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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11-06 10:02:58

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管理篇(1)

2005年,国家进一步调低了近千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率,占税则全部税号的13%,关税总水平由去年的10.4%降到9.9%。降税产品与人们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植物油、酒类、化妆品、胶卷、化工产品、纺织品、家用电器、汽车及其零件。其中,降税幅度较大的为植物油(由去年的30.7%降至19.9%)、酒类产品(由去年的19.2%降至10%)和汽车(由去年的34.2%或37.6%降至30%)。部分商品关税降到零,如数码相机、家用摄录一体机、家具、游戏机等。

关税下降将给国内消费者带来实惠,以汽车为例,汽车的税率看似只降几个百分点,但是由于汽车进口还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且这两种税是在关税基础上加成计征,因此对于汽车价格影响还是较大的。以排气量为3500毫升的越野车(税号87032440)为例,假设每台车到岸价格为300000元,按去年37.6%的关税税率计算,应缴纳关税税额为300000×0.376=112800,消费税税额为(300000+112800)/(1-0.08)×0.08=35896元,增值税税额为(300000+112800+35896)×0.17=76278元,三种税的综合税负为224974元。而按今年30%的关税税率,综合税负为195990元,相差28984元。加上取消了进口配额,进口汽车的门槛可以说低了不少,将对我国轿车产业带来影响。

在降低进口关税的同时,国家继续对233个税号的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实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主要有:化工产品、农药、部分机电产品、信息产品和部分汽车零部件。

为加强祖国大陆与港澳地区的经贸联系,加大对港澳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2005年国家扩大了CEPA项下对港澳地区销往内地产品实行零关税的范围,其中香港产品1108种、澳门产品509种实行零关税,比2004年分别增加了729种和191种。实行零关税的香港产品主要有食品、茶、药品、塑料、纺织品、首饰、电器、仪器仪表和家具等,零关税意味着内地消费者可以花更少的钱买到纯正的“香港制造”产品。

2005年实施的其他协定税率还有:对来自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老挝的917个税号的产品实行的《曼谷协定》税率(巴基斯坦的商品范围一致)、对来自东盟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和越南九国的产品实行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对原产于泰国和新加坡的蔬菜和水果实施的零关税。

今年除继续对来自柬埔寨、缅甸、老挝、孟加拉的近500种商品分别实行特惠税率外,增加了对原产于非洲25个国家的190个税号的产品实行特惠税率。

在出口关税方面,2005年实行出口关税的产品不变,但在实施出口暂定税率方面变化很大。

第一是为保证春耕,一季度对尿素出口征收每吨260元的出口关税。

第二是从今年起我国首次对纺织品开征出口关税。即从2005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对从我国向任何国家(地区)出口的外衣、裙子、衬衫、裤子、睡衣、内衣等148个税号的服装(税则61章和62章)征收暂定税率。征收方式为从量税,税额为服装按每件(套)征收0.2或0.3元,服装零件按每千克征收0.5元,征收范围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例如:某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向日本出口10000件女士棉衬衫(税号为62063000),应交纳出口关税税额为10000×0.2=2000元。从量税的特点是按数量征收,不考虑商品的价格,因此对于质量好价格高的商品来说影响较小,而对于质次价廉的所谓“地摊货”影响相对就大一些。

我国决定对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的目的是防止设限国家对我国的纺织品配额取消后,我国的纺织品企业无序竞争,给一些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以口实,而重新设置特别限制措施等贸易壁垒。同时希望借此调节我国纺织品的出口数量和节奏,促进我国纺织品出口结构的优化,推动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从长远来看,这项政策有利于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可持续发展。据权威部门测算,服装出口关税的平均税负水平为1.3%,不会对出口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

贸易管制政策及影响

2005年国家新出台的贸易管制政策比较多,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自动进口管理、检验检疫、濒危物种管理等,而今年进出口管理的两大亮点是取消汽车进口配额和出口纺织品配额。

首先,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规定,我国从2005年起取消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并对汽车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需要提请汽车厂家和进口企业注意的是,2004年签发的汽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律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进口单位必须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汽车进口报关手续。目前已发生多起汽车已到口岸但是因没有证件而无法通关的现象,建议有关企业及时办理网上申领手续,以免影响正常业务。

进出口管理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xx 年 第 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进出口管理篇(3)

p;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进出口管理篇(4)

引言

随着国际油品价格的大幅上扬和波动、能源市场的全球化角逐日渐明显,势必会加速国内外石油企业间的竞争和合作进程,而油田物资装备公司对油田物装及时、高效的供应、交付已成为确保油田企业生产高效运转的条件,从而也成为众多油田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外部保障之一。而油田进出口业务因立足油田来实现相应物装的专业化全球采购和销售,因此该物流业务本质上具有高要求,同时也对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难点。所以,如何提高作为企业管理核心的财务管理水平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以青海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为例,针对油田进出口物流的特点分析相应财务管理功能体系,并提出了完善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的措施,以增强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的核心能力。

一、油田进出口物流

青海油田进出口业务隶属于油田物资装备公司,其生存的要旨是“立足油田,面向全球”,业务部门以中国石油集团总公司采购中心为大型定单的进口支持渠道,并根据油田企业的特定需求对国外专项产品寻优采购,在确保高性价比的条件下实现进口石油物装的及时供货交付,为保障油田顺利生产贡献力量。目前,油田进出口业务以进口业务为主导。全球化采购要求油田进出口业务具有现代物流信息化、网络化特点,同时因产品类型数量需求的时间上的随机性导致油田进出口业务具有柔性化的特点,表1所示进出口业务为原隶属于青海石油管理局国际合作开发公司2003―2006 年度的进口业务统计。油田总部因地处内陆甘肃省的敦煌,受当地以旅游业和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限制,青海油田对油田外部社会依托的进出口业务为零。

从表1不难看出,业务对象分布于油田上下游企业,合同标的物涵盖了油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且2003―2006年进出口业务出现了年度间较大的波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油田企业面临技改需求的情况下经济支付能力的增强缺乏持久性;另一方面是油田部分原进口设备核心部件进入修理换件阶段,在时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随机性。

图1为油田进出口业务供应链多向流交互示意,进出口业务也会涉及商品交易的四个方面:商品实体的转交、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的支付、有关信息的获取与应用,对应为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这“四流”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它们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而进出口物流因涉及海关、外汇和非母语存在的信息筛选,进出口物流具有较大的繁杂性,并因此带来了财务管理和运营方面的挑战性。

二、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现状

2002年中国物流发展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的物流总成本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0%,而中国是20%,文献[1] 分析指出中国的物流费用居高不下并不是因为中国的运输费用、仓库费用、人员工资等单项成本过高,而是供应链计划的不足造成了整个物流费用的高起点,从一定意义看这正是财务管理功能缺失的具体表现。国内物流企业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职能的不健全和分离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体现在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形式为:仅有一部分财务职能由财务部门执行,且该部分职能偏重于财务核算,其他部分财务职能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及相关部门代为行使,由于体制及机制的不顺畅及部分涉及人员的财务知识和意识的欠缺,致使财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当前以管理竞争求生存的大环境下,企业的发展取决于其综合管理能力,对作为企业管理核心的财务管理,如何提高其管理能力,就成为企业制定并实施有效战略计划需要首先考虑的关键问题。油田当前的物流财务管理在成本管理上主要关注表现在利润表的运费、仓库人员费用、公共仓库费用及其他项目,或体现为现金流量表中的库存物流成本的降低,所以管理措施集中在如运输成本与库存成本的降低,而用于推动产品沿着供应链移动的财务成本却被忽略,具体涉及营运资金的管理、退税资金的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且在单项合同的执行中,因会计核算信息的不对称性,难于将进出口物流成本单独核算并提供完整的物流成本信息,对部分成本的分摊界定因会计科目的设定不够细化和欠完善导致单项合同绩效评估不准确。文献[2] 指出了引起财务成本增加的四个主要因素:信息障碍、缺乏协调、支付延期和计价能力,要提高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首先必须解决好前两个因素,即通过引入先进的管理体制确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实时和共享,并通过部门协调解决好权利冲突、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冲突,从而实现价值的双大:即用户价值最大化、物流企业价值最大化;成本双小:即用户成本最小化,物流企业成本最小化。

三、石油物流财务管理的核心功能

财务核心能力是一种以知识与创新为基础,扎根于财务能力体系之中,由财务活动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表现能力相互支撑、相互融合所获得的某种特有的、优异的、动态发展的企业发展能力。财务活动能力主要体现为:财务筹资能力、财务投资能力、资金运用能力、财务分配能力四个方面;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决策能力、财务控制能力、财务协调能力和财务组织能力四个方面;财务表现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成长能力四个方面。对于油田进出口物流而言,在筹资方面,因油田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而不存在筹资问题,又因业务性质而不存在投资行为,所以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核心能力的构造主要集中于财务管理能力上。具体体现为确立健全财务信息机制而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保障,通过财务审核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并通过建立如新型的企业管理体制而促进不同部门的协调,从而提升油田财务管理的协调和组织能力,并完善进出口物流财务预测、物流财务决策、物流财务预算、物流财务控制,以及物流财务分析与物流财务检查体制和职能。

四、财务管理建设措施

(一)成本管理

要正确核算油田进出口业务的成本,首先应结合油田进出口物流的特点明确成本核算要素:核算对象、核算周期、计算空间、核算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核算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因为物流费用之间相关联的及会计核算信息的不对称性,难以将物流成本单独核算并提供完整的物流成本信息,笔者建议以单宗合同为考核目标,考虑整体的最佳成本,将混入其他费用科目的物流成本抽取出来,使企业能够清楚地看到潜在的物流成本,这样才能降低总成本。且在总成本分析时,考虑到油田进出口物流难于拓展销售量而仅能适用资金成本分析法,因此不选择盈亏平衡点分析法。

并应进一步利用物流成本管理有用性和经济可行原则及物流成本消减的乘数效应来提高企业的财务盈利能力;利用物流成本管理的协调性原则而规避由物流成本效益背反引发的利益冲突以及物流成本与物流服务之间此消彼长的负面效应,实现供需参与方的共赢。

(二)改革健全管理模式,推行ERP管理

针对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中对准确、实时的财务信息需求及对不同从业部门的协调性需要,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应从运行模式上进行革新,而企业资源计划(ERP)是个较完整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采购、销售、生产、库存等与财务的集成,促使企业优化业务流程,有效地组织和计划企业各种资源,实现全局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集成性、实时性和统一性,达到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从而确保物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此,在油田进出口物流财务管理中构建财务管理ERP体系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是可行的。

另因ERP实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模式,为成本的实时控制与管理创造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ERP不但引发了财务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而且对财务管理方法也产生了较大影响。ERP可减少财务流程,减少财务人员岗位配置,但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实现从记账到财务预测、分析和决策职能的转变。企业只有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优化系统流程,利用信息平台创建完整、集成、高效、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体系。胜利油田于2004年初开始实施ERP,根据企业特点启用了涵盖企业核心业务流程的财务会计、销售分销、物装和大型项目管理四个模块,使油田的财务管理水平在信息化建设的推动下跨越上了一个新台阶。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推行ERP管理模式需要物资装备公司乃至油田公司大层面的变动,但其管理先进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加强现金管理和内控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的标志着以利润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模式正在走向解体,现金流量作为公司价值的驱动因素,以其超利润指标的优势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根据进出口公司的业务特点,在所有的风险控制中,应收账款的管理是重中为重。所有业务的终结是以收到款项为完成标志的,应收款项的核心是将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锁定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一行为人。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约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的准则,是减少风险的重要措施,应明确业务权利和责任、完善进出口物流绩效考核制度,因为物流绩效评价是对物流业绩和效率的一种事后的评估和度量以及事前的控制与指导。目前最常用的方法为平衡记分卡法,另可参考文献[6] 建立适应油田进出口业务流程的模糊综合评价法,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确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五、结束语

针对油田进出口物流的特点和难点,相应的财务管理只有在仔细分析管理目标,明确财务核心功能架构形式,并针对运营中存在的不足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并在各级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完善成本管理、进行ERP建设、改进财务理念建设及内控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才能为油田物装进出口业务财务水平的拓展提供动力,并有助于提升油田物装供应的管理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 赵崎.供应链财务浅说[J] .国际市场,2007, (2):66-67.

[2] 张志平,朱佳翔.供应链财务管理:财务整合理念[J]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7,(3):88-91.

[3] 谢泗薪,吴瑾.物流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界定与评价[J] .铁路物流与采购,2007, (10):22-24.

进出口管理篇(5)

二、以预警分析为着力点,进一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协调联动机制为重点,深化细化管理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数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数据,对预警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税的监管水平,每季度进行一次退(免)税分析测算,每半年对出口退税总体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增强防范骗税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评估,设置出口增长幅度、出口货物单位成本等评估指标,对重点品种、重点货源进行函调,对疑点问题进行评估分析。通过退税评估、行业管理等手段规范出口业务,实现对出口企业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骗税嫌疑,防范于未然,维护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秩序。

进出口管理篇(6)

一、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为把省局、市局的各项目标、各项任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__年继续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审核流程,想尽一切办法,排除一切困难,加快出口退(免)税审核进度,在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实现“严审快退”,确保完成全年退(免)税计划,力争进出口税收管理在不被扣分的基础上取得好成绩。二是抓好对各征收部门的效能考核,总结20__年的工作经验,细化考核目标,完善考核内容,使全系统的内部管理在20__年更加规范;三是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基础上,按月上报统计分析数据资料,力争全年无差错,切实通过效能考核来检验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以预警分析为着力点,进一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协调联动机制为重点,深化细化管理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数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数据,对预警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税的监管水平,每季度进行一次退(免)税分析测算,每半年对出口退税总体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增强防范骗税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评估,设置出口增长幅度、出口货物单位成本等评估指标,对重点品种、重点货源进行函调,对疑点问题进行评估分析。通过退税评估、行业管理等手段规范出口业务,实现对出口企业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骗税嫌疑,防范于未然,维护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秩序。

进出口管理篇(7)

进出口企业在筹资活动中,应该谨慎地利用多种筹资渠道,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尽量使筹资成本降至最低,以规避筹资风险。例如,基于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的现象,可通过提高美元在负债结构中的比例来获得美元负债贬值带来的汇兑收益;还可针对人民币升值的形势,适当提高人民币短期负债比例,降低人民币长期负债比例,以达到降低人民币长期负债;而对于美元负债则可采用相应的对策,来提高美元长期负债。此外,进出口企业可采取向金融机构借债或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多种途径结合的方式,达到安全筹资融资的目的。

(二)做好信用调查,加快应收账款回收

基于金融危机下对进出口企业流动资产造成的风险,企业应该进一步做好信用调查与管理工作,对原有信用政策重新审核,采用较保守、安全的信用政策,选择相对安全的结算方式,严格控制信用期限。对所有客户的信用进行详细、严格的调查,并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在做好信息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催收,避免坏账、烂账过多,规避财务风险。

(三)多管齐下,共同应对汇率风险

进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多种途径配合使用,共同应对汇率风险。

1.正确选择货币种类在收入外汇或借入外债时,尽量要趋于升值的货币;而在偿还债务或外汇支付时,应该尽量支付趋于贬值的货币;尽可能将还款与贷款,付汇与收汇的币种选择一致。

2.卖出远期外汇合约出口企业多拥有大量的外币债权,应该及时卖出远期外汇合约,以免未来外币汇率走低时使企业遭受损失。

3.调整外币资产与负债结构时刻关注汇率走势,当某种货币汇率趋于下降应尽量减少该货币资产项目,增加负债项目;反之,若某种货币汇率趋于上升,应尽量增加该货币的资产项目,减少负债项目。

4.货币市场套期保值进出口企业还可通过外汇市场,借入与债权期限相同、数量相等的债务,将汇率变动造成的风险抵销[2]。

(四)健全风险管控体系,进一步深入风险管理

1.加强企业内控不断完善进出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便能进一步提高企业财产的安全性,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打好基础。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企业针对财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客观性等特点,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加强财务风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管控[3]。

3.培养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进出口企业财务风险的管理实效与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也是时势所需。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对财务风险的敏感性与准确性的职业判断能力,对金融、法律、财政、税务、管理等相关知识熟悉,为防控财务风险奠定基础。

进出口管理篇(8)

本办法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及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相关设备和产品。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对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制定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制定并禁止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第四条申请《名录》中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三个月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书面申请,并提供1995-1997年及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及其证明。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确定《名录》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和申请企业的进出口配额量;受理企业对《名录》中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配额申请;签发《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以下简称《进出口审批单》)。

第六条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审批单》的企业,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审批单》,签发《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回收证明,直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请出口许可证;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八条海关对《名录》所列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第九条经营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按照《议定书》有关规定,进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贸易;不得转让或买卖进出口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有权对经营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进出口管理篇(9)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报关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开展报关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第九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第十条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十二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一)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三)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五)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第十五条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第十六条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报关的,由收发货人在申请书上签章;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现场交单审核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予删除。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第十七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进行联网实时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特殊申报

第十八条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集中申报采用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方式。

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二十一条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海关按规定实施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税则归类进行审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关单证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向海关递交。

第二十四条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报单证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

第二十六条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

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第五章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

(一)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四)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加工贸易后续管理环节的内销、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在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进出口管理篇(10)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我国建立了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但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并对合同的登记管理制定了具体制度。

进出口管理篇(11)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管理。商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拨付资金,提出监管要求,并与商务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导向及世贸组织相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及项目类别: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汽车等出口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等。支持在汽车、机床等重点领域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共性技术研发。支持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关键和核心技术研发,加强节能、环保型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企业、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和行业商协会组织。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50%.单个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中介组织申报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原则。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地方行业商协会组织及地方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申请项目审核汇总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中央管理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商协会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财政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地方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拨付到地方。中央管理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商协会组织资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

专项资金采取部分预拨方式,即项目审核确定后拨付资助资金的60%,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办理资金清算拨付。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行业商协会应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单位如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说明原因。商务部和财政部视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竣工后,商务部和财政部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