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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7-08 19:34:21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篇(1)

目前住房保障工作已成为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这项工作保障了中低收入阶层基本住房需求,极大地改善了其住房条件,是一项深得人心的惠民工作。理论上讲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两类。其中,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两限房”则是一种政策性的商品住房(限制房屋面积、限制房价),主要针对有一定购买力的中等收入人群。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主,政策性租赁房为辅的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本文主要探讨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过程所形成档案的特点以及整理方法。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住房保障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主要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资格申请核定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廉租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已婚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申请家庭现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有他处住房的所有这些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共居人现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学生在校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存折复印件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证明);原有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军官证等需特殊证明的材料);需要优先轮候配售家庭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要提供拆迁证明或重残证明或大病证明或危房证明或优抚证明或干证明等等。

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的特点

每一个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都必须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以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单一。不论申请什么性质的住房,都须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所涉及的范围、内容大体与上述所列审核材料雷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材料数量上有多有少。因此,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内容比较单一。

2.数量大。由于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仅通州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有1.2万余户(中等收入家庭不计算在内),申请保证性住房的家庭还是比较多的。从启动保障性住房工作至今,我区就有近4千户家庭或个人申请了“三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因此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虽说比较单一,但其档案数量还是比较大的。

3.形成时间的不定性。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三级审核:即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市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备案。两级公示:即初审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工作单位及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复审后由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和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虽说审核程序、审核工作的时限是有具体规定的,但每一批次上报备案的户数是不确定的。有时一批会达到上百户,有时一批只有几十户,也有可能年底上报,第二年年初完成备案的。总之,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不能以自然年度确定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所以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具有不定性。

三、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材料的整理方法

由于审核档案材料内容单一,数量大,以备案时间作为审核工作的结束,因此在现实工作中,住房保障部门通常采用的整理方法有两种:

(一) “年度——问题——保管期限”

首先,要按备案完成时间划分立卷归档年度。由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文件材料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后,才算完成此项工作。一方面审核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数量不等(实际工作中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还是比较多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宜采用档案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即等到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再进行立卷归档。如按照此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势必会造成大量资格审核文件材料的积压,不利于文件的管理和利用、易丢失,而且整理工作量也会很大。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整理工作应随着资格审核材料备案的结束及时进行,以避免材料过多造成存放混乱。

其次,由于档案内容同属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而且申请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主体是以家庭为主(也有少数超过30岁的大龄青年),每一份申报材料相对独立、稳定,变化不大,只是在数量上小有变化,笔者认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核定档案应采取“一户一卷”的形式立卷归档。采用“一户一卷”的形式整理,既便于拟写题名(由于档案材料内容单一,只需将房屋坐落、申请人姓名、申请房源类型录入即可),又便于录入检索,简便、实用。

第三,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住房保障审核材料属于“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中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范畴中的“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30年”。因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只是对申请人申请购买“三房”资格的一种认定,其目的主要是审核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如条件符合则表示已具备申请购买“三房”资格,但并不表示已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只有取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才确认获得已购房屋的所有权(有关房屋产权等文件材料应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立卷归档,期限为永久)。因此,将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的期限定为30年是比较恰当的。

第四,案卷的排列。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档案应在一个目录号下按照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大流水排列。后续工作产生的档案材料按形成的时间排在资格审核档案的后面。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整理方法简便,容易掌握,便于拟写案卷题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库房空间。不足之处在于:后续摇号、配售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材料较少(主要是摇号结果、安置意向书等),形成的时间较晚,按年度——问题——期限立卷后和前面的资格审核档案,不会在一卷或一盒内,不通过微机检索,很难查找、利用。

(二) “一人一档、一档一盒”

首先,根据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人从资格申请到选房结束,整个过程所产生材料的多少决定装档案盒的厚度。笔者认为现实工作中使用3公分的档案盒较为合适。

其次,每盒中的档案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一般的顺序是资格审核形成的材料在前、配售形成的材料在后,同一类的材料用不锈钢钉装订后加盖件号章)装入盒中。可在档案盒的脊背上用统一的格式标上申请人的房屋坐落和姓名,便于查找、利用。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材料不论何时形成的将全部放在一个档案盒内便于查找、利用。不足之处在于:占用库房空间较大。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篇(2)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镇、村庄公共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xx〕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资质证书

(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七、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

(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

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篇(3)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房屋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登记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具体办理建设局授权的村镇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第二章村镇房屋登记程序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遵循以下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材料统一报送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审核。

(四)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汇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结果材料当场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根据实际情况,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经公告和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发证,将房屋权利和需登记事项载入房屋登记簿。

第七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可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

第九条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是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的房屋;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事实相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三)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的,经查阅村镇房屋登记档案,已有登记且登记记载事项与权利人申请情况相一致的,应提交房屋四邻证明、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并经在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并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要求出具房屋证明的,需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个人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村镇房屋转移登记:

(一)买卖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完税证明、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互换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公证机关公证的互换合同书、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赠与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书、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继承、受遗赠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证明或受遗赠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分割、合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分割协议或合并协议、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村镇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镇区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为完成抵押权登记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有权依据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县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四章村镇房屋调查测绘

第二十六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坚持先行试点,摸清情况,逐步总结,规范运作,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选择个别乡镇驻地及村屯进行试点,组织开展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测绘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村镇房屋产籍管理基础档案。

第二十八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房屋座落调查;

(二)房屋产权人,产权性质,产别和产权来源调查;

(三)房屋层数、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调查;

(四)房屋用途、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调查;

(五)房屋分层、分户调查;

(六)墙体归属,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记录;

(七)绘制房屋调查测绘图。包括:

村镇房产分幅平面图。主要反映范围内村镇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基本情况。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

村镇房产分丘平面图。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主要反映丘内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况、权界位置、界址点、房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关系、权利状态等要素。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100或1:200。

村镇房产分户平面图。分户图是在分丘图基础上,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200。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篇(4)

第三条本局在办公大楼11楼设置办事大厅窗口,统一接收、受理、办结行政许可及对外业务管理事项的申请。

第四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申请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工程档案报建登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手续、办理监理企业外出监理手续、办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备案登记等事项的材料,应当当场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五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申请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燃气企业资质、燃气经营许可核准,燃气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核准,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审查等事项的材料,应立即通知相关科室、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到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申请事项程序、条件简单,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单位当场填写《受理通知书》,交窗口签章、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但办理程序、核查条件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由承办单位当场填写《申请材料接受凭证》,交窗口签章、发送申请人;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承办单位应当场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窗口签章、发送申请人。

第六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办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建筑、招标、监理、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申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审核,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费手续,办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退费手续等事项的材料,应立即通知承办单位到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款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承办单位接受本规定第五、六条涉及事项的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调查、踏勘、核实,并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具备批准条件的,应填写《受理通知书》,注明办结时限,交窗口签章、发送申请人。然后依照具体事项的程序、时限要求办妥审批手续,制作许可证件或决定文件,交窗口登记、发送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或不具备批准条件,或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窗口签章后连同申请材料发送申请人;

(三)申请事项需报上一级或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具体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和报送工作。报送时应到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报送后应负责做好与上一级或有关审批部门的联系工作,审批后应将结果送交窗口登记、发送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窗口签章、发送申请人。

第八条窗口通知承办单位到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时,承办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员到达窗口(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受理审查业务。

第九条窗口办事人员(收费人员除外)由局人事科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抽调,并由局人事科统一调派。

第十条申请事项及收费工作的查办、督办及其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统一由窗口负责。各承办单位均应自觉服从窗口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一条申请事项的办结时间,以窗口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窗口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或书面等形式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当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时,窗口应将其《收件回执》(第一联)收回,并加注“已领取”字样后归档。申请人《收件回执》遗失的,窗口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然后凭其提交的其它有效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窗口的收费业务按《汕头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窗口收费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篇(5)

一、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屋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即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有以下几项。

1 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是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申请书是申请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申请书或者申请表用来说明权利人情况和房屋状况,可以由申请人填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不管是否亲笔填写,申请人都要在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监督之下,在登记表上签名,以确保真实。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核实委托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对于委托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当面委托、公证委托和鉴证委托。登记表由受委托人签字。《物权法》要求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为便于登记机构在日后可能产生的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可以就登记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通过询问笔录进行核实。

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并不是仅以询问情况来决定是否核准登记,而是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原因的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真实来确定。对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情况,询问的内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在登记申请表上设置询问栏,预设少量的常见问题,由申请人在答案中选择是或否,如有需要询问其他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必要时也可以记入询问栏,然后由申请人签名。二是不设询问栏,也不固定询问的问题,只在登记表上统一注明“已就登记有关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登记机构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后,由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这样既进行核实情况又提高了效率。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通常包括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民政府划拨土地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确认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等能够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初始登记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规范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此之前,许多土地是当事人通过购买、继承、互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实行土地国有后,权利人以沿用传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要通过前述方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予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4 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国初期直至上世纪70年代,由地方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房者颁发建筑执照。近几年来,由于有关部门加强了建设和规划的管理,在建房者开始施工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在副本上注明该副本不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待房屋竣工时,经过规划验收认定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申请初始登记。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建房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可以责令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罚款。临时建筑是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批准建造的。批准建造临时建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拆除。按现行规定,临时建筑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5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初始登记还需要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主要用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法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常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即通常所称的“五方签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备案审查

后出具的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未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擅自使用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依职权组织质量鉴定,而后进行备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居民自建的民宅,无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即可。

6 房屋测绘报告。《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图形、面积等必要材料。房屋图形、房屋面积都是房屋登记的重要信息。房屋图形测绘、房屋面积的计算需要通过房产测绘来完成,通过房产测绘报告1来体现。按《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产面积测算”的规定,房屋的面积系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房产测绘报告应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测绘的施测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初始登记的创新

某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税费,未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总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销售,业主购买后多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产生诉讼和。据悉,该类情况全国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使得开发商得利、业主恐慌、政府无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深圳关于遗留房产登记问题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北京、郑州、铜陵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给房屋登记工作注入了活力,体现了务实能动的执法态度,是对初始登记制度的突破与创新,符合实质法治精神,也是物权登记本质的回归。不仅对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小产权房”的根本解决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 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理。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具有当时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者具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行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所有权证(即直接进行初始登记),然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理。根据“违法必究”及“过罚相当”原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责令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后,被处罚人提供的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3 “房改房”的处理。对单位自管公房未办理单位所有权证,但却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由售房单位刊登公告,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政府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改办批复及相关资料为购房干部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或拆迁安置方式获得的房屋,转让时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该房屋又被单位出售给个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原购商品房的购房资料或单位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购房人的购房协议和缴款凭证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单位购买商品房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又将该房出售给个人的,且该单位现已不复存在,个人申请办理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可依据原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建房手续或者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已不复存在证明、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售房发票以及购买单位房产时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和开具的收据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

4 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的国有企业房产转让的处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处置之前,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前,已由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而现要求办理的,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原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 联建房屋初始登记。属商品住宅的,登记机构可依据购房资料和相关建房及联建资料先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缴有关税费;属非住宅的,按联建协议约定份额,由联建各方补缴有关税费后,再为各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联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联建各方均存在,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盖联建各方印章。若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其不存在证明,将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与派出所现编排的门牌号一并公告后,产权无异议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联建分成产生纠纷的,依法解决纠纷后,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

6 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办证问题。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篇(6)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达到购房人可办理转移登记条件止。

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的监管期限,自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商品房质量保修期满止。

第六条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偿还本工程开发贷款、物业专项维修费用和房屋保修费用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由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四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报县银监部门备案。

监管协议由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共同制定,应包括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管协议签订后,监管银行应向开发企业预发放监管专用帐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开发项目属单家商业银行贷款或提供按揭的,该银行即为监管银行。属多家商业银行贷款或提供按揭的,由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商定选择一家相关监管银行。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供其选定的监管银行资料及预发放的监管专用帐户账号;

(二)监管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监管项目建设方案和工程形象进度表;

(四)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五)申请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银行申请开立正式监管专用帐户账号,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

(三)监管项目用款计划;

(四)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监管银行应在正式监管专用帐户账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及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报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项目工程类别核定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和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额度为申请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50%。预售资金监管的额度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由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附核定的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报监管银行、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监管项目发生变化,而需调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由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调整意见书,并报监管银行、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监管银行根据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意见书或调整意见书实施监管额度的调整。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监管专用账户的,应当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监管专用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监管专用账户,并报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企业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账户的缴款凭证。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其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贷款发放后次日划入监管银行的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开发企业在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应当持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管资金使用意见书及以下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一)地下结构完成节点: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材料;工程形象进度照片。

(二)结构封顶节点: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材料;工程形象进度照片。

(三)竣工验收节点:提交规划验收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质检部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办理转移登记条件节点: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五)用于支付保修期内的物业维修资金,应提供业主、物业服务公司维修方案及物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在最后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节点前,监管专用账户内必须保证有足额的资金转为商品房质量保证金进行监管。

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的监管额度为申请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5%(参考同类地段、同一时段其它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

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用于保修期内商品房的质量保修。

第十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严格审核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不得超额度支付。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款项划入收款方账户。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当月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银行应当于每月27日前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人员应每月巡视监管项目工程进度一次,并将巡视情况记录在案,若发现监管项目工程停工,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查明停工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监管专用账户内归集余额已高于监管额度的资金不列入监管范围。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监管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算出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监管额度,并通知监管银行对其额度实施监管,同时终止对监管专用账户中商品房质量保证金额度外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商品房质量保修期满,开发企业凭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专用账户撤销申请。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或依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县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一)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串通,利用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第二十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可按监管协议约定,选择其他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篇(7)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近期建设用地和年度建设用地。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应: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种。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规范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租赁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六条 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以及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5.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进行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请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和核查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准入条件提出复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的,确定配租标准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资格复审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根据所反映的住房问题进行复查,并将反映的家庭财产、收入问题转区民政局复查,核实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予以公布。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筹集,以及承租人轮候、配租和使用等运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获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至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选房方案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并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

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有房产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劝告义务,并定期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申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四十三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凡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并享受国家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篇(8)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篇(9)

一、达标创建活动的意义

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全县房地产业统计数据的有效汇总,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情况的正确反映。随着房地产统计工作的发展,对房地产企业的报表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自身的统计规范化建设尤为迫切与必要。通过开展房地产企业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促进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提升房地产企业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达标创建工作目标

按照企业统计规范化创建要求和标准,组织全县范围内的“一套表”房地产企业实施创建活动,力争到本年底,全部房地产企业创建成功,创建达标率100%。创建分批实施,首批人员(证照)齐全、软硬件设施达标的企业在6月底之前创建成功;第二、三、四批要求在8月、10月、12月之前完成创建。各房地产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创建目标和达标时间表。

三、达标创建活动具体安排

县统计局成立房地产企业规范化创建领导小组,指导企业创建。

5月1日—15日,开展调研摸底。全面了解各房地产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从机构建设“二有”(有统计负责人、有统计业务人员)和业务建设“三化”(统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信息化)等方面逐项排查,重点关注报表报送(联网直报)、人员配备、台账建立、原始记录等方面,对未达规范化要求的限期整改。

5月16日—31日,向企业下发通知,宣传发动,要求企业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根据文件要求摸底自查,查漏补缺,完善各项台账资料,提出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从2011年年报至今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重要统计文件;企业相关报表制度;重要会议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具备连续性和完整性。

6月1日—15日,召开拟申报企业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座谈会,互通有无,对企业前一阶段的创建工作摸底调查,了解企业创建活动中面临的困难,提供业务指导,引导企业进一步完善软硬件设施。

6月20日前,企业上报申报材料。

6月20日—25日,县局对第一批申报企业进行达标验收,依据申报材料及现场考核情况评分。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篇(10)

一、20xx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二、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第一条规定限制。以前述方式取得的住房再上市交易(买卖、赠与),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

三、20xx年6月28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含西咸新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四、具备以下情形的,视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相关购房政策:

(一)本市集体户籍或西咸新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因就学将户籍迁出,能够提供原户籍登记在西安市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驻陕部队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证明的;

(四)入伍前户籍属我省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原户籍证明的;

(五)符合西安市军转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市军转办证明材料的。

五、对符合《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路一带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件,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由引进人才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或生育保险均可)的时间起算点,应以购房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

已退休或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届满的,提供退休前2年的社会保险或参保年限届满的证明。

七、20xx年6月28日以前,已在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中提交合同网签信息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原政策执行。未提交合同网签信息,但已签定购房协议,且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的,持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按原政策执行。

八、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时,应先进行购房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购买商品住房

1、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购房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提供在西安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查验申报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平台填写《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居民家庭购房申报材料(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向房管部门申请购房资格审查。

4、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谈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填写合同内容,并打印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确认。

5、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与资金监管银行核对进账情况,由监管银行将进账信息录入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并确认。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网签合同提交备案。

(二)购买二手住房(自行成交的)

1、购房人向房管部门提供购房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提供在西安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2、房管部门查验申报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二手房网上签约平台填写《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

3、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买卖双方商谈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填写合同内容,并打印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确认。

4、房管部门提交买卖合同网签信息。

(三)购买二手住房(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

1、购房人向经纪机构提供购房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提供在西安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2、经纪机构查验申报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二手房网上签约平台填写《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

3、经纪机构持居民家庭购房申报材料(加盖经纪机构公章)向房管部门申请购房资格审查。

4、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买卖双方商谈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填写合同内容,并打印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确认。

5、经纪机构提交买卖合同网签信息。

九、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西安市住房交易及限购政策,在销售现场及经营场所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及时向购房人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对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申报材料的核查。

购房人应对提供的购房资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不实,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十、对存在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我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市房发〔20xx〕64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经纪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通过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必须解除买卖合同,同时,取消购房家庭成员在西安市的购房资格。

十二、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限购区域的购房资格审查工作;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购房资格审查工作。

西安市20xx楼市新政细则:楼市降温房价在一个月内能上涨两三千,拿上钱买不到房子。眼睁睁地看着房价攀升,破万趋势逼近,对于今年上半年在西安的购房者来说,这样的感受来的太真切,而六月中旬,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权威数据,佐证了人们的感受,5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统计数据显示,西安新房价格环比上涨1.7%,同比上涨11.9%,虽然总价不是最高,但涨幅已经在全国大中城市中遥遥领先。

西安上半年楼市火热 新政出台给楼市降温

为了进一步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稳定房产市场价格,西安市政府在今天(6月28日)出台了调整西安市住房交易的新政策。内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即购买商品住房后交易时间的年限以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资质。

新政规定,20xx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回顾上半年西安市楼市的表现,元旦后至3月初,西安房价基本维持在7700元/平米,然而随着销量涨势的显化,西安房价连续3个月呈现暴涨,6月初,西安房价已增至9265元/平米,相比3月初上涨18.52%,其中城南区、高新区房价已然过万。

那么,出台这样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的政策就很好理解,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会长王圣学认为,今年以来,西安市政府围绕抑制房价做了很多工作,这一次的调整仅仅只能算是组合拳的一部分,目的很明确,至于后续会不会有持续动作,主要取决于市场的反应。

他说,单一的靠这个政策来抑制房价显然是不可能的,政府应该加大开发用地的供应,同时,房管部门要加快新推出楼盘上市的审批速度。对于开发企业和机构来说,一定要有行业自律,不要将才起来的好市场搞乱了,最后都得不到好处。

房地产资质申报材料篇(11)

1、组织机构:成立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商务局、工业局、科技局、楼宇办、优化办、劳动局、计生局、工会、综治办、非公评价办等部门和各街(乡、园、局)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发改局牵头,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2、工作职责: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考核考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负责年终总结表彰工作的筹备。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奖励项目的考核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年终总结表彰的相关工作。

二、奖项实施细则

为正确实施《奖励办法》,现就各奖项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引进银行机构奖(商务局发改局)

1、奖励对象:引进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级分行的楼宇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

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省级分行: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

以上被引进银行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的楼宇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项目规划建设或产权的有效凭证;②被引进银行税务登记所在街道(乡、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③被引进银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④确认被引进银行为省级分行的资质证明材料;⑤被引进银行确认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⑥调整变更经营业态的楼宇业主单位,需提供退租协议、入驻合同及证明引进银行实际经营面积的材料。

(二)引进企业总部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引进企业总部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世界500强企业:指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国内500强企业:指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500强的企业,其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国内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省内外大型企业: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注册入驻我区,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具备总结算资格的大型企业总部。

以上被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业主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产权资料;②被引进企业总部税务登记所在街道(乡、园、局)出具的确认奖励对象的证明;③被引进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④被引进企业总部资质证明材料;⑤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证明材料。

(三)引进品牌企业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引进品牌企业的业主单位。

2、认定条件:

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指最新进入《HOTELS》杂志全球酒店300强的酒店集团,注册入驻我区投资创办或经营五星级酒店实体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国际知名品牌经营企业:指引进国际名牌联盟(IBF)评定的品牌,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具备湖南总经销资格或设立直营旗舰店。

规模型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指除银行外的金融企业及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行业中规模、档次、水平领先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经济效益名列国内各相关行业前10名的,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级物业管理公司:指具有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在国内外物业管理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入驻我区商务楼宇并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以上被引进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并经营两个年度以上,才能申报此项奖励。

3、申报资料:①申报奖励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产权资料;②被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③被引进企业注册登记时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④被引进企业证明其品牌价值的相关资料或证书;⑤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出具企业在国内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⑥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进过程说明材料;⑦一级物业公司另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主要业绩资料。

(四)银行机构入驻奖(楼宇办发改局)

1、奖励对象: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含外资银行)的省级分行。

2、认定条件:参照本《实施细则》“引进银行机构奖”认定条件。

3、申报资料:①申报补贴银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凭证及证明其资质的相关资料;②申报购房补贴的入驻银行,需提供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③申报租金补贴的入驻银行,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④银行自建经营用房的,需竣工投入使用才予以奖励,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⑤建房、购房、租金补贴均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度一次性申报,分三年平均发放。

(五)总部企业入驻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入驻我区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大型企业集团总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银行。

2、认定条件: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大型企业集团认定参照本《实施细则》“引进企业总部奖”中的认定条件。

证券公司总部:指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法人,且该公司旗下已具有10家以上分支经营机构。其公司总部备案登记入驻我区,具备国内总结算资格,公司所得税在本行政区域内汇总缴纳。

保险公司总部: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外保险公司法人,且该公司旗下已具有10家以上分支经营机构。其公司总部备案登记入驻我区,具备国内总结算资格,公司所得税在本行政区域内汇总缴纳。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区域性总部:由以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落户我区的省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税务登记证;③购买商务楼宇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④证明企业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相关资料;⑤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

购房补贴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当年度申报,分三年平均发放。

(六)品牌酒店入驻奖(商务局楼宇办)

1、奖励对象: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

2、认定条件:入驻我区的国际酒店集团五星级酒店,正式营业并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酒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证明为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的相关资料;③剔除一次性税收后的完税凭证。

(七)楼宇开发建设奖(楼宇办发改局)

1、奖励对象:自*年1月1日以后,新建商务楼宇和旧商务楼宇提质改造、新建停车场的项目投资者。

2、认定条件:所建项目须竣工投入使用,且在我区缴纳项目税收;楼宇入驻企业实际使用商务面积达到50%以上,入驻企业已产生区本级税收;国际著名五星级酒店工商税务关系须注册落户我区且正式营业。

纯住宅或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项目不能申报此项奖励;对没有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或建有停车场却挪作它用而又新建停车场的,不予奖励。

3、申报资料:①投资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开发项目的有关批文及相关说明;②新建楼宇需提供国土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资料;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结算的相关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③入驻楼宇的企业名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买或租赁合同书(或其它能证明企业使用房屋面积的资料),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还需提供有关审批资料。

该奖项为以奖代补,年度申报,一次性发放。

(八)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来我区投资新办《奖励办法》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实现营业销售。奖励金额以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按《会计法》不能进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不能计入其中,购地费不能计入其中。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项目建设全部审批文件及竣工投产验收资料;③固定资产投入的税务发票复印件;④营业销售发票复印件;⑤年度统计报表。

(九)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区内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条件。

3、申报资料: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技术改造投入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③上年度及本年度十二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④上年度及本年度统计报表;⑤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⑥证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技术改造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工业发展奖(工业局隆平园)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该项奖励规定标准的同时,企业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依法依规缴纳职工的各类保险金;企业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③企业当年度12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④企业职工参加相关保险的凭证。

(十一)商贸发展奖(商务局统计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品牌专业市场、商场。

2、认定条件:

品牌专业市场: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各类大型专业市场:①市场业主具备法人资格,证照齐全;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按时报送各类报表;③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200万元以上;④规范管理,市场内经营户按政策进入区域统计范围,报表率达100%;⑤诚信经营,建立商户诚信经营档案,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先行赔付”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⑥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发生;⑦市场内外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品牌商场奖: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各大型商场、超市:①商场、超市主体具备法人资格;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场内统一收银、统一结算,按时报送各类报表;③当年实缴区本级税额100万元以上;④诚信经营,建立诚信经营档案,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⑤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发生;⑥商场内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3、申报资料:

①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②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复印件;④工商部门提供的诚信经营证明;⑤上年和当年的年终财务报表;⑥申报品牌专业市场奖项还须提供工商和税务部门对市场经营户登记率及统计部门市场报表率的证明。

(十二)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商务局发改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除银行外的金融产业及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规模型现代服务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标准。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上年度及本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③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

(十三)企业创品牌奖(发改局商务局)

1、奖励对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区内纳税企业。

2、认定条件: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湖南省著名商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湖南省名牌产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设部授予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企业,在获奖证书有效期内且当年缴纳了区本级税收,实行一品牌一奖励。

3、申报资料: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获奖品牌(商标)证书、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四)科学技术奖(科技局工业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企业或个人。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奖。

2、认定条件: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的,取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若科学技术奖中有个别奖项未设奖励等级的则按相应级别中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未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其自主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生产,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

3、申报资料:①“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或有效文件资料;未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自主研发项目,需提供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发明专利和产品销售税务发票、区本级完税凭证。

(十五)企业上市奖(发改局财政局)

1、奖励对象: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辅导期或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

2、认定条件: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缴纳区本级税收。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上市企业需提供国家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或上交所、深交所企业上市公告;进入上市辅导期并进入省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需提供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文件;③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

(十六)企业税收贡献奖(财政局审计局)

1、奖励对象: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企业。

2、认定条件:申报企业的计奖税额必须是企业本身生产经营产生的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计奖税额不包括土地转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补缴上年度1-11月税额、查补税额等。

新落户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新创办并依法注册登记、计奖当年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并实现区本级税收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含原属本区企业转出工商税务关系后又转入的企业。

常驻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注册登记、缴纳区本级税收两个年度以上,税收贡献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

3、申报资料: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税凭证复印件;②新落户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③外区转入的新落户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复印件;④常驻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七)优秀企业家奖(发改局统计局)

1、奖励对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

2、认定条件:①发展上档次,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强,跻身全区同行业前列;②管理上水平,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效能显著;③生产上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和建安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开发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商场年批发零售贸易总额达1亿元以上;④效益上台阶,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比上年增长20%以上,同时区本级纳税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并在同行业中领先;⑤在推进“创业富民”工程建设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为创业富民工程投入资金、开发技术、扶持大学生创业或吸纳就业作出较大贡献。

3、申报资料:①企业年度发展成果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年度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③技术创新证书;④推进创业富民工作事迹材料。

(十八)行业纳税状元奖(财政局审计局)

1、奖励对象:工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建筑业、物流业、批发与零售业、房地产业、酒店业、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中介服务业等11个行业的纳税状元。

2、认定条件:从11个行业中分别取实缴区本级税额名列第一的企业。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完税凭证。

(十九)两型社会建设贡献奖(发改局创建牵头部门)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学校、企业、机关、村庄、社区。

2、认定条件:达到区两型示范学校、企业、机关、村庄、社区创建标准。

3、申报资料:①参与“两型”示范创建的主要成绩和经验;②经区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创建领导小组考核通过的申报审批表。

(二十)楼宇优质服务奖(楼宇办商务局)

1、奖励对象: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2、认定条件:物业管理单位所服务的楼宇,商务使用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入驻企业对本楼宇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率(以书面问卷测评为准)达95%以上;支持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协助税务清查和房产税工作;积极协助招商引资,企业入驻率常年在90%以上;积极督促和协调入驻企业及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证,楼宇入驻企业的办证率达95%以上。

3、申报资料:①楼宇《规划建设许可证》;②入驻楼宇企业管理台帐;③楼宇租、售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入驻企业使用面积的凭据;④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⑤楼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登记代码。

(二十一)服务经济发展奖(发改局财政局)

1、奖励对象:区属街、乡、园、局。

2、奖励方法:服务经济发展奖等次的评定,按“*年街道(乡、局)经济工作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计分(其中,区本级税收贡献率的权重分值为1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

本项奖金由街(乡、园、局)统筹安排,其中20%作为对经济部门及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专项奖励。

(二十二)优化经济环境奖(优化办监察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区直综合服务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

2、评定方法:由市民评议政府领导小组对被评单位采取日常考核与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分别取排名前三名的3个区直综合服务部门和排名前两名的2个垂直管理部门授予“年度优化经济环境先进单位”。

三、奖励的申报、核实、审定

1、申报: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属街(乡、园、局)提出申请,各街(乡、园、局)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核实,分类报送各奖项的牵头(排名在前)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