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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标准化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0 14:57:38

行政工作标准化

行政工作标准化篇(1)

(一)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二)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用纸加衬边;(三)纸面过小的文书材料,加帖衬纸;(四)纸张大于卷面的文书材料,按案卷大小折叠对齐;(五)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除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卷底外,应逐页编号。页号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号。卷宗封面所列项目,应使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日期。卷宗装订后,应在卷底装订前贴封纸,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文书材料应在结案后整理立卷。承办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审阅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随卷归档的录音、录像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标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入证物袋内,并在证物袋上注明名称、数量、特征;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另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注明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以及证物名称、数量、特征,随同卷宗归档。文书材料一经归档,不得从卷内抽取;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的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

二、归档的时间、档案案卷质量要求及档案的查阅。

归档时间,是指具体案件承办人对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向本单位专门档案负责人移交的时间。审结的案件,案件承办人立好卷,本单位专门档案负责人在年底以前向档案部门移交。做为案件承办人,对办结的案件应随结随立卷,做到手中无卷。复议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由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具体负责。因为承办人对具体案件情况比较清楚,便于整理案卷。案件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供材料要有目录。复议文书材料按不同年度和案件单独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复议案件,应是收案年开开始立卷,办结年度归档。案件办结后,应全面整理、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案卷无重复多余的件。复议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复议决定书再保存三份,以备查考。

行政工作标准化篇(2)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则、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则、计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二十五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条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行政工作标准化篇(3)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服务标准化的必

要性我党和政府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目标,并为此进行了精密的部署,付出良多,而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政府行政部门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和期盼,实现政府行政部门的科学化、合理化管理是众望所归,是提升政府服务质量的主要措施。

2.1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方针

为了坚定不移的贯彻党和国家的行政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针,全面提升行政单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建立完善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服务体系,做好全国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计量和标准化行政监督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把产品质量关,保证良好的产品质量标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是政府发展的重要举措。推动各部门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严谨管理模式,避免时间上的浪费。进一步提升各部门工作效率和质量,打造一个群众信任、工作人员喜爱的社会主义政府,树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的人民公仆形象,推动社会的快速发展。

2.2塑造良好的政府工作风气

利用社会行政标准化服务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各部门员工的工作素质,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让群众能够信任政府部门的工作能力,取得群众的高度认可。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工作人员活力和积极性,促进办事人员工作稳步开展,以便于更好地完成政府各项工作指标,充分体现出政府办事人员高度的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增进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亲密关系。

2.3满足群众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标准化服务是努力目标,也是备受人们关注、社会各界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服务标准化的期盼,是政府服务型转变的必然。标准化制度的建立,能够避免重复性工作的发生,减少时间浪费,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该项措施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提高了政府服务质量,适从人民群众需求。

3构建行政服务标准化的具体应用措施

3.1搭建标准化服务平台

外界力量的支持是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同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不可缺少。继续做好各相关部门调配、协调工作,搭建优质标准化线上线下平台。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潮流,将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到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中,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特点。线上平台就是网络服务平台,线下服务平台是指办事大厅窗口。线上服务平台是发挥网络计算机优势,让群众不出家门也能办成事,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源。网站平台建设之初要考虑到这一点,建立群众交流专栏,从民众需求的角度出发,提升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实现信息的及时更新,提升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真正做到服务于民、用之于民。

3.2建立完善的质量技术检测体系

工作态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重视的一项问题,员工要逐步完善质量技术检测体系,制定科学化、规范化的质量检测规范,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全面提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技术水平,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提升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水平。质量技术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升自身知识、专业技术水平,了解先进技术的操作方法,掌握操作技能,发挥现代化科技优势,做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3.3标准化细致化服务流程

不论是对被监督检测单位还是政府行政管理人员,都希望拥有完善的办事流程,这样能够提升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完成后,就应将其投入到实际工作当中,以实践验证其中的不足并加以改善,让群众能够尽早得到优质的服务体验,并逐步推动标准化服务平台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化服务管理模式。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标准,进行更多的项目拓展,实现对窗口服务,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不同需求,提供优质化服务,推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进程,保证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

4结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单位服务标准化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实现政府办公公开化、透明化,增加政府部门的威信力和公信力。

作者:张文琳 单位: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参考文献:

[1]谢宏达.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14.

[2]周璐琼.甘肃省天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及对策[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

[3]罗卫强.东莞市生猪质量安全追溯关键技术研究及集成应用[D].南京农业大学,2013.

[4]吴冠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服务标准化初探[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05):15.

[5]吴俊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服务标准化探讨[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6,(10):8.

[6]黄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服务标准化初探[J].标准科学,2010,(09):16.

行政工作标准化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服务宗旨,以人民办事中心为载体,在全市推行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引进标准化管理理念,逐步建立以规范服务为核心,以效能提升为重点,以监督制约为保障的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使“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手段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形成完善的标准化服务平台,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建立完善的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根据行政服务工作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办事中心工作需要的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将服务事项办理、窗口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的办法以规范化的标准固定下来,使为民服务事项、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服务窗口、行为规范、督查考核等都有标准可依、按标准实施。

(二)大力推动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以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全面组织实施行政服务标准体系,坚持按标准办事、按标准管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实现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三)形成完善的标准化服务平台。探索为民服务标准实施的新机制,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管理创新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上取得明显成效,积极打造优质服务品牌。

(四)积极争创省优质服务品牌。在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努力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升效能,优化服务环境,打造全省一流的行政服务平台,积极争创省优质服务品牌。

三、服务标准化体系内容

推行国家企业和服务业标准化管理理念,按照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配套完善、简洁适用的要求,建立符合我市行政服务工作实际的标准化体系。

(一)服务基础标准。主要指中心标准化管理基本规定、方针目标管理制度及服务标准化编写要求等标准,包括行政审批服务术语、服务分类、服务标准的类型、文件编写要求以及标致、图形符号等通用标准。

(二)服务质量标准。主要是指窗口实施服务行为的依据和规范,包括窗口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方式及审批流程图等具体质量标准。

(三)服务管理标准。具体包括中心管理、项目管理、窗口管理、服务规范、人员管理、工作纪律、考评考核、政务公开、宣传报道、安全教育、环境卫生、网络管理、设备与基础设施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管理方面的标准。

(四)服务工作标准。包括通用工作标准、领导工作标准及窗口人员工作标准和中心科室人员工作标准,做到“岗岗有标准规范,人人按标准履职”,使每个工作人员言行有规范、办事有程序、操作有原则、服务有方向。

四、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通过召开动员会议,颁布相关文件,对服务标准化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宣传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目的、意义和技术标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办事中心的标准化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采取学习培训、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对服务标准化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加深工作人员对服务标准化的理解,牢固树立标准化服务理念,使实施服务标准化成为全体工作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制定标准阶段

1、建立标准体系。市人民办事中心在对管理体制和运行现状进行充分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初步搭建起以服务质量标准体系为核心,以服务管理标准体系和服务工作标准体系为支撑的覆盖为民服务全过程的行政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2、收集审查编制相关标准。对服务质量标准、服务管理标准、服务工作标准等各项标准归口管理的窗口和科室进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工作完成时限,并对照标准体系的要求完善相应标准,收集汇总并编制相应标准。确定办事中心标准体系,完成标准体系结构图、服务基础标准明细表、服务质量标准明细表、服务管理标准明细表、服务工作标准明细表,完成标准体系的审批、。

(三)组织实施阶段

市人民办事中心全面推行标准化服务,并建立标准实施记录。努力用标准规范服务,靠服务完善标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将标准化服务变为自觉行动。同时,加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各部门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适合的标准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四)巩固提高阶段

1、自我评价。确定内审员,成立标准体系内审小组,开展内部审核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和不合格事项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进行纠正。

2、畅通反馈渠道。广泛接受工作人员、企业、群众监督,认真收集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意见记录。

3、建立标准化改进完善机制。对自我评价和其他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验证措施落实情况,修订标准体系及相关标准。

(五)总结申报阶段

行政工作标准化篇(5)

(二)科学合理、民主公开原则。各部门在制定标准时要根据各种违法行为自身特点,按违法行为轻重划分不同档次,对应制定不同处罚幅度,确保制定的细化标准合法合理、符合实际,既便于操作,又为广大行政相对人所接受。

(三)统筹兼顾、力求实效原则。在工作的推进和标准的制定上,要做到上下兼顾、左右协调。在标准制定完毕后,要进行汇总和编撰,并在市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开,供社会各界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指导思想

按照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科学细化行政处罚幅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标准、加强自由裁量权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防止行政处罚权滥用,防止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执法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三、适用范围

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驻绥中、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工作指导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审核工作。具体职责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指导和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备案审查工作;参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联系人:*,电话:*。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综合推进工作。具体职责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综合协调;各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督办推进和检查验收;将各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整理汇总,并利用市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联系人:*,电话:*。

五、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起一整套合法、细致、完备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坚决遏制行政处罚权滥用和失职、渎职甚至腐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

六、工作步骤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采取全面推进、分步进行,统一行动、相互协调,部门负责实施、上级指导监督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步骤:

(一)动员准备(2009年7月28日—8月2日)。下发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本单位相关工作。

(二)梳理行政处罚权(2009年8月3日—8月12日)。在2007年行政权力清理和行政执法权梳理的基础上,列出本单位所执行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其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按照每项违法行为为一项的标准列出所有行政处罚项目,填表上报(见附件1)。

(三)细化处罚标准(2009年8月13日—9月13日)。按照清理出的行政处罚项目,逐项细化处罚标准。每项细化的处罚标准要包括“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减轻(在规定的幅度之下)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标准”3个部分。“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和“减轻(在规定的幅度之下)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结合该违法行为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及认错态度等因素,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分若干档次细化标准。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要按不同处罚种类分别制定标准。细化的行政处罚标准要及时填报(见附件2)。

(四)法制部门备案审查(2009年9月14日—10月14日)。各部门细化处罚标准后,于3日内将报表(附件1、2)纸制版和电子版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细化处罚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细化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提出改进意见。

(五)向社会公开处罚标准(2009年10月15日—10月30日)。各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后,各有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细化处罚标准纸制版(加盖市政府法制办公章)和电子版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特点,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有计划地宣传本单位、本系统的细化处罚标准。

(六)检查验收(2009年11月1日开始)。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抓紧组织整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当前一项基础性和全局性工作。各部门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政务公开工作和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行政工作标准化篇(6)

做好路政文明标准化建设的目标策划

尽管路政管理有标准、有规范,但标准的制定因地域和时间的关系以及标准实施状况反馈机制缺乏,致使标准不能与社会发展相吻合,不能真实、全面、有效地反映实际工作不断变化的需求,有时即使存在问题或不符合需求也难以及时进行修订。因此,路政标准化的建设必须以政府、社会的需求为目标,对整个路政管理工作过程进行重新的审视,达成路政标准化建设的策划。如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所管理的厦门市四桥一路一隧,在推行路政标准化工作中是以ISO标准化管理体系为核心,融合其他优秀的管理方法和要求,以产品实现过程为主线,优化资源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继续追求卓越,其目的在于让管理相对人满意,让政府放心,让员工和社会受益。1.分析路政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找出那些没有考虑到的问题,虽然目前尚未发生但可能将来会出现的问题,事先周全地制订好应对措施,避免情况出现时措手不及。2.科学编制各项规章制度将路政管理过程主要活动编制流程图,使活动步骤清晰化,在流程图中将主要环节的责任人、引用的工作标准、行业文件、行业规定规范、填写的记录等都一一标识出来。为确保路政管理过程的有效运行,公司在组织内部形成了一个过程网络,并对涉及的相关过程、责任部门、工作接口、职责权限等,都通过制定及修改相应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来得以体现。3.充分了解、评估和确定政府及社会的要求因为只有理解和确定政府及社会的要求,才能使路政管理工作有的放矢。从路政管理角度讲,这些要求包括: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业的要求、上级部门的要求、广大车户的要求、涉路群众的要求、社会各界的要求。对这些要求进行充分的评审和评估,使工作目标更明确,路政管理工作能紧扣重点。同时,进行科学分类,对每项内容的目标、过程及具体环节都制定严格的细则,形成一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指标体系来满足顾客的要求。

促进路政文明标准化建设的良性运行

细化路政管理工作程序,以法制管理为基础,不断转变模式,细化日常工作程序及标准,尽可能减少日常管理的自由裁量权,使路政管理更具操作性、科学性和合法性。推进工作程序路政工作程序化是路政文明标准化的基础,也是推进路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系统化和有效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完善管理制度、统一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法程序,促进路政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办事,进一步全面提升路政管理效能和执法水平。一是需要确定工作流程,使路政日常工作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规定清楚、明确、次序分明。二是需要提升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化后,通过培训提高路政人员工作的专业水平,促使路政人员掌握和熟悉自己业务的每个程序、每个环节、每个细节,从而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工作规范的提升。细化执法标准对现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细化量化处理、处罚标准;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等;并按照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队伍建设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岗位,对每个岗位分别制定岗位制度、操作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行执法责任细化、分解执法责任,确定每名执法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制定岗位工作目标、工作准则、操作规范,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执法奖励实施办法等,做到奖惩分明。强化考评机制推进路政文明标准化,应强化考核,以考核促规范。一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健全评价体系。确定科学高效的考核标准,全面系统地评价每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和执法人员。采取日常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坚持做到日考核、月考核,让考核方法日益完善。二是建立路政稽查制度,实行检查、提示、互检、考评四原则,统一稽查考核重点、频率、比率,并与月度考核挂钩。三是结合外来评价,形成完整的考核体系,主要方式有民评工作的反馈、媒体的报道评论、司乘人员的表扬投诉、开展问卷调查、举行监督员座谈会等。

行政工作标准化篇(7)

中图分类号:TP274+.3 文献标识码:TP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09201

引言:标准化是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的基础和前提。基础工作标准化意味着以标准化来知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各项工作,将标准化始终贯彻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体现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服务窗口形象,发挥出行政职能,做好服务工作,以标准化的服务来拓展工作范围,提升工作质量,强加监督职责,这些都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展的基本条件。

技术机构的标准化研究应分两个阶段。

一、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标准化的分析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标准化研究主要是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省市标准化研究院承担。以我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标准化技术机构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我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标准化技术机构的标准化研究应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各省市标准化研究部门建立至更名为标准化研究院。当时称为研究所,这时的标准化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应该是从事标准化工作,研究甚少。当时省级标准化研究部门,从事的标准化研究只是收集标准文献,复印标准文献,要什么,给什么,拿来主义的咨询服务[1]。

第二阶段是由“所”更名为“院”以来,这时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标准化技术机构纷纷成立研究室,将工作中心逐步由拿来主义的咨询服务向标准化研究转移。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标准化技术机构均在标准化研究方面做了有益的探讨,取得了可喜成果。

二、质量监督部门行政服务的标准化的意义

随着当前各种监督管理不严等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层出不穷,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威胁,在制度上更应该随着国家技术监督管理运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不断改革,创新监管机制,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同时也是机制完善的必由之路。加强技术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设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国家信息平台,以提高我国技术监督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就是一种制度上的不断完善。

将行政监管由以往单一的命令强制方式向多元的柔性化方式转变,体现了服务和法治政府的理念,契合了当今文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有助于倡导和优化社会的法制环境;其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律中的缺失和不足,是行政监管方式在实践中的创新、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提升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管效能[2];第三,行政服务标准化制度强调沟通协商和宣传指导,注重发挥行政相对人的自我管理,有助于改善行政监管关系、提升相对人责任意识,促进行政目的的实现。

二、质量监督技术部门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构建策略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舆论宣传

首先,用宣传来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借助宣传工作加深社会群众对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让群众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予以认可和支持,并且鼓励群众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督促我们更好的实现工作和服务的标准化。其次,加强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系,确保标准化信息的通畅,保证期时效性,以强力的信息宣传为标准化工作扫清道路阻碍。最后,体现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特性,以技术和法律为工具,以标准为依据,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把控,特别是产品的源头,设法督促产品的质量总体水平提升,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2、构建完善的标准化服务平台

服务平台要多元化,成熟化,通过各种渠道来实现服务平台的完善。首先应该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审度,寻找不合理、不恰当的地方,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改善来完善现有制度,将制度标准化;其次,根据不同岗位工作的职责以及服务内容,进行细节标准化,让这些工作岗位和职责更加的清晰明确,个岗位之间的交流更加平顺,不要在工作中出现盲点。以程序简短、时间简短、效率最高位标准化的准则。

3、转变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国外的发达国家是以市场经济作为标准的主导,各种非官方的职业协会和团体组织起来为自身行业进行质量监督和鉴定,承担着质检机构的责任,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除了在经营上要满足国际组织的要求,在管理制度和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上也应该要向国际标准看齐,不要仍然固步自封,需要对现有的职能进行转变,将标准化的定义扩展到国际范畴,将管理方向转移到政策运用这样的宏观方向上,从源头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3]。一方面要对国内企业进行改革,想办法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质量和产品质量,让产品质量的标准向国际标准看齐,其次要强化标准管理的力度和频率,将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作为日常事务来进行,努力提高质检手段和技术,为产量质量监督提供辅助力量。

4、构建完善质量技术监测体系

对各种物品的监测管理,是完善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整合现有检验检测机构,将农业、食品、工商等部门形成专业性强、资源共享的融合性监测体系,在此基础上,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一是加强质量体系文件学习。制定详细质量体系学习计划,按时进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学习;二是做好培训工作,除了一线岗位员工的训练,对于实验室间的能力比拼也很重要,以多样的途径来实现质检机构整体员工的素质提升[4]。一方面要注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工作,另一方面要督促企业实现自我检测的工作,以此来进行全方面的质量控制,对企业生产从原材料引入到最终的销售都要层层把关,每个环节的质量检测都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这样才能够提升产品的质量标准,让安全产品流入社会,保证社会产品的安全性。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的观念,规范化市场秩序,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能得以体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职能主要是体现在服务上,因此强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服务标准是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质量的提升,要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关系,将日常的管理和服务都进行调整,使之更加标准化,管理和改革都要以人文本,公职职责应该透明化、公开化,让群众进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的整个流程进行监督,对产品质量进行把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质量则应该由群众来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够保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的高效性,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保持清廉。

参考文献

[1] 梁大辉,周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企业标准化监管的对策.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5):42-43.

行政工作标准化篇(8)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2

一、引言

金信工程是一个面向多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面向企业和社会,发挥国家、地方各自优势,条块结合、联合共建,实现信息网络互联、信息资源共享、业务工作协同,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交换和业务关联的全国性综合性信息化建设工程。该工程将建设以国家工商总局为信息管理中心,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为业务处理核心,以企业和社会为服务对象,以其他相关部门为信息交换对象,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大型综合与分布式信息与网络化系统。

在这样一个大型的分布式网络环境下,要实现数据、信息和系统的集成,实现互联互通并最大限度地进行互操作,建立完善的金信工程标准化体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标准化建设是企业信用监管一期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务信息系统的软平台。

二、信息化标准体系基本概念

1.一般内涵。信息化标准体系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组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是编制标准制、修订规划和计划的依据之一,是促进一定范围内的标准组成趋向科学化和合理化的手段,是一幅包括现有的、正在制定的和将要制定的标准的全景图,并将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更新和充实,是供信息化管理者、建设者选用和使用标准的技术手册。

2.信息化标准体系的特点。(1)标准体系是对信息化建设中标准的规划和现行标准的反映;(2)标准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发挥作用需要有标准的管理体系和标准的运行机制,保证其活力;(3)标准体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其体系框架和标准明细的具体内容都要随着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和现状的变化而调整。

三、工商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的构建思路

工商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的构建要从行业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角度,而不是从纯粹技术的角度,充分遵循和继承电子政务标准体系的原则,坚持从金信工程建设的需求出发,突出行业主要业务的特色需求,尤其是突出重点和急需的业务标准和信息标准,同时充分借鉴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要点,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协调性、先进性、可预见性和可扩充性原则。

通过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指标体系、信息代码、运行管理制度、系统接口以及信息分类编码标准、数据交换标准、互操作接口标准、元数据标准、数据字典标准、数据质量控制标准、信息系统开发标准等,通过加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实现应用系统的整合和优化,最大程度实现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保证各项工商业务流程的畅通。

四、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标准体系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工商信息化标准体系框架由总体标准、数据标准、文档格式标准、数据交换格式标准、应用标准、网络标准、安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

(1)总体标准。总体标准包括了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的基本原则、框架以及信息化标准相关组织和制度。总体标准的建设重点是依据企业信用监管工程建设总体方案,从框架性思路出发,制定企业信用监管工程所涉及的基本术语、主题词表、标准体系、标准化指南等方面的标准,以保证复杂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高效、快速和稳定发展,减少重复投资和互不兼容。

(2)数据标准。数据标准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标准建设中的核心内容,主要是针对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在信息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数据,采取统一制定、统一管理的办法,达成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中基本数据的一致理解。数据标准又分为信息分类编码、基本数据、应用数据三类标准。①信息分类编码:是工商行政管理各种业务中用到的信息分类代码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直接引用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制定行业标准。②基础数据: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的自然属性对工商行政管理基础数据的统一组织。③应用数据: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某一业务领域或从某一业务应用出发,对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的分层组织。

(3)文档格式标准。文档格式标准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所有证照、登记表和文书格式的规范。

(4)数据交换标准。数据交换标准对应于工商行政管理各应用系统之间或工商行政管理应用系统与其他行业的应用系统之间进行交换时必须遵守的交换格式标准。

(5)应用标准。应用标准是工商行政管理各类应用系统应直接遵循或使用的标准与规范的集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应用系统的总体规划,将应用标准划分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应用、政务管理应用、公共服务应用、应用支撑四个大类。①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应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的各种业务(如企业注册、商标注册、市场监管)应用所涉及的标准规范;②政务管理应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内部管理(如政务办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应用所涉及的标准规范;③公共服务应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为社会公众或社会团体提供的各种服务应用所涉及到的标准规范;④应用支撑:包括为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各种应用提供支撑技术的(如消息传输服务)的各种技术标准和规范。

(6)网络标准。网络标准对应于工商行政管理行业的政务内网、工商行政管理专网和公共服务网所涉及的标准。它主要包括各种网络的总体规划、拓扑结构、接入和设备选型、互联要求、网络域名规划、网络IP地址分配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7)安全标准。安全标准主要涵盖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各种安全保障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标准规范。安全标准分为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两大类。①安全技术:包括为工商行政管理的网络系统、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等提供安全保障的各种技术标准和规范;②安全管理:包括对工商行政管理的网络系统、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等进行有效管理,以达到安全目的的各种管理标准和规范。

(8)管理标准。为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管理的手段和措施,是实现科学管理、保证信息系统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管理标准分为标准管理、项目管理、系统运维管理三大类。①标准管理:包括为实现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运行所需的制度和办法;②项目管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建设、监理、验收等环节需要遵守的标准和规范;③系统运维管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各种系统的运行维护标准。

五、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标准体系取得的成效

工商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建立对企业信用监管工程各项目的实施建设起到了基层性的指导和规划作用,指导和规范了中央建设和试点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推动了企业信用监管工程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1)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数据规范和编码体系,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监管、行政执法和消费维权等业务管理信息的统一分类编码、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数据规范,满足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处理的需求,为提高数据质量、保障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利用奠定了基础。

(2)实现了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技术要求。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的总体技术框架和核心业务应用系统技术要求的统一、规范,为设计、开发和建设工商核心业务应用系统提供依据,保障各级工商机关之间核心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3)实现了工商业务的统一描述和数据的共享。业务数据类标准和业务应用文档类标准的制定是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的,该标准的制定既梳理了信息化的业务流程、规范了业务文书格式,又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提供了依据,同时保证了业务系统间数据的共享。

(4)实现了系统建设和维护的统一规范管理。项目管理规范和数据维护管理规范为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提供了规范管理依据,初步建立了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的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标准委.国家信息化标准体系[S].

行政工作标准化篇(9)

(2)标准化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标准是技术准则或者管理准则,行政执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我国自从设立标准化管理部门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也出台了标准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多项条例和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以标准为重要内容,使得标准化执法有法可依。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为例,相继出台了《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因此,标准化领域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大量案源,如果离开标准,执法就难以进行,有些法律法规就难以得到贯彻执行,行政执法就会落空。

(3)行政执法保证质监部门更好地履行标准化监管职能第一,行政执法是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有力保证。首先,执法监督是实现标准化目标的前提条件。其次,我国是专利大国,国内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增多,国际专利授权申请量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再次,我国加入WTO后,对我们标准化工作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企业在生产和管理中积极采标与国际惯例接轨。消除贸易技术壁垒,是当前生存发展的大计,也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重要挑战,积极开展采标工作和深入贯彻实施采标标准的惟一出路就是加强标准化监督和执法,彻底改变有些企业认为拿到采标证书就完事,轻实施重形式的思想,通过监督,切实推动我国技术进步和技术发展。第二,行政执法促进标准体系的改善和各项工作的开展。首先,执法监督是标准化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其次,行政执法是检验标准、完善标准的重要手段。一项标准制定后是否具有先进性,是否与技术和生产情况相适应,只有通过行政执法才能得到有效的反映,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到标准的制定机关。再次,标准化工作点多面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专业镇,产业集群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服务业标准、旅游业标准等等都是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但因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等原因,假冒伪劣产品仍然猖獗,只有通过行政执法进行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为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创造健康良好的社会氛围。

行政执法的现状

由于行政执法所具有的被动性与功利性两大顽疾,导致破坏市场秩序、危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公众对行政执法现状极度不满,对政府行政执法能力产生怀疑,在某些领域行政执法的威信正遭遇空前挑战。行政执法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滥用权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违法行政现象严重。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擅自发文,非法向相对人设定义务,规定收费、罚款等项目,侵犯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以非法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做法违法行政。第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我国目前行政执法单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是相应法律专业学校毕业,绝大部分执法人员是半路出家,对工作中需要具备的相应法律知识还很缺乏。加上在加入到执法工作后,部分工作人员又没有系统、全面地接受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相关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够全、不够细,从而造成执法水平不够高。第三,执法主体过于分散。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等现象严重。各部门各自为政,分散执法,责任不明,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效率低下。

行政执法现状的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问题,进行逐步分析,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引起的:第一,落后行政观念的消极影响。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服务人民。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服务人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牢固树立权力本原意识,才能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第二,行政体制的阻碍因素。目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体制的缺陷中找到其深层原因,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形成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仍在起作用。这种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权责不清、关系不顺的弊病。第三,缺乏有效行政执法的监督措施。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主要是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执法监督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是目前执法监督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第四,社会环境因素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影响。社会上一些从事走私贩私、制假贩假、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千方百计在行政执法队伍当中寻找保护伞、代言人,用金钱、美色等各种方法拉拢执法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觉悟还不高,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缺乏理解和支持,甚至阻挠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行政执法标准化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分析1.行政执法标准化的必要性分析在我国,行政执法是政府大量的、日常性行政活动,与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经统计,在我国,约有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的行政法规、规章都是通过行政机关来贯彻执行的。就广东省中山市而言,全市范围内31个具有行政执法实施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就达7800多项,每年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更是数以万计。2.行政执法标准化的可行性分析国家标准是行政执法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基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8〕11号)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该项目将在行政执法领域开展标准化体系建设,以GB/T2442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标准为指导,建立行政执法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服务保障等3个母体系。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国家对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干预,它提供的范围和深度反映了国家干预的广泛程度;由于其保障社会和公民的基本生活运行,因此范围、程度和方式都比较明确,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保障方式使得行政执法具有标准化的可能。中山市法制局在2011年10月出台了完整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上、下)》,将中山市2600多项行政处罚事项,量化为行政处罚裁量档次7800多档,精细地规定每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的标准,以实现对基本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实行一把尺子衡量,一个标准处罚。此种做法不但开广东省之先河,在全国也居于领先地位。同时,这也为中山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化管理及执法监督系统建设奠定了良好的信息化基础。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标准化工作流程

网上办案子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和复核、处罚决定书制作、执行、结案归档。该子系统主要将执法业务处理的关键环节实现电子化,使每一宗案卷网上留痕,防止网外循环,并提供相关数据分析功能。目前,诸如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已经内部实现了处罚流程电子化、信息化,然而也存在一些部门暂未实现处罚过程的信息化,为了更好地对处罚过程做到标准化监控,系统将从行政处罚的源头———立案登记和关键环节———制作处罚决定书进行监控。系统将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的描述,自动匹配处罚条款,当实际处罚结果与系统匹配处罚条款出现明显不一致的时候,系统将发出内容异常和结果异常告警,提醒法制和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对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必要干预。

1.立案登记案件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类型(法人、自然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址,案件类型,案件来源、案由、违法时间、违法地点、执法机关、违法情节描述。

2.调查取证执法部门根据案卷内容,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将相关信息(地点、时间、人员、图像、声音、影像等)反馈至系统,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3.告知与听证执法部门根据案卷内容,指定人员进行处罚告知,并将告知当事人接收告知后是否愿意接受处罚的结果反馈给系统。如果用户有听证要求的,也应将听证结果反馈至系统。

4.案件审核与复核执法人员就调查取证取得的相关信息,在听取涉案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系统,在系统上完成本部门的案件审核程序和对有需要的案件进行复核。

5.处罚决定书制作执法人员完成案件审、复核后,可即时制作标准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当事人,并按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工作标准化篇(10)

一、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精准化的内涵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覆盖全校上下,首先,要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良好开展;其次,协调学校各方面关系,组织举办各项活动[1];最后,还需要负责协调和校外各方面的关系。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广、类型多、要求相对较高,精准化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学校决策部署能否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因此精准化的管理是势在必行的一项工作。所谓精准化管理,其中“精”指的是简化、易操作,通过精简流程、机构、人员等,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从而保证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准”指的是管理目标明确,通过设置目标的明确,在开展工作时以目标为导向,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方案[2]。精准化管理是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由经验型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提升高校行政管理水平,促进高校整体水平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二、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现状

(一)高校行政管理机构权力过大

高校最根本的任务在于培养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和进行科研工作,高度的学术性是高校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高校的学术科研应该具备高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是,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行政管理机构权力过大,挤压学术权力,甚至以行政管理权力代替学术权力[3]。这种做法完全是本末倒置,违背了国家建立高校的初衷,同时也与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标不符。行政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进行,而不是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保证高校学术权力高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极为重要。

(二)行政管理机构臃肿,官本位思想严重

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机构通常是参照政府机构的模式,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也是参照政府级别,行政管理机构运行模式与政府机构也是相同或类似。因此,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官本位思想严重,行政管理机构成了领导的一言堂,导致行政管理机构臃肿、膨胀,最明显的现象就是权责不明、人浮于事、机构职能重叠等,严重影响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对于高校的各项资源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4]。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一定程度上也就阻碍了高校教学工作的开展和科研水平的提升,从而影响到高校整体的发展。

(三)缺乏服务意识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保障和服务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从而提升高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高校的整体水平。但是当前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机构普遍存在缺乏服务意识或服务意识淡薄的问题。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对自身的工作定位不够明确,没有清晰地认识自身所扮演的角色,对于自身工作性质认识不够深刻,对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对象缺乏认知。工作过程中仅是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开展工作,而不是服务和保障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这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宗旨严重违背,不利于高校的发展。

(四)管理任务和责任不明确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通常比较烦琐、内容相对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因此,明确管理任务和责任划分很重要,高校通常有校、院两级行政管理机构,机构划分较细,造成了管事的人员比做事的人员多。缺乏明确的工作分工,从而导致缺乏敢于主动承担的人,因为分工不够具体和明确,所以大家互相推诿,从而影响工作进度,降低工作效率。此外,这也会造成工作人员不思进取,缺乏担当的问题,这对于高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开展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推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精准化的策略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在于为高校科研、教学,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服务和基础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精准化是影响学校的各项决策是否可以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因素。因此,推进行政管理工作的精准化是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改革势在必行的内容。

(一)定位精准化

所谓定位精准化是要求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明确自身的定位,包括对自身角色的认知、工作的性质及所要服务的目标,都需要有一个明晰的定位。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清楚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首要服务对象是学校的所有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行政管理人员在高校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服务者和保障者;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和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良好开展。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要对这几方面的内容有清楚的认知,找准自身的定位,熟悉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办事流程、具体步骤及其要求,凡事依规矩行事、依程序办事,明白自身工作的开展是为了促进高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升,是为这些工作的开展提供各项服务和基础保障,而不是领导和管理这些工作的开展。精准的工作定位才能保证最终得到精准的结果[5],因此,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清楚认知自身的地位,服务于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大至学校整体规划,小至各项具体工作,都要以服务为主要宗旨,以此开展自身工作。

(二)配置精准化

配置精准化才能做到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各方面良好配合,全方位联动,共同完成管理目标。要做到人、财、物各方面精准配置,首先,在人员方面要进行精简,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简化各个管理机构,裁汰冗余人员,留下精干的人才队伍,促使各个职能机构的高效运转。各个部门都能根据目标责任制将工作进行分解,并根据工作的目标、工作内容等实施分解管理,以保证在各个阶层都有人员对其负责。其次,对于各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控制,保证资金使用合乎流程,并且使用到位,避免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上下其手的现象,建立相关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此外,针对各项冗费要严格审查予以取缔,避免不必要的开支,确保学校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学校各项物力设施的使用同样要精准化管理,制定完善的使用计划,保证各项物力实施合理使用,不闲置、不浪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做好协调工作。要用各项精准的制度保障学校人、财、物各项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使用,实现配置精准化。

(三)信息精准化

当前社会是信息化高度发达的时代,快速掌握各项信息就能实现先人一步,从而达到一步先、步步先的目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庞杂、涉及范围广、类型多,信息的上传下达极为频繁,要做到信息的高效传达就要利用当前发达的信息技术,借助工具实现信息的快速传达,保证信息被有效传达并快速利用。同时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提升自身知识储备和业务能力,保证可以快速识别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理解信息传达的要求,从而更快地付诸实践。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信息的完整性,信息传达过程中不能失真,确保信息传达到最后一人也要保持信息的完整性,这对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理解信息要求并付诸实践有重要意义。其次,信息的传达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具体某个部门或某个人,避免多层级的传达,确保与上级领导、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的沟通顺畅、及时、准确。信息精准化对于推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精准化有着重要意义,只有信息掌握精准,才能高效的实行,从而更快地达到管理目标。

(四)业务手段精准化

科学的业务手段能够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事半功倍,因此,业务手段精准化对于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提升有重要意义。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庞杂,因此在开展工作时,不能只顾着埋头苦干,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方式,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探索科学合理的业务手段,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时就能既省时又省力。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面对庞杂的工作时,首先,要理清思路,做好规划,明确工作开展的步骤,需要配合的部门和人员,了解学校在一个学年周期内不同阶段的工作重心,紧紧围绕学校工作重心做好准备工作;其次,探索科学化、系统化、具备创新性的业务手段;最后还应了解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学习,开阔视野。业务手段精准化最终的目的通过简捷的、富有条理性的手段实现管理目标。

(五)管理目标精准化

所有手段的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了达成管理目标,管理目标的设置极为重要,明晰的管理目标可以实现在工作中以目标为导向,寻求最简洁、最便捷的方式达成目标。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明确的管理目标,让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清楚地知道自己最终要实现的目标,从而通过制定规划、信息收集、探索解决方案等流程,各部门全方位联动配合,共同协作完成工作,达成管理目标。

四、结语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对于高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繁杂而具体,原有的行政管理理念已不能安全适应当前高校发展的需要,为了避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势在必行。实施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定位精准化、配置精准化、信息精准化、管理目标精准化及管理手段精准化,对于提升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水平极为重要。实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精准化可以有效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服务水平,全方位服务和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开展,促进学校整体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白鹭,王楠.推进高校办工作精准化助力“双一流”大学建设[J].办公室业务,2017(24):11.

行政工作标准化篇(11)

在试点过程中,突出抓好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标准全覆盖。围绕实现“服务窗口、办事流程、工作人员”三个100%,将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12345政府热线公共服务等系统纳入标准化管理范畴,形成了涵盖65个进驻单位(窗口)、4个分中心,覆盖主要政务服务内涵的三大体系20个小体系842项服务标准。二是坚持管理全规范。制定出台标准体系图、结构图、明细表和“工作、责任、权利”三张清单,将工作标准、履职要求明确到每一个部门、事项、岗位、人员,明确了环境能源、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绩效考核等9个方面的保障标准136项,提供标准597项,切实做到“人有工作标准,事有质量标准,物有管理标准”。三是坚持服务全方位。对纳入中心办理的443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环节予以规范。以标准化试点为引领,推出“保姆式”、“客服团队”等60多个个性化、特色化服务品牌。四是坚持满意全过程。引入第三方测评体系,健全“四位一体”满意度测评机制,群众满意度始终保持99.5%以上。

勤于执行 真抓实干

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强化人财物的投入。建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亲自挂帅,6个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统筹。市财政划拨标准化建设启动资金35万元,全力支持项目建设。

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细化工作责任落实。制订出台了《南通市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三年发展规划》、《年度行动计划》等文件,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要求,细化到部门及牵头责任人。为确保标准化工作“压力常在”,严明工作纪律,实施挂图作战,坚持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日晨会、每晚点评、每周小结制度,形成各时段工作任务完成进度清单,层层传递工作压力。

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思想认识,统一编制要求。通过培训形式,集中学习GB/T 24421.1∽4标准条文,在全中心明确工作要求,由标准化建设办公室首先编写了2个标准模板及标准编写说明,从文档创建、页面设置、内容编写、附录制作等四个方面统一编制标准,提出明确要求。随后,对兼职标准化员进行集训,要求各进驻单位(窗口)标准制订做到工作实际与标准制订相结合,有利于实施。

注重创新 注重实效

注重创新创优,体现地方特色,争创国标省标。高标定位,强调打造标准体系“南通版”,力求国家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南通造”,争创行业领跑的“南通特色”。精心选择、反复推敲。2015年,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群众满意度测评2个标准列入全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南通市政务服务中心作为首批创新创优项目,先行先试,力求能够填补全省乃至全国政务服务标准的空白。

注重实效,全覆盖地推进运行。强化贯标运行。着力做好三件事。一是全面推。召开宣贯动员会议,出台了《南通市政务中心标准宣贯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集中培训、氛围营造、全面运行、过程记录、日常检查、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和再次实施等8个方面宣贯要求,全面推进。二是典型促。选取贯标示范点,先行先试,做出榜样。立足于“向身边模范学”,学习借鉴南通市政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管理支队窗口、口岸分中心南通边检站执勤业务二科窗口2个“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集体”先进做法,抓典型、树标杆。三是公开诺。制订印发了《南通市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综合标准化公约》,各单位、部门签订责任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责任。

强化氛围 强化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