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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的基本特点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8 16:37:14

中医的基本特点

中医的基本特点篇(1)

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或单位派人到所在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

1.就医所选定点医院填写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小结)复印件。器官移植与心脑血管介入手术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4.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的需提供相关指标检查、化验报告单,并由就医所选医院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审批表》。

报销比例及费用结算

1.报销范围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且与治疗计划相符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2.报销比例

凡属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时每人每年只按照就医医院的级别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退休人员报销80%,在职职工报销75%;城镇居民报销70%;使用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不再负担10%的医疗费用。

3.异地就医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以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异地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有效报销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医师开具的处方、单位介绍信和医疗保险手册,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

4.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

当年统筹基金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按大额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就医管理

1.我市范围内一级以上定点医院均为门诊特殊病种的定点医院,参保患者根据本人情况可选定其中的一个医院作为定点治疗医院,选定以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更改,次年需更改的应提前半个月到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审批。

中医的基本特点篇(2)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迅猛发展,大众对医疗服务质量、就医环境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大型、先进的医疗设备不断引入,使医疗卫生建筑逐步向大型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性也越来越高,因此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的控制也越来越重要。

一、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特点

1、自身特点

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与一般建筑工程项目不同,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具有自身特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的建设主要目的是满足广大民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向广大人民群众开放,保证医疗卫生质量。

2、经济特点

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与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其他不同,是在于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与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具有不同的经济特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不是单纯的谋取商业利益,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在很大程度上是项目施工主要目的,高于经济利益的是公共利益,因此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具有其自身的经济特点。

3、社会特点

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的社会特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的社会效益。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可以改善医疗卫生设施,提高医疗卫生状况,不断改善医疗条件,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同时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建设增强了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更多民众的医疗卫生需求,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对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措施

1、建立成本管理体系

加强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要建立起科学有序的成本管理体系。建立的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体系,应包括材料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控制、机械成本控制、技术成本控制等,按照管理体系中的细化模块进行相应的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保证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2、严格项目审计工作

加强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要严格项目审计工作,可以编制建筑工程成本控制工作计划,确定整体的详细工作流程。做好公共采购规划,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动态管理,对实际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实行并加强建筑工程定额管理和建筑工程任务单管理,控制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加强建筑工程调度,避免因建筑工程计划不周和盲目调度造成窝工损失、机械利用率降低、无聊挤压等而使建筑工程成本增加。成本控制工作只有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之上,兼具合理的管理体制,完善的规章制度,稳定的作业秩序,完整的信息传递,才能获得最好的成效。组织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但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会增加费用,运用得当还可以收到良好的成效。

3、加强费用支付监督

成本管理人员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建筑工程成本管理目标。对建筑工程成本管理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性对策。对各种支出,应认真做好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在建筑工程中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及时准确的记录、收集、整理、核算实际111111111hg的成本。对各种变更,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及时落实发生凭证,及时结算工程款。通过偏差分析和未完工工程预测,可发现一些潜在的将引起未完工程建筑工程成本增加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应以成本控制为出发点,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进而加强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费用支付监督。

4、加强施工单位资质控制

加强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要好加强施工单位资质控制,选择具有国家认证的施工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而保证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资质,可以通过合同措施进行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制。采用合同措施,贯穿于整个合同周期,包括从合同谈判开始到合同终结的全过程。首先是采用合适的合同结构,对各种合同结构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在合同谈判时,要争取采用适用于工程规模、性质和特点的合同结构模式。其次,在合同的条款中应仔细考虑一切影响成本和效益的因素,特别是潜在的风险因素。通过对引起成本变动的风险因素的识别和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对策,如通过合理的方式,增加承担风险的个体数量,降低损失发生的比例,并最终使这些策略反应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管理的措施既要密切注视对方合同执行的情况,以减少合同索赔的机会;同时也要密切关注自己履行合同的情况,以防止被对象索赔。

5、加强材料控制

材料费用控制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部分。事前控制是指在材料采购前,根据工程造价和工程预算,准确核算材料消耗,合理规划材料采购数量。采购过程中,材料采购价格也是重要的因素,尽量满足“物美价廉”。也可以适当的招标,保证材料的“物美价廉”。事中控制是指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使用,对材料的领用要最好规划管理,领料要登记,库存材料要进行适时清点,避免材料的丢失和浪费。事后控制是指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工程完成后,也要注意材料使用情况的清点,以及材料成本的核算。

三、总结

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具有其自身的项目特点,对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控制可以通过建立成本管理体系、加强施工单位资质控制、加强费用支付监督、严格项目审计工作、加强材料控制措施来实现,进而保证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质量,做到医疗卫生基础工程项目成本控了lj制。

参考文献

中医的基本特点篇(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信息化水平,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03〕53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建设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以下简称“《功能规范》”,两套规范统称“基本规范”),2011年10月12日颁发(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实施。基本规范的,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基础性、规范性、权威性和方向性的指引,必将有利于推进以中医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卫生领域业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有利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持续健康的发展。

    制定和出台的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应用日益普及,信息化成为了医改的重要支撑。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近年来,卫生部启动了一系列卫生信息技术的应用试点和信息标准的研制,取得了包括《电子病本文由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1.0版)》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成果,极大地推动了中医电子病历研发,改变了中医医院现有医疗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构建、应用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模式、信息安全保障等实现方式,开展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是实现信息资源整合、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与业务协同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200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由于新医改政策的出台,信息技术的发展,业务需求的变化,原《规范》内容不完整,功能欠完善,中医药特色不强,在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变化的要求。《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把《规范)》修订项目正式列为为中医药临床基本信息标准项目(XBZ—001)重要任务,积极开展《规范》的修订工作。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规范》修订符合应用需求、适应医改形势、突出中医药特色,规范修订把握国际信息技术管理的发展趋势,结合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充分贯彻、落实和体现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中医医院管理的规范、办法、指南,广泛进行调研,充分进行论证,在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严格规范审定,正式颁发了《建设规范》和《功能规范》。

    基本规范第一次系统的提出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运行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应用开发、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设计、开发、应用、运维等要求,突出了中医药特色,明确和完善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是中医医院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和依据。

    基本规范颁发的意义

    随着卫生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已经从单纯的财务管理、临床信息系统转为“以病人为中心、以医院服务为主体、以中医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中医医院在整体实力、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信息化基础等方面存在着显着的个体差异和地域差异。基本规范整合多重标准、融合多方需求,综合考虑全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实际,紧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为各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适应新形势的建设航标,为统一规范和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制度保证。

    基本规范作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指导和规范性文件,将成为确保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不缺位、不滞后、同步推进的重要举措,是卫生部颁发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和《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重要补充。两套规范各有侧重点,又紧密关联,不仅具有中医药特色、适用于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也适用于综合性医院,是卫生信息标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套规范的颁发,有利于在新医改形式下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帮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利于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化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更好地引导中医医院落实建立信息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工作和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实现各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医医院的电子监管。

    基本规范内容解析

    基本规范遵循现有的国家标准以及相关的国际标准,初步建立起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服务管理规范,规范中医医院应用系统基本功能要求,构建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为提升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整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今后开展和实施中医医院信息服务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打下了基础,也为指导建立我国医院信息平台的认证管理规范和技术测试标准奠定基础。

    1.《建设规范》内容解析

    《建设规范》立足我国国情、确立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基础框架,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制定了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运行、维护、安全的规范要求,以及基础设施与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从管理与技术层面规范了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

    《建设规范》侧重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的人、财、物、机制以及系统运行、维护层面的管理规范,并兼顾了对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不涉及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层面的设计与平台建设。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管理体系建设在先进理念和技术方法上紧紧与新医改形势、卫生信息发展趋势以及国际信息技术发展相联系,做到了借鉴、吸收、整合、为我所用,符合中医医院管理理念、业务流程、思维模式和市场环境。

    2.《功能规范》内容解析

    《功能规范》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分为基本分系统和推荐分系统,基本分系统功能分为基本和推荐两个等级。基本分系统是必需建设的系统;推荐分系统是可选择建设的系统。基本分系统功能分为基本和推荐两个等级。基本功能是指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同时,《功能规范》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各分系统与功能点的划分不是固定的,可根据业务需求和业务流程进行分类和组合,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应用的变化,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鼓励建设新系统,增加新功能。

    《功能规范》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分类为基础功能与医院信息集成平台、临床服务部分(26个分系统)和医院管理部分(17个分系统)三个部分,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基本功能规范首次成为规范的内容,它规范了临床服务和医院管理各分系统之间、院内信息系统和院外第三方业务系统之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的共享平台基本功能。临床服务部分中,中医电子病历、中医临床研究分析、名老中医经验传承、中医辅助诊疗、中医特殊治疗管理等5个分系统极具中医药特色。档案管理、医院网站、协同办公、客户关系管理等分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也是首次进入医院管理部分。

    基本规范的特点

    基本规范全面贯彻新医改的政策,紧跟卫生信息和信息技术发展新的形势,要求中医医院积极开展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突出中医药特色,全面完善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规范,重点强调相关规范、标准应用和落实,提出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规范要求,旨在实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的理念。具有以下五个显着特点:

    1.系统的构建了基本规范

    《建设规范》涵盖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从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规划实施、基础设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系统全面的提出了整个过程的规范要求,基本建立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服务管理规范,《功能规范》对中医医院常用45个应用系统功能进行全面规范,对各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具有很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2.贯穿“实用、共享”的理念

    基本规范强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系统集成、互联互通、实用高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服务流程,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控制和降低医疗成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两套规范严格遵循卫生部已颁发的规范与指南,《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V1.0)》是对整个医院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技术设计和规范指南,侧重于医院信息系统中各主要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不涉及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内部功能,基本规范侧重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的人、财、物、机制以及系统运行、维护层面的管理规范,兼顾了对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功能规范要求,兼容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规范要求,增加大量中医药特色功能,不涉及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层面的设计与平台建设。

    3. 突出中医药特色功能

中医的基本特点篇(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 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等有效证明就诊。

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居民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明就诊。

2.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超过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住院治疗条件标准。符合住院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开具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出院后14天内,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变化确需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经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分解住院拒付相关费用。

(二)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补办的除外)的,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新入院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症施治,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挂空床住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拒不出院的,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带出院,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结算参保人员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严禁将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用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十)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出院时,没有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根据携带治疗用药量的天数,确定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日期。

(十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难以确诊和治疗的参保人员,应遵循“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和“先统筹地区内后统筹地区外,先自治区内后自治区外”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1.转院的条件范围。

(1)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的疾病;

(2)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

(3)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

(4)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的疾病。

2.转院手续。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不需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当在结清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后再转院。

(2)参保人员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凭转院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转院时效。

(1)参保人员应当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办理转院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出具转院证明。

(2)转院治疗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

4.报销比例。经社会保U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二)长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就业或异地居住就医的情形。

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住院)定点,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2.报销比例。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3.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在广西区域外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三)短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不超过3个月的情形。

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因急诊住院的,应当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报销比例。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故在参保地急诊住院治疗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从变更或取消备案之日起恢复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或购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并暂停社会保障卡使用和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

(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或者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二)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三)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账目、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或者超量配取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四)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药品的;

(五)挂空床住院的;

中医的基本特点篇(5)

第三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申报程序:

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单位对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填报《陇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

第八条申报所需资料:

一)患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的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时。

1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人员提供器官移植术记录;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及长期透析记录;

3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人员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手术)病历记录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放、化疗记录。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六种特殊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九条鉴定程序:市社会保险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市社会保险局接收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鉴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二)参保人员申报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医疗费补助的由市社会保险局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组织。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对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前期垫付。检查费用从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限额内报销;未被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已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定。慢性病得到有效医治且达不到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十一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居住本市的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的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三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所在单位联系人持单位介绍信、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持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基金管理科支付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经查证属实,取消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把关,并履行应尽的职责,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门诊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出具虚假购药发票的零售药店,取消该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中医的基本特点篇(6)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化,很多原有的制度不再适应发展的需要,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到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以及中区直驻邕单位,打破了原有的一地一政策的局面。笔者分别从缴费基数、缴费率、享受基医疗待遇的条件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个方面阐述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各单位的HR以及职工有所帮助。

一、有关缴费基数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第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成立的单位或个人,无法确工资收入的,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新参保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职工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第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第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纳。对于单位及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由于《暂行办法》规定了最低的基数,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管职工工资多少,一律按最低基数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却不知这样做违反了国家的规定,给国家统筹基金造成了损失,职工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也会减少,给职工也造成了损失。另外,很容易忽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由于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单位和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加上职工已经离职,单位对失业职工关注相对少,单位HR及失业职工本人都不了解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下,失业职工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为生病住院治疗,很容易会误以为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这就给失业职工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二、有关缴费率方面的相关规定

通常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的是“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率2%,社保经办机构为员工建立个人账户。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可以凭手里的社会保障卡到定点的药店购买药品,也可以到定点医院门诊看病,员工住院可以享受住院报销,还可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检查以及门诊特殊治疗。部分有困难企业,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或者住院医疗保险,降低缴费率。参加单建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率为5.6%。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能享受门诊看病及药店买药,只能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治疗和住院治疗待遇。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为5%,职工本人不缴费,也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报销待遇。根据桂人社发[2015]81号文,从2015年12月14日起,不再设“单建统筹基金”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档次,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很多企业HR都认为,单位一旦给职工参保,职工就可以立刻享受医疗保险。其实,享受医疗保险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以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些单位因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被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如果足额补缴完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滞纳金之后,从补缴完当月起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单位实在无法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只有签订了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本单位职工在延期缴纳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足额补缴完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才会按规定予以支付。如果参保单位没有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很多单位的HR并不知道需要签订这样一个延期缴纳协议,单位发生欠费后,没有及时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最终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初次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起,第三个月才可以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初次参保人员,会有2个月的等待期。灵活就业人员经常因为忘记,或者说要续保的时候正好资金有困难,没有及时续保,这样就造成了中断缴费。《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从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之月起,第三个月才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样又有2个月的等待期。所以,不要随意中断缴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周年,退休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脱钩,也就是说职工退休后,他们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受到单位经营好坏的影响。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满足退休条件时,累计缴费不满25周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不足的年份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般都知道,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之后,可以拿社保卡看门诊、买药、住院还可以报销。其实,基本医疗保险除了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以外,还可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待遇。大部分人员对门诊医疗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有所了解,所以,在这里笔者主要讲容易被忽略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待遇这两种待遇。1.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等21种疾病。以上这些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控制,不需要住院治疗。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患有以上这些病种的参保人员,需要持相关的材料向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提出申报,经过专家评审、认定后,可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每个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每人100元/月,每个病种每年最高可以享受5500元的待遇。如果一个患有以上21种疾病范围的退休职工每月医药费用是800元,那么统筹基金可以支付的金额是800*75%-100=500元,本人只要支付300元就可以,这样就减轻了不少的负担。但就是这么一个对员工非常有利的政策,却往往容易被HR忽略,没有帮患有以上疾病的职工办理或告知这类职工可以办理特殊慢性病卡,从而让这类职工错失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的待遇。所以,单位的HR一定要知晓,有哪些特殊慢性病是可以享受待遇,并且要关心职工,及时了解职工的病情,指导职工正确就医,让职工得到及时的治疗以及待遇的享受。2.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一些特殊的门诊检查项目费用非常高,《暂行办法》规定,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可以享受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待遇。参保人员门诊需要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项价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项目,只要到定点有的医保科或者医保办审批;单项价格在800元以上的的检查或者治疗项目,报定点医院的医保办或者医保科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在职人员统筹人员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如果一位退休患者需要做一个价格为800元的检查,经过审批后,统筹基金支付800*0.75=600元,患者本人只要支付200元。3.异地就医问题。上述提到,《暂行办法》适应范围覆盖南宁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以及中区直驻邕单位。以上这些城市,虽然政策相同,但社保卡并不通用,这些城市之间同样存在一个异地就医的问题。所谓异地就医就是指到统筹地之外的地区就医。如一位职工在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那么对他来说,南宁市就是本地,他如果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出示社保卡,就可以直接结算医疗费,但如果他出差或者探亲到了防城港,因病住院就医,那就属于异地就医。对于异地就医,只有办理了异地就医审核备案的参保人员才可以按规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审核的人员通常有以下几类:第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去长期跨省或者在北部湾经济区外异地居住,并且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人员);第二,在北部湾经济区外一点工资或者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第三,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等原因需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居住超过3个月的。这些人员外出之前,必须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审核备案。办理完毕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之后,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方可按规定的比例结算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是我国的重大民生工程之一,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企业的HR,应该及时理解和掌握各类社保政策,做好员工的答疑解惑专家,更好地为企业和职工服务。

参考文献:

中医的基本特点篇(7)

国家中医药信息“十一五”重大专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信息化水平,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03〕53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建设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以下简称“《功能规范》”,两套规范统称“基本规范”),2011年10月12日颁发(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实施。基本规范的,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基础性、规范性、权威性和方向性的指引,必将有利于推进以中医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卫生领域业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有利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持续健康的发展。

制定和出台的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应用日益普及,信息化成为了医改的重要支撑。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近年来,卫生部启动了一系列卫生信息技术的应用试点和信息标准的研制,取得了包括《电子病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1.0版)》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成果,极大地推动了中医电子病历研发,改变了中医医院现有医疗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构建、应用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模式、信息安全保障等实现方式,开展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是实现信息资源整合、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与业务协同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200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由于新医改政策的出台,信息技术的发展,业务需求的变化,原《规范》内容不完整,功能欠完善,中医药特色不强,在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变化的要求。《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把《规范)》修订项目正式列为为中医药临床基本信息标准项目(xbz—001)重要任务,积极开展《规范》的修订工作。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规范》修订符合应用需求、适应医改形势、突出中医药特色,规范修订把握国际信息技术管理的发展趋势,结合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充分贯彻、落实和体现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中医医院管理的规范、办法、指南,广泛进行调研,充分进行论证,在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严格规范审定,正式颁发了《建设规范》和《功能规范》。

基本规范第一次系统的提出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运行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应用开发、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设计、开发、应用、运维等要求,突出了中医药特色,明确和完善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是中医医院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和依据。

基本规范颁发的意义

随着卫生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已经从单纯的财务管理、临床信息系统转为“以病人为中心、以医院服务为主体、以中医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中医医院在整体实力、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信息化基础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个体差异和地域差异。基本规范整合多重标准、融合多方需求,综合考虑全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实际,紧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为各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适应新形势的建设航标,为统一规范和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制度保证。

基本规范作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指导和规范性文件,将成为确保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不缺位、不滞后、同步推进的重要举措,是卫生部颁发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和《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重要补充。两套规范各有侧重点,又紧密关联,不仅具有中医药特色、适用于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也适用于综合性医院,是卫生信息标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套规范的颁发,有利于在新医改形式下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帮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利于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化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更好地引导中医医院落实建立信息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工作和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实现各级

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医医院的电子监管。

基本规范内容解析

基本规范遵循现有的国家标准以及相关的国际标准,初步建立起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服务管理规范,规范中医医院应用系统基本功能要求,构建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为提升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整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今后开展和实施中医医院信息服务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打下了基础,也为指导建立我国医院信息平台的认证管理规范和技术测试标准奠定基础。

1.《建设规范》内容解析

《建设规范》立足我国国情、确立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基础框架,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制定了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运行、维护、安全的规范要求,以及基础设施与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从管理与技术层面规范了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

《建设规范》侧重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的人、财、物、机制以及系统运行、维护层面的管理规范,并兼顾了对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不涉及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层面的设计与平台建设。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管理体系建设在先进理念和技术方法上紧紧与新医改形势、卫生信息发展趋势以及国际信息技术发展相联系,做到了借鉴、吸收、整合、为我所用,符合中医医院管理理念、业务流程、思维模式和市场环境。

2.《功能规范》内容解析

《功能规范》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分为基本分系统和推荐分系统,基本分系统功能分为基本和推荐两个等级。基本分系统是必需建设的系统;推荐分系统是可选择建设的系统。基本分系统功能分为基本和推荐两个等级。基本功能是指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同时,《功能规范》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各分系统与功能点的划分不是固定的,可根据业务需求和业务流程进行分类和组合,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应用的变化,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鼓励建设新系统,增加新功能。

《功能规范》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分类为基础功能与医院信息集成平台、临床服务部分(26个分系统)和医院管理部分(17个分系统)三个部分,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基本功能规范首次成为规范的内容,它规范了临床服务和医院管理各分系统之间、院内信息系统和院外第三方业务系统之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的共享平台基本功能。临床服务部分中,中医电子病历、中医临床研究分析、名老中医经验传承、中医辅助诊疗、中医特殊治疗管理等5个分系统极具中医药特色。档案管理、医院网站、协同办公、客户关系管理等分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也是首次进入医院管理部分。

基本规范的特点

基本规范全面贯彻新医改的政策,紧跟卫生信息和信息技术发展新的形势,要求中医医院积极开展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突出中医药特色,全面完善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规范,重点强调相关规范、标准应用和落实,提出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规范要求,旨在实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的理念。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

1.系统的构建了基本规范

《建设规范》涵盖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从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规划实施、基础设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系统全面的提出了整个过程的规范要求,基本建立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服务管理规范,《功能规范》对中医医院常用45个应用系统功能进行全面规范,对各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具有很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2.贯穿“实用、共享”的理念

基本规范强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系统集成、互联互通、实用高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服务流程,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控制和降低医疗成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两套规范严格遵循卫生部已颁发的规范与指南,《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v1.0)》是对整个医院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技术设计和规范指南,侧重于医院信息系统中各主要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不涉及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内部功能,基本规范侧重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的人、财、物、机制以及系统运行、维护层面的管理规范,兼顾了对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功能规范要求,兼容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规范要求,增加大量中医药特色功能,不涉及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层面的设计与平台建设。

3. 突出中医药特色功能

在保证信息技术先进、高效的同时,《功能规范》充分体现尊重、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功能,在临床、管理各分系统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内涵,努力实现中医专病专科、中医护理、中药饮片、中医适宜技术以及中医药文化的特色功能,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而且特别增加了中医特色分系统的功能规范,为传承创新中医药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4. 提炼建设经验具有指导意义

基本规范制定项目组的主要人员来源于基层中医医院,在制定过程中,项目组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中医医院进行了广泛调研,多次论证,而且在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全面

吸收和提炼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实际经验,因此基本规范在中医医院信息化工作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安全、服务以及系统功能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将会有效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全面、高效、规范的开展。

贯彻执行中的三点思考

1.基本规范需要不断完善与扩充

基本规范是一项标准性、规范性和实用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也是一项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工作。随着全社会对医疗需要的不断变化,随着中医医院现代化管理和中医临床诊疗业务技术的不断发展,基本规范还应在今后的应用中不断地充实与完善。基本规范是众量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构成要求的有机整体,给出的是更多的是原则性的、共性的规范要求,需要各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医药医疗机构根据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如在分系统功能、组织管理、规划设计、实施验收、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要求,如:制度、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满足各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2. 重视基本规范的宣传与落实

中医的基本特点篇(8)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八条 统筹基金按政策计息,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九条 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费率为7%;职工缴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9%。

第十条 累计缴费年限满20 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缴费不足20 年的参保人员,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当年缴费基数的7%为标准,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足20 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不愿一次性趸缴的,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不缴纳一次性趸缴费用,终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6 月30 日前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重复缴费的,退还其多缴费用。

第四章 关系转移、中断和欠费处理

第十三条 市内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互认。

从市外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其原参保地区的缴费年限可以接续,在本市必须实际足额缴费满10年。在市外和本市合计缴费年限满20 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合计缴费年限不足20 年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为参保中断,基金不支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

(一)参保单位欠费满 12 个月;

(二)个体参保人员未足额缴清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已申报参保,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欠费 3 个月,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年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基金连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三)在参保中断前跨年度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只计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不支付欠费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门诊慢性病、特殊重症疾病待遇。

第十八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员,自办理安置手续之日起3 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从在我市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上述期限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为参保中断。

第二十条 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中断后接续参保的,自在我市办理参(续)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

第五章 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45 周岁以下缴费基数1%、45 周岁以上缴费基数2%的标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按 45 周岁以下缴费基数3%、45 周岁以上缴费基数4%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4%(80 周岁及以上4.5%)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结转和继承,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支付范围为: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中起付标准以下及按比例自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利息按政策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在市外长期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患者除外),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给本人。

第六章 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患门诊慢性病或特殊重症疾病长期进行门诊治疗,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四)住院期间经审批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 元,三级医院700 元,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00 元,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市外转诊起付标准1000 元。下列情况减免起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二)100 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三)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本市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 元。

(四)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可以双向转诊。在本市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 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我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 倍。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8%(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按92%支付),二级医院92%,一级医院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95%,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后,再按第二十八条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一)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15%的费用;

(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一定比例的费用(进口材料25%、合资材料20%、国产材料15%);

(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15%的费用;

(四)市外转诊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总费用的10%。

第三十条 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额控制、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定额结算、综合考核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自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一定限额和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重症疾病,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参照本办法规定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支付,不再执行门诊慢性病支付政策。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规范、费用控制指标、结算办法、支付标准及违约责任等。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和审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服务协议的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建账,并按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药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八章 支付范围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按规定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费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目录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

(一)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三)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五)因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六)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调整的,按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及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60 周岁以上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帐比例的通知》(绵府办发〔2013〕10 号)和我市以前的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中医的基本特点篇(9)

十多年来,各类中医护理学基础或中医护理学教材发展迅速,通过搜索引擎及联合书目查询系统等方法可检索出近60本教材,已经基本适合和满足高职、本科等多个层次的教学需要。但由于中医学及中医护理学起源于中国,国外没有相应的课程,无法像其他专业课程一样直接引用原版教材,双语教材编写的难度较大,因此截止到2009年,国内尚无该课程的双语教材出版。

1.2中医护理学双语教学的需要

为了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同时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高校更需要培养具有多方面知识和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教育部在2001年的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积极推进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或进行双语教学的要求。近年来,高等中医药院校为促进中医国际化开展了多种学科的中医双语教学,中医护理学也紧跟中医国际化发展的步伐。国内一些高等中医院校护理学院不仅开设了护理的涉外专业方向,而且也在中医护理相关课程中设置了双语教学,旨在培养既掌握现代护理理论与技能,又掌握中医特色护理理论与方法,且能承担中医护理国际交流的人才。中医药国际化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双语教学,而双语教材是实现双语教学的基础,因此编写合适的双语教材对有效实施双语教学至关重要。

1.3中医护理学国际交流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当今世界范围内中医药热潮的涌动,中医已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具有中医特色的中医护理学科也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陆续有国外院校来国内中医院校护理学院洽谈并建立了长期的交流合作项目。以我学院为例,2011年以来我院与美国和澳大利亚多所大学护理学院开始洽谈中医护理培训的项目。虽然中医护理学科的国际化交流逐渐增多,但东西方地域、文化和语言等差异还是严重的妨碍了中医护理的国际交流和推广。为了适应国内外对中医护理人才和中医护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要,加快中医护理国际化进程,培养出具有对外交流能力的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护理人才,编制一本既适合国内护理专业所用又同时兼顾涉外专业及国际交流的双语教材是非常必要的。

2中医护理学双语教材的编写思路

2.1编写人员由多学科背景专家组成

中医护理学双语教材的编写不仅考虑了国内中医护理学教学的需要,也考虑了外籍学生学习需求的特点,并借鉴了国内外现有中医英文版教材编写的经验与教训。一方面由国内中医药院校护理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和循证医学的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编者编写中英文稿,以保证教材学术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并突出内容的实用性与适应性;另一方面又邀请母语是英语的外聘海外护理专家参与审译,对国内医学和中医学英语专家的翻译稿进行语言的润色和修饰,确保英语的原味性和可读性,尽可能做到学术水平与本土化两方面的兼顾,以推出高质量的中医护理学双语教材。

2.2编写内容突出中医护理特色,强化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该课程自身的特色和国内外学生的学习特点,编写者通过多次会议商讨,确定教材的编写大纲和编写内容。编写内容的组织、章节设置、字数分配、知识点的强弱程度、整本教材的系统层次等方面,在参考国内出版的同类优秀教材及《中医护理学基础》双语教材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了编写者多年来对本课程教学经验,最终确定了教材的编写框架和内容。为了切实适合国内教学和针对国外学生的短期培训班的教学需要,本教材在内容的取舍及深广度的把握方面遵循如下原则:力求知识结构科学实用、整体优化、内容简洁够用、突出中医护理特色和实用性。因此,本教材由中医护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3部分组成,具体内容涵盖中医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医护理学发展简史、中医基础理论概述、经络腧穴概述、中医护理的基本特点和原则、一般护理、传统中医护理技术、中医自我调护以及常见病症的中医调护。

2.2.1精炼“中医基础理论”内容

鉴于中医基础理论对国外学生而言,学习难度大,而国内学生在中医基础理论课程中已学习该部分内容。因此,该部分内容的选择以“必需、够用”为度,仅介绍最能体现中医理论特点的阴阳学说、五行学说和藏象学说;在文字的编写上删繁就简,尽量减少陈述,力求精炼。

2.2.2增加“中医自我调护”和“常见病症的中医调护”内容

中医护理学科的中医特色主要体现在慢性病管理中融入中医养生康复理念与方法和发挥中医护理技术的“简、便、廉、验、效”的优势。本教材充分体现了中医护理未病先防、注重养生的思想,发挥中医护理在老年病、慢性病养生、康复、保健和防治中的优势。因此,教材中加入了“中医自我调护”和“常见病症的中医调护”的内容。“中医自我调护”涉及口腔、颜面、头发、眼睛、耳部、鼻部、颈椎、手足、胸背腰腹等部位的调护。“常见病症的中医调护”精选了国内外常见、且能体现中医护理防治优势的8种病症,包括感冒、不寐、胃痛、便秘、痛经等。

2.2.3加强“中医护理常用技术”内容

中医护理有一套不同于现代护理的独特护理技术,具有鲜明的特点与优势。常用技术包括针刺、灸法、拔罐、刮痧、熏洗、贴药、敷药、热熨、中药保留灌肠、中药离子导入、推拿、穴位按压、穴位注射疗法等内容。在以往的对外交流中,发现国外来访者对中医护理技术兴趣浓厚,希望有机会学习并进行实践操作。因此,加强传统中医护理技术内容的编写对推动中医护理的传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考虑到国外来访者对中医护理技术的认可程度及技术自身的可操作性,本教材精选了最具有代表性和得到国际广泛认可的的中医护理技术操作,包括穴位按压、推拿法、艾灸法、拔罐法、刮痧法、热熨法和熏洗法。

2.3创新版式,增加可读性

有研究发现,学生更乐于接受配有图示,并附文字说明的教材。本教材借鉴原版教材多配以彩色图片的特点,更注重图文并茂,增加了插图量、调整了教材页面设计,使教材更加生动而直观,增加教材的可读性,以适应外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认知特点。

中医的基本特点篇(10)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西医并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健全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推进中医药科普化进程,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实现富民强区历史使命服务。

(二)主要目标。以基层医疗机构为重点,在全区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医药队伍,培养一批中医药业务骨干,引进和招聘一批知名老中医药专家;建立起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有效机制,使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色优势在基层医疗机构得到充分发挥,更好地参入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对中医药常识、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和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大力度,充分利用市中医院医疗资源和专家队伍优势,加强中医药业务协作,逐步建立起以“市中医院为龙头、区级综合医院和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为基础、以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点、以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城乡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一是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严格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标准完成基层医疗机构的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二是区级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配齐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中医床位数要不低于总标准床位数的5%,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2个。中医临床科室与其他临床科室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优势。三是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科室建设。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标准化的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两法为群众服务的乡村医生,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为群众提供基本的中医药服务。

(二)加强中医药设施设备建设。进一步加大对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投入力度,搞好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区整修改造,每处镇卫生院要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加大中医药硬件投入,根据中医临床诊室和中药房设置情况,统一配备一批中医诊疗设备,包括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推拿治疗凳、针灸器具、火罐、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刮痧板、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等;为中药房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切片机、电子秤、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等,并提供煎药服务;为村卫生室配备电针仪、TDP神灯和中医治疗包(内含针灸器具、刮痧板、火罐、艾条等)等中医诊疗设备。加强中药饮片的统一采购配送,其中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中药饮片要不少于300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药饮片要不少于200种,或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村卫生室配备中药饮片要不少于100种,或由镇卫生院统一配送。为确保中药饮片质量,提高临床疗效,在全区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全面推行中药饮片小包装,由区卫生局统一组织采购,统一进行配送。各机构现库存的散包装或大包装中药饮片,要在前销售完毕,并不得再重新购进。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配备标准,制定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开展中医药人才引进工作,使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一是逐年加大中医药人员招考引进力度。自年开始,每年招考一定数量的中医药专业人员,充实到各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是加强与市中医院、区级以上综合医院协作。进一步巩固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市中医院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将镇卫生院纳入对口支援协作范围,通过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执业注册或执业地点备案在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到基层医疗机构坐诊,利用门诊带教、现场指导等方式,通过中医专家的传、帮、带,培养一支基础理论扎实、基本技能娴熟的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望闻问切、中医辨证施治等临床基本技能。三是聘请社会名老中医长期或定期坐诊。采取对口支援协作或聘请名老中医定期坐诊等方式,利用好名老中医精湛的医疗技术,吸引群众主动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安排年轻中医师与名老中医专家实行“一对一”跟师带徒,不断提升年轻中医队伍素质。四是加大优秀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鼓励中医师“读经典、拜名师、多实践”,大力开展中医药人才教育培训,加强中医药人员执业规范、标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基层中医药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基层医疗机构每年至少派出一名中医师到上级中医院进修学习,鼓励西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班,培养一批基层中医药业务骨干;结合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组织专家通过集中授课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切实增强乡村医生运用中医药技能为农村群众防治疾病的能力。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以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在中医基础、中医临床、中药方面,形成一批发展方向稳定、诊治水平较高、队伍结构比较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的中医特色专科,实现院各有专科、科各有专病,努力打造基层中医药特色品牌。按照“一名中医专家带动一个专科,一个专科带动一所医院”的思路,培养一批中医药优秀人才,挖掘中医药潜力,实现中医药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发展,走出一条中医药经营新路子。支持医疗机构整合使用各种中医治疗资源,不断丰富特色疗法,提高临床疗效,促进中医特色专科的发展。

(五)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在成功创建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省级中医特色基层医疗机构创建工作,确保全区创建1处中医特色乡镇卫生院、3处中医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10处中医特色村卫生室。利用“卫生强基”工程,进一步加大市中医院、综合医院与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协作力度。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允许公立医院经验丰富、水平高、受群众欢迎的中医医师备案后到执业注册地点以外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活动。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合理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深入开展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十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利用好居民健康档案,积极开展中医体质辨识服务,根据居民不同体质开展好中医药健康指导。引导社区居民正确掌握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制定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及亚健康、慢性病等重点人群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方案,定期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养生保健活动,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患者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进行健康管理服务,并对相关危险因素进行中医药行为干预,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为居民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中医药服务。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以中医药科普宣传为引导,继续深入开展中医中药进万家科普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新闻媒体开办专栏、举办义诊、开办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深入到街道、社区、乡镇、村庄、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好中医药知识宣传活动。统一制作一批中医文化宣传和制度规范看板,印制一批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资料、健康教育资料等,并充分利用各单位电子显示屏、平面电视等媒介,宣传本单位的中医特色。创新中医药知识传播方法和手段,营造具有环翠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传播氛围,提升群众中医药常识、服务内容知晓率和中医药服务参入率、满意率。

三、完善扶持中医药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财政投入和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落实政府补助政策,逐年增加中医药投入,并建立长效补偿和增长机制。

(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扶持政策,激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合)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中医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经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等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充分使用成本低廉、疗效显著的中医药技术服务。

(三)大力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院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四)制定中医药人员培养使用鼓励政策。充分调动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热爱基层、安心基层、服务基层的积极性,稳定基层中医药队伍。对基层医疗机构每安排一名中医药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时间一年),由财政给予派出单位一定的资金补助;制定吸引名老中医到基层服务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制度,由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聘请老中医专家坐诊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稳定中医专家队伍;要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等方面,适当向中医药人员倾斜,对业绩突出者可试行单位内部“低职高聘”,对符合条件的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不设任何门槛,打破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专业的编制限制,对取得中医药相关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予以聘任。

四、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中医的基本特点篇(11)

在高等医学教育中,特别是在医学本专科教育中,除了大学公共普通课的基本素质教育之外,各医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过程均必须有其他医学专业学科的教育资源参与才能完成。因此,医学各专业学科教育资源的基本状态,以及在教育过程中的有机联系程度就成为医学教育整个过程的重要因素。这些与高等医学教育密切相关的医学一级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护理学,也包括了药学和中药学。这种在教育过程中以学科门类范围内各专业的学科综合性来完成相关人才基本培养的特点,在高等医学教育中显得越发突出和重要。

1.2高等医学教育是终身教育

在教育界最早实现终身教育模式的是高等医学教育,正所谓医生要做到老学到老,永无止境。这是由于服务对象和服务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由于经济、社会和科学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所决定的。高等医学教育的终身教育跨越了教育和卫生两个社会行业,这种跨越不仅体现在时间顺序的概念上,更重要的是在同一时间的两个行业空间的密切结合。也就是说,医学教育的终身教育,在时间上要伴随医药卫生工作者的全部工作生涯;在内容上,要跨越医药卫生和教育两个领域。

1.3实践是高等医学教育的重要的教育过程

高等医学教育过程中,在基本理论教育和基本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占有重要的分量。医学和药学学生50%以上的课时是在实验室和实践场所完成的。而目.,对于医学生来说,实践过程就是医疗服务过程,学习是在服务的基础之__仁的学习特别是基于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特殊发展过程,我们把临床和现场的实习阶段(生产实习)放在了本科教育过程中,这更强化了医学教育的实践性。这一特性的原因在于医药卫生学科的发展是一个实践的经验过程,而理论和知识的产生,正是基于不断的实践和实践总结的升华更为重要的是,医药卫生学科的社会服务功能,更多地体现在实践和应用过程中,因此医学教育的过程离不开实践_

1.4职业道德培养是高等医学教育的极其重要的内容

由于需要对人和人的健康生命负责,高等医学教育在医学牛的培养过程中非常注重职业道德教育,把这一鲜明的职业特色教育贯穿厂教育的始终医学生在步人医学殿堂的第一天就要高举右手宣誓:“健康所系,性命相托……”誓词的内涵和庄重的形式震撼着医学生的心灵,使他们终生难忘_医学生誓言和宣誓,注释着医学教育的职业道德宗旨,这就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也包含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一环境”的医学从业模式教育;更重要的是,誓言和宣誓体现了医学的重要文化内涵,在学生心底激励着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以医学生宣誓为起点的医学伦理和医生职业道德教育,在医学生进人临床教育阶段的重温誓词中达到新的高度,贯穿于高等医学教育的全过程,也形成了对医学生和医生终生的约束

1.5高等医学教育是精英教育

高等医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既应体现在量上也应体现在质卜从质上说,基于高等医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在进人医疗卫生行业实践之后是对人的健康和生命负责,人的生命和生存是至高无上的人的权利,所以,高等医学教育必须是一个高水平高质量的教育过程,必须是一个精英教育的过程,必须培养能够为人和人的生命健康负责任的高素质医药卫生工作人才_从量上讲,高等医学教育应该、也必须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医药卫生教育资源的容量来确定教育规模。但是,有一点是于分清楚的,在社会的教育发展阶段中,无论是在精英教育阶段、大众化教育阶段还是全民教育阶段,都不能以盲日扩大高等医学教育规模作为实现大众化教育或全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在高等医学教育规模上的无原则扩大,会造成高等医学教育资源的紧张、教育质量的严重滑坡和医药卫生人才就业的无序状态其对于社会的最终结果,将会体现在对人和人的健康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中二

1.6高等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呈现国际化的趋势

基于医药卫生科学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广泛交流,高等医学教育除厂具有国家和民族所独有的特色的文化内涵之外,还有着很强烈的国际同一性,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科学技术发展的今天,这种同一性更加强烈。在同一要求基础之上,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土化的高等医学教育的基本标准,建立本土化的和国际化的高等医学教育认证制度,已经是国际有关医学教育组织和各国高等医学教育界正在进行的工作。在高等医学教育界必须有这样的共识,高等医学教育的这种国际同一性是如此的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医药卫生人才培养的质量的标准,还直接关系着医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是否能够跨出国门、跨出地区产生社会影响,乃至于医学学科的发展是否可能得到国际的认同。

1.7高等医学教育是高成本的教育

由于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的特殊性,高等医学教育属于高成本高投人的教育。医学学科经历了一个从经验性学科向实验性学科的发展过程,即便现在,经验性学科的特点依然存在于医学学科之中。所以,高等教育的过程在前期以群体性教育为主,后期则更趋向于个体化教育,在研究生教育和毕业后教育阶段,更是以个体化教育为主。这样的教育过程所需要的教师资源投人是较大的,特别是在临床教育阶段更是如此。医学教育中有50%一60%的课程是在实验和实践中进了的,所需要的实验和实践设备投人、实验用标本和动物的经费投人、实验用试剂和药品的投人都是很大的。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实践设备费用、病例使用费用和其他消耗费用也是非常大的在任何一个成熟的社会中,医学教育都是高成本教育社会为了对人和人的健康生命负责任,都会依据精英教育的要求,投人社会必须投人的资源,建立在高等教育中最优秀的高等医学教育,这是成熟社会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1.8医院是具有高等医学教育的学校的必然组成部分

在高等医学教育中,承担临床教育教学阶段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就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或者说就是高等医学教育的学校。这些医院决不仅仅是其他高等教育实践基地的概念,更不是学校的附属产业从比较教育学的角度分析,这一教育特点是高等医学教育所独有的,换言之,只有高等医学教育是使用社会专业服务部门作为自己的学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且如果没有这样的组合,高等医学教育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条件、由于具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就是学校的组成部分,其中的医护人员就是高等医学教育教师的组成部分,他们同时承担着医疗服务、临床研究、医学教育和健康服务的各项任务,这种多重任务在每一个临床教师身上是无法分割的除J教师资源之外,医院中其他的资源也处于同样状态,没有可能把医院的资源很清楚地分为负责哪一项任务的资源,这些资源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也完成着其他的任务作为学校组成部分的医院承担着重要的教育教学任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专业的50%以上的教学任务在临床完成;基础医学专业和预防医学专业也有相当比重的教学任务在临床完成;临床长学制的学生在研究生培养阶段的所有教育培养任务是在临床完成;临床研究生儿乎所有培养任务是在临床完成,这些任务都是由医院来完成的。医院作为学校的组成部分,为学校的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与此同时,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也借助于学校的影响和支持在学术上得到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成为学院派的医院,增加医院的社会影响力,提升了医院的社会地位,增强了医院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潜力。综上所述,从比较教育学的角度分析,以上八点体现了高等医学教育的特殊性。也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的存在,决定了高等医学教育在办学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需求和必须思考与注意的问题。

2高等医学教育发展的有关问题及其思考

2.1高等医学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