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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5-18 05:10:39

经济秩序论文

经济秩序论文篇(1)

体制转轨意味着市场秩序逐步替代计划秩序。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渐进式制度变迁,有必要把转轨秩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维持旧秩序——计划经济秩序不变,“激励”和培育新市场秩序阶段。第二阶段是市场秩序与计划秩序并行、交错的时期。政府开始有意识地打破旧的计划秩序,让市场秩序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秩序的发育和扩展期。计划秩序在总体上有所松动,但计划秩序的根基没有变化。市场秩序从计划秩序外萌发。最初从体制外的农村开始,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对计划秩序的“反叛”,是农民自发、自愿签定契约。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从过去的指令——服从关系变成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尽管这种契约关系带有浓厚的权力治理色彩,但农民毕竟拥有土地的自和经济剩余权。随后,乡镇企业和外资的发展使内生的市场秩序与外生(引进)的市场秩序相结合,最终导致非国有经济在产值上超过国有经济。这时,市场自发秩序的扩展已是不可逆转。

值得注意的是,植根于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关系”秩序开始与市场秩序一同扩展,“关系”秩序是建立在“三缘”(血缘、地缘、业缘)基础上的关系网络,具有“熟人社会”的特点。它与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纠缠得非常紧密,并兼有计划秩序(纵向秩序)和市场秩序(横向秩序)的功能。

第二阶段是明确以市场秩序为导向的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开始着手对旧的计划体制进行改革。首先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用市场规则替代计划经济的行政命令和权力,让市场规则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这个过程从两个方向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定规则与“自下而上”的“修改”规则,最后博弈出各方都“满意”的制度。

但是计划秩序因符合决策者的稳定偏好而具有“先天”的优势。当市场秩序要求突破旧的计划秩序时,导致两种秩序的摩擦与冲突,形成了多重秩序混合的转轨秩序。表现为:

(1)计划秩序在经济生活中还有相当大的规模。在中国渐进式改革中,与旧的计划秩序连为一体的计划经济体制是逐步退出的,因而转轨秩序带有计划秩序的基本痕迹。

(2)“关系”秩序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转轨秩序的表征是违规,其深层机理是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折衷”和均衡,它反映两种秩序的“共同”要求。为此,我们将分析两种秩序如何博弈,“关系”秩序又是如何取得支配地位的。

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涉及两种不同的体制、行为主体和利益分配方式,从逻辑上说,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各自“安分守己”,各循自己体制的制度规则,不存在偏离原有体制的激励,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的利益达到均衡,“各就各位”是最优的秩序。

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并非“安分守己”,但是政府动态“保护”、“隔离”两套制度规则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虽有偏离各自体制的动机、行为,但政府严密地、无成本地监控能及时“遏制”、校正行为主体的偏离,社会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秩序。

如果两个假设任意一个成立,那么中国的改革完全可以按照中国过渡经济学家们(盛洪,樊纲等;1993,1994)所隐含的假定逻辑发展,即,随着引入新体制(或新的交易方式、新秩序),旧体制与旧秩序会相应地逐步发生变化、逐步缩小,直至最终完成过渡。

但是,我们发现,不存在对新旧体制下各行为主体“各就各位”的制度激励和制度均衡;政府一方面希望通过市场秩序的扩展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又通过政策、法律“保护”、“隔离”两种制度——秩序各自实施的范围与规模。双重规则与秩序的混合、冲突造成经济主体的行为混乱、无序。政府对行为主体的无序状态寄希望于各体制下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和自觉。在双层体制的制度规则夹缝中,“关系”秩序取得了支配地位。

在改革开放前,“关系”秩序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种“关系”秩序来源于传统的“礼治秩序”。经过新中国的多次洗礼和改造,仍在私人领域发挥一定的作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关系”秩序得以恢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与“关系”秩序的扩展是同步进行的。因为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大部分资源是通过各种“关系”(从体制内、也包括体制外自我积累)获得的。正因为如此,“关系”从过去单纯的人际网络,演变为一种经济资源,即社会资本。

“关系”秩序虽有一定的“圈子”,但其渗透性强,它既可以通过纵向网络深入到计划秩序中;又可以通过市场横向网络,进入到市场秩序中,在计划秩序占绝对地位的时期,市场秩序的生存与发展常常借助“关系”秩序取得其“合法”身份。因此,“关系”秩序具有两面性,它既可以“松动”计划秩序的僵化,又可以“抵制”权力秩序的干扰。在市场不确定性条件下,“关系”秩序还是规避风险的“孤岛”。在一定程度上,只有“关系”秩序才可以化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冲突。由于每类行为主体都处在一定的“关系”秩序中,所以使“关系”秩序成为两种秩序“共同”可接受的规则与秩序,因而它是二者的妥协点,即均衡点。

随着市场秩序的建立,关系秩序的负面作用越来越大。那么中国市场秩序转轨是不是一直停留在“关系”秩序中不能自拔?均衡点的打破只能靠外在的压力——加入WTO.因为WTO使中国市场制度进一步“升级”和“扩张”。全球化连同市场规则与秩序的“一体化”将使“关系”秩序根据资本的逻辑重新构造。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当市场规则与秩序具有绝对优势,“关系”规则与秩序将重新改造并退到有限的领域。

二、收益、规则偏好与秩序选择

立足于宪法和政府对市场秩序的认识这一基点,我们把向市场秩序的转轨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形态:计划秩序主导型、关系秩序主导型和市场秩序主导型。三种秩序其净收益、选择偏好如图1.

附图

图1向市场秩序的转轨图

1.计划秩序主导型阶段

从1978年开始到1993年3月29日宪法修正案前的市场自发秩序阶段。对应于图形的OO[,1]段。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秩序扩展最快的时期。从图形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个人对规则的偏好和选择是计划规则优于关系规则,关系规则又优于市场规则。也就是说,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人们选择计划规则的净收益要大于关系规则和市场规则。原因是尽管市场制度创新的边际利润很大,但市场行为主体“名不正言不顺”。

立足于宪法制度—规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角度,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可以说是“违规”。违规是对计划秩序的偏离,是混乱、无序的开始。在当时的条件下没有“违规”(有人称之为“良性违宪”)就没有改革。但是由于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背景,各类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自身)制度创新的风险很大。

从图形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一阶段也是关系规则与秩序的扩展时期。它和市场秩序几乎是平行的。同时由于“关系”秩序植根于传统和血缘关系和人际网络中,它比市场秩序的“根基”深厚,所以其起点比市场秩序高。

此阶段由于体制背景的总体格局是计划秩序,它为各级政府任意的行政干预提供了合理性、合法性。政府面对市场秩序、市场行为使用双重规则——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以计划经济的制度和秩序衡量是违法的行为,用市场秩序和规则的标准看可能是制度创新。行为主体从多次与政府官员的博弈中发现“货币”能把计划标准化为“统一”的市场标准。“货币”的指标有经济增长、税收收入、现金等。权“钱”交易确实“激励”了政府官员大开政策和法律的“绿灯”,市场秩序在政府官员的“保护”下进行扩张,而这一切大多是通过“关系”规则疏通的。

2.“关系”秩序主导型阶段

关系秩序对应于图形的O[,1]O[,3]阶段。它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开始,目前我国的转轨正处于此阶段。随着在宪法层次上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开始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市场秩序具有了合法地位。但从图形我们发现,市场规则和秩序的优势只是逐步地替代计划规则和秩序,临界点是A点。A点左边,计划秩序优于市场秩序,A点右边,市场秩序优于计划秩序。这说明在一段时期内,名义上虽然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对于个人和组织而言,利用计划规则与秩序的权力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市场秩序和规则所带来的收益,所以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是广泛地“接近”计划秩序的行为主体。这样导致关系规则和秩序处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的上方,它在个人收益和选择上优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因为关系规则虽然不是权力规则,但可以利用权力规则;同样,关系规则可以不需要市场规则,但市场规则必需要关系规则。也就是说,关系规则可以“沟通”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它既可以利用计划规则的“方便”(垄断资源的获得),又省去市场规则的“麻烦”(高交易费用),再加上关系规则一经建立,其交易成本很低。所以它成为行为主体首要的选择。

但随着市场秩序取代计划秩序(在名义上的),维持旧秩序的既得利益集团开始以各种方式“剿杀”市场经济。虽然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确立是明确的,但由于受自身偏好、认识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开始以计划秩序的方式和手段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和政府规范相交替阶段。由于政府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关系”秩序渗透到政府行为中),越规范越混乱,甚至出现了以规范的名义“制造”不规范。

3.市场秩序主导型阶段

在此阶段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已基本确立,“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在个人收益的获得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尽管在第二阶段,“关系”秩序上升很快,但其趋势是递减的。相反,市场规则与秩序以递增的速率上升。过C点后,市场秩序取得支配地位。但是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政体决定了中国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像西方那样,而是一种市场秩序为主导的、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仍发挥一定程度作用的秩序形式。

在转轨秩序中,市场秩序替代“关系”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后者既可以“软化”、“消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又渗透到二者之中,出现市场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勾结,造成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中国目前出现的“裙带资本主义”(吴敬琏,2001)就是一种典型的“关系”秩序的表现。

三、“转轨制度悖论”:失序的另一种解释

1.“转轨制度悖论”

我们避开多重混合式秩序所引起的行为主体的无序,单就市场制度在中国自身演变可能引起的混乱进行分析。“转轨制度”基本能反映中国市场演变的特征与轨迹,它体现在过渡性制度安排中。所谓过渡性制度安排指体制转轨中一种指向市场制度的“临时”制度安排,它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和“允许修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虽指向了市场制度,但实际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制度,而是一种带有行政垄断的制度安排;另一种虽是市场制度,但从市场经济国家移植过来后,由于没有实施的条件和动力,所以形同虚设,实际运行的是另一套“违规”的潜在规则,包括我们前面论及的计划规则、关系规则等。过渡性制度安排说明市场制度和秩序在中国的确立不是一次博弈可以完成,需要行为主体各方长期的博弈以达成“共识”。

“转轨制度悖论”是指体制转轨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政府的初衷是通过制度规则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却令人吃惊地“异化”为“卡、管、要、罚”的象征。其原因之一,体制转轨中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本身说明制度规则的临时性、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规则下的行为是不确定的。经济主体不能确定自己的长期行为,也预期其他主体的行为不稳定。其原因之二,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两个基本点:制定规则自上而下,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维护”行政垄断等旧体制的痕迹,或者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和设计;实施规则自上而下,当政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政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执行与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的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罚款交费就可以违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2.“循规—违规困境”

多重规则和“转规制度悖论”引发“循规—违规困境”。

第一,循规,该循什么规?如果行为主体是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应该遵循的是旧体制之规,如果政府要求这类行为主体循市场经济之规,那么根据市场经济的资源交换原则,只拥有权力、垄断资源的行为主体其钱权交易、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就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反过来,如果行为主体是新体制下的主体,该循计划经济之规还是市场经济之规?

第二,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如果被行为主体预期到,那么他是循规呢还是违规?如果某些制度规则代表的是某些部门、行业垄断利益,那么不在此“保护”之外的行为主体该违规还是循规?

第三,如果某行为主体严格按“国家规定”办,在其他行为主体违规的压力下,必饿死,如果不按“国家规定”办,又会因违法、违规而“处”死。

循规也难,违规也难;循规也“死”,违规也“死”。这就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循规—违规困境”。因此,如果经济主体只单一的循规或违规都必“死”无疑。但实际生活中,循规或违规主体几乎都获益,“死”的很少,因为行为主体通过“折衷”,在循规和违规之间寻找了一个合适的比例——“假装”遵循,“比例”之大小无法确定。

假装遵循是违规与循规的“统一”。它是形式上的循规,本质上的违规,能满足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双重需要。因为假装遵循能保持计划秩序所需要的稳定秩序,在形式上体现了计划秩序“自下而上”的服从偏好;假装遵循——违规又是市场秩序冲破旧体制秩序通常采取的手段,它有时能瞒过计划秩序对市场秩序的“剿杀”。

违规正是通过“关系”秩序的保护而得以扩张的。中国违规现象的普遍化趋势说明了“关系”秩序的网络化。违规构成中国体制转轨秩序的基本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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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 宪法秩序/经济法法权/经济自由权/政府经济权力 内容提要: 经济秩序、经济宪法是经济法法理构建的理论基础,对经济生活的有效规制和调控并使之法律化,是其内在的逻辑基础。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任务就是防止国家调制权的滥用和私人经济权利的过度膨胀所导致的危害,尽可能地建立更为充分、有效的竞争,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自由权和国家经济调制权互为连接、相互制约和抗衡,紧密地组成了一组基本的权利(力)范畴,构成了经济法的基本法权模式结构。 经济法是国家公权介入和干预私的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问题自然成为经济法的核心问题,因而经济法法权问题的研究,不应该也不可能脱离宪政语境和宪政秩序。经济秩序、经济民主与经济宪法是经济法理论构建的基础,经济法是践行和实现经济民主与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国家经济权力的行使不仅源自于宪法的授权,而且受制和服务于经济民主、经济秩序以及法治原则等宪法原则和理念。当前,中国正在致力于市场经济的建设,而构建一个民主、平等、自由、有序的法治化的市场经济是我们的时代诉求,当然也是经济法的主要任务。因而,我们关于经济法法权问题的讨论,应该置于宪政和宪法秩序的语境下予以考量,而不能为“辨异”而研究,更不能为纯粹的学科而作抽象的思辨。 一、伴随着国家角色的嬗变,宪法已经或者正在实现着由政治立宪向经济立宪的转变 一提起宪政,人们自然将其和政治民主和政治秩序结合在一起。以至于,学界很自然地认为“政治民主主要是通过宪法和行政法来实现, 而经济民主主要由民商法和经济法来落实”.的确,在近代的早期宪法中一般不包含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内容,即便提及,也仅限于“财产不受侵犯”范畴,宪法主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宣言和保障书。然而,宪法的这一状况却随着国家角色和职能的不断变化也在发生着改变,宪法的经济化为20世纪主要趋势之一。 近现代宪法源自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彻底分离最终成为现实。出于对于政治权力的高度警惕,西方的政治学说和宪政理论将国家的活动严格地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奉行的是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领域处于支配地位的也是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主义理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成为经济生活的唯一调节机制。然而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 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经济危机的残酷现实彻底宣告了自由主义理论的破产。现实告诉人们,仅仅靠非国家的市场力量,经济并不能够自动达到平衡。以国家干预学说为主要内容的凯恩斯理论开始出现,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国家随着开始积极干预经济生活,国家的角色开始发生变化,此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节职能不断扩张,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开始结合。具体表现在,国家调节不仅成为平衡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而且在战后国际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每个国家对其国民经济体系的规划、保护和干预已经成为维护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在经济领域内,国家作为再分配人通过财政、货币、就业、产业等宏观政策,作为所有人通过参与经营、对企业组织的钳制,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持人通过反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等经济政策,实现对经济的完整参与、管理,通过公共政策供给、公共引导政策和公共规制政策,实现对经济调控的目标.事实上, 20世纪的政府已经不再是20 世纪以前的政府,已经发生了“政治国家”向“经济国家”的转变。 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带来宪法内容的变化。因为确立并划分国家机构在经济政策方面的地位和权属以及确保基本的合乎本质的秩序本身就是宪法的应有之义,也是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在西方国家普遍将经济秩序定位于“经济活动在法律和体制上的框架”,德国著名学者弗莱堡大学凡贝格教授在对经济秩序作注解时,更进一步认为,经济秩序应该是“一个运作能力的和合乎人类尊严的秩序,具体体现两个层面的含义: (1)这一秩序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秩序,没有特权的秩序; (2)这一秩序作为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符合辖区内所有成员的、可达到一致同意的立宪意义的宪法经济.这一思想源于弗莱堡经济学派的创始人欧肯之经济宪政思想。欧肯始终认为,在经济政策原则的指引下,可以全面建立一个竞争秩序,和一个防止公民贫困并确保其自由的”经济调控的合理体系“,经济秩序一旦被宪法予以确定,便构成经济宪法的基本内容.而国家与经济关系是宪法必须涉及的内容,是经济秩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更为主要的是,宪 法经济化源自于政府经济权力扩张之后的控权需求。“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和特征,而且其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实现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而有效地控制和约束政府权力,包括经济权力的肆意膨胀和泛滥,便为宪法学者所关心,其原因在于“只有当宪法真正履行着它的道德承诺,真正确定政府机构对全体公民的义务而限制权力的时候,它才具有合法性” .所以,早在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其第151条就加入了经济生活秩序正义原则和个体的经济自由权的宪法保护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基本法》第9条、第11条、第15条、第74条、第104条以及第105条等也都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包括经济竞争的保障、市场独占地位的防止、受雇者共同参与决定,市场失灵的干预、经济辅助等众多内容。日本战后也着力构建“人民与国家的积极性受益关系”,其宪法第22条、29条等不少涉及消费者主权等经济内容.尽管英美法系没有经济宪法的概念,但其学者却最先提出了经济宪法的概念。以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明确指出: 17至19世纪的经济是自由市场经济,依靠市场自发调节,放任经济自由发展是其显著特征; 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是政府统制经济,其特点国家权力广泛扩张,政府全面干预经济生活;未来的经济应当是宪法经济,即在宪法规范下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 可以说, 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宪法史上发生了政治立宪向经济立宪的变革,社会和经济的内容越来越多地被写入到了基本法中。而这一演变的历程实际上就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调节越来越受人们关注的过程。如果说18世纪和19世纪是政治斗争,即为公民权利而斗争的世纪,是政治宪法的世纪,那么到了20世纪、21世纪,人们迫切关注的则是社会和经济问题,即为了公民的经济权利而斗争以及对政府经济调制权的合法性承认并予以限制的世纪,是经济宪法的世纪,是为经济法法权而斗争的未来.中国正在着力构建的市场经济既不是传统的计划经济,当然也不应该是特权存在的权贵经济,同样应该是符合理性与人的尊严的法治之下的市场经济,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同样要建立在宪法秩序之下,将宪政框架引入经济制度领域,使经济宪法称为“经济限政”,是中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而这一任务在中国远未完成。 二、控制权力:实现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关键所在 法治原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衡量或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属于法治社会的关键在于国家权力能否得到有效法律的控制,而不是由权力者个人或一群人随心所欲。经济宪法作为宪法的分支和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其任务要旨本在于“保障经济自由权和平等权,行使和监督私人经济权力所采取的法律上的预防措施” ,因此确认政府对日益滋长的危及经济自由秩序的私人经济权力予以限制以恢复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是经济法产生主要动因,但国家经济干预权力的不当行使,同样而会导致其权力异化,造成对私人权利的侵犯,所以有效控制政府的经济权力便成为包括经济宪法在内的经济法的重要任务。由此,法治的原则决定了经济法的核心任务在于双重防范,即防范国家经济权力和私人经济权力滥用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侵犯。可以说,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和控制权力,尤其是政府公权力的滥用是经济法法权模式构造的重心,经济自由与经济强权之间相互制衡成为经济法的永恒话题。正由于这样一种权力限制模式的制度设计,确保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自由秩序的运行。也就是说,尽管西方国家其市场经济先后经历了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市场经济两个阶段,但由于国家介入市场和干预社会经济的范围和方式多能够被有效地控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从而使一定的国家调节并不妨碍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因而能够基本保持法治经济的基本属性,而没有进一步演化为权力经济。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推行的是全国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计划经济是一种典型的权力经济,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环节和层次,政府权力没有任何约束。随后在政府的主导下,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放宽和改善国家权力对经济的管制,市场机制开始逐步地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这是一种自觉的放权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漆多俊先生所说的“由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过程[11].然而,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建立起对权力的有效约束,我们的经济还没有完全建立在法治先导的基础之上,政府依然以经济人的身份四处活动,管资 源配置、抢利益、追效益,在国内许多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拆迁,大量农民的土地被政府以底价收购,尤为可怕的是,在公权力庇护下,以及在权力寻租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经济权贵,贪婪地攫取着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甚至变相地掠夺着他人财产,导致了市场机制的严重扭曲,造成新的社会不公。为此,不少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发出了“救救市场”的呐喊[12].当然,我国市场化中出现的问题决不是市场本身的问题,而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而引发的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关键在于控制权力。如果权力能够始终得到法律的有效监控,并且法律又是通过法定程序比较准确地反映和体现了广大民众的意志和要求,又能够得到切实实施,那么这样的社会就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而一个能够反映和体现广大民众意志的法律必然是尊重能够恰当界定和维护政府同广大民众权利关系,有效控制公共权力的法律。法治经济的实现的重任无疑应该由经济法来担当,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和规范控制国家调制权自然应该是经济法法权结构的重心,控制政府经济权力是经济法法权模式的根本特点。 在夯实经济法理论目标的指引下,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权利的研究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其中,程信和教授立足于经济法的价值,通过对现有立法的梳理,总结并概括出了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和经济安全权等经济法的权利体系,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并较为恰当地总结出了现有立法的特点和经济法的现状,但由于其将市场主体和国家经济调制主体均放在同一力量层面来论述,不加区分地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的双重身份,容易造成公权的膨胀和私权的抑制,与经济法的使命和其特有的属性不符[13].张守文教授充分认识到了经济法主体的异质性,提出了二元的权义结构模式,推动了经济法学的深入研究,但遗憾的是,他对控权的强调不够,相反,过于迁就现有立法,并将“权利规范的分布更趋于向调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更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作为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点加以强调,这同样容易导致市场主体权利尊重的不 够,使经济法沦为一种纯粹的管制法[14].笔者认为,权利主体力量的不均衡性应该是我们研究经济法法权结构的切入点,保障基本经济人权的宪法思想应该成为经济法法权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因为,尽管对于宪法而言,总是反感并反对国家经济权力的扩张肯定是不恰当的,恰当的做法是全面回应社会需要,为国家经济权力的行使划定一个适当的边界,且宪法上的这一国家经济权力的边界也不可能一成不变,相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因情况的变化而发生流变,但是定位这一边界的坐标却不应改变,即一切为了经济自由。国家经济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应该基于经济自由,维护经济自由、推动经济自由,看得见的手只能辅助看不见的手而不是相反,市场体制自始至终作为国家经济权力扩张的底线而存在。国家经济权力的配置与行使在总体上应该有助于推动公开、公正、公平的自由竞争,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与发挥作用,而不得破坏市场经济体制,政治民主和经济自由。经济法的法权结构与制度设计同样应该遵循这一宪法秩序的要求。就此意义而言,经济自由权和政府经济调制权完全可以构成经济法最为基本的权利(力)范畴。我们没必要另辟蹊径,非要创设出新的名词来。 经济自由权已为不少市场经济国家宪法所确立,它是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最为基本的经济权利,具体又可以细化为公平竞争权、反垄断权、择业自由权、营业自由权和包括消费者知情权等在内的消费者主权等。国家立法的任务是为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的实现扫除障碍和提供保障,而不是限制和损害其实现。当然,作为一种权利的行使也有其边界,即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可以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对经济活动实施控制、引导,这就是国家经济调制权,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规制和调控的权力。但其权力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程序和目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权力法定、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及责任控制等应该成为经济法法权结构设置坚守的原则。一句话,以法律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应该成为经济法法权结构的设置的重要内容,这既是经济民主等宪法思想的体现,也是我国彻底实现由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必须之路。 三、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经济法学界不应忽略的问题 在中国政府推进型市场经济建设中,政府经济权力异常强大和活跃。这种活跃既表现在政府经济权力相对于市场主体权利的强势,也表现在对社 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全面性。权力必须在规范的约束下运行,对这种权力的约束,除了从市场主体经济权利的对立面来制衡外,也应该包括政府经济权力内部的分工和安排,即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力的合理分工。可以说,在政府推进型市场进程中,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最主要的表现是中央和地方经济矛盾异常尖锐。中央和地方利益分化,以及现行制度上对地方经济管制的放松,引起地方对中央博弈能力增强,也诱发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政府的抵制下屡屡受挫就是明证。事实上,只要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博弈存在,回避矛盾,恐怕是痴人做梦,如何建立一种规范的博弈规则才是关键。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应该是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的纵向分配关系,是一个国家结构关系,即一个政治关系,但其实质却是一个社会法定的公共利益的分配关系,其不仅受国家结构形式的节制,受到现代政治民主政治的影响,同时还受到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因而又是一个经济关系。我们经济法学界经常从与其相对应的市场主体经济权利的角度去谈论政府经济权力,却很少去研究笼统地被作为政府经济权力的中央经济权力和地方经济权力之间的关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就现行制度来讲,无论政治体制还是经济关系,都必须严格地依照宪法的规定运行,即必须纳入到宪法秩序中。但我国宪法却缺乏对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明确规定,考察现行经济体制改革所形成的适度放权的权力划分模式,主要是在一些零散的文件精神要求下形成的,这些文件因势而变,颇具针对性,但由于这些规范形成过于随意性,使其合宪性本身值得怀疑,而缺乏硬性规则的约束,也就导致了中央和地方博弈的失序。非制度化的分权带来的预期不确定,必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结果不仅会造就机会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伦理,而且不利于中国统一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威胁中国的政治统一和稳定。具体来讲,目前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的配置突出地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非规范性。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央与地方关系宽泛笼统,缺乏具体规则和操作规程。诸如中央应集中何种权力,地方应该分享何种权力,中央与地方共享何种权力,尚缺乏一种明确的制度化的标准,为中央留下了随意挥洒的空间,这必定造成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的集散随意,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一方面,地方政府对于所获得的经济权力有无限膨胀地利用的倾向,为了获得短期利益不顾代价地进行可能损害全局的行为,导致地方保护、权力寻租和投资冲动的普遍出现;另一方面,对于这种没有宪法保障的权力,地方政府所存在的中央可能随时收回经济权力的担心,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并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讨价还价行为。 其二,非民主性。在我国单一制国家架构内,中央是权力源,地方始终处于中央的高度控制之下,地方处于被动地受控制的地位。经济权力配置亦是如此,中央主动地为地方配置经济权力,地方被动地接受中央的权力分配,缺乏发言权。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主体的地位更加清晰。经济权力配置关涉地方利益,但我们现行体制并未因应市场情势提供地方表达的正当平台。中央什么时候放权,放什么权,什么时候收权,收哪些权,依旧是中央说了算,地方几乎没有表达或参与决策权。仅有中央意志表达机制,缺乏地方利益的表达和相互平衡机制,经济权力配置就有可能失衡,中央决策或政策就有可能在地方难以得以落实和贯彻。另外,重大经济权力配置应当是民众议价及民众与政府议价的产物,民众应当有发言权,但正是这种民众参与的缺失使得政府经济权力配置缺乏充分的民意基础,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就难以受到民众制约。 其三,非均衡性。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统一、平等、公正地配置经济权力,但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权的中央实行经济权力的特殊化分配,区别对待不同的地方政府,对某些特殊地方行政区实行特殊放权。国家先后出现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区、较大市等享有特殊经济权力的地方行政区,随后又授予一批内陆开放城市和边境开放城市较大的经济权力。特殊放权虽然对改革开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影响了市场平等竞争原则的实现,也引致了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和经济的不均衡发展。 总的说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中国,中央与地方在经济权力配置方面存在不明确、不清晰、不规范的问题,中央与地方如何分享公经济权力没有制度化的预期,一切取决于中央,地方政府纷纷向中央讨政策、要权力,甚至僭越规则滥权行为,中央的决策在地方难以得 到有效贯彻和实施。此种中央与地方关系人治状况的延续必然会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而愈加突兀。 中央与地方政府经济权力的无序与失衡凸现出的是理论研究的滞后,经济法法权结构的设置不能忽略其权力内部的配置与制衡,如果没有有效的规则约束,只能进一步加剧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使政府的经济行为表现得更为无序和混乱。当然,政府经济权力配置并不单纯是一个经济法的问题,甚至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其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密不可分,这需要经验的积累和实践的沉淀,更需要大家的智慧。但这一切不能成为经济法学界推卸的理论。 四、结 语 经济法法权问题是经济法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脱离宪法语境,因为只有在开启了主权在民、私权神圣的新型国家体制之后,以平衡公权和私权关系为根本使命的经济法才获得了生根发芽的政治土壤,也只有在宪法精神的引领之下,经济法制度才能逐步充实完善并不断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法本身就是宪法秩序的产物。随着国家经济职能的不断扩张,宪法也在经历着由政治宪法向经济宪法的转换,但内容的转换并没有改变宪法保障经济自由和人权的基本思想,在逐步认可政府经济权力的同时,经济宪法牢固地坚守着经济自由的底线,并将其作为最基本的经济人权。宪法的这一精神应该引领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它不仅决定着经济法的法权结构,也应该成为一条贯穿经济法法权问题研究的红线。一句话,以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的构建为中心,以控制国家经济权力的行使为研究路径来探寻经济法法权结构的思路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注释: 王全兴。 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M ]. 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2002: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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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论文篇(3)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秩序论文篇(4)

(-)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由于企业会计和市场经济秩序分别属于微观和宏观两个领域的问题,要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对企业性质的理解属于企业理论的范畴,企业理论的发展明显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不同的阶段。传统的企业理论是指新古典理论,它主要从技术角度看待企业,单一产品企业由生产函数表示,并符合利润最大化假设。新古典理论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其研究主题是市场交易,即价格在平衡供求关系中的作用。在这种理论下,市场被认为是价格和竞争发挥作用的场合。由于企业制度并不重要,会计似乎与市场毫不相关。

由于新古典理论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则试图克服这些问题。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并非独立存在的主体,而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因此,企业没有明确的目标,诸如利润最大化,它被看作是一群有自身利益的个人的组合,组成企业的每个人都为企业的生产过程提供某种要素(如人工、管理技能、资本等),他们提供这些投入是期望能从中得到报酬。此外,这些人认识到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签订契约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每个人的权利。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租赁人、经理人员一一一所有的人都签有契约,这些契约具体规定了应如何分配企业活动创造的现金流量。

对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Chueng(张五常,1983)认为,科斯所说的“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十分明确的,而应说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企业与市场也就是要素交易契约与产品交易契约的关系。因此,契约是企业与市场的共性,而其主要差别在于契约的完备性不同,相对而言,市场是一种比较完备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张维迎,1996)。例如,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状态依存所有权,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契约具有如下特点: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实施对企业的控制,仅仅享有企业经营的固定收益权,但当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时,债权人则取得企业实质上的控制权。债务契约确立了债权人的权利,这种关系的实施对于银企关系的规范乃至金融市场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银企关系的不规范从而形成大量的银行呆账不无关系)。因此,维护企业的契约关系与市场经济秩序是密切相关的。

(二)法律、契约与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原理是人类得以进步与繁荣的必要条件。但无序的竞争不但不会推进反而会阻碍这种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具有比较健全的契约制度。作为通用契约,法律制度是支撑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硬制度”,而类似合同这样的特殊契约则是降低市场经济中摩擦的一种“软制度”。法律制度是使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其作用就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成本和维系社会公正(翟林瑜,1999)。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例如,国务院于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大部分都与市场法制秩序有关人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框架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齐全的法律框架,在会计法规体系方面,已经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最高层次,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为第二层次的规范体系。但对于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仍然不容乐观,正如美籍华裔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说,中国的政治思想经常重视形式,超过实质②。如何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度是维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由一系列契约组织而成,如债务契约、管理报酬契约等。契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经协商谈判而由当事者签署的“明示契约”(explicitcontract),二是指基于彼此的相互信赖而形成的“隐含契约”(implicitcontract)。契约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于契约自由,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1)缔约自由,即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契约;(2)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即当事人决定与何人订立契约的自由;(3)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即选择契约类型和契约条款的自由;(4)缔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意思表示的方式(苏号朋,1999)。契约自由原则本质是体现契约的公平性,这体现在契约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如果签约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是有悖于契约公平精神的。对于契约的各契约主体,其目的是从参与企业中获取一定的财务利益,因此契约订立过程中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成为签约的重要参考价值。例如,债权人在向企业提供资金之前,一般会根据会计报表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必须向公众招股说明书,其中财务会计资料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契约与会计目标体系

既然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企业本身是没有明确的目标的,各契约主体总是致力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他们的目标并不一致,企业总是生存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中。而契约本身并不会减少这些利益冲突的成本,除非签约各方能够确定契约是否被违反。因此,基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这一观念,人们要求对这些契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会计在制定契约的条款以及在监督这些条款的实施中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复式簿记原理延续了500多年而无大的变革,但从会计思想史来看,会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计从来就受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影响,其监督的目的——即监督经济活动中经济权利、义务或责任的履行总是随着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李若山,1991)。系统的会计目标理论包括受托责任现和决策有用观两种,从这两种目标本身及其演化可以看出,会计的本质在于它在连接企业契约方面的作用。在企业契约中,股东凭借其拥有的财务资本而参与企业契约,但股东的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其事实上的控制权则由经营者所享有,股东为防止经营者的逆向选择行为,要求经营者提供会计信息,以对其财务资本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债权人也同样面临着问题,例如经理人员为了迎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可能将公司的资产转换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留给债权人的仅仅只是一个“空壳”的企业,从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债权人需要利用会计信息来监督限制性契约条款(例如一定的利息保障倍数条款)的执行情况。除此之外,供应商、购货商以及管理报酬契约等都涉及到会计信息的利用。可见,会计信息是实施企业契约的基本前提。但是组成企业的一系列契约总是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这要求会计也随之而变。受托责任观认为在委托——关系中受托方负有向委托方交待其履行受托责任的活动和结果的义务,而这一义务具体由会计人员完成,财务报表的目标就是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反映。这一观点依赖于:(l)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2)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和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是明确的。在这种环境中,受托方和委托方都关注着受托资源的保值与增值,一旦受托方未能完成既定的受托责任,委托方可以更换受托方。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呈现出日益分散的趋势,委托受托关系变得不甚明确,小股东数量增加,使得搭便车问题无法解决,监督经营者的个人收益远小于社会收益,股东不再积极实施控制权,他们更加关注资本市场的报酬与风险,因此会计信息要求面向未来,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是决策有用观所依赖的环境(吴联生,2001)。因此,会计信息作为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总是依存于企业的权责结构或契约结构。

三、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是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契约是企业与市场不可缺少的内涵元素。因此,会计对维护市场秩序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信息与市场经济效率

会计是对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程序,旨在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根据会计信息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经济资源流向效益好的企业,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依据。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豆、会计信息与债务契约。

1、信息提供了债务契约履行情况(如限制性条款)以及未来偿债能力(如破产预测)的信息,有助于信贷资金的配置。债务契约中一般都包括了大量的关于运用已公布的、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数据来限制管理当局行为的条款,任何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行为均被视为违约,它将使债权人有权采取一般对待违约而采取的行动。另一方面,财务会计信息有助于债权人预测企业的财务危机,从而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Altman&Saunders(199)提出了信用评分模型,它是利用所有可取得的借款人的财务资料来计算违约的概率,并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其基本思路是,利用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作为模型的输入数据以说明企业贷款的偿还能力。根据历史资料,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破产企业以及与破产企业相对应的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对破产企业可令Zi=l,对控制样本则令Zi=0.然后,可以通过对一系列的随机变量(Xij)的线性回归来描述这种方法,其估计模型如下:

其中,Xij为企业I第j个财务指标,βj为第j个财务指标的敏感度。根据研究样本可以估计出各财务指标的系数,假定该模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我们可以将其应用到其他的企业,从而评价该企业未来破产的可能性,即Zi,从而为信贷政策提供依据。上述模型的有效性在我国也得到了广泛的实证支持。

2、股票市场效率与信息披露。现代公司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为特征,上市公司主要由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具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并负责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一方面,董事会是企业的法人,它任命最高管理人员,决定投资,并把经营权交由经营者行使;另一方面,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股东——董事会——经营者之间是典型的委托关系(钱颖一,1989)。实际上,由于股权的分散,企业剩余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一般投资者既没有精力和兴趣,也没有可能来关心企业的经营,董事会的控制也是十分有限的。Jensen(199)认为,大量的证据显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变革等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然而投资者为何仍然愿意将自己的资金交由那些追求自我利益的经营者去经营,这种现象具有两个基础,即投资预期能带来收益而且这种收益具有一定的保障,而公司治理结构则提供了这种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具体由一系列的契约所规定,所有这些契约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式契约;另一类是非正式契约。而前者又分为通用契约和特殊契约,通用契约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特殊契约则包括公司章程、条例以及一系列具体合同(张维迎,1996)。纵观各个上市公司的监管,无不以会计信息为其核心,究其原因在于会计信息向资本市场传达了企业质量的信息。陈晓、陈小悦和刘剑(199)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研究了盈余报告在我国A股市场上的有用性,证实了中国A股市场上,盈余数字同样具有很强的信息含量。它意味盈余数字为中国A股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提供了有用信息,在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赵宇龙(1998)的研究也支持了会计盈余数据具有信息含量的假设。可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沟通筹资者和投资者的桥梁,使上市公司的各种真实情况如实展现在股票投资者面前,投资者可根据这些信息作出较为合理的投资决策,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投机行为。另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形成良好、稳定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的组织和服务功能高效运转,从而促使公平竞争,提高投资理性,减少投机行为。张人骥、王怀芳、王耀东和朱海平(2000)认为,自1994至1998年间,我国上市公司的系统风险呈现连续下降的趋势,在这个期间公司信息的披露,是投资者信息最完整与最透明的阶段,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对理性和准确的阶段,市场对公司质量的差别能力有所增强。他们将这一现象称为年度报告效应。可见,会计信息在股票市场具有一定的作用。

3、会计信息与经营业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股份公司最显著的特征,股东(即股票的持有人)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管理者受其委托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会计信息反映的相关指标就成为委托方评价其经营业绩的主要尺度。而且会计数据往往是一种硬性的指标,Jensen(199)认为通用汽车公司和IBM公司董事会在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变革等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但当出现巨额亏损时,两家公司的CEO均遭到了解雇。会计信息在评价企业管理业绩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会计指标经常被用于管理报酬计划。管理报酬契约为企业众多契约中的一种。这一契约通过对经理人员报酬的构成做出约定,激励经理去选择和实施可增加股东财富的活动。管理报酬契约因其可调和经理与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而成为一种控制问题的重要方法。分红通常与企业利润相挂钩,这样,企业的会计数字如总利润就成为管理报酬契约制定与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会计信息与市场经济公平

经济秩序论文篇(5)

 

关键词 国家 市场 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 国际经济秩序

导 论

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欧的确立和在全球的扩散,国际贸易快速发展、人口和资本大规模流通,世界各地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19世纪中后期,以金本位制为核心,反映、规范世界经济运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最终在英国和英镑主导下确立,有效维护了世界经济的自由稳定,促进了各国贸易、投资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的繁荣。但在一战、二战和多次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国际经济秩序不断发生调整和变革,深深地影响着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走向和各国经济实力地位的变迁。

 

关于国际经济秩序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从结构主义出发,认为世界经济是统一的整体,“包含着一个占支配的中心,一个处于依附地位的和处于‘中心’、‘边缘’之间的‘半边缘’地带,形成一个‘中心-’的经济结构”Raúl Prebisch,“Commercial Policy in the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May 1959,Vol.XLIX, pp.251;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尤来寅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63—467页。,指出国际经济秩序内在的不平等性,是或边缘国家贫穷落后的根源;而现实主义者则以“权力结构”为基础,论述了“霸权对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查尔斯·金德尔伯格:《1929—1939年世界经济萧条》(宋承先、洪文达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47—359页。,以及权力更迭带来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但二者均忽视了国际经济秩序具有的政治、经济的双重属性,以及在市场和国家(权力)双重力量推动下的演变逻辑,无法还原国际经济秩序演变历史的全貌。本文意在突破现有研究的局限,以国家和市场双重动力为视角,以体系性经济(金融)危机为平台,分析研究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问题。

 

国际经济秩序的分析框架

奥古斯丁指出,秩序是“不同的组成部分处于自已的最佳位置,共同构成一个很好的布局”Augustine:“The City of God,bx xix.ch,VII,”Everymans Library,1950,P249.转引自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张小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赫德利·布尔在此基础上,对秩序的概念进一步引申,认为秩序是“导致某种特定结果的格局,一种旨在实现特定目标或价值的社会生活安排,是相对于特定目标和价值而存在的社会现象,国际秩序指的是目际行为的格局或布局,是一种国家间秩序,它追求国家社会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目标,如维持国家体系和国家社会本身的存在,维护国家的独立或主权,维护国际和平等”。门洪华依据前人既有的研究,指出“国际秩序是大国之间权力分配、利益分配和观念分配的结果;国际秩序之争,实质上是权力、利益之争,又主要表现为观念之争、国际机制之争”。

 

在借鉴现有学者对秩序和国际秩序的理解和界定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国际经济秩序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格局或布局,是基于国际经济力量结构和经济观念结构,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经济关系和各种经济制度的总和。其基本目标是国际经济体系本身的生存和延续,维护国际经济社会的稳定、自由和开放;基本功能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的运行和发展。

 

根据对国际经济秩序及其运行逻辑的既有理解,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建构国际经济秩序的分析框架。第一,国际经济秩序是某一时期主要经济行为体基于经济实力造就的格局,建立在各经济行为体尤其是主要经济行为体力量对比的基础之上,是经济实力分配的结果。第二,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在国际经济观念分配的基础之上,一定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否稳定,往往取决于主要经济行为体在核心经济观念上是否能达成一致,保持默契或必要的妥协,当前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主导思想和发展模式上。第三,国际经济秩序指的是国际社会中的经济行为体按照某种既定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来处理彼此关系,反映了国际经济运行机制和整体态势。总之,国际经济秩序是国际社会中主要经济行为体实力分配、观念分配的结果,外在表现为全球性国际经济制度、机制的创立和运行。其演变过程也主要体现为国际经济力量的重新分配;国际经济制度、机制的调整与变革;国际经济主导思想、发展模式的更替和完善等三个方面。

 

在演变形式上,国际经济秩序主要表现为内在调整和外在变革,二者互为依存,相互调和,共同构成了秩序演变的历史过程。在国家和市场力量的作用下,国际经济秩序赖以建立的经济实力结构和经济观念结构存在失衡和调整的潜在危险,为恢复均衡、维持延续,国际经济秩序首先发挥内在调整的功能:受到挑战的霸权国会通过需求增加资源以保持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和承担的义务,或减少承担的义务和相应的成本,以满足新兴国家的要求,但以最终不致危害其国际地位为底线;国际经济观念(经济主导思想),在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力量冲击下,其首先表现为系统的内部改良和完善,对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部分进行调整、革新,以维持国际经济观念(经济主导思想)的延续和保存。一旦这种调整无法满足新兴国家的要求和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时,将导致国际经济秩序与权力结构和经济形态的断裂,进而导致体系性危机事件(战争、经济或金融危机)的发生,在体系性危机事件的冲击下,国际经济秩序将发生剧烈调整或外在变革。因此,秩序的相对稳定性主要是由该秩序对国家和市场的需求能够调整到什么程度的能力决定的。

经济危机冲击下国际权力结构的演变

经济秩序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

国际经济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地发展与变化的运行机制;其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参见:陈安教授所著《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收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134页;其修订文本发表于《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第3-18页。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主导和控制下建立起来的,首先体现的是美欧工业国家的利益和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迅速,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发达国家的经济不仅增长乏力,而且面临巨额财政赤字和债务等种种危机。 然而,国际经济秩序却没有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发达国家继续掌控着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竭力维持国际经济旧秩序,发展中国家被严重地边缘化。

长期以来,陈安教授致力于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高度关注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与完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陈安教授于2008年八十大寿之际,出版大型学术专著《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共分五卷;其后又在2009年和2010年连续发表了《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等系列论文四篇(简称《四论》)《四论》指陈安教授的四篇系列论文:《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简称《一论》),发表于《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旗帜鲜明地确立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兼论与时俱进,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对外28字方针”》(简称《二论》),发表于《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年第16卷第3期;《三论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匹兹堡发韧之路”走向何方——G20南北合作新平台的待解之谜以及“守法”与“变法”等理念碰撞》(简称《三论》),发表于《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年第16卷第4期;《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简称《四论》),发表于《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从国际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特点,指出在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即南北矛盾。南北矛盾冲突的焦点和实质,是全球财富的国际再分配,而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根本分野,则在于全球财富国际再分配之公平与否。参见:陈安教授所著《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载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我国应该旗帜鲜明地、积极地与发展中国家一起“变法图强”,“通过BRICSM类型的‘南南联合’群体”[1], 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陈安教授一系列独特的战略思想和政策建议,喊出了与时俱进、变法图强的最强音,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

一、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存在严重的缺陷

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基本上是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核心,体现在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的有关协定和组织管理中。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成为这些组织的“所有者”、操控者和经营者,享受着特殊的权利和利益[2]。 在过去的60多年中,国际经济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迁,国际经济管理体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西方国家主导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本质没有改变,体现为发达国家的“制度霸权”和“话语优势”,严重地忽略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发达国家“制度霸权”最明显也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人事权和决策权,美欧国家不仅始终控制着世界银行行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和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的职位,而且在决策程序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以IMF为例,IMF实行加权投票表决制,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250票的基本投票权和一定份额的加权投票权。因为基本投票权各国都一样,在实际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加权投票权。最近几年,虽然IMF酝酿改革,希望增加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票权,但是美国仍然占有约17%的投票权。按照IMF,重大议题表决需要85%以上的多数票才能通过,因此,美国具有绝对否决权。陈安教授将此等制度设计评价为“它使寥寥几个西方发达大国和强国加在一起,就可以操纵全球性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众多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决策体制下,往往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选择:一是被迫签字‘画押’,吞下苦果;另一是被迫退出困境,自行孤立。”[3]

除了拥有“制度霸权”以外,发达国家还拥有强势的话语体系,通过鼓吹和宣扬有利于自身的价值观念来维持现行国际经济秩序。2004年,在美国学界和政界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约瑟夫·奈发表了《软实力与美国外交政策》,他认为“软实力”的核心为一国文化的吸引力、价值观念和政策,并指出“当我们[美国]的政策在他人看来具有合法性时,我们的软实力就会得到加强”[4],其实质即为达到“不战而胜”的效果。软实力是一种隐形力量,其作用是潜在的,但危害不可小视。陈安教授在其《一论》中,对这种西方主导的话语权进行了精彩的分析。

其实,这种价值观念的输出在西方早就存在,在美国战略界,如经济学家罗伯特·吉尔平提出了“霸权稳定论”,认为国际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取决于一个占绝对优势的霸权国的存在[5];国际问题研究学者罗伯特·基欧汉提出了由美国操控的国际制度能降低合作成本、促进合作的观点[6],等等。由于美国占据学术研究的中心,这些思想在中国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影响非常大。这些思想的潜台词,就是让发展中国家“自愿”维护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借用陈安教授的话,就是让发展中国家自觉“守法”而不去“变法图强”。在国际经济领域,此类思想更是层出不穷,比较有影响力的有:“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等等。“它们虽然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新的有益思考,却也造成了某些新的思想混乱。”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120页。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为例,它突出宣扬的是所谓的“华盛顿共识”。诺姆·乔姆斯基曾明确指出,华盛顿共识是由美国政府及其控制的国际经济组织所制定的,并由它们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实施。其奉行的教条是自由化、私有化和政府作用最小化,“本质是为国际垄断资本在全球扩张服务”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121页。,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华盛顿共识”曾在拉美国家盛行,以阿根廷为例,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自由化与市场开放,结果在国际游资和国内问题的双重打击下,金融崩溃,政府,社会动乱。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面对‘华盛顿共识’在拉美国家制造的悲剧,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缄默了。”[7]

在鼓吹和推行所谓的自由和民主“价值观”的同时,发达国家还不遗余力地攻击发展中国家的自我保护措施,将其贬斥为“经济民族主义乱序”。“‘经济民族主义乱序’论的实质和效应则在于以莫须有的‘罪名’,力图迫使国际弱势群体离开原定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奋斗目标。”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130页。其实,南方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北方发达国家试图以各种“迷惑人心的口号”冲破限制和掠夺财富时,完全有理由保护自己,这一点是理直气壮和合情合理的,在西方发达大国的强势话语影响之下,切不可自先气短、自乱阵脚。陈安教授明确指出,“全球弱势群体对此类含有精神鸦片或精神枷锁毒素的理论,亟宜全面深入剖析,不宜贸然全盘接受。”[1]79-80

国际贸易领域的情况完全与此类似。长期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虽然在规范和稳定国际贸易秩序、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却严重忽略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国际贸易规则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操纵下制定的,首先体现的必然是这些发达国家的利益。后来在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关贸总协定增加了一些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或优惠的条款。可是这些条款有些是有名无实,有些是形同虚设,基本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世贸组织成立以来,主要受益者仍然是发达国家,那些看似平等的贸易条款所带来的利益仍然是不平等的。那么,多哈回合是不是真的要解决这些问题,或者说能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到目前为止,答案仍然是“NO”。许多专家学者都怀疑多哈回合究竟是把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作为谈判的实质内容,还是作为吸引发展中国家参与谈判的诱饵。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就曾经说过,“把多哈回合说成是‘发展回合’,只是一种乔装打扮而已。”[8]

面对拥有“制度霸权”和“话语优势”的发达国家,面对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弱势国家应该怎么办?我们应该怎么办?是“韬光养晦”,去满足于“搭乘全球化的便车”实现一定程度的发展,还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所作为”,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更加公平合理?陈安教授给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中国人理应与时俱进,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提出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理应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推手[1]80。

二、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不能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形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形势,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已经成为当前世界走出危机、重振经济的当务之急与必然选择。在当今的国际形势下,出现了一些有利于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变革的条件,主要表现为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力在不断增强,而发达国家却面临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当今国际经济格局最突出的一个变化,就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迅速,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一些新兴经济国家出现在世界经济舞台的中心,开始发出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声音。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据来看,发达国家虽然在经济总量上仍然占有显著优势,但其经济增长速度却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国家。高盛公司曾经预测,“到2018 年‘金砖四国’和美国占全球GDP 的比例将同为25%;而到2050 年四国将一同跻身全球六大经济体之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总量中的份额将各占50%。”[10] 有些学者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的最大特点是,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尤其是中国、印度等新兴大国名副其实成为世界经济的领头羊,在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改变着世界经济发展的路径。”[10]

发达国家不仅经济增长乏力,而且面临巨额财政赤字和债务等种种危机。西方G7国家的债务持续走高,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近1倍,比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高出3到4倍。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April, 2011.美国2011年财政年度的财政赤字近1.3万亿美元,累计债务高达14.8万亿美元,几乎相当于全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欧盟国家的债务问题更加严重,希腊、西班牙、爱尔兰、葡萄牙和意大利,相继出现债务危机,不仅威胁着欧元区的经济稳定,而且影响着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很多全球性问题仅靠西方国家早已不能解决,诸如国际能源安全、全球粮食安全、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等等。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G7首脑峰会转为G20峰会,就是对这种情况变化的调整,为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机会。最近G20戛纳峰会所关注的主要议题,如解决经济失衡、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全球货币体系、改进全球监管治理等,都涉及对国际经济秩序的改进。中国国家主席在会上指出,“我们应该充分反映世界经济格局变化,继续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发言权,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上的讲话》(资料来源:finance.省略/2011/11/04054211487860.shtml;访问日期:2011-11-23)。

在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变迁的过程中,既得利益的大国与贫弱的国家之间,围绕国际经济制度设计和规则制定的斗争是非常复杂的,斗争的焦点是全球资源和财富的国际再分配。在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全球资源和财富的国际再分配必然是不公平的。无论是分工还是交换,发展中国家都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这正是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最大问题。“从根本上看,世界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未能实现充分发展,使世界范围内有效需求增长未能跟上生产力发展步伐。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资源占有失衡,财富分配不公,发展机会不均,形成‘越不发展越落后,越落后就越难发展’的恶性循环,最终制约了世界经济持久稳定增长。”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上的讲话》(资料来源:news.省略/world/2011-11/04/c_122235131.htm;访问日期:2011-11-03)。

面对不合理的旧秩序及其给世界经济带来的问题,思变求新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经济依存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发达国家占据技术优势、制度优势和话语优势,向它们争取平等合理的发展机会,难度很大。面对当代国际社会“南弱北强”、实力悬殊的战略态势,面对国际强权国家集团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已经形成的“霸业”格局和“反变法”阻力,国际弱势群体要求“变法”图强,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1]66-67。只有不断争取,才会获得权益,而不是靠施舍。陈安教授通过分析南北关系,总结为螺旋式上升的“6C轨迹”或“6C律”表明,这一过程虽然是曲折的,但成果还是显著的。陈安教授对南北经济谈判过程与效果进行的系统分析,可参见:《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载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479-506页。 “6C轨迹”是指在南北合作曲折行进的过程中,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破旧立新、新旧更替,势必循着螺旋式上升,即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冲突或交锋)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协调)New Contradiction(新的矛盾),逐步实现[11]。 弱势国家并不是完全无能为力的,而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当然,机会总是与挑战并存,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国家也面临很多国内外的问题和挑战。首先,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很难撼动,“重建具有稳定的定值基准并为各国所接受的新储备货币可能是个长时期内才能实现的目标”[12]。其次,发达国家的政府赤字和债务问题,在短期内很难解决,必将影响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这又不可避免地加大了新兴市场国家的债权安全与金融风险。美国的债务问题不仅仅是美国的问题,而且是全球持有美债的债权人所担心的问题,必须警惕发达国家转嫁危机的风险。当然,还存在贸易保护主义等其他问题,危机带来机遇,但危机带来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与风险,我们也须时刻加以注意。

G20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公平合理方向变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陈安教授通过对2009年G20匹兹堡峰会和匹兹堡峰会前后的重要国际会议的分析,认为“‘匹兹堡发轫之路’之‘新’值得重视,就在于它强调和指定历时整整10年的G20南北对话机制,应当从非正式机制开始转轨成为正式的、常规的、主要的机制,从而很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南南联合自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新转折和新起点。”[13] 但是,“从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看,全球公众却同时理应继续保持清醒头脑和敏锐目光,预测‘匹兹堡发轫之路’今后发展的另一种可能前景:时过境迁,强权发达国家之‘信誓旦旦’迅即转化为‘口惠而实不至’的一纸空头支票”[13]1-29,而这个“空头支票”却有可能为发达国家换来大量的利益。

三、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的战略思考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国际事务中,我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越来越多。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不仅本身存在严重的缺陷,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而且体系中有些条款本身就是用来牵制或限制中国发展的。中国拥有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在世界上扮演着非常独特的角色。全面准确地把握国际经济秩序变革的动因和趋势,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经济全球化管理,不仅是维持并进一步开创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国际环境的需要,而且也是满足国际社会希望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建设和谐世界,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需要。

“世界五分之四的人口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人口只占五分之一。人人都有平等的生存权利。如果广大发展中国家继续贫困,说明当今世界是不公平、不和谐的,也注定是不稳定的。”《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资料来源:news.省略/world/2008-09/26/content_10112612.htm;访问日期:2011-12-23)。物不平则鸣,人亦然。 韩愈《送孟东野序》:“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人之于言也亦然,有不得已者而后言。其歌也有思,其哭也有怀。凡出乎口而为声者,其皆有弗平者乎!” 面对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国既是全球弱势群体的一员,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积极参与和努力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属当仁不让,责无旁贷。”[1]80

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比较流行也最为荒谬的说法,是中国的发展得益于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即中国享受了美国霸权提供的稳定的国际经济体系带来的发展机遇,享受了美国提供的“公共产品”,“搭了美国的便车”[14]。因此,中国现在不是要推动国际经济体系的变革,而是要主动承担更多的义务,为现行国际体系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帮助美国维持现状。事实上,中国不是“搭了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便车”,而是付出了很高的代价。陈安教授提出,面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大势所趋,“中国的自我战略定位理应一如既往,继续是旗帜鲜明的积极推动者之一,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者之一。不宜只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改良者’、南北矛盾的‘协调者’。”[1]80为此,必须处理好“韬光养晦”与“有所作为”的关系,处理好“守法适法”与“变法图强”的关系。

首先,“韬光养晦”与“有所作为”的关系。陈安教授明确提出应与时俱进,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提出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并且批评了中国只应明哲保身、自顾自己发展、不顾外部是非的倾向。邓小平在提出“韬光养晦”的同时,一直坚持主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坚持要“有所作为”。陈安教授也批评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已经式微,而中国应融入“蓬勃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的错误观点,指出这种观点源于美国学界,目的是“瓦解南南合作的坚定信心和不懈实践,从而步步为营,维护少数经济强权国家在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国际经济现有‘游戏规则’下的既得利益。”[1]67陈安教授的分析鞭辟入里,引人深思,事实也正是如此。“韬光养晦”不是目的,坚持“韬光养晦”是为了“有所作为”,决不能为了“韬光养晦”而“韬光养晦”,不能无原则地“软弱退让”,更不能掉进西方的“话语陷阱”,结果被洗脑而跟着西方的战略走。在奉行“强者为王”原则且竞争激烈的国际经济领域,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只有通过争取才会得到保障,而不是简单地去追随强者,靠施舍绝不会自主,更不会长久。

其次,“守法适法”与“变法图强”的关系。陈安教授认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必须力行法治,但是从法理角度看,在当代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公。强者拥有 “游戏规则”的制订权,必然造成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严重不公,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就是要求改变、改革现存的有关“立法”,就是要求“变法”[3]116。当然,“变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先“适应”和“守法”,在“适应”和“守法”的实践检验中,不断加深认识。熟悉游戏规则,使其“为我所用”,同时“又立足于国际弱势群体的共同权益,进行检验和判断,明辨其是非臧否,思考其变革方向。”[3]119当然,向强势国家争取“变法图强”,免不了道路曲折反复,“但势必与时俱进,前景光明。”[3]120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的增长,国际地位越来越高,国际影响越来越大,国际社会重视来自中国的声音,希望中国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经济全球化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地位不断提高的必然结果,总体来说是一件好事。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参与全球化管理意味着我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愈来愈大,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外交能力和水平的要求更加迫切。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呼唤中国的调整,这里的调整不仅仅是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模式的更新,还包括观念的转变和角色的转换。

第一,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必须按照国际思维方式,研究制定科学的战略与策略,不断提高国际谈判艺术和经济外交能力。特别是在国际谈判中,不能过多地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和束缚,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底线,否则会处于被动局面,甚至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二,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需要研究制定一个长期的、整体的、系统的和一致的国际行动方案和指导原则,并贯穿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日常国际事务中。经济全球化提高了参与国际事务的透明度和关联度,给我国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使在研究制定双边的谈判和合作方案时,也需要考虑其对多边合作和区域合作的影响。目前我国的一举一动,与任何国家的谈判口径或合作行动,都将受到全世界的高度关注。

第三,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需要大量国际化的专业人才和对有关专题的深入研究。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所实行的那种近乎封闭式的用人机制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需要研究开放式的用人机制,既要加快培养体制内的相关人才,也要充分发挥现有专业人才的作用。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从全国选拔最合适的专家学者,及时充实有关机构,把握机遇,争取主动。

同时,我们还要重视为国际组织培养输送管理人才,研究疏通国际组织与国内机构人才互动的机制,把参与国际组织工作作为我国培养国内熟悉国际规则、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管理人才的平台之一。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国内专家和国际专家交互使用,方能相得益彰。

第四,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我国需要角色的转换——从过去强调熟悉和接受国际规则,开始转向修订、完善现有国际规则,并积极参与制定新的规则。现行规则往往具有发达国家的烙印,不完全是客观公正的国际规则。中国具有独特的经济体制,在世界上扮演着非常独特的角色,只能由自己站出来,争取建立既适合于中国国情,又有利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四、和而不同,与时俱进:我们学习的楷模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以下简称《五卷本》)是一部巨著,全书分五卷共310多万字,全面汇集了陈安教授30多年来潜心国际经济法学教学和研究的经历、思想和成果。该书对于我们了解当代国际经济法学的前沿理论和动态,回顾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成长、实践和发展,展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政策实践意义。拜读《五卷本》与《四论》以后,深切地体会到陈安教授数十年磨一剑,在独树中华一帜,跻身国际前驱方面的许多独到之处。特别是在对待国外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和流派的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志向三个方面,非常值得我们晚辈学习。

第一,对待世界上各种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和流派,非常重视,但不迷信。陈安教授非常重视研究世界上有关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和流派,但是从不迷信。陈安教授研究和引进国际经济法学的现有成果只是一种手段,而博采众长、消化吸收、开拓创新、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体系才是目的。陈安教授一贯主张,“在国际学术论坛上,中国人既要谦虚谨慎,认真学习和吸收有益的新知,切忌闭目塞听,妄自尊大;又要敢于对外来的种种‘权威’理论,根据国情和世情,深入探讨,独立思考,加以鉴别,乃至质疑,切忌妄自菲薄,盲目附和。”孔子《论语》中倡导的“和而不同”精神,在陈安教授的治学实践中随处可见。

第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陈安教授的教学研究工作密切联系中国和世界的实际,致力于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理论和法律支持。国际经济法学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综合性和边缘性的学科,过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参与得不是很多,或者可以说很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面临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亟需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陈安教授的研究成果涵盖了有关国际贸易和投资、双边协定和多边公约、相关国际组织和管理体制的多个方面,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国际经济法律问题,为保护我国有关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大量的战略思想和决策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坚持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志向。关于中国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南南合作方面如何发挥作用,陈安教授做出了重要的理论创新,致力于为中国和全球弱势群体在国际经贸大政问题方面争取平等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五卷本》在探索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规律和路径方面,旁征博引,史论结合,提出了螺旋式上升的“6C轨迹”理论,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重视和认可。其中,《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一文,为促进南南合作、丰富第三世界思想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晚近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对抗WTO多边主义的三大回合》一文在美国杂志发表以后,被认为是“当前最受关注的、最引人入胜和最有创见的”文章;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服务的国际组织“南方中心”,将其收辑为中心的专题出版物——《贸易发展与公平》专题议程的系列工作文件之一,以单行本的形式重新出版发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的发展,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如何才能继续维持并进一步开创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的国际环境,全面有效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经济全球化管理,正在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和借鉴陈安教授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我国更深入、更广泛和更有效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经济全球化管理,具有更加重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陈安.旗帜鲜明地确立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兼论与时俱进,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对外28字方针”[G]//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6(3):80.

[2] G. John Ikenberry. Liberal Leviathan: The Origins, Crisis,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American World Order[M].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1.

[3] 陈安.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J].现代法学,2010,(6): 115.

[4] Joseph S. Nye, Jr.Soft Power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J].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2004,119(2):255-270.

[5] Robert Gilpin.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6] O. 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7] 房宁.迷梦的远逝:“华盛顿共识”与拉美困境[J].社会观察,2005,(3):11-12.

[8] Daniel Altman.Charlene Barshefsky on Doha (2007) Managing Globalization Weblog – The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EB/OL].[2011-12-11]. blogs.省略/tribtalk/business/globalization/?p=342.

[9] 佚名.调整全球经济格局面临三大挑战[N].上海金融报,2010-04 -20 (A02).

[10] 陈凤英.新兴经济体与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变迁[J].外交评论, 2011,(3):1.

[11] 陈安.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J].现代法学,2009,(2):4.

经济秩序论文篇(7)

一、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由来及决定因素

现存国际经济秩序是依据不同的理论基础、制约因素,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而演变来的。

第一个阶段是在17世纪至18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当时国际经济秩序确立的理论基础是重商主义,形成的决定因素是领土争夺以及财富掠夺,而掠夺是建立在被掠夺者自愿接受掠夺者规则的基础上的,于是就形成了欧洲民族国家相互制衡的均势体系。

第二阶段是19世纪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在这个阶段,形成了由英国缔造的开放和相互依存的国际经济秩序,而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理论基础是自由贸易、非歧视性和平等待遇的理念。这时的国际经济秩序运转,是维持在强国对落后国家的掠夺之上的。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决定因素,来自生产力变革所引起的国际生产体系的演变及世界经济中心权力的转移、英镑体系的确立。

第三个阶段是从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至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它形成的理论基础是霸权稳定论,即以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的“霸权稳定论”、a.f.k. 奥根斯基(a.f.k.organski)“权力转移理论”及乔治·莫德尔斯基(geroge modelski)的世界政治历史的“长周期论”为依据,形成了美元霸权下美国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决定因素,是全球化、一体化、区域经济、美元霸权,而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黏合,凸显了美国的霸权效应,强化了国际经济秩序的不合理及不公正性,导致了全球经济的失衡。

二、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因素

全球经济失衡下,国际经济秩序是由主权国家特别是经济大国的对外经济政策塑造的。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就是在多极化和美国主导地位这两种趋势的矛盾、摩擦和斗争中发展的。国际行为主体互动、博弈的内生变量的变动,使国际经济秩序具有偏向性特征,中国与美国之间的博弈在国际经济秩序演变中表现出偏向性相异特征。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国际经济秩序演变因素由外生变量和内生变量所构成。

1.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外生变量

国际经济秩序演变外生变量包括:世界格局的变动;市场力量的一体化;区域化。全球经济失衡下,国际生产中心与金融中心的分离,美元金融霸权,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反全球化力量以及国际生产中心的转移与国际经济秩序主导国权力“固化”的矛盾,则是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外生变量,它左右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快慢进程。全球经济失衡下,发展中国家行为主体的强势博弈以及能否成为强势主体,决定国际经济秩序能否向公正、合理、公平方向演变。失衡两极的中国与美国的博弈,在国际经济秩序演变中偏向性相异。

2.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内生变量

“主体、位置、次序、规则”四个变量,为国际行为主体互动、博弈的内生变量。在有限博弈模型下,不同行为主体力量博弈对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影响是不同的。不同国际行为主体gdp的变化;国际经济活动时处于国际经济主流之内或之外,与其他国际经济活动主体的地位是否相等,是强势主体(国际经济秩序的确定者和裁判者)或弱势主体;参与处理重大国际问题的先后;参与国际事务制定的规则的主动与被动影响主体力量的演化、相互制衡关系。上述四方面,是构成“主体、位置、次序、规则”四变量的主要内容。外生变量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演变进程,内生变量影响其演变的偏向性。国际经济秩序演变是内外生变量共同作用、国际行为主体互动博弈的结果。仅分析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外生变量,会导致研究结果的片面性。

3.影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三大主要“偏向性”力量

由于全球经济失衡的根源在于美国实施的金融霸权战略,由此导致世界经济体划分为外汇储备过剩国与美国的对垒。“金融、粮食、能源”是掌控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主要“偏向性”力量。不同国际行为主体掌控金融、粮食、能源三要素的能力的大小,以及“金融、粮食、能源”三因素的变动如何,左右它在四个内生变量的位置、秩序和制定规则权力,它们的变动是失衡两极牵制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偏向性”力量。

三、国际经济秩序演变路径与机制及中国应对

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层面的系统走向不断开放,继而加深了相互联系、相互碰撞与互动,致使未来世界发展呈现多种演化的可能性。目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趋势,出现了被掠夺者开始提出改变规则,增加参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的趋势。这种趋势的不断强化,必将导致国际经济秩序演变路径,从强权型秩序向多国互动协商的民主型秩序演变。即演变为:多国主导的“世界市场社会”秩序。由于国家间是通过市场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市场机制根本不能自我调节,而需要调控。这种高度的调控表现就是各国间的协商,因此促成国际经济秩序演变机制为全球协调与全球治理机制。在这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机制中,中国应做好以下应对。

1.利用充裕国际储备,表达本国利益诉求。中国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力量,来自于对美元外汇储备的最佳配置。为此中国要准确把握国际经济秩序变化的有序度和临界点,利用充裕国际储备,表达本国利益诉求,限制其他对手竞争的权力,使其成为牵制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力量,在未来的国际经济事务中争得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经济秩序论文篇(8)

第一个阶段是在17世纪至18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当时国际经济秩序确立的理论基础是重商主义,形成的决定因素是领土争夺以及财富掠夺,而掠夺是建立在被掠夺者自愿接受掠夺者规则的基础上的,于是就形成了欧洲民族国家相互制衡的均势体系。

第二阶段是19世纪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在这个阶段,形成了由英国缔造的开放和相互依存的国际经济秩序,而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理论基础是自由贸易、非歧视性和平等待遇的理念。这时的国际经济秩序运转,是维持在强国对落后国家的掠夺之上的。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决定因素,来自生产力变革所引起的国际生产体系的演变及世界经济中心权力的转移、英镑体系的确立。

第三个阶段是从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至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它形成的理论基础是霸权稳定论,即以罗伯特?吉尔平(RobertGilpin)的“霸权稳定论”、A.F.K.奥根斯基(anski)“权力转移理论”及乔治?莫德尔斯基(GerogeModelski)的世界政治历史的“长周期论”为依据,形成了美元霸权下美国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决定因素,是全球化、一体化、区域经济、美元霸权,而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黏合,凸显了美国的霸权效应,强化了国际经济秩序的不合理及不公正性,导致了全球经济的失衡。

二、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因素

全球经济失衡下,国际经济秩序是由国家特别是经济大国的对外经济政策塑造的。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就是在多极化和美国主导地位这两种趋势的矛盾、摩擦和斗争中发展的。国际行为主体互动、博弈的内生变量的变动,使国际经济秩序具有偏向性特征,中国与美国之间的博弈在国际经济秩序演变中表现出偏向性相异特征。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国际经济秩序演变因素由外生变量和内生变量所构成。

1.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外生变量

国际经济秩序演变外生变量包括:世界格局的变动;市场力量的一体化;区域化。全球经济失衡下,国际生产中心与金融中心的分离,美元金融霸权,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反全球化力量以及国际生产中心的转移与国际经济秩序主导国权力“固化”的矛盾,则是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外生变量,它左右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快慢进程。全球经济失衡下,发展中国家行为主体的强势博弈以及能否成为强势主体,决定国际经济秩序能否向公正、合理、公平方向演变。失衡两极的中国与美国的博弈,在国际经济秩序演变中偏向性相异。

2.全球经济失衡下制约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内生变量

“主体、位置、次序、规则”四个变量,为国际行为主体互动、博弈的内生变量。在有限博弈模型下,不同行为主体力量博弈对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影响是不同的。不同国际行为主体GDP的变化;国际经济活动时处于国际经济主流之内或之外,与其他国际经济活动主体的地位是否相等,是强势主体(国际经济秩序的确定者和裁判者)或弱势主体;参与处理重大国际问题的先后;参与国际事务制定的规则的主动与被动影响主体力量的演化、相互制衡关系。上述四方面,是构成“主体、位置、次序、规则”四变量的主要内容。外生变量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演变进程,内生变量影响其演变的偏向性。国际经济秩序演变是内外生变量共同作用、国际行为主体互动博弈的结果。仅分析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外生变量,会导致研究结果的片面性。

3.影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三大主要“偏向性”力量

由于全球经济失衡的根源在于美国实施的金融霸权战略,由此导致世界经济体划分为外汇储备过剩国与美国的对垒。“金融、粮食、能源”是掌控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主要“偏向性”力量。不同国际行为主体掌控金融、粮食、能源三要素的能力的大小,以及“金融、粮食、能源”三因素的变动如何,左右它在四个内生变量的位置、秩序和制定规则权力,它们的变动是失衡两极牵制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偏向性”力量。

三、国际经济秩序演变路径与机制及中国应对

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层面的系统走向不断开放,继而加深了相互联系、相互碰撞与互动,致使未来世界发展呈现多种演化的可能性。目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趋势,出现了被掠夺者开始提出改变规则,增加参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的趋势。这种趋势的不断强化,必将导致国际经济秩序演变路径,从强权型秩序向多国互动协商的民主型秩序演变。即演变为:多国主导的“世界市场社会”秩序。由于国家间是通过市场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市场机制根本不能自我调节,而需要调控。这种高度的调控表现就是各国间的协商,因此促成国际经济秩序演变机制为全球协调与全球治理机制。在这种国际经济秩序演变机制中,中国应做好以下应对。

1.利用充裕国际储备,表达本国利益诉求。中国影响国际经济秩序的力量,来自于对美元外汇储备的最佳配置。为此中国要准确把握国际经济秩序变化的有序度和临界点,利用充裕国际储备,表达本国利益诉求,限制其他对手竞争的权力,使其成为牵制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力量,在未来的国际经济事务中争得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经济秩序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1-0106-05

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发展中国家长期追求的主要战略目标,也是中国对外经济战略的一项基本政策。随着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蔓延,改革现行国际经济制度规则、寻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再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议题。在此背景下,梳理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围绕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争论,无疑将为深入思考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有效途径提供有益的理论启示。

结构主义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结构主义理论“集中体现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诉求中”,是发展中国家倡导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理论基础和理论结晶,其主要倡导者是以劳尔・普雷维什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学者。概括地讲,结构主义的理论观点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国际经济旧秩序的结构失衡。结构主义认为,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特征就是结构性不平等,这种结构性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不平等的国际分工和国际生产体系。结构主义指出,不合理的国际分工使发展中国家沦为发达国家的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供应地以及工业品销售市场,而发达国家则完全控制了工业产品以及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单一的产业结构和经济模式成为羁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②不平等的国际贸易体系。结构主义认为,发达国家主导控制的国际贸易秩序及其规则体系具有明显的亲西方属性,致使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完全被冷漠甚至边缘化”;而且,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奉行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限制和歧视亦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发展。不平等的国际金融体系。结构主义强调,战后国际金融体系的两大基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完全为发达国家所控制,而发展中国家则难以参与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以及国际金融事务的决策。不仅如此,发达国家主导控制的国际金融机构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时还常常附加苛刻的条件,因此,不平等的国际金融体系同样是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国际经济旧秩序的结构性不平等,结构主义坚信对现行国际经济制度必须予以改革和调整以平等地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换言之,对国际经济关系不平等性的思考“构成为发展中国家倡导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2)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目标。1974年,联合国先后通过了由普雷维什担任秘书长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主持起草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等三份“体现结构主义理论精髓”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纲领性文件。从总体上讲,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要内容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宗旨是平等、相互依赖、合作互利和共同发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以实现公正合理的国际分工,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机会,确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以普遍性、非互惠和非歧视原则为基础的普遍优惠制度(普惠制),多边贸易谈判应遵循对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的优惠原则。改革国际货币金融制度以使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国际金融决策,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提款权分配及发展贷款,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制订跨国公司国际行为守则以规范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促进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制订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促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技术转让。根据上述原则,结构主义强调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关键意义就在于:首先,“国际经济新秩序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促进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并“推动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世界市场”。其次,国际经济新秩序将依托于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因此,寻求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方案应综合评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促进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总之,国际经济新秩序旨在“克服现行国际经济关系体系中的主要缺陷”,从根本上讲是“要求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对有关的程序和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由此可见,结构主义的理论解读阐明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实质,即国际经济新秩序并非是对现行国际经济规则的全盘否定,而是要求进行制度改革以便发展中国家能够平等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而推动世界经济的均衡发展。

毫无疑问,结构主义有关结构性不平等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不平等的国际分工、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规则体系是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由此为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与此同时,结构主义理论一再强调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宗旨是平等互利和共同发展,实现途径则是寻求对现行国际经济制度规则进行必要的改革以平等地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就意味着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兼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平衡,促进世界经济的均衡发展。由此可见,结构主义理论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阐释无疑准确把握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真实内涵,并为发展中国家寻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理论指导。

功能主义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对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发达国家作出了不同的反应,发达国家学术界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形成了拒绝主义、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等不同观点。尽管拒绝主义的观点影响甚微,但在评论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之前仍然有必要对其加以简要分析。

拒绝主义(Rejeetionism)明确表示拒绝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经济增长五阶段论的倡导者沃尔特・罗斯托甚至声称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基于错误的知识观念、错误的议事日程、错误的谈判论坛和错误的谈判角色”。拒绝主义的依据主要是:1、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在规范和效率方面均是无可挑剔的,发展中国家的不发达或贫困是由发展中国家自己造成的,因此没有权利提出任何要求。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结构和利益需要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只是暂时现象。基于此,拒绝主义认为发达国家应明确反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所有要求。

毫无疑问,拒绝主义的观点和理论依据均不符合客观实际且明显失之偏颇,因此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应和者寡,对有关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理论争鸣并未产生意义重大的影响。

在围绕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辩论中,代表西方发达国家立场的典型观点就是功能主义。从总体上讲,功能主义理论对国际经济新秩序持否定态度,认为国际经济新秩序“即使不是完全不切实际

的,至少也是毫无效率的”。相互依赖理论的奠基者理查德・库珀更是坚信“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有关方案包含着难解的悖论”,在关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同时却忽视了发达国家的利益,结果只能是导致矛盾和冲突。具体地讲,功能主义的理论观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功能主义声称世界经济秩序“并没有导致结构性不平等”,发展中国家已经从世界市场和国际投资中获得了利益,因此,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构想缺乏起码的道义依据。与此同时,功能主义强调发展中国家自身应当为经济发展作出积极努力,而发展中国家国内发展政策的选择将是影响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国际规则调整充其量不过是辅的措施”,因此,借助于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实现经济发展的设想实际上回避了发展中国家理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其次,功能主义坚信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基本上是平等公正和富有效率的。功能主义认为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具有积极价值”,如果按照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重塑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将得不偿失”。功能主义承认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并非尽善尽美,需要作出特定的渐进式改革,而改革的最佳方法就是尽量将发展中国家纳入现行国际经济体系以“确保该体系的持续运转及其价值观念和制度规范的完整性”。“嵌入式自由主义”理论的首倡者约翰・鲁杰认为,“自60年代初期以来,现行国际货币和贸易机制已经作出了一系列特别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调整”,目的就在于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这就意味着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所包含的制度规则可以在渐进式改革的基础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关切。

第三,在承认现行国际经济规则需要作出渐进式改革的同时,功能主义强调南北谈判应以功能性标准作为指导原则,将关注的重点聚焦于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才能解决的全球性问题,这就是所谓的“全球议程”问题,诸如粮食问题、能源问题和环境问题等。功能主义指出,现行国际经济秩序面临着全球议程的新挑战,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构成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基础的专门性多边制度在应对全球性问题上亦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功能主义认为迎接全球议程挑战的关键并不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是加强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及其规则体系、尤其是功能性的多边制度如关贸总协定制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

功能主义完全站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立场上,对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正当要求作出了有失公允的评判。首先,功能主义竭力否认国际经济旧秩序的不平等性,这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其次,功能主义夸大了现行国际经济制度规则的作用。第三,功能主义注意到全球性问题的挑战,因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功能主义却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全球性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经济旧秩序的不平等是密切相关的,治理全球性问题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以便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均能平等参与全球议程的谈判,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的挑战。第四,尽管功能主义有关渐进式改革的主张旨在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完整性,而非从根本上解决世界经济的均衡发展问题。但渐进式改革的思路却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中国家寻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应当承认,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渐进式改革就成为发展中国家现实的政策策略选择之一,这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谈判与制定,以国际经济新规则的阶段性成果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新功能主义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新功能主义对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均提出了质疑,认为结构主义有关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计划是“不切实际的”,理由是:结构主义没有考虑到南北方之间广泛而紧密的联系,连接南北关系的纽带是相互依赖而非依附,南方和北方共享的利益与义务必须成为全球改革的基础;结构主义的观点是肤浅的,它忽视了远比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价值观念如全球环境保护和世界和平等。与此同时,新功能主义亦批评功能主义是“基于狭隘的相互依赖理念”,主要表现在:功能主义以国家利益代替了全球利益和人类利益,且零碎的渐进式改革将难以赢得南方的合作;功能主义所主张的基于北方主导的专门性多边制度的改革方案不足以应对全球挑战,因而不值得信赖。在批评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基础上,新功能主义就全球改革提出了进一步的观点:

首先,新功能主义从南北之间相互依赖的角度重新审视了南北关系。国际发展问题独立委员会(勃兰特委员会)报告明确指出,当今世界面临诸多全球性问题,国际体系的相互依赖亦明显增强。就南北关系而言,“离开了北方,南方就不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同样,北方的繁荣也有赖于南方取得更大的发展”,因此,“发展意味着相互依赖,这两者都是人类生存的先决条件”,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全球责任”。

其次,新功能主义明确提出了全球改革的主张。新功能主义着重指出,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及其规则体系是不公平的,发展中国家实际上没有平等获益的机会,因此,必须通过全球改革以增进全球范围的公平程度。简言之,全球改革“必须遵循权利与机会平等的原则,进而达成公平的妥协以消除严重的不公正并促进世界各国的相互利益”。勃兰特委员会报告同时强调,解决全球公平问题、实现全球改革的途径应是南北对话与合作,而不是南北对抗。

经济秩序论文篇(10)

一、当前市场经济秩序现状

我国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已经进行了两年多的时间。无论“人大”立法,各级执法单位执法,以及各级政府采取的相应行政手段和一系列的整顿举措,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与深化,可以说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取得一定的成效。这表现为:

1.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意识已深入民心,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参予整顿、积极举报的积极性得到提高。

2.对重大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恶性事件和黑恶势力进行了有社会震慑力的打击,并清除和惩处了相当一批犯罪份子,同时对执法队伍中的渎职者正在进行相应的整顿与清理。

3.舆论监督在整顿中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也同样成为了治理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

4.随着学习党中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不断深入,各级法制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普遍加大了整顿、规范的力度,使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形势,朝着有利、有力的方向发展。

5.专家、学者、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和实践者献计献策,在理论工作和实践工作中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

如此等等,进一步说明了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改革深化面临的一个现实的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说明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必然性、紧迫性和现实性。也说明了总的形势是好的,虽然有诸多疑点、难点有待解决,但中央和全国人民对整顿与规范好市场经济秩序是有决心和信心的。

二、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成因

在诸多探讨中,认为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认为市场经济本身有其产生混乱现象的必然性;有的认为是政府经济职能未彻底转变,过多地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的必然;有的认为是社会风气不正,诸多腐败行为与现象造成的;有的认为是法制不完善,执法队伍不纯而相互勾结所致。凡此等等,都有其依据和理由。但笔者认为分析问题要坚持全面性,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的渊源、传统与现实的观念出发,从当前国家现实的经济水平等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总是存在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的较量,正面因素与负面因素的相互制约。我们的任务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负面因素的转化。分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产生的原因,就是要寻找消极因素、负面因素所在及其产生的原因。

首先,市场经济本身是不是产生混乱的根源?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本身不是产生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更不存在其必然性。市场秩序依托的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要求市场做到等价交换、公平交易,不存在欺诈,但它可以通过“价格”信号,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并调控市场资本的转移动向,这就是改革为什么要坚持搞市场经济并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因。

但理论上成立的东西,在实践中却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因为当前我国市场机制并未一步到位,不完善、不完全,加上我国整个消费市场刚刚开始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同时总体居民的购买力水平还比较低下,不法分子认为有机可乘,利益驱动,铤而走险。这和现阶段的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联系。不法之徒和其他刑事抢劫犯一样,这是一种直接的社会犯罪,有其社会原因,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其次,是不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或未完全到位所致?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某些国有垄断企业由于政府的支撑,长期以来,利用价格垄断,不去降低成本、降低价格,导致某些制假者有机可乘,如果真正全方位开放价格,促使企业间同行业竞争,那么制假者钻空子的机会就少了,无利可图,就不会在这方面制假了。笔者承认,这是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内部原因。但应该看到改革正在调整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正在自我完善,在今后的市场经济运行中,会逐步改善、克服。所以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进程中,算一个问题,但不是主要问题。

再次,社会风气不正,诸多腐败行为与现象,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关于这点,笔者甚表同感,认为是主要原因,因为一切社会混乱现象,归根到底是人造成的,人不正,则行为不正,这是必然现象。但是为什么这少数人不正呢?这就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远一点说,“”动荡,种下祸根,对当时相当一部分人的社会观、世界观起了消极的影响;近一点说,由于一部分人思想文化素质跟不上时代的迅速进步,错误地认为商品经济就是“向钱看”,他们重政治的观点转向重经济的观点,这是前进中的一股消极暗流。

人要是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其经济观点就很容易转变为唯利是图的观点,这是少数人转变为腐败份子的重要原因。而腐败份子又多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人的温床和保护伞,所以市场秩序混乱,他们要承担责任。这里应该指出,腐败份子不仅仅是指藏在国家机关内部的脱化变质者,也包含社会上腐化坠落份子。

第四,关于法制不完善、执法队伍不纯导致打击违法者不严、不力,以致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彼伏此起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一个主要成因,也是一个难点。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应该放在这点上。

三、实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的设想

讨论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的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也就是说,规范化了的市场经济秩序,应是什么样的评价标准?笔者认为,评价市场经济秩序至少要考虑到以下方面:一是进入市场的生产者、经营者是否都具备了合法经营的条件,并取得了相应的准入资格?二是市场机制除受价值规律的制约外,是否受到了其它外来干扰?三是所有经济民事纠纷,是否都有法可依,并高效率的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解决?四是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切实保护,投诉率是否不断降低?五是经济违法案件发案率是否不断降低,并接近先进国家的水平?六是社会公众参与执法的积极性是否普遍提高,破案率、举报率是否有所提高?对举报者的保护与奖励是否到位?七是政府公务员与执法人员的违法现象是否普遍下降,地方保护主义是否基本消除,公仆服务意识是否增强?

以上是不完善的初步设想,如何达到这一标准,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 强化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管理市场、企业的合法代表机关,大到有亿万资产的企业,部级开发区,小到小蔬菜市场和个体摊贩,无一不在工商行政的管理监控范围之内,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全国所有经营市场无处不在。应该说,所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是很难逃脱工商管理人员的监控的。但是实际上就是有许多地方、场所,管理不到位,且不说地下制假窝点,就是国家三令五申要关闭的非法小矿山开采,非法的各类地下专业市场,都长期得不到切实解决。这里有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也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失职的问题。所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是解决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关键问题。治本也好,治标也好,只有调动工商行管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切实负起责任来,净化市场不是绝对做不到的。

比如说,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如果真正跟踪追查,就不难发现源头窝点。所以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纯洁工商执法队伍,严肃工商行政执法纪律,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首要课题。并相应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合法准入的企业的会计验资报告、资质报告,要严格把关复查,并敢于揭发制造假验资报告,假资质报告的发证单位。同时利用高科技手段,建立各级工商企业管理档案,并建立与公安、质检、环保、物价、卫生等专项部门的联动制度,建立网络,建立相应的社会市场信用制度,利用检查经济合同,成立专家组评价企业信誉,并在网上公开,但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为此,工商行政部门不仅要舍得投入,而且要聚集相当一批工商行政管理的专家及其他高级人才,以保证完成国家赋予的行管职能。

(二)进一步理顺行政经济职能,坚决不干预企业合法经营,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微观经济活动审批事项,改革对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调控机制,坚持摆脱因插手微观经济管理带来的困扰,转变到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科学化调控机制上来。并进一步规范好政府公务员行为,建立公务员行为规范,为此对当前公务员制度中的越权执法行为要加大纪律约束制约。

(三)切实加强对市场商品的质量检查监督,坚持科学化,公开、公正、公平。可以建立市场自检制度,加强行业专业检查制度,组织群众参与的定期评价品牌商品制度。对准入市场企业生产经营仿冒伪劣产品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及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罚款了事。质量标准必须坚持科学化、标准化,该调整改进的质量标准应及时更改、更新。要加强各类专业质检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质量监管本身就是执法,既要加强质检人员的专业化,更要加强队伍革命化建设。

(四)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舆论监督是社会公认的监督武器,在推进社会进步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社会公众利益代言人的作用。所以社会丑恶行为与现象,无一不惧怕舆论的痛斥,同时也唤起人们的良知,动员公众大家起来,维护正义,伸张正义。几年来诸多媒体通过舆论监督,揭发和打击了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大量违法现象,对净化市场起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对那些不计个人安危勇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舆论工作者,理所当然地赢得了公众的尊重与关爱。今后应该在这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鼓励他们“见义勇为”,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甚至重奖。这样也可以避免少数人“见利忘义”,间或出现失实的报导,多见于某些“暴富者”或“图谋业绩”者,总想利用舆论为自己“树碑立传”,其实这些人不是以诚信为本,规规矩矩、踏踏实实搞事业,而最终多以市场经济秩序的违规者面貌失败而告终。

经济秩序论文篇(11)

1.安宁性。从本质角度来讲,无论是道德秩序、宗教秩序,还是法律秩序,它们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就是“安宁”。所谓安宁,即指不混乱、无冲突的状况。如果说自然秩序是无任何感情色彩的某种顺其自然的规律的话,那么正好与此相反,社会秩序则是倾注了某个特定社会情感的人为规则。不管什么性质的社会,其秩序都是为了维护最有利于该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内部与外部环境,营造一种和谐与安定的氛围。这是由秩序的本质所决定的。

2.协调性。肯定什么,提倡什么,限制什么,否定什么以及制裁什么,是秩序的基本内容。而社会在确定肯定、提倡、限制、否定、制裁的对象之时,势必要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因为,肯定与提倡意味着鼓励与褒扬,限制与否定意味着约束与排斥,而制裁则意味着对某种权利的剥夺。某种社会秩序之所以能维持社会及其成员生存的良好环境,使社会和平发展及人们生活安宁,就是因为该种社会秩序较好地协调了肯定、提倡与限制、否定以及制裁的比例关系。一旦社会秩序的协调性失去平衡,势必出现社会功能紊乱,乃至引起社会动荡。恐怕这就是奥古斯丁所谓“灾难的原因是失去了秩序”(注: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91页。)的真正含义吧。

3.规律性。秩序的规律性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它指秩序的建立必须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否则,秩序便会因为缺乏现实基础而像无本之木一样失去生命力。另一方面,它指秩序对社会和社会成员具有规制作用。“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注:[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而这个“规则的体系”就是社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模式。这就是说,建立什么样的社会,要求社会成员要有怎样的行为,都是由社会秩序来加以规定的。尽管不同的社会秩序对人们行为的规制方式与力度有所不同,例如道德秩序以对心灵完美追求的伦理精神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宗教秩序以对超人或神灵的信仰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秩序则以国家政治权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它们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强制性。

4.稳定性。社会秩序虽然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它同时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必须具有恒常性。某种社会秩序一经确立,它便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导向和制约的作用。一方面,它能够培养人们循规导矩的习惯,并给人以安全感;另一方面,它可以使人预测行为后果,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和社会的行为,避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如果社会秩序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则会使社会成员无所适从,从而引起社会骚乱。因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对于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博登海默指出:秩序的概念,意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注: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显然,博登海默所说的“一致性、 连续性和确定性”,指的就是秩序的稳定性。

二、作为刑罚价值的秩序之特性

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秩序,刑罚既具有前述一般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特性,同时,还具有自己某些特有的性质。对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考察:

(一)刑罚的安宁性与协调性

刑罚的安宁性,是指刑罚具有维护社会和平,保障社会生活安宁的性格。尽管在刑罚权的起源问题上思想家与哲学家们之间存在着巨大认识分歧,如贝卡利亚、卢梭等认为刑罚权起源于社会契约,而尼采则认为其起源于“强力意志”(注:参阅[德]尼采:《论道德的普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3页。),但是,在刑罚起源于争斗和纷争并用以“打击破坏和平和秩序的人(注:参阅[德]尼采:《论道德的普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5页。),这一问题上,人们却认识一致。虽然刑罚使人产生的联想常常是失去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但正如战争中轰鸣的火炮、飞溅的鲜血孕育着和平一样,痛苦的刑罚对人(罪犯)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而其内在的精神却是要带给人们(包括罪犯)和平与安宁。人们制刑、量刑、行刑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追求一种生活秩序-安定与宁静。所以,情感激越的尼采猛烈批评”人们想象惩罚也是为了惩罚而被发明的“(注:参阅[德]尼采:《论道德的普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3页。),无疑是正确的。

刑罚的协调性,是指刑罚具有协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的功能。刑罚的协调性是通过肯定国家刑罚权与限制国家刑罚权来体现的:一方面,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创制刑罚,从而肯定了国家的刑罚权。谁要是违反了刑法所设定的禁止性规范,那么国家就会立即发动刑罚加以制裁。另一方面,国家的刑罚权力同时受到刑罚秩序的限制,即国家的刑罚权力只能在法定的刑罚种类,刑罚范围以及刑罚幅度内行使。如果从公民角度来看,前列含义可表述为:一个犯罪公民,他有义务接受国家刑罚的制裁,但他同时也有权利要求国家仅仅在法定范围、幅度及刑种内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正是通过这种既肯定又限制国家刑罚权力,既肯定犯罪公民有接受刑罚制裁的义务,又有仅仅在法定范围、幅度、刑种之内接受制裁的权利,刑罚便使处于刑事法律关系之中不同性质的两个权利、义务主体-国家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保持平衡。

(二)刑罚的规律性与稳定性

和一般秩序的规律性一样,对刑罚的规律性也应从两方面来把握。其一,作为社会秩序的一种,刑罚制度必须适应并反映特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规律,特别是适应并反映特定社会的犯罪规律。刑罚是对抗犯罪的主要的并且也是重要的手段。特定社会的犯罪,往往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有关。如果刑罚制度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犯罪发展规律不相一致,甚至相悖,那么这种刑罚制度就会起不到控制犯罪的作用。其二,刑罚的规律性也指刑罚对人们行为具有规制作用。刑罚本身就是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是由“刑事制裁”来体现的。国家以刑法设立了禁止性规范,同时以刑罚对那些违反禁止规范的人们进行制裁,而这种制裁从正反两方面指出了社会期待什么行为,人们应该怎样去行为。正是在这种制裁之中刑罚把人们导引向善。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具有稳定性,刑罚当然亦复如此。刑罚反映了一国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某些根本价值,“这些根本价值要得到保护,不遵守这些价值就要受到惩罚。”(注: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而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根本价值是该社会或国家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道德历史传统孕育而成的,这样根深蒂固,源远流长的根本价值,决定了刑罚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刑罚之所以必须具有稳定性,还在于刑罚对人们行为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刑罚通过制裁而向人们显示什么是不应选择的行为,或什么是可以或应该的行为;同时刑罚又以规范的形式存在,从而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所预见。如果一个社会在短期内频繁变更刑罚制度,将会扰乱人们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价值观念,最终使社会严重失范。

转贴于  (三)刑罚的严厉性与严格性

凯尔森指出,无论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还是法律规范,“就我们对它们所抱的观念使我们符合这些规范而行为这一点说”,都是具有强制性的(注:[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然而,在一切社会秩序之中,刑罚却具有最高的强制性,即最大的严厉性。刑罚之所以具有最大的严厉性,这是由刑罚的性质与其在整个社会秩序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一个社会秩序由许多不同性质的行为规范构成并加以维护,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团体纪律,等等。一般来说,当社会秩序以非法律规范足以维持的时候,国家便没有必要以法律规范规制人们的行为。同理,只有其他规范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之时,国家才以法律规范来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强制。由于刑法处于保障法的地位,使得刑罚制裁成为其他法律制裁的一种补充手段,亦即最后手段。换言之,只有当用其他法律制裁不足以维护社会安宁时,国家才动用刑罚制裁,因而刑罚较之于其他行为规范不能不具有最大的严厉性。

刑罚的严格性是针对运用刑罚的程序而言的。从我国情况来看,凡需要动用刑罚制裁的违法犯罪案件,一般都经过了公、检、法(侦、诉、审)“三道工序”或检、法(侦诉与审判)“两道工序”(此为检察院直接立案查处的有关案件),只有十分有限的少数违法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如自诉案件)。不仅如此,为了充分保证刑罚制裁效果,国家还制定了行刑法(监狱法),并专门设置了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管理部门。而其他法律制裁(如民法上的、行政法上的等)通常只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某个机关(或法院的民事审判机构,或公安机关,或工商、税务部门等)单方面负责,在执行上也没有像刑罚执行上的专门机关。由于刑罚的最大严厉性可能给公民带来极端严重的后果-或者被剥夺财产,或者被剥夺自由,甚至被剥夺生命,因此,为了避免错误(至少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以及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效用,国家对运用刑罚的程序才作了最为严格的规定。

三、刑罚制度对国家社会秩序的维护

根据我国刑事立法情况来看,刑罚制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通过用刑罚制裁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侵犯国家公职良性运作的行为来维护国家政治秩序。政治秩序向来被看作国家的首要秩序。这乃是由“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语)这一特性所决定的。从我国刑事立法来看,我国刑罚所涉及的政治秩序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国家安全秩序、公民民主权利正常行使秩序以及国家公职良性运作秩序。其一,国家安全秩序,是指国家的内政外交秩序,它既关系到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又关系到国家政权与社会制度,因而在政治秩序中占有核心地位。国家要实现自己的职能,首先必须有国家安全秩序作保障。国家安全秩序的具体内容是指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不受威胁或侵犯。为了确保我国国家安全秩序,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一章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规定了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相应刑罚。值得注意的是,本章共12个条文,根据1997年刑法第113条的精神,其中有9条规定之犯罪可以适用死刑。这无疑表明了国家对维护自身安全的必要强硬态度和坚定决心。美国学者阿尔温·托夫勒指出:“国家至少自卢梭发表《民约论》一书和君主的神授之权被打破以来,一直被视作社会契约中与民众相对的一方,契约要求它保证或提供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注:[美]阿尔温·托夫勒:《权力的转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486页。 )如果一个国家首先不能维护其自身的安全,那么民众就不能指望它为社会提供必需的生活秩序了。其二,公民民主权利正常行使秩序,是指公民行使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参政、议政、批评、监督的权利不受干扰或侵犯。在我国,公民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公民依法参加国家管理、批评或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统治的重要内容,因而,公民民主权利正常行使必然成为国家政治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公民民主权利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权与监督权等。从宪法学角度来看,它们属于政治权利与自由的范畴。我国1997年刑法第256条、254条分别规定了破坏或妨害选举罪、报复陷害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制裁,这就为公民正常行使参政议政、批评监督权利提供了有力的秩序保障。其三,国家公职良性运作秩序,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公正廉洁、奉公守法、忠实履行国家公职的正常状态。公务人员是国家政府的化身或代表,在公职范围之内,他(她)的行为代表着国家政府行为。因此,公务人员公正廉洁履行公职对于实现国家职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说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就是国家实行政治统治的具体行为的话,那么,公职良好运作秩序就是国家政治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罚制度中,国家对严重妨害公务人员公正廉洁履行职务的贪污、贿赂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极端情况下可处死刑),就是为了保证国家公职良好运作的必要秩序。

(二)通过用刑罚制裁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行为来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如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必定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一样,国家的政治秩序无疑是建立在经济秩序之上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一切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存在于经济的发展变化之中;政治冲突、党派之争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发展变化而造成的各个阶级与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冲突;政治权力本质上讲,也不过是经济权力的产物。这些事实决定了国家经济秩序对于国家政治秩序具有重大影响。事实上,国家职能中的对内职能的首要任务便是发展国民经济,不断提高国家的综合经济能力。既然经济在国家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国家致力于维护和追求经济秩序便是理所当然的了。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三章则以92个条文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进行了规定。国家以刑罚禁止某些经济行为,意味着国家经济秩序最大的宽容度是经济行为不得超越国家刑罚制度设定的界线。而国家刑罚处罚的那些经济行为,正是国家经济秩序所绝对排斥的行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刑罚制度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倡什么、鼓励什么,但它通过制裁那些禁止的行为向人们揭示了“可以”或“应该”做什么,从而把人们的经济行为强制性地纳入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的轨道,或者说,在经济领域中,国家刑罚制度正是通过制裁那些与国家经济秩序格格不入的行为来强制性地推行国家经济秩序的。

(三)通过用刑罚制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来维护公共安全秩序。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指出:“因此,我们可以把整个机体描述为一个寻求安全的机制,感受器、效应器,智力以及其他能力则主要是寻求安全的工具。……几乎一切都不如安全重要(甚至有时包括生理需要,它们由于被满足,现在不受重视了)。假如这种状态表现得足够严重,持续得足够长久,那么,处于这种状态中的人可以被描述为仅仅为了安全而活着。”(注:[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4页。)马斯洛是从广义上来把握安全的,他的上述论断从心理学立场深刻论证了安全之于人的重要性。从法律起源的真正原因与合理存在的理由来看,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源于人类安全感的需要。而作为全部法律制度中最古老的刑罚制度,其产生的真正原因与存在的合理性当然更是如此。如果说“安全需要”、“安全感”这是就社会个体的感受而言的话,那么,这种个体的安全需要和安全感外化为社会的存在,那就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了。在刑罚制度的视野中,公共安全秩序是指社会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一般指重大公私财产、生命、健康)不受非法威胁与侵害的状态。它是国家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从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2章的规定来看, 公共安全秩序主要反映在生产、运输、交通工具与设施、电力及煤气等设备、武器、弹药管理以及危险物品管理等方面的有序运作上。1997年刑法把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来重点防范与打击,还以26个条文对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规定了不同刑罚,其中,有5个条文( 115 条、119条、121条、125条、127条)规定有死刑。这表明了国家刑罚制度对公共安全秩序的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