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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平衡定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3-25 14:44:03

生态平衡定义

生态平衡定义篇(1)

法的平衡论在内容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平衡论仅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对于广义平衡论的核心内容我们试图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描述,即法的动态平衡与静态平衡、法的内部平衡与外部平衡、法的横向平衡与纵向平衡。

(一)狭义平衡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权利义务的平衡有四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在概念架构上的共生、在互相关系上的并重、在制度建构上的兼顾和在法律精神上的同扬。

在概念架构上的共生,指的是权利与义务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双方是相互依存、相伴而生的,不存在哪一方先定、哪一方后生的问题,因为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以另外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离开权利单独谈论义务或离开义务单独讨论权利都是无意义的。因此,平衡论强调在界定某一法律制度所要保护的正当利益时,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概念架构中要得以共生,在阐述权利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义务的阐释,如此才能使权利与义务在各自的发展方向和体系建构上获得平衡发展。

在互相关系上的并重,指的是权利与义务相互依赖、相伴而生,任何一方的弱化最终都会导致对方的弱化。不论在理论体系的建构上还是实际立法的推行中,如果一方面是大量权利的存在以及权利内容的繁复,而另一方面是义务在数量上的缺位以及在内容上的缺失,那么这些权利因缺少与之相对应的义务最终也不可能获得充分的实现。因此,对于权利义务双方必须实现共同程度的关注,使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中相互支撑、相互映衬,共谋优化、共图发展。

在制度建构上的兼顾,指的是在理论研究与立法研判中,建构法律制度时应兼顾权利与义务,惟其如此才能纠正重权利、轻义务的不良影响。

在法律精神上的同扬,平衡范式主张不同的法哲学研究范式表征着不同的法律精神,主张在法律精神层面权利与义务应该同时加以宣扬,以引起人们同等重视。

(二)广义平衡论

1.法的静态平衡

从法的本质来看,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内部意志与兼顾被统治阶级意志相平衡的结果;从法的价值来看,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诸多价值是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这两个方面的平衡就是法的静态平衡。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内部意志与兼顾被统治阶级意志相平衡的结果。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来看,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里由法所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在兼顾了被统治阶级意志以及在统治阶级内部由其共同利益所决定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也就是说统治阶级作为国家政权(包括立法权)的掌握者,其意志的法律化表达并非是任意的。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虽然二者地位并不平等,但共同构成了改造世界、创造财富的社会主体,特别是被统治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各种资源和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与提供者,为了维持这种对统治阶级有利的供纳关系,必须要在法律上确保被统治阶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这既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他们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等)是相同的,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反映社会规律、进行公共管理、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医疗保护、资源利用等)既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也体现了对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兼顾。马克思就曾经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法所促进和保护的诸价值之间是平衡的,这种平衡关系体现在:法通过为各种价值设定位阶,从而保障法所追求的各项价值能够有次序地共同实现。从法的价值的角度来看,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其存在自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而资源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有价值的,但人的需求特别是欲望又是无限的,当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关系紧张时,法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器的定纷止争的作用就彰显出来了。也就是说,所有的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当立法者为人们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时,他们实际上就是力图通过保护、奖励和制裁等法律手段来肯定、支持或反对一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处于一种在立法者看来是正当或理想的状态。当司法者在审判案件时,他实际上就是适用法律所提供的价值准则在冲突的利益中做出权威性的选择,比如可以用减少或剥夺某些人的财产、自由或生命的方法来增加或保护另外一些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因此,从功能的角度而言,法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价值确认,一个是价值平衡。前者说的是法以自身为标准对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形态进行评价,确定哪些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应当保护到什么程度,哪些利益应当受到限制,应当限制到什么程度;后者说的是当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各种利益形态之间发生冲突时,当如何解决,要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提供进行取舍的原则。由此看来,法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的过程本身就是以自身为标准,对各种利益进行确认和平衡的过程。

2.法的动态平衡

法的动态平衡指的是法的运行的各个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平衡的,平衡是法的运行各环节的灵魂。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有两重含义,一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二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定的优良得体的法律。这里的良法之治与普遍遵从恰恰是法的动态方面平衡的完美表达。立法是法的运行的起点,也是实现法的动态平衡的前提,若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立法程序混乱或者立法监督不力,必然会造成法律空白、非法立法或法律冲突等现象出现,不仅给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法律的执行和适用上带来困扰,也会导致法的权威性降低,影响社会主体守法的积极性。目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我国《立法法》的修改被列在第一位,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首当其冲。这也正是由于《立法法》自2000年正式颁布实施至今已经过了13年,在此期间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立法法》的相关内容与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事实脱节,导致法的运行环节的失衡,仍需修订。

有良法可依是实现法治的前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实现法的动态平衡要求立法环节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环节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做到执法为民,司法环节公正高效权威,维护人民权益,此外还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守法意识。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3.法的内部平衡

法的内部平衡指的是法自身的平衡,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自身的平衡、法律体系与法的理念的平衡以及法的各种类型之间的平衡。

法律体系自身的平衡,是指法律体系内部构成各个法律部门的各种法律规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及法律精神之间的平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我国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实践、落实并进一步丰富、发展与完善法治理念的过程。建立和完善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构建并逐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保持一致,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一国的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分类,法的类型之间的平衡指的就是在一国法律体系内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平衡、根本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平衡、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平衡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平衡。

4.法的外部平衡

法的外部平衡指的是法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关系,具体指的是法与经济建设、法与政治建设、法与文化建设、法与社会建设、法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是平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作为上层建筑,其内容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受到上层建筑中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法要反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并促进这些规律的实现,就必须建立起与这些方面的平衡关系,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向前发展。

5.法的横向平衡

法的横向平衡指的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是平衡的。法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调整方法,除了法之外还存在着道德、宗教、规章、纪律、政策、习俗、村规民约等其他规范,它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并不是唯一的调整方法,也并非任何问题的解决都适宜采用法律手段,有时法也并不是成本最低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看到,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是主要的,也是最有力的调整方法,但在其他领域应注意发挥其他规范的调整作用,使法的调整作用与其他规范的调整作用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实现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平衡。

6.法的纵向平衡

法的纵向平衡是从法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的每个环节自身是相对平衡的。无论是前资本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抑或社会主义社会,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尽相同,如果脱离历史主义的分析方法,甚至还会认为前资本主义法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上严重失衡,得出前资本主义法是权利义务失衡之法的结论。事实上,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由于处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其所反映与遵循的具体发展规律也是不同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恰恰是对当时的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的反映,事实上也促进了当时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向前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前资本主义的法仍然是平衡之法,但只是低级状态的平衡。社会主义法应实现权利与义务在概念架构上共生、互相关系上并重、制度建构上兼顾及法律精神上同扬四个层面的平衡,这是高级状态的平衡。只有共产主义阶段法的消亡才使得权利与义务达到最高程度的平衡。

二、权利义务的平衡是法的平衡的基础与核心

从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它既具有一般社会规范的共性功能,又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因此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是最重要的调整方法,在促进各领域的规律实现方面必然也是不可或缺、最有力度的方式之一。然而,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两种机制来实现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作用的,所以探讨法对推动社会规律实现的途径就不可避免地要关注法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而且从根本上来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实现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社会、法与生态文明诸方面平衡的基础,法本身便是权利义务平衡之法,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贯穿了法的动静、纵横和内外的各个方面。

(一)权利义务的平衡与法的静态平衡

从法的本质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其最为直观的反映和表现就是统治阶级(前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立法者将大量的义务和负担分配给了被统治阶级,而将大量的权利设定给统治阶级自身,因此,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尽管推动了当时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由于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分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其所达到的平衡只能是最低层次的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状态决定了法本身的平衡状态,最终也必然影响到法对社会规律的反映以及对促进规律实现方面的作用。

从法的价值来看,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其存在自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这里价值究竟指哪些内容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和正确的事物的观念。可见,能够满足人的需求的东西便是有价值的,而人们的需求有时是相同的,有时又是多元的,而社会资源却是有限的,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向前发展,便需要借助法这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在具有各种需求的社会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机制自然就是设定权利和义务。

首先,法以自身为标准来判断哪些能满足人的需求的东西值得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从而将之设定为某项权利,如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并以设定义务的方式为这些权利确定界限,以确保同种类的权利在不同的社会主体身上都能实现。当权利主体行使权利超过法定界限时,就会导致法律责任,而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又使得遭到破坏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恢复。

其次,社会主体的需求是多元的,社会主体所需要的多重价值之间有时存在矛盾,不可能同时实现,需要法根据这些价值的大小确定一个价值位阶,当不同种类的价值发生冲突时,确定哪一个价值优先实现或几个价值共同实现的比例问题。

总之,权利义务的平衡是法所追求的诸价值得以(有先后次序、有不同比例的)共同实现的前提,法对权利义务的配置实现了平衡,法所追求的各项价值才有平衡实现的可能。

(二)权利义务的平衡与法的动态平衡

法的运行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司法、守法为主要环节。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设定权利和义务,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过程;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司法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认或变更,使被破坏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恢复和履行;守法是指社会一切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

法的运行的全过程均以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为前提,若立法对权利与义务在社会主体之间配置失衡,必然会打击社会主体守法的积极性,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从而增加执法的难度,耗费司法资源,损害法律的权威;反之,若立法对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的平衡,权利设置反映了社会主体的需求,义务设置是在社会主体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则会促进人们守法的自觉性,降低执法难度,节约司法资源。

(三)权利义务的平衡与法的内部平衡

在法的内部,无论是法律体系自身的平衡还是法的各种类型之间的平衡都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作为基础的。因为法律体系是由若干法律部门构成的,而一个法律部门又是由若干法律制度构成,每一个法律制度由若干法律规范构成,而每一个法律规范又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指引作用的,因此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法的内部平衡的基础。

(四)权利义务的平衡与法的外部平衡

在政治层面,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表征了民主集中制的深刻内涵。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在民主的过程中,更注重权利的行使,在集中的过程中,更侧重义务的履行,二者高度统一,体现出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

在经济层面,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表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在市场的层面,更注重市场主体的利益实现与权利保障,在国家宏观调控与政府市场监管的层面,则更强调市场主体对法律制度的服从及对法定义务的履行。维系自由市场与加强政府监管,表现了保障权利行使与强制义务履行的动态平衡。

在文化层面,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表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内在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作为高素质的公民必须同时具备权利意识与义务(责任)观念,意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各种权利并能明确地认识到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及权利的界限,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和国家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要承担起自己的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尽己所能地为他人、社会和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不逃避和推卸由于自己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五)权利义务的平衡与法的横向平衡

生态平衡定义篇(2)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西方政治哲学史是一部方法的形成和变迁史。甚至有学者认为,在西方政治哲学这样一种对方法有着高度自觉的话语体系中,“任何有影响的现代哲学体系,首先就是一种方法的学说。”①对方法的自觉不但能使政治哲学成为一门严格的话语体系,从思想传承和学术发展的角度来看,方法或视角的转变还能影响和引导人们对政治哲学和政治问题的一般性看法。作为一种证成方法,建构主义就试图在当代多元文化的实践背景中去克服传统基础主义导致的证成困境。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的要义在于:一种证成是否成功,关键是能否在推理链条的最底端找到一个可以固定不变的“基础”,这个“基础”给整个推理链条提供根本动力与合法性。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就有这一特性。比如,他将证成的根基(基础)安放在自利而合理(Rationality)的人性之上,并运用大量修辞手段来使读者相信这一设定的恰当性和普遍性。②他相信,人性的自利和合理性是每个人在实践中都必然会形成并不得不承认的基本道德判断,任何深思熟虑道德原则的形成也必然立基于此。另外,基础主义需要反思平衡来补充,“合理直觉主义……依赖反思平衡的理念,否则,直觉主义就无法使其知觉与直觉相互支持,也将无法检查它对那些在恰当反思层面上与我们所考察的判断对立的道德价值秩序的解释是否合理。”③不过,从基础主义对“基础”的界定来看,由于这些“基础”往往被界定为“无法否定,亦无可更易的”道德秩序,④与其结合的反思平衡也定然是单向和狭义的。从基础主义的特征来看,不论诉诸何种“基础”,该学说大致都希望推导出具有普遍性的、“强”⑤的道德原则。不过,如果如此之“强”的基础无法被其他语境下的行为主体所接受的话,那么,基础主义亦将由于缺乏理论调整力而走向自身的反面。因此,如果说近代政治哲学试图通过基础主义对普遍的道德原则进行辩护的话,那么它们在当代的多元实践语境下则不得不回退到一个个具体的实践语境中来为适合不同语境的道德原则辩护。由此,基础主义难免走向相对主义和怀疑论。罗尔斯就是在此情境下通过建构主义来为两个正义原则的普遍性辩护。一般来看,所谓的建构,指的就是使理性为证成负全责,而不再像基础主义那样将证成责任推诿给上帝之法、特殊的人性或先验的秩序。而是“凭借理性通过一定的程序,为知识和理论或其他观念产物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建立一个基点和标准……所谓的理性的程序,意指为知识等观念产物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建立一个基点和标准的这样一个路数是可以理解的,不必求主义理性之外的神秘力量。”⑥罗尔斯那里的“程序”就是原初状态,罗尔斯正是试图通过原初状态来使“知识、理论或其他观念产物”具备有效性和确定性。就此而言,建构主义是启蒙以后的基本特征,霍布斯、康德等人的政治哲学都可被称为建构主义。如果说这是对建构主义的广义理解的话,那么,罗尔斯对建构主义的理解更狭义,也更有原创性和独特性。因为霍布斯、康德等人虽也将证成的责任交予理性,但仍不同程度、不同性质地带有基础主义色彩。而罗尔斯开创的狭义建构主义,或曰“罗尔斯式(Rawlsian)”的建构主义正是试图承认这些“基础”不可回避的同时接着在“程序”中不断消解其证成责任。这就带来两个问题:(1)罗尔斯如何看待这些“基础”(各种具体的道德判断);(2)如何消解这些基础。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使罗尔斯构想出一种广义的反思平衡。在罗尔斯看来,不论这些“基础”源自何种道德判断,它们很大程度上都反映着人类生存的本真境遇,即“我们”本身具有的道德情感(正义感)。不过,任何“判断”或“事实”,不论它们是否已经经过人们的深思熟虑,都不足以作为建构普遍规范性原则的“基础”。相反,这些“判断”或“事实”,其发端完全有可能掺杂着人们的恐惧、愤怒或妒忌等心理状态,从而遮蔽人们本真的正义感。①另外,即便我们有信心对每种判断都分别加以充分的“深思熟虑”,仍会遇到马克思曾面临的问题,即:经过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在本质上仍可能是被外在社会所塑成的似是而非的“虚假意识”。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与马克思立场相同,都将人视为社会性存在物,而非绝对独立的原子式个体。②因此,如果我们想去还原一个本真的生活世界,并在深思熟虑中体现出真实的道德情感的话,从经验论的立场来看,我们首先得回归和深入到这些具体的道德判断当中。然而,“深思熟虑”本身却无法为这些判断提供充分的证成依据。对此,罗尔斯的做法是:首先设计出一种严密的实践推理“程序”,以通过我们的合理性来选择出具有确定性和系统性的道德原则,反过来对各种具体道德判断的正当性进行判断,以此减少对直觉的依赖。③然而,这个“程序”并不是被建构出来的,而是根据各种“基础”人为拟定的,其本身的正当性亦待证成。对程序的反思和证成则靠反思平衡。通过原初状态,罗尔斯意在最大程度地去除夹杂在各种道德判断中的那些经不起“深思熟虑”的直觉性要素,并使最恰当的道德原则明晰起来;通过反思平衡,则意在将那些先前被排除掉的道德判断重新拉回理论视野中,使原初状态的结论牢牢扎根在现实的大地上。可以说,这两个环节一正一反,共同构成建构主义的实践推理。在此意义上,罗尔斯对他的正义理论做出如下描述:“(正义理论)是一种关于道德情感的理论,它提出支配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原则,或者更具体地说,支配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④可以说,反思平衡乃是体现罗尔斯政治哲学之建构主义特质最关键的一环,如果这一环是成功的,罗尔斯就足以构造出一种时间性、动态性、分层次的建构主义推理结构,在后形而上学的证成语境中为道德原则、道德义务的普遍性辩护。有了反思平衡,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才有可能超越近代契约主义,在推理过程中对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道德判断分别进行不断地反思和权衡,以不断去除结构和结论中的基础主义因素。在这一动态过程中,要么修改原初状态以令其符合我们的道德情感,要么修正实践中形成的各种判断。通过这种螺旋式的不断上升,罗尔斯试图使“我们”的道德情感逐步变得客观,从而消除每个行为主体可能在道德判断中或原初状态的结构中有意无意掺杂着的“虚假意识”,使人们的道德生活在抽象和具体的两端逐渐变得融贯。“它是我们永远无法达到的无限之中的某一点,尽管我们可以在这样一种意义上不断接近这一点,这就是,通过讨论,我们的理想、原则和判断在我们看来变得更加合乎理性,进而,我们认为它们的基础比以前更为牢固”。①从上述逻辑来看,原初状态与反思平衡构成一组矛盾:一方面,原初状态试图通过设定种种限定条件来推导出确定的正义原则;另一方面,反思平衡不断使原初状态推导出的确定结论变得变动不居。而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能否称得上“建构主义”,关键之处就在于反思平衡能否成功地将时间性和动态性纳入理论中,使整个理论在过程中不断修正和上升。而从证成结构来看,反思平衡则应体现为对原初状态的优先性。这一点,不论罗尔斯的建构主义学说如何自我定位和转型,都理应如此。那么,反思平衡的这一诉求究竟能否实现?我们先来看《正义论》的证成结构。

二、建构主义的《正义论》模式:反思平衡vs.

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是一种假想的契约主义推理设置,其意在通过合理选择推导出确定的正义原则。无知之幕的作用是遮蔽所有个体的特殊信息,并保留关于社会和人的一般性信息。遮蔽特殊信息的目的有二:(1)去除各种有可能影响选择之公正性的自然性个体信息,使选择主体拥有假想的平等自然能力;(2)个体的情感、利益等取向离不开外在社会制度的塑造,去掉这些社会性个体信息可以进一步确保各方的选择不被扭曲。保留关于社会和人的一般性信息则意在使选择成为可能。通过无知之幕的这一隐一显,罗尔斯认为,“各方”②能够选择出对每个行为主体而言都不偏不倚的正义原则。然而,针对这一论证模式,读者会自然地追问:遮蔽与立约者相关的特殊信息就足以确保选择的公平性吗?留给各方关于人和社会的一般性信息难道不仍然来自特定社会制度的塑造?这一追问的实质在于:无知之幕本身是否也不过是依据特定制度或政治理想而构想(拟定)出来的?若果真如此,那岂不意味着各方在无知之幕中的选择看似公平其实必然会回落到另一种似是而非的、未经证明的虚假意识之中?而所谓的“选择”,其实质不过是以契约论的精确性来确认这一点?不幸的是,《正义论》对无知之幕的辩护会加剧上述质疑。因为不论罗尔斯对其做何辩护,无知之幕在根本上是结论优先于前提的。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的建构之初就预设了正义论的全部目的,那就是为“两个正义原则”辩护。这一点,无知之幕本身无论如何也无法自证。从罗尔斯对“历史中的选择”的论述便可看的很清楚。③另外,对原初状态的拟定除了体现出“各方”的合理性,也体现着“我们”的实践理性的另一方面———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其结构则体现着“我们”本身就具有的道德情感(正义感),“原初状态的观念除了试图解释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帮助说明我们拥有的正义感之外,并不打算解释我们的行为”。④在这一点上,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同各种“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是同质的。然而,在逻辑顺序上,各种“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的产生和对原初状态的拟定都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各种道德判断(道德原则)和“我们”所拟定的原初状态都无法通过自身来说明其是否真正体现着“我们”最为本真的正义感。如此一来,既然任何原初状态的拟定依据都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道德原则,而这些原则有着深层次、难以化解的内在冲突,那么,任何原初状态在推理的结构和结论方面都会与其他道德原则产生内在冲突。作为原初状态的形态之一,无知之幕自然也不例外。因此,罗尔斯必须说明在这样一种深刻的矛盾之下我们为什么能够选择无知之幕来作为建构主义的“程序”。在《正义论》中,反思平衡正是为化解这种内在矛盾而出场。罗尔斯意在通过反思平衡来使原初状态在结构和结论上都能与其他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原则)在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中逐渐变得融贯。这种融贯,罗尔斯有明确的阐述,“一个人的正义感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发生一种彻底的变化。”①照此理解,反思平衡的两端应当至少有以下四种结果:1.除“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外的其他道德判断(原则)是不恰当的,应当对其加以修正;2.除“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外的其他道德判断(原则)是不恰当的,应当将其抛弃;3.“作为公平的正义”本身是恰当的,但“程序”,也就是相应的原初状态在拟定细节上是不太恰当的,应当予以调整和修正;4.“作为公平的正义”本身就不恰当,不但这一道德判断(原则)应当被抛弃,照此原则拟定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也应当抛弃。“我们”应当选取另一种道德原则,拟定出新的实践推理的原初状态,开始新一轮思想试验。当然,反思平衡的结果也可能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其他道德原则同时存在不融贯的问题,从而需要同时加以修正、调整或抛弃。不过,就此处的主题而言,我们只需把握一点:如果反思平衡是彻底的,那么“无知之幕”就不应当是原初状态的必然形态。《正义论》即明确持此立场:“对原初状态可以有很多解释。对这一观念的不同解释依赖于怎样领悟订约的各方,他们的信仰和利益是什么,以及有哪些可供他们选择的对象等等。在这个意义上,有许多不同的契约论,公平的正义只是其中之一。”②分析到这里,问题就转变为:时间上处于原初状态之前,而逻辑上却处于原初状态之后的反思平衡在《正义论》的证成结构中能否真正使原初状态彻底“暂定化”?说的再直白一点:反思平衡能否不仅对无知之幕这一原初状态的表现形态进行“修正和调整”,而且能够对其进行根本性的“舍弃”或“重构”?在本文看来,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以从原初状态的解读困境中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上面提到,罗尔斯并不认为实践理性本身足以构造出思想史上绝无仅有的、最恰当的正义原则,而是试图用理性建构的手段从历史中选择出对于行为主体而言最为合乎情理的正义原则。然而,选择对象的多样性使问题变得棘手,进而使原初状态陷入一元和多元的解读困境。③乍看起来,就《正义论》的“去基础主义”之诉求而言,原初状态应该是多元的,而就《正义论》的论证结构而言,原初状态却只能呈现为无知之幕这一种形态。接下来我们将看到,多元论的解读会直接消解罗尔斯的建构主义诉求,而一元论尽管存在使《正义论》符合建构主义之诉求的可能,但无知之幕的内在结构却把这一可能性彻底消解了。先看多元论的情形。之所以这一解读“乍看起来”符合“去基础主义”的特质,是因为如果不同时依据其他四种正义观分别拟定出恰当的原初状态并将它们与“无知之幕”放在一起权衡和比较的话,那么,“各方”就谈不上是在真诚地、不偏不倚地在五种正义观之间做出选择了。然而,接受这种解读将会遇到如下困境:既然每一种正义观都可以拟定出相应的原初状态,并据此得到逻辑严密的合理推导,那么上述比较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其结果不过是以“道德几何学”的准确性和确定性为每一种正义观都做出成功的辩护。显然,这与建构主义的初衷相矛盾,反思平衡也无法如罗尔斯构想的那样广泛而彻底。再看一元论,这种解读非常符合我们对《正义论》的一般性理解。毕竟,《正义论》的结论非常“强”地呈现为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在推理中也没有认为无知之幕有何不妥。然而,根据上述分析,这一解读的结果定然对其他四种正义观不公,从而与建构主义的诉求相背离。这样看来,不论对原初状态作何解读,原初状态都会陷入两难之境,反思平衡的广泛性和彻底性在这两种解读中也变得不可能。加上罗尔斯本人并未给这一问题提供有意义的解释,解读者们多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此处陷入无法解决的断裂。不过,在本文看来,尽管罗尔斯没有对此提供任何明确答案,但上述一元论的逻辑并不停留于此,我们仍可沿着这一逻辑尝试着替罗尔斯补上一环。而我们所补充的这一环恰恰说明,在一元论的解读模式下,反思平衡并非没有走向彻底的可能性。具体来说,这种“尝试性”补充将无知之幕看作一种“暂定的”思想试验。也就是说,作为持民主之政治理想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首先将体现民主观念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拿出来进行程序性的推导和检验,为此,他需要设计出一套严格的演绎模式来推导这一道德原则背后的诸细节,进而将得到严格演绎的正义观同其他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原则)相比较,以检验这种被严格演绎后得出的确定结论能否在所有层面和程度上都能与我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其他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相融贯。然而,作为五种正义观中的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能否在广泛而彻底的反思平衡中真正被所有人所接受,罗尔斯此时不得而知。相反,无知之幕只是在次序上首先出场,而这一次序的优先并不说明任何实质问题。也就是说,罗尔斯只是在“检验顺序”上“偶然地”或“倾向于”将此道德原则视为建构主义的首要出场要素,如果“两个正义原则”和作为程序的“无知之幕”能够在所有人那里达到广泛的反思平衡,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两个正义原则”的确是具有广泛接受性的。而一旦“作为公平的正义”无法与其他道德判断和正义观达成反思平衡,那么我们就需要对其进行彻底的反思,以视问题究竟出在原初状态的“程序”上,还是出在前提本身。若是前者,我们需调整和修正“程序”中的诸细节,若是后者,则需选择其他正义观并拟定出新的原初状态来继续这一思想试验。本文认为,如果上述“补充”能够成立的话,那么从形式上看,“无知之幕”尽管有对“作为公平的正义”这种正义观的先行预设,仍有可能在推理结构中纳入广义的反思平衡,从而不失为一种认真对待所有道德判断的“道德情感学说”。而这一“补充”进一步给我们揭示了《正义论》的证成结构使反思平衡得以彻底的可能性之所在,那就是作为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道德判断之间的“中介”的原初状态能否真正地在反思平衡的过程中可以被“修正”和“更易”。在《正义论》的证成结构下,这是使《正义论》成为真正意义的建构主义学说的惟一希望,而在上述尝试性“补充”中,“无知之幕”究竟能否具备这一特征则是《正义论》的最后希望。当然,上述“补充”能够成立的前提也在于“无知之幕”,连同“无知之幕”背后的所有预设都能够在“思想试验”中被暂定化。然而,对无知之幕的进一步追问却使这一希望也不复存在。因为无知之幕要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契约主义推理还需要基本社会善和亚里士多德原则这两个给定的、固定不移的普遍性预设,①这二者在结构上游离于“无知之幕”之外,却与“无知之幕”共同进行实践的推理,而其原因则是它们背后共同预设着一种对人的康德式理解。“我相信康德认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康德设想的这种道德立法将在人们是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条件下被一致同意。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就是解释这个观念的一个尝试。”①这样一来,反思平衡定然被挡在“无知之幕”这层幕布之外。同样,我们的上述“补充”也在逻辑上走到了尽头。至此,结论已经很清楚了:反思平衡在《正义论》的证成结构中无法使我们的正义感(原初状态)发生彻底的转变。相反,它在这一结构中最多只能成为基础主义意义上的狭义反思平衡,只能围绕“两个正义原则”这一固定的点来对其他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进行修正、调整或否弃。因此,反思平衡无法在《正义论》中为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提供有效辩护,该结构中,证成的主要承担者是无知之幕本身及其背后的康德式人观念。正因如此,《正义论》经常用“可以被广泛接受的”“弱的”“自然和有道理的”以及“合乎情理的”等表述来试图表明无知之幕的恰当性。不过,这种辩护的实质与其说是“罗尔斯式”,不如说更像“霍布斯式”。然而,反思平衡是在建构主义的证成结构中获得意义的,《政治自由主义》对证成的重释客观上使反思平衡进入一种新的结构。《政治自由主义》明确地承认了上述人观念,并从人观念的角度直接确定无知之幕的恰当性、不偏不倚性和不可替换性。然而,在这种看似更加独断的证成结构下,先行确定的、带有独立道德价值的原初状态不仅不会构成对反思平衡的任何威胁,反而能给予反思平衡更彻底的容身之所。

三、建构主义的《政治自由主义》模式:对反思平衡的结构性重塑

罗尔斯前后期思想的转变可从许多角度来理解,就本文的关切而言,我们只需把握一点,即罗尔斯在该语境下用隐含在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人和社会两种政治的、而非完备性的理念作为起点来开始正义理论的建构。②罗尔斯认为,通过这两个基本政治理念,我们可以拟定出恰当的原初状态,建构出中立的正义原则,并与其他完备性学说达成充分的重叠共识。在这种预设下,反思平衡会自然地为如下问题辩护,即回应批评者所认为的两个基本政治理念的设定过于独断的质疑。③也就是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表明罗尔斯所谓的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所隐含的基本理念对该语境下所有行为主体都能不偏不倚。上述辩护诉求表明:反思平衡在《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论》中有着结构性差异。在《正义论》中,反思平衡的辩护对象是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尽管原初状态的背后也是一种人观念,但这一观念在《正义论》的结构中并非首要出场要素。同时,《正义论》尽管承认原初状态在“程序”上可以做出修订,但人观念在《正义论》的结构中却是固定不变的,这就意味着“无知之幕”在整个证成过程中必然被先行认定为合理的。《政治自由主义》在结构上颠覆了这一进路,转而将人观念的出场顺序放在原初状态之前。这样一来,原初状态就不再像《正义论》中那样固定了,而是可以随着人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结构中,反思平衡能否彻底的问题也就相应转变为:反思平衡能否使上述政治的“人观念”暂定化?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其成功的可能性。首先,《政治自由主义》明确界定了理论建构的目的:政治哲学最可能做的事,是缩小分歧的范围。然则,即令是人们曾坚定执守的那些确信也在逐渐改变:宗教宽容现在已为人们所接受,也不再有对迫害的公开辩护……我们把诸如信仰宗教宽容和反对奴隶制这样一些已定的确信汇集起来,并将隐含在这些确信中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组成一种连贯的政治正义观念。①这段引文表明,《政治自由主义》同样不试图用理性构造出一种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正义原则,相反,最合乎情理的正义原则就已然隐含在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史之中。只不过,此时的“信念”或“判断”不再像《正义论》所理解的那样模糊和碎片化,而是已然被统合为许多系统的、合乎情理的完备性学说。反思平衡仍然力图将契约推理推导出的政治正义原则与各种信念(完备性学说)整合为一个融贯的体系。就此而言,两种建构主义没有根本差别。不过,罗尔斯接着说道:这些信念都是些临时固定的观点,而任何合乎情理的概念都必须对之加以解释。这样我们需从留意公共文化入手,这些公共文化是人们隐隐约约意识到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共同积累。我们希望能足够明确地系统阐明这些理念和原则,以使它们能够结合成一种适宜我们最确信的政治正义观念。②上述“临时固定的观点”不难理解,对广义的反思平衡来说,所有推理要素都必须在动态的推理结构中被视为暂定之点。问题是:罗尔斯在这里何以能够直接进行一次逻辑飞跃,将思路直接跳转至“我们得从留意公共文化入手”,而不是像《正义论》那般诉诸各种完备性学说呢?我们看到,《正义论》的证成结构刚好相反,根据《正义论》的逻辑,如果说这些“公共文化”中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乃是两个正义原则与其他完备性学说在政治正义领域最为深刻的共同点的话,那么它们就不能作为实践推理的出发点,而是只能被设定为最终的结论。《正义论》引入反思平衡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未经证成的观念无法直接作为建构起点的问题。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罗尔斯将这些不过是被人们“隐隐约约地认识到”,并需要进一步去阐明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设定为实践推理的出发点对于反思平衡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如果它们本身尚待通过理性去进一步发掘和阐明的话,那么,它们还足以直接作为理论建构的出发点吗?罗尔斯还谈到:“过去两个世纪民主思想的历程显示,如果说基本社会制度要符合作为道德人的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话,那么人们在这些制度应该依照何种方式来安排这个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致。”③既然所谓的民主社会在兴起、发展和定型的历程中有着难以梳理和把捉的复杂性,罗尔斯又基于什么理由自信满满地从中提取出人和社会这两个基本观念,并赋予这两个观念在理论建构中以如此之强的确定性呢?毕竟,罗尔斯对此只是简单地提供了一个理由,那就是认为他对这对观念之内容的设定是最为贴近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的。可以说,“最为贴近”这一表述给这对理念的设定,以及将其作为推理的出发点提供了最根本的合理性。然而,罗尔斯却从未对这个“最为贴近”给出更多、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正是在此意义上,许多批评者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谓的政治建构主义实质上不过是一种改头换面的基础主义。不过,在本文看来,上述批评没有真正把握《政治自由主义》的实质,因为该证成框架下的反思平衡要更加彻底,也因此比《正义论》更符合建构主义的特质。我们分别来看这两种结构:在《正义论》中,反思平衡的两端分别系于“我们”的各种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和由这些具体道德判断升华而成的各种道德原则。重要的是,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由于其特性而必然与最终的道德原则联系在一起,并在这一反思结构中扮演“中介”角色。在广义的反思平衡过程中,随着反思的深入,这个中介的内容和结构应当要么被确定,要么被修正,要么被更易。可见,原初状态应当随着反思的深入而变动不居,《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陷入两难的解读困境。再来看《政治自由主义》的证成结构,反思平衡的两端分别是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合乎情理的完备性学说。然而,此时的原初状态尽管还是和最终的结论(两个正义原则)紧密结合在一起,但此时的原初状态已经不是此前可变动的“中介”那么简单了。因为从此时的论证结构来看,既然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理念已经被明确地先行确定了,而原初状态的拟定即是意在体现其康德式人观念的话,那么,原初状态的框架和内容也就必然被随之决定了。因此,《政治自由主义》下的原初状态不存在《正义论》那里的解读困境,而是必须、也完全能合乎逻辑地做出一元论的解读。而在这种证成结构下,如果此时的反思平衡能够彻底的话,那么,真正可能被确定、修正和更易的“中介”正是我们在文中一直强调的这两个公共政治文化中隐含的基本政治理念。反思平衡在这种建构语境下的作用机制也就不难理解了:的确,这些基本理念应当且必须被作为实践推理的出发点,原初状态的拟定正是依据人和社会这一对基本理念。不过,从逻辑结构来看,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所确定的这些基本理念在内容上必然是完全准确的,而是有着进一步修正和更易的可能性。反思平衡正是基于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的融贯程度来权衡和审视对这些基本理念的设定。如此,反思平衡的结论也就一目了然了:如果我们无法在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达成理解的融贯性的话,那么,这就表明对人和社会之理念的设定不足以充分体现出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也就是说,它们不足以作为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那些为所有公民所共有的、合乎情理的理念,从而需要运用“我们”的正义感对这一最根本的前提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这一点,即是对上述引文中提到的“隐隐约约”“希望能足够清晰地系统阐述”等令人费解而又极为关键的表述的一个合理解释。显然,反思平衡在这一结构下虽不直接针对“原初状态”,却间接影响和决定着对原初状态的拟定。但原初状态的多样性在这里不会导致任何解读困境,因为解读困境的产生机制是由于在原初状态的背后设定一个不可更易的形而上学的人观念,而此时的人观念却是经验性和暂定的的,“理性本身也不是透明的,所以我们也可能错误地描述我们的理性,就像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可能出错一样。”①因此,原初状态在逻辑上完全可以随着人观念的变更呈现为不同形态。

生态平衡定义篇(3)

在不同领域,“平衡”有不同的涵义。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矛盾双方的力量是此消彼长的,绝对静止的状态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平衡的事物,平衡总是相对的。但是,不存在绝对平衡并不等于人们追求平衡并努力保持相对平衡是错误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平衡和平等、和谐、统一相一致,而后者正是人类追求的一般的价值目标。

平衡作为一个法学范畴,[3]较多地见于法理学和民商法学的论著。人们在阐述与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有关的问题时,常常使用这个范畴。在美国学者赫克(PhilippHeck)的利益法学理论中,利益平衡便是他的学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4]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利益衡量(平衡)论。[5]在较少涉及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私法领域,使用“平衡”范畴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为私法所调整的是一种既平等又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较之“正义”、“公平”等范畴更为具体和形象。相比之下,在行政法领域“平衡”范畴的使用者要少一些。按照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来看,在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寻找某种平衡是难以想象的。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学者在他们的论著中涉及这个范畴。英国学者韦德(H.Wade)在分析英国行政和宪法的关系时指出:“全部行政法可以被认为是宪法的一个部门,它直接发源于法治和议会的宪法原则。行政法对于决定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的平衡作出很多贡献。”[6]韦德在解释行政法作用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保持平衡的意义。日本学者小林节在其新著《宪法特别讲义》中专设一章“利益衡量论”,用以论述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司法审查中应如何进行利益平衡及平衡的标准等问题。[7]还有一些学者,如我国台湾的史尚宽、日本的南博方等也曾论及这个范畴。[8]

“平衡”范畴从私法领域进入行政法领域,并不是一个范畴借用的问题。一方面,这标志着人们正逐步接纳行政法理论的一种新的观念:无限度地控制行政权力或过于强调管理者的权力都是失之偏颇而与现代法制相悖的。另一方面,这也反映了世界各国行政法在近几十年里发生的变革:消极行政的萎缩和积极行政的拓展;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逐步兴起;行政程序立法不断加强;立法、法律解释及适用中更多地考虑平衡因素;利益平衡逐步成为弥补制定法和判例法缺陷的重要方法等等。

“平衡”范畴被不同国家的不同学者用于不同的场合,其具体涵义是不相同的,公法的“平衡”范畴和私法的“平衡”范畴也不一致。基于“平衡”范畴的理论意义,十分有必要对行政法领域的“平衡”范畴加以界定和论证。

二、行政法的“平衡”范畴

笔者认为,对于行政法的“平衡”范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①平衡是对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状态的一种概括。[9]运作良好的法律状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状态)对于一个谋求公正、和谐的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说的,法应是使事物合乎正义的一个中道的权衡,[10]维持事物的平衡是法律的本质所在。平衡应是法律的最优化状态,也应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②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由于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不可能自然生成,这就需要人们能动的采用一定的方法去实现这种状态。平衡,包括利益平衡等便是实用而有益的行政法方法。

(一)作为状态的“平衡”范畴

平衡状态在私法中要比在行政法中理解起来方便得多。私法关系是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且权利和义务等量、互为内容。”[11]平稳状态对于私法而言,显得简单而理所当然。行政法的平衡状态则要复杂得多,涉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对立统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公平配置、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的对应、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与监督等等问题。行政法关系具有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所没有的特点:(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同性质利益的代表者。如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相对方则往往代表私人利益。(2)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源于公民权利又必然和公民权利相冲突,并受到公民权利的约束。[12](3)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不互为等量也不互为内容,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总具有非对等性。

基于行政法关系的这些特点,笔者认为,作为状态的“平衡”范畴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以各自拥有的权利与对方相抗衡的状态。由于平衡状态和行政领域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以及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有密切关联,为了便于分析,我们通过它们之间的比较来进一步阐述“平衡”范畴。

1.平衡状态与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

非对等性是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世界上任何一种行政法理论都不会去否定行政领域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但目前学术界对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的认识差别较大。一般的看法是,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便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只有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才存在不对等。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不同于私法的法律关系,它由多种法律关系构成,如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等。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但我们不宜由此而简单地把全部行政关系归结为只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如在行政合同关系中,所谓的不对等关系就不是传统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仅仅为权利主体之间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也应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和原告在举证责任、权方面的权利义务便不对等。所以,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一般而言,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即,一方优先实现权利或实现较多的权利,而同时另一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只能实现较少的权利。行政领域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是倒置的,倒置的不对等关系的存在,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也使得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成为可能。

行政法上作为状态的平衡是一种兼容非对等性的动态平衡。其过程可以概括为:(1)(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拥有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抗衡的权利。(2)行政机关通过行使一定的实体权利的方式,使自身的一部分权利优先获得实现,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或限制相对方的一部分权利,以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形成双方之间阶段性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3)但在这种不对等关系出现的同时,相对方获得了实体上不对等关系出现之前所没有的权利: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行政诉讼上的权利等等。这些程序性的权利,通过国家有权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维持行政法的平衡状态。

因此,作为状态的平衡和非对等性之间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不对等是行政法的阶段性权利义务状态,而平衡是行政法应有的整体的权利义务状态。平衡状态通过倒置的不对等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

关于平衡和非对等性的关系,有两点值得一提,一是行政法的平衡状态并非简单地由几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不同性质的不对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仅仅使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成为可能。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根据一些国家既有的倒置的不对等权利义务关系来断言,这些国家的行政法是平衡法。因为倒置的不对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并不等于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可以相互抗衡。要实现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需要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和制约。单有相对方的程序性权利是不足以抗衡行政权力的,因为相对方的程序性权利若不和国家权力相结合,往往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可以说,没有监督和制约,也就没有平衡。二是在任何一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一方的权利若受到过份限制,将破坏行政法的平衡状态。例如,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过份限制相对方的权利,有可能使相对方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权利补救。同样,过于繁琐的行政程序也有可能使行政机关事实上丧失实体权利。基于这种认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行政法强调弱化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改变传统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模式,并通过司法权力对相对方的权利予以提前保护,如司法审查有条件地停止执行行政决定等。[13]在行政程序的设置上,尽量避免过简或过繁的程序,而较多地采用混和程序,以谋求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2.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

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是相对于平衡状态而言的,指的是行政机关或相对方无法以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与对方抗衡的状态。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想行政法的平衡状态的存在,但由于受一国宪法制度、法制状况、历史、哲学、文化背景的影响,更多的时候,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运作的。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在很多国家都存在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不平衡状态是相对方拥有较少的权利而承担较多的义务,无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造成这种不平衡状态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通常,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或虽已建立一定的制度但运作不佳。制定的欠缺,如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实施行政程序法等等,往往使相对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使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状态出现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状态,在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初期表现得比较突出。如果既有的法律制度运作不佳,未能对应当控制的行政权力加以控制,也会使得相对方应受保护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导致不平衡状况。如我国尽管已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并逐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但这项制度还存在“原告诉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行政审判难以完全独立”[14]等等问题,平衡的行政法状态对我们国家来说还是一个尚需努力的目标。

另一种不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拥有较少的权利而承担较多的义务,无法和相对方相抗衡。这种状态在世界行政法史上较少出现。美国建国初期,由于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的范围和强度有很大的限制,中央政府的行政效率十分低下,对国家和社会来说,行政权的作用极其微弱。还有前南斯拉夫,过份强调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和公民的自,中央政府处于软弱无力状态,在内外压力下,政权瓦解了。这种不平衡状态在其他国家不是很多见,但其历史教训是宝贵的,很值得后人吸取。从世界范围看,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大量表现为相对方的权利过少或缺乏真实性,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而无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积极性不同或出现社会不稳定,就不足为怪了。行政法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平衡逐步走向平衡的历程,和各国的民主、法治进程紧密相联。

必须指出的是,不平衡的权利义务状态是行政法的一种整体状态,和平衡状态相对。“不平衡”的含义和阶段性的权利义务非对等性是不同的。“不对等”不一定导致“不平衡”。正确认识行政法的“平衡”范畴及其与“非对等性”、“不平衡”的关系,有利于我们加深对一国行政法状态的理解,把握行政法的本质。

(二)作为方法的“平衡”范畴

“平衡”范畴除了用以表示行政法的状态外,同时也被用来建立一种新的行政法方法论,即以平衡的方法处理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平衡方法可以用于行政法的立法、解释及适用的领域。

1.立法领域的平衡方法

立法者可以通过综合的分析,公正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平衡配置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1)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总体的权利义务对比情况;(2)特定领域的行政管理效率和相对方的参与程序;(3)行政程序的设置及其对行政机关实体权利的影响程序;(4)相对方受到权利侵犯的可能性和获得补救的途径;(5)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滥用的可能性和制约行政权的相应机制及程序,等等。立法中采用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对于实现行政法的平衡状态非常重要。若立法中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公正平衡的配置,一般而言,难以通过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达到平衡。但关键是如何把握公正平衡配置双方权利义务的“度”,这是一个有待实践进一步总结的问题。

2.法律解释及适用领域的平衡方法

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解释。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本质是相通的。人们在进行法律解释及适用时,往往采用历史背景分析、立法者原意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这些都是法律解释及适用的重要方法。有的学者提出,除此之外还应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利益平衡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及适用方法,这种方法论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利益衡量论”或“利益考量论”。利益平衡方法论的主要主张是,在解释及适用法律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得偏袒其中一方。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通常体现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差别与冲突。法律解释过程中,若不考虑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很容易导致解释的主观片面性的。另外,法律事实总是在制定法和判例之后发生的,而且法律事实复杂多样、不可预测。将法律不作利益的衡量而直接适用于事实,要确保其公正和客观也是很困难的。因此,人们只有在事实和法律规定完全对号入座的情况下,才可能排除利益平衡方法。

在法律规定带有不确定性和非针对性或缺乏具体标准的情况下,人们是无法在既有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到解决行政问题的绝对正确的答案的。例如,关于公共福利和公民基本人权的关系,就无法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定普遍适用的结论,而只能通过利益之间的平衡,选择其中一种相对客观、相对正确、符合一般价值观念的结论。日本学者佐藤功指出,“‘公共福利’之所以能够成为限制国民基本人权的理由,主要是因为我们认为:将限制基本人权时所能实现的利益及价值与不限制基本人权时所能维持的利益及价值加以衡量比较,前者的利益和价值更高一些而已。”[15]事实上,法律的解释者、执法者以及司法审查中的法官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利益平衡的方法。因此,行政法关系中,何者的权利优先获得实现,往往是权利义务关系决定者利益估量和平衡的结果。

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等等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利益平衡方法及标准各不相同。普遍的科学的利益平衡方法及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利益平衡是作为方法的“平衡”范畴的主要内容。但由于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仅仅表现为利益关系,除了运用利益平衡方法外,在解释、执行和适用法律时,还应考虑非利益因素之间的平衡,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三、“平衡论”范畴及其主要观点

平衡论,即权利义务平衡论,亦称兼顾论,是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理论主张。“平衡论”范畴是行政法领域的范畴,不同于自然科学领域、哲学领域和私法领域的平衡理论。平衡论的基点是关于行政法本质的认识,即回答“行政法的本质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这种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与冲突是现代社会最普遍的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当是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反映在行政法上,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该是平衡的。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地实施,以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民主、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16]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保持矛盾的和谐和平衡并不等于不分主次。矛盾论既是兼顾论也是重点论,平衡论亦是如此。在不同的条件下,平衡论强调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但其目标始终是权利义务的平衡。就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平衡论更强调对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平衡论并非套用黑格尔的肯定(管理论)、否定(控权论)、否定之否定(平衡论)的三段式推导出来的,它是对行政法的历史和现实的论证结果。如果说平衡论符合事物发展的辨证过程,只能说这个理论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源泉,也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行政法理论观点。

1.关于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

平衡论认为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违法行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利和相对方的权利应保持总体平衡。

2.关于管理论和控权论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各国行政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管理论或控权论的影响,由此形成的行政法模式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管理论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视法为管理工具,无视相对方的权利。它忽略对管理的监督,过于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权,加深了行政领域官本位的特征,同民主与法治原则不相适应。[17]控权论过份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积极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不符合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状况。[18]

3.关于行政法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一般的理论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只是行政关系,[19]不够全面。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方面: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互相联系,共同构建统一、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概念应该表述为,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0]这一定义和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定义相比较,除了补充了监督行政关系这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外,还强调了行政法的原则也是行政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比较深刻和全面地反映了行政领域内在的本质关系。

4.关于现代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

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依法行政原则对这两类行政的要求是不同的。前一类行政应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我们称之为消极行政。而对后一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积极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进一步拓展积极行政的范围、提高积极行政的质量,增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当然,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5.关于行政指导的性质和作用

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需要进一步发挥行政权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要采用更多更具强制性的手段进行管理。恰恰相反,在一些行政领域应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持两者的平衡。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根据法律或法律原则作出的非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现代行政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行政指导不但可以有效地为行政相对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引导行政相对方作出正确选择,而且可以减少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与冲突,激励行政相对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进公共利益。因此,如何正确界定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行政指导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推动行政指导的健康发展等,是行政法学的一项新课题。行政指导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行政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必将促进国家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依法治国方针在行政领域的贯彻与执行。

6.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平衡论认为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在于它具有行政实体法所没有的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在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反对单纯的权利保障模式和单纯的效率模式,主张民主与效率的平衡。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受“重义务轻权利”传统的影响较大,过于强调效率不利于防止行政专制和权力滥用,应选择权利保障为主兼顾行政效率的模式。

7.关于行政法律责任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将行政法律责任归结为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不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同时也规范相对方的行为。无论行政法主体的哪一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尽管双方的责任形式是不同的。对于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不但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还要保证法律责任和违法程度相当。对该追究的行政法律责任不追究,或法律责任和违法程序不相当,都将破坏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阻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我们在研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对方违法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机制和法律体系。

8.关于行政法学科体系及研究方法

平衡论认为传统的学科体系应该有所改进,我们不能只注重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的研究,也要重视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司法审查法的研究。但也不能照搬西方一些国家的理论模式,认为行政法就是司法审查法,偏废对行政权设置、行使和作用的研究。

平衡论提倡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更多地采用平衡方法,加强研究,建立科学的适合我国行政法制建设需要的平衡方法论。提倡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法中的哲学问题。

注释:

[1]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石——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2]《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发表了杨解君同志的《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一文,其中有些观点是对平衡论的误解,有些观点我们显然是不同意的,对此,我们将另写文章予以回答。

[3]英文中与平衡相对应的词是balance,有的学者也将balance译作衡量、考量或权衡。

[4]赫克:《利益法学》,日文版,津田利沼译,庆应大学法学研究会,1985.

[5]加藤一郎:《民法的论理与利益衡量》,日文版,有斐阁,1974.

[6]H.韦德:《行政法》,1982年英文版,第9页。

[7]小林节:《宪法特别讲义》,日文版,法学书院,1992.

[8]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唯限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是不足的,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一般公共利益的平衡也应考虑在内。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1978年台北五刷,第319页。南博方认为,“民商法等私法以调整、分配个人利益为目的,行政法则有调整、分配公共利益(公益)和个人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处理行政法上各种问题时,要求我们同时考虑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所偏袒。学习行政法,平衡感显得尤其重要。”见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9]尽管法律的状态主要体现为权利义务状态,但作为状态的“平衡”范畴不仅限于此,还涉及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体系以及功能等内容。本文因篇幅所限,主要论述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

[10]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9页。

[1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6页。

[12]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1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96-599页。

[14]《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15]佐藤功:《日本国宪法概说》,日文版,学阳书房,1991年第四版,第148页。

[16]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17]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生态平衡定义篇(4)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2-0067-07

2000年我国如期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战略目标。义务教育在实现基本普及以后,就进入巩固提高阶段,在巩固提高阶段也就初步具备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条件。[1]教育部2002年2月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首次提出“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2005年5月与2010年1月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6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升到法律层面。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2010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由此,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写进了党的文件、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成为新世纪我国教育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本文以吉林省为例,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了实证研究。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程度的统计测算

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在义务教育均衡督导评估试点工作中提出均衡督导评估指标包括教育经费、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生源、教学管理5个维度10个指标。[2]笔者采用办学条件、学生资源、教师资源和教育投入四个维度12个指标,并采用描述数据集中趋势的平均数、描述数据离散程度的极差和基尼系数进行测算。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Corrado Gini)根据洛伦兹曲线(Lorenz curve)于191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居民内部收入分配程度的重要指标。现也常用于教育均衡程度的测量,它测度的是数据分散程度的相对差异,数值在0~1之间。通常,基尼系数小于0.2代表绝对平均,0.2~0.3之间代表比较平均,0.3~0.4之间代表相对合理,0.4~0.5之间代表差距较大,0.5以上代表差距悬殊。本文采用EXCEL下基尼系数的一种简便算法进行计算。[3]

(一)办学条件均衡程度

1. 生均教室面积(平方米)情况比较。

从表1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学生均教室面积县域间及各县镇间呈绝对均衡状态,城市间与农村间呈比较均衡状态,但从平均数可以看出农村生均教室面积要远高于城市和县镇;从表2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初中生均教室面积各城市间呈绝对均衡状态,县域间、县镇间呈比较均衡状态,各农村间则差距悬殊,从平均数上看农村生均教室面积要远高于城市和县镇。

2. 生均运动场馆面积(平方米)情况比较。

从表3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学生均运动场馆面积各县域间、城市间、县镇间及农村间均呈现比较均衡状态,但从平均数上可以看出农村生均运动场馆面积要远高于城市和县镇;从表4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初中生均运动场馆面积各县域间、城市间、县镇间呈现比较均衡状态,各农村间差距较大,从平均数上可以看出农村生均运动场馆面积也要远高于城市和县镇。

3. 生均计算机(台/人)情况比较。

从表5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学生均计算机各城市间呈绝对均衡状态,各县域间、县镇间呈现比较均衡状态,各农村间差距较大;从表6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初中生均生均计算机各县域间、城市间、县镇间各农村间呈相对均衡状态。

4. 生均图书(册)情况比较。

从表7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学生均图书各县域间、城市间呈现绝对均衡状态,县镇间与农村间呈比较均衡状态;从表8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初中生均图书各城市间呈现绝对均衡状态,各县域间与农村间呈比较均衡状态,各县镇间呈相对均衡状态。

5. 生均电子图书(GB)情况比较。

从表9、表10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学、初中生均电子图书各县域间、城市间、县镇间及农村间均呈现差距绝对悬殊状态。

(二)学生资源均衡程度

1. 班额(人)情况比较。

从表11、表12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学、初中均班额各县域间、城市间、县镇间及农村间均呈现绝对均衡状态,从平均数上看城市与县镇均班额明显高于农村。

2. 入学率情况比较。

从表13、表14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学、初中入学率各县域间、城市间、县镇间及农村间均呈现绝对均衡状态。

(三)教师资源均衡程度

1. 生师(专任教师)比情况比较。

从表15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学生师比各县域间、城市间呈现绝对均衡状态,县镇间与农村间均呈绝对均衡状态,从平均数上看城市和县镇远高于农村;从表16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初中生师比各县域间、城市间和县镇间呈现绝对均衡状态,各农村间呈比较均衡状态。

2. 专任教师学历情况比较。

从表17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各县域间、城市间及县镇间呈现绝对均衡状态,各农村间呈比较均衡状态,从平均数上看城市明显高于县镇和农村;从表18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各县域间、城市间、县域间与农村间均呈绝对均衡状态,从平均数上看城市明显高于县镇和农村。

3. 专任教师职称情况比较。

从表19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专任教师职称各县域间、城市间、县域间与农村间均呈绝对均衡状态;从表20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初中专任教师职称各城市间呈现绝对均衡状态,各县域间、县镇间呈相对均衡状态,各农村间差距较大,从平均数上看城市明显高于县镇和农村。

(四)教育投入均衡程度

1. 生均仪器设备投入(元)情况比较。

从表21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学生均仪器设备投入城市间呈现比较均衡状态,县镇间与县镇呈相对均衡状态,农村间差距较大;从表22中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初中生均仪器设备投入各县域间、城市间及县域间呈现相对均衡状态,各农村间差距较大。

2. 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情况比较。

从图1、图2可以看出,吉林省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各县域间、城市间、县镇间和农村间线形趋势相似度较高,基尼系数多在0.4以下,教育均衡程度较高。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述统计测算只是基于相关统计数据,只是比较了省域内各县域间、城市间、县镇间及农村间的教育均衡程度,缺少县域内城乡间、校际间的比较,而且基尼系数也局限于均衡程度的测算,教育均衡水平如何无法测出。2011年6月,我们对吉林省D县、T县和H市进行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调查研究,从实地调研和基于统计数据的测算中,我们发现吉林省义务教育虽已接近初步均衡,但也存在着表象均衡、低位均衡、虚假均衡和非均衡发展现象。

(一)表象均衡:基于逻辑维度的思考

表象均衡即重数量轻质量,重外延轻内涵式的均衡。如,从统计数据的测算中我们可知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很高,各县域间、城市间、县镇间及农村间均衡程度也很高,但从实际调研中发现,专任教师中原始学历所学专业与进修学历所学专业不符的占33.87%,进修学历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不符的占48.39%,原始学历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不符的占41.94%,原始学历所学专业与进修学历所学专业相符,但与任教学科不符的占19.35%。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专任教师中进修专业非原始专业(多数进修专业为容易毕业的专业)、所学非所教等现象较为严重。究其原因是教师为了追求加薪晋职、为了学历达标而达标,而非为了真正提升专业发展水平,与对教师的评价有关。再如,一些农村学校的计算机和图书在数量上已超过省定标准,甚至与城市一些优质学校生均数量相同,但其质量却相差甚远。有很多农村学校的计算机都是城镇手拉手学校赠送的被淘汰下来的旧机器,有的甚至只能成为摆设。相当多的农村学校图书质量低,大都是学生从家里拿来的旧书,没有钱购买新书,图书总体数量和种类不足。再如,一些农村学校由于缺少英语、计算机、音乐等专业教师,为保证开齐课程只能由有相关专长的其他学科教师兼任这些课程,课程质量很难保证。

从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看,义务教育必然要经过一个从重数量、重规模、重普及率到逐步重质量、重内涵、重公平的历程。从我国义务教育发展阶段及其特点看,普及程度发展规模整体达到较高的水平后,必须与时俱进,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及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促进均衡发展上来。[4]

(二)低位均衡:基于水平维度的思考“

低位均衡即均衡程度较高,但整体水平较低的均衡。吉林省教育发展水平与全国教育发达省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近年来吉林省逐年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使义务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和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逐年攀升。2010年吉林省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普通小学为6220.61元、普通初中为6826.55元分别排在全国第8位和第11位,但较全国排位第1的上海市和北京市分别低出9923.24元和13196.5元,2010年吉林省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普通小学为1462.37元、普通初中为1906.29元分别排在全国第7位和第10位,但较全国排位第1的北京市分别低出4374.62元和6341.37元,差距之大令人惊讶。

从各省(直辖市)与教育部签订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中可知:浙江省到2012年底全部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到2015年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现代化,到2020年全省全面实现义务教育现代化。江苏省全省105个县(市、区)中,到2012年底全部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到2015年底76个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其中南京、无锡、苏州、常州实现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到2020年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上海市全市18个区(县),到2012年底全部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到2015年义务教育内涵和质量得到整体提升;到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现代化。吉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则是2012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2017年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与教育发达省份有一定差距。

(三)虚假均衡:基于诚信维度的思考

虚假均衡即因瞒报、造假而致使的均衡。如,学生辍学率一些学校就存在瞒报现象。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规定:“小学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在1%左右;初中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城市在2%以下,农村在3%以下。”各地一些学校为了符合规定,上报的年辍学率均在规定范围之内,但我们调查显示,不论城乡,也不论初中、小学,都不同程度存在着辍学问题。其中初中,特别是乡村初中学生辍学问题尤其突出,年辍学率一般在10%以上,有的学校甚至高达30%。[5]再如,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考试科目挤占非考试科目的现象较为严重。为欺瞒督导、应付检查,保证课程开齐率与课时开足率竟然有两套或多套课程表,针对不同的检查有不同的课表。实际上,音乐、美术、计算机等非中考学科课程不开设或少开设,严重地违背了教育规律、违反了素质教育。

(四)非均衡发展:基于空间维度的思考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不同的空间维度可分为区域均衡、城乡均衡和校际均衡。吉林省各县域义务教育发展较为均衡,但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和曾经的重点学校政策,吉林省城乡间、校际间义务教育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如,T县县镇普通小学均班额为50.75人,农村为11.09人,县镇大班额现象严重;县镇普通小学生师比为14.6:1,农村为7.2:1,这种现实的生师比与相关规定严重不符;县镇普通小学专任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占51.21%,农村占28.98%,农村高学历教师明显低于县镇;县镇普通小学生均计算机17.45人/台,农村为24.09人/台,农村学生计算机拥有量少于县镇学生。再如,H市城镇A小学有学生1596人,班级24个,均班额66.5人;城镇B小学有学生103人,班级6个,均班额17.2人,均班额相差49.3人。A小学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比例为40.9%,B小学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比例为17.1%,相差23.8个百分点,校际间差距较大。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策略建议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应该全面落实政府责任,提高教育管理重心,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科学制定办学标准,切实加强专项督导。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前提条件:全面落实政府责任

一个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既是评价一国教育状况的基本标准,也是衡量一国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主要判断依据。[6]《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了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府的法定责任,2011年教育部与27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做到一省一案、分类推进。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资源配置、政策制定和宏观指导等方面体现均衡发展的要求。政府要在政策方向、力度和效果三个方面明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理路,变长期以来的理念和政策文本为实际的行动计划,[7]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加大投入,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调查研究,科学决策,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放在民生之首,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选择:提高教育管理重心

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城乡维度看,“短板”在农村。虽然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已全面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行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县财政比较困难,预算内教育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位,省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也缺乏有效运行机制,造成农村学校正常运转困难。如,吉林省经济贫困T县2010年财政教育支出经费为30886万元,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为22.4%,而经济较发达J县财政教育支出经费仅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为13.3%,但已达到38058万元。在我国义务教育全面普及以后,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重心已显偏低。总理在2011年8月28日农村教师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行一步,加快探索建立“以省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新体制,[8]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中心。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保障: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意见》中指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整体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的内涵发展和均衡发展。”从根本上说,教育均衡发展必须从制度上来保证,深化制度和机制创新,构建制度均衡发展机制,从制度上建立和完善教育均衡保障体系,推动教育均衡向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政策选择。认识和调整制度性因素,推进制度均衡应当成为当前关注的重点。[9]

建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城乡教育一体化是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束缚,伴随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城乡经济发展为物质基础,以促进教育公平为理想诉求,通过建立城乡平等互动、动态均衡的教育体系和制度,均衡城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教育差距,逐步解决教育与城乡个体和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矛盾的过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体制机制包含城乡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机制、资源共享机制、教育人事制度、学生培养制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招生制度、教育问责制度等。

建立健全教师培养培训交流机制。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教育资源的核心资源。近年来,国家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采取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岗教师计划、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省教育、中小学教师部级培训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建立健全教师培养培训交流机制,增加教师职业吸引力,让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院校,从生源开始让培养人的人是最优秀的人。加大对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培训的实效性,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努力破解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难题。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物质基础:不断加大经费投入

教育投入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2010年7月《教育规划纲要》再次明确提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2001~2010年,我国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2700亿元增加到约14200亿元,年均增长20.2%,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幅度;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2010年底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3.59%。为确保4%目标的实现,2011年6月29日国务院又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但即使达到4%的目标,我国教育投入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差更大。我国加大教育投入的追赶之路还会很长。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全球全民教育监测报告,据报告统计,2005年世界各国公共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按地区划分,北美和西欧最高,平均达到5.7%,其次为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及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的5.0%,中东欧4.9%,东亚和太平洋4.7%,阿拉伯国家4.5%,南亚和西亚3.6%,中亚3.2%。[10]2008年OECD成员国公共教育支出(中央与地方政府合计)的平均比例为5.0%。挪威以7.3%居首位,其次为冰岛7.2%、丹麦6.5%。[11]在不断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把钱用在“刀刃”上。

(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方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充分借鉴国际上一些教育发达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之路,会为我们提供良好的借鉴。如,日本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主要依靠“教育立法”和“高效行政”的有效结合,使均衡发展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坚定的行政支持。具体有下列一些措施:立法振兴偏僻地区教育,实现义务教育区域间均衡;推进“同和教育”,实现族群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定相关法律,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建立教师流动制度,均衡校际义务教育质量;严格执行学校设施标准,创建平等义务教育环境;开展特别支援教育,实现无差别义务教育。[12]再如,美国2010年3月以来,奥巴马政府着手修订《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提出了一系列教育均衡发展措施:设立明确可行的教育均衡发展目标,更新教育评价,追求教育质量和教育结果均衡;制定“公平责任制”,促进教育过程均衡;确保优秀教师和卓越校长等关键性教育资源配置均衡;缩减贫困地区学校的班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关注弱势群体,确保受教育机会均等;立法为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资助保障。[13]

(六)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科学制定办学标准

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办学标准的施行将为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提供基本参照。各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制定也要参照《教育规划纲要》的制定过程,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科学充分论证。国家也应该在鼓励和支持各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前提下,适时构建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的国家义务教育办学标准体系。科学的办学标准出台后,关键看是否真正施行、务实施行。

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将使义务教育“择校热”降温,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择校热究其根源是优质教育资源短缺所致。择校趋势从行政区域维度看是村、乡、县镇、市(州)、省会城市逐级上择,现在一些农村出现了“空校”,而县镇、城市又出现了严重的“大班额”现象,除与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农村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减少有关外,还与择校有直接关系。多数农村家庭宁愿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到县镇租房陪读让孩子到优质学校读书,也不愿在家门口就读老师年龄大、课程开不全、教学质量低的非标准化学校。

(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专项督导

2009年11月6日,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在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探索中国特色的现代督导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科学设置组织构架、职能权责、工作机制。要将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均衡发展、优质资源共享等评估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上级政府督导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方面。[14]目前,我国已有25个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建立了督学责任区制度,形成了责任区督导工作机制。上海市于2008年3月18日成立了上海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以实体机构创新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是迄今唯一的全国承担教育督导建议与教育行政处罚的实体机构,很值得借鉴。

国家要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督问责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专项督导检查。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督导,如教育投入及使用问题专项督导;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专项督导;教育改革试点重大项目专项督导;义务教育学校择校问题专项督导;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问题专项督导;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问题专项督导;中小学远程教育设备使用情况专项督导;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专项督导;中小学教师培训实效性专项督导等,做到督政与督学并举,知道督什么、怎么督、何时督,同时要建立对教育督导的督导检查制度,切实做到以督导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是教育发展中的重中之重,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本质要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关涉教育公平,关涉亿万家庭幸福,关涉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动态的发展过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项宏大的、系统的、艰苦的民生工程,需要尽政府职责、举全国之力、聚全民之智,一步一个脚印,永不停歇地努力。

注 释:

[1]于发友,赵慧玲,赵承福.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建构[J].教育研究,2011(4).

[2]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督导评估研究中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报告・2010[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42.

[3]高技.EXCEL下基尼系数的计算研究[J].浙江统计,2008(6).

[4]王定华.关于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之审视[J].中国教育学刊,2010(4).

[5]张旺,郭喜永.城乡一体化背景下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问题研究[J].教育探索,2011(11).

[6]刘新成,苏尚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三重意蕴及其超越性[J].教育研究,2010(5).

[7]张天雪.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实践模式、路径与政策理路[J].教育发展研究,2010(15-16).

[8].一定要把农村教育办得更好[EB/OL]. 省略/ldhd/2011-09/09/content_1943988.htm.

[9]翟博.树立科学的教育均衡发展观[J].教育研究,2008(1).

[10]段海鹏.当代美国基础教育的变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教学与管理,2011(3).

[11]日本公共教育费占GDP比例在经合组织中排名垫底[EB/OL]. 省略/hai_wai_464/20110914/t2011

0914_683383.shtml.

生态平衡定义篇(5)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经济学

在生态学上,生态补偿分为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机制和外部补偿机制。其中,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机制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由于外界活动而遭干扰、破坏后的自我调节、自我恢复。生态系统的外部补偿机制是人类为了推进和加速生态系统的内部自我补偿机制,恢复与重建生态系统,所进行的生态建设活动的总称。从生态“经济人”的角度讲,生态补偿给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人带来一定的成本费用,表现为劳务和物质的付出,它的实质是实现经济价值补偿生态价值的过程。从“法律人”的角度讲,既保护环境污染者和破坏者应该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也包括污染者、破坏者支付恢复和重建费用,以及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向生态建设者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这一过程在法学上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学和生态经济学中所研究的生态补偿是生态系统的外部补偿机制。

一、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生态经济学根据

1.生态系统是可恢复的

在自然界的一定空间内,由生物群体和无生命物质构成了具有一定物质和能量循环功能和自净功能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中的生态因子如气候因子、土壤因子、水因子、生物因子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不断演进,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形成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但是,来自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的干扰,会使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并导致失衡。如森林砍伐、草原开垦等都会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导致生态系统受损。在人类的参与下,生态系统也可以从自然干扰和人为干扰所产生的失衡状态中得到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得以逐步协调。生态补偿就是根据生态学原理,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和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通过自然和人工的结合,通过人类向生态系统的投入来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建设活动。因此,生态系统的可恢复原理,为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生态学依据。

2.生态环境资源是稀缺的

人的欲望要用各种物质产品(或劳务)来满足,物质产品(或劳务)要用各种资源来生产。但自然赋予人们的资源却是有限的。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与自然资源有限性的矛盾便产生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同时,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延续,以及环境资源在空间上分布的不均衡性,使得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更加明显。为了用稀缺的资源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我们就需要不断地保护、改善和补偿环境资源,使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然而传统的经济价值观认为环境资源的天然的,没有凝结人类的劳动,因而没有价值。所以,认为环境资源可以无偿使用,从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改善、整治和补偿措施得不到重视。但现代经济学认为,稀缺的东西具有价值,物以稀为贵,越稀缺的物质,其价值越高。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具有的价值属性为生态补偿奠定了价值理论基础,它要求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人类应当不断地改善、补偿环境资源;同时它还要求将环境资源补偿的具体行为引入到社会关系内部,使损害生态环境者和生态补偿的受益者补偿生态建设者和为生态建设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者,使生态补偿从人对自然的补偿转化为人对人的补偿。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生态经济学目标

1.生态正义目标

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正义的主题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合作利益的划分。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确定了社会经济不平等条件下的正义原则:第一,人们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的;第二,人们在使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掌握权力的地位和职位应该是对每个人都开放的,即具有同样条件的人应具有同样机会担任这种职务和占有这种地位。环境正义是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运用,它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环境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了环境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义务分担公平;第二,环境正义的核心是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第三,环境正义体现了发展权和发展机会的均等;第四,环境正义必须体现差别对待原则,优先考虑最不利地区和成员的利益问题,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利益问题。环境正义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法理学和伦理学的依据,环境正义要求对那些为地球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做出贡献和失去发展机会者,以及生态脆弱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生态补偿,以达到整体生态均衡。

2.环境均衡目标

均衡分析是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决策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方法。具体到生态补偿机制的生态经济学分析,主要要考虑以下两个均衡:

第一,代内均衡:指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差异,对于良好的生态系统享有平等的权利。目前讨论最多的就是不同区域之间生态补偿的不均衡,西部廉价的能源供应东部而没有得到生态补偿,造成东西部生态系统负担的不均衡,从环境正义的角度看,地区之间有平等的发展权,上游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机会,下游地区应当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其次,大江大河上游地区的自然环境恶化是由千百年的战乱、自然灾害、政策失误造成的,如果让上游地区单独承担生态恢复和重建的责任是有损生态公平原则的。然而,目前因为地区间的生态效益难以测算,使地区间生态补偿的标准很难确定,加之,地区生态补偿协商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为地区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安徽省黄山市是新安江流域上游的水源涵养地,而浙江省杭州市是流域下游的受益区,两市都对新安江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非常重视,但在如何补偿的问题上,却各抒己见。黄山市希望能得到浙江省获得生态补偿,并期待浙江省来投资,而浙江省和杭州市则认为,上游没有提供合格的水,特别是总氮和总磷指标甚至达到V类,对下游水质造成影响,下游不应对其进行补偿。另外还有不同主体之间生态补偿的不均衡。例如当代社会中有人是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和受益者,有人是生态系统的建设者,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出发,享受生态效益好处的人应该给生态环境建设者提供生态补偿。但是因为生态效益的计算困难和补偿机制的不完善,我国不同主体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第二,代际均衡: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中,为代际平等提供了一个起点。罗尔斯认为,假定把每一个人置于“无知的面纱”之后,则是一种可能得到公平的普通标准方法。无知的面纱防止了他们对于自己在社会中真实处境的了解。人们被置于这个面纱后面,一旦他们做出决定,就被迫生活在一个社会里,而且会根据某种原则做出决定来管理这个社会。这种方法意味着当代和后代所有成员进行假设性协商,根据这些准则来决定资源的代际间分配。由于无知阻碍了他们知道自己属于哪一代人,因而人们既不是过度的保护主义者(除非他们变成了前代的成员),也不会过度开发(除非我们变成了后代的成员)。代际均衡的环境正义,确立了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地球生态系统的权利,要求当代人在对地球生态系统造成毁损时,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给地球生态系统以补偿,并公平地负担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成本费用。

三、评判生态补偿机制的生态经济学原则

生态平衡定义篇(6)

中图分类号:B226.1

当观察、认识和处理事物,事物整体中的双方出现都具有客观性和现实性的矛盾,既不能以一者消灭另一者,也不能以一者消融另一者的情况时,平衡观作为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这是平衡观的实质之所在,管子平衡观就是具有这种精蕴的一个古代范例。

中外学界一般认为,平衡观是中国哲学的重要内容和特色之一。本人以为,管子平衡观可算是中国哲学史上最完备、最精致、最有生命力的。可是,长期以来未被学界所重视,原因之一是《管子》被看作非一人一时之作[1]P467,不会有其系统理论的[2]P316。其实,司马迁早就肯定地说:“吾读管氏《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其“论卑而易行”。[3]P303古汉语的“论”即指有系统的主张,如《说文解字》说:“凡言语循其理,得其宜谓之论。”[4]P92这说明《管子》是有系统理论的,即使是简约便行的。凡读过《管子》的都会感到,该书自始至终贯穿着平衡观,管子借以论说治国、理政、安民、正心等的同时阐述了它,其中,《山至数》、《轻重乙》和《国蓄》等篇,比较全面、深刻地阐述了平衡问题,集中反映了管子平衡观的基本内涵。

一、要素平衡与整体稳定

在《山至数》篇里,管子论述了要素平衡与整体稳定的关系。他说:“国策出于谷轨,国之策货,币乘马者也。今刀布藏于官府,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人。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彼谷重而金轻,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此守天下之数也。”(《山至数》)管子认为,治理国家的办法取决于对粮食的筹算,国家谋求物资的手段无非是对货币的计算筹划。现在刀币、布币藏在官府里,但是,利用货币投机买卖、物价高低完全取决于商人对市场操纵。币值上升则物价下降,币值下降则物价上升,粮价上涨则金价下跌,国家如果能把握好粮价、币值和黄金价格三者之间的平衡,天下就可以稳定了。这就是掌握天下的道理。

这里,管子的观点是:其一,要素之间的平衡是整体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当时,谷、币、金等是经济社会整体的基本要素,可以通过数量多寡等来调节以达到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一旦实现平衡,天下这个大局就可定、可守。其二,要素平衡以整体为前提,若离开整体,则无所谓平衡。管子是从国家或天下这个整体出发,谈谷、币、金的平衡问题的,而那些唯私利是图的“贾人”是不会有这种意识的。其三,要素的多样性与整体的统一性是可以平衡的。谷币金、农工商等是多样的,但与国家整体是可以协调平衡的,虽抑商不无过失,但从未灭商。这些观点显然是管子继承和发挥传统的“大一统”和“中道”理念的结果,且在《管子》书中多有体现。

首先,关于要素平衡是整体稳定的基本条件。管子把各行业的均衡发展看作是社会经济平稳运行的基本条件。当时存在着舍本事末即厌农悦商爱奇巧的情况很严重,他说:“悦商贩而不务本货”,(《八观》)“野与市争民”,(《山至数》)“今为末作奇巧者,一口作而五日食,农夫终岁之作,不足以自食也,然则民舍本事而事末作。民舍本事而事末作,则田荒而国贫矣。”(《治国》)针对这种情况,管子主张:“夺之以轻重。”(《山权数》)说的是要有分寸地进行宏观调控,“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国衡。”(《揆度》)“善正商任者省有肆,省有肆则市朝闲,市朝闲则田野充,田野充则民财足,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揆度》)意思是说,国家要善于管理商业领域,去掉过多的店铺子,人们自然归田种地,从而百姓富足,赋敛自然有保证,所以,要将农、工、商等行业纳入有序轨道,统筹兼顾,力求达到均衡发展的局面,“农夫不失其时,百工不失其功,商无废利,民无游日,财无砥墆。”(《法法》)

其次,关于整体是要素平衡的前提。管子把国家长治久安看作是对民众取予有度的前提。在经济上,国家对百姓的取予是经常的事,为了国家长治久安,管子主张“取予有度”。所谓“度”,管子说:“度法者量力而举功。”“不为不可成,量民力也。”(《山权数》)管子不是以国君的需要而是以民力为根据来决定取予之度的。说:“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杀其君、子有杀其父者矣。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权修》)“无度而用,则危本。”(《侈靡》) 过度征收税赋会引起民众贫困,不利于农业生产,甚至危及社会稳定。管子认识到,虽然“能予而无取者,天地之配(最好)也。”(《形势》)但是,为政不可能只给予而无取,只是予为重、取为轻,因为“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国蓄》)所以,应当寓取于予之中,“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牧民》)唯有这样方能使“天下乐从。”(《国蓄》)总之,在管子看来,为政必有取予之事,必然产生政民矛盾,只有取予有度,寓取于予之中,才能使政民矛盾平衡,才能使百姓乐业,“好本事,务地利,重赋敛,则民怀其产。”(《立政》)然后“民富君无与贫。”(《山至数》)“富上而足下,此圣王之事也。”(《小问》)

再次,关于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平衡。管子认识到,天地人物的多样性与世界的统一性是可以平衡的。“可浅可深,可浮可沉,可曲可直,可言可默,天不一时,地不一利,人不一事。”(《宙合》)天、地、人三者本是不同的,而各自内部的东西又有差异,具有丰富的多样性。但是,尽管如此,还是同一个整体的,具有统一性的。“天地万物之橐,宙合有(又)橐天地。”(《宙合》)“橐”原指装东西的口袋,这里的引伸义是指含有多要素的整体,有不同层次的,天地是万物的整体,宙合又是天地的整体,“合络天地,以为一裹。”(《宙合》)管子还说:“五音不同声而能调,……五味不同物而能和。”(《宙合》)这里的“调”、“和”就是统一、平衡的意思。这是管子基于多元整合的哲学思维,反映的是世界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平衡性质,进一步说明管子平衡观与整体观是紧密相联的。

要素平衡与整体稳定为何如此相关呢?由于整体不是由单因素而是由多因素构成的,不同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就因整体而共存,或者说,被置于整体中的矛盾双方都是整体的必要因素时,那么,它们都具有客观性和现实性,矛盾双方的对立与同一就处于相对运动的平衡状态。由此可以说,平衡是一个整体性范畴。有整体必有平衡,离开整体则无所谓平衡,平衡是整体的标志,就像羽毛是鸟的标志一样。整体的有机性和生命力,无不来自于整体内部及其与外部环境的矛盾平衡,因为,矛盾平衡,既为整体提供稳定,又为整体提供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互相作用,任何有机整体都是这样的。”[5]P17恩格斯也说过:“相互作用是事物真正的终极原因。”“任何特殊的相对的运动,……都是旨在确立相对静止即平衡的一种追求。”[6]P328也说:“所谓平衡,就是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7]P769这就是说,矛盾中的对立与同一这两种方向相反的力量的相对运动,是整体平稳运行的真正根源。由此可见,管子平衡观是抓住了平衡的整体性和矛盾性的要害的。管子的关于平衡的一系列范畴或概念就由此衍生出来,在《管子》一书里的有如:中、和、节、度、正、平、静、合、调、治、顺、宜、祥、常、适、准、均、安、秩序、和同、适宜、适中、和谐、和调、和辑、中正、平静、均准、准平等。

二、动态平衡与万物生成

在《轻重乙》篇里,管子论述了平衡的本质、形式和作用。先来看管子与齐桓公的一段对话:“桓公问于管子曰:‘衡有数乎?’管子对曰:‘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桓公曰:‘然则衡数不可调耶?’管子对曰:‘不可调。调则澄。澄则常,常则高下不贰,高下不贰则万物不可得而使用。’桓公曰:‘然则何以守时?’管子对曰:‘夫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故曰:农事且作,请以什伍农夫赋耜铁,此之谓春之秋。大夏且至,丝纩之所作也,此之谓夏之秋。而大秋成,五谷之所会,此之谓秋之秋。大冬营室中,女事纺织缉缕之所作也,此之谓冬之秋。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有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百)。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无数。’”(《轻重乙》)

物价平衡有无定数?上述管子回答齐桓公提出的这个问题的对话中含有这样四层意思:第一,物价平衡没有定数,而是有波动起伏的,唯有如此,才“万物可得而使用”。为什么?第二,表面原因是一年有四季变化,市场上的物价平衡不可能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如果人为的使物价固定不变,那么,国家所需用的物资都无法得到。第三,根本原因是一年四季里有不同的生产活动。也就是说,是生产活动使物价平衡有波动起伏,反过来看,如果人为的使物价固定不变,就不利于生产,所需物资也就无法生成。所以,第四,国家要根据四季里的不同生产活动,实行不同政策,以掌控物价的动态平衡大局。

由此看来,管子关于平衡概念的含义概括起来有这样三点:第一,平衡是上下浮动的而不是静止不动的,所以,不可调到一个静止的点,否则,一切就停滞了。第二,平衡之所以是上下浮动的,是因为客观上有一定条件在起作用使然的。第三,唯有上下浮动的平衡,才有差别和变化,才有万物的生成。否则,物无以生成,则无物可用。这三点连在一起是管子平衡观的高明之见,与现代科学的动态平衡观颇为接近,胜过中国古代其他任何学派的平衡观。综合这三点,可以看到,管子把运动、幅度、稳定、原因、生成、发展等集于平衡概念,是符合实际的。管子赋予了平衡概念的许多规定性,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述:平衡是以万物生成为内容的因条件作用而有起伏幅度的矛盾运动状态。

管子的这一平衡定义,从思想渊源上看,是他继承和发挥《易经》“道统”的结果,道生万物,是具有一切正值性的,平衡固然是道的本质属性。管子就把动态平衡与万物生成连在一起的观点运用于方方面面。

其一,天地人和,万物生成。“道生天地,德出贤人。”(《四时》)“天地和调,日有长久,以此观之,其利百倍。”(《度地》)“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五行》)“万物崇一,阴阳同度,曰道。”(《正》)“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四时》)所以,管子强调,在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时,首先要做到“三度”:“上度天之祥,下度地之宜,中度人之顺。”(《五辅》)这里的祥、宜、顺等是属于平衡范畴的,“度”意指揣测和把握。然后,要“因而理之”,(《轻重乙》)例如,“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成必败。顺天者有其功,逆天者怀其凶。”(《形势》)顺乎客观的平衡规律,才能更好地和谐发展,否则,就会衰败。

其二,心平静,事可成。“纷乎其若乱,静之而自治。”(《心术上》)纷纭不定好似慌乱不堪,心态平静之后,自有头绪。“人能正静者,筋韧而骨强。”(《心术下》)人的心态能够端正平静,是有利于健身强志的。“和以反中,形性相葆。”(《白心》)人的心情和谐地返回到平衡态上来,形体与性情才能相互保有。“天主正,地主平,人主安静。春秋冬夏,天之时也;山陵川谷,地之材也;喜怒取予,人之谋也。是故圣人与时变而不化,从物迁而不移。能正能静,然后能定。定心在中,耳目聪明,四肢坚固,可以为精舍。精也者,气之精者也。气,道乃生,生乃思,思乃知,知乃止矣。凡心之形,过知失生。”(《内业》)这里的正、平、静等也是属于平衡范畴的,总的是说,人的心态保持平静,参与时事变化而不改变,顺从事物展现而不移易。有了这样的平衡心态,则保有精气,以通达生命,有利于思维和智慧,能够实现目标。若求索过度,心态一旦失衡,就会失去生机。

其三,顺民心,天下治。司马迁说:“管仲既任政相齐,以区区之齐在海滨,通货积财,富国强兵,与俗同好恶。……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3]P303这里的俗是指百姓或民间,管子认为,为政者要善于权衡,不能与百姓对抗,要顺民心。他总结历史教训,说:“夫绳扶拨以为正,准坏险以为平,钩入枉而出直,此言圣君贤佐之制举也。博而不失,因以备能而无遗,国犹是国也,民犹是民也,桀纣以乱亡,汤武以治昌。”(《宙合》)这里,“乱”就是民心失衡,“治”就是民心和顺,民心和顺了,国运才能昌盛。

管子平衡观略胜于《内经》的平衡观。《内经》阴阳平衡观与《管子》一样认为宇宙万物在整体上是动态平衡的,只不过,所关注的具体的整体有所不同,《管子》着眼于经济社会整体即“天下”,《内经》着眼于人的生命体,平衡具体地被认为是人体内部脏腑组织之间、人体与外界环境之间的平衡。《内经》从生命规律的角度论述了天、地、人之间的平衡,把阴阳平衡视为生命活力的根本,强调“谨察阴阳所在而调之,以平为期”。[12]P181这些观点与管子的类同,管子平衡观略胜于《内经》的就在于它揭示了平衡的本质、机制和结构等,显得更为全面、更富有可操作性。

管子平衡观比老子及道家的积极向上。老子认为道是万物的根源,且具有平衡的本质属性,他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和”即平衡,但是,社会现象不如天道那样公平,“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老子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无为”,进而把原始的混沌的整体平衡视为道的正价值,赞美如“复归于婴儿”[13]P120那样的单纯状态的寡民小国,与管子平衡观相比,显得又消极又落后。

管子平衡观比孔子及儒家的有生命力。孔子及儒家的仁是道的平衡属性的流变,从仁中必然引伸出中庸,孔子把中庸视为事物存在的最佳状态。中庸思想与《易经》的阴阳平衡观有一致性的一面,但中庸一旦被规定为“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8]P25就不如管子平衡观有生机了。因为,第一, 中庸被规定为不偏不倚不易的东西,看似很理想,其实,使中庸成为一种不动的死的东西,也就是没有管子所言的“一高一下”起伏运动,中庸反对“过犹”(超过平衡点),反对“不及”(未达到平衡点),要的就是死死钉在平衡点上,这种所谓“中正”是没有生命力的,没有前途的;第二,中庸被规定为纯粹主观的东西,因为没有从实际出发,就不可能依客观条件变化来看待平衡问题。管子认为平衡之所以是动态的,是因为条件如四季更替、生产活动等变化使然的。第三,这种不偏不倚不易的“中庸之道”,就很容易被理解为折衷主义和平均主义,使思想处于保守状态而阻碍社会进步。管子虽也强调“中正”,但他并没有固守“中正”,而把有运动幅度的准平看做是有生命力的常态,此乃管子胜于孔子之处。后来的汉儒董仲舒、班固等,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出发,把孔子平衡观推向极端,成为“天人感应”的神学平衡观,从而使儒家平衡观越来越不如管子的了。

宋理学家朱熹继承孔子平衡观,进一步解释说:“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8]P25这就曲解了道统“允执厥中”之精神,因为不偏不倚、无过不及的“中庸”只能是平衡点,而“厥中”是包括平衡点的平衡态,字面上只是一字之差,而实际上差别可大。朱熹理学扬“理”抑“道”,以“理”代“道”,抹杀了道之平衡性,倡导“存天理,灭人欲。”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看作是绝对不可平衡的,从根本上背离了《易经》之阴阳平衡观的精神主旨,由此看来,理学平衡观与汉儒的一样,都没有管子平衡观那样的生生不息的生命力。

至于与其他哲人的平衡观比较的情况,在此限于篇幅就不再赘述了。

(二)管子平衡观的当代意义。管子平衡观固然有其不足之处,比如,朴素、直观,在其理论构成中至少还缺少了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平衡态转换即质变,这部分的理论缺失使管子平衡观具有某种程度的保守性,生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原因在于管子平衡观所反映的剥削阶级意识不可能有不断改革精神,也就认识不到或不愿意论及。但是,历史事实证明,管子平衡观被运用于当时齐国图霸事业的实践是成功有效的,就其一般性而言,管子平衡观毕竟是中国古代关于事物平衡的最完备的、最有生命力的哲学思维,这使它于当代仍有现实意义。

其一,有助于启发多元整合思维,促进世界和谐。平衡观是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根本差异之一,其焦点或分水岭是关于矛盾的不同看法及其结论上,中国哲学认为阴与阳是和合的,由此出发,结论必然是整体主义、集体主义。西方哲学认为主与客是分立的,由此出发,结论必然是原子主义、个人主义。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世界多元化更加丰富的同时,系统化、整体化也愈加突出,客观上,平衡问题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研究报告,提出全球平衡问题;于本世纪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多元文化的星球》报告,提出“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平衡”问题;两次世界大战从反面表明,失衡或对抗意味着互相残杀,这是人类共同的历史教训;人类凭借强大的科技生产力与自然抗争,导致危及人类生存的生态失衡,这是关涉每个人的现实危机,等等。面对突出的世界平衡问题,过去已给人类带来很多麻烦的西方原子主义、个人主义文化,显得仓白无力。中华文化虽不是什么救世主,但西方有识之士已肯定古老的中华文明能够为世界纠偏,是人类未来的福音,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就如是说:“世界统一是避免人类集体自杀之路。在这点上,现在各民族中具有最充分准备的,是两千年(五千年——引者注)来培育了独特思维方法的中华民族。”[14]P295“独特思维方法”的内容之一就是中国古代哲学平衡观,其中,最完备的管子平衡观只要让世人了解,那么,在启发当代多元整合思维、促进世界和谐方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其二,有助于消除误区,改进平衡观念。若注意管子平衡观的相关内容,看看当今的人们的平衡观念,就会发现其中有一些应加以消除的误区。首先,平衡以整体为前提。上世纪20年代,布哈林在其《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平衡论”,遭到斯大林的否定,理由是认为它要让社会主义成份与非社会主义成份并存下去[15]P212。其实不然,布哈林所讲的是一定性质的社会整体内的必要因素之间的平衡[16]P148,由此来看,斯大林的批判是不得要领的。今天已十分清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整体内,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不同性质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发展,总是处于准平衡状态,有利于经济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其次,平衡未必在平衡点上,不在平衡点上未必不正常。有观点认为平衡就是在平衡点上,否则就是不正常,从管子平衡观来看,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因为平衡是围绕平衡点的起伏或左右运动,有一个范围,包括平衡点、准平和平衡界,就不一定固定在平衡点上。不在平衡点上有三种可能的情况:准平、失衡性对抗和实质性对抗。举例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分析,客观上,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它们相适应,好比在平衡点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既适应又不适应,是准平,一定条件下会出现阻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失衡性对抗,通过改革使之又处于准平衡状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就是处于实质性对抗的状态,只有通过革命才能解决。可见,当不在平衡点上而是处于“准平”时,乃是正常的。《矛盾论》中所说的矛盾体系的不平衡,实际上就是一种准平衡状态,认识它的意义就在于让人明白,该干什么,该怎么干。再次,准平是正常的,关键在于运行趋势。需求与供给绝对平衡是难以实行的,总是处于准平状态的,据此,实际操作原则就如厉以宁所说的:“以平衡为分析的出发点,但不以平衡为必然达到和必须达到的境界。”[17]P460这里的“平衡”指的应是需求与供给的平衡点。只要整个趋势是围绕平衡点的上下起伏、左右波动、不失衡、不对抗,就是准平,就是正常的。

其三,有助于认识和遵循平衡机制,搞好经济社会建设。从管子平衡观里可以想到,矛盾平衡机制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只有认识和遵循它才能搞好经济社会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就认识到必须遵循生产与需要的平衡机制,他说:“在客观上将会长期存在的社会生产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就需要人们时常经过国家计划去调节。我们每年作一次经济计划,安排积累和消费的适当比例,求得生产与需要之间的平衡。”[7]P769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为保证整体稳定运行,避免过分震荡,我们认识到了改革、发展、承受三者的平衡机制,并且运用它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人们承受的程度三者平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假借资本生产方式推进现代化建设是具有现实性的,因此,劳动与资本、社会与经济、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等的矛盾平衡就具有必要性,毫无疑问,我们只有自觉认清和遵循这些矛盾的平衡机制,才能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社会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中国梦。否则,就会像资本主义曾经有过的那样,违背平衡规律,后果必将是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生态危机。

通过以上探讨,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管子平衡观是关于事物平衡的哲学思维,它紧紧抓住了事物整体内要素之间等的辩证关系的最佳状态即平衡,揭示了平衡的本质、机制和意义,以及平衡态及其结构;它是管子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运用和发挥“中道”的结果,属于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范畴的;它达到了最高的历史水平,是一种能够驾驭一切的哲学智慧和先进思维,对于管子为齐国宰相四十多年的成功实践、成就齐国霸业而居春秋五霸之首发挥过巨大的作用,正如孔子所说的:“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8]P187总之,管子平衡观是值得我们结合当代实际加以挖掘、吸收和发扬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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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斯大林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生态平衡定义篇(7)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能力,通过对变化规律本质的认识,培养学生分析、推理、归纳、总结的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从微观到宏观,从现象到本质的科学的研究方法。

教学建议

化学平衡教材分析

本节教材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化学平衡的建立,这是本章教学的重点。第二部分为化学平衡常数,在最新的高中化学教学大纲(2002年版)中,该部分没有要求。

化学平衡观点的建立是很重要的,也具有一定的难度。教材注意精心设置知识台阶,采用图画和联想等方法,帮助学生建立化学平衡的观点。

教材以合成氨工业为例,指出在化学研究和化工生产中,只考虑化学反应速率是不够的,还需要考虑化学反应进行的程度,即化学平衡。建立化学平衡观点的关键,是帮助学生理解在一定条件下的可逆反应中,正、逆反应速率会趋于相等。教材以蔗糖溶解为例指出在饱和溶液中,当蔗糖溶解的速率与结晶速率相等时,处于溶解平衡状态,并进而以的可逆反应为例,说明在上述可逆反应中,当正反应速率与逆反应速率相等时,就处于化学平衡状态。这样层层引导,通过图画等帮助学生联想,借以

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化学平衡状态建立的教学难点。

教材接着通过对19世纪后期,在英国曾出现的用建造高大高炉的方法来减少高炉气中含量的错误做法展开讨论。通过对该史实的讨论,使学生对化学平衡的建立和特征有更深刻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训练学生的科学方法。

化学平衡教法建议

教学中应注意精心设置知识台阶,充分利用教材的章图、本节内的图画等启发学生联想,借以建立化学平衡的观点。

教学可采取以下步骤:

1.以合成氨工业为例,引入新课,明确化学平衡研究的课题。

(1)复习提问,工业上合成氨的化学方程式

(2)明确合成氨的反应是一个可逆反应,并提问可逆反应的定义,强调“二同”——即正反应、逆反应在同一条件下,同时进行;强调可逆反应不能进行到底,所以对任一可逆反应来讲,都有一个化学反应进行的程度问题。

(3)由以上得出合成氨工业中要考虑的两个问题,一是化学反应速率问题,即如何在单位时间里提高合成氨的产量;一是如何使和尽可能多地转变为,即可逆反应进行的程度以及各种条件对反应进行程度的影响——化学平衡研究的问题。

2.从具体的化学反应入手,层层引导,建立化学平衡的观点。

如蔗糖饱和溶液中,蔗糖溶解的速率与结晶的速率相等时,处于溶解平衡状态。

又如,说明一定温度下,正、逆反应速率相等时,可逆反应就处于化学平衡状态,反应无论进行多长时间,反应混合物中各气体的浓度都不再发生变化。

通过向学生提出问题:达到化学平衡状态时有何特征?让学生讨论。最后得出:化学平衡状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的可逆反应里,正反应和逆反应的速率相等,反应混合物中各组分的浓度保持不变的状态(此时化学反应进行到最大限度)。并指出某一化学平衡状态是在一定条件下建立的。

3.为进一步深刻理解化学平衡的建立和特征,可以书中的史实为例引导学生讨论分析。得出在一定条件下当达到化学平衡状态时,增加高炉高度只是增加了CO和铁矿石的接触时间,并没有改变化学平衡建立时的条件,所以平衡状态不变,即CO的浓度是相同的。关于CO浓度的变化是一个化学平衡移动的问题,将在下一节教学中主要讨论。从而使学生明白本节的讨论题的涵义。

“影响化学平衡的条件”教材分析

本节教材在本章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影响化学反应速率的条件和化学平衡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本节的教学,系统性较好,有利于启发学生思考,便于学生接受。

本节重点:浓度、压强和温度对化学平衡的影响。难点:平衡移动原理的应用。

因浓度、温度等外界条件对化学反应速率的影响等内容,不仅在知识上为本节的教学奠定了基础,而且其探讨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也可迁移用来指导学生进行本书的学习。所以本节教材在前言中就明确指出,当浓度、温度等外界条件改变时,化学平衡就会发生移动。同时指出,研究化学平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持平衡状态不变,而是为了利用外界条件的改变,使化学平衡向有利的方向移动,如向提高反应物转化率的方向移动,由此说明学习本节的实际意义。

教材重视由实验引入教学,通过对实验现象的观察和分析,引导学生得出增大反应物的浓度或减小生成物的浓度都可以使化学平衡向正反应方向移动的结论。反之,则化学平衡向逆反应方向移动。并在温度对化学平衡影响后通过对实验现象的分析,归纳出平衡移动原理。

压强对化学平衡的影响,教材中采用对合成氨反应实验数据的分析,引导学生得出压强对化学平衡移动的影响。

教材在充分肯定平衡移动原理的同时,也指出该原理的局限性,以教育学生在应用原理

时,应注意原理的适用范围,对学生进行科学态度的熏陶和科学方法的训练。

“影响化学平衡的条件”教学建议

本节教学可从演示实验入手,采用边演示实验边讲解的方法,引导学生认真观察实验现象,启发学生充分讨论,由师生共同归纳出平衡移动原理。

新课的引入:

①复习上一节讲过的“化学平衡状态”的概念,强调化学平衡状态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基础上的,当浓度、压强、温度等反应条件改变时,原平衡的反应混合物里各组分的浓度也会随着改变,从而达到新的平衡状态。

②给出“化学平衡的移动”概念,强调化学平衡的移动是可逆反应中旧平衡的破坏、新平衡的建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反应混合物中各组分的浓度一直在变化着。

③指出学习和研究化学平衡的实际意义正是利用外界条件的改变,使旧的化学平衡破坏并建立新的较理想的化学平衡。

具体的教学建议如下:

1.重点讲解浓度对化学平衡的影响

(1)观察上一节教材中的表3-l,对比第1和第4组数据,让学生思考:可从中得出什么结论?

(2)从演示实验或学生实验入手,通过对实验现象的观察和分析,引导学生得出结论。这里应明确,溶液颜色的深浅变化,实质是浓度的增大与减小而造成的。

(3)引导学生运用浓度对化学反应速率的影响展开讨论,说明浓度的改变为什么会使化学平衡发生移动。讨论时,应研究一个具体的可逆反应。讨论后,应明确浓度的改变使正、逆反应速率不再相等,使化学平衡发生移动;增加某一反应物的浓度,会使反应混合物中各组分的浓度进行调整;新平衡建立时,生成物的浓度要较原平衡时增加,该反应物的浓度较刚增加时减小,但较原平衡时增加。

2.压强和温度对化学平衡的影响:应引导学生分析实验数据,并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温度对化学平衡影响也是从实验入手。要引导学生通过观察实验现象,归纳出压强和温度的改变对化学平衡的影响。

3.勒夏特列原理的教学:在明确了浓度、压强、温度的改变对化学平衡的影响以后,可采用归纳法,突破对勒夏特列原理表述中“减弱这种改变”含义理解上的困难:

其他几个问题:

1.关于催化剂问题,应明确:①由于催化剂能同等程度增加正、逆反应速率,因此它对化学平衡的移动没有影响;②使用催化剂,能改变达到平衡所需要的时间。

2.关于化学平衡移动原理的应用范围和局限性,应明确:①平衡移动原理对所有的动态平衡都适用,为后面将要学习的电离平衡、水解平衡作铺垫;②平衡移动原理能用来判断平衡移动的方向,但不能用来判断建立新平衡所需要的时间。教育学生在应用原理时应注意原理的适用范围,对学生进行科学态度的熏陶和科学方法的训练。

3.对本节设置的讨论题,可在学生思考的基础上,提问学生回答,这是对本节教学内容较全面的复习和巩固。

4.对于本节编入的资料,可结合勒夏特列原理的教学,让学生当堂阅读,以了解勒夏特列的研究成果和对人类的贡献;可回顾第二节“工程师的设想”的讨论,明确:欲减少炼铁高炉气中CO的含量,这属于化学平衡的移动问题,而利用增加高炉高度以增加CO和铁矿石的接触时间的做法并未改变可逆反应的条件,因而是徒劳的。--示例

第一课时化学平衡的概念与计算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化学平衡的概念极其特点;掌握化学平衡的有关计算。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归纳,语言表达与综合计算能力。

情感目标:结合化学平衡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动态的等特点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培养学生严谨的学习态度和思维习惯。

教学过程设计

【复习提问】什么是可逆反应?在一定条件下2molSO2与1molO2反应能否得到2molSO3?

【引入】得不到2molSO3,能得到多少摩SO3?也就是说反应到底进行到什么程度?这就是化学平衡所研究的问题。

思考并作答:在相同条件下既能向正反应方向进行又能向逆反应方向进行的反应叫做可逆反应。SO2与O2的反应为可逆反应不能进行完全,因此得不到2molSO3。

提出反应程度的问题,引入化学平衡的概念。

结合所学过的速率、浓度知识有助于理解抽象的化学平衡的概念的实质。

【分析】在一定条件下,2molSO2与1molO2反应体系中各组分速率与浓度的变化并画图。

回忆,思考并作答。

【板书】一、化学平衡状态

1.定义:见课本P38页

【分析】引导学生从化学平衡研究的范围,达到平衡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分析、归纳。

研究对象:可逆反应

平衡前提:温度、压强、浓度一定

原因:v正=v逆(同一种物质)

结果:各组成成分的质量分数保持不变。

准确掌握化学平衡的概念,弄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提问】化学平衡有什么特点?

【引导】引导学生讨论并和学生一起小结。

讨论并小结。

平衡特点:

等(正逆反应速率相等)

定(浓度与质量分数恒定)

动(动态平衡)

变(条件改变,平衡发生变化)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进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教育。加深对平衡概念的理解。

讨论题:在一定温度下,反应达平衡的标志是()。

(A)混合气颜色不随时间的变化

(B)数值上v(NO2生成)=2v(N2O4消耗)

(C)单位时间内反应物减少的分子数等于生成物增加的分子数

(D)压强不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生态平衡定义篇(8)

马克思关于物质生产与艺术繁荣的“不平衡关系”的命题,是一个经典的命题,也是一个被后来的研究者不断解释的命题,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之所以如此,乃是不同的研究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对那段手稿中极其简约的、带有思路性并表现为提纲式的话语进行了不同解读,并得出不同意义的结果。例如,早期关于“不平衡关系”是“现象”还是“规律”,的争论和马克思的立旨是在“平衡”还是在“不平衡”的争论等。当然,这些争论的目的都是力图恢复、还原或逼近这个话题的原始意义,但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还原理解,确非易事。笔者认为,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还原理解,第一,要知晓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第二,要对马克思关于“不平衡”理论表述中所提及的一些重要的范畴、概念(比如“艺术繁荣”、“古希腊的艺术形式”、“历史形式”等)的含义进行必要的界定和梳理。否则,概念理解上的稍稍差异,便会导致话语意义理解上的谬以千里;第三,要结合文本语境与时代语境来理解马克思的表达思路。本文力求运用以上三种方式来重新解读马克思关于物质生产与艺术繁荣“不平衡关系”的命题。

笔者认为,马克思提出物质生产与艺术繁荣的“不平衡关系”的命题,是在承认物质生产与艺术繁荣是平衡的基础上提出“不平衡”的。

要解释好这样一个悖论性的话题,我们首先要重新解释“艺术繁荣”的含义。“艺术繁荣”(又译作“艺术繁盛”)的含义有两个义项。第一层的意思是指物质“硬件”方面的艺术繁荣。艺术产品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产品,但它要得到“实现”,必须借助于物质载体,比如规模印刷、优良的纸张、精美装帧、大量发行、旺盛的读者购买力、传播与交流速度的快捷等。这样的“艺术繁荣”都与物质生产分不开的,甚至包括作为社会分工而独立的有闲阶级(包括专门的思想家、艺术家等)的出现,也都与物质生产分不开的。第二层意思是指艺术作为特别个性化、主观化和精神创造性特别强的“软件”方面的艺术繁荣。“软件”方面的艺术繁荣又可分为两点。第一,以不可再生性的特有思维方式为标志;第二,以一个、凡个或一批作家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品的出现为标志;而这些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品的诞生,主要依赖于艺术家非常个性的卓越的思想力和艺术表现为等。

就“艺术繁荣”的第一层含义来说,马克思承认物质生产的进步与繁荣是平衡的,成正比例的;就“艺术繁荣”第二层含义来说,马克思又认为物质生产的进步与艺术繁荣是不平衡的,不成正比例的。这样,马克思就从“艺术繁荣”的第二层含义,否定并批驳了庸俗的自然唯物论和庸俗的生产力决定论。不平衡的“艺术繁荣”是作为一种比喻的案例镶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一书表述中,的。马克思虽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没有明确地说出物质生产与艺术的“硬件”繁荣,是同步的、平衡的、成正比例的,但是这样一个结论,笔者认为,应是包含于马克思思想逻辑之中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整个的精神文化形态的“硬件”繁荣,都可纳入这一机理之中。

马克思的“平衡”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得以说明。第一,可以称之为肯定性平衡。所谓肯定性平衡,就是物质生产(实指物质生产力的进步和与之相道应的物质条件的进步)与艺术的“硬件”繁荣是平衡的成正比例的。也就是说,随着物质生产力的进步,艺术发展的“硬件”也随之进步与繁荣。前面所举的规模印刷、优良纸张、精美装帧、大量发行、旺盛的读者购买力等,即此。甚至包括作为社会分工的有闲阶级(艺术家是其中之一)的诞生,也是物质生产力进步的结果。第二,可以称之为否定性平衡。所谓否定性平衡,指随着物质生产力的进步,替代了历史上曾经一度盛行和繁荣的艺术存在的“硬件”方式。马克思说,史诗《伊利亚特》,作为艺术存在“硬件”方式(指口耳相传的存在方式),随着“活字盘甚至印刷机”的诞生,便会随之消失。马克思说:“随着印刷机的出现……,史诗的必要条件岂不是要消失吗?”“史诗的必要条件”,就是指史诗的前后代口耳相传的“硬件”的艺术存在方式。否定性平衡,可以理解为一种繁荣替代了另一繁荣:一种进步的新的硬件的物质样式替代了一种落后的旧的硬件的物质样式。

生态平衡定义篇(9)

马克思关于物质生产与艺术繁荣的“不平衡关系”的命题,是一个经典的命题,也是一个被后来的研究者不断解释的命题,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之所以如此,乃是不同的研究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对那段手稿中极其简约的、带有思路性并表现为提纲式的话语进行了不同解读,并得出不同意义的结果。例如,早期关于“不平衡关系”是“现象”还是“规律”,的争论和马克思的立旨是在“平衡”还是在“不平衡”的争论等。当然,这些争论的目的都是力图恢复、还原或逼近这个话题的原始意义,但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还原理解,确非易事。笔者认为,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还原理解,第一,要知晓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第二,要对马克思关于“不平衡”理论表述中所提及的一些重要的范畴、概念(比如“艺术繁荣”、“古希腊的艺术形式”、“历史形式”等)的含义进行必要的界定和梳理。否则,概念理解上的稍稍差异,便会导致话语意义理解上的谬以千里;第三,要结合文本语境与时代语境来理解马克思的表达思路。本文力求运用以上三种方式来重新解读马克思关于物质生产与艺术繁荣“不平衡关系”的命题。

笔者认为,马克思提出物质生产与艺术繁荣的“不平衡关系”的命题,是在承认物质生产与艺术繁荣是平衡的基础上提出“不平衡”的。

要解释好这样一个悖论性的话题,我们首先要重新解释“艺术繁荣”的含义。“艺术繁荣”(又译作“艺术繁盛”)的含义有两个义项。第一层的意思是指物质“硬件”方面的艺术繁荣。艺术产品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产品,但它要得到“实现”,必须借助于物质载体,比如规模印刷、优良的纸张、精美装帧、大量发行、旺盛的读者购买力、传播与交流速度的快捷等。这样的“艺术繁荣”都与物质生产分不开的,甚至包括作为社会分工而独立的有闲阶级(包括专门的思想家、艺术家等)的出现,也都与物质生产分不开的。第二层意思是指艺术作为特别个性化、主观化和精神创造性特别强的“软件”方面的艺术繁荣。“软件”方面的艺术繁荣又可分为两点。第一,以不可再生性的特有思维方式为标志;第二,以一个、凡个或一批作家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品的出现为标志;而这些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品的诞生,主要依赖于艺术家非常个性的卓越的思想力和艺术表现为等。

就“艺术繁荣”的第一层含义来说,马克思承认物质生产的进步与繁荣是平衡的,成正比例的;就“艺术繁荣”第二层含义来说,马克思又认为物质生产的进步与艺术繁荣是不平衡的,不成正比例的。这样,马克思就从“艺术繁荣”的第二层含义,否定并批驳了庸俗的自然唯物论和庸俗的生产力决定论。不平衡的“艺术繁荣”是作为一种比喻的案例镶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一书表述中,的。马克思虽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没有明确地说出物质生产与艺术的“硬件”繁荣,是同步的、平衡的、成正比例的,但是这样一个结论,笔者认为,应是包含于马克思思想逻辑之中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整个的精神文化形态的“硬件”繁荣,都可纳入这一机理之中。

马克思的“平衡”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得以说明。第一,可以称之为肯定性平衡。所谓肯定性平衡,就是物质生产(实指物质生产力的进步和与之相道应的物质条件的进步)与艺术的“硬件”繁荣是平衡的成正比例的。也就是说,随着物质生产力的进步,艺术发展的“硬件”也随之进步与繁荣。前面所举的规模印刷、优良纸张、精美装帧、大量发行、旺盛的读者购买力等,即此。甚至包括作为社会分工的有闲阶级(艺术家是其中之一)的诞生,也是物质生产力进步的结果。第二,可以称之为否定性平衡。所谓否定性平衡,指随着物质生产力的进步,替代了历史上曾经一度盛行和繁荣的艺术存在的“硬件”方式。马克思说,史诗《伊利亚特》,作为艺术存在“硬件”方式(指口耳相传的存在方式),随着“活字盘甚至印刷机”的诞生,便会随之消失。马克思说:“随着印刷机的出现……,史诗的必要条件岂不是要消失吗?”“史诗的必要条件”,就是指史诗的前后代口耳相传的“硬件”的艺术存在方式。否定性平衡,可以理解为一种繁荣替代了另一繁荣:一种进步的新的硬件的物质样式替代了一种落后的旧的硬件的物质样式。

生态平衡定义篇(10)

[摘要]现实主义理论之父汉斯·摩根索全面奠定了现实主义学派的理论基础,并为之后的国际政治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国际政治研究的基本特点明显地带有现实主义色彩。基欧汉曾经指出,由于现实主义是连贯性地分析世界政治的必要组成部分,因而它对权力、利益和理性的着重研究,对从任何角度理解世界政治和国家行为问题都至为关键。本文就着重从古典现实主义理论的权力均衡以及利益的平衡两方面分析一些国际问题。

[

关键词 ]现实主义;权力均衡;均衡支配者

西方国际政治学理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下生成,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得到重要的发展,战后以来有了全面的掘拓。本世纪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下出现了六次大的理论浪潮,分别是“理想主义”、“现实主义”、“行为科学”、“全球主义”、“后实证主义”、“新自由主义”。每一次新的思想浪潮都给原先的浪潮添加了新的色彩和内容,使国际政治研究的方向和内容更加全面。而本世纪兴起的这些浪潮中,影响最深远的非“现实主义”莫属。国际政治研究的基本特点明显地带有现实主义色彩。

现实主义理论主要经历三次演变,无论是古典现实主义还是经过不断发展补充的结构现实主义以及新古典现实主义,都围绕三个基本的理论假定展开:第一,无政府状态的假定。现实主义理论认为,国际体系的基本特征是无政府状态,即国际体系缺乏合法权威。各国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然而各国的实力并不相同,有的国家实力强,有的国家实力弱。国际体系中的任何等级差别都源于国家之间的实力差距。因此,各国必须采取自助战略来确保自己的生存。第二,理性主义假定。现实主义理论认为国家是统一的理性行为体,尽管国家处于国际关系不确定的条件下,可能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难免出现失算,但它们倾向于用理性权衡各种不同政策选择的成本,按照国际关系中的成本规律办事,以期获得预期效用的最大化。第三,权力政治的假定。现实主义把权力看成是国际关系中的主要因素,国家尽其努力追求权力、蓄积或保持足够的权力。它们根据权力来计算利益,不管权力是作为目标还是实现目标的必要手段。现实主义对国际格局的研究正是遵循无政府状态和理性原则的假定,更多地沿着第三个假定而展开其逻辑的。本文就权力之争进行分析。

一、权力均衡

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实力不均等使国家间的权力斗争不可避免。一国相对于他国的权力膨胀,必然产生该国的扩张野心,这是所谓“国际政治的铁的规律”。为保证国家之间的权力斗争不发展为战争,就必须限制强国的权力膨胀。虽然国际道义、世界舆论和国际法都是限制国家权力增长的一些方法,但是,这些方法没有实质性的强力制约作用。因此,只有依靠权力去制约权力,形成权力均衡的状态,才有可能保证和平。

各国君主之所以甘愿奉行权力均衡原则,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这样,当他们认为权力均衡将被扰乱、为重建权力均衡需要新的力量组合时,他们将不可避免地变换阵营,背弃原来的联盟、建立新的联盟。因而,权力均衡体系中的联盟在实际运转中常常是不确定的,因为这种联盟的作用有赖于个别国家的政治考虑。1915年意大利队三国同盟的背弃,1935至1939年期间法国联盟体系的解体,都说明了权力均衡的这一弱点。

二、利益至上的平衡者

生态平衡定义篇(11)

一、突出顶层设计,强化制度保障

义务教育是基本的公共教育服务,是实现国家振兴和民族复兴的重要基础。义务教育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应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国家、社会事业发展的全局加以统筹。首先,进一步落实优先发展义务教育的战略。在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后,从数量发展转向以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是义务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这一转向过程中,办学条件的改善、教育观念的转变、队伍素质提升的任务更加繁重,更加艰巨,各级政府必须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其次,必须坚持依法治教。均衡是以公平为内核的,实现公平正义必须依靠法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核心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各级政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制定和出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再次,优化管理机制。在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下,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和质量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投入密切相关。优化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可以有效防止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而产生的财力薄弱地区义务教育低水平均衡。第四,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改革。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难点是学校的内涵发展。硬件均衡配置后,义务教育的内部管理体制、学校运行机制、师资调配机制等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解决,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教育系统内部的改革,建立优质资源的共享机制,不断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促进优质资源的共享。

机制优化是顶层设计从理念走向具体化、实践化的重要环节。机制优化要突出规划、投入、问责等关键点。首先是规划机制。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在政府,但不同政府之间如何分担责任,需要国家进行明确地责任划分,进而由省、县级政府依据国家的整体规划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以专项规划,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政策层面进入实施层面奠定基础。其次是投入机制。经费不足是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国家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但是县级政府存在着财政差异大,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县级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财力不足,需要建立省级及以上的经费统筹机制,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必需的经费补充。再次是问责机制。政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与政府对各种力量的动员和协调力度紧密相关,在对责任主体进行激励的同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特别是对主要领导的问责机制,防止工作进程中的责任推诿。

二、优化资源配置,均衡发展基础

义务教育阶段普遍存在的“择校热”、校点布局不合理、大班额等问题与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直接相关。优化资源配置的直接目的是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课程计划提供必需的实践基础。优化资源配置是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实践起点。它表现为办学条件、师资条件和学校管理与学生发展需要之间的动态适应。首先是办学条件的改善。办学条件是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关键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调整学校布局,按标准建设学校的各种功能用房、活动场地,添置设备设施、图书资料等,为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提供保障。其次是师资条件的优化。教师是义务教育从外在均衡走向质量均衡的关键要素。教师的数量、年龄结构、学科结构要能够满足教育教学的要求,并为教师队伍专业发展提供机会。再次是学校管理的优化。学校管理是减小校际差距、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整体均衡的重要基础。学校的组织机构建设、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必须与教育教学需要相适应,与教师的专业发展相适应,与学生的健康发展相适应。

项目建设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载体。项目建设尤其要重视标准化工程建设和重大项目改革实践。标准化建设项目着眼于国家达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确定的刚性标准的实现,是义务教育加速发展、规范发展、均衡发展的必然历程。省级政府从本省实际出发,明确义务教育办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大对薄弱地区、薄弱学校的投入,不断缩小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过大差异,逐步实现资源的均衡配置。重大项目改革实践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策略。当前,要突出以边远、农村、民族、落后地区为重点,积极将学校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农民工子女入学、留守儿童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学籍管理改革等重大改革项目转变为常规工作,切实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大校长、教师培训力度,积极推进校长、教师的常态交流,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硬件的共享,缩小软件的差距,促进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实践创新,谋求有效突破

作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全民共享、惠及全民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应有之义。不同地区面临的具体问题存在着客观差异,要求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义务教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深刻地把握义务教育作为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在新历史阶段的发展特点,以普惠、公平为内核,多措施鼓励社会资源关心教育、支持教育,为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均衡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管理机制的创新。在“后普九”时代,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优质化的特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展和共享为目标,以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要素为重点,探索和建立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三是着力解决制约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难点问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是发展,关键是均衡。内涵发展是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着力点。在硬件条件合理配置的基础上,加强以师资和管理为核心的软件优化,不断缩小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

助困扶弱是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深层要求是教育欠发达地区的教育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以此解决历史欠账问题、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困难群体和薄弱环节是制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因素。各级政府应以助困扶弱机制的建立为重点,着力于经费扶持、内涵发展两个关键,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制度性援助的实践体系,迅速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距,减少资源配置上的差距,缩小教育内部系统的运行的差异。经费扶持方面,国家和省级政府应以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困难群体为重点,积极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学生资助、项目援助等措施,不断提高助困扶弱的标准和范围,持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解决学生因贫失学、因迁失学等问题。内涵发展则以着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根本,积极探索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有效方式,加大薄弱学校的改造,培育学校内涵发展的自我“造血”能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便捷的优质教育资源。

四、完善评估体系,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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