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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碳排放的看法大全11篇

时间:2024-02-26 15:06:29
对于碳排放的看法篇(1)

Research on the financial carbon intensity trade market mechanism

SUN Wei1, ZHANG Tian-gang2

1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 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Tianjin 300300

2 Aeronautical Automation College, 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Tianjin 300300

Abstract: Carbon Trading is not only an economic issue, but also a political issu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inancial mechanism into the carbon market model, extends the time of model from one phase to multi-phase. And this paper tries to establish a cross-time carbon credits trade system, and the current strength of the traditional carbon emission market trade model is extended. The paper designs two type of option mechanism model-call options trade carbon emissions model and options carbon emissions model. Models,results show that choosing options tool to extend our traditional carbon market model can bring following impacts on carbon market development: trade costs have fallen, the carbon intensity also has descended, and has realized the flow of carbon intensity in diffident time; it increases the flexibility and maneuverability of the carbon trade market.

Keywords: carbon trade; carbon financial mechanism; carbon intensity

碳金融的快速发展始于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将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项目的开发。目前,促进低碳项目建设、温室气体减排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各国金融机构角力的新领域,全球新能源经济的快速兴起则会进一步深化全球碳金融市场。新经济增长点和碳金融相辅相成,相互推动,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新舞台[1]。中国碳金融的市场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一方面,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对金融业和银行业在碳交易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展碳金融是实现经济可持续性的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开展碳金融业务也可以有效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转型,提升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中国银行业应该不断开拓碳金融服务的新模式,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和银行业、金融业的协调发展。

目前,碳金融机制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环境领域的研究当中,并逐渐发展和成熟。因此,如何利用碳金融机制建立强度减排的碳交易市场模型成为本章研究的重点。通过将碳金融机制引入碳市场模型中,将模型的时间范围由一期扩展到多期,从而达到有效降低碳排放强度,实现跨期的强度指标流动的目的。

1 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必要性

目前,在国际碳减排领域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碳金融市场,许多金融机构活跃于这一国际碳交易市场中,为减排企业提供融资和咨询服务。因此,国际碳市场具有较高的金融服务水平。而我国很多节能减排项目的业主缺乏碳交易意识和认识,没有发现碳及其衍生产品的价值。同时也缺少国内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使企业潜在的资源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因此也无法获得最大的收益。

我国在发展碳金融交易市场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开发碳金融的产品、服务和技术以及相关金融服务产品和相关衍生品是全球金融市场上一个巨大的空间。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最核心的因素和重要动力。面对这样的国内国外形势,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进行金融创新,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机构等金融服务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

衍生品市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阵地[2]。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以期货、期权为代表的衍生品市场创新成为金融创新的主角。因此,金融创新迫切需要充分发挥衍生品市场的重要作用。衍生品市场具有几个重要作用:(1)价格发现是衍生品市场的基本功能。由于在衍生品市场上,衍生品交易的参与者较多,且大多是有着丰富的经营知识和广泛的信息渠道的专业人员,因此有助于形成科学的衍生品价格。同时,衍生品交易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因此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因此,在衍生品市场中形成的衍生品价格能够比较接近地代表市场供求的变动趋势,是现货市场上碳交易权的供求双方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2)套期保值和规避风险的功能。由于碳排放权的价格具有波动性,因此对于其拥有者来说其利润是不稳定的,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通过在衍生品市场上和现货市场上交易数量相同但相互冲抵的碳排放权,可以达到套期保值的效果,因此规避了价格波动的风险。(3)降低成本的功能。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依据的,交易根据合约规定进行,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达到信息对称,使企业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得到降低。因此,要充分发挥衍生品市场的重要作用,加快碳排放权衍生产品的金融创新工作。我国必须利用衍生品市场的巨大功能,建立碳排放交易衍生品市场以满足我国的企业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的需要,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2 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可行性

从理论上来讲,一种现货品种是否适合作为金融衍生品品种,首先,要看它是否符合标准化合约的条件,这就要求其具有同质性。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一种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具有同质性的特性。碳减排过程中减少的碳排放量或是增加的汇,可以用统一的计量单位吨二氧化碳来计量,且具备便于对商品的规格、质量进行量化和评级的特点。其次,要看它能否吸引各类投资者,如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的进入,这就需要商品的价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盈利空间。碳排放权具有价格波动的特性。一方面,这使得套期保值投资者有规避风险的需要,因此会吸引投资者进入市场,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来规避现货市场上价格波动的风险;另一方面,价格波动会吸引大量的具有碳资金的投机者进入市场从事碳交易活动,从而获得盈利。所以,碳排放权可以适合作为金融衍生品,将碳排放权市场发展成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可行的。

现货市场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础。我国是碳排放交易潜力巨大的国家。虽然目前尚未建立国内的碳交易市场,但是一直以来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要求积极参与了国际碳交易体系中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交易市场,且是CDM市场中最大的碳排放量供应者。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情况,目前正在着手建立大规模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执行,我国碳交易制度的不断完善,碳排放权的供需双方都会增大,众多的交易者有助于形成一个完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现货市场体系的交易规模和流通效率的发展、提高和逐渐成熟,为建立我国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衍生品种的发展日趋成熟,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等交易产品。专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也发展成熟,包括期货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等,一直以来与国际金融市场紧密结合,从事着不同类型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所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为建立我国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奠定了基础。

3 利用碳金融机制的碳交易模型

在碳市场的交易中,虽然交易的客体是碳排放量,但是实际上代表的是一种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的交易,也就具备了金融衍生品的某些特性。在金融市场中常见的金融衍生品有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其中,由于期权代表的也是一种可以交易的权利,因此,本部分在多种金融工具当中首先选取了期权工具,尝试如何利用期权理论来建立一种新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即利用碳金融机制来发展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模型。通过将碳排放期权机制引入我国碳交易的市场模型中,将模型的时间范围由一期扩展到多期。

3.1 碳排放期权的引入

由于厂商对于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权配额的使用量,也就无法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购买量。更重要的是,购买碳排放权后,会面临着价格波动的巨大风险,因此厂商希望在保证其正常二氧化碳排放权益的基础上,能够尽可能地减少不确定性,这就需要碳排放期权引入到碳市场机制中。碳排放权是一种标的资产,相应地,碳排放期权是一种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某一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权利[3]。

碳排放期权具有购买和实际使用并非发生在同期的特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碳排放期权是通过买卖期权合同将“权利”作为可自由买卖的商品。拥有碳排放期权的厂商具有在特定时刻购买、出售和使用碳排放权配额的选择权。据期权的分类方法,碳排放期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期权的性质,分为碳排放看涨期权与碳排放看跌期权。碳排放看涨期权的持有者具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某一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权利。碳排放看跌期权的持有者具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某一确定的价格出售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权利;另一种根据期权到期的时间,分为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美式期权可在期权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予以执行,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予以执行。所以,碳排放期权可以分为碳排放权的欧式看涨期权、碳排放权的欧式看跌期权、碳排放权的美式看涨期权和碳排放权的美式看跌期权。

碳排放期权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分别为,持有碳排放期权多头头寸的交易者,即碳排放期权的购买者和持有碳排放期权空头头寸的交易者,即碳排放权期权的出售者。两者通过买卖这一特殊的商品―碳排放期权来进行交易。交易前,交易双方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来拟定一份有法律效力的期权合约,将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价格、执行碳排放期权的日期等基本问题予以规定。

为分析碳排放期权交易是如何避免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必须区分好以下几个价格:(1)碳排放权在当期的价格称为标的资产的价格,此价格是决定碳排放期权价格的依据;(2)交易前,碳排放期权合约中交易双方达成的购买或出售碳排放权的价格称为执行价格或敲定价格,这一价格是根据期权合同规定的,因而在期权到期日前是固定不变的;(3)交易中,碳排放期权的出售者向购买者收取的碳排放期权费称为碳排放期权交易的价格,此价格为交易时买方支付和卖方收取的交易价格,其定价机制也是国内外学术探讨中研究最多的内容之一;(4)碳排放期权在到期日之一前被执行时的实际价格称为碳排放权在期末的实际价格,此价格在期权交易时是无法准确估计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对于碳排放看涨期权的买方来说,当碳排放权的未来实际价格高于执行价格时,其可以在碳排放期权到期日之前以较低的执行价格购买碳排放权,从而节约购买成本,获得更多收益;当碳排放权的未来实际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其可以放弃购买的权利,只损失小额的期权费。对于碳排放看跌期权的买方来说,当碳排放权的未来实际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其可以在碳排放期权到期日之前以较高的执行价格出售碳排放权,从而获得期权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更多收益;否则,其可以放弃出售的权利,只损失小额的期权费。

因此,通过碳排放权期权交易可以有效地避免碳排放权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碳市场中交易的稳定性,从而可以促使更多的厂商参与到碳市场的交易中来。

3.2 模型的假设条件和变量设定

在碳市场中引入碳排放期权后,需要对其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有效的利用其促进碳市场的发展。因此如何确定期权的公平价格就成为碳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基于正确估计期权价格的重要性,国际上对期权定价方面的研究较多。目前国际上一般采用两个模型和方法来估计期权价格,分别为以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估价模型为代表的欧式期权定价方法和以两态期权估价模型为代表的美式期权定价方法。

布莱克一斯科尔斯期权估价模型由布莱克和斯科尔斯通过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在无套利机会的假设下,建立数学模型推导出标的资产为不付红利股票的欧式期权定价公式,确定了期权的合理价值[4]。即Blake―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简称B―S公式)。随后,Merton又将Black―Scholes模型扩展到无风险利率满足随机过程假设的情形[5];关于美式期权价值的计算,Michael给出了美式涨期权的定价公式[6];兰德曼和巴特[7]以及考克斯、罗斯和鲁宾斯坦[8]等人提出了使用一种比较浅显的二项方法来计算期权价格的模型,称为二项式模型或二叉树法。这种方法既适用于看涨期权估价模型也适用于看跌期权估价模型。该模型把交易对象的市场价格按照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发生变化分为上升或下降两种情况,以树形结构展开得到期权价格。

为使本研究与国际的期权定价研究相统一,本部分的假设条件和变量主要以这两个模型的假设和变量为依据进行设定,并根据本文碳金融市场模型的需要对其进行了取舍和改进。假设条件有以下几个:

假设一:设碳排放期权属于美式期权,即碳排放期权的所有者可以在某一特定时刻以某一价格购买碳排放权,并且有权在期权有效期内随时执行该项期权。

假设二:假设碳排放期权交易市场无摩擦,即无交易费用、税收等。在碳排放权市场中引入期权机制之后,市场逐渐成熟,交易成本减少,政府不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可以近似认为市场是无摩擦的。

假设三:假设标的资产无红利发放,即碳排放期权的购买者在持有期权期间无任何红利、股息等发放。

假设四:碳排放期权交易市场的价格相对稳定,价格波动幅度是固定的。

3.3 利用碳金融机制建立碳排放期权交易的市场模型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碳排放权交易的成熟的市场,因此本部分主要针对碳排放期权的不同类型设计了两种碳排放期权交易模型―碳排放看涨期权交易模型和碳排放看跌期权交易模型。

为简化模型,本部分仅考虑碳排放期权交易的时间间隔为1期的单期情景,即设 ,当期为t,下一期为t+1。则碳排放权的当期交易量为 ,碳排放期权即碳排放权t+1期的交易量为 。

在未引入期权机制时,交易的碳排放量为 ;引入期权机制后,交易的碳排放量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当期的碳排放权,一部分是下一期的碳排放权即碳排放期权,即

假设进行碳排放期权交易的厂商分别为:碳排放期权的购买者F1和碳排放期权的出售者F2。对每个厂商而言,其利润函数均可表示为收益和成本的差额。

3.3.1 碳排放期权买方受益的变化

分析碳排放期权买方在进行期权交易时的收益的变化,如下:

t期,买方的利润函数可以表示为

(1)

即买方的利润为生产收益减去生产成本、碳减排成本、购买当期碳排放权的支出、购买碳排放期权的支出(期权费)的差额。t+1期,对于购买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的买方,均有执行期权和不执行期权两种选择。

1、对于购买看涨期权的买方:

选择一:执行期权。当碳排放权的未来实际价格高于执行价格时,买方可以选择在碳排放期权到期日之前以较低的执行价格购买碳排放权。即厂商F1的利润函数为

(2)

比较 和 ,可以得到:由于 ,因此 ,即此时购买看涨期权的厂商可以获得的收益和利润增加。

选择二:放弃执行期权。当碳排放的未来实际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其可以放弃购买的权利,只损失小额的期权费,即 。

2、对于购买看跌期权的买方:

选择一:执行期权。当碳排放权的未来实际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其可以在碳排放期权到期日之前以较高的执行价格出售碳排放权,即厂商F1的利润函数为

(3)

比较 和 ,可以得到:由于 ,因此 ,即此时购买看涨期权的厂商可以获得的收益和利润增加。

选择二:放弃执行期权。当碳排放的未来实际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其可以放弃购买的权利,只损失小额的期权费,即 。

综上,碳排放期权的买方不论是购买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当期权价格符合执行期权时,其均可以获得期权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更多收益。

3.3.2 碳排放期权卖方受益的变化

分析碳排放期权卖方在进行期权交易时的收益的变化,如下:

t期,卖方的利润函数可以表示为

(4)

即买方的利润为生产收益加上出售当期碳排放权的收入、出售碳排放期权的收入(期权费),减去生产成本、碳减排成本的差额。

t+1期,卖方不管是出售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买方均以执行价格X进行交易。

因此,如果买方执行期权,厂商FZ的利润函数为:

(5)

比较 和 ,可以得到:由于 ,因此 ,此时厂商F2可以获得的收益和利润增加。

如果买方放弃执行期权,则厂商F2将获得全部期权费, 。

3.3.3期权交易前后碳排放强度的变化

引入期权机制能否促进我国强度减排的碳市场的发展,碳排放强度能否在不同期内进行交易和流动,是市场模型研究的重点和核心内容。

碳排放强度的流动要首先进行碳强度和碳排放量之间的转化。设t期的碳强度为 ,国内生产总值为 ,则t期的碳排放量为 。

无期权机制时,碳排放强度为 ,由于 ,因此,碳强度可以表示为

(6)

引入期权机制时,碳排放强度为

(7)

则引入期权机制前后,碳排放强度的变化为

(8)

由于我国经济将长期保持增长状态,因此国内生产总值的后期一般均比前期大,也就是,因此上式,即得到。经过交易,t+1期的碳排放强度获得了下降,实现了碳排放强度在不同期的流动。

4 结语

通过将碳金融机制引入碳市场模型中,将模型的时间范围由一期扩展到多期,建立了一种跨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传统的当期强度减排的碳市场交易模型进行了扩展。模型的结果表明,通过选取期权工具来扩展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模型,使交易成本得到了下降,碳排放强度也获得了下降,实现了碳排放强度在不同时间的流动。合理地利用碳排放期权可以在降低风险的同时给厂商带来很大的收益,促进了碳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利用碳金融机制的碳交易市场模型可以有效地降低碳排放强度,实现了跨期的强度指标流动,对传统的当期交易模型进行了扩展。

参考文献:

[1] 张愉, 陈徐梅, 张跃军. 低碳经济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由之路[J].中国能源, 2008(4):21-23.

[2] 约翰・赫尔著, 张陶伟译. 期权、期货和其它衍生产品[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0.

[3] Jensen J, Rasmussen T N. Allocation of CO2Emission Permits: a General Equilibrium Analysis of Policy Instruments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 2000, 40(2): 111-136.

[4] Black F., Scholes M.. The pricing of options and corporate liabilities [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1, 81: 637-659.

[5] Merton E., Paul L., Defile van V.. Abatement costs of post-Kyoto climate regimes [J]. Energy Policy, 2005, 33: 2138-2151.

对于碳排放的看法篇(2)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高速发展,伴随着的碳排放总量也在持续攀升。根据IEA近两年公布的碳排放数据,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年排放量)从2007年开始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①尽管IEA的数据只能作为研究参考,但是中国面临着碳排放的严峻国际形势却是不争的事实。2007年,中国和美国总排放量均超过15亿t,其他18个国家中仅有印度、俄罗斯、日本、韩国4个国家的碳排放总量在2-4.4亿t区间,其余14个国家的碳排放总量都低于2亿t②。从2007年碳排放总量的国际对比来看,我国的低碳发展形势非常严峻。然而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研究表明,世界贸易体系和分工格局较大程度上对一国的碳排放水平产生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不能单从“生产者责任”的角度来考察一国的碳排放水平,而应该从“消费者责任”的角度来全面考察一国的碳排放水平。因为今天的世界贸易已经非常发达,各国之间相互依赖,在世界贸易分工格局中,众所周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工厂”,中国生产的产品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为他国人民服务,为他国所消费。尽管中国也有巨大的进口额,但是中国的进出口结构和西方发达国家是大不相同的,中国进口产品以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为主,而出口则以重化工业产品和低端制造业产品为主。众所周知,高附加值、高技术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大大低于重工业、低端制造业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本文从出口贸易视角来分析研究中国的碳排放水平,澄清中国碳排放的真实情况。

2我国出口贸易形势及其国际比较

中国作为世界出口贸易大国,许多发达国家的夕阳产业和低端制造业都逐步转移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使中国成为名符其实的“世界工厂”,因此考察中国的碳排放必须充分考虑出口贸易的影响。尽管中国在出口的同时也有进口,但总体上讲中国是贸易顺差国,而且从对碳排放的影响来看,中国的出口贸易结构存在先天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处于明显劣势。

2.1我国出口贸易现状

我国的出口贸易总额巨大,而且商品出口贸易占GDP的比重较高,并呈现出逐渐攀升的趋势。自1995年以来,我国商品出口额占GDP的比重都维持在17%以上;除1996-1999年之外,其他年份均维持在20%以上;2004-2008年高达30%以上;2006年和2007年达到顶峰,超过36%;2009年随着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调整,商品出口占GDP的比例有所回落,但仍然高达25%以上。我国每年GDP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份额是为他国进行生产和服务的,也就是说我国碳排放总量中有较大的比例是因为为他国生产和服务而产生的。

2.2我国出口贸易的国际比较

1995-2000年,我国的商品出口基本维持在2000亿美元上下的水平,2001年以来快速上升到接近8000亿美元/年的水平。尤其是到2005年,我国的商品出口贸易额已经名列世界第三,仅略微低于美国和德国,远远超过世界其他主要国家。而众所周知,从碳排放水平来看,美国和德国的商品出口结构远远优于中国的商品出口结构。因此说,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商品贸易出口致使中国在碳排放方面处于劣势地位。一方面中国的商品出口贸易总额巨大,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而另一方面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却较低,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处于靠后的位置,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通过对比1995-2005年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情况,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额长期以来远远高于中国的水平。美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从1995年的约2000亿美元快速上升到2005年的超过3500亿美元,而中国长期维持在200-500亿美元的水平,2003年以后才逐步上升到500亿美元以上,2005年达到739亿美元,仍低于西方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的水平。我们知道,服务贸易出口产生的碳排放大大低于商品贸易出口产生的碳排放,甚至不产生碳排放。因此,从服务贸易出口的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的在碳排放方面也处于劣势地位。另外,中国与美国相比,美国是大量进口他国的货物和服务,从而造福本国人民、服务于本国发展需要,而中国则是大量出口货物和服务到其他国家。在这种贸易形势下,从碳排放来看,美国由于满足本国发展需要的大量生产在他国进行,因而碳排放较多份额已经转嫁到其他国家;而中国作为贸易顺差国,则承担了较大份额的满足他国需要而产生的碳排放。通过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形势及其国际比较的研究,我们认为一方面我国的出口比例较高,另一方面我国的出口贸易结构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相比处于劣势。在目前的碳排放测算模式下,我国的碳排放水平显然被高估,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水平则被低估了。因此,我们认为一方面我国近年来的碳排放水平总体较高,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的碳排放中有相当大的份额是为造福他国人民而产生的,并不能全部作为“中国责任”。

3我国出口贸易隐含的碳排放测算

采用GDP比例法和类推法来对我国的碳排放水平进行重新估算,在剔除出口贸易影响的情况下,分析研究中国的碳排放水平。

3.1GDP比例法估算我国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

采用出口贸易额占GDP的比例进行简单测算,分析研究出口贸易带来的碳排放,以及我国剔除出口贸易影响后的碳排放。剔除商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后,1995-2002年我国的碳排放水平都维持在7亿多t,2003年以来有所增加,2005年才开始突破11亿t,2007年约为11.35亿t,见表1。结合作者此前的系列研究成果,中国剔除货物出口贸易后的碳排放水平远远低于美国,也低于世界很多主要碳排放国家。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消费世界其他国家的产品数量远高于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因此美国的碳排放水平应该考虑那些产生在其他生产国的碳排放,如加上这一部分碳排放,则美国的碳排放水平更是远远高于中国,而不是目前的测算模式下“碳排放略微高于中国”的结果。

3.2类推法估算我国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

根据魏一鸣等的测算,我国2002年出口贸易隐含的碳排放总量为3.127亿t(含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当年我国的GDP总量约为2.7万亿元,每万元出口额隐含的碳排放约为1.16039[1]。根据这一测算结果,我们测算了我国1995-2007年的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情况,见表2。剔除商品出口的影响后,1995-2007年我国的碳排放水平在7-8亿t,远远低于当前IEA等相关机构公布的中国碳排放水平;2003-2007年,商品出口贸易对碳排放的影响程度不断加大,尤其是2006年和2007年,按照这种类推测算方法,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已经超过我国碳排放总量的一半。如果剔除出口贸易的影响,那么中国的碳排放将远远低于美国的水平,也低于许多发达国家。3.32007年我国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测算分别采用分类比例法和分类类推法对我国2007年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测算和分解。

3.3.1GDP比例法测算2007年分行业出口贸易隐含的碳排放

根据统计局数据将我国出口商品分为农业原材料、食品、燃料、矿物和金属、制成品五大类行业,分别分析了每类商品出口额占当年GDP的比例,继而分析测算了每类出口货物隐含的碳排放数量,见表3。2007年我国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总量高达6.4亿t,占我国2007年碳排放总量的35.94%,如剔除商品出口的影响,我国2007年的碳排放仅为11.4亿t,远远低于美国的碳排放水平。

3.3.2类推法测算2007年分商品类别的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

根据统计局数据,将我国出口商品分为食品、饮料及烟类、非食用原料、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动植物油脂及蜡、化学品及有关产品、轻纺产品橡胶制品矿冶产品及其制品、机械及运输设备、杂项制品和未分类的其他商品十大类,采用魏一鸣等对每类产品出口隐含的单位碳排放量测算结果进行估算,得出每类出口商品隐含的碳排放数量,见表4。2007年我国商品出口隐含的碳排放总量高达8.97亿t,占我国2007年碳排放总量的50%以上,如剔除商品出口的影响,我国2007年的碳排放量仅为8.86亿t,远远低于美国的碳排放水平。

对于碳排放的看法篇(3)

摘 要:全球变暖与环境污染日益引起来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并引起理论界的探索研究。采用IPCC计算方法,对中国碳排放量进行估算,并定量研究了碳排放量与GDP,碳排放强度与能源消费结构、环境治理水平的关系。研究表明,碳排放量与GDP显著正相关,碳排放强度与环境治理水平显著负相关,最后,从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等角度提出促进中国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碳排放数据;碳排放强度;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X78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6.02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基于CGE模型的我国低碳发展政策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2YJA790214);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科研究“三重”重大专项“新常态下河南省产业经济发展的机遇、挑战和对策”(项目编号:2014-SZZD-07)

收稿日期:2014-12-26

0 引言

根据联合国(NGO)世界和平基金会世界低碳环保联盟总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碳排放量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家,但人均碳排放却远远低于美国。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现在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阶段内,对于能源消费数量庞大,而且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然而,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引起世界关注以及国内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现象引起人民关注,减少二氧化碳等废弃物排放,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已经受到中国政府的重视。2009年中国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中作出庄严承诺“到2020年,中国每单位GDP中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首先要明确影响二氧化碳产生的因素,较为经济、准确地获得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本文将估算中国碳排放数据,为低成本、高质量获取二氧化碳排放数据以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提供参考依据。

国内外有关估算碳排放数据的方法的研究主要有,Druckman等采用类多维区域投入产出模型,结果显示英国碳排放量与收入水平、居所、职位和家庭组成有关;Ramakrishnan应用DEA方法研究了了GDP、能源消费、碳排放三者之间的联系;Ugur Soytas运用VAR 模型研究了美国能源消耗、GDP与碳排放量之间的因果关系。魏楚通过研究发现GDP增长与能源利用效率对碳排放影响较大;许士春采用LMDI加和分解法得出我国碳排放的最大驱动因素经济产出效应而最大的抑制因素为产业结构效应的结论;赵敏利用IPCC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估算出上海居民城市交通碳排放数据,并分析了碳排放强度;叶震参考了RAS双向平衡方法,利用投入产出表,估算出我国1995-2009年数据。现有文献研究结果表明,碳排放量与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技术以及能源消费结构有重要的关系,然而现有研究方法有些过于复杂,所需要的参数较多,结果未必更真实接近真实碳排放量。

1 碳排放数据的估算方法

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算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如投入产出法、碳足迹计算器法、IPPC计算法等。IPCC 计算碳排放的方法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委员会提出的,为世界通用的计算方法,IPCC的评估报告阐明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来源主要为人工排放,而人工排放的途径主要来源能源消费。尽管各国减排技术或资源禀赋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这种方法依然可以通过变换相应参数进行调整,这种方法为研究者提供了所需要的各种能源的参数以及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计算十分简单。

采用IPCC碳排放计算指南中的计算方法,假设各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为固定数值,将其结合能源消费数据:

式(1)中,A为通过能源消费向空气中排放的碳排放总量;Bi为能源i消费量; i为能源种类;i=1,2,3,估算的是由煤、石油、天然气三种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量;Ci为能源i的碳排放系数。

上述IPCC碳排放计算方法在连续进行时间序列数据估算时存在一个缺陷,即如果选定基年的碳排放系数,那么基年以后年份同样选择相同的碳排放系数,则明显没考虑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因素,因为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循环利用或综合利用产生的二氧化碳等废弃物的力度也在加大。但是很难获得二氧化碳回收等方面的数据,因此,选择“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这一指标修正碳排放系数。

取某一种能源基年的碳排放系数为Ci1,基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值为,则基年以后任一年份碳排放系数为:

本文选择2000年为基年,利用以上公式估算中国2000-2012年碳排放总量(文中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GDP以2012年价格计算,估算结果如表1和图1。

从表1和图1中可以看出,中国碳排放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在总体增长的趋势中,出现几次阶段性下降现象,主要原因不是能源消费总量下降,而是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上升。中国碳排放量主要由煤炭产生,而石油和天然气所产生的二氧化碳较少,这主要是因为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所占比重较大,而其他所占比重较小,产生单位热量煤炭排放的二氧化碳多。碳排放强度的变化趋势见图2。

碳排放强度是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其大小直接反映了经济发展对环境影响的大小。从图2可以看出,碳排放强度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这表明中国在节能减排上取得的成效,然而应该认识到中国碳排放强度依然较高,而且最近几年下降速度变慢。

2 碳排放量与GDP关系

中国经济正在处于高速发展之中,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治理水平也在不断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依赖于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促进了碳排放量的增长,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环境治理水平提高又减少了碳排放量。因此,有必要研究碳排放量与GDP关系以及碳排放强度与能源消费结构、环境治理水平的关系。

为解释变量,以2012年不变价格计算,碳排放量被为被解释变量,模型中参数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则中国二氧化碳碳排放量与的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用2000-2012年时间序列数据估计模型中的参数,则2000-2012年中国二氧化碳碳排放量与的关系为:

从上述建立的一次线性回归模型各参数可以看出,GDP对碳排放量显著,回归系数显示为正值,表明中国GDP显著正向影响碳排放量,随着GDP增长,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将与之同步增长的趋势,并且GDP每增加1亿元,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0.24万t。由于GDP增长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呈长期的单调递增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将面临着更多更大的减排压力。

用CI表示碳排放强度,f1、f2分别代表煤炭、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表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000-2012年,中国碳排放强度能源利用结构以及环境治理水平的回归如下:

括号中数据为相应参数的t检验值,1%显著。

碳排放强度和煤炭、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变化的正向关系说明,煤炭、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的提高都会使碳排放强度增加,但是从回归结果来看,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1%要比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1%促进碳排放强度增加得快一些,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提高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有利于降低碳排放强度。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符号为负,表明环境治理水平能显著降低碳排放强度,系数的绝对值较大,表明在中国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将会显著降低碳排放强度。

3 促进中国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

3.1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社会参与低碳发展的局面

要把加快低碳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中国由于经济发展引起的过多碳排放量面临的国际减排压力,以及由于大量碳排放量引起的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要明确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碳排放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要牢固确立低碳发展意识,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保护环境等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要发展理念。要区别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部分内容,经济发展不仅有经济总量的增加,更需要有经济效益、环境治理以及人民水平的提高。中国要避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就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低碳发展。

3.2 优化产业结构

当前中国产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第二产业比重较大,第三产业比重较小,由于不同产业生产相同价值的产品其消耗的能源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生产等值产品第二产业消耗的能源最多,排放的二氧化碳也最多,第三产业消耗的能源最少,排放的二氧化碳也最少。中国要想完成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中作出的承诺,就必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力争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使碳排放总量最少。

3.3 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碳排放强度与能源利用结构显著相关,一般来说,产生等热煤碳排放的二氧化碳最多,石油次之,天然气最少,而清洁能源排放更少。长期以来,中国能源消费结构形成以煤炭为主,清洁能源较少的局面,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碳排放量的快速增加。因此,要加大对风能、核能、水电等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不断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另外,开发新的清洁能源在改善国内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碳排放量的同时,又可以显著促进经济增长。

3.4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中国碳排放量的增加,影响因素很多,由前面研究可以看出环境治理能显著降低碳排放强度。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一直较低,而且其值一直难以稳定,处于不断变化中。当前,中国面临诸多问题,其中大部分问题都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力度不够相关,因此,有必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可以逐步引入碳税制度。碳税可以迫使企业因为沉重的税收而放弃碳排放量较多的一些产品生产,从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它是最具有市场效率的减少碳排放的经济政策手段之一。

3.5 增加碳汇

减少二氧化碳除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外,还应该尽量吸收已经排放的二氧化碳。碳汇的目的就是从大气中除去二氧化碳的一些方法过程、活动以及机制,主要依靠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陆地生态系统中森林是最大的碳库,通过树木和花草等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制造出氧气并向外排出,这样会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减缓气候变暖的效果。当前,中国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较低,需要继续增加森林面积。中国是能源消费大国,排放的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十分庞大,要想保证空气质量,减缓二氧化碳对气候的影响,需要扩大森林面积来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另外,国土的绿化会使国家的形象得到大幅提升,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旅游观光,不仅有利于降低二氧化碳,同时也可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 Angela Druckman. The Carbon Footprint of UK Households 1990-2004[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9(68)

2 Ramakrishnan. Factor Efficiency Perspectiveto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World GDP, Energy Consumption and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J]. 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 Social Change, 2006(73)

3 Ugur Soytas. Energy Consumption, income, and Carbon Emissions in the United State[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7(62)

4 蒋金荷.中国碳排放量测算及影响因素分析[J].资源科学,2011(4)

5 许士春,习蓉,何正霞.中国能源消耗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分析及政策启示[J].资源科学,2012(1)

对于碳排放的看法篇(4)

前言

基于国内环境法中的排污权交易制度(tradeable permits system),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了碳排放权及相关交易制度。这种机制是解决全球性气候变化问题、有效配置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正当发展权益的重要制度工具。而明确碳排放权的属性和本质则是准确理解、把握上述制度和机制并对其加以修改完善的基石。本文将借鉴国内法中 的物权和准物权概念,结合国际法中的发展权概念,论证碳排放权所具有的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探讨这两方面属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并以碳排放权分配问题为例揭示这两方面属性对于相关国际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

一、碳排放权的产生

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大气环境容量,是指大气这种自然环境要素所具有的通过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过程扩散、贮存、同化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能力(容纳功能)。[1]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大气具有不同的容纳功能,从而表现出多重的大气环境容量。在本文中,主要研究针对温室气体的大气环境容量。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亦可简称“公约”)第2条界定了公约的目标:“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2]该 条所提到的“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水平”实际就是大气环境容量。要将目标转化为现实,仅仅有宏观的方向是不够的,还必须将所需的努力转化为相关主体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在国际法层面为相关法律主体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上,《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权, 即碳排放权。这一概念的表述可见于该议定书第3条第一款:“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将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3]在附件b中,议定书对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明确的量化限制,同时也就赋予了其在量化限制内排放温室气体、使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自由,即为其设定了边 界清晰的碳排放权。对于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议定书并未对其温室气体排放予以明确的量化限制,但这些国家仍应依据本国国情自主实施减排活动,由此可以说这些国家仍享有边界较为模糊、约束相对宽松的碳排放权。而气候变化的形势日益严峻,从相关国际规范的发展方向来看,为所有缔约方设定边界清晰的碳排放权, 以对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有效的控制,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在为缔约方设定碳排放权之后,《京都议定书》在第6条创设了这一权利的转让机制:“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4]这一机制被称为国际排放贸易(iet)。除此之外,《京都议定书》还同时创设了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项机制(即所谓的“京都三机制”)共同组成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使得碳排放权成为一项内容更加具体、完整和切实可行的权利。

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全球流动性使得碳排放权首先是一个基于国际法而产生的概念,但从“京都三机制”及其实施过程来看,碳排放权的主体并不限于国家。在基于项目的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碳排放权的主体多是非国家的私主体;即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排放贸易(iet),其具体实施也需国家将其所获得的碳排放权份额再分配给国内具体的私主体。由此可见,碳排放权的主体可能是私主体,也可能是国家。当碳排放权的主体是私主体时,其准物权属性得以凸显;而当碳排放权的主体是国家时,其发展权属性就更为显著。

二、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

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即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强调物权人对特定物的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5]物权一般具有排他效力、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6]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虽然并不完全符合传统物权特性但是可以准用物权相关规定的新型权利,这些权利通常被称为准物权。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专属称谓,而是对一组动态变化、性质有别的权利的统称。[7]准物权概念的外延比较广泛,而且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除了公认的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狩猎权等权利之外,以环境容量为客体的排污权也被认为是准物权之一种。[8]而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的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既具有物权化的必要性,也具有物权化的可能性。在国际法实践中,碳排放权也正在经历着现实的物权化发展,具有显著的准物权属性。

(一)碳排放权物权化的必要性

碳 排放权的物权化,是合理配置和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要求。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大气等具有容纳功能的环境要素虽然不直接进入生产过程,也没有显著的实体形态,但能够以其功能辅助经济生产过程,为人类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因此环境容量应该被视为经济活动所需的资源,即“环境容量资源”。环境 容量资源具有有用性,同时又具有有限性,过度使用环境容纳功能,既有可能造成对环境容纳能力的破坏,也有可能损害自然环境的其他功能,因此表现出一定的稀缺性。有用性和稀缺性决定了其使用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在传统经济体系中,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属于免费物品(free goods),其公共物品性十分显著,不具有明确的产权特征,其使用具有非排他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稀缺性增强,竞争性使用的格局出现,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不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9]此 时,有必要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对使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因滥用而耗竭,避免“公地的悲剧”。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有效的制度手段之一就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流通机制,即实行资源的物权化。因此,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实行物权化,建立具有物权属性的碳 排放权制度,是合理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要求。

(二)碳排放权物权化的可能性

碳排放权物权化的实现,在理论和制度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碳排放权客体的物化,其二是通过法律设计赋予碳排放权物权特征。

碳排放权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其物权化可以在环境容量物化的背景下来研究。传统物权理论认为,物权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10]环境容量要想完全达到上述要求确有相当的难度,但是站在解释论的立场上,作为排污权客体的环境容量仍在相当程度上能够满足物权客体的相关特征:1.环境容量具有可感知性;2.环境容量具有相对的可支配性;3. 环境容量具有可确定性。客观说来,与传统形态的物权客体相比,环境容量的物权性并不十分完满,特别是涉及到支配性等物权的根本属性时,还需要站在解释论的立场上借助于较为开放和宽容的思维方能符合既存理论的基本要求,因此,宜将以此类客体为基础建构的权利定性为准物权,而非纯粹意义的物权。[11]借 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作为碳排放权客体的大气环境容量同样具有可感知性、可确定性和某种程度的可支配性。特殊之处在于,其他环境容量资源的流动范围较小,通常可以在一国范围内予以界定和规制,而针对温室气体的大气环境容量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流动性,通常必须首先在国际法层面,由各国协调一致地进行界定、分配和 管理,即碳排放权客体的物化通常必须首先在国际层面而非国内层面实现。

在法律制度设计上,通过物权化手段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配置已在国内法层面上有较为成功的先例,其典型代表就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用于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治理,特别是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经取得了空前成功。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建立起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也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自1991年就开始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2]以物权化手段配置国内环境容量的成功经验,预示着在国际层面上对碳排放权进行制度设计的可能性。实际上,正是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启示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创设了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制度,使得碳排放权的物权化走向现实。

(三)碳排放权物权化的现实性

《联 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大气环境容量基础上创设了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制度。就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碳排放权已经具有明显的准物权属性,而这种物权化的制度设计也已经在温室气体减排、遏制气候变化中发挥了积极的效用。可以预见,随着公约体系的进一步发展,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将得到进一步明 确和完善。

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性。《京都议定书》已经明确规定了附件一所列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根据基准年排放量和承诺目标百分比,可以得到这些国家被许可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即可支配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量,因此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其所享有的碳排放权在公约体系下得到了确定。碳排放权的确定性是其他准物权属性的基础。从公约的目 标和发展趋势来看,未来的公约体系将对各个缔约国分别享有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做出明确界定,并可能规定全球可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总量,以实现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控制。因此,碳排放权的确定性将越发显著。

2. 支配性。碳排放权已经得到明确界定的国家,对于其享有的碳排放权有充分的支配自由:可以使用其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即排放温室气体,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其转让,也可以购入其他国家的碳排放权来供本国使用或用以达到减排目标。对于一国支配本国享有的碳排放权的行为,其他国家或法律主体不得任意干涉或侵 犯。需要注意的是,碳排放权的支配性并不像传统物权那样通过直接对客体的现实占有来实现,而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但这并不能否定碳排放权作为准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性。

3.可交易性。由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共同组成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使得碳排放权具有充分而独特的可交易性。可交易性既是碳排放权作为准物权的重要特征,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有效途径。为了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及平衡各国间的利益与负担,公约体系对于碳排放权的交易实行一 定的监管和限制,如清洁发展机制中的项目审计与核查等。这表明,碳排放权准物权化的实现是为了达到公约目标的人为设计,因此必须受到公约目标的限制。这也是作为准物权的碳排放权与传统物权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

众 所周知,碳排放权首先是且主要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但这并不妨碍它借鉴国内法中的物权、准物权概念进行自身的制度设计。首先,就权利客体而言,碳排放权制度处理的是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这种自然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与土地、矿产、国内环境容量等其他自然资源并无本质区别,仅仅是因为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全球流动 性使得其制度设计通常必须首先在国际层面上进行;其次,就权利主体而言,碳排放权在国家之间的分配仅仅是权利分配的一个环节—在实践中,碳排放权一般由国家以许可证等方式进一步分配给工厂、公司等私主体,由这些私主体支配、使用或交易,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与传统物权在主体上往往也是一致的,国家介入的环节并 不影响其制度整体表现出来的私权性质;就权利内容而言,碳排放权也明显表现出私权特征,而与国际公法中的国家权利等迥异。因此,碳排放权的国际法色彩并不影响其物权化和具备准物权属性。

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

(一)发展权的含义与本质

1986年12月,第41届 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作了阐述,根据《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并且,“人的 发展权利又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13]

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国家、民族的集体人权,这正是其作为一项新型人权的基本标志。它以公正、公平为内核,又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结合起来,使权利主体享受到真正、具体、切实的利益。[14]对 一个国家而言,实现发展权的条件,一是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二是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财富享有永久,并有责任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政策;三是使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对国际社会而言,实现发展权的条件,一是坚持 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与合作的原则;二是在此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特别是使发展中国家能平等、自由地参与国际事务,真正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三是消除影响发展的各种国际。[15]

(二)自然状态下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

温 室气体的排放,实质上是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必需,而碳排放权就是针对温室气体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对于世界各国来说,不论是为了满足人民日常生活需要,还是为了发展生产和壮大经济,都必须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自然状态下,即在气候变化问题被诉诸国际法之前,大气环境容量并 未被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来对待,无论在国际法层面还是在国内法层面,温室气体的排放都处于一种自然权利的状态,既没有任何限制,也谈不上作为法定权利进行规制和保护。此时的大气环境容量既是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也是一种被视为无限的自然资源。世界各国均无冲突地享有和使用该自然资源,用以实现本国经济 社会的发展,这种权利受到完全的保护,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因此,自然权利状态下的碳排放权充分适应和满足了发展权的需要。

但 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在本质上是具有稀缺性的,而且由于大气的流动性、遍布性等自然属性,它不可能为一国独占享有,其使用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他国家的使用产生影响。当这种稀缺资源的利用达到边界,其有限性和竞争性开始引发矛盾时,自然状态就无法再继续维持,对于这一资源进行分配管理、对相关矛盾加以解决的国际 法机制就出现了,这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在该公约体系下,碳排放权逐渐从自然权利走向法定权利,而其发展权属性也经历着新的发展变化。

(三)公约体系下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

在 公约体系之下,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不再是无限的自然资源,原来不受限制的碳排放权也要被划定边界。由于流动的大气环境容量为全球各国共享,因此,对每个国家碳排放权的限定实际上也就是全球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在各国间的分配。同时,为了更有效率地配置和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公约体系创设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无 论是在初始分配环节还是在交易等环节,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都继续发挥着其重要影响。

依据2005年2月16日生 效的《京都议定书》,其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主要是发达国家)承担了比较明确的减排义务,其排放总额受到了明确限定;同时“考虑到它们(即所有缔约方,作者注)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它们特殊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16]但仍要求其根据本国国情采取一定的减排措施。这既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体现,又是发展权属性的体现: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消耗了大量的大气环境容 量资源才达到了今天的发展水平,而发展中国家消耗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较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发展中国家碳排放权的限制,才能保障发展中国家真正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从现状来看,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更多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或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而进行的,即为了满足其生存权和发展权;而 在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有相当部分是用于奢侈性消费,即属于超出发展权范围的排放,因此应当受到较为严格的排放总额限制,并需要减少排放。在《京都议定书》之后的碳排放权分配中,仍应充分体现发展权的要求。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目前包括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其中,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是附件一缔约方之间的合作,并不涉及发展中国家,而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惟一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3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17]可 以说,清洁发展机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发展权的要求。国际排放贸易目前仅限于发达国家之间,但如果未来公约体系对于发展中国家也规定明确的碳排放权限制,则有可能扩张至所有缔约国之间。在这种情况下,公约体系应当设置一定的约束机制,避免国际排放贸易被发达国家强大的经济和政治实力主导,保护发展中 国家免于丧失自身发展所必需的碳排放权,以体现碳排放权作为发展权的要求。 四、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的辩证统一

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强调其私权色彩和经济性,凸显其可转让性;而发展权属性则强调其基本人权色彩和一定的不可转让性。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需要结合碳排放权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境来解读。

(一)以碳排放权的产生过程为视角

自 然状态下的碳排放权不受任何约束,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尚未表现出其稀缺性时,满足了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来看,带有较强的发展权色彩。但有限的、可消耗的、可再生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具有“物”的某些特征,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实际上是在消耗大气环境容量这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即从自然科 学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与基于其他自然资源建立的物权具有相似性。

从 碳排放权在法律制度中的创设来看,其从自然权利走向法定权利是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制,法律规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不被耗竭,实现可持续发展,即为了保障作为发展权的碳排放权。但从法律规制的手段来看,使用的是物权化的方式,即明晰初始产权、建立交易体系等,法 律规制下的碳排放权逐渐凸显其经济性、流转性,表现出较强的准物权属性。可以说,在碳排放权的法律化过程中,发展权属性决定了制度建构的目的,而准物权属性则提供了制度建构的手段。

可见,从自然权利到法定权利,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和准物权属性结合统一,在不同阶段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以碳排放权的制度结构为视角

在 具体的制度结构上,碳排放权制度涉及初始分配和流转交易两个环节。在初始分配环节中主导的价值是公平,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综合考虑各国的人口、经济、自然条件现状及各种政治性因素,确定各国的碳排放限额和减排标准,可以说这一环节更侧重于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分配的结果,是各国获得与本国 国情相符的碳排放权份额,即分配结果体现为准物权形式。而之后的流转交易环节,主导的价值是效率,通过《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机制,使有限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因此更多体现的是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和经济价值。但是流转交易的根本目标仍然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各国的发展,因此准物权属性的实现仍 然受到发展权属性的制约。

由此看出,在碳排放权制度的各环节,发展权属性与准物权属性互为手段、结果,相互影响、约束。

(三)以碳排放权的权利主体为视角

在 国际法层面,碳排放权的权利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类。其中,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碳排放权主要用于满足本国人民基本生活和本国经济发展需要,更多地体现出国际法中发展权的要求。相应地,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限制或减排要求较为宽松,其可转让的程度不高,国家色彩较强,具有较强的发 展权属性,而准物权属性相对较弱。与此相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其享有的碳排放权总额受到限制且需逐渐减少,可以通过国际排放贸易等机制依法实现这种财产性权利的有限流转,具有较强的准物权特性,较少的发展权色彩。可见,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和准物权属 性在程度上也有所差异。

综 上可知,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虽在某些领域有此消彼长的趋势,但其本质上是并存的、统一的。这两种属性的辩证统一对于围绕碳排放权的国际法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与已经通过“京都三机制”得到很好体现的准物权属性相比,发展权属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和应用,这是应予补充完善之处。

五、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之实践意义—以碳排放权分配为例

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指导有关碳排放权的国际法律实践。综合看来,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的维度尤其需要加强。下面就以碳排放权分配这一问题为例,着重探讨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在实践中的意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就碳排放权的分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着较大的争议。尤其在第一阶段承诺期(2008-2012年)届满之后碳排放权应如何分配这一问题上,双方还难以达成广泛共识。在《京都议定书》签订之前,对于如何分配碳排放权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是遵循公平的原则,以人均碳排放量这一指标来分配未来的碳排放权;另一种则强调效率,提倡以gdp碳排放强度(单位gdp碳 排放量)为指标分配碳排放权。前者承认每个人对全球的公共资源都享有相同的权利,无论从人类伦理精神、国际人权文件还是从各国的法律原则来看,这都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一项正义原则。而后者则被认为可以保证全球在一定的资源容量下达到产出的最大化。第一种分配方法对发展中国家有利,而发达国家则支持第二种分 配方法。[18]可以看出,人均碳排放量原则是一种基本的公平原则,它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使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权利,是发展权精神的体现。

随着时间的发展,许多国家都提出了各自不尽相同的碳排放权分配原则与方法,主要有:趋同方法、紧缩与趋同法、rivm(荷兰国家公众健康与环境研究所)的逐渐参与法、rivm的多阶段法、triptych方法、多部门趋同方法、基于碳排放强度下降的替代方案、二元强度目标法、sdpam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ies and measures, 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措施)法等。趋同的人均原则被应用于上述众多的方法中,该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在目前较高的人均排放水平上逐渐下降,而发展中国家则慢慢提升其人均排放量,并在某一年趋同于世界平均水平或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后开始减排。这些原则和方法的共同特征是忽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的不公平以及现 实排放的不公平,而且继续承认未来排放的不公平。这意味着未来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水平不能超过发达国家,而只能在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之下发展。[19]

趋同的人均原则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减排温室气体的目的,但其对于历史排放的忽视则是对发展中国家尚未充分享有和发挥的发展权的忽视。如果仅仅按照这一原则确定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就会进一步加剧本已相当明显的国家间经济差距,因而是有违发展权之精神的。

为此,我国学者提出了“考虑历史责任的人均分配原则”,这一原则是代际公正原则在碳排放限额分配问题上的具体应用,它要求不论在哪一时代哪一国家,每个人都应有相同的享受全球公共资源的权利。[20]在该原则的基础上,学者们又发展并提出了“两个趋同”的分配方法:

“两个趋同”方法中的一个趋同是2100年各国的人均排放量趋同(或不高于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另一个趋同是各国自气候变化得到普遍关注以来即1990年到趋同年(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量趋同。趋同的1990—2100年的累积人均排放量以及2100年的人均排放趋同值将根据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不同的水平这一目标来确定。在这种分配模式下,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较多的发展空间,其人均排放量在某一时期将超 过发达国家,从而可以在将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后才开始承担减排义务,这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

可 以看出,“两个趋同”方法较好地关注了发展权的历史积累效应,保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是发展权精神在碳排放权国际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因此更加公平合理。这种公平合理在国际法上的依据就是发展权这一概念及其所体现的理念。遗憾的是相关学者在提出这一方法时并未援引发展权理论,而是仅从历史事实和道德感 知的层面进行铺陈论述,从而降低了其说服力。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12月2日,在波兰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4次会议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提出了应从“人均累积二氧化碳排放量”来看待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观点。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气候变化谈判中明确提出并使用这一概念。[21]同时,中国科学家还在非正式谈判桌上提出了以1900-2050年等额人均年排放量为基础的“碳预算方案”,并受到了国外媒体的关注。[22]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luis gomez-echeverri评论这一方案时强调了在后京都谈判中将“公平”纳入考虑范畴的重要性,并称赞中国的这一方案使得“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操作化。[23]这表明我国已经开始构建并向国际社会推销自己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但要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认同和接受,还需要根据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赋予这一方案更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2009年12月, 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中国政府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核心与基石,应当始终坚持;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分配方面,应当重视历史责任、人均排放和各国的实际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应率先大幅量化减排,发展中国家则应根据国情,在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下,尽可能减缓 温室气体排放。[24]

可见,重视和发扬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将其更深刻地融入到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国际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作为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所确立的新型权利,碳排放权同时具有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这两种不同的属性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及其相互关系,对于把握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机制和实践,维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正当 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注释:

[1]吴健:《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管理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2]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250页。

[3]前引[2],第332页。

[4]前引[2],第336-337页。

[5]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6]前引[5],第95-100页。

[7]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8]邓海峰:《环境容量的准物权化及其权利构成》,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9]前引[1],第88-102页。

[10]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1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9页。

[11]前引[8]。

[12]曹明德:《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

[13]《发展权利宜言》,载,2010年9月12日最后访问。

对于碳排放的看法篇(5)

关键词:碳减排;低碳经济;政策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1-0066-03

低碳经济浪潮扑面而来,但又纷争不断。本质上看,“低碳”强调的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以高能耗、高排放、多污染为代价的新发展思路,发展低碳经济与我们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等既定目标相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既要发展又要低碳,这不是两难困境,而是经济发展模式和社会生活方式革新的倒逼机制。置身于低碳经济时代,江苏的发展策略应当是:在发展中节能减排,在挑战中把握机遇,走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江苏省碳排放总量较大

由于江苏的基本省情和能源消费结构,加之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对能源需求激增,碳减排总量较大,碳减排压力凸显,碳排放总量减排潜力十分巨大。

从碳排放清单看,全省碳排放总量快速上升,从2000年的8005.3万吨增至2008年的1.7亿吨,增幅为118%;碳排放结构呈工业主导性,工业碳排放占比达86%,其次为交通和农村能源消费碳排放;碳汇能力下降显著,碳吸收水平从2000年的89.4%下降到2008年的40.9%。

从碳排放强度看,单位GDP的碳排放从2000年的0.94吨/万元下降到2008年的0.75吨/万元,降低了20%,说明近年来江苏节能减排成效明显;人均碳排放对应的从1.09吨/人上升至2.27吨/人,说明人均能源消费量增长快速。

从产业碳排放看,碳排放强度高低顺序为: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批发零售及餐饮业>其他服务业。在工业中,制造业能源消耗量大,碳排放占比95%以上;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10大行业碳排放总量占全部39个工业行业碳排放总量的89%,是高耗能产业部门和主要的碳排放行业。

从城市碳排放看,最高的是苏州(2747万吨),其次为徐州(1567.7万吨),再次为无锡和南京,说明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能源消费量较大,碳排放量也较大;徐州、淮安、连云港、镇江、扬州、镇江和宿迁的碳排放强度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52吨/万元),说明这些地区能源利用效率普遍较低。与国内相比,江苏城市碳排放强度、人均碳排放量均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但远高于北京、上海、浙江和广东城市,其中碳排放强度是北京的2倍多。

从区域碳排放看,碳排放量最高的是苏南(7358.5万吨),占全省总量的56%,其次为苏北,苏中最少(2233万吨);碳排放强度最高的为苏北(0.72吨/万元),其次为苏中,苏南最低(0.46吨/万元);人均碳排放最高的为苏南(3.16吨/人),其次为苏中,苏北最低(1.09吨/人)。

从外贸碳排放看,“江苏制造”通过贸易形式为国外生产承担的碳排放不容忽视。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达3108.5万吨,占全省碳排放总量的17.8%,比重较往年略有上升;同时,通过进口商品避免了1311.2万吨的碳排放量。

从土地利用碳足迹看,单位面积碳排放近5年来快速上升,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碳足迹大小顺序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未利用地及特殊用地>农用地和水利用地。这说明居民集聚区和生产活动集中区成为碳排放的集中区域。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基本思路

从当前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进程看,“高碳”型工业经济仍然有相当长时期的快速增长,碳排放大量产生仍不可避免。但从未来和大背景看,向低碳经济转型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人们越来越关注以此获得更好发展的历史机遇,越来越重视发展低碳经济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

在发展战略上,把发展低碳经济与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发展低碳经济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不仅不会放慢经济增长,反而会通过培育发展低碳产业及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的新一轮高增长,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要赋予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低碳内涵,推进发展观念、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技术和管理体制的创新和转变,形成低碳绿色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路径上,把发展低碳经济与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有一定的承继关系和交叉重叠,并在技术层面上是一致的;与节能减排是手段、途径与目标的关系。要以节能减排为抓手,推行清洁生产,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形成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生活新型态。

在发展方式上,把碳减排与碳增汇结合起来。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植树造林、土地管理是增加碳汇的主要途径,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利用森林来间接减排二氧化碳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要在加强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碳减排的同时,大力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增加森林碳汇,增强碳吸收能力,有效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

在发展机制上,把政府作为、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结合起来。低碳发展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为基础,要通过市场规则的合理设计和激励约束政策安排,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企业减排、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促进节能降耗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走低碳发展之路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三、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

如果说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提出了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等应对气候变化的“四个轮子”,那么,产业、技术、资金和载体则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四个轮子”。

将低碳战略全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最近确立了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等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具体任务包括制订低碳绿色发展的规划和配套政策。江苏也要积极行动,编制低碳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江苏实际的低碳发展标准和低碳经济路线图,增强在低碳经济发展领域的话语权。将低碳经济的统计和考核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规划中的引导目标,鼓励地市级制定低碳发展规划,支持重点行业部门制订专项规划。打造低碳经济载体,选择典型区域、行业和企业先行试点,建设低碳产业园区、低碳示范企业、低碳社区、低碳城市等多层次的低碳经济示范。

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新能源产业、环保产业、碳汇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外研究成果表明,服务业碳密度只有能源行业的碳密度的1/10左右,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发展低碳高效农业,优化种植结构和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农业污染。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消耗和排放。限制高耗能产业,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减碳。考虑到各种碳排放项目的年增长速率不同,应重点加强对能源高消耗部门和碳排放量较大领域的减排,如工业能源消耗、城市生活能源消费、垃圾焚烧与填埋等,切实降低区域碳排放强度。江苏碳减排的十大工业行业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饮料制造业,它们也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

推进低碳技术进步。低碳技术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环节。研究表明,技术进步(包括终端用能部门技术进步和能源工业技术进步)对温室气体减排的贡献度将长期保持38%左右,2050年的贡献度将达50%左右。要大力推进产业部门的技术进步,着重在清洁生产、交通运输、能源供应与装备、废物处置与资源化等方面,加快先进技术替代和重大技术突破(见下表)。对江苏来说,重要的是大力推进节能技术开发应用,逐步改变目前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换代,通过技术创新减少碳排放。深化科技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内低碳经济技术的区域交流与合作,包括长三角区域合作。

探索碳金融和碳交易发展。当前碳排放的“准金融属性”已日益凸显,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要尝试构建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碳交易场所,为发展低碳经济打开国际融资渠道。关注国内各地区之间的“碳源―碳汇”交易市场,以及国内重点行业大中型企业之间的碳交易市场,加强与国际国内的联系和对接。尝试设立地方碳基金或专项资金,扶持低碳技术先行先试、进入商业化运作。注重低碳经济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相结合,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资本的引进与转化。

建设低碳新型城市。城市交通和生活能源消耗碳排放是仅次于工业能源活动的碳排放源。城市的空间结构、功能、产业特性和运行机制直接影响碳排放,要通过发展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缓解“城市病”,探索新型城市发展模式。一是构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协调的大中小城市发展体系,合理配置城市内部功能区,避免资源浪费和结构冲突。二是创建低碳机动化城市交通模式,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轻轨、地铁建设,合理规划公交线路和公交换乘枢纽,构筑以公共交通为骨干、多种交通方式联运的城市交通体系。三是推广建筑节能。建筑能耗占总能耗的1/3左右。在城市化进程中,要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全面建设节能环保型建筑。四是提高城市碳汇能力,建设城市绿化工程,多渠道拓展绿化空间,把营造城市森林作为城市“氧补偿”和气候“降温”的重要措施。

降低土地利用碳足迹。江苏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难以转变,但可以在土地利用方面寻找碳减排的空间。通过合理规划土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能够促进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调整,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根据相关研究,从各类土地管理政策效果来看,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碳减排潜力最大。要加强对高碳排放的土地利用类型的调控,在土地规划中考虑碳足迹效应,开发低碳排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加强区域生态管护,推进“绿色江苏”建设,营造江海河湖防护林、绿色通道、城郊人居森林等生态林业工程,增强生产性土地的固碳效率,降低区域的碳排放水平和强度。

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从政府、企业和个人不同层面,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低碳消费观念,建立理性、适度、节约的消费模式,推动全社会向低碳转型。建立和推广“低碳生活”和“低碳家庭计划”,因地制宜地鼓励太阳能光热、光电、生物质能、沼气能等在家庭中的使用,鼓励使用节能灯具、节水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修订版,第418-424页.

对于碳排放的看法篇(6)

中图分类号:X16

文献标识码:

1 小岛国联盟概况

小岛国联盟(AOSIS)成立于1991年,是受全球变暖威胁最大的几十个小岛屿及低海拔沿海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代表小岛屿国家利益。小岛国联盟共有39个成员国和4个观察国,约占全球发展中国家总数的28%,成员国总数的20%。小岛国联盟地理面积总和约为77万平方公里,占全球总陆地面积的0.52%。2009年其总人口为54555万人,占全球总人口的0.79%,GDP总量为5645.8亿美元,占全球总量的0.97%。

小岛国联盟大部分国家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旅游业、捕捞许可证费和农业。其中旅游业的收入占据很大比例,如帕劳的旅游业收入占其GDP的49%;库克群岛占47%;瓦努图占17%,基里巴斯和汤加占15%,斐济占13%等。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费用也是小岛国的一大收入:基里巴斯和图瓦卢的捕捞许可证费用收入占其GDP的40%。然而由于农产品的出口、运输和船运的费用太高,在国际市场上不占优势,很多太平洋地区的岛屿国家仍需依靠援助和汇款收入生存,如密克罗尼西亚、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和图瓦卢的救济资金均占其GDP的1/3。此外,来自海外侨民的汇款对小岛国的支撑也很重要,如汤加在极端情况下接受的汇款数额占其GNP的40%。

小岛国联盟各岛国具有相似的特点,主要包括:陆地面积小、自然资源有限;地理位置相对孤立、经济开放程度低;人口密度高且增长迅速;基础设施差、资金和人力资源有限;技术和能力薄弱。这些特点使得小岛国联盟在应对极端灾害方面显得极其脆弱,对气候变化尤其是海平面上升的适应能力极弱。在气候谈判中,小岛国联盟虽然在人口、经济和国土面积等方面总量较低,但因其独特地位,而倍受关注。

2 小岛国联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

全球变暖对小岛国联盟造成的最大威胁就是海平面上升。从海平面的观测数据来看:自1961年以来,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的平均速率为每年1.8毫米,而从1993年以来平均速率为每年3.1毫米。由于温室效应带来的全球变暖,据预测忉未来100年内海平面将以每年5毫米的速度上升。资料分析1)显示:小岛国联盟平均海拔在5米以下的有8个,占20%。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平均海拔几乎为零,马尔代夫、基里巴斯平均海拔在2米以下。因此,海平面上升将给他们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联合国气候变化委员会认为:本世纪海洋会升高18至59厘米,未来几个世纪还会持续上升。但有些科学家认为,到2100年海洋会升高1.55米,2300年时升高1.5至3.5米。英国国家海洋学中心的研究人员在新一期《自然?地球科学》杂志上报告说,本世纪海平面将会上升163厘米。根据一项新的研究结果,科学家警告说,海平面上升速度可能将高出IPCC预测,在2100年之前,全球海平面上升幅度在75~190厘米之间。德国气候科学家Stefan Rahmstorf指出:在20世纪随着全球变暖,海平面以3.4mm/年·℃。若根据IPCC报告1990~2100年温度上升1.4~5.8℃,海平面将上升0.55~1.25米。如果北极冰层全部融化,全球的海平面将会上升57米。同时,Science和Nature发表文章称:由于冰川的加速融化导致海平面到2100年上升将比IPCC预测的要高,最大达到2米。图瓦卢、汤加、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托克劳群岛、马尔代夫等一些小岛屿国家将因为海平面上升而失去大面积的领土;斐济、波多黎各和萨摩亚等面积稍大的岛屿也将面临定居地和公共设施被破坏的潜在危险以及由于气候移民导致的生态问题。极端情况下,西南极洲冰盖坍塌将导致全球海面上升5米,小岛国联盟的所有海岸地区将全部被淹没,很多小岛屿国家将全部被海水覆盖,大部分的岛屿首都和港口将不复存在。尤其是处于低海拔的岛国形势更加严重,如图瓦卢高潮时只比海水高出5米;马尔代夫岛上最高点比海平面高出2.3米,其首都马累(Male)四周被3.5米高的海堤环绕,如果海平面上升,将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另外,小岛国也受到气候变化的其他方面影响。Mimura等认为,到2100年所有小岛国地区的气温相对于1961~1990年将升高1℃~4℃。全球变暖引起的化学变化将对小岛国人民的生存、生活构成威胁。海洋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将导致海水酸化Ⅱ,海水酸化危害了珊瑚礁并对珊瑚岛包括卵石海滩造成不利影响。另外,气候变化带来的热浪作用和风暴潮造成的盐化作用也将对农业、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

尽管小岛国被认为是气候变化最脆弱的地区,但Kelman认为岛国的一些人口地域特点:紧密的亲属网络,独特的遗产,强烈的主人翁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可持续生计的创造性,岛民、侨民对生活的汇款支持,历史上面临环境和社会变化问题的当地知识和经验等也为其解决所面临的挑战提供了一些优势和机遇。

3 小岛国联盟的政治诉求及国际援助

小岛国联盟认为他们是受全球变化影响最严重也最不应该为此负责的国家。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小岛国提议发达国家到2020年比1990年整体减排45%,同时要求所有缔约国的总排放量到2015年达到峰值并开始减少,到2050年比1990年减少85%;要求工业化国家到2020年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整体减排40%以上,到2050年减排95%。在温度控制方面,小岛国联盟要求将工业革命以来地球温度的上升幅度控制在1.5℃以内。小岛国联盟认为生存问题是不可谈判的,海平面的上升会直接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因而尤其关注全球碳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将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350ppm以内。小岛国联盟就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的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方法学问题、程序和时间框架等方面,希望实行基于碳贸易机制的减少毁林行动,以此获得额外的资金,他们不会自愿承诺减少毁林。

在资金技术方面,小岛国联盟在呼吁发达国家率先采取行动大幅度减排温室气体的同时增加经济和技术的援助,提高小岛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能力。他们强调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要求其提供的援助资金须达到该国GDP的1.5%,并呼吁发达国家尽速落实快速启动资金,建立稳定、有效的筹资模式。在对待发展中大国方面,小岛国联盟与欧盟持相似立场,强烈要求发展中大国参与减排行动。在减排责任分担的问题上,小岛国联盟呼吁排放量迅速增长的发展中大国应以某种形式承担量化减排指标。

目前,已有若干项国际协议约定了针对小岛国联盟的援助。如哥本哈根谈判达成协议,发达国家将从2020年起向发展中国家及小岛国等提供每年1000亿美元的援助。第十二届缔约方会议达成的《内罗毕工作计划》(Nairobi Work Programme),要求协助小岛国提高对影响适应和脆弱性的理解和评估水平。在坎昆会议上,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丹麦政府与小岛国联盟共同签署了为小岛国提供可再生能源援助的协议。根据该协议,丹麦政府将提供约1450万美元作为启动基金。此外,小岛国联盟还可以享受源自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适应基金。

4 小岛国联盟碳排放状况分析

4.1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

综合利用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二氧化碳信息分析中心(CDIAC)、世界资源研究所(WRI)、联合国粮农组织数据库、世界银行的数据(其中1950-2009年的碳排放数据来自于CDIAC;人口数据来自WRI;国土面积数据来源于联合国粮农组织数据库和联合国《统计月报》;1960 2009年GDP数据来自于世界银行),计算了小岛国联盟1950~2007年的碳排放总量,运用人口和GDP数据分别计算了人均排放量、历史累计人均排放量和年均碳排放强度;并运用各种碳排放指标与全球以及美国、日本、法国、中国、印度、南非等国的同类指标进行了对比,分析了小岛国联盟的相对排放水平。

4.2小岛国联盟碳排放总体情况

评价分析发现(表1),小岛国联盟的面积、人口数量和GDP总量均较低,但人均GDP要高于印度、中国和南非等发展中国家。2007年,小岛国联盟的碳排放总量为48383千吨碳,与人口数量比较接近的法国和南非相比,其碳排放总量不足他们的一半。从人均碳排放量来看,2007年小岛国联盟的人均碳排放量为0.91吨碳/人,明显低于其他国家,与相近人口

1950-2007年,小岛国碳排放总量呈显著地上升趋势(图1)。2007年小岛国联盟碳排放总量为48383千吨碳,是1950的18倍,年均增长率为5.2%。但与全球主要国家对比发现,小岛国联盟的碳排放水平明显较低。美国的多年平均碳排放是小岛国联盟的78.86倍,1990年以前平均是其96.65倍,最高是其258倍。2009年中国碳排放量是小岛国联盟的36.85倍,近十年平均排放量是小岛国的29.06倍。小岛国近几十年碳排放增长迅速,丁仲礼等把其归类为“排放增速需降低的国家”。

如图2所示,与全球排放总量相比,小岛国的碳排放量所占比例较小。最高年份不到全球的0.7%,多年平均占全球的0.46%。与小岛国相比,美国的碳排放总量占全球比例虽然呈下降趋势,但绝大多数年份仍在20%以上,多年平均占全球的26.6%,最高年份占全球的42.5%。法国、日本、印度、南非、中国等国家碳排放总量占全球的比例大多在1%-10%之间。从年排放总量来看,小岛国碳排放增长较快,年均增长率为5.1%,但从所占全球的比例而言,其增长速率较为缓和。从整个时间段来看,小岛国排放总量占全球比例的年均增长率为2.2%;1950~1997年所占比例的年均增长率为3.0%。从最近十年的数据看,小岛国排放总量占全球比例呈现下降趋势,年均下降率为1.2%。

4.3人均碳排放量

如图3所示,小岛国联盟的人均碳排放量较低,据戴君虎对国家类型的划分,小岛国联盟大部分国家属于低人均碳排放贫困或中等富裕型国家。整体来看,1950-2007年小岛国联盟人均碳排放水平呈增长趋势,2007年其人均排放量相比1950年增长了5.58倍,年均增长3.4%。多年人均碳排放的平均值为0.62吨碳/人,最高年份为0.92吨碳/人。与全球主要国家对比发现,南非、日本、法国的人均碳排放量在1.5-3.0吨碳/人。南非人均排放量的多年平均值为2.11,法国为1.93、日本为1.90,均是小岛国联盟的2倍以上。美国无疑是世界上人均排放量最高的国家,其人均排放量最高值为6.03吨碳/人,其多年平均值为5.05吨碳/人,是小岛国联盟的5.26倍。但相比于中国和印度,小岛国联盟的人均排放量还处于高水平。小岛国联盟人均碳排放量多年平均值是中国的2倍多,是印度的5.6倍。从整体的变化趋势来看,美国、法国处于人均排放量降低趋势,南非处于基本持平略有下降趋势,日本近几十年来,处于基本稳定略有上升趋势,中国、小岛国联盟、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呈现上升趋势。

如图4所示,从人均碳排放量与全球人均排放量的比值来看,小岛国的人均排放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排放量,其最高值达世界人均排放水平的0.83。多年平均情况下,小岛国联盟的人均碳排放量只占全球平均水平的57%。从图中明显可以看出,小岛国联盟、中国和印度人均排放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属于低人均碳排放国家。日本、南非和法国属于高人均碳排放国家,其人均排放量达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左右。美国属于极高人均碳排放国家,多年平均,其人均碳排放量达世界平均水平的5倍左右,最高年份达世界人均排放量的6.75倍。从整体的变化趋势来看,日本、美国、法国和南非人均碳排放与全球水平的比值呈现略有下降趋势,中国、小岛国联盟和印度呈现上升趋势。

如图5,从1950-2007年历史累计人均碳排放来看,小岛国联盟的历史累计人均碳排放量为26.71吨碳/人,世界平均水平为41.47吨碳/人,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64%。横向比较发现,小岛国联盟的历史累计人均排放量更远低于世界排放大国美国、法国、日本、南非。其中,美国的历史累计人均排放量是小岛国联盟的8.4倍,日本是其3.7倍、法国是其3.6倍、南非是其2.8倍。但与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小岛国联盟的历史累计人均碳排放还是较高的。小岛国联盟的历史累计人均碳排放量是中国的1.2倍,是印度的3.9倍。

4.4碳排放强度比较

如图6所示,世界各国碳排放强度呈显著下降趋势,说明世界的能源效率和相应碳排放效益有了很大的提升。其中,中国、南非等发展中国家下降速度尤为迅速。南非2009年碳排放强度为0.41千克碳/美元,相比1960年下降了89%,中国2009年的碳排放强度相对1960年也下降了88%。近50年来,小岛国联盟的碳排放强度也急剧下降,2007年其碳排放强度为0.14千克碳/美元,相比1960年降低了92%。但还高于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水平。

从图7可以看出,中国、南非、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强度普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且呈现上升趋势,日本、美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且呈现下降趋势。小岛国联盟碳排放强度与全球平均碳排放强度比值曲线大多在1.0附近浮动,说明小岛国联盟的碳排放强度几乎保持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或略高的水平,最高年份达世界平均碳排放强度的1.33倍,近20年来有略微下降趋势。

4.5碳排放密度比较

碳排放密度指单位国土面积的排放量,这一指标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国土上的碳排放相对水平,对排放总量、人均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等指标所反映的区域差异进行补充。采用碳排放密度指标(排放量/国土面积),计算了2007年小岛国联盟以及主要国家单位面积上的碳排放状况,并根据历史累计人均碳排放的理论计算了其历史累计碳排放密度(如图8、9)。

如图8所示:2007年主要国家的碳排放密度以日本最高,达905.08吨碳/平方公里,是全球平均水平的16倍.小岛国联盟的碳排放密度仍处于较低水平,仅为62.83吨碳/平方公里,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明显较低。这说明小岛国联盟在单位土地面积上排放的碳较少。中国、美国、印度、南非等都属于地域大国,但其碳排放密度仍高于小岛国联盟。其中,中国碳排放密度为小岛国联盟的3倍,美国为其2.7倍、印度为其2.4倍、南非为其1.5倍。日本、法国均属人口稠密的地域小国,其碳排放密度更是远远高于小岛国联盟。

如图9所示,从历史累计的角度来分析:1950-2007年小岛国联盟单位土地面积上累计碳排放量为1850.37吨,略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日本由于人口稠密、经济相对发达其历史累计排放密度仍居高不下;美国虽其地域辽阔、人口稀疏,但由于其排放累计总量较大,美国的碳排放密度也较高;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历史累计排放量低,碳排放密度也较低。碳排放密度和历史累计碳排放密度再次说明了小岛国联盟的碳排放水平较低的事实。

5 结语

对于碳排放的看法篇(7)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65-04

一、引言

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向前迈进,但在享受自然成果的同时,也受到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影响。近年来,碳排放问题逐渐被提上日程,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又一难题。世界各国开始联手共同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订是全球合作正式开始的标志。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到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确定2013至2020年为《京都议定书》第二个承诺期;从限制各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到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初步建立了合理有效的碳排放分配机制。

目前,有关碳排放权的各项研究也成为全球学者关注的热点之一。碳排放问题由全球生态问题演变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在我国,北京、重庆、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深圳已经开展碳排放初始配额的分配和碳交易试点,但由于没有相关准则指导,使得有关碳排放会计信息缺乏可靠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应该具备的基本质量属性,长远来说不利于企业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也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障碍。

从全球各国实施的碳排放措施来看,基本沿袭了产权学派的环境治理思想。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会计学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借鉴其他学科的精髓,不断扩充本学科的内容。自20世纪70―80年代产权经济学形成之后,会计研究人员广泛借鉴产权经济学的思想、概念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和解释会计领域中所遇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使得会计理论研究越来越经济学化。本文将从产权交易模式的角度分析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确认、计量交易等问题。

二、文献综述

(一)初始分配文献综述

美国国会于1990年颁布的《清洁大气法修改方案》中提出了三种初始分配排放权的方案:无偿分配、公开拍卖和定价出售,成为各国在实践中进行初始分配排放权的行为指南。其中前两种分配方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应用。

Rose and Stevens(1993)在文中强调虽然无偿分配方式相关受管制企业更乐于接受,但是这种方式有很多弊端,从宏观上会造成国际社会整体效率低下,从微观的角度会降低管制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导致公平竞争受阻。Ian A. Mackenzie(2008)研究指出若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量而进行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分配,只会在封闭的交易体系中达到最优,要想达到全社会整体最优,应该采取独立于产量和历史排放的外生因素作为分配依据。Cramton and Kerr(2002)通过研究指出: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采用公开拍卖方式比免费分配方式效率高,因为排放权拍卖方式使得交易效率和分配效率都得到了提高,而且新成立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交易进入相关行业,更有利于行业中企业的竞争,但是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才能获得碳排放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积极性。

关于初始配额的分配,我国许多学者建议采用无偿分配和公开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刚开始时采取无偿的方式,给企业一个适应的过程,然后逐步向有偿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碳排放权转变。欧联盟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其在第一阶段无偿分配给企业95%的碳排放配额,5%用于拍卖;第二阶段无偿分配的比例减少至90%,然后逐步减少无偿份额,相应增加拍卖交易份额。这种方式相关受管制企业比较容易接受,但是整个过程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会增加政府的工作量和管理难度。

(二)会计确认、计量文献综述

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目前有两种主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像企业的其他资产一样,只具有单一会计属性,所以应该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的某种资产。通过无偿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Jacob(1996)认为,应确认为“捐赠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而Ratnatunga and Jones(2008)、Braun(2009)则认为应按市场价格确认为无形资产。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权,其确认又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Ewer(1992)、朱玫林和耿泽涵(2011)主张确认为无形资产;Gadd et al.(2002)认为应确认为金融资产;Wambsganss and Sandford(1996)、Deloitte(2007)、张鹏(2010)研究指出确认为存货更加符合各相关利益者的要求。第二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不是单一属性的资产,可按照不同的标准确认为不同的资产。刘佳和彭钰(2012)针对我国国内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初级碳交易市场和未来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两种情况,将碳排放权分别归为“无形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王艳龙和孙启明(2010)根据企业持有目的将其归为“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后续分别按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张薇、伍中信等(2014)通过对碳排放权的权能分析发现其具有基于物理量的碳产权和基于价值量的碳财权权能,会计主体可“二分”为以获取碳产权为目的的消费方和以获取碳财权为目的的投资方,分别确认为“环境资产”和“投资性环境资产”。苑泽明、李元祯(2013)梳理国外关于碳排放权处理的净额法和总额法并分析其利弊,从碳排放权本质出发,揭示其无形资产性质,解决其会计确认问题;又在公允价值的框架内,尝试提出运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解决其会计计量问题。

可以看出,基于现阶段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确认都没有统一的结论。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碳排放权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既是环境问题,又是经济问题,长远来说还关系着人类社会的存与亡,所以说碳排放不是单一的会计问题;二是碳排放权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人类对其达到全面准确的认识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视角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确认、计量进行分析,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其有更深的认识,探究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确认问题,并希望为我国制定相关的准则法规提供一定的依据。

三、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碳排放权的初始配额分配

(一)我国碳排放总量测算

我国在国际有关碳排放的各种协议要求中,因现阶段还是发展中国家,不需要强制控制碳排放总量,只是参与《京都议定书》中有关清洁发展机制(CDM)的规定。虽然如此,我国为了经济长远发展,近年来一直倡导节能减排,并引导经济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基于以上原因,我国进行碳排放的控制势在必行。对于碳排放总量的测量,即物理量角度,目前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技术可以进行较为准确的测量,即采用吨或者二氧化碳当量作为计量单位。政府作为参与碳排放的一方,基于产权会计理论,可以将政府作为碳排放权的开发者和投资者。政府作为碳排放的管制方,其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为了整个国家更加长远的经济利益,其将碳排放权进行控制和发放,可以换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所以政府可以看作是基于投资为目的的持有碳排放权。政府所持有的碳排放权的量化即全国碳排放总量目标,可以采用全国单位GDP碳强度下降目标和预测GDP数字,将碳强度目标转换成全国总排放额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这样既兼顾我国经济的发展又对碳排放量进行了控制,防止经济发展和控制碳排放不协调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政府测算出全国总排放额度,就可以选择一定的方法对其进行分配。合理高效的碳排放初始配额的分配直接关系着全国各省的经济发展和协调。目前世界各国主流的方法是无偿分配和公开拍卖。很多学者建议我国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参考欧联盟碳排放权分配的模式,即先免费分配,然后开始免费和有偿支付结合,并逐步增加有偿支付对价获得的比例。我国政府对于碳排放权的分配还未正式出台,只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希望为全国碳排放的分配和交易提供建设性意见,并希望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交易市场。所以我国要建立碳交易市场并进行有序交易,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

(二)碳排放权分配

政府作为碳排放权的投资者,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总量确定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公平地分配额度是重要问题。政府应该考虑各地区人口基数、经济发展状况及增量、受管制企业的行业特征及数量变化,并结合各地区的历史排放量和经济增长速度等因素,将碳排放权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获得国家统一分配的碳排放权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再选择合理的分配机制在本地区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碳排放权虽然不具有天然的稀缺性,但是各个企业获得的是确定额度的碳排放权,使得碳排放权被人为确定为具有稀缺性的产权。在进行两次分配后,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获得的碳排放权指导企业的生产。但很多情况下,分配获得碳排放权和企业实际产生的碳排放量是不相等的,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互通有无。从经济学的角度即会计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法定所有权,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就像企业之间进行其他交易或事项一样,交易主体之间应该支付合理的对价。

四、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

国际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6年对资产的定义为:一个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从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内容可以看到,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两次分配以及受管制企业之间余缺的碳排放权交易,均涉及到了碳排放权产权价值的流转。所以应该对初始分配及交易进行会计确认,因为碳排放权符合上述准则委员会对资产的定义。首先,获得的一定配额的碳排放权,属于企业拥有和可控制的经济资源,企业可以自用或者将多余的权利进行交易。其次,企业拥有的该项资源,具有排他的权利,其有自用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交易收取一定对价的自主决定权利。最后,若企业有多余的碳排放权且不准备在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则可以在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碳排放权作为一项产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它和目前企业常见的各项资产又有诸多不同。它是企业可以排放一定碳物理量的权利,没有实物形态,和固定资产有着本质区别,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售或者加工其他产品,也不符合存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碳排放权虽然没有实物形态,但是可以进行物理量的准确测量,这一点和无形资产有本质的区别。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般是企业的一种长期资产,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但是碳排放权企业可以控制的时间尚不确定,这也使得碳排放权不适合划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存货。碳排放权具有投资特性,可以通过投资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但是由于碳排放权本身的各项不确定性,导致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各项衍生金融工具已经完全超越了它本身的存在意义。碳排放权本身的物理特性和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性、不确定性等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本文认为不能将碳排放权简单的作为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确认。

对碳排放权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虽然世界各国政府是免费获得碳排放权的,但是碳排放导致的全球生态问题所花费的治理费用可以看成是人类获得碳排放权所消耗的成本,而这些资金和资源的消耗,绝大多数属于政府开支,即来源于税收。可以看出为了取得碳排放权,社会公众都承担了相关成本。从碳排放权的配置和交易过程来看,碳排放权均需消耗相应的成本才能取得,因此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将其进行成本的确认。另外投入到治理环境的各项成本,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得到补偿,从该角度来说,该成本又具有长期性,应该予以资本化。根据环境资产的定义即“符合资产确认的标准而被资本化的环境成本”,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完全符合环境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应确认为“环境资产”。企业获得的用于自己消费的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环境资产――碳排放权”,而碳排放权的开发方和进行转让碳排放权的企业可以确认为“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通过设置这两个会计科目,可以更好地反映碳排放权的配置过程和交易过程的本质和特征,涵盖了碳排放权两次分配和企业之间再交易的实质,并对其进行了统一,有利于交易企业间初始会计账务处理的相互对应。开发方和投资方为获得相应碳排放权支付的成本,例如支付的现金可以借记“开发成本”,贷记“现金”科目,待碳排放权开发完成或者可以用于投资时,将其由“开发成本”转入“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若有多余用在交易市场上转让,则可以由“环境资产――碳排放权”转入“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可以看出,对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以上两种资产后,碳排放权整个交易过程的确认都可以合理进行并反映交易事项,清晰合理。

五、基于产权会计理论的碳排放权的交易计量

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可以将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后续计量模式相结合,并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按持有目的不同分别确认

对于持有用于消费的碳排放权,每家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计量模式,且成本法计量模式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以改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不能从公允模式再转回为成本模式,这点借鉴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对于使用期限确定的碳排放权可以采用成本模式的后续计量方式。企业进行初始确认后,开始生产并排放碳等温室气体时,将取得的碳排放权初始成本采取一定的方式分摊至产品成本中。若企业生产量每月稳定,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若生产量不稳定则可以以生产量为标准进行价值的分摊,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记“环境资产摊销”,并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碳排放权,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每年年末进行公允价的复核,并调整公允价值的上升和下降,借记或贷记“环境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持有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也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模式两种计量方式。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的碳排放权,应进行摊销并测试减值,记入相关科目,进行出售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的,出售时差额也计入“投资收益”,并将持有期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也转入“投资收益”中。

(二)碳排放权持有目的发生改变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持有用于消费的碳排放权,由于某种原因准备改变用途,转为投资以便获得收益,则可以从“环境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转入“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并根据企业持有目的改变前后计量模式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改变用途前后计量模式相同,参照企业自用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式,即“环境资产”和“投资性环境资产”相同科目进行转换即可。若用途改变前后计量模式不同,由成本法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则可以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环境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若转换前成本大于转换日公允价值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非流动资产损益”;若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成本,则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持有的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改变用途用于自用,则可以从“投资性环境资产”转至“环境资产”科目。改变前后若计量属性相同,则将二者对等科目进行转换即可;若不同,均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研究结论及未来展望

本文从产权会计理论视角对碳排放权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社会状况,提出了基于产权会计理论视角的碳排放权的分配、确认及计量方法。通过分析将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投资性环境资产”并参考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对碳排放权进行后续计量,为我国碳排放权的准则制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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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碳排放的看法篇(8)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1)05-0090-06

收稿日期:2011-06-28

作者简介:王宜虎(1973-),男,山东滕州人,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环境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

一、 引言

近200年来,随着人口持续增加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世界能源消费剧增,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特别是气候变暖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温室气体排放则是全球气候变暖的元凶,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又是最主要的一种,因此实现二氧化碳的减排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虽然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在2012年之前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二氧化碳的指标,但是可以预料到,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中国面临的二氧化碳减排义务将是十分艰巨的。山东省作为我国的人口和经济大省,一直是我国的高碳排放区,中国能源报告(2008)的数据显示,2005年山东省二氧化碳排放量居全国第一位。近年来,山东的碳排放量仍在持续增长,持续稳居全国首位。因此如何控制和减少碳排放已成为一项日益紧迫的重大课题。

目前,国内外均有学者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研究。York利用STIRPAT模型研究了二氧化碳排放量与人口之间的关系[1];Cole发现二氧化碳排放量与人均收入之间符合库兹涅茨曲线[2],而Friedl与杜婷婷分别应用奥地利和中国的数据发现二者之间是“N”形曲线关系[3,4];徐国泉等采用对数平均权重分解法,定量分析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变化对中国人均碳排放的影响[5];张雷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对比研究发现,经济结构多元化导致了能源需求降低,从而降低了碳排放[6]。这些研究着重从碳排放与人口及经济发展的关系角度进行分析,探讨的是整个国家的碳排放问题。也有一些研究从区域角度探讨碳排放问题,邹秀萍、王伟林、李国志等分别对我国省级区域碳排放、江苏省的碳排放、我国碳排放的区域差异等进行了研究[7-9]。本文根据山东省1995-2009年的产业发展和碳排放数据,分析山东省产业发展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碳减排措施。

二、 模型构建

(一) 数据来源与处理

经济数据来源于《山东统计年鉴》,为剔除经济发展中的价格变化因素,所有经济数据均已换算为1995年可比价格。按照山东统计年鉴对GDP的划分原则,将经济系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生活用能源排放除外)分解为:第一产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和其他第三产业。由于生活消费能源没有相对应的GDP值,为了更好地说明GDP和二氧化碳排放的关系,在本文的研究中不涉及生活消费能源,即总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包括生活消费能源排放,仅指生产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

能源数据采用1995-2009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上的数据,在计算碳排放量时,只计算能源的终端消费量,而不计算加工转换过程以及运输和分配、储存过程中的损失量,另外,电力和热力的碳排放按火力发电和供热投入的能源计算,也不再计算能源终端消费部门电力和热力的碳排放。

能源消费碳排放量使用各种能源的消费量乘以各自的碳排放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Cit=∑(Eijt×ηj)(1)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王宜虎:山东省碳排放的因素分解实证分析其中,Cit为行业i第t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Eijt为行业i第t年第j种能源的消费量;ηj为第j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由于原始统计时各种能源的消费量均为实物统计量,测算时必须转换为标准统计量,具体的换算方法根据2009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提供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的参考系数计算(表1)。能源碳排放系数根据2006 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缺省值,并将能量单位由J转化为标准煤,具体转化系数为1×104t标准煤等于2.93×105GJ。各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见表2。

(二) 模型选择

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分解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在一定时期内不同因素对碳排放的影响程度。常用的方法有Laspeyres指数分解法、Paasche分解法以及Sun的完全结构分解法,这些方法的主要缺陷是不能同时对多个因素进行分解,或者分解后的残差比较大。由于迪氏对数指标分解法(LMDI)不仅可以对所有因素进行无残差分解,还可以运用到部分残缺数据集的分解上,因此,国际上许多学者广泛采用迪氏对数指标分解法(LMDI)对能源环境进行分解研究。本文也运用迪氏对数指标分解法(LMDI)研究山东省六大分类部门对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生产效应、结构效应以及规模效应,从总体上把握各部门对二氧化碳排放的贡献强度。

根据LMDI,从0年到t年的总二氧化碳排放差值称为总效应ΔEtot。ΔEtot由三部分组成:由生产规模扩大或者缩小产生的生产效应(ΔEpdn),由经济结构调整导致二氧化碳排放变化的结构效应(ΔEstr),由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改变而引起的强度效应(ΔEint)。因此:

ΔEtot=Et-E0=ΔEpdn+ΔEstr+ΔEint(2)

根据Ang提出的LMDI分解方法[10],(2)式右边的每一项可以表示为:

ΔEqdn=∑iEi,t-Ei,0ln(Ei,tEi,0)ln(-YtY0)(3)

ΔEstr=∑i=Ei,t-Ei,0ln(Ei,tEi,0)ln(Si,tSi,0)(4)

ΔEint=∑iEi,t-Ei,0ln(Ei,tEi,0)ln(Ii,tIi,0)(5)

式中,Y代表年度GDP值;Ei,t是第t年行业i的总二氧化碳排放;Si,t是第t年行业i的GDP占总GDP的份额(Yi,t/Yt);Ii,t是第t年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Ei,t/Yi,t)。

计算某一行业的三种效应按下列三式进行:

ΔEi,pdn=Ei,t-Ei,0ln(Ei,tEi,0)ln(YtY0)(6)

ΔEi,str=Ei,t-Ei,0ln(Ei,tEi,0)ln(Si,tSi,0)(7)

ΔEi,int=Ei,t-Ei,0ln(Ei,tEi,0)ln(Ii,tIi,0)(8)

三、研究结果分析

运用LMDI对山东省1995-2009年六类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和GDP数据进行分解,得到如下结果:

(一)总效应

山东省在1995-2009年间经济飞速发展,按可比价计算,GDP年均增长率高达12.37%。经济的强劲增长带来了能源消耗的快速上升以及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15年间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了3.57倍,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净增长8425.75万吨。

图1是山东省总二氧化碳排放分解效应图。从图中可以看出,造成山东省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规模的扩大,2008-2009年为11960.45万吨,是1995-1996年的30.43倍;而GDP的结构调整对碳排放的增加也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较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其程度很小。所以从总体上看,山东省经济结构调整并没有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反而由于工业规模的迅速增加,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最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效应一直是负效应,对山东省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起到了较大的节制作用,并且这种节制作用不断增强,2008-2009年的强度效应为-3534.71万吨,是1995-1996年的6倍多。

(二)生产效应

图2是各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生产效应图示。从图中可以看出,工业部门二氧化碳的生产效应最大,从1995-1996年的326.65万吨增加到2008-2009年的9796.51万吨,这主要是由山东省国民经济中工业所占的比重最大,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结果。在工业部门中高能耗的重化工工业所占比重较大,并且近几年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了山东省工业二氧化碳排放的迅速增加。

其他行业中,二氧化碳排放的生产效应较大的是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2008-2009年由其生产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增加值为950.49万吨。据统计,在很多国家中,交通运输的能源消耗量都约占全部终端能源消费的1/4到1/3,占全部石油制品消耗量的90%左右[11]。因此,交通运输业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须减排行业。而像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第一产业、其他第三产业,它们二氧化碳排放的生产效应相对而言较小。

图11996-2009年二氧化碳排放的总效应图21996-2009年各部门二氧化碳排放的生产效应图31996-2009年各部门二氧化碳排放的结构效应图41996-2009年各部门二氧化碳排放的强度效应注:图2-4中A-第一产业、B-工业、C-建筑业、D-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E-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F-其他第三产业。

(三)结构效应

图3是各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结构效应图示。从图中可以看出,1995-2009年山东省工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并没有对工业节能减排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工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结构效应仍然持续增加,仍在推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增加。其他行业中,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的结构效应也在持续增加,表明其结构调整对二氧化碳的减排也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结构效应也表现为持续小幅增加,但不很明显。第一产业的二氧化碳排放结构效应呈明显下降趋势,表明近年来对于结构调整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最显著的是第一产业,其次是其他第三产业和建筑业。

(四) 强度效应

图4是各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强度效应图示。从图中可以看出,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工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效应下降的幅度最为明显,其次为其他第三产业,其他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效应变化不大,有的偶有反复,只有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的强度效应在2005年以后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正效应。由此可以推断,强度效应主要是由工业部门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降低引起的,工业部门的强度效应很好地制约了工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增长速度和总量增长。具体来看,从1995-2009年间,工业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整体上保持递减的态势,只在1998年、2003年、2005年有小幅反弹。到2009年,工业部门二氧化碳排放的强度效应达到-3419.43万吨,是1996年-397.68万吨的8.6倍。由此也可以看出,山东省工业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四、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通过以上对山东省产业碳排放总量进行指数分解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山东省碳排放总量的上升主要是由于生产规模扩大造成的结果,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对碳排放总量的上升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由于山东省碳排放强度的降低,碳排放的强度效应大大减小,有力地遏制了能源消费总量的上升。

(3)从生产效应、结构效应和强度效应来分析,工业是碳排放的主体,不论是其生产规模的扩大还是其结构的变化都极大地导致了碳排放量的增加,虽然工业碳排放强度的不断减小也对碳排放量产生较大的遏制作用,但是仍不及生产效应和结构效应对碳排放量的促进作用。

(二)建议

实证分析显示,经济产出的持续增长是山东省碳排放增长的主导因素。然而经济产出的增长是满足人民生存与发展基本需求的必要条件,因此目前节能减排政策的制定不能寄希望于控制经济产出规模,而应着眼于优化结构与提高效率,具体建议如下:

(1)调整产业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对山东省现阶段碳排放表现出正效应,这与以调整产业结构推动节能减排的初衷有较大差距。其原因与山东省一度强调重化工业的发展战略不无关系。山东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大力发展石化、钢铁、纺织等高能耗行业,消耗了大量能源,严重减缓了碳排放强度的下降。因此,应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减少对第二产业(工业)的过分依赖。一方面努力在重化工业领域进行资源整合,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步伐,适当发展低能耗产业,逐步减小高能耗行业产值占整个工业产出的比例;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不断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尽快使山东经济完成从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的转变。

(2)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尽管山东省碳排放强度总体处于下降趋势,但是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企业生产应加大对先进节能技术的倾斜性投资,推动能源利用环节创新技术的研发与推广,逐步淘汰高能耗的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应尽快促成各行业制定《节能法》实施细则,加大《节能法》贯彻力度,从法律层面保障能源效率的持续提高。

(3)改善能源结构。考虑到山东以煤炭为主的能源资源禀赋的制约,要保持能源结构对碳排放的负效应并加以增强,主要出路应该在于发展非化石能源。应有计划地扶持核电、风电、水电、太阳能及生物质能项目,努力保持非化石能源比重的持续增长态势。在化石能源中,相对低碳的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长期呈现过低比例,应通过调整产业政策及国际贸易政策促进天然气产业的发展。

(4)推进碳减排政策创新。将碳排放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绩效的考核指标,提出单位GDP的碳减排比例,不断推进政府进行碳减排的政策创新,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减排补贴政策等,从而不断推进碳减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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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齐玉春,董云社.中国能源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及减排对策研究[J].地理科学,2004(5):528-534.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Factor Decomposition of Carbon Emission

in Shandong Province

WANG Yihu

对于碳排放的看法篇(9)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1)10-0048-05

一、引 言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同时也是对世界环境高度负责的国家,所以逐步降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碳排放,走低碳经济道路是中国的惟一选择。东部地区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区域,化石能源消耗量巨大,因此也是CO2排放最大的区域。同时东部地区不同省份之间经济增长、技术水平、人口规模和能源结构均有所不同,所以碳排放量肯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并且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也会不一样。关于碳排放的因素分解问题,目前国内外有部分文献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Wu等利用三层分解方法,分析了工业部门能源强度和劳动生产率对碳排放的影响[1];Wang等分析了能源强度和化石能源结构调整对1957年~2000年中国碳排放变化的影响[2];Fan等采用AWD方法分解了1980年~2003年我国碳排放强度的影响因素[3];Ma和Stern分析了生物质能的消费比重对碳减排的积极影响[4];Schipper等根据

13个IEA国家的9个制造业部门相关数据,对其碳排放强度进行了分析[5];胡初枝等对1990年~2005年我国六部门能源消费碳排放量进行了简均的因素分解[6];徐国泉等采用对数平均权重Disvisia分解法,定量分析了经济发展、能源效率和能源结构等因素对中国人均碳排放的影响[7];刘红光等采用投入产出方法分析了我国工业源碳排放的影响因素[8]。上述文献利用各种方法对碳排放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各有不同。本文在上述文献基础上,利用LMDI因素分解方法,对我国东部地区1996年~2008的碳排放总量进行因素分解,并据此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二、东部地区碳排放量的估算及省域比较

(一)碳排放量估算方法

目前,在各国的环境统计工作中,有几种比较通行的方法来对污染气体排放量进行估算,如实测法、生命周期法、物料衡算法、决策树法等。根据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9],一个区域的CO2排放量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燃烧,所以本文采用表面能源消费量估算法(属于物料衡算法的一种)来进行碳排放量的估算。在进行计算时,将各省份的各种能源消费数量(实物统计量)按照一定的系数折算成标准统计量,再乘以各自的碳排放系数,可得到各种能源消费的碳排放数量,最后将各种能源的碳排放量简单加总即可得到某个省份的CO2排放总量。具体公式如下:

Cit=■Eijtηj (1)

其中Cit为i省第t年的CO2排放总量;Eijt为i省第t年第j种能源消费量;ηj为第j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根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口径,将最终能源消费种类划分为9类,即煤炭、柴油、汽油、煤油、天然气、原油、燃料油、电力和焦炭,其折标准煤系数和碳排放系数分别如表1和表2所示。

资料来源:IPCC.Climate change:impacts,adaptation and mitigation of climate chang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二)东部地区碳排放的省域比较

根据国家统计局口径,东部地区包括12个省(市、区),即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和海南(为行文方便,下文统一称之为省份)。根据上文所述方法,可以估算出东部地区各省份1996年~2008年的碳排放总量,表3给出了各省份1996年、2008年、1996年~2008年平均碳排放量,以及1996年~2008年碳排放量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由表3可知,东部地区不同省份之间的CO2排放总量差异非常明显。从1996年~2008年平均值看,可以将12个省份划分为4个等级,其中:辽宁、河北、江苏、广东和山东这5个省份每年的碳排放量均超过1亿吨以上,为高排放省份;上海和浙江两省每年的碳排放量在5千万吨到1亿吨之间,为中高排放省份;广西、天津、北京、福建这4个省份每年的碳排放量在1千万吨到5千万吨之间,为中低排放省份;海南省每年的碳排放量在1千万吨以下,为低排放省份。从CO2排放增长速度看,不同省份之间差异也较大。其中,海南、福建、浙江、广东和山东这5个省份的年均增速均超过了10%;广西、天津、上海、辽宁、河北、江苏这6个省份的年均增速在5%与10%之间;北京碳排放的年均增速最低,仅为4.35%。所以总的来说,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省份碳排放量基数大,年均增速快,未来会面临较大的减排压力,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重点省份;而北京、天津等省份碳排放量基数较小,年均增速也较慢,未来的碳减排压力相对较小;值得注意的是海南,虽然目前碳排放量较小,但是其年均增速高达17.33%,所以从长期来看,也有一定的减排压力。

三、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一)LMDI因素分解方法

目前在能源和环境经济学中常用的因素分解法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结构性因素分解方法(SDA);二是指数因素分解方法(IDA)。后者又可以分为拉氏分解和迪氏分解两种方法,本文利用Ang等(1998)提出的对数平均迪氏指数分解法(Logarithmic Mean Divisia Index,LMDI)对中国的CO2排放量进行因素分解[10]。LMDI方法具体实现步骤如下:

设V为需要分解的对象,在一个时间跨度内有n个因素对 的变化起作用,每一个n对应一个变量,即有n个变量x1,x2,…,xn,下标i表示总量指标的次级分类,用于进行结构变化的分析。在次级分类的水平上,存在关系Vi=x1,i,x2,i,…,xn,i。

一般地,指数分解定义为V=■Vi=■x1,i x2,i…xn,i,其中0时期总量的变化为V0=■x01,i x02,i…x0n,i,t时期总量的变化为Vt=■xt1,i xt2,i…xtn,i利用加法分解,将变化差分解为ΔVtot=Vt-V0=ΔVx1+ΔVx2+…+ΔVxn,其中下标i表示总的变化,对应的第k个因素的效应表示为ΔVxk=■■×ln■。

(二)碳排放分解模型

遵循LMDI分析框架,东部地区CO2排放总量可以用以下基本公式来表示:

C=■Ci=■[(Ci /Ei)×(Ei /Yi)×(Yi /Pi)×Pi] (2)

其中,C为东部地区总的碳排放量;Ci为第 i个省份的碳排放量;Ei为第i个省份的能源消费量;Yi为第i个省份的实际GDP;Pi为第i个省份的人口总量。不妨令Si=Ci /Ei,表示第i个省份能源消费的碳排放强度,即消费一单位能源的CO2排放量,这与各省份的能源消费结构有关;Ti=Ei /Yi,表示第i个省份的能源强度,即生产单位GDP的能源消费数量,这通常与各省份的技术水平有关;Ai=Yi /Pi,表示第i个省份的人均实际GDP,通常与各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所以式(2)可以写为

C=■(Si ×Ti×Ai×Pi)。

所以第t期的碳排放量相对于基期排放量的变化可以表示为下式:

ΔCtot=Ct-C0=ΔCS+ΔCT+ΔCA+ΔCP (3)

其中:ΔCS为结构效应,表示能源结构调整对CO2排放的贡献值;ΔCT为技术效应,表示技术进步对CO2排放的贡献值;ΔCA为经济效应,表示经济增长水平对CO2排放的贡献值;ΔCP为人口效应,表示人口规模变动对CO2排放的贡献值。根据LMDI方法,令Wi=■,可以得出各因素的分解结果如下:

ΔCS=■Wiln■;ΔCT=■Wiln■;

ΔCA=■Wiln■;ΔCP=■Wiln■

(三)数据来源与说明

本文所使用的原始数据中,各省份GDP总量和人口数量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并按照2005年价格将名义GDP折算为实际GDP数据;各省能源消费量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并按照前文所述方法将其折算为标准统计量;CO2排放量按照前文所述方法估算得到,为了保持与现有文献一致,本文将CO2排放量的单位转变为以碳为单位。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东部地区总体碳排放分解结果

根据上述方法,对东部地区总体的碳排放年增量进行因素分解,结果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在研究期间,东部地区每年的碳排放总量较上年相比均有明显增加,尤其是2003年以后,碳排放年增量都超过了1亿吨以上(2005年的增量近2亿吨),这与东部地区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是相符的。从结构效应看,除1998年、2000年和2002年为负外,其余年份均为正,这说明在多数年份,东部地区的能源消费结构呈现出“高碳化”趋势,单位能源消费所排放的CO2有所增加。若将不同年份的结构效应加总,可知能源结构调整使东部地区碳排放增加了4,662.42万吨,这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是较为不利的。从技术效应看,多数年份为负,说明在多数年份东部地区的技术进步使得能源强度有所下降,单位GDP的能源消耗降低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碳排放。但是在2000年、2002年~2005年技术效应为明显的正值,特别是2004年和2005年,由于技术效应增加的碳排放增加值均在5,000万吨碳以上,这说明技术对碳减排的作用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可喜的是,最近几年(2006年~2008年)的技术效应连续为负值,1996年~2008年累计技术效应为-6,922.06万吨碳,说明总体而言,技术进步实现了碳减排。从经济效应看,各年均为正值,说明东部地区经济增长使得人均实际GDP较上年均有所提升,促进了碳排放的增加,尤其是2006年~2008年,经济效应导致的碳排放年增量均超过1亿吨。进一步分析可知,1996年~2008年累计经济效应为99,830.22万吨碳,这说明经济增长是东部地区碳排放快速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从人口效应看,除2001年为负值外,其余年份均为正,1996年~2008年累计人口效应为14,241.70万吨碳,说明东部地区人口规模的变动较大地推动了碳排放的增长。总体而言,东部地区碳排放的驱动因素包括经济增长、人口规模和能源结构,其贡献的碳排放增量占总的碳排放增量比重分别为84.08%、11.99%和3.93%;而能源强度是东部地区碳排放惟一的抑制因素。

(二)东部地区不同省份碳排放分解结果

进一步可将东部地区碳排放的各种效应分解到不同的省份,得到不同省份碳排放的因素分解结果,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东部地区不同省份之间碳排放分解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从总效应看,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这5个省份的累计碳排放增量均超过了1亿吨,5个省份总计增加碳排放82,587万吨,占东部地区碳排放增量(111,812万吨)的比重为73.86%。而其余7个省份的碳排放增量比重仅为26.14%,这说明东部地区不同省份之间碳排放存在比较严重的非均衡性,碳减排压力较大的省份集中于那些资源、经济和人口大省。从结构效应看,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和广西这6个省份为负,而其余6个省份为正,其中浙江和山东两省结构效应增加的碳排放在2,000万吨以上。这说明不同省份能源结构变动方向有所不同,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这6个省份呈现“高碳化”趋势,其余6个省份呈现“低碳化”态势。从技术效应看,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和上海这5个省份为负,尤其是辽宁省碳减排效应十分显著(减排5,017万吨),说明这些省份能源强度在研究期内有所下降。如辽宁,1996年能源强度为2.6915吨标准煤/万元,2008年将为1.7253吨标准煤/万元,表示同样生产1万元GDP,2008年消耗的能源量比1996年减少近1吨标准煤。其余7个省份技术效应为正,说明能源强度有所上升,刺激了碳排放增长。从经济效应看,所有省份均为正,其中河北、辽宁、江苏、山东和广东这5个省份经济效应引起的碳排放增量超过了1亿吨,说明东部地区所有省份的人均实际GDP在研究期内均明显增加,推动了各省份的碳排放增长。从人口效应看,除广西为负外,其余省份均为正,其中广东省人口效应增加的碳排放为4,274万吨,这与其人口规模变动关系十分密切(由1996年的6,961万人增加到2008年的9,544万人)。

五、简要结论及建议

本文根据能源消费数量对东部地区12个省份的碳排放量进行了估算,并在此基础上利用LMDI方法对东部地区碳排放进行因素分解。研究结果如下:

一是东部地区碳排放总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1996年~2008年年均增速为8.82%,其中碳排放量较大的省份主要包括山东、广东、江苏、河北和辽宁等,但碳排放增长速度最快的省份为海南,年均增速高达17.33%。所以降低这些省份的CO2排放量是东部地区实现碳减排的关键。

二是经济增长、人口规模和能源结构是东部地区CO2排放的驱动因素,其中经济增长为主要驱动因素,其增加的碳排放占碳排放总增长量的84.08%,而人口规模和能源结构变动增加的碳排放比重分别为11.99%和3.93%;技术进步是东部地区CO2排放的抑制因素,共实现碳减排6,922.06万吨碳,但是技术进步对碳减排的作用有一定的随机性。这说明在降低碳排放方面,并未完全发挥技术进步优势,目前技术应用更多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并非与提高环境质量有关。尽管东部地区技术进步非常快,但对降低碳排放的作用并不明显,所以要在生产中进一步推行削减碳排放的相关技术。

三是东部地区不同省份之间碳排放差异比较明显,并且碳排放因素分解结果也有所不同。其中碳排放累计增量较大的省份包括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和广东等省份;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和广西共6个省份结构效应为负,其余省份为正;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和上海共5个省份技术效应为负,其余省份为正;所有省份经济效应均为正,比较明显的省份主要有河北、辽宁、江苏、山东和广东等;人口效应除广西为负外,其余省份均为正,其中广东省最为明显。

基于上述,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在近期,我国应把煤炭的清洁利用和节能作为重点,不断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加快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固碳和低碳技术的研发;在中期要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进碳收集与埋存技术以及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技术的应用;更长远看,要逐步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先进核能、洁净煤等为主体的可持续能源体系。除了提高能效、节约能源外,还必须加快开发清洁的替代能源,使能源消费向“低碳富氢”的方向发展。

第二,依靠技术进步,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技术创新是降低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利器,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包括碳捕获和封存技术、低碳排放技术等。同时,要进一步推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转让,帮助中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生产力水平。

第三,完善CO2排放的政策体系,强化政府对环境的规制。在节能、能源、林业、农业、水资源等相关政策和法律中,增加与减缓碳排放有关的内容,研究适时征收碳税或采取其他财税、市场措施和手段,逐步建立和健全碳减排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

第四,建立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中国人口众多,建立可持续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是减缓CO2排放的重要途径,我们需要在鼓励节约粮食、绿色出行等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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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ncial Comparison and Factorization

of Energy Carbon Emissions in the Eastern Region

Li Guozhi 1,2,Li Zongzhi 1,Zhou Ming 3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Nanjing210016,China;

2. Business School, Jiangxi Agriculture University,Nanchang330044,China;

对于碳排放的看法篇(10)

关键词:

碳排放;情景分析;系统动力学

能源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人类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取决于一个国家的能源消费量与生产量的多少。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石油危机促使人类意识到了能源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随之而来的能源消费也成为新世纪备受关注的主要问题。

1研究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的能源生产量全面提升,能源消费也大幅度上升。我国消耗的能源主要来源于不可再生能源,其中对于煤炭和石油的消耗比重比较高。在这种能源的消耗过程中,会产生大规模的废渣和废气等污染环境的物体。在倡导低碳环保的大环境下,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国政府进行了深刻的变革,把改造生存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最重要的工程来进行,并同他国共同立下“到2035年将亚太地区总能源强度比2005年降低45%”的指标。从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发展低碳经济对于环境的改善显得刻不容缓。基于此,本文以中国能源“十二五”规划和《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作为参考依据,研究中国减少碳排放的路径和发展对策。

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情景分析的思路和方法,从经济增长速度、能源消费、碳排放等不同层面进行探究,设置出三类不同情景来分析中国能源消费在经济增长中所起的作用,这三类情景分别反映出不同的经济发展趋势和能源消费的情况。本文参数设定主要以中国能源“十二五”规划和《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作为参考依据。中国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将能源结构优化为:电力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1.4%,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7.5%,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65%左右,石油比重16.1%。根据《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提出的中国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假定2013~2030年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在情景中都为7%,分别设定不同的目标能源强度、煤炭、天然气、石油、电力消费占能源总消费比例目标值,用来分析在中国技术进步的影响和能源消费的结构调整下,这些参数的变化对中国碳排放造成的影响,围绕这些参数,分别建立了基准情景、技术进步情景、可持续发展情景三种情景,表1是对各种情景设定的基本描述,表2和表3是对三种情景的参数设定表。

3研究结果分析

针对以上三种情景,利用系统动力学模型对碳排放总量进行了模拟仿真。采用2013年数据作为模拟仿真的初始数据,数据来源于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将系统在Vensim软件中进行反复的调试及运行后,得出在不同情景下的系统运行结果。从图1的结果可以看出,至2030年,两大情景碳排放总量具体情况如下:基准情景,2451550万吨碳;技术前进情景,1802610万吨碳。两种碳排放总量相差648940万吨碳,这就意味着如果我国增加能源技术进步率的投资,到2030年中国碳排放总量将少排放648940万吨碳。由图1可以看出从2013年到2026年技术进步情景中的碳排放总量呈现缓慢增长的趋势,2026年碳排放总量达到峰值,然后出现一个拐点,到2027年碳排放总量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就说明在技术进步的作用下,能够降低碳排放总量。从图2的结果可以看出,至2030年,两大情景碳排放总量具体情况如下:基准情景,2451550万吨碳;可持续发展情景,1512250万吨碳。两种碳排放总量相差939300万吨碳,这就意味着如果我国在增加能源技术进步率的投资同时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到2030年中国碳排放总量将少排放939300万吨碳。由图2可以看出2013~2024年可持续发展情景中的碳排放总量呈现缓慢增长的趋势,2024年碳排放总量达到峰值,然后出现一个拐点,到2025年碳排放总量呈现下降的趋势。

出现这样现象的原因是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同时增加能源技术进步率的投资,能够使碳排放总量的峰值提前到2024年出现。从图3的结果可以看出,至2030年,技术进步情景与可持续发展情景的碳排放总量具体情况如下:技术进步情景中的碳排放量达到1802610万吨碳;可持续发展情景的碳排放量达到1512250万吨碳,两种碳排放总量相差290360万吨碳,这就意味着如果我国按照可持续发展情景的能源消费结构进行调整,到2030年中国碳排放总量将少排放290360万吨碳。从图3可以看出,到2030年可持续发展情景的碳排放量要远远低于技术进步情景的碳排放量。从图4的结果可以看出,到2030年基准情景、技术进步情景、可持续发展情景下的碳排放总量分别为2451550万吨碳、1802610万吨碳、1512250万吨碳。基准情景下的碳排放明显高于技术进步情景和可持续发展情景,而技术进步情景的碳排放量又高于可持续发展情景的碳排放总量。在图3中可以看出,在技术进步情景中到2026年出现碳排放量峰值,而在可持续发展情景中2024年出现碳排放量峰值,这一现象说明了通过提高能源行业技术进步率同时优化中国能源消费结构能够使碳排放量峰值提早两年出现。

4结语

通过对中国碳排放情景的分析,通过能源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下有效降低能源强度,能够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结果显示,在技术进步的介入下,技术进步情景的碳排放量要比基准情景下碳排放总量要低,并且在2025年达到了碳排放量的峰值,然后在2016年碳排放总量出现拐点,呈现出降低的趋势;在技术进步的作用下同时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结果显示,可持续发展情景的碳排放量要低于技术进步情景中的碳排放量。根据情景模拟和模型预测结果,可以得出未来2013~2030年中国能源消费的发展态势。总体上看,无论在哪种情景下,中国的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将保持稳定发展。

综合考虑到不同情景下的碳排放量的影响因素,提出中国能源消费在低碳经济发展下的政策建议。一是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优质能源比重。我们理应清楚地了解全球能源消费结构正在发生改变,这种变化将会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中国理应强化对新能源及可再生资源的技术改革,努力提升可再生资源及高质量的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二是依靠能源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掌握能源使用技术,努力创建技术创新系统,实施先进技术开发,推动技术改革,以促进能源节约及综合利用全局技术能力为根本目标。增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能源节约及资源总体利用科学成果的产业。三是大力发展低碳能源,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提高风电发展速度,合理地选用生物质能发电技术,加大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的步伐,主动且稳定地推动液体燃料技术的前进,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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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碳排放的看法篇(11)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042-08

【作者简介】吴德林(1963~),江苏如皋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博士,研究方向:碳交易、碳金融、财务管理;熊楚熊(1955~),重庆人,深圳大学财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会计学;陈海鸥(1977~),湖南益阳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总裁,研究方向:碳交易、碳金融;刘婷(1981~),湖南新邵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财务部长,研究方向:会计学。

碳交易的实质是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结构问题。不同的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结构、新能源技术运用,碳减排的成本也不尽相同。碳减排成本高的国家有可能向碳减排成本低的国家购买碳排放权;碳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就有可能向碳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这就产生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纵观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交易的产品看,有配额型产品和项目型产品,即在总量控制下所产生的减排单位和在减排项目中所产生的减排单位。从交易的类型看,有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从碳交易市场看,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从市场参与者看,有供给方,如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实体、项目开发商、国际金融组织、碳基金等金融机构、咨询机构、技术开发转让商等;有需求方,如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放实体在内的履约买家,包括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在内的自愿买家;还有中介机构,如经纪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碳排放权交易在配额的分配、交易、调整、交付等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的市场参与者。他们的财务状况,将最终影响利益相关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将碳排放权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既有利于推动企业进行碳减排,又可以向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企业完整的碳排放权信息,有利于相关利益主体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研究综述

近年来,国际会议准则理事会(IASB)、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的研究。美国研究排放(污1权会计的历史最为久远。美国自199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后,就开始致力于排放权会计的研究。根据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的相关指南,对投机性目的以外的排放配额初始成本都以成本计量;当实际排放超过持有的配额时,应当确认一项负债,该负债以取得抵消超额排放所需额外配额的成本计量;在损益确认方面,出售配额的利得应递延到与负债有关的不确定性消除时确认;而损失则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2004年12月IASB下辖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 3)。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配额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果政府免费提供,排放主体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以递延收益的方式确认一项政府补助;二是期末排放主体以配额偿付的排放义务确认为负债,并以配额的现行市价计量;三是与配额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利润,即按递延收益处理;四是排放主体以配额偿付其排放义务或将排放配额对外出售时,应终止对其进行摊销。但是,由于计量标准差异导致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出现明显的不匹配等原因,2005年6月,IASB决定废止IFRIC 3。

从200 8年开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IASB将排放权会计作为联合开发项目,共同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制定,并达成以下共识:一是购买和无偿取得的排放权都应当确认为资产;二是企业因无偿取得配额而被要求履行的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三是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无论在初始以及后续计量中都应该采用公允价值。

在欧盟,2005年至今各成员国还没有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根据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和国际排放贸易协会(IETA)2010年的联合调查结果,欧盟各成员国企业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差异较大,企业自行选择按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权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且大部分企业对碳排放权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日本现行排放权会计实务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勾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拍卖获得的配额确人为存货,以取得成本计量。投资获得的配额确认勾衍生金融工具,在无市价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沣进行减值计算。二是以未来自用为目的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拍卖或购买获得的配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其他投资,并进行减值计算;自用而持有的配额抵消本公司排放量时,按照销售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总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IASB、欧盟等国际组织,一是基本都认同碳排放权资产化的观点,但究竟确认为何种资产却存在争议。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都有其理论合哩性,但也都存在理论缺陷。二是基本认同环境负质的确认,但是在企业超额排放时确认负债,还是在企业排放时就产生现实义务确认负债,以及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是否应保持一致等问题尚需探讨。二三是由于配额取得方式不同,政府的无偿分配、拍卖、排放权市场购买等形式,使得碳排放权的计量存在以成本计量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差异,并涉及到是否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计量的问题。

我国正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对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

二、碳排放权产品的本质分析

明确碳排放权的本质是研究碳排放权会计问题的前提。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碳排放权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政府之所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其意图在于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碳排放权交易,就是要使边际减排成本不同的企业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的减排。碳排放权是产权,这是经济学对排放权属性的界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产权概念并不是法律术语。但是,为了建立有效的碳市场,首先必须明确碳排放权的产权属性,而且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法律权属地位固定下来,以保障碳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解释:排放权是用益物权,即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排放权是人役权,且属于人役权中的用益权,指无偿使用他人的物而不损坏或变更其物本质的权利;排放权是环境权中的环境人格权,兼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属于社会私权的一种;排放权是特别法上的物权f或称特许物权)――“环境容量使用权”。

(二)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分析

除了其本身的法律属性外,碳排放权具有明显的商品属性。在国外,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商品已成为企业的惯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成熟商品市场的特征。《京都议定书》采用的三种灵活机制,即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IET)产生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联合履约机制(JI)产生的减排单位(ERUs)以及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下的EUAs,都被视为商品进行交易。这些减排单位既可以进行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交易数量可以很大,价格也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但是,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也有其局限性。尽管碳排放权商品化已日益获得市场公认,但其固有的“等价僵局”,导致全球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根据商品市场的划分,具有相同本质和用途的商品理应存在于同一市场之中。就碳排放权而言,每一种碳排放权的本质相同,都表示为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权利,在理论上完全可以在同一市场中交易。但是,实践中不同减排交易制度下排放量核算标准、碳排放量计算因子等的差异,将本质相同的碳排放权人为划分为不同的商品。结果是,一种排放权只能在与此相对应的碳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

(三)碳排放权的货币属性分析

碳排放权具有商品特征,这就为其成为货币创造了条件。碳排放权的货币特性主要有:第一,排放权的价值建立在国际协议或政府信用基础之上,碳信用是由政府或国际组织通过法律程序认可的。第二,全球碳交易市场具有与货币市场相似的过程。第三,碳排放权可以“存储”和“借贷”,具有与货币相似特征。第四,碳信用具有稀缺性。第五,碳信用具有了广泛的接受性。

三、碳排放权会计的基本原则

为提供高质量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就应该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根据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和报告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是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如实反映碳排放权分配、交易、调整、交付等活动,保证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是相关性原则。要求提供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必须具有预测价值、反馈价值,能够成为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依据。这就要求企业准确反映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与效益以及减排成效。三是明晰性原则。要求采用清晰明了的方式反映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如除了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结果外,还应借助表外披露的方式补充反映无法确认和计量的非财务影响。四是可比性原则。要求对碳排放权交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如确需变更,应当在附注中说明。根据企业持有配额的目的,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当企业持有配额的目的发生变化时,则必须披露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五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明确不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共同本质。尽管碳排放权在不同的机制下表现的形式不同,但其本质都是代表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权利,所以应该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六是重要性原则。要求披露对企业产生重要财务影响的碳排放权交易。对为交易而持有的配额,必须对配额的分配、交易、调整、交付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而对于为履行义务而持有的配额,企业应简化处理,只应该确认减排或超排的财务影响。七是谨慎性原则。要求谨慎地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由于配额在年终要面临按照实际工业增加值进行调整,所以就要充分估计超排情况下的损失,尽可能地利用多方面资料进行合理的估计。八是及时性原则。要求及时反映碳排放权交易的财务影响。

四、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目前,一方面,国内外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会计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无法反映其对企业的综合财务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对碳排放权本质认识的差异,从而导致了实务中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就是要对配额、核证减排量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同时,碳交易制度设计的特点决定了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内容。

但是,有些企业可能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来降低减排成本,充分发挥配额的交易功能;有的企业则通过采用低碳燃料、低碳技术来降低碳排放,配额仅仅用来履行期末交付义务。显然,配额的交易与否,与其持有配额的目的密切相关。当然,对不同持有目的配额,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一)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1.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是碳排放权会计的基础。由于对碳排放权本质和特征的认识差异,对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有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捐赠资产四种观点。一是从配额年度分配与交付的角度看,排放权可以确认为流动资产一存货,但碳排放权本身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碳排放权的信用本质也与存货的实体价值不符。二是从碳排放权的配额分配看,可以将其视为无形资产,但碳排放权的交付义务特征明显不同于商标权、经营许可权等无形资产。碳排放资产与碳排放负债在计量和报告方面也并不匹配,因此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也存在问题。三是从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交易等方面来看,它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可以视为金融工具。但是,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价格风险、降低减排成本。而碳排放权的本质却是履行碳减排的义务的凭证。碳排放权与其持有者之间并无特定的权益关系。四是从碳排放权免费分配来看,将其视为捐赠资产也有一定的道理,但碳排放权本质是企业的一种义务,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与“捐赠资产”存在重大的差别。

总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和“捐赠资产”等资产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正是这些缺陷制约了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并阻碍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根据碳排放权的交易情况,为交易而持有的配额显然满足这一定义的要求。因此,应该专门设置“碳排放权”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权资产,在该科目下设置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等二级会计科目。设置该科目,有利于更有效的评估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与效益情况。

2.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企业持有配额的目的是为了交易,交易就需要明确配额的价格。这就需要研究配额的会计计量问题。任何会计计量都由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构成。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这已成为会计领域的共识。由于不同的计量属性会对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有必要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和特点对配额的计量属性进行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可以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进行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以历史成本为主,其他计量属性为辅的混合计量模式。其中,配额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易于操作。对于期初获得初始分配的碳排放权,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免费取得时,采用名义价格计价,记为0;拍卖会产生价格,可以直接采用其购买成本作为配额的入账价值。碳排放权到期时,交付与排放量相当的排放许可证不用记账。在现实中,只要企业的碳排放量没有超过配额的数量,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负债和费用,唯一的成本是企业购买超排配额所必须支付的价格。虽然历史成本计量核算简单,但其不能正确反映碳排放权的市场价值,导致不同来源的配额会计确认和计量缺乏统一性,忽视了碳排放负债的存在,忽视了配额的市场交易情况。

针对历史成本法的缺陷,有人认为配额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碳排放权计量的代表,当属FASB下属的会计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的《IFRIC 3:排放权》。IFRIC 3指出,初始分配的配额应该根据IAS 38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是较合理的选择。在不够活跃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可以借助于其他非市场信息进行公允价值估计。

总之,无论是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环保的角度,都应该确认配额的市场价值。只有采用市场价值,才能将碳减排的边际成本与持有的碳排放权的当前边际成本进行比较。

3.碳排放负债的会计确认

政府免费分配的配额,对企业而言,是收益还是负债?也就是说,如何确认碳资产的对应科目,以正确反映配额分配对企业的财务影响。一旦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企业获得配额的条件是企业与政府之间形成不可撤销的承诺。这种与传统负债的本质并没有根本区别。一般情况下,为了限制企业的排放行为,企业获得的配额要低于实际的排放。如果企业继续按照原来的水平排放,则必须购买额外的配额,而购买配额必然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配额是强加于企业的义务,企业必须在期末交付与排放相应的配额数量,否则将遭受惩罚。政府之所以在排放之前分配配额,就是建立活跃的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配额的交易降低企业未来的遵约成本。

4.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

(二)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1.关于会计的确认

从会计确认的具体操作过程来看,首先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应该确认哪些项目。这一问题目前的答案是“交易观”,即凡是交易或事项确实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了影响,就应该进行会计处理,在会计系统中得到反映。假定期初获得配额刚好与期末交付的配额相同,即企业持有仅仅为履行减排义务的配额,没有交易功能的配额是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因此,为履行义务而持有的配额不应该在会计中进行确认。同样,负债是一种现实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将导致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对于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企业而言,只要企业的碳排放量与持有的配额相当,配额交付义务的履行就不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也不会形成企业的现实义务。此时,碳排放负债并不存在。

2.持有配额与实际排放量差额的处理

只有在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与配额不相等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其差额进行处理。如果排放量超过了配额的数量,则企业必须购买与超排量相当的配额。此时,支付的配额成本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如果减排,则会产生多余的配额,增加企业的资产和收益。在会计处理中,超排或减排只能在年末计算,为了简化账务处理,将其计入管理费用或单独设置“碳排放权损益”。“碳排放权损益”账户,在期末时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单独设置碳排放权账户的好处是,可以直接获取企业减排绩效方面的信息。

3.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

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企业,在配额分配、配额调整时,不需要确认相应的碳资产和碳排放负债,只需在期末交付配额时,确认超排对当期费用影响或减排对当期收入的影响。其会计处理见表2。

五、碳排放权的会计报告与披露

为了向外部利益相关者如实反映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满足其决策的需要,需要在年度报告(管理层报告部分)中,披露碳排放权交易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等必要的信息。同时,应将己经进行确认和计量的碳排放权配额、碳排放负债等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碳排放权损益在利润表中列报;碳排放权配额出售收到的现金以及购买配额支付的现金应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碳排放量的核算以及碳排放负债等则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在年度报告(管理层报告部分)中,应披露碳排放管制及碳排放权交易对经营及战略影响的分析与评估,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安排下企业制定的碳排放管理战略,企业面临的碳排放管制风险,低碳技术研发、低碳能源开发以及低碳产品给企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与机遇,等等。在会计报表附注部分,一是要披露碳排放权交易核算会计政策,包括碳排放权确认、计量与报告的方法,选择的科目,计量的方式和会计处理原则,如果会计政策出现变更,需要在附注中做出说明。二是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期初、期末拥有的碳排放权余额,取得碳排放权(包括无偿分配取得、拍卖取得、交易购入等)的方式及数量,年度碳排放权变化情况(包括交易变动及年度调整变动等情况)以及企业碳排放权履约递交情况等。三是披露碳排放信息,包括企业碳排放的监测计划、碳排放清单年度报告及第_一方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六、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案例及深圳实践

(一)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案例

案例1: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

A公司是一家参与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的公司,其分配的配额在活跃的市场上进行交易。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规定的履约期间与公司的报告期间一致。现假定:

(1)2012年1月1日政府免费分配1 1000吨C02的配额给A公司,或者A公司从市场拍卖获得11000吨C02的配额,当时的配额市价是10元/吨。

(2)第六个月,A公司排放了5500吨CO2,预计全年总排放量为12000吨CO2。

(3)第七个月,A公司出售6000吨配额,当时的市价是12人民币/吨。

(4)12月,政府根据A公司期末的工业增加值调整配额,配额增加1000吨,配额市价10元/吨。

(5)12月31日,A公司实际排放12500吨CO,A公司从市场上购买6500吨排放配额,当时的市价是11元/吨。

A公司向政府交付与其排放量相当的配额以履行其减排义务。具体会计处理见表3。

案例2: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会计处理

A公司是一家参与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的公司。履约期间与公司的报告期间一致。现假定:

(1)2012年1月1日政府免费分配11000吨CO2的配额给A公司,或者A公司从市场拍卖获得11000吨CO2的配额,当时的配额市价是10元/吨。

(2)12月,政府根据A公司期末的工业增加值调整配额,配额增加1000吨,配额市价10人民币/吨。

(3)12月31日,A公司实际排放12500吨CO2。A公司从市场上购买500吨排放配额,当时的市价是11元/吨。若A公司实际排放11500吨CO2,A公司可卖出500吨排放配额,当时的市价是11元/吨。

A公司向政府交付与其排放量相当的配额以履行其减排义务。假定A公司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则只需确认超排或减排的财务影响,具体会计处理见表4。

由上述2个案例的分析可知,在超排情况相同的情况下,配额交易与否,将影响企业的减排成本。为交易而持有配额的企业,尽管超排,仍然获得了500元的收益;为履行义务而持有配额的企业则必须承担5500元的支出。这反映了碳排放权交易在降低减排成本方面的作用,也充分证明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二)深圳碳排放权会计实践

相对于欧盟的绝对碳减排的总量控制,深圳要实现的是碳强度减排目标下的总量控制,并且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工业增加值数据对配额进行调整。为实现全市碳排放总量的有效控制,深圳市人大通过立法要求碳排放主体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作为交易产品,以碳排放权为主,即由政府发放给管控对象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同时经国家发改委签发、深圳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认可的减排项目类型产生的基于项目的核证减排量作为补充交易产品。

深圳碳排放权会计的对象也主要为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其中,配额分配工作是碳交易市场建设中的关键及难点环节,配额分配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价格机制的有效性和碳排放权资源的配置效率。深圳配额的分配原则是按碳排放强度分配,企业碳强度越高,要求的碳强度下降率越大;企业碳强度越低,要求的碳强度下降率越小。具体分配时,充分考虑城市竞争力、产业政策、行业特点及其减排潜力、强制减排企业的历史排放量、其碳排放在同行业中所处的位置、企业未来的发展水平和未来减排目标等因素。碳排放强度低于其行业平均水平的强制减排企业,减排目标相对宽松。反之,碳排放强度高于其行业平均水平的,配额分配相对较紧。同时,在碳交易试点期间,实行配额免费分配,今后逐步过渡到配额的拍卖,不断提高拍卖配额的比例。同时,根据深圳碳交易体系的设计,控排单位可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认可的核证减排量(CCER)来履行履约义务,抵消年度碳排放量,但对抵消比例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