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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6-18 09:47:25

结算申请书

结算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申请事项: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xxx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3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xx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xx工程,合同就承包价格、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在2012年7月5日完工,2012年10月5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xxx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xxx万元至今未给付。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为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裁定。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9年1月12日下发(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8)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结算申请书篇(2)

被申请人: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某市原市政总公司经理张某退休后挂靠在申请人处,借用申请人的建筑资质证书对外签定合同,承揽建筑工程。2001年5月,张某以申请人名义承包了该市新村8号楼建设工程,张某将该工程的打混凝土、上楼板工程交给承包头于某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打混凝土一方28元,一层一结算工程款,由于某负责到申请人处与张某结算款项,并分给其他施工人员。2001年6月28日,于某雇佣的施工人员任某在查看工作位置和用料时不慎从楼上摔下,致腰、左臂跌伤。2002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任某为因工负伤,申请人为责任单位。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于2002年8月2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任某为工伤不符合事实,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决定。

结算申请书篇(3)

[中图分类号] R197.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0)-11-241-01

医学科研是医院发展的基石,科技创新是医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化医院发展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单位承担科研项目的数量和层次是衡量其科技实力和学科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1]。由此可见,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中标率,是提升医院科研水平行之有效的方法。

1落选的原因分析

1.1前期研究工作基础薄弱前期研究工作基础是课题立项的基石,是体现立项所提出理论和设想的前提条件。部分落选项目中未能体现出申请人有与该申请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有关的预实验及前期工作基础,特别是相关的SCI论文,导致专家对所提出的设想产生怀疑。

1.2缺乏对国际医学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全面了解,立题创新性不强创新性是一个科研项目的灵魂,是其能否中标的关键[2]。很多项目申请人没有针对所申报的研究进行创新性和前瞻性调研,题目总是跟着前人走,虽然在技术、方法上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缺乏原始创新性,在研究内容上有一定重复。

1.3立论依据不够充分、研究目标不明确其主要表现在申请者对国内外该研究现状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对当前该研究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关键难题没有很好地把握,研究重点不突出,内容空泛,存在概念不清、思路不畅、分析混乱、表达含糊等状况,无法令专家信服所立项目为目前研究之所需,研究意义也无法被接受。

1.4经费预算不合理课题经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专项经费和其他区渠道来源的配套经费。由于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预见的不确定因素,申请者很难把握经费预算的精确度,在预算中就出现了较多的、含糊的、不确定的数据;预算说明书中的数据与预算表中的数据存在偏差;合作单位在经费分配上未做说明等。经费预算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获资情况。

1.5人员配备不合理合理的人员配置是课题能够高质量顺利完成的前提。有些课题研究力量薄弱,老、中、青搭配不合理,指导课题的人多,能够实施课题的人少;或是缺乏高级职称人员的指导;或是课题组成员全为一般医务人员,没有技术骨干,这些都是令课题不能完成的潜在因素。

1.6形式有误[3]错误多表现在:电子申请书和纸质申请书的内容不完全一致;项目经费总预算与各项预算的合计不相符,这个错误尽管听起来不可思议,但在以往的审核中仍时常出现;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申报的项目超项;项目主要参加者在不同项目中的年工作时间合计超过12个月,课题申请者在邀请相关研究人员参加所申报的课题时,没有特别注意合作者已经参与的其他项目,在计算机审核时,往往会出现同一个研究人员所参加的不同项目年累计工作时间超过12个月等。这些失误看似简单,一旦出现,就会因为形式审查不合格,而不能进入下一轮的评审。

2相应对策

随着科技的发展,纵向课题逐年增多,大到国家863计划课题,小到地方部门计划项目,不论是哪一级的课题,要想提高申报课题的中标率,都要注重每个细节的管理,从细微处做好、做强、做大。

2.1有针对性地扶持重点项目对于一些瞄准国际前沿、创新性强、专家评审意见较好、有发展前景,但前期工作基础较薄弱的项目,医院给予重点扶持。在经费上全力支持,用于前期探索性研究;在技术上提供帮助,邀请知名专家传授经验,现场指导,指导课题组注重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及时,充分做好预实验,提炼出前期研究结果,充分展示已有的相关研究工作经历、优秀成果,充实自己的观点和设想,提高后期研究的可信度,提高项目的申请竞争力,为获得资金资助创造有利条件。

2.2紧扣指南 瞄准前沿 准确选题[4]一方面加强医院的信息资源建设,建立医学信息资源数据库,为科研人员提供信息资源保障,帮助科研人员及时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寻找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空白点,确定课题主攻的方向。另一方面科研部门协助科研人员理解吃透各类基金项目《指南》的精髓,明确资助方向,有意识地将研究方向向《指南》靠拢,为中标奠定基础。

2.3经费预算详尽准确、匹配合理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与科研任务的相关性是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能否获得资助的关键性因素。预算说明书要与预算表中的数据保持一致,针对各科目经费支出途径、与课题研究的相关性、测算方法、测算依据逐一进行详细说明。当多个单位联合申请时,对于各承担单位的经费使用安排要做详细说明。

2.4联合其他院校,组成合理的研究小组一个科研项目常涉及多个领域,单个医院的科研力量,往往达不到科研要求,此时我们要看清自己的弱项,与其他院校联合,取长补短,借助外院的技术力量,组成合理的课题组,既要有专家、教授指导,又要有足以完成研究的中青年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为该研究提供技术保障。

2.5注重细节,认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是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如何在众多的项目中脱颖而出,申请书撰写的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组织院内专家组对每个项目逐一进行初审,就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队伍组织等方面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帮助申请者不断完善申请书内容。另一方面将申请书中细节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总结归类,集中组织课题组人员进行自查,减少非技术性错误。总之,在申请书最终提交前,决不能忽略与项目申请手续有关的每一个环节[5]。

2.6严把形式审查,杜绝因小失大做好各类课题的形式审查是科研管理人员的职责。科管人员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严防标书中的书写错误、规范格式错误,严把项目申请的第一关。同时要求项目申请人对申请书撰写给予足够重视,仔细审阅,将失误降到最低,避免因小小的失误导致课题标书形式审查未通过而落选现象。

3结语

科技基金申报管理任务要渗透到全年的科技工作中,在非申报期,要抓大放小,注重创新意识的培养,学术水平的提高。在申报期,要注重申请书中的细节问题,细化管理,减少由于细节问题而导致的失败,短期内提高基金项目申报的中标率。

参考文献

[1] 陆明莹. 1998-2007年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科研中标项目的统计分析.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10,3(23):192-193.

[2] 闫雪冬,陈瑛,张焕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未获资助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10,4(23):235-237.

结算申请书篇(4)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县公室 (**县档案局里) ,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1、被申请人为解决元旦、春节期间职工工资及公司其他遗留问题于2003年11与8日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人民币,借款期为半年,约定于2004年5月8日还款,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申请人以公司皇后舞厅房产作为抵押。因借款到期未还,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至**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04年5月20日下发(2004)射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04年7月10日下发(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O及三楼西侧89.50O,产权过户给申请人,同日,**法院向**房管所下发(04)执字第9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向房屋主管部门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后,**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4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人:朱**,房屋坐落:**镇红旗路24号。因上述房产估价277982元,且被申请人公司账面欠申请人203572元,遂申请人补交了74410元给被申请人,至此,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2、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外承包人身份化为承租人于2004年7月13日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没有查清事实,于2004年8月23日下发(2004)射执字第932-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04)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24日又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分期还款,如不按期偿还,被申请人承诺在舞厅原承包人孙国民合同到期(2007年1月31日)后,二楼舞厅和三楼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2006年8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明确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房款277982元。2006年9月2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沈友国向申请人签字承诺转致执行。2004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承诺,再次肯定了位于**镇红旗路24号二楼西侧大厅297.81O及三楼西侧89.50O的房屋产权归申请人所有。直到2008年12月26日破产。

3、申请人于2009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4月16日(历时一年多)下发了(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依法向**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下发(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2011年3月8日申请人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开庭,被申请人没有到庭,2011年5月30日作出裁定,2011年10月14日由**法院法官向申请人送达了(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未查清本案的事实,依据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位、程序违法:

1、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确定了被申请人的还款数额、期限及超期还款的补救措施,并约定了抵押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的规定,旨在防止财产“高价低卖”,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结合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并非抵押合同,况且被申请人并无其他债权人,被申请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006年9月2日又与申请人在原《还款协议》上约定“因公司资金兑现困难,未能按期兑现还款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仍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原协议继续有效”,申请人认为,双方的以上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受偿。因此,三级法院并未查清本案事实,且适用法律错位。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4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04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申请人于2009年3月8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3月29日才下发了(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显属程序违法。

4、**法院受理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阜宁县达恒工业用布厂(以下简称达恒布厂)于2008年12月20日向**法院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仅仅过六天,**法院就于2008年12与26日下发(2009)射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人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之规定。

第二、依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及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只有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结合本案,盐城信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曾于2008年3月2日对被申请人出具盐信盛核字【2008】第014号审计报告书,经审计“贵公司2001年至2007年9月30日贵公司累计利润440.536.73元”,显然,被申请人公司有40多万元的利润,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因此,**法院受理达恒布厂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严重违法。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1、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2004)射民一初第901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执行行为,将涉案房产直接过户到债权人朱兰英名下,显然**县法院违法执行,应当予以纠正。

2、2014年2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射检违监【2014】32092400002号《通知书》,内容如下“朱兰英:关于你申诉的**县人民法院对**县益商饮服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我院审查后已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基于上述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恳请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敬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民终字第0931号民事判决书、**省**县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省**县红旗路24号综合楼舞厅(皇后舞厅)和三楼房屋的财产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效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 致

结算申请书篇(5)

本案引发二个问题:一是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二是清算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此,笔者发表了自已的观点,与各位探讨。

【关键词】 歇 业;执行回转; 清算主体; 清算责任;

案 情:

1994年9月上海生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定作方,以下称“上海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法院杭州爱康生物公司(承揽方,以下称“杭州公司),经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均判决杭州公司支付上海公司加工费50万元。二审判决后,上海公司即申请法院从杭州公司处执行了50万元人民币,于95年11月执行完毕。

杭州公司不服判决,向原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后原二审法院于97年1月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2月作出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杭州公司随即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法院告知:该案仅是裁定发回重审,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在重审结果未出来前,不受理执行回转申请。

一审法院经重审,于99年9月作出了(1997)*经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原上海公司诉被告杭州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1997年9月歇业。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吴伟等20人,其中清算责任人为吴伟等15人。因清算责任人不能全部当庭参加诉讼,又不能自行推选诉讼代表,故本院依法指定吴伟、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等五名清算责任人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参加诉讼。上述原告诉讼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至此,该案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再审程序后,以原告原上海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告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同时,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96年9月歇业,根椐法律规定,由其清算责任人负责清偿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杭州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被申请人为原上海公司清算责任人吴伟等20位股东。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上海公司工商材料,材料表明:上海公司于97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申请歇业,97年8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出该公司截止97年7月所有者权益为187222.96元、应收帐款84940元、预收帐款51984.67元;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法院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后,查明,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该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情况及保证”,内容为:我公司于97年3月经公司股东会决定申请歇业,即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截止8月底已基本清理完毕,尚余应收帐款二笔合计84940元及应付帐款一笔51984.67元,经股东会决定,此款由股东徐虎同志负责回收及处理。因徐虎同志负责销售及经营工作,故除帐户处理中的债权债务外,如发生任何帐外的债权债务也均由徐虎同志负责清理。该文件有徐虎的签名及盖章。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

据此,法院认为: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歇业(办理了注销登记),申请工商注销时已向工商局提交了债权债务处理保证即由股东徐虎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其歇业注销手续合法;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故本案无执行人也无财产可 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问题的提出: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二个问题值得思考: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是否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还是要等到重审或再审结果出来后,只有在对原生效判决内容全部或部分撤销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回转的根据是什么?何时才可申请执行回转?

问题二: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注销登记)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个人意见: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和根据。

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前的状态。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后,依此执行根据而进行的执行行为无效。原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所取得的财产属不当得利。为弥补基于错误的执行根据进行的执行行为给原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就要以执行回转进行补救。

执行回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回转发生在原执行程序结束后。如果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只是解除已实施的行为,对存款解除冻结,对财产解除查封等是执行撤销,而不适用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3、执行回转的根据是执行回转裁定。执行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根据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根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所以,已执行的原生效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执行回转,并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财产和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完全符合执行回转的条件。经杭州公司申请再审,受理再审申请的中院依法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书,虽然该裁定书中无要求原债权人即上海公司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但并不代表不可以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并应裁定执行回转,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和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再审终结作出最终判决后,在原被执行人胜诉的情况下,再进行执行回转,而且此时再执行也极可能因原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原因而导致执行困难,执行回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申请人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在裁定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同时裁定发回重审或再审的,因最终结果尚未出来,造成缺少执行依据,但仍可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并裁定执行回转。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不立即执行,但应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财产的灭失,以确保以后执行的顺利实施。

问题二:企业法人歇业(注销登记)后的责任承担。

1、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歇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

2、注销登记后未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理责任。

清算主体申请公司歇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歇业的申请中,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未清理完毕时,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是依据清算主体出具给工商部门的申请中的承诺,即清算主体向工商部门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该承诺对有对公承诺的效力,而非仅为个人的债务承担性质。同时,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因此只要清算主体的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性质,依其承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

所以本案中,上海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企业虽已被注销(主体资格灭失),但清算主体对于企业的未结债权债务仍负有清理责任。同时,因为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本案中,清算主体之一股东徐虎出具保证书,承诺由其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也不能免除其余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而应该是由徐虎和其他清算主体共同承担清算责任。更何况,徐虎对工商局所作的有关由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承诺(即由其个人来承担其他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并未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或追认,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他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否则对债权人极为不利。

结算申请书篇(6)

本案引发二个问题:一是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二是清算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此,笔者发表了自已的观点,与各位探讨。

【关键词】 歇 业;执行回转; 清算主体; 清算责任;

案 情:

1994年9月上海生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定作方,以下称“上海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杭州爱康生物公司(承揽方,以下称“杭州公司),经区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均判决杭州公司支付上海公司加工费50万元。二审判决后,上海公司即申请法院从杭州公司处执行了50万元人民币,于95年11月执行完毕。

杭州公司不服判决,向原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后原二审法院于97年1月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2月作出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杭州公司随即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法院告知:该案仅是裁定发回重审,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在重审结果未出来前,不受理执行回转申请。

一审法院经重审,于99年9月作出了(1997)*经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原上海公司诉被告杭州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1997年9月歇业。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吴伟等20人,其中清算责任人为吴伟等15人。因清算责任人不能全部当庭参加诉讼,又不能自行推选诉讼代表,故本院依法指定吴伟、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等五名清算责任人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参加诉讼。上述原告诉讼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至此,该案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再审程序后,以原告原上海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而告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同时,因原上海公司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于96年9月歇业,根椐法律规定,由其清算责任人负责清偿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杭州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回转申请书”,被申请人为原上海公司清算责任人吴伟等20位股东。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上海公司工商材料,材料表明:上海公司于97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申请歇业,97年8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出该公司截止97年7月所有者权益为187222.96元、应收帐款84940元、预收帐款51984.67元;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法院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后,查明,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该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我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情况及保证”,内容为:我公司于97年3月经公司股东会决定申请歇业,即进行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截止8月底已基本清理完毕,尚余应收帐款二笔合计84940元及应付帐款一笔51984.67元,经股东会决定,此款由股东徐虎同志负责回收及处理。因徐虎同志负责销售及经营工作,故除帐户处理中的债权债务外,如发生任何帐外的债权债务也均由徐虎同志负责清理。该文件有徐虎的签名及盖章。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

据此,法院认为:上海公司已于97年9月歇业(办理了注销登记),申请工商注销时已向工商局提交了债权债务处理保证即由股东徐虎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其歇业注销手续合法;另查明徐虎已于98年5月死亡,故本案无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问题的提出: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二个问题值得思考: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是否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还是要等到重审或再审结果出来后,只有在对原生效判决内容全部或部分撤销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回转的根据是什么?何时才可申请执行回转?

问题二: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注销登记)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个人意见:

问题一:申请执行回转的时间和根据。

执行回转是指已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执行员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原执行程序前的状态。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后,依此执行根据而进行的执行行为无效。原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所取得的财产属不当得利。为弥补基于错误的执行根据进行的执行行为给原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就要以执行回转进行补救。

执行回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回转发生在原执行程序结束后。如果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只是解除已实施的行为,对存款解除冻结,对财产解除查封等是执行撤销,而不适用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3、执行回转的根据是执行回转裁定。执行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根据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根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所以,已执行的原生效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执行回转,并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财产和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完全符合执行回转的条件。经杭州公司申请再审,受理再审申请的中院依法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书,虽然该裁定书中无要求原债权人即上海公司返还所得财产的给付内容,但并不代表不可以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执行回转申请,并应裁定执行回转,依此裁定作为执行根据,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和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再审终结作出最终判决后,在原被执行人胜诉的情况下,再进行执行回转,而且此时再执行也极可能因原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原因而导致执行困难,执行回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取得财产的人不返还,申请人立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在裁定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同时裁定发回重审或再审的,因最终结果尚未出来,造成缺少执行依据,但仍可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受理并裁定执行回转。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不立即执行,但应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财产的灭失,以确保以后执行的顺利实施。

问题二:企业法人歇业(注销登记)后的责任承担。

1、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歇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应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

2、注销登记后未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理责任。

清算主体申请公司歇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歇业的申请中,承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未清理完毕时,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是依据清算主体出具给工商部门的申请中的承诺,即清算主体向工商部门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该承诺对有对公承诺的效力,而非仅为个人的债务承担性质。同时,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因此只要清算主体的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性质,依其承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

所以本案中,上海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企业虽已被注销(主体资格灭失),但清算主体对于企业的未结债权债务仍负有清理责任。同时,因为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本案中,清算主体之一股东徐虎出具保证书,承诺由其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也不能免除其余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而应该是由徐虎和其他清算主体共同承担清算责任。更何况,徐虎对工商局所作的有关由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承诺(即由其个人来承担其他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并未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或追认,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他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否则对债权人极为不利。

结算申请书篇(7)

二、离职程序

(一)主动辞职:

1、范围:员工要求脱离酒店,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2、辞职申请:酒店正式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附件1),否则以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七天申请,否则以七天工资作为通知金。申请时间以书面记录为准。

3、辞职面谈:所有辞职员工必须经辞职面谈程序,以掌握员工辞职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辞职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附件5)。

5、离职交接: 辞职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完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附件2),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辞职员工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二)辞退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辞退处理:

1)工作能力不适合职位要求;

2)酒店经营机构调整;

3)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辞退审批:员工所在部门申报《 酒店离职申请书》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辞退通知:正式员工酒店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辞退补偿:酒店因经营调整辞退正式员工将根据以下标准给付补偿金。在酒店工作满一年以上者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者补偿200元整。补偿工资以辞退前的月基本工资为参考。

5、离职交接:被辞退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三)开除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开除处理:

1)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给酒店造成损失;

3)违反社会公德影响酒店声誉;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离职交接:被开除员工必须在三日内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4、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由酒店开除员工无离职补偿。

(四)自动离职:

1、范围:员工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2、程序:各部门一旦发现有员工未正常出勤,应 即时与该员工联系落实其未出勤原因,如联系不到或确定自动离职后上报《 酒店离职申请书》及《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因未及时上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承担。

三、离职申报

1、各部门经理是本部员工离职申报责任人,因未及时申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经理人承担。

2、离职申报必须以书面形式,即《 酒店离职申请书》为准。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上报《部门人员编制及损益表》(附件4)和《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附件3)。

四、离职员工档案管理

离职员工档案酒店将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规定自行销毁。

五、附则

1、本制度从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

六、附件

1、《 酒店离职申请书》

2、《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

结算申请书篇(8)

注 册 号: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 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

4.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5. 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

6. 清算小组

(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

7. 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8. 企业印章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日 填写须知:⒈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⒉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⒊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资者(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其开户银行;

2、有限公司须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注销,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3、如股东签字与档案材料不符,其股东应到场签字;

4、受理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说明的文件、证件的,申请人有权投诉受理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经办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委 托 书

结算申请书篇(9)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院自xx年2月省政府批准升格为高职学院以来,为建设合格加特色的高职学院,努力完善各项办学条件。据省教育厅安排,将于xx年内对我院进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其结果将作为核实我院招生计划、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等的主要依据,这势必对我院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长期以后,我院在省林业厅、xx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各项事业都取得较快发展,为我省林业事业和闽北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了近二万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现有校园土地只有198亩(含后山林地),严重制约了学院的发展,与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基本办学条件的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有较大差距。经我院申请,xx年4月6日xx市常务会议决定,在xx市江南新区职校园区内有偿划拨300亩土地,同时另再控制300亩土地作为我院的教学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学院的新校区。

综上所述,学院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拟投资建设江南新校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其中20xx-20xx年江南校区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xxxx万元,20xx-20xx年组织第二期工程建设,总投资495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渠道融资和自筹解决。江南新校区一期工程建成后,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可达1500-20xx人。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立项。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二

关于申请建设_____项目的立项报告

_______单位:

(介绍你公司状况)哪年成立、经营状况等

(拟建设项目的状况)投资多少、选址、占地多少、建设期多长、预计开发利润。。。

根据以上汇报,请求上级领导批准立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

年月日

立项申请书范文三

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建设日期:年月至年月

说明

一、申请同济大学重点建设项目应在科学定位、合理规划、瞄准目标、凝练方向、突出重点的原则基础上,详细阐述项目的建设好处、建设资料、经费预算、设备购置、预期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好项目的节点安排。二、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职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计划;

2、提出本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障;

4、协调本项目的内部关系,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

5、提出本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

6、根据要求安排本项目理解中期检查

7、出具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如下:1、各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申请书,带给必要的论证材料;2、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3、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后,发出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件,并正式拨款。

支出预算1、设备购置费2、设备维修费3、图书资料购置费4、房屋建筑物维修费5、实验材料费6、测试分析加工费7、租赁费8、业务费合计

预算总额

分年度预算额

备注

说明:1、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预算制,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明细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务费预算明细表》。其中,后两个《明细表》均指在总预算额度内、且计划在项目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以后年度的项目使用经费计划及明细则应按分年度预算额在每年末学校统计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统一申报。

2、学校分期划拨的经费以各项目提交的当年年度预算批准额为准。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期执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3、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开工建设批复文件的资料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变更时,务必坚持以下原则:务必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有充分变更理由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预期建设目标不能降低:批准建设经费额度不得突破。

4、学校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结项审计制度。申请下年度预算时,需提交上年度经费使用状况报告。

立项申请书范文四

**市***局:

********有限公司是经***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号文关于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书、章程的批复批准,于****年**月**日成立,注册资本为港币400万元,经营期限为20xx年。目前选址于**市**区*********(地址),购地****平方米,建设项目为:******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取得****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预计建成厂房*幢占地面积***平方米,**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仓库*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其它消防池及故事池占地面积约***平方;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增加到****万人民币,建设资金由我公司自筹。我司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产品名);生产规模为年产***吨、***吨。计划用工人数为*人左右。主要生产工艺:*************。我司在*****年初以本身在国外拥有多年****生产的技术优势,引进国外创新工艺,国内首创产品*******,主要以有*****主要生产材料,因******,并没有废水排污,很好的保护了水自源;生产设备为*****机,对于电力设备的并无特殊要求,为环境护保及节能做出贡献。目前我司已取得环保部门对于该项目的环保意见书复函。我司产品*********(公司经营状况),

以积级创新、规范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但因业务的不断发展,,因为场地的不足已经出现安全、消防隐患,期望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企业得以更加健康、稳步的发展。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恳请批准!

申请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五

根据《 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贵县经济发展形势,现申报 有限公司,落户在贵县。该项目现向 县发改委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有限公司,建立于 年,专业从事 的生产和销售,随着 县招商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公司决定在 注册成立独立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 系列。并可根据顾客需要生产不一样规格的产品。

结算申请书篇(10)

注册号: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

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

4.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5.

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

6.

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

7.

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8.

企业印章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⒈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⒉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⒊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资者(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1、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其开户银行;

2、有限公司须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注销,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3、如股东签字与档案材料不符,其股东应到场签字;

4、受理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说明的文件、证件的,申请人有权投诉受理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经办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年月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委托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2XX年月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作为申请人,有限

公司向你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会签字:

(并盖公司印章)

二00 年 月 日

人身份证

复印件

(出示原件供核对)

机构名称:

机构证号:

员证号:

员姓名:

联系电话:

注:

⒈本范本适用于企业注销。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

⒉人的身份系指:①法人股东的从业人员;②自然人股东之一;③经合法登记的企业登记机构所指定具有资格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构的名称应写明全称。非以上身份不予受理;

⒊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的规定有效期内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公司另有规定委托权限及有效期限的,请在委托书内注明;

⒋委托书左下角应张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机构人员应张贴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上企业登记机构印章;

⒌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

申请注销登记项目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企业类型)

注册号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申请注销

理由及人

员安置、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

企业(公司)盖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或企业清算小组对企业(公司)债权

债务清理的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

全体股东(发起人)有关公司注销登记的决议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经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名。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张贴处)

注:国税、地税出具的完税证明。

清算报告张贴处

(张贴处)

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清算报告应经股东会确认(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

企业法人(公司)缴交公章情况

下列公章枚已送交工商局销毁

1

2

3

4

5

6

公告情况

公告日期

交纳公告费发票号码

公告报刊

(公告剪贴处)

注销登记核定情况

签字年月日

签字年月日

歇业证号

领证人

发证人

领证人身份证号

领证日期

注销登

结算申请书篇(1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市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和结算工具,在使用中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全辖的借记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各信用社(部)财务部门负责本社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即卡业务主管部门),并对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借记卡的申请、开户

第四条凡在发卡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借记卡,单位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书面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五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公民凭护照、居住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向发卡社提出书面申请。发卡社临柜人员在受理借记卡开户申请时,应及时审查有关内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卡项复印存档)。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作第一笔存款传票附件),根据申请表内容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发卡,申报请人应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签收。他人开户还应提交人身份证原件,并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注明。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在发放借记卡时,应向客户提供发卡社客户服务电话。

第三章借记卡的发卡

第八条借记卡的发卡由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九条各社(部)领到借记卡后,应及时与领卡清单逐张核对,并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纳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进行管理。以一张一元计价,通过表外科目“101重要空白凭证”户核算。

第十条发卡社要建立“借记卡发卡登记簿”详细记载借记卡的发行情况。

第四章借记卡业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借记卡业务处理采用电脑联网即时扣账、实时更新账户余额的方式,不得脱机操作。具体业务处理见《××联社××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章借记卡业务的计算及收费

第十二条借记卡内的存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档次计息。如遇利率调整,借记卡内的存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申领人使用借记卡按有关规定收费,各发卡社必须统一执行市联社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强制持卡人改变使用借记卡的结算方式。持卡人在××市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营业网点范围内存、取款免收手续费,在他行交易的手续费按市联社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借记卡特殊业务的处理

第十四条客户资料的修改。客户因有效身份证件、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变更要求修改资料,需客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后方可办理。发卡社不能自行修改。

第十五条吞没卡的管理

(-)借记卡在ATM柜员机上吞没,管辖社应在“吞没卡登记簿”进行登记,并纳入“101”表外科目核算。

(二)ATM所属机具社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持卡人卡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身份的材料到该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在“吞没卡登记薄”上签收,销记“101表外科目”。

(三)ATM所属机具社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在吞卡片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ATM所属机具社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填写《吞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交本信用社卡业务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报废卡的管理

(一)报废卡指制卡过程中出现的废卡、持卡人交回的无效卡、超过三月仍未领的没收卡、超过半年未领的新申请卡等。

(二)报废卡一律在磁条处剪角并逐张登记。

(三)各信用社(部)每月应将报废卡及报废卡清单上交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经联社汇总后交卡中心,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借记卡的挂失

(一)持卡人因各种原因丢失借记卡可向申领卡网点申请挂失。在办理借记卡挂失时,可先通过电话向发卡社申请办理非正式挂失。对账户办理口头挂失,五日内再回发卡杜补办书面挂失,在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方可补卡或换卡。

(二)持卡人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到原发卡社办理密码书面挂失。在书面挂失七日后,客户可到发卡社重新设置密码。

(三)对卡折共用户,持卡人存折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主副卡不能交易,待挂失期满后发新折后主副卡方能交易。持卡人主卡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折与副卡不能使用,待挂失期满后可补发主卡,存折和副卡方能交易;挂失期满后换主卡存折能交易则副卡必须重新申请,持卡人副卡挂失,主卡和存折可交易。

(四)卡、折和密码挂失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更换新卡

持卡人如遇借记卡损坏,应携卡连同本人有效证件到原发卡社办理换卡或补卡。补换卡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查询

储户持卡凭密码可以查询:(1)存款余额;(2)历史交易明细;(3)存款账户信息等。

第二十条销户

(一)销户须到原发卡社办理

(二)客户要求销卡的,请客户要交回借记卡进行销卡。有卡发折户需交回存折,如有副卡的客户,请客户需交回副卡后方可办理销户。

(三)客户要求销户的,须填写销卡申请书,交回借记卡,有折户的交还存折,结清活期账户。

第七章卡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市农村信用社融资中心,负责辖内业务的资金清算;借记卡业务交易产生的资金清算,均使用在市联社融资中心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或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进行清算,账户必须保证足够的清算资金。具体清算办法参照《××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发卡社之间的资金清算以市联社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依据,苦与融资中心对账不平时,先以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准进行清算,清算一结束后,通过与融资中心核对流水账,查实后,通过差错处理程序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