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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大全11篇

时间:2023-09-05 16:37:53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篇(1)

一、研究背景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文中亦简称为私募房基)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类型,其通过向机构投资者或者高净值客户个人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再通过专业的私募房基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国内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将会私募房基成为房企新的融资渠道,此市场也会迎来巨大的机遇和发展(陈瑛2014)。中国大部分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萌芽于2010年,所以这年被认为是我国私募房基的元年。截至目前,除少部分基金结束了续存期外,大部分都未完成“募-投-管-退”的完整基金管理周期。因此大多数国内私募房基的投资水平、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尚未可知和明确。因此我国私募房基在退出方式的选择上的研究仍属较新的研究领域,缺乏成熟的判嘁谰莺托卸准则。

二、国内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

从国际市场的经验来看,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有许多种,主要与其投资模式相关联,包括IPO、单纯的物业出售、股权转让、REITs、(针对债权投资的)收回本息、项目公司清算和强制赎回等方式。国内私募房基主要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住宅、写字楼、商业等),退出方式以物业出售和股权转让两种为主流。实际操作形式有以下几种:有辅助重资产运作的,如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参与买地、通过自身的开发团队或联合其他开发商合作开发,建成后出售物业实现退出;也可以用较低价格收购物业,通过对其进行资产改善工作,再以较高价格出售获利;也有轻资产方式运作的,通过股权或债权的形式给资金短缺的房企提供过桥融资,帮助其收购土地、筹措建设资金等,在达到约定期限和一定条件后通过股权回购或股权第三者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于公司的基金,一般可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包括以IPO退出,或在二级市场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在国外,商业地产还可以采用发REITs的方式退出,但国内的法律法规尚不成熟,仍不能采用。

由于本文篇幅所限,且根据国内外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研究(章超斌2012),本文只讨论且涉及两种主流退出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及股权转让。IPO的退出方式在我国仍然是PE退出的最主要渠道之一,相比其他的退出方式,其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印露2009)。IPO退出方式也有利于提高PE的品牌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为其未来的投资提供便利。虽然,在我国由于IPO的门槛限制及房地产宏观政策的调控,国内私募房基IPO之路基本无望,已有的资本市场不能用来容纳这类产品,但是新三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二级市场的建立,都预示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会得到逐步完善,分级类证券市场会越来越多。因此本文选取IPO方式更多的是一种前瞻性的考量。另一种退出方式股权转让是指私募房基公司通过非公开上市的方式将其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从而实现资本撤出获得收益的退出方式。由于是非公开发行,因此时间和经济成本较IPO少,私募房基能够迅速的退出,因此在近年来成为私募房基退出的首要选择,占有较大比例。

三、博弈论模型构建

(一)博弈理论

博弈论是研究多个参与主体之间在特定的条件下,根据对方的策略来执行实施对应策略的学科,也称为对策论(张维迎2004)。

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选择的本质是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和被投房企之间的收益博弈。私募房基管理公司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和社会声誉,被投企业以期获得可持续快速发展;各自都会选择自身受益最大化的策略。

(二)模型基本假设及构建

本文的私募房基退出方式博弈模型遵循以下基本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参与两方主体为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和被投房企;

假设2:对于私募房基公司而言可以考虑可转换证券和不转换证券两种方式,而被投房企可以选择IPO和股权转让;

假设3:通过IPO或者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预期总收益为I;被投企业选择通过IPO方式退出,需要支付保荐费、承销费等中间费用,因为此费用与经济周期有关,为便于理解,本博弈模型假设其平均值为C;股权转让相对于IPO方式,成本可忽略不计,此处假设为0;

假设4:选择IPO退出后,私募房基公司和被投房企获得声誉和IPO溢价为R1和R2,为计算简便,其收益以总收益为底数计算,即Ri=aiI(ai>0,i=1or2);股权转让的声誉收益为零;

假设5:当私募房基公司选择不转换证券方式退出时,可从被投房企获得收益P1;当私募房基公司选择转换证券方式退出时,控制权转移到被投房企,被投房企获得收益P2,假设转换后被投房企所占股份份额b,那么私募房基公司持有股份份额为1-b;

基于以上五个假设,本文的我国私募房基退出方式选择博弈的收益矩阵构建如下:

从上述博弈矩阵可以发现,对私募房基公司而言,选择不转换证券时,IPO的方式显然可以得到声誉收益和溢价收益a1I;选择转换证券时,比较(1-b)(I-C)+a1I和(1-b)I,如果a1I>(1-b)C时,则选择IPO方式可获得更高收益,反之则选择股权转让。同理,对于被投房企而言,选择不转换证券时,比较I-C+a2I+P2-P1与I-P1,如果a2I+P2>C,则选择IPO,反之IPO成本高企,应选择股权转让;选择转换债券时,比较b(I-C)+a2I+P2与bI,如果a2I+P2>bC,则选择IPO,反之应选择股权转让。

对博弈双方而言,其效益之和达到最大化时可以选择最优退出策略。对IPO方式而言,博弈双方的效益之和为:

U=(1+a1+a2)I+P2-C (1)

对于股权转让退出方式而言,博弈双方的效益之和为:

V=I (2)

无论是选择IPO还是股权转让,可转换证券和不可转换证券都不影响总效益,只是对双方的收益进行分配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双方总体而言,比较(1)式与(2)式,当U>V,即(a1+a2)I+P2>C时,通过IPO方式退出所带来的声誉收益和溢价收益与被投房企所获得的控制权收益之和大于IPO成本时,私募房基公司会选择IPO作为最佳的退出方式;反之,则应选择股权转让。

四、对我国私募房基退出方式的启示

总体而言,与国外的私募房基以IPO退出为主流的情形不同,国内私募房基退出的主要方式是股权转让;以IPO方式退出受到诸多政策限制,目前仍未放开。因此反映到上述模型中,中国私募房基IPO成本是无穷大的,这和我国分类多级资本市场的发育不足,企业入市门槛高企,成交量低等因素有很大相关性。在我国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展望成榇蠖嗍房企新的融资工具的趋势下,急需建立适合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交易市场,实现资本市场运营体系的闭环,这才是我国形成成熟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根本前提。

对股权转让的方式而言,因为其相对于IPO方式的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可以实现快速且高效的资金流转。但是,此方式的信息获取方面的隐性成本相比于公开市场而言相对较高,为了简便因此也为在模型中提及。因此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股权转让方式相比IPO更少可能获得高收益或者额外收益。有的时候,卖家寻找不到可以提供可获取高收益的买家,买家也寻找不到可获取的优质标的。因此为了完善这种退出方式,仍然需要建立公开化的产权交易市场,减少信息获取成本,同时加强监管和规章建设。

参考文献

[1]陈瑛.中国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分析与思考[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4.

[2]章超斌.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博弈分析[J].时代金融,2012(07X):241-242.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篇(2)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新兴行业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涌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其中之一。面对新挑战,工商部门积极作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准入和组织形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总体而言,目前政府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尚处于空白阶段,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的“卫士”,理应在此新兴领域监管中进一步先行先试,为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和提升工商执法能力发挥作用。

一、回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及工商部门的管理探索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日益增长,各种形式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模式在我国不断涌现。私募股权基金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工商部门顺势而为展开了初步的管理探索。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经过非公开的方式,面向少数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设立基金,谋求高利润的一种融资方式,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协商进行。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对冲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外汇、期货等,由证券监管部门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f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房地产、基础设施等,具有资产流动性差、无法随时变现等特点。其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开发行上市、售出和并购。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长期处于市场管理的“灰色地带”。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经过30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等重要的融资手段,目前占西方国家GDP的4%至5%。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以创业投资形式开始在我国出现,到2004年左右,出现了并购类的基金投资。近几年来,众多国外私募股权巨头已经登陆中国,对我国的商业投资向并购发展产生了显著影响。2004年,美国华平投资集团等机构联手收购哈药集团55%股权,创下了第一宗国际并购基金收购大型国企案例。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特别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重新修订,为私募股权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立提供了一定法律空间,在中国资本市场掀起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热潮。据统计,目前我国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近500家,资金流量2000亿以上,主要以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借“投资管理”等名义,实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活动,重点投资于房地产等传统行业。

(三)工商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探索

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新兴事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如何使之从“隐性发展”到“名正言顺”,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研究先行,调查了解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现实需求。近两年来,工商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国内外相关法律、政策、现状、问题等,逐步开始了系统研究,并积极深入企业,了解第一手情况和资料。上海市工商局针对全市282户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大部分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的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全面研究,召开了有10多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大型有限合伙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充分了解企业的困惑和心声,为对症下药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实践突破,出台股权投资企业登记新政策。天津市工商局于2007年11月16日,了《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为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律地位首开先河。2008年6月19日。上海市政府了《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下放事权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意见》,将“简化私募股权基金工商注册手续”作为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出。2008年8月6日,上海市工商局推出《支持企业发展的11条政策》,公开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地位。2008年8月11日,上海市工商局联合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税务局共同发文,推出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对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流程进行明确,引起了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的强烈关注。8月28日,上海市工商局受理了首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海善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申请,使私募基金在上海开始走入“阳光地带”,为助推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也为工商部门全面介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二、思考:工商部门全面介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回顾过去,工商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探索,目前只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刚刚起步,而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监管部门的缺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中的问题屡见不鲜,如一些经营者打着“投资”旗号虚假宣传、非法“圈钱”,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工商部门是否应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全面监管?是否有足够的职能依据介入这一新兴领域的监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当努力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良方,积极拓展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树立工商部门对新兴行业的监管权威。

(一)理论层面上,政府部门应积极介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从国外的经验看,不同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根据《投资公司法》的豁免条款来设立,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是对基金投资者的规范。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由接受金融服务局监管的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我国理论界已经认识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又是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既能极大激发和实现投资欲望,又是众多市场纠纷和异常风险的重要源泉,在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阶段,一旦缺乏有效的约束,就极易诱发市场风险。而政府监管的作用就是减少外部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保护公众利益。因此,

政府既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长期隐性发展的新兴行业合法“正名”,拓展多样化的投资渠道,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又要避免其可能引起的市场风险,规范产权投资行业的经营秩序。

(二)实践层面上。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秩序混乱,亟需规范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之外,没有规范,问题在所难免。私募基金打着“投资”、“投资管理”的名号募集资金。在对何为合法私募、何为非法私募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一般投资人为了避免被“圈钱”,往往选择观望。而我国本土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中在上市前阶段投资和信托等短期投资行为,出现了“哄抢股权、哄抬股价”等现象,沸沸扬扬的凯雷收购徐工案就反映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缺乏基本的规范。加上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通过私下订立契约而形成,基础委托关系十分脆弱,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高风险性和社会震荡性,亟需相应监管部门来加以规范。

(三)法律层面上。工商部门进行市场监管具有相关法律依据

尽管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但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市场经营行为,理应在法律框架下活动。工商部门是我国主要的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绝大部分法律法规,既适用于一般企业,也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兴行业。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存在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虚假出资注册等违法行为,正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管理范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变更登记、商标、广告等市场行为也需要工商部门依法实施规范和保护。

(四)发展层面上,工商部门理应在新兴行业监管中有所作为

目前我国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主要有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但所有法律法规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可以说目前政府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而根据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工商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一定程度上,工商部门是市场经营行为监管的“兜底”部门。因此,在对监管缺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新兴行业,工商部门理应积极探索,以监管树权威,以作为明地位,为工商部门介入金融市场等高端管理开拓道路。

三、展望:工商部门实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效监管的措施建议

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有内在迫切要求,又有外在强烈需求,发展速度十分迅猛的形势,建议工商部门从以下四方面人手,完善准入机制,加强后续监管,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步入良性发展新轨道:

(一)健全法律制度,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阳光化”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有必要专门立法规制尚有分歧,但笔者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存在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应当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目前天津、上海等地工商等相关部门。虽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准入程序上予以了承认,但相关“意见”仅是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效力,建议工商部门进一步积极推动立法,从法律上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准生证”,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一是在立法形式方面,最好参照公募基金管理条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予以专项立法,明确其合法地位和监管依据:也可以对现有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部分修订。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之中:在目前情况下,将上海、天津等地工商部门的现有政策性规定上升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不失为一种便捷、有效的过渡措施。二是在内容方面,立法应明确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运作模式。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要求、资金来源、募集资金信息的传播途径等等。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在市场准入中进一步放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设立模式的限制,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合伙、信托等多种组织模式,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构建“基因图谱”,为私募股权投资交易安全性提供信息保障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建议工商部门借助企业股权登记工作优势,从建立健全企业资料数据库,绘制股权投资企业“基因图谱”人手,逐步实现监管的深入性和专业性。一是建立企业股权信息系统,为投资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可借助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服务,保护企业产权,减少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确保登记的股权界定清楚、资本实在、不存在各种瑕疵和纠葛,有利于股权投资交易的诚信和安全。二是拓展“基因图谱”功能,培育股权托管市场。对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工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基因图谱”的资源优势,推动建立股权托管系统,推动场外股权交易,或者借鉴国外经验。培育从事股权登记和托管业务的中介机构,形成稳定的股权托管市场,促进股权交易安全。三是拓展“基因图谱”内容,强化股权变更审查,私募投资基金与企业投融资行为的另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股权变更,而工商机关作为股权投资的登记部门,应严控股权变更登记环节,实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资格、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审查,维护股权变更信息安全。

(三)建立诚信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效能化”提供有效支持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篇(3)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目前也有小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最早起源于美国。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

众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经过了上世纪90年代的高峰发展时期和2000年之后的发展受挫期之后,目前重新进入上升期。据英国调查机构Private Equity Intelligence统计,截至2007年2月,世界共有950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控制了4400亿美元,2007年内很可能突破5000亿美元。

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30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泛,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化。目前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至5%。在全球已有的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中,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成了其中的佼佼者。

2006年全球私募股权基金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了2150亿美元,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投资额达到了7380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其中,单笔超过10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交易达到九个。

当很多人对“私募股权基金”这一名词还不太熟悉的时候,众多私募股权巨头已经登陆中国。2007年3月,橡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正式设立,这是这家管理360亿美元资产的私募股权公司在全球的第九个办事处。而在橡树资本北京办公室的旁边,就是在中国运营多年的凯雷私募股权资本公司北京办事处。在天津举行的“中国国际企业融资洽谈会”上,来自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资本规模达300至50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前来参会。众多国外私募股权如此“扎堆”前来,预示着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时代渐行渐近。

中国企业要对私募股权基金有更充分的认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帮助的。中国企业需要看到,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具备增加资本金的好处,还可能给融资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私募股权基金背后具有大量的专业人才,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来说,他们是收益的保证,而对私募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来说,他们可为企业在治理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私募股权管理者管理咨询的有效性和增值性已被实践所证明。

目前仍有很多中国企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还不是很清楚,甚至会担心引入私募股权基金后会失掉企业的控制权。事实上,与行业投资者相比,私募基金在企业控股权方面有灵活性,私募基金的管理者除了在董事会层面上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财务管理外,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私募基金并不具备成为潜在的竞争者的野心。其实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模式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并不是要控制企业的管理权,而是培育企业成长后实现成功退出,以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

私募基金的“中国利润”

回眸国外私募股权投资行业30多年的发展历史,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出现在很多超大规模的投资和并购交易中,这些基金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20世纪80、90年代他们成功发现和培育了英特尔、微软、雅虎等科技公司。

在财富的诱惑下,私募股权基金正大举进入中国。业内人士分析说,与传统的经营理念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并不经营具体的产品,而是发现有成长性的企业,把企业当产品来买卖从中获利。即私募股权具有特殊的投资目标和运营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购买企业,运营几年之后,将手中股权转卖他人或通过IPO公开上市后套现。无论哪种方式,其最终目标都是将企业出售以获取利润,从而产生高于其他领域的回报。

以美国最大私募股权基金之一的新桥集团2004年9月收购深发展股权为标志,大型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进入中国。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频频出击,投资规模和数量增长迅速。

从伊利集团分离出来后,蒙牛在短短五年时间便成为奶业翘楚;施正荣只用了六七年时间便凭借无锡尚德荣登2006中国首富;俞敏洪的新东方也是在短期内获得超速增长。究其原因,其背后最大的推手就是私募基金。近年来,借助国外创投资本投入,中国的一大批小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于是在很短的时间内,这些小公司一下子成为这个行业的领导者。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尤其是境外的私募股权基金,在进驻中国的中小企业时,不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还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人才,规范企业的经营,使企业财务更加透明。

蒙牛在创立初期,除了通过原始投资者投资一些资金之外,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融资,要想抓住乳业的快速发展机会,在全国铺建生产和销售网络,蒙牛对资金有极大的需求。而当时对于蒙牛而言,一家尚不知名的民营企业,又是重品牌轻资产的商业模式,银行贷款当然也是有限的。于是,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三家境外投资机构向蒙牛投入的约五亿元人民币,犹如一场及时雨推动了蒙牛的茁壮成长。

尚德是作为中国第一家在纽约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以太阳能高科技起家的尚德,资金也是企业发展的一大动力。在海外市场更看重公司的行业前景和未来现金流的情况下,尚德凭借从国内融资640万美元到海外募集8000万美元,最终在纽市上市融资近四亿美元的优势,三级跳演绎了国内民营企业海外融资的神话。

以教育培训起家的新东方,在利润率很高且现金流动有序的教育培训产业市场上,打破常规在海外成功上市,融资数千万,展开并购和扩张,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品牌推广也起很大作用,成就了教育也可以成为一种产业趋势的神话。

私募基金之所以会频频出手,主要是因为其投资回报率高得惊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孕育商机,回报甚至会超出10倍。2002年9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投资公司以五亿元投资蒙牛乳业,在蒙牛乳业上市后获得约26亿港元的回报;2003年,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和中国鼎晖向李宁公司投资1850万美元,2004年李宁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目前该部分股权价值达两亿美元,投资回报超过10倍。

目前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超过一万家,非公众股份公司约30万家,可选择的余地很大。私募股权投资如果做得好,收益要远高于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

私募股权投资“阳光灿烂”

私募股权基金缘何受到如此青睐?原因很多,首先,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符合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取向。200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

与借用信贷、发行债券、企业上市(IPO)等融资方式相比,私募股权基金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借用贷款是传统间接融资方式,虽不涉及企业股权、控制权的转移,但企业(融资者)也难从中得到专业服务,对企业改善治理结构没有帮助;发行债券是传统直接融资方式,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专业服务,但对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助益不大;上市是成熟的直接融资方式,能为企业带来专业服务,有利于企业改善治理结构,但“门槛”太高,一般企业可望而不可即。股权融资既能为企业赢得合作伙伴,改善企业治理结构,“门槛”又比上市融资低很多。而且私募股权基金在退出过程中,也能与主板、创业板、产权交易市场等不同层次金融资本市场发生有机联系。

正因为如此,在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欧美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每年投资额已占到GDP的4%至5%,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在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正是“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目前企业并购活动在中国正迅猛发展,有远见的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国内相关机构不能坐失良机。在发达国家,并购交易的背后往往闪现着私募股权基金的身影。私募股权基金以专业的眼光寻找、评估具备投资价值的目标公司;看中后,或是独自并购目标公司,或联合其他企业并购目标公司。并购后,经对目标公司整合后,实现价值增值,然后卖出股权获利退出。在整个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扮演着“价值发现者”和“整合者”的重要角色。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并购开始兴起,有远见的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已在这一领域崭露头角,如高盛收购双汇、凯雷收购徐工等等。这对国内相关机构应该有所启发。

再次,中小企业成长呼唤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各方多有高论,笔者无需赘言。这里想指出的是,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融资难”一直是限制我国中小企业成长的“老大难”问题。在间接融资方面,由于各种制度性安排,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远甚于国有企业;就直接融资而言,无论是发债还是上市,各种资源也都是有利于大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如若能迅速壮大,对我国中小企业而言推动作用将不可估量。

与股市融资和银行贷款相比,私募股权投资更适合中小企业,因为一次融资平均规模和对企业的资格限制相对较低。与银行贷款需考察企业资产规模等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和偏好有本质不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成长性是私募股权投资最关心的考察点。此外,项目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壁垒等等,也都是私募股权基金关注的重要内容。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篇(4)

私募股权投资与高利贷对接的必要性分析

尽管在短期内,高利贷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长期来看,高利贷对经济的发展是有害的。因此,政府有必要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否则,高利贷体系崩盘将致使地下金融体系遭受危机,如果处置不好,有可能引发金融系统爆发整体性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各类投资中,私募股权投资可以较好地引导和规范高利贷行为,二者具有对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特点决定的。二者进行对接后,不仅可以规避高利贷对经济发展的危害,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理论界已经做了很多研究并具有高度共识。多数学者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是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是推动整个产业格局进行整合的核心推动力;可以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弥补银行部门和证券市场在资源配置、信息生产和企业治理等方面的缺陷,提高资本市场的“经济效率”;私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对那些因为负债过重或管理不善而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进行融资和整合,节约社会的破产成本;可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经理对各种风险企业的管理、扶持和引导等“价值创造”活动,增加企业价值;也可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以其特有的资金实力和专家管理的特点,不但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还推动了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增值,同时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对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张杰,2011)。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不难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进行对接至少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首先,这两种投资模式对接后,可以引导投资者由高利贷的短期投机行为转变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长期投资行为,既有利于被投资企业的融资需求,又有利于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对接后,通过引入专业的管理机构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指导,从而增加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再次,两种投资模式对接后,专业管理公司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可以减轻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对接后,通过引导投资者由投资企业的债权转为投资企业的股权,可以较好地规避高利贷对金融系统的危害,发挥私募股权投资的积极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对接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支持角度

从政策上来讲,国家是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为了保护和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会议确定了温州市金融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其中,第二项是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第三项是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第八项是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尽管这十二项任务还未具体化实施,国家也只是在浙江温州设立了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但是却体现了国家进行金融改革的决心和方向。本文以期通过构建新型金融组织模式实现私募股权投资规范和引导高利贷的目的,所以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为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对接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融资方与投资方角度

从融资方的融资意愿和投资方的投资诉求角度来讲,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对接也是具有可行性。从融资方的角度来讲,私募股权投资的融资方和高利贷的借贷方中很多都是中小企业。由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较大,所以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或其他渠道贷到钱,这些企业为了能够继续生产或不使资金链断裂,往往要求助于私募股权投资或高利贷。而对于投资方来说,之所以要冒着高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主要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这两种投资方式都可获得高收益。因此,无论从投资方的投资诉求还是融资方的筹资需求,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都具有较强的共性和可替代性,用私募股权投资来引导和规范高利贷是较为合适的。

(三)组织模式角度

从组织模式的角度来讲,采用“有限合伙+信托”的复合型组织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有效对接。李建华和张立文(2007)通过分析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和信托制度与私募股权市场的内在关联性,提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建设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一条有效途径,并构建了三种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具体组织模式,其中之一就是“信托+有限合伙”型。笔者分析发现,这种模式也可以较好地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有效对接。本文所构建的对接模式是在此组织模式基础上的改进与创新。

私募股权投资与高利贷对接模式构建

私募股权投资与高利贷对接模式是以“有限合伙+信托”的组织模式为基础的。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偏好不同,本文分三种模式来研究。

模式一。吸引原来投资高利贷的投资人改投私募股权基金,使这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到投资中。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人(GP)。该模式结构如图1所示。在基金的发行中,由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并充当普通合伙人,其他合格投资者认购其余的基金份额,并充当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负责基金的发行和托管,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主要由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负责监督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资金的运用。基金的治理规制以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李建华、张立文,2007)。

模式二。若由于某种原因投资者当前不愿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可引导其投资私募债权基金。通常,投资私募债权基金的周期要短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利率也低于高利贷。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满足其高收益的诉求,该投资模式规定,投资私募债权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周期结束后,若认为所投资企业成长性好,潜力巨大,可转投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在模式二中讨论投资者只投资了私募债权基金,而没有转投私募股权基金的情况。该模式结构如图2所示。在该模式中,合格投资者认购基金的全部份额,信托公司既是基金的发行人,同时也是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发行、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由信托公司和合格投资者组成,负责监督信托公司对资金的运用。资本收益在扣除信托管理报酬后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基金的治理规制以及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

模式三。在这种模式中,投资私募债权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周期结束后,转投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该模式结构如图3所示。在该模式中,由于合格投资者转投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所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转为有限合伙人,集合信托计划也由私募债权投资基金转换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公司只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行和托管,不再进行管理和运作,不再获得管理报酬,而是交由私募股权投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还是由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人组成,负责监督专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资金的运用。基金的治理规制以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

结论

学者们往往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防范高利贷危害性的建议。不同于以往研究,本文通过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两种投资方式的共性,提出了“债权转股权”的思想,并构建三种对接模式。这三种模式是根据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而分别设计的,力图最大限度地实现高利贷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对接。此外,我国资本市场投融资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的有效对接,如民间资本投资中心的进一步完善和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所的建立都有助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规范和引导高利贷的发展,从而达到规避高利贷的危害性,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之目的。本文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和高利贷对接模式的研究,丰富了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理论,探索了以市场手段规避高利贷的可行性,也为国家进行金融改革、保护和规范民间金融市场提供了参考。本文的局限性在于,被投资方的研究对象确定为企业法人,而未涉及个体自然人的研究,这些都是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在后续研究中,将继续深入探讨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孟颖,刘骏民.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前景及政策建议[J].投资研究,2008(10)

2.臧展.私募股权投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11)

3.刘新荣,陈亚东.高利贷的危害与政策回应[J].当代经济管理,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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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妍.关于“高利贷”问题引发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1(4)

6.李喜云.现代高利贷现象解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9)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篇(5)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42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投资者通过对还未上市的公司进行投资,等被投资公司上市之后,便能够将之前持有的股份抛售出去,从而收获十倍甚至几十倍的投资收益。经济学者们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是投资机构通过自己的能力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调查分析,从众多的公司中筛选出真正有发展潜力公司并对其进行投资,通过投资便能够有效的改善公司的运营状况与治理结构,从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但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对被投资公司价值的影响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从多个方面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对于我国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对改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结构以及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的结构有很重要的意义。

1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与特点

1.1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定义。首先狭义上的私募股权主要是指投资者对一些已经有了一定的商业规模、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并且还没有上市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夹层投资与并购基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带来很高收益,因此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得非常迅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的差别越来越小,一些研究机构甚至没有将两者区分开来,因此从狭义角度出发,私募股权投资也包含风险投资。从广义角度出发,私募股权投资包含了上市前的投资、发展投资以及夹层投资等,而如果从业务范围角度来分析的话,私募股权投资其实还包括了公司上市后的私募投资、不动产与不良债权投资等。

很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了解不多的人往往会把私募股权投资与冲基金混在一起,两者的募资方式虽然一样,但是两者对于资金的运用方式以及投资的对象是不同的。冲基金将募集到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公开市场,而私募股权投资则主要投资与未上市公司。

1.2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1.2.1投资类型单一

首先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类型相对比较单一,国外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包含了风险投资、公司上市前投资、夹层投资以及被投资公司在成长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投资。但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基本就只有风险投资与公司上市前的投资,一般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即将上市的公司或者拥有巨大潜力的高科技公司为主。这样的一种投资方式虽然能够为被投资公司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从而让公司获得更健康的发展,但被投资公司在发展中一旦出现短期的经营困难,将很难从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改善经营,从而造成资本配置效率低。

1.2.2投资时间短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结构还不够完善,大部分投资的时间一般都比较短,基本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都在3年以下,而有些私募股权投资的时间还没有超过1年,造成?@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太过单一,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有很多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层回购以及出售等,但我国的退出方式一般只有首次的公开发行。在这样的一种形式下,很多投资者基本都将投资目标锁定在一些有明确上市可能性的公司,对于一些初创公司而言则很难获得私募股权投资。

1.2.3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方式的出现,很多公司在得到私募股权投资进行来资金后,能够有效的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帮助公司提供资金上的运转,同时私募股权投资者还能够给公司提供经营管理上的帮助。比如私募股权投资者在投资之后,会利用自己的管理经验与人脉资源来帮助公司,针对公司的经营运行模式提供良好的建议,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公司在运营中如果遇到了困难,投资者也会尽量帮助公司渡过难关,但如果被投资公司长期盈利不好,则公司可能很难再获得下一轮的基金,最终可能很难在行业中生存下去了。

2私募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

2.1资本结构改变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在私募股权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投资时,公司的资本结构则已经被改变,进而使得公司的价值也受到影响。首先资本成本的变化让公司的资本结构与价值都会发生变化,私募股权投资会改变公司的股权资本,而债权资本与股权资本的比例出现变化也会导致资本结构出现变化。通常公司的债务利息主要是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但是债务利息率通常会比股票利息率低,并且公司债权资本成本一般也要比股权资本成本低。因此接受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就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提高公司资本负债率,进而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这样就能够提升公司的筹资效益,最终提升了公司的价值。

通常情况下,公司价值是公司债权的市场价值与股权资本的市场价值两者相加,可以用V=B+S,其中V表示公司价值,而B与S则分别表示公司债权资本的市场市场价值与公司股权资本的市场价值。从中也能够发现,公司的资本结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总价值,当公司的综合资本成本降低后,相应的也就能够提升公司的价值。

2.2股权集中度改变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当私募股权投资对公司进行投资时,公司的股权结构便出现了变化,而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价值影响是非常大的,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公司的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最终公司的组织结构也就会影响到公司的价值。股权的集中度是指公司不同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是检测一个公司股权集中或分散的一种指标。一般当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时,则表示该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而当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10%时,表示该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如果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10%-50%之间时,表示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不同的股权结构下,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会不同,通常大股东的控股比例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权,进而也就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前景。

公司的股权如果高度集中,公司就会存在绝对控股股东,这个时候最大股东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安排自己人,或者自己亲自来经营公司,这样能够有效的发挥出公司的激励作用。如果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经营者将很难与其他所有股东的利益达成一致,他们有可能会作出损害公司利益而由利于自己利益的事情。然而在股权高度集中时,虽然经营者能够更有动力的管理好公司而增加公司的价值,但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经营人员缺乏来自其他股东的监督,比如其他股东觉得现在的管理人员能力不行想要更换管理人员,但因为持股太少而没有足够的话语权,这样更换管理者的几率就很小,这样也就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与价值提高。同时股权的高度分散虽然使得经营者利益很难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而降低了公司的价值,但从外部接管的角度出发,使得管理人员被成功接管的概率更大,降低了人的道德风险,最终增加了公司的价值。

3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建议

3.1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成立门槛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时间较短,相比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而言,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还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还没有完全起到较好的影响。因此我国应该通过相关的措施,通过私募股权投资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单一,使得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投资的方式也比较单一,从而造成了很多的弊端。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成立门槛,比如禁止私募股权投资者投资那些即将上市的公司,也可以规定被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公司必须要超过3年后才能够上市。这样就能够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者利用自身的能力去寻找真正有潜力的公司进行投资,从而促进我国创新型公司的发展。在提高私募股权投资门槛的过程中,还可以由政府考察申请成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单位,对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考察,包括投资者的背景、是否有这方面的能力、是否有实际投资的案例等,对于那些能力或管理不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对其进行撤销。

3.2培养优秀的私募股权投资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篇(6)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涵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资企业的价值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水平后,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在合适的时间以最高效的方式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金形态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业的目的,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或者减少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点:①将股权转化为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收益来源不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分红,而是等到被投资企业达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预期的规模时,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股权出售进行套现,实现资本增值。②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可能退出。与企业的发展一样,资本也有阶段性的分工,在企业的初创期有创业资本为其提供资本支持,在企业成长期主要有发展资本为其服务,在企业的成熟期有并购资本来保证其资本融通。在股权传递中实现退出。③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对投资的企业和自身都具有评价功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对象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具有新技术和新理念并拥有对市场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只有在通过市场的选择和考验后,才能发现和实现企业的价值,其最好的判断标准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售企业的股权时能否卖个好价钱。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机权衡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预期标准。通过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来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其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过科学计算并制定了预期收益标准,会在被投资企业达到自己的预期标准后出售所持有的股权。第二,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漂亮必然使企业的投资价值不断上涨,作为企业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享有的企业股权价值必定会水涨船高,这说明被投资企业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会吸引很多的投资者来购买企业的股权,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一个高价位将手中持有的股权出售必定获得丰厚的利润,考虑公司以后的业绩下滑加上后期的风险等问题,所以很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在这个时候退出。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一、最佳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为通过这个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后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其股份给公众投资者。通过

IPO退出,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获得较好的收益,在退出的几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退出所获得的回报率是最高的;另一方面既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赢得信誉、提高知名度,又能帮助企业拓宽融资的渠道以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待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以满意的价格出售股权。第二、中等方式:并购退出。兼并收购是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并购退出优势有:(1)能快速回收资金,实现全面从业退出。具有并购其他企业的企业一般都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让其全面迅速退出企业。(2)较低的交易成本。企业并购一般只需要和几家有意向的企业谈判,没有很复杂的手续,因此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3)信息披露较少,保密性高。第三、保守方式:股权回购退出。管理层回购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企业的股权,大多数股权回购采取这种方式,这样既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层也重新获得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它是比较保守的方式且使用比较少,一般出现在公司的早期投资中,这时的公司估值相对较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低价购进股权。管理层回购的优势:(1)交易简便。管理层回购使得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双方都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和节省时间,交易过程中不需要很复杂的手续,基金退出时也会比较彻底;(2)能够保持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第四、最差方式:清算退出。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选择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等到了破产清算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股东在偿还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后所能收回的投资基本上都很少了,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失败。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篇(7)

中图分类号:F830.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179-02

一、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在西方国家,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VC)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相同的概念,欧洲私募股权和创业资本协会(EVCA)把私募股权投资定义为对企业早期融资发展进行的投资,是对企业的种子期和创业期和扩展期的专业的股权投资。

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是不同的,总体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指的是筹集资金的形式,企业通过非公开的形式融资,并对企业进行各种类型的股权投资。这种股权投资包括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有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阶段、发展阶段、扩展阶段、成熟阶段和Pre-IPO各个时期的企业所进行的投资,以及上市后的私募投资(如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等。狭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的是对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而且具有稳定的收益的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部分,具体而言就是企业进行创业的后期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部分。

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过程看,自1984年中国首次引进风险投资概念到现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已度过了30个年头的潮起潮涌。在国际私募股权投资以很快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的今天,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在快速的发展,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已经从一个“初学者”逐步成长起来,并已经开始走向成熟。

我国与西方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相似,通过对风险投资进行研究和认知。如今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开始有了发展。在我国,最早进行风险投资是在20世纪80年代。198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了《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表示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为了第一个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筹建的我国第一个风险投资机构。几年之后,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业进入了一个高峰,大批的海外投资基金进入我国,这个行业一时间成为了最炙手可热的经济发展形式,开创了新兴经济体的崭新一页。

邓小平同志1992年提出的改革开放之后,投资业也进入了一个高潮阶段。当时主要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通过海外投资进一步壮大自身实力,海外投资基金与我国各部门合作,如北方工业与嘉陵合作。但是,由于刚刚尝试这种新的经济形式,有很多体制的问题,国家对这种经济形式干预比较严重,投资机构也很难找到合适的项目,而且那时候很少有企业海外上市,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很难进行,最终导致了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的失败,这些基金大约都在1997年之前退出了中国市场。

之后几年,我国对发展私募股权投资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发表,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做出了系统上的整改,鼓舞了当时私募股权投资的信心,第二次的投资高峰出现了,我国出现了大批由政府带领的风险投资机构。深圳市政府设立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和中科院牵头成立的上海联创、中科招商成为了当时最具代表性的投资机构。2000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有关风险投资的指导性文件,加固了风险投资机制,为风险投资规范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制。那时,我国政府也在为证券行业开设创业板。这一系列国家政策发展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由于那时我国还没有建立中小企业板,私募股权投资还局限与大型的国有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由于退出渠道的不完善,第二次的发展高潮也就此而失败。但在2004年我国发展创新产业,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对投资的退出方式进行了创新,提供了IPO的退出方式。2004年以后就出现了第三次投资高潮,私募股权投资得以成功。我国的这种资本投资发生了质的变化,很多成功的案例相继问世。2004年6月,著名的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控股股权,这也是轰动中国投资业的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中国出现了第一家国际资本控股的商业银行。

总体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几经波折,从前两次的失败,到逐步完善制度,在第三次的发展中突破了困难。中国的中小微企业近年来增长势头很猛,私募的发展为中国小型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希望。目前这种增长的势头依然很快,这样快速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的投资机构相对于海外投资机构的资金实力相差比较大。我国投资机构融资能力不足,除了自身实力相对薄弱以外,我国的法律对于投资者也有很多不明确的规定,使得投资者进入存在障碍。而且,国有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也受到很大的限制,需要完善的制度还有很多,这样一来,很多投资者不敢轻易进入该领域。在西方国家,机构的投资者特别是养老基金是这个市场的主体,这也导致了外资的资金规模可以达到数以亿到百亿美元。

第二,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不够专业。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在初级阶段,不管是制度还是相关法律规定还在完善过程,专业性和市场稳定性都不如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的体制成熟。比如,从组织形式上看,国外的案例证明,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投资发展的组织形式,而我国实行《合伙企业法》在2007年才出台,现在还有很多地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细节不完善或者不支持,抑制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而且,我国的投资机构对项目的把握不好,很多有利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应用。国外的投资机构入股企业之后,从西方国家聘请CEO来负责企业的管理,对企业负责,中国的基金很难做到这点。还有,很多的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政府的背景,很容易把政府的行政关系带到企业的运营中去,导致企业的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和国际化投资的操作体制有较大的差距。

第三,投资者与投资项目的不匹配。现阶段,我国能符合私募股权投资的项目不是很多,多数集中在规模大、质量好的企业。很多投资者看好这些项目,纷纷投资,但是适得其反,大量的资金投资到少数的项目中,使得投资的利润下降。虽然私募股权投资不排斥中小企业,但是由于投资者担心风险的原因,不会选择核心技术不鲜明、产权不清晰、自主独立性不足和市场前景不佳的企业。即使中小企业有符合标准的项目,也很少有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融资意向,有些企业虽然有融资意向,却又因财务记录混乱、产权不清晰而错失融资机会,这是我国中小企业通常都会有的问题。所以,投资者也很难找到既有投资价值,又需要投资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四,我国之前的私募股权投资缺乏顺畅的退出通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施需要的是以退为进、为卖而买。这是私募股权投资选择投资项目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一步,这些环节紧密相关,任何步骤都是会影响整个投资盈利的情况。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然处于进退两难的艰难处境,尽管股份制改革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生了质的变化,2007年中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就排在世界的第一位,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中国中小性企业上市的要求。因为中国的资本市场体系相对单一,没有自己真正的柜台模式,主板上市的门槛很高,中小性企业很难达到要求,并且上市的成本较高。另外,2006年商务部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中国企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必须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在海外红筹上市十分困难,自2006年之后没有一家企业实现成功上市。

第五,法制和政策一直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长足发展的必备条件,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政策控制经济的情况下。就现在的情况来看,中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甚至有些地方出现矛盾,由于是私募股权投资的初级阶段,这些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变。另外,中国企业的赋税还比较高,虽然我国对一些中小企业有着赋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但还是制约着我国企业。

三、将来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对策

第一,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建立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规定,其中,主要解决政策对于私募法规的前后矛盾问题。当前,有些法规前后矛盾,而且针对性不强,有些法规模棱两可,这样的情况还是大有存在的。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规通过补充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环境。另外,我国经济发展迅速,需要对于我国企业在税收方面、投资者进出渠道方面适当给予改善。以税收制度为例,我国政府需要改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海外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导致的税收流失情况,保持其与国内企业一样的税收。对于那些新兴的行业,我国可以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以增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入,加快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其市场的积极发展。还有出现的双重征税的问题,我国应该向国外学习,只对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征税,为的是鼓励私募股权投资者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上报国务院,这将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法规政策。

第二,我国应该统一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机制。由于各个监管部门根据自己管辖的机构出台不同的制度,导致了政策的矛盾,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统一监管机构,就统一了管理,政策也不会再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篇(8)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在如今的经济全球化、经融市场自由化的形式之下,以及中国近几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兼并与收购,已经使中国市场成为亚洲的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 

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完成70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金额共计62.02亿美元,数量与金额继续2012年以来的下降趋势;从新募基金的币种和类型来看,人民币基金与成长基金仍旧占据市场主流,房地产基金募集踊跃;从投资情况来看,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活跃程度创两年来新低,共发生私募股权投资案例180起,其中披露金额的147起案例共计投资80.37亿美元,能源及矿产行业、互联网行业频现大宗交易,中西部地区持续获得投资者青睐;由于境内IPO仍未开闸,IPO退出仅在境外市场发生6笔,上半年退出市场以并购退出方式为主,共发生全部退出案例35笔,其中并购退出占14笔。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的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投资渠道的不断创新,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不断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机制,是我国大部分私募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上市后的退出必须要有雄厚的财力或者发达的发展市场作为发展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可以面向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市场。股权转让、管理层的收购、兼并与收购等在我国都有迅速的发展,这对于改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完善和建立合理的公司发展机制有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兼并与收购方式退出的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再者,随着《企业法》的出炉,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使得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清算退出也可以很好的得到运用。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对比 

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迅速发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IPO方式。 

通过IPO方式退出能使企业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但该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门槛高,二是IPO所需时间长,三是面临风险大。 

(二)股权转让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包括所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该企业管理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的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股权转让包括股权回购和兼并与收购两种方式。股权回购通常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退出方式,回购对象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层。股权回购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占比约为20%,是一种重要的退出方式。兼并与收购退出方式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权收购,另一种是资产收购,资产收购通常不需要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但它可能会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而股权收购程序相对简单,但需要承担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兼并与收购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三)内部收购方式 

这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不同的形式。内部收购方式是一种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会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当被投企业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为确保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内部收购退出方式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成本也比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四)清算退出方式 

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后的一种退出方式,它是投资者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由于早期我国立法不健全,私募股权投资以该方式退出困难重重。2006年8月27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案使选择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有法可依。随着该法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将会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适时撤资。

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退出路径过于单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才队伍等问题。 

首先,退出路径相对单一。由于通过IPO方式退出能够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来都将IPO作为首选退出方式。对IPO的过分依赖会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宏观经济情况的过度联动,进而会增加退出风险。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其他退出方式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IPO方式退出的主导地位。这除了与IPO方式退出高收益率有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权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规范交易平台的缺乏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就大幅度降低了通过并购和重组方式退出的可能性。股份回购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股份回购对被投资公司的现金流有较高要求,并且被投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自身非常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导致股权回购的溢价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清算模式出现较少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相对较短,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退出的系统风险,除此之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破产清算过长的周期也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在企业真正破产之前退出。 

其次,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我国还没有成型的《创业投资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不够完备,它只是针对某些创投公司制定了相关的规则,而未能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最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涉及公司战略、资本经营、投融资等诸多专业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对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该行业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国内这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处于稀缺状态,这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短和该行业门槛比较高有重要关系。当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人才大多是从其他行业转过来的,这些人才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方面相对缺乏,并且难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握全局,运筹帷幄。该行业的另一部分人才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些人才往往不能按照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地运作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续人才不能跟上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内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特别是对其退出机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缺乏既有实战经验,又能够潜心设计实施方案和政策的业内专家。这导致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教学的人员多是现学现教,知识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六、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针对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优势和劣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现状以及退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机构的大力发展和培养行业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不同市场之间要素的双向流动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需要。首先是要完善IPO市场,鼓励企业上市特别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要逐步完善创业板制度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相对宽松的条件。创业板应该强化自身定位,主要针对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审核时也应该更多地从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角度进行考量。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创业板信息披露力度,实现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信息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增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促进投资银行承销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为规范的平台。其次,促进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升降流通,也即经过新三板市场“培育”过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可以进入创业板和主板等,而在主板和创业板表现过差的上市公司可将其退到新三板市场甚至进行退市,这种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和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加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现“升降有序”,是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核心所在。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篇(9)

郭静: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含义较为广泛的投资方式,指用于购买企业非上市股权的投资,包括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基金等多种投资形式。私募股权投资采取的基本运作方式是,先低价买入企业的控股权,经过几年的运营和重组使其升值,再通过将企业出售或上市来获利。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得州太平洋集团和黑石集团是其中的佼佼者。

《卓越理财》:相对于证券投资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存在哪些投资优势?您认为哪些因素促使一些投资者在4000点时撤出股市转投PE?

郭静:相对于证券投资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存在以下投资优势:1.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2.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因而,更具有灵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内私下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基金宽松,因而它的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近段时间做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越来越多,而很多资金都是从二级市场转移过来的。尽管目前行情不错,但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比二级市场的收益更高,只要做成一笔,就能收获原始投资的好几倍。因此,在证券市场达到4000点,很多投资者从二级市场投资获利完成原始积累后,纷纷开始转向。

《卓越理财》: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郭静: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需拥有大量资金: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至少要有1000万的资本才可以参与投资。2.能够承担较高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私募股权投资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2-3个是成功的,其余不是退出就是不挣钱。私募股权投资奉行在高风险中寻找高收益,可以说,PE具有先天的“高风险性”。3.资金投资期限需保证: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卓越理财》:投资者可通过哪些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分享巨额回报?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因素?

郭静: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个人投资者一般须以购买私募信托的方式参与股权投资,第二种、第三种的方式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一般个人投资者很难参与。

参与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风险因素: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卓越理财》:就中国本土市场的情况而言,私募股权投资还需要突破哪些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郭静: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尚存在操作细则的空白,发挥其作用还需破解相关制约。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篇(10)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56-02

前言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普通的权益性投资不同的是,投资方向是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即它投资的是股权而非股票,在投资后通过以更具优势退出价格退出所投资企业而获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这个性质客观上决定了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通过以下六种方式退出:上市(IPO);并购(包括一般并购,二级出售,如定向转让、公开招标转让等);破产和清算;股权回购(管理层收购,企业员工回购);股权置换(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借机套现退出);场外交易市场退出(二板市场,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现状

1.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迅速发展,规模不断增长

伴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相应的政策扶植支持,创造出一大批优秀的企业,产生了利用资本市场继续做大做强的内在需求。另外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大批企业面临着利用资本市场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求。这些企业的出现和发展,给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越来越活跃,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给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蓬勃兴起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从2006年起至2008年在中国完成募集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迅速的发展,无论是成立的基金数量还是募集资金都在快速增长,在2008年时募集的资金量更是创下历史最高纪录(611.54亿美元)。虽然在2009年起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不可避免地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的募集资金只有129.58亿美元的新低水平,但是从2009年到2011年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再次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完成募集的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有235支,为2010年的2.87倍,再度刷新2010年创下的最高创立数量历史纪录,披露募集金额的221支基金共计募集388.58亿美元,较2010年涨幅达40.7%。但是由于2011年在央行多次加息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情况下,市场的资金面偏紧,虽然基金的成立数量有所增长但是单位募集资金量却创下历年新低。

2.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益壮大已成为主流,平行基金逐渐崛起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初期,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主导地位,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募集数量上都远超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济效益与运作观念逐渐深入民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发展,从2009年起其募集数量已经超过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PE界的主流。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在2011年完成募集的基金中共有人民币基金209支,同比增长194.4%,占比由2010年的86.6%微涨至88.9%,其中披露金额的195支基金共计募集234.08亿美元,同比增长119.2%,占比为年度总额的60.2%,较上年的38.7%涨幅显著。与此同时,外币基金的募集工作也较2010年加快了速度,2011年共有26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外币基金完成募集,同比增长136.4%,由于上年有大额基金完成募集,募资金额冲高,2011年外币基金募资规模同比下滑8.8%,到位金额154.50亿美元,占比也较上年的61.3%跌至39.8%。

在外币基金在中国投资尚存在一定限制的情况下,不少外资机构为深度参与中国股权投资市场,采用了平行基金的模式。采用中外合作平行基金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境外资金,因外汇管制所导致的进入难、退出难的问题,以及国内资金无法走出国门的困境。估计会在未来成为外币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中国的重要模式。

3.投资行业领域多元化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发生投资交易695起,其中披露金额的643起案例共计投资275.97亿美元,投资交易分布于24个一级行业。2011年投资热点行业按投资案例数前三名分别是:机械制造(61起)、化工原料及加工行业(56起)、生物技术和医疗健康(55起);投资案例数在30至50起之间的有:清洁技术、互联网、能源及矿产、建筑工程、房地产、电子及光电设备和农林牧渔。按投资金额方面,由于新华人寿年内获得多家机构注资,助力金融行业以49.25亿美元稳居各行业投资金额榜首。第二名为生物技术与医疗健康(35.75亿美元),第三名为互联网(25亿美元);投资金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分别有房地产、能源及矿产、连锁及零售、化工原料及加工、清洁技术和机械制造。由于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紧跟政策动向,不再仅仅集中于传统行业。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建议

1.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受到政策的一定支持与鼓励,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套完整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我国近年来相继出台如《合伙企业法》修订案等法律文件,但是还是存在很多局限性和操作不明确的地方。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基金经理可以以劳务出资,但由于基金经理个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基金经理会构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管理细则,以此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位、资金来源、组织方式、监管等问题,使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有法可依。

2.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重要一环是畅通的退出机制以实现获利。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金融工具更是缺乏,基本上私募股权投资成功退出的最重要渠道就是IPO。在境内IPO的股票交易所虽然有主板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但是能在场内挂牌交易的只能是少数比较成熟的企业,绝大部分的企业因受上市条件限制都不能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场所和其他合法的交易场所。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通过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完善做市商制度以及一般产权交易将共同构筑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使得不同规模、质量、风险度的企业能以最合适的方式实现产权流通,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3.加强培养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不仅仅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更是知识密集型的行业。管理人才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业绩的成功与失败。对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达到培养人才的目的:一是我们可以积极引进在外国有丰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人才,鼓励其在国内创立或者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工作中培养本土的人才;二是引导有成功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或者在大型企业中担任过高层管理的职业经理人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专业知识可以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三是选拔优秀的人才派往外国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四是加强现有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4.加强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与行业自律建设

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最终监管部门会出现多头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另外需要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由工商管理部门、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实行全面监管。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使行业自律组织能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运行。

5.拓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

发达国家的实践和大量理论研究证明: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基础性市场保证。从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构成看,应包括政府资本、私人资本、金融机构资本、社会保障体系基金等。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狭窄,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基本只有国有资本如产业投资基金和民间私人投资。导致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者数量较少、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因此可以续步开放养老基金、社保基金和金融机构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提供基本市场基础。

参考文献:

[1]曹攀攀,孟令国.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及对策探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2):48-50.

[2]张杰.基于后危机视角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方略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5):34-39.

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篇(11)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基本概况

(1)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家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并提供增值服务,按投资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金融工具。私募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是融资的两种方式,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2)私募股权基金特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20世纪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成功的创新成就之一。随着在全球的迅速崛起和壮大,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成为除了证券发行和银行借贷外的第三大融资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其主要有私募资金渠道广阔、投资方式灵活、风险大回报丰厚以及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等特点。(3)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

表1 三种组织形式比较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重要性

私募股权投资对于中国金融市场乃至整体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第一,私募股权投资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快速推进中小企业的整体成长,优化国家整体产业结构。第二,私募股权投资有利于产业资源的整合,提高资源利用率,整合传统产业发展。第三,私募股权投资利用多元的投资组合来实现分散金融风险提升企业内涵,形成多层次的投资渠道。第四,私募股权投资为资本市场提供优质的企业资源,提升企业的素质和持续发展力,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

三、加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的对策

(1)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全面认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整体评估,包括行业产业机构、竞争结构、产品结构、行业规模、增长率、生命周期等,要想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较全面的了解,必须全面的认识这些内容。私募股权基金在进行投资时,应深入分析以上因素,合理的分配有限的资源。(2)充分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资源能力。为了能够较好的选择私募股的投资对象,必须要分析被投企业的资源能力。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资源能力包括财力、技术、市场、人力、物力、环境和特殊资源等方面。成本管理、资本运营、供应、生产、技术能力等构成了企业的能力。另外,私募投资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还要注意考察被投资企业核心团队的管理能力的分析与研究,要深入考察管理团队的基本组成、知识结构和社会经验、创业的经历及其拥有的社会资源等内容。(3)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作为机构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后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要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加强对公司的监管,从而取得一定的成绩。另一方面,为了有效的对企业实施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要建立一定的约束、监管机制,从而强迫性的促使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加强对公司管理,使公司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公司有效的发展。最后,还可以考虑有丰富经验的外聘专家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4)重视采用分阶段投资策略。分阶段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做好各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的尽职调查工作、掌握各阶段资金需求量和使用用途等信息,最后合理的分阶段投入资金。为了使付出努力的投资者能够获得更高的期望收益,分阶段投资策略比一次性投资策略更加有效。分阶段投资策略的适用对象包括有形资产比例较低、资产专业性较强的企业投资。这些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投资轮数、缩短投资间隔的方式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监控。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对企业的投资,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不仅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还提高了融资效率提升了企业的整体形象。文章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进行了研究,为推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奠定了基础。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