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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0-07 08:54:22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篇(1)

一、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肆虐全球,从商业巨子雷曼兄弟的轰然倒下,再到行业翘楚通用申请破产保护,危机的不良影响正逐步从虚拟经济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领域。2009年6月,美国通用汽车为摆脱困境放下身段,正式申请破产保护; 2009年11月,迪拜财政部突然宣布,棕榈岛集团将推迟至少6个月偿付数十亿美元的债务,以便进行债务重组;2010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依然存在,中国企业面临国内需求不足,

二、企业财务安全

企业财务安全是指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企业不会因为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财务风险或财务困境的影响内部控制,引发严重的财务危机,造成企业的财务失败,从而保持一种可

企业从面临风险到陷入危机直至破产消亡,我们关注的重点通常是风险产生后的事后处理阶段。但纵观整个过程,风险的前一阶段,财务由安全向风险转移阶段才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安全隐患具有动态易变性和可逆性,及早察识财务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就能规避

三、企业财务安全

构筑财务安全的防火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财务风险,而这一切与企业内部控制密不可分。完善而有效的内部控制,通常指企业拥有健全的内控制度,措施完善合理,并且在实际中得到了很好的执行,从而能充分实现管理目标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控制度本身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至少

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各项指标提示企业的内部财务控制是否有效,来辨识财务安全程度,无疑是一个简便且

表1 国外学者预测企业财务安

研究者

样本

变量及模型

具有较强解释力或预测力的指标

Fitzpatrick(1932)

19家公司

单个财务比率模型

净利润/股东权益、股东权益/负债

Beaver (1966)

79家经营失败和79家经营成功公司

30个变量,

单变量判别模型

现金流量/负债、流动比率、净收益/资产、资产负债率、营运资本/总资产等6个财务比率准确性较高

Altman

(1968)

33家破产和33家非破产公司

5个比率, Z-score模型

营运资本/总资产、留存收益/总资产、息税前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市场价值/负债账面价值、销售收入/总资产

Blum(1974)

115家财务失败和115家非财务失败公司

多元判别分析方法

选择反映流动性,盈利性和变异性三个方面的财务指标

Altman、Haldeman、Narayanan(1977)

53家破产和58家正常企业

7个变量,

ZETA模型

经营收益/总资产、收益稳定性、利息保障倍数、留存收益与总资产之比、流动比率、普通股权益与总资本之比和普通股权益与总资产之比

Martin

(1977)

58家出现财务危机的银行

25个变量,

Logit回归分析法

总资产收益率、坏账与营业净利润之比、费用与营业收入之比、总贷款与总资产之比

Ohlson

(1980)

105家破产公司,

2058家非破产公司

9个变量,

Probit模型

公司规模(总资产/GNP物价指数后取对数)、资本结构(总负债/总资产)、资产报酬率或来自经营的资金/总负债、短期流动性(营运资金/总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

Aziz、Emanuel(1988)

表2 国内学者预测企业财务

研究者

样本

变量及模型

具有较强解释力或预测力的指标

陈静(1999)

27家ST和27家非ST公司

多元线性分析

负债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营运资本/总资产、总资产周转率

陈晓等(2000)

38家ST公司

1260种变量组合,Logit回归

负债权益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总资产、留存收益/总资产

吴世农、卢贤义(2001)

70家财务困境公司,

70家财务正常公司

21个变量,预警模型

盈利增长指数、资产报酬率、流动比率、长期负债与股东权益比率、营运资本与总资产比和资产周转率

姜秀华、孙铮(2001)

42家ST和42家非ST公司

Logit预测模型

毛利率、其它应收款与总资产比率、短期借款与总资产的比率、股权集中系数,公司治理变量(股权集中度)

章之旺(2004)

60家财务困境和120家正常公司

logistic

现金流量比率

王克敏(2005)

128家ST公司,非ST公司

5个变量,logist

引入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非财务指标

吴超鹏、吴世农(2005)

540家价值损害型上市公司

20个变量, 人工神经网络法

总资产收益率、股票超额收益率、公司治理指数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指数

郭斌等(2006)

1265个正常类到期的实际贷款样本、890个违约类样本

30个指标,Logit模型

贷款期限和M2增长率这两个非财务指标,具有较高的预测精度

陈燕和廖冠民(2006)

104家上市公司

Logit模型

大股东持股比例、国有股比例、董事会规模对公司财务安全均具有显著影响

钱爱民、张淑君和程幸(

由上表可以看

(1)从方法来看,泰勒级数展开式、事件历史分析、遗传算法、数据包络分析等方法在最近几年相继应用于相关的研究

(2)从研究的数量和指标解释力来看,财务指标结合非财务指标的研究已成为主流的方向。在财务解释变量的选择上,以资产

由此可得,财务安全的辨识标志可以分为两大类:从财务指标来看,负债比率和营业利益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总资

四、结论与启

(1)建立财务安全指标体系对企业内控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良好的内控制度可以提高财务安全测度的准确性。外部环境复杂多变、错误的筹资决策、资产流动性较差、盈利能力低下、公司治理机构的影响、行业因素的影响等方面使财务活动本

(2)科学严密的内部财务控制,是财务安全的基础。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一方面是出于防护性需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保

(3)确立财务安全指标并结合非财务指标内部控制,引入财务内部控制有效的变量,构建财务安全体系,是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证财产的安全;另一方面是出建设性需要,及时暴露财务管理方面的弱点,保护财务安全,提高管理效率,保障企业发展。

身和环境的变得复杂多样,这些都是财务不安全的原因所在。由此看来,财务安全与否不是仅由某方面原因引起的,而是多个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造成的。通过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使企业处在财务安全状态,企业应该高度重视。

产周转率和现金流量比率综合观察,比较有解释力;从非财务指标来看,公司治理变量、审计信息比较有解释力。

负债表比率和现金量表比率为主;在非财务变量的选择上,主要集中在股权结构,审计信息,股东持股比率等方面。

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果论文开题报告范例。而国内的研究多是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并结合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样本数据建立模型。

出:

2008)

31家ST公司

13个变量、主成份分析路基回归

自由现金流量指标体系可以提前两年对公司财务危机做出较为准确的预测

郑育书和刘沂佩(2008)

50家财务危机公司,

50家财务正常公司

6个变量,Logit和Granger检验

负债比率和营业利益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和现金流量比率

安全的代表性方法

/td> 49家破产公司内部控制,49家正常公司

财务危机预测模型

Lawson现金流量等式

Theodossiou (1993)

197家经营正常公司,62家经营失败公司

CUSUM模型

固定资产/总资产、净营运资本/总资产、每股股利/每股市价、存货/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收入/总资产

全的代表性方法

操作性很强的办法。以下将国内外学者预测企业财务安全的代表性方法归纳总结如表1、表2所示。

包括标准明确;措施适用;着眼全局;信息及时;控制灵活。二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性,即所建立的关于内控的规章制度在实际中能否得到合理有效执行,能否实现目标,至少包括企业有强烈的建立和推行内控系统的意愿;管理层有较高的监测、指导、协调、监督能力;员工素质符合内控要求。

的识别分辨

危机,避免破产。此外,企业财务安全具有全面性。财务安全隐患存在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对财务安全的全面性认识,有助于从企业全局出发,寻找财务活动中安全隐患形成的原因、特征、度量及控制方法,并对财务安全隐患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监控,正确地判断和衡量企业财务风险。

持续的财务状态(蒲春燕,2009)。企业财务安全的特征包括合理的资本结构、合理的资产结构、正常的生产经营、科学的财务控制(廖爽英,2007)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概念的界定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通胀预期等重重压力。在如此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企业如何加强自身财务安全,辨识财务安全程度,及早发现危机隐患内部控制,有效控制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财务安全相关文献的梳理,从内部财务控制新视角,比较分析财务安全测评指标的解释能力,提炼出财务安全的辨识标志,希望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企业加强自身财务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br> 标志;内部控制

,提炼出财务安全的辨识标志,希望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企业加强自身财务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北京 100029)

,李小燕

制的视角

辨识标志

木衣提

学院副教授, 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

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二年级,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蒲春燕,孙璐.企业财务安全概念研究[J].财会通讯,2009(1)

[2]Fitzpatrick P. A Comparisonof the Ratios of Successful Industrial Enterprises with Those of Failed Companies[R].Washington:The Accountants Publishing Company, 1931.

[3]Beaver W H. Financial Ratiosas Predictors of Failure[ 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66,4(3):71-111.

[4]Ohlson J. Financial Ratiosand the Probabilistic Prediction of Bankruptcy[J].Journal ofAccounting Re-search, 1980, 18(1): 109-131.

[5]陈静.上市公司财务恶化预测的实证分析[J].会计研究,1999(4)

[6]吴世农,卢贤义.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预测模型研究[J].经济研究,2001(6)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篇(2)

一、引言

安徽省GDP近年来一直保持近的增长率,其中年安徽省GDP增长高达,增幅比全国高个百分点,居全国第位。比年前移位。安徽省财政收入和支出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年安徽省地区生产总值首次实现“超万亿”,达到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回归模型,增长。年,安徽省财政支出1623亿,比年增长。年财政收入突破1500亿元,达亿元,增长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亿元,增长,比全国平均水平高个百分点。财政支出突破亿元大关,达到亿元,实现年翻一番,同比增长,增幅位居全国第六,中部第一。年安徽省财政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回归模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配置系统由市场资源配置系统和政府资源配置系统组成。而政府正是利用财政支出手段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稳定和发展经济的目标。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可以有效利用财政杠杆加速经济的增长。

对安徽省的财政支出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可以分析出安徽省的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规模的大小,投入规模是否合理以及对安徽省的经济增长的贡献。另一方面,通过实证研究有利于找出安徽省财政支出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从而达到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目的。

二、理论模型及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来源于《安徽省统计年鉴》,选取的样本区间为1995~2008年。部分指标由于统计标准的改变,本文作了调整。同时为方便处理,解释变量的单位为万元,被解释变量GDP的单位为亿元。

2.指标的选取

本文选取安徽省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基础设施支出、科技三项及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农业支出、科教文卫支出、行政管理支出五项支出作为被解释变量回归模型,分别用 表示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表1 历年统计数据单位:x1~x5(万元);gdp(亿元)

变量

年份

x1

x2

x3

x4

x5

gdp

1990

34213

19997

31724

170850

61930

685.02

1995

83416

66542

68456

406060

177261

2003.58

1996

121416

121902

90851

482920

210821

2339.25

1997

149498

142834

115791

544659

237065

2669.95

1998

237498

173126

109114

567910

233633

2712.34

1999

350633

155567

114787

662757

299491

2805.45

2000

400853

158813

106375

750095

347527

2902.09

2001

435524

254284

108724

904815

424417

3246.71

2002

538225

170267

101731

1039490

485954

3519.72

2003

474481

175933

169118

1153342

512911

3923.1

2004

508578

239367

253414

1444599

645081

4759.3

2005

641160

270646

289279

1616977

737823

5375.12

2006

976248

373833

339334

2118082

933113

6131.1

2007

1176332

420000

351752

3205928

1128403

7364.18

2008

1410167

430000

481900

4466252

1323693

8874.17

2.加大农业支出,积极执行“三农”政策

在农村地区,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有失灵的现象,部分农村基础公共产品投入产出效益不够明显。这些基础设施的投入周期较长回归模型,私人部门大多不愿投资这些领域,而这些设施的建设有利于农村的长远发展,这就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在公共财政支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对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有重要作用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且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有利于拉动消费,开发农村潜在的巨大市场,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安徽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农业对安徽省积极增长的贡献率仅次于科教文卫,可见其在安徽省经济中的作用非同一般。安徽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的增长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物质基础。加大对农业补贴的力度,使全体农民的收入有一个较快速的发展;加大对安徽特色区域特色产品的补贴回归模型,同时积极引导其向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形成特色地区品牌产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村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农业损失的补贴力度,降低农业生产的威胁。

3.加大对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引导企业创新

企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经济增长状况,企业是纳税大户,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企业。安徽省企业的规模在全国范围来看还不够高。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为重点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上指引,促进重点企业的快速发展,从而调动企业研究开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回归模型,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为安徽省的经济与财政的和谐发展提高坚强基础。

4.保证重点支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财政支出中应保证重点项目支出,压缩一般支出。把支出放在老百姓迫切需要的重点工程及重大民生工程上面,对于重点投资项目,做好可行性研究,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项目结束时,做好相关的资金结转工作。严禁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而行政管理费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较弱,不利于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政府应精简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回归模型,减轻财政负担。同时,施行绩效考核指标,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低效率支出。

5.健全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政府部门应加强管理,促进财政支出能够更加合理。各部门要密切的配合,加强合作,控制不合理的支出,杜绝铺张浪费。监察、审计部门尤其要发挥好其职能作用,从而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同时明确界定财政支出范围,采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更加细化预算项目,提高预算的准确度与精确度。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六版.

[2]郭凤花.云南省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效应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9(1).

[3]梁艳、亢唅.辽宁省财政支出结构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J].科学决策研究,2008(11).

[4]赵卫亚.计量经济学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5]王进华、翁传勇.新农村建设中基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探析[J].社科纵横,2009(7).

[6]彭代彦、赵海.我国财政支农的影响因素分析[J].技术经济,2009(7).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保险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宏观角度而言,财产保险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从微观角度而言,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自1980年恢复保险经营以来,安徽省财产保险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从1990年的3.087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51.6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6.96%,高于同时期安徽省GDP增长速度;2007年安徽省财产保险密度为77.47元,财产保险深度为0.70%。但是,和东部沿海各省比较,安徽省财产保险的发展水平明显落后。面对如此现状,我们不得不思考:安徽省财产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多大的相关性?如何加快发展安徽财产保险业?因而,对安徽省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实证研究,寻找和分析影响财产需求的重要因素,对于安徽省财产保险的后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与变量选择

(一)收入(财富)水平。一方面保险产品常常被认为是奢侈品,这意味着在一定的收入约束条件下,保险需求处于较低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用于基本消费后的剩余得以增加,从而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现实购买力;另一方面收入水平的提高也增加了人们的财富积累,而风险规避程度一般被假定为财富的递减函数,这意味着随着财富的增加,对于同一保险计划,投保人愿意支出的最高保费和最优的保险金额是递减的,而最优的免赔额是递增的。更一般地说,随着财富的增加,投保人将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综上所述,收入在一定的水平下,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与收入水平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上,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可能将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而减少。由于财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标的,与社会总收入的关系较为密切。本文选择安徽省生产总值表示该地区收入水平,并假设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随着该地区GDP的增加而增加。

(二)固定资产投资。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是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因此,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企业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等险种提供了投保的物质基础。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加使得全社会的物质财产也增加,亦使可能遭受风险损害的标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对财产保险的需求。考虑到如果直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变量,有可能会和地区生产总值产生多重共线性,因此本文拟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同比增长速度替代之,并假设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速与财产保险的需求呈正相关。

(三)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需求量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其需求量和价格也密切相关。其他条件不变,保险价格即费率越高,保险需求者的需求量越少。但是,在财产保险需求因素的研究中,因为缺失合适的价格数据,保险价格很少作为自变量出现。赵桂芹(2006)采用全部产险保费与赔付款额之比,来定义财产保险价格,并假定财产保险价格与需求呈反向关系,但是被证明,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如此定义的“保险价格”并非实际保险价格的一个好的变量。另外,考虑财产保险价格在区域范围内采用一价制,本文在模型中未采用产险价格作为解释变量。

(四)保险意识。需求是有意愿并有能力购买商品的数量。消费者是否有保险需求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其保险意识和保险观念。但是,保险意识作为一种主观产物,很难用数量来衡量。一些文献用受教育程度作为保险意识的替代变量,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一般更能感知风险,表现得更为风险厌恶,从而更愿意通过保险转嫁风险。Hammond,Houstonand Melander(1967),Ferber and Lee(1980),Browne and Kim(1993),Gandolfi and Miners(1996)等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保险需求与受教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本文参考赵桂芹(2006)选取教育经费支出为变量代替保险意识,并假设其与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

(五)经济补偿功能。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当前,即便保险产品衍生出许多其他功能,但是人们仍然认为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最重要功能。经济补偿功能的实现有助于财产保险需求的扩大。本文拟用前期赔款额为变量来衡量经济补偿功能与当期财产保险需求的关系,并假定前期赔款额与财产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

系。

二、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和研究方法。本文所选取数据均来自相应各期的《安徽省统计年鉴》。样本区间为1990~2007年,共18组样本,符合实证分析的要求。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本文选取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速、教育经费支出和前期赔款额为解释变量,选取安徽省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被解释量来衡量财产保险需求。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影响安徽省财产保险的因素进行定量研究。所有数据处理使用的计量软件为Eviews5.0。

具体模型如下:

lnPREt=?茁0+?茁1lnGDPt+?茁2lnINVt+?茁3lnEDUt+?茁4CLAt-1+ut

其中,PREt表示t年省内产险的保费收入,GDPt表示t年省内生产总值,INVt表示t年省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同比增速,EDUt表示t年教育经费支出,CLAt-1表示t年前一年的赔付额。

(二)实证结果。本文运用最小二乘法估计财产保险需求回归模型的各个参数。详细的回归结果见表1、表2。(表1、表2)

从回归结果看,模型拟合的效果很好,修正的拟合优度达到0.985168,F统计量为283.2877,给定1%显著水平,F0.01(4,13)=5.21,这说明模型总体有显著意义。?茁1、?茁2的t统计量分别为6.483331、3.713747,而给定显著水平0.01,t临界值为3.01,因此解释变量对保费收入的影响显著。?茁3、?茁4的t统计量分别为1.954617、1.790017,而给定显著水平0.1,t临界值为1.77,所以解释变量对保费收入的影响显著。综上所述,本文所选择的四个变量都能通过统计检验。D.W.统计量为1.098014,给定显著水平0.05,D.W.的上下限为0.82、1.87,显然模型中不存在自相关。Obs*R-squared为17.72094,小于x0.052(14)=23.685,所以该模型中也不存在异方差。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安徽省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与省内生产总值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并且收入弹性为1.1112,即省内生产总值增长1%,财险保费收入增长1.11%。该实证结果表明:安徽省不仅还处于收入(财富)水平促进财险需求阶段,而且经济发展是安徽省财险需求增长的重要源泉。因此,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徽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切实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是安徽省财产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长率与安徽省财险保费收入呈正相关关系,其弹性为0.44,这与前文假设相符。实证研究说明,增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对于安徽省财产保险需求有促进作用,固定资产投资越多,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就越多,所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安徽省财产保险需求增长的重要动力。

(三)财险保费收入与教育经费支出呈显著正相关,弹性为0.34,这与我们假设相符。教育经费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安徽人民总体受教育水平。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人一般对风险的感知更为敏感,他们更愿意且更懂得通过投保来转嫁风险,进而他们的保险消费行为会更加理性和主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保费规模,扩大了保险需求。此外,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人一般收入水平较高,从这方面看,教育经费支出增加也会增加财产保险需求。

(四)前期赔付与当期保险需求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与我们的预期完全一致。实证结果表明:其弹性为0.44,即前期赔付增加1个百分点,保费收入即增加0.44个百分点。保险赔付是保险补偿功能的重要体现,其实现的程度会促进保险需求的增加。可以说,经济补偿功能的实现是安徽财产保险实现飞跃发展的重要保证。经济补偿是现代保险的三大重要功能之一,人们之所以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转嫁风险,希望在出险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如果投保人投保的财产保险能够很好地履行经济补偿功能,便能推动财产保险需求进一步增加,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要推动安徽省财产保险快速发展,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集中精力把安徽省经济发展好,因为归根结底经济发展是财产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第二,牢牢抓住这一轮基础建设投资的大好机遇,积极开展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相关险种,既保障安徽省基础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推动自身发展。应该说,这是安徽省财产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次良机;第三,要认识到保险意识对财产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大力宣传保险理念,开展保险知识教育,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推动财产保险发展;第四,保险公司要诚实守信,改善和维护保险的声誉,杜绝“拒赔”、“惜赔”现象,提高理赔工作质量,履行财产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是推动安徽省财产保险发展的关键,在实践中重视以理赔工作为代表的服务质量,从而推动安徽省财产保险的发展。

(作者单位:1.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2.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绪瑾主编.保险学(第三版)[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篇(4)

摘要:“扒窃”是盗窃犯罪中的一种普遍的作案方式,发案率较高而且破案难度大,为了有效地打击日益猖撅的“扒窃”,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中有关“扒窃”的规定在此背景下产生,《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行为写入刑法,其目的是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更是保护社会善良风俗。“扒窃”直接入刑,虽然符合刑事政策,但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的如何认定“扒窃”行为的困境。本文通过对“扒窃”行为的分析,认为解决此困境的关键是对“扒窃”行为中的构成要件进行严格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扒窃;财产利益;刑法;刑事处罚

一、“扒窃”行为的概述

“扒窃”不是规范性的法律术语,“扒窃”是盗窃行为的一种方式,是指从别人的身上偷窃财物。一般认为,“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犯罪行为在公共场所内实施,如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犯罪嫌疑人用手或者镊子、刀片等犯罪工具从他人衣兜内或者随身携带的包裹内取得财物。[1]

二、“扒窃”入刑的原因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扒窃”的规定,使“扒窃”入罪不存在附加限制条件,降低了“扒窃”行为的入刑门槛,给“扒窃”行为界定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入罪标准。本文认为“扒窃”入刑的原因主要有:1、“扒窃”的特点决定了“扒窃”行为必然比其他一般形式的盗窃具有更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在:①“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众所周知,公共场所具有人群的高流动性、高密集性的特征,加上“扒窃”过程极其迅速且事后难以侦查,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和公民的社会生活安全感,破坏了社会秩序,降低了公民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能力的信任度。②窃取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由于扒窃者往往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窃取财物,与被害者近距离的接触具有给被害人人身造成进一步伤害的危险。同时,扒窃者在光天化日下扒窃气焰嚣张,并时常以表情、言语、动作恐吓周边群众,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③“扒窃”过程短暂,往往无法发现扒窃者是第几次实施扒窃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入罪不加限制,有利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更好的打击“扒窃”行为。2、“扒窃”的犯罪主体主观恶性较大。“扒窃”犯罪属于随机性犯罪行为,扒窃者在窃取财物数额取舍上,基本上是随机而动,偷盗什么算什么,偷盗多少算多少。行为人主观对扒窃的数额存在盖然性认识,这种盖然性认识意味着无论实际偷多少,都不违背犯罪人的主观意志。而从扒窃者的主观来看,随机性数额与预期性数额的盗窃没有实质的差别,甚至可以说,扒窃者胆敢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其主观恶性极大。

三、“扒窃”行为的界定及司法认定

一些学者认为“扒窃”直接入刑在有些方面欠缺周全考虑。但是,既然立法已经作出规定,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只能尽量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这种不周全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扒窃”的司法适用应当围绕实体、程序以及司法认定三个方面,而最为重要的是在保证不背离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同时在司法层面如何认定“扒窃”行为。[2]

首先,是对“扒窃”概念进行限制性解释。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扒窃”也就是从别人的身上偷窃(财物)。很明显,这是日常生活的含义,其与一般盗窃的区别在于窃取的对象是随身财物,而不是其他财物。

其次,严格认定“扒窃”的地点是公共场所。“扒窃”入刑的关键在于其行为公开性,唯有公开性,才能体现扒窃者公然挑战法律法规。因此,将“扒窃”实施地限制于公共场所,这是达成共识的观点。[3]关键是如何界定公共场所,是不是所有发生于公共场所的“扒窃”行为都属于刑法中的“扒窃”?本文认为,“扒窃”直接入刑的关键在于其公开性对社会善良风俗与公众财产安全感所造成的侵害。发生于车站、码头的“扒窃”行为,虽然只有一两人在场,仍然是对社会善良风俗与公众财产安全感造成损害。因此,何为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可以进入的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如公共汽车、地铁、火车、公园、影剧院、大型商场等。只要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使公共场所的人不是很多,也不影响“扒窃”的成立。

再次,严格界定随身携带财物的定义。关于什么是随身携带,学术界有三种观点:物理接触说:是指财物在行为人的感知下,也就是在行为人随身携带;随时支配可能性说:是指财物在行为人随时可支配的范围内;目光可能可及说:财物在行为人目光可及的范围内。以上三种观点都是财物占有的观点,但以此观点来认定随身携带财物,本文认为略有不妥。从目前“扒窃”所侵犯的法益来看,能否认定“扒窃”成立的关键在于“扒窃”行为是否对社会善良风俗与公众财产安全感造成侵害。窃取行为虽然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却没能对社会善良风俗与公众财产安全感造成损害,能否认定“扒窃”成立还有待商榷。从“扒窃”窃取财物的行为来看,应当是指根据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在当时情况下,也能识别出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占有物,并进而能够识别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窃取行为。如果窃取的财物,虽是被害人身边的财物,或者被害人目光所及的财物,但当时在公共场所其他人员不能从主观上辨别该财物是属于谁所占有,其就不会产生危险感,也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将“随身携带财物”界定为于当时在公共场所周围人员能够辨认出占有人的财物。

最后,司法实践中多数认定是“扒窃”是行为犯,或者将其作为“行为犯”处理,对于“扒窃”未遂的一般也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学者们对于“扒窃”成立盗窃罪的特殊行为类型是否足以构成犯罪还有待考量。张明楷教授认为:“由于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所以不能将扒窃视为所谓的行为犯或者举动犯”。[4]盗窃罪既然是以他人的财物为犯罪客体的,只有他人的财物受到损害,并需要科处刑罚时才能构成犯罪,当扒窃者分文未取的情况下是不能视为盗窃既遂的,应当按照盗窃未遂进行处理。“扒窃”未遂的,既不能一概以犯罪论处,也不能一概不以犯罪论处,只能将其中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的未遂犯论处。[5]

四、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直接入刑,是扩大单一罪名的法益保护范围。从刑法规范体系来看,虽然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但也有不合理之处。“扒窃”直接入刑不仅会扩大盗窃罪的犯罪圈,也会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扒窃”行为时陷入罪刑不相适应的困境。如何摆脱这种困境,关键在于将“扒窃”直接入刑的法益保护范围合理限制于财产权、社会善良风俗与公众财产安全感,并通过对法益范围合理界定来认定“扒窃”行为,将其限制为一种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的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许光.试析“扒窃”入罪的条件与司法认定[J].江南大学学报,2011(36).

[2]吴加明.《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的司法实践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1(7).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篇(5)

财政的不安全自古有之,在古代和近代,财政危机通常是社会动荡、暴力革命、政府更迭的导火索。但自由市场经济建立后的近200年间,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基本没有发生过财政危机(其中甚至包括两次世界大战)。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政的不安全迹象开始出现并呈蔓延之势。

先看早期工业化国家: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绝大多数福利国家的政府出现被称为“福利病”的财政危机。里根政府大幅减税以刺激经济从而引发天文数字的财政赤字,美国国内关注财政安全的呼声鹊起;90年代后进入长期萧条的日本力求通过政府投资带动整个经济复苏,因此大量发行国债,也使财政安全堪忧。再看新兴工业化国家:拉美、东亚、东南亚的新兴工业化国家80年代以来相继出现外债危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三种危机交织到一起,互为作用,财政是这些危机的最终承担者,一些国家的政府不得不求助于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助,接受结构性重组,丧失部分财政主权。还有转轨国家:转轨国家的政府一方面失去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收入基础,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转型的代价,承担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支出责任,同时还要利用财政政策稳定经济,财政困难尤甚。

可以这样说,世界上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财政安全隐患。这一现象已受到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典型的表现是,致力于协调世界经济平稳发展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组织曾专门组织有关专家与各国财政部门合作研究一国的财政可否持续。综上所述,我们足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财政安全问题正在世界范围内呈显性化之势。

财政安全问题的显性化激发了理论界对其根源的反思。

在市场经济制度与财政安全的关系上似乎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根据经典经济理论,市场经济内生财政平衡。公共财政学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只需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执行经济职能。有限的作用领域决定了政府的支出规模是有限度的,而以支定收的税收理论依据也排除了支大于收的可能。虽不能排除经济萧条时期出现财政赤字的可能,但从整个经济周期考察,财政预算基本能达到周期性的平衡;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国家不应存在财政安全问题。或者退一步说即使出现财政安全问题,也至多是某些国家的特例。而事实上是新老市场经济国家都面临着财政的安全问题,这是为什么?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内生财政不安全因素,因为经济风险是市场经济固有的,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都面临风险,财政风险不可避免。这种观点虽有道理,但又不符史实。我们说过,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的200年间都没有出现过这种普遍存在于各类国家的财政风险,而恰恰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制度日益成熟之时,在政治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之日,财政安全问题反倒在世界范围内凸显,这又该作何解释?

更多学者试图寻找制度以外的原因:有人认为经济全球化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原因。但经济史实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前的第一轮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发生财政安全问题。可见,经济全球化既不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必要条件。有人认为政府从资金与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向私人部门担保者的角色转换带来了财政风险,但不直接提供资金服务恰好不给政府带来直接的支付负担,何以祸及财政安全呢?有人认为是财政机会主义倾向造成政府过多的隐性的、或有的负债给财政安全造成了威胁,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有机会主义行为呢?

可见,上述观点都能从某个角度说明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原因,但都没有抓住财政安全问题何以产生的全貌,没有找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为此,笔者主张对上述观点用逻辑的、历史的方法进行梳理,以对该问题有个全面的认识。

(一)市场经济中财政职能的扩展是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根本原因。

1 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市场经济建立之初人们把财政的职能定位在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这种定位是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经济思想在政府财政领域的反映,即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参与资源配置,并主要以税收的形式调节分配不公。这种财政职能观决定了政府收支是有限度的,并可基本保持平衡,代议制和行之有效的法律(主要是预算法案)为政府收支平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史实亦是如此,20世纪30年代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基本能保持预算的年度平衡。现在看,那个时期充分就业状态是预算平衡的宏观经济背景。

2 稳定经济。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的职能观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30年代的大危机催生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凯恩斯论证了总需求对产出的决定作用(现在看应该加上非充分就业这个前提),这就意味着财政支出作为总需求的一部分对产出的决定作用,从而为财政的第三个职能--稳定经济打下了理论基础。此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虽先后经历了战后的迅速增长、70年代滞胀及80年代的复苏,经济理论界也曾出现新古典综合派、新自由主义学派、新凯恩斯主义学派各领一时风骚的局面,政府的支出和收入作为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组成部分始终是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杠杆。

有了理论的导航,世界各个地区的政府规模和职责范围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财政的稳定职能在抵消经济波动的同时为自身埋下了安全隐患,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财政安全问题的显性化的原因之一。首先,政府为拉动经济增加公共投资必须大量发行国债,这就给政府带来偿付风险。同时,政府要偿还国债利息,这样就间接承担了市场利率风险。国债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一项安全隐患。其次,国债筹集来的资金多用为公共投资,投资项目建成后还要发生维护费用需要续投资,也要由政府承担。而且,公共投资项目的收益和成本状况也要随市场价格波动,面临市场风险。因此,公共投资的维护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二项安全隐患。最后,大危机后为平稳消费及社会安定,政府主导建立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面临市场利率风险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偿付风险等。这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三项安全隐患。

3 促进发展。财政是否应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职能,至今在理论界还颇受争议,但事实上以东亚、东南亚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一直在实践着这项职能,所以我们在此先抛开理论争论确认这项职能。新兴市场国家政府促进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多种多样,在此无需赘述,但这些措施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政府力图依赖市场而不是代替市场促进发展,这是市场经济观念的典型表现。经济有效率地发展还是要靠民间和企业的作用,政府不应“作为增长的直接提供者,而是作为催化剂、合作者和促进者” 。这种观念体现在具体做法上,就是政府尽量避免采取预算内补贴或直接为公共产品融资等措施,而是以政府担保形式为银行和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这种市场主导型做法本身无可非议,但它却为财政自身的安全埋下了隐患。政府担保等并不出现在传统的预算内,但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如金融危机)确实又会构成政府支出,而一旦这些特定情况发生。政府就可能陷入财政危机,p0lackova把这种支出叫做“显性或有负债”(见表1)。典型的显性或有负债包括:银行倒闭或地方政府支付危机转移给财政的负债以及政府担保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遇到困难由财政承担等。显性或有负债的特点有三:其一,不出现在传统的预算之内;其二,与传统预算内出现的支出不同,这类支出不一定发生,其发生与否视特定事件是否发生,所以称之为“或有的”;其三,是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要承担的义务。或有负债并不是新鲜事,早期工业化国家政府也有或有负债,如美国地方政府为企业的担保,但由于这些国家较早建立了或有负债的披露机制且对其风险管理严格①,加之金融系统较完善,需要政府担保的事例并不多,且这些国家的金融系统较为稳定,“或有”并没有变成“现实”,因此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但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让人们认识到了或有负债的重要性。或有负债是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另一个经济联系通道,政府为银行提供担保引起道德风险,从而加剧了银行系统不良债务,而一旦银行系统不良债务累计到一定程度引发金融危机,政府就要拿出大量资金救助,或有负债就变成了真实负债,对或有负债没有任何准备的政府就此面临财政危机。

4 推动转轨。推动转轨职能更是在经典财政学教科书中找不到的字眼,但确实是在世界经济生活中发生并对整个世界经济状况产生巨大影响的事实。如果早期工业化国家政府面临的财政安全隐患主要来自公共投资和社会保障,新兴工业化国家政府的财政安全隐患还加上了来自政府担保引发的显性或有负债,那么转轨国家的财政安全则面临包括以上两者在内的更多的隐患。由于转轨方式分为渐进和激进两种,而不同转轨方式面临的财政安全隐患又不相同,这里因主题所限不能分别详述,在此仅以渐进式转轨的中国为例做简单个案分析。

向市场经济转轨,政府首先要把资源配置的主角地位让位给市场,从而失去了原有的收入基础。同时,政府还要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承接过来,以执行调节分配和社会稳定职能,这给财政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以中国为例,就有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失业救济金缺口和医疗保险缺口,加之过早进入老龄社会和国有企业改革等又给这些支出项目上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构成了中国财政安全的一大隐患。中国财政还要承担稳定经济职能,1998年开始的积极财政政策就是一例,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政府带来了巨额国债以及未来的利息支付和后续公共工程投资维护义务。推动转轨--或者说改革开放,给中国财政带来的安全隐患更多,如各种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各级政府部门的融资、各级政府部门为引资进行的担保、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等等(见表2)。

(二)经济全球化是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催化剂。

上文中我们通过史实论证了经济全球化既不是财政不安全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它的必要条件,但经济全球化对财政安全的影响确实不容忽视。

经济全球化加大了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而金融危机会在短期内给政府带来巨额财政负担,甚至引发财政危机。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量私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加剧了各国之间的经济依赖,也加剧了一国国内金融系统和企业对外国资本的依赖,新兴工业化国家和转轨国家尤甚。“各种风险--高汇率高利率带来的政策风险、国内资产价值泡沫、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过度借款--可能引发投资者短期内迅速抛出各种证券、国债和货币”,这就是金融危机。金融危机骤然加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危机后经济萧条造成税基锐减,政府要为金融系统重组埋单,政府还要支付其他形式的担保(如公共设施、道路桥梁)等等。如果说金融危机给财政支出带来的压力是短期内骤然出现的,那么经济全球化给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则是危及财政安全的中长期因素。一个冲击来自税收竞争。资本高度流动下,各国为吸引投资纷纷降低公司税率和所得税率,减税成为世界潮流。另一个冲击来自跨国税费逃避。跨国公司利用越来越开放的经济管制,在国际间进行税收筹划,使得自己的税收负担最小化,使各国财政收入不可避免受到影响。

至此我们就能弄清楚经济全球化与财政安全的关系:并不是经济全球化导致了财政不安全,而是财政职能扩展造成财政本身的运行机制存在威胁自身安全的隐患。这些隐患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势下极易变成现实,所以说经济全球化可被喻为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催化剂”。

(三)财政机会主义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财政机会主义是我们不得不提到的第三个原因,虽然这是很多国家政府不愿面对的指责。什么是财政机会主义?结合easterly和p0lackova的论述,可以这样定义:当有诸如议会、国际经济组织等外部机构监控政府的预算内收支时,政府就会利用预算外收支短期内并不会给财政平衡造成影响的机会,产生从事预算外收支活动的偏好,而这种暂时隐匿的影响迟早会在中长期体现出来。上述我们提到过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政府担保等行为即是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典型的表现。这些国家政府在最开始进行担保时应该是以利用市场机制为初衷的,但随着政府认识到这类行为不像直接发债那样影响预算平衡,便不自觉地产生了不计实际效率而继续这种行为的偏好,导致政府担保等行为过多。财政机会主义行为是危险的,因为一旦诸如金融危机等事件发生,它带来的过多的或有负债就会变成真实的政府负担。从而危及财政安全。可见,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是危及财政安全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还是政府职能的扩展。因为如果没有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推动,财政机会主义就失去了原动力,也就不会发生。但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过多的或有负债确实增大了财政风险,所以给它的角色定位应该是“推波助澜”。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篇(6)

1引言

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矿业作为传统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其重要性不可言喻,正是它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做出巨大贡献.近年来,矿业集团由于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问题导致财务困境的案例层出不穷,例如皖北地区的青东、袁二项目都是年产值几亿的项目,后来因为财务危机,无法坚持下去,直接被淮北矿务局撤销了.关凤峻(2010)预测在2030-2050年之间,我国矿业经济将出现激烈的波动———生产能力总体下降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矿业资金安全问题,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为避免或者减少这种波动的出现,因此现在就要关注矿业资金的安全并着手进行相关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皖北地区作为是我国煤矿集中地之一,矿业资金安全预警研究将对皖北地区矿业的良性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2传统资金安全预警体系的缺陷

早期资金安全预警理论主要是为了帮助企业及早有效规避财务危机,我们称为“传统资金安全预警理论.”目前,我国学者对于传统资金预警理论进行了如下的研究,曹德芳、夏好琴(2005)为了提高模型的预测准确率,首次以股权结构财务指标作为预警指标建立Logit模型;周敏、潘福乙(2006)研究中考虑了带来企业利润的所有资金成本,因此在预警指标中加入了经济增加值指标即EVA指标;朱雅琴(2006)的研究表明,资金安全预警指标既要进行定量分析包括独立指标变量和综合指标变量等特殊指标还要进行定性分析包括流动资金周转率、应付账款、现金流量、产品开发与市场脱节率等一些财务指标.传统的资金安全预警理论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对于矿业资金安全的预警上还存在一些不适合的地方,特别体现在预警对象、预警内容以及预警结果上.具体分析如下:

2.1预警对象边界过于狭窄

传统的财务预警理论较多的研究我国制造企业中存在的财务危机,也就是预警对象多集中体现在制造企业上,忽略了矿业资金这一特殊的形式.传统的财务预警理论具体表现为企业经营失败、破产等,还有一些学者把ST作为衡量企业是否遇到财务危机的标准.然而要是以传统的制造业为主的预警体系去预警矿业企业的资金安全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我国矿业经济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我国矿业经济存在形式基本上是“二元结构”.所谓“二元”,其中一元是国有大中型矿产,另一元是乡镇矿产.这就需要将两种形式矿产结合起来进行宏观调控.第二,我国矿业经济基本上还没有资本经营,矿产企业内源融资能力较弱.因此找出适合矿业企业的资金安全预警系统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2.2预警指标过于依赖财务指标

传统的资金预警模型本质上还是财务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金利润率等)预警并没有纳入非财务指标、流程预警等方法.仅仅利用一些财务指标来对资金安全进行预警虽然有一定的预测功能,但还是存在一些片面性、主观性.比如财务指标主要反映报表表面的数据,并不能提供创造未来价值的动因.

2.3预警内容只针对渐进型财务危机

按照发生时间不一样财务危机有渐进型财务危机和爆发型财务危机两种类型.渐进型财务危机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企业的财务状况发生困难,程度逐渐加深,导致最后出现危机甚至破产.爆发型财务危机是指在很短的时间内,企业资金由于操作风险或内控失效导致突发性的资金事故.传统财务预警理论由于忽略了操作风险,也就是由于内控失效、操作不当造成的资金安全风险,因此面对爆发性财务危机,传统的财务预警理论则显得无能为力.根据现阶段调查研究,皖北矿业集团在设计资金安全方面只是简单的以“当月结算收入”、“应付账款”、“月工资标准”、“资金存款月末数”这4个指标作为评定星级的标准,这显然也是不够的.

3矿业资金安全预警体系的构建

矿业资金安全预警体系就是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控制的流程管理和传统资金安全预警理论相结合共同预警资金风险,来判断风险大小、变化情况.其中,操作风险一般是在企业内部形成的,是由于不当或者失败的内部程序导致的.通过爆发型资金安全事故使得企业直接陷入财务危机,但操作风险是可以被企业控制的内部风险,也就是说企业是可以通过内部控制机制提前预警规避其发生.但提前预警的控制程度取决于操作风险的方法与成本.财务风险仅通过预警指标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前才进行预警.因此只有在经营政策或决策程序出现问题时才提前预警并将其及时反馈和改善.如图1所示,矿业资金的安全管理主要由外部的融资能力跟内部资本市场影响,体现在资本配置跟产融结合上.它所引发的两种类型的财务危机分别为为爆发型财务危机和渐近型财务危机.其中,爆发型财务危机由主要由操作风险造成,需要通过流程预警机制来较好的规范.渐近型财务危机主要由财务风险造成,需要通过模型预警来规范.最后,流程预警与模型预警相互影响,形成一个完整的矿业资金安全预警体系.

3.1流程预警

流程预警就是利用内部控制的流程管理.依据全过程的预警思路,采用广泛运用于质量管理体系的PDCA循环理论,实现高效的矿业资金安全预警.PDCA循环理论在融入了企业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评价后对于资金安全预警提供了有效的新途径.其工作原理依次为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行动(Action),从日常管理实践着手,形成一个循环,持续不间断的改善,最终建立一种内部控制有效的资金安全预警管理系统.见图2:具体来说就是将PDCA循环理论分为四个阶段.则第一阶段Plan(计划阶段)需要分析矿业资金安全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找出存在资金安全问题的原因;将原因归类,找出各类原因中的主要因素;针对主要因素制订解决措施、提出改进方案.第二阶段Do(执行阶段)执行所制订的计划和措施,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合理的地方,继续修改再执行.第三阶段Check(检查阶段)根据计划的要求,检查执行阶段的完成情况.第四阶段Action(行动阶段)需要总结本轮循环的经验,把效果好的提炼为标准;把没有解决或者新出现的资金安全问题转入下一轮循环.通过每一轮的循环,以期能够动态、系统的预警矿业资金安全问题.

3.2模型预警

模型预警就是在现有的财务危机预警模式下以财务数据为主要指标形成的各种计量模型.比如LPM模型、logistic模型、AIES模型等的建模方法.这种方法具有定量的揭示出财务危机程度的功能.LPM模型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来预警资金安全性.其中指标y为企业资金风险概率,y值越大说明资金风险越大,y越小说明资金风险越小.logistic模型采用logistic分布根据样本数据估算企业资金风险的概率.目前学者常采用logistic模型来预警企业资金安全问题.AIES模型并不注重建模技术.而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替代了传统的统计模型,通过恰当的统计技术对参数进行建模.综上,通过定性跟定量两种模式帮助矿业集团识别资金安全问题.可以考虑从四个方面进行指标设计:财务指标、经营安全指标、人力资源指标、其他指标.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必须根据自身资金安全管理的需要,从中挑选出一些关键指标并且设定一些指标值,作为预警的标准值.一旦实际值超过标准值,则预警.

4结语

传统的财务预警理论依靠以财务指标为主的预警体系来预警制造业的财务危机,并不适用矿业资金安全问题.本文在反思传统财务预警理论不足的基础上,结合矿业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和内部资本市场等内容,尝试构建全程跟踪反馈的矿业资金安全预警体系,以期有效的防范皖北矿业资金安全风险.由于矿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本文研究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如何将PDCA循环理论更好的实践与皖北矿业资金预警体系还需深入研究.

作者:高文 单位:宿州学院

参考文献:

〔1〕吴星泽.财务危机预警研究:存在问题与框架重构[J].会计研究,2011(2).

〔2〕徐光华,沈戈.企业内部控制与财务危机预警耦合研究[J].会计研究,2012(5).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篇(7)

财富既古老又年轻、既具体又抽象、既现实又理想、既平凡又神奇,财富是人类古老而永恒的追求。不同的财富观引导人们追求不同的财富并实施不同的财富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的社会结果。在一定意义上讲,财富观决定着人类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人类的发展路径、方向和生存方式。如果说农业文明孕育了黄色财富观,工业文明打造了黑色财富观,那么,生态文明时代呼唤的则是绿色财富观。面对飞速发展的经济和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人类社会正从工业文明时代向生态文明时代转型。因此,在生态文明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系统地研究和培育人类的绿色财富观,对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从实践意义层面上看,系统地研究和培育人类的绿色财富观,将有助于引导人们在构建生态文明的社会实践中,主动地创造、追求、拥有、享受绿色财富,同时,也有利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教育、管理等多种手段促进公众、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绿色中国。

一、关于绿色财富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国际上看,面对工业文明的负面作用——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锐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枯竭、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危机,人类精英正在理性反思与醒悟。国际上关于生态文明与绿色财富的研究与实践正在呈现绿色革命与绿色潮流态势。1995年,世界银行曾颁布了衡量国家地区财富的新标准,即一国的国家财富由三个主要资本组成:人造资本、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本,绿色GDP核算正在取代传统GDP核算,[1](P399)2006世界银行出版了《国民财富在哪里:绿色财富核算的理论》。[2(]P168)2006年阿尔文•托夫勒出版了《财富的革命》,[3(]P373)2010年7月30日,由国际绿色经济协会发起主办的“首届全球绿色经济财富论坛”提出绿色财富的时代到来了。由此可见,生态文化正在成为主流文化,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正在成为主流经济,绿色财富观正在成为主流财富观。① 从国内看,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面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严峻现实,我们不得不反思工业社会的发展观、财富观、幸福观、价值观和自然观。2005年以来中国绿色财富论坛每年举行一次,论坛旨在宣传、推广“绿色财富”的理念,将对如何开展综合利用,通过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本推动把经济持久发展和绿色经济资源高附加值运用等问题的思考放在第一位,以知识和技术的进步来使我国彻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合理开发生态资源,大力开发绿色财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②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善待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拥有无限的财富。由此可见,构建人类的绿色财富观,不仅是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国内对于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绿色财富观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少数学者对此给予了关注,相关文章主要有:黎祖交著《绿色财富:时代的呼唤》(《绿色中国》2006年第11期),黎祖交著《让绿色财富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绿色中国》2011年第1期),祝列克著《绿色财富:社会生态觉醒的标志》(《绿色中国》2006年第7期),祝列克著《创造绿色财富促进和谐发展》(《国土绿化》2006年第8期),陈瑞清著《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绿色经济创造绿色财富》(《前沿》2008年第8期),黎祖交著《绿色财富让世界更美好》(《绿色中国》2010年第1期),《中国循环经济创造绿色财富》(《经济视角(上)》2009年第11期),李光宪等著《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创造绿色财富》(《中国环境报》2010年7月2日),李鸣著《绿色财富观:生态文明时代人类的理性选择》(《生态经济》2007年第8期)等等。上述文章对绿色财富观的意义、内涵特征、分类、绿色财富生产技术、绿色财富、核算方法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探,但尚不全面、具体和深入,缺少系统论述和深度研究的专门成果。 二、绿色财富的缘起与内涵 财富是一个古老而又年轻、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财富是人类孜孜不倦追求的一个重要内容。财富的定义较多,例如,古希腊著名的史学家、思想家色诺芬认为财富就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威廉•配第认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早期的重商主义者认为金钱就是财富;西方经济学的奠基人物亚当•斯密将财富既理解为价值即社会财富,又理解为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马克思认为财富有三种基本形态,即物质财富、货币财富和能力财富[4]。阿尔文•托夫勒在《财富的革命》中提出,与财富相关的三个基本原理,时间原理、空间原理、知识原理,掌握了这些原理,我们也就掌握了获取革命性财富的钥匙。刘诗白教授在《现代财富论》中提出,现代财富也就是全面财富,包括商品财富与非商品社会财富两大类别。滕泰博士在《财富的觉醒》中提出,财富划分为生态财富、硬财富和软财富三种。胡润百富榜创始人胡润认为,财富不是钱,它代表着一种品质。经济学家认为,财富是经济学的核心,财富的创造和财富的分配是经济学中永恒的主题,离开了财富及其创造和分配,也就没有了经济和经济学。[5]哲学家认为:追求财富既是人的本性,也是社会演进的杠杆。[6] 人类的财富观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时代演进而不断更新的。从财富观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来看,农业文明是孕育了黄色财富观,工业文明打造了黑色财富观,生态文明时代呼唤的则是绿色财富观。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天人合一”、“天道圆圆”、“道法自然”等生态道德哲学思想,但是,在农业文明时代,人类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绿色财富观与实践的重要性;在工业文明时代,盛行“人类中心主义”,人类疯狂地追求GDP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没有绿色财富观生存发展的文化与土壤。工业化时代,人类以惊人的速度创造财富,并以同样惊人的速度破坏生态环境、消耗自然资源。工业文明时代的财富观呈现出资本性、生态环境的破坏性、资源的浪费性和无形资产性等特征。于是,社会出现了生态环境危机和人类的生存危机。社会精英开始反思,从卡逊的《寂静的春天》到布伦特兰的“可持续发展观”,从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到1992年的《21世纪议程》,从“人类中心主义”到“人——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理论,从生态政治思潮到公众绿色运动,她们呼唤着21世纪新的财富观——绿色财富观。[7]#p#分页标题#e# 对于绿色财富的内涵,学术界迄今还没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界定。黎祖交教授认为,所谓绿色财富,就是以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为前提的,有利于人类健康繁衍,有利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共处,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财富。[8]有的学者提出:“绿色财富是对环境友好的财富,即在制造、物流、消费使用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危害,即使报废也能回收利用,创造新的财富;是以保护人类健康繁衍为宗旨,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和谐发展的物质财富、自然财富、精神财富、创造财富的总称。‘绿色财富’这一概念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也为当代防止污染、保护资源与生态环境指明了方向”。[9]中国绿色财富及其评价体系课题研究组认为,绿色财富,即用绿色财富理论孕育的财富,是对环境友好的财富。崇尚绿色财富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战略意义,它是对人类财富观念的一场深刻变革,将引发一系列财富命题被赋予绿色内涵和外延,必将促使人类追求财富之理念、道德、标准、方式等等发生翻天覆地的绿色巨变。绿色财富所引发的波澜壮阔之绿色革命,将是人类走向生态文明的最显著标志之一。黎祖交教授提出了绿色财富的四条标准:经济学标准(节能经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生态学标准(生态安全、生态和谐)、环境保护学标准(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双赢)和人文科学标准(有利于人际安全和人类进步)。[10]有的学者认为,绿色财富观,是指在生态文明时代,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人类所持有的关于绿色财富的本质,绿色财富创造方式,绿色财富源泉标准,绿色财富积累、享受、管理以及社会功能作用等理念系统的总称。从财富性质层面上看,绿色财富具有绿色性、生态性、环保性和安全性等本质属性;从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层面上看,它具有资源节约性、环境友好性、生产清洁性和经济循环性等属性;从财富流通层面上看,她具有健康、环保、可回收、可再利用等属性。[7]从上述学术观点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绿色财富”理念正向传统经济学的财富观挑战。 三、绿色财富的分类 祝列克先生认为,绿色财富分为绿色物质财富和绿色精神两个部类。[11]黎祖交教授认为,绿色财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并因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可分为绿色物质财富、绿色精神财富和绿色人力财富,其中的绿色物质财富称为“狭义的绿色财富”。对于绿色财富我们还可以按照其它标准进行分类,譬如我们可以将绿色财富划分为绿色社会财富和绿色个人财富;可以按照绿色财富的存在形式是否具有可视性将绿色财富划分为有形绿色财富与无形绿色财富;可以按照绿色财富满足人类需要的对象将绿色财富划分为绿色生理财富和绿色心理财富……如此等等。[8]有的学者认为,在生态文明时代,对于绿色财富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作如下几种主要的分类:按财富是否具备绿色性可划分为:绿色财富与非绿色财富;按绿色财富的存在形式可划分为:有形绿色财富(雪山、草地、森林、河流)与无形绿色财富(有关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专利权、商权标和版权);按绿色财富是否经过人为加工可划分为:原生态绿色财富(原始森林、各种野生动植物)与人造绿色财富(无污染农产品、环保汽车、节能建筑材料)以及组合式绿色财富(举世闻名的三峡工程);按照世界银行衡量国家(地区)财富的新标准,以绿色性为尺度,可以把一国的财富划分为绿色人造资本、绿色自然资本和绿色人力资本。[7]不同的学者,按照不同理念与标准,从不同的视角,对绿色财富可以作多种分类。我们深刻地感受到绿色财富的客观性、多样性和丰富性。 四、绿色财富观的应用性研究 陈泽伟先生认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行,大力推进了中国生态环境保护,让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让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这是北京2008年绿色奥运会为中国为世界创造的绿色财富。[12]张书磊先生认为,2010上海世博为中国为全球精心打造了一场低碳盛宴的绿色财富。[13]胥树凡先生提出,“发展绿色产业,创造绿色财富”。我们不仅要保护大自然的绿色财富,而且要创造绿色财富,要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就必须大力发展绿色科技、绿色设计、绿色制造、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生态农业、绿色工业、绿色服务,等等。[14]运用绿色财富理念投资使巴菲特名列全球个人绿色财富排行榜之首,他主要投资是风能和电动汽车的研发。[15]自1999年海南省率先提出建设生态省以来,目前全国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河北、广西、四川、辽宁、天津、山西等14个省区市开展了生态省建设,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另外还有一些省市正在启动中)。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已经形成共识:“绿色生态是最重要的财富、最大的优势、最大的潜力、最大的品牌”的发展理念,从而把“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确定为发展的主旋律。[16]全球绿色经济财富论坛的宗旨是要成就各行业经济“绿色&财富”的永续发展,并在全世界创新性的率先提出“缔造财富与绿色的深度融合”,并为企业的绿色与财富融合性发展打造“产、学、研、资、政”五个方面的全方位合作发展平台。①由此可见,研究绿色财富、创造绿色财富、追求绿色财富、拥有绿色财富、享受绿色财富正在学术界、产业界、管理界以及社会生活领域普遍展开、蓬勃发展。 五、关于绿色财富指标体系研究 潘岳先生认为,GDP核算法不能全面反映国家的真实经济情况,核算出来的一些数据有时会很荒谬,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能增加GDP。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是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17]由国际绿色经济协会组织,卡尔实验室(国际)与辖属美国经算研究室、非诉研究室共同调研和运算,建立全球首创的关于“绿色财富”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以财富指数、能耗指数、原材料绿色指数、环境贡献指数、环境污染指数、影响力指数六项指数综合得出“绿色财富”评价指数,主张了高财富、高材料绿色、高环境贡献、高影响力、低环境污染、低能耗的排行榜价值方向。[18]人类财富指标评价体系有很多,最具代表性的有:GDP、绿色GDP、HDI、GNH等。胡鞍钢教授认为,无论是GDP、绿色GDP、HDI或GHDI,基本上还是物质性层面的东西。GNH核算体系则不仅涵盖了物质性内容,而且包含了精神性内容。GNH是人类财富指标体系的又一次伟大发明。[19]我们认为,绿色财富指标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统一:绿色物质财富指数与绿色精神财富指数的统一,原生态自然绿色财富指数、人造绿色财富指数与组合式绿色财富指数的统一,宇宙可探测的绿色财富指数、全球可探测的绿色财富指数、国家绿色财富指数、企业、组织绿色财富指数与个人财富指数的统一,可持续生存绿色财富指数、可持续发展绿色财富指数与可持续绿色享受财富指数的统一,经济绿色财富指数、政治绿色财富指数、文化绿色财富指数、教育绿色财富指数、信息化与媒体绿色财富指数、道德绿色财富指数、法律绿色财富指数与管理绿色财富指数的统一。#p#分页标题#e#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6-0072-005

“绿色发展”位于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中间位置,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研究表明[1],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宏观效果。研究绿色增长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能够为各级政府做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检验绿色发展宏观绩效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证支持。

一、中国绿色增长与财政收入关系机理的文献分析

国内学者主要分别从短期、中长期,以及区域或产业等三个层面研究绿色增长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一)绿色增长对财政收入的短期影响研究

按照绿色增长的推动主体不同,对财政收入的短期影响可以划分为主动影响和被动影响两类。主动影响表现在中国的绿色增长是经济转型的重要方向和体现,也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因此在财税政策上有主动性的安排。对绿色增长实施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引导和支持,从短期来看会造成财政收入一定程度上的减少。被动影响表现在产业布局不合理等带来的财政收入总量和结构方面的不利影响。在一项实证研究中[2],运用全国30个煤炭资源型城市2004―2010年期间的数据考察了以煤炭经济为代表的发展模式的挤出效应,发现煤炭资源占用了新的经济增长方式所需要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从而对资源优势转化为财政收入增加构成了限制,最佳的财政收入结构不易得到实现。

(二)绿色增长对财政收入的中长期影响研究

从中长期来看,绿色增长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积极的和具有战略前瞻性的。中长期影响总体上表现为伴随着新税源的产生、形成财政收入的增量。首先,绿色增长能降低传统增长方式下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从而带来“利润表意义”上的经济效益,使中长期的财政收入增加。其次,通过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来“经济增加值(EVA)意义”上的经济效益,从而使财政收入的总量持续增加。第三,在绿色发展理念下,原有的产业转型升级和新的产业诞生,都会带来经济增长,从而使中长期财政收入增加。该增长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得到分析和测算。

此外,环境治理本身也会带来税收的增加,主要表现为“绿色税收”政策体系。[3]具体来说,环境成本也是有“价格”的,主要有两种途径发挥作用。[4]一是对能源或资源征税(生态税、环境税),以鼓励节约,这直接带来税收。二是建立问题管制与交易制度,运用市场手段减少环境成本,伴随着交易活动,也会间接增加税收。

(三)绿色增长对区域或产业财政收入的影响研究

放眼全国,培育和发展绿色需求,从而实现稳增长和调结构的目标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改革。但对区域而言,困难程度虽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难度要小一些,有些地方通过改革,能够快速产生新的增长要素(例如绿色经济和绿色增长)。[5]在全国层面,《中国绿色发展指数报告》立足区域比较,从经济增长绿化度、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政策支持度三方面设计指标,考察全国、省际和城市绿色增长情况,但是仅将人均财政收入因素模糊地隐含于绿色发展公众满意度中加以考察。[6]对于产业而言,则存在较大的差异,最为困难的是矿产资源等高资源消耗性行业。例如油气资源相关行业[7],通过资源税改革,能够增加资源所在地的财政收入。

一些学者致力于研究国外的相关做法或政策影响[8][9],主张通过扩大内需、对外投资与产业转移、淘汰落后产能来实现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或者营造绿色福利社会、引导生态型新能源的使用来提高绿色财政收入。这些成果对于中国的绿色增长与财政收入关系的研究也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由于绿色增长已经成为中国的重要发展理念,绿色转型是国家顶层设计中的一项长期经济政策,因此既不能过分关注短期影响和区域、产业影响而忽视对中长期影响的研究,也不能只研究中长期影响而不重视其对民生和财政收入的实际冲击。所以,本文选择了全国和区域层面以及中长期时间维度来研究绿色增长与财政收入之间的关系。

二、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绿色增长

政策和财政收入情况简顾

(一)绿色增长政策情况

国家层面。“十二五”规划把节能环保业列为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首,把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风险管理与补偿政策、财税政策和相关行业与产品的技术标准建设作为发展绿色经济的政策保障。同时,绿色发展向服务业和教育等领域扩展,并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森林蓄积量三项指标在“十二五”期间纳入环保评价指标体系。绿色发展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并成为发展的主基调。主要表现在:产业绿色化推动产业升级;环保等绿化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绿色发展涵养了新的税源,将成为未来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安徽省层面。“十二五”期间,出台《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强省建设纲要》等规划和政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探索绿色发展之路,并取得显著成效:总量减排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任务;禁秸秆焚烧取得成效,焚烧火点减少95%;产业结构得到调整,限产和脱硝工程建设加快;淮河干流总体水质达到“优”,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为“良好”,巢湖水质有所改善,新安江流域总体水质为“优”。安徽省在“十三五”规划中,出台了《“十三五”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绿色江淮家园”,包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动低碳循环发展、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七个方面。

合肥市层面。通过“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作为“轻工大省”省会的合肥市,是全国首批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城市、中国“科研产出大市”和首批中国国家园林城市,正迎来绿色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形成新的战略优势:一是政绩考核“指挥棒”转向,绿色GDP的重要性上升;二是徽州文化进入新的发酵期,绿色发展成为民心所向;三是创新能力从量变进入质变期,资本、人才、研究与技术、市场、管理和互联网等绿色发展要素形成了明显的集聚效应。

可见,全国、安徽和合肥市三级政府对绿色发展的考虑既有相同的方向,也具有不同的特色,从而会对相应层级的财政收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财政收入情况。安徽省位于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后发”的特征比较明显;合肥市虽然是省会,但在建国后才得到重视和发展,也具有相对“落后”的特征。为避免计划经济管理时期的管理体制差异的影响,这里仅比较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后全国、安徽省和合肥市三个层面的财政收入(增长率)情况(1992―2014年),结果参见图1。

在图1中,1995―1998年、2003―2006年和2008―2009年,合肥市的财政收入增长率波动方向与全国和安徽省产生了较大的背离。可见,全国、安徽省和合肥市的财政收入周期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绿色增长对三个层次的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应该存在差异。这样,如何在“全国一盘棋”下,实现区域的绿色转型并通过绿色增长实现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有赖于绿色增长对财政收入影响机理的比较研究。

三、全国、安徽省和合肥市绿色增长对财政收入中长期影响的实证比较分析

(一)理论依据与研究假设提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指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环境污染(Y轴)也较轻,但是环境代价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加,X轴)而加剧;随着人均收入的持续增加达到一定程度,环境代价开始下降。国内相关研究[10]也揭示了: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存在的一定的规律性假设关系;环境质量变好的临界点为人均收入超过6000―8000美元;要实现环保目标和绿色增长,必须打通经济与环境之间的阻断。

毫无疑问,绿色增长本身能够改进环境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因此,绿色增长与环境恶化之间存在“此长彼消”的关系。这样,就有可能借助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所使用的建模原理,建立财政收入与绿色增长(污染指数或资源消耗数量)之间的关系模型,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考察。

据此理论分析,提出研究假设:

H:从中长期看,全国、安徽省、合肥市三级的绿色增长与财政收入在总体上呈正相关,同时相关的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变量、数据及来源。本文考虑用人均财政收入来表示财政收入的变化。相关数据来自1981―2014年的全国、安徽省、合肥市“三级”经济社会统计年鉴并经计算获得。

用资源消耗量与GDP的相对数值来表示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而说明绿色增长情况。数据来自1981―2014年的“三级”环境年鉴和经济社会统计年鉴并经计算获得,个别年份的缺失数据通过构建预测模型、用计算的预测数据来替代。

(三)模型选择。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并借鉴彭水军和包群[11]、王良健等[12]等相关研究成果中的建模实验,选择并构建如下模型作为本文实证研究的基本模型:

lnYi,t=βi,0+βi,1lnRi,t+βi,2(lnRi,t)2+βi,3(lnRi,t)3+εi,t

为了尽可能地消除指标之间可能存在异方差的影响以及降低数据的波动性,这里对指标进行自然对数变换。其中,β0-β3为相应的系数,i为资源消耗的类型,t为数据的年份。本文没有对R作进一步的分类(见表1)。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描述性统计结果与分析。以全国的数据为例,对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参见表2。从均值和标准差看,数据具有一定的平稳性。

1.估计结果(限于篇幅,估计结果表格省略)。第一,煤、水、电消耗三项指标均与人均财政收入的对数显著负相关,表明资源消耗与财政收入显著负相关,即绿色增长与财政收入显著正相关;第二,合肥市绿色增长与财政收入的相关程度弱于全国和安徽省。从而假设H得到验证。

2.估计结果分析。三级资源消耗与财政收入关系模型的估计结果说明:一是二次((lnR)2)函数模型与三次((lnR)3)函数模型在克服人均财政收入与资源消耗数据的波动性方面作用并不明显,甚至(lnR)3在部分指标的部分层级数据上不显著。二是总体上无论是全国、全省还是合肥市,资源消耗与财政收入增长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产生单位财政收入所需GDP的各种能耗均降低。这与本文的理论分析结果基本吻合。三是绿色增长与资源消耗之间在理论上的负相关关系被证实,因而绿色增长与财政收入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也一定程度上被证实。四是三个层次的模型估计结果差异明显,说明绿色增长与财政收入之间的协同效应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在制定绿色增长相关的宏观政策时,要考虑到这些差异。五是总体上,三个层级的曲线形态均与库兹涅茨曲线的倒U型不相符,也没有出现明显的临界点或转折点,说明无论是国家层级,还是省、市层级,均没有全面进入该假说所提出的“环境质量变好”的时期。但是局部(个别年份)出现一些环境质量向好的特征。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选取和运用了全国、安徽省和合肥市三级的数据实证结果表明,绿色增长与财政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正相关关系,但是相关系数在三级区域存在明显的差异。该结论为检验中国绿色增长的宏观绩效提供了新的证据。

根据该结论并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的结果,本文提出基于绿色增长和财政收入视角的发展建议。

一是跨期管理。一方面,重视绿色转型对财政收入的短期影响,提前做好规划预案,通过适度赤字、缩减财政支出等办法,平衡好财政预算,解决好绿色转型短期减少财政收入,从而对教育、文卫、社会保障等刚性财政支出产生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坚定绿色增长和经济转型的信心,用绿色发展带来的经济总量的稳步增长、实现财政收入增加的长期效应,去平衡短期的财政收入减少的不利影响。

二是跨区管理。已有研究成果和理论分析表明,绿色增长对不同区域或行业的财政收入的影响存在差异,本文的实证结果也充分证明了全国、安徽省和合肥市存在的区域差异。因此,要做好“跨区影响”方面的管理。“全国一盘棋”,中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的绿色转型存在较大的时间差,政府应针对该差异做好宏观管理。同时,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工具,使绿色转型成功的地区在财政上能够积极支持绿色转型相对落后的地区或行业。

三是绿色转型的正当性管理。从本文的实证结果来看,全国、安徽省和合肥市还没有出现明显的环境质量拐点,说明在经济转型的同时,公共管理领域的转型没有跟上。因此,需要以坚定的决心抓紧制定和落实“转型正义”措施,全面提倡和捍卫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并科学地发展绿色增长的内涵。[13]一方面,要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清绿色发展的必要性,避免“转基因”之类的盲目发展带来的危及人类自身存续的悲剧重演。另一方面从巩固并提高执政正当性的高度去认识绿色发展的重要性,尽可能地避免把“环境债”留给子孙后代。

四是绿色增长和社会公平与福利之间的关系管理。本文选取人均财政收入指标,目的就是在于考察绿色增长转化为社会福利的程度,以及环境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公平程度,相应的对策主要是资源分配领域与经济发展成果分配领域的深化改革。主要思路包括:加大对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所造成的经济后果的治理[14],重视分配领域的改革,将分配的内涵由传统的收入分配拓展至财产、财富分配,从执政理念的高度重视、设计和改革税制,让传统增长方式下的受益者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义务,同时让绿色经济轻装上路、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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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篇(9)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ZDC017);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民法典中团体类型及团体治理的实现”(项目编号:15SFB3027)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1-0121-09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主要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虚拟ID账号及游戏角色属性等。”① 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权(也常被称为“虚拟财产权”)定性的困难,有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无形财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争议。②

法院在民事裁判中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不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定性争议作判断,解释论上多只承认其财产属性并将之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且倾向于将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性地界定为:“由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所代表的,为某一特定网络用户所控制,由相关网络服务商代为保存的并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虚拟财产。”③ 在刑事司法裁判中,法院也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④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化证成及其法律特征

辨析网络虚拟财产权民事权利属性的前提是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权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权民事权利化的证成离不开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和重要性的论证。我国民事法律实践和比较法上还都存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可继承性的探讨。

1.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化证成

在德国,有学者指出,对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而得到认可。⑤ 美国法律理论和实务中也存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正当性(the creation of property interest)和法律归属(the allocation of property interest)的争议。很多网络开发商支持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但又通过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s/EULAs)否认用户的所有权。⑥ 对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之正当性的证成主要存在两种思路:第一,从边沁功利主义、洛克财产理论和黑格尔人格理论的角度入手。⑦ 根据边沁的观点,社会福利由分散的个人福利组成,用户通过理性选择和劳动创造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而非仅沉溺于娱乐,这构成法律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功利性基础。结合洛克劳动财产权说,用户通过个人劳动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创造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将之划归私有,而又不损害他人通过此种方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罗伯特・诺齐克对洛克劳动财产说的反驳无法证立。黑格尔认为财产是人格的延伸,所有权将个人自由扩大到身体之外的物质世界。人格理论支持用户像保护自己的人格一样保护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第二,根据对现实世界有充分渗透性的“渗透性规则(rule of permeability)”认可虚拟环境下虚拟财产在普通法上的财产利益。该渗透性规则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首先,单一实体对该虚拟环境的控制程度。其次,是否允许用户为获取金钱而出售网络虚拟财产。再次,用户是否可以对该虚拟环境增加独特性的内容。⑧

更困难的问题不是网络虚拟财产权是否存在,而是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如何分配。⑨ 美国学者主流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可为非竞争性利用(non-rivalrous resources)的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的竞争性/排他性、持久性和交互性(rivalrousness, persistence and interconnectivity)是其与现实世界财产的共同法律特征。基于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应该作同等对待。⑩ 也有美国学者坚持用隐私法(privacy law)而非财产法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不能让现实世界中的财产法进入虚拟世界以防其破坏虚拟世界中伪装、想象和逃避现实等价值。虚拟财产虚拟性的基础是每个个体用舻南胂罅Γ这种想象力是高度个人性的也是隐私的缩影,它构成了每个用户的虚拟身份。侵害虚拟信息就侵害了用户的想象力乃至隐私。11 还有学者坚持强调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空间的自治性,现实世界的法律需要听从网络自治规则。12

作为对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权属性证成之延伸,就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问题,“在目前有据可查的一些网络遗产继承案例中,普遍的操作方法是先将虚拟财产变现,然后再按照实体财产来继承。”13 “目前,实践中,虚拟财产(virtuelle eigentum/virtual property)继承遇到困境的原因之一是,网络运营商通过服务协议排除了对虚拟财产继承的权利。有些购物网站的运营商明确规定网店不允许转移给他人,这意味着,店主过世,饱含店主心血的网店有可能就从此消失在虚拟世界中,从而导致店主的虚拟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14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有学者认为:“《继承法》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遗产的规定。不过,一般认为,具有人身属性的不可以继承,如实名制的QQ号码和微博账号等,而没有人身属性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网上店铺、游戏币等。”15 “美国、德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比如对上传的数字像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在韩国,直接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韩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修改或删除。因此,在韩国法律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韩国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16

2.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民事主体以虚拟人物角色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民事主体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为网络用户提供使用功能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此外其还能满足人们通过参与和享受游戏乐趣以获取精神愉悦的需要。有法院就在判决中指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m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17 第二,客观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但“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或者法律性质是虚幻或者假想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物质财产形态作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以网络数据组合的形态客观存在。第三,可交易性/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在我国相关法律未对其(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予以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法院应对玩家与玩家之间出于自愿所进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18 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买卖19,这也体现出其稀缺性。第四,时空的有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服务正常运营阶段,如果网络游戏一旦停止运营,相应的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20 第五,可控制性/排他性。即“由玩家通过网络账号的形式排他性的支配”21。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为金钱价值所衡量,网络虚拟财产的非物质性特点不能否定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特征更多侧重于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事实状态描述,此种事实判断也是讨论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法律保护这一价值判断问题的前提。22 正如有法官所指出的那样:“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现实中的真实财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23 在刑事案件判决中,更有法院裁判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的保护对象:“涉案的财物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该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根据现实社会的供求关系于交易过程中体现其经济价值。本案被害人被盗的是游戏装备,该装备是游戏者(即玩家)通过向游戏运营商支付一定的费用后,获取游戏使用权,再通过在游戏环境中完成一定的任务、自己进行打造或练级后获得相应的游戏装备。该装备虽然仅是存在于电脑网络和游戏程序之中的电磁记录,但却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该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来换取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因此虚拟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货币是紧密相连的,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24 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财产属性使其也能够从纯粹的“法外网络空间”进入民法调整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在事实层面表现出的财产性特点提供了将它民事权利化并上升为民法问题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重要理由25,这又已经是一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而网络虚拟财产一旦进入民法调整领域,就面临法律规则的设计和适用问题,对这一民法问题的解答仍然要以实证总结网络虚拟财产既有司法实践状况的事实判断为前提。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司法实践中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

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之前,适宜先归纳司法实践中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纠纷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而非逻辑演绎地先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再探讨相关法律纠纷的裁判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纠纷大多通过网络游戏经营者与玩家因网络游戏产生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由予以归类。26 在既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纠纷中,主要存在网络用户、网络运营商和第三人(其他网络用户)之间在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取得、转让和保护等环节的利益协调,这属于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以往对这些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主要手段是科加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用户较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如下:

第一,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有判决就指出:在网络游戏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运营商有义务保护消费者对该账户及账户内物品的完整和独占,被告对原告在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未能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致原告网络虚拟财产丢失,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27

第二,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用户承担较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裁判中对网络运营商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多采用有利于网络用户的举证责任倒置之认定标准。网络运营商须证明自己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有安全保障的游戏等网络运行环境。“(游戏运营商)掌握、控制所有玩家在该游戏中的活动数据,与普通玩家相比,被告由于直接掌控证据,故其具有更加优越的举证能力,应对玩家在游戏中的数据状态、变化及因由承担举证责任。”28 当然,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并非无限制,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网络虚拟财产被侵害的情况下,网络运营商只要事先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事后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的情况下,就不能再要求网络运营商承担法律责任。29

第三,网络运营商违反对网络用户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运营商搭建的平台中,受网络运营商的控制和管理,作为救济,司法实践中多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数字性形态,要求网络运营商通过技术操作采取恢复虚拟装备等物品的电子数据到网络用户账户内的责任方式,以弥补网络用户受到的损失。30

从上文对网络虚拟财产刑事、民事司法实践的总结可见,盗窃罪或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解决策略足以涵括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纠纷案件,既有的法律制度支持足够,不必对之另立新规,这是对网络虚拟财产司法实践总结基础上得出的有关虚拟财产立法技术问题的结论。从民法层面看,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作法律解释即可应对网络虚拟财产受侵害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协调。

四、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界定

民法学理论上对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能够达成一致,但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具体民事权利性质界定存在不同观点,但比较有力的观点是债权说和物权说。

1. 对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物权说的质疑

在上述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司法实践的既有通行结论之下,对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的论就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既有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并没有建立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界定的基础之上,但这并没有影响相关的法律适用。作为民法问题的解释选择问题主要“关注如何用民法的语言将价值判断的结论及其附属因素表述出来,从而完成从‘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换,为民法的成文化开辟可能。”31 而作为纯粹民法学问题的解释选择问题,其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不直接相关,相关的学说须首先符合逻辑自洽且富有学说解释力标准方有资格成为可取的学说。32

就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的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争议,债权说和物权说比较有说服力。33 在民法学理论上,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这一渐具普遍性的新问题,我们需要首先检讨其能否为既有的制度和理论术语所概括,只有在既有体系无法容纳此现象时方有必要创设新概念或者为之另立新规。上文已就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制度支持作了论证,没有必要对之另立新规,对现行法律制度作必要的法律解释即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纠纷问题。而从纯粹民法学层面看,既有的民事权利类型是否足以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现象提供理论支撑,及对此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我们需要本着概念支撑成本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选取论证,只有当低成本概念无法提供支持时方有必要诉诸高成本概念乃至另立新概念。据此,我们首先需要着力在债权物权二元体系的传统类型下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寻找依归。

民法学理论上有学者主张网络虚拟财产权更符合物权支配权的特性,网络虚拟财产权从法律性质上属于物权。34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在关注事实与结果的后果论进路下,物权定位与债权定位之争被具体化为不同救济方式的选择及其后果的配置效率。纠纷类型化和法经济学的交叉运用最终证明: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下的救济在后果上优于债权定位。”35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的观点须建立在突破若干物权通说观点的基础之上,制度成本较高。这是因为,第一,从物权客体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须突破物权客体中“物必有体”的通说概念,使得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条第2款所涵括。36 将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物权客体的必要条件是对物权客体中的物作有别于通说观点的扩张解释,即“现代意义上的‘物’可以分为两类:自然属性之物和价值形态之物。自然属性之物即基于各种自然科学事实存在的物,包括具有物理属性的物、生命物、数字信息等。”37 第二,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特点看,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须突破对物权支配性“只需物权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或者辅助”的传统理解,使得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为《物权法》第2条第3款(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定义性法条所涵括。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界定为物权的必要条件是对网络虚拟财产权“支配性”作有别于通说观点的扩张解释,即“支配在更多场合、更大范围呈现出由事实支配到法律支配,由对实物的支配到对价值的支配甚至于通过与‘物’的权利联系,实现对物的最终控制权而实现的支配。……一个人虽然没有实际握有某一财产,但在法律上拥有一定的权利,而且在必要的时候,享有实施某种作用于物的行为的独立选择权和决定权,那么权利人的行为仍可认定为是一种直接支配。”38 基于对物权支配性的此种新界定,持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权的行使是通过网络协议、取得其他网络主体的协作得以实现的,亦即通过一定的‘权利联系’实现的。”39 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权有一定的“公示”方法并不当然导致其成为物权。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储形式和感知形式分别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集中公示”(类似于不动产的登记),由网络用户进行“分散公示”(类似于动产的占有)。40 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所谓的“公示”方法,并不等同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恰恰相反,某种民事权利属于物权,决定了这种物权通常会取得绝对权的效力41,可能会影响到一切不特定第三人的行为自由,所以法律要求此种物权须采取法定的公示方法,以妥当划定物权人物权和第三人行为自由的边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须有法定公示方法,但并不意味着有生活事实意义上“公示”方法的权利均属于物权。

基于前文论述,网络虚拟财产特定性和网络虚拟财产权排他性的特点均无障碍,但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的观点还须突破《物权法》第2条对物权概念通说界定的若干核心障碍,特别表现在对物权客体和物权支配性的界定突破之上。《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也成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难以逾越的障碍。42 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也不宜将网络虚拟财产置于“物”这一民事权利客体之下规定,而应为其另寻体系位置。

2. 对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债权说的坚持

持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观点的学者也认可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关系中,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网络用户协议属于混合合同。43 实际上,网络用户协议作为混合合同是由数个有名合同或者无名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一个合同,其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而非数个合同的联立。就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而言,主要存在网络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网络虚拟财产存储空间借用合同44、软件授权使用合同等合同类型的混合。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得到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受到服务器状态的限制,即网络虚拟财产权人不管是基于自己的网络游戏劳动获取的网络虚拟财产,还是基于与网络运营商或者其他网络用户之间的网络虚拟财产买卖合同而获取的网络虚拟财产,其在行使相关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时必须通过与网络服务合同和软件授权使用合同的配合方能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在行使方式上的特殊性使得其无法脱离债权的类型归属,不能上升为支配性的物权。持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的学者也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的观点提出了若干批评意见,可以对这些批评意见再反驳:

第一,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成为否定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的理由。有学者指出:“运营商履行对用户的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并赔偿用户虚拟财产损失的前提是用户对其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且这一权利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因此,如果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只有债法上的‘请求权’,那么,‘安全保障义务’就难以成立。”45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与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并存,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其基于与网络用户之间的用户协议所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在合同责任领域,安全注意义务是建立在合同附随义务中的保护性义务基础上的,它是基于交易过程中的安全信赖义务要求而产生的个别性义务。……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安全保护义务,要求其对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尽一定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46 就附随义务,王泽鉴先生也认为:“论其性质,实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关系较远。”47 可见,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法定附随义务和《侵权责任法》第36条侵权安全保障义务的双重属性,或者也可经由当事人的约定成为《合同法》第60条对应的约定义务,不能由此否定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债权属性。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也并不意味着网络运营商无法超越合同相对性原理介入网络用户彼此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之中。有学者表达了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的担心,认为此时会赋予运营商不介入玩家之间争端的权利,会导致网络世界的许多行为失范。48 实际上,如上文第一点反驳理由所示,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的定性并不影响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用户安全保障义务之负担,在其他网络用户作为第三人介入网络虚拟财产行使环节时,网络运营商恰恰应当履行其对网络虚拟财产权人所承担的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法定保护义务。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不会降低对网络用户的保护力度。

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也并不意味着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责任就限制于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如果将虚拟财产权定位为债权,则第三人故意侵占、破坏虚拟财产,至多构成第三人侵权,即承担民事责任,而无法追究其刑法上的责任。”49 此种反驳理由也难以成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所针对的犯罪行为是“盗窃公私财物”,而并没有限制于盗窃“物权”。其次,从学理解释的角度看,“从网络购买的Q币、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的确具有使用价值,甚至具有交换价值,因而具备了刑法上的财物的本质要素。司法实践已经将虚拟财产作为刑法上的财物对待。问题是,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我国刑法中的财物不仅包含有体物与无体物,而且包括了财产性利益,已经突破了‘财物’的字面含义。在此意义上说,将虚拟财产作为刑法上的财物,也是可能的。”50 再次,从司法实务上看,只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同样能构成盗窃罪。51 可见,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的定性并不会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等行为的犯罪化带来障碍。

由此,笔者坚持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的观点,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也不需要突破合同债权通说观点中的任何一环,解释选择的成本也较低。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权和储蓄合同中储户的合同债权非常类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存在合同相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52,合同债权人也都可以基于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对自己的合同债权实现控制,但有决定意义的是相关合同债权的实现都离不开合同债务人的配合,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虚拟财产权人和储蓄合同债权人都不具备物权的支配性特征。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权人转让网络虚拟财产权的部分或者全部给第三人时,构成合同债权的让与,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之间的禁止转让协议则可能符合《合同法》第79条第(二)项“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2016年10月18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腾讯研究院承办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立法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笔者应邀参会并作了“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的主题报告。笔者认为,通过梳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裁判,可以总结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不直接适用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等保护方式,而往往是本着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运营商技术依赖性的特点,采取由网络运营商恢复网络用户数据的责任方式。53 网络运营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价值判断问题。在此司法实务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之争属于概念术语归类上的解释选择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够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自洽的保护。进一步,就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建议,可以规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以采取持中柔和的立法态度。

五、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立法论和解释论的总结

从立法上看,我国与网络虚拟财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的漏洞。从既有司法实践的利益协调策略来看,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纠纷案件裁判过程中,法院常常援引《合同法》第60条所规定的约定义务或者法定附随义务的履行来判断网络运营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54 而从解释论上看,应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来判断网络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以实现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衡平。基于上述讨论,也可以得出一个附带结论,从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看,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化并不急迫,既有的合同和侵权责任制度足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纠纷。民法典不仅有鲜明的民族性,还有鲜明的时代性特点。55 民法典总则编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受法律保护,这就是民法典对网络时代社会需求的回应。201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定性在学界长期存在争议,该问题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反映了民法用既有权利概念中的哪种类型来解释、描述、想象和概括虚拟世界的行为准则,将其界定为债权可能更合适,《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径行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做法并不妥当。民法总则不宜回答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定性,而更适合从民事权利客体开放性的角度,将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其他民事权利客体。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该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其他民事权利客体”加以规定,以体现民事权利客体的开放性和民法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必要性,经由民法的调整和保护,也有助于进一步激发网络空间虚拟财产的创新活力。当然,作为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将网络虚M财产规定为“其他民事权利客体”与作为民事权利的特别规定,取决于民法总则的章节安排,特别是民法总则是否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制度。民法总则若不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制度,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不正面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而仅概括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一般规则,也是值得赞同的做法。2016年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不再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规定,而是概括表述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种立法做法值得肯定与坚持。2016年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继续坚持了二审稿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未作修改。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撰写并于2015年6月24日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第五章第三节第110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种一般性规定既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客体之下,避免将之误置于“物”之下规定,又保持了开放性的立法态度,将调整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制度交由民法典其他各编具体规定,值得赞同。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第四章“权利客体”部分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规定,该建议稿第99条第1款对民事权利客体也采取封闭列举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杨立新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在第四章“权利客体”中也未规定网络虚拟财产。2016年3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的《民法总则建议稿》虽未直接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但第117条第1款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等。”该建议稿对民事权利客体采取开放性的立法态度,解释论上仍可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属于该款所规定的“等民事权利的客体”。

鉴于本文所述,民法典中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范主要由《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承担,而该两部门法中以安全保障义务、网络侵权责任等为代表的既有规则足以发挥调整作用,未来我国民法典分则各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体系位置主要还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中加以补缺,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示列举为《继承法》第3条遗产的范围,以顺应网络社会对财产形态多样化的推动。

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解释选择问题的讨论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和债权说的争议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权与物权、债权的既有通说观点协调配合,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存在较大的解释障碍、成本较高;而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可以实现与债权通说观点的顺畅衔接,还能有效沟通网络运营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更为可采。从民法学问题中解释选择问题的讨论方法上看,提出一个新理论者须负担论证义务,论证新理论的合理性,论证该新理论对既有通说观点突破的必要性。而坚持通说观点者只需要根据既有通说观点对所谓“新理论”进行解构并说明通说观点的解释涵括力即可。

注释:

①1821 参见“于静诉孙江泰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二中民终字第18570号。

②37383943454849 参见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4―89、74、105―107、110、258―261、101、102―103、102页。

③ 参见“于静诉孙江泰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丰民初字第14223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8570号。另参见徐妍斐:《淘宝:司法判定后家属可继承网店》,《新闻晨报》2012年8月21日。

④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

⑤ Dr. Alexander Peukert, Berberich Matthias, Virtu-elles Eigentum, Geistiges Eigentum und Wettbewerbsrecht

Band 36, Mohr Siebeck, Tübingen, 2010, XXVII, S.495.

⑥⑧ Hunt Kurt, This Land Is Not Your Land: Second Life, CopyBot, and the Looming Ques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Tex. Rev. Ent. & Sports L. 2007-2008, (9).

⑦⑨ F. Gregory Lastowkat & Dan Hunter, The Laws of the Virtual Worlds, Cal. L. Rev. 2004, (92).

⑩ Joshua A. T. Fairfield, Virtual Property, B.U.L. Rev. 2005, (85).

11 John William Nelson, Virtual Property Solution: How Privacy Law Can Protect the Citizens of Virtual Worlds, A [article] 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11, 36(2).

12 David R. Johnson & David G. Post, Law and Borders: The Rise of Law in Cyberspace, STAN. L. REV, 1996, 1367(48).

13 罗提:《虚拟财产法律存空白 网络遗产如何能继承》,《华西都市报》2012年12月17日。另参见汪红、李莹莹:《90后夫妻婚后闪离 要求分割游戏装备》,《法制晚报》2014年7月18日。

1416 江晓清、徐丽:《虚拟财产也是财产 应受法律保护》,《天津日蟆2012年9月27日。

15 罗提:《虚拟财产法律存空白 网络遗产如何能继承》,《华西都市报》2012年12月17日。有学者指出,网络用户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士都是死者网络隐私的法定维护者。参见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法学家》2013年第6期。

17 参见“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848号。

19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145号民事判决。

20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非物质性、可交易性、有价值性、时空的有限性、有限的数量性、唯一性等特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第3条、第9条。

2231 参见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2、81页。

2353 “马杰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澄民一初字第37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31―237、231―237页。

24 “颜亿凡盗窃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法学界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参见刘明祥:《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法学》2016年第1期。

25 有学者也指出:“虚拟财产的现实财产意义,表明虚拟财产应该成为财产的下位概念而纳入财产体系中。”参见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虚拟财产研究始于对网络游戏道具、网络服务账号的保护,并经由对网店和网络服务账号继承纠纷的讨论而进一步获得关注。在研究过程中,除极少数不同意见外,学者很快对“虚拟财产应受法律调整和保护”这一结论达成了共识。参见申晨:《虚拟财产规则的路径重构》,《法学家》2016年第1期。

26 参见“李宏晨与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

27 “n林以虚拟财产被盗为由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民初字第475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16页。

28 “韩林以虚拟财产被盗为由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民初字第475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16页。另参见“张某与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99号;“马杰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澄民一初字第37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31―237页。

29 参见“姜永国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41号。

30 参见“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848号。另参见“韩林以虚拟财产被盗为由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民初字第475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16页。

32 参见王轶:《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33 也有学者认为,“无法在债权物权区分的财产法体系中直接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定位。”李国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定位》,《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34 参见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114页;林旭霞、蔡健晖:《网上商店的物权客体属性及物权规则研究》,《法律科学》2016年第3期。

35 许可:《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的证立――一个后果论的进路》,《政法论坛》2016年第5期。

36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在参加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物权法编课题组研究活动过程中,笔者建议增加细化对物权客体的规定。一方面,需要创设独立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得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真正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子类型,并使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地上和地下空间为客体。土地的立体化利用和实现土地的物尽其用,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是物权法的重要规范目的。对土地空间的技术划分和测量区分登记取决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非逻辑概念的圆满。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就将地上权区别为普通地上权和区分地上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2016年5月25日印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该规划指出,虽然我国部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入迅速发展阶段,但是大多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临建设发展需求旺盛但系统性不足、有关立法和规划制订相对滞后、现状利用基本情况不清、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挑战。可以在民法典物权法编配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规范,此外,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突破了物权客体的传统范围,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土地上下的一定断层空间为客体,为顺应对土地的立体化利用趋势,应将《物权法》第2条第2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或者特定地上、地下空间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另一方面,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立起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扩张了不动产的范围。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物权法编适宜将物权客体扩及地下空间,适宜将不动产的范围涵括海域及其定着物,但在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未广获共识的背景下,不宜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108条曾规定:“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受法律保护。”鉴于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的规定争议太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第110条仅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40 参见许可:《民法中的习惯――以网络虚拟财产为中心》,2016年11月18日在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第二分论坛上的发言。

41 有学者就曾指出:“是否具有对世效力,究竟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至少从解释论角度来看,是物权与债权最为核心的区分。”王轶、关淑芳:《物权债权区分论的五个理论维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5期。

42 为此,有学者专门探讨了虚拟财产习惯法创设物权的进路,参见许可:《论虚拟财产的法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0―133页。

44 笔者认为,就网络用户离线后,网络虚拟财产存储于网络运营商服务器中的现象,应该用借用合同而非保管合同来解释,主要原因在于此时网络用户也仍然通^账户和密码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控制,也就不存在对保管物移转占有的事实。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2005年第299号判决,转引自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页。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超市自助存包行为究竟构成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的类似定性争议,参见“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

46 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47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2页。

50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45页。

51 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颜亿凡盗窃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

52 参见王雷:《储蓄合同中银行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研究》,《判解研究》2009年第6辑。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篇(10)

一、思想作风建设方面。

(一)抓学习。当今世界千变万化,知识更替日新月异,作为一个乡镇领导,不学习就难以跟上时代要求,就难以用具有时代特色的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就难以适应农村工作,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奔向小康。

一是学政治。我积极参加镇党委中心学习组举办的各种学习活动,认真听,亲自讲,努力把党的政治理论和党在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学懂吃透,把握要旨,领会精神。今年来,我共参加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等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次,记学习笔记篇万多字,写心得体会篇千字。同时,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大量阅读了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光辉著作和经典篇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修养,丰富自己的政治理论,为自己的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另外,我带头订阅党报党刊,并时刻放在案头枕边,随时浏览,圈圈点点,勾勾画画,了解国家时事,掌握工作动态,借鉴工作方法,学习工作经验。通过学习,使我对“人活着为什么,当官为什么,身后留什么”的问题有了更明确认识,理想信念坚定了,工作思路清晰了,干工作的劲头觉得更足了。

二是学文化。在知识经济时代,文化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一个人的思想开放程度、思维缜密程度和工作时的方法论、政绩观。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我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扎实复习,被中央党校西北五省区研究生班录取,目前正在就读之中。另外,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我不断巩固和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各方面的成绩都在逐步提高。

三是学法律。依法行政已成为现代政府的工作规范。今年,我利用报纸、网络、广电等手段,学习了《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法律素养。

(二)、抓自律。作为一个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塑造公仆形象,是加强自身修养的重要内容。一是我能正确对待权力,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做到制度之内“不缺位”,制度之外“不越位”,始终坚持在镇党委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政府重大决策召开办公会议讨论,特别重要的报党委会研究,绝不擅自做主、搞一言堂、家长制。二是时刻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常念“紧箍咒”,早打“预防针”,浇注“防腐剂”,廉洁自律,工作透明高效,作风一身正气,绝不搞权钱交易,绝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绝不干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事情,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办事。一年来,我严格维护和遵守政治纪律,严守党的机密,不信谣,不传谣;到村上检查工作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接受下级单位、个人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无借机敛财行为;不搞特殊化,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到歌厅、夜总会高消费;不存在借开会、考察名义变相公费旅游恣意消费的问题,不存在跑官要官买官,向领导行贿送礼的丑陋行为。

“是非明于学习,名节源于党性,腐败止于正气”。通过抓学习,抓自律,自身素质逐渐提高,赢得了峦庄镇干部群众的信任和领导的肯定,为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职责履行情况:

(一)、强化干部管理,明确工作目标。一是以自身影响干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个领导干部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能做,在干部管理当中,我首先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做遵守纪律清正廉洁的表率楷模,做激情燃烧、敢拼敢干的马前卒。今年安全生产工作当中,我亲自上路,不分昼夜,巡查管理;防汛值班中,我和王书记、白主席带头值班;上马石群众家中发生火灾,我亲自带领干部群众扑火抢救;黄柏岔农业综合开发、八岔流域治理工程等重大项目的实施,我总是走在最前面,协调资金,规划设计,发动劳力,为工程实施和干部工作做好基础性工作;在烟田预留工作当中,我与同志们一起下乡,宣传动员,落实面积,保证了任务的全面完成。二是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年初,通过调研论证,镇党委政府提出了“”工作思路,这个思路兼顾工作各个方面,统揽了工作全局,是全镇工作总的设计,安排全面,重点突出。围绕工作目标思路,我们将政府工作加以分解,将各项指标量化到村到单位到干部,签定目标责任书,执行年终或半年考核,将工作效果和平时表现结合考评,将工作成绩与工资奖金挂钩,在干部中形成了“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目标”的良好局面。三是严肃干部纪律。通过出勤、财务、作风等方面的建章立制,通过“狠刹四股歪风,严肃干部纪律”等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干部根除了自由散漫、工作不实、作风漂浮、不守纪律等不良行为,工作起来“心中无思路,手中无措施,工作无成绩”的干部已不复存在。全镇领导干部“爱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局面已经形成。

(二)、取得的工作成绩:

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镇干部的通力合作下,政府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基本实现了年初工作目标。全镇农村经济总收入达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元,财政运转、社会秩序、人口与计划生育形势比较稳定。

一是“畜药果劳”四大产业稳步发展。按照“巩固养羊种药,扩大鸡猪劳务,加强林果科管,注重规模效益,实现当年增收”的要求,随着“千百万”工程的进一步实施,全镇产业结构调整稳步发展,产业亮点不断增多,农民产业收入不断增加,是历年来产业效益最好的一年。畜牧业在巩固养羊稳定肉羊存栏数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市场前景看好的养猪和养鸡,全镇出现了查斯锋、王宽正等养鸡近万只,卧羊村王辉、西楼村陈生海等养猪百头以上的养殖示范大户,全镇肉羊饲养量达只,猪饲养量达头,鸡饲养量达万只;药业上,以科管和销售为主,全镇所有中药材长势良好,仅此一项,全镇群众收入多万元;劳务输出在镇“千百万”干部和劳务输出工作站的努力下,通过狠抓劳务技能、法律知识培训、市场信息等工作,全镇劳务输出规模达人次,人均收入元。

二是扶贫开发成绩喜人。今年,我镇把扶贫重点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等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充分整合,以扶贫开发总揽工作全局,结合各村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狠抓亮点,把资金捆绑使用,挖掘资金最大效益,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喜人成绩。黄柏岔流域八期农业综合开发、上马石重点村建设全面竣工,顺利通过市县验收;回龙重点村建设已经启动,新修桥梁座,校舍平方米,河口、街坊、四家、马峡四村水毁修复工程已全部结束,恢复堤埝米,马家坪、四家村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得到有力巩固;中南、河口、中心校、汪家沟、元潭五所学校的危改工程接近尾声,新建教学楼间;河口村八岔河流域治理二期主体工程已经竣工,投工万个,新修改造基本农田亩、地埝条米,实施封禁治理亩;马家坪至四家村公里村道砂石化铺设已经完成;联通、移动两座新基站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信号覆盖面达;中南、西楼、河口、马家坪四村的农网改造已经结束。在镇党委、政府的全力协调、鼎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其它各村的公路修复、人畜饮水、桥梁架设成绩也不小。全镇基础设施面貌大为改观,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牢固奠定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基础。

三是财政工作实现了“双保”目标。由于历年来兴办公益事业大量举债,加上税费改革造成的财政收入渠道的急剧狭窄,我镇债务负担极为沉重。今年来,过重的债务负担和财政运行的举步维艰并没有消耗我们狠抓财政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我们成立了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财经工作“六条规定”,进一步规范财经运行程序,严格财经纪律;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对党政办公用品支出和大额支出严格控制;取消了招待费,使今年支出控制在了县下达指标内,并偿还了一定数额的债务;同时,开展了“清纠”和历年欠税的收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努力挖掘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月份,因为安排扎实,宣传得力,措施过硬,我镇万元农业税征收在全县率先完成,其他财政任务也早在月份就全部上缴入库。今年,全镇顺利实现“保工资、保运转”的工作目标。

四是安全生产有条不紊,社会秩序比较稳定。“治安”是“致富”的基本条件,今年以来,我镇以创建“安全峦庄”为契机,以安全生产为突破口,认真吸取“”特大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以农用车管理、校舍危改、森林防火、危险化学品管理为重点,开展了次大规模的安全生产大检察和二次农鼠药等危险化学品的清理整顿,通过有力整顿和疏导,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全镇上下共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种份,在各村聘请道路安全生产协管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全面杜绝了人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一年来,全镇共查封农用车辆,查封非媒矿山座、加油站个,组织危险化学品市场清理整顿和农鼠药使用承诺活动次。一年来,全镇无一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营造了经济发展、农民生产增收的良好环境。

五是农林牧生产成绩突出。通过农业产业化的带动和政府行政推动,通过农业、林业、畜牧业三大综合服务中心的优质品种推广及科学技术支撑,全镇农业、林业、牧业市场效益日渐突出。月份,组织了土地清查,使撂荒地、非法占有地全部恢复耕种,努力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大力推广地膜覆盖、营养钵育苗、粮经套作等技术,提高粮食产量,全镇春秋两季复种面积达亩,小麦产量达吨,玉米产量吨,豆类产量达吨,实现产值万元;全镇畜牧业发展规模空前,以“羊、猪、鸡”为主的产业效益日益凸现,在河口、中南建成了畜牧防疫中心,春防秋防面达,在全镇推广了“丰收计划”养猪、舍饲养羊、散养鸡等新技术,止现在,全镇猪饲养量达头,羊饲养量达只,鸡饲养量达只,畜牧业产值达到万元;林业生产有序开展,一年来,全镇共完成造林亩,实施退耕还林亩,荒山造林亩,历年退耕还林补造亩,板栗野生改造亩万株,使今年林业总收入达到万元。

六是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教育事业上,投资万元完成了中心校间两层宿办楼、河口小学间教学楼、汪家沟小学间平房、黄柏岔小学间两层教学楼建设。投资万元,投工个,高标准建设了各校部室、农技校及校园文化体育设施,全面提高了办学条件,使“两基‘顺利通过省政府复验;计划生育工作上,紧紧围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目标,以综合治理为突破口,加强四项工作,巩固五项改革成果,使全镇计划生育率达到,三查率达到,人口继续稳定在低生育水平。民政、广电事业也正常开展,取得了不少成绩,为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篇(11)

1、公共产品的界定。萨缪尔森在其经典论文《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给出了关于公共产品的经典描述,认为纯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大特征。国内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将公共产品的特征归纳为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在实际运用中,学界并没有严格界定公共产品,常常将政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统称为公共产品。笔者认为,萨缪尔森的经典论述很好的界定和描述了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公共产品理论为政府财政支出活动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按照公共产品理论,纯公共产品是完全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而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则为私人产品;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完全的产品则为混合产品。在现实的经济世界中,纯公共产品是非常少的,更多的则是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混合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俱乐部产品,即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二是拥挤性产品,即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拥挤的桥梁、道路等。要注意的是,仅有开放性的桥梁和道路才能成为拥挤性产品,封闭式的桥梁和道路属于俱乐部产品,而且开放式的桥梁和道路在不拥挤的时候则属于纯公共产品。三是外部性产品,即收益具有外溢性特征的产品,这种外溢性的收益事实上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

2、财政支出的分类。传统的财政支出分类办法主要有:一是按照国家职能将财政支出分为国家行政支出、社会文化教育支出、经济建设投资支出;二是按照财政支出的有偿性分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三是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四是按照财政支出的经济性质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五是按照财政支出的最终使用结果分为积累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和补偿性支出;六是按照财政支出的具体用途可以分为三十类左右,具体用途根据财政预算科目的调整类别略有不同。比较特别的是郭庆旺、赵志耘将财政支出分为维持性支出、经济性支出和社会性支出。这些分类方法从不同角度阐释了财政支出的内容,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但却没有能够有效地将公共产品理论反映到财政支出的分类中来。因此,笔者从公共产品理论出发,按照财政支出的对象,将财政支出分为纯公共产品支出、混合产品支出和私人产品支出。纯公共产品支出是对纯公共产品的支出,主要包括行政支出和国防支出;混合产品支出是对混合产品的支出,主要包括科教文卫支出、农业支出、基础产业支出、社会保障及财政补贴等支出;私人产品支出是对私人产品领域的支出,主要是用于部分私人产品领域的国有经济投资。在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中,纯公共产品支出所占的份额并不大,而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竞争性的私人产品支出已经大大降低,占绝对份额的是混合产品支出。

3、公共产品分类法的理论意义。按这种分类方法确认我国财政支出的对象,并明确我国应以纯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作为财政支出的主要内容,减少对私人产品性质的行业和部门投资。经济学理论研究表明,凡具有较强排他性的产品应由市场提供,而非排他性的产品则应由公共提供。因此,私人产品的提供应当由市场竞争来实现,市场提供能够较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对于纯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决定了收费的不可能,而非竞争性则决定了收费的非效率性,因此应由政府来免费提供;而混合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完全的特征,依靠市场和政府都可能产生效率性问题,最佳的方式是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提供。在三类混合产品中,俱乐部产品具有排他性,由市场提供将能够产生最优效率;拥挤性产品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其应由政府来免费提供;而外部性产品具有收益的外溢性,混合提供将是最为有效的选择,而混合提供的份额则由混合产品的外部性程度来决定。

二、纯公共产品类财政支出

行政管理和国防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决定其属于纯公共产品的范畴,其支出则属于纯公共产品类财政支出。首先,每一个社会公众都能得到行政管理和国防提供的服务,且不会因为社会成员的增加而改变行政管理和国防服务的数量及其成本,因而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特征。其次,社会公众只要居住于一国之国境内,则难以排斥其享受国家提供的行政管理和国防服务,因而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行政管理和国防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其所具备的纯公共产品属性,它们无法通过市场交换来提供,因而属于财政支出优先保证的项目。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国家产生以来,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始终同国家的存在和国家政权的巩固直接联系在一起,成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基本内容。

三、混合产品类财政支出

(一)科教文卫类混合产品支出

1、科教文卫事业的混合产品属性。科教文卫事业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或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属于具有外部性的混合产品。科教文卫事业所提供的服务,大部分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比如,学生接受学校教育,他们需要占用一定的教学资源;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所论文需要的教学资源必须相应增加,否则就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同时,科教文卫事业所提供的服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排他,或排他的难度和成本不高。另一方面,科教文卫事业又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其收益不可能为某个消费者所专有。不同科教文卫事业的外部性存在很大差异,而这种差异性是框定科教文卫事业支出的理论依据。

2、科教文卫事业支出范围的界定。①科学研究事业支出范围的界定。从产品属性上看,基础性科技成果具有较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特性,因此各国政府大都通过政府资助的方式来完成基础性科学研究。与基础性科学研究相反,应用性研究则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政府对应用性研究大多采取市场化的策略,让市场主体自由竞争,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科技成果。②教育事业支出范围的界定。教育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但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收益的外溢性,属于具有较强外部性的混合产品;同时,不同层次教育收益的外部性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通常,初等教育的外部性非常强,高等教育的外部性要小得多,而职业教育的外部性最小。因此,政府财政支出首先应保障初等教育或基础教育,花大力气推行义务教育制度(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制度),保证每一个公民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其次,政府应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保障对基础性学科建设和基础性研究的支持力度;对于应用性学科和应用性研究,则应根据其收益的外溢性程度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第三,对于职业教育,政府应当在政策引导和资金资助的前提下,倡导市场竞争性的办学模式,鼓励多渠道、多维度的资金筹集模式。③文卫事业支出范围的界定。在卫生事业内部,公共防疫和保健事业的外部性最强,属于比较典型的纯公共产品,而医疗事业的内部性则较强,并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因此,政府支出的重点应是公共防疫和保健,并兼顾医疗卫生事业。而不同层次的文化事业对于社会公众的影响力亦存在较大的差异,财政支出的重点则要根据排他性能力和外溢性程度来进行安排。

(二)农业类财政支出

农产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属于典型的私人产品,但农业生产活动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消费者,而且影响全社会所有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国家经济安全。我国农业人口众多,"三农"问题非常突出,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农业的影响力远远超出其产业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外部性。特别是在我国,农业生产技术低下,靠天吃饭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比较差。2007年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带动了整个社会CPI的大幅度上涨,集中反映了农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农业所具有的外部性要求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增强国民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鉴于农产品的私人产品属性和农业经济活动的混合产品属性,农业支出的重点应当是着眼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比如改善农业生产活动的条件,而不应将支出重点放在农产品本身上。近年来,我国在农村大力兴建农田水利设施,加速推广农业机械的使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很好地体现了公共产品理论所要求的农业支出范围。

(三)基础产业支出

基础产业是指能够为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保证的特定经济部门的总称,通常包括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从属性上看,基础产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属于混合产品领域。在非拥挤的条件下,基础设施具有非竞争性,它可以同时供多个经济主体使用而不需要增加供给成本,并且大部分基础设施的排他性比较弱,排除他人享受基础设施带来的利益比较困难。基础工业所提供的产品具有比较完整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但其外部性特征却比较明显。

鉴于基础产业的混合产品属性,政府需要对其进行投资;但基础产业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全部由政府来投资则没有必要。其中,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比较强,需要政府较多的直接投资,而基础工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比较强,政府在解决外部收益内部化的前提下应重点考虑推进其市场化。严格意义上讲,政府财政投资并不需要对所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而主要是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和回收期长、投资效益较低的基础设施项目。

由此可见,财政支出的主要范围应当是纯公共产品、拥挤性产品和外部性产品领域,其共同特征是收益的非排他性。尽管政府在私人产品、俱乐部产品领域亦会安排一定的财政支出,但这些都不是财政支出的重点。

参考文献:

[1]王国清、马骁、程谦:《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刘邦驰、汪叔九:《财政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蒋洪:《财政学教程》,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