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4-03-27 16:07:20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篇(1)

1招投标作用

公路工程建设期间都要进行招投标,这对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促进行业市场规范化,还能促进行业的长远发展。在以往公路工程中,主要采用任务分配式的交易方式,由于该方式更多地采用机械化操作,因此不能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过不断实践和进步,在工程建设中招投标方式被广泛接受。这种交易方式的中心是市场,确保公路工程建设具有市场性和商品化属性,促进了该行业在规范化市场中参与竞争,保证行业的良性发展。

2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关系

招投标过程中其内容和施工合同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工程管理人员要严格监督招投标工作进程,实施监控合同签订和实践过程,充分发挥其作用。招投标期间,要针对合同内容进行谈判,待双方对合同内容无争议后,签订合同。从这种交易模式来看,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合同的相关规定。待交易行为完全达成后,双方分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和制约。在招投标实践中,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相应的招投标程序,让招投标工作在规范程序中进行[2]。参与其中的人员,对于招投标和合同之间的关系也要有一个清晰认识,在工作中协调好它们的关系。只有在工作中将合同和招投标的重点把握好,才能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展开。

3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方法

公路工程中协调好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工作,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施工得以顺利展开。在招投标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操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工程建设的管理不到位、对合同的重视不够,甚至发生假中标和假投标现象。针对这些情况,相关的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双方的检查。

3.1健全招标体制

对于招标体制,要结合现行政策和市场环境,做出相应改革。不仅要有完善的招标文件,对财政、招投标及建设等各个部门,分别明确制定工作内容,并结合各自不同特性,完善招投标体制,保障招投标及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施工单位要将招投标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将区域和行业相互融合,提升招投标完善体制的效果[3]。消除区域的限制性因素,把招投标制度统一起来,进而提升工作效率。各个部门充分协调,实现公路建设的顺利完成。

3.2加强过程管理

管理人员通过评估招投标单位,建立相应诚信档案,并将诚信档案应用其中。对于有诚信缺失行为的单位,将其记录档案中,防止违规行为出现。如有违规行为出现,就对其进行信用等级降低处理。后期进行招投标期间,诚信档案就作为参考依据。对此工程企业应该拟定完善合同,对相应合同进行完善和管理,并组织好相应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对工程管理,促使工作人员对相应工作流程更加熟悉。在实际工作中,应确保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具备专业技能,并配有专家,对整个过程能够规范地进行考核和评价。

3.3投标组织机构

结合招投标设置,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上相应投标机构。在相关机构正常运行中,确保招标的内容符合工程标准。在投标机构设置中,既要保证其原则性,又要保证其精简结构,使得分工更加合理。企业单位对各个人员的权利和责任能够进行明确分工。同时各个工作人员应明确投标机构目的,组建起一支高水平队伍,提升竞争力,便于获取标的。因此在进行投标时要严格规范流程。比如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清晰掌握施工图纸以及合同条款。

3.4加强风险防范

公路工程中的风险主要从招投标的投资投资价,控制工程的量,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和进度。对合同进行更合理的管理,并将他们有效融合,形成有机整体,使得工作人员能更好地预测和分析招投标的情况。在此期间对于招投标风险要进行合理预测,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因此,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拟定文件,了解与投标单位相关情况以及参与其中其他的投标单位。投标时应掌握好相应报价技能,科学制定企业造价标准,将其中的风险有效转移或分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3.5合同文本管理

如果在合同中涉及到的条款不合理,就会带来合同风险。因此企业可采用严格评审制度,使得合同文本风险得以防范。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必须严格法律法规制度。同时还要结合工程特点及相关工程建设的经验等,在立足本工程实际情况上,建立标准的合同文本。并在这个基础上,充分吸收外国先进经验,充分关注国外发展趋势,确保合同管理朝着更为规范化方向发展。在管理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应的文本体系,使得各个环节能和企业的实际运行和管理性适应,将合同管理作用更大程度发挥出来。

3.6信息化管理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篇(2)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经济分析

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突飞猛进。我国法律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的大型公用基础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施工。招投标是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公正、讲求信用的原则,通过技术管理、成本控制和企业信誉等竞争实力,来确定工程最终承包权利的一种经济行为。高速公路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必须针对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经济特性进行科学分析。

1.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经济特性

微观经济学的市场结构理论认为,完全竞争市场能实现资源的最大效率。因此,要实现高速公路建设市场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就必须建立完全竞争的高速公路建设市场。

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性质。它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地区保护和行业封锁,通过招标信息,以及进行资格预审来促进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沟通信息,并通过资格预审来确定质量水平,达到要求的单位参与投标,从而消除部分投标单位的施工质量差别。通过招投标可以使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的竞争更加充分,更趋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

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除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性质外,还具有促进价格机制在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发挥作用的性质。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理论可知,在建设市场中,建筑产品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且等于其均衡价格。

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竞争有利于充分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因此,高速公路建设资源的有效利用,必须具有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经济环境下,招投标管理作为高速公路工程的重要管理环节,具有如下特征:(1)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能够调整市场竞争结构环境。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实现良好的信息沟通,信息,资格审查实现公平、公开、公正。控制投标公司质量,优化市场环境。(2)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能够促进价格机制调节功能的发挥,由市场决定价格。在以往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以国家行为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在我国的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中,逐渐引入价格机制,实现以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2.影响高速公路工程招标经济特性的因素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要兼顾质量效益,就必须体现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当前,影响高速公路工程招标经济特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1)公路工程主管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资格预审文件发售随意定价,甚至用空头支票进行抵账,导致施工单位投标成本增加,造成一些施工单位放弃竞标,影响了招投标的广泛性。(2)有些公路工程主管部门通过任意制定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标准来限制竞争。高额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对于那些流动资金紧张的施工单位,制约性很大。(3)工程主管部门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时间安排来限制潜在的投标者的参与竞标。有些业主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规则条款,进行排挤潜在的投标企业或单位,造成工程招投标范围的局限性。(4)有些公路工程单位利用现行招投标制度存在的漏洞,用捆绑方式规避招标,将工程变相交给指定施工单位。有些施工单位以低价抢标,然后再通过设计变更等相关手段调整提高工程造价,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3.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经济价格的有效控制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篇(3)

公路质量的高低、建设速度的快慢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是更好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方法,公路工程管理部门应该对此有着清醒的认知和高度的重视。我国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应用招标投标确定施工企业的方法有20年的历史,随着公路工程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正在走向逐渐成熟。应该以《公路法》、《招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公路工程的实际和特点,在管理层面上做好对招标工作的各项工作,确保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实现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前期管理的要点

1.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质的检验

首先,公路工程的设计、计划性文件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开工许可。其次,公路工程的建设资金已经得到有效落实。最后,已经确定公路工程项目的法人,项目法人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对法人资质和标准的要求。

1.2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的资质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应该具有:一是,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是,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是,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此外,招标人也可以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1.3 确定公路工程项目招标的方法

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方法主要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法是指招标人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或其他媒体中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向社会各界的不特定且具备相关资质的建筑法人进行邀请,使其按规定进行投标的方法。邀请招标法是指招标人向特定的有资质的建筑法人发送投标邀请书,且数量不少于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使其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投标的方法。

1.4 公路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

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5 公路工程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其一,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如下内容:公路工程投标邀请书;公路工程投标人须知;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公路工程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公路工程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其二,公路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明确如下内容:公路工程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公路工程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公路工程相关资格获取的办法;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的具体释义;公路工程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公路工程投标中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期管理的要点

2.1 公路工程施工投标人的资质审查

在公路工程施工投标人投标后,招标人应当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特点、要求和规范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2 公路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

在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和不同规模分别进行招标,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2.3 公路工程施工的现场勘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人应该组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开标前施工现场的勘验工作,对于双方共同关心的焦点,招标人存在的疑问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实际的踏勘,及时督促投标人调整标书中不合理和不科学的部分,对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予以明示。

3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后期管理的要点

3.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安全保密工作

首先,预防招标人变相参加投标,或对招标工作产生错误的引导。其次,招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防止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于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避免投标人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避免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投标的妨碍。最后,标底的保密工作,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3.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书的调整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及时备案。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

在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过程中,相关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备案。

4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公路建设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作,要实现公路事业的进一步壮大,就必须从公路事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入手,调动一些可以利用的有利因素,提高公路事业的活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管理是公路事业各项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有效保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合理开展和有序进行的基础,是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时限的重要措施。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应该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特点,加强对招标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使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真正成为一项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高君.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探讨[J]. 中国西部科技, 2009,(16).

[2] 陈超. 浅谈如何做好公路工程的施工招标工作[J]. 科技资讯,2008,(32).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篇(4)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公路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工程招投标在我国全面推行后,在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起到明显的作用,也有效地保障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进行科学合理造价控制,才能确保公路建设市场的持续发展。

1.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公路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金额大、环节多、时间长,相应风险也大。完成这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包括投资决策、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及竣工结算等阶段。在一系列工作阶段中,招投标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使项目计划的安排与工程造价趋于合理,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高效手段,建筑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各阶段对其造价的影响是按时间的推移而递减的,因此工程初始状态的招投标工作对造价控制的作用明显大于其他后续阶段,由于投资者的中心任务是实现已确定的商品使用价值的同时,将其投资额降至最低,而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环节即在于招投标阶段,如何选定建筑工程的施工主体,使其以较高的技术水平实现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目标的实现;如何运用清单计价模式对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进行高效管理,使各方真正享受到清单计价模式的优越性与实惠;如何订立合理的合同文件,确定合同类型,使双方在科学、公平的前提下明确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价格的调整方法、索赔内容等具体事项,使双方在造价方面发生分歧时有据可依。这些工作都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明确思想,限制住不利于造价控制合理化的各种因素,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为工程项目的后续阶段奠定良好的基础。

2.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存在问题

2.1 造价控制管理的各阶段严重脱节

由于公路工程计价模式具有多次计价的特点,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竣工结算等阶段的造价通常由不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单位进行分散管理、缺乏统一的决策分析,存在着地区保护和价格垄断等问题。

2.2 控制价编制与投标价格不合理

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是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最高限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少时间,且须经过基本建设程序的一系列审批与备案才能完成。在招标阶段,往往由于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批复项目预算,造成招标阶段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距工程预算编制时间已很长,此时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较预算编制时的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此时的招标控制价就不能真实反映招标阶段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特别是一些工期短,投资规模不大的小型项目,往往不予调整价格,如投标单位认为工程项目无利可图,不进行投标,最终将造成工程项目招标流标或者投标单位为获得中标,按低于施工成本价报价,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完成工程。

而在投标阶段,投标单位为获取最大利益,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试图寻找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做法,中标后争取项目多结算,招标人将为此买单。

2.3 招标单位专业不专,人员不齐

招标机构专业不专,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术力量不够强,缺少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无法通过有效服务,为招标项目把关,导致投标人质疑、投诉较多。还有一些机构丧失基本的职业道德,暗地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获取额外好处,直接影响到招标的结果。

3.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措施

3.1 建立造价数据库,加大材料价格信息力度

建立造价数据库,掌握造价变动规律。收集整理从公路建设项目的工可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限价、投标报价到最终竣工决算文件的全部造价文件,利用计算机处理技术,研究造价变化规律,分析变化原因,掌握影响造价变化的主要因素。为造价管理人员和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使整个造价管理过程逐步走向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最终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此外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大材料价格信息的力度,为公路施工企业和项目投资者提供材料价格、工程造价指数等信息服务,积极引导整个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适应宏观经济发展,打破地区保护和价格垄断。

3.2 加强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沟通

在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批复预算前,要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尤其是从事造价审批的部门,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反馈,防止预算价与市场价之间差别过大。对于工期短,投资规模不大的小型项目,更要及时与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系,以争取缩短造价审批环节时间,进入招标实质阶段开展下步工作。

3.3 重视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个准确、完备的工程量清单是确定合理工程造价的前提。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业务能力强的造价编制机构,反复校队施工图纸工程量,编制出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尽可能涵盖所有发包的工程内容。对比较复杂或较大型的工程,应要求所有投标方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对其中理解不一致或计算错误以及缺项、漏项部分,尤其是一些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有不同看法的项目,投标各方将所有问题在规定时间提交给招标人,由招标人将统一修正的清单发给各投标方,产生一个由多个单位计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这样不仅提高了清单的准确性,也避免了一部分投标人利用工程量清单错误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做法,还可减少招标人与中标方在施工过程中就工程量问题可能出现的争议。

3.4 根据工程特点采用有利合同价格形式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签订合同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业务活动,而且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是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来管理经济的一种措施。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是是经济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在合同谈判、签订、执行、管理过程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在招投标合同价确定下来后,可以改变过去重进度和质量控制,轻成本控制的思想。综合设计图纸深度、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工程特点选择适宜的合同形式,对于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和造价的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3.5 制定有关价格调整、变更条款

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工期长,技术复杂,施工中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其中由价格变动带来的经济风险常常是难以避免的。项目建设中材料款占工程款比例可达70%以上。如果材料涨价的费用全部由企业来承担,对按照工程量清单低价中标的企业来讲,是无力承担这种风险的。如果业主不予以分担,后果只能是企业降低质量标准或拖延工期等。因此,招标人应建立一种对风险合理分担的理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的条款,当材料市场价格达到或超过某一幅度时,由合同双方来共同分担,尽量减少因建筑材料价格不稳定对施工产生的负面影响。

公路工程在空间上分布较广,受地质条件影响较大,如果项目前期勘察设计阶段不够深入,将可能造成实际施工与图纸工程量出入过大,产生较大规模的工程变更。因此,招标人应当重视有关变更条款的制定,根据行业规定制定相应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严格控制变更费用发生,从而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

3.6 制定合理、周密的评标细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即中标价应满足: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所以,在评标时应根据项目的整体特点,考虑工程类别、施工条件、资金到位情况,再科学地分析投标企业采取何种投标策略,一个企业的投标在考虑了其个别成本之后,会由于其追求的利润不同,各自拥有的优势不同,选择的施工方案不同以及管理费用不同等因素而造成投标价的差异。由此可见,投标价不是越低越理想,招标人应对市场充分了解,警惕投标方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招标人应对中标的标价进行详细审核,重点检查其报价是否已包含了所有的工程内容,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并要求投标方对报价组成的合理性予以解释,并在合同中确认。

3.7 选择称职的招标机构

招投标工作越来越趋于专业化,涉及的技术工作也越来越复杂,招标人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完成这样繁琐的工作,根据国际惯例,我国也正在大力推广中介机构制,由专门的招标机构来协助招标人完成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既减轻了招标人的负担,又提高了效率。但在目前情况下,招标机构同样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招标人在选择招标机构时,应对其实力、业绩进行综合评价,选择一个既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单位。

4.结语

综上所述,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在公路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造价控制有着重要影响。在造价管理机构完善造价数据库建立、加大价格信息的同时,招标人需要不断加强自身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重视在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选用有利合同价格形式,制定合理、周密的评标细则,确立合理风险分担条款,择优选择称职的招标机构,以不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雷英夏.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对策探讨[J].公路,2011,(5)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篇(5)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bidding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and bidding strategy is an important aspect in the bidding activities. Proper use of the bidding strategy, can increase the bids to win the bid rate, and can obtain good expectation profi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urrent highway engineering bidding and main existing problems and solving strategies of analysis, to nowadays society in highway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s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Highway Engineering; Bid; invite public bidding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体制改革与经济一体化脚步的加快,我国的工程类项目也开始逐渐增多。为了增加工程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开始施行以招标的方式来决定一个工程的发展与施工。国家之所以进行工程招标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工程招标的工作对我国的工程管理市场进行系统的规范,增加国家工程整体的规范性。然而,由于我国现今的工程招标工作出台的公路工程招标与投标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我国公路招投标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以至于工程企业在对公路进行招投时的风险性不断增加。

一、当前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自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企业在开始不断的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同时,也逐渐开始关注我国公路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因此,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也逐渐开始实行招标与投标方式来增强我国公路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问题。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的现今的公路工程招标的管理机制仍不完善,使得我国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时常有问题发生,因此,面对我国现今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国家政府与相关人员必须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增强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解决方法,规范整个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准,为我国的公路工程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平台。下图就是一个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具体程序。

二、当前公路工程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我国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条款仍不够健全。由于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条款仍不健全,使得许多工程在招标与投标的过程中没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增加了工程招标风险,许多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招投标的工作处严格的规范,导致了公路招投标的过程出现严重的漏洞,增加了招投标工作的风险。

2.国家政府对公路招投标中的监管力度仍匮乏。该问题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政府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做得仍不到位,使得许多的公路建设企业刻意隐瞒一些违规现象,使得我国公路工程没有按照国家正规的招投标的方法对其进行招投标工作,从而导致了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使得我国招投标市场失去了公平性。

3.目前我国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在其报价方面上仍缺乏整体的规范性。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的公路工程建设的市场竞争力也在逐渐加大,再加之,投标的价格高低严重影响着工程中标的问题。因此,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势必会使得我国公路工程在投标的过程中出现混乱。再加上,我国现今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更加导致了有些素质良莠不齐的投标人员,时常出现暗箱操作情况,给工程招标的工作带去了不利因素。

三、当前公路工程招标的主要解决策略

对于现今的道路工程的招标而言,其不仅仅是促进我国公路工程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还是增强我国国有经济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我们要严格控制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让其为我国的经济做出其应有的贡献。所以,我们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必须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制度。对于 公路工程的招标工作而言,其不仅仅是一个工程企业发展自身经济的重要工作之一,还是向国家与社会展现自己存在价值的一种外在表现。所以,对于我国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而言,其招标的人员必须要具有很高的技术性与绝对的代表性。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的人选最好要是建设项目的代表法人,这是因为建设项目的代表法人不仅仅能够更好,更合理的知道这个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其期望达到的目标,还能够对工程道路的资本管理机构进行清晰明了的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其次,国家政府要认真做好公路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国家而言,其必须做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监督工作,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可以在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下顺利发展;另外,政府还要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工作,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提供最为优秀的基础条件。只有国家政府认真做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工作,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合同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才能够更好的为业主服务,也可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要求。防止行政干预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中,应该尽可能的去避免行政干预现象的出现,禁止行政部门对于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招标以及投标工作进行干预,招标人员应该将评分标准和资格预算详细并且清楚的记录下来。施工项目的所有人员具有最大的选择权利,自助选择实力雄厚的公路施工工程企业来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此外,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建筑工程企业应该凭借真实的能力和水平来赢得工程项目的施工权利,各投标企业也应该公平竞争,赢得市场。

再次,对于建设单位与招标工作来说,我们必须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与分析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下表就是笔者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作的注意事项进行整合分析:

最后,国家政府要加快完善我国招标工作的管理体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构建一个完善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在管理体系中不仅仅要对招标的时间、内容以及解决措施都要著有专门的条款,还要完全建立一个可信度高,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手段,保证其招投标的活动中没有任何的弄虚作假的成分出现,强化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每个国家的公路建设都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与人文活动的重要命脉,也是每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也就直接导致了每个国家公路工程开始时期的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工作,要根据我国公路具体的现状以及工程施工的重要勘察情况,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补充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在法律上的不足,让其为我国的公路工程事业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夏英俊.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管理研究[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35)

[2] 何晓云. 浅谈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J].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8,(05)

[3] 徐鹏. 浅析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J]. 广东科技, 2008,(12)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篇(6)

一 公路工程招投标概述

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在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下进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下的交易经营活动。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工程承发包方式。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目前的招投标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己成为体现公平、高效与合理性的工程承发包标准制度。

我国最早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是1987年云南的鲁布格水电站工程,此后,招投标制就在我国逐步推行起来。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我国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比例逐年上升。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将招投标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成为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的主流,全国90%以上地级市已建立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细则,为开展招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招标投标制的简介与意义

实际工作中,项目通过招标一般能节省总投资的10%左右,有些项目节省投资幅度更大。西安绕城高速公路项目的路基和路面工程,通过招标分别比概算投资节省18%和16%。同时,通过招标尤其是公开招标选择的承建队伍资质普遍较高、实力较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质量都能达到甚至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有力地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要求。

1、对培育和发展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重要作用

完成一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进行多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次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建国50多年来,建设项目管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充分证明,严格按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办事,投资效果就好;违反建设项目程序,投资效果就差。而建设工程不论是全过程招标,还是勘察设计、材料设备、施工招标,都要依据有关招投标法规的规定,具备各自的基本条件。这些招标基本条件都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只有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做好这些工作,才能进行招标。在招投标制度下,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办事,才有可能拿到工程;否则将失去施工的资格。

2、促使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实行招投标,它涉及计划、价格、物资供应、劳动工资等各方面,在积极推行招投标制的情况下,对那些不能适应招投标需要的现行的计划体制、价格体制、物资供应体制、劳动工资体制进行配套改革,进而可以促进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3、加快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步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要开拓国内市场,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国际工程咨询和国际工程承包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每年工程承包合同额达2000亿美元以上。这些合同都要通过竞争性招投标才能获得。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对贷款国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发包和货物采购都要实行国际或国内竞争招标,这样做不但保证了工期和质量,控制了投资,而且推动了我国招投标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应该通过参与国际竞争来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才有可能在国际工程竞争中获得成就。

4、减少费用,建设节约型社会

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减少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造价有所降低。我国目前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均在统一的有形市场中进行,减少冗余成本,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时代要求。

二 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的现状

我国最早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是1987年云南的鲁布格水电站工程,此后,招投标制就在我国逐步推行起来。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我国公路工程招标目前有三种方式并且有一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方式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方式在国际上通行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1、公开招标

我国在推行公开招标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首先,公开招标的公告方式不具有广泛的社会公开性。其次,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受到限制。再次,招标评标实际操作方法不规范。

公开招标实践中出现上述问题。从客观上讲,主要是资金紧张,或工期紧迫,等等。从主观上讲,主要是嫌麻烦,怕招标投标周期长、矛盾多,舍不得花时间、花钱。上述问题的结果,不仅限制了竞争,而且不能体现公开招标的真正意义。目前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招标的运作制度。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点是:参加竞争的投标单位数量可由招标单位控制,目标集中,工作量比较小。其缺点是:由于参加的投标单位相对较少,竞争性范围较小,使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选择余地较少。它限制了竞争范围,由于经验和信息资料的局限性,会把许多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不能充分展示自由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鉴于此,国际上和我国都对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有别于公开招标的指导性规定。

3、议标

议标是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例外情况。议标通常实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或军事

保密的工程,或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及小型工程。议标方式适用面较窄,

直接进入谈判并通过谈判确定中标人,议标程序的随意性太大且缺乏透明度。议标缺乏透明度,极易形成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从总体上来看,议标的存在是弊大于利。

(二)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程序

1、国内招投标一般流程

国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大致相同,这里主要介绍国内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程序。

(1)确定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5)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开标应当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9)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权限规定备案并公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1)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2、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体制及法规文件

(1)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适用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国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②建设资金己经落实;

③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3)法规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日起施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 对规范我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准则。

综合性规章与文件

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起施行,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

  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起施行。涉及的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的入选条件、评审的步骤、内容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等。

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

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对招标的程序、投标人的行为、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内容等作出详尽的规定。

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3)交通部规章与文件

①《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规定了评标专家入选的标准、方式,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

②《公路工程施工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为现行的国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的标准。

③《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范围、招标的程序、投标人的行为,并规定了开标、评标以及定标的内容及规则等。

三 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存在问题与研究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招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推动不力,法规不健全,招标运作尚不规范等等。我国招投标发展步伐不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还是对招投标的认识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理论体系不健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公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路工程建设法》及有关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弹性空间,甚至有些规定之间还有一定的冲突。在现实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对投标人的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目前该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种一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高资质承包低类别工程:二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2、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随意压缩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但在实践操作中,有些招标单位往往随意压缩时间,将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缩短至10到15天, 甚至更短,使得一些投标人因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放弃参加投标竞争或不能中标。同样由于人为的缩小了选择范围也会使招标人付出代价。

3、开标时间不能依法固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是在同一时间进行,而一般在截标一天或更长时间后进行,特别是对设有标底的工程,一些地方为了防止泄标,标底审定常在投标人截标后进行。

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招标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公路工程建设,应有更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二)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监督管理体制混乱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时,仅能依靠道德的约束他们的行为。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人干预的状况就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现实中,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在目前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条件下,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孕育了各种招投标腐败。《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都应彼此独立。

事实上,从近年来已经揭露出来的经济领域的大案要案来看,相当一部分的案件是与招投标有关。“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对于老百姓来说,已经是见怪不怪了。

(三)招标人暗箱操作,投标人弄虚作假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己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现实中公路工程建设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由于公路工程建设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受到市场驱逐,违法成本很低。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招标机构和有形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主要手段就是规避公开招标或者进行虚假招标。

(四)监管部门工作存在困难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路法》、《公路工程建设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五)评标委员会未能完全体现自身作用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

具体原因如下: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做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

值得欣慰的是,近两年,各地都加强了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对评标专家的行为进行规范。2004年,四川省多名评标专家因为在项目评标过程中违规,最终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全行业进行通报。

(六)招标机构素质良荞不齐

招标机构审批过多,招标机构素质良荞不齐,这是推行招标制必然出现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招标行业的市场逐步扩大。招标机构以专业、高效、优质、周到的服务及高质量的业绩,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在社会上取得了很高的美誉度。但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招标机构的人员素质、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强招标机构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参与市场竟争是不断提高招标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必要条件。

有些招标机构不仅仅素质不高,而且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挺而走险,不顾自己的职业操守而将投标单位的相关报名信息泄漏给其他投标人,给有志于搞“勾兑”、“围标”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与空间,最终受损害的还是业主。

公路工程建设正是存在以上诸多法规、体制、社会环境、机制及公路工程建设产品本身特性等原因,导致了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暗箱操作”。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做出了一系列倾向性安排,并且发展到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法规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认定其违规。各地监管部门等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然而,由于上述深层次原因未能破解,以致市场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仍然未能实现完全按照承包商实力或项目管理班子实力进行竞争。

四 国外招标投标模式的特点与启示

(一)国外招投标运作模式的特点

1、美国招标投标模式的特点

美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是国际上最有影响的制度之一。

美国政府要求所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必须完全公开。招标方必须提前1个月在指定报纸和互联网 向全社会公开披露招标信息和条件,并通知全国总承包商会。

资格预审:美国法律规定提供工程担保保函是参加政府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工程担保保函金额就成为衡量投标人资格的主要标准。同时,还要求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等。

标底编审:美国的工程施工招标全部不设标底,投标报价依据是企业内部定额和当时的市场价格信息。

招标方式:美国只有公开招标一种方式,凡政府投资工程超过10 万美元必须公开招标。

评标方法:美国一直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中标之后,招标方必须对中标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复核工作通常在招标之后第二日进行,由2一3名预算员同时分别进行复核,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

合同签订:美国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签约时,中标方必须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美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行多渠道的工程招标制度和管理办法。美国在传统上属普通法系国家,但美国在工程招标投标方面实行的是多渠道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2)招标人组织多元化。大、中型工程要实行招标、小工程也实行招标。

(3)招标由业主出面,对投标公司无名额限制,但投标单位的资格、信誉、报价研究等均相互制约。承包工程量超过5万美元以上的投标,必须通过资格预审。

(4)评标、定标原则。通常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在某些个别情况下也有例外,如,以投票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中标。一般根据是总价合同还是总单价合同的模式确定评标定标原则,在评标过程中,标价过高或过低均不选用,注重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方案,特别留意投标函中是否设有陷阱,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

(二)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的比较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看出,国际工程和国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过程实质上都是非常相似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具体内容和操作的方式不尽相同:

1、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

国际上其他国家或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在国际通用的、主流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美国、韩国等国家的采购法规中,议标都有确定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规定采用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议标没有明确而稳定的法律地位。然而,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议标这种方式实质上还是难以回避的。议标是通过谈判产生中标者,缺乏有效竞争,不利于公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不法交易。但各类合同的性质、条件、目前都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有存在的基础、空间和价值。

2、招标投标管理监督的机构

我国存在独特的招标管理机构: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路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行政主管部门,所有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都必须经过其批准。同时行政主管部门还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批准。而在国际项目上,有关工程的招标组织和管理完全是在资金来源的负责机构或政府全权委托的部门领域下进行,同时受法规和规则制约。比如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通常世界银行会设置一个监督小组,对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3、合同管理的依据

国际工程往往是采用国际惯例用合同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比如,国际上大部分的工程项目招标,都是以FIDIC条款为指导原则。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文件是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范本》编制的,在此基础上再编制适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虽然我国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范本》是以FIDIC条款为依据进行改编的,但某些修改造成过度简化,不利于招投标公平的体现以及项目合同的管理。因此,面对逐步开放的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完善招标程序和合同文本,与国际惯例接轨,已势在必行。

(三)发达国家(地区)招标投标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借鉴发达国家招标投标的制度,对促进我国目前招标投标制度及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主要有:

1、招投标法律制度比较完善

国外对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一般比较重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日益明显地出现统一化趋势,尤其是发达国家(地区)和世界银行,欧盟等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在传统上属于欧美不同体系,但越来越寻求国际或区域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制度的统一化。促进国际贸易采购法委员会1994年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规范化》,就是指导发展中国家进行招标投标立法的一部重要文件。

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法律规范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招投标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招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招投标管理法规,如《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意见》;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投标的部门管理规章,以及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招投标管理规章,如建设部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短短20年中均己颁布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运行体系形成一个整体,形成了像美国、欧盟的统一化的制度,但在招标中,使己实行的法规打了很大的折扣。

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法律制度越完善,规则越详细,招投标工作越规范。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有倾向性招标、几家企业串标、不规范评标等美国、欧盟都有。关键是,美国、欧盟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招投标工作有法必依,最终可通过司法程序与《刑法》相联结。而目前中国的招投标工作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一定难度。

2、招标投标模式更加合理

(1)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程序是一个国家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规范的招标投标程序是一个国家招标投标制度完善的体现。中美两国的招标投标程序在一些具体的内容方面有很大不同:

①在美国,“设计+监理”型的咨询公司从头到尾都参与招标投标过程,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在我国,由于这类咨询服务业还不发达,制约了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

②美国的承包商都把其单价视为商业秘密,而在我国,大多数的承包商使用由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统一定额。

③美国的工料测量师大量使用计算机确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我国由于有关工程估价的软件比较少,影响了评估工程造价的效率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招投标运作方式

招投标运作方式包括开标、评标、中标等内容。它有两大原则:公开竞争的原则、招标人与投标人利益保护的原则。这两大原则是进行开标、评标、中标活动时都必须遵守的。在实际应用中,中美两国在个体开展开标、评标、中标活动时,有较大差异。

①专家在招标过程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美国目前己建成了比较完善的专家库系统。而在我国,专家库系统还处于萌芽状态,致使一些招标单位在招标时不能及时地组织专家委员会,影响了招标工作的开展。

②设立标底一直是我国招标的一个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极少数项目采用无标底招 标.美国虽然也设标底,但无标底招标在美国是普遍采用的招标方式。

③在对标价进行评审时,我国的一般做法是对于超过或低于标底某个百分比的投标书一律淘汰。而在美国,情况就不一样。

3、招投标评标、定标更为严格

发达国家国际工程招标中的评标是秘密进行的,一般需要10一20天时间。国际工程招标的评标,一般由业主负责组织工作。

我国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评标也是相对秘密地进行的,但评标时间较短,一般在几个小时左右即结束,评标过程注重于标书的表面和形式,不可能对标书真正的内在含义做出可靠的评价;在评标组织上,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并不是由业主真正选定的有关专家,一般行政安排较多,而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大多数很尊重业主代表的意见,所以在关键的时刻,缺乏公平、公正的原则,往往出现政府干预、暗箱操作等现象。在定标方面:我国定标的办法与发达国家的定标办法存在根本的差异,前面谈及发达国家的定标方法,而我国的定标通常采用综合得分最高为第一标,其次为第二标,如果第一标的标价最低,那么无疑就是中标人。前面谈及我国评标时间仅为发达国家的四十分之一,综合得分的评比准确度极低,往往业主选不到满意的承包商,所以我国评标定标的规范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4、招标投标管理行为更加规范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中,政府的行政干预是比较强的。当前我国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些行政主管部门还负责受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以及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这种管理行为和方式实质上是自我监察、同体监督,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美国政府的招投标管理行为比较完善,其五大制度板块即公开招标制度、作业标准化制度、供应商评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交货追查制度,使政府官员没有机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行政干涉,而侧重于合同的建立和管理过程的完整性。

总之,发达国家的招投标比较规范,运行体系也比较完善,我国与之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对我国招投标规范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五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的完善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就公路工程市场而言,必须要求通过招标投标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因此,作为代表政府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就必须严格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在招投标管理方面的主要管理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模式: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和市场监督管理模式。

(一)政府监督管理模式

通过政府行政监督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公平评标、串标抬标、非法干预、腐败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1、政府监督模式作用和意义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是政府监督的基本职能。公路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提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其投资大,消耗多,不可转换。招投标工作作为公路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做好其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机构应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使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发挥的更加有效合理。

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公路工程建设的一部分,是基础建设的一部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确实需要在这一过程中行使一定的职能。通过行政监督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公平评标、串标抬标、非法干预、腐败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这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很重要的把关手段。

  2、政府监督模式的特点

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政府监督管理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单位的工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特点表现在:

(1)强制性

政府监督管理行为象征国际机器的运转,体现的是国家意志,采用的是行政手段,具有政府或法律的威严。对违反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通过行政命令、下达指标、颁布条例、强迫执行或协调约束方式直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公平性

政府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既然是辅之以司法手段的强制性管理,那么法律便是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都平等对待,依法进行。

(3)全面性

政府监督管理在管理的范围方面具有明显的全面性。政府监督管理的是对招投标整个过程的全方位管理,涉及招投标的所有方面。

(4)宏观性

政府管理部门不对具体招投标的活动进行约束,不去控制和指挥招投标的工作,而是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对招投标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符合公众效益、国家利益和参与各方的利益。

3、加强政府监督应该注意的问题

加大行政监督管理执法的力度,形成统一协调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行政监督管理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1)要严格依法行政,统一执法规则,分工监督,但不要各自为政;(2)要提高监督效率,方便招标投标单位,不要随意增加行政审批环节;(3)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与招标采购主体及各种形式的招标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分离,以规范各方行为;(4)各部门要分工合作、互相支持、相互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工作积极性,将不同的环节、不同角度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共同构造出一个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

(二)市场管理模式

根据国内外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理论与实践,从招标投标管制的目的、任务、机构及法律框架等方面进行论述:

1、市场在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目的是使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有序地进行,通过管制活动,实现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

2、招标投标管制的任务

依据招标投标管制的目的,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资质进行审查,发放许可证;

(2)对国家立法提出建议;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市场活动规则;

3、招标投标市场管制机构

我国的招标投标市场管制应分级设立。可考虑设立地方管制机构和中央管制机构。管制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除了建设项目批准和发放规划许可证外的一切与招标投标相关的事务。管制机构必须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可部分参考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的机构设置。

管制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4、招标投标管制的法律框架

在所有的招标投标管制的框架体系中,法律框架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框架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招标投标市场管制基本上是一种法制化的管理。在对招标投标部门的管理中,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扮演与原计划经济体制不同的管理角色。政府将依靠管理体 制和法律框架监督招标投标部门的运行,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直接管理招标投标部门。这一框架将既能限制政府对招标投标部门的直接管理,保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市场自,又能促使招标投标行为进入法制化轨道,保护各方面的利益。因此,良好的法律框架对于实现招标投标及其管制的目标至关重要。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从加快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招标投标制度经济性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法规

应注意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法规有进一步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此外,在法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刚性。

2、从严执法,加强监督

由于招投标主体缺乏应有的自律能力,因此执法机关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

3、减少干预,加强管理

交通部和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应切实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来审查公路工程招投标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适应性,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和招标程序的可操作性,以及评标定标的客观公正性。在加强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杜绝名为管理实为千预的现象。

4、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工程投标中,人与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机制采用主动方式激发人的积极性,让人为委托人谋求最低利润。监督机制则是以防御方式阻止人的消极怠工和机会主义行为。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5、完善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提高信息透明度

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商务中的运用可以节省大量交易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招标方在网上招标信息,投标方在网上公布有关自己生产能力、履约情况、技术水平等,减少大量的搜寻成本。借助于信息网络,还可以提高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提高信息透明度,大大节约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

6、严格市场制度,避免过度恶意竞争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非公开招标,都有高昂的交易成本。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因此,要严格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制度,加强资格与资质审查,控制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规模,有效改变过度竞争的局面。

7、科学决策,减少费用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均会发生一些费用开支。对于招标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大小,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制定科学的招标投标“门槛”价。交易中,可能选择标准合同文件(如FIDIC),以减少合同起草成本和后期违约风险。投标方要注重投标策略,充分估计投标成本,择优选择投标项目,提高中标率。

8、加强信息软件系统应用

大力推广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计算机系统(或专家系统),使招标投标工作真正做到客观化、程序化,避免人为因素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影响,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比如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的网络实名制规则,在特定的招投标内网系统中,每个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所提供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的记录在系统里面,在此项目完工之前该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人员的相关资料被锁定,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所使用。这样就杜绝了项目经理多个单位挂靠资质,却不能有效的为项目提供服务的问题。

根据国内外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制的理论与实践,结合从招标投标管制的目的、任务、机构改革及法律框架等方面对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督管理模式和市场监督管理模式进行研究,针对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现存模式所面临的问题,提出政府监督和市场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互相制约,才能培育新形势下适应市场需要的合格的招投标各方主体。

本文在分析了国内外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状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目前存在的现行体制和管理问题,并针对招标投标的发展趋势提出招标投标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方法。结合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一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总结提出对我国现行公路工程招投标模式进行改革的建议和具体措施,并利用政府宏观监督和市场具体运作这两种方式相结合对我国招投标环境进行优化,对构建我国新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提出建议和设想。

参考文献

[1]王李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创新模式.建筑经济,2007(07):15-18.

[2]幻葛萌.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投标人及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6(02):63-68.

[3]蓝裕良.浅析价值管理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应用.中国西部科技(学术)2007(02):21-25.

[4]谷学良,边喜龙.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今日科苑,2007(14):96-105.

[5]曾,苏雅莉.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的法律探讨.重庆建筑,2006(08).

[6]诸向军.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存在问题及建议.建筑经济,2007(09):56-60.

[7]苏明辉.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常见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的探讨.陕西建筑,2007(08):45-48.

[8]李颖,陶学明.工程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研究.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05):89-91.

[9]何伯森.工程招标承包与管理.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2.

[10]朱吉原.公路工程招标与投标.人民交通出版社,1992.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篇(7)

一、公路工程招投标的作用

参加招投标是目前施工单位获得公路工程项目的前提条件,因此引起了施工单位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通常来讲,其意义具有如下几方面:第一,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每个施工单位都可以公平参与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合理的招投标机制能够有效地预防现象,有利于防止和堵住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第三,科学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投标单位为实现中标的目的,需要对工程项目总体情况进行调研,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公路工程合理造价,并依据标准的流程参与招投标,中标单位的报价即是该项目最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能够更好的指导工程建设。

二、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公路工程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存在围标、陪标现象

在实际开展的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一些招标单位的工作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比如,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过短,或者媒体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准确等,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增加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标企业的主动性。同时,一些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陪标、围标现象,这些现象大多是因为公路项目的市场发展不完善,且一些施工单位在企业的运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而造成的。有的施工企业为获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在某些施工企业内部形成默契,A单位投标时,B、C单位陪标,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需要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2.公路招投标的评标体系不科学

评标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偏低,导致评标体系构成不合理,在日常工作中,不能依据严格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这些人员对相关规范的要求掌握不熟练。忽略构建完善的评标体系,且评标指标不健全,不能做到对投标单位的信誉度、技术水平、工程造价、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及考量,限制了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对施工单位的正确选择。

3.公路工程相关法律不完善

当前阶段,我国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不完善,工程交易的自身运转机制也不是很健全,所以,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把控的力度远远不够,从而导致一些钻漏洞乃至腐败的现象发生。例如: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在网上后,本应在公路工程一栏中公布的项目却被显示在楼房建设项目一栏中,或者只在县级或以下的内部网站中进行半隐藏式、半透明的公布,无论是人为故意造成或是工作的纰漏疏忽都会对参加招标的单位在数量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明显违反了招投标的平等公正与国家规定的原则。

三、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有效对策

1.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不同地区的相应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要严格监督公路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时间规定,以及招投标备案资料和评标活动,对招标工作的时间制定要合理,并且媒体也应该准确及时的时间,减少投标单位在这方面的工作难度。同时,要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陪标围标等行为,并且对于公路工程招标工作中的举报投诉一定要认真受理,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招投标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公路工程市场的制度、奖惩制度的市场监管体系等,构建全国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加强对公路建设单位的信用动态管理,强化广大施工单位的诚信意识。

2.优化公路工程招投标的评标体系

选择合理的评标专家,确保队伍结构组成合理,严格遵守开展评标工作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以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单位为准则。根据“不低于建设成本”和“最低价中标”原则,综合对施工单位的社会影响力、资质、信誉度等指标考察,做好工作,选择出最佳的施工单位。同时,要健全专家公示制度,及评审公开,注重对评委的考核与管理,保证他们胜任各项工作,以免出现人情标和关系标。并且要合理使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健全的评分标准,优化评定程序,在输入投标单位信息后由系统自动评价和分析,正在做到评价结果公正与客观。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规范招投标的行为操作。同时,增大对公路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范本的宣传力度,定期组织施工单位积极学习法规和招投标范本,加强招投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总之,随着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发展,对于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总结、研究分析是非常必要的。所以,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优化公路工程招投标的评标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要求施工企业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专业技术素质,从而有效的解决当前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促进公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篇(8)

招投标是招标入根据工程项目的现实情况及对项目的要求,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一部分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它将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引入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公开交易,通过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效益的最优化;通过严格、规范、科学合理的运作程序和监管机制,有力地保证竞争过程的公正和交易安全。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推行招投标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选择报价合理、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信誉良好、有足够能力、能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的承包人。本文主要分析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一、公路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不规范。一般公路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过多施工单位的进入,影响工程的连贯性。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有的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工程监管不到位,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图于形式。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建设单位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三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这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2、陪标、围标现象普遍。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时投标人数量一般较多,但其中存在一定的陪标。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施工市场发育不完善有极大的关系。大部分施工单位仍是隶属于交通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没有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施工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参与全国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不高。为承揽项目,少数施工单位之间形成默契,在某地(或项目)以甲单位为为主,乙、丙等单位陪甲单位进行投标,而在另外某地(或项目)则以乙单位为主,甲、丙等单位陪乙单位进行投标。

3、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4、有些地方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存在着“五无”(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工程,工程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图于形式。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挪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下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解决公路工程招投标中问题的对策

1、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不论是经营性项目还是非经营性项目,为使管理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建立项目法人公司(或机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资本管理机构与营运机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投标制是在建筑市场中沟通与融合投资法人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总承包负责制的桥梁和枢纽。

2、加强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对招投标备案资料和评标活动的监督,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违反招标程序的行为。同时认真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做好价格分析。为使投标报价合理,对材料价格要详细调查,多方询价,剔除虚假成分。这就要求工程和经营部门平常多收集信息和积累贤料,掌握建材市场价格动态。一般情况下,地方性建筑材料价格趋于平稳,而当有大型工程项目开始实施后,由于需求量猛增,砂、石、白灰等地方材料价格就会小幅上涨。预算价格应充分考虑此类材料的这种上涨因素.对此宜采用影子价格,以灰色理论进行单价分析,而不能简单套用现场调查到的价格。钢材、木材、水泥、沥青等外购材料的价格,若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指定价格,则应参照当地公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信息价格及期货行情走势,编制预算。由于各施工企业的施工工艺、机械配置、施工管理等方面水平不同,因此用前述方法初步得到的材料单价还需用工序法计算直接费来进行复核,以保证单价计算的合理性,在运用工序法进行计算时。工序的划分要尽可能与标书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项一致。对于以机械为主的控制依据应反算出所需的各项费用。该费用中还应包含机械的停置费。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篇(9)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

(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

(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二十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第二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

(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

(十)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四条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

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四十条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将开标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其它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对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对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评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的。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八)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篇(10)

随着我国当前工程基建项目的多元化开发,公路工程的建设模式也呈现灵活多样性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运行,推动了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及其监理机制的成熟和发展,公路工程的项目开发趋向市场化运作。公路工程通过实行招投标活动监管,能够有效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运作成本,提高整体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同时,实行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机制,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防止不法垄断现象,对于规范竞标行为,构建和谐的基建市场,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本文针对我国近年来公路工程的实际开发,结合招投标管理的意义与现状,阐述了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实践措施。

一我国公路工程的开发建设状况简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捷化发展以及多样化需求,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坚持开拓创新原则,通过加快公路项目投资与管理体制的高效化运行,公路建设工程的规划投资、实际开工量增长幅度较快。公路建设事业呈现迅猛发展态势,“生态路、环保路、景观路、安全路”等现代型公路建设理念运行良好。但是从整体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公路建设的总量和密度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等问题,另外,公路收费标准不统一、公路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现状,也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更快发展。 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意义

随着现代建设项目开发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招投标管理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针对大型公共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能够在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确保社会公共事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2招投标管理有利于成本控制和提高效益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实行,能够促使施工单位针对工程建设的市场规划,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预算,有利于防止工程建设中的盲目投资现象发生,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的运转。 3招投标管理有利于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对于参与工程竞标的投资者来说,具有相关的法律合法化保障依托,在正当的招投标竞争中,有利于投资方的成本规划,有利于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4招投标管理有利于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

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严格的资质审查程序以及缜密的监管机制,能够确保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效益,对于有效防控工程建设的安全隐患,有着基础性保障。 5招投标管理有利于提升综合竞争力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招投标制度落实,可以推动各参与招投标单位企业的竞争意识,有利于整体提升施工单位的企业竞争综合能力,有利于现代工程建设市场环境的优化和建构。三当前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

根据近年来公路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落实情况来看,很多地区及部门存在着以下偏差和问题:

公路工程竞标个体的资质审查力度弱化

完备的竞标质资,是单位个体参与公路项目招投标的前提,由于对投标个体缺少严格的资质审查,导致很多地方“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等违反基建程序的漏洞现象比较普遍。

公路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管理相对混乱

有些地方公路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混乱,存在违规审批和规避招标现象,工程基建程序监管不到位,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公路项目招投标行为流于形式。

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标段划分科学性不足

公路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的技术特点、承包队伍的实际资质等因素来确定。标段划分太小,会导致施工成本增加,施工干扰因素增多,这对公路工程的投资预算和控制极为不利。

4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垄断现象较为严重

市场环境下,经济利益的诱惑,致使许多竞标个体不择手段,采用非常措施进行竞标垄断,有些主管部门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统一开放的工程建筑市场不能真正有效运行。

5公路工程的竞标定标交易运作机制缺失

有些单位法律观念淡化,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公路工程的竞标缺乏规范性。

四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措施

市场经济环境下,公路工程招投标机制的运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谨的措施优化与落实: 1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实施工程招投标制度管理,是沟通与融合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与项目总承包负责制关系的桥梁与纽带。为适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需求,必须有效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资本管理机构与营运机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科学管理。 2严格资格审查程序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为加强工程竞标与施工质量的过程管理,相关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谨程序,注重招投标的严谨落实与运行。

3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

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要具备完善的过程管理机制,要针对招标具体事项核准、中标结果、招标机构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公告,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遵循科学程序,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竞标过程监管机制。

4规范招投标运行管理

公路工程的竞标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遵守保密制度。要依照法律程序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完善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制定缜密的评标、定标技术方法,要做好招标过程的监控工作。做到技术规范,内容详实、准确、操作性强。 5强化督查违法监控

公路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篇(11)

中图分类号:F540.3文献标识码:A

一、招投标制度简介及其发展历程

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在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下进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下的交易活动,是对未来建设产品市场预价格进行交易的一种采购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目前国际通用的、比较成熟的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尤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所确立的FIDIC合同条件的引入以及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使得招投标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目前己成为体现公平、高效与合理性的工程承发包标准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后,招投标制被引入我国。我国最早采用招投标方法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是云南的鲁布格水电站工程,建设的结果,不仅大大节约了投资(接近三分之一),而且保证了工期,提高了质量。自此以后,招投标制就在我国逐步推行起来。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占当年施工数量的比例已由1984年的4.8%上升到1994年的40.6%,不少地区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工程都实行了招投标,招投标已逐渐成为建设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全国80%以上的地级市已建立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未成立专门机构的地区也指定了负责部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招投标管理办法,为开展招投标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二、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公路交通行业管理体制的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承包商。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公路工程市场发育尚不健全,行为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现行体制的问题

招标投标作为我国公路交通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设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制手段下建立起来的。从1981年开始,经历试点、推行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超过了20多年的风风雨雨,己经成为公路工程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但由于旧体制的功能与惯性还未消失,新体制的功能尚不完善,致使公路工程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率。主要表现在:

1.不合理的行政干预。

招标投标本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却带有太多的行政干预色彩。对于公款投资项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需要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但如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则可能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导致大量寻租现象和腐败案件。由于招标过程中大量寻租活动,隐形开支增加,产生寻租成本,加大了交易成本。

2.招标投标方式与范围混淆。

招标投标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等多种方式。一些人错误的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合理的,议标就有问题。岂不知,公开招标虽好,却周期长,成本高,如果不论项目性质(公款项目、还是私款项目),不管项目大小(造价为5000万元,还是500万元),一律强调公开招标,明显加大了无谓的开支,使招标投标的社会成本增大。因此,应区分项目性质和规模大小,采取灵活的招标方式,不能盲目强求一致。

3.招标投标方式冗长、繁琐、浪费社会资源。

我国现行的招标方式是将设计图纸发给投标单位,由投标单位计算工程量,再根据自己计算出的工程量填报单价。投标前,每个投标单位都得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各自计算工程量,并填报单价,提高了报价成本,特别是对未中标的企业,更是损失重大。而国际通行做法是由招标人委托专业人士或设计单位统一算出工程量,并在招标文件统一提出。投标时,投标人只填单价,不算工程量,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大大简化投标过程,缩短投标时间,降低投标成本,并且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节约。

(二)招投标管理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本人就《招标投标法》与参加招标投标实际工作,分析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标投标法法规建设仍不够健全,改革措施滞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标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公路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频繁,控制工程造价的难度增大。企业内部施工单位多,给招标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企业内部工程管理部门多,组织协调工作量大。

3.行政干预严重。在招标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表面上看好像是招标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许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

4.投标方的违规行为,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报低价“钓鱼”,再采取偷工减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标;转手倒卖合同,转包、分包之后的再分包;工程结算和验收时行贿送礼;标后不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参考文献:

[1]文德云,梁志锐著.《程建设招标与投标》,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