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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活动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3 16:36:22

进出口贸易活动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1)

对外贸易是各国参与国际分工的直接结果,也是分享分工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分工所产生的利益“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各国通过贸易分享的利益份额,反映出对外贸易的宏观效果(包括绝对效果和比较效果)外贸经济效益则是贸易效果的量化,无论对于国家或者企业,贸易利益的度量都是基于经济效益评价这一有效手段的。

2. 外贸经济效益评价是决定贸易可行与否的重要前提围绕某种商品所进行的对外贸易活动可行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两国间的政治经济关系、贸易政策与措施、货物供应与市场需求、竞争对手状况、经济效益等。从微观角度来看,贸易商决定贸易取舍的关键是经济效益的好坏。理性的贸易商常常将经济效益作为衡量贸易可行与否的重要前提。当然,贸易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既有眼前经济效益和长远经济效益之分,又有静态经济效益和动态经济效益之别。单就某一项具体的贸易活动而言,贸易商或许更注重眼前和静态的经济效益,而相对忽视长远及动态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贸易活动)是一个动态决策的过程,针对贸易经济效益所进行的科学的贸易行为决策应追求眼前经济效益与长远经济效益、静态经济效益与动态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实现效益总值的最大化。

3.外贸经济效益评价是衡量贸易质量的主要方式

企业经营活动实现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迁升,是十分必要的。对外贸易经营同样需要这一转变若干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一直走的是一条粗放型、追求简单数量增长的发展道路;快速的进出口数量增长掩盖了贸易质量的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导致规模不经济。转变对外贸易经济增长方式,以效益型增长替代数量型增长是今后若干年我国外贸发展的基本战略模式注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基础是加强外贸经济效益评价,通过设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这对于提高贸易质量无疑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科学评价

外贸经济效益评价是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内容。它既是决定贸易机会取舍的重要前提,也是指导外贸活动徤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评价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价的原则。

首先,评价所采用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合理外贸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是对外贸易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数据。数据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评价本身的科学性;数据不真实、不清楚,也会导致评价结果失真,继而导致贸易决策失误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包括贸易前的评价和贸易后的评价两方面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其实是一种效益预测,评价所需的数据部分是已知的、不变的;部分则是未知的、可变的,对于后者,我们需要进行科学的假设或预测,避免主观性、盲目性。

其次,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应力求科学、合理根据对外贸易本身的特点,外贸经济效益的评价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应采用有别于国内其他经济活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在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中,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应体现如下特征:①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的综合经济效益;②体现经济效益变动的连续性与可比性,沟通效益变动的轨迹;③简便易行,方便操作。

2. 贸易前的评价与贸易后的评价相结合

从外贸经济效益评价的作用来看,贸易前的评价与贸易后的评价应有不同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其实是一种效益预测,评价的目的在于决定贸易机会的取舍,选择确定合适的贸易对象与贸易条件;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则是对贸易效果的总结,把评价结论反馈到今后的决策中去,推进决策优化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与贸易决策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下面的基本程式,即:贸易前的评价—贸易决策—贸易后的评价—贸易决策优化对一项中间贸易决策而言,既要依据上一项贸易效益评价的结论反馈,同时也要依据本项贸易的经济效益预测。坚持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与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不仅能客观地检测决策的科学化程度,也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预测)结果与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反映贸易决策水准的一个重要指标。

3. 宏观经济效益评价与微观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状态,一是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正相关,即微观经济效益的增长是宏观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和前提;二是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负相关,即微观经济效益的增长会损害宏观经济效益的增长。维持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正相关的状况,是国家调控对外贸易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坚持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两种效益的协调同步增长,就显得十分必要。由于宏观经济效益是微观经济效益的矢量和,而不是简单的数量叠加,那么从微观经济效益必须服从宏观经济效益的基本原则考虑,必须剔除和修正有损宏观经济效益的微观经济效益。换句话说,任何建立在损害国家宏观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基础上的微观经营活动,不管其本身的经济效益如何,都必须加以制止在这一方面,宏观经济效益评价与微观经济效益评价同时进行所取得的相关结论,是政府行为发生的重要依据。

4.当前经济效益评价与长远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

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由若干个相对静止的具体贸易活动连接而成的有序轨迹任何企业的外贸经营活动都必须考虑其当前经济效益的好坏,同时又不能忽视它对企业对外贸易长远经济效益的影响;有时为提高企业的长远经济效益,还必须以牺牲当前经济效益为代价,使眼前利益服从于长远利益坚持对外贸易的当前经济效益评价与长远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的。这样做可以避免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走向两个极端,一是一味地强调长期经济效益而忽视当前经济效益,二是只注重当前经济效益而不顾及长远经济效益,特别是当二者存在矛盾之时.

三、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一)对外贸易微观经济效益指标

1.出口换汇成本

(1) 计算出口换汇成本所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

①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是指到商品出口为止围绕商品的生产、流通和转移所产生的国内总成本。商品的出口总成本所涉及的费用较多,主要包括商品的生产及经营成本(收购出口行为中则属于进货成本)和各种国内费用,如加工整理费用、包装费用、保管费用、国内运输费用、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相关杂费等)、装船费用、银行费用、预计损耗、邮电费用等②出口外汇净收人出口外汇净收入是指出口外汇总收入扣除劳务、服务费用等非贸易外汇后的外汇收入,它是出口总成本与销售利润的合值,表现为FOB净价。

(2) 出口换汇成本的计算及经济含义

①出口换汇成本的概念与计算出口换汇成本是指某商品出口净收入一个单位的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成本。其计算公式为:屮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_(人民币)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外汇净收入(外汇)②出口换汇成本的经济意义

从上式可以看出,出口换汇成本与出口总成本成正比,与出口外汇净收入成反比出口换汇成本是衡量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V它与外汇牌价进行比较能直接反映出商品出口的盈亏状况。例如,在一笔出口交易中,计算出口的出口换汇成本为7.3人民币庚元,收汇时的外汇牌价为1美元折合8.3元人民币(买入价),则出口1美元的该商品取得1元人民币的盈利;反之,如果计算出的汇换成本为9.3人民币美元,则出口1美元的商品,就会出现1元人民币的亏损。

2. 出口商品盈亏率

(1) 出口商品盈亏额的含义

出口商品盈亏额是指出口商品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如果差额为正数,则表现为盈率;反之,则表现为亏损。

(2) 出口商品盈亏率的含义及计算

出口商品盈亏率是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出口总盈本额X100%=出口外汇净收入(人民币)-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3) 出口商品盈亏率的经济意义

出口商品盈亏率是衡量商品出口最直观的评价指标。也是衡量静态出口经济效益的核心指标v将出口商品盈亏率同国内商品销售利润率指标进行比较,可以判断出口与内销的优劣,指导企业决策

3. 外汇增殖率

(1)计算外汇增殖率所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

①原料及零部件外汇成本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业务中,出口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或零部件进口需要支付外汇,或以外汇计算成本原料和零部件的获得方式不同,外汇成本的计算也不尽相同。

——进口国外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支付的外汇成本以CIF价计算;

——进口替代的国内原料、零部件的外汇成本以实际购买价计算;

——国内部分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外汇成本以该原料、部件出口的FOB价计算。

②制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

利用原料、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后所形成的制成品出口所获得的外汇净收入以FOB净价计算。

③外汇增殖额

外汇增殖额是指制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与原料、零部件外汇成本之间的差额。

(2)外汇增殖率的含义及其计算外汇增殖率是指加工、装配出口商品所产生的外汇增殖额与原料、零部件外汇成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外汇增殖率-原料、外零汇部增件殖额汇成本100%制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零部件外汇成本v原料、零部件外汇成本100%

(3)外汇增殖率的经济意义外汇增殖率反映的是加工装配贸易业务中获取外汇增殖的能力,在原料零部件外汇成本一定的条件下,出口制成品创汇额越高,加工贸易经济效益越好,反之越差。外汇增殖率是衡量取舍加工贸易的重要指标。

4. 进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要讲求经济效益,进口同样也要讲求经济效益。进口商品盈亏率是指进口商品盈亏额与进口商品总成本的比率,其中:

一一进口商品总成本是指商品的进口价加上进口关税及各种国内费用,如各种国内税、进口商品运输及仓储费用、保险费用、促销费用等。

一一进口商品盈亏额是指进口商品国内售价与进口商品总成本的差纸

进口商品盈亏率的计算公式可以写成:进口商品盈亏率-进口商品盈成额x1曝一进口商品国内售价-进口商品总成本x= 进口商品总成本100%。

(二)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1. 贸易条件

(1) 贸易条件的含义

贸易条件又称贸易条件系数或贸易条件指数,它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指数的比率

(2) 贸易条件的计算

贸易条件的计算引用下面的公式进行:

T-上Pm

式中:Px表示出口商品价格指数,Pm表示进口商品价格指数

其中,出口商品价格指数(Px)和进口商品价格指数(Pm)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Px=2PxiXii=1

Pm=Pm1mi

式中Ximi为权数,分别表示基年第i种商品的出口额或进口额占总出口额或总进口额的比重,PxhPm,是第i种商品出口或进口的价格指数。

(3) 贸易条件的经济含义

贸易条件是反映一国对外贸易对生产、消费及贸易利益影响大小的重要指标v当贸易条件大于1时,表示贸易条件改善,贸易对国内生产、消费影响的效应扩大,当贸易条件等于1时,表示贸易条件不变,贸易对国内生产、消费的影响效益凝固,当贸易条件小于1时,表示贸易条件恶化,贸易对国内生产、消费影响的正面效应减小。当然,单纯考虑贸易条件,并不能很好地计量贸易利益,因为贸易条件变动的方向有时与贸易利益变动的方向是一致的,有时则是相反的或“无关”6的例如,当一国的贸易条件恶化时,其同样数量的出口商品创汇数量减少。但如果该国采用了新技术使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劳动成本下降,则同样可以实现贸易利益的增长,另外,从薄利多销的原理出发,出口数量扩大带来的效益增长也可能弥补出口价格下降所导致的效益下滑

2. 对外贸易净出口总额

(1) 基本含义及计算

对外贸易净出口总额是指一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的差纸如果差额为正,则表现为贸易顺差或出超;如果差额为负,则表现为贸易逆差或入超。对外贸易净出口总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外贸净出口总额-外贸出口总额-外贸进口总额=么F(mi=1—1其中:FOBrT=第i种商品(Gi)出口的外汇净收入总额CIFGj-第j种商品(Gj)的进口总金额(2)外贸净出口总额指标的经济意义对外贸易净出口总额是计算国民生产总值(GNP)的重要指标之一,反映一个国家参与国际分工利益分配的能力与水平。考察对外贸易净出口总额指标,有助于国家制订宏观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改善对外贸易状况能培训,使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顺利实现。

3. 加强行政性措施,对科技投入实行优惠政策导向和科学管理,提高投入产出效益。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政府随时制定和调整有利于鼓励科技投入的优惠政策加强调控和规划布局管理,促进科技力量的联合和集成优化投资结构,继续发展科技基金制,运用价值评仪和同行专家评议等办法,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科技计划主要实行招标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立项的科学性和定标的公开、公正性^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近些年随着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崛起,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结算中的风险与日剧增。其中贸易结算是国际贸易的连接点,倘若结算环节出了问题,将导致整个贸易进程不能继续。为此,本文立足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现状,对我国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与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猛,特别是200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增长速度很快,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也越来越密切。但是在合作的背后,存在着各种贸易摩擦,我国已经成为贸易活动中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比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采取措施使贸易摩擦一步步升级,其中就有对结算方式的刻意限制,严重制约中国的出口,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也使中国商人对国际贸易的信心大大减弱。

二、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风险漏洞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活动,涉及的范围十分广,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不少的风险与漏洞,本文对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结算产生的风险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频繁使用。因为在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除了增加了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信用证结算本身的缺陷,其缺陷在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这就有可能产生买方违约的行为,买方在自己握有较多贸易主动权的情况下,必然会从众多贸易结算方式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从而给卖方在资金收回方面产生一定的风险。

(2)托收结算的风险

托收是在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他在进口方的分行或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的风险主要在于进口商在出口商的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这对出口商是十分不利的,倘若双方交易不能持续下去,那么出口商只能转卖他人或者把货运回,有些时候会给出口商带来极大的损失。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大批的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

(3)直接汇款的风险

直接汇款是日常生活中最为直接的交割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的交易基础与银行完全无关,是一种完全的商业信用。直接汇款在外贸交易中虽然经历的程序简洁,但在汇款方式上过于固化,且受到汇率的影响,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主流,倘若某国经济发生动荡,势必影响和、汇率的大规模变动,对交易带来潜在的威胁和风险。这是不太值得提倡的一种交易结算方式。

(4)赊销的风险

赊销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一种付一款安排。与预付货款相反,赊销是进口商尚未付款就可以提取货物,途径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直接把运输单据寄交进口商。也就是说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或付款承诺之前就失去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规避风险的对策

(1)加强进出口商的资信认证体系建设

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自信十分重要。当前进出口商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以及信用问题。为此,有必要从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通过资信调查,加强对进出口商的自信认证体系建设。

(2)适当规避信用证风险

供货商可要求将转让信用证改变为背对背信用证,必要时可在付款期限上做出让步,因为背对背信用证对供货商有利,其在提交相符单据后即可得到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此外,可要求转让行加保,明确其凭相符单据付款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存在着得不到或延迟获得货物的风险,故进口方也应加强风险的防范,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3)多种结算方式并行

比如说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这是一种信用证交易和托收交易同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即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结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额做信用证,另一部分金额做托收。例如,一部分货款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部分金额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货款和托收货款可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汇票做成光票。为了安全收汇,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证行必须在托收的光票收款后,方可交单。

四、结语

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不论采用何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基本需要关心的就是资信问题,只有交易双方都具备良好信誉,贸易才能顺利进行。当采用某种结算方式后,应及时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主动位置,在保护好自身利益的同时,从贸易中获利。

【参考文献】

[1]田运银,夏瑞林.当心某些信用证外表下隐藏着出口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4(07).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3)

在新的企业异质性贸易理论框架和实证研究中,重新认识和理解企业创新决策的贸易利益及影响机制,非常重要。

创新与贸易利益

进入新世纪以来,最新的贸易理论日益重视对微观企业层面的、行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研究,这就大大改变了经济学家对贸易利益的看法。

Melitz(2012) 指出,当今的贸易理论重点研究三种不同源泉的贸易利益( gains from trade):一是源于产业内贸易引致的产品多样性带来的贸易利益,即出口产品种类扩大;二是源于行业内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贸易利益,即把劳动和资本从更小的、生产率更低的企业转移到更大、生产率更高的企业中;三是源于贸易引致创新(trade-induced innovation)带来的贸易利益,即企业内在生产率通过创新活动得以提高。

贸易利益的第二种源泉, 集中体现在Melitz(2003)和Bernard 等和BEJK,2003)所开创的企业异质性贸易理论研究方面。这种贸易利益是指在企业异质性条件下,对外贸易引起的企业之间资源重新配置效应。企业异质性是指在细分行业中,有些企业比其他企业规模更大、利润更高、具有更高的生产率。经济全球化使优秀的企业发展壮大乃至进入更多国外市场,而糟糕的企业逐渐萎缩甚至破产倒闭,这样行业的总体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因此,企业异质性贸易理论把国际贸易与行业平均生产率的变化联系起来。

Melitz(2012)提到的第三种贸易利益,源于贸易自由化后出口市场规模扩大对创新活动引致的正效应,即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效应。事实上,能够提升企业内在生产率的新产品和新工艺,都要求企业预先投入研发成本开展投资活动。而对外贸易通过扩大产品的市场规模,提高新产品、新技术的回报率,能够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提升企业的内部生产率。

需特别强调的是,第三种贸易利益关注的是提高企业自身(within-firm)的内部配置效率,第二种贸易利益关注的是提高行业内的各个企业之(between-firm)的配置效率。所以,当下热门的企业异质性贸易理论(或者说新新贸易理论)的研究视角也从企业之间的效率差异,拓展到关注企业的内生效率改变。

创新与企业异质性贸易的理论和经验研究

在企业异质性贸易的文献研究中, 正如Bernard、Jensen、Redding和Schott( 2007) 指出的,大多数根据各国企业微观数据的实证研究结果,较为一致地提出,出口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总体反映了生产率更高的企业自我选择出口的结果,即存在自我选择(self-selection)效应。然而,也有少数学者如VanBiesebroeck(2005)通过对非洲9个国家出口企业、DeLoecker(2007)通过对斯洛文尼亚的出口企业的研究提出,出口对企业未来生产率具有直接提高的作用,即存在出口学习( learning-by-exporting)效应。

实际上,除了出口与企业生产率两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外,也可能存在出口与生产率之间的虚假相关情形,原因可能是企业进行研发技术投资,同时提高企业生产率和增加出口参与倾向。对企业而言,尽管出口与创新之间的相关度非常强,但是两者的关联并不直接表示因果关系。目前仍然缺乏关于异质性企业创新的成熟理论。

Lileeva 和Trefler(2010)通过对加拿大企业的研究,Bustos(2011)通过对阿根廷企业的研究,Verhoogen(2008)通过对墨西哥企业的研究,Aw,Robert和Xu(2011)通过对台湾企业的研究,都在实证方法上独立检验了出口能够影响企业生产率的因果关系。他们一致性地指出,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开展,企业扩大出口伴随而来的是新出口企业更多进行创新活动、更多使用新技术,出口企业总体上与非出口企业相比,更愿意进行创新和采用新技术。这些研究表明,对外贸易和创新活动两者共同影响着企业的内在生产率, 影响途径包括市场规模扩大、技术升级和研发活动等不同机制。

1.市场规模与企业创新。

以Lileeva和Trefler(2010)研究的出口市场规模机制,简要说明创新与出口的共同决策如何影响企业生产率。市场规模越大,企业在提高生产率的投资上获取的回报率就越高。身处大规模市场的企业能够以更高的销售收入,补偿研发创新所耗费的高投入固定成本。

笔者以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解释更大的产品市场规模如何激发企业创新的动机,然后介绍加拿大企业的经验性证据。

(1)简单理论说明。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4)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对外贸易作为带动经济发展、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对促进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反映了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在世界经济发展交流与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及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发展的融合程度。 

汇率是一国货币单位兑换他国货币单位的比率,是一个国家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最重要的综合性价格指标,在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活动中执行着价格转换职能。它的变动对一国对外贸易的平衡与国内经济活动的波动都具有深刻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通过调整汇率达到平衡对外贸易收支的目的。 

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融合程度的提高,汇率的变动对外贸的影响越发显著。从1981年我国开始实行双重汇率制,1994年人民币确立以市场为供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1996年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兑换,到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单一的“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再到2005年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的汇率制度改革更具灵活性,可以使我国的货币政策在资本流动更加自由和频繁的背景下,更具自主性。我国宏观调控的工具中增加汇率工具,可以更有效地对我国的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进行调节,使内外均衡的同时实现更有保障。2006年人民币名义汇率、实际汇率每一次大幅度调整都与进出口贸易状况有密切联系,人民币汇率的阶段性波动对进出口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同时,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也具有显著的相关性。

二、汇率变动对外贸影响的理论分析 

1.汇率变动对外贸影响的理论综述 

汇率变动通过影响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进而影响到一国的贸易收支,而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影响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学派对此的有关论述。重商主义学派认为货币才是唯一的财富,并把货币的多少作为衡量一国财富的标准,主张奖励出口、限制进口以增加货币的流入,从而增加一国的社会总财富。其认为在“汇兑上压低我们的币值是于外人有损而于我们有利的”。因为压低本国汇率后,本国在对外贸易中就可以用少量的外币去购买外国商品而外国人却不得不拿出更多的本币来购买本国商品,从而使更多的货币流入本国。 

有关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影响的弹性分析是由马歇尔、勒纳、梅茨勒等人在国际经济学的弹性理论建立之后逐步完成的。弹性分析法主要是从商品市场的角度来分析由汇率变动所导致的进出口商品相对价格的改变对贸易收支的影响。货币贬值实际上等于对国内出口实行补贴,对进口施加征税。在马歇尔一勒纳条件下,出口的增长率上升,进口的增长率削减,贸易收支从而得以改善。然而,即使马歇尔勒纳条件是成立的,贬值能否改善一国贸易收支仍取决于其进出口数量的调整。弹性分析法指明了汇率变动平衡贸易收支的必要条件,并将贸易条件效应纳入到汇率变动影响的分析中。然而弹性分析法采用的是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是建立在马歇尔等人建立的微观经济学基础之上的,随着宏观经济学体系的建立,国际收支调节的吸收分析法应运而生。 

吸收分析法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更加注重宏观经济对贬值的反应。该理论指出,贸易差额是国民收入与国内吸收的差额,汇率变动通过影响国民收入和国内吸收进一步影响贸易收支。货币贬值能否改善贸易收支一方面取决于国内的宏观经济状况即国内经济是否处于非充分就业。如果国内经济已经实现充分就业,那么贬值不但不会改善贸易收支反而会导致物价上升另一方面,只有当国内的边际吸收倾向小于时,货币贬值才能引起收入的增加大于吸收的增加,贬值才能改善贸易收支。吸收分析法强调本币贬值降低了国内商品的相对价格及国内产量和收入对贸易存在的反馈效应,故贬值对改善贸易收支的效果要比完全的弹性分析法小。 

2.汇率变动对外贸的影响 

(1)货币升值对外贸的影响。本币升值对出口的影响表现为当生产出口商品使用本国原材料时,本币国内价值贬值的情况下,本币汇率升值会使出口商品的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出口减少本币国内价值稳定的情况下,本币升值仍会使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上涨,导致商品的出口减少本币国内价值升值,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是否上涨及上涨幅度的大小,由本币国内升值使出口商品本币价格下降的幅度和本币升值使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上升的幅度共同决定,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引起出口增加若前者等于后者,则不影响出口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只会较少地减少商品出口。本币升值对进口的影响表现为进口商品的外币价格不受他国汇率变动的影响,因此本币升值会使进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下降,从而导致国内商品进口的增加。 

(2)货币贬值对外贸的影响。货币贬值对出口的影响表现为本国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成本要受原材料来源的影响,其以本币表示的商品价格要受本国国内价值影响。在不同情况下,汇率下降对出口产品的本币价格和外币价格的影响不同,因而对贸易也会产生不同影响。对进口来讲,由于进口商品是外国生产的,其外币价格不会因别国汇率的变动而变动。本币汇率下降使本币对外贬值,进口商品的外币价格折算成本币就会使以本币表示的商品价格上升,从而导致进口商品的减少。

三、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以及政策建议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5)

而近几年中俄投资合作也已逐步展开,截至2004年底,双方实际投资近10亿美元,较好地拉动贸易稳步增长。

因此,大力发展口岸经贸合作,实施对俄贸易升级,是实施黑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和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为此,各级政府应该在以下几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开发边境口岸城镇,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第一,大力加强重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为区域创新和贸易升级提供平台。

第二,因地制宜,进行贸易创新,大力发展境外农业,境外工业园区、互市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

(1)贸易种类不断扩大。

(2)大力发展境外农业。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6)

(一)中国的对外贸易存在着非市场化的问题

1.国内企业要出口产品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

虽然我国对传统的贸易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如赋予若干生产企业进出口自营权,但是,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仅仅只是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少数科研机构),而且其进出口自营权仍然受到很久的约束,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拥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完全自主地经营进出口业务。此外,虽然我国也允许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但进入门槛很高,数量极其有限。总之,我国的外贸经营权仍然是由国家控制的,(注:政府对外贸经营权的管制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只有少数生产企业有权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大多数企业并不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这些没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要出口产品,就只能通过国有外贸公司。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它们并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而同国际市场之间实际上仍然存在着“隔层”。(注: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曾提出了“工贸结合”的改革思路,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和国有生产企业都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我国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之间的“工贸结合”大多是在政府的策划下采取行政合并的方法进行的,而不是通过产权交易组合而成的,这不但起不到优势互补的作用,反而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及协调成本过高,形成边际成本高于平均成本的“规模不经济”局面。总之,我国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问题并没有真正彻底地解决。)

由于外贸经营权由政府行政审批,哪些生产企业能进入国际市场完全由政府指定,因此,在缺乏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的情况下,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并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企业,这样就必然会造成对外贸易的低效率。同时,由于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生产企业就不可能完全自由灵活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我国的出口,这就人为地压抑了我国的出口供给弹性。

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的私营企业(注:“私营企业”是我国的一种特殊提法,事实上,企业只存在因其所承担的财产责任或民事责任的不同(既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出现企业组织形态不同的问题,而不存在因所有者身份不同而导致企业性质不同的问题。)在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下并不能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这就不利于使我国持续涌现出更多的完全自负盈亏,因而真正具有内在动力和压力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出口的市场主体,从而极大地阻碍了中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注:目前中国虽然跻身于世界第七大贸易实体,但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相比则显得人均贸易额或出口额并不高,如人口只有五千多万的英国和法国1999年却分别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第四和第五位。)可见,对私营企业的出口限制实际上是对中国出口扩张能力的人为限制。

此外,虽然我国的外贸公司在政府的保护下垄断了我国的进出口,但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却因规模小而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由于这些国有外贸企业并不承担经营亏损的最终财产责任,因此,各国有外贸企业为了扩大出口,而往往不负责任地对内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竞销。国有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这种没有内在约束的无序竞争,不但造成出口秩序混乱、而且增加了我国的出口换汇成本,降低了我国的贸易利得(Gains)。

2.我国在进口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政府管制,进口的市场化或自由化程度更低

虽然我国自1992年以来不断降低关税,但我国降低关税的政策意图实际上是侧重在缓解我国过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同时扩大资本品或技术设备的进口(中国进口中的80%以上是资本品),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率,而并不是着眼于通过实现进口的自由化,以引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而且,虽然我国不断削减非关税壁垒,但实际上我国对一些已经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仍然存在着不同名目的数量限制,一些需要进口品的投资项目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立项批准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指导。同时,中国在进口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管制(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进口手续过于繁琐等)。此外,在政府对进口进行严格管制的同时,我国对许多产品(如原油、成品油、农产品等)的进口仍实行国家垄断,这种进口垄断实际上也是一种非关税壁垒。

我国对进口进行管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某些行业或企业(特别是保护了国有企业),但却因减弱了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同时使国内企业得不到低成本的生产投入品,从而降低了国内企业的生产效率。

(二)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缺乏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

按照新贸易理论中的基本观点,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是为了通过进入国际市场,以扩大产品的市场销售,使企业能在扩大市场份额的基础上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降低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产品的价格,这样就能大大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但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规模经济,许多企业完全只是为了出口而出口,为了创汇而出口,而并不一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或创造利润而出口。由于我国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因此,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普遍较高,生产率普遍较低,这样,我国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也就自然很高。

(三)我国的出口结构仍存在着技术档次及附加价值低的问题

中国出口竞争力强的工业产品主要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其中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及日用消费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占很大比重),这些产品的产品链条短,附加价值低。目前,中国出口量最大的10类产品中有9类是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产品(如鞋、玩具和运动用品,以及布料和服装等)。

目前,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虽快,但主要依靠加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而且我国机电产品一般档次较低,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不高,缺乏有后劲的支柱产品,支柱产业的出口能力尚未形成规模。同时,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特别是已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例很小,只有15%(世界十大出口国平均为40%左右),且多数还是由外资企业实现的。此外,中国的服务贸易(包括银行、保险、电信、法律、会计、资讯行业等)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十分薄弱,出口创汇能力不强。

还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加工贸易的发展。在加工贸易中,只要加工产品本身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那么,反映在统计中就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但实际上国内大量加工过程比较短暂,附加价值并不高。可见,建立在加工贸易基础上的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增长还不能说明我国的出口结构已真正实现了高级化。

  二、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产权问题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如果将这一观点引进到国际贸易理论之中,则我们就可得出这样一个新理论观点: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既然如此,本文就从产权这个角度来剖析中国的对外贸易问题,以便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并为中国的对外贸易提供正确的发展思路。

(一)中国贸易非市场化的根源是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

既然国际贸易的实质实际上是产权在国际间的交易,因此,国际贸易市场化或自由化的实质则是产权在国际间的自由交易。这意味着,一国要真正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最根本的是本国的微观经济主体不但完全有权在国内外独立地获得或拥有财产,而且还能在国内外自由地进行产权交易。可见,贸易自由化的制度前提是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制度。

而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特征是:(1)绝大多数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及企业家才能等)的产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在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2)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即对企业的净资产没有所有权)。(3)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事实上是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部分生产要素的产权,且国家的财产权利是凌驾于其他一切财产权利之上的特殊的财产权利,因此,政府就自然仍是最主要的经济决策者或经济活动组织者,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经营权也就自然控制在政府手中,这意味着,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微观经济主体是很难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

事实上,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因而无法真正独立地承担经营亏损(包括进出口亏损)财产责任的情况下,也不能让国有企业掌握完全的进出口自营权。因为,如果让这些不承担进出口亏损责任,因而没有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的企业都可以完全自由地从事对外贸易,则有可能导致不计成本的对外恶性竞争现象,从而既会导致我国对外贸易秩序的混乱,同时又会大大降低我国的贸易利得。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也不得不对外贸经营权实行审批制。

此外,由于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私营企业的财产权没有真正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就很难被视为是私营企业的一项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私营企业要获得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权利,就只能由政府批准赋予。

(二)传统的产权制度人为地限制了我国企业规模的扩张

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中,由于国家为保护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并不鼓励其他财产所有者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对企业净财产并没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职工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缺乏内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并不是拥有独立财产的产权主体或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对其所占用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进行真正的会发生所有权转移(所有权永远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兼并或收购活动,这又使得我国的国有企业缺乏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此外,由于私营企业的财产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私营业主对其财产所有权的长期归属也缺乏信心,这样,我国的私营业主也没有内在的动力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等等。总之,由于我国的企业缺乏内在和外在的规模扩张机制,因此,这就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缺乏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

(三)中国出口品技术档次低下的根源是制度的限制

由于在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中,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有真正激烈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且国有企业因没有独立的财产而不可能真正承担经营风险或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及职工对采用先进技术所形成的企业财产并不拥有所有权,技术并不能通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变成有回报的投资(杨小凯,1998),因此导致国有企业既没有外在的压力,同时又没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不断地开发和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这一切都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能力、动力及压力,从而自然会导致我国出口品的技术档次低下。

(四)在本国企业竞争力低下的情况下,政府也难以完全实现进口的自由化。

由于传统的产权制度导致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产品生产成本过高且质量较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现进口贸易的自由化,则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就有可能因无法同国外企业竞争而面临破产倒闭的命运。这样,政府就不得不对进口实行事实上的管制政策,以保护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可见,中国对进口进行管制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国内的国有企业,保护传统的产权制度。

总之,以上分析充分证明:阻碍中国对外贸易自由化及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的根本原因是传统产权制度的限制。

  三、产权改革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为真正实现中国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并使中国真正成为世界贸易强国,我们应进行实现财产权分散化的制度改革,从而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都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规定各所有者的财产权利一律平等。

进行这种实现财产权分散化,并规定各所有者财产权利一律平等的制度改革,将会自然创造出众多真正拥有完全财产权利(包括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的财产权利)及经济决策权的市场主体或企业,(注: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企业组织形式将不再按所有者身份或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而只按所有者对企业经管所承担的财产责任的不同而划分为独资,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且所有的企业都将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竞争。在这个基础上,就不会再存在什么“私营企业”的特殊问题。)这样,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完全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或自己所认为的合适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自由投资。(注:这意味着,我国的企业是否应成为集科研开发、生产、投资、贸易、金融为一身的综合商社或大型企业集团应完全由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由自己决定,政府不应人为地代替市场主体设计企业发展模式。)同时,由于产权改革将创造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环境,因此,以保护人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为基本职责的政府未经法律授权就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随意进行人为的干预,否则就是侵犯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这意味着,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政府将不能再运用行政权力直接组织或垄断经济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活动)。可见,进行财产权分散化的产权改革将会自然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的市场化或自由化,并实现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一体化经营(即国内企业可以同时自由地从事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

实现对外贸易的自由化,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可以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这就意味着将自动撤除国内生产企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从而使我国的所有企业都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以便灵敏地根据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而且,由于我国的所有企业都是完全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我国的企业既必须完全独立地承担出口亏损的财产责任,同时又可以完全独立地获得出口盈利所带来的好处,显然,这种完全自负盈亏的企业将真正具有内在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在生产及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力求做出最佳的生产经营或进出口决策,以便根据国内外市场状况和自己的比较优势出口机会成本最低的产品,而进口机会成本最高的产品,即为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而出口,为利用别国的比较优势而进口,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而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企业会真正具有内在的动力和压力完全根据国内外价格体系的差异以及国际市场价格的波动,不断地比较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国际市场上的消费者愿意支付或能够支付的价格,并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尽力以最低的机会成本生产国际市场最需要,因而价格及质量最高的产品,从而使我国的产品真正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可见,产权改革基础上的贸易自由化,不但不会出现能在国际市场上盈利的产品难以出口,而不盈利或亏损的产品又大量出口,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相互之间因进行没有成本约束的无序竞争,导致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反而会通过市场的筛选、竞争及淘汰机制最终使得只有那些真正最有效率,成本最低,产品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大量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而那些低效率的,产品根本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就自然被市场所淘汰,这样就能根本消除出口秩序混乱和出口换汇成本不断上升等“一放就乱”的现象,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的出口创汇能力及对外贸易的效率。而且,由于产权改革将不断创造出更多的完全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不断扩大出口的高效率的企业,因此,这就能极大地推动我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

同时,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中,由于企业成立的首要前提是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这就将从根本上奠定企业规模扩张的市场机制。而且,由于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真正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此,企业的所有者及经理人员也会有真正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为获得更多的所有者权益而不断扩充企业的净资产,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及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这就自然形成企业规模的内在扩张机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企业对其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因此,企业之间就真正发生为争夺所有权而进行的市场兼并或收购活动,从而真正形成企业规模的外在扩张机制。可见,产权改革将真正有利于使规模经济成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市场动力。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7)

内容论文摘要:经济效益的评价是考察经济行为效率以及发展潜力的重要手段,文章在归纳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并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正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指标的原则,以使效益评价对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应有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修正原则 一、对外贸易经济效益 主流观点指出,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实质即通过外贸活动实现社会劳动的节约,其形式是通过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转换,使国内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同世界市场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也有的观点认为,在外向型经济日趋发展的条件下,应注重开拓新的国际分工和交换的利益源泉,扩展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内涵。 二、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评价指标是从结果角度对已发生事件的评价,其合理性是对以往经济行为真实有效评价的关键。同时评价指标不仅是对已发生经济行为的结果的衡量和评价,更是对未发生经济行为的引导。 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作为客观存在,要求得到评价和衡量。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分两类:一类是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一类是对外贸易企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对于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包括:进出口贸易总额、平均换汇成本、资金利润率、进出口贸易税利、贸易条件等;进出口贸易总额是对外贸易的直观总体表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规模,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和外贸计划的完成情况。以此为基础构筑的外贸社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在我国外贸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度量、评价和引导作用,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外贸的快速发展,如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一个贸易大国。2011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11000亿美元,提前6年实现突破10000亿美元的规划目标,其中顺差超过300亿美元。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仍然保持着迅猛的发展速度,贸易总额14221.2亿美元,贸易顺差高达1010.8亿美元。我国对外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也由2003年的第4位升至2011年的第3位,并在2005年继续保持了这一位次。但由于受“出口创汇”思想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也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过分强调贸易总量和贸易顺差 由于对外贸易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充足的外汇储备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中特别强调贸易额顺差、出口增长速度等指标。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少企业以牺牲利润的代价,低价竞销,提高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在纺织品、服装等劳动密集行业,出口量增价减、丰产不丰收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媒体大肆宣传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外汇储备增加,外贸形势大好,另一方面,更多的国内资源廉价地流向了国外,企业利润更少。 (二)评价指标过于笼统 单独评价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国毫无疑问是一个贸易大国,但从贸易结构这一重要指标来看,中国距离世界贸易强国的地位还有一定的距离。在2011年中国1.1万多亿美元的总贸易额中,加工贸易就占了6000 多亿美元,而外来加工的出口贸易占全部出口额的58%。即便是一般贸易中的份额,也有相当部分为外资企业所创造。如天津2011年的314家外资企业出口总量为99.4亿美元,占天津出口总量的99.1%。而103家内资出口企业总计出口234 万美元,占有量不到0.2%,这种外商主导出口的情况在我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因此,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乔治-吉尔博伊认为:“中国的高科技和工业产品的出口是由外国公司而不是中国企业在主导。中国企业严重依赖从美国和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进口的设计、关键性元件以及生产设备等,几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吸收消化和推广它们进口的技术,从而使得中国企业不可能迅速成为全球工业中的有力竞争者。” (三)忽视了对外贸易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 现有的外贸指标评价体系对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的缺失,使得一些出口行业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社会经济效益。例如,陶瓷生产过程 中对环境污染是十分严重的,目前许多欧美国家都在逐渐减少陶瓷的生产。而在中国,众多陶瓷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竞相压价,以牺牲环境资源的代价来取得微薄利润。中国的劳动力价格比美国、日本低二十倍,比泰国要低一倍,甚至比人均GDP 低于我们的印度都低。沿海地区很多地方的财政税收每年增幅30%以上,而从事外贸出口的大量民工工资近十年却没有多大变化。这种不正常的状态说明我们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较严重的问题。 三、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及修正原则 (一)我国外贸经济效益衡量指标存在问题的原因 1.重商主义的深远影响 虽然马克思主义的国际价值论和比较优势理论一直为我国参与国际分工、进行对外贸易的基础理论和指导思想,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外汇紧缺局面使重商主义对我国外贸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新形式下的“重商主义”,即“提倡节约,重储蓄,轻消费,扩大出口,减少进口,赚取更多的外汇” 的观念成为多年来我国发展外贸的主要驱动力。 20世纪80年代,我国外贸收支绝大多数年份是贸易逆差,外汇短缺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创汇,我国采取了诸如出口退税等一系列促进出口的政策,外汇储备也由此快速增加。在当时特定的背景下,突出贸易额、顺差、出口增长率等指标有其现实意义。但是,对这些指标的侧重并未随着世界经济和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发展变化。政策性的出口鼓励使外贸企业盲目地追求出口数量和出口贸易额的增长,大大忽视了社会效益。在外汇储备超过7000亿美元、即将成为全球最大外汇储备国的今天,过分强调创汇额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2.发展对外贸易的经验仍然欠缺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十分重视对外贸易及其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改革开放时间较短,市场体系与市场机制仍有待完善,与有丰富对外贸易经验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是关于对外贸易方面的各项政策及评价标准并不完善,甚至存在诸多缺陷,其发展和完善也远不及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尤其缺乏对不同性质企业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区分以及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整体评价。 3.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活动的调控主要采取直接调控方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外贸宏观调控体系开始从以直接调控为主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间接调控体系转变。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发展和完善,但现行的宏观调控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指令性计划被取消,所以在对外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统计是很重要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统计思想比较淡薄,统计制度不甚严格,统计技术不高,统计指标不全面。再者,指令性计划尽管名义上被取消,但类似进出口指标的变相指令性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体系并未随经济体制的转变而有实质性的改进,这已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对外贸企业也无法进行正确的引导。 (二)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 科学评价 外贸经济效益评价既是决定贸易机会取舍的重要前提,也是指导外贸活动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评价对外贸易经济效益,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价的原则。首先,评价所采用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合理。外贸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是对外贸易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数据。数据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评价本身的科学性;数据不真实、不清楚,也会导致评价结果失真,继而导致贸易决策失误。其次,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应力求科学、合理。根据对外贸易本身的特点,外贸经济效益的评价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应采用有别于国内其他经济活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而且应具有可测性和可比性,定性指标也应有一定的量化手段与之相对应。这些指标不能过于复杂,计算所需数据也应比较容易获得和基本可靠。在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中,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应体现如下特征: (1)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的综合经济效益; (2 )体现经济效益变动的连续性与可比性, 沟通效益变动的轨迹; (3)简便易行,方便操作。 2.贸易前的评价与贸易后的评价相结合 从外贸经济效益评价的作用来看,贸易前的评价与贸易后的评价应有不同。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其实是一种效益预测,评价的目的在于决定贸易机会的取舍,选择确定合适的贸易对象与贸易条件;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则是对贸易效果的总结,把评价结论反馈到今后的决策中去,推进决策优化。对外贸易经济效益与贸易决策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下面的基本程式,即:贸易前的评价贸易决策贸易后的评价贸易决策优化。对一项贸易决策而言,既要依据上一项贸易效益评价的结论反馈,同时也要依据本项贸易的经济效益预测。坚持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与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不仅能客观地检测决策的科学化程度,也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贸易前的经济效益评价(预测) 结果与贸易后的经济效益评价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反映贸易决策水准的一个重要指标。 3.宏观经济效益评价与微观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状态,一是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正相关,即微观经济效益的增长是宏观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负相关,即微观经济效益的增长会损害宏观经济效益的增长。维持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正相关的状况,是国家调控对外贸易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坚持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两种效益的协调同步增长,就显得十分必要。由于宏观经济效益是微观经济效益的矢量和,而不是简单的数量叠加,那么从微观经济效益必须服从宏观经济效益的基本原则考虑,必须剔除和修正有损宏观经济效益的微观经济效益。换句话说,任何建立在损害国家宏观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基础上的微观经营活动,不管其本身的经济效益如何,都必须加以制止。在这一方面,宏观经济效益评价与微观经济效益评价同时进行所取得的相关结论,是政府行为发生的重要依据。 [ 滑冬玲.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问题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13). 佟家栋.对外贸易依存度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利益分析,南开学报,2005(6). 陈柳钦,宾建成.我国对外贸易的作用、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南方论丛,2005(2). 李晓龙.我国对外贸易评价指标中存在的问题,经济导刊,2005(10). 黄萍.国际贸易的动态利益及其实现条件,湖南大学学报,2001(4).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8)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对外贸易的科学内涵、特点及意义

 

(一)对外贸易的科学内涵。

 

对外贸易,也可以叫做“进出口贸易”或者是“国外贸易”,简称为“外贸”。指的是一个地区或国家与其他地区和国家之间的技术、商品、劳务的交换活动。它是经由出口和进口两个大部分共同组成的。所以说,对于运进劳务或者商品的国家及地区来讲,叫做进口:而对于运出商品或者劳务的国家或者地区来讲就是出口了。这些从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就已经开始存在和发展了。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就更为迅速。其性质以及作用是由不同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对外贸易空前繁荣,因此具有了世界性。当我们在提到对外贸易的时候,一定要指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例如日本的对外贸易,中国的对外贸易等等。有一些岛国例如日本和英国,习惯性的将对外贸易称之为海外贸易。

 

(二)国际贸易的特点。

 

1.服务贸易的重要性持续增长。国际贸易如果以产品类型来划分,可以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种。从古到今,货物贸易是全球贸易发展壮大的载体。但是随着全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服务型经济模式的到来,服务贸易奋起直追,至今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高。

 

2.能源贸易变局影响深远。能源贸易以其对国家间的经济和政治格局的影响力而被各国重视。

 

3.亚洲经贸发展最具活力。新型的工业化国家在国际贸易格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贸易保护主义呈现新态势。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的经济市场脆弱不堪,贸易保护主义也随之出现新的态势。

 

5.贸易与投资日趋融合发展。投资与贸易的一体化对国际贸易也产生了很重大的影响,不仅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改变了贸易格局,也对传统贸易的统计方式产生了冲击。

 

6.区域自贸协定竞争日趋激烈。二战结束后,区域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区域贸易协定在领域和局部地区很大程度上拓展深化了投资和贸易的自由化。

 

(三)国际贸易的意义所在。

 

国际间的对外贸易不仅把商品生产发展水平很高的国家联系到了一起,同时通过对外的贸易还把商品生产水平很低的国家地区也拉入了交换的领域中来。从而使得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深入到了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去,使得这些国家或者区域的劳动者所生产的劳动产品愈来愈具有商品的交换价值,价值规律也就渐渐的成为了商品生产的主导因素。除此之外,做为世界货币的黄金和白银的货币职能也随之增添了新的内容,黄金和白银除了具有一般货币的普遍职能以外,还新增加作为国际结算,国际信用,国际支付等的手段。而随着黄金白银成为了世界货币以后,也使得商品世界价格的可能性能为了现实。

二、中国对外贸易的特点

 

(一)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顺差依然很大。

 

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进出口的贸易规模不断的在扩大,贸易顺差也在不停拉大。在2009年我国的出口贸易总额度已经上升到了世界第一位,在全球的贸易出口总额中占到了10%左右。但是进口量与出口量相比却明显不足,依然保持着很高的贸易顺差。

 

(二)外贸依存度增长快速。

 

自从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之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活动逐渐增多,进出口对于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产生了无法替代的作用。我国经济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显著进步,外贸地位一天比一天重要,我国对于外贸的依存度明显加深。

 

(三)出口增长主要靠工业制成品拉动,机电产品以及高薪技术产品增长快速。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从初级制成品转变成为了工业制成品为主,90年代工业制成品的比重已经相当高了,这也可以说明我国的出口增长主要靠工业制成品的增长来拉动的。但是在这期间工业制成品的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传统的大宗产品如轻纺业、茶农业保持着平稳的增长态势,机电类产业产品增长十分之迅速,其次就是高新技术产品的增长成为了经济增长出口增加的突破口。高新技术产业是一支后起之秀,发展迅猛,我国的高薪技术出口主要分布在计算机与通讯技术产业以及电子技术产业。从出口结构的变迁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我国出口结构由最初的劳动力密集型变为资本密集型再到后来的技术密集型的一个转变过程。

 

(四)加工贸易成为了最主要的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又是加工贸易的最主要形式。

 

贸易我们可以把他分为一般的贸易以及加工贸易,其中加工贸易又可以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其中进料加工企业相比来料加工的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进料加工企业需要自行取料进行加工成为半成品或者成品进行出售。在销售中获得利润,因为进料加工具有强烈的动机去提高产品质量和推陈出新,这样就有利于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带动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变。

 

(五)中间品出口中半成品以及零部件的出口增长迅速,资本品出口势头明显。如果按照最终的用途来划分的话,出口的产品又分为消费品,中间品以及资本品。

 

(六)我国进口结构的变化特点。

 

在初级产品中,矿物燃油等能源性的进口占据了绝大多数的比例,这也显示了我国能源消耗不断扩大的事实,工业制成品的进口中机械设备的进口比重增加,从这两点可以看出来我国的进口特点是侧重于关键性的设备以及比较短缺的能源进口。同时中间品的进口比重变化较小,资本品的进口有所下降。以上就是我国的对外贸易的总体情况,下面让我们了解下日本的对外贸易情况。

 

三、日本对外贸易的特点

 

(一)日本是有名的以海港城市为外贸途径的岛国,其重要的外贸进出口城市大都分布在太平洋沿岸地区的海港里,例如东京,横滨,大阪以及名古屋等等都是较为优良的海港,海运便利,利于发展海上对外进出口贸易。日本的进出口构成如下,美国长久以来是日本的第一大出口国,但是由于进来美国经济的不景气也随之影响到了日本对于美国的出口量。中国和韩国是日本的第二和第三大出口国,中国和美国分别是日本的第一第二的进口国。

 

(二)日本的进出口产品构成如下:车辆及其零件,电气电子产品以及机械设备是日本最主要的产品出口构成,对于中国的产品出口量持续上涨,而对美国的出口略有下降。此外矿物产品和机电类是日本主要的进口类别,原油是日本的第一大进口产品。

 

(三)日本对外贸易的结构特殊点以及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过程。日本的政府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保证了在日元长期升值的情况下对外贸易依然能够保持较为快速的增长态势。首先是持续推行产业的相关政策用来促进出口。同时加快日元国际化的进程,用以消除或者减小日元持续升值带来的不利影响。然后大力发展互补性的对外投资模式。日元升值后,直接对外投资快速增长。最后在国内推行战略性的保护政策。虽然日本的贸易保护和直接的非贸易关税壁垒并不是非常高,但是日本的市场保护程度却非常之高,主要是体现在间接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壁垒,产业政策,商品的高标准上面。还有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产品的措施都很好的保护了本国的市场。日本的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实施很久了,美国多次找日本协商都无功而返,这些都是我国应该学习的地方。

 

四、中日对外贸易的差异探析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我国的经济活动渐渐的成为了世界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经济角度来多方面的进行分析比较,找出中日两国之间对外贸易上的异同点,并从中寻求解决我国对外贸易中存在问题的办法。

 

(一)中日两国外贸的主体存在着差异。

 

在上个世纪60年代左右,日本的经济开始迅猛发展起来,并且逐步确立了大型综合商社在对外贸易中的主体地位,它是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经由自由市场竞争而形成的。虽然当时日本的大中小型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是平等的,但是这只存在于理论上而已,大型商社具有中小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更容易获得进口许可以及配额;利用自身的知名度和信誉更多的揽取客源;拥有雄厚的资金与人才优势;灵活的市场调研与信息反馈;发挥自身的数量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验手段丰富;这些优点和我国的对外贸易相比,中国的外贸所缺少的正是大型的综合商社,虽然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但能够与日本那些大型商社相匹敌的且具有科工贸综合实力的大型集团寥寥无几。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差异。

 

进出口的经营权问题是中国和日本在外贸方面的又一重要差异。我国只有那些获得了经营权的企业才可以直接对外签约进行进出口的贸易活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得以加入到世界的经济往来当中。但就目前来看,仍与日本有着较大的差异。日本无论是何种企业都可以自由的进行对外贸易竞争,也可以通过大型商社进行进出口贸易的。而在中国即使是进出口业务也必须由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进行。进出口经营权的下放虽然会在短期内给我国的进出口造成一定的混乱,但是随着对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加强与规章制度的完善,此举必然会给我国外贸带来新的力量与动力。

 

(三)经营范围的差异。

 

我国长期以来在对外贸易中都遵守着对外进出口商品的分类管理。不同级别的外贸公司分别具有不同的外贸经营的范围。只有少数的商品种类可以交叉经营,这样严格的范围分配减少了活力但是也相应的降低了企业间的盲目竞争行为。但是最近几年里,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出现了明显淡化的趋势。在日本,大型的外贸公司都具有明确的法定经营的范围,商社都采用明确分工的原则,公司内部分工更加明确。国内的一些中小型外贸企业却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分工,弊端很明显。

 

(四)中日外贸企业的竞争方式也存在着差异。

 

我国以自身独特的市场经济体制及国家的性质,相比日本更容易由政府出面对外贸经济进来政府调控。但由于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缺少像日本那样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范,导致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企业的无序盲目竞争比日系企业严重的多,我国外贸领域竞争无序化问题十分突出。政府的调控软弱无力,甚至有些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此现象视而不见,这更加深了问题的严重性。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来,我国的外贸问题依然刻不容缓。

 

五、关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几点建议

 

(一)国家首先应该在态度上重视起来,郑重对待对外贸易不平衡的问题,努力实现进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多进行技术性,能源性进口,充分满足国内市场,以此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关于鼓励支持我国外贸发展的补贴政策以及法律规范,向国际规范靠拢。由于世界贸易组织严禁向出口进行补贴,所以我国可以采用税率汇率利率等多种方式进行出口补贴。政府今后的补贴方向应以基础能源,理论研究,高新技术层面为主。人才和高新技术对于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还应加强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指导与调控。对于我国产品的进出口市场进行规范与管理。加强大型商会协调指导和管理功能,建立增强出口市场中介的组织作用。我国的出口企业需要接受政府与其他组织形式的调控管理,比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得不偿失,影响发展进步。

 

(四)最后,我们应大力发展我国优势产业,扩大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的产品出口,尽量把优势产品转化成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世界的整体经济发展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提高了,我国传统型的出口产品类型已然不适应市场需要了,所以我们需要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加新的产品种类,用以满足不同的市场和层次的多样化需求,大力开发新型产品。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9)

因此,通过立法机关对与WTO规则不符的旧法的废止、修改以及制定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新法成为中国作为WTO成员需履行的主要义务。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且卓有成效。加入WTO三年来,为履行我国的承诺,立法机关已经清理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其中通过人大、国务院和各部门修订了320多件,废止了830多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各个方面。全国各个地方政府共清理出有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并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 [1] 其中最受瞩目的举措则是对外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和通过。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有很多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且业已不能适应我国和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履行WTO的条约义务,对外贸法进行修订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新的对外贸易法经讨论已于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贸法为11章70条,比旧的外贸法增加了3章26条。新的外贸法修改和删除了与中国经济与贸易现状不相适应的内容,依据WTO的规则,包括WTO的基本原则,贸易领域的有关协定以及中国的承诺和当前的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尽管新的外贸法有些内容仍然十分抽象和原则,需要细则进行落实,但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已充分体现了WTO协议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状况,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用于调整外贸关系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新内容新的对外贸易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出台的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规则。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立法者对旧的外贸法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新的外贸法中增加了新的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旧的外贸法体制下,个人是不可以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履行WTO承诺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就成为必要。新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对外贸易基本法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个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变化。依照旧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不但必须满足外贸法所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得到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在这些限制条件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对外贸易都必须通过外贸制度来进行,无形中增加了对外贸易活动的复杂性,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与各国允许自由进行对外贸易的普遍实践不符,也有悖于WTO贸易自由的精神实质。新的外贸法摒弃了这一计划体制衍生的陈旧的制度,规定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有其他执业手续,并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即以登记制代替了审批制。

新的外贸法遵从WTO崇尚贸易自由的原则,改变了旧法中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消除了进行对外贸易的资格限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为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国营贸易制度新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外贸法中的国营贸易管理制度源于 GATT1994第17条以及服务贸易协定第8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经营,但国营贸易企业也应遵守WTO一般规则的约束,按照非歧视的原则组织活动。由于国营贸易具有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作用,因而在一国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外贸法中,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对于我国来说,国营贸易在维持国计民生,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项重要的制度在旧外贸法中却丝毫没有提及,这与我国的现实以及各国的外贸立法是不相一致的。尽管新的外贸法只对其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立法首次以位阶较高的基本法律形式对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外贸立法与各国普遍立法实践趋向一致,一方面也是我国立法重申WTO规则的表现。

(三)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新的外贸法第十五条是关于进出口自动许可的制度。 [2]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WTO为保证成员国间的贸易自由和扩大市场准入,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两种许可证制度,一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一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是各国对进出口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新的外贸法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这种制度以合法依据,从法律上肯认了这种制度存在的价值,是对我国外贸法的完善,也是在实践中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需要。

(四)对货物、技术及服务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制度旧外贸法已有关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某些货物、技术及服务的制度,主要集中在该法第十六和十七条。新的外贸法也用两条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规定。与原来外贸法分别规定采取限制措施和禁止措施不同,新的外贸法在第十六条中将限制或禁止措施进行了合并规定,而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的安全例外。从具体内容上看,新的外贸法在原来外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WTO规则中规定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一些情况,同时对原来外贸法的措词进行修改而与WTO规则的措词保持一致。如根据GATT1994第19条“一般例外”增加了国家可以为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可以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根据GATT1994第20条“安全例外”增加了第十七条关于国家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而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规定。此外,新的外贸法还增加了一项补漏规定,即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

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26条及27条。根据WTO的服务贸易协定,新的外贸法增加了人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例外和安全例外。与原来的外贸法相比,新外贸法关于对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更加详尽和贴近WTO规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这项制度是新外贸法一项全新的制度,而原来的外贸法中丝毫没有涉及该部分内容。新的外贸法专列一章对其进行规定,足见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尽管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都已根据TRIPS协议进行了修改,但毕竟这些法律只调整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却没有涉及。同时,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外国当事人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日渐增多,而我国尚未有明确、专门的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贸易中的保护,造成我国与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不平衡。因此,新的外贸法专门设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定。这章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或说凸现了两个原则,一是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是严禁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以保护对外贸易的秩序。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TRIPS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即“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实施的措施和程序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3]具体而言,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通过由国务院对外经贸易主管部门采取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进口有关货物的行政措施来进行 [4];在第17条中也列举了几项构成损害对外贸易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如一揽子许可、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 [5],并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该章的最后一条规定了我国政府可以对未能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相应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相应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维护了我国在外贸活动中知识产权方面的正当利益,但与美国301条款面临的问题一样,可能会由于在发生争议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和措施,而受到其他成员国的非议。

(六)对外贸易秩序的制度新外贸法一改旧外贸法对外贸秩序只有零散几条规定的方式,而专设一章对此问题进行详尽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法具有以下的变化。1、单列一条规定了外贸活动中反垄断的内容,并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处理。2、对外贸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诸如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针对该行为的行政措施。3、增加规定了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如走私、逃避认证、检验、检疫等行为。4、增加了将违法的进出口商名单向公告这一措施,给违法者以巨大的市场压力,从而促使其遵守对外贸易秩序。新外贸法单列一章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的对外贸易秩序,将旧法零散的规定重新整合并加以完善,形成了系统化的一整套制度,对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必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七)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新外贸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制度。旧法中关于贸易调查的内容只体现为一个条文,即“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新法则用了三条六款七项条文对此制度进行了规定。与旧法相比:一是确定了采取贸易调查的主体,即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调查;二是增加了调查的事项,原法调查的内容仅限于为确定是否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时需要调查的情况。新法则规定了七项调查的事项,包括他国贸易壁垒、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等,且有一项补漏规定,即所有可能影响外贸秩序的事项都在调查的范围之内。[6]三是增加了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程序以及方式的内容;三是增加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协助义务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新法在旧法仅有一个条文的基础上,将对外贸易调查发展细化成为一项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制度,不但增加了调查的事项,还规定了调查遵循的程序和调查采取的方式,并且对于调查程序具体实施中的协助、保密义务也有所涉及,不能不说已经是一项比较完善的制度。对外贸易调查是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对外贸易管理不可或缺的制度。一项完善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顺利进行,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

(八)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八章,共有十一个条文,与旧法简单的三条相比,无疑反映了对外贸易救济制度内容的丰富和进步。首先,明确了“反倾销措施”的说法。[7]旧法中只提到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损害,但并未将这种措施总结为反倾销措施。其次,增加了第三国倾销的内容。[8]如果进口到第三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对我国的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我国政府可与第三国政府协商以采取相应的措施。GATT1994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内一己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予以谴责。”即GATT1994并没有将倾销的受害国限于倾销产品的进口国,如果倾销产品给另一国造成损害,也属于 GATT1994谴责的倾销行为。在新外贸法中增加第三国倾销的规定,与WTO协定关于反倾销的内容相一致,给国内产业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第三,将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由原法的“任何形式的补贴”改为“专向性补贴”。[9]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可以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10]对于不可诉补贴,其他成员可在事实基础上对其不可诉资格提出质疑,但不能仅仅依此就限制另一成员方对该项补贴的采用。而绝大部分不可诉补贴都是非专项性补贴,我国原外贸法规定可以对任何形式的补贴采取必要措施是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因此新法对此作了修改,以符合WTO规则的要求。第四,增加了对服务贸易采取保障措施的内容。随着服务领域的开放,外国的服务将会大量涌入我国,为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规定这种保障措施是必要的。第五,增加了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的进口数量激增而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完善保障措施的内容,给国内产业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第六,据WTO规则,增加规定了当其他成员国违反WTO协定而使我国的条约利益受损时,可以据条约暂停和终止履行我国义务。第七,增加了建立对外贸易应急预警机制的内容,以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体现了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维护机制的完善。第八,对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采取反规避措施,保障救济措施的施行。

新法中关于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的内容体现了WTO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应对在我国在入世的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的措施,比原法的三个条文的规定全面和完善,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九)法律责任制度旧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只有寥寥四条,只对对外贸易的走私行为、违反外贸管理秩序的某些行为、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的违反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违法者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通过海关法进行处罚,此外还有由国务院撤销外贸经营权的处罚方式。新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体现于该法的最后一章,与旧的外贸法相比有以下变化:一,规定了违反某些具体制度的处罚措施,如规定了违反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责任;二,有层次的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健全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同时禁止违法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三,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四,规定了禁止外贸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方式或途径;五,给予被处罚者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制度凸现了该法的行政管理性质,使得这部行政法更为完整和系统化,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制度能更好的保证实体法律部分的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WTO基本原则在WTO协定的众多规则中,贯穿着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这些共同的基本原则是WTO的精髓,体现着WTO的基本精神。WTO的众多具体规则都是围绕着这些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新的外贸法不但是适应新形势下对外贸易发展要求的产物,更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履行WTO协议的义务的体现,因此,在我国新的外贸法中渗透着WTO的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在新的外贸法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WTO的协议中对基本原则并没有明确的阐述,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了不同的归纳,但本质上并没有区别。WTO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

(一)外贸法中的非歧视原则外贸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外贸法对WTO“非歧视原则”的落实和细化。非歧视原则一直是多边贸易体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可是说是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非歧视原则的两个主要体现,此项原则贯穿于WTO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协议之中。外贸法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条约和协定给予缔约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表明在处理对外贸易事务时将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这一原则不再只是国际条约义务,更是国内法的义务,具有国内法的效力。通过在外贸法总则中规定这项原则来指导中国的对外贸易实务,给予了非歧视原则实施的充分保障。旧的外贸法中已有这项规定,是为与WTO规则接轨,从而达到尽快加入WTO的目的,但在新形势下重申这项规定以履行WTO协定的义务与其具有不同的意义。

(二)外贸法中的市场准入原则这一原则所包括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实际上,关税保护原则、关税约束和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按承诺开放服务贸易的原则等都可以纳入市场准入原则。这些原则尽管表现形式不同,涉及的领域也不一样,但它们的目的都一样,就是使商品和服务享有稳定的、不断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外贸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体现了我国给予市场主体在货物、技术以及服务的进出口方面的自由,禁止对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同时,外贸法对数量限制的例外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外贸法的第十六条是与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相对应的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某些重大利益;第十七条是新增加的,是与GATT1994第21条相对应的安全例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服务贸易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况。与WTO规则相一致,我国新的外贸法将禁止数量限制作为一般原则,同时规定了某些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形。

(三)外贸法中的透明度原则GATT1994的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是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所谓透明度,指成员方普遍适用的有关进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及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都应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知悉。 [11]GATT1994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普遍适用的、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产品的海关归类或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账、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12]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成员达成了《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在该决定的附件中,列举了需要进行通知的清单,包括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限制、海关估价等一系列影响国际贸易的内容。

新外贸法贯彻了这一重要原则,具体体现在外贸法的第11条,第15条,第18条,第28条之中。外贸法的第11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公布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的目录;第15条规定,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的货物目录予以公布;第18条规定,根据第16条和第17条加以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应予公布;第28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需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目录。可见,新的外贸法已将WTO这一重要的原则贯穿于对外贸易的管理过程之中,是履行WTO协定义务的表现,给WTO贸易政策评审提供便利,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化,增强了进出口贸易的可预见性,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外贸法中的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和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13]尽管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都是为了创造公平的贸易条件,使市场主体或成员方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但在WTO协定中提到公平贸易原则时,通常指的是关于倾销和补贴的规则。

外贸法的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是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如果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我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直接采取反倾销措施和与第三国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如果进口产品得到了出口国家的专项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外贸法根据WTO协定,对倾销和补贴这两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以扭转不公平的竞争条件,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除此之外,我国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秩序一章中还规定禁止外贸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作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特点新的外贸法应时应事而生,无论在结构,内容还是功能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反映了我国外贸立法的进步和完善。这些特点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贸法的篇章结构趋于完善,各章内容有机联系,体现了外贸管理的逻辑顺序,形成了前后有序一整套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新的外贸法分为总则(第一章)、外贸活动主体(第二章)、贸易的具体形式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四、五章)、外贸的市场秩序制度(第六章)、外贸管理特有的调查制度(第七章)、违反公平贸易的救济制度(第八章)、促进外贸的辅助制度(第九章)、责任制度(第十章)以及附则(第十一章)几个部分。这些部分按照对外贸易管理的逻辑顺序排列,前后紧密相联,涉及外贸管理的全部内容,改变了旧外贸法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形。

(二)外贸法全面贯彻了WTO的基本原则。外贸法的修订目的之一为履行我国的WTO协议的义务。在新外贸法之中渗透着WTO的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 等基本原则,对于这个,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外贸法并未完全照搬WTO具体规则的内容,而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对于WTO协议的某些规定尚留有余地。虽说履行WTO协议是我国作为 WTO成员的基本义务,但外贸法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内法,应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因此,立法者在修订外贸法的条款时,一方面遵循了WTO 协议的规则,一方面将我国对外贸易的现实作为立法的主要考虑因素。如在数量限制的例外这项制度之中,外贸法就有一项补漏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可以禁止或限制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且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临时决定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这就给予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一个根据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现实情况,为保护特定的利益和维持对外贸易的秩序,而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空间,从而适应我国外贸活动的变化发展的复杂情况。又如在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章中,外贸法强调了禁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原则,主要是为在实践中保护我国技术进口方的利益,是鲜明体现我国现实的一项规定。

(四)外贸法对很多制度都只是进行原则性、宣誓性的规定,需要配套的具体制度对其加以细化。对外贸易管理和控制是一项系统庞杂的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涉及的管理部门多,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外贸法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进行规定,这不但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有违外贸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贸法是管理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只对外贸活动中一些基本的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的具体制度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细化规定。如关税制度、海关估价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管理制度、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等都需要外贸法之外的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这些具体制度在外贸法的基础上构建,与外贸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的框架体系。

(五)外贸法的职能不再限于对贸易主体的资格、对外贸易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保护我国对外贸易利益、消除外国贸易壁垒已成为了外贸法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外贸法逐渐具有了战斗性、开拓性及主动防御性。[14]新贸易法总则的第七条规定,我国可以对外国的歧视性措施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一条又特别规定,我国对在知识产权方面未能给予我国国民待遇的国家、地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国对不遵守条约的其他缔约方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这三条集中反映了外贸法对损害我国对外贸易利益行为的抵抗,充分体现了我国外贸法的防御性和战斗性。外贸法不再只是管理法,更是保护法,对维护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六)外贸法增加了国家服务和保护对外贸易发展的内容。例如,外贸法增加了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1条),强调了国家应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54条)。同时还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58条)。新外贸法注重国家对外贸活动服务的提供,体现了市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服务功能,是对过去外贸法单一管理功能的修正,是市场经济下外贸活动的必有内容,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尽管新的外贸法在各方面较之旧外贸法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突破,是适应了我国入世和外贸发展现实状况的一部外贸法律,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外贸法的基本法性质决定了其规则不可避免的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因而必须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才可以使之有效的实施,否则就会出现某个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从而影响外贸法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其次,新外贸法还涉及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依据外贸法解决相关问题时,需处理好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保障外贸法与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对外贸易的秩序。

注释:

[1]《商务部:加入WTO三年中国很好地履行了承诺》,自China.com.cn

[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5条

[3] 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

[5]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7条

[6]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

[7]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1条

[8]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2条

[9]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3条

[10]见《关于解释和适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1] 姜圣复 《WTO法律制度》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2002年 第95页

[12] 见《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

[13] 曹建明 《WTO的基本原则》载《法律与生活》2000年第4期 第15页

[14] 沈四宝 马其家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山西大学学报 2004年5月 第66页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10)

各国在对加工贸易中总结出了各自监管的经验与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模式。 一、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 (一)封闭式管理模式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只允许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海关设置的区域内活动。这些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工厂或车间,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保税料件和含有保税料件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于:第一,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需要设置保税空间,在保税空间的边界上设置特殊的海关机构;第二,审查、批准进入保税空间的企业;第三,对进出保税空间的料件进行保税管理,保证料件从境外或关外流入保税空间、并流出到境外或关外去。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管理对象的活动范围较为明确,易于海关在企业与料件两个层面上对料件实施保税监管;第二,免去了对料件的税费征收成本;第三,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经营提供了降低成本、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余地;第四,为保税空间中的企业提供了经营方面的便利。 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选择范围有限,当保税空间在区域、数量等方面扩展时,封闭型模式本身就会受到挑战,如我国加工贸易实践中出现的转厂加工问题;第二,便利了来料或进料的管理,但是,却对国内料件进入保税空间,参与加工贸易的生产过程形成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产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向一般贸易转化的机会,从而限制了加工贸易对国内经济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 同样属于封闭型管理模式,实际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与观念意义上的保税空间,如保税工厂或车间,二者的优劣各有所长。 从封闭性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主要适用于那些单纯依赖于进料或来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那些单纯依赖国内加工成本优势的产品;适应于那些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或地区,随着国土面积的增大,保税空间的扩展,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增大。 (二)先征后退管理模式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对于那些用于出口产品加工的进口料件,先行征收关税,到产成品出口时再给予退还。 管理模式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的进料进行登记(这项工作可以看作是一般贸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必计入工作内容),对企业出口的产成品中所含进口料件进行判定,并给予退税。这种模式属于一种针对企业经营活动性质进行的管理。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第一,就其管理过程本身来说,非常简便,只要在出口时,按照企业提供的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记录依法进行;第二,直接避免了保税情况下,进口料件非法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与企业偷逃税款的可能;第三,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为企业销售产品提供了两种灵活的选择,如果国内市场饱和,可以选择国际市场,还能够获得退税的好处,不然的话,企业就必须在进口料件时确定其产成品的销售市场,此外,也有助于解决加工贸易中转厂加工的问题。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关税的征收与退还加大了海关部门的工作量;第二,丧失了政策效力,即加工贸易企业从这种模式中没有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以及通关上的便利,从而无法实施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推动,换一句话说,这种模式只是一种管理模式,而不是一种政策;第三,对确实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守法企业,的确增加了经营成本。 先征后退管理模式适用于那些比较容易判定其用料标准的产品,同时,作为一种政策,如果旨在为企业提供选择销售市场的灵活性,则这种方式远远胜于其他模式。 (三)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模式 担保模式的基本做法是:在企业进口料件时,海关保留对进口料件征税的权利,但暂不征税,由进口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税收资金担保,也可以由企业用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担保模式的主要工作除了正常的保税内容之外,还要发生涉及提供担保的一 系列内容,如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要求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就是一种担保的保税监管模式。显然,担保的必要性在于降低保税的风险,保障保税料件在加工后随产成品出口。换一句话说,就是在保税料件非法直接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随产成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情况较为严重时,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 担保管理模式的优点是:为避免保税料件偷逃税款,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一道保险。 担保管理模式的弱点是:第一,在贯彻加工贸易的促进政策方面打了一个折扣,企业从保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减少资金占用、削减财务费用开支,有所减少,这对于产业利润水平空间不大的经营活动来说,可能会形成致命的冲击;第二,增加了加工贸易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和交易成本,这对于时效性较高的加工贸易来说,其影响也可能是毁灭性的。 担保模式适用于信誉难于判定或信誉较低的企业所从事的加工贸易活动。 (四)开放式管理模式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海关对企业进口料件到产成品出口的全程控制。一般都认为,实施这种模式的基本条件是要求海关拥有完备的信息监管网络,要求企业有较高的守法意识。但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根本驱动力来看,开放式管理模式要求国家的关税税率水平与处罚成本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实施开放式管理模式所需要的本质条件。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充分信息的保证,管理过程透明度高,能够对企业进行全程控制;第二,有技术手段的支持,能够有效地控制保税风险;第三,技术手段替代了其他为降低风险采取的手段,为企业节约了加工贸易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通关效率。 开放式管理模式的弱点在于:第一,适用范围受技术与设备条件限制,资金与技术不足的发展中国家难以甚至无法大面积采用;第二,缺乏弹性,要求企业需要在进口料件时事先明确其复出口的选择,使海关启动对进口料件的全程监控程序,对于原计划在国内销售的进口料件,因市场环境变化,需要重新进入国际市场时,会引发多方面的问题。 开放式管理模式代表着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方向,适用于加工贸易倾向明确的企业进口活动。 (五)各种监管经验的总结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设立出口加工区。 选择对加工贸易进行监管的模式,要根据当前加工贸易发展的特点与目的来进行。首先,要解决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监管。根据加工贸易的发展将会以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为主的趋势来看,其贸易流程在各国之间的走向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要把监管模式与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结合在一起,考虑政策为加工贸易活动带来的效益。从这一点出发,封闭型管理模式、开放式管理模式和担保模式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其次,一种监管模式还需要体现出加工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要求,便利通关、深加工结转、提高国产配套能力、通过技术带动作用向一般贸易转化等,包括为企业提供一种随机决策的制度环境。从这一点出发,先征后退管理模式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可能是较好的选择。二、加工贸易监管的国际经验(第2页) 发展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活动,既有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 家,也有像韩国这样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更有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的做法与经验各有所长。 (一)美国的模式 美国对加工贸易的组织形式是外贸加工区,其管理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以一种公共设施的性质由海关来监管的外贸加工区。既然是公共设施,因此,每个港区都可以设立,其监管的费用开支由经营者偿付给海关。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外贸加工区委员会,主席由商务部长担任。第二,通过法律将产品分为特准外国产品、非 特准外国产品、特准国内产品和非特准国内产品,进行分类的政策管理,享受不同的海关政策待遇。特准与非特准的区别在于,是否获得执行申请时可以享受的估价与税则分类,在加工区与关境之间流动。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可以根据外贸加工区的经营者的申请建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区,作为外贸加工区的附属区由单个公司经营管理。由于对外贸加工区的政策力度感到不足,建立附属分区的趋势强盛。 (二)欧盟的模式 欧盟对加工贸易(称为进境加工)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在审批加工贸易时,权衡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鼓励以欧盟内部的料件制造产品出口。因而,对进口料件的管理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第一,欧盟的管理模式分为保税与退税两种体制。保税方式是指允许一些非欧盟成员的货物在进境时暂不缴纳关税和国内其他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可以确定其加工后的产品将在欧盟以外进行销售的料件;退税方式是指允许货物在进口时保留在加工后复出口退还已征税款,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进口时无法明确其加工后产品是否销往关境之外的料件。 第二,欧盟对进境货物或加工产品的转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深加工结转问题)进行了变通的管理方式,允许进境加工许可证持有人在保持加工记录的情况下,在记录中进行登记的变通程序,其特点在于,在连续的记录中,由下一个环节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即使在保税体制下,欧盟的模式也为进口料件的内销提供了制度空间,在企业支付进口应承担的义务如补交关税及迟纳利息之后,可以转为正式进口,进入内部市场流通。 此外,政策还允许进行料件串换,即以欧盟产品替代进口的料件进行加工;允许先出后进,即在急需的条件下,串料出口,再进口相应的料件;允许异地进出境等。为加工贸易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日本的模式 日本对双向的加工贸易均有规定,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管理较为宽松,但是对保税空间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一,双向的加工贸易。顺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出口,逆委托加工即委托加工进口。前者是指日本企业接受国外企业的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交付给国外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者是指日本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原料等,加工组装成品后,进口到日本,向国外企业支付加工费。委托加工进口与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并不相同。 第二,保税空间的种类。共有5类,即指定保税地区、保税存放地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会、综合保税地区。 第三,根据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在保税工厂与综合保税地区,对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在指定地区之外,对1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施担保免税政策,对进口纳税并在规定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其他国家在加工贸易管理中一些做法 韩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对参与加工贸易过程的投入品规定了1年内按照复出口的期限减免关税,对用于加工贸易的减免税进口原材料给予退税,同时,在必要时,可以在货物进口时,要求提供相当于减免税款或凭保证金同意分期纳税的担保。 墨西哥的加工贸易以加工装配为主,其根本原因是毗邻美国。在两国边境上,集中了大批从事加工装配的企业,美国方面从事资本密集型的工序,墨西哥方面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序,形成了按照要素禀赋及比较成本优势的国际分工。墨西哥实施了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加工装配业务所需的进口设备及料件等可以免征关税。 印度加工贸易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指向性,明确规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产品,以及向完全出口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可以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建立的哈雷亚自由贸易区为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极其宽松的制度环境。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免除进出口关税,免征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与利润流出不设任何限制。 东盟一些国家如印度尼西亚、泰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以出口加工区为主。印度也采取了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制度安排,其管理模式与其他国家的出口加工区相近。 国际 经验的总结:有些国家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制定了特殊的政策,有些国家则把加工贸易作为出口加工区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之一,只对出口加工区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而没有具体指向加工贸易活动来制定相应的政策。从这种制度安排的差异中我们可以看出,同样是加工贸易,由于各个国家对它的看法不同,管理的方式也就不同。这也就是说,加工贸易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而且还是一种参与国际分工、参与全球经济的重要形式,而后者更具有普遍的意义。

进出口贸易活动篇(11)

重视利用外部市场,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是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1950-2009年。半个多世纪,世界贸易平均增长9.6%,明显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增长和人口增速。改革开放31年来,中国外贸年均增长17.5%,比经济增长平均快7-8个百分点,外贸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

开放市场和扩大进口,对经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进口,可以弥补国内资源不足,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引入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将资本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课题组的研究,进口对中国生产率进步的贡献率约达46%。即使是进口消费品,也可以产生相应的示范效应,进而传导到生产环节,促进一国生产的发展。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开始了新一轮的结构调整。扩大进口对于我国发展低碳、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促进结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改革开放近32年来,随着收入的增加和生活的不断改善,中国人民对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增长,消费结构升级加快。进口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降低了消费者的成本,提高了消费品的质量,增加了广大消费者的福利。近年来,国外高档消费品、食品及电影、音像等文化服务产品的对华销售增速不断上升,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评价外贸对国民经济的作用时,通常采用支出法来测算,即以净出口来计算外贸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但也要看到,这种方法更多是统计意义上的计算尺度,并不能全面反映外贸对一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更不能据此就认为进口对GDP增长是负贡献。据近期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测算,1987年至2007年,外贸出口和进口对GDP增长率的年均贡献分别达到2.7和1.5个百分点。

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既重视出口,也重视进口,积极推动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为全球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近年来中国扩大进口采取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长期以来舆论更关注出口,使得中国在进口方面尚未全面被各界真正了解。近年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措施,积极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主要包括:

取消或放宽进口限制,推动贸易便利化。关税方面,目前中国进口关税总水平已降至9.8%,略高于发达国家6.5%的平均关税水平,但远低于发展中国家46.6%的平均关税水平,2010年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目的进口关税,同时从7月1日起分步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零关税待遇。

非关税措施方面,近年来不断加快推进贸易便利化措施,近5年来,中国已分批取消了800多个税目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前已基本取消了进口配额管理商品,仅对个别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2010年还取消了部分机电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加快推动贸易便利化,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进一步改善了进口检验检疫、海关通关环境,货物进口通关便利化程度明显改善。

鼓励支持进口。国家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先进的关键技术设备、节能环保技术及产品和重要资源性商品进口。例如,国家有关部门了《国家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对企业进口给予支持。

加大进口促进力度。一是宣传介绍中国有关进口法律法规,提高政策透明度,设立进口促进平台,营造良好贸易环境。中国首个进口促进平台一上海进口商品展示中心已在上海浦东成立,将于明年一季度投入运营。二是举办各类进口商品展览会、博览会、推介暨交易会等。2010年11月商务部将在浙江义乌设立非洲产品展销中心,并以此为基础带动中国与非洲全方位的经贸合作交流。三是积极研究运用各种金融、税收等手段支持扩大进口,包括为企业提供进口融资便利等。四是支持和组织各种形式的投资贸易促进团,积极赴有关国家开展投资贸易促进活动,有效减少贸易顺差,例如,2009年,商务部先后组织了赴欧、美、亚、非等地投资贸易促进团15次,往访国家超过40个,签署金额逾500亿美元,受到国外高度评价,营造了互利双赢良好氛围。今年截至8月份,商务部已组织了投资贸易促进团17次,赴世界各地开展贸易促进活动,规模和国别远超以往。

加快区域合作,进一步开放市场。目前,中国已与27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4个自贸区,已经签署了10和自贸协定,为扩大进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今后中国扩大进口的潜力和空间

中国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都不断提高。据世界经济论坛报告,2009年中国市场开放度位列全球第49位,较以前有了明显提升,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将为今后扩大进口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大国,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阶段,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较为充裕的资金要素,有不断改善的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条件。2009年,中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53万亿元人民币,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6.9%,创1986年以来的最高实际增速。预计2010年中国国内市场规模将达到2万亿美元,远远高于中国的出口总额。

今后,随着中国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为经济增长释放出一个长期而庞大的内需市场,同时也会给其他国家扩大对华出口带来更多的市场机遇。中国愿意与其他国家一起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今后中国扩大进口的重点和措施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需要中国。中国目前已跃升为全球第二大进口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今后将在优化进口结构、推动进口便利、完善促进体系等三个重点方面,采取8项措施,鼓励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

1、按照产业政策要求,积极进口资源、先进技术和关键装备等;

2、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和争端,鼓励增加自主要贸易顺差国的进口;

3、进一步优化进口关税结构,引导企业扩大进口;

4、继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简化和放宽进口管理,降低进口费用和成本;

5、不断完善进口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提高政策透明度,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6、举办各类进口商品展览会、博览会、推介暨交易会等,带动中外经贸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