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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3 14:50:02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篇(1)

当前,在不少教师中传统的应试教育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对思想品德课教学目标意识淡薄,课堂教学方法简单,改进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已迫在眉睫。

思想品德课要做到一课一得。教师在教学中必须吃透大纲和教材,明确大纲对不同年级所提出的不同层次要求,以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感,指导道德行为为目的,系统地理解每册、每单元、每一节课的教学目的。只有这样,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才能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克服教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学生做到每一节课都能有所收获。根据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大纲,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确定以下教学基本内容:热爱祖国教育、热爱社会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爱人民爱劳动教育、爱学习爱科学教育、纪律与法制教育、道德规范教育、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健康和心理品质教育。大纲对小学生爱劳动的教育目标已按年段明确规定:在低年级只要求学生知道从小爱劳动,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在学校当好值日生,在家里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如课文《自己的事自己做》。中年级则要求学生懂得劳动光荣,懒惰可耻。要积极参加家务劳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学会做饭菜》。高年级要求学生懂得幸福生活要靠劳动创造,勤劳守法、劳动致富光荣;损人利己、投机取巧可耻;要尊重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学习劳动人民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参加简单的生产劳动,如《从小学创造》。如果教师把握不准各年段的教材,对小学生进行“爱劳动”教育的目标要求和层次就很可能提得过高或降低要求,达不到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应通读全套教材,明确大纲对各年级的教学要求,以便各就各位,瞄准目标,搞好教学。

广泛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增强课堂教学的艺术性。小学生活泼好动,自制能力较差,思想品德课教师如果凭书讲书,学生会感到枯燥乏味。我们根据教学任务和教材特点及师生实际精心选择教法,采用了故事、游戏、小品表演、儿歌等形式,运用幻灯、挂图、摄影、录音、录相等教学媒体。如教低年级《爱护花草树木》一课时,先让学生学儿歌,再让学生看摄影。孩子们看到的是只有亭、桥和光秃秃的公园,然后教师用复片为公园种上花、草、树,这样整个公园变得有生气了,以景激情,让学生懂得爱护花草树木、美化环境的道理。对中年级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也可以选择摄影、歌曲、幻灯、录相等手段。教学《林则徐虎门销烟》,先让学生在看书、听录音后,带着课后的问题看录相《林则徐》片断,学生从心中油然升起对林则徐这位杰出的爱国者和民族英雄的无限崇敬之情。到了高年级,事理型的课文增多了,可用摄影、录相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小组讨论来辨明事理。如教学《祖国河山多壮丽》,让学生讲讲自己所知道的祖国名山和风景区,然后用幻灯片介绍泰山、华山、黄山、武夷山、喜马拉雅山、长江、黄河、西双版纳、大兴安岭等,让他们领会名山之秀,景色之奇,引发对祖国美丽河山的热爱,从而激发学生为保护名山、建设风景区作贡献的情感。

由于改革了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教学,大大地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在愉悦的气氛中“听其形”、“观其声”、“动其情”、“悟其理”,从而强化了感知理解,丰富了想象思维和情感,深化了道德观念,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篇(2)

中图分类号:G76文献标识码:A

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教育是一项国家重视、社会关心的问题,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接受强制教育改造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接受文化知识的学习。劳教所作为教育改造劳教人员的主要场所,由于受自身条件以及所承担的职责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又无法对这些接受强制改造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未成年劳教人员教育现状的研究,分析对他们实施义务教育的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劳教人员义务教育的关注与重视。

1 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实施义务教育的必要性

1.1 劳教所课堂化教育的现状

1.1.1 学员现状

未成年劳教所收容的人员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18周岁以下实施轻微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另一部分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从年龄上看,未成年劳教人员被劳教的时间正是他们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最好时期。从所受的教育的程度来看,未成年劳教人员由于家庭、自身等原因大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甚至很早就辍学流浪,从对他们的调查情况看,大约有85.2%的未成年劳教人员未完成义务教育。如果在劳教期间不能学习好文化知识和技术,将来重返社会后将很难与社会衔接。这样就很容易诱发一些新的问题,甚至使他们再次走向犯罪。

1.1.2 教学内容现状

劳教所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课堂化教育以思想教育为主要内容,偏重德育。主要开设法律常识、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爱国主义、人生观、时势政治等课程,突出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辅以其他课程。但笔者认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不能仅以开设德育课作为教育的主要手段与方法,德育应贯穿于教育的各个方面、各个学科。未成年劳教人员除了要接受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也要加强对文化知识以及体育、美育等知识的学习,防止成为文盲加法盲,以便在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完成学业、接受学校教育。

1.1.3 劳教时间现状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年至三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即使从轻、减轻处罚,仍然至少要一年的时间,而对于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来说,时间就更长了。这么长的时间,可以充分利用起来对劳教人员实施义务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1.2 关于未成年劳教人员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司法部颁布的《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队应当根据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程度开展文化教育。对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应当为其接受相应的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国家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劳教人员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这种权利,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条件。因此,接受强制改造的未成年人在接受劳动教养期间也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2 劳教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困难

在我国的中小学,常见的教学组织形式是班级授课制,即由一定数量、年龄、文化程度的学生组成教学班,教师根据规定的课程、教学进度、教学时间表,对学生进行集体教学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有如下特点:(1)学生固定。按学生年龄和文化程度分成固定人数的班级,通常由30~50人组成。(2)教师固定。学校按教师的业务专长和工作能力分配教学任务。(3)内容固定。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向学生传授统一的内容,学进度,多科共进,交叉上课。(4)时间固定。有统一的教学日历,每天的课业相同,有统一的作息时间表,保证了课与课之间的衔接。(5)场所固定。教室、实验室都有相对固定的场所。

对照学校教学组织形式及其特点,我们看到,如果劳教所借鉴或引进学校的教学组织形式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

(1)人员相对不固定。劳教人员接受劳教教养的时间是一年至三年,在所的时间长短和其所犯的罪错性质有直接关系。由于每个劳教人员所犯罪错不同,他们在所的时间也不一样。其次,每个劳教人员没有固定的入所时间,且每一个劳教人员由于自身的成长经历不同,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也有很大的差别,对学进度和教学内容有相当大的困难。

(2)教师力量的薄弱。虽然劳教所的民警直接从事着教育挽救工作,但是,真正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由于受编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师资力量是相对薄弱的。拿北京市未成年劳教所来说,所内4名专职教师几乎承担了全所近300名劳教人员所有的课堂教学,任务繁重。

(3)经费保障不能到位。一直以来,大墙内的义务教育是被人遗忘的,北京市财政对劳教人员的教育转化费用是220元/人/年,其中包含了劳教人员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帮教等各项费用。而对学校的教育经费是以2002年北京市生均教育事业费为例,小学为2891.43元/人/年,初中为3273.16元/人/年。这样看来,如果对劳教人员实施义务教育,仅靠现有的经费是难以保障的。

(4)与教育部门不能衔接。目前,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主要由劳教所来承担,分属司法行政部门;而学校教育是分属教育行政部门。两个部门在隶属上相互独立,因此,在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实施教育无论从教材、师资还是考核上都难以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的指导和承认,信息面窄,教育质量难以提高。

3 劳教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可行性

虽然在劳教所实施义务教育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实施义务教育无论从法律还是从现实上来都是必要的。为此,笔者通过对比社会学校和劳教所课堂化教学的区别,根据劳教所课堂化教学的实际,探索在劳教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可行之路。

表1 社会学校与劳教所课堂化教育的对比

3.1 对教学组织形式的调整

前文提到,在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实施教育时,最大的困难就是传统的班级授课制不能完全适合劳教所和劳教人员的实际情况,调整教学组织形式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入所时间不一致和文化程度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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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学论的相关理论以及劳教所实际,借鉴社会办学特点,笔者认为,劳教所的教育应该实现教学组织形式的综合化,即以班级授课为基础,吸收其他教学组织形式的优点,实现多种教学组织形式的综合运用,集体授课与个别教学、分级教学相结合。具体就是:将传统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划分为六个学段,即小学低年级段、小学中年级段、小学高年级段以及初中三年段。小学低年级段主要以扫盲教育为主要内容,其他学段则是根据义务教育的内容开设语文、数学、外语以及科学等课程,而思想道德教育则是贯穿于六个学段的全过程。

不管是处于哪个学段,学习的主要内容大体是相同的,除基础课程语文、数学、外语和科学在学习的程度上各学习段会有较大的差别,对于思想道德、法律常识、时势政治等劳教所现有课程以及美育、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等课程可以采取不分级制。这里的不分级制有两层意思:一是指相同内容的学科统一授课,不分学段;二是有递进程度的,劳教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水平来选择,比如,他可以学习小学中年级段的科学,学习初中年级段的语文、数学。这样就避开了劳教人员因为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而需设置多门学科、配备多名教师的麻烦,更加符合劳教所的实际。

为了解决因为入所时间不一致而带来的教学困难,笔者认为可以将每一批入所的未成年劳教人员根据他们的文化程度和学习水平编入和他们实际最接近的学段。略高于该学段的可以巩固已经学习的知识,直接接受其他法律道德等课程的学习;水平低于该学段的可以借鉴贝尔-兰喀斯特制教学组织形式。它的具体做法是,教师以教年龄较大的学生为主,而他们中的优秀者去教年幼的或学习差的学生。但是,在这里,我们教师所教的不仅是年龄较大的,而是先入所参加学习的劳教人员和高学段的劳教人员,由他们中相对出色的帮助后入所的劳教人员。同时,也可以采用复式教学,即教师先教授程度相当的大多数的劳教人员,给其他劳教人员先留作业或预习;等上完课后再对这些劳教人员进行授课或辅导,同时对大多数劳教人员也是巩固提高的过程。

此外,劳教所应以四个月为一个教学周期,和学校的教学周期一样,但是劳教人员接受劳动教养没有寒暑假,这样一年就有三个教学周期。我们说,劳动教养的期限至少是一年,这样,不管劳教人员入所时间、劳教期限以及奖惩情况,那么,他都可以完成社会学校一个学年的学习任务。同时,四个月为一个教学周期也与劳教所对劳教人员的奖励考核周期相一致,也有利于激发劳教人员的改造积极性。

3.2 师资力量的保障

前文提到,劳教所的师资力量是薄弱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积极引进来解决这一问题。劳教所现有的专职教师也有着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民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民警总人数的97%,10%的民警有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劳教所可以加强与社会学校的沟通与联系,聘请社会学校教师到劳教所承担教学任务与课程。

3.3 社会各方面应该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义务教育承担起责任

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教育,主要由劳教所来承担,但是,对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绝不是仅依靠劳教所的力量就能够实施的,必须有多个部门共同合作完成。《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二条:“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2004年,江西省司法厅、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未成年犯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正式将江西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实行以江西省司法厅管理为主、教育厅和财政厅参与管理、监狱局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后,生均公用经费预算将按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50%执行,未成年犯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普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使用教科书的同等待遇。同时,教育部门将负责对学校在义务教育方针政策、课程设置、教师培训、质量考核和学籍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江西省未成年犯成功实施义务教育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未成年劳教人员虽然在执行期限、人数等方面有着差别,但同样是高墙内的义务教育都有着相通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义务教育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课程设置、教师培训、质量考核等都应给予充分的帮助和指导,而在教材的编写上更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国家和地方财政也应该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义务教育提供充分的财力保障。

4 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当前,很多人认为对未成年劳教人员不需要实施义务教育,重点应放在谋生技能的习得上,笔者认为,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实施义务教育有以下意义:

(1)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实施义务教育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充分体现,是执法者捍卫国家法律最鲜明的体现。义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未成年劳教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是劳教所的义务。在积极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机制的今天,劳教所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执法者,保障未成年劳教人员受教育权利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2)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实施义务教育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与社会衔接。通过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调查我们发现,部分未成年劳教人员在劳教前是在校学生,劳教所实施义务教育后,实现了社会学校与所内教育的衔接,解教后能够很快融入学校的学习中去。在调查中,在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劳教人员中,有13.3%的劳教人员已经念到初中三年级,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读完。倘若劳教所能够提供这样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初中毕业,完成义务教育,将来还可能会有读中专或高中的机会,继续学业,提高自己的学历。

(3)文化知识的学习有利于提高未成年劳教人员分辨是非对错的能力。我们始终以思想道德教育作为未成年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教育的主线,但是,很多未成年劳教人员走上社会后依然“吃不识字的亏”,在找工作等各方面屡屡受挫,甚至被欺被骗,无谋生方式、技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篇(3)

思想品德课要做到一课一得。教师在教学中必须吃透大纲和教材,明确大纲对不同年级所提出的不同层次要求,以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感,指导道德行为为目的,系统地理解每册、每单元、每一节课的教学目的。只有这样,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才能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克服教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学生做到每一节课都能有所收获。根据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大纲,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确定以下教学基本内容:热爱祖国教育、热爱社会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爱人民爱劳动教育、爱学习爱科学教育、纪律与法制教育、道德规范教育、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健康和心理品质教育。大纲对小学生爱劳动的教育目标已按年段明确规定:在低年级只要求学生知道从小爱劳动,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在学校当好值日生,在家里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如课文《自己的事自己做》。中年级则要求学生懂得劳动光荣,懒惰可耻。要积极参加家务劳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学会做饭菜》。高年级要求学生懂得幸福生活要靠劳动创造,勤劳守法、劳动致富光荣;损人利己、投机取巧可耻;要尊重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学习劳动人民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参加简单的生产劳动,如《从小学创造》。如果教师把握不准各年段的教材,对小学生进行“爱劳动”教育的目标要求和层次就很可能提得过高或降低要求,达不到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应通读全套教材,明确大纲对各年级的教学要求,以便各就各位,瞄准目标,搞好教学。

广泛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增强课堂教学的艺术性。小学生活泼好动,自制能力较差,思想品德课教师如果凭书讲书,学生会感到枯燥乏味。我们根据教学任务和教材特点及师生实际精心选择教法,采用了故事、游戏、小品表演、儿歌等形式,运用幻灯、挂图、摄影、录音、录相等教学媒体。如教低年级《爱护花草树木》一课时,先让学生学儿歌,再让学生看摄影。孩子们看到的是只有亭、桥和光秃秃的公园,然后教师用复片为公园种上花、草、树,这样整个公园变得有生气了,以景激情,让学生懂得爱护花草树木、美化环境的道理。对中年级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也可以选择摄影、歌曲、幻灯、录相等手段。教学《林则徐虎门销烟》,先让学生在看书、听录音后,带着课后的问题看录相《林则徐》片断,学生从心中油然升起对林则徐这位杰出的爱国者和民族英雄的无限崇敬之情。到了高年级,事理型的课文增多了,可用摄影、录相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小组讨论来辨明事理。如教学《祖国河山多壮丽》,让学生讲讲自己所知道的祖国名山和风景区,然后用幻灯片介绍泰山、华山、黄山、武夷山、喜马拉雅山、长江、黄河、西双版纳、大兴安岭等,让他们领会名山之秀,景色之奇,引发对祖国美丽河山的热爱,从而激发学生为保护名山、建设风景区作贡献的情感。

由于改革了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教学,大大地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在愉悦的气氛中“听其形”、“观其声”、“动其情”、“悟其理”,从而强化了感知理解,丰富了想象思维和情感,深化了道德观念,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篇(4)

劳动是社会普遍提倡的一种美德,是德育教育最好的载体之一。我系从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在全系学生中开展了“创建绿色教室”的劳作教育。在一年多时间的探索中,我们通过不断地学习、实践、总结和反思劳动对大学生的影响、带动等,对大学生劳作教育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对劳作教育工作思路进行了梳理。其中有收获,有经验,也有一些困惑。

一、劳作教育的意义、目的和必要性

1.劳作教育的意义。目前科技的发展、多元化价值观的影响和市场经济这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各项工作的发展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使教育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加强德育教育,使未来的劳动者具有社会所期望的道德面貌,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劳作教育,帮助学生选择正确的道德伦理取向,养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理想和社会责任感以及积极、敬业、自尊、合作等个性品德。正确认识团体和个人的关系,正确认识自我,找到个人价值与国家需要的最佳结合点,激发工作的欲望和兴趣,学会服务式学习,感受劳动带来的幸福和快乐,培养自立和负责的职业态度,形成与人友善、相互尊重的合作意识。

2.劳作教育的目的。通过让学生参与劳作,培养其高尚的人格和高效的学习作风。在平凡的劳动中,体验人与人的平等和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通过劳作培养学生独立自主、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勇于奉献和忠于职守的品质,使之成为高素质的人才,使学生毕业后能以平实负责的工作态度贡献所长来服务社会。

3.劳作教育的必要性。劳动是德育教育最好的载体之一。虽然“德智体美劳”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教育方针,但“劳”在现今的教育中却渐渐缺失。学生们养成“好逸恶劳”和“眼高手低”的心态,他们不愿参加集体劳动,不愿整理好自己的宿舍、不愿意打扫和维护学习生活环境,继而看不起体力劳动者,部分学生缺乏恒心、责任心,成为摆在我们眼前的事实。

自从有了在我系开展劳作教育的想法后,我们注意吸取和学习别人的成功经验。在学习中我们发现台湾劳作教育已成为了现今的教育特色之一,笔者曾亲自去台湾高校走访:台湾东海大学在1955年开始实施劳作教育制度,把劳作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成为大学生的正式必修课程。1957年,台湾地区教育管理机构公布了“加强大学劳动教育实施纲要”。台湾许多高校正通过劳作教育来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而培养学生持之以恒和认真做事的态度,培养学生爱学校、爱社会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而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这样培养出的毕业生不仅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和欢迎,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由此可见,教育收效非常明显,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劳作是一种学习,是一种服务,也是一种美德。学生在劳作的过程中必然要与他人沟通,在为他人服务时会得到肯定和赞扬,也会赢得尊重,不但增强了自信心,还能更好的融入社会。通过劳作学生能够体会成果的来之不易,就会知道珍惜劳动成果,进而激发对他人、对师长、对社会的感恩之心,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劳作教育考验着人的敬业与负责的态度,让学生专注而认真地完成劳作任务,对培养学生认真、负责、勤劳、善良的健全人格是非常有益的。

劳作教育不但可以培养同学们互相帮助、互相合作、互相关心的感情,还可以培养学生认真做事和努力学习的态度。如果一个学生能自觉自愿的认真完成劳作任务,那么相信这位学生也会自觉自愿的认真完成作业,进而乐于承担社会工作,或者是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从而按照总书记在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时提到的对青年的“三点希望”那样,更加积极、富有热情,真正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我系在学生中开展劳作教育的做法和实施方案

1.具体做法。我系开展的劳作教育工作的具体做法是:在系党支部的号召、带领与指导下,以思想教育为先导,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实践教学分中心商议,明确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学生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实践教学分中心负责具体操作。劳作教育的内容首先是对学生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分以下几个层面:由全体学生党员发出“创建绿色教室”的倡议;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在每周学生干部例会上宣讲劳作教育目的、意义、要求等,动员学生干部带头参加;辅导员、班主任对各班学生进行“我贡献,所以我快乐”的责任意识和团队意识教育。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采取全系所有班级轮作的方式。为形成人人有事干,人人能干事的高效工作方式,各班由团支部书记牵头负责,把班里的同学分成若干小组,7至8名学生为一个劳作小组,每周的劳作教育由一个劳作小组完成。这种组织形式使得每次参与劳动的学生人数不多,不仅便于任务划分明确,责任可以落实到每一个人,而且每个人表现的差异容易显现,同时利于同组成员间相互监督,便于对每名学生进行评价。每周根据各班课程安排,学生按劳作小组次序轮流,利用当周的课余时间进行义务劳动(根据劳动地点的卫生状况,每周的任务量由于课程多少的不同,可能会不一样,到目前为止,学生都会认真对待)。劳作地点为全系公共学习空间,包括实验室和机房。

2.实施方案。结合我系劳作教育开展的实际,我们设计了《工程艺术系学生劳作教育工作记录单》(以下简称为《记录单》)。《记录单》用于记录每组学生的劳作任务、各劳作小组长及实践教学分中心对劳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评价,填完后交至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系学工办定期召开各班团支书会或劳作小组长会,进行阶段工作的总结、奖惩。根据学生劳作的情况,我系还制定了《工程艺术系学生劳作教育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另有文件)。《细则》中规定了每周劳作工作完成质量由实践教学分中心进行评价,并认定合格与否。若不合格则该小组或当事人需要在当周内重新约定时间完成任务,直至合格。我系劳作教育工作的流程如图所示。

三、我系在开展劳作教育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篇(5)

[关键词]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劳动维权意识;内容框架

一、问题研究的缘起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时一个与法律文化研究有紧密联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用以支配行为方式的意识,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他的法学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写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之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那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这种权利感情就是法律意识。

西方国家一般具有较长时间的法治传统,使得社会成员中逐渐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意识,权利维护的意识实质是一种传统,少见专门予以教化的情形。而在中国人治的传统形成民众缺乏法律意识的状况。所以关于法律意识教育的研究在国内就有很大的必要性,这在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上表现尤为明显。

国家十一五发展计划提出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计划,我国职业教育规模日渐扩大,逐渐向教育体系的主流位置挺进,对关于职业教育的研究愈来愈受重视。然而社会对职业教育始终抱有偏见,职业教育被认为是“学业失败者”的教育,加之学生本身很多方面无法否认的原因,导致职业教育被看作是次等教育。高职院校的学生从文化素质上看的确与重点院校,多数本科层次的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应该给高职生更多的关注。不能否认我们的学生步入社会会受到一定的冷遇,权益受损的几率远大于其

他类别的学生,所以要让我们的“产品”在“出炉”之前就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让法律

的权利义务的双向调整机制在他们身上发挥强大的作用。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瑶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

我们针对所在学院06级新生和04级即将毕业的学生抽样调查让他们回答相同的问题:(1)你认为高职生是否有必要接受法律意识教育?(2)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两组学生的答卷基本没有什么差异:90%以上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法律意识教育,不知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这预示法律意识教育对高职新生没有什么吸引力,对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的毕业班的学生来说也没有达到预定的目的。

调查研究发现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最为薄弱的环节是劳动维权意识。劳动维权意识是指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感觉、认知、评价并且能用法律作为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劳动维权意识的状况是一个社会的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折射,更能反映一个社会法治水平。所以高职院校必须加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尤其重点加强劳动维权意识的教育。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在于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劳动维权意识教育能有效促成学生多层次法律意识的形成,使学生有意识地运用法律去观察、评价社会问题,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能主动、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予以维护,为其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宏观上说,职业院校学生具备劳动维权意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这在我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变。它表明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这种巨大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学生要树立法律意识,要学会用法律的精神看待社会,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劳动权益。

微观上看,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是职业院校学生自身的需要。职业院校学生是社会生活中一个具有特性的群体,文化素质上的确与重点院校,多数本科层次的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基于社会的偏见,高职学生权益受损的几率远大于其他类别的学生,所以作为一种“准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具有较其他人更强的法律意识。增强权利意识,是学生自身的需要,另外从深层面上看,也是职业院校生存的基础。

四、劳动维权意识教育途径与内容

(一)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可采途径分析

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途径常见的有三种:(1)定期的知识讲座,采用专题的方式,今天一个话题,明天一个提醒。这种途径最大的缺点是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2)毕业前的集中培训,这是典型的应急措施,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所以给人的印象是纯粹走过场;(3)专门开设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必修课。基本途径为:以《法律基础》课为知识铺垫,开设劳动维权意识教育方面的课程,并且将该课程作为所有学生的必修课。在整个高职学段的中间学期开设。在目前没有系统教材可供直接使用的情况下,自编教材。

通过比较,我认为专门开设必修课的方式合理且实用:能克服匆忙过场的应付式教育的弊端,利于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利于学生的消化和吸收,达到预期的目的。其实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必修课的开设比现时很多强制的所谓的必修课的实用价值不知要高出多少!

(二)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内容框架

1、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高校都开设有《法律基础》课程,尽管这门课程的内容越来越少,教材越来越薄,但却是学生接触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媒介。职业院校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拓展这方面的教学内容。

2、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学生劳动维权意识教育中的最基本内容,同时还必须涉及地方的劳动法规与政策。

笔者曾专门研究过相关的案例,同样的争议在不同的地方因政策上的差异,处理的结果也相差甚远。

关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争议属不属于劳动争议、进入诉讼中应不应受理?有认为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的,也有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关于6个月的时效问题、追讨工资的时间的问题,各地做法各异。大部分地方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O天,所以实践中劳动报酬只保护60天,对工资的追索也以此为限。可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却与此不

同,有自己独特的做法。

应当教育学生到任何一个地方工作务必特别关注本地的劳动政策与法规,这种关注在中国现时特定的环境中甚至应当甚于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关注。这需要教师付出很大的努力,着力搜集各地主要的劳动政策与法规,汇总编辑,罗列比较。这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整理的材料应当是开放性的。通过自编材料的教学,可以让学生举一反三,大致了解如何理解地方的劳动政策与法规,能积极主动地发现其特别之处。这样学生走出校门后就能自觉地对这方面予以必要的关注。

(3)救济的途径。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其实劳动权益受侵害时,还有一种救济途径:劳动监察,并且劳动监察办案时不向当事人收费。

3、基本的合同知识。劳动合同虽然受《劳动法》调整,但关于合同的基本内容还是同《合同法》密切关联的。学一些《合同法》的知识非常必要。

4、某些习惯的养成教育。教育学生养成留存相关劳动关系的等方面证明文件的习惯也应该成为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也就是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篇(6)

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如何培养小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已成为课堂教改的重大问题,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让学生学会去想。有人说过“幻想是成功之父”。人类自古以来就向往鸟的飞翔,我们今天才有了飞机这一先进的交通工具,可以说,现今很多高科技产品都是在前人的幻想下,经过反复的试验而制成的,所以我认为小学生劳动技术教育中要始终贯穿“想”。首先要让学生敢想,现在虽说实施了素质教育,但学生的想像力依然还是没有真正地得到发挥,有些学生在作品制作中的想法有些奇特,立马就会遭到其他学生的嘲笑,而这,其实是我们的不幸。因此,我们要鼓励学生去想,敢想其他同学想不到的。在此基础上加以引导,使其知道想法的可行性,从而使下一次“想”有了一个好向导。其次要让学生多想“为什么”。很多发明家、科学家从小爱问为什么,促使自己去深入地了解,所以后来在某个领域就取得了成功。“问题不怕多,就怕为什么”。引导学生自己提问,然后他们就会有解答的欲望,努力寻找解答的方法,最后想想“怎么办”。课堂上遇到难题了或在生活中遇到不便的地方,多想想可怎样解决。这个可直接影响他的创造力,只要多想想,有些问题终可以得到解决。

二、拓宽知识,发动学生去“看”

在劳技教学中,培养学生自主探究,依靠自己的努力,独立发现或获取新知识、新思想、新方法、新事物都是一种学生自身的体验、探究和创新。由此,教师可以发动学生去看很多东西,比如可以看杂志,近年来针对学生的书报杂志很多,学生看得也很认真,特别是《青少年劳技报》、《动手做报》和《少年科学》等,是学生所喜闻乐见的刊物。他们从中可以学到很多科学知识、劳技制作的技能;看展览,学校自己的劳技室,看到那么多劳技作品,学生很感兴趣,自然产生做的愿望来;看电视,当然是动手、动脑能力方面的,如《超级变、变、变》、《人与自然》等等,可以让学生了解最新的技术动态,产生兴趣,丰富知识,激发创意。看的时候,强调学生要“看在眼里,记在心上”,要多为自己的劳技制作实践活动做准备。

三、组织讲座,带领学生去“听”

劳技学科只有通过教学改革,教学创新,才能使基础知识与能力发展、人格塑造有机结合起来,使教学过程成为学生自主学习、创新性学习的过程,最终促使学生主动发展、创新性地发展。因此,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有组织地去听科学家的故事,有很多科学家身上具有相当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令人称颂的高尚品德。如:劳模包起帆从一名普通码头工人成长为一位享誉世界的“抓斗大王”的故事等。这些不仅仅对学生的热爱科学产生作用,而且对教他们为人处事,也有很大影响;听科普知识讲座,这是一种传统的,但又很有效的活动方法,在老师的讲解下,学生的科学知识、科学技能都将会得到极大的丰富,前面提到看作品展览,有时光看不行,还要听,听构造,听制作方法,听功能效果,这种听可以让学生对展品有更全面的了解。

四、搭建舞台,诱发学生去“说”

小学劳动技术教育是一门包容性很强的学科。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决定了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课堂训练形式的多变性。作品制作过程不可能只由教师一个人说、讲,那样未免太枯燥了,如果让学生说一说,我们就会发现效果大不一样,例如,当我说到某一制作时,可让学生说说,“还可以怎样做”,“你认为这个方法有哪些缺点”,这样就调动学生的思维,促使他去创新,质疑;如果一个学生有了创作,发明了,还可请他说说创作的原因,过程,材料,功能等,既培养他的说话能力,又可以使大家对他的作品有一个清楚地认识,同时也调动了其他学生的创作愿望。因此,我认为教师在教学时,有目的的创设一定的教学情境,信任学生的学习能力,营造一个轻松、宽容的“课堂”气氛。让学生畅所欲言去说,去实践,也可以让学生从中掌握科学技能的奥秘,从而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和提高实践能力。如教学《电动钓鱼杆》一文,我就设计以下问题:“电动钓鱼杆是怎样产生的‘吸附’现象的?”让学生各抒己见,乃至相互争论,我从学生的回答中指出:“电动钓鱼杆的吸力取决于它的电能大小,取决于电线所绕的圈数,还取决于电动钓鱼杆与被钓物的距离。物理学中的科学知识能解开许多奥妙,能给人类造福。”进而激励学生学习科学,热爱科学,勇攀科学高峰,为人类谋幸福。

五、积累知识,启发学生去“写”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指针,使学校教育从“传授教育”向“创新教育”、“小能人教育”的转变,已经成为当前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主旋律。劳技教学活动的形式、方法很多。“动手”中也包括写的能力,可以结合身边的“社会热点”教师给题,组织学生写写环保小论文,根据植物的嫁接、栽种写写观察日记,根据原有作品改进写写创新小作文等等。书面的表达有时更能锻炼学生,因为写的时候,他们必须先去熟悉、琢磨所写对象,否则就会无话可说,而且,写可以丰富学生的实践理论,写时可以使学生把心里的想法,疑问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表达,便于教师了解。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篇(7)

文明当然是一种教育的重要项目,但是,如果某个民族或某个国家把文明视为教育的唯一目标,这个民族或国家迟早会受到“自然意图”的惩罚:文明的民族总是被野蛮的民族征服,而且,野蛮的民族获得统治权之后,也同样会因为贪图安逸享受而走向衰落和衰败。

如果说中国人在鸦片战争中失利的主要原因是“专制制度”压制了民众的活力,那么,此前的蒙古人和满族人之所以能够入住中原,几乎与制度无关。因为,当时的蒙古人和满族人也没有实行所谓的“民主政治”。蒙古人和满族人之所以能够入主中原,主要的原因只在于,当时的蒙古人和满族人接近卢梭的“自然人”。历史学家曾经把他们描写成“几乎粘在马上”的人。“他们没有固定住处,没有家,没有法律,没有稳定的生计”,过着“自然生活” [1 ]。这种自然生活成全了他们的“高贵的野蛮人”的精神状态。“以战死为吉利,病终为不祥。耐寒苦同之禽兽,虽妇人产子,亦不避风雪。性坚刚勇猛。” [2 ]

蒙古人成吉思汗当初入主中原后,认识到舒适的生活对尚武气质是一种损害,对舒适的生活一直持警惕的态度。满族人入主中原后,他们很快就发现,舒适的生活使他们身上的“勇武”精神出现消退的征兆。皇太极制定了著名的“清语骑射”的国策:“提倡国语”、“不废骑射”、“严禁奢侈”,防止满族武士丧失“尚武”气质。

但是,好逸恶劳是人的本性。任何人都贪恋舒适安逸。蒙古人以及满族人入主中原后,一旦过上舒适安逸的生活,他们就再也不愿意返回风餐露宿的原始状态。他的曾孙子们住进北京时,随即开始堕落。“他们被宫廷生活和过度的骄奢淫逸所腐蚀。” [2 ]最终逃脱不了黑格尔“主奴辩证法”的历史的狡黠。

二、主奴辩证法与尚武精神

黑格尔哲学的核心问题是为承认而斗争的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黑格尔将他的承认理论称为“主奴辩证法”。

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以“自我意识”为前提:承认就是一个自我意识与另一个自我意识的相遇和相争。每个人都确信自己是“自为存在”,但“它们必定要参加这一场生死的斗争”,并通过生死之争才能使一方获得另一方的“承认”(最后走向“相互承认”)。正是这种为承认而斗争的运动,推动了整个“世界历史”的发展 [3 ]。

最初,承认总是单向的承认。主人是对奴隶的征服,奴隶的失败成全了主人的胜利。那个能够彻底满足自己“虚荣”的人,就是那个不畏死的人。“只有通过冒生命的危险”才有可能成为主人。“一个不曾把生命拿去拼一场的个人,诚然也可以被承认为一个人,但是他没有达到他之所以被承认的真理性作为一个独立的自我意识。同样每一方必定致对方于死命,正因他自己为此冒生命的危险,因为他不复把对方看成是他自己(的一部分);对方的本质在他看来乃是一个他物,外在于他自身,它必定要扬弃他的外在存在。对方是一个极其麻烦的、存在着的意识,他必须把他的外在存在看成纯粹的自我存在或绝对的否定。” [3 ]

可是,问题是主奴辩证法的“狡计”就在于:历史的发展将出现颠倒:主人必败,奴隶必胜 [4 ]。原因在于,主人虽然获得了对奴隶的统治,满足了被奴隶承认的虚荣并获得了不劳而获的享乐的权力。但是,主人的不劳而获的享乐也带来一个严重的后果:他失去了与物的直接联系,主人与物的中间横亘着奴隶并因此而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主人把奴隶放在物与他自己之间,这样一来,他就只把自己与物的非独立性相结合,而予以尽情享受;但是,他把对物的独立性一面让给奴隶,让奴隶对物予以加工改造。” [3 ]

主人之所以成为主人,就因为他不怕死,并因此而可以不劳动。奴隶之所以成为奴隶,也因为他怕死,并因此而必须劳动。正是因为主人的无忧无虑和不劳动而使自己逐步走向堕落和衰败。相反,正是奴隶的恐惧以及他所必须承担的劳动,反过来却成全了奴隶的逐渐的强大和最后的解放。

奴隶逐渐强大的第一个原因是奴隶对死亡的恐惧、对主人的恐惧以及相关的“苦恼意识”而带来了坚实的屈辱感、焦虑感和存在感。“死的恐惧在他的经验中曾经浸透进他的内在灵魂,曾经震撼过他整个躯体,并且一切固定规章命令都使得他发抖。” [3 ]正是这种对死亡的恐惧,奴隶获得了自我意识和存在感。恐惧是智慧的开始。

奴隶逐渐强大的第二个原因是奴隶的劳动带来了强健的身体和精神。主人的不劳而获虽然是一种享受,但它是消费和消耗性的,它转瞬即逝,缺乏“持久的实质的一面”。相反,奴隶的劳动使奴隶找回了他的自我意识。劳动不仅“陶冶事物”,而且给人带来独立性,“开始意识到他本身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奴隶在对主人的恐惧中丢失了自己,而通过自己的劳动“再重新发现自己”。奴隶的劳动过程,就是一个改造外物、摧毁异己者并因此而成为一个否定者的过程。“在持久的状态下把自己建立为一个否定者,由此他自己本身便成为一个自为存在着的东西。” [3 ]在这个意义上,“劳动不再被看成圣经中对亚当的诅咒,而是被看做历史形成或进步的基础” [5 ]。

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虽然每个人都为承认而斗争并在殊死搏斗的主奴之争中一决高下,但是,主人和奴隶之间的根本区别是暂时的,时间将取消和改变人的主奴身份 [4 ]。最初,主人自己为自己争取了主人的身份,因为主人愿意冒生命危险而坚持斗争到底,随时准备付出生命的代价。而奴隶怕死,自愿服从和承认主人。但是,在接下来的交往过程中,主奴关系必发生改变,因为,主人通过斗争而获得承认之后,他就闲下来,不劳而获;而奴隶在主人的命令下不得不劳动。表面看来,奴隶的劳动显示了奴隶的身份的低微。实际上,正是在劳动的过程中,奴隶迟早会成为新主人。不仅因为劳动具有“培养和教育”的力量,而且因为不劳动必导致身体的衰败和精神的萎缩。

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已经预演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的掘墓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准确的说法是“生产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的两个观念。

三、新时代的尚武精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马克思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既来自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C. Fourier,1772―1837)、欧文(R. Owen,1771―1858)等人的启发,也来自对黑格尔“主奴辩证法”的改造。

马克思从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借鉴了“生产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的思路:“正如我们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可以详细看到的那样,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 [6 ]

但是,相比之下,马克思更看重黑格尔的“主奴之争”中所隐含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积极因素。正是从黑格尔的“主奴之争”中,马克思看到了“劳动”的力量。如果说,马克思从欧文等人那里接受的启发是“生产劳动与教育相结合”,那么,马克思从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那里接受的启发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前者把教育当做改进劳动者生活质量的手段,它把教育当做劳动者的福利(尤其是童工的福利),它关注的重点是教育;而后者却更看重劳动本身所蕴含的解放人的力量,它把劳动当做受教育者的福利,它关注的重点是劳动本身。鉴于劳动者已经失去了自由支配自己劳动的权力,马克思主张必须采取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以便重新赢得人的劳动权力。只有赢得了自由劳动的权力,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自由本质。自由的本质并不需要教室里的自由教育或博雅教育,因为,自由劳动本身就是最佳的自由教育,只有自由劳动才能给人带来解放并显示人的自由本质。

黑格尔“主奴辩证法”是一种无休止的战争,任何主人都不会长久。按照黑格尔的思路,主人凭借自己的奋斗(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劳动,甚至包括一些高级形式的劳动)而使自己成为主人,使某些他人成为自己的奴隶。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主人表面上享受了奴隶的服务,事实上,主人反过来又会受到奴隶的控制。更严重的问题是,长期的“不劳而获”将使主人的身体和智力都渐趋衰落,而长期的劳动将使奴隶的身体和智力渐趋发达。主人表面上摆脱了繁重的劳动而获得了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事实上,主人必然会走向全面衰落,因为主人不劳动。真正能够全面发展的是奴隶,因为奴隶总是让自己处于劳动状态之中(暂不讨论机器大工业的劳动是如何导致人片面发展的)。这种力量的变化迟早会导致奴隶革命的发生,迟早会导致主奴换位。

正因为如此,“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才显得至关重要,它是克服无休止的主奴之争以及劳动异化的唯一道路。也只有当所有人都成为劳动者,才能保证无产阶级赢得解放之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成为相互承认的平等的人。否则,如果无产阶级赢得解放之后使自己成为不劳而获的人,迫使资产阶级反过来接受惩罚性劳动或成为奴隶,那么,这种暂时的胜利必然会导致新一轮的主奴之争。

马克思的思路是:人将借助科学技术而彻底摆脱繁杂劳动的束缚。科学技术的最高形态是自动化机器,自动化机器将全面接管人类的劳动。如果将来有了更多的自动化的机器人,那么,人类的很多繁杂的劳动就可以由机器人来代替,那时,人类就有了新式的“亚里士多德的奴隶”。人类就可以由此而获得自由发展的时间和精力。亚里士多德倡导“自由教育”时,他的自由教育是“自由人”的教育,而他的“自由人”之所以能够拥有闲暇,那是因为古希腊社会中有大量的奴隶的帮助和支持。“自由人”正是因为有大量的奴隶的存在,他们才有接受自由教育(或闲暇教育、博雅教育)的条件。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的自由教育预演了马克思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教育理想。

取消了奴隶制之后,如果没有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持条件,所有人就不得不从事繁杂的体力和脑力劳动甚至不得不陷入劳动分工的困境之中而导致人的片面发展或畸形发展。为此,马克思对“自动化机器”寄予厚望。马克思本人并没有也不太可能描述自动化机器的具体形态,但现代“机器人”的诞生,使马克思的及其机器自动化的想象和预言有了现实的可能。

参考文献:

[1][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M].吴象婴,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1.

[2]张宏杰.中国人的性格历程[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50,160.

[3][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贺 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24-125,126,128,130.131.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篇(8)

广东省201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作出了界定。该《条例》指出,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实践中,主要实习方式是学校通过和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也有学生自己通过社会中介或社会人际关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方式。

从其本质上来看,大学生实习虽然实在实习单位完成,但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符合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所以,无论哪种实习方式都是本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途径。

二、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

2012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随之而来的实习规模的扩张及实习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增大。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此类事故性质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上分歧较大。

1.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处理

实习生虽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时,该主张亦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设定了一些条件,通常是指实习生应达到法定年龄、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有劳动报酬。《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自然属于《条例》所称的劳动者,如果他们遭到了工作中的伤害,应该按工伤处理。

2.按帮工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

高校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是一种劳务关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管在校学生的实习在法律上被视为属“雇佣”还是一种“帮工”,都可依据该司法解释从用人单位中获得相应的赔偿。

3.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高校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学生实习是高校正常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通过与企业之间签订实习合同,将学生实践教学的场所转移到实习企业,但这并没有改变学校与学生之间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按照《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依法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所以,如果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由于未尽法定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导致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侵权法律关系。学校与实习企业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法律关系。实习企业作为实习学生的接受者,通过实习协议接受学校的教学委托,从而获得对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承担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和安全保护职责。

三、存在问题

1.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能按工伤处理

实习生的身份还是学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首先,从目的上看,学生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积累实践经验,是学习过程的延伸,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

其次,从报酬上来看,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目的在于获得实际经验和工作技能,且大多数实习生的工作能力尚未达到用人单位对普通职工的用工标准,实习生的劳动通常没有对价或仅获得少量补偿性报酬,显然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以获取劳动报酬来维持自己生计和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的工资。

再次,从人身依附性上看,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其在身份归属上仍然依附于其所在的学校。

最后,从法定条件来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达到法律规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无论是以书面合同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需要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实习中所建立的关系显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

2.按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处理,社会效果欠缺

如果按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方面有利于实习生权益的保护,但从结果上看,实习生能否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完全取决于雇主或被帮工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其支付能力不够,法律判决将成一纸空文。同时,如果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人身伤害必须承担绝对责任而无法将此风险予以转嫁的话。那么,接纳在工作经验、劳动技能均缺乏的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无疑成为企业的负担,一个理性的企业很难接受实习生实习,这显然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以侵权法来处理不足以有效维护受伤害实习生权益

将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作为民事侵权处理,不利于实习生权益的保护,给学校、实习单位会造成较大的压力。

首先,从经济成本上看,按侵权纠纷向法院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诉讼则需要按照法院的收费标准收费,成本较高。

其次,从举证责任上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几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实习生作为原告在诉讼中,需要举证证明学校实习单位及其他有关主体的过错,这对于实习生来说一种诉讼负担而风险难度较大。由于举证不能或部分不能,自然在用侵权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时就可能使实习生的损失得不到足额赔偿,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赔偿。

再次,从责任分担上看,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学校、用人单位、实习生及其他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主体须按过错分担责任,如果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将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从而不利于实习学生权益的保护。

最后,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伤害造成的赔偿数额较大,会给责任主体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实习生获得赔偿金的难度也较大。同时,实习单位将不愿接受学生的实习,而学校也不愿安排学生到校外场所中进行实习活动。如此,将会导致在校学生更加脱离社会实践,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国家提出的鼓励学生通过实习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初衷将会落空。

四、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伤害的救济途径

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将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纳入“工伤”范围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工伤赔偿制度源于机器生产的高度发展的危险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受伤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稳定。相对于实习单位,实习生都处于弱势地位,跟一般劳动者相比,无论是工作经验还是社会能力都有所欠缺,且自我保护及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应当对其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如果按照工伤处理,遵循无过错原则,仅需要缴纳少量的工伤保险费用,既可以保证学生在受到伤害时得到适当的补偿,又避免影响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的积极性,分散学生、学校、接纳实习的企业风险。所以,通过完善立法,统一规定实习生的工伤保险处理方法,明确“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工伤鉴定、救济途径程序、设置赔偿主体等均做出具体的规定,将实习生工伤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中。

2.推行实习责任险化解风险。

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出《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弥补了校方对实习生保障责任的一项空白。该《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和从实习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向学生另行收取。可以看出从政策上、经费上国家对学校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鼓励,体现了制度的社会保障性。对于不断扩张的高校实践教学而言,参照此模式,有利于确保校方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得以转嫁,实习生这一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损失得以补偿,企业接受实习生的压力得以降低。

3.签订实习协议,预防纠纷发生

实习协议是指学校与实习企业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约定学生到企业实习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学校作为委托方, 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为受托方,双方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受委托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发生纠纷时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由实习学生与企业、学校通过各方自愿协商的方式签订契约来规范实习行为,在协议内容上明确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特别是对实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是弥补立法不足、及时进行救济的有效手段。但需注意学校及用工单位对实习生在因工作受伤时赔偿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受害人。

参考文献:

[1]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S].2010.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篇(9)

大学生就业后,普遍存在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但是很多大学生普遍表现为劳动法律意识不高,劳动法律知识缺乏,造成了大学生就业后劳动权益被侵犯,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应作为大学思想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大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也进行过一定的法律教育,但是由于在大学以前阶段,学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学校法律教育的内容一般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宪法、刑法和民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不涉及劳动法的任何内容,所以大学生在大学以前阶段的劳动法制意识是一个空白。虽然大学阶段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对于劳动法的内容只在教材的第六章(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用很少的篇幅谈及了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和处理劳动纠纷的途径。就教材而言,涉及的内容很少,而且只是介绍了劳动法一些基本原则,只论述了很少的表面内容,学生很难系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10年做了修订,但没有增加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因此还是很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达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无论从大学生以前的法制教育和大学期间的法制教育,都缺失劳动法制教育。现实中很多大学生缺乏劳动法律的知识,主要表现为学生知道有劳动法,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道的很少,如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根本一无所知,表现了劳动法律意识的缺乏。在法律实践中涉及大学新毕业学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而毕业生根本没有通过补充条款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对劳动仲裁程序几乎一无所知,造成了自己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从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大学毕业生的劳动维权水平来看,各类高校都应开展劳动法律教育,这样可以保证大学生毕业后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可以使大学生在兼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开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关键是如何开展的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其主要内容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为主要内容,重点是《劳动合同法》基本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基本包括了劳动法的内容,且是最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其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更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是为了学生毕业以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是如何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力的要求,使学生明确哪些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学生知道提供劳动在什么时候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说明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伤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问题,要向学生介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注意事项和个人权益保护问题。2.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在这一部分中,要详细介绍设计劳动合同订立的所有内容,使学生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以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关系双方的知情权、不得收取抵押金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及约定内容、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无效与撤消问题。这一部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于上述每一个问题都必须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讲述,对其中重要的问题要辅助案例加以分析,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使学生以后能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内容中,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全面合法履行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支付、非法强迫劳动、同工同酬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在这一部分要重点强调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关于加班证据的保留应作为重点强调的内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要求,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再有同工同酬在实际劳动争议纠纷中如何解决的问题等。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因此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告知义务、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和经济补偿等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要重点强调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特别强调劳动者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避免劳动权益受到损害。5.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属于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一部分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重要,在该部分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向学生讲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技巧,同时要强调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避免因为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向学生介绍仲裁过程中如何主张权利和举证质证问题。(三)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安排对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针对教材的不足,任课教师可以拓展劳动法律知识的讲解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该课程中不可能深入讲解。第二,是在大学三年级的第二学期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因为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就要开始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已经开始为就业做准备了,所以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具有针对性,学生也急需劳动法律的知识。(四)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方法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的人文教育,应有针对性采用多种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专题讲座法。就是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某一方面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座,以便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对劳动法律知识有结构性的理解。对于劳动法律知识可以分解为多个专题进行,这样使学生对劳动法律有系统结构性的理解和掌握。2.法条释义法。就是对劳动法律中的具体法条进行分析讲解,因为一般大学生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可能对劳动法律中的法条有深刻的理解,同时有的劳动法条也确实存在着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劳动法律中的复杂容易引起歧义的法条加以讲解和分析,使学生深刻理解法条的意义,并学会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运用法条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3.案例分析法。就是通过案例的分析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同时通过案例也使学生能够得到启示,懂得在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涯中遇到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本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案例分析法还可以调动学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积极性。4.热点问题讨论法。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普遍性和疑难性的问题进行讨论,因为我国劳动立法的时间还很短,劳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这样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篇(10)

大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也进行过一定的法律教育,但是由于在大学以前阶段,学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学校法律教育的内容一般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宪法、刑法和民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不涉及劳动法的任何内容,所以大学生在大学以前阶段的劳动法制意识是一个空白。虽然大学阶段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对于劳动法的内容只在教材的第六章(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用很少的篇幅谈及了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和处理劳动纠纷的途径。就教材而言,涉及的内容很少,而且只是介绍了劳动法一些基本原则,只论述了很少的表面内容,学生很难系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10年做了修订,但没有增加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因此还是很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达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无论从大学生以前的法制教育和大学期间的法制教育,都缺失劳动法制教育。现实中很多大学生缺乏劳动法律的知识,主要表现为学生知道有劳动法,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道的很少,如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根本一无所知,表现了劳动法律意识的缺乏。在法律实践中涉及大学新毕业学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而毕业生根本没有通过补充条款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对劳动仲裁程序几乎一无所知,造成了自己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从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大学毕业生的劳动维权水平来看,各类高校都应开展劳动法律教育,这样可以保证大学生毕业后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可以使大学生在兼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开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关键是如何开展的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其主要内容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为主要内容,重点是《劳动合同法》基本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基本包括了劳动法的内容,且是最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其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更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是为了学生毕业以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是如何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力的要求,使学生明确哪些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学生知道提供劳动在什么时候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说明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伤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问题,要向学生介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注意事项和个人权益保护问题。

2.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在这一部分中,要详细介绍设计劳动合同订立的所有内容,使学生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以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关系双方的知情权、不得收取抵押金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及约定内容、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无效与撤消问题。这一部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于上述每一个问题都必须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讲述,对其中重要的问题要辅助案例加以分析,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使学生以后能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

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内容中,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全面合法履行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支付、非法强迫劳动、同工同酬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在这一部分要重点强调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关于加班证据的保留应作为重点强调的内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要求,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再有同工同酬在实际劳动争议纠纷中如何解决的问题等。

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因此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告知义务、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和经济补偿等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要重点强调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特别强调劳动者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避免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5.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属于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一部分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重要,在该部分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向学生讲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技巧,同时要强调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避免因为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向学生介绍仲裁过程中如何主张权利和举证质证问题。

(三)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安排

对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针对教材的不足,任课教师可以拓展劳动法律知识的讲解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该课程中不可能深入讲解。第二,是在大学三年级的第二学期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因为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就要开始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已经开始为就业做准备了,所以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具有针对性,学生也急需劳动法律的知识。

(四)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方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的人文教育,应有针对性采用多种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专题讲座法。就是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某一方面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座,以便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对劳动法律知识有结构性的理解。对于劳动法律知识可以分解为多个专题进行,这样使学生对劳动法律有系统结构性的理解和掌握。

2.法条释义法。就是对劳动法律中的具体法条进行分析讲解,因为一般大学生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可能对劳动法律中的法条有深刻的理解,同时有的劳动法条也确实存在着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劳动法律中的复杂容易引起歧义的法条加以讲解和分析,使学生深刻理解法条的意义,并学会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运用法条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3.案例分析法。就是通过案例的分析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同时通过案例也使学生能够得到启示,懂得在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涯中遇到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本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案例分析法还可以调动学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4.热点问题讨论法。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普遍性和疑难性的问题进行讨论,因为我国劳动立法的时间还很短,劳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这样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

三、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建议

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应作为法制教育的一部分纳入到学校教育中去,并作为教育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加以贯彻落实,部分院校目前已开展了一些劳动法律教育,但还不完善。在如何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引起重视。

第一,在未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的修改时应增加劳动法的内容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置于教材的第八章。这样就可以使学生在大学一年级就了解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为以后深入学习劳动法的知识打下基础。同时由于大学生普遍存在着兼职现象,通过劳动法律知识的学习,也可以使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在兼职时的合法劳动权益。

大学生对劳动教育的看法篇(11)

 

《劳动与技术》是一门实践操作性很强的技能基础学科。它与人们生活、社会、生产等联系非常紧密。通过《劳动与技术》这门学科的学习,对学生进行爱劳动教育,传授劳动技术,对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素质和健康个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在劳动与技术课教学,增强教学活力,让学生更爱学、乐学呢?我在教学实践中作了几点有益的探索。

1. 注重兴趣培养,培养认真负责的态度,提高学生劳动能力

能力总是和实际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在实际活动中产生和形成的,又在实际活动中表现出来,并在实际活动中得到发展、增强和提高。所以,要把课内所学的知识、技能转为能力就必须把学习同实际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教学中,我努力寻找课内知识和课外活动的结合点,引导学生把所学的知识在实际活动中加以运用。在教学中,我发现,大多学生在上完“手工”劳动课后,只求老师评个成绩就算了,对自己做的作品不屑一顾,根本谈不上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下课后大部分把它仍进纸篓里去。因此,部分学生上劳动课很不认真,劳动成果也很不像样。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因为学生们把劳动课当作一种练习课,其劳动成果也自然是练习品,没什么价值。要改变这种现状,关键要让学生自己的劳动成果发挥作用。

在课后,我总想法把学生的劳动成果利用起来。我让学生把课堂上学到的“工艺”技能应用到课外。例如:学生学了“纸链”“灯笼”“纸花”等内容后,我就让学生讨论:能不能让自己做的作品发挥作用?接着我就结合“六一”、“国庆”、“元旦”等节日,把学生做的“纸链”“纸花”等连起来,挂在教室里,这样学生看到自己的作品能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兴趣一下子浓起来。接着我就利用“兴趣活动”课和“课外活动”课指导学生用绉纸做出许多精美的“牵牛花”、“葡萄架”、“桔树枝”……,在学校的长廊内、活动室里进行布置,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家长们到我们学校来开家长会,看到孩子们做的这些作品都赞不绝口。

2. 挖掘教材创造因素,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性

对学生来讲,新技能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在技能训练课中,工具、材料、任务和要求都摆在学生面前,如何多快好省地进行加工,这里面蕴含着大量有待于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若能引导学生自己去解决,要比由教师直接教给学生怎么做的效果要好得多。因为,创新的答案,决不是唯一的,而是有一定的选择性和灵活性。比如:加固扫帚,圆形扫帚和扁形扫帚的捆绑,不能采用同一方法。上这节课时,我先引导学生开动脑筋,进行发散性思维,尽量多地提出扫帚的捆绑方法。学生们积极思索,争先恐后地提出了许多种方法,有的方法虽然很幼稚,但毕竟是他们自己思维的成果,他们很兴奋。然后,我再引导学生筛选经济、简单、可操作的方法,让学生自己动手捆绑,用实践来检验方法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最后,验收和评比,哪个捆得结实?方法是什么?此时,学生发言踊跃。。这节课,就加固方法而言,已大大超过教材规定的内容。而学生看到自己劳动成果有了正式的作用,其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自然就提高了,在今后的操作中也更加注意了劳动成果的质量。

3. 合理选择教育时机,有机渗透德育,融入美的熏陶

我认为不应把劳技课简单地看作培养学生劳动能力和习惯的课程,而应看作以德育为主导,以劳动教学为主要内容,融汇智能培养、动手能力训练和美的熏陶等多方面内容的一门课程。因此,在教学中,我不仅向学生传授工艺技术,而且积极捕捉上述内容因素,尤其德育方面的因素,并将其有机地渗透到劳技课的教学中。

例如:在教《剪五角星》一课时,我不仅向学生传授工艺技术,同时对学生进行热爱祖国的思想教育。教学时,我首先引导学生讨论: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红色象征什么?5颗五角星象征什么?国旗代表什么?我们应该怎样尊重国旗?通过讨论,使学生懂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5颗五角星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团结,4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五角星的中心,表示全国各族人民心向共产党,我们要尊重国旗,热爱祖国。因为有了上述讨论,所以学生们在剪五角星时极为认真、小心,而且把那些剪好的五角星进行了细致妥善的保管,有的甚至贴到自己的小房间中最醒目的地方以示尊重。真是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4. 发挥家庭教育功能,培养良好的劳动观念和习惯

《劳动与技术》不能仅限于纯劳动,而应该在劳动中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养成劳动的习惯。课堂教学有其时空上的局限性,而家庭教育环境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它能为学生提供多种多样的、综合的、自然的、灵活的实际活动。我们在课堂上是学生的老师,而家长在家里配合学校当孩子的老师。有些劳技教学内容老师只能在课堂上只限于操作程序的教学,即传授一些方法,具体的实践都要在家里进行。例如:新教材《拣菜》、《淘米》、《洗茶杯》、《钉钮扣》、《折衣服》等内容。所以在每学期的开学初,我就利用开家长会的时候,首先向家长讲清这学期的教学内容,然后要求家长配合教师,打好学生在家操作的分数,及时反馈学生在家操作的信息,以检查课堂教学效果。

事实证明,通过家长指导、督促,学生进行操作、反复练习这一家庭环境的实践训练,可以弥补课堂上的理论教学和纯技术技能传授的不足,进而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习惯,提高了学生对劳动的认识。很多学生能自觉地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有的学生竟从此养成了好习惯,成了家长的好帮手。家长的反响也比较好,他们表示:只要《劳动与技术》课老师需要,我们一定尽力配合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