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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的经营模式大全11篇

时间:2024-01-30 15:24:57

农业的经营模式

农业的经营模式篇(1)

 

一、关于“超大模式”的特征分析 

“超大模式”的核心是实现“公司基地一体化,农民工人化”。其具体做法是:公司基地建设所需土地,由地方政府作为中介向农民租赁,租赁期一般与农民承包期相一致。通过土地有偿租赁的形式把农民的耕地经营权租赁给公司,这样基地相当于一个车间,农民相当于这个车间的工人。农民除了定期向“超大”收取租金外,还当起了超大产业的“产业工人”,不仅有效解决了结构调整中缺资金、缺技术、缺信息的困难,还避免了自然灾害风险、自主经营的市场风险及生产上的技术风险。 

 

二、“超大模式”的效率评价 

“超大模式”的实质是资金或技术所有者依赖土地经营权来实现三种要素的组合,它改变了土地经营主体,并且使土地的集中程度提高,具有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特征。从实践的结果来看,这种模式对改变农业的经营方式,迅速提高农业经营效益有明显的作用,但是更进一步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来分析,我们不难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微观层面:企业内部存在过高的代理成本 

“超大模式”实际上就是雇佣劳动的组织形式,而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雇佣劳动组织形式内部存在过高的代理成本。在农业生产中,劳动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劳动者具有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动机,因此农业产业中的劳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劳动一样,劳动本身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投入,劳动的实际供给才是一个有效的投入。而在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的最终成果缺乏之间联系的情况下,劳动的实际供给显然取决于劳动监督的有效性。然而,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增加了劳动监督的困难。与集中的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散布于广阔的空间。因此农业生产受时空的影响,劳动监督极为不便。土地经营规模越大,所使用的劳动力越多,经营者与直接劳动者之间的社会距离就越远,有效地组织劳动者并激励其努力劳动的难度也就越大。因此,随着企业投入精力的增多,劳动监督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二)宏观层面: 

1.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据了解,很多农户与超大集团都没有签定过正式的书面合同,有关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的确定、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的安排都是口头承诺的。农户们的真正意愿没有得到反映,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公司于农户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公司与农户存在力量不对等的问题。正由于这两方面的客观差异存在,使得农户在与公司的谈判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公司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公司可以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不与农户发生契约关系。由此农户便无法参与企业运作模式各方面的商讨中,使得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2.缺乏有效的劳动计量,降低农业生产效率。对任何经济活动来说,劳动者之所以有工作的积极性,是因为其每一份边际努力都能得到一份边际报酬。如果缺乏有效的劳动计量,就无法真正实现按劳付酬,劳动激励的作用势必大大减弱。在家庭经营模式中,由于每一个农户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的收入基本是该农户投入劳动的成果。劳动越多,劳动质量越高,农户所得就越多。 农户的每一份边际努力都得到了一份边际报酬,并且闲暇与偷懒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为劳动者的私人成本,从而产生最大的刺激激励。而“超大模式”的扩散有可能肢解许多家庭经营的农户。当这些农户作为农村社会经济的细胞,不再发挥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功能时,农业的生产效率将受到重大影响。 

3.存在逐渐瓦解家庭经营制度的隐忧。土地集中规模经营虽然显露出一些优势,但公司凭借资本、信息和技术优势抢占农村土地。公司进入农村经营土地,虽然在名义上他们获得的仍然是土地的使用权,但由于价格低、面积大、期限长,他们事实上成为了这片土地的真正主宰。原土地上的主人变成了新土地主(公司)的雇工或“佃农”,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冲击了家庭经营制度的基础。事实上在现代化进程中,许多国家对公司进入农村经营土地都有较严格的限制,如美国很多州都制定了限制公司从事农业活动的立法。

“超大模式”动摇了家庭经营制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的农业产业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诸多环节连接为完整的产业链,实现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利益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在中央发出的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就有如下表述:“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的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因此,“超大模式”从根本上来说不利于“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不宜大力推广借鉴。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理想选择

农业产业化应始终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家庭经营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为我国农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今后随着农业劳动者不断向非农产业转移,家庭经营规模会逐步扩大。但家庭经营制度不会改变,是长期存在的基本制度。同时,当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工农业生产率增长不平衡必定开始缩小。由于农业生产率的增长受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制约,所以农业产业越进步,影响农业生产率增长的“自然界限就越退缩”,而社会因素的作用就越大。如今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期发展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正是产业进步的产物,急需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产业化的理想经营模式应是土地家庭经营+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随着农业过剩劳动力的转移,家庭经营仍然是农地经营主体,并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而兼容大规模经营的优势。这种方式的规模经营,其重点不是用行政手段集中农民的土地而是强化农户作为独立的商品者的地位,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一,规范和完善农户面临的不完全竞争的,不均衡的市场经营环境。

农户作为独立运作的农业企业,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都是根据市场给出的信息来经营。因此,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一定要把市场放在首位,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内在的,真正的龙头来看待。只有在完全竞争、均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参与者才能拥有交易的全部信息,才能将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在这种市场交换中,供求双方就会在均衡的买卖价格中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合理经营关系,农户与其他方面的最优化的经营关系通过市场买卖就能直接实现,农户不但能得到整个产业化流程甚至全社会的平均利润,而且在一定风险的压力下有竞争力的动力和约束。这时市场机制会调节社会的农产品需求,优化配置各种资源,从而改变农户的经营内容范围。

第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的经营模式篇(2)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6)10-0070-01

1 现代农业主要经营模式

农业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分别为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经营形式,经营方式是对农业技术的描述,经营形式是对当前我国的农业制度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解。按照经营方式来分析,我国的现在农业经营的发展历程中,经过了以下几个形态的变化:

1.1 家庭作业

家庭经营方式主要是通过家庭的成员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小型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是现代农业经营中最原始和简单的方式,在家庭生产团队中,每个成员具有独立的生产能力,这种经营模式较为灵活,每个成员都有较强的自主性,但是家庭成员在拥有自主性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1.2 联合协作

引导农民自主联合,聚集土地资源,使得吓呆农业经营模式由初级向中级形态过渡,其协作方式有“中介组织+农户”和“公司+农户”。协作双方以合同、合约作为合作的纽带,比如:公司向农户提供生产所需的资料、技术或者市场信息及销售网络等。农户则在土地上劳作。该种经营模式形成了双方的优势互补,明确分工。都能获得自己的收益。

1.3 农业公司

现代股份公司经营,是现代农业经营发展较为科学的形态,具有现代农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如企业管理化,法人化,独立经纪人等。这种经营方式更加注重科学、高校的农业生产方式,能够不断的按照市场分布和需求调整农业结构,引进科学的生产技术,创造合理化的生产理念,同时按照市场需求培育新品种等方式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利润。

1.4 农科工贸一体化

农科工贸一体化是当前农业产生的高级形态,以产权的方式进行合作,实现“农、科、工、贸”一体化,在整个过程中,对整个产业链进行有效的分工合作,避免环节过多而产生的低效率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一般是由“农、科、工、贸”集团联合经营,“强强联手”来进行市场垄断。

2 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的建议

2.1 加强政府的调控和扶持

当前阶段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农民对于现代农业认识不够,依靠当前农民的意识和力量是无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农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从宏观层面把握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制定农产品质量、价格等各项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强农业区划与规划工作,当好现代农业发展的引导者、规划者和组织者,并通过法律、经济以及行政手段引导和督促农业生产者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等,为农业经营组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应该加大对农业经营的资金扶持,建立农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制度,从财务和技术上对现代农业的发展给予支持,维护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2 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要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就应该使得农村土地承包趋于稳定。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依托。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完善共赢的联结机制,强化企业在创新实践中的作用。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添加路径。

2.3 积极发展农业规模化、专业化

虽然从理论上讲精准农业不仅适合大规模生产也适合小规模生产,但精准农业的发展要求尽量扩大生产规模。农户联户经营方式比较适合精准农业的发展。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通过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等方式来实现。制定相应的制度,实现一定程度上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促进土地的合理流动,使土地规模适当集中,这是精准农业模式的客观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农业专业化,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适应家庭承包经营的实际,强化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

2.4 加强农业科技人员的培养

一是提高精准农业研究水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在政府及企业的资助下,在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的高性能的智能化精准农业关键技术,实现优质、高产和低耗,提高产品竞争力,争创良好效益。通过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促进精准农业技术的产业化。完善农村技术推广体系,加快精准农业技术以及其他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二是着力培育涉农人才,为经营模式创新奠定人才基础。围绕着改造传统农户、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培训,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其发展集约型规模经营的能力,使其成为集约型规模经营的引路者。对于应用型人才,要以现有的农村技术人员为基础,广泛推行培训制度。

3 结束语

构建生态型、增收型农业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的主要发展目标。从家庭经营模式到现代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过程中,现代农业的经营模式逐渐走向成熟。农业技术参与到土地资源、劳动力及资金的管理中,使得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合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的重要部分,科技推广和人才培养是农业模式改革的强大推动力,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

参考文献

农业的经营模式篇(3)

1.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农产品的生产直接关系到国民生计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都十分重视。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应对机制,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公司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可以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的能力。通过农业保险将农户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以较小的代价转移给保险公司,对农业和农户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增长。

2004年至2013年,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我国的“三农”问题,连续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为涉农文件,多次提出要加强农业保险的发展。由此可看出我国对农业及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视程度极高,因此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2.“北京模式”的经营方式

随着近八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重视与强调,我国已经形成了安信模式、安华模式、国元模式、阳光模式和安盟模式等五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自2007年5月以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吸收上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验教训后,按照制度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特点,在运作模式、财政扶持、风险监督、政策辅助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北京模式”,即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方式进行农业保险的经营运作。

3.“北京模式”的经验总结

从相关数据中可以看出,实施北京政策性农业保险的3家农业保险公司总体呈现良性运行态势;从农业保险在北京地区的试点情况看,农业生产获得了极大的保障,促进了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受到北京农民的热情拥护。由此总结出“北京模式”的经营经验。

(1)政策扶持与商业运作有机结合

“北京模式”之所以能够较好的开展实施,根本原因是政府的主导力量,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对投保农户给予高达50%的保费补贴,对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政府支持和税收优惠,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承办政策性农业险种保费总收入10%的标准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依法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免征营业税。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参保农户、保险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利益,同时调动了保险公司承保和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在运作上,由保险公司单独建账,独立经营,运用各种展业手段进行宣传,吸纳农户投保,按照保险公司的正常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程序开展各项经营。政府主要承担财政补贴、监管等责任,充分尊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自,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仅在超赔风险发生后,即对赔付率超过160%以上的农业风险损失承担超赔责任。

(2)保险法制环境健全完善

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制环境是北京农业保险成功实施的基础和保障。2007年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试行)》,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在2009年颁布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规程》,2010年颁布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经营规范》等相关文件。其次,根据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农民保险需求和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等因素,北京市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讨论后确定了16种险种,2011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颁布的《北京市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将险种增至19种,对原险种的保险责任增加了泥石流、山体滑坡、暴雨洪涝等保险责任,同时新增了农机损失险,2012年1月出台的《北京市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增加了“低温冻害”的保险责任,而且对个别险种的保险费率再一次进行下调。再次,2011年颁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明确了今后五年北京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

以上这些相关政策都为北京市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正确的引导,为“北京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健全完善的法律环境。

(3)市级财政与区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高

2007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试行)》中规定,北京市政府补贴农民保费50%,各区县财政结合实际累加补贴30%,农民只需自行担负20%的保费。例如,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为500元,保险费率为6%,总保险费为30元/亩,市级补贴15元,区县级补贴9元,则农户仅需缴纳6元即可享受农业保险带来的保障。而在安信模式中,上海市政府对种植水稻的农民给予35%的保费补贴,对其他品种按30%实施补贴;在阳光模式中,采取了黑龙江农垦总局、地方财政与农民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其中农户承担65%的保费;在安华模式中,吉林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担负一部分保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民的综合保费承担比例为39.5:16.5:44[1]。

显然,“北京模式”中投保农民所承担的比例远远低于安信模式、安华模式、阳光模式中农民承担的费用比例。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共同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可以大大减轻农民的费用负担,更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投保积极性。

(4)保险专业部门与农村基层部门相结合

我国农户经营分散且规模不大,因而组织农户投保、开展灾害评估和理赔等工作的难度大、成本高,仅靠保险专业部门很难完成。在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乡镇级基层政府部门搭建的保险产品销售平台,对开展农业保险起到了组织协调和行政推动的作用。从上述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图1)中可知,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户之间并不进行直接联系,都是以政府的基层组织——村委会为纽带进行联系的。村委作为村民信任依赖的负责人,在农险的操作中确实发挥了很多作用,既能弥补保险公司不了解投保社区基本情况的缺陷,又能通过已有的组织优势,有效降低保险操作中的交易成本。实践证明,将保险专业部门与农村基层部门的优势结合起来,能更有效地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康意,杨泽云.北京市农业保险与国内其他省、市农业保险比较[J].东方企业文化,2011(8).

农业的经营模式篇(4)

河北省山区面积70194km2,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7.4%,由纵贯西部的太行山和横跨北部的燕山组成,山区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全省138个县市中有1/2以上的县市有山地及丘陵分布。河北山区属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寒冷干旱,降雨量少,夏季炎热,光照充足,年日照时数2600-2800h,略高于平原地区,有效积温4670-4911℃。年降雨量为400-600mm,其中2/3集中于7~9月,年蒸发量大于1500mm。无霜期平均190d以上,适于多种树木生长,植被以灌草为主且破坏严重。土壤类型以棕壤、褐土、粗骨土、石灰土为主,山区土层较薄。

一、河北省山区的优势条件

(一)区位优势

首先,河北山区是首都和环渤海经济区的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为北京“绿色奥运”的举办提供保障。同时也是京、津和华北平原的水源涵养地、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持的重要基地。其次,山区具有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河北省环京、津,临渤海,铁路、公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流通市场和便利交通;为农民逐步走向持续农业的发展道路,提供了明显的区位优势。

(二)资源丰富

山区生物资源丰富,特色明显,开发潜力巨大。特色资源、矿产、旅游等具有优势,在山地丘陵区,可以发挥山场广阔、温差大、矿产资源丰富的特点,大力发展林果业及放牧业,搞好小流域治理,稳定建设以采矿、建材和林果产品加工为主的乡镇企业,壮大农村经济。

二、河北山区经济发展的限制因素

(一)农民科技水平有限,观念陈旧

农民的文化水平素质有限,致使一些新的科技成果不能广泛被采用并实施。传统生产模式尚未真正突破,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举步维艰。由于受历史、自然、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低下,贫困山区经济发展十分缓慢,不少地方还处于小农经济状态,特别是在粮食的比较效益低下、土地资源贫乏的情况下,仍只重视粮食生产,忽视多种经营,农民增收困难。近5年来河北省农民收入增长一直处于低速徘徊的状态,平均每年增长3.5%,其中有两个年份只增长1.5%,距农村小康标准有着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全省仍有460多万未脱贫人口和未稳定脱贫人口,生活非常困难,而且大部分分布在山区农村。

(二)农业基础薄弱,农业资源相对贫乏

贫困山区的经济基础薄弱,资金、技术投入严重不足,农业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山高坡陡,水源缺乏,人均旱涝保收土地很少,“靠天吃饭”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农业资源单一,土地资源分散,难以形成集约化经营,交通条件差,农业产品开发、加工面临重重困难,支柱产业难以形成。

(三)农业产业经营问题严重

首先,供给结构调整滞后于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长期以来,欠发达山区在追求单一农业生产总量增长的同时,在农业产业结构、资源环境、地域分工与布局等方面积累了大量问题。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经营难以满足市场对品种多样化、高档化的要求,难以适应大市场的变化。使农业生产经营受到生产盲目性和市场风险性的双重的压力,造成生产大起大落,导致供求之间存在的不稳定性和非持续性。其次,经营粗放。小规模生产,经营粗放,集约经营程度低,严重地制约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产量和质量的提高及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河北省山区农业经营模式选择

(一)山区旅游资源开发

河北省山区旅游资源具有明显的分区性和特有性,因此,应结合该区的资源特色,针对不同的资源类型实施不同的开发方略,同时配合以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景区知名度的宣传促销策略,根据资源性质和特色,分类进行开发建设。

1、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区。位于深山区以自然风光为特色的旅游资源开发,以观光、休闲避暑、考察、科普等为主,以保护旅游资源的自然、野性为前提,进行旅游开发和景区建设时注意保护自然景观不受破坏,旅游活动的设计以“看”或“观”为主,强调生态旅游,不提倡人为参与。如涞源白石山、涞水野三坡、平山坨梁等。

2、以人工景观为主的旅游区。对于浅山区的人工庄园景区,利用人工的农业文化景观、农业生态环境、农事生产活动以及传统的民俗民风资源,融观赏、考察、学习、参与、娱乐、购物、度假于一体,建成供城里人享受乡村田园风光,回归大自然,融入大自然的理想场所,以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以收获各种农产品的采摘活动和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间传统节庆活动为特色。这类旅游区强调人为参与的同时,还应重视山场的绿化和生态的保护与改善。

3、特殊资源类。对于像平山温塘、灵寿五岳寨、元氏蟠龙湖等疗养和避暑类资源,除强化宾馆、饭店等设施外,还要重视别墅的建设,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建好出售,也可引资建设,这样不但可以增加投入,也可满足不同层次疗养人员的需要,以此延长游客的逗留时间,稳定旅游收入。

(二)庄园式山区开发

庄园式山区开发是一种以当地农民或其他社会人员、社会团体为开发主体,以山区荒地为开发对象,在获得一定数量土地(荒山、荒坡)长期使用权(50年)的前提下,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等基础设施,长期居住下来,开展农业经济活动,具有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山地开发模式。

庄园式山区开发模式的优点:充分调动了开发者开发荒山的积极性,使其将闲散资金投入到山区开发中来,推动了农村自然资源优势与社会资金优势结合。由于承包期限较长,并且在期限内可以继承和转让,因此消除了承包者“短期行为”的经营思想,在改善水利设施、培肥地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土地生产能力的提高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在注重短期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稳定的长期效益,从而实现山区发展的可持续性。庄园式山区开发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开发者更加注重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注重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的应用,在品种选择、管理、贮藏、加工、销售等方面更加严谨,从而加强了与市场的结合,降低了市场风险。相对集中的规模经营,也使优良品种和先进耕作技术的引进、病虫害及自然灾害的防治便于实施,使农业技术得以推广。

河北省元氏县于1994年探索出了庄园式山区开发模式,通过拍卖荒山,建设了经济庄园,适应了山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改变了山区的贫苦面貌。河北省山区大部分地区与试验区自然条件相似,经济社会基础也大致相同,可根据各自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不同的栽培树种,如果树、多年生草本、藤本、木本药材等。

(三)选择林果业综合开发山区

选择林果业综合开发山区,实现山区山川秀美与经济繁荣,符合生态经济学规律对山区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山区种植林果业一定要做到“适地适树”,所谓适地适树就是使造林树种的生态学特性与造林地的立地条件相适应,以充分发挥林业的三大效益,达到该立地条件在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能达到的高产、优质和高效水平,这是造林中的基本原则。

太行山区地处北温带,气候温和,光照充足,热量丰富,纬度地带性和垂直地带性相交结,形成多样化的气候、土地类型,自然条件适合于多种北方果树的生长发育。太行山区历史上就是我国主要的干果产地,核桃、柿子、枣、板栗产量、品质均处于全国前列。除此之外,还适应于梨、桃、苹果、草莓等多种水果的生长,特别是具有产品经济价值高,一次种植多年受益,既可增加农民收入,又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特点。目前太行山区各类经济林面积约为7.3万hm2,山区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果品生产基地。阜平、赞皇等县的大枣,满城、涉县、武安等县的柿子,灵寿、平山、涞源等县的核桃,曲阳、沙河等地的梨,邢台的板栗等经济林基地已形成一定规模。发展林果业已在山区显示出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原始农业”模式开发

人们在达到了温饱后,越来越追求天然、健康的农产品,从注重食物数量转变到了食物质量。因此,无污染、纯天然的农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前景。

1、生物农业。生物农业就是在不使用任何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等的前提下,采用纯生物方法进行农业生产。利用人畜肥、荒山荒坡植物残余物、农作物残余物堆沃肥等作为有机肥,并将这些肥料的腐熟发酵与沼气生产结合起来,以解决农民生活用能问题,减少农民生活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对于园艺作物中水果的生产,采用种养立体经营,利用鸟和家禽防虫,利用全施、足施有机肥提高果树自身抗性以防病来实现果树的全生物生产。畜、禽采用山区自产全天然生物饲料喂养,不使用任何饲料添加剂。生物农业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山区农耕地生态环境原有的生物链结构和生物的良性循环,使山区环境进一步优化、净化,这样既充分利用了山区的净地、净水资源,又保持了山区资源环境的纯净性,还可加速山区旅游资源化。

2、仿生农业。仿生农业就是在人工仿野生生态条件下强化再生产野生生物资源的农业生产方式,即利用山区原本的荒山、荒坡地,人为构建恢复仿野生生态环境,然后将某些珍稀、极有限、堪称山珍的生物资源置于其中,适当辅以人工培育,以实现其大量再生产。如某些野山菜、野蘑菇等的人工仿野生生态栽培,将某些野生动物人为圈围在一定人工化的仿野生生态环境中,人工辅助饲喂一定量天然食物,强化其生长和繁殖,以达到提高产量的目的。仿生农业的实现,科技含量高,需要研究机构、科研人员作如后盾。否则任何小的失误,都有可能导致全面失败,特别是可能给资源与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人在仿生农业生产中所扮演的只能是生态环境的维护者、生态恢复的实施者和食物链的调节者,否则就失去了仿生农业的本意,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仿生农业中的所谓强化,仍然限定在无化肥、无农药、无饲料添加剂、无配合饲料的范围内,以保证所生产产品的纯天然性。

总之,21世纪山区农业发展要求的是整个山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提高;发展的目标不只是跟粮食仓库接轨,而是与国内外大市场、大社会接轨;发展的主要空间不只是土地、耕地,而是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各个领域;不只是农业技术、种子、农药、化肥、农具等实物、硬件,而是观念、意识、讯息、技术、人才、管理等软件以及发展大系统中软硬件的综合、优化配置。农业发展依托的对象不只是自然资源,而主要是市场资源、人才资源、信息资源、知识资源,即包括所谓的硬资源和软资源。河北省山区虽然具有较强的优势,但农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应该利用其优势条件,选择适合当地的农业经营模式,克服农业经营中的问题,促进河北省山区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河北省农村统计年鉴2006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2、陈建伟.提高河北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思路与对策[J].经济论坛,2007(10).

农业的经营模式篇(5)

这是现代农业企业经营制度的初级形态。它是对传统家庭小生产经营、农户承包小生产经营等形态,按照现代公司制的模式及其机制进行部分改造移植而产生的。它通过引入“法人”机制、家庭成员个人明晰的土地持有产权机制、家庭成员中拟制法人---业主代表机制,对传统家庭经济组织功能通过注入现代企业制度规则的新要素进行改造,使传统家庭经营脱壳为具有现代农业企业经营的经济功能,其对外以家庭为企业团队,具有产权明晰、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场所、财产账户,具有独立的经济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自主选择决定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投资、交换、分配、消费,并独立承担市场风险、经济责任与民事责任。

这种企业经营制度,一方面保留了家庭作为企业经营组织天然的协调成本与学习成本低的优良传统,克服了传统家庭内部产权不明晰的“外部性”问题。另一方面,它为向高一级形态的企业经营制度的过渡和演进提供了制度规则“通道”。同时,更重要的是为其吸纳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成果,同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与交易,接纳农业生产产业化、信息化与现代化预留了制度规则“平台”。

联合---协作经营型

这是现代农业企业制度由初级形态向中级形态的一种过渡形态。其基本形态可概括为,以明晰的产权为前提,包括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金融资本产权、其他要素产权,并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的合约联合。比如:(1)“公司+农民(农户)土地持有产权型”。它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公司或企业以契约关系为纽带,向农民或农户业主提供一定的生产资料或生产技术的扶持或服务,农民(农户)按照价格差别待遇或价格同盟提供给公司或企业特定的农产品,使双方结成契约约束的利益同盟,各自获得相应的比较收益,同时共同一致地分散或转移经营与交易风险,节省经营成本与交易成本。(2)“中介组织+农户(民)业主资本产权型”。它是以中介组织运用信息、资金、技术、销售网络等产权及其他资源比较优势,依契约为农户(民)业主企业及其他企业提、供、销定向服务,按照特别约定价格双方从中获得分成收益,分散风险。(3)“科技产权+信息产权+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带动型”,即科技服务组织凭借名优特产品的专有技术产权与农户(民)业主土地持有产权,通过市场合约定向约定联结,双方在合约范围内主张权利、承担义务与风险,从中获得分成收益。

这三种类型的联合经营或协作经营,使不同性质或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产权主体按照合约规则建立联合、联营、协作关系,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激励约束机制。因而,这是现代农业企业制度由传统经营模式向现代企业经营模式演变的一个实际步骤与环节,是一种联系股份联合经营中级形态的过渡点。

股份合作经营型

这是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中级形态,其在农村的创设与运用,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功能作用在于:1、强化了农民身份置换-股东地位,弱化了社区成员终生身份权的地位,并且可以实现两者的适度分离。2、“激励约束”机制使其入股农民的素质得到提高。3、催生出一批农民企业家,并为高智力资本人才的引入提供了制度规则通道、内部机制平台以及外部经济环境。4、有效地克服了传统社区集体、传统社区合作组织所特有的资本功能弱化即封闭性,社区之外的个人和法人资本、境外资本难以进入,社区之外的股权不能流出等障碍。5、克服了社区土地资本作为福利功能的凝固性,资本化“激励约束”功能缺乏等缺陷,从而为农村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合理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现代股份公司经营型

现代股份公司经营组织作为现代企业组织,它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由家庭经营制、庄园业主经营制、合伙经营制、农场经营制、合作经营制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高级形态。其特点:1、具有独立经济人地位,在统一权威指导下形成层级组织,使企业法人化,并实现了决策行为的短期化。2、利润最大化目标使其追求长期稳定发展,包括确定最优经营规模、优良品种、耕作、新技术与新工具,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对市场信号迅速反应,及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及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报酬。3、注重培育新品种,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使企业具有自我创新发展的能力。4、以一定年限的农民土地持有产权、财产产权、资本产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产权为纽带,按照股份公司三权分离制衡,即出资者财产权益、法人财产权、法人内部治理权的互动制衡,实现公司的不断创新发展。5、按照激励相容约束原则,对职业经理的薪金、津贴、股份份额的满意程度,也是其给被股东所满足的公司高额利润及其股权权益更多分红。

这种企业经营形态消除了农民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所遇到的制度壁垒、信息不对称、资本短缺、技术素质不高、抗衡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能力弱等,实现了由传统农业小生产者的角色到现代农业大生产或产业化与现代化的“理性经济人”角色的转变,也真正使农民成为现代社会的主人之一。

农科工贸现代一体化经营型

这是按照产业化要求组织生产,以产权+合约两条纽带相联系的现代“航母级”的经营形态。其特点:

1、按照生产专业化、农产品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组织“农科工贸一体化”生产与经营。如:培育新品种规模生产承揽储运加工包装垄断上市高额利润或垄断利润或超额垄断利润,并按照市场经济分工细密化与专业化、规范化、质量标准化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同盟,加上国家由政府出口补贴、定项转移支付补贴、特别支持涉农的“科、贸、工、农”集团经营、联合经营或协作经营,从而形成国际竞争比较优势。这样,农产品不仅打破了地方市场、国内市场的界限,而且同国际竞争融为一体;国际市场价格成为现代“农科工贸”集团企业或联合企业进行调整结构、协调发展、适应竞争的“晴雨表”,不停顿地协调相互的经济行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决策科学化与短程化。

2、“一体化”联合经营或集团经营的形式多样化:垂直一体化农业公司,即把农工商置于一个企业的组织之下,组成农工商综合体;大企业或大公司与家庭业主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公司相互持股、参股、控股,建立起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表决、承担风险、分摊成本与收益的集团公司;家庭业主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同“科、工、贸、技、服务”企业以合同为纽带,由合约安排分摊的“成本-收益”,分散风险;按专业分工与协作建立起来的品种开发、生产与技术服务、购销服务、信贷等各类股份合作社、家庭业主企业、股份合作社可相互参股,并以合约安排“激励约束”经济行为,产权参股仅作为内部利润“成本-收益”分摊,使之具有双向“激励约束”的功能,又互不干扰。

农业的经营模式篇(6)

一、现代农业新型经营模式的内涵

农业经营模式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涉农企业及农户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资源进行特定的组织、整合及管理的方式。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着不同的农业经营模式。随着现代农业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推进,农业内部正在发生裂变,农业新型主体不断涌现,从而出现了多种新型经营模式。

现代农业新型经营模式基于农民的主体行为向四个方向发生转变:一是农民的联合,如各类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二是农民的委托,以生产全部托管和部分托管为主,但是农民依然掌握生产经营的主动权,如委托机械播种、收割等;三是农民的退出,即资本下乡,工商企业经营,农民可能成为农业产业工人,也可能转入城市或转入农村第二、三产业;四是农民坚守,如家庭农场、农业大户等,但是面临着土地、技术、资金的压力。

二、现代农业新型经营模式的类型

(一)自主经营型

自主经营型一般包括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和生产型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由农民承包和流转获得,农业设施自建,自主经营,自产自销,自负盈亏。这类模式中,农民掌握生产经营的主动权,投资成本较高,而且市场、技术的风险很大,面临人才、资金、管理三大瓶颈,特别缺乏“能人”带动。

(二)雇佣经营型

雇佣经营一般指农业企业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农业设施;自主经营决策,产品统一品牌、包装,自建销售渠道;农民被雇佣参与农业生产,获得工资报酬。这种模式中,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工人,企业投资成本巨大,土地、技术、资金、管理、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本的压力都非常大,同时雇佣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低下问题一直难以解决,目前中层管理人才和中坚技术人才的缺乏也是农业企业面临的较大问题。

(三)租赁经营型

租赁经营一般由政府或农业企业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农业设施;投资主体不进行生产和经营,只是将建成的农业设施(如大棚、养殖场等)出租给农民生产和经营,通过收取租金回收成本和产生效益;农民承租农业设施,缴纳租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模式中,农民掌握部分生产经营的主动权,承担一定风险;投资主体投资成本巨大,但是风险由农民部分承担,投资回收期较长;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是推进区域农业产业化、规模化、设施化较好的途径。

(四)承包经营型

承包经营一般指农业企业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和生产规程或标准,将劳动外包给农民(如需设施由农民自建)并回收产品的模式。这种模式中,农民保留土地使用权,只提供劳动,无需承担风险,农民基本不掌握生产经营的主动权,可以理解为农业产业工人的一种形式;农业企业一般有较好的品牌和市场占有率,销售渠道畅通;企业的投入主要是生产资料,承担市场、技术等的风险,同时面临着对农产品质量难以控制、农民违约转卖产品的巨大压力。

(五)订单生产型

订单生产一般由农业企业下生产订单,交付一些定金,农民承接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如需设施由农民自建),产品由企业收购。这种模式中,农民保留土地使用权,农民基本不掌握生产经营的主动权,承担企业违约的风险;农业企业自主加工、经营、销售农产品或接受订单,企业的投入主要是定金,承担市场风险或转移风险,同时面临着对农产品质量难以控制、农民违约、买方违约的问题。近些年,出现的CSA(社区支持农业,Community Support Agriculture)也可以归类为订单模式。

在有些区域,这些模式不是单一出现的,而是组合出现的。这些模式各具优势,在现代农业建设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各类型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

通过分析上述五种现代农业中常见的新型经营模式,我们发现,土地使用权、设施建设、农民自主性、劳动力关系、产品去向、风险承担等是各模式的主要要素。按照类型和要素列表重新排序后,我们发现,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力关系与风险承担正相关;对于农民来说,劳动力关系与风险承担负相关。这就是说,劳动力关系越紧密,农民承担的风险越低,企业承担的风险越高,如表1。

四、案例分析

谷里现代农业示范园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2007年开始建设。园区先后获“南京市现代农业园”及“省级高效园艺示范创建园区”称号,被评为全市重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累计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6个、绿色食品8个、有机食品12个,成为南京最大的绿色蔬菜生产基地。目前,该园区核心区面积已达到22000亩,其中设施蔬菜面积达到12000亩,高标准良田8000亩,年总产值超过2.64亿元,利润达12600万元,设施蔬菜平均亩效益9800元,谷里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18000元。该园带动农民增收的效果非常明显,农民收入每年平均以18%的速度递增,其具体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农业发展公司

从2007年起,谷里街道转变发展思路,探索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以政府为主导成立谷里农业发展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金已达到3500万元,年底将进一步增资到5000万元,公司下设五部一室(即办公室、财务部、农业部、林业部、工程部、招商部)和四个子公司(南京靓绿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靓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京靓绿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谷里风波茶叶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被市政府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在园区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该园通过公司化运作,广泛采取合作招商方式,全面推进园区各项建设。

(二)土地统一流转

为使农民增收得到持续可靠保障,街道以社区为单位积极探索,成立了农民增收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入股农户实行“保底分红”,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每年以12%的速度递增。

(三)设施统一建设

园区土地由几家分公司分别承担土地平整、水利、道路、绿化和设施大棚等建设,实现“八通一平”。集中新建连片钢架大棚达8000亩,建成华东地区单体面积最大的有机叶菜防虫网200亩,陆续建成10000m2连栋温室育苗中心、1000m3蔬菜保鲜冷库和包装配送中心以及农资联锁超市,建立完备的蔬菜田头生产电子档案和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四)设施分租

为提高效益和运作水平,街道将示范区内的所有设施大棚分租给80余户农户承包种植,其中本地农户占1/3,街道靓绿公司负责引种示范、繁育种苗、技术指导及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全程服务。

(五)农民多种选择

土地流转后,该区域农民可以有多种选择,收入渠道也相应增加。农民可以选择租赁设施大棚种植,土地流转收益和租赁补贴可以抵消租金,经营风险大大降低;农民可以选择为农业企业雇佣,获得工资收入;农民也可以选择参加园区子公司提供其他工作;农民更可以自己成立农业公司或合作社,承包租赁大量设施大棚生产经营。

在基础设施、农业设施齐备,产业化成熟的园区,农民没有投入的风险,没有销售的困难,没有技术的压力,增收是必然的结果。

五、结论

笔者认为,新型的经营模式属于农业生产关系的范畴,只能部分反应农业生产关系,但是具有生产关系的特性,即由农业生产力水平变化带来的阶段性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模式。农民增收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进程的根本目的,也是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根本目标。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都是阶段性的产物,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营模式会应运而生,推动生产发展的经营模式会延续并壮大,不适应甚至影响生产力发展的经营模式会消亡。

参考文献:

农业的经营模式篇(7)

党的十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非农产业以及城市转移,农业经营劳动力供需呈现结构性不平衡的特点;另一方面,留守农村农户经营分散化、零星的土地,无法进行规模化以及集约化的农业生产,农业生产效率低效,而且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土地确权工作尚未完成也给我国农业经营效率的提高提出了挑战。本研究尝试从农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沿革着手,探讨我国农业经营的模式种类与内涵,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以及组织化的农业经营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为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制度路径。

我国农业经营模式发展历史沿革

从其历史演进来看,我国农业经营模式主要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①: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伊始的个体经营模式。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为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农民不但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拥有土地经营权,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第二阶段,农业合作化时期的集体经营模式。之后农民虽然分配到了梦寐以求的土地,但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平均化配置导致了农业生产的严重效率低下,导致农业生产资料严重短缺,集体经营模式兴起;第三阶段,时期的集体经营。农工业合作社经营模式之后,农业土地政策所有制改革方面又实行了所谓的“三级所有”的制度,掀起了运动;第四阶段,新时期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新时期的经营模式完成了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的双层经营模式的转变。包产到户要求通过生产队统一组织生产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统一核算,农民收入的高低取决于自身经营的好坏以及集体经济的制约;第五阶段,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阶段。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在于生产关系上倾向于规模经营,生产力水平上倾向于集约生产以及精细化生产②。

综上,我们可以对中国农村经营模式的发展进行一个基本的梳理:从生产关系决定的农户经营形式以及经营规模来看,我国农户经营经历了包产到户、兼业农业、专业户到专业大户的发展轮廓;对于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农业经营范式来讲,经历了从粗放经营、集约经营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准农业的转变。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选择与创新路径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类型。从农业经营的制度形式来看,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兼业户、专业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具体来看:以农业经营包产到户模式为基础的兼业经营的内涵在于将剩余劳动力投入到非农部门的选择过程,季节性与钟摆性兼业是主要表现。从分工角度来看,兼业经营是一种农户经营分工彻底化的重要过渡形式,符合经济学中理性农户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要求;专业化农户是农户兼业经营的重要目标形式,农业兼业经营虽然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专业化分工,但是农户主业与副业的经营形式并没有改变土地分散、零散化的局面,土地流转以及集约规模化生产停滞不前,不利于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因此朝向分工明确、集约生产、规模集中的专业户的经营模式是农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专业户具有兼业经营不具有的精细分工协作、企业家精神以及市场适应能力;专业大户是专业户发展的重要方向,适度规模经营是专业大户的重要特点,其具有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农业业务素质强、市场意识好等特点,结合了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的优势,通过土地流转以及要素集聚演化而来;家庭农场是农业经营形式的一大创新。家庭农场是家庭从事农业经济活动而衍生的内部分工的结果,融入了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适度规模经营以及企业化管理的重要要素,逐渐演变为家庭农产企业③。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选择。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选择需要确立重要的参照标准:区域性资源禀赋与地区特点、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适应性要求以及农业生产市场化以及规模化的基本要求。

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的重要趋势。小农经营模式占据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的主导地位,而且也会长期与其他的经营模式共同存在。小农经营不必然导致土地利用效率的改善,而规模化土地利用的资源配置能够显著改善土地利用效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空间范围之内,规模经营的要求必然淘汰传统的手工农业经营模式,实现规模效应的资源配置效率需要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土地流转自由以及土地的规模化集聚等,小农经济不具备以上特点,所以进行,使得土地自由流转集中,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经营模式发展的趋势。

专业农户+精准农业发展模式选择。农业经营的专业化以及规模化是判断其实现价值的重要标准,我国的基本农业经营模式和国情决定了短期内大规模化的农业制度不能实现,众多中小农户在分散化的土地基础上实行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是发展的重要方向,规模化若不能够取得重要突破,就需要从粗放化的农业经营模式转为集约化的经营模式,实现农户的专业化经营。从实施步骤来看: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以及地域条件,对于分散化小农户、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大农户以及规模化经营水平较高的经营地区,应该区别化处理。规模化以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应该开展精准农业的试点,建立专业农户精准农业示范区,进而不断推广。在落后的分散化的经营体制之下推行农业信息化的精准管理模式。

并行不悖的多元化农业经营模式选择。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生产关系演进多层次,收入水平、技术水平以及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的差异都决定了我国农业经营方式不能够大一统,而应该实践并行不悖的多元化农业经营模式。现实生活中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路径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区域可以尝试发展相同的农业经营模式,同一区域也可以在不同的时间点以及不同的政策背景下发展不同的农业经营模式④。现实国情下,小农经济、专业农户、专业大农户以及兼业经营均广泛的存在,但是专业农户的精准化生产是我国的目标农业经营模式,短时期内不能够实现,所以应该允许多元化的农业经营模式的存在,不能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地域差异、资源禀赋差异以及地域文化特色差异而采取“一刀切”的政策。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实践路径。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实践需要坚持以农户价值实现为基本导向,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及地域特色差异,走规模化、专业化以及精准农业的发展道路。首先,应该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的具体特点选择农业经营的主体以及经营的方式,这就需要考虑到目标发展区域内是否存在土地或者劳动力资源短缺的问题。其次,要选对人。所谓选对人就是发现具有专业化农业经营素养的人才,选对人是农业经营的核心⑤。作为理性经济人,具有专业化素养的农民能够给农业经营组织带来效益的提高以及资本的积累,对农业经营模式的改革带来较强的经济激励效果,有利于实现农业经营全员生态链的锻造,客户个体行动理性带来集体行动不理性的委托人问题。再次,充分把握农业经营模式的生命周期特点,根据其成长的周期制定针对性的问题解决方案。在起步阶段,农业经营结构单一、功能单一而且发展速度水平比较低,就应该坚持既存的农业经营组织规模;在成长阶段,随着农业经营模式不断成熟,内部资源不断整合、优化提升,机会主义开始泛滥,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不理性问题严重,此时应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适当调整,考虑到经营者的异质性导致合作的异化。最后,应该大力发展农业企业龙头,走农业产业化道路。农业经营不是空话,应该走企业管理和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强调农户利益的实在性,在实践中获取价值。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

随着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扩大,现代农业进入战略化结构调整,我国新兴农业经营模式尤其是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等发展模式成为了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也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很多体制机制障碍⑥。

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农户仅仅享有土地部分承包经营权,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某些成熟的试点地区推行土地物权化、长期化以及流转的改革,但政策不到位以及旧有的按照人口调整土地的观念阻碍了农民的积极性,因为缺乏对未来土地增值以及收益的有效预期,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强,已经成为制约农业经营模式规模化的重要障碍。此外,国家对农业生产建设性用地管制较为严格,很多规模化的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限制了规模化农户的融资能力。

城乡分割户籍管理制度依然未能放松。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速,以及为满足城市与农村在医疗、健康、养老以及住房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国家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是大中城市,尤其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户籍门槛依然非常高,2013年11月12日刊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决定》放宽了中小城市的户籍限制,严格限制特大城市规模,是一项战略之举。我国目前出外务工人员接近2亿人,但很多农户外出务工意愿不强,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灵活以及农业经营模式规模化的实现。

农村金融制度滞后。虽然从政策层面已经达成发展农村中小金融的共识,但对于金融机构来讲,考虑到农村金融监管难度大、系统风险发生的概率高,从而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行严格的限制政策。这就直接导致融资需求比较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其他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资金短缺,很难从正规的途径获得信贷支持,对自身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专业化水平的提高造成很大的制约。从保险制度来看,农业保险制度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基础之上,覆盖范围以及保费比例不断提高,但总体上依然处于农业保险的低水平发展阶段,具有总体上覆盖范围窄、赔付水平低、农户及地方政府参与积极程度不够的问题,保险机制的风险分散以及转移功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制约了我国多样化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

农业技术服务机制不完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需要先进的农业技术服务支撑,但从我国发展实际来看,农业技术服务机制不健全,对农业经营投入力度不够。在今后的发展当中,农业行政部门、科研部门以及相关农业院校应该充分发挥自身功能要求,深入基层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亟需的农业技术服务,提高农业技术服务的覆盖范围。另外,地方基层农业服务人员服务基层意识比较薄弱,因为政府专项支持财政补贴不到位,考核机制不健全,很多农技人员不愿深入基层。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模式

为进一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模式,要在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基础上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农业经营支持政策,不断培育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业专业化组织,以农业产业化以及发展农业产业龙头为突破点,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以及组织化的实现。

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土地的确权工作是保障农业经营主体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前提。首先应该对农户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确认,通过土地确权使得农户对未来土地流转收益具有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其次,应该完善农业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土地流入农民与土地流出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盟,通过完善以及探索土地入股分红以及租金动态调整的方式保障农户收入,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再次,应该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管理机制,可以尝试建立土地信托服务以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明确土地流转的法律边界,遏制农村土地非农业化利用。最后,积极探索农业生产性建设的用地制度,尽可能少占用耕地,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荒废地,并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允许一定比例用于建设包括粮仓等基础设施。

深化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是创新农业经营制度的前提,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以及农业服务部门的大力发展是保障农业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农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是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破除机制体制障碍,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土地市场化交易机制、农村金融信贷支持、多方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机制以及为掌握农业技术的高端人才创造条件,提供政策帮扶。鼓励农业产业化发展,通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以及商品的质量。最后,应该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前提之下,探索农业现代化的多种经营模式,为创新农业经营制度提供可能性。

加强农业技术人才培训,大力推广农业信息技术。政府应该加强农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为农业经营模式创新提供人才支持。培训的内容不仅仅要包括传统农耕的基本知识,更要围绕现代农业经营的发展进行专业化培训,包括培训其对农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的理解与认识,培育其对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管理才能,使其成为新世纪的掌握现代农业技术的专门复合型人才。此外,应该加强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建立精准农业推广技术体系,以农村职教中心为载体,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渠道以及趣味性并存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商贸系)

【注释】

①曾福生:“中国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及其创新的探讨”,《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10期。

②李嘉,何忠伟:“体验经济下的休闲农业经营模式研究”,《经济导刊》,2011年第12期。

③徐光良,严力蛟,何一波:“ 鄞州区东吴镇休闲观光农业经营模式现状与对策”,《浙江农业科学》,2012年第9期。

④韩国明,高建海:“乡村能人与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农村经济》,2008年第5期。

⑤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改革》,2013年第2期。

农业的经营模式篇(8)

近年来,广东省湛江垦区主导农产品蔗糖、橡胶价格持续低迷,剑麻受病虫害影响面积大幅减少,对农场的收入造成严重影响。面对严峻形势,湛江垦区多个农场和公司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寻找具有本地特色的优势项目,转变经营模式,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经营形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一、农场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经营形式的现状

(一)幸福农场建设新兴产业园区

2015年1月,幸福农场规划土地1000亩,土地使用费800元/亩,成立模拟股份公司,首期以农场控股50%、职工自愿认股50%共筹资196.8万元种植花生,二期以模拟股份公司占股60%、职业经理人占股40%共投资240万元种植辣椒、香蕉等果蔬,经营期限5年。管理上通过股东大会选取了专业经营团队,财务由农场统一核算,主要经营决策均经过经营团队和董事会决定后执行。目前基地由模拟股份公司投资经营,以辣椒和香蕉为主。

(二)红星农场建设优质菠萝种植示范基地

2015年11月,红星农场规划基地面积420亩,目前已种植380亩优质菠萝,土地使用费1000元/亩。共筹资206万元,其中农场投入154万元,职工自愿认股52万元。经营上以模拟股份公司的形式操作,作为农场内部非法人单位。管理人员均为生产队及机关科室人员兼职但不兼薪,财务由财务科代管,主要事项均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后实施。目前基地菠萝苗长势良好,尚未收获。

(三)五一农场建设新兴果蔬产业园区基地

2016年4月,五一农场规划土地646亩,土地使用费1000元/亩,种植香蕉336亩、辣椒310亩,经营期限5年。试点初期投资194万元,其中农场持股30%,职工自愿认筹共持股30%,社会资本持股40%。基地拟以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但尚未正式注册。管理上制定了相关的经营管理方案、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盈余分配等制度,建立独立经营机制和公开透明的财务收支体系,由农场、职工、社会资本三方代表组成监督机制、共同经营。现有专职管理人员3名,目前已完成香蕉种植及辣椒育苗。

(四)广垦(湛江)红江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4月,由湛江农垦集团公司占股51%、红江农场占股39%、经营团队占股10%投资组建,注册资金100万元,是一家集红江橙生产、销售、研发于一体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下设生产技术科、计划财务科、综合业务科三个部门,管理人员6人,专业技术人员13人。根据有限公司规范运作,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年度经营管理方案、绩效考核方案、职工管理条例、财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应急办法等管理制度。公司致力于红江橙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联营合作种植正宗红江橙近700亩,其中公司自己种植500亩,尚未投产。红江橙长势良好,2017年有望达到预期收获目标。

(五)湛江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由广垦绿色农产品公司占股60%、广前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占股40%投资组建,注册资本650万元。根据有限公司规范运作,设有财务、生产、综合等部门,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职责权限,现有固定员工9人。一期经营基地1000亩,土地使用费650元/亩。2015年10月中旬至2016年年底,以培育土地为主,种植白萝卜、玉米、菜心等。2016年年底冷库配套建设后,基地采用“公司+示范基地+职工”的种植模式,实行蔬菜产业规模化种植。

二、经营模式转变的效果分析

(一)初步经济效益

因红星、五一、幸福农场的项目经营期限均为5年,且红星、五一农场种植的果蔬尚未收获核算,初步经济效益尚不明显。规范运作的广垦(湛江)红江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湛江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固定运营成本较高,还处于经营初期的亏损状态。

(二)体制机制创新

一是经营内容的创新。突破了纯粹依靠甘蔗等主导产业的格局,围绕地方特色优势作物发展,如红星农场的菠萝基地,依托徐闻是中国菠萝第一县的规模和市场优势;五一、幸福农场种植辣椒、香蕉,既是当地北运果蔬的主要品种,也是农场职工和外来承租土地人员种植的主要品种,依靠当地的市场即可销售。通过项目基地的示范带动,提升产业的发展水平,有利于带动农场增效,职工增收。二是经营机制的创新。突破了原来单纯的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培育了新的经营主体,是经营形式上的创新。如红星、幸福、五一农场都是以模拟股份公司形式操作,作为农场内部单位进行管理运作,广垦(湛江)红江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湛江广垦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的形式运作。无论是模拟股份制还是有限公司制,都设有决策层和经营层经过相对规范的决策程序讨论后实施。三是土地管理方式的创新。突破了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由原来的职工承包或对外租赁模式向大农场直接参与种植经营的转变,促使农场走向市场,对接产业集团,提高农场统一经营和服务能力,承担农场作为企业经营主体理应承担的风险和管理责任,回避了农垦改革意见中提出的农场不能将土地或长期作物一包了之的困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模拟股份制作为农场内部单位,在法律意义上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组织形式难以持续。包括:操作程序不规范,部分重大事项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设立大会投票程序表决,章程未经过全体股东签名确认授权等;财务核算全部通过农场财务科操作存在相关的法律税务风险;管理审批权限划分不够清晰合理造成低效率;领导干部参与入股带动职工发展产业与党政领导干部在下属企业兼职不能兼薪的矛盾;入股职工过多但承受风险能力较低,若出现经营亏损或资金不足时不愿再继续投资等问题。

农业的经营模式篇(9)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农业保险逐渐与农村储蓄、农业信贷融为一体,并称为“新农村”中金融体系“三驾马车”,为“新农村”升级、农业可持续生产、农民生活保驾护航。但是,自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重新开办以来,其在制度体系上、经营模式上仍旧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使得农业保险的功效善未发挥到实处。为此,2004年中央颁发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将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提上了中央工作的重要议程,各地开始有针对性地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开展有的放矢、因地制宜地摸索,直至2009年,我国先后形成了四种主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一、因地制宜实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专营公司模式

我国现有三家农业保险专营公司,分别是: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2004年9月成立,以下简称安信),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2004年12月成立,以下简称华安),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公司(2005年1月成立,以下简称阳光)。三家公司有着各自不同的经营特点:安信由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及农委所属投资公司共同投资202亿元创办,将上海自1991年已有的农业补贴“正规化、公司化”,以“政府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作为经营模式,并全国首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华安由吉林省省委、省政府扶持,吉林省粮食集团等7家集团共同发起成立的,以“龙头企业牵头的农产品产业链”为主要保险对象,涵盖了六种主要农产品的政策性保险及农民财产、健康、人身意外等商业性保险;阳光以“相互保险”为特色,自下而上建立“保险社――保险公司”组织链,实行“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保险社负责办理具体的农险业务,自留保费50%,其余向公司分保。

(二)地区自主的商业化模式

2005年新疆自治区成立了新疆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国家保监会统一部署制定为期三年的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自治区选择阿克苏、喀什、和田、塔城、昌吉等五个地州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以粮食、棉花、大宗 特色作物和大宗家畜等为主要险种,施行“政府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统保、风险基金为后盾”的发展模式。2006年农业保险试点初见成效:5个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保费收入达到2998.6万元,占全区保费收入的10.5%,同比增长9.19%。

(三)政府与保险公司共保模式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有淮安市与苏州市。2004年11月,江苏省淮安市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稻、三麦(大麦、小麦、荞麦)、养鱼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保险试点。淮安市财政提供给农户50%的保费补贴,同时建立了“超赔共保”的风散机制,即出现超出保费规模损失时政府与企业按照3:7共同承担超额赔款。2006年7月,苏州市政府与人保、太保苏州市分公司合作开展水稻保险试点,试点覆盖了本市全部乡镇。具体做法是:政府提供60%的赔偿,大灾年份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9:1共同承担超额赔款部分,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收取11.45%的管理费。这种模式因保费低、符合农户赔款期望,获得了广大农户的支持。

(四)共保经营与互助合作模式

自2006年3月开始,浙江省启动了“共保经营为主,互助合作为辅”的模式,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进行为期三年的试点工作。所谓“共保经营”是指由浙江省十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施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核算制度。所谓“互助合作”是指依托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对风险较小的单一农产品进行“农户自愿缴费、财政适当补助、合作共享、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的辅助模式。在试点品种“一揽子”里,囊括了规模大、投入大、产出效益高的11个农产品,产值约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70%,之后各试点县(市、区)再从“一揽子”中选择不超过5个农产品进行试点,水稻是必选参保品种。基于两年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理想成果,浙江省下达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 )将该模式推广到全省。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绩效与缺陷

(一)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有序运行的共性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无一例外地运用了三种关键因素:政策、政府、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首先政策对农业保险具有指引作用: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均是在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部分地区、部分产品先进行试点”的提法后应运而生的,并且直至2009年的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强调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为各地政府矢志不渝地坚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且逐步推广到全国坚定了信心、明确了方向。其次,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全局组织:农业保险有效地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淡化,在四种模式中当地政府或根据国家政策对保费进行大比例地补贴,或对商业化农业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或引导农业保险组织结构形成。再次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管理功能:农业生产的风险系数大加之农民的低收入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与政策性,这与纯商业模式的盈利目标相悖。现行模式中商业化农业保险公司均以代办或合作方式出现,专职于管理层面,转移了经营风险,一改原中国人保统筹各项保险的混业经营模式,扭转了多年来业务萎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局面。

(二)我国农业保险探索中存在几项关键要素的欠缺

试点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得益于政策供给、政府的支持,然而农业保险并不可能永远停留在试点阶段,靠阶段性的政策“维生”,为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至今为止农业保险制度中所出现的关键性要素的缺位还需要及时地填补。首先,专业性法律的空缺。各界对于《农业保险法》出台的呼声已久,但是基于我国农业生产地区分布不均、情况不一,制定统一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然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又起步较晚,至今只能以各项政策作为农业保险工作依据,制定符合各地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法律体系还有待于实践的积累而进一步确立。其次,风险分担机制的空缺。为了避免巨灾发生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再度陷入巨额补偿的困境,减轻国家财政支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相当于给予农业保险又一层保障,显得尤为重要。相互保险、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是国际上公认的几种风险分担机制,它们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也需要我国政府的政策倾斜与可行性的探索。再次,激励机制的欠缺。农业保险服务于广大农村,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一方面要从事艰苦的登记测量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具备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定损专业技能,然而待遇水平却又普遍偏低,导致高素质的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匮乏。最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未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与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生产的事前事后保障机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绝大部分农业生产损失源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落后或者空缺,然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涵盖水利灌溉、通信、医疗、教育等方方面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依赖于政府财政的不断投入及政策扶植。

三、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均衡模式

均衡的制度谋求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平衡,这恰恰是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制度“供给不足,需求短缺”的所要改良的目标。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供给要素

第一,《农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这使得我国农业保险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各方约束机制、各相关机构的职能法制化、长期化,排除了政策的随机性、短期性的不足。第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生产的风险系数高、农民收入低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将长期采用政策化而非商业化的模式,同时为了达到“政企分明、政府突出指导、企业突出管理”的各自归位,“政策支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公司管理”的经营模式符合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实际情况。第三,农业保险运作机构的组成。首先,行政监管机关。继续由中国人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各项保险进行监管。其次,经营主体。原先农业保险是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难以达到专业化经营的目的, 2004年开始,在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很多省市自治区已经实现了由专业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理想局面,随着上述经营模式的确定,专业化农业保险公司全面取代原人保的混合经营是农业保险改革的应有之意。再次,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这是分布于广大农村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它的设置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难点。第四,农业保险从业及研究的激励机制。由于农业保险从业环境较为艰苦、专业性较强,使得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极度匮乏,为此政府应该考虑在待遇上对农业保险高素质人才提供补贴、提供编制等政策,在专业教育方面要在职业技术学校乃至高等院校设置农业保险专业,在专业培训上要对在职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另外对于农业保险研究人员及机构提供课题资金及研究经费补贴,多管齐下调动农业保险从业及研究的积极性。第五,农业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提高农田灌溉、防洪堤坝、农村医疗、通信等防灾抗灾设施的覆盖率能够有效地降低自然风险对农业的损害,这一部分的财政支出比例及相关的优惠政策需要逐年提高。

(二) 农业保险制度的潜在需求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范围被极大地拓展,已经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种植、养殖的生产层面,还涉及到加工、存储、运输等非生产性层面,可以说农业经营者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很大甚至很迫切。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旧有模式的消极经营并没有使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享受到农业保险的利益,再加上经营者对农业风险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大量的潜在需求没有被激发。其实农业保险制度的潜在需求源自于充分供给的引致,也就是说当农业生产经营者享受到了整个农业保险制度供给的完备性及由此带来的农业生产经营的切实保障时候,当农业保险意识、农业保险的功效宣传、教育到位的时候,他们会自发地形成对农业保险制度的需求。

我国农业保险经过了六年的改革探索,逐步摆脱了供给不足、需求萎靡的状态。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组织合作激发了供给力量,教育宣传、保费优惠也挖掘出了潜在的需求,农业保险制度正朝着均衡的目标迈进,既定步入到其应有的轨道上,起到了减轻农业风险威胁、缓解财政救灾资金的紧张、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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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尚晓昭.农业保险试点五大模式突进[N].中国证券报.2007.03.23

农业的经营模式篇(10)

传统农业发展模式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进步,有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低能耗、低污染的优点,是我国主要的营销方式,然而随着人口激增、土地短缺、生产力水平发展,传统农业已逐渐不适应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进入现代注重市场分析、产品质量、营销手段的特色农业经营方式正掀起一场深远的产业变革。

一、维斯特集团现代特色农业简介

北川维斯特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座落于四川省绵阳市北川新县城对面,是5·12汶川大地震后,山东援建北川的国家重点农业项目,由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斥资1.2亿元精心打造,是国内首个集“高山果蔬种植、市场交易、新技术展示、研发、培训、生态旅游”为一体的大型生态农业示范区。维斯特以科技融入生产加工销售,以农副产品基地产业化种植,农特产品研发,精深加工,销售出口一体化的特色农业模式。以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为指导,利用多维销售方式,从网络营销、合作共赢与品牌建设、延长产业链三种方式来促进销售。利用“公司+基地+农户”与“公司+基地+合作社”的生产模式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供应商议价能力

维斯特作为北川地区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巨头,其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供应商,并且维斯特通过嫁接山东寿光蔬菜集团的先进技术,充分挖掘北川特有的高山农业产业,对农业产品进行深精加工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例如魔芋精粉与魔芋胶的价格都远远高于普通魔芋产品;而通过特殊技术繁殖的农产品的价格也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维斯特产品较普通农产品的价格大约高出10倍左右,维斯特出产的农产品品相一流,营养丰富,不含有害物质,产量少,属稀缺资源,加之本行业竞争者数量少,因此维斯特农业科技集团的商品议价能力很强。而普通大棚种植出的蔬菜发育差,品相一般,价格较低,议价能力弱.

三、购买者议价能力

根据行为经济学,购买者通过压价与要求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来影响行业中企业的盈利能力。对于维斯特来说:首先,作为一个在北川以及四川都是很少见的大型集团企业。集团规模巨大,分工明确在特色农业领域具有定价权。其次,特色农产品供需情况处于卖方市场,消费者庞大并且消费层次明确由批发商,经销商,二级经销商,普通消费者。他们需求巨大,使维斯特出货量稳定,销售网络发达。 最后,高山特色农业是一个新新产业,产品不是同质化商品,只有少量企业可以提供。通过这三个优势维斯特的购买者议价能力很弱。

但是对比传统农业,农产品在市场上为一般化了的商品,各个农户的产品无显著差异,且中小型农户数量庞大,竞争激烈,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很大,所以购买者的议价能力很强。消费者面对维斯特与普通农产品时自然对比两项产品,如表1 。

在调查走访中发现,维斯特农产品在营养价值、产品价格、平均产量上都优于普通产品。以樱桃番茄为例,推算其每亩平均产业值,用M表示,维斯特的樱桃番茄的产业值M等于20*14000=280000元;而普通番茄的产业值M等于5*6000=30000元。由此可见,维斯特的樱桃番茄带来的经济产业值是普通番茄所带来经济产业值的9倍。

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能力

在高山农业领域,由于需要特殊的气候资源、环境资源及先进的培育技术,萃取技术等。我国高山农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北川凭借稀缺的资源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将是我国高山农业的专业化产业基地。维斯特实力雄厚,技术先进,集约化生产,有效降低成本,提高质量,这一方面维斯特处于规模经济而农户处于规模不经济。另外在5·12地震之后,维斯特作为援建项目受到了国家的政策扶持,为灾后重建树立了示范性效果,在加强当地社会稳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搞活地区经济、带动其他产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维斯特集团进行技术革新与产品升级缩短了北川乃至整个西南地区农业产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高了社会必要价值量,提高同类企业的竞争成本,潜在竞争者数量较少。

五,替代品的威胁

农产品是每个家庭每天必须的生活品,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追逐营养价值高的食品,这是普通农产品无法替代的优势。当然面对价格的威胁,维斯特农产品还是受到一定的影响。根据微观经济学的边际效用理论,特色农业产品带给消费者的效用要远远高于普通农产品,传统市场的产品价格虽然便宜,但人们已经没有新鲜感,也就是带给人们的边际效用较小;反之,维斯特产品别具特色,且营养价值更好,所以人们得到的边际效用较大。此外,从图中可知,传统市场(S2)上的销量已经趋于饱和,而维斯特市场(S1)的销量在国内市场上相对较小,其边际效用更大,其销量的发展空间更大。

而传统农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不够,加之消费者对营养价值要求越来越高。当今蔬菜品种多,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大,蔬菜的替代品多并且替代程度强,使得传统的蔬菜的竞争力并不显著。

六,同业竞争者的竞争程度

维斯特通过精深加工及产品差异化处理,使产品在市场上有稀缺性,其他竞争者无法复制维斯特的特色农业产品,且维斯特在北川通过合资共赢成立了五家公司,建立起庞大的蔬菜加工销售产业链。另外,维斯特加强品牌建设,把爱国主义思想融入企业文化,使品牌深入人心,在群众中有着极高的品牌忠诚度,吸引了一大部分客户的追随。

现代农产品市场类似于不完全竞争市场,而传统农业市场类似于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上有大量供应商,传统农户的销售方式类似,销售产品类似,接近标准化产品,因此竞争程度激烈。而维斯特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占主动地位,竞争者数量少,竞争程度低。

波特五力分析模型确定了竞争的五种主要来源,即供应商和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进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和同业竞争者的竞争程度。其中,维斯特通过网络营销打开销路,招商引资与品牌建设做大做强企业提高企业知名度,又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竞争力的多维销售模式综合利用五种竞争力,使其达到一个竞争力最大化的平衡点,实现规模经济进一步使其利润率最大化。然而,普通农贸市场以固定摊位、流动摊贩为主,销售方式上缺乏主动性,被动等待消费者选择的模式则是一种“缺少吸引力”的模式,意味着前述五种力量的组合会降低行业整体利润水平,规模不经济,缺乏活力,该行业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厂商利润率趋近于0。所以传统农业经营模式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下无竞争力。而以维斯特为代表的现代特色农业经营方式在上述方面的创新都极大地提高了竞争能力,使得产品可以远销全国各地,实现地区之间的互通有无,为自身以及我国农业发展都树立了良好的模范。(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农业的经营模式篇(11)

⑦此处提出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是一个理想的数字,实际上各地的人地关系紧张程度不同,农场经营规模也可以有较大的不同。陈锡文认为,家庭农场的规模适度非常重要。他认为中国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是几十亩到上百亩的规模,东北地区土地条件好可以发展上千亩的家庭农场。参见陈锡文:《发展家庭农场不能硬赶农民走》,,20131020。

⑧与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相比,合作社的粮食增产能力则饱受质疑。据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共有粮食生产合作社559万个,入社社员513万,经营耕地7218亩,占全国可耕地总量的40%;这些合作社产量971亿公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82%,平均亩产为545公斤,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92公斤。然而,贺雪峰认为应辨证看待粮食生产合作社的增产能力,并提出了两点质疑:第一,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所经营耕地在全国粮食作物种植总面积中的比重不是1/10,应是17%,全国1826亿亩耕地中应有大约7%的耕地种油菜作物,6%的耕地种棉、麻、糖、茶及药材,13%的耕地种蔬菜瓜类,另有45%的耕地种其他作物,实际上只有大约68%的耕地种的是粮食作物;第二,全国土地是分级的,其中一类土地的单产可以达到800公斤/亩,甚至更高(含双季),三类地则只有300公斤/亩,甚至更低。种粮大户与合作社经营的土地绝大多数都是一类地和二类地,几乎没有任何人或组织会用三类地种植粮食作物。受此两大因素的影响,种粮大户与粮食生产合作社的增产能力并不如想象的那样突出。参见贺雪峰:《种1/10的地,产1/5的粮?》,,20131020。

⑨参见《去年农民家庭收入差距超十倍》,http://.cn/html/201208/22/content_366342.htm?div=1,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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