1)建立与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库。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只针对个人信用信息,没有小微企业的信息报告,其次P2P网络融资由于是非金融机构类,不能合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因此,应该完善针对小微企业的征信体系,采集小微企业的法人信用信息的大数据库,小微企业的银行贷款信息、市场退出信息、不良信用记录等,而且从国家层面保护主体的信息安全。其次,经过P2P网贷平台申请的查询主体、查询内容,国家征信体系可以允许有时间、有范围的提供与P2P网贷平台的对接查询服务,并建立各P2P网络融资下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且通过信用信息的数据发掘,为P2P网贷平台的客户信用评级提供依据并完善评级方法、体系。基于此,对小微企业融资前可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小微企业的过期未还款的违约信息,根据期限的长短可以在大数据系统与平台上进行分级风险预警以及违约揭露,以保障资金流入到信用好的小微企业中。

金融网络投资篇(2)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改善了传统金融业的运行环境,进一步的衍生出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引发了资源、风险、运作模式的显著变化。包括互联网渠道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搜索引擎公司,乃至房地产企业都纷纷进入这一领域,利用各自优势,挖掘产业价值链上的价值联系,对用户的信用数据进行搜集、分析,提供更多满足年轻消费群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此,有必要分析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内涵、发展状况,以及对金融市场带来的正面、负面效应,从而确定未来的监管方向和重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指金融交双方皆通过互联网网络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可分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二种。

(一)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指金融机构结合信息通讯科技而提供的在线金融服务[1]。以银行业为例,其除于实体银行提供各项金融服务,例如资金收付、转账、汇款、买卖外币、借贷及商品销售等,此外,可再建设网上银行,客户无须亲临柜台,而直接于互联网网络办理各项金融服务。此外,证券业、保险业及基金业所提供的网络证券下单、电子投保及电子票据等服务,亦属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范畴。目前全球各国在金融法规及技术层面上,多已准许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包括“支付”与“投、融资”两大类。1、“支付”类型。支付类型指电子商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货款及货物交割。第三方支付与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的差异,主要在于第三方支付仅代收代付,且若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亦可安排退货(退款)或换货,以保证买卖双方交易安全;而消费者若通过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交割货款,则仅单向自消费者的银行账户扣款,并未提供消费者不满意可退货或退款的服务。只有当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客户储值功能,才有涉足银行存款业务的实质[2]。2、“投、融资”类型。投、融资类型指非金融机构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金融商品,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众筹及基金销售等,目的在搓合资金供需双方。(1)P2P网络借贷:指点对点(peertopeer)通过非金融机构建设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借贷行为。交易模式系由非金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提供平台供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利息收益,但须承担违约风险;资金借入人则负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2)众筹:发起人通过非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筹措从事某项计划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向投资人提供收益的融资模式;(3)基金销售:系非金融机构①以客户储值或募集资金,为客户投资基金。P2P网络借贷及众筹的性质较接近民间借贷行为,而基金销售已跨足金融业,若所销售的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则将对银行的存款业务造成竞争压力。

二、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现况

2005年以前,国内仅有金融机构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由于金融产业过度受到政府保护,获利高,造成非金融机构对金融暴利的觊觎,加上幅员广大,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及普及度不高,且银行资金运用主要于同业存拆、大型国营企业融资等批发金融业务,使零售市场(中小企业及个人)的投、融资需求未获满足,致使2005年开始有非金融机构陆续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至今,非金融机构之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型态有四,即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P2P网络借贷、众筹等。其中又以第三方支付规模最大,其次为依附在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基金销售。

(一)第三方支付规模最大

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为代收代付,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准许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储值业务,并利用储值金,为客户从事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所衍生的商机极为庞大,因此吸引许多非金融机构竞相投入,进而引起官方注意,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着手进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3]。自2011年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对牌照核发严加控管。截至到2014年7月,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达269家,2013年市场交易规模达1.22万亿元。

(二)2013年兴起网络基金销售热潮

鉴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可经营储值业务,为客户运用储值金投资。而货币市场基金具有活期存款的特性,获利率亦高于银行活期存款,致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客户的储值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至2014年6月底,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已达8,949亿元。

(三)P2P网络借贷快速扩张,但缺乏监管,倒闭事件纷传

2006年国内开始有非金融机构经营P2P网络借贷,近2年规模快速扩张,截至2014年底,网络借贷平台逾1,000个,总成交额达1,058亿人民币,贷款存量268亿人民币。然而,监管当局并未制定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规范,监管基础薄弱,存在道德风险[4]。自2013年10月起,平均每月倒闭30家至40家。

(四)众筹规模仍小

由于众筹道德风险较高,社会接受程度不大,且流动性低,加以投资标的如音乐、漫画及游戏等参与者少,规模远不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及基金,目前约有21个众筹募资平台[5]P47~57。

三、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双重效应

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国内金融业转型的脚步加快,中小企业及个人的投、融资需求亦从中获得满足,然而,因发展迅速,监管不足,致使网络借贷倒闭事件频传,不利于金融稳定,造成银行存款流失等诸多负面效应。

(一)传统金融机构加速转型,以满足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1、刺激银行业加快变革步伐。互联网金融加快国内金融业转型的脚步,其中原本由非金融机构经营的P2P网络借贷,逐渐受到银行业注意,民营的招商银行、包商银行与民生银行相继开办P2P网络借贷业务,以争取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业务[6]。2、满足中小企业、个体户与个人的投、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因具备低成本、高效率、高透明与整合性等特点,可以满足中小企业及个人无法自银行取得资金的投、融资等需求[7]。

(二)缺乏监管导致倒闭事件频传,并使银行存款流失

1、网络借贷平台易倒闭。许多网络借贷平台规模偏小、或欠缺风险管控能力、或经营出现道德风险,抑或出现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自2013年10月起,发生多起倒闭案件。2014年7月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于“两岸金融关键议题”研讨会中预估,未来2年内,恐有近8成网络借贷平台将倒闭。2、银行存款流失。受限于国内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因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吸收大量资金,致银行存款持续流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2000-2010年间,每月银行存款减少的月数仅出现7次,平均每次减少金额约1,000亿元;惟自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第三方支付牌照后,银行存款流失程度扩大,2011年至2014年8月,银行存款减少的月数出现了13次,平均每次减少金额高达6,000亿元。2014年7月人民币存款余额较6月减少接近2万亿元人民币,减少幅度并创14年来最大值。3、网络金融易产生流动性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于赎回日取款,即T+0日交易(一般货币市场基金为T+1交易),一旦出现大额赎回,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8]。

四、对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的主要方向

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虽可弥补金融机构对零售市场的融资不足,并受到官方肯定,但是,发展过快所衍生的诸多负面影响,已迫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主管机关开始加强监管,目前监管方向如下:

(一)研究、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

1、非金融机构于网络销售的货币型基金应提列存款准备金。非金融机构于网络销售的基金若为货币市场基金,由于与存款性质相同,应比照传统银行存款,提列存款准备金,以缩小套利空间,并创造公平合规的竞争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已着手研究对非金融机构网络销售货币市场基金提列存款准备金的相关建议。盛松成、张璇(2014)估计,一旦网络货币型基金适用当前的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率,透过网络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将减少1个百分点[9]。2、严控网络借贷。中国人民银行着手研究讨论,将汽车金融公司、民间金融租赁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纳入征信系统,便利官方监管;银监会亦表示,将借鉴英国完备的P2P网络借贷监管规则,要求最低资本限制及信息披露等,据以草拟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10]。3、草拟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交易安全考虑,已暂缓虚拟信用卡与二维码移动支付等业务,且着手研究拟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作为第三方支付的规范文件,同时要求从业机构加强自律。

(二)准许经营互联网金融的非金融机构转型为银行为有效扩大民间资本投资管道,并解决中小企业筹资难的困境,2014年初银监会批准10家私人企业,采用共同发起人方式,两两合作筹建5家民营银行,各于天津、上海、浙江及广东4地试点经营。首批申请的企业有阿里巴巴、腾讯等知名电子商务公司,显示监管当局有意通过开放民间资本筹设银行的方式,终结当前非金融机构涉足金融领域衍生出的乱象。

参考文献:

[1]刘海二,邹传伟,谢平.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郑联盛.美国为何没有余额宝热[N].中国证券报,2014-03-31.

金融网络投资篇(3)

[中图分类号] F8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2-0098-03

Abstract: The emergence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provides a new financing channel for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P2P financing mode has the highest market share in Internet financial mode, but the risk is bigger. The study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2P platform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and the risk identification in terms of credit, liquidity and technology. The study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risk prevention strateg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P2P platform, borrowers and investors, so as to make scientific investment decision for investors, operate Indiegogo effectively and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P2P finance.

Key words: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P2P network financing, risk identification, risk prevention

一、引言

小微企业由于资金少、规模小、产品种类单一、分布广泛等特点,存在融资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在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P2P网络融资对小微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居首位,市场占有率较高,能够弥补传统金融模式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因而在最近几年取得了蓬勃的发展。然而在P2P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风险。如由于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小微企业和投资人的身份无法核实,出现洗钱、诈骗、跑路等风险。再如由于平台的技术不过关,许多平台受到黑客攻击,给融资参与主体带来损失。这些风险的存在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对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小微企业P2P网络融资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投资人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众筹平台进行有效的运营以及国家对P2P融资业务进行有效监管提供参考。

二、面向小微企业的P2P网络融资的现状分析

P2P网络借贷是“Person to Person”的缩写,是指借助互联网平台,投资人将自己闲散的资金借给有资金需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的一种模式[1]。P2P网络融资模式与传统银行贷款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借贷条件和融资门槛较低,中间环节较少,网上信息审核省去了繁琐的程序,解决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借款速度快,较快的满足了急需资金的个人以及小微企业。第二,P2P网络融资的交易方式相对较灵活,投资人可以将资金分散到更多的借款者身上。只要借贷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以完成一笔交易。第三,风险较高,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抵押,极易出现坏账、跑路、洗钱等情况。

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底,我国P2P运营平台数量为2281家,较6月底下降了68家,7月新增33家,关停101家。关停的平台中,有30家跑路,20家提现困难,1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停业50家,转型7家。7月单月成交量达1829.73亿元,较6月环比增加6.77%[2]。可以看出虽然P2P平台总数有所减少,但是成交量出现稳步上升的态势。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个体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政策,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是市场对网贷行业进行优胜劣汰的一个选择期,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经过调整,互联网金融会进入规范发展的快车道,投资者的利益更能有效地受到保护。虽然有国家相关政策的约束,但一些P2P融资参与主体仍然利用信息系统存在的漏洞、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发生违约、跑路、洗钱等行为,给整个P2P网贷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P2P融资中的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面向小微企业的P2P网络融资流程及运行模式

(一)P2P网络融资的流程

P2P网络融资的基本流程为:第一,投资人和小微企业需注册账号成为平台用户;第二,小微企业借助互联网向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相关信用资料;第三,平台对小微企业的信用材料进行审核;第四,平台公布审核结果及小微企业材料信息;第五,投资人根据P2P平台公开的信息进行投标;第六,如果资金总额在筹集期内达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则交易成立,电子借条将由平台自动生成;第七,小微企业定期向投资人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二)P2P网络融资的基本运作模式

P2P网络融资运作模式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模式是以拍拍贷等为主的信用贷款模式;第二种是以陆金所、有利网等为代表的担保模式;第三种是以希望金融等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第四种是以微贷网等为代表的抵押模式。具体如下表所示。

四、面向小微企业的P2P网络融资风险识别

P2P网络融资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投资者缺乏投资经验,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提供虚假信息,P2P平台疏于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缺失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网络环境下P2P融资存在高风险性,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P2P网络借贷融资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风险

借贷双方在匿名环境下进行贷款的风险比传统借贷方式更高(Berger,Gleisner,2009;Everett,2015)[3-4]。这主要是由于P2P网络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造成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同,信息掌握程度比较充分的一方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信息匮乏的一方处于劣势中。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信用体系与传统的融资机构相比还不完善,相关的政策还没有落实,对用户材料的真实性难以分辨,增加了融资方以及平台的违约风险。如一些借款人通过P2P平台获得贷款后,并没有将贷款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经营项目,而是用于和企业经营无关的一些诸如高风险投资等事项上。还有一些借款人到期没有按时偿还贷款,而一些P2P平台实行的是信用贷款,无疑风险就直接转嫁到了平台上,这也是一部分平台倒闭的原因;虽然大多数借贷平台都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但如果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本身已对外提供了担保,再次进行担保时,则属于第二抵押权人,如果发生损失,法律首要维护的是第一担保人的权利,而大多数出借人对此并不知情。平台层面,一些平台通过居间人身份,收取一定的会员费、认证费、服务费等费用。如果平台出现跑路现象,那么会对借贷双方产生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综合风险的一种,由很多因素构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P2P网贷平台不能自融,不能做资金池归集资金,不能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5]。互联网金融自身的联动性、跨界性以及资金高速运转性极易引发资金链断裂,发生流动性风险。而且P2P平台与传统银行相比,不受政府保护,也没有雄厚的资金链支持,所服务的客户整体信用资质较低,而且现在传统银行也在向互联网金融业务渗透,为了获得较多的投资人,很多平台在初期会将一个标的拆分为多个小标的。拆标对平台的流动性影响很大,如果拆分的标的金额过大,而资金没有及时的回款,会出现无法支付已到期的资产等情况,严重会导致坏账,使平台发生流动性风险,最终投资人也会面临较大的损失。

(三)技术风险

P2P融资对网络技术依赖较大,因而技术风险是其不得不考虑的风险。P2P融资平台拥有大量与投资人和借款人身份相关的敏感信息,一旦平台的信息系统被黑客攻击,系统中的数据容易被篡改或者删除,导致客户信息记录丢失或者出现混乱,影响平台的正常运作,客户的资金安全也将受到威胁。技术风险除平台系统受黑客攻击外,还体现在平台的计算机受到病毒和木马攻击、密钥密码管理体制不健全、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带来的风险以及因信息系统开发人员对平台系统技术方案设计漏洞和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的交易效率低下等技术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最早的发源地为欧美国家,我国在一些技术实物操作上可能对其依赖性较强,有可能将平台不擅长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由于缺乏一定的知识产权,因而需要购买进口的设备会带来技术风险。

(四)法律风险

P2P网络融资属于创新类产品,发展步伐较快,带来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其运营的部分业务可能游离于现有法律政策和监管体系之外,而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样使得P2P网络融资在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法律道德风险。虽然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P2P网络融资的法律法规,并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来规范P2P网络融资行为,但是由于P2P网络融资处于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政策法律的漏洞,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平台对于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渠道无法全面核实,平台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一个很好通道,变相成为洗钱分子背后的支持者。

五、面向小微企业的P2P网络融资的风险防范

近年来,P2P网络融资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存在的风险也较大,一系列风险事件的爆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机制,给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本文提出应从政府、投资人、平台、借款人四个主体层面合力共同防范P2P网络融资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政府层面

随着P2P网络融资模式的发展,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来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行为。但是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P2P网络融资不可避免会出现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与其创新速度脱节的现象。因此,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第一,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构建P2P平台自律惩戒机制,强化P2P平台守法、诚信意识,营造P2P网络融资诚信规范发展的氛围。第二,针对目前金融市场分业管理的现状以及P2P网络融资的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等特征,政府应建立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统计监测系统,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各有关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共同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实现P2P网络融资的优化监管。第三,制定P2P网络融资违法违规惩罚机制。根据P2P网络融资主体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类处理,实现精准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二)P2P网络融资平台层面

P2P作为信息的中介方,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控制风险。第一,P2P平台应该建立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制度。对借款人的经营、财务状况等信息以及参与主体交易的模式、流程、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等信息向各参与主体加以列示,使投资人对借款人的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人投资的盲目性。第二,提升P2P网站功能建设以及技术安全水平。如在平台功能项中加入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等纠纷解决菜单项,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同时要对交易主体的基本资料、资格条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等信息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审核。第三,平台要严格遵守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并服从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的监管,不得触及监管和法律的红线,不得以各种手段进行虚假的宣传和夸大,误导出借人和借款人。此外,还要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6]。

(三)借款人层面

借款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第一,在选择融资平台时,一定要对平台的资质进行考察,如果平台的诚信度不足,可能会导致借款人付了佣金,而平台出现“跑路”情况,影响企业的发展。第二,通过P2P平台融资时,一定明晰自己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避免平台为了吸引借款人而实施的虚假广告和借款优惠条件对借款人产生的不利行为。第三,借款人在P2P平台上融资需求时,要诚实守信,不能为了获得融资资金刻意隐瞒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以及向平台和投资人提供虚假信息,融到资金后要按照融资合同定期支付利息,切不可拿到资金就违约,“跑路”。这样短期借款人得到了资金,但带来的后果是借款人会被平台列入黑名单,被相关部门立案侦查,丧失行为人主体资格。

(四)投资人层面

投资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首先可以借助互联网、在线教育、纸媒等途径,多方面掌握金融投融资方面的理论知识,树立正确的金融投资观;同时有投资意向时,要对P2P平台的资质进行综合考察,提高自身的风险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在P2P平台上对一个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前,除了从平台获得借款人的相关资质信息外,还可以利用微信、P2P社区、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搜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最大限度获得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降低自己的风险。第三,投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严于律已,做中华人民共和国遵纪守法的合格投资人,不能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政策法律存在的漏洞实施损害国家、社会大众利益的行为,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融资从事非法洗钱行为。

[参 考 文 献]

[1]施慧洪,黄艺伟.我国P2P网贷的主要模式、案例分析及比较[J].商业经济研究,2015(34):88-90

[2]张原,陈静,路璐.P2P网贷平台下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研究[J].会计之友,2016(20):47-51

[3]C.R. Everett. Relationship Banking and Loan Default Risk: The Case of Online Social Lending [D].Banking & Finance Review,2015,7(2):9-18

金融网络投资篇(4)

一、互联网借贷平台概述

互联网借贷平台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将民间借贷和互联网相结合进行金融创新而形成的新兴融资渠道,这种新型融资渠道因其便利和高效而成为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互联网借贷的主要形式为P2P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资产证券化销售和众筹模式。这些互联网创新平台具有吸引闲散资金,投资期限短但回报率高,投资门槛低以及操作方便等优势,同时也有监管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完备,网络安全性低等劣势。

二、互联网借贷的主要优势

(一)投资期限短、回报率高

网贷平台的投资份额可以从一元起,门槛极低,吸引了大批平民百姓的闲散资金。投资期限也基本集中在3个月左右,平均利率一般在10%-25%左右,远远高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因此与传统的理财方式相比,门槛低、期限短、利润高就成了网络借贷平台吸引投资者的最大优势,极大地满足了草根阶层的理财需求,在不影响手中资金流动性的同时又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为普通的百姓提供了一条新的理财通道。

(二)对企业和个人的投资门槛低

对于企业而言,融资方式一般来源于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但是这一类机构审核条件严格且审核期长,很多小规模企业由于其处于初创期自身实力较弱使得其很难取得银行借贷。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小微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因为其实质上是属于民间借贷,可以快速简单的获得充足贷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对投资人来说,网贷平台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即使是很少的资金也可以进行投资,改善了理财是有钱人的专有特权这一普遍认知,大大激发了投资者的热情。虽然每个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有限,但由于人数众多集腋成裘,网络借贷的投资额总体巨大,可以实现个人和小规模企业的资金需求。网络借贷平台门槛低的特点为金融市场上资金的提供者和需求者一个极佳的平台,既实现了普通大众用小规模资金投资理财的需求,又满足了资金需求的个人和企业及时快速的获得所需资金用于未来生产发展。

(三)交易简单,操作方便

首先,解决了地域限制的问题,投资者和融资者虽然分布中国各地,在地域上并不匹配,但这并不影响网贷平台的交易。因为借贷的资格审核、交易发生和交易完成都在互联网上进行,因此脱离了地域的限制。其次网贷的借款方式也相对便捷,融资方仅需将借款需求及自身信息公布在平台上,投资者与融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互相了解,投资者可以查看融资者的基本资料和信用记录来决定是否借款,因此借款方式相对简单便捷,不涉及第三方,交易成本会降低许多。投资者根据对方信息进行选择投资,两相匹配即可完成交易,平台从中收取部分手续费以盈利。

三、互联网借贷的主要劣势

(一)监管不完善

由于网贷行业属于新兴产业,国内并没有较为明确的监管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监管,因此行业内存续的借贷平台良莠不齐,跑路、诈骗等层出不穷,加大了投资者在网贷平台上进行投资的风险。虽然现在平台为了控制风险提出了提取风险备用金、平台担保和债权拆分转让等衍生平台的方式加强监管降低风险,但担保平台的做法在我国的法律要求中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制,并不符合担保公司要求,这种创新型平台的做法处于法律的边缘,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除了担保平台之外,债权转让模式通过将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再进行拆分出售这一过程也处于《证券法》的边缘,倘若拆分的份额较多,则可能有了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一系列的合法性在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条例的情况下都有待商榷。

(二)信用体系不完整

目前央行的征信体系等公共的信息系统并不向网贷行业开放,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想要评价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存在较大困难。同时平台对于融资者信用审核和风险控制的措施不完善,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对于资金风险控制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给一些想要空手套白狼的融资者可乘之机。信用体系不完整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借贷状况比较突出的特点,通过互联网进行自己融通虽然方便快捷,但由于交易并不公开透明因而增加了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一旦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那么引发的借贷危机是巨大的。因此,完善信用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是保障互联网借贷平台有效运营的关键。

(三)网络安全性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依托平台主要是互联网,它的有效运营取决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完善。想要互联网金融持续高效发挥作用,必须注重网络安全性问题。首先,保证网上个人信息真实准确,互联网金融即人们一切操作都通过网络进行,无需到银行柜台或以面对面的形式进行信息审核,简化步骤的同时也增加了风险,借贷平台应该借助公安系统和银行信贷系统对个人信息真实准确进行核查。再者,由于借贷平台要求个人隐私信息比较多,平台应该做好对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给非法犯罪者可乘之机。一旦隐私信息被暴露,那么人们对借贷平台的信任也会随之崩塌,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因此网络安全性也是互联网借贷平台乃至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总之,互联网借贷平台是一把双刃剑,在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新型的融资渠道,但由于其发展刚起步,我国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其资金支付风险高也是不可避免的。随着中国政府对互联网借贷行业的重视逐渐加强,相关的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也会应运而生,互联网借贷行业将会走向规范化进程。同时银行业涉足互联网行业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未来借贷平台可以借助银行业的信息系统加强信贷信息的完善,淘汰资信差的劣质客户和平台,留下正规和优质平台。随着金融业和互联网的结合,对网络技术的要求逐渐增高,提高信息管理防止外泄的题也将会被重视并被逐渐解决。总的来说,只要加强监管和提高网络技术降低信息风险,互联网借贷平台总体是利大于弊的,利用好互联网借贷平台,投资人将会用很少的资金投资理财获得较高额回报,融资人将及时获得所需资金进行发展,互联网借贷平台作为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32-35.

金融网络投资篇(5)

本文所界定的我国信息网络公司是指受我国法律约束的,以网络为媒介从事经营活动,为厂商和消费者提品、服务或信息的公司和网站,包括如新浪中国、网易、搜狐等门户网站,如新华社网、人民日报网络版的新闻类网站,如和讯网等财经类网站,如阿里巴巴和8848等商务类网站。信息网络公司,从其成立之初,首先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融资问题。能维持一个网络公司的成立和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最低资金称为“市场准入度”。1995年20万元就能建立一家信息网络公司,时至今日,20万元可能还不够一些网站一个月的广告费用。信息网络公司的“市场准入度”随时间的改变在不断提升,门槛在加高。跨越“市场准入度”这个门槛,筹集一笔数目可观的资金,是信息网络公司顺利组建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

信息网络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及其利弊分析

(一)民间融资方式

这种方式下,信息网络公司资金的融通主要来自民间,包括个人积蓄和民间私人借贷。民间融资一般应用于信息网络公司初始创业的时期,由一个或几个志同道合的创业者,以一定的比例出资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而每个人都以自己的个人积蓄或向亲朋戚友筹措的借款来满足所要缴纳的资本金。网易是一家典型的以民间融资方式创立和经营的中国互联网公司。1997年,丁磊与朋友以他们的个人积蓄共50万元创立了网易互联网公司。网易成立后,先是靠BBS和免费个人主页名声鹊起,后来独立开发电子邮件系统和其它网络软件,以软件的销售支撑起网站的发展,使网易成为我国少数有盈利的互联网公司。

以民间融资方式创立的互联网公司,有三点不足:一是融资数额小,投资有限;二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围绕人际关系展开借贷,容易形成复杂的借贷关系,欠缺规范化和自律性;三是创业者和借款方都要承担风险,互联网事业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一旦创业失败便血本无归。

虽然如此,但创业者更多的创业激情投入,倾注了大量的心血,那份对事业的自豪感、使命感和危机感,是他们今后辛勤工作的源动力。同时,民间融资的高风险性,也时时提醒创业者谨慎行事,使其行为更趋理性化。

(二)政府融资方式

这里是指政府出资支持信息网络公司的发展,包括政府直接出资和间接出资两种。政府直接出资办网站,如政府上网工程,目的是为了开展网上政务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其资金投入一般由年度财政计划中拨出。1998年,在中央“开展网上政府工程”的号召下,各地方政府都办起了网站,其大量的资金投入,是一项政府消费(采购)行为,对促进网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府通过间接的形式出资办的网站,属国有企业性质,它们的直接资金来源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如广州电信属下的163电子邮局和广州视窗、广东邮电管理局属下的21CN、被媒体称为“正局级网站”的上海东方网等。

(三)风险融资方式

这里是指一些信息网络公司向风险投资公司进行融资的行为,如华渊资讯、四通利方及新浪网,它们的发展轨迹都深深印上了风险融资的烙印。1997年10月四通利方完成第一次融资,以美国华登投资集团(WIIG)牵头的三家公司共投入风险资本650万美元;在美国华登投资的推动下,1999年4月,四通利方并购华渊,完成第二次国际风险融资2500万美元。

风险投资是以资本增值为目的对信息网络公司进行的投资行为,其目的明确、关系简单,避免了各种因复杂的人际关系而产生的麻烦。风险融资之前,风险投资公司会要求信息网络公司真实地提供公司的详细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未来计划等,严格的审查有效地避免了融资公司的不合法经营和盲目经营。此外,风险资金投入后,风险投资公司会应用丰富的资金管理经验和公司日常事务工作经验,不断地监控企业的运行,参与企业的战略及结构调整,以确保企业健康发展。风险融资有足够长的期限,保证信息网络公司渡过创业的风险期并逐渐成熟。风险融资的可追加性,为信息网络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通过风险融资,能比较可靠地引领信息网络公司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和壮大。

(四)社会融资方式

这里是指信息网络公司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包括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我国主要是采用上市融资的方式,如2000年初新浪的上市。信息网络公司上市,可以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以市场为导向自主运作,不断提高运营质量;上市后股票价格的变动,形成对信息网络公司业绩的一种市场评价机制,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信息网络公司的股价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使公司能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大量资金,进入资本快速、连续扩张的通道,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优势和竞争实力,增强发展潜力和发展后劲;信息网络公司股票的交易、经营业绩等信息通过中介、报纸、电视台等各种媒体不断向社会,扩大了信息网络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加客户访问量,提高业务扩张能力;公司在海外上市成功后,可以建立具有真正意义的国际化公司;上市除了可以为公司寻求后续发展资金外,还可以通过上市给公司的前期投资以回报。

由于香港的创业板和美国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对高科技公司的上市标准相对宽松,各信息网络公司纷纷把目光投向海外,争取在海外上市,甚至辗转迂回,乘法律的空子走“曲线上市”、“借壳或买壳上市”之路。亚信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其实就是e-long与互换股权,成立公司,借之壳上市融取资金的。这些被称为是规避我国法律打球的做法,到目前还有争议,也反映了我国信息网络公司亟待资金进行经营的状况和上市圈钱的心态。盛极一时的“.com”公司市值与经营业绩相比严重偏高,当泡沫破灭或缩小时,高企的公司市值会骤然下跌,企业有成为空壳公司的危险。

(五)财团投资方式

这里是指一个或几个财团直接注资进入信息网络公司。财团有大量的资金,其资金一旦进入互联网领域便会引起很大的反应。如香港富豪李嘉诚以2亿港元入注,该股未上市前便掀起了数万人认购的狂潮。财团充裕的资金是它所投资的互联网公司的强大后盾。当然,瞬间巨大资金的注入也会引起一些负面影响:首先,网站因巨资投入而一夜成名,一旦上市便市值剧烈飚升,与企业的发展情况极不相称,是一种明显的泡沫现象;其次,财团大量资金投入,如果带有纯资本炒作性质的话,会带来散户的跟风炒作,有损信息化网络的健康发展;第三,巨资的进入,容易引起其它社会闲散资金的盲目跟从,改变原来的竞争态势,不利于公平竞争。

信息网络公司在融资中存在的误区

在我国,网络事业发展虽然很快,但它们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过分看重融资而忽视公司自身的经营和利润

公司最根本的活动是经营活动,最终目的是盈利。互联网中的免费现象十分普遍,信息网络公司尤其是门户类站点,无一不是通过免费提供资源或信息吸引用户的访问,但这些都不能直接带来利润,虽然网站的旗帜广告可以带来收入,但与网站的资源消耗和广告支出相比,显然是杯水车薪。所以,很多公司考虑靠融资来支持网站的经营和公司的发展,这显然违背了信息网络公司的商业初衷和市场的根本生存规则。

(二)把上市作为风险投资的回报

虽然风险投资公司的初衷是为了扶持信息网络公司的成长,期待收回投资和未来的盈利。但实际情况是,风险投资公司似乎不再有耐心等到信息网络公司靠企业运营盈利的那一天了,他们力促信息网络公司上市,从上市中吸纳资金作为前期风险投资的回报,走进了以投资回报投资的怪圈之中。股票上市本应是手段而非目的,如果把上市作为赚钱的途径,从根本上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规则,必然损害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

有人说国内的互联网事业每年都有一股炒作概念的热潮,1998年是门户年、1999年是电子商务年、2000年是上市年。这既反映了我国互联网当年的热点,也反映出做事一哄而上的作风。当然,我国的信息网络公司发展到今天,已经开始有了一些“具有未来领导力”的核心企业,如百度、当当网上书店、前程无忧等,产业链正在成形,这些信息网络公司自身经过几年的运作,有了良好的业绩,上市的时机开始成熟,但仍要注意上市时机的成熟不代表企业本身的成熟。

(三)国内资本市场对互联网公司的融资支持乏力

我国是一个高储蓄率的国家,有大量的居民存款沉积在银行,居民存款达6万亿元,只要一小部分转化成对互联网公司的投资,都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由于信息网络公司营业利润低或者没有营业利润,所以都未能在深、沪两大股票市场上市。中国创业板的出现,将能把居民存款部分地转化成对互联网公司的投资,既解决互联网公司的融资问题,也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创业板的出现还需要假以时日。另外,还可以借鉴美国“私募资本”融资方式,即无须经政府监管部门审核或注册、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性资本。当然,这还需要我国一系列的政策体制改革与之相配套,由此促进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格局的形成与完善。

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吴敬琏在比较多国发展高科技产业的经验之后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发展高科技产业一定要靠民间资本,因为发展高科技的风险太大,国有资本在所有人缺位的情况下,不能很好地控制风险。在党中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下,应该放手发展民间资本对高科技信息网络公司的支持。

健全我国信息网络公司融资体系的思考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各互联网公司应把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赢利摆在第一位,端正融资观念和态度,先投资后融资,学习国外新型创业者们的做法,将有限的自有前期资金投资于市场预测和调研上,再把自己的创业设想推销给投资方,以概念和想法来获得融资。另一方面,我国信息网络公司自身要有意识地尝试多种融资渠道,比如开展传统企业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由传统企业为互联网公司出资,互联网公司利用本身信息、技术和网站,发掘用户群和各种商业机会,为传统企业展开信息化提供便利。同时,信息网络公司还需要学习融资行为的规范,促使我国的信息化网络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无论是哪一种融资方式,都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发展资本市场,健全服务体系,规范融资行为,强化监督反馈,形成投资决策、资本决策、信贷决策的三权鼎立局面,促进相互制约、各负其责、健康的投融资格局的形成。从投资方面看,目前急需深入改革的体制主要涉及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公平竞争三个方面;从融资方面看,权益资本融通、创业投资等仍需建立、健全。

从长远来看,作为宏观调控者,政府应抓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则的制定,一方面明确和扩大外国资本在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准入程度,另一方面健全民间融资渠道,并放宽对互联网公司的融资限制。我国出于对新闻资信监控的考虑,规定信息网络公司海外上市不包含ICP部份,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信息网络公司到海外上市融资,再加上目前国内的门户站点ICP部分都没有新闻采编权,其新闻来源主要依赖于传统媒体。如果允许互联网公司的ICP部分到海外上市融资并给予以信息网络公司新闻采编权,将有利于信息网络公司的发展。另外,政府应在宏观上有计划、有指导地引导风险资金,防范互联网泡沫现象,对此,国家可成立一个风险融资的管理机构,对风险融资进行指导,并从数量、资金使用情况、投资回报等方面进行监控。

信息化是我国21世纪经济的增长点,支持信息网络公司的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是我国急需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展望未来,相信我国信息网络公司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和创新,将逐步地解决融资问题,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金融网络投资篇(6)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82 -03

一、引言

继“互联网金融”概念被提出以来,“互联网金融模式”被提出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互联网已经改变了中国,而互联网金融也正在悄悄地改变中国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P2P网络借贷便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从2005年我国出现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经历了2011~2012年间的爆发性增长,后来由于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以及监督不到位、信用环境差再加之互联网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弊端等原因,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批平台倒闭或遭挤兑,但整体的发展趋势相对稳定。P2P网络借贷所面临的风险可想而知,但是如何正确地识别P2P网络借贷风险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是当前更值得关注并研究的问题。

小企业e家是招商银行首次对于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尝试,该平台在2013年9月试运行,其业务模式与投、融资方的P2P平台类似,但在2013年11月,小企业e家突然停止投融资项目,并有被“叫停”的说法,而招行人士称,这是一次正常的业务优化调整。在2014年初,小企业e家恢复了交易,虽然投资年收益率比其他P2P平台低得多,但银行的隐形信用让投资者依然乐意买单。小企业e家的起伏发展状况充分反映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所面临的复杂环境,其面临的风险也可想而知。因而本文将结合小企业e家,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研究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从网络投资人的角度去思考如何防范投资风险,从而提出有效地应对措施,以保障机构的可持续运营以及投资人的正当逐利期望得到实现。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宏观环境分析

(一)以小企业e家为代表的国内P2P平台发展状况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它通过直接连接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小额信贷原理是这个新平台的创新基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短期、小额资金的借贷者,借款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内,所以其主要针对的是民间强大的小额投融资需求群体。

小企业e家属于银行系的P2P网络借贷。银行系P2P虽然背景强,有品牌优势,但是由于没有太多的创新,过于依附互联网平台并且银行系P2P与银行存款等表内业务有冲突种种原因导致银行系P2P前景不被看好,再加上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使得银行系P2P在夹缝中求生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从宏观角度来看,P2P网络借贷面临着各种不同的风险因素。利用PEST的分析,首先,在政治风险上,P2P网络借贷从成立到发展至今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且P2P网络借贷的注册程序较简单且成本低,市场准入门槛低会导致各种不同资信程度的机构进入。其次,在经济风险上,由于目前市场仍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不景气导致的泡沫经济状态愈演愈烈,因此一些公司在投贷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便会选择非正式的金融渠道,这无疑也会造成偿债压力的过大。然后,在社会文化风险上,由于P2P网络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产物,在中国目前大多数人对于投资融资还是处于一种保守的状态,对于新的网络借贷模式存有戒备之心,这无疑也会给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带来阻碍。最后,在技术风险上,P2P网络借贷依附于互联网技术,其发展少不了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因而在互联网技术上需要不断地完善与更新。

三、P2P网络借贷的SWOT分析

首先,关于优势分析,因为P2P网络借贷只要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完善便可实现操作,其市场准入门槛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操作程序较简单,注册成本低。并且该平台面向的是中低层收入的投融资者,与银行贷款相比,其手续简单操作快捷。

其次,关于劣势分析。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导致该平台的组织结构不完善。目前,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健全的风险控制部门和风险管理技术人员,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然后,关于机会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拥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和市场需求。当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形下,很多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为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与此同时,政策上的支持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实现发展的机会。

最后,关于威胁分析。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同时,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利率化,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也会层出不穷,势必会给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带来更多的风险。

四、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网贷平台投资风险评价指标

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外部环境所带来的风险而且也有平台自身发展过程所带来的风险。本文通过个人投资风险的问卷调查以及专家组讨论的方法,将投资风险从个人、经济组织、财务以及担保状况四个角度进行细化,构建投资风险评价指标如下表1所示。

(二)利用层次分析法评价指标体系

利用层次分析法,根据建立系统的递阶层次结构,按照判断矩阵的标度定义,如下表2所示,对同一层次的各元素关于上一层次中某一准则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构造两两比较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并由判断矩阵计算被比较要素对于该准则的相对权重。

构造完判断矩阵后,需要通过求各要素相对于上层某要素的归一化相对重要度向量,所求结果如下表3五个矩阵所示。计算公式如下:

查找相应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 表4给出了1―6阶正互反矩阵计算1000次得到的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最后计算一致性比例C.R.= C.I./ R.I. 结果

最后,C层总排序的结果如下表5所示。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有关P2P网络借贷投资风险评价指标的构建所依据的是本人通过发放200份,实收156份的有关个人投资风险评估的问卷以及专家组讨论得出的结果所确定的指标。通过层次分析法,得出上表中的C层总指标排序情况,首先,从中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下的投资风险排序为财务风险、经济组织风险、担保风险、个人风险,应该重点放在财务风险以及经济组织风险,担保风险与个人风险虽然风险指数较低,对担保风险以及个人风险同样应不容忽视地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一旦发生疏忽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次,对于风险识别与控制方面,针对个人风险,指的是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或融资渠道时对某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状况的了解程度,重点要对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以及资信评估情况进行了解,以防止在未经核实经营者实际情况下所导致的盲目投资。对于经济组织的风险指的是选择某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该组织机构的了解程度,重点要关注经济组织宏观经营状况的证明以及是否有及时地对网络平台系统的维护工作。针对财务风险,由于目前P2P网络平台大多不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事实上,即使P2P平台公布财务报告,其财务状况也未必清晰,因而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者来说很难通过信息披露来了解财务状况,投资者应多关注于放贷人的流水状况以及平台的个人征信体系来防范风险。最后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风险,由于国内目前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再加上网络平台上借款人的信息透明度比较差,从而给信用风险的评估带来了障碍,因而投资者需要对借款人的抵押物的真实存在性进行考核。

通过研究结论,我们提出相应的有效措施实现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首先,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角度来看,第一,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由于其所依附的互联网平台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定期的利用专业技术对互联网系统进行维护与更新可以减少借款人不必要的风险损失。第二,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行业规范与标准,为保证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相应的从业标准遵守显得尤为重要,有了统一的行业标准,平台的服务质量便得到保证,从而凭借自身的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第三,要加强自身的信息披露。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确保每位投资者清晰地了解其所投资的借款项目,定期公布各类信息,确保借款人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从而加强对平台的信心。

其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投资者在选择诸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时,需要加强自身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充分做好前馈控制、同期控制以及反馈控制的各项工作。第一,要充分浏览平台上的借款信息识别平台的经营模式,对于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借款人的信息以及平台的宏观经营状况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从而选择合适的平台进行投资。第二,要学会分散风险,理性投资。投资者不应盲目地将资金全部投给某一借款人,而是要通过全面地了解借款人的抵押物真实存在性并核实相关信息,从而通过将资金分散给不同的借款人来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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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网络投资篇(7)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金融创新 风险与监管

P2P网络借贷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很多大大小小的跑路、破产倒闭的事件,但并没有警醒广大投资者,自2015年底E租宝的风险事件爆发以来,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基本成了众矢之的,曾经被万人崇拜且追捧的金融创新产物一瞬间跌入了谷底,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质疑,P2P网络借贷被很多人挂上了“非法集资”的帽子。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自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整个金融体系,提高了金融效率,填补了信贷空缺,特别是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响应了普惠金融的号召。P2P网络借贷的这些功劳是不可磨灭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它背后的问题,特别是监管问题,鉴于它的功劳,我们需要思考的是P2P网络借贷的重生问题,扭转行业偏离正确轨道,提升整个行业形象,发挥它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在引导P2P网络借贷合法合规发展时,内外监管必须双管齐下,根治病因,这样才能让其在阳光下蓬勃发展。

一、重述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线上的个人对个人的新型借贷模式,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它出现的背景是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替代民间金融机构,而P2P基于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支撑,大幅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为中小融资者和投资者创造借贷信息平台,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P2P网络借贷使投资者和融资者都能受益,借款人可以避开银行较高的资金门槛并获得比民间借贷更便利的信用融资渠道,付出更低的借款成本,投资人可以充分利用手中小额的闲散资金,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回报,优化自己的理财规划。

全球第一个P2P网络贷款平台是2005年3月成立于英国的Zopa,目前全球P2P网络借贷行业内比较关注的是美国的Lending Club和Prosper,它们运营比较规范,相关监管措施完备,信息披露也很充分。借鉴美国典型的P2P运营模式,中国以陆金所为首的P2P 机构数量自2013年以来保持快速增长态势,贷款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16年7月,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到4160家,其中运营平台数量为2281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1879家,7月份当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101家。贷款余额达到6567.58亿元,同比增加了193%,环比增加了5.7%。2016年7月,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成交量为1829.73亿元,综合收益率持续下行,紧逼10%,已下降至10.25%,环比下降了13个基点,同比下降了333个基点。7月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平均借款期限为8.18个月,环比拉长了0.36个月,同比拉长了1.43个月,大平台平均借款期限较长,受资金持续流入影响,综合收益率持续拉长。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表明,7月份当月出现的101家停业及问题平台中,停业平台占比49.5%,跑路占比29.7%,提现困难占比19.8%,经侦介入占比0.99%。随着P2P网络借贷问题的层出不穷,投资者更加理性地看待这个金融创新产物,必然也影响着其资金规模和综合收益率。

二、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和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有很多种,大概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种: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和以交易参数为基点并结合O2O的综合交易模式。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第二种“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属于非法集资范畴。但目前大多数P2P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但是资金实际流转不经过第三方,不会形成资金池。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运营最成功的陆金所属于第三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员之一。按照中介类型划分,P2P网贷平台也可以划分以下两种模式:单纯中介型和复合中介型,如表1所示。

以第三方担保方式提供或可选择提供本金或本息的保障服务 借款人服务费收入;收取的担保费和向第三方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之差

这些网络借贷平台为中小投资者和融资者搭建了资金桥梁,有效地配置了闲散资金,降低交易成本,为融资者快速提供资金支持。但我们要清楚的是,它们既不是传统的银行机构搬家,也不是新的条件下牟取暴利搞非法集资。我们在挖掘金融创新产物的潜能时,首要任务就是正视它背后的风险因素。

就近几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问题而言,风险不断暴露,借款人无法按时清偿到期债务而给借款人带来损失的信用风险、平台自有资金不足以应对借款人提现需要的流动性风险、平台内部控制不严而导致借款人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监管缺位下的法律风险和第三方托管机制缺位条件下的资金安全风险,这些风险单独或集中出现在各种类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就目前P2P行业的问题,体现最多的来源于P2P网贷平台自身:非法集资风险、产品异化风险和挪用客户资金风险,尤其是在市场监管不清晰的状态下,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背初衷、偏离轨道的行为越来越多。因此,若想让P2P网络借贷真正惠及经济社会,而不是扰乱经济秩序,就必须依靠多方力量规范其发展,否则将会使这个金融创新产物扼杀于发展初期。

三、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与未来发展

纵看我国现存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其中不乏持续健康稳健运行、实实在在为客户搭建信息桥梁的网贷平台。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应该从监管机构、投资者和网络借贷平台三个层面多管齐下,多维度地做好风险防范与监管。

首先从监管机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监管制度的出台,实现负面清单管理,在法律法规上约束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划定网贷行业的管理底线,明确不自融自保,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夸大的行为。将客户引入第三方存款机制,实行独立第三方存管,而且由金融机构来承担,实现客户分散管理,有效防止网贷平台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同时,利用大数据模型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行业风险,将不法平台列入黑名单,打击非法业务活动。除此之外,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然后从投资者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强化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在投资于网贷平台前要甄别风险,不要盲目投入大量资金。当发现潜在风险时要尽早脱身,避免风险蔓延与扩大。投资者作为风险承担者,要对不法网贷平台提高警惕,并作为监督者,及时举报不法平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从网络借贷平台角度看,一是要加强借款人的信息审核,并对借贷双方信息进行全面充分的披露和风险提示,让出资人能够充分了解这个项目风险。二是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体现网贷平台差异化市场定位,保护出资人的权益。三是在开展营销过程中要做到合规,不逾越监管红线,不能以宣传和促销误导出资人和借款人,严格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平台业务,不能从事网贷业务边界外的违法行为。由此一来,在监管机构、投资者、网络借贷平台三股力量的共同约束下,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进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它未来的发展方向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要回归信息本质,P2P本质上就是一个信息中介,是一个金融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优势来解决金融的获得性。正是由于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边界模糊,才会出现资金池,非法集资或者卷钱跑路。因此,P2P强调的是金融信息中介的功能,为处于信息两端的客户搭建桥梁,进行资金匹配,而不是类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二是强调小额分散的功能,它承担的是信息风险,而不是借贷风险,借贷风险应该是投资者自担的,小额分散可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而且从另一方面看,P2P服务的客户是大众,特别是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的中小客户,因此更提倡它是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三是强调线上运营,P2P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的手段,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业务,因此P2P无论是从风控还是营销流程,都应该线上开展,坚持互联网经营。网贷平台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一定网络安全措施以保证它的发挥优势。四是强调主业经营。在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混业经营的模式,而风险是高度融合的,在各个业态的关联经营下风险传递,没有进行风险隔离,同时也会带来风险交叉和风险连锁反应。因此P2P网络借贷应该回到资讯交互和风险评估的主业当中。

四、结论与建议

在金融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然要付出一些代价,在互联网金融大浪潮中,只有经得起考验的行业或机构才能生存下来,并经历一轮轮变革步入正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但监管切忌过严,以免抑制创新。相比美国Lending Club和Prosper两大借贷平台而言,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发展迅速,这是由于中国特殊金融环境下的金融抑制作用,P2P网络借贷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在中国的发展是势在必得的,因此P2P网络借贷是需要鼓励其理性发展的。但在监管方面,为了整个行业的稳健运行,我们既要借鉴英美的监管模式,又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出台适合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运行的法律法规,督促P2P网络借贷平台经得起考验,在未来发展得更好,实现普惠金融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金融网络投资篇(8)

作者简介:徐阳,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和特征

P2P即peer-to-peer lending,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双方分别是放贷人和借款人,有闲置资金并希望获得增值的投资人成为放贷人,有资金需求的一方成为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借贷,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借贷也逐渐从网下发展到网上。最早的借贷平台于2005年在英国诞生;现在在欧美等国由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成熟,知名的借贷平台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韩国popfunding,巴西的Fairplace等。2007年,我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运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P2P借贷理念快速传播,平台人气也急剧增长,为我国借贷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带动了经济发展。

首先,传统的借贷是基于公民、法人及相互之间信任产生的借贷,并且传统的金融机构往往有着复杂的借贷手续和高额的利息,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快捷的交流平台,促成借贷意向,具有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高效便捷的特点;其次,借贷主体的范围由基于认识并且信任的亲戚朋友,扩大为任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信誉度的自然人,而且贷款门槛低,极少需要担保,这也使得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空间里也能享受贷款的便捷。现有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市场经济下多元化的信贷需求,使得越来越多地的小微企业放弃门槛较高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而转向民间借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P2P平台的产生和发展。

二、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

自2007年,作为国内较早的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借贷平台数量不断上升,目前国内P2P借贷平台主要有红岭创投、宜信、人人贷等,其运营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

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大多属于“一对多”类型,即一笔借款需要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是最安全的P2P模式,它们仅作借贷平台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情况发生后及时将资金打到投资人账户,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随时转卖债权提取账户中的资金。

(二)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属于“多对多”类型,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和投资人的投资是随机组合,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这种“双向随机组合”的借贷类型有助于降低借贷风险。投资人发放贷款,获得一定时期的债权,借贷平台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期限的拆分,利用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不断进行拆分转让,吸引资金的同时获取债权。

(三)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模式属于“一对一”类型,即一笔借款只有一位投资人,而且需要投资人在网上自行操作。此类平台有实体企作为背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辐射,因此在业务模式上更具金融机构的专业特色。线下审核、全额担保虽然是最安全的借贷交易形式,但并非所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能负担这样的成本,而且由于“一对一”类型的借贷债权清晰,存在资金供应不足和流动性差的问题。

(四)新兴P2C网络借贷模式

P2C的指Person to Company,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借贷模式,P2C平台通过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具有一定实力的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寻找投资者的模式。相比P2P网络借贷,P2C借贷模式是更为安全、高效、透明的金融创新模式,结合了线上线下的优势,P2C借贷,借款方被严格限制为有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中小微企业,从结构本上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

三、 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促进借贷双方达成借贷意向,弥补传统金融机构不足的同时,作为新兴行业,也给现有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带来挑战。现有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P2P平台借贷流程制度不规范

(二) 我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还未完善

传统借贷是基于亲朋好友的信任基础而发生的,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投资人与借款人相互陌生,借款者的信息是由借款人自己填写的,其真实度往往无法保证,仅靠P2P平台对借款人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论是投资人还是P2P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并未完全掌握,更无法掌握借款人借到款后的实际动向;另外,P2P平台是依靠促成双方达成借贷意向,从中赚取佣金进行营利活动的,那么要求P2P平台去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是不大可能的。 (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易触及法律红线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但部分平台采用债权转让模式,使其运营在打法律的擦边球。第一种是资金池模式,P2P平台将投资人的投资设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因此投资人资金在平台上产生资金池,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第二种是通过构建虚假借款标或虚拟借款人,用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涉嫌集资诈骗。

(四)缺少监管和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民间借贷中介,其设立需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并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但其性质一直模糊不清,更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这直接影响到平台业务能否合法有序进行。另外,P2P平台提供与金融服务相关的业务,但不直接与投资人或借款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现阶段也没有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范围及流程有明确地操作规范,也为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这给了P2P平台较大的自由空间,同样也容易对民间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威胁。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要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

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政府监管,首先要明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目前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大概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P2P平台是准金融机构;另外一方则认为P2P是单纯的信贷服务中介。本文赞同第二种说法。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P2P平台确实从事与货币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但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主要靠收取贷款方的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盈利,并未与借款人或贷款人直接发生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P2P平台非金融机构的明显特征,将P2P平台界定为信贷服务中介也更利于其健康发展。其次,面对数量多、分布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迫切需要统一的行业标准对其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资金安全等进行监管。

(二)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以个人为主体的消费交易行为越来越多,个人信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个人信用评估是对个人在市场经济中履行能力和信誉程度的评估,是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方法。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而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据个人信用等级运作的,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接入银行个人诚信系统则无法获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只能凭借借款人上传的资料、证件审阅核查。因此,应当顺应科技信息进步的趋势,制定相应的诚信名单共享制度;同时还应促进客户重视自身诚信建设,在借贷交易中避免借款人跑路现象。

(三)引入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初只承担信息中介的作用,不参与借贷双方的资金管理,但这种方式使得监管变得困难。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安全的角度分析,要使平台自身建设资金和投资人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如现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已较为规范。那么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否考虑引进第三方评估体系和第三方托管平。首先,由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依靠促成双方交易赚取佣金的,难免造成评估不公正,对投资人资金构成潜在威胁,引进第三方评估体系后,由第三方对借款人的各项信息进行汇总评估以决定其是否为正当借款人;其次,引入第三方托管平台,一方面可以避免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挪用投资人资金,另一方面也使客户资金和平台自身资金分离,促进投资人资金得到合理利用。但是引入第三方来监管投资人资金的形式,对第三方账户的合法性、正规性也有一定的要求,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提出希望银行作为托管平台,那么就需要银行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投资人资金,只有借贷流程合理,资金透明、可查,才能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平台间的信息交流,规范内部管理

金融网络投资篇(9)

1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资源现状

1.1网络金融证券市场发展信息资源丰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证券市场逐步繁荣,网络证券市场投资者不断增多。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渐兴盛,券商和非券商争相进入网上证券交易领域。目前网上证券交易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证券公司使用IT公司平台,自己以营业部的身份在后台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通道。另一种是证券公司设立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并开通自己的网上证券交易接入平台,客户委托直接通过接入平台到营业部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自1997年以来,国内现已有200多家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网上交易是一种方便、快捷、安全的全新的炒股方式,投资者采用网上证券交易方式可享受到的服务,较之采用传统的证券交易方式所能享受的服务数量更多、质量更高。股民可通过证券网上交易专业网站看到实时的行情走势图,获得及时、权威、中立、可靠的金融证券资讯信息服务,享受到由专家提供的高水平交互式在线投资咨询服务,可在互联网上进行实时的股票买卖、查询、银证转账等一切相关业务。因此,从服务的角度来看,中国的证券市场拥有适合网上证券交易生存和发展的大环境,网上交易在中国具有吸引大量客户的潜力。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3月公布的统计数字,全国网上交易投资者总量上大约有25万左右,交易量约占整个市场的1%左右。据预测,2000年全国潜在网上交易投资者有100万,到2003年中国将会有近1000万人使用在线证券服务,其中在线交易的开户数将达到100万户,交易额占整个市场交易额的10%。网络金融证券现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蓬勃发展的金融证券市场上的一道亮丽的风景,并将带动我国网络金融证券信息的丰富和繁荣。

1.2网络金融证券信息网站增多带动信息服务优化随着网络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和发展,网民,特别是网络投资者,对金融证券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广大网民对金融证券信息需求,在因特网上提供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服务的站点愈来愈多,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提供网络金融证券信息的形式、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表现为:(1)传统媒介如金融证券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纷纷在因特网上构建网站,直接在各自的网站上为网民提供数字化金融证券信息。(2)传统交易所、金融证券公司和金融证券信息服务机构积极开拓在线业务,构建专业性网站,为网民提供更为专业、权威、准确、详实、多样的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服务。目前,因特网上的专业性金融证券站点整体质量相当高。这些站点现已成为网络投资者查找网络金融证券信息的首要来源之一。尽管许多专业性金融证券站点的结构比较相似,但这些金融证券专业站点在更加注重实用性、时效性和交互性的同时纷纷开设诸多栏目,推出自己的特色服务,突出自己的个性特点。如:巨灵信息网、赢时通等专业网站不仅提供全方位的国内外财经新闻,丰富详实的上市公司资料,盘中盘后实时行情图表分析,证券市场热点评述,权威的股市评论和专家指导,还提供专业的个性化金融社区服务。(3)综合性网站独占先机,在其原有的信息服务基础上,纷纷加强和扩大金融证券信息服务的力度和质量,以保持和强化已有的优势。各综合网站的金融证券版(频道),如新浪网的“财经纵横”、263首都在线的“金融王国”、搜狐(Sohu)的工商财经频道证券市场等就是大型综合门户网站的品牌扩展。(4)许多金融证券公司或独立、或与网络信息技术公司密切合作,构建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服务站点。这些网站可分为:①大型专业的金融证券咨询类网站。如赢时通、证券之星、和讯、海融证券网等在网上经营证券咨询业务的机构。②大型证券公司所设立的网站。如国泰君安、(5)个人金融证券网站遍地开花、层出不穷。许多“网虫”或网络投资爱好者出于爱好和服务,纷纷构建金融证券个人网站,如股神贵宾室等等,为网民提供各种免费的金融证券信息资源和实时股市行情及分析等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拥有金融证券专业网站200多家,而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多。这些金融证券专业站点和Internet上星罗棋布的各类网站一道为网络投资者提供了他们所需的各类数据和信息资讯。

1.3网络投资者增多,金融证券信息需求提高金融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可能影响股票的走势的因素散布在社会经济政治的各个方面,无论微观上的(包括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供销情况、股市交易与价格信息、证券管理信息等等),还是宏观上的(如关于社会政治、经济、金融状况的信息等等)。信息是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充分、及时掌握各种可能影响股票走势的信息,并及时分析处理信息对投资成功极为重要性。投资者渴望及时获取可能影响证券市场发展方向的信息,以便看清方向,作出正确投资决策。由于金融证券专业网站不仅有新闻和股评,具有实时股票行情,拥有个股资料数据库,还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社区化服务,因此,众多的投资者把目光投向金融证券专业网站。网络的开放性使得投资者很容易获得实时性很强的证券信息,金融证券专业网站良好的服务吸引了众多的网络投资者。据美国国际证券业信息中心调查,目前工业化国家入网交易的投资者达2000万户。目前,网上证券交易在美国已经非常普及。预计到2001年,全世界拥有网上投资者10000万户。在我国,网上交易投资者正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据预测,到2003年中国将会有近1000万人使用在线证券服务,其中在线交易的开户数将达到100万户。网络投资者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网络投资者对金融证券信息需求的提高。金融证券类网站为满足网络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正在努力提供多层次与全方位的内容与功能服务,使网络投资者能够非常快捷、准确地获取权威而准确的新闻资讯和股市行情,实时动态地了解个股的情况,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获取的方法和途径

广大网民之所以注重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主要是想密切关注网络投资的最新发展动向,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目前,网民们在因特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的方法和途径主要有二种:访问浏览和查询检索。一般说来,“访问浏览”的方法比较适用于检索者无网络查询经验或者无法明确地用词语表达清楚自己信息需求,或者需要查询的主题较为宽泛的时候,而“查询检索”则对查询特定主题的信息非常有效。

2.1访问浏览通过“访问浏览”的方法在因特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其途径有二种:(1)直接访问金融证券专业网站,浏览网页这种途径主要是通过访问、浏览专业网站如交易所、证券公司和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以及“网虫”个人等在Internet上构建的专业性金融证券网站获取金融证券信息。一般而言,“直接访问专业网站”这一途径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确定所需信息内容;②确定可能的信息源;③确定专业网站的网址;④按选定网址进行访问;⑤浏览主页相关栏目(频道);⑥通过“友情链接”链接到其它网站继续浏览。专业性金融证券站点是网络投资者信赖的、十分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通常,专业网站主页上都开辟有众多栏目或频道诸如:公司档案、行业动态、年报精评、深度透视、新闻公告、个股推荐、股神论坛、大势研判、在线股评、在线解盘、数据频道、指数显示、即时图表、实时行情、股市学校等等。访问者可以通过浏览这些栏目(频道)获取所需信息,或通过专业网站主页上的“友情链接”链接到其它网站继续浏览直到找到所需信息或满意为止。实现直接访问专业网站的关键是知晓其网址。通常,确定网络金融证券专业网站网址可以通过以下途径:①通过平时积累收藏;②借助于分类索引和专门性检索工具——搜索引擎;③通过“友情链接”;④借助搜索引擎的“相关目录”和“相关网站”功能;⑤通过“网址集粹”,如:证券站点精选其列有每个站点的信息包括:站点名、URL(网址)和站点的简短描述等。(2)访问综合性网站,浏览其分类索引这种途径是一种主题层次列表的访问方式,主要是通过访问、浏览综合网站的分类索引,如Yahoo!、搜狐、新浪、263首都在线等上的分类索引以获取金融证券信息。综合网站的分类索引是把网络上的信息人为地按主题分成特定的类别目录,最常见的冠以“股票”、“财经”、“金融”、“经济”、“投资”等名称,然后再在这些类别下面细分为树型结构的子类别。使用“分类索引”主题目录查找信息的方法:先选定感兴趣的较宽泛的域,再去留心更为特定的主题。一般而言,“访问综合性网站,浏览其分类索引”这一途径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确定所需信息内容主题;②确定综合网站的网址;③按选定网址访问综合网站首页;④浏览顶级主页的内容,再按其“分类索引”主题链接指示一层层浏览下去,如:首页:商业与经济:金融与投资:实时股票行情信息,直到找到有用信息。“访问浏览”是在因特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的常用方法,实际上也是获取网络信息最终必须进行的一个步骤。面对网上巨大的信息量,目前“访问浏览”的方法费时费力,效率不高。就以上二种途径而言,由于专业网站提供的信息内容专业、独特、专一、全面,因而可以吸引到最核心的信息需求人群,而且就信息服务力度而言,专业网站又更胜一筹。

2.2查询检索通过查询检索的方法在因特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其途径主要是通过专门性的查询检索工具——搜索引擎。一般而言,利用搜索引擎进行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查询检索”这一方法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①明确查询检索的目的;②分析所需信息内容主题,确定检索用词;③确定检索途径和策略;④选择搜索引擎;⑤输入关键词进行查询检索;⑥在检索结果中进行二次检索;⑦浏览检索结果,直到满意为止。“查询检索”的关键就是选择搜索引擎。不同的选择,检索效果亦不相同。目前网络上的搜索引擎众多,达数百个,常用的也有几十个。这些搜索引擎其数据库覆盖的范围、标引的深度、广度、提供的检索方式、检索语法均不相同。通常,用于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查询检索的搜索引擎可分为:①大型搜索引擎;②元搜索引擎;③专题搜索引擎;等。(1)大型搜索引擎大型搜索引擎主要是指那些常用搜索引擎,如新浪、网易、搜狐、悠游、中文雅虎、搜索客、常青藤、Excite、中文Google、中文lycos、Yahoo!、Infoseek、AltaVista、Excite、Lycos、HotBot等。(2)元搜索引擎元搜索引擎是多个单一搜索引擎的组合。对同一个检索词可同时调用多个单一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或组合指定的搜索引擎检索,或在每一个单一搜索引擎上检索,最后对多引擎检索出的结果进行合并、去重、排序,综合输出检索结果,也可分别输出单一搜索引擎的检索结果。目前检索功能较强的、效果较好的、常用的元搜索引擎有:网络猎人之小猎狗、飓风搜索通、中华搜索宝、网际穿梭,以及万纬搜索等,它们各自均有较为突出的特点显示出任何单一检索引擎无法比拟的优势。(3)专题搜索引擎专题搜索引擎,顾名思义,就是专用于查询检索某一专题信息的查询工具。目前,网络上专题搜索引擎还不是很多,但每一种对解决实际查询问题都十分有效,从检索的针对性和效果上考虑,在搜索引擎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使用专题搜索引擎。总之,因特网和网络信息是一个时刻变化着的巨大空间,不确定性和变化性导致网络信息检索的困难性。在对网络信息进行检索时,采取的策略必须是多步骤、多元化的检索,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各检索工具的特点,以最终满足自己的需要。

3因特网上金融证券信息的检索策略与技巧

金融网络投资篇(10)

过去的研究认为,造成创业者外部融资困难的主要矛盾是资金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解决创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经济学者提出的金融签约理论(financialcontractingtheory)证明,通过证券设计、控制权分配、分阶段提供资本等手段,能够引导创业者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做出自我选择。比如,创业投资者利用可转换证券和契约条款延迟创业者的报酬支付,直到创业企业的绩效显示出来;创业资本合同设计了分阶段提供资本的条款,当关于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负面信息被披露出来时,创业投资者有权停止进一步提供资本;创业投资者也可以要求创业者能以相当比例的个人财富投入到项目中;业者还可能面临没收性条款,假如创业者实现的业绩低于目标,他们会失去部分股权。总之,经济学者认为通过契约设计可使针对交易对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最小化。

但是,在完全消除创业者采取与外部投资者利益相冲突的行动的能力或动机方面,契约控制鲜有成功,经济学对创业融资现象提出的理论解释并不完整。首先,研究已证明创业者存在过度乐观的现象,过度乐观问题则破坏了经济学者描述的合约机制的有效性,因为合约机制有赖于创业者的理。其次,创业计划未来的前景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如为新技术产业化而建立的企业,不确定性可能尤其高。于是在设计契约时很难将所有会影响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条款的未来突发事件考虑周全。同时,高度不确定性也给价值评价带来很大困难,因为资源提供者用来评价创业计划质量的理想信息,只有在创业者取得了资源,建立了运转的组织之后,才可能观察得到。

由社会学发展出的新经济社会学理论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手段。社会学者观察到,当一项交易的周围环境可能阻止交易者建立交易关系,不承担交易对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时,交易者经常选择仅同他认识的交易伙伴做生意。社会学的结论是,交易者依靠社会网络(socialnetworks)来选择交易伙伴,他们相信所选伙伴即使在契约没有强制要求他们这样做的情况下,他们也会值得信赖地行动。所以,社会网络在发现机会,检验构想,以及为构建新组织积累所需资源等方面相当重要。尤其在我国转型期背景下,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够完善,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在基于社会网络的创业融资经验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创业者的网络管理战略和政府的相应制度安排建议。

一、基于社会网络的创业融资经验研究

社会网络分析是新经济社会学的基础,网络被认为是联结行动者(actor)的一系列社会习惯(socialities)或社会关系(socialrelations),社会网络由熟人圈子中的主要行动者和其他行动者之间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关系构成。

作为新经济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格兰诺维特(1985)继承了波兰尼(polanyi)的“嵌入性”(embeddedness)概念,认为经济行动是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不管从何种角度出发研究经济现象,都必须考察经济行动者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具体互动,这种关系结构制约着经济行动。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73)引入关系强度的概念描述了个体成员组成的关系网络的紧密和疏远程度,他以互动频率、感情强度、亲密程度和互惠交换等四个维度将关系分为强关系(strongties)和弱关系(weakties),并提出了弱关系优势的假设。

作为新经济社会学的另一代表人物,林南(1982)则把那些嵌入于个人的社会网络之中的资源称为社会资源。他认为,那些嵌入于个人社会网络的社会资源,如财富、权力和声望,可以不是个人直接拥有的东西,而是个人通过其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关系从他人处获取的资源。他认为,在一个分层的社会结构中,当行动者采取工具性行动时,如果弱关系的对象处于比行动者更高的地位,那么行动者所拥有的弱关系将比强关系给他带来更多的社会资源。

在创业融资活动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外部资金主要来源于创业者既有的社会网络成员。全球创业观察gem(2005)的报告显示,在34个参与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2003年创业企业的外部资金提供者有494%来自紧密的家庭成员,264%来自朋友和邻居,79%来自同事,69%是其他亲戚,69%是陌生人。可见,社会网络对创业融资活动影响很大。而社会网络理论已成为解释创业融资现象的有力工具,中外学者取得了较丰富的经验研究成果。

戴维兹森(davidsson)和霍尼格(honig)(2003)对居住在瑞典的30427人进行了大样本的纵向研究(跟踪研究创业者18个月),他们论证认为,创业者的社会资本与成功完成企业创立活动呈正相关关系。那些具有较高内聚社会资本(强关系)的个人更有意于尝试创立企业,而在创业从起步转向完成企业创立的过程中,外聚社会资本(弱关系)则更令人注目。

克里斯蒂安森(kristiansen)(2004)通过对坦桑尼亚港口城市坦噶(tanga)的木材业中的12家小型创业者的案例研究发现,社会网络的质量看起来对创业者取得创业资源的能力具有明显影响,广泛的、多样性的和动态的社会网络能为创业者提

供不同种类资源的通路。

沙恩和凯布尔(cable)(2002)通过调查和访谈的方法,考察了202名从事种子期投资的创业投资者和创业者,以及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他们证明,拥有紧密度高的网络的创业者更能推动金融投资决策。他们的横向研究发现,同创业者与投资者没有建立过直接关系的创业企业相比,投资者更可能投资于与创业者以前有直接关系的新创企业;如果新创企业的创业团队,与同创业投资者有关系的第三方,预先已建立过关系,则更有可能为他们的创业企业取得外部融资;而当直接关系鼓励投资时,来自间接来源(投资者和创业者没有直接关系,但通过网络中与他们共同的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建立关系)的信息却会大大抵减这种鼓励。

拜特贾盖尔(batjargal)和刘曼红(2004)对京沪两地40家创司的42位ceo及一般合伙人进行了访谈,共收集了158个投资决策的样本,他们经过统计分析证明,社会关系在减少创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方面有重要作用,社会资本与其他因素交互作用影响投资决策,嵌入中国文化和传统的社会关系以其独特方式影响创业过程和创业投资决策,强关系导致投资合同中直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减少,并且与投资者存在朋友友谊的创业者的企业更可能获得更高的估值。

张玉利和杨俊(2003)以国内11个城市的mba和大众群体为调查对象研究发现,在成功创业者的融资渠道选择上,单一融资方式中源于企业家社会关系网络的融资比率显著高于其他融资方式,如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融资等等。

总之,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就社会网络对创业融资活动的影响进行的经验性研究普遍认为,社会网络对创业融资产生重要影响。

二、创业者的网络战略管理

非正式投资(informalinvestment)或译为非正规投资是来自创业实践的概念,目前还没有形成广泛认同的理论定义。由于诸如创业投资基金这样的正式的专业投资机构强调投资收益率,运作上十分规范和严格,与小型创业项目的资金需求特点不吻合,所以实践中为满足这些创业项目的资金需要,更具灵活性的非正式投资者(informalinvestor)应运而生。

有的学者认为,非正式投资主要就是指天使投资。而有的学者则把除了基金以外的所有投资于新创企业的投资统称为非正式投资,它既包括对微型新创企业的极小量的投资,也包括对高潜质新创企业的大金额的投资,投资者中除了天使投资者以外,通常最活跃的是被称为4f的非正式投资者:创立者(foemders),家庭(family),朋友(ffriends)和蛮干的投资者(foolhardyinvestors)。无论是天使投资者,还是4f投资者,社会网络的嵌入均能有效地提高交易效率。所以,创业初始,创业者筹集资金应先深挖自身社会网络的价值。

每个人社会网络的形成实际耗费了与生命同步的相当长的时间,这里面所隐含的专有信息,情感,信任,甚至利他的精神,是对受资源约束的创业者极具开发价值的财富,说服网络内成员通常比说服陌生的投资者效率高很多。所以,在筹资过程中,即使与创业者有直接关系的网络成员无法提供资金,创业者也应继续挖掘这些网络成员所认识的其他人中是否有合适人选,并争取他们的推荐。社会网络作为独特的创业资源,创业者应重视对其进行战略管理,笔者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创业者应培养积极开放的姿态,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发展人际关系。斯特里厄(steier)和格林伍德(greenwood)(2000)通过纵向的案例研究发现,创业者的第一任务是与足够数量的通向必需资源的潜在“门户”建立联系。可见,创业者的社会网络需要发展出一定数量规模的成员,这是在创业融资中发挥网络作用的基础。

2创业者应有选择地强化网络联系。边燕杰(1997)利用格兰诺维特的方法在天津的一项调查发现,强关系在获取代价更高、更难获取的影响上,具有更大作用。所以,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创业者必须在网络规模和关系强度之间的投入上取得平衡。就创业筹资而言,创业者需要通过增强与富有个人或投资机构的互动联系来提高关系强度,这能更具效率地提升在筹资方面的网络价值。3创业者应注重网络的多样性建设,利用“结构洞”提升价值。伯特(burt)(1992)认为,在abc网络中,如果a与b发生直接联系,b与c有直接联系,而a与c之间没有联系,则从网络结构看,a与c之间出现了一个洞穴,这种“结构洞”的存在提升了b的价值,因为b在信息和控制力方面都取得明显优势。瓦拉纳基(varamki)(1996)的研究也发现,与那些具备重叠性联结的网络比较,在更为成功的网络里可以发现表示高度多样性的互补性关系。所以,创业者除了关注亲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以外,培养跨专业、跨行业、跨地域的社会联系,也是提升网络价值的有效途径。

发展社会网络战略离不开树立和维护个人或团队的声誉,遵守诚实信用等传统伦理道德准则是网络战略执行的基础。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网络机制体现出的非经济理性,不能取代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基础。在实践中,主导行动者决策的是两者杂合而成的混合机制。所以,在发展社会网络战略的同时

,也不应夸大网络的作用。

三、政府的制度安排建议

创业融资中大量外部融资来自亲朋好友等非正式投资者,融资工具呈现多样化趋势,如债的可转换条款,认股权利等等,这都表明我国创业融资具有明显的非正规金融(informalfinance)特点。关于非正规金融尚无一致公认的理论定义,一般认为,它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监管当局日常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活动。在社会网络理论视角下,政府应认识到非正规金融的积极作用,促其形成我国创业融资活动中独特的制度安排。

首先,在创业融资方面,政府无需设立专门的正式机构介入到关系网络发挥作用的空间。社会网络对创业融资的正面影响是网络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社区信任是网络治理的重要方面。所谓社区信任是嵌入于人际关系网络成员之间的信任。一组有着长期固定关系的人群,成员间彼此熟悉对方的行为特征,也了解各种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基于长期重复博弈,博弈的均衡策略是遵守网络规范,采取负责任的合作行为。所以,网络具有信任的生产机制,它不需要网络外的第三方来证明网络成员的资信。因此,作为政府的制度安排,应充分给予社会网络治理发挥作用的空间。关系网络的持续运转有助于强化社区信任的生产能力,这是解决创业融资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问题的有效途径,而如果政府背景的正规机构职能对网络治理产生替代作用,这反而会削弱信任的社会基础。

其次,关系网络治理机制的良性运转需要外部法律制度环境的支持,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将有关创业融资的行政法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使创业者和投资者间的融资活动能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创业融资交易的发展。在美国,美国证券委员会和各州都有相应立法规范来保护天使投资、非正式投资活动等,而我国在此领域存在诸多制度空白。

最后,作为政府公共职能,有必要为促进创业融资的信息流转建设公共信息平台,这也为促进关系网络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在这一方面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sba)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1953年美国国会批准建立了sba,负责对全美小企业的利益进行援助,提供咨询和保护。sba通过和中介机构、银行和其他借贷机构合作,为那些不能通过正常借贷渠道得到融资的小企业提供贷款和风险资本。为响应1995年白宫小企业会议关于提供更好的股权资本的通道的要求,sba的宣传办公室建立了一个网站——天使资本网(ace-net),现在更名为activecapital,它是sba和包括大学、州立机构和其他非盈利性组织在内的9个机构合作的结果。在美国证券委员会和各州的规制下,小企业可以在该网站上列示条例a和条例d下504或scor的股票发行文件,也可以贴出商业计划,以便那些有资格的投资者浏览,以及同他们交流。activecapital为天使投资者和创业者营造了一个非盈利的有法可依的网络交流平台,既大大便利了信息的流转,也促进了天使投资者和创业者建立社会联系。

四、小结

创业研究的重要发现之一是,创业活动的活跃度与一国经济增长、就业增长以及创新的活跃等方面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但是,创业融资活动中的矛盾一方面来自信息不对称令资金供给方面存在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来自创业计划未来的高度不确定性令价值评估产生困难。经济学者以契约设计为主线的方法在理论上不能完全解释实际发生的创业融资现象是如何克服上述困难的,而社会学中的社会网络理论提供了新的理论手段。所以,创业者进行创业融资,政府推动创业活动发展都应重视社会网络及其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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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网络投资篇(11)

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1.市场机制不健全,网络金融平台监管不力

在当前的市场大环境下,各种网络金融平台不断兴起,尤其是投资担保类的网络金融平台伴随着铺天盖地的广告更是来势凶猛,如易贷网等P2P网贷平台。另外,消费担保类的蚂蚁花呗和个人投资理财类的余额宝,也为网上一族广泛接受。这些网络金融平台都有意无视了金融风险,甚至向客户暗示无风险,以此来吸引资金。而目前正处于经济下行期,投资风险日益增加。如果投资失败,这些网络金融平台出现资金断裂的风险就全部转嫁给投资者,就会引起社会动荡。

另外,我国当前国进民退的市场机制下,民间投资渠道少,政府对民间投资的保护力度不强。而网络金融由于取证难,异地监管不易和交易异常迅速等原因,抗风险能力更差。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有限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例如可以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实现跨地区的消费、转账,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实现网络虚拟支付,互联网金融也因此成为了消费的第一选择。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力,出现了很多的网络金融诈骗事件,如:经常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管理的漏洞,获取客户信息,以资金冻结或者其他方式欺骗消费者重复付款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也对网络金融的信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投资者的行为过于随意化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也在不断的提升,各种网络金融平台,尤其是网贷平台的出现导致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了随意性过大的现象。例如:支付宝的余额宝具有余额增值服务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正是由于余额宝这两项优势,使得很多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了余额宝中。但是当金融市场出现波动的时候,投资者就会马上撤回资金,这就会轻易导致企业或者项目资金链断裂。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原则

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只有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的信誉度,才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首先就要树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原则,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交流平台或者银行服务平台等与消费者进行交流和互动,对消费者的投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消费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还要对消费者进行风险防范教育,使得消费者对网络购物中经常出现的诈骗事件具有风险辨别的能力;其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尤其加强对多数人群经常使用的支付宝、微信、淘宝、京东商城等的监管,防止由于网站疏忽而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

2.以谨慎性为核心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对传统银行金融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不可能替代银行金融,而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为银行金融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当前我国银行金融的监管机制比较完善,金融风险的防控要好于互联网金融。如果由于监管不力而导致这些客户群体信息泄露的话,那么对投资者个人乃至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互联网金融在监管的过程中要以谨慎性原则为核心,对各项业务和规章制度都要抱着谨慎的原则进行开展。第一,网络金融监管要从广大群众的利益出发,对有损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打击;第二,要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落实到每一个监管人员身上,让监管人员对自己职责以内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仔细的排查,然后制定好针对性的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的发生几率。

3.以行为监督为核心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消费者、投资者、商家是分不开的,对这三者的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影响互联网金融监管效果的主要因素。第一,对互联网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这样能够确保商家和消费者各自的权益,也能够为交易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比如:在淘宝网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淘宝网开店资格要求不是非常的严格,各种高仿低档的商家都存在,所以要加大对淘宝网交易的监管,确保商家提供的服务能够达到消费者的满意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对贷款、投资、证券等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尤其监管商家提供的服务中是否明确了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第三,对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并要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防止出现监管人员携款潜逃的现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也将成为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坚持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原则,坚持谨慎性原则,坚持行为监督原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必须要遵循的。

参考文献:

[1]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5,(12):7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