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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大全11篇

时间:2024-03-05 14:44:49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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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气候变化、中美合作、清洁能源

[作者简介] 王联合,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822.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452 8832(2015)1期0114-15

本文是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中青班专项课题“中美关系中的气候变化问题研究”(课题号2010FGJ006)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编号2013GXYLXKZZXGG)资助,一并致谢。

在全球化快速发展、跨国联系空前紧密的当今时代,气候变化,或称全球变暖,正在深刻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最严峻全球性问题之一。鉴于中美是世界前两位温室气体排放国,气候变化已成为两国关系愈发重要的一个议题,愈益明显地塑造着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内涵和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一、中美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与协调

气候变化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和人为两大类。科学研究发现,自工业革命以来,化石燃料消费等人类活动导致地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迅速增加,以致20世纪后半叶的气候变化几乎不可能用自然因素来解释。这一结论得到世界首要气候变化科学权威机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历次评估报告的认同和支持。该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认为,最近50年全球气候变暖有大于90%的概率是由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

全球变暖可能带来的毁灭性风险以及国际社会要求中美做出减排承诺的压力,将两国推到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心。尽管中美均面临这一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但两国关于气候变化的政策立场判然有别。

美国气候政策理念具有明显的两党属性,政策随政府更替表现出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保护环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一直是民主党的政策重点之一。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与民主党相比,共和党对气候政策的厌恶是显而易见的。大多数共和党人不相信全球变暖已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否认气候变化的事实。基于这样的认知,乔治·W·布什政府上台后不久即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转而谋求建立区域性的国际气候机制。布什政府气候政策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反对强制性的气候措施。在国内层面上,美国气候政策着眼于谋求由私营部门达成行业自愿减排协议。在国际层面上,布什政府在参与以联合国为基础的谈判进程同时,追求一种不做出承诺的“软法”( soft-law)途径。

奥巴马执政后,美国气候政策迎来了又一次转折。奥巴马认为,作为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必须在应对全球变暖的努力中担负领导责任,以加强相关国际机制、激活联盟和建立伙伴关系。在第二任期内,奥巴马政府出台了《总统气候行动计划》,宣布到2020年美国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7%的目标。为此,奥巴马政府在国内层面上奉行一项雄心勃勃的立法战略,同时辅以行政权应对气候变化;在国际层面上则谋求一种基于条约的“硬法”( hard-law)途径,对抗全球变暖的影响。

比较而言,中国气候政策的原则立场是一贯、明确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国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界定其气候政策立场。《公约》确定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三个最基本原则,即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为落实《公约》的原则和目标,《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期间的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据此,中国主张,发达国家作为历史排放和人均排放的最大来源,有必要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则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为全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做出努力和贡献。相应地,在国内层面上,中国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框架。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应对气候变化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将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作为约束性指标,明确提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重点任务。在2014年9月联合国气候峰会上,中国政府宣布将主动承担与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努力争取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尽早达到峰值,以更大力度和更好效果应对气候变化。

无论中美气候政策立场有何不同,两国都无法回避遭受气候变暖相同或类似危害的现实,更承担不起无所作为的代价。随着气候变暖不利影响的凸显,两国开始认识到,彼此利益的重合部分正变得越来越大。有鉴于此,奥巴马政府重申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抱负。白宫计划绕过国会的阻挠,寻求扩大新的以及现有的国内国际举措,特别是与中国等其他排放大国开展双边行动,努力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为全球做出表率。同时,中国新一届领导人意识到,“如果要取信于民,就必须解决工业化带来的毒害人们健康的副作用。”因此,中国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做出了观念及政策创新。作为对《公约》一项重要义务的履行,中国政府自2007年起定期编制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并连年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方案,显著加大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力度。

正是在新的环境现实和决策背景的影响下,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无论是在认识领域还是在政策协调层面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2013年4月,两国达成第一份《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该声明指出,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危害,迫切需要中美两国采取强有力的国内适当行动,开展大规模的双边合作。为此,双方决定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建立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工作组旨在“确定双方推进技术、研究、节能以及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合作的方式”,并定期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会议上向两国元首特别代表报告工作成果。声明强调,中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合作不仅有助于遏制全球变暖,树立可以鼓舞世界的强有力榜样,而且“能够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支柱,增进彼此信任和相互尊重”。2014年11月,双方签署第二份《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两国元首将此前谈判达成的原则共识提升为更为宏大且具体的成果目标。美方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 -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宣布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双方均计划继续努力并逐渐加大力度。这份声明的签署意味着,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协调行动,超越了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前后双方在清洁能源倡议上的合作水平,进入了一个备受期待的新阶段。

二、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现状

近30多年来,中美两国在能源和气候变化领域进行了广泛合作。这种合作使双方对彼此的国情和关注的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推动了应对气候变化成功案例的相互借鉴,并相应在两国政策圈及主要研究机构间建立了重要的联系,为双方后续深入合作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之初,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就与美国总统卡特签署了《中美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两国政府部门先后在化石能源、气候变化、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能源信息交流等32个领域签署了数十个合作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两国科学家在上述领域内开展了数千个科技合作项目研究,人员交流达数万次。1985年,双方签署《中美化石能源研究与发展合作议定书》,合作领域涵盖电力系统、清洁燃料、石油和天然气、能源与环境技术以及气候科学。1993年,两国政府建立能源利用效率问题的正式对话。1995年,《中美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与利用合作议定书》签署,包含政策、农村能源、大型风电系统、混合乡村电力、可再生能源商业开发、地热能源、能源效率、混合电动汽车开发等七个附件。1997年,两国政府高层发起中美环境与发展论坛,将城市空气质量、农村通电及清洁能源和能源效率确立为合作的三个优先领域。

进入21世纪后,中美合作态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政策思维中将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建立了一系列公私参与的能源与环境合作机制。双方围绕国际能源安全、能源政策和能源战略目标、生物燃料、核能、清洁能源和能效技术、气候变化、碳捕获与封存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些安排加深了中美双边政策协调,成为两国开展能源和气候变化合作的制度保障,标志着双方在该领域的合作取得了突出成果。

清洁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中美进行清洁能源技术合作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美国在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中占有优势,中国则拥有无比庞大的长期市场,双方的合作显然可以取得双赢和“通赢”的结果。2009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中美两国公布了一揽子影响深远的措施,发起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中美电力汽车倡议、中美能效行动计划等项目,加强双方在清洁能源方面的合作。其中,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由两国在5年内共同投入至少1.5亿美元,作为启动资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联合研发。此外,在2009年7月第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双方签署了《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重申实施《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下的5个联合行动计划,承诺通过制定新行动计划扩展框架。2011年1月,中美签署了涵盖清洁煤、核电、风电、智能电网、电动汽车等诸多领域的一系列协议。

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共识的加强和实践的积累,推动中美双边气候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2013年6月,主席与奥巴马总统举行首脑会晤,两国领导人达成一致,强调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减少对地球大气危害极大的温室气体氢氟烃的使用。在同年7月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两国确认在现有项目下开展一系列新的重要活动,包括6个新的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清洁炉灶在中国的推广、加强科学研究和气候观测合作以及双边可持续机场倡议。双方还公布了一项旨在进一步减排的行动倡议,提出在载重汽车和其他汽车、智能电网、碳捕获与封存、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收集和管理、建筑和工业领域能效等5个领域开展双边合作,并于2013年10月完成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在2014年7月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成为对话成果中的亮点之一。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提交了工作报告,介绍了2013年提出的5个合作倡议、强化政策对话以及氢氟碳化物合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未来可能的新合作领域,包括在绿色港口方面以及在省(州)和城市等次国家层面开展合作等。双方还签署了8个项目合作文件,梳理一年来两国在能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合作的成果。这些成果将两国政府间气候合作进一步扩大到私营公司、大学以及研究机构,并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产生了积极影响。

中美之所以能够在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方面取得进展,主因在于两国均遭受着全球变暖日益严重的危害,以及作为排放大户所衍生的要求双方采取应对措施的国内外压力。在美国,2012年是有史以来最热的一年,气候变化对美国造成的影响,诸如海平面上升、干旱、洪涝、野火等,均为历史罕见。在中国,2011年以来相继发生了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长江中下游地区春夏连旱、南方暴雨洪涝灾害、沿海地区台风灾害、华西秋雨灾害和北京严重内涝等诸多极端天气事件,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96亿元。一些地区时常发生的雾霾亦已严重到减少人们预期寿命的程度。这种前所罕有的局面对政策及观念产生的影响是深刻的和累进式的。一方面,美国重塑世界环境领袖地位乃至掌控全球议程话语权的国内政治诉求和国际抱负,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使得两国再也不能对此等闲视之: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中美带头采取减排行动的呼声也日趋高涨。气候变化的挑战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凸显了中美合作应对的必要性和急迫性,要求两国承担起重大责任,“立即将双方合作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三、中美双边气候合作的全球意义

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是广泛和持久的,但人类的应对似乎是迟缓和不力的。1994年3月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公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然而,由于没有对缔约方规定需承担的具体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公约》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为确保有效履约,《公约》规定可在后续议定书中设定强制减排义务。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

在《京都议定书》中,《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将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为扩大《公约》相关议定书量化减排的规范作用,2007年12月召开的巴厘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制定了“巴厘路线图”,规划了2009年达成有约束力的《哥本哈根议定书》的进程。《哥本哈根议定书》拟根据各国GDP大小规定二氧化碳减排量,以构建《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期到期后的后续减排方案,协调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但是,由于各国分歧严重,《哥本哈根议定书》未能在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如期达成,只能代之以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在2012年12月于卡塔尔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本应于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被延长至2020年。

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之所以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美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排放国既不承担《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减排义务,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又相去甚远,无法达成共识。这从反面印证了中美双边合作的全球重要性。毋庸讳言,中美之间的持续对抗对遏止全球变暖的集体行动是极具破坏性的。“如果这两个国家不能设法解决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分歧,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就没有解决之道。”所幸的是,全球变暖已经产生的危害使双方清醒地认识到彼此冲突的消极后果,两国逐渐从民族主义诉求回归理性和现实,并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各自政策立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边合作。正如近期双方气候互动新趋势所昭示的那样,中美双边合作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新动力,有助于推动全球气候集体行动迈人新阶段。

第一,中美两国的合作减排是全球减排努力的中流砥柱。中美两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4,两国国内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耗量超过世界总量的1/3,因能源消耗造成的碳排放量达到世界总量的2/5以上。从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角度看,中美对能源消费控制或扩张的行动将决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成败。考虑到中美巨大的碳排放总量,单单是两国在双边层面上的合作减排即可直接对全球减排努力做出重大贡献。相反,如果双方都无动于衷,继续维持甚至扩大目前的碳排放水平,那么,即使其他国家采取减排措施也无法有效防止地球大部分地区的气候灾难。

第二,中美两国双边合作习惯的形成和经验的积累,有助于国际社会达成强有力的国际气候新协议。对任何全球气候体制而言,中美两国的协调与合作都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没有它们的参与,任何协议都不会取得进展”。两国的参与和领导,是气候领域全球转变所需信心和影响力的保证,“新的全面的气候协议的前景,很大程度上将有赖于美国和中国的政治意愿”。中美在气候领域新近形成的更具建设性的关系有利于减轻双方的矛盾和摩擦,推动两国在全球气候体制构建上的立场协调,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营造积极的政治气氛。尤其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两国有望就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达成共识,共同倡导建立一项可持续、有约束力的全球气候体制——如预期于2015年达成的全球气候变化新协议,进而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中美两国的政策取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国家的选择。两国的合作可以树立榜样,鼓励和引导其他国家加入全球减排的努力之中。鉴于此前两国长期消极无为,其他国家大多持犹豫和观望的态度,有的甚至还效仿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这也是全球努力受挫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两国带头采取行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就会给其他排放国带来压力,使它们更有意愿、也更容易在全球层面上开展合作,在全球范围内真正组织起对抗气候变化影响的集体行动。正如奥巴马总统所言:“双方在消除气候变化所带来威胁方面的合作能够树立典范,由此产生的实践和技术将为全球努力提供动力。”

四、中美双边气候合作存在的问题

中美两国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形式多样,涵盖的领域也十分广泛,特别是近年来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展。然而,囿于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这种合作往往又是零散间断的,缺乏长效机制的保障。现阶段,两国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

一是中美缺乏战略互信,国际谈判立场分歧严重。历经40多年的发展演变,中美关系形成了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矛盾模式,这一点在两国气候政策博弈上体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往往将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倡议视为其遏制中国发展及国际影响的基本战略的一部分。而在美国关于全球变暖的政治讨论中,中国总是被置于两种消极的语境下予以评估——任何在美国境内的减排努力都会因中国增加排放而变得毫无意义,以及美国控制排放的努力会迫使制造商将业务转向别处,由此造成广泛的就业损失。战略互疑导致中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立场长期对立,影响到两国对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条约的原则立场,使两国对条约精神和义务做出不同或对立的理解和阐释。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为典型地展现了中美立场的分歧及其负面影响。由于各自所代表阵营的利益不同,中美在会场上展开了正面交锋。美国气候谈判首席代表斯特恩( Todd D.Stem)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公共资金,特别是美国政府的公共资金,绝不会流向中国。斯特恩同时否认发达国家应该为其在工业化进程中累积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买单,要求中国采取更大力度的减排目标。中国政府则坚持根据国情实施自主减排,不与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中国主张,发达国家必须率先大幅量化减排,并切实履行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转让气候友好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尽可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中美两国谈判立场针锋相对,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无果而终。

二是两国国内政治的掣肘。美国国会气候变化立法行动的延宕与中国国内相关利益方的阻滞为双方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设置了障碍。一方面,在美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应对气候变化并非总统决策议程上的禁脔,国会的协助和授权是总统获得政策成功不可或缺的条件。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国会的重要角色主要体现为立法行动。国会立法可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行动和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共识,并连带整合相关利益集团的狭隘诉求,减少资金不足的消极影响,确保政策的稳定和连续。反之,若没有国会立法的配合,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政策则显得短视、被动且缺乏预期。

实际上,自上世纪末起,能源和气候变化问题即开始密集进入美国国会的立法议程,参众两院为此举行了一系列听证会,提出了数十个有关能源和气候变化的议案,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2009年和2010年众参两院分别提出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2010年美国能源法》讨论草案。两份法案均提出了大幅减排同时确保美国能源独立和安全的目标。国会提出此类法案的目标主要是寻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建立排放交易机制。但是,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国会总体上的保守态度,这些法案绝大多数或在国会相关委员会即遭否决,或被作为议事日程上的常规法案而遭搁置,极少能进入全院辩论及表决程序。时至今日,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依然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综合性战略,涉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不仅意味着国内经济体系的系统性改革,更昭示着国内利益的调整重组。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巨大的权力和活动空间使它们成了利益集团的典型代表,它们的行为影响着中央政府的决策,直接关系到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及减排行动的成效。“在中国,主要的(减缓气候变化)举措一直来自国家一级的党政机构,并往往由于与地方官员和企业的利益冲突而大打折扣。”地方政府对于减排的保守态度是由其特殊利益决定的。尽管中央政府越来越多地将对环境和能源效率的关切纳入政绩考核机制,但大多数地方官员仍然将推动GDP增长当作自己的首要目标。由于地方的经济增长多半要靠当地企业来拉动,某些地方政府与企业结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相互借重,共同进退。通过对高排放企业实施地方保护、消极执行国家减排政策以及阻挠中央政府的环境评估工作,地方利益共同体在相当程度上消减了中国参与双边或多边气候合作的效果。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联合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既是中美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谋求与美国合作的优先领域。然而,美国大多数清洁能源技术为私营企业所拥有。由于担心知识产权会受到侵害,这些技术所有者对向中国转让技术毫无兴趣,以致美国工业和实验室内的许多清洁能源尖端技术未能投放到中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此构成了中美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大障碍。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重要提供者,美国不妨将清洁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视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联合中国、欧洲、日本发起“清洁技术马歇尔计划”,向中国提供技术援助。同时,美国也应大力推进已有的或发起新的中美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研发,鼓励和扩大两国共享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

四是清洁能源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作为攸关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新兴产业,清洁能源对于中美气候合作的意义既在于两国对清洁能源技术的合作研发,也涉及清洁能源产品的双边贸易。但是,双方关于清洁能源产品的贸易摩擦却由来已久,且有加剧之势,美国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即为一个典型的案例。早在2011年11月,美方不顾中方反对,执意对中国产光伏电池启动“双反”调查,并于2012年12月决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致使中国产光伏电池产品很难出口到美国市场。2014年1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输美光伏产品发起第二次“双反”调查,12月16日宣布终裁结果,认定中国大陆输美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拟征收“双反”关税。与首次“双反”调查相比,美方二次“双反”调查的产品范围从光伏电池扩大到光伏组件、层压板、面板等,对象也由中国大陆扩大到包括台湾地区,意在堵死大陆光伏公司海外代工和采购以规避关税的应变举措。显然,美方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一再进行限制的保护主义做法,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不但违反了美国承担的遵守世贸规则的义务,而且损害了中美两国合作对抗全球变暖的承诺效力。

五、结语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篇(2)

论文摘要: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是摆脱贸易政策选择“囚徒困境”的制度性安排,它为各成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一个博弈平台。文章介绍了贸易政策选择“囚徒困境”,并从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建设者、互惠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争端解决机制、谈判机制等歌方面分析了其运行的博弈原理,说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系统。 论文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博弈,囚徒困境 一、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能够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它们分别面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选择,假设两国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则都受益,而当本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他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本国利益受损而他国受益,当两国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两国均受损,两国各自选择贸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阵如图1,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该模型中,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两国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贸易政策选择后,其纳什均衡为图中右下角的(-8 -8),这是该博弈模型惟一的纳什均衡解,无论这两个国家进行多少次重复博弈,贸易政策的选择依然是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该模型虽仅以两个国家为基础,但是推广开来依然适用,它能够解释为什么保护贸易政策受到各国政府青睐。 二、多边贸易体制: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纳什均衡是两国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很明显,从各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该纳什均衡解是最优的,但并不是两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最优的,相反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因为这两个国家可以做㈩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均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这样其收益为(10 10)。由此可见,政府独立的理性行为不是有效率的,一个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通过推动合作来解决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据博弈理论,要实现这种政策选择的转变,首要的条件就是博弈方需要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并且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但是只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摆脱“囚徒困境”的博弈规则。 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冈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会通过选择保护贸易政策获取利益,进而造成本国利益损失。双边贸易协议同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仅仅是两个国家,如果任何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如果其他国家之间又达成贸易协议,则势必引发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陷入新的贸易集团“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某一方如果违约,而其对方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实力来限制它这么做,这样就容易导致诸多双边协议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其参与者具有多边性质,确保了协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强化了承诺信号,并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者:“智猪博弈”中的大猪 多边贸易体制是一项公共产品,虽然大家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样,“尽管大家同乘一条船,可一些人是划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为公共产品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国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划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国则充当坐船人。正如划船人需要付出体力成本一样,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中的大国自然要付出机制建设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们是无私的,相反却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设想猪圈里养着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一端有一个猪食槽,另一端安装一个按钮,每按一次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猪食自动落入槽中。如果一头猪去按按钮,再回来另一头猪可能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按电钮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猪按动电钮,由于小猪吃得慢,大猪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争得一些残羹。如果两只猪都 去按电钮,则大猪和小猪均能争得食物。假设任何一头猪去按电钮都将付出两个单位食物的成本,两只猪的各种选择及其所获得的食物见图2。在这个模型中,为了得到食物,两只猪的选择就是小猪等在食槽旁边,而大猪则需要奔忙于按钮和食槽之间。 回顾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过程,美国凭借其在二战后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大猪的角色,而只有美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些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基欧汉,2006)。难怪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贸易体制GATT50周年纪念日论坛”上发表题为“从憧憬到现实:多边贸易体制50年”的演讲中将“这一体制的构思归功于美国人的灵感”,并且热情地赞扬“美国是八轮世界贸易谈判背后的驱动力”,“贸易体系在过去50年中始终如一的就是美国的领导地位”(Renato Ruggiero et al,1998)。 事实并非是“智猪博弈”模型中的那种对等获利结果,现实中大国可能会付出较少的成本却获得更大的利益。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大国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向大国倾斜。 四、互惠原则:避免搭便车行为和平衡双层博弈谈判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虽然GATT和WTO均没有明确强调互惠原则,但是不能否认互惠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机制(第2页)中,互惠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车行为发生,二是平衡各成员政府双层次博弈谈判。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由大猪去按电钮而小猪选择等待,这便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即小猪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够获得食物。当然,这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童话版,现实中的大国虽然领导和建设多边贸易体制,但决不允许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发生,教科书式的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设计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规则正是以美国制定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产生的,WTO管理的协议也是以权力与义务平衡为基础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的交换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员大约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础上就降低货物关税问题进行一个回合的谈判……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麦金尼斯,2004)。互惠原则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为了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霍克曼等,1999)。鞑姆曾这样解释:“在制定关税协定时,这种被认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标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其他缔约各方提供互惠关税减让的时候才需要作出关税减让。”(贝格威尔等,2005)。 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双层博弈过程,即国际层次博弈和国内层次博弈。国际层次博弈中,成员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层次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做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薄燕,2003)。对于美国这样国内利益集团逐渐强大的国家来说,国内的保护利益集团在没有获得互惠的措施而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要想获得通过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则正起到平衡政府双层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通过互惠体制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互惠体制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麦金尼斯,2004)。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博弈利益的扩大器与稳定器 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最惠国 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从这一方面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规范多边贸易体制参与者国内贸易政策的原则,是互惠原则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也是国际贸易总得益在各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这项规定不仅使博弈利益得以扩大,而且也能够稳定博弈利益。 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议主要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在GATT/WTO实践中,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谈判是在主要供应国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进行,即某个产品的关税减让要求通常是由主要进口供应国(即产品的最大供应商)提出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双边谈判达成的结果通过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互惠原则的多边化,这种多边化会产生一种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市场原则。另外,最惠国概念强调可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普遍原则,这样就可以使规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Capinetal,1988)。因为最惠国待遇将多边贸易体制中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互惠原则下进行双边谈判的结果推广至所有国家,使其不必要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复杂的双边谈判。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市场开放的扩大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世界市场的拓展,使国际贸易博弈总得益的生产能力扩大到极致。 在稳定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非歧视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没有最惠国原则,各国政府可能会试图确定特殊的歧视性国际集团类别,这种特殊的集团分类可能会引起憎恨、误解和争端,因为被‘忽视的’国家会对这种排斥回以颜色。而最惠国原则既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对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暂时的政策,防止给这个饱受冲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逊,2001)。贝格威尔和斯泰格尔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结论指出,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再加上互惠原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原则联系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使它的承诺信号变得更加可信。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锁定了各国已经承诺的保护水平,当某一个成员背离其以前对某个贸易伙伴所作的承诺,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六、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实施的保障 要解决国际贸易协定的实际义务的履行问题,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强制实施的措施。“在国际范围内,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没有宪兵和监狱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还是有限的”(贝格威尔等,2005)。 WTO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世界贸易体制条约义务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核心措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它一方面解决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另一方面也通过本身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实施。 为换取更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单边贸易行动实行了严格的多边约束。各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边补救方式解决问题。这就限制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余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体现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约束性的,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赔偿和授权报复执行手段限制了大国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克服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势力不均衡”,因为两国贸易战中总是大国的损失要小,所以在双边框架下约束它违约的力量较小。而在WTO多边框架下,违约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增加了大国违约成本。 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了WTO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可预见和稳定。它将“共识”程 序改为“反向共识”,加强了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反向共识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在WTO协议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WTO在强调当事成员之间的磋商、谅解、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同时,还强调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种具有一定强制力、准司法效力的执行手段。最后,它规定了最后解决期限,并借组织的力量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报复机制的威力,从而保障裁决的执行。 七、谈判机制:一个驱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系统 从本义上说,多边贸易体制是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基本框架。不过,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各国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下相应的义务,并不是由某个全球性的统治机构来制定和强制实行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超国家机构。GATT/WTO本身并不是规则制定者,而是组织成员进行谈判,为成员间谈判提供便利、提供谈判场所(黄静波,2004)。谈判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驱动力量,它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想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时候,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霍克曼,1999)。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飞跃正是通过一系列“贸易回合”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本身就是博弈过程,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更是一个博弈系统。 (一)加入谈判与议题谈判如果某一个国家或具有独立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单独关税区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则必须进行关税减让和其他开放承诺谈判,这通常被认为是“入场条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个对所有成员开放的工作组里进行谈判。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加入国可以从它加入之前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已经商定的所有减让中获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会要求加入国本身做出贡献,即将它自己的减让表添加到那些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附件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中去(奥利佛.隆,1990)。这种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互惠原则。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以议题谈判为基础,谈判需要首先确定议题,而谈判议题的确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场谈判,各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各个成员提出的议题交叉互错,最终形成议题群。为推动谈判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在谈判开始和结束阶段尝试跨议题关联,在初始阶段的跨议题是为获得一个平衡的谈判议程,到谈判的最后阶段,由于各成员对于各个议题的立场已经彻底表达清楚,为达成整个协议则需要进行议题挂钩,它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往往出现“在所有的事情达成协议前什么也达不成协议”。 (二)多方、多阶段、多层次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包含多个阶段,首先由一个起催化作用的成员开始,发起一个确定谈判议程的前期谈判,然后是正式的多边贸易谈判,随后依次是后期谈判和实施阶段。议题谈判的进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只涉及两个博弈者的谈判,而且在诸多博弈者之间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类型各有不同:某一个同盟内的成员在某一项议题中具有相同的立场,而在另外议题上又针锋相对,形成一个极其复杂的谈判网,也使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具有多层谈判的性质。对于某个成员来说,其关心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成协议,而且需要考虑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国内法律的批准,这就是一个双层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它不仅仅涉及欧盟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各成员内法律的批准,还涉及到欧盟成员之间的谈判。 (三)谈判结果:拒绝点、协议区域与获胜集合谈判最终是需要结束的,不是达成协议就是陷入僵局。双边协议是否达成取决于二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区域,协议区域的确定取决于拒绝点,即谈判者(出价者和要价者)各自的心理底线,最起码达成协议要比不达成协议好。图3中A国和B国的拒绝点分别为A点和B点,对于A国来说,A点右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B国来说,B点左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两点之间就构成协议区域,则A、B两国有可能在协议区域内达成协议,协议区域的大小决定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至于它们是在Xl处达成协议还是在X2处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二者各自的谈判能力。 该图同样用于解释各成员的双层博弈结果,只不过在这里,协议区域被称为“获胜集合”,即国内法律能够批准对对外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的所有可能集合。同样,该获胜集合越大,从而达成的协议就越可能被批准。 八、结论 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系统,它为各成员提供了一个博弈平台。在非合作博弈下,各成员自行制定贸易政策容易陷入囚徒困境,作为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各成员的谈判进行驱动,这种谈判是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并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加以扩展,实现了互惠原则的多边化,不仅有效避免了搭便车行为,而且强化了多边贸易协议的承诺信号,最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篇(3)

中图分类号:F75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5-0016-05 收稿日期:2008-03-05

一、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能够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它们分别面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选择,假设两国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则都受益,而当本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他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本国利益受损而他国受益,当两国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两国均受损,两国各自选择贸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阵如图1,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该模型中,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两国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贸易政策选择后,其纳什均衡为图中右下角的(-8-8),这是该博弈模型惟一的纳什均衡解,无论这两个国家进行多少次重复博弈,贸易政策的选择依然是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该模型虽仅以两个国家为基础,但是推广开来依然适用,它能够解释为什么保护贸易政策受到各国政府青睐。

二、多边贸易体制: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纳什均衡是两国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很明显,从各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该纳什均衡解是最优的,但并不是两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最优的,相反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因为这两个国家可以做出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均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这样其收益为(10 10)。由此可见,政府独立的理不是有效率的,一个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通过推动合作来解决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据博弈理论,要实现这种政策选择的转变,首要的条件就是博弈方需要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并且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但是只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摆脱“囚徒困境”的博弈规则。

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会通过选择保护贸易政策获取利益,进而造成本国利益损失。双边贸易协议同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仅仅是两个国家,如果任何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如果其他国家之间又达成贸易协议,则势必引发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陷入新的贸易集团“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某一方如果违约,而其对方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实力来限制它这么做,这样就容易导致诸多双边协议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其参与者具有多边性质。确保了协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强化了承诺信号,并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者:“智猪博弈”中的大猪

多边贸易体制是一项公共产品,虽然大家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样,“尽管大家同乘一条船,可一些人是划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为公共产品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国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划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国则充当坐船人。正如划船人需要付出体力成本一样,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中的大国自然要付出机制建设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们是无私的。相反却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设想猪圈里养着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一端有一个猪食槽,另一端安装一个按钮,每按一次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猪食自动落入槽中。如果一头猪去按按钮,再回来另一头猪可能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按电钮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猪按动电钮,由于小猪吃得慢,大猪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争得一些残羹。如果两只猪都去按电钮,则大猪和小猪均能争得食物。假设任何一头猪去按电钮都将付出两个单位食物的成本,两只猪的各种选择及其所获得的食物见图2。在这个模型中,为了得到食物,两只猪的选择就是小猪等在食槽旁边,而大猪则需要奔忙于按钮和食槽之间。

回顾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过程,美国凭借其在二战后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大猪的角色,而只有美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些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基欧汉,2006)。难怪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贸易体制GATT50周年纪念日论坛”上发表题为“从憧憬到现实:多边贸易体制50年”的演讲中将“这一体制的构思归功于美国人的灵感”,并且热情地赞扬“美国是八轮世界贸易谈判背后的驱动力”,“贸易体系在过去50年中始终如一的就是美国的领导地位”(Renato Ruggiero et al,1998)。

事实并非是“智猪博弈”模型中的那种对等获利结果,现实中大国可能会付出较少的成本却获得更大的利益。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大国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向大国倾斜。

四、互惠原则:避免搭便车行为和平衡双层博弈谈判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虽然GATT和WTO均没有明确强调互惠原则,但是不能否认互惠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机制中,互惠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车行为发生,二是平衡各成员政府双层次博弈谈判。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由大猪去按电钮而小猪选择等待。这便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即小猪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够获得食物。当然,这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童话版,现实中的大国虽然领导和建设多边贸易体制,但决不允许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发生,

教科书式的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设计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规则正是以美国制定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产生的,WTO管理的协议也是以权力与义务平衡为基础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的交换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员大约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础上就降低货物关税问题进行一个回合的谈判……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麦金尼斯,2004)。互惠原则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为了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霍克曼等,1999)。鞑姆曾这样解释:“在制定关税协定时,这种被认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标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其他缔约各方提供互惠关税减让的时候才需要作出关税减让。”(贝格威尔等,2005)。

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双层博弈过程,即国际层次博弈和国内层次博弈。国际层次博弈中,成员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层次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做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薄燕,2003)。对于美国这样国内利益集团逐渐强大的国家来说,国内的保护利益集团在没有获得互惠的措施而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要想获得通过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则正起到平衡政府双层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通过互惠体制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互惠体制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麦金尼斯,2004)。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博弈利益的扩大器与稳定器

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从这一方面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规范多边贸易体制参与者国内贸易政策的原则,是互惠原则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也是国际贸易总得益在各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这项规定不仅使博弈利益得以扩大,而且也能够稳定博弈利益。

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议主要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在GATT/WTO实践中,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谈判是在主要供应国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进行,即某个产品的关税减让要求通常是由主要进口供应国(即产品的最大供应商)提出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双边谈判达成的结果通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互惠原则的多边化,这种多边化会产生一种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市场原则。另外,最惠国概念强调可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普遍原则,这样就可以使规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capin et al,1988)。因为最惠国待遇将多边贸易体制中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互惠原则下进行双边谈判的结果推广至所有国家,使其不必要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复杂的双边谈判。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市场开放的扩大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世界市场的拓展,使国际贸易博弈总得益的生产能力扩大到极致。

在稳定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非歧视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没有最惠国原则,各国政府可能会试图确定特殊的歧视性国际集团类别,这种特殊的集团分类可能会引起憎恨、误解和争端,因为被‘忽视的’国家会对这种排斥回以颜色。而最惠国原则既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对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暂时的政策,防止给这个饱受冲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逊,2001)。贝格威尔和斯泰格尔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结论指出,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再加上互惠原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原则联系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使它的承诺信号变得更加可信。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锁定了各国已经承诺的保护水平,当某一个成员背离其以前对某个贸易伙伴所作的承诺,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六、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实施的保障

要解决国际贸易协定的实际义务的履行问题,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强制实施的措施。“在国际范围内,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没有宪兵和监狱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还是有限的”(贝格威尔等,2005)。

WTO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世界贸易体制条约义务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核心措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它一方面解决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另一方面也通过本身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实施。

为换取更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单边贸易行动实行了严格的多边约束。各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边补救方式解决问题。这就限制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余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体现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约束性的,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赔偿和授权报复执行手段限制了大国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克服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势力不均衡”,因为两国贸易战中总是大国的损失要小。所以在双边框架下约束它违约的力量较小。而在WTO多边框架下,违约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增加了大国违约成本。

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了WTO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可预见和稳定。它将“共识”程序改为“反向共识”,加强了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反向共识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在WTO协议

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WTO在强调当事成员之间的磋商、谅解、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同时,还强调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种具有一定强制力、准司法效力的执行手段。最后,它规定了最后解决期限,并借组织的力量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报复机制的威力,从而保障裁决的执行。

七、谈判机制:一个驱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系统

从本义上说,多边贸易体制是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基本框架。不过,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各国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下相应的义务,并不是由某个全球性的统治机构来制定和强制实行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超国家机构。GATT/WTO本身并不是规则制定者,而是组织成员进行谈判,为成员间谈判提供便利、提供谈判场所(黄静波,2004)。谈判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驱动力量,它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想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时候,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霍克曼,1999)。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飞跃正是通过一系列“贸易回合”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本身就是博弈过程,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更是一个博弈系统。

(一)加入谈判与议题谈判如果某一个国家或具有独立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单独关税区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则必须进行关税减让和其他开放承诺谈判,这通常被认为是“入场条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个对所有成员开放的工作组里进行谈判。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加入国可以从它加入之前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已经商定的所有减让中获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会要求加入国本身做出贡献,即将它自己的减让表添加到那些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附件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中去(奥利佛・隆,1990)。这种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互惠原则。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以议题谈判为基础,谈判需要首先确定议题,而谈判议题的确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场谈判,各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各个成员提出的议题交叉互错,最终形成议题群。为推动谈判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在谈判开始和结束阶段尝试跨议题关联,在初始阶段的跨议题是为获得一个平衡的谈判议程,到谈判的最后阶段,由于各成员对于各个议题的立场已经彻底表达清楚,为达成整个协议则需要进行议题挂钩,它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往往出现“在所有的事情达成协议前什么也达不成协议”。

(二)多方、多阶段、多层次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包含多个阶段,首先由一个起催化作用的成员开始,发起一个确定谈判议程的前期谈判,然后是正式的多边贸易谈判,随后依次是后期谈判和实施阶段。议题谈判的进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只涉及两个博弈者的谈判,而且在诸多博弈者之间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类型各有不同:某一个同盟内的成员在某一项议题中具有相同的立场,而在另外议题上又针锋相对,形成一个极其复杂的谈判网,也使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具有多层谈判的性质。对于某个成员来说,其关心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成协议,而且需要考虑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国内法律的批准,这就是一个双层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它不仅仅涉及欧盟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各成员内法律的批准,还涉及到欧盟成员之间的谈判。

(三)谈判结果:拒绝点、协议区域与获胜集合谈判最终是需要结束的,不是达成协议就是陷入僵局。双边协议是否达成取决于二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区域,协议区域的确定取决于拒绝点,即谈判者(出价者和要价者)各自的心理底线,最起码达成协议要比不达成协议好。图3中A国和B国的拒绝点分别为A点和B点,对于A国来说,A点右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B国来说,B点左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两点之间就构成协议区域,则A、B两国有可能在协议区域内达成协议,协议区域的大小决定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至于它们是在x1处达成协议还是在x2处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二者各自的谈判能力。

该图同样用于解释各成员的双层博弈结果,只不过在这里,协议区域被称为“获胜集合”,即国内法律能够批准对对外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的所有可能集合。同样,该获胜集合越大,从而达成的协议就越可能被批准。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篇(4)

中图分类号:D63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2

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始,税收减免税备案管理与减免税审批管理共同成为税务部门进行减免税管理的主要方式和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笔者认为,历经九年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中有关减免税备案的规定弊端逐渐显露,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改革。

一、减免税备案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暴露的弊端

1.救济手段不明确影响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效应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对该条款有三种看法,一部分人认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备案申请的,均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一部分人认为可以补充提请备案,但补充提请备案之前的不能予以享受减免税政策;另一部分人认为可以补充提请备案,但补充提请后可以自始予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由于理解的不同,实务中税务部门出于谨慎本能及规避执法风险考虑,一般不予补充备案,造成未及时备案时救济手段不力的状况,直接影响了部分优惠政策的落实。

2.减免税备案制度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法精神

新时期地税部门注重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合理行政是题中之义,合理行政包含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执法精神。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在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审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不经备案就丧失了享受实体权利,企业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笔者认为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应允许进行一定的有效救济。

3.减免税备案制度实行的准审批性质不符合简政放权的理念

从流程设置上看,备案登记事项在业务流转设置上与审批类流程类似,是一种“准审批”行为。取消审批的目的是要放权,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同时要求备案,这种既放又收的矛盾做法,不仅无法实现政府设定的压缩审批、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的目标,还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其效果与高速公路法定节假日免收费却仍然发卡造成大量堵车是一样的。

4.减免税备案过程中的“严入宽出”的现象不利于公平竞争

目前对备案减免税项目没有操作性强的后续管理办法来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备案事前审核,轻事后评估、核查的“严入宽出”的情形。对备案事项的事后监管没有同步,无法及时了解企业减免税变化情况,使企业产生已经取得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安全心态,擅用或滥用优惠政策,造成税基侵蚀和实质上的不公平竞争。

二、改革税收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1.改革税收备案制度可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减免税优惠政策在调整社会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保民生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税收调节作用,备案制度作为减免税的管理手段之一,是否适当、合理将直接影响减免税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

2.改革税收备案制度有利于有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就是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念,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新一轮的征管法修正案也以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作为修订的重要内容。现行备案制度具有准审批的性质,同时存在行政救济手段的不足,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3.改革税收备案制度是简政放权、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

目前全国上下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党的十明确提出了行政审批改革,国务院也已进行了多轮审批项目的清理。清理要求行政审批项目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一些已明文规定取消审批的项目必须予以清理。

三、改革减免税备案制度的若干建议

1.应该考虑改变旧的管理理念,逐步取消备案管理

一方面,审批及备案的核心是为了加强对减免税政策落实的监管,但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及治税理念均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监管渠道的不断丰富,使得逐步取消备案管理制度成为可能。信息管税已成为当前重要的征管手段,依托征管信息数据库,通过后台取得企业相关报表及减免税数据,进行跟踪管理;或者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可以较好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企业享受优惠的具体情况,使减免税过程变得可控。另一方面,征纳双方也已摆脱旧有征管理念中管理与被管理的模式,更加强调管理与服务并重。在这种情况下,应更加推崇对纳税人的“诚信推定”,从事先审核审批、备案的旧有管理模式转变为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的方式上来。

2.应该明确事后救济手段,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在现行未完全取消备案制度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救济方式。建议从维护税法的刚性出发,设定一个允许救济的期限。从国家税务总局近几年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路上看,均采用了这样的一种思路,如“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建议遵循这一治税理念,及时明确救济的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

3.建议考虑扩大影响,对部分备案项目取消备案转为直接减免

直接减免指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达到条件的可直按减免,不必再备案或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审批的除外。采取直接减免的方式纳税人受惠迅速,落实面高,有助于减免税政策迅速落实到位,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影响深远,同时征纳双方也可以减少审核审批方面的事项,节约征纳成本。从福建省莆田市、龙岩市2012年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看,2012年两市分别对5612户、3201户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2507.25万元、2281.75万元,成效明显。“2013年8月1日起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此项政策也是采取直接减免的方式,该项工作赢得总理在促进西部发展和扶贫工作座谈会上的肯定,指出“这次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反响很好”。

4.应该宽严并济,加强事后审核控管

“宽入”可以把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都纳入减免税的笼子,减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办税成本;“严出”是要加强事后审核,及时发现减免税条件变化情况,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予以严厉打击,对减免税条件改变的及时予以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税务部门应通过信息管税进行后台数据管理,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加强财务数据分析,根据数据疑点、风险等级适时组织对受惠企业的实地巡查或案头评估,以确认企业享受的优惠条件没有变化,确保不因取消备案制度而削弱对减免税的管理。通过信息管税实现减免税管理的目标,还需要征管部门对年度汇算清缴报告表、各税费年度自查表中减免税相关栏目进行专项设计,以利于税收管理机构进行过程监控和在申报期后开展专项评估或审核。

参考文献:

[1]胡勇辉.当前我国税收减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当代财经,2002(06):26-28.

[2]黄忠庆.我国税收减免管理制度亟待改进[J].统计与决策,2004(09):104.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篇(5)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过多是其主要原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为实现减排目标,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紧密合作。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就是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典范。除了基于项目的减排机制外,在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其代表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上述与碳排放权有关的市场行为,可统称为碳交易。碳交易是一种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金融的发展。所以,由碳交易催生的碳金融不仅是市场机制推动减排的基础,而且是低碳经济的重要支撑。而低碳经济的兴起也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目前碳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其概念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碳金融主要指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碳排放许可证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而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项目的直接间接投融资活动、与“碳排放”有关的各类权益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等等①。

尽管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要完成政府设立的减排目标,除了加强规划引导外,还必须借助市场的力量。目前,碳金融在促进碳交易市场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逐渐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助推器,但提升空间仍然较大。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碳金融主要侧重于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业务。

(一)基于项目的碳金融业务。目前国内与此相关的业务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开发,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近年来,我国CDM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按照UNFCCC网站的统计,截至2012年3月29日,我国共有1871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47.32%;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36890万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3.79%。两项指标都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

(二)自愿减排(VER)市场中的碳金融业务。自愿减排市场源于一些不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其交易对象是经国家自愿减排管理机构签发的减排量,即“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目前,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订了国内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搭建了VER电子交易平台,并有一些实施自愿减排的成功案例。

(三)商业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绿色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主要模式。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就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并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四大行也陆续跟进,截至2010年1季度,中行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授信余额已突破1800亿元,2009年建行绿色信贷项目余额就达到1811亿元。

(四)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除了传统的信贷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也试行多样化的碳金融服务。比如:2011年工商银行正式推出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为天润新能的碳排放权项目提供一整套碳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国内节能环保企业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议价能力;民生银行也成立了“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绿色产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并研究试行绿色股权、碳排放权质押等标准化贷款融资模式和低碳金融产品。

此外,还有基于配额的碳金融业务。目前,这项业务在全世界碳金融交易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国内,由于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还缺乏发展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配额交易在国内还没有正式展开。但是,我国政府已经展示了促进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决心,并在配额交易方面展开了积极的探索。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渐为人们所熟悉,碳金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十二五”提出的约束性减排目标明确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使碳金融的发展有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二、我国发展碳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尽管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为碳金融的推进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是碳金融在国内仍然是新生事物,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我们必须对碳金融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有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才可以扬长避短,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中比重最大的仍然是基于CDM的项目开发。一个项目的成功开发需要经过设计、审定、监测、验证、签发等不同流程,而每一个项目从建设、审批到最终交付CER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给参与方带来一定的风险②。

在设计阶段,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技术风险,有超过50%的项目因为技术方法的缺陷而被CDMEB拒绝。在审定阶段,发改委、DOE和CDMEB需要分别对项目进行检查、审核或重审。在监测阶段,CDM项目可能出现无法达到预期绩效的情况。截至2010年近54%的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产出。在验证阶段,大规模CDM产生的CER额度要求两个以上的DOE同时审核,在DOE审定之后,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复核,还有一部分被否决。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IGES)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8月1日,有20.8%的CDM项目需要重审,有9.5%的正在重审,另 外有7.0%的项目被否决或取消。此外,漫长的程序也会给碳金融交易的参与方带来风险,CDM项目从公众评议到首次签发的平均天数为482天。

(二)市场风险。在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和减排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和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影响市场规模和碳排放权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情况、碳基能源的价格、特殊事件以及天气方面的自然因素等(魏一鸣等,2010)。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碳排放权市场规模和价格都出现了大幅波动,反映出市场风险的加剧。从市场规模的角度看,碳市场的总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中国投资者参与程度较高的CDM市场却呈现出不断萎缩的趋势。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⑤,2008年到2010年一级市场CER的交易额分别下降了12%、58%和44%。CER交易的二级市场在2009年也出现了33%的萎缩。从碳排放权的价格来看,其波动幅度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以EUA为例,受欧盟配额过量发放的影响,其DEC07合约从超过20欧元的高位跌到0.1欧元左右。即使排除这种极端情况,EUETS中的碳排放权价格仍然体现出较强的波动性。事实上,CER与EUA期货价格的波动也具有高度一致性(王巧芳,2009)。

(三)政策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是各国气候政策调整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碳排放权市场本身就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产物,其市场供求首先依赖于各国的政策安排,而政策又会受不同利益集团错综复杂关系的影响,因此,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会给碳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

从长期看,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个减排承诺期行将结束,尽管德班会议在最后时刻达成了继续执行第二减排期的协议,但是要在2020年后真正达成对全球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仍会遭遇重重困境,温室气体减排能否真正成为全球性的长期政策前景仍不明朗。从短期看,一些局部的政策调整对于特定的碳金融项目也可能意味着重大的风险。比如,按照欧盟制订的法律,2013年后,只允许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或者是与欧盟有双边协议的国家的CDM项目进入EUETS。因此,中国的CDM项目如果想进入EUETS就需要与所有欧盟国家达成双边协议,这无疑会给即将在中国实施的CDM项目带来较大的风险。

此外,一些政策制订和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也会给碳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比如欧盟近期单方面将航空业纳入EUETS的做法就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抵制。在不同国家的博弈中,相关突发事件的出现也可能给碳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四)政治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由国家的行为所引起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作为气候公约的缔约方,尽管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其违约行为会影响该国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对相关的碳金融交易构成风险。比如,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后但又退出的国家。加拿大的退出必定会对其国内碳排放权的需求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导致的国际能源市场价格波动也会传导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给碳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除上面阐述的各种风险外,碳金融市场还存在着金融市场共有的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也需要引起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注意。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上一节所论述的碳金融风险出发,本文对碳金融接下来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平台,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国碳交易业务和交易所平台都相对分散。碳交易业务,主要是基于CDM的项目交易和基于自愿减排需求的CER交易,商业银行参与的业务主要是与各种低碳项目有关的绿色信贷业务。这些业务的共同特点是交易相对分散,流程较为复杂,在项目的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其结果是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发言权缺失,在制度设计、规则制订和定价权的争夺等方面受制于人。交易所平台,存在着平台林立,职能重叠,监管缺失,业务不足等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是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重要风险源。

因此,需要对国际碳市场的交易制度和定价规律进行深入研究,整合国内不同类型的碳交易业务和相对分散的交易所平台,建立并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交易规则,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制,最终建立全国范围内公正高效、统一开放、监管有力的碳交易平台,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中国碳金融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二)提高参与方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水平,为碳金融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降低或分散碳金融业务的风险,但是无法彻底规避风险。因此,碳金融业务的参与方还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碳金融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

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商业银行、基金和中介机构要能够有效地识别碳金融项目面临的技术、市场、政策等方面的风险,并评估各种风险的大小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针对本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其它情况来确定能否参与相关项目以及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在项目正式展开之后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消减和风险控制。比如,可以创新合同条款,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利用其它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可以为碳金融业务购买商业保险。只要碳金融的参与方能够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就能够把项目的各种风险对参与方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为碳金融发展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目前我国参与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方式单一,侧重信贷。但仅靠信贷资金规模有限,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未来应着力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低碳产业多元化融资体系。

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使碳交易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直接融资还能够使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加强投资者对资金使用的关注,可以实现市场的信息甄别功能,淘汰那些风险太大的项目。

(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政策风险和政治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目前,国内碳金融业务的开展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国际市场,碳交易市场的波动也很大程度上与国际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可以与主要排放国家以及全球气候谈判的利益关联方加强双边交流与合作,了解不同国家的发展战略与政策动态,为本国企业争取一些政策上的优惠。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要对合作伙伴母国的政策进行跟踪与评鉴,争取对方政府的事前承诺或担保,了解其政策动向并事先作好应急准备,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注释

①关于碳金融的定义可参见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

②关于CDM项目风险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旻和袁文旭(2011)。

③参见世界银行报告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2011。

[参考文献]

[1]World Bank,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1,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J/OL].新华网,2011-11.

[3]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M].北 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03.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篇(6)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过多是其主要原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为实现减排目标,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紧密合作。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就是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典范。除了基于项目的减排机制外,在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其代表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上述与碳排放权有关的市场行为,可统称为碳交易。碳交易是一种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金融的发展。所以,由碳交易催生的碳金融不仅是市场机制推动减排的基础,而且是低碳经济的重要支撑。而低碳经济的兴起也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目前碳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其概念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碳金融主要指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碳排放许可证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而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项目的直接间接投融资活动、与“碳排放”有关的各类权益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等等①。

尽管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要完成政府设立的减排目标,除了加强规划引导外,还必须借助市场的力量。目前,碳金融在促进碳交易市场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逐渐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助推器,但提升空间仍然较大。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碳金融主要侧重于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业务。

(一)基于项目的碳金融业务。目前国内与此相关的业务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开发,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近年来,我国CDM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按照UNFCCC网站的统计,截至2012年3月29日,我国共有1871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47.32%;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36890万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3.79%。两项指标都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

(二)自愿减排(VER)市场中的碳金融业务。自愿减排市场源于一些不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其交易对象是经国家自愿减排管理机构签发的减排量,即“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目前,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订了国内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搭建了VER电子交易平台,并有一些实施自愿减排的成功案例。

(三)商业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绿色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主要模式。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就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并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四大行也陆续跟进,截至2010年1季度,中行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授信余额已突破1800亿元,2009年建行绿色信贷项目余额就达到1811亿元。

(四)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除了传统的信贷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也试行多样化的碳金融服务。比如:2011年工商银行正式推出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为天润新能的碳排放权项目提供一整套碳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国内节能环保企业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议价能力;民生银行也成立了“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绿色产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并研究试行绿色股权、碳排放权质押等标准化贷款融资模式和低碳金融产品。

此外,还有基于配额的碳金融业务。目前,这项业务在全世界碳金融交易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国内,由于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还缺乏发展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配额交易在国内还没有正式展开。但是,我国政府已经展示了促进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决心,并在配额交易方面展开了积极的探索。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渐为人们所熟悉,碳金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十二五”提出的约束性减排目标明确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使碳金融的发展有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二、我国发展碳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尽管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为碳金融的推进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是碳金融在国内仍然是新生事物,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我们必须对碳金融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有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才可以扬长避短,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中比重最大的仍然是基于CDM的项目开发。一个项目的成功开发需要经过设计、审定、监测、验证、签发等不同流程,而每一个项目从建设、审批到最终交付CER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给参与方带来一定的风险②。

在设计阶段,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技术风险,有超过50%的项目因为技术方法的缺陷而被CDMEB拒绝。在审定阶段,发改委、DOE和CDMEB需要分别对项目进行检查、审核或重审。在监测阶段,CDM项目可能出现无法达到预期绩效的情况。截至2010年近54%的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产出。在验证阶段,大规模CDM产生的CER额度要求两个以上的DOE同时审核,在DOE审定之后,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复核,还有一部分被否决。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IGES)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8月1日,有20.8%的CDM项目需要重审,有9.5%的正在重审,另 外有7.0%的项目被否决或取消。此外,漫长的程序也会给碳金融交易的参与方带来风险,CDM项目从公众评议到首次签发的平均天数为482天。

(二)市场风险。在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和减排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和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影响市场规模和碳排放权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情况、碳基能源的价格、特殊事件以及天气方面的自然因素等(魏一鸣等,2010)。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碳排放权市场规模和价格都出现了大幅波动,反映出市场风险的加剧。从市场规模的角度看,碳市场的总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中国投资者参与程度较高的CDM市场却呈现出不断萎缩的趋势。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⑤,2008年到2010年一级市场CER的交易额分别下降了12%、58%和44%。CER交易的二级市场在2009年也出现了33%的萎缩。从碳排放权的价格来看,其波动幅度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以EUA为例,受欧盟配额过量发放的影响,其DEC07合约从超过20欧元的高位跌到0.1欧元左右。即使排除这种极端情况,EUETS中的碳排放权价格仍然体现出较强的波动性。事实上,CER与EUA期货价格的波动也具有高度一致性(王巧芳,2009)。

(三)政策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是各国气候政策调整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碳排放权市场本身就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产物,其市场供求首先依赖于各国的政策安排,而政策又会受不同利益集团错综复杂关系的影响,因此,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会给碳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

从长期看,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个减排承诺期行将结束,尽管德班会议在最后时刻达成了继续执行第二减排期的协议,但是要在2020年后真正达成对全球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仍会遭遇重重困境,温室气体减排能否真正成为全球性的长期政策前景仍不明朗。从短期看,一些局部的政策调整对于特定的碳金融项目也可能意味着重大的风险。比如,按照欧盟制订的法律,2013年后,只允许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或者是与欧盟有双边协议的国家的CDM项目进入EUETS。因此,中国的CDM项目如果想进入EUETS就需要与所有欧盟国家达成双边协议,这无疑会给即将在中国实施的CDM项目带来较大的风险。

此外,一些政策制订和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也会给碳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比如欧盟近期单方面将航空业纳入EUETS的做法就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抵制。在不同国家的博弈中,相关突发事件的出现也可能给碳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四)政治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由国家的行为所引起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作为气候公约的缔约方,尽管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其违约行为会影响该国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对相关的碳金融交易构成风险。比如,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后但又退出的国家。加拿大的退出必定会对其国内碳排放权的需求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导致的国际能源市场价格波动也会传导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给碳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除上面阐述的各种风险外,碳金融市场还存在着金融市场共有的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也需要引起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注意。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上一节所论述的碳金融风险出发,本文对碳金融接下来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平台,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国碳交易业务和交易所平台都相对分散。碳交易业务,主要是基于CDM的项目交易和基于自愿减排需求的CER交易,商业银行参与的业务主要是与各种低碳项目有关的绿色信贷业务。这些业务的共同特点是交易相对分散,流程较为复杂,在项目的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其结果是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发言权缺失,在制度设计、规则制订和定价权的争夺等方面受制于人。交易所平台,存在着平台林立,职能重叠,监管缺失,业务不足等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是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重要风险源。

因此,需要对国际碳市场的交易制度和定价规律进行深入研究,整合国内不同类型的碳交易业务和相对分散的交易所平台,建立并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交易规则,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制,最终建立全国范围内公正高效、统一开放、监管有力的碳交易平台,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中国碳金融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二)提高参与方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水平,为碳金融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降低或分散碳金融业务的风险,但是无法彻底规避风险。因此,碳金融业务的参与方还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碳金融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

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商业银行、基金和中介机构要能够有效地识别碳金融项目面临的技术、市场、政策等方面的风险,并评估各种风险的大小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针对本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其它情况来确定能否参与相关项目以及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在项目正式展开之后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消减和风险控制。比如,可以创新合同条款,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利用其它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可以为碳金融业务购买商业保险。只要碳金融的参与方能够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就能够把项目的各种风险对参与方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为碳金融发展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目前我国参与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方式单一,侧重信贷。但仅靠信贷资金规模有限,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未来应着力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低碳产业多元化融资体系。

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使碳交易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直接融资还能够使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加强投资者对资金使用的关注,可以实现市场的信息甄别功能,淘汰那些风险太大的项目。

(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政策风险和政治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目前,国内碳金融业务的开展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国际市场,碳交易市场的波动也很大程度上与国际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可以与主要排放国家以及全球气候谈判的利益关联方加强双边交流与合作,了解不同国家的发展战略与政策动态,为本国企业争取一些政策上的优惠。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要对合作伙伴母国的政策进行跟踪与评鉴,争取对方政府的事前承诺或担保,了解其政策动向并事先作好应急准备,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注释

①关于碳金融的定义可参见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

②关于CDM项目风险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旻和袁文旭(2011)。

③参见世界银行报告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2011。

[参考文献]

[1]World Bank,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1,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J/OL].新华网,2011-11.

[3]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M].北 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03.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篇(7)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6)04000916

作者简介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系主任,教授。曾任日本爱知大学中国交换研究员、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日本亚洲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比较政治、日本政治与行政、日本外交。独著或与他人合著有:《政府政治》、《大国战略研究》、《日本公务员制度与政治过程》、《文化改造与社会变革》、《新世纪日本的行政改革》、《变革中的日本政治与外交》等专著,发表过数十篇有关日本问题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在政治、行政领域进行了众议院选举区制度改革、政治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地方分权改革、中央政府机构改革等一系列重要改革。[1]其改革密度之高、力度之大、影响之深,仅次于明治维新和战后初期的改革。从整体上把握这一系列改革相互之间的联系,揭示其性质,是中国的日本学研究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尽管这些改革涉及的目标领域相当广泛、问题十分繁杂,并且有多种政治力量参与和相互作用,但是就其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基本指向和主导力量等角度视之,其本质是由日本的保守主义政治势力主导的、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大幅度提高政治和行政的效能而开展的新的保守集权改革。

“55年体制”下的日本政治、行政格局具有保守集权与多种双重结构并存的特点。

就制度所规定的权力配置关系而言,“55年体制”是一个保守集权的体制。在国家政治统治权力方面,以自民党为代表的保守政治势力以其注重国内经济发展的政治纲领、独特的派阀权力交替结构以及对于社会党等在野党的社会福利纲领的及时吸纳,获得了持续、稳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连续38年单独执掌国家权力, 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战后历史中绝无仅有;在国家结构方面,控制国家权力的保守政治势力,通过中央政府“机关委任事务”、“必置制度”、补助金制度等制度性安排,[2]使得战后初期建立起来的地方自治制度空心化;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日本保守政治势力通过以自民党主导的政界、以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的行政和以“财界四团体”主导的经济界之间的所谓“政、官、财”三界紧密协调、相互勾结的机制控制了日本的政策过程。

然而从权力运行的角度看,“55年体制”下的日本政治与行政格局中又存在着多种双重结构。

在国家政治方面,在战后宪法,尤其是众议院中选举区制度的作用下,以日本社会党为首的在野政治势力虽然始终无法突破保守势力独掌国家权力的格局,但是却长衰不竭,每每在国家发展走向以及具体政策制定方面对自民党形成程序上的牵制,由此形成了“保革对立”的双重结构。

在执政的自民党内部,政治权力的双重结构特征主要表现为派阀对于党的领导的牵制。派阀首领为了帮助自己和派阀成员获取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职位,不惜以对某项政策的支持或者反对来要挟党的领导层,在政策过程上对党形成牵制,迫使党首在分配党和国家重要职位时不得不努力遵守“派阀均衡”和“年功序列”等原则或惯例,在制定大政方针时不得不与其他派阀首领进行反复协商和交换。

在国家结构(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虽然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本质上只是“三分自治”,在中央政府与地方自治体发生冲突时,地方最终无法战胜来自中央的控制,但是有关“机关委任事务”的规定,使地方自治体得以参与部分中央行政事务的实施过程,当地方与中央发生矛盾时,地方自治体可以利用程序上的安排对中央政府进行一定的抵抗。1995年围绕美军基地用地租约续签问题。冲绳县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纠纷就充分地显示了这一点。当时,冲绳的部分私人土地主拒绝继续向美军提供基地用地,日本中央政府要求冲绳地方当局按照法定程序代替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出租合同上签字以办理强制租用手续,却遭到了冲绳县知事的拒绝。外交权和军事权本属于日本中央政府的权限范围,但是,由于日本中央政府将办理有关强制租用基地用地的手续作为中央政府的“机关委任事务”委任给地方自治体执行,使得冲绳县知事得以实际参与外交和军事政策过程,并通过拒绝代行签字等行为而对日本中央政府执掌的外交权和军事权形成挑战。[3]虽然这一挑战只是程序性的,并且日本政府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迫使该知事履行了代行签字的职责,但是,它清楚地显示了日本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所存在的双重结构以及该结构是如何降低中央政府的统治效能的。

在政治和行政关系方面同样存在着某种双重结构。日本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在众议院选举中占据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按理说,在这一体制下,执政党对于行政系统应该具有全面和强有力的控制能力,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执政的自民党中派阀势力纵横交错,轮流坐庄风气盛行,导致内阁更迭频繁,影响了执政党对于行政系统的全面和有效控制。中央政府各个省厅的政策或者由各省厅官僚独自决定,或者由他们与自民党“族议员”及其所在的自民党政调会相关政策部门协商制定,致使行政决策呈现出浓厚的省厅利益色彩、地方利益色彩和派阀利益色彩。执掌国家行政权的内阁会议往往成为大臣们在行政机关递交的政策方案上签字的“书法练习会”。官僚主导的行政权力格局未必会降低行政效率,但是由于日本的官僚体制具有纵向分割的特点,加之在长期的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模式和部门私利作祟,导致省厅之间摩擦严重,在这种格局下,内阁会议地位和功能的弱化必然导致行政系统整体协调性的缺失。

双重结构未必是冲突性结构,其运作效能也未必低下,但是日本“55年体制”的盛衰过程显示,要在双重结构下保证政策过程的高效运行必须具备如下前提:结构中的矛盾的双方在权力关系上呈现一方主导、另一方顺从的主从关系;或者是双方能够达成广泛的利益协调和妥协。在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尽管在政治和行政的多个领域中存在着双重权力结构,但是日本政策过程的总体效能并不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各种双重结构内部既存在着主从关系,又有着广泛的利益协调和妥协。

在保革对立双重结构中,一方面自民党掌握着国家统治权力,竭力挤压社会党等左翼力量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却不断地吸纳左翼的社会政策主张,在加强自身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左翼所代表的利益需求,实现了“保革”双方对立中的妥协;在中央和地方关系双重结构中,一方面中央为主、地方为次,另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等资源进行再分配,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广泛的利益协调和妥协;在政党和派阀双重结构中,主流派阀的首领通常按照实力原则、全党一致原则和年功序列原则分配党内和其所控制的国家机关的重要职位,使得自民党这一由派阀组成的政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关系始终处于动态平衡之中,维持了长期执政的地位。

当时双重权力结构中的矛盾的双方在之所以能够每每实现对抗中的协调和妥协,与当时日本政策议程的特点以及矛盾的主导方(即自民党、中央政府、执政党总裁)手中握有比较多的政策资源(主要是财源)有着密切的关系。

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日本的政策议程主要是对随着经济增长而来的增量资源作增加型的分配。政策利益相关者所争论的,主要是获取资源的多少和获取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各个利益主体之间虽然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由于冲突的主导方(如自民党、中央政府、党的总裁)拥有比较充裕的资源,同时利益冲突所涉及只是获利数量增加的多少和获取时间的先后,所以容易达成交换和妥协。因此,虽然存在着双重权力结构,但是其协调的空间大、难度低,对于统治效能的负面影响并不大。不仅如此,由于政策方案在形成过程中经过多方协调,因此其一旦通过,实施效能相当高,从而较好地补偿了在政策方案规划和合法化过程中因反复协调而产生的效能损失。

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所处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对政治统治结构影响最直接的因素有三个:一是经过长期发展,日本国内各地区发展之间的差异大幅度缩小;二是日本经济的长期不景气;三是在日本社会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日本统治集团将参与海外军事活动、实现“政治大国化”和“普通国家化”确定为国家的近期战略目标。

国内各地区发展差异的逐渐消失,使得可供自民党政治家个人提出地区发展政策的空间越来越少。[4]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自民党政治家越来越难以用新的地区发展纲领来换取选票,原先存在于自民党政治家后援组织内部、建立在地区利益基础上的忠诚与团结趋向动摇,在投票中出现了“分散化”和“流动化”的倾向。在此背景下,如何构筑以党派为支持对象的政治基础就成为巩固保守政治统治的重要课题,而要解决这一课题就必须改革选举制度和政党体制,建立起举党一致的体制。

日本经济发展的持续低迷导致执政党和中央政府手中掌握的基本政策资源――财源从不断增加转为停滞和减少。随之,日本国内公共政策的基本类型发生转折性变化,即由以往的只产生获利者的分配型政策为主转变为以部分政策对象承担政策成本的调节性政策为主。公共政策的内容由以往对不断增加的资源作增加型分配,转变为停滞增长,甚至对呈现缩减趋势的资源作缩减调整型的分配。在此背景下,原先各种利益群体较为一致的利益基础开始分化,各种利益需求较为容易协调的前提条件逐渐消失。表现在具体政策层面,消除金融机构的坏帐与社会公平、国际化与市场保护、产业转移与稳定就业、减少财政赤字与刺激经济增长等公共政策取向发生分裂,使得政策制定的难度和成本大大增加。原先比较擅长于战略规划和协调的日本政策过程和体制,面对大量具体、紧迫的政策课题,其效能迅速下降。

在对外关系方面,进入90年代以后,日本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日本统治集团改变了“55年体制”下的国内经济发展优先的内向型发展路线,决意通过扩大日美同盟的有效范围以及在联合国或多边合作的旗帜下直接出兵海外来维护和扩大日本的“国家利益”。要按照日本统治集团的意志应对国际化的挑战,使其重大路线调整获得法定的依据,并得以在法律的形式上固定下来,不仅需要修改和制订一系列相关法律,而且需要修改宪法。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或制订需要形成重大的政治共识,这在双重权力结构下本来就很难做到,[5]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经济持续低迷而来的自民党政府的实际政治控制能力的下降,要做到这一点就更加困难了。在日本的新保守主义者看来,这就是日本政治体制的“弊端”所在,即所谓的“一流经济、三流政治”。

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的一些有影响的保守政治家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统治环境的变化以及日本政治统治结构性缺陷,决意加以改造。中曾根康弘认为,冷战结束,“55年体制”崩溃,泡沫经济瓦解后的日本迫切需要构建有领导力的整合的政治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强有力的政权。[6]在《日本改造计划》中写道:“日本已经成为世界大国。因此,不管其喜欢不喜欢,都逃避不了作为大国的责任。”当一个国家一旦成为大国,其一举一动会对外界产生影响,这时“就不允许有‘领导力的缺失’”。[7]在他看来,日本在进行“国际贡献”时,会遇到诸多来自政治领域的障碍:政府缺乏领导国家整体的威信。当遇到外交问题而需要采取行动时,政府只能“说服”国民而难以迅速采取行动;片面强调民主的程序,贻误决策时机;国会决策中的全体一致这一“虚假民主主义习惯”使内阁难以断然决策;在决策过程中,首相官邸的领导作用过于虚弱;行政领域的纵向分割。[8]桥本龙太郎也认为,日本在提升国际地位、发挥国际作用方面面临着许多来自国内政治、行政方面的制约。为了改革现状,在他担任自民党总裁和内阁首相期间,在政府内部成立了专门机构,大力推进包括行政改革在内的“六大改革”。

在野的保守政党领导人也有类似的主张。例如,时任干事长的菅直人在其关于执政后执政模式的设想中,提出了改革日本政治、行政结构,加强执政党对行政、首相对政府和政党的控制的具体措施。[9]

2001年出任自民党总裁和内阁首相的小泉纯一郎更是不遗余力地集中执政党内部的权力和国家权力,进一步消除各种双重权力结构。为此,他甚至还授意成立专门机构,研究和鼓吹实行首相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直接对选民负责的首相公选制,以期彻底摆脱双重权力结构对于保守政治统治效能的牵制。这当然也是中曾根康弘的一贯主张。[10]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治、行政改革贯彻了消除双重权力结构、构建新的保守集权统治框架、提高保守政治统治的效能这一主旨。

在政治改革方面:本来日本政治改革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日本各界对政治改革的内涵也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经过保守政治势力的长期鼓吹,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治改革的议题被集中到了以小选举区制度替代中选举区制度的众议院选举区制度改革[11]和完善以政党为单位的政治资金分配系统、限制对政治家个人的政治资金供给的政治资金管理改革这两个有限的议题上。

新保守主义政治家只字不提导致日本式政治腐败的深刻社会政治背景和根本制度方面的原因,而是一味片面地强调日本式政治腐败的根源在于派阀政治、派阀政治的根源在于众议院中选举区制度,只要以小选举区制度取代中选举区制度,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派阀政治所造成的政治腐败问题。

诚然,日本自民党派阀政治的常盛不衰与众议院中选举区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中选举区制度下,自民党为了确保在众议院中拥有稳定的多数,就必须在每个选区有2名以上的候选人当选,为此,自民党就不得不在一个选区内同时推出多名候选人。来自同一政党的多名候选人的同时推出,使得这些候选人在与来自其他政党的候选人进行激烈竞争的同时还不得不与来自本党的候选人进行角逐,而党的正式组织很难对其成员之间的竞选进行协调,自民党政治家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后援会等个人的政治资源,这又进一步导致了党的基层正式组织发育不良。鉴于党的基层正式组织发育不良、党属国会议员会通过其个人的后援会对其选区内的党员产生影响,于是自民党内一些政治大腕人物为了谋取更高的政治权力,便不遗余力地在党属国会议员中拉帮结派;而对于一般党属议员来说,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以战胜来自本党的竞争对手,他们会纷纷投靠党内某一派阀首领。由此,派阀政治的长期存在获得了双重动力来源。

以小选举区制度代替中选举区制度,有助于消除自民党内的“党―派阀”双重结构,提高党内政策过程的效能,但是,对于新保守主义政治势力而言,其目的绝非仅仅在于此。他们鼓吹小选举区制度代替中选举区制度,主要是因为在保守势力占据主导地位、左翼势力总体不振的情况下,实行小选举区制将大幅度减少左翼力量在众议院的议席数,有助于消除日本政党格局中长期存在的“保革并立”的双重结构,为在国会中通过“修宪”及其他重要议案创造条件。

1994年1月,经过多方争斗与妥协,日本国会通过了《公职选举法修正案》,将众议院议员选举中的中选举区制改为小选举区比例代表并立制。[12]这一偏向于小选举区制度的改革在此后的实施过程中,大致发挥出了日本新保守主义势力所期望的效用。

在消除“保革对立”这一双重结构方面,经过在新的选举区制度先后进行的第41(1996年11月)、42(2000年7月)和43届(2003年11月)众议院选举,日本左翼政党所占议席比例大幅减少,其中社会党(社会)所占议席比例从第40届众议院选举(1993年8月5日)后的1507%骤然减少到第43届众议院选举后的1.25%,日本共产党所占议席比例从2.9%降至1.8%,标榜持“中间路线”的公明党所占议席比例也从10.18%降至7.08%。日本政党格局中的“保革并立”结构已不复存在。

在消除派阀结构方面,虽然新的制度设计没有完全消除自民党内的派阀结构,但是其在日本自民党政治和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小泉纯一郎既非来自党内第一大派阀又不是派阀首领,却能够长期执政,并借在邮政等与自民党内的利益集团利益关系密切的领域大力推进改革,打击党内的“抵抗势力”,消除党内的双重权力结构,却并没有遇到以派阀为单位的有效的抵抗。[13]这清楚地显示了派阀在自民结构中的地位的下降。

在以等价交换为准则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形态中,没有大量的政治资金的支撑,政党、派阀等政治组织就难以开展活动。为了在资金来源上打击左翼政党,同时削弱党内的派阀结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保守主义政治势力打着消除政治腐败的旗号,对有关政治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14]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94年的改革。这次改革修订了《政治资金管理法》,禁止工会和企业直接向政治家个人提供政治捐助,规定政治家只能指定一个政治团体作为自己接受政治捐款的窗口,并且对每个捐助者给予政治家的捐款作了数量限定。改革中还出台了《政党资助法》,建立了由国家根据一定的条件向政党提供政治资金的“政党交付金”制度。1999年日本国会又一次对《政治资金管理法》进行了修正,禁止企业、工会等团体向资金管理团体提供捐款。从此以后,企业只能向政党和“政治资金团体”提供政治捐款,不能直接向政治家个人的“资金管理团体”提供政治资金。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在一定程度遏止裸的金权交易现象的蔓延,而且有助于消除日本政治中的双重结构。因为随着直接向个人提供政治捐款的渠道受到限制,政治家个人将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党的正式组织,从而削弱派阀的地位;此外,政党交付金制度中的根据各政党所拥有的国会议员的数量和得票率等分配交付金的设计,也有利于在资金上遏止左翼政党的发展。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地方分权改革一揽子法案”。日本学研究者们通常比较注意的是改革中日本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分权”,而忽视了其中的新的“集权”内涵。其实,日本新保守政治力量之所以积极推动地方分权改革,主要是希望通过这一改革减轻中央政府在民政领域中的负担,彻底去除地方自治体在外交、军事事务上的参与机会,进一步提高在这些领域中央集权的程度。地方分权改革实现了日本保守政治势力的这一目标。改革后的法律规定,中央将重点承担涉及“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和立足的事务”,涉及制订全国统一标准或有关地方自治基本准则的事务,以及从全国的角度和视野所实施的政策和项目等;地方政府承担“地区性行政事务”。改革中废除了中央政府“机关委任事务”,原来的“机关委任事务”,一部分直接废除,一部分改变为中央直接执行的事务,一部分则归入地方自治事务或法定受托事务。通过对职能范围的重新划分,日本中央政府在社会保障等领域实现了减负放权;另一方面,随着“机关委任事务”的取消,取消了地方自治体原来拥有具有的在程序上参与军事、外交事务的可能性。在权力的一放一收中,新保守政治势力把持下的日本国家的统治效能得到了加强,原来曾经出现过的因地方自治体首长拒绝或拖延履行有关土地征用手续之类的中央政府“机关委任事务”而对中央政府军事、外交政策形成某种程序上的牵制的现象将难以再现。

在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方面,日本统治集团将“确立政治主导的行政模式”作为首要目标,实际上是要强化以自民党总裁为首的保守政治势力对于行政系统的有效控制。2001年1月正式实施的日本中央政府机构改革除了对机构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合并外,还有两个明显的特点:(1)进一步强化了自民党总裁―内阁首相的领导地位和政策能力。通过设置阁僚会议以及设置特命担当大臣职位等措施加强了内阁的行政能力。通过规定内阁官房是内阁以及首相的辅佐机构、承担国家基本政策方针的规划以及对重要事项的综合协调等战略性职能,进一步提升了内阁官房的地位。规定内阁官房的工作人员由首相直接任用,从而强化了首相对于内阁官房的控制。通过设置内阁府大幅度地提升了首相的政策规划能力和对行政的综合控制能力。内阁府的职责是帮助首相进行重大政策企划和综合政策协调。内阁府中设有经济财政咨询会议、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中央防灾会议等有关重要政策领域的政策规划机构。此外,内阁府还被授予了协调中央政府省厅之间政策的权力。(2)进一步加强了保守政治势力对于行政的控制。改革以后,在日本中央政府各省厅中设立了副大臣职位。副大臣通过政治任命产生,与以往的政务次官不同的是,副大臣的任命程序比照大臣,其可以根据大臣的指令掌管政策及企划、处理政务,并代行大臣职务。这样就极大地增强了保守政治势力对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不仅如此,改革中还大幅度精简了原本实际由中央政府各省厅官僚控制的“政策审议会”,明确政策决策权属于内阁或国务大臣,审议会只是政策咨询机构。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将原来由行政官僚控制的那部分政策决策权转移到了保守的执政党手中。

正是借助于上述新的决策体制,2004年4月,小泉纯一郎在内阁官房组建了“邮政民营化准备室”,跳过由“族议员”控制的自民党有关政策审议机构,摆脱了对那些执意要维护自身部门利益的行政官僚机构的依赖,直接制订有关政策方案,并交由内阁会议通过后提交国会审议、表决,[15]成功地瓦解了在这一问题上代表既得利益集团利益的“抵抗势力”的百般阻拦,通过了邮政民营化改革相关法案这一对未来日本政治、行政发展影响深远的文件。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日本政治、行政领域的改革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就改革的性质而言,这是一场系统的新保守集权改革。各项改革举措之间密切相关,其实质是要消除日本政治、行政领域中长期存在的双重权力结构,将日本国家和政治的权力进一步集中于保守政党手中,将保守政党内部的权力进一步集中于党首―首相为首的政治统治集团手中,以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幅度地提高保守政治统治的效能。

第二,就推进改革的手法而言,主导改革的新保守主义政治势力沿袭了日本保守政治势力惯用的“拉大旗以营私”的手法。他们利用社会公众对于“55年体制”的强烈不满,打着“改革”的旗号,借用“清除腐败”、“应对危机”、“提高效率”的名义,来转移公众的视线和压力,吸收反对党的政治资源,竭力挤压各种妨碍新保守主义政治统治的势力的生存空间,提高保守政治统治的实效性。

第三,就改革的成效而言,经过改革,在国家政治层面,日本新保守主义政治势力已经成功地消除了国家政治层面“保革对立”的格局,基本扫除了以新保守主义为指导全面修改战后宪法的制度;在行政层面,强化了保守政治对于国家行政系统的全面控制;在自民党这一保守政治势力的大本营内部,重创了派阀结构的地位和影响力,强化了内部的整合能力。这一切提高了新保守政治统治的效能,为日本按照新保守主义的设计的路线和方针、高效率地应对新的内外环境的挑战、实现日本统治集团的战略利益提供了新的结构性支撑。

第四,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一种利益政治,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政治背景下,日本最终难以彻底消除权力的双重结构。旧的双重结构消除了,新的双重结构还会产生。不过,由目前已经初现端倪的“保守两大政党制”所带来的双重权力结构与以往的双重权力结构相比,其性质和统治效能将会有很大的不同。在保守两大政党制约下,执政党和主要在野党之间虽然仍会有相互牵制,但是那将仅仅是保守营垒内部的牵制;并且,随着保守政党内部派阀势力的继续日渐衰微,日本保守政党内部的政策过程的效能将会有很大的提高。

注释:

[1]1994年1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公职选举法修正案》。1996年11月,进行了新的选举制度下的第一次众议院选举。1999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地方分权一揽子法》。2000年4月,该法正式实施。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中央省厅等改革基本法》。1999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关中央行政机构改革的17项法案。同年12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有关中央行政机构改革实施的61项法案。自2001年1月6日起,新的中央政府省厅系统正式运行。

[2]机关委任事务指以法令的形式委任地方公共团体首长执行的本属于中央政府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事务。根据规定,当地方首长执行机关委任事务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隶属于中央政府行政机关(主管大臣)的下级行政机关。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中央政府在保持对自身事务的控制权的同时减轻工作负担。但是,地方自治体页因此在程序上获得了参与中央行政事务的可能。必置管制指根据法律、法令、省令、通知等,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设置某种行政机关、设施或者职位。地方事务官指在都道府县机关从事机关委任事务的国家公务员,他们的人事关系归中央行政机关主管大臣管理。必置管制和地方事务官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证中央政府机关委任事务在地方自治体中得到切实的执行。

[3]陈志敏、臧志军:“美军基地与‘国际都市’计划:冲绳县国际行为研究”,载《日本学刊》 1999年第6期。

[4][日]山口二郎:《政治改革》,岩波书店,东京,1993年,第191页。

[5]《日本国宪法》第96条第1款规定,修改宪法的动议须分别获得国会众参两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方能得以通过。

[6][日]文艺春秋社编:《日本的论点97》,文艺春秋社,1996年,第32页。

[7][日]:《日本改造计划》,讲谈社,1993年,第17页。

[8]同上,第40至43页。

[9][日]《文艺春秋》2002年7月号,第5页。

[10][日]中曾根康弘:《日本21世纪的国家战略》,联慧译,海南出版社,2004年,第35-38页。

[11]战后日本众议院选举区制度初建于1947年,当时全国被分为117个选区,每个选区的议席数为3到5席,选民在一次投票中只能投一名候选人的票,是典型的中选举区制。后来,选区数量和各个选区的议席数略有调整,但是直到1994年改革前,一直实行中选举区制。

[12]修正案规定众议院设500个议席,其中小选举区产生300席,比例代表选区产生200席。2000年2月日本国会决定,将比例代表选区议席数减至180席,众议院议席总数为480席。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篇(8)

〔中图分类号〕D81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064-11

〔作者简介〕杜受祜,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杜珩,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震灾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四川成都610071。

“除气候问题外,国际社会不再面临更重大的长期性问题。”(托尼・布莱尔,2002年)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使人类社会形成最广泛的命运共同体。气候变化事关中美两国的经济和安全利益。应对气候变化的中美关系是中美关系的重要领域之一。应对气候变化的中美关系既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等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下的多边关系,也包括中美两国之间气候治理的双边关系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行动等内容。2009年《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就提出:“把能源和气候变化提升为两国战略和经济对话的核心议题之一。”2014年奥巴马在荷兰海牙与会晤时明确表示,“美方希望加强中美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将其打造成美中积极合作的新领域”。

基于气候变化的“危险正在增加而能够遏制危险的机会正在变小”的态势,和迄今已经召开了的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对后“京都议定书”时期,仍然没有一个清晰的、实质性减排方案的情况,也基于中美两国都是受到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和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格局中的极端重要地位等原因,构建应对气候变化中美合作共赢关系,不仅可能为打破气候谈判僵局,促进全球气候治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气候治理效率,为全人类加快向低碳经济转型提供方向和指导,同时也可能成为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突破口,为推进其他领域的合作共赢积累经验和探索途径。

本文拟从研究中美两国气候战略和政策着手,比较中美双方气候治理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探寻中美双方在多边和双边领域加强政策协调,推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全球气候治理效率,探索促进中美双方加快向低碳转型,构建气候变化中美合作共赢的机制和路径。

一、气候变化的中美关系

(一)全球气候治理格局中的中美大国战略地位

1.中美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国

资料来源:加拿大科迪亚大学地理、规划和环境副教授戴蒙・马修斯的研究报告,发表于英国《环境研究通讯》网站,2013年。

美中是世界上名列第一、第二的经济体。美国是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中国是迅速崛起的新兴大国。中国经济规模2017年可能超过美国(〔美〕普华永道公司研究报告,2013年)。中美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大国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两国所消耗的能源和排放的温室气体分别都要占到全球同期的40%以上。中美两国能源结构都是以煤炭为主。2013年中国煤炭消费总量为365亿吨,占一次性能源消费结构的67%。

2.中美气候治理国内行动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

中美两国的经济、能耗和排放的大体量决定了中美气候治理上的战略和动作都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格局和进程。中美两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成效显著,为全球经济向低碳转化、减缓气候变暖做出了贡献。国际能源署2014年6月15日报告称,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全球排放量2014年没有增加,这是40年来在没有经济危机的情况下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世界能源署认为导致这一变化有两大原因,一是中国减少煤炭的使用量,并增加水电、风能、太阳能的发电装机容量。二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的富有国家已经开始将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增加脱钩,从2010年至2014年间,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增长了近7%,但碳排放减少了4%,增加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装机容量,并为汽车燃油经济性和家用电器等方面设定了更严格的标准。据统计,2010年全球的水电产量增长了53%,其中60%来自中国。全球可再生能源中的生物质燃料产量增加了138%,主要来自美国(17%)。全球用于发电的可再生能源增长了155%,其中风能发电量增长了227%,而风能发电的增长又主要来自中国和美国,占全球增量的70%。美国2012年新增电力的43%就来自风电(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1年)。美国从2007年煤炭为其提供50%的电力下降到2012年的37%。中国“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能耗下降了191%,即减少了将近1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约相当于全球2012年排放温室气体的5%。

3.中美气候战略变化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

中美气候治理战略的选择,对于遏制气候变化具有“或者是做出榜样,或者是加深危机”的举足轻重意义。中美双方都是气候谈判重要参与方。中美都是1983年首届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代表,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最早的缔约国家。在世界气候治理政治版图的三大板块中,中美分别是发展中国家、新兴国家集团和伞形集团的代表。气候治理新型中美大国关系的建立“不仅为中美两国气候变化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提供了平台,同时也为两国支持国际气候谈判,加快向低碳经济转型提供了方向和指导”。2010年美国国会未能通过排放权交易的提案,“对世界应对气候变化而言,这是比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失败还要重大的打击”。这是因为“美国一旦最终决定削减排放,全球解决气候问题的机会就会与现在截然不同”。如果美国的减排实现了,应会更加督促其他国家减少排放;相反如果美国还未做出真正承诺的情况下,很难期待其他国家开始减排行动。〔1〕

(三)中美气候治理的差异性

1.根据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2.历史累积排放与人均累积排放数据引自胡国权、罗勇、刘洪滨《人均累积排放及其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贡献》。

美国的人均碳足迹是世界最高的。中国的历史排放、人均排放都大大低于美国。中国的能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上升很快,均超过美国,名列世界第一。

从发展阶段上看,美国已经进入后工业化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已越过峰值,尤其是能源革命使其煤炭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和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均大幅下降;而中国尚处在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能源的消耗和温室气体的排放都还会不可避免地增长,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短期难以改变。

在气候治理上除中美两国在国情、发展阶段、历史责任、人均排放、治理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外,在关于气候变化的责任划分、义务分摊等原则性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虽然中美都是应对气候变化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但在对待《京都议定书》中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公平性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方面两国的立场迥异。中国是坚决的支持者和执行者,而美国则对这些原则持消极甚至反对的立场,针锋相对地提出“主要排放国都要参与绝对减排”,以“大国减排”替代“发达国家率先减排”,以“自下而上”的松散减排模式替代“自上而下”的强制量化减排。要求制定全球减排协议,以取代《京都议定书》,甚至于2001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

(四)中美气候治理关系的发展趋势

气候治理的中美关系总体上呈现出既有分歧也有共识,共识大于分歧;分歧在缩小、共识在扩大;在气候谈判立场上的巨大分歧与在气候治理上的务实合作并行不悖的态势。如在气候变化的认知上美国从政府到民间相当长时期持怀疑态度,并以“全球气候变暖不确定性”为借口推脱自己的气候责任。但2013年美国航天局(NASA)一份美国气候变化的报告并以此为依据对国内气候未变暖论者提出警告,认为美国已经到了应该重视气候问题的时候了。该报告的发表标志着气候变化已成为美国国内的共识。在应对气候变化责任和义务的划分上,中国在坚持共同但有差别的减排原则基础上,也向全世界做出了到2030年中国碳排放要达到峰值,单位GDP的温室气体排放要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性能源的比重达到20%,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等一系列减排目标调整的承诺。

(五)气候治理中美关系与新型中美大国关系的关系

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也是最复杂的大国关系之一。中美关系主要集中在三大板块。首先是经济贸易板块。中美两国经贸合作在不断加深,2013年双边进出口贸易额超过了5200多亿美元,是双边建交时的200多倍。中国现在已是世界上保有美国国债最多的国家。在经贸领域中美两国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其战略意义和对全球的影响日益凸显;其次是人文科技板块。由于在人权、知识产权、社会制度等问题上,两国存在着根本矛盾分歧,在这一板块合作的空间和成效受到限制。第三是安全板块。除传统的安全问题外,还包括反恐、地区安全等非常规安全问题。气候变化是对人类影响最严重的安全问题。中美双方在该领域的合作有广泛的基础和强烈的需求,是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的合作领域。

构建“新型的中美大国关系”是2013年6月在加州庄园会晤奥巴马时提出的建议,并得到奥巴马的响应,“我们一致同意实际合作、建设性对待两国分歧的基础上继续构建一种全新的大国关系模式”。气候治理新型中美大国关系的建立为中美两国气候变化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提供了平台,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支柱,增进彼此信任和相互尊重,为推进其他领域的对话、合作、共赢,从而为构建新型中美大国关系,积累经验和探索途径。〔6〕

二、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与政策

(一)美国气候战略表现出波动性、外部性和双重性三大特点

1.在不同时期美国的气候政策有较大摇摆和波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二十多年中,美国经历了从老布什到克林顿、小布什再到奥巴马四任总统,这期间总体而言美国气候政策进展迟缓,乏善可陈。老布什任职期间,开启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签署了美国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法案。克林顿时期美国成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之一。2001年开始的小布什时期,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出现了明显的倒退,从国会到各个州都表现出对减排强烈的抵制。小布什坚决反对《京都议定书》和所规定的强制减排目标,认为那是给美国套上“紧箍咒”。最终美国以“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不确定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等藉口退出了《京都议定书》。2009年开始的奥巴马时期,美国政府气候政策有了明显的改变。早在竞选的时候,奥巴马就提出将所有碳排放的额度进行拍卖的议案,并与竞选对手麦凯恩都承诺要支持加州已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和汽车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奥巴马就任后的第一周即兑现了他的以上承诺。2013年奥巴马在第二个总统任期的就职演说和国情咨文中,强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再次重申将所有碳排放额度进行拍卖的提案。并任命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倡导者、参议员约翰・克里担任了国务卿。

2.美国的气候政策表现出极强的外部性特征,即既不愿为其带来的气候危害承担相应责任,却想在其中得到更多好处,取得主导权。把本国利益放在最优先位置,是美国制定任何政策,处理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等国际事务的先决条件。一方面美国强调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经济损失,如小布什政府在对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审查报告中说,美国完成《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目标成本太高,会给美国造成40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到2010年时则要占到GDP的1%-2%,同时会减少490万个就业岗位。另一方面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得到了丰厚的经济利益。2012年多哈气候谈判的成果之一,就是规定美国在2020年前无须对国际社会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承诺。因此为美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创造了宽松的条件,也为其在下阶段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发挥引领作用奠定了基础。其次,在碳排放权交易中美国获益不小。据美国自己的计算,碳排放权交易的收益可冲减美国用于履行《京都议定书》责任50%-75%的经济损失;所拍卖的碳排放额度收入为奥巴马第一个预算案的通过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第三,美国还希望独占全球气候治理控制权和主导权。美国历任总统毫不讳言要占据气候治理的领导地位、控制全球气候谈判的欲望和立场。老布什提出,美国比任何一个国家在导致这一问题的产生和领导全球寻找解决方案上都应负担更多的责任。小布什则公开申明,“美国的指导原则是明确的,我们必须领导全世界,排放更少的温室气体”。奥巴马重申,“美国要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上带领全世界迈进新时代”。

3.就像美国在处理其他国际事务中常常采取双重标准一样,美国的气候政策也表现出典型的双重性。

(1)在多边关系和双边关系中的双重性。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多边会谈中美国往往扮演了消极力量的角色。美国所代表的伞形集团减排目标低,且减排立场基本一致,对《京都议定书》基本持否定态度。但在中美气候合作的双边关系中,美国却更多表现出应对气候变化的务实性。从技术、研发、节能及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与中国开展了较多的务实性合作。〔7〕美国认识到中美双方加强气候变化合作会带来的包括能源安全得到加强、环境更加清洁、自然资源更为富足等显著互惠利益。

(2)国际和国内政策的双重性。美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上表现出消极态度的同时,却把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放在国内政策上,借以解决能源开发、能效技术、能源安全、科技创新等国内问题。小布什坚决反对《京都议定书》和所规定的强制减排目标,但小布什时期却极力推进新技术革命。2005年通过的美国的《能源政策法》规定,把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对能源安全做出贡献和拥有能够显著改善美国能源经济安全的先进气候技术或制度作为财政支持的重点项目”。奥巴马2013年国情咨文中强调要采取行政措施加速向可持续能源资源过渡。“鼓励能效争优计划”提出到2020年住宅和商业能源消费减半的目标,并给大力推进能效建筑,因此提供就业机会和减少消费者能源支出的州提供联邦资助。能源部依据《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投入900亿美元支持绿色能源产业。国会决定风能生产税抵减法案在2013年继续有效。在一系列气候政策的支持下,美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成效卓著,甚至给世界造成一个印象,即碳税和碳排放权总量控制交易是欧洲的主导,而先进的低碳高能效技术等则是美国的象征。

(3)联邦政策和各州政策的双重性。在美国总体对应对气候变化持消极态度的同时,美国各州却在其权限范围内寻求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在小布什第二任期结束时,美国有近40个州采纳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推动能源能效更高的建筑,建设轻轨来促进大众交通低碳化,采用“智能量表”来促进更好地节约和利用能源、水和天然气等等。加州2006年即通过了《全球暖化应对法》,要求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制定规则和设计市场机制,将2020年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到1990年的水平。2010年12月原则通过了加州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的制度设计方案,并确定2013年碳交易开始正式进入实施阶段。2012年1月加州财政厅公布的2012-2013年财年预算草案,首次将碳排放权拍卖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在这些政策举措的推动下,如今加州的碳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欧盟的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

(二)美国气候战略三大特点的原因分析

1.经济原因。本国利益至上,不允许因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对国内的经济发展、就业造成危害是美国气候政策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立场。美国预测,如果要完成《京都议定书》对美国所规定的减排任务,将使美国的GDP削减2%-4%。而减少2%,则相当于1970年石油危机造成的损失;削减4%,将使美国经济走向衰退。世界最大的石油企业埃克森美孚公司的老总李・雷蒙德就公开宣称《京都议定书》会引起“社会极大的经济损失,会让巨额的财富转移到其他国家”。此外,受各种利益集团绑架,如石油企业通过游说政治家,干预和阻止限制排放政策出台等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2.受制于国内两个主要政治政党的争论和不同观点。和共和党在包括气候变化等问题上常常意见相左。共和党在气候治理上持消极立场,共和党不少新当选参议员迄今仍然对气候是否在变暖存疑。两党的分歧经常表现在国会两院的争论中,导致美国气候和环境法案难以通过。2009年夏天在8位共和党议员的支持下,好不容易在众议院通过了《气候和能源》的提案草案,但到同年秋,相应的立法草案却没能在参议院通过。到2010年11月随着共和党在国会中期大选中的胜利,使得反对气候立法的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不仅使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过去的努力功亏一篑,以至于直到2012年的总统大选前,美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立法工作都毫无建树。

3.政治体制的影响。在美国的政治体系里,权力是分散的,采取行动需要更多的权力经纪人建立共识,这个复杂的过程非常耗时(〔美〕史蒂文・梅茨,2014年)。美国气候环境方面的法案审定时间旷日持久、成本很高,效率很低,尤其是相关的国际公约基本上就不可能得到批准。美国国会设置了一种“阻挠议事程序性”制度,即在一项法案审议中,只要有一位议员或用冗长发言或用其他方法即可阻碍或延宕一项法案的通过。而要否定这样一个反对的程序,则需要至少60%的程序性投票的支持才能阻断这种阻挠议事程序,从而让对该法案的审定得以继续进行。然而对一个法案的审定又是有明确的时间性的。因此这种制度设计,往往会让提反对意见者更容易得逞,少数人即可阻止一项法案通过的进程。

4.各种因素的掣肘,使总统不能彻底地迎接气候挑战。领袖的态度是国家气候战略和政策的关键因素。在应对气候变化的二十多年中,老布什是冷战结束后第一位认识到全球变暖的时代已经到来的总统。他提出,气候变化即将成为导致政局不稳定的诱因,并且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美国战略计划的重要内容。美国要在全球应对气候变暖上承担起领导责任,用“白宫效应”来对抗“温室效果”。克林顿政府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在国内推行提高汽油税率、鼓励消费者驾驶能效更高的汽车等政策,试图把减少温室气体与削减联邦预算赤字结合起来。即使是被认为对气候变化最消极的乔治・布什在其竞选承诺中,也曾提出将二氧化碳定义为污染物,用排放权交易的模式来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等积极的气候治理方案。奥巴马则是被认为态度最积极、最善于利用行政力量推进气候治理的总统。奥巴马经常强调:他的总统任期,正好与气候治理至关重要的时期重合。他提出把能源和气候的重要性放在医疗和教育之前。即使由于医疗法案在国会遇到了阻挠,在内,甚至在奥巴马政府内也出现了放弃或是推迟关于气候变化政策努力的时刻,奥巴马仍然坚持将气候变化作为国内优先考虑的政策。

但受制于多种因素影响,总统们应对气候的意志和决策常常被大打折扣,只能通过妥协、让步,甚至采用迂回的办法来实现其目标。如克林顿虽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迈出了“很好的第一步”,但他也强烈地意识到一定得不到参议院批准,因此只好宣布:除非实现了涵盖“包括关键的发展中国家有意义的参与的补充步骤,否则他将不会把《京都议定书》交给国会批准”。在奥巴马就任后,美国和全球就陷入了自20世纪初大萧条时期以来最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致使美国国内经济萧条,政府颁布任何形式的增加费用的政策,包括提高化石燃料使用的费用等都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奥巴马不得不把自己在竞选总统时提出的雄心勃勃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暂时搁置下来。奥巴马时期制定的《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经过长期博弈,终于在众议院以219∶212票得以通过,但到了参议院,尤其是在其下属的财政委员会,该法案就一直得不到通过,无奈之下,他只好让环保部根据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把二氧化碳和其他5种温室气体定义为威胁公共健康和利益的污染物,充分利用已经通过的法律迂回地实现气候治理的目标。

5.文化方面的原因。美国有反对沙文主义的文化传统,不轻易与其他国家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美国的创立者在美国宪法中就规定,国际条约的批准,需要参议院2/3的绝大多数赞成票批准才行。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的“地球峰会”上,由老布什率领的美国代表团反对制定约束性指标,其理由是《清洁空气法案》作为美国的国内立法尽管争论不断,不过不会被认为是对于美国的干涉。而里约条约则涉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一旦被批准,在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条约将约束美国国内的能源使用,这会被认为是对美国的干涉。

(三)美国未来气候战略和政策预判

1.减排目标:1992年京都峰会前夕,克林顿在国家地理学会的演讲中提出,美国在2012年将排放削减到1990年的水平,这意味着在1997年的基础上减少10%的排放量。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美国减排目标是2008-2012年间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7%。奥巴马竞选总统时曾提出,在2050年将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83%。

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草案中提出,计划由2012年开始设排放上限,之后排放上限逐年下降,至2020年将美国的年排放量从目前的57亿吨降低到约50亿吨,到2035年降低到30亿吨以下,最终到2050年降低到约10亿吨。意味着到2050年美国的排放较目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减少83%,与奥巴马竞选时的承诺基本吻合。

2.以大国治理替代联合国主导治理。奥巴马本以为多边主义更能做出影响全球的决策,但哥本哈根会议失败使奥巴马转变了看法,萌发了由少数国家(即所谓气候大国)参与以协议的方式来对气候治理产生巨大影响的设想。

大国治理设想的路线图是从对问题应该负担主要责任的国家开始,一旦他们决定为寻求解决方案承担责任,就可将其他国家引入一揽子协议和协调行动中。 奥巴马构想的气候大国包括了近20个国家和地区,分为三个圈层,内圈:美国、欧盟、中国、印度。次圈:巴西、南非、日本、俄罗斯;外圈: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尼西亚、墨西哥、韩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

(四)美国的能源革命与应对气候变化

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科技创新引领的美国能源革命,产生了促进经济、就业、能源安全和气候安全多重效应。能源革命让美国石油与天然气的生产和供应迅速增长,2013年初,美国成为石油、天然气的净出口国。通过能效技术的推广让美国的能源消费快速减少。现在美国比起40年前经济总量增长了3倍,而石油能源消耗却总量下降。能源革命减少了能源进口,有助于实现收支平衡,新增税收缓解了政府预算压力。能源价格下降又使美国工业,尤其是石化、铝、钢铁等能源密集型工业在国际上更具有竞争力。能源革命增强了美国人的信心。一段时间许多美国人以美国对能源进口的依赖度增加为依据,接受了美国衰落的理论,而能源革命改变了这种依赖,从而让美国人增强了信心。能源革命还让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握有更大的主动权,为实现其气候目标提供了保障。此外能源革命让美国在地缘政治中拥有了一张王牌。例如美国利用石油制裁使伊朗回到核武器谈判桌旁,不仅仰仗沙特阿拉伯愿意填补伊朗减少的每日百万桶石油的产量,而且得益于能源革命引发的普遍预期。〔8〕

但是,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美国的能源革命在带来短期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蕴藏着长期的风险。因为能源革命能够让化石能源在未来的几十年间保持较低的价格,其实是延长了化石能源的使用年限,让人类要想戒除碳排放以扭转气候变化的困局将更加艰难。

三、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与政策

中国是最早参与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京都议定书》最早的10个缔约国之一。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贡献。”同年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9〕2012年中共十再次重申中国要“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政策

1.积极参与联合国主导下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架构,支持《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及其所确定的按“共同的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公平性”、“各自能力”等分摊气候治理责任的原则。

2.坚持自己是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性、约束性的减排任务。主要是通过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等措施和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的自愿减排目标,来履行其在《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

3.主张发展和积极参与气候治理的区域合作。中国认为双边的、区域的气候治理合作不是替代或削弱《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相反是对这两个公约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

4.在气候治理的国际合作中,特别强调加强国际技术合作与转让,使全球共享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惠益。

5.提倡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充分考虑如何适应已经发生的气候变化问题,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抵御灾害性气候事件的能力。

(二)国内政策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的重点

1.2014年提出“中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在这方面,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表明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源自内生动力。中国继在《中国21世纪议程》,把环境保护包括治理大气污染、能源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列为最重要的议程,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必须坚持的基本国策之后,2010年又提出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战略机遇。〔10〕

2.把低碳发展作为应对减排压力又高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为促进低碳转型,中国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6%,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17%,非化石能源比重达114%,资源产出率提高15%等低碳发展的战略目标。当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了把包括新能源、以低碳为主要特征的产业作为国家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在当年,开始在“五省八市”开展低碳试点。2011年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并把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分解到各地区和单位。同年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地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2012年中共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路径,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确立了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资源减排交易,为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11〕2014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中国减排效应评估和减排前景预测

1.自主减排的效果远远落后于碳排放总量增长的速度。“十二五”前三年,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6%,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17%等约束性指标倒逼下,中国的碳排放量增长率比“十一五”期间下降了近30%,而且下降速度呈现出加快趋势。但同期,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却增加了65%。本来据测算,如果在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减少40%-45%,GDP年均增速保持在7%情况下,2005-2020年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只会增加65%。但实际上到2010年增长了40%,而到2013年已经增长了65%,提前7年突破了预期排放量。〔12〕

2.碳排放增长是一个长期的态势,最早也要到2030年后才可能达到峰值。自1990年以来全球一半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增量来自中国,2008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2010年中国占到全球排放总量的27%。根据多个方法和多个机构的预测,即使在继续实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GDP年平均增速保持在7%的情况下,2030年排放也要达到88亿吨,2040年达到92亿吨,2050年时要达到95亿吨。〔13〕

3.升温控制在2℃的气候安全目标对中国形成了强烈的“碳锁定”。对应控制升温2℃的气候目标,一是全球只剩下3000亿吨的排放空间;二是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的年排放要下降到150亿吨(相当于在2012年30276亿吨的基础上减排65%)。三是到2050年全球人均排放量要下降到15吨(相当于在2012年基础上减少64%)。而以上无论哪一项指标对于中国都是严峻挑战。〔14〕首先,2050年中国排放量比2005年不仅不下降反而还要上升40%,达到95亿吨,占到全球可供给的排放量的63%。而人均碳排放量中国则应由2010年的54吨,在未来30多年间下降7222%,其难度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世界水平是由现在的444吨/人下降66%)。

4.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减排目标的可行性。按照UNDP的预测,中国即使在实行最严格的减排政策、减排技术发挥最大潜力和在2030年排放达到峰值等前提下,2050年仍然要排放55亿吨二氧化碳,仅略低于2005年的排放水平。所以,提出承担到2050年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0%的法定约束性指标的难度极大,回旋余地很小,是一个需要跳起来才可以摸得到的目标。

5.区域间人均碳排放差异大。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资源能源禀赋等方面差异,使中国各省的人均排放量差异悬殊。2007年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例如四川的人均年排放量为26吨,而山东却达到了73吨。中国沿海省市排放着与欧洲、美国相似水平的二氧化碳,但他们的数据却由亿万西部省份人们的数据来隐藏了。当然这种差异也隐藏着发展的机遇,为中国发展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奠定了基础。中国既可以通过碳排放交易来促进各区域低碳转型,也可以促进能源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健全,协调东西部地区的平衡发展。

(四)中国气候变化战略调整与对策

1.鉴于排放空间的越来越稀缺,在未来国际气候谈判中一方面中国应尽量争取更多的排放资源,为其低碳转型争取更大的回旋余地。另一方面,要兼顾气候伦理责任,表现出一个为我们和后代保卫气候安全的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2.支持联合国主导下的气候治理政治架构,建设性地参与联合国主导下的气候治理行动,履行联合国赋予中国的气候义务。同时积极推进和构建中美气候合作、中欧气候合作,气候大国合作等区域合作、双边合作。

3.以新兴国家的身份来承担气候责任。1995联合国第一次气候谈判会上通过的“柏林授权”提出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标准来划分有区别的气候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把这个原则具体化为只由发达国家承担、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但是,一方面,20世纪后期以来,以中国为代表被称为新兴国家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很快,能耗增长很快,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缩小,甚至某些方面超过了发达国家。〔15〕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以小岛屿联盟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都提出调整过去的以发展水平来划分气候责任的制度安排诉求。2012年联合国德班气候谈判会形成的共识就是终结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划分减排责任。中国一方面可不再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来承担气候责任,另一方面仍然要坚持基于历史责任、人均排放、发展阶段、承担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来承担区别于发达国家的气候责任。

4.承担有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约束性的减排目标是目前联合国主导下气候治理最主要、最有成效的机制。中国可以在综合考虑与升温2℃气候目标相衔接,与中国减排安排相衔接等因素的基础上,承诺到2050年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0%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这样,对外可以回应国际上的压力,对内可以成为加快低碳转型的倒逼机制。在具体安排上可以分阶段、分地区分解和实施约束性减排指标。分阶段可以分为碳强度下降阶段(2020年前)、达到排放峰值阶段(2030年前)、实现约束性减排目标阶段(2050年前)。分地区可以根据区域不同的主体功能定位、不同的发展阶段提出减排任务。如对优化开发区可提出总量减排任务,而对重点开发区在提出更高强度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总量减排标准。

5.建立健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协同推进的体制和机制。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面临经济发展、环境污染、气候变化三大挑战。既不能以牺牲经济增长来获得二氧化碳的减排,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获得二氧化碳的减排。二氧化碳在一定程度上与常规污染物的排放具有同根同源性。因此应采用协同控制、系统化理念,综合考虑降低能耗、改善环境质量和减碳。未来政策调整方向是要促进形成节能、环保、低碳的合力,将可以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的技术和政策与节能减排技术和政策紧密结合,协同推进。〔16〕

6.把减少煤炭消耗作为中国治理雾霾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着力点。英国气候变化经济学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报告认为,中国限煤是实现全球升温控制在2℃以内的关键。因为203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上限是320-330亿吨。但如果不采取限制煤的措施,到2030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就会超过150亿吨,占到全球排放总量的一半。限煤不仅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途径,还可增强国家能源安全。中国越来越依赖于进口煤炭来满足增长的需要。减少对煤的依赖可以增强中国免受国际煤炭价格波动的影响。其次,限煤可减缓中国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尤其在北方地区,因为无论是用煤炭发电,还是把煤炭转化为可燃气体都需要大量的水。最后,推进煤炭的替代能源还能够有力促进中国太阳能、风能和其他能源的发展,使其开发出新的出口市场。〔17〕

中国已制定出限煤的时间表,即2020年前限制煤炭消费,2040年前彻底淘汰煤炭的使用。这一安排,与中国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的强制性、约束性指标相匹配,将为其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限煤不限于减少煤炭的使用,还包括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展非煤能源,形成能源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等途径。

7.“在解决温室气体减排和气候变化上,技术进步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其作用可能超过其他所有因素之和”,节能减排的科技进步可能为中国走出一条区别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高碳发展道路提供依据。〔18〕中国应把支持包括节能、能效、新能源等内容的技术研发、引进、投资等作为气候政策的重点。在引进技术的同时注意学习借鉴推进技术进步相应的制度安排。

四、中美气候变化互补共赢合作的优先领域

合作共赢的中美气候治理关系首先是通过中美双边对话和政策协调,健全和完善已有的国际气候治理方案、政治架构,体制和机制,在缺乏相应规范的领域探寻新的为世界各国都能接受的方案。〔19〕在改革和创新国际气候治理的制度安排上应优先考虑以下两方面改革:

(一)把“效率与公平并重、权利和责任并重、合作治理与自主行动并重”,确立为气候治理的各参与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原则。一是效率与公平并重。气候治理的高效率是保证实现升温控制在2℃气候安全目标的关键。气候公平既包括当代人公平享受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又包括历史、现实、未来全过程的存量公平。气候治理的效率是目标,气候治理的公平是手段。用气候公平来提升和保证气候治理效率。二是权利和责任并重。综合考量历史排放、现实排放,人均排放、总量排放,当代排放与后代排放等因素,完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气候治理责任分担原则,在更高水平和更大程度上体现权利和责任平衡、并重。三是合作治理与自主行动并重。联合国主导下气候治理的组织架构和气候变化国际公约所确定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减排目标无疑是气候治理重要的政治架构和机制,但这些架构和机制的实现都需要通过各国的国内行动来实现。各国有效的国内行动是实现气候治理目标的重要基础。

(二)大国治理带动全球治理。20世纪世界成功控制核战争威胁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共同经验是,首先从对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国家开始,一旦他们决定为寻求解决方案承担责任,就可将其他国家引入一揽子协议和协调行动中来。大国治理带动全球气候治理应该成为联合国主导下应对气候变化政治架构的一种补充机制,而不是替代和削弱已有的全球治理架构和机制。中美两国的经济、能耗和排放的大体量,决定了中美气候治理的战略和行动都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格局和进程,中美应该在气候治理中发挥更有效的大国带动作用。〔20〕

在双边领域应着力构建以下三方面机制:

(一)节能、环保、低碳协同发展机制。中国同时面临经济发展、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的挑战。日益严峻的雾霾问题是三十多年高速发展的代价,与中国的能源结构、能源效率有很大关联性。煤炭既是高碳能源、也是雾霾主要贡献源。在中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中,由煤炭产生的二氧化硫占70%以上,氮氧化物占60%以上,烟尘占70%左右。气候变化与雾霾污染之间同根同源,有高度相关性,解决雾霾问题显然需要能源、环保、低碳综合治理,协同推进。中美两国都是煤炭消费大国,消费量之和占全球总量的40%以上。美国在发展过程中也曾经遭遇过洛杉矶光化学污染等同样的困扰。如何建立健全减煤、减碳协同推进的体制和机制,避免诸如环保不低碳、低碳不环保等顾此失彼的政策和行为的发生,是中美两国建立互补共赢合作关系的重要和迫切领域。〔21〕

(二)新能源开发促进机制。气候变化实质上是能源问题。提高能效、开发新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根本出路之所在。美国把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摆在新能源开发上,美国成功的能源革命,既让国家能源安全得到保证,同时提高了能源效率、开发出新的替代能源,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有力支撑。中国在开发风能、太阳能、水电等方面也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效。

“制度移植可能比技术移植更困难,因为一个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22〕美国能源革命中页岩层的油气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开发等新能源技术从技术研发到推广应用,政策的促进作用首屈一指。在“风能生产税抵减法案”(PTC)等相关政策支持下,2010年风能、闭环生物质能和地热发电等的退税额达每千瓦时22美分,其他符合条件的技术所获得的退税额为风电退税额的50%。2012年底前投入运营的风力发电项目可获得10年退税,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投产日期在延后一年,即2013年年底以前投入运营的项目也可获得10年退税。在PTC取消的3个年份(即2000、2002、2004年),风力发电装机容量的增长速度出现明显停顿,而在预定期满之前的年份,风能开发项目则出现显著增加,就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案例。

取长补短、借鉴对方成功经验推进本国新能源开发,在能源开发新技术移植中如何安排配套的制度保障,显然也是中美互补共赢的重要合作领域。

(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与能力建设。碳排放权交易是气候治理最重要和卓有成效的政策工具。美国等国家经验证明,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为一个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转型提供重要的制度和金融支撑。全球碳排放权贸易是由国际京都碳交易体系和各国区域碳交易体系构成、是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减排政策推动下而产生的。中美两国既面临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面临着日益兴起的国内市场。〔23〕美国是开展碳排放交易最早的国家之一。2003年建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世界第二大碳交易市场,为承担自愿减排任务的10个州和自愿减排的交易企业提供交易服务。中国也在积极探索利用碳排放权交易推进自己的低碳转型、生态文明建设,出台了国家碳排放交易规划和实施方案。在8个地区城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4〕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和测算体系,制订碳清单和碳预算等都是开展碳交易的基础工作,此外碳交易体系建立和碳定价方案制定,以及如何开发和利用好国际和国内两个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的机构建立、规则制定、人才培养、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建设,都是中美双方可以互补共赢的合作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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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23〕杜受祜,杜珩.气候变化问题的博弈论〔N〕.光明日报,2015-11-29.

〔7〕温刚,傅平.美国气候政策形势及其影响〔EB/OL〕.中国财经报网,2013-04-13.

〔8〕武建东.绿色经济再造美国:奥巴马能源大战略解构〔N〕.科学时报,2009-01-19.

〔9〕〔1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J〕.中国科技投资,2011(21).

〔10〕〔11〕〔22〕鲍晓倩,杨开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显著进展〔N〕.经济日报,2012-11-22.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篇(9)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传达了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三个“一号”文件精神,二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农村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三是拓宽宣传渠道,以扳报宣传栏的形式把中央、省、市新的农村政策和要求、各项支农促农的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我区农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进一步巩固了农村减负成果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为人民群众服务办实事、办好事来抓,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让农民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爱民、富民政策。我区积极行动,落实各项减负政策,继续扩大并巩固税费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截止到目前,(1)继续保持我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0的税率;(2)粮食直补资金以及良种补贴资金已全部落实发放到农民手中,(3)农民特困家庭子女就读已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三、继续抓好了村级财务管理和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进了廉政建设

govyi.com 为进一步规范街办、管理处及村级财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上半年已完成了街办、管理处的会计人员及各村报账员的培训工作; 5月,会同有关部门对街办、管理处及各村对这两个文件的实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对一些做得比较好的方面给予了肯定,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通过此次检查,逐步完善了村级财务管理和村务政务公开及民主理财制度等各项制度的建设;

四、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力以赴做好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防控工作

今年,是做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最关健的一年。近期,周边许多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日趋复杂,并伴随着秋季候鸟迁徙,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继续全球蔓延扩散之势。10月20日以来,我国的内蒙古自呼和浩特、安徽天长和湖南湘潭等地相继报告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区立即召开了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会议,并对全区的防控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及时调整了机构,建立了网络机制。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自然村,并且组建了专业技术队伍及应急小分队。

2、落实防疫经费,做好了物资储备工作。今年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10万元,用于防控禽流感;储备防护服200件,口罩、手套350双,喷雾器34只,雨鞋180双,消毒药品80箱,纺织袋2000个,铁锹150把等物资。

3、加强免疫注射,确保免疫密度。在市防禽办大力支持下,我区已发放禽流感H5N1、H5N2疫苗各1。5万ML,注射密度100%。

4、加强疫情监测,完善值班制度。全区对所有的养殖户和散养户进行了登记造册,及时掌握了解疫情动态,并于10月24日恢复了24小时值班制,做到疫情发现及时,确保疫情在2小时内上报。

5、加大宣传力度。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明白纸和宣传画及时发放到各村(场)、社区,同时要求每个村各村(场)、社区务必张贴1—2条宣传标语。

6、加强督导。11月19日,市委常委、副市长,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第一主任卢晓健,管委会副主任黄学观及街办、管理处人员对相关村委会进行督导,在听取了汇报和察看现场后,表示满意,同时要求务必要高度重视,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当作全区一项首要工作来抓,一定要打赢、打好此次攻坚战。

五、高度重视、及时开展了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为做好今年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推动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区及时地开展了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及时转发市5家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市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的通知》。

2、制定了《对XX村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

实施方案》。

3、10月20日—11月10日,由新区社发局、财政局、监察室联合组成的审计组对全区12个村(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专项审计,村级审计面达100%,重点审计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及农民群众关注的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公开等热点问题。并且配备5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担任主审。

4、及时地将审计结果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通力合作,及时处理了区内、外受灾、受损农田的生产自救和补偿问题

由于我区范围内部分农田因多种原因被块状分割和农田水利排灌系统被破坏,加上上半年雨水频频,造成新区内、外部分农田严重受灾、受损。为切实维护好新区的稳定,新区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社发局、国土分局、城建局、财政局、信访办等各部门负责人多次到现场查看灾情,对受灾、损农田进行了详细地调查摸底,针对受灾情况提出了生产自救的方法,并及时下拨救灾款,让老百姓尽快恢复了生产。

七、统一思想、行动迅速,及时完成了“绿色通道”工程的建设

根据市有关文件要求,在昌樟高速公路两侧20米外进行绿化,为确保及时完成市政府有关建设“绿色通道”的任务,我区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到现场进行了察看并与红角洲管理处签定了责任状。在3月底就已完成了苗木种植工作,共植树3000余棵,此项工作已验收通过。

八、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及时做发好了林业纠纷的调处工作

近年来,由于新区开发建设征用部分山林,就此引发多起山林权属纠纷事件。为了好维护新区稳定及工程建设能顺利进行,区领导高度重视,曾多次到现场察看并和双方村民进行交涉和协调,对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又邀请了市林业局和市法制局等专业人士对此纠纷进行调处,切保了全区无一起因此纠纷而发生的恶性事件。

明年工作计划

1、继续贯彻落实各项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在全区不出现任何乱收费、乱摊派等违纪违规的现象,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促进农民增收。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篇(10)

中图分类号:D8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5-0082-08

近年来,中国崛起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后,支撑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能源,也逐渐成为中美关系中的热点问题,并成为影响中美关系走向的重要因素。奥巴马政府就职后,实施绿色能源政治。能源和气候变化成为奥巴马政府内外政策中仅次于推动美国经济尽快复苏的优先议程,同时也是中美关系中仅有的少数几个全球性议题之一。要推动中美能源关系的顺利发展,有必要充分认识能源合作在中美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分析制约中美能源合作顺利进展的政治制约因素,并寻求切实可行的对策。

奥巴马政府能源新政与中美能源合作现状

如果从1979年中美建交开始进行能源合作算起,今年恰好是30周年,也可以说,中美之间开始了第四个十年的能源合作历程。实际上,早在中美建交前,中美能源合作就已经开始探讨。美国能源部成立于1977年,1978年10月,第一届能源部长就率领16名技术专家到中国访问,就众多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只是由于当时中美未能建交,未签署任何的官方协议。但美国能源部长在总结他们的中国之行时指出,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确保经济繁荣不受将来能源短缺的阻碍方面具有共同目标。1979年邓小平访美,与卡特总统签署了《中美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这个协定,刚开始侧重高能物理,成为之后30多个双边环境和能源协定的框架,其中包括:《中美化石能研究与发展合作议定书》、《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与利用合作议定书》和《能效与可再生能源合作议定书》等。美国已经成为在中国能源领域投资最多的国家,特别是奥巴马政府奉行能源新政后,中美能源合作前景更加广阔,可行性更强。

(1)奥巴马的能源新政将中美能源关系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中美关系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并确定能源气候合作将成为中美双边关系的支柱。两国政府对相互关系及能源合作关系的密切性和互惠性认识、界定的比以往更为清晰,这为中美能源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在能源领域,中美两国之间利益攸关的观念已逐步成为两国间能源合作的主导性观念。2008年8月美国能源部助理部长帮办弗雷德里克森女士在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作证时,指出,美国和中国面临同样的能源挑战,双方加强在能源安全领域的合作,符合彼此利益,也有利于世界的能源稳定。美国将保持与中国的能源接触,通过合作扩大双方的共同利益。从中国方面来看,2006年在参加G8的峰会时提出“新能源安全观”,明确表示,加强国际合作是维护国际能源安全的必经途径。

在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背景下,奥巴马上任以来非常重视新能源和气候变化问题,能源新政成为奥巴马新政的重要内容。奥巴马政府能源政策的要点如下:一是加大对能源的投资力度。奥巴马政府计划在10年内投资15004L美元,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规模、提高能源效率、建立低排放燃煤发电厂、建设新一代生物燃料和燃料基础设施、对新的数字化电网进行投资。2010年(财年),美国能源部用于支持新能源计划的预算为264亿美元。二是推行能源供给多元化战略,主张开发新能源,加大绿色能源、环保能源,增加太阳能、风能、水电、地热、生物能源等在美国能源消耗当中的比例,逐步减少对石油的依赖,并注重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三是将气候、能源与环境问题视为美国面对的相互关联的重要问题,一起加以解决。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2020年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7%,到2050年减少83%。这一法案还要求逐步提高美国来自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电力供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此外,法案还引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奥巴马能源新政的主要目的在于,推行能源效率“革命”,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和大力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减少对国外石油特别是中东和委内瑞拉等地的依赖,实现能源供给多元化战略,提升美国能源安全;通过对投资可再生清洁能源的投资,和降低能源需求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国内外因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所面临的压力;以能源为突破口,创造绿色工作机会,促进经济回升。

奥巴马能源新政的实施,将为中美能源合作继续深入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首先,两国对能源合作的高度重视。在2009年4月的G20峰会上,中美两国明确提出加强包括在能源领域在内的广泛合作。在2009年7月召开的中美战略与经济首轮对话中,能源和气候变化首次成为两国战略和经济对话的核心议题,草签了《关于中美两国加强在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方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一致认为,气候变化、清洁高效能源和环境保护是中美两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两国间的合作对于增强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以及通过污染控制和其他措施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至关重要,在上述领域的合作将成为中美双边关系的支柱,能够促进建立互信互敬,为构建未来中美建设性关系奠定基础。其次,奥巴马的新能源政策将影响中美能源合作内容。由于奥巴马政府高度重视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也促进了中美清洁能源的合作。2009年7月中美两国政府成立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以促进中美两国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在清洁能源技术领域开展联合研究。再次,与能源相关的气候变化合作也成为中美未来合作的重要内容,希拉里国务卿将气候变化、能源与环境合作列为中美之间第二次序的合作内容。中美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两个国家,面临较大的国际国内压力,节能减排是两国面临的共同任务,中美合作必将对世界能源与气候问题的解决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2)中美能源合作的双边和多边机制不断建立完善,能源合作领域和内涵不断拓展,而奥巴马政府将中美能源合作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中美能源合作的机制保障日渐完善。第一,在2009年7月召开的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会议上,中美双方以备忘录的形式界定了中美能源合作的机制保障,同意承诺实施2008年6月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签署的《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实施现有的五个优先合作的领域,包括发电与传输节能、交通运输节能与减排、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和森林湿地自然资源保护等。

第二,继续通过油气论坛、能源政策对话和新

建立的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开展务实合作。中美能源政策对话是中国国家发改委与美国能源部进行的双边对话。2005年6月以来,中美共举行了三次能源政策对话,深入讨论了双方在清洁能源、石油天然气、核电、节能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方面的合作,就如何继续推进中美能源合作提出了具体设想,签署了《关于工业能效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论坛是由中美双方政府和企业代表参加的公私合作的会议,通过相关讨论来达到中美两国在石油和天然气工业领域的共同目标,包括发展安全的、可靠的和经济的石油和天然气能源,并且促进在能源工业的投资。从1998年开始,中美石油天然气工业论坛已经举办了八次。

第三,能源合作被纳入目前中美最重要对话渠道――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议程之中。在2009年7月召开的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能源合作是核心议题之一,并达成了重要共识。

中美之间最近的能源合作活动倾向于在中美能源机构之间建立有关能源效率、能源安全和环境影响的长远联系机制。美国正将双边能源关系置于亚太等多边能源和环境机制之中,也运用双边协议机制来提升国内能源和环境改革,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能源问题仍将是重要议题,并对中美关系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3)能源合作已成为中美两国政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的重要领域,同时也提供了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舞台。奥巴马就职前后,伴随中美能源合作在中美关系中地位的提升,不同层次的能源对话将更加频繁。2006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美国大西洋理事会(The Atlantic Council)与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清华大学共同召开建立中美有关能源安全战略与合作会议,参加者包括两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大学中的外交政策分析专家与能源问题专家,议题包括能源与能源相关的地缘政治问题、能源供求的长期预测,探讨的能源种类包括石油、天然气、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等。此外还就包括中美能源安全现况、美中各自的能源战略展望、美中能源安全合作的可能方向等主题,坦率交换了意见。而中美清洁能源论坛则是在美国联邦参议员坎特韦尔倡议下,于2008年3月建立的中美两国能源领域非政府交流合作机制,其宗旨是通过举办系列高级别研讨会,共同探讨中美之间如何更好地促进在清洁能源、替代燃料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为两国政府提出有关建议,以消除政策和机制障碍,推动互惠互利、持久全面的合作与发展。该机制美方由华盛顿州中国关系委员会等八个机构共同牵头,中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牵头。

从中美能源合作的历程来看,过去的合作揭示了如下趋势:首先,合作关系在不断取得进步。因不同因素的影响,合作前进的步伐有所不同,但并没有倒退的时期。这与中美之间的军事、安全和经济合作时有波折相比,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其次,与不断扩展的双边关系相一致,参与中美能源合作的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都不断增加。在过去时间里,中美能源合作的另一个趋势是,环境作为中美能源合作中的重要内容,不断增长。这种趋势除了体现在气候变化协议和最近的能源环境活动以外,也体现在提升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及很微妙地体现在煤合作项目中。

制约中美能源合作因素分析

尽管中美能源合作取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一些制约因素的影响,两国的能源合作并未达到应有的水平,主要表现在:中美两国在能源安全的定义、如何开展合作等方面存在分歧;两国的合作目前多限于技术、效率等领域;达成的协议有的不能及时实施等问题。

从中美能源合作的历程来看,制约中美能源合作的因素主要集中在政治、军事和安全领域。具体来说,包括:

(1)能源安全观上的差异。由于种种原因,中美之间在什么是能源安全以及怎样维护能源安全问题上的确存在着一些差异。从学理上来看,主要存在如下三种能源安全观。第一种:战略要点能源安全观。按照此种观点,对政府来说,能源安全不过是能源供给多样化的问题,以便降低脆弱性,奉行燃料多样化战略,减少对石油的依赖。一个国家的能源构成只由市场来决定是危险的,因为消费者和公司只会寻求最便宜的燃料,从而增加脆弱性和国家的依赖性。第二种:能源市场获取安全观。这种安全观与新古典经济学理念的回归相伴行,认为,能源安全本质上需要用经济成本来观察,这与能源供给和价格突变相关。按照此种观点,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进行干预。相应地,获取能源安全的途径在于,整合国际和国内能源市场,发展石油期货市场对冲工具、建立国际司法体系来保证投资和多边合作。理想状态是,政府的参与被限制在为多边环境中提供信息、支持创新,对一些国家来说,还包括管理石油战略储备以备供给中断时使用等。第三种:能源与环境安全观。这种能源安全观源于对传统定义所忽视的两种要素的确认:因污染物排放以及能源集中生产、分配所暗含的风险,因为这种能源体系极易受到的袭击。通常,环境问题与能源安全的收益相违背。而第三种流行的能源安全观试图强调新能源是如何同时满足环境安全目的和保障供给的,并强调节能和开发新能源的重要性。

上述安全观在中美两国如果维护自身及全球能源安全问题上均有所体现,只不过侧重点有所不同。中美双方均强调能源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重要性,主张通过多元发展来维护自身和全球能源安全,此外,中美双方均强调互利合作的重要性,美国则更明确提出要增强与重点国家和机构的合作。从上述相同点来看,中美双方在第三种能源安全观,即能源与环境安全观上取得了共识,并已经开展了较为密切和富有成效的合作。中美双方在安全观上的主要分歧在于,美国主张主要通过第二种能源安全观,即提高能源市场的透明度和运作效率来保证能源市场稳定和能源安全;中国则强调影响能源安全的政治环境因素,主张通过协同保障的方式来维护能源安全的良好政治环境,实际上,中国目前更主要通过实施第一种能源安全的某些理念来实现能源安全。美国方面认为,对石油的依赖性未必是中国所面对的最重要问题,因为国际石油市场供应充分,可以调节石油需求,应对短期石油市场震荡。

(2)因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等非能源本身因素的制约。美国学者曾揭示了制约中美能源合作的主要障碍:美国国内机构推动中美能源与环境合作的资金全部来自国内机构预算,而不是来自正式的发展援助,《美国对外援助法》等美国法律将社会主义中国排除在援助范围之外,从而阻碍了美国国际开发署在中国的运作;由于有时缺乏美国政府和国会高官的支持,美国相关政府部门不愿意花费时间和资源,推动中美在能源与环境问题上的合作;美国相关部门较低而且不断萎缩的用于国际能源与环境活动的预算阻碍了有效的双边的合作,而国会对中国的态度又经常是敌对

的;中美关系的摇摆不定,政治上的紧张导致美国的相关机构在与中国合作的问题上犹豫不决,这种犹豫不决来源于担心与中国的合作会给他们部门带来负面影响并失去资金投入。而影响中美能源与环境合作的中方因素则包括:能源管理部门变动频繁、对运用市场工具不慎熟练等。美方认为,中国的能源与环境的管理者缺乏运用市场机制作为政策工具的经验和理解力等。此外,冷战思维时常在中美能源关系中有所体现,如美国企业研究所的某些研究人员认定,能源进口就是一种“零和游戏”,基于此,他们认为,中美之间将会在化石燃料丰富的中东和其他富有石油资源而缺乏稳定模式或不是代议制政府的国家发生冲突。可以确定地说,中美能源合作无疑会增强双方的共同利益,但冷战思维等政治因素则不时影响和制约着中美能源合作的深入进展。

(3)中美在能源领域互信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中美双方对彼此能源来源地、获取方式、运输途径等方面存在猜忌。以能源战略通道为例,美方认为,美国强大的海军保护着海上石油运输通道,这使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石油进出口国受益。但对中国来说,将石油安全这样的安全问题托付于西方国家石油进口国主导的无定形的国际体系、全球石油公司和不稳定的出口国家是很困难的。按照美国的估计,目前国际石油市场的最直接威胁不是海上石油运输通道被切断,而是短期的市场混乱及价格急剧上扬。而从中国方面来看,中国的战略反映了对自身能源脆弱性的认识,也表明中国政府对石油市场不信任。事实证明,如果互信问题不能很好地加以解决,中美能源合作就很难深入开展。

奥巴马政府能源新政背景下深化中美能源合作途径分析

需要中美双方认识清楚的是,中美之间广泛存在的共同利益,只是为深化互利合作提供了一些必要前提而已,并不代表合作的必然产生。这是因为,国家行为尽管以国家利益为主要驱使动力,但仍有意识形态、道义、国内制衡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也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利益广泛存在的中美能源领域,合作的规模和范围有限,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因此,有必要提出深化中美能源合作的具体思路和有效途径。

(1)完善及相机建立新的中美能源合作机制。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机制是实现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合作的有效方法。社会科学已经界定了机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现存的中美能源双边合作机制已经使中美能源合作中的行为更透明,更有预见性,也更有合法性。中美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以及双方在此领域的常设沟通机制的建设,应被置于中美关系全局中统筹设计与安排,使之成为推动中美关系大局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积极因素。可喜的是,这种局面正在出现。2009年4月在伦敦会见美国总统奥巴马。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努力建设21世纪积极合作全面的中美关系,将能源问题列为中美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以及全球性问题上沟通和协调,不断充实两国关系战略内涵的重要领域,进一步深化广泛领域的互利合作,加强能源、环境以及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对话和务实合作。在终止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后,在新的对话机制中――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能源问题已成为中美双方探讨的重要问题,由美国国务院、美国能源部与中国发改委共同主持中美能源合作议程,通过举行定期的部长级磋商来加深相互了解,提升和引导合作水平。2009年8月22日,美国新任驻华大使乔恩・亨茨曼在北京宣布,奥巴马总统定于11月中旬访华,能源问题将成为中美两国元首会晤的重要议题。

(2)针对中美两国能源安全观的不同及政治因素的影响,应充分考虑两国的实际,通过加强沟通和合作,化解误解和分歧。从理论上看,依赖石油和天然气进口有三个突出的风险:因石油天然气燃料本身短缺造成进口中断,破坏进口国家的经济;进口石油和天然气的价格攀升到再次对进口国的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水平;对石油和天然气的依赖一般会扭曲或对国家或地区政治关系产生消极影响。在应对上述二个风险方面,中美之间明显具有共同利益,而第三个风险,则需要中美双方相互协调,特别是对中国因经济增长而增加能源需求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实际上,美国一些学者已经对此有清醒和公正的看法,需要做的是,上升到美国政府、国会等部门。“考虑到获取可靠的能源供应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全球能源商品市场的现实,能源安全在中国国内政治和外交政策中成为重要的考虑对象是可以理解的。中国在能源安全问题上采取的措施将很可能对美国及中美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研究人员认为,中国国有石油公司的国外投资并不会给美国带来经济上的挑战。中国石油需求的增长并不会导致与世界的其他能源需求发生冲突。实际上,中国参与上游石油市场可以帮助增加供给、降低价格,使所有的消费者国受益。中国庞大的规模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在世界各地造成社会和经济的挑战。中国如何处理自己的外交关系将影响世界对中国的看法。对其他主要石油进口国来说,中国寻求能源来支撑其国内的经济增长不是固有的不利事件。发达国家应针对国际伙伴,兼顾不同的做法,并鼓励中国与其伙伴国提高透明度,以及善治和负责的行为。对发达国家来说,中国与苏丹、伊朗的深厚关系提供了一个美国和欧洲与中国合作的机会,这种合作将使处于困难和边缘化的国家改变行为方式并将他们融入国际社会。许多观察者担心中国石油消耗量的增加会破坏国际能源安全。但其实中国在海外对石油产业的投资应该是石油消费者的福音,因为中国每在乍得、厄瓜多尔、哈萨克斯坦挖出一桶石油,就意味着其从国际石油市场上少买一桶石油。石油供应增加了,自然也就有益于促使国际油价的回落。实际上,中国先前的努力只获得全球能源市场2%的石油。上述学术研究和政策沟通有助于中美两国消除彼此之间的误解,深化互利合作,并逐渐上升到政府层次。

(3)针对中美能源合作领域出现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互信的问题,需要中美双方进行自我约束和互动构建。互信是对对方的一种心理上的认同。中美能源合作领域的互信需要在能源合作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培养起来的。按照建构主义的观点,途径主要有两个:模仿和社会习得。模仿是指“当行为体自我意识到他们认为是‘成功’的行为体时,就会模仿,通过模仿获得了身份和利益。模仿使母本趋于较高程度的同质化”。另一个途径是社会习得,利用互动论强调社会习得对身份和利益的建构作用。上述两个途径有助于减弱国家的利己身份,帮助创建集体身份。温特将影响集体身份认同形成的主变量概括为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构型和自我约束。前三个是集体身份形成的主动或有效原因,第四个是助然或许可原因。在一个情景中四个变量可能都会存在,其存在程度越高,集体身份形成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形成集体身份的必要条件是一个有效原因变量与自我约束变量的结合。因此,自我约束对集体身份的形成起到了深层次的作用。实际

对于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篇(11)

有的学者指出,目前关于欧债危机存在六大错误认知。第一,将实现经济增长等同于根本上解决债务危机。债务危机、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相互关联,债务危机是造成经济衰退的原因之一,但经济增长需依赖市场改革,其目标达成时间会比债务危机持续期更长。第二,认为建立财政联盟即可解决欧债危机。真正意义上的财政联盟包含财政转移支付,其实现难度很大,不可能作为解决欧债危机的前提条件。第三,视单个国家退出欧元区为欧元崩溃,但只有当其他成员国都放弃捍卫欧元时它才会崩溃。第四,将经济衰退与紧缩政策挂钩,而目前的危机恰恰是重债国之前急剧扩张的财政预算赤字所引发的。第五,将高福利制度与欧债危机挂钩。南欧国家的福利制度早已存在,导致债务危机的真正根源在于税收收入下降和政府融资出现问题。第六,将德国救助危机的实际行动与法德在欧债危机救助理念上的分歧混为一谈。德国不愿意承担危机救助成本并不意味着德国不发挥领导作用。在财政契约和紧缩法案签订之后,德国向欧元区央行注资并推动长期再融资操作(LTRO)和直接货币交易(OMT),与法国的共识也在增多。

有的学者认为,欧盟目前解决债务危机的压力巨大,欧盟各国领导人在经济治理、结构改革和金融领域等方面缺乏共识,严重压缩了解决欧债危机的政治空间。欧盟目前的现状是银行业功能失调,17个国家青年失业率高于25%以及增长前景黯淡,德国贸易盈余和重债国降低债务比例之间存在矛盾,同时一体化与分裂趋势并存。目前所采取的救助措施未能实现社会和政治上的可持续性,欧元区经济可能将面临5—10年的调整期。

还有学者指出,欧债危机的关键是重债国没有自己的货币,无法通过货币贬值重拾竞争力并解决债务失衡问题。欧元区目前的重大经济失衡有多方面原因:欧元的诞生在竞争力较低(“”)国家造成重大失衡;欧元区成员国无法选择退出;宏观经济失衡监督体系失效;欧元区内部经济失衡的后果要远比一国内部不同地区发展不均衡状况严重得多。有四个关键因素影响债务危机,即竞争力、债务失衡、财政稳固和增长。债务国必须打破财政赤字—紧缩—衰退—财政赤字的恶性循环,应考虑重新规划削减赤字时间表和在欧盟内部扩大消费的政策。没有增长就无法实现削减赤字,重债国需要恢复信心,提高竞争力,但其所需的消费动力更多地依赖于外部需求。

还有学者指出,欧元区银行业稳定与竞争力提升对促进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综合考虑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危机爆发前欧元区各国的国际收支基本上处于平衡状态,但随着欧元区政府债务与银行业资本充足双重危机的叠加出现,大量私人资本流出南欧重债国,引发这些国家的流动性和债务危机。因此,应努力提高欧盟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确保银行这一货币政策主要传导渠道恢复顺畅运行,进一步改善欧元区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充足率。

二、欧元区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有的学者提出欧元区未来发展的四种可能。第一,勉强维系:危机的影响可能减小,但欧元区成员国债务问题、融资缺口和相互之间竞争力失衡并存的局面将延续,欧盟各国将长期面临增长乏力和失业率高企的挑战。第二,分裂:各成员国央行重新掌控主导权,分裂主义成为欧洲主流思潮,失业率上升,经济衰退。第三,以核心国为主导的欧洲:部分成员国将实现财政联盟和银行业联盟,金融稳定获得保障,但欧洲核心国家和国家之间竞争力差距日益扩大,欧元区宏观经济失衡问题进一步加剧。第四,充分一体化的欧洲:欧债危机成为推动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动力,实现债务、增长和财政的共同管理,商业银行和个别成员国破产的蔓延风险大为降低,同时各成员国公民日益关注欧盟层面政治议题,积极参与欧盟事务决策进程,从而达成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当然,欧元区经济与欧债危机的现实状况都更为复杂,因而实践中可能出现上述几种可能的混合模式。

有的学者从债务和增长的角度提出四个基本政策选项:即破产抑或重组;通过削减开支减少债务;债权人购买更多债券;通胀。其中破产会带来新的金融危机;削减开支会使重债国面临收入减少、经济停滞以及失业率上升的状况,改善财务状况将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债权国增加支出才是走出债务和增长困境的途径。特别是德国应增加投资,如果私人投资不足,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否则,重债国破产最终会危及德国作为债权人的利益。重债国政府应提高对富人的税赋。而希腊则应获准暂时离开共同市场,开征进口税,以增加收入来源。在欧盟层面,所倡议的财政联盟应致力于实现税收联合征管、课征金融交易税以及建立欧盟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还有学者探讨了欧元区经济治理制度的发展进程。短期来看主要体现为救助机制的建立,从临时性的欧洲金融稳定基金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到常设性的欧洲稳定机制,而欧洲央行也逐步从“救火队员”向“终结者”转变,通过利率调控、与主要货币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证券市场项目(SMP)、LTRO以及OMT等措施来为市场注入流动性。中期则表现为财政纪律的确立。一方面通过2011年12月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强化财政金融纪律,其中包括5项欧盟条例和1项欧盟指令,旨在增强经济和预算政策协调及对欧盟整体和欧元区经济财政政策的监督。另一方面则建立了名为“欧洲学期”的财政监督和指导机制,包括对欧盟或欧元区的政策指导及对特定国家政策的监督。从长期看需着眼于提升竞争力,主要包括建立欧盟单一金融监管体系、促进财政整顿、改善长期竞争力以及提升经济一体化和社会和谐度。然而,欧盟在推动区域经济治理制度发展过程中还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包括核心国家和国家竞争力差距加大,现有财政紧缩计划的落实及其与促进增长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多速增长欧洲与多层次欧洲所引发的欧洲认同及凝聚力问题,等。

三、新兴市场国家的应对

(一)对新兴市场经济的影响和冲击

有的学者认为,欧债危机具有全球溢出效应,其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渠道包括资本流动、海外汇款、大宗商品价格和贸易等。即使美欧都走出债务危机,危机前的全球经济发展环境也不可能再现。发展中国家需要重新思考融入全球经济的程度和模式,重新规划经济发展政策,减少对发达经济体市场和资本的依赖。也有学者指出,债务危机的解决关键在欧元区自身而非外部因素。欧盟已采取一系列关键性措施,危机正在缓慢消退。这些措施包括欧元区央行的直接货币交易、单一监管机制、推动银行业联盟、迈向财政联盟以及加强政策协调等。新兴市场国家完全可根据其自身利益判断是否以及如何参与解决危机。欧债危机对新兴市场国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贸易、资本流动和稳定增长三方面。新兴市场国家可在金融稳定、经济复苏、全球需求等三方面作出贡献。拥有财富基金或类似机构的国家可以考虑购买欧洲稳定机制(ESM)和欧元区国家债券,但这一决定应基于是否存在合理获利空间,而非单纯救助欧债危机的考虑。还有学者对欧债危机的溢出效应进行了量化分析,并特别指出在贸易外溢效应方面,通过比较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的贸易数据,可以看到欧债危机对主要新兴经济体在贸易方面产生的不同影响,按不同国家分别约为巴西0.2%、印度尼西亚0.3%、中国0.5%、印度0.5%、俄罗斯0.7%以及南非0.8%。

(二)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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