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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的范畴大全11篇

时间:2023-08-15 17:12:43

公共管理的范畴

公共管理的范畴篇(1)

【作者简介】曹 建(1957-2009),生前系中国土地制度史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刊》编辑部编辑、东方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资深编辑。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问题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极为重要的问题。几十年来,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艰辛的探索,成果丰硕,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共识。本文的任务是努力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对这些成果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对各家各派做出科学评价,求得共识。

(一)

矛盾特殊性原理告诉我们,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经济的基本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基本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其核心问题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1]进一步说,事物的实质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后,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成为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这一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生产社会化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要求废除封建私有制,确立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确立以后,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决定该社会的资本主义性质,决定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由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取得支配的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决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资本对雇佣劳动,即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的统治和剥削关系,它集中体现为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关系。而这一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则是资本增殖,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生产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这种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2]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求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目的和决定性动机,是资本主义社会全部经济活动赖以运行的轴心。马克思正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科学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剩余价值,并以剩余价值为核心,构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的规律,揭示了其产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历史轨迹和必然命运。所以说,剩余价值范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的核心范畴。

由此可见,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决定,是揭示社会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的基本经济范畴;并且是对整个社会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的科学规定和在此基础上所确立的科学范畴。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中,核心范畴是一个纲,纲举才能目张。因而,在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运动的系统或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有其一系列存在条件(或者说前提条件)和运动条件(或者说实现条件)。因此,以核心范畴为中心的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中,必然有一系列范畴相互结合起来,以揭示其矛盾运动。我们把关于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存在条件、前提条件的理性认识,称为前序范畴;把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运动条件、实现条件的理性认识,称为后序范畴。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是由以核心范畴为中心的一系列范畴(前序范畴、后序范畴)互相联系、互相结合而构成的范畴体系。

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它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的规律,并且在整个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也必然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的规律,并且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因此,直接体现着一定社会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并且直接揭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范畴是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确立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标准,有两个标准:直接体现一定社会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并直接揭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是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准确的语词表示是确立核心范畴的主观标准。是否符合这两个主客观标准,是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研究的成果是否科学的基本依据。本文就依据上述标准对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研究的成果进行比较和述评,并以核心范畴为中心,以一系列范畴(前序范畴、后序范畴)为,初步构建一个互相联系、互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体系。

(二)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发展史上,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即“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3]。这无疑是斯大林的重大理论功绩。然而,中国学术界有的先生指出:斯大林“没有提出一个中心范畴来概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中心内容”[4]。这“是关于社会主义产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并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机计划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5]。我们同意上述评价。然而斯大林在理论上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研究开辟了广阔的发展道路。

下面,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文献,对中国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的研究成果分为五类进行评述。

第一类:关于“公共必要价值”“净产值(净产品)”“公共价值(社会价值)”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这类观点认为,“公共必要价值”“净产值(净产品)”“公共价值(社会价值)”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我们原则地同意这一观点。

早在1961年,卓炯先生提出了“公共必要价值”范畴。他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的商品价值构成的公式:W=生产资料价值的补偿部分+个人必要价值+公共必要价值。”“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矛盾,就是个人必要价值和公共必要价值的矛盾。”“公共必要价值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因为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劳动人民掌握了公共必要价值规律,才能不断再生产、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6]卓炯在中国经济理论界首次提出“公共必要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是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的。然而,到20世纪80年代,卓炯先生的观点发生了变化,他没有沿着上述思路做进一步的研究。他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剩余价值”“出路只有一条,承认剩余价值。”[7]“社会主义扩大商品生产的目的,也有二重含义,一是作为扩大商品生产,追求剩余价值,二是作为社会主义特征为社会追求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转化为公共必要价值。”[8]这一观点我们是不同意的。

宋涛先生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净产品。” [9]以后,他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的两个基本经济范畴是资金和净产值。”[10]“社会主义企业职工的劳动,是为自己和为社会的劳动,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为自己和企业及社会主义国家所占有,所以,对为企业及社会主义国家所占有的这部分价值,我认为应叫做净产值,我所以叫这部分价值为净产值,是因为它是职工超过企业成本所创造的为公共占有的价值。”[11]宋涛先生的理论贡献是,明确提出了“净产值”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企业职工所创造的超过企业成本而为公共占有的价值,而且比“净产品”更充分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性质。这是宋涛先生作为老一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杰出与可贵之处。但是,我们不能同意宋涛先生把资金和净产值并列为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的两个基本经济范畴。我们认为,同马克思的《资本论》的核心范畴只能是一个范畴,即剩余价值范畴一样,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也只能是一个范畴。此外,净产值范畴在语词表示上虽然体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一形式特征,但没有充分表达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

刘永佶先生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矛盾的本质规定,就是社会价值,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本质规定的剩余价值的转化,也是规定社会主义经济矛盾系统的概念体系的核心。”[12]以后,他把“社会价值”改称为“公共价值”,提出“新价值按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质和量分配其生活资料;新价值中其余部分为公共价值,即个人劳动创造,但用于公共的生产资料与公益事业、社会保障的价值。”[13]在这里,他提出了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概念,并且也把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看作是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这是我们所同意的,但是,他没有明确表述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这一重要理论规定,却提出用“提高人的素质技能”来规定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观点[14]。我们不能同意之。

第二类:关于“必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等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

王珏先生提出,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即必要价值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资,即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收入,用以维持劳动者的生活和满足他自身发展的需要。这部分价值称为“个人必要价值”,创造这部分价值的劳动称为“个人必要劳动”;另一部分表现为劳动者的国家和企业的收入,被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共福利。这部分价值称为“社会必要价值”,创造这部分价值的劳动称为“社会必要劳动”。对于社会主义劳动者来说,这两部分同样是必要的,他的全部劳动都是必要劳动,他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都是必要价值。必要劳动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范畴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15]。必要价值规律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16]。“必要价值”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运动“轴心”的中心范畴[17]。

雍文远先生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所进行的劳动也要分为个人必要劳动和公共必要劳动两个部分。个人必要劳动构成劳动者的个人收入,这部分劳动产品,称为个人必要产品;公共必要劳动构成社会基金,这部分劳动产品,称为公共必要产品。个人必要产品与公共必要产品之和称为社会必要产品[18]。与之相应,直接生产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对劳动者来说都是必要的。全部新创造的价值,称为“社会必要产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价值也要相应分为个人必要产品价值(V)和公共必要产品价值(M)”[19]。“为满足社会及其成员日益增长的需要而生产尽可能多的社会必要产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20]。“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可简称为‘社会必要产品规律’”[21]。“社会必要产品”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经济范畴[22]。

巫继学先生提出:“自主劳动者付出的全部劳动归结为必要劳动。”“必要劳动又有其内部划分。”“劳动者直接为个人付出的必要劳动可称为个人必要劳动;劳动者为公共集体付出的必要劳动可称为公共必要劳动。”“与此相应,必要劳动在产品上表现为个人必要产品和公共必要产品;在价值上表现为个人必要价值v和公共必要价值m。”[23]这两部分价值之和即必要价值(V+M),“在量上,它是全部产品价值减去转移的旧价值而余下的增加的新价值”“新增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客观目的”。“进一步的结论是,自主劳动从量上说整个地表现为必要劳动,作为社会主义客观生产目的的新增价值也就全部表现为必要价值”[24]。“必要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基本经济规律[25]。

马仁典先生提出了“公本价值产品”范畴,即“社会公本总产品扣除用以补偿耗费掉的生产资料后的公本新创产品,其价值形态是公本价值产品”。公本价值产品包括两部分:“即个人价值和公共价值”[26]。“满足劳动者个人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叫做个人价值”“由社会公共占有的、超过其个人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上的价值”叫做公共价值。“个人价值与公共价值之和”“即公本价值产品。公本价值产品乃是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社会生产目的”[27]。“公本价值产品规律是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基本经济规律”[28]。

以上观点有两个共同特征:第一,认为他们所提出的“必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社会必要产品价值)”“必要劳动(必要价值)”“公本价值产品”都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直接反映和规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这与我们关于确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是一致的;第二,这些范畴,都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价值产品”范畴,即V+M。这是他们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在性质和量上的基本规定。这个观点我们是不能同意的。我们认为,应当以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的新价值来规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性质、内容和量的界限。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尽论述之。

第三类:关于“使用价值”“资金”“公本”“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

有些先生认为:“只有使用价值才能表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不同意采用价值范畴。”[29]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同体商品经济,其生产目的必然采取价值形式来表示;同样,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也应当用价值形式来表示。因此,我们不同意这一观点。

陈典模、刘锦棠先生提出:“资金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体范畴。”“资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30]宋涛先生认为,资金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价值形态”[31]。

马仁典先生提出:“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能够科学地反映这一经济实际的基本范畴就是公本。”[32]关于公本的定义,他认为:“公本是能够带来公共价值的价值。”[33]

巫继学先生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从属劳动的雇佣劳动转化为自主劳动。”[34]“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财富的普遍形式。”[35]“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范畴。”[36]“它的地位相当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范畴──资本。”[37]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没有揭示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没有揭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因此,不符合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是我们所不能认同的。

第四类: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存在剩余价值范畴的观点。20世纪80年代初,卓炯先生提出了“社会主义剩余价值范畴”[38]。逄锦聚等先生提出:“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劳动必然要表现为剩余价值。”[39]我们不同意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剩余价值范畴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剥削关系的特殊经济范畴,只有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工人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因此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才表现为剩余价值。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已经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包括劳动者个人的需要。劳动者的劳动不再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因此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也不再是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由此可见,剩余价值是标志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剥削关系的范畴,不是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的经济范畴,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第五类:关于公有价值范畴。曾昭禹先生提出了公有价值学说,并论述了“公有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40]。我们认为,他实际上提出了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我们完全赞同这个学说,在本文第三部分将展开评述。

(三)

曾昭禹先生的公有价值学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基本点[41]:第一,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其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有机计划市场经济。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劳动形成必要价值,即社会主义工资;公有劳动形成公有价值。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作为工人的工资,是补偿给工人的劳动力消耗的那部分价值;公有劳动创造的公有价值,即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总价值中去掉工人的必要价值后剩余的那部分价值,由国家代为占有,国家以保障工人根本利益的形式补偿给工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被去掉,从而获得了必要价值(社会主义工资)和公有价值、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二,确立公有价值范畴,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下,剩余的劳动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是公有劳动,它创造的价值,即公有价值,与剩余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特点在于:(1)公有价值是由工人自主劳动创造的,而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劳动创造的;(2)公有价值是由工人的公有劳动创造的,而剩余价值是由剩余劳动创造的;(3)公有价值是由人民委托的国家和集体代为占有,而剩余价值是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第三,公有资本(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能够带来公有价值的价值。公有价值是公有资本的增殖,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企业的利润──公有利润,是公有价值的转化形式。第四,社会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生产,它实质上是公有价值的生产。参与公有价值的创造的劳动,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第五,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应该把生产公有价值作为直接的生产目的。只有使用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的劳动,才是社会主义劳动。这种劳动的目的是取得公有价值。第六,公有价值体现了国家对集体、劳动人民的代表和服务关系,揭示了国家和工人、劳动人民在政治上一致的经济根源、经济基础。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价值(工资)和公有价值的矛盾关系体现了工人和劳动人民自身的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矛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公有价值不断增长。第七,社会主义本质在公有价值不断增长中实现,公有价值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核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和高度先进科学技术基础上以及先进体制(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价值,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简明地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价值。这一规律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实质的规律,并且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第八,公有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确立公有价值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键。这实际上阐明了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这些观点互相联系起来,形成了一个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正如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一样,公有价值学说深刻论证了马克思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观点,使马克思以这三大支柱为主要内容的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成为科学理论。因此,我们认为公有价值理论为建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下面,我们对公有价值学说做若干补充和展开。第一,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公有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满足自身的、也是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而创造的价值。它相当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社会扣除”的主要部分。马克思说:“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42]因此,公有价值用来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最终仍归结为满足每一个劳动者的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为每一个劳动者谋福利。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就是生产公有价值。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客观经济范畴,它最典型、最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因此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在经济学中,“公共”一词使用得比较广泛,如西方经济学中有“公共物品”“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等概念。“公共”一词不能反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一些先生提出的“公共价值”“公共必要价值”“公共必要产品价值”等在语词表示上也不能反映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特殊性质。因此,我们认为,对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中相当于M的部分,在语词表示上用“公有价值”更为准确。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共同体商品经济,“公有价值”的“公有”在词义上表达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含义;而“价值”,则在词义上表达了商品经济的含义。因此,“公有价值”在语词表示上清晰地、明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关系。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确立为公有价值范畴在语言表述上是准确的。

第二,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划分为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过程,包括旧价值的转移和新价值的创造。新价值则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社会主义商品的价值(Gp,p为“public”的英文缩写,意为“公有的”)由三部分构成,即:Gp=Cp+Vp+Mp。其中,Cp是生产资料转移的旧价值;Vp是必要价值;Mp是公有价值。

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一方面,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社会主义产品,并且把生产资料的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另一方面,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新价值,并且使价值增殖。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必要产品;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必要价值。公有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公有产品;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公有价值。必要产品是必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公有产品是公有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必要价值是物化的必要劳动,公有价值是物化的公有劳动。

第三,必要价值生产与公有价值生产的社会经济条件。巫继学先生认为,必要劳动所以划分为个人必要劳动和公共必要劳动,根源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的二重性。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决定个人必要劳动的存在,劳动力公共集体所有权决定公共必要劳动的存在[43]。马仁典先生认为,公共价值产品分为个人价值和公共价值。一方面,在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耗费创造个人价值;在劳动力社会公共所有权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耗费创造公共价值[44]。我们不同意上述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抛开了个人价值(或个人必要价值)和公共价值(或公共必要价值)生产的最主要的社会经济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因而是片面的。刘永佶先生提出:“在联合劳动中,不仅劳动者个体的劳动力可以创造其价值,而且会由协作形成集体劳动力的价值。这种集体劳动力的价值及从劳动者个体创造价值中扣除一部分,构成公共价值。”[45]我们不同意这种关于公共价值的来源的观点。我们认为,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方式是集体劳动方式或者说结合劳动方式。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都是劳动者集体创造的,只是必要价值是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的。因此,不能因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划分与分配上的不同,而把二者看作是由个体劳动力和集体劳动力分别创造的。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权不存在两重性,劳动力所有制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制[46],劳动力所有权是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结合,决定了必要价值的生产和占有关系。其中,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必要价值生产及其归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采取按劳分配方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必要价值生产及其归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的充分条件(实现条件)。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从性质上和总体上不再是商品,因而必要价值不再是劳动力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占有关系。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占有提供了前提;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又是公有价值再生产过程运动的结果。既然公有价值实质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那么,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公有价值不再是剩余价值。

第四,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生产的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目的,分为客观生产目的和主观生产目的。劳动者通过劳动满足自身需要,是劳动者的生产目的。其中,满足需要是客观的,即客观生产目的;劳动本身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为满足需要提供劳动,即劳动者的主观目的。客观生产目的决定主观生产目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客观生产目的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价值,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中,必要价值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公有价值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并且最终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方法反哺于每个劳动者。由满足整个社会需要这一客观生产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为满足整个社会需要而提供的劳动。其中,劳动者提供的必要劳动是为满足个人需要的劳动,即为自己的劳动;公有劳动是为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的劳动,即为社会的劳动。劳动者为己劳动和为公劳动,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观生产目的。客观生产目的引出主观生产目的。为己劳动和为公劳动作为主观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出发点,而满足整个社会需要作为客观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生产的落脚点,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结果,达到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

第五,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用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中,必要价值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公有价值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为达此目的,就必须对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进行合理分配。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是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得以实现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包括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国家、企业之间对企业纯收入的分配。因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形成工资、国家税收和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收入采取税收形式(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上交国家,国家运用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进行财政支出,则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必要价值的分配是通过按劳分配实现的;公有价值的分配(即企业纯收入)的分配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其他环节(国家税收与企业留利)以及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的。

在社会主义企业中,按劳分配的对象是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一部分。必要价值形成劳动者的工资,通过按劳分配获得;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奖金,对先进劳动者给予奖励。这也属于按劳分配。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获得劳动收入,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采取个人所得税等形式上交国家,则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

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之按劳分配是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形式,也就是马克思所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有人对此加以曲解,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这就是股票”即股份制[47]。有学者指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2、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3、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这三个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8]我们同意这一观点。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而只有以按劳分配方式为基础,才能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49]所以说,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而按劳分配则是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实现的途径。

公有价值的分配,则划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公有价值的初次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即企业纯收入(公有价值)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交国家。另一部分是企业税后利润,分为企业扩大再生产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及后备基金。扩大再生产基金用于企业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奖励基金采取按劳分配形式奖励给企业先进劳动者;福利基金用于企业劳动者的集体福利;后备基金则用于对企业意外事故等非正常的物质损耗进行弥补的支出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性的必要支出。

公有价值的分配的第二个环节是公有价值的再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经过公有价值的初次分配,形成国家税收等财政收入后,国家必须通过财政支出,形成下列社会基金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1)社会积累基金,用于社会范围内的扩大再生产需要;(2)非生产劳动者的工资基金,通过按劳分配方式满足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个人需要;(3)社会消费基金,用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公共消费需要;(4)社会管理(包括国防)基金,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社会管理需要以及国防支出;(5)社会保障基金以及社会准备基金等,用于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要以及国家后备需要等。

第六,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主体是同一个主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从分配形式上看,在社会主义社会,必要价值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公有价值分别由国家和集体代为占有,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似乎是国家、企业、个人三个主体,但这是一种误解。实质上,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主体是同一个主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社会)、企业、个人是融为一体的。首先,个人与企业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组成的集体,企业劳动者不仅是企业生产资料部分所有者,而且是这部分生产资料的管理者、运用者和收益者。企业的劳动方式是集体劳动方式,实质上是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方式。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创造的,只是必要价值分配给劳动者个人,公有价值的一部分由企业代表企业劳动者占有之。因此,作为企业生产和管理主体的劳动者,他们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亦是直接生产者和管理者,这三种身份是合一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企业中当之无愧的主人。其次,劳动者与国家(社会)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国家则是组成为统治阶级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共同体,政府是其代表,代表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总和。因此,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最终所有权、处置权属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这是政府代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也就是说,政府代为占有生产资料是建立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授权和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享有最终所有权、处置权的基础上的。而社会主义劳动者则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作为生产资料代为占有者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是融为一体的。再次,国家(社会)与企业(劳动者集体)融为一体。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经济管理根据生产需要划分为两个基本层次:国民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管理的主体分别是国家和企业。但是,由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即由国家代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行使所有权,并根据整个社会需要进行国民经济管理,包括实行统一计划和统一经营;在这一前提下,国家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把生产资料即公有资本“交回”企业劳动者,由企业劳动者自主管理并进行生产活动。企业在国家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经营下为社会需要进行生产,并把所生产的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交由国家代为占有。因此,一方面,全民所有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不可分割的,最终合一于由国家所代表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另一方面,国家的生产资料代为占有权、计划和经营权与企业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和运用权即从事生产,是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结的,所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是结合在一起的。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企业、个人虽有利益上的差别,但三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而三者是融为一体的。巩固、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国家、企业、个人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国家、企业、个人只是职责分工不同,没有什么根本利益的对立。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自主结合而成的社会是整个社会生产、占有和分配主体,是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的同一主体。

第七,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的国家调节。当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国民收入)总量为一定时,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数量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因此,在国民收入(必要价值+公有价值)的分配中,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根据生产的发展和劳动者的实际需要,在不同阶段科学地、有计划地调节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从而正确调节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共同需要的关系,使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两种生产、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共同需要两种需要得到和谐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论述“自由人联合体”时指出:“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50]马克思还提出,社会产品经过“社会扣除”之后,“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51]。因此,在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中,我们既要考虑到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又要根据“社会扣除”原则,充分保证全社会的共同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是社会主义国家调节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八,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关系。公有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从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关系上看,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一是两者具有同一的归属性,即这两部分都属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所有、占有和使用;二是两者具有同一的目的性,即这两部分都用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三是两者具有同一的发展趋势,即在社会主义再生产的动态过程中,这两部分在量上都是绝对增长的。

但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首先,必要价值是公有价值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而公有价值量的增长又是必要价值不断增长的前提条件。因为,必要价值(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而无论是在每一个工作日后,还是在每一个生产周期后,劳动者都要通过获得工资以进行个人消费,使劳动力得到恢复即再生产,才能在下一个工作日或下一个生产周期中继续再生产出新的必要价值,同时创造出新增的公有价值。然而,在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公有价值(Mp)一部分通过积累形成追加给劳动者的工资基金(ΔVp),投入下一个生产周期的扩大再生产,从而转化为在量上扩大的必要价值(Vp)。所以,只有公有价值量的不断增长,才能带来必要价值的不断增长。其次,劳动力再生产与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用途。劳动力再生产分为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又分为数量上(外延)的扩大再生产和质量上(内涵)的扩大再生产。必要价值主要用于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其中一部分也用于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如劳动者用于养育子女的费用,以增加劳动力的数量,并通过个人消费及其家庭消费,提高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公有价值则用于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其中,公有价值的一部分形成积累基金中的ΔVp部分,用于追加劳动者的工资基金,在下一个生产周期,则转化为必要价值(Vp),从而实现劳动力数量上的扩大再生产;公有价值的另一部分转化为社会消费基金,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物质文化需要,以丰富劳动者的自由个性和推动劳动者全面发展,从而实现劳动力质量上的扩大再生产。第三,必要价值的生产是商品生产的共同规律。无论是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劳动者都要通过生产必要价值,用来满足个人或低或高的消费需要。而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经济规律,公有价值的生产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经济规律。因此,必要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畴,公有价值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畴。第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则具有根本性、主导性、整体性和长远性。公有价值生产的根本性表现为,公有价值的生产为整个社会生产的不断扩大提供现实条件,公有价值的积累和不断再生产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个人需要不断获得满足的充分条件;公有价值生产的主导性表现为,它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主导的推动作用,因而它的发展程度也就成为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性质、方向、水平、规模的基本标志;公有价值生产的整体性表现为,它客观上形成整个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在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和价值创造中占据主要地位,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全体劳动者的整体需要和整体利益的最终实现;公有价值生产的长远性表现为,它和必要价值生产相比较,必要价值反映了一种短期的经济效果,而公有价值对劳动者需要的满足是通过长期的经济效果表现出来的。公有价值的生产是全体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实现。

总之,必要价值的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而公有价值的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实现条件(充分条件)。指出:“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52]所以,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更加具有重要性。从公有价值的生产的根本性、主导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看,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它才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整个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关键,发挥着主导作用。

既然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追求公有价值,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生产公有价值,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我们把这一规律称为“公有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以后,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决定该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公有价值。作为揭示社会主义生产实质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其中,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由这一主要矛盾方面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53]。而生产公有价值,用于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则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公有价值的生产与再生产,一方面是公有产品即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只有公有价值的生产与不断再生产,才能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才能使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程度得到不断增长和充分实现。因此,公有价值的生产,或者说公有价值规律,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基本联系。它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集中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因此,最大限度地生产公有价值,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有价值学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第九,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是由其核心范畴与前序范畴、后序范畴构成的。我们认为,应当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必要价值与公有价值范畴规定了社会主义的直接生产关系(狭义的生产关系),即社会主义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社会主义劳动的总产品包括生产资料补偿产品、必要产品和公有产品;社会主义劳动既是物质生产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中,必要劳动生产出必要产品,并创造出必要价值;公有劳动生产出公有产品,并创造出公有价值。公有价值的矛盾运动,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公有价值的生产,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公有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公有价值以及必要价值范畴的前序范畴,按照逻辑顺序排列,包括以下五个范畴: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资本、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拥有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无产阶级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资本主义制度后,在无产阶级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公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是带来公有价值的价值,它体现了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

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劳动力所有制形式。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劳动力也归雇佣劳动者个人所有,但那只是形式上的,劳动力的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分离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雇佣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方式,把劳动力的占有、支配、使用权转让给资本家,从而听任资本家的剥削和奴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而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是劳动者组成的集体,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在企业范围内直接结合,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劳动者集体)融为一体。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合一的,即统一集中于社会主义劳动者本身。

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是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本质。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企业范围内直接结合,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首先是自主劳动:劳动者自己当家作主,自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自主进行有计划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实行按劳分配,自主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在自主劳动中,充分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主人;是生产经营过程和劳动过程的主人;是生产经营成果和劳动成果的主人。这种自主劳动,一方面,由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所决定,是自由劳动。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择业自由、消费自由和个性自由,从而也使劳动者支配的自由时间不断增加,逐步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另一方面,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劳动者的自主劳动是自主联合劳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控制生产过程、共同享有生产成果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和国家融为一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直接结合的,所以,劳动者的自由劳动和联合劳动是结合在一起的,并且二者的结合是以自主劳动为前提的,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前提的,所以,我们把这种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称为“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

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54]。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公有资本和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为依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调节下,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根本利益一致,劳动者之间、企业之间合理分工、合作互利和平等竞赛,以实现劳动者自身需要和整体需要的商品经济形式。马克思认为:“商品生产从而商品流通也能够在不同的共同体之间,或者在同一共同体内部不同机构之间产生。”[55]从国际范围内讲,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即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可以产生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而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中即同一共同体内部,公有制企业的不同机构之间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也可以产生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在全民所有制范围的经济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即分为国民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两个层次,相应地,社会经济活动也分为国民经济活动和企业经济活动两个层次,这是全民所有制内部也存在商品经济形式的主要原因。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管理分为国家和企业两个层次,从而客观地存在着局部(企业)劳动与整体(社会)劳动的矛盾,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这一矛盾运动中,一方面,由局部(企业)劳动与整体(社会)劳动的差别性所决定,相对独立的局部(企业)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形式而相互区别开来;另一方面,由局部(企业)劳动和整体(社会)劳动的根本一致性所决定,从而使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调节成为可能和必然。

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公有价值以及必要价值范畴的后序范畴,主要有: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形式和运行机制,包括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实现,社会主义积累和再生产;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方式即资源配置方式──社会主义有机计划市场经济即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包括按劳分配、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社会主义消费关系和消费方式;等等。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由公有价值这一核心范畴、生产资料公有制等前序范畴、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形式和运行机制等后序范畴,互相联系、互相结合而构成的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

本文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体系。希望理论界同仁提出宝贵意见,尤其是批评意见。任重道远,希望先生们共同努力!

注释:

[1]《选集》(第1卷)第3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资本论》(第3卷)第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斯大林选集》(下)第5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16][17] 王珏主编:《必要价值论》(第1卷)第90、4、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40][46][48][54]曾昭禹:《社会主义新论》第122、130、190、190、121页,[香港]银河出版社2004年版。

[6]卓 炯:《试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载《学术月刊》1961年第12期。

[7][8]卓 炯:《〈资本论〉体系与社会主义经济——扩大商品经济论》第37、91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9]宋 涛:《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净产品》,载《经济学周报》1982年1月25日。

[10][11][31]《资本和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通用的经济范畴》,载《高校理论战线》1995年第7期。

[12][14]刘永佶:《主义·方法·主题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之基本》第399、410-412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13][45] 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第304、305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15][29]参见王珏主编:《必要价值论》(第1卷)第80-81、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8][20][21]雍文远主编:《社会必要产品论》第56、78、8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9][22]参见雍文远主编:《社会必要产品论》第61-62、“导言”第10-1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3][24][25][35][36][37]参见巫继学:《自主劳动论要》第271-273、265-266、381、168、176、175、19-2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6][27][28][32][33][45]马仁典:《公本论》第155、4、219-220、3、4、1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0]陈典模、刘锦棠:《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性范畴》,载《晋阳学刊》1982年第1期。

[38]卓 炯:《对剩余价值论的再认识》,载《学术研究》1980年第5期。

[39]逄锦聚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第346、341页,[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41]参见曾昭禹:《社会主义新论》第121-131页,[香港]银河出版社2004年版。

[42][49][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304、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7]谢 涛、辛子陵:《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与中国改革》,载《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公共管理的范畴篇(2)

[作者简介]肖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办公室,广东 广州510006;吴大兵,重庆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重庆400020

[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025―03

一、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门学科范畴体系的构建,不可能以个人的主观随意性,想当然地去组织、拼合它的体系结构,必须从学科本质的特征出发,依托于一定的理论基础,遵循相应的组织原则,揭示学科构建的科学规律。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依据所把握的总体要求又在哪里呢?

1.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我们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为我们正确认识事物、分析事物、洞悉事物的本质提供方法论的指导。要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我们不妨看看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吸收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所提出的一些观点。(1)任何一门科学的思想体系,就是表述这门科学的全部内容的思想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从抽象到具体。这是符合人的认识过程的。人认识一个对象时总是从抽象到具体,科学体系从抽象到具体的安排,最便于人对这个对象的了解。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也是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表层到深层、从平面到立体、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2)一个科学体系的起点应该是这个体系最抽象的东西。如马克思认为商品是人类现代经济生活最抽象的东西,商品便成为他的政治经济学的起点。(3)推动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的内在动力是对立统一规律,每一个原理应符合矛盾运动的形式。

2.学界对政治学研究的丰硕成果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基础。政治研究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学问,古今中外人们始终如一地对政治学研究投入巨大的热情,政治学已成为现代社会科学体系中一门具有独立地位的重要科学。自1980年中国政治学恢复后,中国政治学界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政治学的研究和发展做了卓有成效的实质性工作,对政治、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范畴体系等进行了具有开创性的探索,并在众多的研究领域形成共识,拓展了政治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向。因而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奠定了根基。

3.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是政治学范畴体系不断丰富完善的唯一途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开放的,不断发展丰富的,政治学也毫不例外,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而前进。它一方面会从政治学已有的内容中进行取舍,另一方面也会从广泛的社会实践中,从其他学科的成果中汲取有益成分来不断地丰富完善自己。因而,我们对政治学体系的构建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非固定的框架和模式。

4.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关键。要使中国政治学理论体系更加完善,政治学就必须走向科学,即要在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有特定研究对象的政治学理论体系,克服政治泛化和政治概念狭隘化的影响。政治学不能什么都研究,不能把什么社会现象都作为政治现象来研究。从研究对象看,对象是否明确是一门学科能否成立的首要前提。从内容上看,一门学科的对象,决定学科的内容。一门学科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象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结构;二是对象的运动及其规律。从内容的逻辑安排看,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客观到主观,这几乎成为任何学科构成体系的顺序,这种顺序符合认识的规律,符合认识的历史,也便于读者对一个思想体系的理解。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着眼点又在哪里呢?于此,笔者从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人手分析和论述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问题。

二、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

正确认识政治和政治学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政治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自从国家(城邦)产生以来,人们就在苦苦地思索、不懈地探索,但仍达不成共识。因为政治学者由于各自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几乎都有自己对政治的理解和表述。概言之,对政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政治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一种规范性的道德;政治是一种超自然超社会力量的体现或外化;政治是对于权力的追求和运用;政治是一种管理活动。

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政治研究的发展中,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概括起来有如下特点:政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政治是更为基础的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权是政治的主体和根本问题;政治是一种有规律的社会现象。

综观以上分析,由于人们的观察点、立足点不同,使得对政治的理解和解释完全不一致。杰弗里・庞顿说过:我们最好不要将一种概念视为某种固有的客观东西。也就是说对政治的定义,我们无须也不可能用一个单一的模式、方式等框架结构将其固定(这在实质上也是没有必要的)。然而我们通过对政治诠释性的定义,透过其现象的描述、对本质的分析,我们仍不难发现他们对政治的理解有着如下的共识:(1)政治是在以国家存在为前提条件下的一种社会关系;(2)政治所探讨的是一种力量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的表现、运作及其内在机制;等等。这就是说,在政治的范畴中公共权力是其核心和本质。由此,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及其本质的内核找到了切入点。

政治学的定义显然也只能以政治定义为基准,不同的政治理解必然表现出对政治学的定义的差异。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来看,政治活动的核心就是国家政权。因此,国家政权是所有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主体。也就是说,政治学应抓住政治中最本质、最主要、最根本的问题,即国家政权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其实结合上述分析,即我们在剖析各家关于政治概念的诠释时,已窥见到政治学包含着以下核心的要义:政治学是研究政治运作、发展、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从本质上看,它所揭示的是在国家中对政治权力的探讨,也就是说对权力的研究是其核心范畴,伴随着权力运作方式、机制、模式等是其必然拓展的范畴系统。由此,我们在建构政治学范畴体系时,权力必然是其体系建构的核心,而其体系的构建是依此为中心依托的展开。

三、政治学范畴体系构建的结构模式

通过对政治、政治学的分析,我们明确了政治学所研究的核心范畴是政治权力,因此从政治权力的层面我们必然要追寻权力的本体、权力的主体、

权力的客体,这三者不仅处于政治学范畴体系的第二个层次,而且由此演绎构建起整个政治学范畴的体系框架。

1.从权力的本体来看,作为政治权力的本体所探讨的自然是政治权力自身的结构、要素及其内部机制。具体来讲可从两个层面来展开。从内部机制的层面看,这是一个处于基础的层面。它应该包括如下范畴: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行为、政治发展及其规律等。(1)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社会政治的本质内容,其他一切政治现象都是政治关系的外化和具体形态表现。从本质上看它包括:利益与政治、政治权力、政治权利等。(2)政治制度是指政治行为方式在国家权力活动的表现形式。民主与专制是两种基本形式,目前集中表现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3)政治思想是指社会成员在政治活动中对政治的思考所形成的观念形态的对政治的认识和评价。它包括人们的政治观念形态、政治思想及其评判等。(4)政治文化是指一个国家中的阶级、团体和个人,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某种特定的政治价值观念、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模式。它具体包括以下范畴:政治意识、政治信念、政治行为标准、政治价值评价、政治动机、政治情感、政治习俗、政治心理等。(5)政治行为是指政治活动运行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基本范畴有政治斗争、政治统治、政治管理和政治参与等。(6)政治发展及其规律所探讨的是以研究政治运行发展变化及其规律为目的的,尽管目前尚无共识的定义形式,但作为政治学所研究的基本范畴已成事实。

从其表现形式上看,这是其处于从属的地位层面。《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卷)》从较为宽泛的角度把政治学范畴概括为七个方面:政治学原理、本国政治、比较政治、国家政治、公共政策、公共行政、国际政治和政治学方法等。(1)政治学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中国和外国政治思想史、当代政治学理论和政治哲学、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社会的意识形态体系等。(2)中国政治包括中国的政治史、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结构、政治制度、政府体制、党的领导和建设、干部与人事、地方政府、民族问题、统一战线问题、人民与政治家问题、中国的政治心理、政治参与过程、政治文化、政治发展等。(3)比较政治包括各国的政治制度的模式、政治形式,一些主要国家的政治制度史和现行政府体制、政党制度、政治过程、政治文化、精英人物和一些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政治稳定、政治变迁及其各种模式以及地区研究和国家研究等。(4)公共政治包括公共政策理论、决策科学、政策分析、决策的模型研究及其福利政策、劳工政策、教育对象、科学政策、种族政策、都市政策、外交政策、军事政策的研究等。(5)公共行政包括行政管理、市政学、行政法学、文官制度、比较行政、组织和管理分析、组织理论和行为、人事行政等。(6)国际关系包括国际政治理论、国际关系、国际组织、国际政治格局、国际法、世界性和地区性战略研究、国际战略研究等。(7)政治学方法论包括政治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调查研究、定量分析、试验设计、个案研究以及政治系统分析、结构功能分析、政治行为分析、政治沟通分析、政治精英分析、政治团体分析、政治决策分析等。

公共管理的范畴篇(3)

一、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意义

1、范畴的含义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主义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公共管理的范畴篇(4)

合力推进

审批手续不完全、实践建立内容与规划不符、工程监理未公开招招标……这是市在工程建立范畴突出问题专项管治工作中,对全市500多个工程项目进行“地毯式”排查后发现的问题。经由剖析,这些问题呈现的一个主要要素就是项目信息不公开、不通明,招致项目审批和建立进程中呈现监管盲区。这也惹起该市工程管治工作指导小组的高度注重。

本年上半年,中心部署了工程建立范畴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系统建立工作,该市把这项工作作为健全工程项目监管长效机制的主要伎俩,敏捷提上工作日程。市委、市县政府下发施行方案,并成立专门协调小组集中办公,具体推进这项工作深化开展。

任何新事物的降生都不是一往无前的。笔者在采访中调查到,该项工作开展初期也碰到一些阻力,若有些信息公开平台需求整合、有些部分之间监管职责存在穿插、有些部分对公开不良信息有顾忌等。某部分甚至说,本人对工程建立项目只要监管职责,没有公开任务,将信息对社会公开,添加营业工作量不说,还能够引来不用要的费事,监督工作做到位就够了。

该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唐晓岚通知笔者:“工程建立范畴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系统建立,关键要素不是技能开拓,而是工作推进。我们就是要迎难而上,经过扎实工作保证中心部署真正落实到位。”

走进该市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墙上吊挂的《责任分工和工夫进度表》分外显眼。笔者细心数了数,参加工程建立范畴信息公开和诚信系统建立的市直部分有24个。5项工作任务、11项工作办法落实到每个部分的分担指导和责任科室,对每项工作的进度要求也十分明白。

据协调小组工作人员引见,该项工作推进中难度最大的环节是整治信息公开目次。梳理目次,触及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和部分好处问题,也是开拓公开系统的前提,这个环节破费的工夫最长,用的精神最大。他们花了整整一个月的工夫,才最终构成《工程建立范畴项目信息公开目次和信誉信息目次》,为平台建立和信息公开奠基了根底。

凸显适用

建立一个适用、便利、管用的信息公开平台,是工程建立范畴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系统建立的基点。市的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市的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依托市政务外网,由市级一致规划建立。如许区县和各部分不再独自树立平台,只担任采集和信息,不只防止了反复投资和资本糜费,也处理了区县和有关部分在技能开拓上的坚苦,有利于工作的全体推进。

平台建成后,项目信息联系关系度高也是该市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特点之一。笔者登录工程建立范畴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发现每个项目需求公开的信息包罗:立项批复,环保、规划、地盘、建立答应等审批信息,招招标、资金运用、平安质量检查、完工验收等治理信息,以及从业单元、从业人员的信息等。各部分根据职责公开信息后,该项目建立的每一个环节就酿成了“全通明”。

在平台上每个部分公开的信息都是以项目为主线,串联在一同的,如许项目信息看上去十分直观、具体,对用户来说便利适用。该市天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开拓部司理王安增对此深有领会:“我以前都要检查好几个部分网站调查工程范畴的有关信息,信息量少、操作也很费事,目前县政府网站开设了专栏,工程项目信息十分完全,特殊是信誉信息的公开,让我们感觉很适用。”

该系统的适用性还显示在后台的治理上。“我们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的背面有着功用强壮的后台支撑。

系统严厉依照目次为各个部分设置了权限,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十分明白。并且,系统还主动生成各类计算表格:各部分信息状况计算表、公开量排名计算表、时效性排名计算表、绩效评分计算表等等。经过这些表格,每个部分了哪个方面的几多条信息、公开的信息量和时效性排名若何,都表现在系统主动生成的表格中。这些计算内容,市指导在后台随时都能看到。

严厉标准

公共管理的范畴篇(5)

可见,战略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战略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绩效,有时候甚至决定一个企业的成败,有效的战略可以帮助企业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可以给顾客不同的价值和效用;可以为顾客精心设计价值链,不仅运营效率高,而且顾客体验好,感知价值明显。

总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战略,更离不开有效的战略。

2、企业社会责任战略

环境是战略制定的基础,企业面临的环境可以分为市场环境和非市场环境,非市场环境是外在于与市场交易、但却与之相关的社会、政治、法律、舆论、文化等,能够为企业提供秩序的内外部环境因素,如果能充分利用非市场环境,那么企业就可以有效地运转,获得并保持长久的竞争优势,获得经济、社会绩效的统一[1][2]。面对不同的外部环境,企业采取的不同战略就相应的称之为市场战略和非市场战略。

非市场战略是企业在面对政府、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公益机构、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外部环境时所采取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一系列战略。我们重点研究非市场战略中的社会责任战略。根据企业采取非市场战略的事项类型进行分类,分为政治战略、社会责任战略以及社会公众与媒体战略[3]。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包括3个层次:初级层次(对股东和员工负责);中级层次(对客户、政府、环境以及社区负责);高级层次(从事慈善捐助事业)[4]。

3、运用扎根理论分析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

选择浦发银行,是因为早在2006年就了中国银行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迄今已连续7年。多年来,该行坚持围绕国计民生、金融普惠、优质服务、金融创新四大领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优化客户体验,关爱员工,努力回馈社会。

研究社会责任战略采用扎根理论,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定性指标,主要是企业采取的具体行为,这些行为从不同层面表现在企业新闻报道、财务报表以及社会责任报告数据资料中,而扎根理论又正是一种定性研究工具,能够通过对资料的分析、比较提炼出有价值且根植于资料的结论,为建立一套理论解释而进行研究[5]。

运用扎根理论,笔者研究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最终形成概念模型。

3.1个案资料的开放性译码

开放性译码是指将搜集到的企业原始资料逐步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并对资料内容以及抽象出来的概念再综合的过程[6]。主要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概念化,整理原始资料,从资料数据中发现概念、概念属性、维度,以概念将原始资料重新组合。二是范畴化,一些基本的概念编码可以根据其属性被归在一个更高抽象的概念之下,形成范畴[6]。

第一步,经过对浦发银行2010-2012年三年的社会责任报告资料进行逐句贴标签(定义现象)和初步概念化后,最终得到531个标签和255个初步概念。第二步,对第一步的初步概念进行归类、抽象,逐步提炼出概念;对已经得到的概念继续提炼、归类,逐步提炼出范畴,最后抽象出123个概念和68个范畴,于是概念和范畴逐渐替代了资料的内容。经过开放性译码的分析,将收集整理来的资料转化为利于比较研究的单位,以便能从繁多复杂的文字资料中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有利于进一步研究新问题新观点。

3.2个案资料的主轴译码

在开放性译码中,分解、提炼出来的范畴是独立的,没有深入探讨最终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引入主轴译码。主轴译码是将各个独立的范畴加以总结联结,从而将被分解的资料重新整理[7]。

典范模型是扎根理论方法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典范模型包括“因果条件现象脉络中介条件行动/互动策略结果”六个方面的要求[8],典范模型中被其他范畴进一步解释、说明的范畴就成为了主范畴,而条件、脉络、策略和结果等范畴,与“主范畴”有关而且帮助了解该范畴的,称为“副范畴”,因此,典范模型将范畴分为主范畴和副范畴,并构建起范畴间紧密的支撑关系。

在资料的开放性译码中,一共提炼了68个范畴,通过运用典范模型对范畴继续的归类和抽象,一共得出三个主范畴,分别是“AAA1责任管理”、“AAA2经济责任”、“AAA3社会环境责任”,而其余的范畴则是为了说明、解释这三个主范畴的副范畴,这些主范畴通过下面的典范模型而构成。典范模型以及范畴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主范畴“AAA1责任管理”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5保护投资者、AA7维护与评级公司关系、AA60审议高管绩效和福利薪酬 现象 AA4董事会高效决策

脉络 AA1社会责任战略化、AA2社会责任品牌化、AA3社会责任管理化 中介条件 AA9风险管理、AA10内部控制、AA49建立审计组织

行动策略 AA8信息披露、AA17信用评级稳定 结果 AA12社会责任机构、AA14公司治理获肯定、AA16国际排名前列

主范畴“AAA2经济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19支持国计民生、AA24金融普惠 现象 AA18网点增加、AA27灾备建设、AA53人民币业务国际化

脉络 AA23村镇银行服务三农、AA33合规管理收费、AA55客户业务办理高效、AA63优化客户申诉处理 中介条件 AA29拓宽融资渠道、AA30完善金融运行体系、AA54客户忠诚度评价体系、AA62提升客户安全意识和知识、AA43防腐倡廉、AA44反洗钱

行动策略 AA20支持文化产业和载体、AA21支持地方经济、AA22支持中小发展、AA65帮助客户财富增值、AA66提供客户专家顾问团、AA67提供客户业务诊断 结果 AA25网点服务转型、AA26客户满意、AA48合规经营

主范畴“AAA3社会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32发展员工、AA40捐赠工作机制化规范化、AA52支持政府项目、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28建设空中银行 现象 AA6同行互相沟通学习、AA35全行志愿者活动、AA56员工互助友爱、AA45节约环保、AA46绿色金融、AA47环境友好、AA59绿色信贷

脉络 AA34拓宽捐赠渠道、AA57培养后备干部、AA58征信知识宣传 中介条件 AA31关怀员工、AA36保障监管善款、AA68银政合作

公共管理的范畴篇(6)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

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12 日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中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统称为“干预”,似乎不很确切。称“管理和协调”是否会更全面一些?若只说“协调”,似乎又觉得国家作用的分量提得不够。西方的经济法是从右边走过来的,放得太开了,不得不管;中国的经济法是从左边走过来的,管得太多了,不得不放。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单靠纯粹的私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因此,“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经济民主”。等等可否作为反映经济法原则的范畴?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 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主权、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主权。这里,我们试图把“控权说”和“平衡说”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实际生活正应如此-国家(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

,企业享有的是社会自治权力;既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考虑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整体观念,关键在于正确安排政府、企业以及作为中介的市场之间的关系。《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指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注:转引自左中海主编:《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5—6页。)这段话颇有启发意义。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的最佳定位,明确政府的经济权力是什么和政府应当做什么、企业的经济权利是什么和企业应当做什么,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制下各类主体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按主体划分,有国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国家(政府)行为中,有参与行为与管理行为;在国家(政府)管理行为中,有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管理监督行为与接受管理监督行为。以下作些具体分析:

(1)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投资者、 经营者按照市场导向,以公开的方式、合法的手段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在这个领域,民法与经济法可以发生交叉,但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已超出民法行为。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这又是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个区别。故而经济法具有社会性与市场性双重要素。

(2)国家参与行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参与国民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突出。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最大比重(尽管可能降低这种比重)。在中国,国有资产的运用分为三块: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等公共开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二是经营性资产的大部分,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或自然垄断经营产业、企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三是经营性资产的小部分,用于一般商业性的投资、参股。国有资产的形成、运用和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投资者、服务者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体现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特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具有两重性:发挥经济性功能与政策性功能,适用民法与经济法。传统观点仅仅把国家参与看作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那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3)国家管理行为。又可细分为:第一,宏观调控行为。 国家通过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价格总水平控制等,对民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求得总量平衡,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宏观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如前所述,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任务,传统民法、行政法未能涉及这一领域。

第二,市场管理行为,或称市场规制行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物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要发挥很大的作用。市场管理主要是直接干预,但不能超越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合格证等),像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即应属于市场禁入之列。应当注意,不要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都看作是宏观调控。

经济法律、法规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它属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呢,有时两个因素都有,但它往往既不同于宏观调控,又不同于直接管理。可以认为经济监督属于经济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济法中常用“监督管理”一词,实际上管理者与监督者有时为同一主体,有时为不同主体。

(4)涉外经济行为。积极发展对外开放, 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趋势,随着国民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经济活动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则亦将逐渐走向统一;上述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家管理三种基本行为,都会涉及到对外经济问题。然而,涉外经济关系总会带有某些特殊性,如利用外资、发展外贸、管理外汇等,不能完全套用国内经济关系的规则。因而,涉外经济活动仍可单列为一种行为。

以上三种一般或基本经济法律行为和一种特殊经济法律行为,用哪些范畴来表示呢?“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国家干预与国家参与”、“宏观调控”、“市场准入”、“经济监督”、“国民待遇”等,是否能够表达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对这个高度抽象的概念,我们的研究工作是要把它具体化,由静态的规范法学走向动态的行为法学。

6、关于经济法中的责任

研究经济法中的责任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违反各种法的责任一般规定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只是以上三种责任的综合体。有人提出使用:“经济责任”这个词,其实经济责任的意思广泛,可以是正面的要求,如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制、资产责任制;可以是事后追究的责任,如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刑事责任中的罚金都属于经济责任。二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有些关于奖励的条款(如《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这种激励性机制是很有特色的,但它不属于责任范畴。假如立法,鼓励或奖励条款可安排在“总则”部分,不一定要与责任对称;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法也可对应地安排“奖励与惩罚”专章。

没有法律责任这一部分规范,经济法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前面规定主体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主体的行为规则,后面规定主体的责任,前后呼应,合乎逻辑。困难在于,如果不沿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名词,有什么新的概念或范畴能够概括经济法中的责任规范呢?事实上,经济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和定金罚则等已超出了传统的民事责任和传统的行政责任的框框。我们的着眼点似应放在探讨三大法律责任在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特点上。西方学者研究认为:“除行政、刑事、民事等几类传统的但又都具有经济法特有色彩的制裁外,经济法也采用了适合组织经济目的的特殊制裁。此外,经济法还使民事责任原则有了新的色彩。”(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比如,因经济活动主体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不提供贷款,惩罚性赔偿,因经济管理主体决策失误而导致的行政机关改组,给受损害的企业予以财政和经济补救,等等,就反映出经济法的特有的效果。

四、要把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原理纳入一个科学的立法框架之一

公共管理的范畴篇(7)

一、关于财政学的学科定位问题

过去财政学被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进行研究,直到目前为止,财政学专业也是经济学科下设的专业之一,这样的定位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财政学的内涵已经大大超出了纯经济学的范畴。

首先,财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政治范畴。作为经济范畴,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它研究社会资源如何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配置、政府如何提供公共产品以及提供哪些公共产品等问题;同时,它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主要运用效率准则衡量其经济行为。作为政治范畴,财政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其目的在于实现政府的职能,财政收支规模的大小及活动范围都与政府职能息息相关,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衡量其行为的主要准则是公平,不仅要达到经济公平,更要实现社会公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的转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使市场中的企业几乎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政府职能侧重于经济目标,计划经济集中表现为审批经济、权力经济,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三位”并存的现象;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职能存在重叠、交叉,与市场经济、WTO所要求的服务观念格格不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将由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来承担,政府主要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调控宏观经济、公平收入分配、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责。

财政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它通过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为实施国家职能提供财力保证,同时对市场的运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弥补和克服市场失灵和缺陷。财政职能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题中应有之意,“公共财政”应“公共服务型政府”而生。政府职能转变与财政体制改革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变“经济建设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其中的重要方面就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是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和条件,公共财政建立过程中的许多问题,诸如政资不分、乱收费、盲目追求“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随意更改预算等就是“官本位”在财政中的具体体现,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首先要界定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转变政府职能。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也需要公共财政体制的配合。

其次,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作为经济学,财政学揭示财政运行的基本规律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财政政策及其运用。作为管理学,财政学侧重于财政收支管理,具体包括税收管理、公债管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及其管理、国家预算收支管理、财政投资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等内容,其目的在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收支的经济效益。近年来的财政三大改革更强化了其管理性。

二、关于财政学的专业定位问题

既然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财政既是经济范畴又是政治范畴,财政专业的专业领域也应相应拓宽,从单纯的只为政府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培养人才拓展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培养人才。专业培养方向既要考虑政府(政治)需要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形势;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包括新兴的非赢利机构和组织的需要;还要考虑市场化的影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各类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和要求,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和领域。

三、关于云南财贸学院财政专业的特色问题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也是强调特色和个性的时代。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后的今天,云南仍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省份,云南财贸学院作为云南省重点财经院校,专业的设置和人才的培养也应有自己的特色。我认为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学习、研究发达国家的财税理论发展及体制变革,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体系;二是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契机,学习和研究东盟国家,尤其是与我国接壤各国的财税体制,争取在该领域的研究走在全国的前列;三是考虑云南边疆、多民族的省情,从云南财税实际出发研究问题。比如研究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云南省及省以下财税体制及转移支付问题、县乡财政困难及解决办法、民族自治地区财政问题、“烟财政”问题等,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四、应重视财税法规和财政监督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也应重视财税法规建设及执法问题。近年来的财政审计结果表明,财政执法问题不容乐观,财政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必须加强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一方面应从预算编制、审批工作入手,使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逐步公开、透明。国家预算是规范、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的唯一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批只在小范围内进行,公布的往往只是总数、总预算、使用的大体方向,部门预算和收支的具体内容并不对外公开,很难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公开性”是国家预算的重要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内容外,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应以一定的形式公诸于众,以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将国家财政收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调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预算调整仍很频繁。要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全面介入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工作过程,按法定程序对预算执行与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强化依法理财。

五、关于财政专业主要课程的设置问题

考虑到以上几个方面,财政专业主要课程除《财政学》、《中国税制》、《政府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当代财政理论与政策》等原来设置的专业课外,因重视和加强《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分类支出管理》、《地方财政》、《财税制度比较分析》、《行政管理学》、《政治学》、《行政法》、《东盟国家财税制度研究》等课程。在教学中注意改进教学方法,多介绍相关案例和现实情况,避免纯理论的说教,坚持走实践——理论——实践的道路,让学生做到理论清晰、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实际工作也明了,缩短毕业后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的时间和心理落差。

参考文献:

公共管理的范畴篇(8)

一、关于财政学的学科定位问题

过去财政学被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进行研究,直到目前为止,财政学专业也是经济学科下设的专业之一,这样的定位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财政学的内涵已经大大超出了纯经济学的范畴。

首先,财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政治范畴。作为经济范畴,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它研究社会资源如何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配置、政府如何提供公共产品以及提供哪些公共产品等问题;同时,它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主要运用效率准则衡量其经济行为。作为政治范畴,财政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其目的在于实现政府的职能,财政收支规模的大小及活动范围都与政府职能息息相关,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衡量其行为的主要准则是公平,不仅要达到经济公平,更要实现社会公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的转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使市场中的企业几乎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政府职能侧重于经济目标,计划经济集中表现为审批经济、权力经济,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三位”并存的现象;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职能存在重叠、交叉,与市场经济、wto所要求的服务观念格格不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将由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来承担,政府主要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调控宏观经济、公平收入分配、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责。

财政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它通过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为实施国家职能提供财力保证,同时对市场的运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弥补和克服市场失灵和缺陷。财政职能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题中应有之意,“公共财政”应“公共服务型政府”而生。政府职能转变与财政体制改革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变“经济建设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其中的重要方面就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是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和条件,公共财政建立过程中的许多问题,诸如政资不分、乱收费、盲目追求“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随意更改预算等就是“官本位”在财政中的具体体现,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首先要界定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转变政府职能。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也需要公共财政体制的配合。

其次,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作为经济学,财政学揭示财政运行的基本规律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财政政策及其运用。作为管理学,财政学侧重于财政收支管理,具体包括税收管理、公债管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及其管理、国家预算收支管理、财政投资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等内容,其目的在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收支的经济效益。近年来的财政三大改革更强化了其管理性。

二、关于财政学的专业定位问题

既然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财政既是经济范畴又是政治范畴,财政专业的专业领域也应相应拓宽,从单纯的只为政府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培养人才拓展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培养人才。专业培养方向既要考虑政府(政治)需要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形势;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包括新兴的非赢利机构和组织的需要;还要考虑市场化的影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各类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和要求,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和领域。

三、关于云南财贸学院财政专业的特色问题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也是强调特色和个性的时代。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后的今天,云南仍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省份,云南财贸学院作为云南省重点财经院校,专业的设置和人才的培养也应有自己的特色。我认为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学习、研究发达国家的财税理论发展及体制变革,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体系;二是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契机,学习和研究东盟国家,尤其是与我国接壤各国的财税体制,争取在该领域的研究走在全国的前列;三是考虑云南边疆、多民族的省情,从云南财税实际出发研究问题。比如研究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云南省及省以下财税体制及转移支付问题、县乡财政困难及解决办法、民族自治地区财政问题、“烟财政”问题等,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四、应重视财税法规和财政监督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也应重视财税法规建设及执法问题。近年来的财政审计结果表明,财政执法问题不容乐观,财政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必须加强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一方面应从预算编制、审批工作入手,使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逐步公开、透明。国家预算是规范、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的唯一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批只在小范围内进行,公布的往往只是总数、总预算、使用的大体方向,部门预算和收支的具体内容并不对外公开,很难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公开性”是国家预算的重要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内容外,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应以一定的形式公诸于众,以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将国家财政收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调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预算调整仍很频繁。要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全面介入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工作过程,按法定程序对预算执行与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强化依法理财。

五、关于财政专业主要课程的设置问题

考虑到以上几个方面,财政专业主要课程除《财政学》、《中国税制》、《政府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当代财政理论与政策》等原来设置的专业课外,因重视和加强《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分类支出管理》、《地方财政》、《财税制度比较分析》、《行政管理学》、《政治学》、《行政法》、《东盟国家财税制度研究》等课程。在教学中注意改进教学方法,多介绍相关案例和现实情况,避免纯理论的说教,坚持走实践——理论——实践的道路,让学生做到理论清晰、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实际工作也明了,缩短毕业后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的时间和心理落差。

参考文献:

公共管理的范畴篇(9)

    过去财政学被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进行研究,直到目前为止,财政学专业也是经济学科下设的专业之一,这样的定位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财政学的内涵已经大大超出了纯经济学的范畴。

    首先,财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政治范畴。作为经济范畴,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它研究社会资源如何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配置、政府如何提供公共产品以及提供哪些公共产品等问题;同时,它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主要运用效率准则衡量其经济行为。作为政治范畴,财政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其目的在于实现政府的职能,财政收支规模的大小及活动范围都与政府职能息息相关,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衡量其行为的主要准则是公平,不仅要达到经济公平,更要实现社会公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的转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使市场中的企业几乎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政府职能侧重于经济目标,计划经济集中表现为审批经济、权力经济,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三位”并存的现象;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职能存在重叠、交叉,与市场经济、WTO所要求的服务观念格格不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将由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来承担,政府主要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调控宏观经济、公平收入分配、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责。

    财政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它通过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为实施国家职能提供财力保证,同时对市场的运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弥补和克服市场失灵和缺陷。财政职能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题中应有之意,“公共财政”应“公共服务型政府”而生。政府职能转变与财政体制改革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变“经济建设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其中的重要方面就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是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和条件,公共财政建立过程中的许多问题,诸如政资不分、乱收费、盲目追求“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随意更改预算等就是“官本位”在财政中的具体体现,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首先要界定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转变政府职能。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也需要公共财政体制的配合。

    其次,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作为经济学,财政学揭示财政运行的基本规律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财政政策及其运用。作为管理学,财政学侧重于财政收支管理,具体包括税收管理、公债管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及其管理、国家预算收支管理、财政投资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等内容,其目的在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收支的经济效益。近年来的财政三大改革更强化了其管理性。

    二、关于财政学的专业定位问题

    既然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财政既是经济范畴又是政治范畴,财政专业的专业领域也应相应拓宽,从单纯的只为政府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培养人才拓展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培养人才。专业培养方向既要考虑政府(政治)需要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形势;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包括新兴的非赢利机构和组织的需要;还要考虑市场化的影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各类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和要求,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和领域。

    三、关于云南财贸学院财政专业的特色问题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也是强调特色和个性的时代。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后的今天,云南仍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省份,云南财贸学院作为云南省重点财经院校,专业的设置和人才的培养也应有自己的特色。我认为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学习、研究发达国家的财税理论发展及体制变革,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体系;二是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契机,学习和研究东盟国家,尤其是与我国接壤各国的财税体制,争取在该领域的研究走在全国的前列;三是考虑云南边疆、多民族的省情,从云南财税实际出发研究问题。比如研究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云南省及省以下财税体制及转移支付问题、县乡财政困难及解决办法、民族自治地区财政问题、“烟财政”问题等,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四、应重视财税法规和财政监督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也应重视财税法规建设及执法问题。近年来的财政审计结果表明,财政执法问题不容乐观,财政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必须加强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一方面应从预算编制、审批工作入手,使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逐步公开、透明。国家预算是规范、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的唯一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批只在小范围内进行,公布的往往只是总数、总预算、使用的大体方向,部门预算和收支的具体内容并不对外公开,很难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公开性”是国家预算的重要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内容外,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应以一定的形式公诸于众,以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将国家财政收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调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预算调整仍很频繁。要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全面介入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工作过程,按法定程序对预算执行与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强化依法理财。

    五、关于财政专业主要课程的设置问题

    考虑到以上几个方面,财政专业主要课程除《财政学》、《中国税制》、《政府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当代财政理论与政策》等原来设置的专业课外,因重视和加强《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分类支出管理》、《地方财政》、《财税制度比较分析》、《行政管理学》、《政治学》、《行政法》、《东盟国家财税制度研究》等课程。在教学中注意改进教学方法,多介绍相关案例和现实情况,避免纯理论的说教,坚持走实践——理论——实践的道路,让学生做到理论清晰、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实际工作也明了,缩短毕业后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的时间和心理落差。

    参考文献:

公共管理的范畴篇(10)

在我国的新医改推行政策之下,要以初级卫生保健作为其重要举措,以提升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要广泛、逐渐推进我国的基础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关注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要在既有的公共卫生成就之下,更好地探索我国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项目和实现。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综述

“均等化”应当体现出一种平均、相等的状态,并应当涵括机会均等、结果均等,还要结合中国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最低标准加以衡量,实现相对均等,而非绝对均等。还要体现出“均等化”的动态发展过程,要与社会经济政策相调节和适应。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涉及两个基本概念: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其中:公共服务是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和公民的权利。而基本公共服务则是基于社会共识的前提下,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为依据,保障公民个体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要指出的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非是每一个公民个体的完全相同,也并非是没有差异的基本公共服务,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范畴,是公平理念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体现,并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和阐释:(1)就消费需求层次而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与低层次消费需求直接关联的,政府的职责也只限于满足人们低层次的消费需求。(2)就消费需求的同质性而言,无差异的消费需求则应当归属于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总体来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最为基本的社会条件,主要是指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均衡和均等。

二、我国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均等化现状

我国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获得了较大的进展,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以某一城市社区为例,建构了社区医生联系家庭制度、居民健康身份证管理制度,有效地调动了社区医疗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也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具体来看,不同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1、居民健康档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建构居民健康档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内容涵括健康档案建档率、健康档案合格率、健康档案利用率,通过这些指标,可以较为真实地判定不同区域的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异性。

2、健康教育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这个基础性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中,涵括健康教育材料的宣传、健康咨询活动讨论和讲座等形式,这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过程。

3、预防接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实现了较高的疫苗接种率,并对7岁以下的儿童建卡,查漏补种和应急接种率基本普及。

4、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对于孕产妇的健康管理整体差异较大,显现出明显的迟滞性,通常是在产后随访后临时补充的。这主要是由于社区范畴内的育龄妇女没有全面摸底,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育龄妇女主观意愿上不愿意在社区接受检查和服务。

5、老年人健康管理。这是差异较大的卫生服务内容,发展极不平衡,这就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老年人的健康管理效率。

三、均等化视角下的社区范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问题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理念的缺失现象

在我国的新医改推进过程中,突出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强化了政府的主导地位。然而,当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认知度明显不足,对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意义认识不够清晰,只是为了完成任务指标而工作,显现出与社区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的迟滞性,这自然也背离了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初衷。

2、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和管理模式缺乏创新,较为单一化

我国现阶段,社区范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还较为单一化,主要是围绕“评估体系的各项评估指标”而工作,这就无法实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创新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和公平性的维护和保障。

3、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存在不足

社区公共l生服务工作量较大,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然而,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导致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受到抑制,出现了工作任务与岗位职责的不对称现象,这就无法真正实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推进和开展。

4、为社区提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人才不足

社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人才不足,也成为了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瓶颈”之一,在一些社区存在专业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尤其是妇产科、儿科等专业人才缺乏,导致无法实现社区范围内的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医疗卫生服务。

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现的对策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问题是一项长期的、普遍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政策和制度的支持,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更好地推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

1、树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理念

要以政府为主导,强化政府的责任,遵循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将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与可及性同等对待,使之成为开展各项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指导。当然,还要意识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并非绝对的平均,也并非是无差别的,而是要根据不同的人群服务需求,来实现相对的公共卫生服务平等。

2、提升社区基本卫生服务的居民满意度

在社区范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还要逐渐改善自身的医疗设备及医疗服务水平,可以推行居民门诊进社区,实施社区首诊负责制,并在孕妇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领域,用专业的公共卫生服务人才,逐渐提升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实现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提升居民的满意度,更好地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纳入到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之中,提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更为完善地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并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的条件下,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还要建构社区范畴内居民的健康档案管理体系,全面了解社区范围内的居民的健康状态,尤其是对于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的患者,尽可能地提供相关的、持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并及时发现社区居民的健康危险预兆,实现有效的、及时的、针对性的医疗干预措施,确保社区居民的身体健康。

要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实现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如:网络媒体、电视媒体等,促进医患之间的信任,更好地生成和谐融洽的医患关系,确保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安全、实惠和便捷性。

3、重点扶持落后地域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由于不同的公共卫生服务在区域之间的均等化差异性较为突出,可以通过政府的支持作用,采用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强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将公共卫生服务资源转移到落后地区,实现对落后地区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扶持,以协调和缩小不同区域之间的公共卫生服务差距。同时,还可以根据不同区域社区居民的现实需要,适当增添其他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4、更好地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投入和扶持

在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之中,城市的流动人口不断增多,这也对城市范围内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对社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成为了不可忽略的关键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最大程度上缩小人群之间的差异,需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投入,在政府和法律政策的支持下,使流动人口弱势群体同样享有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权利。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信息资料库,初步筛查所需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对于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领域之内,要依据需求增添社区服务中心或站点,实现更为贴近群众、安全而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3)使流动人口纳入到新农合、医疗救济等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之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切实可靠的医疗帮助,减轻流动人口的经济负担。

还要关注对儿童、妇女、老年弱势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尤其要关注这三大类弱势群体的健康状况,增强他们的健康保健意识,可以利用医疗卫生讲座、医疗卫生咨询、儿童预防接种等措施,更好地实现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与健康管理。

5、健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机制

要健全和完善政府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的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界定政府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责任和权限范围、标准等,并完善主体责任追究制,避免出现“责任真空”的状态。同时,还要设立专门机构,更好地推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全面有效实现,更好地改进现行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实现机制的创新,切实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还要关注社区范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要实施医疗领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域的管理项目,并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和目标,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减少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树立科学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观念和意识,提升社^公共卫生服务人才的素质,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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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小涛,马颖,陈任,方桂霞,胡志,秦侠. 我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践的PEST分析[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6(08)

[3] 李海宇,金鹏,刘如渝,禹颖,王伟.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科学发展的建议与对策[J]. 中国当代医药. 2016(11)

公共管理的范畴篇(11)

信息资源管理(IRM)作为信息管理的高级阶段,在本质上具有人文管理的特征。经过近半个世纪尤其是近20年的突出发展,已经形成了由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公共信息管理、知识管理、信息经济所构成的人文范畴框架。本文侧重对前两类的研究进展做一简要的梳理与讨论。

1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

20世纪60年代以来,多种信息高新技术被迅速地运用到了信息管理,建立了各类现代化的信息系统与网络。但是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和广泛应用并没有像过去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信息的有效管理与利用问题,相反,却带来了许多始料未及的、用纯粹技术手段无法应付的问题。在顾及信息的高速处理、传播、利用和共享的同时,信息安全(包括计算机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国家、文化安全、个人隐私等)和信息利益(包括知识产权、跨国数据、信息收费、信息成本等)这两大问题已变得越来越棘手。于是,自20世纪70年代,世界各国着手利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从微观与宏观的结合上协调社会信息化进程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和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信息管理中人与物的复合关系,这样就逐渐形成了以人文管理为基本取向的IRM思想与观念。

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属于信息管理领域的典型人文范畴,因为其主要功能是规范信息活动中的人的行为和规定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显然,信息法律作为信息管理的种人文手段有着更长的历史。从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走过来,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构成的知识产权法已逐渐形成世所公认的法理原则与体系。这些法律体现了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知识生产和利用中矛盾冲突的一种管理上的努力。信息政策则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适应信息活动的宏观调节和管理需要而兴起的,很快即成为一个新的受到各国关注的重要领域。今天,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一样,也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庞大的体系。一般说来,信息法律、信息政策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地区有各自的信息政策与法律,采用不同的行政手段进行信息宏观管理与调节,这是因为信息政策和法律深受不同的国家、地区文化背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意识形态等人文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我国正在热议与制订中的“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新近由中央两办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体现了我国政府在以政策法规手段规范信息行为方面的正在表现出的积极姿态。

2公共信息管理

按照国内学者孟广均等人的说法,信息资源管理(IRM)的早期经典领域可分为企业信息管理、政府信息管理、社会信息资源管理三大板块。世纪之交,随着社会信息化、电子政务、政府职能转变、数字城市、公共信息权益等重大时代主题的凸显,以社会信息资源管理领域为主,兼顾另两大领域深度整合的公共信息管理(PIM)作为一个全新的研究范畴和领域开始异军突起。

美国图书馆与情报学全国委员会在2001年公布的《公共信息传播的综合评估》中认为,公共信息是指联邦政府所创造的、搜集的以及管理的信息,公共信息的所有权是属于民众的,政府受民众的信赖进行管理,民众可以获得法律限制外的任何信息。b]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位高级官员在2004年的一次国际会议上作题为《发展与促进政府公共信息的政策指导方针》的报告,将“公共信息”界定为:“公众不受版权限制或者不侵犯隐私权而可以获取的信息。”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公共信息包括政策法规、经营环境、商情以及政务等方面的信息,由政府部门生产、编辑和维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公众所使用。”

“一般地说,政府部门宏观调控下有效传播的社会信息资源统称为公共信息。”"]在广泛的意义上还应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医疗、文化、娱乐、就业、社会保障、治安、灾害、疫情等各种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笔者认为,由政府部门直接面向公众提供的“公共信息”,在技术形态上主要为电子产品或网络、媒体服务形态,在信息时空属性上偏重于共时性、即时性信息,在信息“源”“流”二重性上更偏重“流”。从理论上分析,它显然不应是“公共信息”的全部。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不是政府信息的全部。

不论在国内外,从事PIM研究的人员都有不少是来自传统的图书馆行业。他们的相关研究往往带给人们另外一种更具历史传承感的启示。例如英国著名的信息资源管理学家马丁不但更多地关注“社会信息资源”的相关问题,而且把信息资源管理理解为“图书情报领域早已熟悉的挑战的更为复杂的变体”而前引那个著名的“公共信息”定义也是由美国的图书馆学情报学行业组织提出来的。在国内,对PIM研究贡献较多的学者亦有不少来自传统的图书馆行业,著名的如张欣毅、李广建、夏义墼、王伟军、周毅、吴钢华等。不过,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仍然循着IRM的思维定势,太多地关注电子政务范畴的“公共信息”或“公共信息资源”概念,惟有张欣毅、吴钢华、李广建较为关注传统图书馆行业向公共信息资源建设与利用的社会机制的人文本体论转型这一理论命题。2003年以来,张欣毅连续发表了一系列以“公共信息资源及其认知机制”为本体论框架的理论文章,不但在国内图书馆行业引起广泛关注,也受到了人文科学领域和一般意义的PIM领域的重视。李广建、吴钢华则在探讨公益性信息服务的价格机制方面直接将图书馆、信息所引为了最基本的机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