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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2-18 15:59:08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1)

品类管理概念的提出,最早是源于西方的商品管理领域,并且近年来逐渐在我国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中得到引进和应用,从而促进了我国企业的物资管理。在以第三方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作为重点基础上,通过对经营成本和战略管理策略的不断优化,对零售和采购行业的有效区分下,实现对消费品的有效分类和优化,从而促进其销售利润提升,并实现对采购产品以及服务、用途的分类管理,以达到节约成本、降低资源消耗,促进其利益最大化目标实现的目的。对于海洋石油行业来讲,在物资采购管理中,通过对品类管理方法的有效引进和应用,在实现正确的管理意识和观念、策略树立基础上,严格按照品类管理的要求和原则执行,能够促进其物资管理的整体水平和效果提升,推动海洋石油工程的战略管理目标和计划实现,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文章通过对品类观念的概念特征及优势分析,结合品类管理在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中的应用现状,对其管理提升与优化的有效对策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一、品类管理的概念、特征及应用优势分析

品类管理早期在管理实践中的应用,是以“商品零售与生产商通过将品类作为一个策略经营的单位,并消费者的价值提升作为焦点,来实现品类共同管理的具体过程”作为概念定义。但是,随着品类管理理念在物资采购与管理领域的应用实现,又提出了以“将第三方的供应商产品以及服务作为焦点,对企业经营的主要成本进行不断优化的一种战略性管理手段”的概念和定义。根据上述对品类管理的两种不同概念及定义分析,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针对应用行业领域不同。其中,零售行业的商品管理中,对品类管理的概念和含义理解,是从消费品的分类与优化作为立足点,以实现销售利润的增加作为品类管理的目的;而物资采购管理行业中,对品类管理的概念理解,则是从采购产品以及服务的具体特点、用途分类等出发,通过管理实施,来达到降低采购成本与节约资源的管理目的。因此,对两种品类管理概念与定义的区别,可以从各自应用的行业领域差异上区分,但二者都是以企业内部资源最大化目标实现作为根本目的。如图1所示,为针对生产厂商的品类管理示意图。对品类管理理念在海洋石油工程物资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多项实践均可证明,品类管理作为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战略手段,不仅有利于促进其物资采购成本降低,提升物资采购与管理的整体效益,而且在推动海洋石油工程的战略性发展和提升方面,也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二、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中的品类管理实施现状分析

结合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中对品类管理理念的引进和应用现状,随着品类管理理念的引入应用,在促进海洋石油工程物资管理理念创新与管理成效不断优化提升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较为突出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中的资源浪费情况较突出

品类管理理念在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中应用,已经实现对海洋石油工程采购物资的品类进行有效划分与处理。在具体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类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再加上海洋石油工程物资本身属性的局限性制约,导致其在实际管理和应用中表现除对物资品类的划分较为重视,但在科学化与完善性的物资采购品类管理工作制度与体系建立方面明显不足,从而造成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的资源配置与利用不合理,引起各种资源浪费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中一旦存在资源浪费现象,就会导致其成本增加,从而对物资采购管理的成本节约与利润最大化目标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二)由于物资种类的复杂性,导致其管理难度相对较高

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中,由于所涉及的物资种类较为多样并且复杂,包含各类机械设备与电气设备、工程材料、营地物资等,再加上进行采购的物资数量较多,而且物资采购所需的时间和周期较长,从而导致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下物资采购管理难度也比较高。尤其是随着品类管理在物资采购管理中的引入应用,如果在管理实施中不能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及有关规定进行合理控制,必然会对其管理效果以及品类管理理念进一步引入和应用产生不利影响。

(三)品类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突出

品类管理理念在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中,虽然已经实现了一定的引入和应用,但是由于其实际管理和应用中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不足,导致其管理和应用的整体成效也明显较低,不仅表现为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中不能严格按照品类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进行执行与落实。而且在根据品类管理的理念和原则,在进行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具体计划与管理策略制定上,也缺乏相应的合理性和完善性,从而对其管理应用的整体效果提升形成了较大的制约和影响,导致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类问题突出。

三、促进品类管理在海洋石油工程物资管理应用的优化对策

根据上述对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应用现状分析,为促进品类管理理念在物资采购管理中的进一步优化和应用实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进行控制和完善。

(一)根据采购需求对其物资采购的品类进行定义

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中,根据物资采购的需求对其品类进行定义,也是促进品类管理有效实施与管理提升的有效对策。其中,在结合物资采购需求进行物资采购的品类界定中,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合理把握和完善:①严格按照工程物资或者是服务的属性,对其物资品类进行合理划分;②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工程物资需求分析,从而对物资品类进行定义;比如,将对工程项目的进度以及主体功能存在影响的物资,定义为关键物资品类等,向大型的变压器以及控制系统、炼化设备等,还应针对关键物资品类的具体等级进行划分和设置,以便于品类管理的有效实施;③在对物资品类的定义和划分中,还应严格按照适用性原则进行划分,禁止物资采购与管理中存在无效单品等情况,对物资采购管理成效产生不利影响。总之,对物资品类的划分,要求能够对其物资品类的基本属性以及关键属性进行有效体现,并根据物资采购需求程度进行哈利设置,以便于物资采购品类划分基础上管理实施。

(二)重视对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海洋石油工程的建设与实施中,都存在着较为丰富的项目建设与管理经验,并且在具体建设与管理实施中也积累了较多的数据和资料。因此,在进行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中,应重视对历史数据与文件资料的合理利用,从而通过数据资料分析,对海洋石油工程的物资采购市场变化以及管理特征等进行有效掌握,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支持。其中,在进行海洋石油工程的物资采购管理数据和资料的整理、利用中,应通过对有关数据的全面整理与加工、提炼,在获取对应的物资采购与管理历史数据基础上,根据其物资采购的需求趋势,对各数据之间的内在规律进行积极探索,从而为海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实施提供更加准确和全面的数据支持,并促进其数据资料成果在工作实践中有效运用,充分发挥其数据资料的价值和作用。

(三)不断提升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决策水平

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中,对物资品类的合理划分与配置,是其管理的核心。其中,通过建立和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实际需求相符合的工作体系,在实现对物资采购品类的详细划分与设置基础上,促进物资采购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从而为物资采购管理的资源节约与成本控制、利润提升目标实现提供良好的支持。根据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在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中,对品类管理的决策水平高低是影响其工作开展以及工作成效获取的关键。因此,在进行品类管理的决策制定中,就需要从项目需求以及物资属性等因素出发,来实现相应的采购策略与工作方案制定,从而对物资采购中物资属性及其关键性、品类、价格、数量、供应商资源等关系相互协调,为品类管理的决策能力提升及其管理效果获取提供支持。

(四)从战略层面与关键的物资供应商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根据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情况,在对物资品类进行合理划分与管理基础上,通过与工程物资采购的战略规划相互结合,和关键的物资供应商进行良好合作关系构建,以为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及管理提供良好的支持。其中,在实现与关键物资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建立中,一方面,需要在对关键的物资品类进行确定情况下,通过对相应物资供应商源的积极寻找,来为关键物资品类的供应选择提供良好的支持;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对已经合作的物资供应商进行分类评级,在实现物资供应商的供应能力综合考评基础上,加强与其中一些优质供应商合作力度。通过建立信息共享与物资供应管理平台,在对物资采购的流程不断优化以及物资供应协作能力不断提升基础上,为海洋石油工程物资采购及管理提供良好的支持。

(五)加强对海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流程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

在进行海油工程物资采购品类管理实施中,通过对品类管理的具体流程和操作环节进行不断完善及优化,也是促进海油工程物资采购品类管理效果不断提升的有效措施。其中,对海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内容和要点进行准确把握。首先,对海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条件进行严格评估,并对其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能力进行客观分析,从而在品类管理实施前通过充分的能力培训与教育等工作开展,确保品类管理在海油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中的有效实施。其次,加强对海油工程物资采购品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通过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有效沟通,就企业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实施方案达成一致后,进行与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际相符合的目标设定,并由专业物资采购和品类管理人员对其工作开展进行有效指导与管理,从而促进海油工程物资采购的品类管理有效实施,提高其管理的成效。此外,还应注意针对企业物资采购品类管理有关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综合分析,明确企业工作人员在品类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企业品类管理实施的组织结构完善及其调整范围进行明确,从而制订合理、完善的企业品类管理组织计划,对其计划内容的有效实施进行严格贯彻与执行落实。再次,进行明确的品类管理计划制定与实施。对企业物资采购品类管理的能力及其工作开展的潜力继续宁充分挖掘后,进行合理、完善的品类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并针对其工作计划的开展提出相应的要求,确保工作计划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良好,从而严格按照计划要求的步骤与操作顺序进行执行,对品类管理的实施及其效果进行保障。最后,注重对海油工程物资采购品类管理中的品类角色和技巧,并对企业的战略目标与计划进行检查,从而实现企业战略目标与计划开展中的各品类角色和开发技术明确,促进企业战略内容的灵活实施,为企业管理提升和战略目标实现提供良好的支持。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2)

前言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两权分离是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进步,亦由此带来成本的问题。运作公司的受托人或人不一定尽职尽责,他们甚至会背离公司和股东利益而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问题在公司面临收购时表现尤为突出。为此,通过强化董事的义务来降低成本是各国立法关注的重点。近年来,我国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董事的义务进行了分析,但是对于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义务则鲜有研究。本文仅就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义务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据国际著名金融数据公司ThomasFinancials统计,1997年到2001年中国企业收购兼并的个案以每年16%的速度增长,并购交易额每年的增长速度达38%。因此,我国被称为亚洲乃至全球最为活跃的并购市场。与收购市场的活跃相对应的是,收购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因为缺乏对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规范,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这就有必要对目标公司董事行为进行规范。

在我国,通过确立董事的义务来规范目标公司董事的行为尤为关键。我国大量上市公司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存在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问题在中国因为产权和其他制度性的原因比西方还要严重得多。面临公司收购引发的利益冲突,期望董事会心甘情愿的抛弃既得利益,从而做出维护公司利益的经营决策是不现实的。在我国股票期权等相关激励补偿机制尚未普遍实施之前,如何运用董事信义义务理论规范目标公司董事的行为,应是我国公司收购立法中的核心问题。

我国涉及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法》第123条概括规定了董事的义务。第59条、60条、62条规定了董事不得滥用公司财产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忠实义务;第61条规定了董事竞业禁止的义务和自我交易的限制。关于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中,我国立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还是比较具体的,但与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缺乏系统性。这是我国立法中董事信义义务的明显缺陷。尽管两大法系对董事义务的内容有不同表述,但实质上大同小异。均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谨慎、勤勉,应当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谋取个人私利。英美法系将董事信义义务又具体划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纵观我国《公司法》与《收购办法》,对于董事信义义务内容的规定很不明确。《公司法}123条是一个将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融合在一起的一般性条款,由于本条过于概括,因此对于其是否包括了注意义务的内容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其他条款列举了董事具体的忠实义务要求,因此,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缺乏一般性地规定,其中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在公司法上是空白。为了弥补《公司法》的不足,针对公司收购中董事地位的特殊性,《收购办法》第9条一般性地规定了董事的诚信义务。但是如何理解该条的“诚信义务”?是否包括了注意义务的内容?从《收购办法》对于董事具体义务的其他条款看,似乎应当包括。如果结合现有其它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则让人感到此处的“诚信义务”语焉不详。其次,缺乏全面性。《公司法》中对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范围较窄。董事的利益冲突交易各式各样,英美学者通常把冲突事项划分为自我交易;经营者报酬的确定;滥用公司财产;动机不纯的公司行为。‘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其中自我交易和滥用公司财产。《收购办法》第33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得采取6项反收购措施。如果目标公司董事在协议收购中采取反收购措施,或在要约收购之前采取反收购措施,或者采取除该条规定的六项措施之外的措施,目标公司董事是否违反信义义务?这一系列问题在该条款中部没有规定。而现实中又大量存在上述问题,如某些上市公司董事会为了防止被收购而在章程中设计的“驱鲨剂”条款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另外,缺乏可操作性。《公司法》和《收购办法》虽然对董事的义务做了相应规定,但稍作分析便会发现这些规定大多流于形式,难以落实。如《公司法》对竞业禁止义务和董事利益的反向交易问题等都作了原则规定,但是,对董事如何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股东会如何行使否决权,谁代表公司对违反上述义务的董事提起诉讼,归人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无时效限制等问题却没有规定。

我国关于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定之所以漏洞百出,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规定时,舍本逐末,照搬了法律条文,却忽视了条文背后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浩如烟海,即使列举的再详细周全,随着商事活动的开展,仍有挂一漏万之嫌。对此,英美对于董事信义义务既有成文法的概括列举,又有灵活的判例法拾遗补缺,足以应付董事信义义务的千变万化。大陆法系中德国在其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善管义务;日本尽管长期以来未明文规定董事的信义义务,但其商法中规定了董事与公司的关系适用民法的委任关系。(民法的博大精深也足以约束董事的行为。比较而言,我国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则处境尴尬。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没有一般性的确切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仅在《公司法》中列举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有关事项,在《收购办法》中列举了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有关内容,但这些列举显然不足以涵盖董事信义义务丰富的内涵,由此形成了我国董事信义义务领域的法律漏洞。

针对我国《公司法》和《收购办法》关于董事信义务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修订中增加董事信义义务内容的一般规定。关于该内容的具体规定,有学者主张在增列董事注意义务一般条款,补充忠实义务的有关内容。也有学者认为引用委任关系说明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比较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和传统。对于董事义务的规定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善管义务还是采用英美法系的信义义务,在我国学术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学术的争议也导致了我国立法上的缺憾。对此,笔者认为,不管是善管义务还是信义义务内容上都要求董事对公司应尽的勤勉与忠诚义务,因此我国《公司法》不妨明确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分别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并列举董事的具体义务内容,将董事义务法定化。同时考虑到董事义务的可操作性,应规定董事违反信义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公司收购属于商业决策,应为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也有学者指出公司收购中董事存在利益冲突,应履行忠实义务。应该说,目标公司董事既应履行注意义务,也应遵循忠实义务的要求。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一方面应善意地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具有相同知识和经验.出于相同地位和相似情形下,应该尽到注意程度,积极、谨慎、勤勉地履行收购中的披露、建议、公告、报送等义务,尽职尽责的维护公司利益;另一方面,目标公司董事在收购中只能为公司整体利益而行使权利,在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董事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重。具体而言,在不同的收购类型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内容应各有侧重。

在协议收购中,《收购办法》涉及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条款。第l5条规定了目标公司董事对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及时发表意见,在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在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时,目标公司董事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的义务。从《收购办法》的规定看,主要侧重于目标公司董事在协议收购中的注意义务,而忽视了忠实义务的内容要求。而且现有规定缺乏准确和全面。在协议收购中,应根据目标公司董事扮演的不同角色,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一种情况是,收购方越过目标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直接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在内部人控制严重的目标公司,这种情况常会遭到事的极力反对。为此,在协议收购中,应当增加限制董事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条款,明确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或章程许可,董事会无权采取反收购措施。并要求董事严格履行忠实义务,以公司和股东利益为重,不得有维护公司控制权等不当目的。不可否认,这种情形的例外是控股股东在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阻挠股东控制权的转让?理论上分析,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董事应有权采取措施。但实践中董事采取的反收购措施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还是为了维护自己私利难以分清,为了防止董事借公司之名行个人私利之实,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同样不宜授权董事反收购。可以通过强化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来解决这一问题。当然出现这种情形时,董事可以通过发表意见、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信息披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等途径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约束。这既是目标公司董事的权利,也是目标公司董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所应履行的义务要求。另一种情形是目标公司董事俨然是控股股东的化身,董事能够代表、左右控股股东同意接受收购要约,从而与收购方联手侵犯目标公司。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控股股东为国有股股东,存在事实上“所有者缺位”状况的上市公司。在这种目标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及监护机构缺位,上市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层究竟代表出资人还是代表公司,身份不明晰。在这种情形下,目标公司的董事完全可以控制目标公司。在与收购方进行协商中,董事常常为了个人私利,通过与收购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在明知收购方怀有不良企图或对收购方的收购意图漠不关心的情况下,将目标公司的股权拱手相让。对此,仅仅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履行提出建议、进行披露等义务远远不够。而应双管齐下,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应尽忠实义务,始终将目标公司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在收购中出现不正当交易,不得谋取个人私利;不应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必须履行以下注意义务:一是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二是独立董事单独发表意见;三是详细披露目标公司董事在收购中存在哪些利益冲突;四是尽职调查收购方的经营状况、收购目的、收购方式,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等信息;五是目标公司董事应将所掌握的收购方的信息及发表的意见、提出的建议予以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

《收购办法》关于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是重点,分别在第3l条规定了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义务;第32条规定了将董事会报告书及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公告等义务;第33条规定了在要约收购过程中董事不得提议的事项;第45条规定了公平对待要约人的义务。以上涉及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既包括了忠实义务的内容(如第33条),也包括了注意义务的内容(如第31条、32条、45条),与协议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比较而言,要约收购中的规定较为全面与详细:但具体分析仍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未规定目标公司董事的责任条款:如果目标公司董事不履行《收购办法》所要求的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收购办法》都没有规定。一一是某些条款规定不明确,如第33条没有明确规定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是否有权采取反收购措施,对于禁止董事提议的事项存在法律漏洞。对此,针对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所处地位,对其信义义务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点。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3)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在企业进行生产建设成本的控制时,材料采购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采购的价格的高低,对企业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的成本支出有着直接的影响[1]。故而,企业在长远的发展过程中要利用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对材料采购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对材料采购的价格加以控制,从而对生产建设的成本支出加以控制。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材料采购一直都是其中工作重点以及管理难点,但如果企业能对材料采购运用科学的财务管理手段去进行财务管理,就可以大大降低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的成本投入,从而使得企业可以得到长远的发展。

一、材料采购对于企业的意义

材料采购对于企业的生产建设和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及重要的意义,材料采购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了企业在发展的生产建设过程当中的成本支出。在企业进行生产建设的过程当中需要大量的材料,这些材料是企业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的核心部分。企业通过材料的采购,及时的为企业所进行的生产建设活动提供各种材料,保障企业生产建设活动,为企业进行的生产建设过程提供保障。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生产建设活动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材料的采购,若是材料采购成本太大,就会导致企业在发展建设过程中的成本投入加大,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因此在企业的发展和生产建设中,材料采购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只有在进行财务管理工作时,将材料采购纳入工作重点和难点,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真正为企业的生产和建设过程发挥最大的效力。

二、材料采购中所存在的问题

企业规模在随着当下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下不断扩大着,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需的材料需求量也日益增多,但在企业进行材料采购的时候所存在的问题仍有很多。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内部结构也变得多样化,传统的材料采购模式早已不适用于当前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在材料采购中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也导致给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活动造成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不但增加了企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的成本投入,更是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严重影响到了企业发展的持续性。就目前来说国内大部分企业仍施行的是传统的材料采购模式,让采购相关部门独自进行材料采购活动,而这种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同时也缺乏在材料采购资金方面的监督,间接的增加了企业生产的成本支出。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材料采购涉及的部门也会更多,企业必须在材料采购环节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而其中需要企业采取有效合理的财务管理手段。企业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采购部门之间的合作联系,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加强财务部门的监管力度,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更为有效的实现企业对生产成本的控制。然而,在目前仍有许多企业尚未施行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与管理手段,使得企业才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中的成本支出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到了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材料采购正是财务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

三、财务管理下材料采购的措施

企业对材料采购的把控对企业发展建设成本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需对材料采购资金方面的控制投入更多的重视[2]。通过采取合理的财务管理手段,制定有效的采购预算方案,以及完善采购预算评估机制等一些列财务管理措施来合理的优化企业建设过程中的成本投入,从而实现对企业的生产成本控制,进而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材料采购的管理是财务管理部门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财务部门为加强与采购部门的合作,应当加强对企业材料采购的认识了解从而加强对材料采购的管理。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4)

前言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两权分离是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进步,亦由此带来成本的问题。运作公司的受托人或人不一定尽职尽责,他们甚至会背离公司和股东利益而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问题在公司面临收购时表现尤为突出。为此,通过强化董事的义务来降低成本是各国立法关注的重点。近年来,我国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董事的义务进行了分析,但是对于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义务则鲜有研究。本文仅就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义务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据国际著名金融数据公司thomasfinancials统计,1997年到2001年中国企业收购兼并的个案以每年16%的速度增长,并购交易额每年的增长速度达38%。因此,我国被称为亚洲乃至全球最为活跃的并购市场。与收购市场的活跃相对应的是,收购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因为缺乏对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规范,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这就有必要对目标公司董事行为进行规范。

在我国,通过确立董事的义务来规范目标公司董事的行为尤为关键。我国大量上市公司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存在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WWW.133229.CoM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问题在中国因为产权和其他制度性的原因比西方还要严重得多。面临公司收购引发的利益冲突,期望董事会心甘情愿的抛弃既得利益,从而做出维护公司利益的经营决策是不现实的。在我国股票期权等相关激励补偿机制尚未普遍实施之前,如何运用董事信义义务理论规范目标公司董事的行为,应是我国公司收购立法中的核心问题。

我国涉及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法》第123条概括规定了董事的义务。第59条、60条、62条规定了董事不得滥用公司财产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忠实义务;第61条规定了董事竞业禁止的义务和自我交易的限制。关于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中,我国立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还是比较具体的,但与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缺乏系统性。这是我国立法中董事信义义务的明显缺陷。尽管两大法系对董事义务的内容有不同表述,但实质上大同小异。均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谨慎、勤勉,应当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谋取个人私利。英美法系将董事信义义务又具体划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纵观我国《公司法》与《收购办法》,对于董事信义义务内容的规定很不明确。《公司法}123条是一个将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融合在一起的一般性条款,由于本条过于概括,因此对于其是否包括了注意义务的内容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其他条款列举了董事具体的忠实义务要求,因此,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缺乏一般性地规定,其中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在公司法上是空白。为了弥补《公司法》的不足,针对公司收购中董事地位的特殊性,《收购办法》第9条一般性地规定了董事的诚信义务。但是如何理解该条的“诚信义务”?是否包括了注意义务的内容?从《收购办法》对于董事具体义务的其他条款看,似乎应当包括。如果结合现有其它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则让人感到此处的“诚信义务”语焉不详。其次,缺乏全面性。《公司法》中对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范围较窄。董事的利益冲突交易各式各样,英美学者通常把冲突事项划分为自我交易;经营者报酬的确定;滥用公司财产;动机不纯的公司行为。‘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其中自我交易和滥用公司财产。《收购办法》第33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得采取6项反收购措施。如果目标公司董事在协议收购中采取反收购措施,或在要约收购之前采取反收购措施,或者采取除该条规定的六项措施之外的措施,目标公司董事是否违反信义义务?这一系列问题在该条款中部没有规定。而现实中又大量存在上述问题,如某些上市公司董事会为了防止被收购而在章程中设计的“驱鲨剂”条款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另外,缺乏可操作性。《公司法》和《收购办法》虽然对董事的义务做了相应规定,但稍作分析便会发现这些规定大多流于形式,难以落实。如《公司法》对竞业禁止义务和董事利益的反向交易问题等都作了原则规定,但是,对董事如何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股东会如何行使否决权,谁代表公司对违反上述义务的董事提起诉讼,归人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无时效限制等问题却没有规定。

我国关于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定之所以漏洞百出,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规定时,舍本逐末,照搬了法律条文,却忽视了条文背后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浩如烟海,即使列举的再详细周全,随着商事活动的开展,仍有挂一漏万之嫌。对此,英美对于董事信义义务既有成文法的概括列举,又有灵活的判例法拾遗补缺,足以应付董事信义义务的千变万化。大陆法系中德国在其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善管义务;日本尽管长期以来未明文规定董事的信义义务,但其商法中规定了董事与公司的关系适用民法的委任关系。(民法的博大精深也足以约束董事的行为。比较而言,我国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则处境尴尬。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没有一般性的确切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仅在《公司法》中列举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有关事项,在《收购办法》中列举了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有关内容,但这些列举显然不足以涵盖董事信义义务丰富的内涵,由此形成了我国董事信义义务领域的法律漏洞。

针对我国《公司法》和《收购办法》关于董事信义务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修订中增加董事信义义务内容的一般规定。关于该内容的具体规定,有学者主张在增列董事注意义务一般条款,补充忠实义务的有关内容。也有学者认为引用委任关系说明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比较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和传统。对于董事义务的规定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善管义务还是采用英美法系的信义义务,在我国学术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学术的争议也导致了我国立法上的缺憾。对此,笔者认为,不管是善管义务还是信义义务内容上都要求董事对公司应尽的勤勉与忠诚义务,因此我国《公司法》不妨明确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分别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并列举董事的具体义务内容,将董事义务法定化。同时考虑到董事义务的可操作性,应规定董事违反信义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公司收购属于商业决策,应为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也有学者指出公司收购中董事存在利益冲突,应履行忠实义务。应该说,目标公司董事既应履行注意义务,也应遵循忠实义务的要求。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一方面应善意地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具有相同知识和经验.出于相同地位和相似情形下,应该尽到注意程度,积极、谨慎、勤勉地履行收购中的披露、建议、公告、报送等义务,尽职尽责的维护公司利益;另一方面,目标公司董事在收购中只能为公司整体利益而行使权利,在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董事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重。具体而言,在不同的收购类型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内容应各有侧重。

在协议收购中,《收购办法》涉及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条款。第l5条规定了目标公司董事对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及时发表意见,在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在控股股东转让控制权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时,目标公司董事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的义务。从《收购办法》的规定看,主要侧重于目标公司董事在协议收购中的注意义务,而忽视了忠实义务的内容要求。而且现有规定缺乏准确和全面。在协议收购中,应根据目标公司董事扮演的不同角色,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一种情况是,收购方越过目标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直接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在内部人控制严重的目标公司,这种情况常会遭到事的极力反对。为此,在协议收购中,应当增加限制董事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条款,明确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或章程许可,董事会无权采取反收购措施。并要求董事严格履行忠实义务,以公司和股东利益为重,不得有维护公司控制权等不当目的。不可否认,这种情形的例外是控股股东在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时,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阻挠股东控制权的转让?理论上分析,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董事应有权采取措施。但实践中董事采取的反收购措施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还是为了维护自己私利难以分清,为了防止董事借公司之名行个人私利之实,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同样不宜授权董事反收购。可以通过强化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来解决这一问题。当然出现这种情形时,董事可以通过发表意见、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信息披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等途径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约束。这既是目标公司董事的权利,也是目标公司董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所应履行的义务要求。另一种情形是目标公司董事俨然是控股股东的化身,董事能够代表、左右控股股东同意接受收购要约,从而与收购方联手侵犯目标公司。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控股股东为国有股股东,存在事实上“所有者缺位”状况的上市公司。在这种目标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及监护机构缺位,上市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层究竟代表出资人还是代表公司,身份不明晰。在这种情形下,目标公司的董事完全可以控制目标公司。在与收购方进行协商中,董事常常为了个人私利,通过与收购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在明知收购方怀有不良企图或对收购方的收购意图漠不关心的情况下,将目标公司的股权拱手相让。对此,仅仅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履行提出建议、进行披露等义务远远不够。而应双管齐下,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应尽忠实义务,始终将目标公司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在收购中出现不正当交易,不得谋取个人私利;不应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必须履行以下注意义务:一是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二是独立董事单独发表意见;三是详细披露目标公司董事在收购中存在哪些利益冲突;四是尽职调查收购方的经营状况、收购目的、收购方式,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等信息;五是目标公司董事应将所掌握的收购方的信息及发表的意见、提出的建议予以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

《收购办法》关于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是重点,分别在第3l条规定了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义务;第32条规定了将董事会报告书及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公告等义务;第33条规定了在要约收购过程中董事不得提议的事项;第45条规定了公平对待要约人的义务。以上涉及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既包括了忠实义务的内容(如第33条),也包括了注意义务的内容(如第31条、32条、45条),与协议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比较而言,要约收购中的规定较为全面与详细:但具体分析仍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未规定目标公司董事的责任条款:如果目标公司董事不履行《收购办法》所要求的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收购办法》都没有规定。一一是某些条款规定不明确,如第33条没有明确规定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是否有权采取反收购措施,对于禁止董事提议的事项存在法律漏洞。对此,针对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所处地位,对其信义义务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点。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5)

关键词:

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生命周期管理;采购风险;采购成本

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是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过程中涉及到合同的管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过程是围绕合同进行的,合同是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是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管理是一个过程,它保证合同按照一定标准履行,从而充分达到医院(买方)和供应商(卖方)约定的合同目的。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质量、工期、进度等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最终促成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

一、合同的定义:

1、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意义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合同管理要保证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还必须充分协调好双方之间的合同行为,分清权责,在合同双方建立起一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合作共赢的伙伴型关系。合同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三个管理的原则:

1、诚信原则

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应该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这里包含着相互关联的两层意思:一是量力而行作出现实、可行的承诺;二是严格履行自己的承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认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都认真阅读和理解了合同文件,都明白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的意义。一般应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都具有善意,遵循对等原则,不刻意添加隐瞒或故意疏漏合同条款。

2、公平原则

法律是维护公平的,维护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各公民、团体之间的公平。根据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合同文字的相互矛盾或其他缺陷,如果按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和有关整体解释惯例进行解释后仍含糊不清,则可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一方(业主)的原则进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业主故意使用了这种有歧义的词句,因此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效率原则

经济合同其管理与实施当然受经济学原理的约束。经济学讲究的是效率,及如何以尽量少的资源来达到既定的目标,或以既定的资源实现目标的最优化。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经理需要维护的是整个项目的效率,即实现项目质量、成本、进度、范围等目标的综合最优。根据效率原则,有时需要比较灵活地执行某些合同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追求项目整体的效率,而不要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效率。由于项目各分目标的相互矛盾,某一个分目标的优化可能必须以另一个或几个分目标的损害为代价。

三、合同生命周期管理在医疗设备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对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所涉及到的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争议解决、终止与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项目采购管理过程所涉及的各种活动构成了合同生命周期。通过对合同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斟酌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措词,尽可能的回避或减轻某些可识别的项目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项目有效的完成。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设备合同的管理过程中,着重做好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通过需求论证、效益论证和市场论证,为设备的引进和购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合同在产生和完善过程中,做到科学、规范、严谨,发现误差及时纠正。同时,合同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环环紧扣,流程畅通,执行及时、准确、快捷。并且在设备合同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重视了以下几个环节:

3.1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

(1)需求论证。即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临床科室根据各自的功能特点,从满足患者就医的需要、医疗技术发展的需要、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与医院等级和品牌相匹配的需要几方面着眼,制定合理的设备购置计划。(2)效益论证。引进设备前,医院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及财务预算,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现有同类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利于准确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及需求度,避免医疗设备重复购置、设备闲置或使用率低等,造成资源浪费,为设备的引进和购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市场论证。在进行需求论证的同时,设备采购部门通过调研了解国内外市场行情,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引导科室开展业务。对确定购买的设备,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对购买的设备进行综合调研评估,如:使用科室、已知商家及历史价格等,同时要求参加投标的商家提供全套资质证件及待购设备的主要用户名单、业绩,了解其市场份额占有率。经严格审核后,再在医院领导牵头下,组织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医学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医疗设备招标选型或商务谈判,通过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商家,确保引进设备的功能先进、质量上乘、价格合理。

3.2设备购置合同的形成

(1)合同签订。医疗设备确定购置后,医院和供应商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上详细注明购置设备的产地、品名、规格型号、配置清单、付款方式、安装调试、技术培训、质量保证及维修保养等条款。(2)合同交接。设备处将经使用科室认可,供应商和项目工程师、设备管理部门领导、院领导逐级签署的合同定点存放,由专人编号、盖合同章后进行分发。在合同交接过程中,注重细节,对合同交接的每个环节进行书面登记,谨防在交接过程中的遗失和误差现象。(3)合同录入。建立设备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录入新的合同信息,以便于及时、便捷、准确、科学地查找和执行合同条款。及时按照固定资产编码规则进行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做到及时、准确,确保没有疏漏。

3.3设备购置合同的执行管理

(1)设备验收。设备送达指定地点,由相关人员和项目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安装与技术验收,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医疗设备需进行商检,调试正常运行后,凭验安装验收单和发票,录入固定资产管理库。(2)设备付款。合同付款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不拖欠款项也不在不具备付款条件的情况下预付合同款。(3)合同核对。为确保设备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准确无误,我们建立健全了查对制度,定期由设备处领导、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处等相关人员参与合同核对,要求账实相符、合同条款有效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4设备购置合同的收尾

合同收尾管理就是结束合同管理并结清账目,结束合同工作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采购审计并将有关资料收集存档供未来使用,包括解决所有尚未了结的事项。采购结束后,未决争议可能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合同收尾管理包含以下几点:(1)财务结算退还质保金。(2)合同建档设备购置合同及时归档。同时设备处对设备购置的申购报告、论证材料、订购合同、验收清单、设备资料(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一律登记、编号、建立索引、归档。(3)定期开展采购审计是对从计划采购过程到管理采购过程的所有过程进行结构化审查。其目的是找出可供其它采购项目借鉴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4)根据合同实施过程的情况,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教训。

四、结束语

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同临床科室、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法务部门积极合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通过规范的流程和完善的制度依法管理,实现对医院设备采购合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参考文献:

[1]陈洁.医院管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3-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主席令9届第15号,1999.

[3]许锋,等.医疗设备合同的标准化管理[J].中国医疗设备,2009(11):77-79.

[4](美)项目管理协会著.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M].第4版.王勇,张斌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5]北京中交协物流人力资源培训中心.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6)

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是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过程中涉及到合同的管理。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过程是围绕合同进行的,合同是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是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管理是一个过程,它保证合同按照一定标准履行,从而充分达到医院(买方)和供应商(卖方)约定的合同目的。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质量、工期、进度等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最终促成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

一、合同的定义

1、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意义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合同管理要保证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还必须充分协调好双方之间的合同行为,分清权责,在合同双方建立起一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合作共赢的伙伴型关系。合同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三个管理的原则:

1、诚信原则

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应该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这里包含着相互关联的两层意思:一是量力而行作出现实、可行的承诺;二是严格履行自己的承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认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都认真阅读和理解了合同文件,都明白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的意义。一般应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都具有善意,遵循对等原则,不刻意添加隐瞒或故意疏漏合同条款。

2、公平原则

法律是维护公平的,维护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各公民、团体之间的公平。根据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合同文字的相互矛盾或其他缺陷,如果按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和有关整体解释惯例进行解释后仍含糊不清,则可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一方(业主)的原则进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业主故意使用了这种有歧义的词句,因此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效率原则

经济合同其管理与实施当然受经济学原理的约束。经济学讲究的是效率,及如何以尽量少的资源来达到既定的目标,或以既定的资源实现目标的最优化。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经理需要维护的是整个项目的效率,即实现项目质量、成本、进度、范围等目标的综合最优。根据效率原则,有时需要比较灵活地执行某些合同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追求项目整体的效率,而不要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效率。由于项目各分目标的相互矛盾,某一个分目标的优化可能必须以另一个或几个分目标的损害为代价。

三、合同生命周期管理在医疗设备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对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所涉及到的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争议解决、终止与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项目采购管理过程所涉及的各种活动构成了合同生命周期。通过对合同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斟酌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措词,尽可能的回避或减轻某些可识别的项目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项目有效的完成。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设备合同的管理过程中,着重做好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通过需求论证、效益论证和市场论证,为设备的引进和购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合同在产生和完善过程中,做到科学、规范、严谨,发现误差及时纠正。同时,合同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环环紧扣,流程畅通,执行及时、准确、快捷。并且在设备合同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重视了以下几个环节:

3.1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

(1)需求论证。即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临床科室根据各自的功能特点,从满足患者就医的需要、医疗技术发展的需要、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与医院等级和品牌相匹配的需要几方面着眼,制定合理的设备购置计划。(2)效益论证。引进设备前,医院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及财务预算,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现有同类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利于准确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及需求度,避免医疗设备重复购置、设备闲置或使用率低等,造成资源浪费,为设备的引进和购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市场论证。在进行需求论证的同时,设备采购部门通过调研了解国内外市场行情,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引导科室开展业务。对确定购买的设备,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对购买的设备进行综合调研评估,如:使用科室、已知商家及历史价格等,同时要求参加投标的商家提供全套资质证件及待购设备的主要用户名单、业绩,了解其市场份额占有率。经严格审核后,再在医院领导牵头下,组织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医学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医疗设备招标选型或商务谈判,通过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商家,确保引进设备的功能先进、质量上乘、价格合理。

3.2设备购置合同的形成

(1)合同签订。医疗设备确定购置后,医院和供应商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上详细注明购置设备的产地、品名、规格型号、配置清单、付款方式、安装调试、技术培训、质量保证及维修保养等条款。(2)合同交接。设备处将经使用科室认可,供应商和项目工程师、设备管理部门领导、院领导逐级签署的合同定点存放,由专人编号、盖合同章后进行分发。在合同交接过程中,注重细节,对合同交接的每个环节进行书面登记,谨防在交接过程中的遗失和误差现象。(3)合同录入。建立设备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录入新的合同信息,以便于及时、便捷、准确、科学地查找和执行合同条款。及时按照固定资产编码规则进行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做到及时、准确,确保没有疏漏。

3.3设备购置合同的执行管理

(1)设备验收。设备送达指定地点,由相关人员和项目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安装与技术验收,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医疗设备需进行商检,调试正常运行后,凭验安装验收单和发票,录入固定资产管理库。(2)设备付款。合同付款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不拖欠款项也不在不具备付款条件的情况下预付合同款。(3)合同核对。为确保设备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准确无误,我们建立健全了查对制度,定期由设备处领导、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处等相关人员参与合同核对,要求账实相符、合同条款有效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4设备购置合同的收尾

合同收尾管理就是结束合同管理并结清账目,结束合同工作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采购审计并将有关资料收集存档供未来使用,包括解决所有尚未了结的事项。采购结束后,未决争议可能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合同收尾管理包含以下几点:(1)财务结算退还质保金。(2)合同建档设备购置合同及时归档。同时设备处对设备购置的申购报告、论证材料、订购合同、验收清单、设备资料(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一律登记、编号、建立索引、归档。(3)定期开展采购审计是对从计划采购过程到管理采购过程的所有过程进行结构化审查。其目的是找出可供其它采购项目借鉴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4)根据合同实施过程的情况,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教训。

四、结束语

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同临床科室、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法务部门积极合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通过规范的流程和完善的制度依法管理,实现对医院设备采购合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作者:杨 仪 单位: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参考文献:

[1]陈洁.医院管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3-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主席令9届第15号,1999.

[3]许锋,等.医疗设备合同的标准化管理[J].中国医疗设备,2009(11):77-79.

[4](美)项目管理协会著.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M].第4版.王勇,张斌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7)

一、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水平与政治素养

多年来的办公室工作经历,使我深刻体会到领导干部的根基在于政治上的成熟,不论在什么时候,不论在什么岗位,都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因此,我十分注重政治理论学习,除了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外,还坚持自学,从提高政治敏锐性和决策水平入手,加强对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十七大、十八大会议精神和胡锦涛同志一系列讲话的学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热情饱满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以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和思想水平,并指导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二、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升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水平

到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任职,今年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主任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对我来说都比较陌生。为了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自己首先面临着业务学习的过程。一年来,我认真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了xx省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实施办法,逐条逐句的分析、理解和掌握,以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在提高政府采购操作技能方面,利用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学习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 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有了初步了解和掌握。

在努力学习分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能够积极主动,认真处理好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在工作中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能处处以大局为重,作为副职能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单位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在工作上注重实效。坚持以爱岗为前提,以敬业为基础,以精业为自己的目标。生活中与人为善,不斤斤计较,自己能做的一定会尽力去做、做就争取做好。

三、恪尽职守,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履职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圆满完成了工作交接

2019年年初,因学校办公室行政科科长没有到位,在筹备采购中心成立的同时,仍负责行政科的工作,工作繁杂任务艰巨,经常加班加点,任劳任怨,优质完成各项工作。科长到任后,自己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圆满地完成了所有交接工作。

2、顺利完成了今年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任务

2019年3月底,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同意我校自行组织政府采购。8个月来,采购中心与有关职能部门一起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共完成采购34批(次),其中:公开招标23次,竞争性谈判2 次,单一来源采购9次。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为6427.7807万元,实际采购支出为5665.2697万元,节约资金762.511万元,自主政府采购规模居本省高校前列。

1)加强了规范化管理,建立政府采购规范化操作程序,办法。同时,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在使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针对采购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流程进行了多次宣传,翻印和下发了《xx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使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紧密配合,规范、高效完成采购工作;

在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分工,负责事项具体落实,严格按照规章规范操作。

2)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采购执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协助主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10人,参加了省采购监管单位举办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加强科学操作,提高监管水平。

3)自觉接受监督,各项政府采购项目都在xx省政府采购网上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开,共计96条。所有项目都邀请纪委监察处、采购人代表监督开标及评标过程,每个采购项目都按法律要求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做到公正、公平。

4)服务热情周到。由于大多数采购人、供应商不了解政府采购工作,在接到采购项目时,主动同采购人沟通,了解其采购需求,确保采购到采购人满意的货物;

耐心帮助不会使用电子CA证书的供应商完成网上操作程序。

5)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回访制度。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供货、售后服务、守约信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的以电话或走访的方式,征求采购人对货物使用、供应商服务的意见,做为今后政府采购的参考。

6)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决策的记录,完整妥善地保存采购档案,可以为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接受监督检查及处理纠纷等工作提供客观依据。采购档案进行了认真整理编目,保证了档案资料类别清晰、查找有序、使用方便,达到了档案保管的目的。

四、严于律己,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8)

高校采购程序正义的内涵

正义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不断有人从“分配的正义”的角度来考虑正义的内涵,这实际讨论的是实体正义的范畴,即它们重视的是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只要某种涉及人们权益分配或者义务之承担的活动最终的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程序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其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

就高校采购制度而言,其采购正义也应当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内容:其一,实体正义的内涵为,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在采购结果上实现了共赢,即采购结果不但符合了采购人(使用部门)的预期目的而且采购价格达到了供应商的合理要求;其二,程序正义的内涵为,包含未成交的供应商在内的全部供应商,从一般社会公众价值标准视角来看,自己无论是否成为成交供应商,都在采购过程中受到了公平、合理和公正的对待。

高校采购程序正义的类型―纯粹的程序正义

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一书,该书将程序正义分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类型。所谓的纯粹程序正义,是指“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但存在一种正确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恰当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就属于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所谓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首先,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其次是能够设计出一种能够达到预期标准的程序,我们经常引用的分蛋糕的例子就属于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司法审判由于受制于证据、时效、法官个人偏见等诸多因素,就属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就高校采购制度中的程序正义而言,其属于典型的纯粹的程序正义。这是因为:其一,从动态的角度来看,高校采购的实体正义在具体的采购案例中并没有统一标准。由于几乎所有的采购项目在采购对象、采购形式、采购方式等方面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在采购结果正式形成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的采购结果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标准,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其二,虽然采购结果很难存在判断其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判断采购过程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通过适当的设计,可以制定可靠的程序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即存在一种相对正确或公平的采购程序。之所以说存在公正的采购程序,这是因为,如果说一个采购结果是否公正,只有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采购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可被全部供应商感知,而且还能被一般大众所察觉。这里所指的被感觉的公正实际就是体现在采购过程中的正义,就是采购程序正义的理论和实践源泉。

高校采购纯粹程序正义观点的提出,意味着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将最大限度地依赖于采购程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那么对程序正义在采购过程中的地位不得不提出更高的要求。

高校采购程序正义的地位―程序正义优先原则

实体正义追求的是一种正义的结果,程序正义追求的是一种正义的过程,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完美结合的,其通俗的解释就是,行为的结果不仅要公正,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行为过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如果单单追求实体正义,往往会使人不择手段去追求所谓的真实。而单独强调程序正义,就会过程僵化,不利实体的实现,也许还会阻碍实体正义的实现。

但是,约翰・罗尔斯指出“在具有重大实践利害关系的情形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完美结合所代表的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罕见的”,也就是说,在大多数重要问题的实践过程中,必然要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做出选择。由于长期以来在思想文化上受传统伦理礼法的影响,过分强调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并且把这种正义的实现期待于个人素质之上。我国一直缺乏尊重程序的传统,“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极为盛行。因此,在对待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关系的问题上,在现阶段条件下,虽然程序正义不一定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甚至可能付出损害实体正义的代价,但从约束权力行使,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宏观视角出发,程序正义优先原则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在高校采购制度中,我们当然希望在采购过程中将采购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采购实体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使二者完美结合并相辅相成。但是,从纯粹的程序正义内涵和程序正义优先原则去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在提醒人们关注采购结果公正的同时,应首先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即,高校采购程序正义是采购实体正义基本前提,是实现采购结果公正的有力保证,虽然我们不能说保证了采购程序公正就一定能确保采购结果公正,但是,一定意义上的采购程序公正会给采购结果公正铺好前往公平、公正的道路。

高校采购程序正义的实现措施―程序控权

当采购部门被赋予采购权后,权力客观上存在着易腐性和扩张性,实体控制模式对此已经有点无能为力,程序控制模式应运而生。这里所讲的程序控制就是实现程序正义的最基本措施。程序是权力部门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它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非人性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裁量。程序控权的观念最早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的控制作用已经被广大学者所认同。全美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就包含了内部程序控制(钟永泉等,2009)。在高校采购权力体系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是最需要进行程序控制的采购权力。以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上述控权程序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程序控制为实施采购设置一种安全的运行模式,可以加强对高校采购行为的规范。

(一)对采购决策权的程序控制

所谓高校采购决策权是指决策、发起采购活动,确定采购主要内容的权力,其核心在于对采购过程的组织发起。对采购决策权进行控制的程序包括组织设置程序、形式划分程序、方式选择程序等。

组织设置程序关注的是采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应当实现采购三权的相对独立,通过设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小组和监督小组,并成立集中采购中心全面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为高校内部集中采购的实施提供组织基础,使得各权力部门可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该程序应当对各权力部门的组织机构、领导体系、基本职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形式划分程序关注的是高校采购范围的划分是否合法,为明确界定高校外部采购和高校内部采购范围,进而明确内部自行集中采购和内部自行分散采购的范围提供法律依据。该程序应当对采购形式的划分机构、划分标准、审批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方式选择程序关注的是高校采购方式的选择标准是否合理,为具体选择高校内部集中采购方式提供有效的依据和标准。该程序应当对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的具体选择标准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对采购执行权的程序控制

所谓高校采购执行权是高校集中采购部门和其他分散采购部门具体实施采购活动,完成采购主要目标的权力,其核心在于对采购过程的实施。对采购执行权进行控制的程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程序、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程序、高校内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程序、高校内部分散采购项目实施程序。这些控制程序确认了集中采购部门执行集中采购权,其他部门执行分散采购权的相对独立地位,对高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执行权的实施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为采购的实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执行依据。

完善的高校集中采购制度要求高校设置统一负责高校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高校将全部的高校外部采购(高校政府集中采购或高校部门集中采购)和大部分的内部采购(内部自行集中采购)交由该部门具体实施,所以应当对该部门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的程序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高校外部采购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进行详细规定,高校应当按照这些规定,根据自身特点进一步细化后,参照执行即可。而高校内部集中采购不但是高校采购的主要内容,而且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明确规定,所以高校应当制定本校的内部集中采购实施程序。其中尤其是要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申请程序、招标采购实施程序和非招标采购实施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三)对采购监督权的程序控制

所谓高校采购监督权是指高校内部各监督部门监督采购活动,提出监督或整改意见,保证采购过程及结果公平公正的权力,其核心在于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对采购监督权进行控制的程序包括监察监督程序、预算监督程序、合同监督程序、审计监督程序等。上述程序确认了采购监督权在整个采购权力系统中的相对独立地位,并要求享有监督权的部门应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办理采购监督工作,对监督权的具体实施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形成完整的高校采购监督体系。

1.预算监督。预算监督是学校管理层了解各部门工作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采购效益的基本手段,在考虑高校采购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应加强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2.合同监督。合同监督是指学校合同管理部门通过对采购项目法律分析、采购法律文件起草、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项目验收等一系列涉法事务进行统一管理,以掌握采购工作依法执行情况,确保采购目标得以保质保量实现的行为。这里的合同监督是广义的概念,即一切涉及采购工作的法律事务都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以确保高校采购规范得以统一贯彻执行,确保采购程序前后一致。在高校采购中,往往只注重采购结果,而不注重采购效果。即采购主体把多数精力放在谁成交,谁成为供应商上,而很少关注该供应商到底履约如何,采购的目标和效果到底实现与否。应当设立专门负责采购合同监督的合同管理部门,不仅负责集中采购项目涉法文件的处理,对分散采购的采购合同也有业务指导职责。尤其在集中采购项目中,该部门的工作贯穿采购工作全过程,是整个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的油,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3.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指学校审计部门通过一系列审计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合理使用和教育管理秩序稳定的行为。第一,进一步加强采购审计部门建设,设立专门负责采购审计工作的审计机构,增强审计工作的针对性。第二,进一步加强审计预估工作,增强审计工作前瞻性,为实施采购方案提供价格指导。第三,进一步加强跟踪审计工作,使审计部门能够对采购项目实行动态、连续监督。第四,进一步完善结算审计工作,将结算审计委托更有专业实力的独立第三方审计,增强审计效果和公信力。第五,进一步加强审计后续监督,增强审计部门强制力,督促被审计部门及时整改已经发现的问题,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9)

中图分类号:F25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公共采购,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1】。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还存在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2】。本文为此具体探讨了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原则与措施。

1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原则

1.1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政府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向作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真实、全面、充分、及时地披露与政府采购行为有重大关系的相关信息,即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公开【3】。在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过程中,充分落实公开原则,是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保证廉洁采购的前提。

1.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应当是大致对等的。公平原则既适用于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也适用于采购方与采购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坚持了公平原则,才能调动采购方特别是供应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最大作用【4】。

1.3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采购方及其人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若干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若干当事人而言,应当站在公允的立场上,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一碗水端平,才能使供应商自由、平等地进入充满商机的政府采购市场;才能使采购者在众多充满竞争力的投标者中挑选最佳的合同当事人【5】。

1.4 效益原则

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时要充分体现效益原则,确保政府采购过程自身的微观效益与政府采购效果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和纳税人的资金,用好纳税人的钱,减轻纳税人负担,增进纳税人福利,让纳税人和消费者享受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2 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措施

2.1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2002年我国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我国目前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还面临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修改原有与《政府采购法》不适应或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是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尽快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三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基本法,以适应新的情况;四是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强宣传,严格执行,完善质疑和投诉制度。为此我们认为, 现行政府采购法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基础上诞生的,这种发展观在处理公共问题和政府作用问题上,更倾向于引用市场的办法。而科学发展观提出后,政府的职能有了转变,政府要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因此建议,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高《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其次,应选择适当的时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再次,要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6】。

要规范和发展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进口审核及有关采购政策执行结果的公开化;加快研究建立针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坚决打破地区分割和行业垄断,防范和制止阻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行为。

2.2 明确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该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比如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委托项目。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减少不同方向、不同条块的多头采购。将国际招标采购及重大工程的招标等统一归属到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组织,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同时优化内部岗位设置,建立协调高效运转的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工作规程、人员工作守则、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并对每个采购项目实行量化管理,明确时间要求,从机制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2.3 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工作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因此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和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细化采购项目,建立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预算编制改革,要从预算科目设计、部门预算编制内容、预算编制时间及部门预算的批复等方面,反映政府采购需求,使预算单位编全编实预算。切实规范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和追加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对确需追加预算的,采用追加预算听政会的形式,确保“阳光操作”。(2)采购单位应增强预算意识,按照规定编制并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超标准采购。摸清家底,建立完善的物品动态信息库,避免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浪费行为。

2.4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取信于商家和签约人,保证采购业务公开、公正地进行,必须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一是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宣传教育的力度,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供应商明确知道该怎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是进一步拓宽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渠道,使采购信息在更广阔范围内传播,尽量保证供应商获得的信息能够对等;三是明确规定对商家的评估办法,让各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能准确把握自己的竞争地位,使之能做到合理报价,而不是恶意竞争。四是建立商家的诚信评价机制,促进长效机制的建立。五是在进行采购时候,实行“三分离”制度(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采购执行、项目验收三个重点环节实行责权分离)。

总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逐渐成熟。

参考文献:

[1] 徐深义.财政部门如何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J].政府采购指导,2009,(12):58-60.

[2] 房子健,吴学飞.论中国入世后的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改革[J].商场现代化,2008,5:364-365.

[3] 郭旭红.WTO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探讨[J].现代商业,2005,5:172-174.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10)

一、江西省政府采购的运行现状

江西省各级政府对政府采购工作比较重视。近年来,通过加强政府采购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省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1年完成集中采购项目3596项,集中采购金额74588.39万元,采购范围不断拓展,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所占比重分别为74.3%、 12.3%、13.4%。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件新生事物,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江西省政府采购目前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不畅

1.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尚不健全。截至2001年底,全省单独设立政府采购办56个,单独设立政府采购中心25个,采购办与采购中心合属办公的机构23个。11个设区市中,有3个设区市未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占设区市总数的27%;有6个设区市未单独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占设区市总数的54.5%。全省99个县(市、区)中,有52个县(市、区)未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占县 (市、区)总数的52.5%;有80个县(市、区)未单独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占县(市、区)总数的80.8%。全省目前设立政府采购中心48个,其隶属关系多样,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有43个,占总数的 89.6%;隶属于政府的有3个,占总数的6.2%;隶属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有2个,占总数的4.2%;有的甚至是临时机构。

2.管理与执行职责不分。全省有23个市、县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合署办公;有的仅设立了采购办,无采购中心,采购办兼采购中心的职责;有的仅设立了采购中心,无采购办,采购中心兼采购办的职责。这种管理监督权与执行权不分离的机制易导致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失去约束力,也容易滋生腐败。

3.政府采购配套制度不完善。一是到目前为止,全省尚未形成政府采购处罚办法,这从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采购失去刚性和约束力,许多单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二是现行的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三是全省各级财政大多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经调查,全省部分集中采购项目364个,支付采购资金22469.12万元,其中:国库集中支付682.89万元、采购中心集中支付11648.43万元、采购单位自行支付1 01 30.72万元,分别占总金额的3%、52%、45%。采购中心集中支付款项主要是由各采购单位汇集而来,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库集中支付。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工作不到位

1.政府采购基本处于无预算状态。由于江西省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才刚刚起步,基层大多数财政还未实行,而以前采用的大多数是包干方式,财政预算编制粗,基本无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流于形式。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机关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案、资金支付办法等内容。政府采购计划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重要依据。目前,江西省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基本采用由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自行申报、临时申报、随需随报,财政部门简单汇总后下达。一是有些采购项目的计划价格明显偏离实际市场价格,失去了计划的应有作用。二是采购计划中指定品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有许多品牌货物在江西只有一家供应商,该采购项目实质上已变成了单一来源,也失去了招投标的意义。三是采购计划的约束力不强,计划价和计划项目的变动随意性较大,审批手续不严,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无检查督促机制。

(三)政府采购执行乏力

1.政府采购公开程度不高。经对全省部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应当公开招标项目951个,实际公开招标项目741个,占应公开招标的78%;应当公开招标金额44860.80万元,实际公开招标金额33369.49万元,占应公开招标金额的74%。

2.采购程序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是有些零星设备的采购,由于采购单位急需,采购中心时间上又难以安排,只好由采购单位自行报价,采购中心认定,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二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大多不符合规定。按照规定,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专业对口原则,由采购机关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不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而目前,江西省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少且相对固定,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大多少于规定的人数,有的小组甚至没有专家,评标小组成员全部由招标人、采购部门管理人员和监督部门组成。

3.采购单位擅自采购行为较为普遍。经调查,全省479个采购单位中应纳集中采购项目1837个,实际集中采购项目1182个,仅占应纳集中采购项目的64.3%;应纳集中采购金额26613.19万元,实际集中采购金额14974.75元,仅占应纳集中采购金额的56.3%。

4.基层政府采购规模小的问题较为突出。江西省属欠发达地区,采购市场相对不够成熟,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还不够广泛,采购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大多数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甚至有时参加的供应商数量达不到招投标的规定数量。

(四)政府采购配套工作滞后

1.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政府采购专户的利息收入未及时上交国库;二是采购资金未得到及时清算,拖欠采购货款的情况较多,给政府采购的合同和计划履行带来了许多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三是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未严格按合同收取,也未按合同及时清退;四是全省政府采购的有关收费问题未制定统一标准,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的收费现象。如售标书收费标准从 50―500元不等,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也不统一。

2.政府采购缺少一支专业化的队伍。目前全省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原财政机关的财会和经济管理人员,他们以前大多是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招投标的工作经验,政府采购的有关技术知识严重匮乏,队伍较为薄弱。

3.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是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不规范,全省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大多未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有的虽有部分档案资料,但不齐全,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采购的客观过程,也经不起历史的检验,采购档案不符合档案保存要求;二是政府采购信息库的建设工作滞后,全省政府采购的各级部门均未建立完备的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目前,全省政府采购网虽已建立,但没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没有建立商品、工程、服务即时行情信息库或网页,对政府采购的预算、计划的准确制定和下达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4.政府采购信息不够畅通。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政府采购网络建设尚不到位,招标信息的因媒体收费高,导致有的采购因经费不足,不能按要求,影响面小。

(五)政府采购面临不少困难

1.政府采购效率不高。全省政府集中采购从申报计划到落实采购大多要历时2个月左右,有时难以满足采购单位的时间要求,采购单位抱怨较多,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采购单位逃避集中采购。

2.实行系统垂直财务管理的部门存在采购困难。全省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已经实行全省财务统一管理,它们的采购目前由基层逐级申报,省局统一办理,这一方面拖延了采购时间,另一方面,带来采购物品的提货、售后服务等诸多方便,增加了使用成本。

3.政府采购药品困难重重。药品采购属专业采购,技术要求高。目前,全省药品采购执行机构尚属临时机构,采购的约束力和刚性不足,采购品种多,数量不确定,合同金额难以落实,采购的监督保证机制还不到位,各医院不通过集中统一采购,自行采购的情况较为普遍,投标企业按品种交纳保证金,金额高,企业负担重。

二、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政府采购的各项制度规定不够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经验不足。二是一些单位没有从制度规定上深刻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考虑部门利益较多。有的认为政府采购削弱了自己的职权,暴露了本单位的财力而心存疑虑,甚至有抵触情绪。三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人员没有完全掌握政府采购的操作规程,专业技术知识匮乏,一些制度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甚至个别人员由于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利用政府采购的招牌徇私枉法。四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还未开始,政府采购资金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和采购合同的履行。五是江西省经济发展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发育与完善。由于经济欠发达,当地供应商数量少、档次低,而外地供应商由于该地采购量小及地理交通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不愿意在当地设点或参加这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使得这些地方难以形成充分竞争的卖方市场,从而导致这些地方政府采购在采购方式的选择等方面出现不规范的行为。

三、加快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改革的基本思路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江西省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是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各方面思想认识、制度建设、经济发展、采购技能、检查监督不到位有一定联系,这也说明江西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任重道远。为尽快登上政府采购这一快速行驶的列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一)加快财政支出改革的进程

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当前需要加快财政支出改革的进程。

1、加快预算改革。要使政府采购按预算和计划规范执行,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关键在于推进细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行为,从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将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改变目前财政监督形同虚设、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

2、加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的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领报送关系确定的,这种传统的会计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推广,财政部门不能再简单按预算下拨经费,而应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

3、加快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为克服资金分散支付和储存、使用效率不高、财政资金运行的信息反映滞后的弊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应改革现行的国库支付制度,将政府所有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行开设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拨付,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方法。

(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节作用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不仅有着财政意义,更主要的是有着广泛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因此,必须加紧研究有关政策,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政府采购的推行力度,使政府采购保护民族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

1、发挥政府采购对调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作用。政府是国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政府可以通过政策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的改变,促使社会总需求相应变动,推动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或收缩,从而实现结构调整的目标。

2、发挥政府采购对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国内企业或国有经济的商品和服务,以给企业购买合同的方式来保护民族工业,支撑国有企业的发展;对新成立的企业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应该适当放宽他们参与竞争的入围条件,鼓励其发展。

(三)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事务多,需要建立一整套管理机构来管理和协调,政府采购制度才能顺利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充实和强化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工作涉及经济、技术、法律等多学科的知识,要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必须要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市场经济知识,同时还要随时了解市场行情。政府采购工作需要与大量的供应商和使用单位打交道,还要求具备较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良好的道德品质及公众形象。我们应抓住市县机构改革的有利契机,未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的应尽快设立。同时,要引进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政府采购队伍,并采用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培训,进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2、 完善管理与执行相分离的制约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分别设置,各自履行职责。集中采购机构要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独立执行采购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3、强化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力度。一是各职能部门通过参与政府采购,从中透视政府采购运行是否合法、公正、公开、公平;二是每年组织检查,实行事后监督;三是实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公开设立投诉和举报,使政府采购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阳光采购”。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配套工作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能否取得明显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采购的配套工作,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配套工作比较薄弱的状况,必须在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完善政府采购的立卷、归档制度。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是证明政府采购合规、合法、有效的基础性证据,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政府采购文书和档案的严密、完整性,严格档案管理制度。

2、完善政府采购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建设,把好入库标难关。建立高水平的专家库和完备的供应商库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保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采购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应加快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建设,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库内名单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3,加快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政府采购信息网络是采购公开性的重要保障,必须配备熟悉网络技术的专门人才。同时,为节约资源,要做到全省网络资源共享,最终达到与全国网络资源共享。

4、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体系。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道德教育,宣传政府采购的国际、国内规则,提高他们全方位参加竞争的意识,建立和完善一套规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考评机制,培育和造就一批将来能参加国际竞争的民族供应商群体。

(五)尽快研究制定适应地方特点的政府采购配套法规和制度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订一部《政府采购法》,还应制订一系列的政府采购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1、尽快出台地方政府采购办法。当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地方政府采购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大体有:对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管理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投拆或仲裁程序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对政府采购官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对实行全省系统财务管理的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可允许其部分物品参加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对于公务用车等办公设备,由于型号、规格有要求,可允许各级政府通过集中招标的方式,实行定点销售,定期公布政府采购售价,实行统一的售后服务的规定,并要求商家在各地视情况设立生产点、销售点、维修点,并可与各地的招商引资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培育地方的市场经济氛围,营造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2、制定政府采购统一收费制度。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核准政府采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克服随意性,树立政府良好的服务形象。物价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研究,在调研的基础上确立政府采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政府采购的收费有章可循,从而抵制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采购管理的目的和意义篇(11)

然而,如果站在财政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政府采购最早是从1995年开始的。这一年,上海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市级卫生医疗单位加强财政专项修购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预计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非招标采购形式,用非招标的询价采购形式的,供货方不能少于3家;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也要参与立项、价款支付、验收使用、效益评估等管理过程。随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工作。

1998年,深圳市率先制定了我国政府采购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之后,河北、上海、江苏、辽宁等省、市也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从而在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1999年4月17日,财政部正式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政府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规章。之后,财政部又陆续颁布了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监督、品目分类、信息公告管理、运行规程、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全国大部分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为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采购的原则框架已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九届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政府采购法》起草领导小组。此举表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立法正式启动。

自从1998年我国扩大政府采购试点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蛋糕”急速增大。根据财政部统计,1998年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中国纳入试点的政府采购支出328亿元人民币,占当年财政支出2.07%.2001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 731.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653.2亿元,比预算节约资金78.5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7%.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从单纯的货物类逐步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

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在全国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到3%,而发达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达到财政支出的30%左右。不过,这里的计算还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支出,因为至今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基本上还没有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当然,未来的发展,我国工程领域的招投标必将为政府采购所规范的范围,这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