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大全11篇

时间:2024-01-22 14:58:25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篇(1)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加之美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而如果我国先在国内征收碳税,那么根据wto协议中不可双重征税的条款,美国的碳关税则对我国无法实施。至此,中国征收碳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碳税促进节能减排的原理分析

温室气体排放的大量增加,导致全球性气候的变化,并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重要的温室气体,据调查研究显示,引起气候变化的气体中有至少60%是二氧化碳。因此当今控制温室气体的主要措施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税则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从而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曾提出,应该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增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庇古税”。碳税是“庇古税”的一种,即是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使碳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的外部性效应内部化,使得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转化到产品的价格上去。征收碳税对化石燃料供求的影响可以用图1表示:

在图1中,在未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的社会化石燃料的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与e1,此时社会中化石燃料的需求量为q1,价格为p1。当对于化石燃料征收碳税时,使其外部边际成本由税收的方式支付。经济主体需要考虑这部分的成本,社会中的均衡价格发生变化,价格由p1上升到p2。因而供求量由q1减少为q2。供给曲线s1向右移动至s2,均衡点发生变化,由e1移动至e2位置。

从理论上来讲对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碳税,则会使得燃料的使用成本上升,而使用成本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及促进资源的节约,削弱化石燃料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清洁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使二氧化碳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碳税通过减少化石燃料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促进新能源推广,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征收碳税的做法与经验

(一)国外征收碳税的基本情况

1、多国开征碳税且根据国情设计不同的税率

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各国征收碳税根据各自实际国情实行不同的税率。例如1990年芬兰实行碳税时,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1年瑞典对私人家庭和工业企业征收碳税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1992年丹麦征收碳税时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等。并且根据之后国情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升税率,已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例如芬兰1995年碳税税率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1995年瑞典碳税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

2、各国设定多种减免税条款

碳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对于企业征收碳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或者行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时也会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

所以,各国在征收碳税的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补助低收入家庭,通过对工业企业节能项目补贴,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及新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例如:丹麦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享受50%的税收返还,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净税负比较重还可以享受进一步的税收优惠,电力部门给予免税优惠;荷兰,碳税的征收按能源税/碳税各占50%征收,对于能源密集型部门可以豁免能源税,但是碳税不可以豁免。并且该国开征的能源管理税,该项税种,大型能源消费者只要通过计划减排协议自愿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瑞典,首先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实现差异税率,并且工业企业也只需缴纳50%的税款,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减免政策。

3、碳税税款的用途及对gdp贡献率

各国收取的碳税税款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研发节能新技术,如英国;二是纳入国家的一般预算收入,如芬兰、荷兰;三是投入养老基金,如德国;四是退还给工业企业,用以补贴企业节能项目,如丹麦;五是补贴低收入家庭,减少税收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

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环境税收入占gdp比重如图2所示:

(二)国外开征碳税的特点总结

1、税率具有渐进性特点且实行差异税率

国外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碳税税率,主要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在以后年度,逐步提高税率。有利于缓冲碳税征收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逐步深入转变人们的观念,促进节能减排。例如:芬兰1990年实行碳税时以含碳量为计税依据,当时设定的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4年调高税率;1995年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2003年再度升高至26.15美元/吨二氧化碳。丹麦1992年开始对家庭和企业征收碳税,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1996年,税率不变,税基扩大到供暖能源;1999年,税率再提高了15%-20%。

对于税率实行有差异的征收,一是对不同纳税对象使用不同的税率,其目的主要是在促进节能减排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削弱,提高国际竞争力。例如:瑞典在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时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征税税率设定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但工业企业只需按照50%来缴纳税款;而后,1993年工业部门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并且对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私人家庭税率提升为32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1995年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2002年税率进一步提升,但对于工业部门的税收减免度从50%提升到70%。二是对不同的应税品实行不同的征收税率,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例如: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其征收范围为矿物油、天然气、汽油。之后1992年煤和焦炭也纳入了征收范围。并且根据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不同,征收标准也随之改变。资料显示,1995年,汽油、柴油的征税标准分别为0.83挪威克朗/升和0.415挪威克朗/升。2005年,对石油、轻油、重油征收碳税的标准分别为41欧元/吨二氧化碳、24欧元/吨二氧化碳和21欧元/吨二氧化碳。

2、征税对象以“下游”征收为主

主要征收碳税的国家的征税对象各不相同,如:丹麦的征税范围为汽油、天然气、生物燃料以外的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对象为家庭和企业;荷兰征税范围为燃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石油、电力等,征税对象主要为家庭小型能源消费者;瑞典对所有的燃料油征税,征税对象主要为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虽然对私人家庭和工业部门都征收碳税但是税率有着明显的区别。

虽然各个国家选择征税对象不同,有的在“上游”征税,有的在“下游”征税。在“上游”征税,虽然遵守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可以及时的向生产者传导信号,促进其改变生产方式,但是不利于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不利于在人们心中深入节能减排的思想。在“下游”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价格信号更便捷的传导给消费者,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工业出口的发展。

3、综合配套措施全面

各个国家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实施多种综合配套措施,来减少碳税开征对于企业及行业竞争力的不利影响及对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削弱。主要措施有设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高耗能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补贴,对于企业购置节能设备或者进行节能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对于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用税收收入来投入养老保险金等,以此减少征收碳税对于经济的不利影响。

(三)国外开征碳税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积极影响

通过征收碳税,在长久的趋势上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且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和革新。数据显示,德国截至2002年底,二氧化碳减排量达700万吨以上。根据1997年对丹麦与能源使用有关的税的实施效果进行的评估显示。如果不征这类税的话,企业将多耗费10%的能源,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能源替代性也有一定的影响,从1980到2002年间,丹麦能源结构发生了变化,煤、焦炭和油的消耗比重降低,与此同时,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增加。由于碳税的征收,1987-1994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减少了6-8公吨。

由此可见,碳税是一种有效的可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政策手段,碳税的征收,不仅可以促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革新,并且对新能源的研究与推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我国推行碳税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一)开征碳税是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迅猛的增加。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碳税课题组报告指出,1994年我国co2排放量为30.7亿吨,2004年增加到50.7亿吨左右,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可能在未来二三十年内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并且由温室气体引起的气候变化已经对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开征碳税,有利于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量,促进节能减排,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有利于建设两型社会。

(二)开征碳税是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对化石燃料开征碳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化石燃料的价格上涨,从而导致其消费量下降,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化石燃料价格上涨会致使高耗能企业成本增加,促使高耗能企业革新生产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同时,碳税的增加,有利于企业探索节能减排的新路径,促进新能源、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这会促进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

(三)开征碳税是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的需要

美国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如果我国先开征碳税,那么双重征税则违反wto协议。而我国征收碳税的税收收入可以用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发展、补贴低收入家庭。并且可以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

(四)开征碳税是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的需要

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但是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在国际上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征收碳税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我国采取积极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四、对我国征收碳税的启示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征收碳税的可能性比较大。而近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表示2012年前后是我国推出碳税比较合适的时间,这表明,我国政府将在不远的将来开征碳税。那么,在我国开征碳税时,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国际经验,应注意考虑以下方面:

(一)应考虑税率设计的循序渐进性

在我国设计碳税征收税率时,应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对于不同的征收对象征收差异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设计税率。这样可以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碳税征收对于企业和行业竞争力的减弱。同时要考虑到碳税引入的时序性,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应该在完善和改革我国的能源税体系中,逐步引入碳税。

(二)应注意完善减免税机制

碳税的征收,在一定时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以及一国的国际竞争力都可能有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碳税条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行业竞争性及社会公平分配等问题,完善的设计减免税机制,以减少征收碳税对齐的不利影响。例如使用对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低碳产业进行减免税,对于企业购置或研发节能减排方面的设备予以加计扣除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应注意保持税收中性

从国外碳税征收的实践可以看出,在碳税征收时,通过降低养老保险等其他税种的负担,来保持税收中性。我国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保持税收中性,对于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可以通过将碳税收入用以减少扭曲性税收或者用于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同时扶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碳减排部分的技术开发做资金支持,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苏明,傅志华等.碳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参考,2009(72).

[2]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11b).

[3]汪曾涛.碳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理论探索,2009(4).

[4]王淳.国外碳税政策体系及基本经验[j].宏观经济管理,2010(11).

[5]苏明,傅志华等.我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9(72).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篇(2)

在中国,人们已经愈来愈熟悉有关气候变化的术语,例如“碳中和”。但大多数人可能并不了解成为一家碳中和企业意味着什么,怎样才能实现碳中和,以及这将如何帮助应对和缓解气候变化,更重要的是如何有助于刺激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实现碳中和 通常来说,企业实现碳中和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环节:测量碳足迹(碳排放);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购买可用的“绿色电力”;购买经核准的碳抵免额来“中和”剩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通过购买这些“负排放量”,购买方得以平衡和抵消其剩余的碳排放,从而实现碳中和。 碳中和企业 全球范围内,一些科学家和经济学家认为,为了防止气温的急剧升高,到2050年必须减少8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企业在帮助实现这一目标上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有效减少自身二氧化碳排放,另一方面通过购买碳抵免额实现碳中和以刺激清洁技术的发展。包括汇丰集团在内的许多全球领先企业已承诺实现碳中和。 汇丰集团早在2005年就率先成为了全球首家实现碳中和的大型国际银行。“碳中和”计划是汇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管理和减少银行的直接排放;第二,通过购买“绿色电力”,减少使用电力的碳排放系数;第三,通过购买碳抵免额来抵消剩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达到碳中和。 管理碳足迹 管理碳足迹是企业实现碳中和最首要且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意味着企业在日常运营中积极推行环保节能举措,来尽可能地避免碳排放。汇丰在全球设定了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减少自身营运所消耗的能源、水和垃圾以及二氧化碳排放,减少对环境的直接影响(碳足迹)。 汇丰中国减少碳足迹的举措包括:在总部以及各地分行安装视频与电话会议设施,以减少商旅飞行的需求和二氧化碳排放;使用双面打印机,减少纸张的使用;实施夏季员工商务便装安排,调高空调的温度,帮助减少能耗;今年年初,汇丰中国各地分行及支行的所有日光灯管全部换成了节能灯管,此举可帮助汇丰中国每年减少近65万度的耗电量,相当于减少429吨以上的碳排放量,并节省电费约人民币65万元。 购买“绿色电力” 购买“绿色电力”是企业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另一个举措。常规的发电方式,即通过燃烧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方式来获得电力,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之一,而且燃煤发电还会排放大量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污染。绿色电力,则是利用风机、太阳能光伏电池等,将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的能源转化成电能,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电力因其发电过程中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有害排放物,且不需消耗化石燃料,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选择购买比常规电力更为昂贵的“绿色电力”,既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同时又间接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谓一举两得。 购买碳抵免额 通过管理自身碳排放以及购买“绿色电力”,企业仍然不可能避免所有的碳排放。因此,实现碳中和的另一关键因素就是用碳抵免的办法来“中和”剩余的排放量及其影响。 以汇丰为例,在实施了降低能耗、减少差旅飞行,以及购买“绿色电力”等举措后,汇丰从世界各地购买碳抵免额以中和剩余的二氧化碳排放。 汇丰所购买的许多碳抵免额来自中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如风电和水电,或是来自一些提高能源效率的项目,如捕获和再利用水泥生产过程中的废热(从而减少电力需求)。截至目前,汇丰从中国的清洁技术项目中已购买了超过130万吨的碳抵免额。 发展低碳经济 应对和缓解气候变化的关键是将目前的经济模式转变为不影响经济增长的低碳经济。碳中和则是加速这一转型,同时创造就业和商机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次”碳抵免意味着避免将一吨的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出售这些碳抵免额能够刺激投资,并为发展清洁技术,如风力发电场等项目带来重要的融资。 那么怎样才能把没有排放的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篇(3)

“碳足迹”,又一个新词。

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负责气候变化企业参与的主管Karen HO解释说,“碳足迹”来源于一个英语单词“Carbon Footprint”。打个比方,一个人开着车子在马路上转一圈就留下了一个碳足迹。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标示一个人或者团体的“碳耗用量”。“碳”,就是石油、煤炭、木材等由碳元素构成的自然资源。“碳”耗用得多,导致地球暖化的元凶“二氧化碳”也制造得多,“碳足迹”就大,反之“碳足迹”就小。

挪威船级社环境风险管理经理周璐说,“碳足迹”包含三种“足迹”:一种叫“组织碳足迹”,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了多少碳排放。第二种足迹是“产品碳足迹”,就是企业的产品在它的生命周期中,比如开发、销售、消费不同阶段的“碳足迹”。还有第三种叫“项目碳足迹”,有的企业想减排,那么没有减排之前是怎么样的,上了一个项目产生减排效应之后,碳排放又是怎么样的。当然,每一种类型的“碳足迹”都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来计算。

“近年来,珠江三角洲一些工厂主跑来向我们求援,这些企业现在经常遇到一些欧美的客户,在采购时要求他们提品的碳排放量数据。但是企业不知道怎么去计算,于是,我们就给珠三角工厂做了一个‘低碳制造’的绿色工厂计划,帮助企业了解自己的碳排放量。”

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的KarenHO说,这个计划包括一个网上的碳排放计算工具,工厂可以计算自己的碳排放量。一个标签系统:在企业的各个环节都贴上提醒低碳排放的标签,来鼓励工厂改善减少碳排放量。还有一个手册,里面写了对温室气体管理的措施,提供一些日常操作和技术,让普通的工人都可以从中学习怎么操作能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

世界自然基金会在深圳的金宝通、ITEM塑胶厂、利华成衣集团三家工厂做了实验之后发现,金宝通如果能够使用20项措施,每年就能节省262万元人民币,投资回报期少于一年半。ITEM塑胶厂可通过实行16项措施,每年节省89.5万元人民币,投资回报期约3年。而利华成衣集团可通过实行15项措施,每年节省216万元人民币,这216万元人民币相当于利华的五个制衣厂的利润,投资回报期少于一年半。Karen HO说,“参加这个实验以后,利华制衣的老板觉得这些碳排放的测试特别好,打算陆续在自己的其他工厂里面落实。”

目前,国外一些机构和公司已开展碳足迹方面的研究,即从全寿命周期角度来测算产品在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碳排放,并从各个环节力求减少产品的碳影响。

碳足迹研究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但随着消费者对产品的碳排放影响日益关注,势必将对今后的企业供应链管理以及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

相关链接:什么是“低碳生活方式”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0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改变生活方式:气候中和联合国指南》。告诉我们什么是“低碳生活方式”:

1、用传统的发条式闹钟替代电子钟,每天可减少48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2、把在电动跑步机上45分钟的锻炼改为到附近公园慢跑,可减少将近1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3、搭乘火车或地铁来取代开车,在8公里的里程内可减少1.7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4、不用洗衣机甩干衣服,而是让其自然晾干,可减少2.3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篇(4)

在现代文明中,汽车已经成为人类不可缺少的交通运输工具。但是,在汽车产业高速发展、汽车产量和保有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汽车也带来了大气污染,即汽车尾气污染。在中国大中型城市,汽车尾气排放已成为主要的大气污染源。有资料表明,上海市的汽车总量只相当于日本东京的1/12,但空气中主要由汽车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的总量却基本相同。中国在用汽车量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增加,将大幅度增长。由此可见,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物的紧迫性。

汽车是一种流动的污染源,其排放的尾气中,除空气中的氮气和氧气、二氧化碳、水蒸气为无害成分外,其余均为有害成分,主要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微颗粒物、铅化物、硫化物等。据资料介绍,城市街道上的车流量在每小时1000-2000辆时,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这三种有害气体占全部有害气体的80%-90%以上。为此,政府应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规,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还广大市民一个洁净的大气生活空间。

一、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及其危害

有碳、氢、氧组成的液体石油燃料,在发动机气缸里,完全燃烧后生成的二氧化碳、水蒸汽、氮气、氧气,在正常情况下是无害的,但由于燃料不完全燃烧,生成大量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微颗粒物等有害物质。是形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剧毒性气体。它是燃油不充分燃烧的产物,车速越慢、交通堵塞、排放量越多,是汽车有害排放物浓度最高的一种成份。城市大气中的一氧化碳大部分来自汽车尾气,它不易与其它物质发生反应,而成为大气中比较稳定的成份,能停留2C3年。一氧化碳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的速度比氧气快250倍。一氧化碳经呼吸道进入血液循环,与血红蛋白亲合后生成碳氧血红蛋白,从而削弱血液向各组织输送氧的功能,危害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人的感觉、反应、理解、记忆力等机能障碍,重者危害血液循环系统,导致生命危险。

碳氢化合物

各种碳氢化合物总成为烃类,汽车尾气中能含的烃类成份有百余种之多,碳氢化合物中大部分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影响并不明显,但从汽车尾气中检测得知,在排出的碳氢化合物中含有烯烃在大气上空中,在太阳紫外线作用下会与氧化氮起光化反应生成臭氧和过氧化酰硝酸盐等光化学过氧化物以及各种游离基、醛、酮等成份,形成一种毒性较大的浅蓝色烟雾。它会刺激人们的喉、眼、鼻等黏膜,它不仅有难闻的气味,危害人们的健康,而且,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并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同时还具有致癌作用。因此,碳氢化合物排放的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

氮氧化物

汽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物总称氮氧化物。一氧化氮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的结合比一氧化碳还强,通过呼吸进入血液,使其失去输氧能力,产生与一氧化碳相似的严重后果。一氧化氮氧化成剧毒的棕色二氧化氮气体,进入肺脏深处的肺毛细血管,引起肺水肿,同时还刺激眼黏膜,麻痹嗅觉。二氧化氮单独存在时有特殊的刺激性臭味。在二氧化氮浓度为9.4毫克/立方米的空气中暴露10分钟,即可造成人的呼吸系统功能失调。此外,即使是氮氧化物浓度很低,也会对某些植物产生不良的影响。

微颗粒物

汽车尾气排放中的微颗粒物,主要是作为抗爆剂加入到汽油中的四乙基铅燃烧后生成的铅化物微颗粒,以及燃烧不完全的多孔性炭粒等构成。铅化物扩散到大气中对人体健康十分有害,当人们吸入这种有害物质,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铅将阻碍血液中的红血球的生长与成熟,使心、肺等组织发生病变,侵入大脑时则引起头痛,出现一种精神病状态,当血液中的铅含量超过80微克每100毫升时,随着血液中红血球状态的变化,会出现四肢肌肉麻痹,严重腹痛脸色苍白,以致死亡等典型铅中毒症状,此外,微颗粒物具有较强的吸附能力,可以吸附各种金属粉尘、强致癌物苯并芘和病原微生物等。固体悬浮颗粒随呼吸进入人体肺部,以碰撞、扩散、沉积等方式滞留在呼吸道的不同部位,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当悬浮颗粒积累到临界浓度时,便会激发形成恶性肿瘤。悬浮颗粒物还能直接接触皮肤和眼睛,阻塞皮肤的毛囊和汗腺,引起皮肤炎和眼结膜炎,甚至造成角膜损伤。

二、汽车尾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汽车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控制汽车尾气污染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故对治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汽车尾气治理措施的根本在于开发发动机机内净化技术,经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总结,及几年来我国的实际情况证明,在汽油车上安装电子控制燃油喷射和点火系统,配装氧传感器,实现闭环控制发动机工作,同时安装三效催化转化器,是大幅度降低尾气污染物的有效手段。本文主要是与大家探讨的是机外净化治理技术与行政管理手段的结合,达到治理目的的措施。

1、改善油品品质

以无铅汽油代替四乙基铅汽油,从而减少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目前,国内已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生产销售无铅汽油,但也有一些地方仍有私调、乱加四乙基铅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以减少污染。

掺加添加剂、改变燃料成份。在车用汽油加入添加剂,使汽油中的碳、氢链缩短、溶解胶质,改变成份,使汽油在燃烧过程中有充足的氧参加燃烧。该方法可使尾气污染减少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40%-60%。

在机油中添加一定量的石墨、二硫化钼等制作的添加剂,加入到机油箱中,可节约发动机燃油5%左右。此外,采用上述具有添加剂的机油可使发动机气缸密封性能改善,增加缸压,使燃烧更充分。从而达到尾气排放中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含量的降低减轻污染。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篇(5)

汽车排放物的成分复杂,达百种之多。但污染性危害成分主要有四类,即:一氧化碳、碳氢化物(HC)、氮氧化物(NOx)和碳烟。这些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排气管的燃烧产物,也有少量是曲轴箱排出的油气和燃油箱、油管接头挥发的燃料气体。

1.一氧化碳(CO)

CO是发动机中的不完全燃烧产物。它的产生,一是空气不充足的燃烧条件,如供气量少,或燃料混合气浓度分布不均匀的局部缺氧状况。二是燃烧气体高温时(2400℃以上),由CO2的高温离解生成CO。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有毒气体,在人体中极为容易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结和力是氧的3OO倍)。结合后使血红蛋白失去携氧能力,造成人体缺氧。CO会造成人的感觉、反应、记忆等机能障碍,出现头痛、头晕症状,严重时引起窒息甚至死亡。

2.碳氢化合物(HC)

碳氢化物又称未燃烃。它是燃料未能充分燃烧,或未燃烧的产物。未燃烧产物主要是供油系燃油的挥发和曲轴箱窜气气体。未燃烃的成分复杂,组成变化范围也很大,其包括:饱和烃、不饱和烃、芳香烃以及一些中间产物如醛、酮、酸等。一般情况下HC不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但当HC的浓度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时,就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未燃烃形成的影响因素中,混合气浓度的影响最大。发动机运行时混合气的浓度过高、过低或残余废气冲淡严重,都可能引起火焰传播和燃料的燃烧不完全。此外,发动机的负荷、转速、点火角,以及燃烧室形状和结构,也对HC的排放有着一定的影响。

3. 氮氧化合物(NOX)

氮氧化合物有多种类型。汽车尾气排放中的氮氧化物主要是NO,约占97%~98%。但进入空气后,则会较快地与空气中氧作用,转变成NO2。除NO和NO2外,氮氧化物中还有少量的N2O、N2O3、N2O4和N2O5等。

一氧化氮是无色气体,但在高浓度时能引起中枢神经瘫痪和痉挛。二氧化氮有特殊的刺激性臭味,高含量时能引起肺水肿和支气管炎。另外,二氧化氮与碳氢化物的混合物在紫外线作用下可发生光化学反应,在大气中产生臭氧等过氧化物的黄色烟雾。对人体的眼睛、口鼻和咽喉黏膜有强烈刺激性,可引起结膜炎、鼻炎、支气管炎等症状。在温度较高或有云雾存在时,NO2还可与水分子作用形成酸雨中仅次于硫酸的第二重要酸成分——硝酸(HNO3)。由于NOx在大气中扩散较快,下雨时会被溶解,其积累浓度不会太高,因此它对环境的危害小于CO。

氮氧化物是氮与氧在发动机高温燃烧的产物,它的生成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燃烧温度(约1800℃以上);二是氧的浓度;三是反应时间。发动机燃烧温度越高,燃气经历时间越长,生成的氮氧化合物就越多。

4.碳烟(PM)

碳烟是不完全燃烧所产生的以碳为主的固体颗粒。

汽油机和柴油机的颗粒物成分有所不同。汽油机排放的颗粒物较少,成分包括碳粒、酸及盐、小分子物质以及含铅物质等。柴油机尾气颗粒污染物的含量是汽油机的30~60倍,成分也更复杂,它是一种类似于石墨的含碳物质(烟炱),含碳量约占85%以上。柴油机颗粒物产多发生在大负荷、浓混合气的工作情况下。这时,因燃料数量多,空气量少,发动机转速低,燃料难以完全燃烧,使得部分重成分离解、聚合而形成烟炱。炭烟中除了含有直径为0.1~10um的多孔性碳粒外,往往粘附有SO2及致癌物质,如果被人体吸入肺部沉淀下来,则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颗粒物的产生不仅未能充分发挥燃料的热能,而且对环境有污染。这些排放物中的成分,多含有多环芳烃、含硫含磷物和富碳烃结构,除了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以外,也往往对发动机尾气净化催化剂有着不良影响。

二、减少车辆排放污染的方法措施

关于汽车排放污染物控制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国内外已开展大量研究,许多控制技术已取得明显效果。这些方法措施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进燃料性能

通过提高汽油品质或在汽油内加入某种添加剂等,可使汽油充分燃烧,减少有害物排放。根据各国的汽油质量发展历程和趋势,对汽油除了进行限铅控制,要求采用无铅汽油外,还要求降低汽油中的硫和苯含量。未来的发展趋势是进一步降低汽油中的硫、苯、芳烃和烯烃含量。我国现已推广使用乙醇汽油,以降低排放。

2.提高发动机的燃烧效能

改善发动机燃烧效能又称机内净化技术,其核心是对发动机燃烧过程进行优化,通过改进发动机本身的设计和不断优化燃烧工作过程来降低排放。主要措施有进气系统改善、汽油机直喷技术(GDI)、空燃比控制、燃烧控制、点火正时控制和可变配气定时、废气再循环控制系统(EGR)等,这些措施大部分通过精确的发动机电子控制技术来实现。

3.排气后处理

通过机内措施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有一定限度,因而各国都先后开发排气后处理技术,即在废气排入大气前,在不影响或少影响其它性能的同时,采取一定的方法措施来降低有害废气的排放。

后处理技术一是尾气催化转化器,它可以处理燃气中的CO、HC、NOx三种污染物,将其转化为无害气体CO2、H2O和N2。它一般安装在发动机排气口处,净化效果可达到90%以上;二是燃气再燃烧技术,在发动机排气门后面二次吸入或喷入新鲜空气,并使之在高温下保持相对较长时间,使高温废气中的CO和HC进一步与空气中的氧充分结合,减少废气中HC和CO数量。

4.创造有利于减轻空气污染的外部环境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篇(6)

③实现低碳生活其实并不难,以联合国近日发表的一份数据报告为例:用传统的发条式闹钟替代电子钟,这可以每天减少大约48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把在电动跑步机上45分钟的锻炼改为到附近公园慢跑,可以减少将近1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用洗衣机甩干衣服,而是让其自然晾干,这可以减少2.3公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④过去这些年,我们欠下地球不少“碳债”,是开始偿还的时候了。只要我们戒除各种高能耗的不良生活习惯,节能减排便水到渠成。

⑤在以低能耗、低开支为核心的低碳生活方式中,我们不仅要低碳,更要加入“碳补偿”的队伍。所谓“碳补偿”,是指个人或组织向二氧化碳减排事业提供相应资金,以充抵自己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随着家庭、企业和运输系统二氧化碳排放量不断增长,“碳补偿”作为一种自主减排新方法正日益受到瞩目。森林是吸收二氧化碳的好机器。科学研究表明:森林每生长1立方米蓄积量,平均能吸收1.83吨二氧化碳,释放1.62吨氧气。

⑥与直接减排措施相比,植树造林等碳汇措施不仅可以达到间接减排的效果,而且操作成本低、效益好、易施行,是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最经济、最现实的手段,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有效途径。作为“碳补偿”,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林业碳汇”这项活动中来。通过植树造林和加大森林的保护,使碳补偿迅速发展,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经为企业志愿参加造林和森林保护与经营活动增加森林碳汇搭建了一个平台――中国绿色碳基金,并在七个省实施碳汇造林项目试点工作。

⑦环境是成本,也是生产力。发展低碳经济,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对企业对个人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让我们携手,为我们共同的家园更加美丽做出共同的努力!

阅读训练

1.根据文意,用简洁的语言概括实现“低碳”的途径。

____________________

2.文中列举了大量数据,请结合第②段内容说明其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

3.第⑤段画线句在结构和内容上的作用分别是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

4.请根据文章内容,谈谈你对“林业碳汇”的理解。

___________________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篇(7)

税收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具有宏观调控和聚集财富的功能。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二氧化碳税收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如何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起一套实用、完善的二氧化碳税收体系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二氧化碳税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

(一)全球气候变暖与绿色税制

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变化的共同影响,全球气候正经历一场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人类活动通过改变地球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气溶胶(气体中的悬浮微粒,如烟、雾等)以及阴暗度来引起气候变化。其中,产生最大影响的活动是化石燃料燃烧,关键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就是通过这一途径被释放到大气中。这些气体聚积在大气中,引起大气浓度的与时俱增,进而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国际社会和科学界已对全球变暖高度关注,采取各项措施应对这一趋势。

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1972年就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原则,从而引发了世界税制绿化浪潮,并为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内的绿色税制的实施确立了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以及欧洲多国纷纷推行二氧化碳税政策,并结合已有税制的结构调整,取得了十分明显的延缓全球变暖与保护环境的环境效果。1992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也要求名国政府加强财政以及经济政策的补充性作用,把环境费用纳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过程。

除了以环境为出发点外,绿色税制的运用,更对国家经济与民生有整体的影响。因此,在税制绿化改革的背景下,二氧化碳税的运用正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这也反映了国际环境经济手段和税收结构的最新发展。

(二)二氧化碳税的概念与特性

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阿瑟·皮苟(arthur cecil pious)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二氧化碳税可以通过对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产品的含碳量进行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这一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二氧化碳税是与全球气候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特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1)二氧化碳税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全球温度这一公共产品,而对二氧化碳这一温室气体所开征的一项税负,目的是使排放二氧化碳的生产过程和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2)二氧化碳税是一种间接税,是在生产或者消费的过程中征收的。而且二氧化碳税具有固定税率,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副作用相对较小。(3)二氧化碳税是一种调节税。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完成工业化进程,可供给的廉价燃料也在逐步减少。环境税制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都将二氧化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因为二氧化碳税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4)二氧化碳税影响广泛而深远。征收二氧化碳税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诸多方面,影响远比一般特许权税(如烟草专卖税)更加广泛深远。实施国在征收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率、环境效果,还要考虑到社会效益、国际竞争力等问题,从而根据商品的收入弹性、收入替代效应,慎重选择征税品种和税率。

二、瑞典二氧化碳税制实证分析

(一)瑞典二氧化碳税制简介

瑞典与其北欧邻国一起,是欧盟第一批在环境保护领域发展和实施经济手段的国家,在环境保护中广泛运用了环境税、费和其它众多的经济手段。根据oecd 2004年对其成员国做出的评估,瑞典实行了约70项以市场为基础的手段,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运用最多经济手段的国家。

瑞典于1991年开征二氧化碳税,征税范围是所有种类的燃料油,该税是对现行能源税的补充。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能源税率降低了50%。从那之后,能源税体系几经变革,但是不变的是对于工业和电力产品的税率一直低于其它部门。目前,工业消费者不支付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也只需支付一半。电力产品不需要交纳任何能源税和二氧化碳税。瑞典目前二氧化碳税率为0.36瑞典克朗/千克co2(合150美元/吨co2)。征收二氧化碳税最显著的效果是有机物在瑞典直接供暖系统中的大量应用,如今瑞典约50%的供暖系统利用生物燃料等作为热能供给,而不再是用煤炭和石油来提供热能。

瑞典能源税体系于1991年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能源税体系以二氧化碳税和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为基础,而且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不与燃料的含碳成分挂钩。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一般能源税率下降了50%。为了避免对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工业部门的税率低于私人家庭,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进一步给予减免。目前瑞典对于化石燃料,尤其是对汽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税非常高。见图1。

(二)瑞典征收二氧化碳税对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

根据德国著名环境组织germanwach的统计资料表明,瑞典于2006年和2007年两次荣登“拯救地球国家名单”榜首,成为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行动中最有成效的国家。

2007年9月,瑞典政府的统计表明将近90%的减排效果归功于税收体系改革。瑞典环境部部长an—dreas algren称,如果没有征收二氧化碳税,国内的排放量将比现在高出20%。因为二氧化碳税的征收使得污染的成本升高,从而使全国都开始关注环保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征收二氧化碳税是减排最有效的途径,而且基本不会影响到良好的经济增长势头。在1990~2006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9%,远远超过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减排目标。与此同时,瑞典的经济保持了44%的固定价格增长。

三、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二氧化碳税是国际大势所趋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其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结论,近50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ch4)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如今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到2007年底,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一个总的共识是“80—20”原则,即在20年内力争把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80%。继欧盟成员国成功运用税收手段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也纷纷响应应对全球变暖的号召,开始酝酿制定二氧化碳税制。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主要的国际性议程,迅速和积极地减排将降低调整环境适应的代价。

但要达到“80-20”目标,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大国也肩负着巨大的减排压力。在2007年国际能源机构(iea)的最新《全球能源展望》中,预测2030年世界能源需求将增长50%,其中40%是由中国和印度拉动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特别强调,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未来20年预期的经济发展和增长的能源需求,特别需要发展中国家采取紧急行动以减缓气候变化的趋势。

(二)开征二氧化碳税是国家政策所向

近百年内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已经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的平均值。从1986~2007年,中国已经连续经历了22个全国性暖冬。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也指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是中国适应全球变暖的当务之急。

2006年,中国政府的“十一五”规划确立了节能减排工作的硬性指标: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我国政府承诺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实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这一约束性目标。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要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开征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内的环境税。2007年11月,由财政部科研所孙钢研究员和许文博士完成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三种环境税可选方案中指出,二氧化碳税可以作为一种污染物排放税在中国适时开征。”在环境规划院课题组提出的独立环境税实施方案中,可供选择的税种包括:重要资源税、汽车污染税、能源消费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废水排放税。2008年11月5日,由环保部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社会战略专业委员会,中科院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教授牵头组织撰写的《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建议积极运用政策手段开征碳税,促使企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显然,随着中国政府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环境税制改革的推进,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久国策,需要开征二氧化碳税这一新税种来完善税收制度的环保功能,提高污染环境行为的税收负担。这也是树立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环境保护立场和建设和谐世界的外交政策主张的一个契机。

(三)开征二氧化碳税有助于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

众所周知,中国的一次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由此可见,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是由我国的能源结构特征决定的。

由于煤炭消费比重较大,就造成了我国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也相对较高。根据世界银行年刊《2007绿色年鉴》中对1980~2004年世界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化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统计数据,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6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200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占世界总量的16%,仅次于美国。(见图2)

现阶段,我国燃油的需求价格弹性处于较高水平,及时研究设计开征碳税将十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从而避免进一步依赖于煤炭这样的化石燃料消费。海外经验表明,二氧化碳税的开征可以有效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瑞典自1991年开征二氧化碳税之后,由于二氧化碳税的征收导致燃料油和生物燃料的价格产生差异,国家的区域供热部门和许多企业为了追求生产成本最小化,对生物燃料的应用大为增加。在1991~1995年间,生物燃料在瑞典区域供暖系统中所占的比重从25%增长到了42%。目前,生物燃料、泥炭等提供了瑞典区域供热体系中能源供应的50%以上。

因此,中国如果能够及时开征二氧化碳税,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能耗产业和技术,避免社会经济滑向不可持续的深渊。

(四)开征二氧化碳税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氧化碳税是一种间接税,具有固定的税率而且不会改变分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相对较小。这一点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且,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确定排放限额以及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在国家或者区域的层面实施碳税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如果中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这部分税收收入还将为我国财政收入做出巨大贡献。

全球气候变暖对中国来说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气候问题和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带来十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已显得尤为紧迫。开征二氧化碳税对于在全社会增强节能减排意识,提高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认识水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断提升气候、生态、环境保护的层次和水平都有着重要意义;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政府、公众和科学界的共同愿望。

四、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依据国情设计二氧化碳税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环境税的税种设计要反映当前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具体讲,就是要有利于促进“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环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项费用为主,征税为辅,并且这些少量的税收措施还是零散地存在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规定中,很难发挥遏制并减少环境污染的合力作用。

相关研究表明,虽然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够显著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但是也会对我国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制约,目前还未开征二氧化碳税。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水平悬殊,考虑到社会公平问题和落后地区的发展问题以及税收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就需要谨慎设计开征二氧化碳税,以照顾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问题。

二氧化碳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与众多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在研究设计二氧化碳税时必须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税率,且初始税率应设置得较低,以使企业能尽快适应这一新税种。根据国际经验,二氧化碳税的征税对象应定位为化石燃料(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其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财政收入。而且二氧化碳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利用税收收入进行绿色清洁能源开发与研究,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完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国外的经验证明,通过政策改变市场的基础,政府政策的积极作用可以促使节能减排的实现更具成本效益。oecd国家环境税种多样,税率也较高,本应该取得较多的财政收入,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原因就是这些国家为了保证其工业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实施严苛的环境税的同时,也施行了比较宽松的环境税费减免与返还措施。除此之外,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税负的理念,也是oecd国家在实行环境税过程中所奉行的。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其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

我国政府应对一些关键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或者同时降低其其他税收税负水平,适量增加国家财政补贴,以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通过对税收实行减免的政策优惠,使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有意识地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环境资源,并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环境的改善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企业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给与更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企业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三)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基础

虽然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制度成本节约优势,但是民间的公众呼声也是不容忽视的。任何改革都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二氧化碳税的开征也不例外。因此,在二氧化碳税推出的前期阶段,除了通过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以及对相关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确保二氧化碳税顺利地推出与征收之外,还必须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广泛的社会效应。

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广泛的宣传,让公众明确二氧化碳税的立税目标是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税收的增长。征收二氧化碳税的根本在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外部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中,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环境资源。通过调整税收和外汇政策、货币发行等综合配套措施,将外在的企业成本适当分解,让社会承担的成本转为由企业自身承担,加强宏观调控。

(四)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污染源监测水平

中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能源效率较低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开征二氧化碳税也涉及到污染源的监测技术与人力资源问题。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监测设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显示,在气候变化观测、监测技术上中国仍需要国际社会的技术帮助。在污染源监测方面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大气、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观测技术,气象、海洋和资源卫星技术,气候变化监测与检测技术,以及气候系统的模拟和计算技术等,其中各种先进的观测设备制造技术、高分辨率和高精度卫星技术等都是中国在气候系统观测体系建设方面所急需的,是该领域技术合作需求的重点。中国政府应及时获得上述技术与能够运用该技术的专业人才,并在污染排放企业进行推广,这将有助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监测,从而在我国有效实施二氧化碳税制。

(五)加强第三部门的政策推进作用

第三部门指的是介于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之间或之外的社会部门,它是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它与政府部门以及企业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第三部门能够帮助政府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并与其良好互动,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和个人对节能减排的态度,从而推进二氧化碳税的实施。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篇(8)

引言

众所周知,大气环境的污染主要是由于工业废气的排放造成的。水泥工业中碳排放又是其中的重点。本文从水泥工业的生产工艺、燃烧的原材料、碳排放的源头和影响因素等方向来研究影响碳排放的因素,并介绍相应的一些处理措施,希望能为水泥工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和减少碳排放,治理综合环境,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帮助。

1 水泥工业二氧化碳排放现状与分析

随着中国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对于水泥工业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研究表明我国水泥生产量年平均增长0.25亿吨,年平均增长率为8%以上。而水泥工业中排放的废气大多为二氧化碳,据统计,水泥工业中二氧化碳的排放比重从1992年的5.68%上升为2010年的12.54%,因此对水泥工业碳排放量的控制迫在眉睫。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水泥工业中二氧化碳的生成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水泥熟料燃烧,化学式为C + O2CO2 ;二是燃料燃烧的过冲中碳酸盐的分解,主要为碳酸钙,其化学式为CaCO3CaO+CO2 。

计算表明:每生产1 吨水泥成品,原材料的燃烧过程,再加上运输用电力、燃料等方面的二氧化碳排放,约1 吨左右。所以这个量是相当庞大的。

2 影响 CO2排放的因素

研究表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大小依次顺序为:工艺排放,燃烧排放,电力消耗。依次介绍如下:

(1)水泥从生产窑上分为立窑(包括机立)和旋窑(回转窑),从生产进料的方式上讲分为干法、湿法。水泥由石灰石、粘土、铁矿粉磨碎后按一定比例进行混合,这时候的混合物叫生料。 然后将这些混合物投入容器内进行高温煅烧,一般温度在1500 度左右,煅烧后剩下的物质叫熟料。最后将这些熟料与石膏混合后磨细,按设计比例混合,就是成品的水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如果是用其它可燃物质或者以废弃物作为替代燃料来进行辅助燃烧,可以使含钙质含量少的原材料与空气充分接触,燃烧的过程中减少了钙质的化学反应,随之也减少了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废气的排放。

(2)不同品种的水泥由于其组成原料不同、掺合料的比例不一样,排放的二氧化碳含量也会有很大的差别。通用硅酸盐水泥中中加入其他掺和料和可燃物、助燃物的比例, 可以加强原料的燃烧程度,因而有效地降低了废气排放。如果采用低能耗、含碳化合物含量少的原料,(如硫酸盐水泥)由于其主导矿物质碳含量低,所以在燃烧过程中,碳排放量会相应减少。

(3)水泥熟料热耗,企业水泥熟料的燃烧程度是影响二氧化碳排放的直接影响因素。而企业的管理水平、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力量、人员素质等都直接影响着水泥窑的熟料热耗。 因此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降低水泥熟料热耗,将原材料充分进行煅烧是控制和减少水泥工业中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途径。

3 减少水泥工业碳排放的措施研究

3.1 减少碳酸质原料的用量

根据水泥的生产原理和工艺,我们知道,生产水泥的原材料主要是石灰石及碳酸钙,因此减少碳酸质原料在水泥生产中的用量,或用其它物质来替代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或者直接使用非碳酸质原料,因为从生产原理上讲,燃烧碳酸盐物质所吸收的热量是整个原材料煅烧的40%左右。使用非碳酸钙物质进行燃烧,可以节约能耗同时提高原料的利用效率。并有效减少二氧化碳的产生和排放。

3.2 提高生料易烧性

水泥生产的原材料,如果在煅烧的过冲中不能充分进行燃烧,就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甚至是一氧化碳废气。因此原材料的燃烧性能和易燃率是减少碳废气的直接因素。在煅烧之前,加入矿化剂或其他化学物质来加强燃烧性能,将原材料进行充分的磨细和颗粒化,在燃烧的过程中均能加速其充分燃烧,减少热能好,同时二氧化碳的产生也会随之减少。

3.3 利用可燃性废弃物

从生产工艺讲,可以用很多不含碳酸钙的物质来作为水泥生产的代用燃料。利用这些可燃性废弃物代替部分或大部分燃煤和燃油,既处置了废料,又节约了能源,同时也减少了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排放量。

3.4 提高燃烧器效率

燃烧器的主要功能就是将燃料和空气导入炉膛和回转窑中,在高温作用下将其进行煅烧。目前,水泥窑燃烧器效率偏低,随着新型高效低污染燃烧器的研制开发和投入使用,燃烧器效率在不断提高,煤耗也相应降低,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排放量也随之减少。计算表明,如果燃烧器能减少煤耗10%,二氧化碳废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少2.0%。

提高燃烧器效率. 燃烧器的作用主要是将燃料和空气进行充分接触, 来提高燃烧的充分程度,达到提高燃烧器效率的目的,。随着燃料的充分燃烧,产生的废气就会相应减少。

3.5 提高熟料质量以便增加各种工业废渣的掺入量

水泥的质保期通常只有三个月,如果遇到雨水,保质期就会更短。这主要原因就是水泥生产的原材料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熟料的质量越好,在燃烧器中的燃烧程度越充分,可以参入的各种工业废弃物品就更多,一方面可以节约材料,还可以加强炉体内的燃烧。这样生产出来的水泥质量可以得到更大的提升,排出的废气也可以得到大幅度的降低。

3.6 调整水泥制造业的产业结构

传统的生产工艺中由于设备限制的因素,很多材料无法进行充分的燃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型干法技术在市场中得到大力的推广。新型干法主要是增设了窑尾预热器和分解炉, 并将回转窑燃料由分解炉加入, 使燃料燃烧的放热过程与熟料煅烧中耗热最大的碳酸盐分解的吸热过程迅速地进行, 具有生产过程效率高、能耗小、质量高、产生废气量小的多种优点。

4 结语

现代建筑工程越来越多但是钢筋混凝土结构,而作为混凝土和抹灰用的主材-水泥,其市场必然越来越广阔,需求量会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排放量也会加多,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优化水泥的生产工艺、调整生产结构、加强人员素质,严格控制并采用各种技术来减少二氧化碳等废气的排放,才能使人类发展与环境友好相协调。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篇(9)

(一)交通运输行业碳排放持续增长

权威机构研究表明,碳排放有三个主要来源,交通运输行业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汽车的排放量已经占到全部排放量的25%。国外进一步的研究表明,近10年来,在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碳排放量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交通运输领域的碳排放量仍然在持续增长,已经成为引起世界气候变化最主要的消极因素。

(二)我国政府承诺建设低碳国家

面对气候变化,和其他主要国家一样我国政府对此也十分关注。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将采取严厉措施逐渐降低并减少碳排放,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将比2005年降低40%―45%。针对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我国将通过“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等途径实现自己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的承诺。

(三)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严重

一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情况令人担忧:据国际能源组织测算,2005年我国因石油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中,来自公路运输(非公交系统)行业的排放已占到21%。二是在能源使用效率方面我国运输车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以货运汽车为例,我国车辆百吨公里油耗比发达国家要高30%。三是基于城市化的需要,我国交通用能将持续增长,如不采取有效措施,碳排放压力还将持续增加。

二、实现公路交通运输低碳化的对策

公路交通运输低碳化,是相对于传统模式而言的一种能源消耗最少、效率最高、排放最低的交通发展模式,低碳交通运输最大的特点,是以最少的二氧化碳排放实现预定的运输服务目标。当前我国公路交通实现低碳化,面临着能源消耗数据不全面、碳排放数值统计不准确等诸多问题,实现交通运输低碳化必须从“碳足迹”和“碳预算”等基础工作做起。

(一)发挥科技创新的基础作用

科技创新是实现低碳化的根本途径,交通运输领域低碳化也必须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比较来看我国在这方面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例如,目前使用沥青铺设路面是我国交通道路建设最常用和最主要的方法,但现在常用的沥青在使用过程需要加热到160℃―180℃,部分沥青甚至需要加热到190℃以上才可以使用。使用这种沥青进行施工,不仅会耗费过多的能源加大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会伴随大量的烟尘和有毒气体。我国科研人员通过多年摸索开发出一种温拌沥青。使用这种沥青铺设路面,不需要耗费过多的加热燃料,同时可以降低施工温度,在保持热拌沥青的性能的同时实现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一种典型的低耗高效低碳铺路技术。是名副其实的高节能、低排放的低碳铺路技术,是路面铺筑技术的重大创新。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用于道路交通建设的沥青混合料数量巨大,其用量随着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出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根据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建设的历史经验,沥青的使用量与一个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增长速度呈正相关。按照这个理论,我国沥青混合料的用量未来很可能大幅增长,甚至可能出现跳跃式增长。目前我国每年热拌沥青混合料的用量约为3亿吨,排放二氧化碳540万吨。如果我国在交通道路建设中能广泛采用温拌沥青施工方法,则每年可节省大量燃油,并在更大程度上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二)加强对重点领域碳排放的监测

公路交通运输方面的碳排放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各类运输车辆在路面行进时消耗燃料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是在道路交通建设和道路养护时熔化沥青消耗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根据数据统计,车辆行驶时因燃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车辆的数量增速较快,车辆排放已经成为公路交通领域最大的二氧化碳气体排放源,并且将会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在更高的程度上加大二氧化碳的排放。基于此,当前必须尽快开展对汽车碳排放的监测工作,通过互联网建立起全国性的汽车碳排放网络监控体系,为交通运输领域控制和降低碳排放做好基础工作。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篇(10)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中,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条约签订。1992年6月11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批准实施,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批准实施,2010年3月9日批准实施《哥本哈根协议》。另外,我国还和其他国家签订了相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宣言,如《中国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气候变化合作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与奥地利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备忘录》、《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气候变化合作的备忘录》等。下面对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做一下梳理。

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气候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义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承担《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中所有缔约方共同的承诺,该承诺包括:第一,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第二,制定温室气体减排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或者区域计划。第三,促进控制温室气体技术的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第四,促进可持续地管理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第五,拟订和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等适应气候变化的综合性计划。第六,在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七,研究、观测和数据。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以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的不确定性。第八,提供有关履行公约的信息。

2.《京都议定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促使附件一系列缔约方采取政策和措施并规定这些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量的限度和排放削减时间限制,同时还重申除确认《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外,不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做出新的承诺。不过,《京都议定书》还规定,考虑到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等,同时要求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应当编制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方案,国家方案中应当载有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京都议定书》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需要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3.《哥本哈根协议》中我国承担的义务2012年底《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到期,2012年至2020年第二承诺期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成了后京都时代最重要的问题。《气候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哥本哈根会议的目的旨在为各国确立2012年至2020年温室气体中期减排目标和2020年至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哥本哈根协议》未能对发达国家设定明确的减排目标,却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新的义务,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行动。《哥本哈根协议》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4条第7款、在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实行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包括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附录Ⅱ所列格式向秘书处递交的措施”②并且向全球公开其减排进展情况,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其所采取的减排措施“每两年将通过国家通讯方式进行报告,而且所报告的结论在报告国所在国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综上所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下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第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义务;第二,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第三,应当采取适当的减缓行动;第四,就其减缓行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报告;第五,所报告的结论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承担的义务较发达国家来说要少许多,由于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所要承担的采取气候变化的减缓性措施,而且还规定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有关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义务的有效履行④。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另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作为世界工厂,承担了全球大部分的碳转移。发达国家由于产业升级和本国对碳排放的限制,往往把含碳密集型生产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碳转移中“低收入国家生产、高收入国家消费”的格局非常明显。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具有众多人口的中国因其劳动力优势和环境准入门槛较低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成为“世界工厂”,作为世界碳转移的最大输入国为发达国家的含碳密集型生产转移买单。有数据说明,中国每年仅这种产业转移造成的碳转移高达12亿吨,占中国目前碳排放总量的近20%[2]。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中国在替全世界排放,这个事实使得我国在碳排放限制的国际义务分担上应当减轻。虽然我国有减少承担国际义务的充分理由,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这属于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性义务。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各缔约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而通过国内立法采取措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是缔约国自觉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条约规定,我国于2007年6月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通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2011年3月16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十一章以“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题,明确指出要“坚持减缓和适应变化并重,充分发挥技术进步的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该章分三个部分,分别阐述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三大部分内容,明确指出要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观测和影响评估。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当今全球最棘手的环境问题,需要环境法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加强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对气候变化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已经成为环境法面临的新使命。

现行《环境法》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

我国的决策者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必须要现在就采取行动。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更多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不可能因为有《京都议定书》的框架而永远与发展中国家无关。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我国环境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上主要面临以下两方面的新问题。从我国自身来说,在一段时期内需要更大的排放空间。从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看,任何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要消耗一定的化石能源,而化石能源的消耗又必然要进行碳排放,这是不可逾越的规律。发达国家经过两百多年高能耗、高排放的发展,已经完成工业化,而我国处于工业化初期,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还有大量人口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改善国民生存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必然需要进行大量的碳排放,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或阶段。有学者的研究认为,碳排放的需求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量的约束。人均排放量经过了一个低收入、低碳排放,继而随着收入提高而碳排放需求增加,到高收入低碳排放的过程。同时指出大约在人均收入达8000美元时,人均碳排放和碳排放强度便开始下降[3]。所以当前我国为了国民的生存发展必然对碳排放空间需求更大。免责期有限,需要提前做好准备。虽然目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但是在《巴厘行动计划》中第1(b)(ii)款中已经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支持时,应当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行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虽然这是我国承诺的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义务,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免责期已经非常有限,必须做好准备迎接新的挑战。从外部的形式来说,我国的国际压力逐渐增大。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发达国家已经将减排的焦点瞄准中国。有一些国家认为,要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把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的最终目标,必须以中国实施大量减排为先决条件[4]。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多年来在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一直想让中国正式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义务,美国甚至以此作为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同时,在一些由发达国家倡导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会议中,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也作为重要议题,增加了对中国的压力,还有一些来自国内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有形无形地给中国增加压力。

综上所述,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直接压力在中国这些发展中国家。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初期,首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尽快摆脱贫困,但是减排就意味着要放慢经济发展的步伐,这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相背离的。但是不断增加的国际压力,以及气候变化的实际情况,又迫使我们去面对这一难题。气候变化问题虽然近来受到了国家的重视,但比起其他的环境问题,例如水污染问题、土地污染问题等这些直接威胁到人类生活和生存的环境问题而言,气候变化由于具有不易观测、测量和长期性的特点,所以比较容易被忽视。尽管气候变化是全球环境问题中不确定性最大、对策最复杂和最紧迫的问题,但由于它不如水污染、大气污染、生态破坏等直观紧迫,并且对气候变化问题任何程度的解决都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应对气候变化的防治措施在实施上会面对许多困难阻力。这种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的。《环境法》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综合基本法”地位[5]。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法》应当对基本环境问题的应对有所反映。但是目前的这部法律却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具体的和紧急的环境问题无能为力。

1.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没有反应到《环境法》立法中20世纪80年代的《环境法》,是基于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个时期的环境法还处于污染防治法时期,主要是对应对环境公害和其他环境损害而做“末端”治理⑤。该法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考察《环境法》,全文共47条,没有一条内容涉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或温室气体排放。这和我国《环境法》颁布于1989年,气候变化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始于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我国《环境法》制定时气候变化问题还没有如此急迫有关。同时也和我国环境法制定时对该法的定位有关。1989年《环境法》是在1979年《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而成,当时立法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治工业污染,因此该法主要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对自然生态保护重视不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时至今日在我国都还没有被明确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更不要说是二三十年前人们的认识水平。依据《环境法》制定的专门规范大气污染物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和排放物进行限制,包括对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排入大气进行限制,虽然该法也对燃烧煤炭进行限制⑥,但只是为了防止粉尘污染和二氧化硫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大气污染和什么是大气污染物质进行相关界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大气污染定义为“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将大气污染物按存在状态分为气溶胶状态污染物和气体状态污染物,其中,气溶胶状态污染物主要有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等;气体状态污染物,主要有以二氧化硫为主的硫氧化合物,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合物,以二氧化碳为主的碳氧化合物以及碳、氢结合的碳氢化合物。我国的法律没有采取ISO的划分标准,没有将二氧化碳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对造成大气环境质量变化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进行限制,虽然该法的部分法律规范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如第9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第25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但是这些规定也只是对清洁能源进行鼓励、推广,并没有对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进行直接的限制。

2.气候变化应对内容缺失由于现行《环境法》是一部污染防治法,该法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进行规制,所以《环境法》确认的环境基本制度也都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规范对象。这些内容上的缺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环境质量标准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环境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B[a]P)、氯化物(F)等污染物的浓度值做了规定,但是该环境质量标准中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国务院总理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修订的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⑦,但是新的环境质量标准仍然没有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纳入。

(2)环境监测制度中,监测对象不包括二氧化碳。该法第11条对环境监测制度做出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该监测制度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根据环保总局2007年(当时还没有更名为环保部)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规定,监测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其中必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臭氧(O3),选测项目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铅(Pb)、氟化物(F)、苯并[a]芘(B[a]P)、有毒有害有机物⑧。不管是必测项目还是选测项目都没有将二氧化碳列入其中。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围狭窄。《环境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于2002年颁布实施。《环评法》第2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做出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4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该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环评涉及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所影响的环境因素或生态系统是否包括二氧化碳,但是实践中都没有将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作为影响因素进行考察。

(4)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都不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环境法》第27条、28条对企事业单位规定了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同时还对水污染的排放做了特别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但是由于二氧化碳在我国目前的身份仍是“白”,还不属于“污”,所以关于排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二氧化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环境法》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这种无能为力不仅表现在环境法的立法理念滞后、对气候变化缺乏制度安排,而且还体现在其现有的一些制度对气候变化应对造成了阻碍。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在气候减排方面备受瞩目。中国是否有决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缺少综合性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将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体制、机制产生负面效应。

环境法怎样才能有所作为

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第一大挑战,低碳发展也日益成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我国需要在立法和决策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把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问题放在优先环境事项的位置上,认真考虑如何主动适应短期内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趋势和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所造成的危害,以及如何减少造成气候继续恶化的因素。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领导人在各种场合也多次提到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⑨。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2005年到2010年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当前国际社会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那就是要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对碳排放进行限制。所以气候变化应对的重心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实现需要法律给予规范并且法律被严格遵守和执行。尽管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不参与国际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我国却自愿进行碳排放控制,提出2020年碳强度降低40%~45%。自主减排义务的实现不仅需要政策上的重视还需要在法律上给予肯定。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该法主要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规定,诸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等,这与我国目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不相符,所以,原有的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的环境法必须要有新的变化,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首先,要转变环境法立法的基本理念,由应对污染防治的法转变为对生态进行全面保护的法。立法定位上应当是体现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由于该法是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的集中体现,所以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气候变化的应对必然有所反映。转变环境立法理念首先要转变人的思想理念。要摒弃那种认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做出单方面牺牲的想法。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没有国家可以独善其身,我国不仅受到了气候变化的影响,如造成了海平面上升、西北冰川面积减少、春季物候期提前等,而且我国还是最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控制温室气体不是我国对世界做出的牺牲。如果非要说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一种“牺牲”的话,那也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可持续的发展做出的“牺牲”。有些学者以“目前我国没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同时我国“幅员辽阔,适应温室气体的潜力巨大”,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势头为由,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时不应当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纳入立法修订任务[6]。这种狭隘的爱国主义极易把我们推入全人类利益的对立面。当然我们说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不是说在气候变化中就不考虑国家利益,我们的控制是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的控制,是符合我国当前减排能力的控制。因应二氧化碳对大气成分的改变进而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环境法应当对造成气候改变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规定。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篇(11)

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 碳税的减排效果确定性较差,而碳排放权交易在减排目标上更加明确;碳税的实施阻力大,而企业一般较偏好碳排放权交易。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两者与其他二氧化碳减排经济政策一起,共同发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调节作用。 目前,中国的宏观经济也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经济增长呈现出下滑的趋势,这将导致碳税的开征时间的延迟。 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2009年进行燃油税费改革,2009年或之后择机进行资源税改革,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3年期间择机开征碳税,预计为2012-2013年。预期在2014年及之后的期间内开征环境税。节能减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我国发展中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的双重压力,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碳税有利于推动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内部化,通过增加能源的使用成本以达到减少能源消耗的目的,所以开征碳税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 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中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1)开征碳税是减缓国内外压力的需要 受能源分布的约束,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国之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碳排放量逐年增加,而且增长很快。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结果,1950-2002年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占世界同期的9.33%,人均累计二氧化碳排放量61.7吨,居世界第92位。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中国的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严重约束。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已经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也采取了相关的政策措施。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和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开征碳税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2)开征碳税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节能减排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开征碳税能够推动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涨,导致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的目的,进而还能达到因减少使用化石燃料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因此,开征适度的碳税,有利于加重这些高耗能企业和高污染企业的负担,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同时,征收碳税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研究和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技术,结果必然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3)开征碳税是完善环境税制的需要 从发达国家来看,其普遍建立了以硫税、氮税、燃油税、碳税等等环境税税种为核心的环境税制或绿色税制。虽然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但目前尚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符合市场经济的环境税收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环境治理的效果不理想。开征碳税,可以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或者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