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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新媒体的应用促使中国进入了“大众麦克风”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①依附于互联网这一平台的网络舆情与社情民意紧密联系,反映公众话题与社会热点问题。舆情似水,如果不给予疏於和引导,会酿成水患,冲垮社会“大厦”;如果及时有效地加以整合引导,则会成为政府治理的财富。
一、政府应对网络舆情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治理观念滞后,舆情监测机构定位偏差。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改变了我国行政管理生态环境,如何引导网民舆论导向成为政府工作治理的重要内容。在现实网络舆情治理中,我国政府官员面临着以下现实问题。一是治理观念滞后,时常发生对社会矛盾或公众热点话题置若罔闻,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解决舆情矛盾;二是对舆情检测机构定位出现偏差。这些服务机构目前的工作重点在于对舆情数据的搜集和抓取,然而最重要的是当事件爆发之后,政府应对网络民意反映的数据进行有效、科学的筛选、量化统计和分析研判,并就如何进行科学的应对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方法,为政府治理网络舆情提供有效的参考数据,这应是核心所在。
(二)政务舆情研判与应对迟缓。
我国政府机关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通过对刚刚或正在发生的网络舆情事件,就其性质、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进行研判,并根据舆情发展态势制定相关应对策略。但现实舆情事件处理中却存在着信息研判与应对策略迟缓。以2010年10月16日发生于河北大学新校区轿车撞人事故,导致一死一伤,肇事者竟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此事件一经曝光,引起了全国网友热议与高度关注,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下,河北省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结果,采取积极应对策略,平息此次事件。
(三)网络舆情工作体系不完善。
毋庸置疑,我国政府对网络舆情引导是非常重视的,坚持以人为本进行善治,虽然我国已将建立了相关的舆情监测机构、应急处理机制、新闻发言机制等工作体系,但由于治理高于管理,燕山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刘邦凡在《电子治理理论》中指出:“治理是管理的一个发展阶段,一个高级环节、一个组成部分”②,因此对网络舆情的治理需要更高层次的完善工作体系。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没有一部完整的针对网络舆情的法律条文,也没有完整明确的新闻发言制度和事件善后处理机制,导致政府官员无法可依,行为也缺乏法律规范,政府部门也未能及时舆情发展情况。
二、政府网络舆情应对策略
(一)正视网络舆情,新理念引领舆情服务。
对网络舆情认识的偏差基于并未正视舆情,天津社科院刘毅在其撰写的《网络舆情研究概论》一书中提到,“网络舆情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各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③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认为:“改变行为最好的方法就是改变你的观念”。④加强政府机关及官员治理理念的同时,鼓励有实力的软件公司搜集、研判、分析舆情事件,支持高校或学术机构研究网络舆情基础理论。
(二)建立网络舆情评判标准与应对方式。
网络舆情监测机构应该敏锐地发现具有舆情价值的新话题,及时检测、分析和研判,并对此做出相应对策。对网络舆情进行正确的评判,并对舆情选题进行定期抽样调查,及时了解当前舆情传播主要手段和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对舆情数据深度挖掘和分析,为政府及时提供一份舆情信息。
除此之外,政府基于正确判定舆情信息的基础上,政府要及时做出回应。应对网络舆情,首先政府要做到信息公开、及时、透明,第一时间以主体发声,避免流言蜚语和公众恐慌,并要与公众保持动态联系,防止社会问题政治化和矛盾深化。
(三)完善政府网络舆情治理工作体系。
第一,出台针对网络舆情的法律。我国虽然制订了如《互联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等法律,但还没有一部完整的针对网络舆情的法律。为使政府治理舆情时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应对网络舆情的法律法规。
第二,善于利用网络技术检测舆情信息。网络舆情监测技术应包括舆情信息搜集、热点话题发现、信息真假甄别、跟踪调查和研判分析,通过这些网络技术的应用,及时了解社会热点和公众话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基础。
第三,完善新闻机制。舆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召开新闻会,让公众享有知情权,通过新闻会、新闻发言人、新闻调查会或者媒体访谈就舆论热点问题和相关政策解答,防止报道偏差和失误,阻止舆情反弹给政府造成不利影响。
政府应对网络舆情不仅仅要其中一个部门作出最大努力平息压力,更需要相应的各部门联动合作,协同治理,“它可以实现实现政务流程在各个部门间的无缝衔接,消除不必要的障碍,在服务传输层面上提高公众服务的便捷性和满意度。”⑤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
注释:
人民网舆情检测室.如何应对网络舆情?―网络舆情分析师手册.新华出版社.2013.3:11.
刘邦凡.电子治理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第三次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得到了重大变革,我们也进入到了新媒体时代。然而,近几年出现的网络谣言案件,如“抢盐风波”、“地震谣言”、“秦某案”等,引发了我们对于网络空间刑法规制的探讨。本文通过对网络谣言进行阐述,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以期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二、网络谣言概述
(一)网络谣言的界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在我们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谣言”这个新时代的名称便应运而生了。其实在本质上,网络谣言与传统的谣言并没有区别,也具备“未经证实”和“非官方”的特性。其主要的特点在于,网络谣言的平台是崭新的新兴媒体———互联网,数字电视,手机媒体等等。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谣言应当界定为:人们利用新媒体在社会中进行传播的非官方或未经证实,并且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在我国,近些年每年的上网人数激增,并且呈现出了低龄化的趋势。因此,法律需要对网络空间进行调整和规制。但是言论自由的范围是否会因此受到限制,值得我们讨论。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是我们的“第一权利”。小到日常生活,大到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都需要不同声音的碰撞,才有助于我们寻找到真理。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然而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2013年发生的“秦某案”引发了我们对于言论自由界限的思考。秦某作为网络推手,捏造虚假的消息来进行炒作。但是,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自媒体时代,网民可以发表看法,但是,不得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我们不是一个“因言获罪”的国度,但我们绝对禁止诸如此类造谣惑众的事件。因此可以说,网络谣言的规制与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并不冲突。网络可以容纳各种思想的表达和探讨,但网络空间拒绝违反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言论。
(三)网络谣言的特点
1.网络谣言具有技术性第一,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巨大的信息进入,但人民往往难以判断其中的真假。第二,建立和注册网站的简便性以及网络信息的互动性也给网络谣言提供了便利。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非法网站冠以省市,甚至是国家的名号散布一些虚假的信息,从而到达到使一般民众迷惑的目的。2.网络谣言具有社会性第一,网民的防范意识淡薄。几年来轰动中国的“地震谣言”、“抢盐风波”等引发的恐慌,都反映出了公众对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淡薄。第二,权威信息的滞后。政府信息不透明使公众更容易相信第三方的传言。在很多问题出现后,政府总是很难在第一时间站出来为公众答疑解惑,这就给了网络谣言以可乘之机。3.网络谣言具有心态主导性第一,造谣者的猎奇和娱乐心理。有些人网络谣言仅仅是寻找刺激或单纯的娱乐心理。第二,个体的从众心理。例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导致了抢盐风波。
三、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现状
我国《刑法》中,存在着一些规制网络谣言的法条,但是并没有完善的规定。因此,2013年9月两高为了适应社会需要,结合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颁布了《解释》,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其实《解释》和《刑法》对于相关的罪名原则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网络谣言犯罪构成该类犯罪,则量刑的法定刑幅度较高,并且必须剥夺政治权利。但是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及其罕见。第二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于涉及市场经济问题,该类犯罪也偶有发生。第三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该类案件为常发类案件。
(二)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问题
尽管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已有上述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对营造绿色健康的互联网环境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还不够完善。1.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网络谣言缺乏明确界限之前,寻衅滋事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流氓罪”。由于构成要件抽象而且属于兜底性条款,流氓罪称被列为“口袋罪”。而“口袋罪”的最大问题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新设立的寻衅滋事罪,仍难逃“口袋罪”之嫌。而在扩大适用到网络空间之后,寻衅滋事罪的缺陷便展现了出来。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口袋罪”,一直以来饱受着学者们的质疑。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就运用到网络谣言的判定上,极有可能出现不具体分析案件情况而统一处理的情况。2.对诽谤罪“转发量超过500次”中惩罚对象的认定不清晰《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对于信息转发定罪的数量限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转发超过500次的限制。首先,这项规定没有明确是对信息的制造者进行处罚,还是对传播者进行处罚。即没有确定具体的惩罚对象,导致了打击的目标范围扩大化。然而,网络谣言犯罪作为一种“聚众性”的活动,笔者认为应该对其“首要分子”进行更重的处罚;其次,在进行法律适用时,不仅要考虑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应当考虑网民的主观过错。比如网民在转发的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却以诽谤罪进行处罚会显失公平。而实际中,网民转发信息大多是出于娱乐心理,并没有主观恶性。最后,执行困难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或者转发次数500次即入罪。那么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若一条信息涉嫌网络谣言,将会有相当人数的网民被牵涉其中。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将会成为一个问题。
四、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完善
通过对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现状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主要应当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定罪方面
1.寻衅滋事罪应明确“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的概念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在网络上基本可以解决办公、购物、娱乐、交流等一系列问题,网络空间逐渐的受到人们的重视。鉴于这样的现状,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解释为包含“网络空间”。另外,对于“公共秩序”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应当与现实社会的公共秩序看齐。“双层社会”下,网络空间作为人们在现实空间的延伸,两者相互交织不可分割。因此,法律应当等同视之。2.增加常见的网络犯罪罪名针对网络谣言,我国在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有规定,但是依然无法遏制网络谣言的现象,并且行政处罚的手段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没有等价性。目前我国刑法并无针对网络谣言的具体罪名。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尽快制定常见多发的网络化罪名,对符合犯罪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完善立法,保证刑法威慑力的目的。例如,网络谣言诈骗罪,网络谣言侵害名誉罪,网络谣言恐怖信息罪等。
(二)量刑方面
1.区别对待“转发量超过500次”的犯罪分子《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被认定为诽谤罪”。这样的规定看似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不少的问题。正如笔者在上文中所言,一刀切的解决问题不仅不能真正的使问题得到解决,而且有失公平。鉴于此,笔者认为,信息源的发出者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转发、帮助扩散者实施上述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般转发者实施该行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过失,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轻信谣言,并且还帮助传播,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比照诽谤罪的一般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这样分层次、分情况的处罚,有利于应对实践中遇到的不同主体,既实现了打击网络谣言传播的目的,也不至于使得刑法的打击面太广,实现刑法的谦抑性。2.加入缓刑制度由于一些网络谣言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笔者认为可以适用缓刑制度。若网络谣言犯罪情节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被宣告缓刑,针对个别情形的网络谣言犯罪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行为人一定时期内在网络上信息,这样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更好的达到刑罚的目的。
五、结语
网络谣言是社会的一颗毒瘤,若不加以防治,将会危害社会。然而,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任重而道远。社会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必然会不断的产生网络谣言问题,而法律必须要适应社会生活,法律人必须要勇于解释法律,批判法律,才能使其更完善。“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规制网络谣言还需要司法机关的严格践行,以及法律人都要绝对的以其为准绳。此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引导广大网民绿色上网,并且完善相关的监管举报机制。如果遇到网络谣言问题,也并不可怕,我们要及时地对其进行惩戒。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们一定可以营造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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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微博运营商;微博谣言;救济
一、何谓微博谣言
根据《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上的定义,谣言,也就是英文rumor,是指一种缺乏真实依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而中国的《辞海》中对于谣言的解释有两种:一为民间流行的歌谣或谚语;二为没有根据的传闻或凭空捏造的话。根据上述定义,谣言没有真假之分,因为是未经证实的信息,所以无法确定谣言的真假。那么微博谣言,顾名思义就是以微博平台作为媒介进行传播的谣言。本文将微博归纳出两个特点。第一,微博谣言是未经证实的言论,没有真假之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不实言论在事后被证明确有此事。那么,这些言论算不算是谣言呢?本文认为这些仍是谣言。谣言应以不实为前提,需放到特定的时间下去考量,对于谣言者来说,在他之时并不明确事实。因此,不能以幸运抵消罪过,上述情况也应界定为微博谣言。第二,微博谣言是一种事实认定和判断。微博谣言是一种无根据的事实认定,如“上海东华大学食堂电风扇落下削死学生 ”等,这些都算是谣言。而单纯的主观评论则无论说的正确与否都不会成为谣言,因为它给言论贴上“仅代表个人观点”的标签,所以不会对他人产生直接的误导。
二、微博运营商救济微博谣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面对微博谣言的伤害许多人选择了忍气吞声,即便很小一部分人决定拿起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也会发现维权的道路举步维艰。对此,社会呼吁要尽快制定规制微博谣言的相关法律。但,在采用法律手段实现微博谣言的救济上还存在很多的障碍。如立法经验不足,立法所需时间较长等。除此之外,有关微博谣言的法律一旦通过,将会增加大量网络侵权及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将会大幅度增加,还会进一步加重人民法院的固有问题,同时提高诉讼成本,降低司法效率。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主张应当充分发挥微博运营商对于微博谣言的救济作用。微博运营商是营利性机构,属于经济主体,因此他必然受着市场的调节。作为微博运营商,他们总是希望拥有尽量多的微博用户,但是,如果他们不能很好地管理微博空间,微博用户就必然会流失,同样,金钱也会流失。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分发挥微博谣言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作用,实现微博谣言的过滤和净化,节省司法成本。除了出于利益的导向外,微博运营商对于微博谣言的救济其实还属于一项合同义务。很多微博用户并没有注意,当他们在注册微博账号时勾选(选择同意)的一份服务协议在法律意义上是一份民事合同,上面列举了微博运营商和微博用户双方基于微博的使用的诸项权利与义务。根据《新浪微博服务使用条例》第4.12条的规定“如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的过程中遇到其它用户上传违法、侵权、侮辱、诽谤等内容,可直接点击“举报”按键进行举报,相关人员会尽快核实并进行处理。”可见,微博运营商对于微博谣言采取必要的救济行为属于一种义务,如果微博运营商没有按照约定的内容很好地履行其义务,微博用户可以据此向微博运营商提起异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微博运营商救济微博谣言的优势
微博谣言不是一般的谣言,它是通过微博这一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的,所以它往往具有这方面的特质,如举证需要借助网络技术、者身份较为隐性等。基于这些特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救济微博谣言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困难。相比之下,微博运营商却体现了一定的优势,具体包括:
第一,作为微博专门的管理者,可以在微博上设置专门的举报通道,方便网民举报和维权。第二,作为微博的后台操控者,在对微博谣言的调查取证和获取谣言者真实信息上具有便利。《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后台实名”的提出,为微博运营商掌握用户信息,加强管理方面提供了便利。第三,作为网络媒体,专于对事实的调查和认证。作为媒体,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查是其基本素质。第四,程序简答快捷。无论是司法救济还是行政救济都要经过较为复杂的程序,相比之下,微博运营商的救济过程更简单、更快捷。第五,裁执结合,有利于更快速地排除微博谣言的侵害,修复受害者的权利。由微博运营商对微博谣言进行救济,它既是裁定者又是执行者,极大地提高了救济的效率。第六,在消除微博谣言的危害上处于积极的地位。与司法的被动救济不同,微博运营商对微博谣言是一种主动地救济。
四、微博运营商救济的策略
事实上,面对微博谣言的不断增长,新浪等多家运营商已经行动起来,先后开通了官方辟谣账号,开始了对谣言的围追堵截。以新浪微博为例,它们于2010年11月组建辟谣小组,开通官方辟谣账号。该辟谣小组由新闻中心不到十名资质深厚、各具特长的编辑组成,进行全天实时的监控。小组成员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大范围对微博的内容进行排查,一旦发现有疑似的虚假信息便开始多方调查核实。该组织发展至今日已建立起“新浪微博不实言论曝光专区”,对于被认定微博谣言的范围、举报途径以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微博的澄清均在此有所公示。可见,以新浪为代表的微博运营商对于微博谣言的处理机制已在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我们仍要清楚的是,在此过程中仍有许多地方亟需纠正。
(一)完善微博谣言处理程序规定
完善的谣言处理程序是微博运营商行使其微博谣言管理职能,履行保护微博用户相关权利的依据,只有指定一套具体完善的微博谣言处理程序规定才能统一微博谣言处理人员的行为,保障每一条准微博谣言都能接受充分的调查和理性的判断。
起初,各大微博的辟谣小组都由很少的人组成,由于人数少,工作形式较为灵活,即便在对谣言的处理上并没有一套系统地程序,也并未显露出什么大问题。然而,随着微博谣言的不断增加,辟谣小组的成员也必将扩充,此时如果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谣言处理程序就难保过罚不当,谣言处理不及时等职权行使不到位的情况不会出现,影响辟谣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应尽早建立科学的微博谣言处理程序,规范辟谣人员的工作做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微博谣言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二)实现微博谣言处理的公正性
微博运营商在微博谣言的处理中扮演一个中立的角色,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权利,树立起其作为管理者的权威性。然而由于微博运营商在微博谣言的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坚持公正这一原则,它们并没有树立起这样的威信。
前文有提到,网民可以对他们认为属于谣言的微博进行举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可举报的微博范围是把官方微博排除在外的,也就是说,微博运营商“只辟民谣,不辟官谣”。现实告诉我们,政府微博并不是不会产生谣言,这一点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引发的切糕事件就足以证明。对此笔者认为,微博运营商应当保持一种公道的形象管理微博空间内的秩序,将官方微博纳入到谣言的管理范围中,将“民谣”和“官谣”同等处之,实现微博空间的真正净化,为微博用户打造一个相对公平民主的网络社区。而就政府而言更应当主动遵循微博运营商对于微博的管理,严谨其言论,为其他网民做出一个表率。
(三)对微博谣言救济标准和救济过程进行公开
一、引言
微博客这一概念源于英文micro-blogging,中文译作微型博客,简称微博。中国社科院《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评价微博是“杀伤力最强的舆论载体”。甚至,一些学者评价认为,其深刻改变了人类的交流方式。目前,国内对于微博的研究,多数是传媒界学者从信息传播的角度对微博的发展及影响进行解读。而对于微博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及背后的原因却很少有学者关注。比如,胡会娜等从受众需求角度,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论,探讨微博对受众的需求满足。王娟从传播学和心理学出发,以技术接受模型(TAM)为基本架构,建立了关于微博客使用动机与行为的假设模型。
二、微博带来的社会问题
不可否认,微博有许多自身的优点,但是,随着微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弊端也开始显露出来。接下来,笔者主要从受众的角度,呈现微博带来的主要社会问题。
1.沉迷于“信息垃圾场”
由于缺乏严格的人工筛选和把关,微博网站的无意义信息越来越多,呈现泛滥的趋势。同时,由于微博客“传受合一”的特性,微博的信息无法进行有效的议程设置,形成进行有序的整合,只能通过更新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如果控制不好,微博客很容易成为一座庞大的信息垃圾站。
2.微博成瘾――微博控
现在,好多年轻人每天打开电脑的第一件事就是发微博,每天发十几条,反复登录反复刷新页面,很可能已经患上了微博强迫症。对于这一类沉迷于微博的人被形象的成为“微博控”。
3.购买“粉丝”
有很多的微博使用者为了和同事攀比微博中的粉丝数,不惜耗费金钱批量购买粉丝。一味追求“粉丝”数量,背离了“微博”作为个性化信息和分享平台的初衷。这样的行为已经导致了攀比和嫉妒心理的产生,同时过度沉迷微博的虚拟世界,还容易导致个体社会功能的缺失,导致个人与现实社会的隔离,造成现实人际关系的紧张。
4.信息监管困难重重
信息来源渠道的增多,并不能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很多用户缺乏责任意识,致使微博成为谣言的温床。比如,金庸“被死亡”这一类谣言都是通过微博产生和散播的,对当事人、对社会都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另外,在错误信息产生之后,微博的纠错机制滞后,信息一旦,其传播速度与广度很难掌控,一时不慎会引发很大的不良社会影响,如被有不良企图的人利用后果尤其严重。
5.微博“暴力”
微博正成为骂人的平台,伤害人成了微博里的病态特点。名人在微博上的出位言论,借由传统媒体的介入放大,由“事情”上升“事件”。名人在微博上的每次嘴仗,都伴随大量网友的非理性声音甚至谩骂攻击。
三、心理分析
1.动机与需要理论
归属的需要。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归属需要是人类需要的一个重要方面。他认为,人天生有一种与群体建立联系的需要,把自己纳入到某个团里。从生物进化的角度讲,这样做对个人的生存有重要的意义。这样,他们将自己融入到不同的团体之中,分享共同的信息,关注同样的偶像,从而满足自己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的归属需要。
自我关注需要。有调查发现,微博客受众拥有的关注者和被关注者数量越多,其更新和登录的积极性越高、越频繁。由此可以看出,微博受众普遍重视别人对自己的看法,高于自身对他人的关注程度。我们每个人都是希望被关注的,通过微博,普通的人也可以得到众人的关注,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因此,有的人为了吸引他人的眼球,不惜利用制造和散播谣言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
成就动机。每个微博网站的商家都会将粉丝数量、评论的内容加以量化统计,还会将粉丝数量最多的前十名列到最显眼的位置。这一类的心理鼓励机制正是利用了人们的成就动机。很多人发表言论,并不是为了传递消息,而是为了能够博得更多的粉丝和关注,在周围的人比较时能超越他人。
交流、表达、窥视动机:根据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理论研究,每个人在潜意识里都有表达、交流和窥视的欲望。微博作为一种网络文本,满足网络世界里人们的表达、交流和窥视欲望。特别是普通人对名人偶像的窥视欲,微博上虽然都是个人的只言片语,简短却很真实且时效性很强。因此,微博对于满足偶像的表达欲和满足粉丝的窥视欲的能力是其他任何媒介所无法企及的。
2.“镜中我”理论
美国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曾提出了“镜中我”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我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是通过与他人的社会互动形成的。这种联系包括三个方面:
(1)关于他人如何“认识”自己的想象;(2)关于别人如何“评价”自己的想象;(3)自己对他人的这些“认识”或“评价”的情感。
微博的使用者在判断他人如何“认识”和“评价”自己的时候,很多时候是基于想象,为了验证自己想象,他们需要不断的寻找证据。比如,经常看别人给自己的留言、有没有人回复自己的留言、有没有关注自己等。不论自己的想象是否得到了满足,都会产生相应的情感。然后,人们都会产生新的想象,或者是在旧的想象基础之上,继续进行验证。之所以很多人使用微博“上瘾”,是因为他们深深的陷入到利用微博来想象自我和验证想象的循环之中,并且他们把微博作为唯一的或最重要的途径。
3.去个性化
去个性化是一种自我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自我控制能力降低的状态,群体活动是去个性化最常见的情景。当一个人在独自面对问题的时候,感觉自己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会受到很多人的注意,所以会倾向于做出比较保守的决定和行为。但是,当一个人融入群体中,感觉没有那么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自己身上,即使做错了事也不会有人注意到自己,所以倾向于做出更冒险、更激进的选择和行为。
这种去个性化可以很好地解释微博暴力和微博谣言的产生。在微博的使用者中,有很多人属于匿名,即使是使用真实姓名的人,在面对别人时也会感觉自己是茫茫人海中的普通一员,没有人会把注意力放在自己身上。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比较保守、内向、有道德感的人,在微博这个去个性化的环境中会更加大胆、冒险,说一些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有所顾忌的话。而一旦有人带头开始了“骂战”或“谣言”,这些人会更倾向于有从众表现,同时会推波助澜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四、小结
在此,借用我国某学者的一句话作为结语:微博只是一个传播信息的工具和途径,重要的是使用者如何更好地看待它、利用它。
参考文献:
[1]郑雅真.新浪微博的发展研究.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7-0050-02
近期,日本海啸引起强烈地震,并且导致核泄漏危机的事件成为关注的焦点,这一事件也给中国人带了不小的震撼,不仅仅在于事件本身,还在于日本地震带给中国的余震――核泄漏引发的中国式恐慌。日本核泄漏危机发生后,便有网友称碘盐可以防辐射,中国碘盐将供应短缺。一时间,谣言四起,网民充分调动了自主发言的权利,通过各类终端散布谣言,通过口耳相传、网络传播,手机终端传播谣言,不法商人也趁机哄抬碘盐价格。风平浪静的社会因一则谣言而乱象丛生,市民冲到超市等购物场所疯狂抢购,暂时性的供应紧张更增加了市民的心理焦虑。
面对谣言,政府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不同于2003年非典时的集体失语,政府不再“以静制动”,转而“以动制动”,采取多元化的传播渠道,密切与媒体的合作,积极的信息,使信息透明化,满足受众的知情需求。传统媒体在本次传播事件中,成为了社会舆论引导的主阵地,担当起了主流媒体的社会责任。在政府、媒体以及不轻信谣言者的影响下,一场闹剧仅在一天的时间里便悄然落幕,解析谣言的传播动态对社会的稳定、舆论环境的净化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本次传播事件为例,以谣言传播的生命周期为研究基点,分析谣言传播的三个主要阶段,从而掌握谣言传播扩散不同阶段的社会动力机制,为社会舆论的引导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一、关于谣言的研究
对于谣言的研究,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已经进行了跨学科深层次的研究,纵观这些谣言著作大多是以战时的谣言传播为例的,因为战时谣言的传播对于国家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甚至谣言也是战时国家的宣传策略,一句谣言可能会改变一场战争的局势,可见其重要性不可小觑。著名学者奥尔波特从心理学的角度对谣言产生的心理机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卡普费雷也都曾对谣言做出过系统的研究。但是现阶段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特别是网络牵引下的受众自主时代的到来,新的媒介环境为谣言传播提供了新的养生环境,谣言已经从最初的口耳相传,发展到现阶段的网络多元化、大范围的传播,因此新形势下的谣言传播理应作为一个新的课题来研究。
观今,一则谣言可能会引起一场社会、政治、金融的混乱。2011年3月16日,仅仅因为一个网友在网络中的帖子,社会便引起了一阵轩然大波,虽然这次的谣言传播很快得到了抑制,但是谣言的可传播性让人震惊。一则谣言从滋生到消弭都有一定的过程,下面笔者将从谣言传播的生命周期的角度,解析不同阶段谣言传播的社会动力机制。
二、谣言传播扩散的周期
(一)滋生期
谣言滋生期是信息在受众心理上初建的过程,这个阶段受众因自身需求而选择性地接受信息,并与已经建立的心理图式发生映射,进而推动受众通过各种途径传播谣言。
人的基本需求是谣言滋生的前提。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了“基本需求层次理论”。马斯洛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人在满足了基本的生存需求之后,就会追求更高层次的满足。现代社会人群基本的生存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因此对于更高层次需求的追求更加强烈。奥尔波特也曾在他的《谣言心理学》中提到“任何人类需求都可能给谣言提供动力”,因此人的需求是滋生期谣言的传播的第一道推动力。碘盐是关乎受众基本的生存需求以及安全需求的物资,催化了受众接受信息的可能性,为谣言传播打通了第一道门。
“日本因海啸引发强感地震,继而引致核泄漏,作为邻国的中国必然会受到影响。”这样的心理图式在事件发生时已经投射在受众心理中。因此当出现“碘盐匮乏”的谣言出现后,正好与受众心理事先建立的心理图式发生映射,因此谣言传播的基本条件已经得以建立,人们开始通过人际传播、大众传播以及网络传播等方式传播信息,谣言进入到了第二个阶段――蔓延期。
(二)蔓延期
谣言的蔓延期是一个可控的过程,有重要性和模糊性两个变量来左右着谣言的蔓延效度,进而影响到受众心理图式的巩固亦或是瓦解。
著名学者奥尔波特从心理学的角度通过各类的实验以及实践对谣言的产生以及传播机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著名的谣言强度公式:R=I × a(I 代表事件的重要性,a代表事件的模糊性)。他认为谣言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故事的主题必须对传谣者和听谣者都有某种重要性;第二,真实的事实必须用某种模糊性掩盖起来。“谣言传播广度随其相关人员的重要性乘以该主题证据含糊性的变化而变化,重要性与含糊性之间的关系是乘法而不是加法。因为如果两者之中有一个为0,也就没有谣言了”。也就是说如果信息对于受传者不再重要或是信息得以公开,都会抑制谣言的传播效度。本次传播事件中,政府以及主流媒体都有效地利用了这一理论,通过各种方式积极迅速的信息,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提供大量中国碘盐供应充足的证据性信息,打消受众心中疑虑,将信息的含糊性降到最低,有效快速的抑制谣言的扩散,使得一场混乱的社会抢购风波在一天内就平息了。
除了上述两个变量之外,谣言得以蔓延还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从众心理是大部分社会个体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从众心理即指个人受到外界环境以及人群的影响,而使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行为与大众社会舆论以及大多数人的行为相一致的现象。可能有的市民不相信谣言,但是看到身边的亲朋好友都在抢购碘盐,心理上也就暂时性接受了,并且参与其中。其次,新的传播环境造成不负责任的信息无限制上传转发。微博、社区论坛、贴吧等种种的网络话语环境为受众提供了开放自由的演说地,满足了受众言论自由的同时,其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许多网民不负责任地上传转发信息,网络谣言传播更加快捷。
(三)消弭期
这一阶段随着信息重要性的下降或是模糊性的降低,谣言的传播效度也逐渐降低,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淡出受众视野,这就是谣言的消弭期。这一期间,受众因谣言而建立起来的心理图式瓦解。
受众消弭期的到来与许多方面的因素有关,信息的公开性、受众的认知能力的提升等。众多的传播实例都证明非常时期信息的流通是危机事件处理的前提条件。闭塞的信息只能造成社会恐慌,2003年的非典和2008年的汶川地震就是一对鲜明的例子,同样是重大的社会性事件,不同的政府处理态度,不同的信息流通环境,造成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在本次事件中,畅通的信息交流是消除谣言的重要手段。
受众认知自辩能力的提升也是影响谣言消散的重要原因。在本次传播事件中,部分民间媒体组织或是受众自身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同一群体人员的话语对于受众有更强烈的规劝作用,不少网民通过网络信息,斥责谣言传播者以及提供反驳谣言的信息,这对受众心理图式的瓦解以及谣言的消散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网络环境下谣言的疏散渠道与策略
网路环境为谣言传播提供新的滋生地,如何在“你永远不知道电脑的另一端是一条狗”的虚拟网络环境中,对谣言进行有效的规避、消除进而净化传播环境,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究的课题。笔者针对谣言生命周期的发展规律,对通过网络传播渠道传播的谣言进行研究,提出几点应对性策略。
1.传统媒体做好理性思维的引导,提升媒体公信力。虽然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是传统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仍然是社会舆论的风向标。在许多的,群体往往是作为一个非理性的群体而存在,因此更加需要传统媒体的理性化的引导。媒体公信力是媒介本身的一种属性,更多的是媒体与受众之间的一种关系,是相对于特定社会期待与角色规定的能力和品质,属于关系范畴[3]。新的网络环境下,更需要传统媒体发挥好理性的舆论引导能力,保持好负责任的大媒体形象,增加受众的信任度,提升自身的媒体影响力。
2.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出台网络规范条约,约束不负责任的网络行为。网络具有虚拟性、隐匿性等特性,这也导致了网民网络行为的不可控性。在网络上人人都有“造谣权”,现在许多私信息、小道消息、公众人物绯闻等都是从网络中滋生蔓延开来的,网络行为的规范对网络环境的净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散播谣言者要给予严惩,同时对于那些明知道是谣言,却依然进行传播的传谣者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目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了惩处规定。《刑法》中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都要受到处罚。“无规矩不成方圆”网络行为作为现代人生存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行为方式,应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笔者认为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法规的制定理应尽快地提到日程上来。
3.受众自知自辩能力的提升。俗话说“谣言止于智者”。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受众都是有一定知识以及技术层次的人,不应该成为盲众,面对谣言应该有自查自知自辩的能力。另外相关信息部门技术层面上的网络监控工作,也可以有效地约束受众对谣言的散播,抑制谣言的蔓延。许多不负责任信息的散播者大多是源自网络隐匿性的考量,认为可以无限制地谣言而不会被追查到。利用高科技的网络监控与追踪功能,能很快地追踪到谣言散播者,这种网络监控功能也能对谣言传播者有着一定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
[1] (美)奥尔波特著.刘水平等译.谣言心理学[M].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现阶段网上信息的自由流通,为人们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了高效平台。却也为网络诽谤开启了便捷的大门,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在让公民可以自由发表自己意见的同时,又能够避免网络诽谤行为的发生,是保证国家对内稳定,社会能够快速发展,个人权益不受侵害的主要前提。
一、网络诽谤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规定,公民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看法是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个人权利,但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和通过发表论述来诽谤他人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网络诽谤是说使用电子邮件、BBS、即时通讯工具、博客等工具,胡乱编造并散发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和名誉的做法。网络给予了网络参与者更多的、平等的话语权,虽然这种诽谤行为发生在虚拟世界中,但从法律实质上看,等价于现实社会中的诋毁作为。其具有以下特点:1.隐匿性。网络让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进一步,不再受到年龄、地域、身份这些外界条件的限制,人们在不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同时,在短时间内将信息扩散出去。2.快捷性。一般网络参与者只需要简单的网络操作,就可以将信息发出。3.复杂性。网络的消息传播渠道非常多,这就让难以全方面的对网络言论进行约束和规划。
(一)网络诽谤的构成要素
网络诽谤的实质就是说行为人通过在网络上发表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并且进行传播,而构造成虚拟的事实的,并且通过这些言论的散发来污蔑他人,让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网络诽谤的构成因素可以包含以下几点:1.诽谤者在网络发表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如果网络发言者所叙述的是一个已经确切发生的真实事件,并且网络发言者没有对事件进行夸大其词的叙述,也就是说,网络发言者没有对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这造成损害,就不算是网络诽谤罪。2.诽谤的做法一定要有目标的针对他人进行攻击,就算是诽谤者散发的网络言论没有直接指出言论针对的当事人,但是旁观者如果从诽谤者的内容之中,推测出当事人是谁,那么也是属于诽谤罪的。3.诽谤者在网络中必须要传播完全够得上损害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论的做法。所谓“足以贬损”是说对于损害他人尊严、侮辱他人人格信息进行编造和传播,已经给受害人带来了人身伤害。网络诽谤罪的主要定罪因素就是判定诽谤者传播信息方法的途径、以及封闭性处理。网络诽谤者传播消息的办法普遍有三种:一是将诽谤言论放在电子邮件里,将电子邮件发给特定的个人。二是将诽谤言放在电子邮件里,但是电子邮件是发给几个人的共享邮箱。三是将诽谤言论放在互联网平台的网页之中,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的。根据我国法律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有特定目标的电子邮件收件人是不具备达成网络诽谤的要素的,因为网络诽谤言论的观看人是特定的个人,就算是特定个人的周围人群看到了不利言论,但是是不具备向目标之外第三方传播诽谤信息的。然而,后两种都是属于网络诽谤罪的范畴的,第二种多人邮件传播的方式,传播者可以借电子邮件共享方来进行判断,用来判定是不是属于网络诽谤罪。第三种情况,就算是诽谤者上传诽谤信息的网络网页是没有浏览量的,但是因为将诽谤信息公开,所以已经满足了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素。
(二)网络诽谤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诽谤,可以概括地说是故意贬低他人人格,进一步的降低他人社会位置的行为。网络一直支持赞同公民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言论,但是网络诽谤罪会污染网络环境,扰论网络秩序,这就和最初的互联网是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的观点相违背,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语言权的迷惑。
二、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
网络诽谤与现实生活中的诽谤一样,行为人同样难以逃脱责任,可以通过网络诽谤者的行为对其进行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同程度的惩罚。
(一)民事责任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两人或多人共同侵权而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应该共同担负起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两个主要因素就是两人或多人共同有意的侵害他人权利或者是两个或者多人共同无意的侵害到了他人的权利。在笔者看来,现实社会之中,除了这两种国家法定侵权之外,应该对法律进行延伸,其中包括故意侵权和部分过失侵权,综上所述,应该对下面提到的几种情况,来综合判断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发出诽谤信息的行为人。诽谤信息行为人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具体体现,一是信息传播者看到相关的网络流言,没有对网络流言进行深入的了解,没有看到事实根据,就肆意进行传播,二是故意伪造对他人产生不利的虚拟事实,从而让他人的名誉以及人格受到侵犯,所以,应该根据事发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2. 转播诽谤信息者。有人看来,对于网络流言进行传播的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人没有对网络流言进行判断,就肆意的扩散,是一种对网络流言的变相支持,这就会让受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受到更深一层更大范围的伤害。所以,和第一种情况是在本质上有相似点的,要确定他的做法是不是侵权,应查证其是不是故意损害他人权益,如果涉及事件的情节比较轻,可以选择立即终止传播,如果涉及案件情况严重,那么就应该和者承担连带责任。3.转载诽谤信息的网站的经营管制者。网络提供服务者一旦发现在自己经营网络中,存在对他人不利消息的传播,应该即刻删除并且终止散发,但是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的,就应该和流言传播者、制造者承担一样的法律惩罚。所以,网络服务者应该更深层次的了解、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当不良信息出现并传播的时候,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说中石化女处长非洲牛郎门事件之中,法院认定两家刊登谣言文章的网站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构成侵权,两个网站向受害人给予正名和道歉,并且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主要原因就是受害人提出终止信息传播需求的时候,网站并没有及时的进行处理。
(二)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的法律条令已经明确的表示,使用语言暴力或者是其他的变向方法进行侮辱、污蔑他人的行为,涉及到具体情况如果非常严重,相关人员就要承担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针对信息传播过程中诽谤罪的两个主要构成要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与“情况突出”两个因素做出了解释。
(三) 行政责任
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不能够出现侮辱、诽谤他人人格尊严的有关信息。因网络诽谤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例子较多。例如,2013年10月,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受害人李某报案称,有人以“卫道士aaa”的网名多次在网上发帖,恶意举报其生活作风,长期包养女下属,对其声誉造成严重损害。接案后,民警查明帖子内容不属实,系恶意捏造、诽谤,并查到发帖人系衡南县茅市镇人封某。封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三、针对新媒体时代网络诽谤问题的建议
目前而言,网络诽谤不仅是中国存在的社会问题,在国际社会上也引起关注。针对互联网上日益严峻的诽谤行为,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与媒介素养教育,引导网民理性表达
公民具有宪法所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但是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第一要意识到的就是不能对他人的权利构成威胁,不能够产生对国家不利的信息。一旦共鸣的言论自由权行使不当,公民就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在我国现在使用的法律中也对此进行了陈述,比如说《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表明,法律严格维护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并且对侮辱、诽谤、陷害公民的行为,都做出了严格的法律约束。
(二)加强网络监管,推行实名登记制度
进入21世纪,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进步,我国的互联网事业蓬勃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十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了1.37亿人,其中使用ADSL、Cable Modem、专线等宽带上网的网民达到10400万人,占网民总数的75.9%。而新兴上网方式——手机上网也初具规模,达到1700万人。另外,计算机软硬件环境的不断完善、网络设备性能的提升以及上网费用的下调使得越来越多的网民可以用宽带形式在网络上从事学习、研究、工作、娱乐等事务。
网民大规模地从窄带网络向宽带网络迁移是我国互联网事业不断发展的标志。相对于窄带网络,信息在互联网中有了更多新的传播方式。在这些传播方式中,有些我们已经有所了解,有些对于我们来说还是新生事物,需要去深入探索研究。本文结合目前互联网络中信息传播的新方式及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对其作了深刻的分析。
一、信息在互联网络中传播的传统模式及社会影响
在窄带网络时代,人们上网方式多数通过电话线拨号上网,其一大特点就是速度慢。对于当时普通的33.6kbps或者56kbps调制解调器而言,计算机终端无法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信息,信息传播方式以文字为主。因此,该时期网络上的信息载体以电子邮件、论坛、邮件列表和静态网页为主。这一时期的信息在互联网中的传播呈现出专门化、区域化、非扩散性等特征。这是因为该时期的网民大多拥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社会阅历,上网尚未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网络速度限制,他们上网很多时候是为了获取某种专门的信息,信息来源不多、渠道单一,而且信息多与其感兴趣领域有关,一般在获取信息之后即离开网络。在这一时期,信息在网络中呈现良性传播,即使存在部分恶意信息,但由于受到网络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的限制,无法在大范围内造成社会影响,恶意信息往往在传播过程中自我失效1。
宽带网络普及之初,上述这种窄带网络的信息传播模式还一定程度上地存在,但是已经开始出现新型的信息传播模式。相对于采用56kbps调制解调器上网的网民而言,宽带如ADSL、Cable Modem等上网方式,其接入速度可以达到512kbps以上。带宽的加大使网民单位时间内获得的信息数量必然增多,而网络中提供信息的媒介也不断丰富。在这个阶段,出现了一系列新的信息传播模式:如大规模门户网站的兴起、搜索引擎、点对点信息传播等。另外,硬件、软件、服务的完善,使得上网的技术门槛大大降低,普通百姓也能体会到互联网对其生活的影响。信息,无论是良性信息还是恶性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范围和速度都迅速增大增快,不再限制在某个区域或者某个领域,而是借助各种传播模式呈发散状传播。在这一时期,各种新的信息传播模式处于起步阶段,多数传播模式在考虑了其技术效应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其社会效应,加之国家立法的滞后,管理措施的不完善,网民的素质开始参差不齐,因此出现了大量的恶意信息传播,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如各种谣言在网络中散播无法知道其真假、各种非法信息的出现等诸多表现。
本文之所以把以上窄带时期和宽带兴起初期互联网络中信息传播模式称之为传统模式是因为其本质上与其他媒介对信息的传播形式无异,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普通网民在互联网络中大多是作为信息的接受者,上网如看电视、听广播一般。在这种模式下,网民被动接受大量信息。无论是门户网站还是搜索引擎,其提供的信息量巨大,但是不一定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也带来了“信息垃圾”、“信息过量”等诸如此类的话题。同时,网民面对大量的信息,在选择信息的时候也处于被动地位;面对大量的信息时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大量的信息,无论有用无用,无论对错,无论真假。诚然,部分高素质人才能够很快从大量无序的信息中分拣出自己需要的部分,但宽带网络普及速度以及普及范围所带来的超额信息量常常会超出普通人的鉴别范围,从而导致信息的接受者无所适从。
归根到底,传统模式下网络信息的传播存在两个大的缺陷:(1)未能够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而导致信息获取不准确;(2)未能在网络中发挥人的作用,人在网络中属于被动的主体。这两点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
二、信息在互联网络中新的传播模式及其社会影响
人们对互联网络中的信息获取要求日益提高。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服务的完善,近年来信息在互联网络中的传播模式有了较大的变化,个性化服务、聚合技术、博客、网络视频、问答搜索等形式日渐兴起。从技术上看,计算机处理能力的增强、网络速度的提升以及网络技术的成熟为这些新式的信息传播模式提供了优良的设备环境;从社会效应上看,人们对物质文化的需求日益增多及对学习、工作、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促使信息提供者提供更加优的服务。同时,网民们作为互联网络中的主体越来越多地加入到信息传播的媒介中去,而不仅仅是作为信息的接收者。人们接受信息的途径,从人机对话模式接受信息转换成人与人对话模式接受信息。信息传播模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从传统模式中的以文字为主的信息模式转化为以文字和声音、动画、视频并存的模式。
互联网络中新兴的信息传播模式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模式中存在的两个问题:新的信息传播模式不再利用大量的冗余信息来满足信息接受者的需求,而是在把信息交与接收者之前,通过个性化技术、搜索技术、聚合技术等对信息进行分类,把接受者关心的信息送出;同时,新的信息传播模式充分利用网络中人的主体作用,通过博客、播客、圈子、网络视频等方式,使网民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为其他信息接受者提供个性化的信息。
互联网络在这个时期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对现实社会产生的影响也随之而有所变化。
首先,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新的信息传播模式以个性化服务为基础,利用每个人的差异来提供具有不同针对性的信息。搜索引擎技术的不断完善使得人们可以在越来越多信息前找到最需要的信息,而不是简单的罗列;聚类技术可以按人们个性化要求把信息分类,只提供某些关心的领域;问答搜索提供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对话,从而避免机器判断带来的信息错误;网络点播为每个使用者提供个性化的订阅内容等。以上这一切都可以使信息接收者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有效信息。
其次,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博客、播客、圈子等web2.0元素的出现使网络应用愈发简化,以往许多需要用代码实现的环节现在可以在可视化环境中完成。这样,部分网民就彻底转换为信息的提供者,并且这部分人大多拥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在追求高质量的生活之时也把自己的知识向网络中传播。点对点通信的广泛应用不仅使传统通讯模式下的QQ、MSN等即时通讯软件继续流行,同时也出现了新的技术,例如点对点下载、点对点视频播放等。人们基于点对点通讯技术可以在网络中只获取自己感兴趣的部分。网络广播、网络电视也均是基于该基础上建立。它们的出现颠覆了传统信息传播模式中人的地位;人不再作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是主动寻找信息然后获取或者作为信息的主动提供者。
再次,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革新。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体同时拥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特点。其特点之一便是网民的参与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这个虚拟的社会中。互联网络中传统信息传播模式是简单地把书本、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介传播的内容搬到互联网上,其只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而新型的传播模式有网民的大量参与,使得互联网信息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网民发表的信息大量存在于互联网中,因而也出现了各种信息水平参差不齐、虚假信息借此散播、盲目跟风等时有发生的现象。但是,理应该是越辩越真,如网络中存在不同领域的用户,他们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不同要求,发表了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言论;但这些言论往往在经历不同领域的互联网用户辩论或者经历必要的信息引导之后能够得到去伪存真的答案。另外,在政治、经济、科技或者是日常生活等领域都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研究和评论,且无论其正误。这样的环境能够造成一种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使各个领域的决策者能及时了解现实社会的信息,对监督国家机关、社会机构的运行以及对公民整体文化素质和信息判别水平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
最后,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也对现实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在新的信息传播模式下,由于信息的可定制和可约束,人们虽然获取的信息量比宽带网络兴起初期获取的信息量也许会相对减少,但因目前互联网信息量巨大,如何对各种信息作出有效鉴别,防范恶意信息对社会袭扰的问题仍然有待解决。早期的信息传播以文本方式为主,对转播的信息基于关键字的过滤技术已经基本成熟。因此,对于恶意信息,其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其传播范围。但是,新型的信息传播模式已经发展到以声音、图片、动画、影像等为主体的信息传播。现阶段基于这些领域的识别技术能力也有限,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活动,如银行账号盗用、诈骗财产、散播非法言论、洗钱等还时有发生。在上网门槛越来越低的今天,网民的素质以及鉴别能力亟需得以提高才能处理网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社会,应受到某种制度的约束才能使虚拟社会得以正常运行。因此,针对网络中各种新型信息传播模式的出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仍需要加快步伐,制定出适合该发展模式的法律。
三、信息在互联网络中的其他传播模式的预测
随着移动设备的发展,移动设备大规模接入互联网是大势所趋。如果说现在的GPRS等2.5G的技术在接入互联网属于窄带技术的话,那么3G、WiMax等技术已经使移动设备流畅接入互联网络不存在任何障碍。基于移动设备“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信息传播将成为该模式下信息传播的主要特征;同时,精确获取信息、信息可定制化等技术将进一步发展;以人为主体的信息传播模式也将更加突出。互联网络将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虚拟的社会中也会融入更多的现实内容。因此,我们现在有必要未雨绸缪,针对信息传播新的趋势,分析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从技术上和法律上制定相应的措施,引导其良性发展,防范其危害社会。
互联网的每次变革伴随着的都是信息传播模式的改变,同时也对现实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我们要看到,信息传播模式越来越高效对提高社会效率、促进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协作是非常有益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以完成需要的工作,如事务办理、资料查阅、物流跟踪等。互联网络的大规模应用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但也要看到,在各种信息中也夹杂着一些恶意信息,若任其传播将会对现实社会造成消极的影响,我们对此应该区别对待和处理。总的来说。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的革新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信息作为互联网络中的主要元素,是产生此种影响的主要因素。技术本身并没有对错,但是用在不同人手里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应。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网络中不同的信息传播方式对社会产生的不同影响,从而引导人们正确使用网络,以产生更高的社会效益,也使中国的互联网络更加健康蓬勃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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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建平,网络传播个人化与虚拟社区的社会学思考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将世界带入信息时代。作为一种信息平台,互联网被认为是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崛起的第四媒体,其最大的特点在对各类传播媒体具有兼容性。传统媒体与网络融合,形成了多媒体的强势传播平台,如人民网、央视网、中广网、新华网等;不断发展的传播技术和网络结合,形成了新兴传播媒介,如BBS论坛、微博、QQ、MSN、飞信等等。这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各类传播媒介形式不断扩张,对人们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在高等学校,以互联网、手机通讯为平台的新的传播环境正在形成,对以信息沟通、说服教育为主要手段的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来说,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本文从分析网络条件下高职院校的信息环境入手,结合网络信息环境的特点和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提出了网络时代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方式。
一、互联网时代高职院校信息环境的特点
(一)以网络为平台的新媒介信息环境正在形成。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人,普及率达到36.2%,其中学生群体在整体网民中的占占29.9%,远高于其他职业者。这其中大学生更是学生网民的主力。互联网为新媒介技术的发展应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视频点播、网络音乐、即时通信技术、网络动漫、微博、网络百科等媒介形式不断涌现、日新月异,把更多的大学生从报刊、广播、电视和书籍等传统媒介上吸引到计算机旁。在一项河南省大学媒介接触调查中,高达74.4%的学生把网络作为自己接触最多的媒介,平均上网时间超过20小时/周,其次是电视、书籍和报刊。可以说,在高职院校校园以网络等媒介为主的信息环境已经形成。
(二)新媒介适时性、交互性通讯方式强烈吸引着大学生。根据传播学原理,“报偿的保证/费力的程度=选择的或然率”。网络上信息量大、知识结构多元、各种检索手段方便快捷,在“报偿的保证”方面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认可;而在“费力程度”上,手机上网功能的开启已经使上网越来越便捷。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者达到3.18亿,在总体网民中的比例达65.5%。在笔者进行的一次河南省大学生媒介接触的调查中也显示,大学生使用手机上网者已经达到91.2%。借助手机通讯手段,大学生在校园里保持对网络媒介的随时随地接触。网络交互性特点是大学生选择网络媒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网络上,大学生不仅可以非常便利地接受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将自己观点及时反馈给信息的传播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观点采集所见所闻,并通过微博、论坛、通讯软件等采集到的信息出去,从而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
(三)鉴别能力较低成为大学生获取信息的瓶颈。网络新媒介和传统媒介是有着巨大差异的。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的主要特征是职业化、专业化,不仅传播者本身是进行信息传播的专业化机构,而且有完备的政策、制度、法律和管理部门对这些媒介机构进行约束,其信息“把关”严格,具有权威性。而在新媒介环境中,传播者不再是一个管理严密的媒介组织,可以是一个商业性的传播机构,可以是众多网友参与构建的论坛或社区,还可以是一个普通的网站,更一个人的博客、微博。传播者本身就不一定具备信息传播的基本知识、素养和能力,在信息的“把关”上先天不足。同时,网络媒介信息的多元化、海量性、流通的多向性,都是原有媒介控制手段所无能为力的。可以说,网络给大学生提供的已经不是经过严格“把关”的信息,其真实性、权威性、倾向性、价值观到底如何,需要大学生具备更高的分析鉴别能力。但是,目前大学生的媒介素养教育非常薄弱,基本上靠自己在网络的世界里摸索,以被动的、零散的方式提高自身的媒介信息鉴别能力,这对他们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二、网络信息环境下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机遇和挑战
(一)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机遇
1.开辟了新的沟通交流平台。一方面,网络信息传播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没有地理空间上的界限,没有参与者人数的限制,利用这种新的信息沟通模式,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网络传播速度快、信息检索方便快捷等也大大增强了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和时效性。另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为思想政治工作技术手段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网络信息形式已不仅仅是文字,还包括声音、图片、动画、视频画面,这些新的信息形式可以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信息的传播方式不再是仅从教育者到被教育者的单线传播,而可以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传播方式。如思政信息可以通过网站、论坛、及时通讯软件、QQ群、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和手段。
2.提高了学生的参与意识。在网络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主动地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并通过发表评论、网络留言等方式与信息的发出者进行反馈,这大大激发了大学生的参与意识。如果能够合理引导大学生的参与意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将彻底改变传统封闭式的、单向性的教育方式。学生的参与意识强至少可以带来两方面优势:第一,增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使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更为明确;第二,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了大学生 “自我教育”、自我帮助”的作用,把教育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二)思想政治工作带来的挑战
1.网络不良信息的的冲击。网络媒介的“把关人”弱化,导致网络上的信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网络上的信息“信息既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既可能是全面的,也可能是片面的;既可能是高雅的,也可能是低俗的;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等等”。尤其是非主流的价值观在网络上大行其道,冲击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侵蚀大学生的思想品位。更有甚者,一些不良信息及低俗无聊的网络游戏、形形聊天网站,把大学生引向歧途。网络是个没有边际的世界,负面不良信息大行其道给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网络非理性行为的曼延。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更多的人把从网络上获取信息作为第一选择,因此,网络信息越发达,人们从现实中获得“第一手信息”的机会就越来越少。网络媒介通过各式各样的信息给大学生创造了一个“信息环境”,这个“信息环境”不是“客观环境”本身,需要通过自己的社会经验进行辨别。然而,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信息环境”的认识,更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根本无法区分“信息环境”与“客观环境”的界限,在对各类网络信息进行理性、鉴别性分析上更是困难重重。再加上的大学生自身理性思维的惰性,他们非常容易产生非理性反应。例如2008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发生的弑师事件中,正当很多师生在对这个悲剧进行反思的时候,却有不少学生从“情杀”、解气等理由出发,在网络论坛上发出了令人遗憾的言论。 转贴于 3.信息传播道德的缺失。网络给了每个人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人人都拥有网络世界的一部分,都是自己的主人。只要自己认为是可以,没有人可以阻止,这种“绝对自由”的思想充斥着网络。再加上,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网络人”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信息,逃避社会身份的约束,说什么话、干什么事似乎不不需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在这种思想的怂恿下,“网络人”很容易放纵自己的行为,淡化思想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甚至在自我意识的驱动下,逞一时之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2010年2月20日,发生在山西的地震谣言事件就是一例。地震谣言导致太原等6个地市成千上万的居民在寒风中滞留5个小时以躲避地震。警察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散布谣言的就有一名在校大学生,其动机只是“闹着玩”。
三、网络信息时代高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
(一)引入“双主体”的工作理念
在新闻传播学领域,南京大学段京肃教授首先提出了了“双主体”理论,认为在整个传播过程中,信息的受传者和信息的传播者一样都深刻影响着传播的效果,都应该是传播活动的主体。大学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是有思想、有自主意识和自主能力的教育活动的控制者,他们在用自己的方式决定着教育活动的最终成效,也应该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主体。忽视了大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把他们作为被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机器”,那么成效就会大打折扣。思想政治教育“双主体”模式的引进至少有两个优点:第一,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亲和力。传统思想政治工作“主体教育客体”模式,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凸现了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地位的不对等。而网络时代学生更加崇尚的是自由、平等交流,适应这种思想引入双“主体”模式,使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放在的平等的位置,自然使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了深层次的亲和力。第二,调动了学生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学生在教育工作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可以平等、民主地共同探讨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必然增强他们参与教育的积极性。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引导大学生,把他们从一个被动接受教育者转变为主动寻找教育者,通过自己的学习思考,逐渐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形成正确的立场、观点去面对社会。
(二)构建先进的网上思想政治工作阵地
目前,绝大多数高职院校都有新闻宣传网、学生工作网、共青团网站以及和思政相关的部门网站,承担了部分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但是由于这些网站不是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站,针对性较弱,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高职院校必须整合网上资源,共同构建校园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利用这个平台,进行旗帜鲜明的网上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如建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料库,进行一般的网络讲座和辅导;建立聊天室、BBS论坛,了解和收集当前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同时,要从增强影响力着手,把大学生吸引到思想政治教育网站上来。如根据青年学生的兴趣特征,充实网络信息的内容,使之贴近实际、贴近学生、贴近生活,从而做到服务大学生、凝聚大学生、吸引大学生。再如针对学生渴望思想交流的特点,网站的管理者可以主动设立议题,让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流、讨论,通过各种思想碰撞,引导学生明辨是非,从而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三)建立良好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
具有反馈的传播过程才是一个完整的传播过程,想要获得良好的转播效果,建立信息反馈机制至关重要。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也不例外,良好的反馈机制是加深了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重要手段,可以让教育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已经为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反馈机制创造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如开设网上论坛、校务信箱、飞信群、QQ群等。但这些沟通信息方式已经广泛存在,关键在于改变思路,尽快建立一套完成的工作机制,让这种借助网络新媒介的反馈沟通方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流。要作到这一点,关键是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网络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网络技术的培训,提高对网络的认识和运用能力;另一方面,要转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理念。教师不再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教育者,要转变角色,学会使用平等身份、网络语言与学生进行交流,否则,肯定不会被学生接受。
(四)大力提高大学生的媒介素养
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中,教育和情报一起,被定义为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两大基本职能。所以,履行教育职能是推进高等教育前进步伐的重要举措。
中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也将信息素质纳入素质教育之中,大学生信息素质能力的培养开始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信息素质是终身学习的一种基本人权,信息素质是有力地投身信息社会的一个先决条件。信息素质教育是以培养人们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等为宗旨的教育,它包括计算机技能和信息技能教育,以及信息意识、信息观念、信息道德、信息法规等教育。综合有关信息素质教育的各种论述可以看出,信息素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信息意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则指整个信息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它是调节信息生产者、加工者、传递者以及使用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信息道德是指个体在整个信息活动中具有的道德。其内容包括:信息交流与传递目标应与社会整体目标协调一致,信息活动中所应承担的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培养遵守有关信息活动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坚决抵制各种、迷信、谣言、欺诈和其他虚假信息。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个人隐私,培养信息良知和尊重基本人权,在信息活动中坚持公正、平等、真实原则,正当使用与合理发展信息技术,正确处理信息创造、信息传播、信息使用三类主体之间的关系等。
1大学生信息道德现状
大学生是目前使用网络信息最重要的人群之一,但由于大学生仍处于成熟与非成熟之间,尤其是道德价值还没有定型,因此,在网络信息德德判断上极易出现偏差;网络文化对高校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心理和人格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的冲击等诸多方面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目前,许多大学生在图书馆上网聊天、玩游戏的多,真正上网查找资料用于专业学习的比较少,对网络最普遍的应用就是发邮件、看时事新闻。有些大学生因“网络成瘾症”而逃课,无节制地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互联网上持续聊天、玩游戏,阅读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信息,以至损害生理和心理健康。还有一些缺乏自律的大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时,自己不作研究,不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直接从中国期刊镜像网站下载文章,用经剪贴和技术处理而成的所谓论文来应付老师。更有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大学生在BBS上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冒用别人的IP地址、盗用别人的帐号,甚至因好奇而充当了黑客.网络已经成为一些人本性和本能毫无掩饰的发泄场所。高校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因此,大学生要跟上教育信息化的步伐,就必须具备良好的网络信息道德素质。当前,随着全社会对网络信息道德问题的日益重视,高校网络信息道德素质教育已经成为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信息道德素质教育的基本目标是使大学生熟悉信息道德规范,引导大学生在学习和工作中成为具有良好信息道德素养的人。通过教育和培养,使大学生充分认识网络的各种功能,发挥大学生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和训练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个性品质。尤其是让大学生明确网络的负面影响,严格规范大学生的上网行为,提高大学生的信息鉴别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网络信息道德素养。
2信息道德教育的内容
2.1信息道德观念的教育
信息道德观念的教育主要是大学生对信息的看法、认识以及对信息本质和价值的认识问题。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但网络的存在是基于现实的,所以在大学生接触网络时就要让他们树立良好的信息道德观念,正确对待信息网络和使用信息技术,从思想观念上杜绝不良信息的侵蚀,努力创造一个洁净的网络空间。
2.2信息道德意识的教育
信息道德意识是对信息的能动反映。它包括明确目的、正确利用网络功能、培养信息辨别能力、努力规范和限制网络行为等内容。由于大学生尚处于学习知识的阶段,世界观和人生观尚未发展完善,对网络上良芳不齐的信息分辨能力不强,如果不加以引导和限制,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就会在浩瀚的网络中迷失方向,沉网上聊天、交友、网络游戏、网上恶作剧等。因此,要用科学的信息道德意识占领他们的头脑,引导他们学会对信息的正确处理方法培养交流能力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培养科学素养以达到对信息的有效利用。
2.3知识产权法的教育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要注意遵守知识产权法,保护作者的权益,指导学生在利用各种载体的信息资源时,要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切忌剿窃他人成果据为己有;要注意在信息条件下的数字化版权问题,因为在数字化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和复制变得越来越容易,著作权也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要注意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法教育.努力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图书馆在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3.1信息检索课对大学生信息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
高校图书馆“信息检索”课已全面开展。“信息检索”课是对大学生进行信息道德教育的主要课堂,但必须对教学内容加以改革,增设信息道德方面的教育内容,在讲解电子计算机检索基础知识的同时,将信息安全、信息道德及道德规范、信息法律法规等贯穿在教学内容中。在信息检索课教学中,必须以培养大学生信息素质为立足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高等教育信息素质标准,从信息需求、信息获取、信息评价、信息利用、信息道德5个方面培养大学生的信息素质,做到学而有所用,学而有所乐,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大学生信息素养,使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甄别能力以及自控、自律和自我调节能力,从而能够自觉地抵御和消除垃圾信息及有害信息的干扰和侵蚀,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奋斗、进取的精神以带来校园文化的深刻变革,从而提高大学生的伦理道德的接受程度。信息检索课在使学生熟练掌握检索技能的同时,促使学生遵守各种网络道德规范,通过对广大学生道德良知的启发和唤醒,使他们能够自觉地抵制有违伦理精神和社会道德风尚的信息行为,维护网络世界的有序发展。
在讲授信息检索课的过程中,任课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也要向广大学生传递健康向上的意愿情感等个性方面的内容。教师可以在课程以外向学生渗透积极、有益的网络活动,例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网络知识讲座、网页设计比赛、网络短信作品大赛、动画制作大赛、电脑编程大赛等,将学生的注意力和热情转移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潜移默化之中培养学生规范的网络行为。因此,任课教师要首先做到“为人师表”,学习网络知识,了解网络,自觉注重自身的网络行为,不断提高自身道德水准。
3.2开展网上道德教育
校园网是学生进行检索课实践的主要网址,学校一般将各种检索数据库放在图书馆的网页上,在进人图书馆主页前可设置一个弹出窗口,该窗口可以设计成一个涵盖学校制定的有关规范网络行为的文件和规章制度,例如《关于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若干意见》、《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手册》、《校园网用户违纪处分规定》等,特别应对学生的上网时间、上网范围、上网内容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些法规和条例通过张贴在校园网最显著的位置上,使师生一进人校园网络就能清楚地看见,以唤起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3.3高校图书馆丰富的信息资源对大学生信息道德的促进作用
图书馆是知识的宝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沿,世界各地优秀文化的传播和杰出人物的成长,都离不开图书馆。高校图书馆服务的主体是广大师生,他们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图书馆对他们来说是获取知识的首要途径,阅读对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高校图书馆丰富的馆藏为校园文化提供着丰厚而源源不断的物质与精神滋养,在形成大学生基本技能,提高学习质量,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善于学习、终身学习,以及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方面有着特殊而深远的作用,对大学生的个性养成,价值取向,行为规范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高校图书馆在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从伦理道德角度来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计算机和网络的作用,提高对网络信息资源的辨别能力,指导学生辨别信息的真伪、优劣,学会提炼对自己有用的知识,抵制那些有害的信息,以达到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伦理道德、拒腐防变教育的目的。
网络问政,就是政府通过互联网做宣传、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以达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而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近年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执政新风。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互联网在中国民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成为中国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目前,中国各级政府官员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问政于民,使得政府的信息更加透明畅通。但是,在网络问政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网络问政存在的问题
1、“数字鸿沟”普遍存在。由于经济收入、受教育程度、地区差异等因素影响,不同社会群体在接受信息与使用网络上有着较大差异。CNNIC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其中农村网民规模达1.95亿。在年龄结构上,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29.9%,10-19岁、30-39岁群体占比分别为21.4%、23.8%。在学历结构上,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占比分别为37.4%、29.2%。与2014年底相比,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占比提升了2.6个百分点,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在职业机构上,截至2015年12月,网民中学生群体的占比最高,为25.2%,其次为自由职业者,比例为22.1%。由此可见,“数字鸿沟”的存在,表明网络民意并不具有普遍性,许多公民不会正确使用互联网,更不会通过网络问政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2、政府官员网络问政意识不强
目前,政府、官员网站、微博、微信等问政途径,为网络问政效率的提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政府官员网络问政意识思想不到位、抵触心理等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单位或官员开通网站、微博等只重形式不重内容,在日程工作中并没有真正的使用,网民提供建言献策的时效性不足;一部分单位或官员对网络问政存在抵触情绪:主观上消极、推诿,问政平台虽然构建,实际上成为了“装点门面”的摆设,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还有一些问政平台人为设置障碍,害怕民众提一些尖锐问题。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安于现状,不愿接受新事物,不能与时俱进。有些官员甚至担心网络监督、网络问责等给自身利益造成威胁,影响自身生活、工作,前途,因此漠视网民留言,对网络问政产生恐惧、抵触情绪。
3、网络问政的宣传力度不够 网络问政有政府门户网站、QQ、微信、博客、微博、论坛、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但是,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公民对这些问政途径的功能、作用、使用方法等各方面不清楚,不熟悉,导致一些公民虽有建言献策的想法、有不满的情绪,但是却无从下手、不知所措。这种情况会使公民感觉无奈,无所适从。
4、网络问政制度规范不够健全
网络反映民意是一种网络问政新渠道, 但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已有的关于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与互联网的发展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也没有考评机制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比如说对网民的满意度,对网民的建言献策,政府应采取什么方式进行反馈。在网络问政中,对于有些素质较低的网民在制度上没有明确加以制约,以至于有些网民在网上散布谣言、传播低俗文化,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并给政府管理者带来工作的纷扰等。制度规范的缺陷无疑给一些别有用心和素质低下的人提高了便利,从而放大了民众对政府的质疑,加剧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5、缺乏网络问政的长效机制。
网络问政的长效机制,是一套保证网络问政工作长期、正常运行并能够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但目前,网络问政的长效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流于形式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容易导致党委和政府、官员、公民缺少网络问政积极性的可能性。
二、解决网络问政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网络普及率和网络问政的实效性,消除数字鸿沟
一是国家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对西部山区、偏远地区及广大农村地区的财力、物力、技术的支持和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和东西差距,提高网络覆盖率。二是、加大对公民的网络知识教育培训,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农民的网络运用能力,能够通过熟练的网络知识进行网络问政,反映民意,为政府、官员建言献策,提高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解决广泛存在的数字鸿沟问题。三是应加强网络问政平台建设,完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问政平台,为网民提供更多的政治参与渠道。
(二)增强政府官员的网络问政意识
“各级政府对网络民意的重视程度,是网络问政积极发展的重要动力。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热情、有效的回应,网络问政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①政府官员要增强网络意识,重视网络民意,把群众的需要、呼声、利益、满意放在首位。要增强网络意识,首先,通过一些网络问政的专家、学者开展讲座等形式,普及网络知识及网络问政知识,增强政府官员对网络问政重要性的认识;其次,政府官员要身先士卒,做网络问政的先行者,通过网络问政平台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最后,加强政府官员与公民的沟通交流工作,积极对待网民的意见建议,真正做到与网民双向互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真心实意的为民办事。
(三)加强网络问政的宣传力度
党委和政府有责任和义务让每位公民知晓QQ、微信、博客、微博等网络问政途径,但怎么让公民知晓并能正确使用这些途径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政府通过红头文件形式自上而下进行布置安排;其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传播途径进行宣传;再次,通过农村基层组织的党员干部利用开村委会、印发宣传页等方式进行宣传;第四,通过政府派出的有专业人才组成的宣讲团进行下乡宣传;最后,通过联通、移动或电信网络平台,以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公民网络问政的积极性,让公民了解网络问政、熟悉网络问政、参与网络问政。
(四)加强网络问政制度建设
网络问政方式的健康发展,稳步运行,离不开完备的制度机制。加强网络问政制度建设,健全网络问政制度,首先,一是建立健全网络民意回应制度。《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全国31个省、区、市3046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9.7%的公众担心“对于举报信息只受理、不处理”。 为此,应完善网络信息回应机制,以提高网络问政的权威性。二是建立网民建言献策的奖惩制度。对不负责任的提供虚假信息和不正当言论的网民给予一定的惩罚,对提供真实信息且有利于政府网络问政的网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以此提供网络问政的真实性。第三,对政府官员的网络问政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网络问政的考核制度。通过考核,激发政府官员对网络问政的主动作为,积极解决网民提出的问题;对于网络问政懈怠,不利于实际问题解决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官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通过网络问政考核制度,调动政府官员网络问政的主动性、积极性。四是建立网络问政舆论监督制度。通过监督,确保网络问政方向的正确性。舆论监督主要表现为网民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对地方政府、官民进行直接监督;以及新闻媒体、政府之间、官员本身等的自我监管。
(五)建立网络问政的长效机制
网络问政对于提高政府执政能力,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及对于政府科学决策都起到很大的促进左右,因此,网络问政不是一个“面子工程”,也不是一个装饰门面的摆设,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一项工作,因此必须建立网络问政的长效机制,以促进网络问政的良性、健康、稳步发展。首先,健全网络问政的组织形式,引导网民有序参与。网民有序的参与是确保网络问政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这样可以避免因信息的虚假造成的网络问政的不利影响,从而提高网络问政的效率。其次,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和完善“日常”和“突发”两种网络舆情状态下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及信息反馈制度。再次,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把网络新闻发言人设置常态化,设置专职新闻发言人,加强对新闻发言人的岗位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明确其岗位职责,提高网络新闻发言人服务意识。最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网络知识素养,并把此做为对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考核的重要一项。要建立一批政府网络队伍,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及时收集网络信息,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使政府网站真正成为网民反映民情的好平台。
[注释]
①侯兆晓.网络诉求渐成民主渠道[J].民主与法制,2010(07).
[参考文献]
[1]侯兆晓.网络诉求渐成民主渠道[J].民主与法制,2010(07).
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为各高校所重视,但长期以来,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本文旨在通过对交互式网站进行介绍,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现状进行分析,论述如何利用交互式网站提高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一、交互式网站特点和作用
(一)特点
本文所谓的交互式网站是指网站访问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能够与网站管理者或其他访问者形成交流互动、进行沟通,进而能够通过这些行为参与网站内容建设和影响网站作用发挥的网站。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上网者与管网者进行交流互动的网站。其主要形式有论坛BBS、留言本、网站评论、聊天室、博客、即时通讯等。交互式网站的特点是以网站访问者为中心,充分发挥网站访问者的积极性,在网站建设管理、网下实际工作等方面以开放式、建设性的态度吸取访问者的意见,促进网站所属单位的工作和发展,同时通过互相交流,将网站管理者的观点、立场、态度有效地传递给网站访问者。
(二)作用
交互式网站的出现充分体现了互联网络的一个重要特征——沟通交流的快捷化,相对于传统网站,这是一个质的提升,有助于极大地提高学生的访问体验。
1.交互式网站会提高学生访问的兴趣。因为自己可以更多地去选择和尝试,就如同自己去大型超市挑选物品一样。
2.交互式网站给学生带来更多的信息量。客户可以通过主动行为参与网站的内容建设或改变网站的部分界面来满足自己的爱好,而不是被动地去接受,人人都能成为网站内容的建设者。
3.交互式网站能增进学生的访问黏性。因为网站可以针对不同访问者的具体情况而使页面内容差异化,满足访问者的个性化需求。
4.交互式网站可以对访问者的访问规律进行分析。网站可以通过技术措施自动统计或人工观察客户的访问规律,进而了解访问者的态度倾向,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工作。
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与困境
(一)现状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老概念,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新概念,它是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后期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而开始出现的。
大学生将上网作为一种高科技、时尚的标志。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上的信息内容海量丰富,网络的应用功能大大提高,同时,高校新闻宣传设施如电视、广播、报纸等不足,也导致学生向网络寻求资讯。大学生对网络的依存度越来越高。
据一份对湖南长沙、湘潭、吉首等地部分高校800名学生上网情况的调查显示,98%的学生有上网经历,27.3%的学生天天或经常上网,5.2%的学生经常通宵上网。学习知识、获取信息、情感交流(邮件、聊天、交友)、休闲娱乐等是大学生上网活动的主要内容。联网络对大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大学生的行为模式、价值取向、政治态度、心理发展、道德观念等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困境及其产生的原因
大量的研究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文章都指出应该建立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站,而且要积极信息,丰富内容,通过大量的红色的、正面的内容占领网络阵地。②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让正面信息在数量上超过不良信息,短期内的确增加了学生接触、了解正面信息的机会。
但是,仅仅跟不良信息拼数量是不够的,虽然网站建立起来了,内容也大量增加了,很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仍感到教育效果不佳,面临着很大的困境,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传统的静态思想政治教育网站功能有限,效果不佳。很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网站都是传统的静态形式的网站,功能仅限于单向的信息新闻,内容虽然很丰富,但多为红色信息、说教文章,这些网站几乎普遍存在着学生参与面小、内容综合性差、网上与网下教育脱节的问题,导致网站影响力小,点击率低,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力量。而大学生上网更多的是使用网站的交互式功能。关于上网目的调查显示,46.2%的学生回答是聊天,55%的学生是进行交友,44%的学生是收集信息,9.8%的学生是玩游戏。
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对网络技术特点不了解,网络意识不到位,工作简单化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内,由于年龄和知识断层的原因,一些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人员对网络的特征和传播规律不了解,使得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观念落后于网络的应用水平。例如,现在已经到了互联网web2.0时代,网络的功能和应用非常丰富,但很多人还认为只要使用电脑上上网就是做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把做一个网站、公布电子邮箱、上传宣教图片文章这些简单的应用等同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3.对学生上网的特点不了解,没有掌握网络行为的发生发展规律。网络与现实相比,虚拟性增强,网友可以完全匿名地表达自己、展示自己,由此,一些平时受到社会规范制约或压抑的潜意识会浮现出来,对言语、行为产生强烈的支配。如部分青年人的偏执心理、逆反心理,常会导致学生即使看到正确的观点也要进行批判、驳斥、甚至谩骂;再如许多学生有从众意识。只要了解这些特点,有针对地采取措施,就能使学生的网络行为朝正确的方向发展。一部分管理者由于对以上特点不了解,导致对交互式网站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简单地采取封堵、关停、说教、命令等方法进行教育,管理手段过于简单,对于BBS等交互式网站不敢正视,不愿面对。
4.非官方的网站借学校名义发展迅速,学校缺乏控制力。近年来,随着网站开设门槛和制作成本的降低,个人申请域名开设网站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高校中也形成了一股风潮,即本校学生在校园网之外以学校名义开设论坛、网站。这些网站由于租用了商业服务器,不受学校管理,常迎合学生的口味和兴趣一些哗众取宠、吸引注意力的信息,在学生中影响力逐步扩大。笔者从“百度”搜索引擎上随手输入了十几个重点大学和地方大学的名称,都找到了非官方的论坛或网站。这些网站注册人数动辄数千人,日发帖量常常多达几百条,网站内容的点击量甚至超过学校官方网站。然而,这些网站常常因主办者管理不善、疏于引导、不负责任,导致不良信息泛滥、人身攻击成风、谣言以讹传讹、内容庸俗低下.而学校又无法掌握管理权,使学生深受影响,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三、构建交互式网站,提高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一)着力构建思想政治教育的交互式网站
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网站来说,变门户式、宣传式的网站为交互式、开放式的网站,将极大地提高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在校园网中构建一个思想政治教育的交互式网站平台要从三方面着手:
1.建设一支队伍。网络思想教育主要靠引导,通过教师的思想道德、理想信念、奋斗目标等内在理念外化到网站内容和网上言论中,引导学生网民产生正确的思想理念。这就要求从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本身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知识。教师要努力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网络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依靠科技,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生命力”。同时也要注意发挥优秀学生和学生干部的作用。
2.开设一批栏目。要在校园网中开设一批与学生密切相关的网站或栏目。如校长信箱、教学信息、心理健康咨询、就业指导、法律咨询、学习指导、学术科研活动及学校政策解读等,提供学生发言的机会,由学校老师进行解答,通过这个交互过程,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性,起到“春风化雨”的工作效果。要通过开设BBS、博客等网站或栏目,给学生提供一个校园网上的“家”,让学生成为网站的主人,也给老师提供教育学生的课外平台。
3.实施一套制度。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选拔出负责任的教师管理团队和学生管理团队,引导学生依照制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增强责任感。实施信息员制度,及时发现网站中出现的信息并进行网下处理。实施效果测定反馈制度,学校应参考网站注册人数、发帖数量、浏览数量、同时在线人数等数据,定期对有关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发现学生的关注热点和心理倾向,进行相应的引导和教育。
(二)努力发挥交互式网站的作用,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1.通过网站的交互功能,及时了解学生信息,快速传播正确信息,疏导不良情绪。俗话说“真理越辩越明,思想越辩越清”,心理学上也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堵”不如“疏”。没有交流,就没有接受。某校就曾经出现过由于官方出台政策不及时进行解释,而发生学生群体事件。另据调查,目前有62%的高校学生以网络作为获取信息的最主要途径,40%左右的学生把网络BBS和聊天室作为在校园里发表言论、交流感情的最重要场所。学校应在网络上为学生提供信息、参与交流的交互式网站平台,让学生提意见、反映问题,甚至开辟灌水区让学生发泄紧张情绪,同时,也可让思想政治教育老师和优秀学生通过网络、网站与学生交流,解决学生心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