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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意义大全11篇

时间:2023-11-06 10:02:59

法律意识的意义

法律意识的意义篇(1)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人们的医疗知识不断的提升与普及,维权意识也逐步提升,从而导致各类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医疗纠纷事件出现确实有可能与医疗机构以及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同时也有很多医疗纠纷是由其他原因引发,比如说:医患正常死亡,但是医患家属不理解等原因出现的纠纷,给医疗机构声誉以及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影响。出现此种情况可能由于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欠缺,而没有对医患家属及时的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医患家属的不理解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疗纠纷矛盾。因此需要医护人员既具有专业的医疗水平又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够有效的保障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自身以及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医护人员的工作任务较为繁重,而且受外界的因素影响,很难培养其形成法律意识。作为医护人员的储备人才的医学生由于社会经验不丰富,又处于学习阶段,时间相对充裕,因此在这一时期促使其形成法律意识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有效的保障病人权益

医学生是未来医护人员的储备军,将来成为医护人员以后肩负着很大的责任,比如:身系着医患的生命与健康等,如果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不高,就可能在治疗过程中就会导致病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情况,这就会进一步激化医患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病患就医之时,病患与医生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医患合同关系,这时医护人员有义务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尽量与病人做好沟通,对病人进行护理治疗等都要以病人的根本需要前提。同时在治疗过程中要对预料的后果等要对病人进行告知的义务,使患者及时了解具体的情况。对于有风险的治疗方案,需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并且以最大的措施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要做到这些就需要医护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是如果在医学生已经进入工作状态以后再培养法律意识就比较困难了,因为此时作为医护人员的医学生具有较为繁忙的工作,且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很难顾及到提升法律意识,导致病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只有从对医学生阶段开始培养法律意识才能够帮助医学生在走上医护岗位之后仍旧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以使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虽然医护人员具有维护病患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也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必须具有法律意识才能够做大限度的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而在实际情况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医疗纠纷导致医护人员的权益受到危害,甚至威胁着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比如: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病人正常死亡,而病患家属却不理解,而出现的无理取闹的想象,不仅使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而且可能会由于病患家属情绪过于激动,而出现大大出手的情况,对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如果此时医护人员不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具有可能不能沉着应对,使场面更加的混乱。而如果医护人员法律意识较强,又能够熟练的运用掌握各种基础法律知识,就能够沉着的应对医疗纠纷,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因此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3推动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医疗服务的治疗也逐步提升了要求,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逐渐增加,但是病患为了自身身体的康复,愿意承担这些医疗费用,但是在承担医疗费用的同时患者也希望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为了够满足患者的根本需求医疗机构有必要提升服务质量,以促进医疗机构的发展。而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够更好的承担起自身的职责,在维护医疗机构权益以及自身权益的基础之上,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质量。尤其是在遇到医疗纠纷之时,只有医护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够更好的处理解决,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而医学生是医护人员的储备军,只有逐步提升医学生的法律意识才能够促使医疗结构医护人员整体的法律意识水平得到提升,从而更好的推动医疗机构的发展。

4满足了社会会发展的根本需求

随着社会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人们对于医疗服务的水平也逐渐加大要求,但是目前由于医护工作着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无法形成法律意识,对自身的行为约束意识不强,可能会在长期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利于医疗机构的发以及不利于维护人们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医护人员提升法律意识非常必要的,是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这就需要学校承担起培养医学生提升法律意识的重任,医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形成能够有效的促使医护人员队伍整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逐步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减少违法事件的产生,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另外,医学院校承担着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责任,也只有使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促使医学院校为社会发展输送更多的人才,推动医学院校发展的同时,满足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总之: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社会医疗机构需要大量的既具有专业知识素养,又具有法律意识的医护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医护人员既能维护医患的切身利益,又能够有效的维护自身以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医疗纠纷事件,维护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而作为医护人员储备军的医学生来说,由于社会经验不是很丰富再加上学习的时间相对充裕,正是形成法律意识的关键时期,因此在这一时期加强培养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法律意识的意义篇(2)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

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常说的一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素养、法律头脑和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一种自觉意识和思维习惯。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感觉、情绪、习性,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法律意识的低级阶段;法律思想则是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理解而形成的思想、观点,属于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在法律意识中起决定作用。但是它不是自发形成的,必须经过有意识的培养。今天的大学生,是21世纪我国各个领域、各条战线的骨干和中坚,他们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民族前途国家命运。积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在我国确立下来,这就意味着沿袭多年的以计划经济思想为基础的传统观念必然为符合新的生产关系需要的市场经济思想观念所替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市场主体权利保护、市经济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等各个方面,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因此,培养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大学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自动有效地运用法律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2,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自中国政府第一次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确定把依法治国作为重要的治国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表明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向较高层次的法治社会迈进。在法治建设中,人是法治的主体,也是实现法治的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其状态都是以人的活动和行为最终依归。因此,必须提高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只有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公民的法制观念,才能使法律法规得到切实遵守,才能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3,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是当前大学生法制现状的需要。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为配合普法教育,国家教育部、司法部在《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学生的法制观念的现状不容乐观,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制教育不感兴趣,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种类增多、频率增加,呈现高发的态势。这表明,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已刻不容缓。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他们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不仅是大学生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是个系统工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多方面条件的配合。调查中,有80%的学生认为在大学开设法律基础课非常必要。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加强法制教育。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治校

任何观念的形成都需要特定的氛围,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也遵循这一规律。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育教学管理法制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时代需要,也是高校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学生法制教育的需要。“任何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列宁曾把法律意识视为法制建设的核心环节,因而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对法制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本身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法制状况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会直接、间接地影响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影响学生对法律的信念,进而影响到学校法制教育的成效。因此加强学校的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校,在高校形成一种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环境和氛围,有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提高。实行依法治校。首先,高校规范性的内部文件作为高校内部的自治规则,是对法律规范的补充,必须重视学校与大学生双方的权益。其次,高校的各级管理表作为高校管理服务的执行表,必须尊重管理服务的对象―――大学生,平等对待他们,真正将管理服务工作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依法办事、依法治校。

2、端正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对法律的态度

作为一名教育者要意识到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改变过去那种认为法律教育课是基础课,可以不认真教学的片面思想,树立一种积极科研,认真教学,严格要求学生的工作作风,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法律教育者的重任和使命。同时,作为一名法律教育者,还要教育学生处理好基础课与专业课的关系。改变那种重视专业课而忽略基础课的思想,培养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使他们自觉地把法律基础课放在与专业课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研究,努力学习。

3、增加法律教育课的上课时数

我国的教育体制正向素质教育转轨。体制的转变,必然会引起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的转变。新时期对人才素质有了新的要求。其中重要的一项素质就是具有法制意识。因此,高等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贯彻执行。目前,我国高校中法律教育的上课时数过少,这与我们提出的大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目标是不一致的,与法律教育课的地位也是不相符的。因此,要重视法制教育,就必须切实增加上课时数,把法律课的上课时数增加到甚至超过一门专业课的教学时数。此外,开设法律选修课,使大学生自主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对自己专业有用的课程来学习,使他们能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得到更多的法制教育。

法律意识的意义篇(3)

一、青少年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培养新世纪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任务。当前的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已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实施的工作格局,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本人以为,我国目前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法制教育形势的需要,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青少年是早晨初升的太阳,是蓬勃挺拔的小树,是含苞绽放的花蕾。对于他们,祖国和人民寄予了无限的期望和关爱,因为,他们代表着社会主义中国的未来,寄托着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青少年学生生活在一个充满梦想的花季,他们激情洋溢,活力四射。但是,在这个如金似梦的好年华里,如果不对其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如果其没有把握住人生的航程,那么接踵而来的就是人生的一个个急流险滩;如果不能遵规守法、择良从善,那么就有可能犯科作奸,成为罪人。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全球化的社会问题,在校学生的犯罪率也占了很大的比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学生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团伙型、暴力型、智能化的趋势,已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公检法司提供的数据和大量案例资料分析,青少年犯罪大多出于法律认知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二、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而又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因对世界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如何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如何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提高青少年的法律认知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法制观念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优化环境,开展教育。

1.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青少年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是学校,如在初二的《思想政治》教材中,就涉及了《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标语、板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编著通俗的法律教材、办法制手抄报、开设法制诊所、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强化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结合青少年实际,制定方案,确立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和内容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青少年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达到预期的法制教育目标。

2.举办家长法制学校,提高家长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青少年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家中度过的。作为家长,除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如告诉他们“打人犯法,杀人偿命”,“小来偷针,大来贼精”等道理,在青少年的心中播下正义的种子。锹德罗曾经说过:“自己没有的东西,难以借给别人,道德也是如此。”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自然也不例外。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都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就很难增强,甚至有些家庭教育还可能产生负效应。在2001年3月,有关人士对湖南省安化县东坪中学2191名学生、529名家长和134名教师进行了关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问卷调查,从统计分析的情况看,与上述内容完全吻合。因此,家长的法律素质对子女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专题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竟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出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法律意识的意义篇(4)

DOI:10.13555/j.cnki.c.m.e.2016.03.050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769(2016)03-0480-03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应用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出现,医学生临床实习教学已受到了人们广泛关注。医学生不仅要学习医学专业知识,还应加强医学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增强法律意识,正确掌握临床思维、临床知识及专业技能。近年来,随着医疗制度及法律法规的改革,患者对维护自身的健康权、隐私权等意识在逐步提高。面对妇产科工作对象及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相关部门统计,妇产科医疗纠纷居高不下,约占医疗纠纷的40%~50%[1]。医学生是未来医疗工作岗位上的医生,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环境下,参与妇产科学临床实习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惑。

1我国现今医院妇产科的医疗环境

随着我国整体医疗环境的改变、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患者维权意识普遍增高,医疗纠纷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一方面,由于妇产科医生面对的人群的特殊性,疾病的特殊性及自身的特殊性,全国各地妇产科医疗纠纷高居首位[2];另一方面,医务人员的法律及风险意识并没有相应的提升,造成了患者维权意识与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对等现象,有文献报导,约67%妇产科医疗纠纷与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有关[3]。二者之间的落差,有必要通过让医务人员(包括医学生)熟悉和掌握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将法律意识及风险意识融入临床诊疗全程加以解决。目前,法律知识的教育大多只是对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宣教,而医学生法律认知度普遍较低。医学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中需加强法律知识教育,避免由于临床实习医患交流不够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以免为今后职业生涯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2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的掌握在医学生的妇产科学临床实习中的重要性

2.1熟悉相关法律知识,融入法律意识

当前医学生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并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主动性。要加强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训,要认真学法、守法、用法,并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医学生更清楚侵权责任及过错追责,避免医疗过错的发生。在相关医学生问卷调查中发现,医学生对医疗相关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普遍偏低[4]。在临床实践教学中,需要结合临床工作融入医学相关法律知识教学,学习与医疗、教学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应拓展法律知识教育渠道,采取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在临床实习前,请法律顾问以案例的形式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执业医师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等,以提高实习医生对法律法规知识的认知度;临床实践过程中,组织医学生学习与妇产科临床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母婴保健法》等,结合相关医疗纠纷案例对妇产科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学习,并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纳入临床实习考核;还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对相关临床案例进行分析探论、以问题为基础及情景再现的方法,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改变传统教学模式让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鼓励学生发现及分析问题,探索合适的解决方法[5]。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医学生能够明确自身的责任及义务,依法行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规避医疗纠纷的发生。

2.2保护患者隐私,注重人文关怀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体现了对患者的人性尊重及人文关怀,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着重大的意义。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应当受到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六十二条规定:医务工作者及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包括疾病信息、个人信息、身体隐私部位等为主体的私人信息,若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在临床医疗实践过程中患者的隐私权容易因医务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或疏忽而被忽视,加之在妇产科诊治过程中涉及患者疾病史、婚姻史、孕产史等重要信息,且患者患病部位特殊。因此,近年来由于患者隐私权而引发的医疗投诉或纠纷逐年增多,所以,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加强医学生对患者隐私权教育至关重要。保护患者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病史采集时应选择合适的环境,回避患者家属、探视人员、其他患者,避免患者病史信息泄露;实行各项操作前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对患者进行诊疗时选择适当的环境,注意遮挡保护患者隐私部位;妥善保存患者病历资料,禁止非工作人员及无关人员翻阅患者病历;避免公共场所讨论患者病情。临床实习是医学生向医生转化、成长的第一步,实习学生往往对患者疾病、信息等充满好奇,在公共场合讨论患者病情将导致患者隐私权被侵犯;合理使用社交网络,避免在网络平台泄露患者相关个人信息及病历信息。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社交网络平台的广泛应用为医学生提供了更广泛的学习途径,但也为患者隐私权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2.3培养医学生合理的告知义务意识,提升其医患沟通能力

医患双方因沟通不到位,成为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诊疗方案、治疗计划、预后及可能出现的相关并发症有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的义务。相关文献显示,医患沟通不到位在医疗纠纷中约占80%[7]。临床医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与患者沟通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对疾病的诊断及认知不到位,在实施医疗诊察活动过程中未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并取得同意;实习生沟语言通能力及临床经验缺乏,对疾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远期预后结局如何告知及解释不充分,对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不能进行充分说明,并对疾病预后等盲目地进行保证,造成患者及家属对病情不完全理解及因实际情况与预期结果不相符而不满,从而引发投诉或者出现医疗纠纷。因妇产科学疾病的特殊性,专科检查多少会给患者带来不舒适感,加之分娩过程的紧张及宫缩痛,需要认真、科学、实事求是并耐心的向患者及家属解释,让患者及家属做出正确的认识及选择。提高医学生的沟通能力不仅能增加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信任,更能让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有清楚、合理、科学的认识,且对住院期间的疾病的治疗方案及预后、并发症能充分地理解。在临床实习教学中应循序渐进的提高医学生的沟通能力、强化专业知识及临床操作规范,要规范、客观、真实的向患者沟通病情。为锻炼学生沟通能力及临床技能,教师在临床工作中应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当的语言及非语言行为沟通,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及勇气,最大程度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8]。

2.4规范病例书写,提升证据意识

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医疗技术水平、医院管理的反映,是解决医疗纠纷、判定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医学鉴定、司法举证的重要依据,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医疗文书。因此医疗文书的书写必须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及时、详细、真实地进行记录。规范的病历不仅可以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且是维护医院及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是训练实习生临床思维、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及鉴别诊断的重要途径。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每位医学生必须进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岗前培训,并对妇产科学相关疾病的诊断、诊疗计划、治疗方案及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医疗文书的书写进行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学生详细采集病史,尤其是个人史、月经史及孕产史等对疾病诊疗有重要价值的信息;熟悉女性生殖系统解剖结构及盆腔解剖结构,训练妇产科专科体格查体技能,要详细并准确记录专科查体情况;结合具体疾病及患者隐私对病历书写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详细记录,必要时要以患者亲笔签字为证,对病历书写缺陷引起医患纠纷的病案及时请示带教教师并展开分析讨论,加强医学生对医疗文书的重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避免因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确保临床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3结语

总之,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于培养医学生整体职业素质、保障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疗环境及提高医学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临床实践过程中,既要做到注重临床实习生医学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又要将法律意识融入临床实践,还应依照医疗卫生法规进行医疗活动,从而做到保护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要有防范意识及前瞻性思考,在临床工作中防患于未然,规避由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医疗纠纷,为他们将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沈瑞英.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新途径———医务社会工作[J].医学与社会,2005(9):10-11.

[2]高晓飞,周维燕,孙忠河.我国医疗纠纷原因的Meta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12,9:160-161,163.

[3]杨建华,张锦奇,陈奕霖,等.妇产科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J].医院管理杂志,2011,18:1169-1171.

[4]何嘉莉,梁敏莉,钟凌.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育亟待加强[J].医学与哲学,2007,28:70-72.

[5]包权,徐敏,李明珠.案例式PBL教学模式建构交互式师生关系[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2):187-189.

[6]于京珍,栾成允.患者的隐私权及其保护问题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22-23.

法律意识的意义篇(5)

中图分类号:G633.91 文献标识码:A

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景。深入理解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意义,明确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所取得的成绩,满怀信心地推动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科学化发展,是当前我们教育工作者应着力解决的课题。

1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含义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社会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大学生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观念、理论和信仰等各种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大学生法律意识通过大学生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评价和调节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成为大学生“守法自律性的精神动力和不竭的智力源泉”,成为大学生“综合素养与社会行为习惯的内生性调适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既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更离不开教育的支持。当代中国大学生是21 世纪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主力军,担负着把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只有把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通过教育手段内化成为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积淀成为年轻一代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才能培养出具有法治精神并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属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它以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及其教师为骨干主体,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大学生群体进行法理与法律方面的影响,并通过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制教育力量相互配合,与大学生群体在实践活动中的互动,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和法律要求转化为大学生个体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和法律信仰的过程。其任务是通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力量,对大学生施加法理和法律方面影响,使大学生形成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和法律信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经过若干年的探索日益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改革,用法治代替人治,要让我们的民主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从1986年开始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意识的规定》,以五年为一个计划周期在全国公民中进行了一系列的普法教育,其目的就是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兴起,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普通高等院校陆续正式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意识教育的地位得以在高校确立。

2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意义

2.1理性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深层原因

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从兴起至今仅仅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还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系统的法律意识教育体系。而且在这二十多年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民主法制方面的巨大进步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进一步拉大了法律意识教育现状和法律意识教育要求之间的差距。着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理性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找到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从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实效,是每一个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2.2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特性和规律

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有自己的特性,这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区别于其它类型的教育的根本点。同时,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又是一个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施加教育影响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联系因素,主要是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内容和方法以及社会环境之间的联系。其中,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是规律。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不能改变的,只能认识和加以利用。教育工作者应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过程诸因素的研究,把握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特性和规律,并且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意识教育规律,积极有效地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活动。

2.3推进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科学化发展

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是一个国家社会要求、高校按教育规律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的教育因素和教育矛盾,法律意识教育过程就是一个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过程,这种矛盾运动过程中包括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其中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的基本的,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它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教育工作者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矛盾运动过程的研究,抓住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的主要矛盾,解决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以此推动法律意识教育的发展,使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科学化程度和水平得以提高,从而实现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目标,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法律素质,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人才。

3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取得的成绩

3.1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更为科学

改革开放以后,各高校根据中央的部署,按照教育规律对大学生实施有目的、有计划的法律意识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也由此确立。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认识更为深刻,确立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也更为科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后,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主要是增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信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在科学的教育目标指导下,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实践探索越来越深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作出了制定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98方案”的重要决策。“98方案”中的《法律基础》课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度重视、直接指导并寄予厚望。2004年3月,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几年内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状况有明显改善的要求;2005年1月,他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研究部署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工作,讨论通过了新课程方案,即“05方案”。“05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将“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有机地融为一体,成为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的崭新课程,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在完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和学科建设方面所采取的一项创新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之后,、教育部组建了部级编写队伍编写全国材;2006年秋季开学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新课程之一首先进入课堂。为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目标的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推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教学改革;教育工作者也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实践中全方位地进行探索。

3.2形成了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氛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环境和氛围越来越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认真总结国内国际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倡导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条坚定不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些内容,从治国方略上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十五大报告中,同志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高度,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与依法治国是紧密相联、相互依存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政治基础;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必不可少的根本保障。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引起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这场变革中,社会各界逐步达成共识: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以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武装大学生的头脑,帮助大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制观,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才能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才能使大学生今后能承担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在这样的环境和氛围下,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实践探索越来越深入,大学生对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越来越深刻的认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初步确立。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等工程教育中的法律意识教育改革深化研究》( CJS11-023)》,负责人杨莉。

法律意识的意义篇(6)

一、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及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主体意识教育,即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和社会主体的意识。公民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自觉关心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荣誉和安全。二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即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某种行为合法性的意识,以及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三是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意识教育,即公民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的意识。四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即公民要有尊重法律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公民不仅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五是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即公民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中必须具有的道德规范意识。公民要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此外,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应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意义主要有:第一,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逐渐落实,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来说,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有效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功建设,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环节。第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对我们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言,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补充,也就是说我们发展民主法治,必须靠高度的公民意识来弥补法律制度所不能覆盖的空白。第四,当前公民意识缺失,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权利和义务分离,政治、社会、经济等领域中许多问题与公民意识缺失有直接联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能推动上述状况的改变。

二、法律意识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法治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资格与行为、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法律关系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治国家的文化对公民意识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过程,一方面是向公民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向全社会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核心是培养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每个公民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法制框架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整个社会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法律意识教育

在今后的法律意识教育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公民意识观念的教育,突出公民意识的培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一精神对于做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律有效执行的社会基础和效果。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教育实际上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律意识教育,它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表现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感觉和心理状态,它深植于公民的社会意识之中,又作用于法律意识实践,是法律意识实践的内在推动力,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自觉遵守和实施法制的风气和习惯,可以说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的风气和习惯。

法律意识的意义篇(7)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愿望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以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评价。大学生是社会的栋梁、祖国的希望,是未来经济社会的主要建设者、管理者和接班人,其法律意识的有、无、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法律意识的水平,培养和提高大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保障。

1 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一项崭新的具有时代意义的伟大工程。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教育和培养好他们具有重要的意义。

(1)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促进培养现代化合格人才的需要,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方针。同志曾要求,“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现代法治观念,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能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一代新人。

(2)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内在需求。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曾指出,“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这就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意识的提高有思想道德教育的因素,也有文化知识的成分,对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的进程中,要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全面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2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分析

(1)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通过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

(2)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法制观念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等现象的概括和总结。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决定着大学生,甚至是以后走入社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当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就容易产生错误的法律判断意识、淡薄的法制观念。在这种错误意识和观念支配下的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无法预料。

3 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途径的思考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既要遵循学校的教育规律,充分利用学校的知识优势、人才优势,又要根据大学生自身的身心发育规律,采用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途径,培养大学生的守法精神、护法精神和敬法精神。

(1)提高大学生对法理知识的认知。法理知识是对法学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和方法论的认识,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知识和理性基础。四项法理知识是建构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塑造大学生良好法律品质的法文化底蕴。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理知识,才能使大学生为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奠定坚实的基础,也使得大学生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做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做的,自觉地按照法律模式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就关系到学校法律基础课程开设和教师传授方面的问题。

(2)培养大学生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履行了义务就必然获得相应的权利,要想取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学法的过程中,应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它;在行使自己的个人权利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刻铭记自己对国家社会、集体、他人的义务并自觉履行。

(3)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够成熟。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掌握了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当今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良情绪和各方面压力的不正确释放,而不良情绪和压力源自于家庭、社会及自我心理调节能力低下,社会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家庭过高的期望值与自身能力差异所产生的压力,有的找不到正确的方式排解,久而久之,使他们有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而释放出来。

(4)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身心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5)法学案例的探讨。通过对各类与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和体会。不仅培养了大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促进了他们法律意识的增长和法律观念的增强。

总的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其个人的成长,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高校为了使其培养出来的大学生能够适应法制社会对人才的定格和要求,就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学校是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和具体的安排,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要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心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国家的各种建设规程同步进行,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跨世纪人才,才能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才能实现国富民强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法律意识的意义篇(8)

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来说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本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切入视角,在阐述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探究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最后提出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具体可行途径,这也是本文的最终目的所在。

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

现代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中,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的公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其特点在于“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意识,它包括人们对法、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人们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理解、感觉、评价,以及人们的法律知识、愿望、情绪等。” 法律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深深植根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之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以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中介转化为法律制度进行调整规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作为引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性化观念体系,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集中反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可以将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概括为:公平正义、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至上权威性。

二、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

西方走的是一条自然演进的内生性的法治进化模式与路径,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和理性文化的融合,法治社会的孕育过程也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过程。我们在探究适合我国需要和可行的法律发展与建构的合理途径与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法治生成基础的共有因素。笔者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生成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制约了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与提高。我国建设自由、平等、开放和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厉行法治,将促使符合现代公民法治理念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形成,从而为现代法治意识的生成提供精神基础。

(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现代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公权力是有限的,“法不授权即禁止”,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锻炼了政治生活的能力,提高了参政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培养了公民意识,塑造了法律人格。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提供广泛而坚定的公意基础。

(三)培育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忠诚扞卫是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深层社会根基。市民社会是以共同体自治为特征的,社会自治是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它有助于维持社会领域的独立性,抑制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与参政意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政治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社会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还没有充分发育起来,因此,我们应加快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推动城市化进程,扩大社会民主参与,使我国自主的社会中间阶层和民间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四)建构多元的理性文化

多元的理性文化所具备的科学精神、公民意识和契约观念等要素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文化基础和精神动力。塑造多元的理性文化不仅要立足本国国情,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赋予其时代价值与生命力,而且也应该以开放的视野有所选择地吸收、借鉴人类共同财富中先进的法律文化成果,有必要的要加以现代的改造,以使其满足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需要。

三、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措施

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度中,需要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和培养。在总结学者提出的理论建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为视角,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从法的意识形态影响来看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和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

。作为法律制度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本身凝结着一定的价值观,可以发挥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规定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体现国家允许什么、要求什么、禁止什么,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由此可知,法律意识的提高与法治的制度性因素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着法治的进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及能力不断增强,这也就要求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必须适应满足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

我国着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表明我国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工作,尤其是民事立法工作已经完成。对于各个部门法内部的体系化,完善化,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因此,要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离开了以民主法治的社会思潮的鼓动和宣传,就没有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对培养和提升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来说意义重大。应当认识到,法治是一项公众广泛参与的事业,而且普通民众有权了解法律法规并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的权利。法治若失去了普通民众的参与,也就失去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普法教育的目的不是在于简单的宣传法律知识,而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正确态度,激发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公民只有知法尊法才能守法护法。

此外,从广义上理解普法教育,也包括专业的法律教育,即通过正规的法律院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进行专业法律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对于当代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专业的法律教育可以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法律职业群体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三)加大司法体制改革,严惩司法腐败

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向全社会宣示和承诺了公平和正义,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屏障。司法和公正的联系最为密切,公民对法律的观察与亲身体验,常常是通过与司法的接触,形成了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应当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而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对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只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体制,严惩司法腐败,才能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维护司法的形象,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的生命和灵魂,英国哲学家培根论述了司法不正导致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总之,西方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事实与我国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条件和需要表明了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性的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可能短期就能奏效。法治建设从写在书本上的法到渗透到国民生活行动之中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心理接纳过程。因此决定了必须把这项工作制度化和长期化。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发展过程,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条件都成熟发展起来之后才能形成。

四、结语

法律作为一门致力于公平正义的艺术,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与良好的品质,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正如美国当代着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说“真正能阻止犯罪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于一种深切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当今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转变的伟大变革时期,我国已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仅仅依靠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法治的理念与精神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它是否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因而,笔者认为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为了时代的呼唤、历史的责任。作为法律人有义务去弘扬法治精神,扞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通过在民众中宣传法治,使法治观念内化为民众的一种理念崇尚与信仰,铭刻在国民的内心里从而自觉地认同法律、敬畏法律,最终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律意识的意义篇(9)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这一指导方针的提出标志着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确立。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认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1]也就是说,法制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赖于全体公民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意识,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一、关于法制教育的地位

“文革”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百废待兴的新时期。在总结“文革”的沉痛教训时,邓小平指出,新时期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说:“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2]对于如何抓法制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3]1986年,邓小平把法制教育的地位确定为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在当年的一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4]小平同志这一论断深刻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历史和现实,明确了法制教育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根本问题。由于长期受封建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历史文化中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5]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定之后,我国建立了初步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特别是“文革”的冲击,“文革”结束后,我国已经形成的初步的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殆尽,人们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制的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当时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形成必须依靠全面的法制教育。

不仅如此,邓小平还指出,法制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即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把法律交给人民。社会主义法制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必须建立在人民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之上。法制教育可以使人们认识到,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和利益,法律可以有效地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法律可以实现社会的各种正常秩序等等。人们通过法制教育而形成的正确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的社会思想基础。为了贯彻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教育思想,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有计划、有步骤的全民普法教育。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成功实践。经过普法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法制思想深入人心,人们对我国即将成为法治国家充满了信心。

二、法制教育的目标和作用

人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制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的。。法律的制定、人们的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活动都同他们的法制观念直接相关。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赖于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而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又有赖于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6]是法制教育的目标。所谓法制观念,又称法制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在社会生活中,无论是法的制定,还是法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犯罪,无一不受一定的法律意识的支配。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意识作为思想的上层建筑,它必然要受到与之相应制度的上层建筑——法律制度的制约。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既定的现实力量,是人们法律意识的社会环境构成的重要因素。它的制约作用甚至决定了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其性质;另一方面,法律意识除受到现实的法律制度制约外,还有其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不同的法律意识对同一法律制度是有不同的影响和作用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有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并不存在统一的法律意识。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既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成分,也有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成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通过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水平。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对法制的各个环节产生极大的能动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首先会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立法活动。法律是根据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出来的,加强法制教育有助于立法主体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认识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法工作的完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认识到,过去法制不健全,一个原因就是无法可依。因此,为彻底改变我国立法工作的落后面貌,邓小平认为应加快立法步伐,并提出“宜粗不宜细”、“宜快不宜慢”等立法原则,对当时的改革和法制建设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其次,立法工作的完善除了加快立法步伐外,更重要的是提高立法的质量。很难想象,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法律(如票据法、证券法、公司法等)能由缺乏相当法律意识水平的立法工作者制定出来。因此,科学的系统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对于立法有较大的指导作用。提高立法的质量,就必须提高立法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的水平,因而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步,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还取决于正确、合法的司法、执法活动。邓小平指出:“法制完备起来了,司法工作完善起来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7]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的特点,而社会生活却是复杂多变的,如何使概括的法律与具体的社会生活良好地结合,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意识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完备、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律意识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法律比较完备的情况下,如果司法、执法人员不熟谙法律规定的内容,不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也不可能使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

第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推动全体公民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觉守法,与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关键性的因素。邓小平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不仅要靠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地适用法律,更要依靠广大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自觉地遵守法律。我们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工具,我们法律的这种本质就决定了它具有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群众基础。但是,如果广大人民群众不能认识法律本质和作用,就不能把这种自觉守法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因为人们的思想支配人们的行为,一个人如果对守法的意义认识不足,对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做出正确的预测,甚至藐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那么社会主义法律是很难被他自觉遵守。

三、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进行法制教育要有针对性,要注意方式方法,要积极探索和选择各种行之有效的实践形式,力求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为此,邓小平提出了许多有益的主张。

第一,坚持法制教育与提高公民文化素质相结合,开展普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邓小平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9]公民的法制观念与文化素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是公民学习法律,进行法制教育的必要前提。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太低,就无法阅读法律、懂得法律,无法领会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实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但在一个文盲充斥或者公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国家里,是不可能实行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把法制教育与公民文化素质教育结合起来,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公民尤其是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普遍的现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法制教育的目的才能达到。

第二,坚持法制教育与采取法律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在纠正违法、改造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邓小平认为,法律和教育都是实现安定团结,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重要手段。他说,改革是伟大的实验,是一场革命,总会有人表示怀疑。实行开放的政策也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这就要求“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要不放松,认真抓,就会有办法。”[10]法律措施和教育措施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缺一不可。首先,采取法律措施也可以发挥教育功能。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严肃处理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11]其次,对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法律措施离不开法制教育。在采取法律措施的同时,必须通过教育使违法犯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弃恶从善,改邪归正,朝着知法、守法的正确方向转化。再次,法律措施是惩治犯罪的必备手段,不能因为强调法制教育就忽视采取法律措施。邓小平强调指出:“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12]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

法律意识的意义篇(10)

Abstract:“Building a socialistic country by law”has become an essential strategy of our country's policies. However,administrating a country by law is a gradual process and is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among which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essential and also difficult to handle,to which people,today,still don’t have a unanimous consciousnes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this period,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rational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Taking ethical value as a base and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as main content,this legal consciousness accords with objective law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goals i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t rational stage;the rule of law

一、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哲学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法治”的:“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1]概括地讲法治问题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意义的法治,价值意义的法治,社会意义的法治[2]。

笔者认为,法治不可定义,但无疑其含义不仅仅是法律规则、国家的命令,还应当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这也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内务部”各部官员的讨论中,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由此血腥、残忍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被纳粹通过“合法”途径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项“判决”都是与“法”有据,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种族立法每一项判决又都是那样无视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类至高价值准则,都是践踏人类尊严的典型例证。

二、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价值意义的法治必定是法治概念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而对于价值的法治来说,公民法律意识有如下作用:

(一) 公民法律意识有助于法治价值的构建

价值元素有很多:真、善、美、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利益、自由等等,不同的社会制度将由人们确定不同的价值追求,而不同的价值追求又将确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多元化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权利与权力、平等与等级……非理性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错误的、混乱的、麻木的认知与评价,将导致人们选择恶的、非正义的价值观。而理性阶段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理性的主观认知和评价,不仅仅是一种对制定法的正确认识,它还包括心理活动的全部基本功能,包括意志、情感、想象力,以及人的一切文化的和经济的心理技能,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状态,是人们追求善的法律的内心动因和巨大精神力量,从而指引人们确定法律应有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而在这种良法的统治下才有法治。

(二) 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运行的驱动力

人们的行为是以自己的思想意识为指引的,是思想意识的外化和物化。公民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支配它的法律意识的健全与发达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3]

三、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4]。它作为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知,可以分为感性和理性阶段。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对理性阶段公民法律意识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有人称之为“法观念”,认为“法观念是人们认识法现象的理性阶段,表现为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是人们对法现象由片面的表象的感觉和印象,经过大脑的加工而上升为全面的、深刻的、反映法现象内部联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5]也有人称之“法律理念”,是指“公民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皈依的法律思想和信仰。”[6]还有人称之为“理性化的法律意识,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7]

法律意识的意义篇(11)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