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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计的依据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9 16:32:31

结算审计的依据

结算审计的依据篇(1)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掌握一定的结算专业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还要了解相关的专业、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方法与投资控制等多方面基础知识,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笔者通过几年来对部分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结合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对竣工结算的审核和审计的异同作如下肤浅分析,仅供与同行探讨。

一、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通过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使之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是一切费用计算的基础,工程量的真实性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影响很大,因此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首先放在工程量的审核上。一是对竣工图工程量进行审核。二是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防止计算错误产生。三是对客观、整体、全面进行审核现场签证工程量。审核签证事项发生的真实性及签证事项发生数量的真实性。

单价的审核。一是审核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描述内容和特征是否与项目内容相一致,综合单价是否合理与准确。二是审核所报材料单价是否合理,根据相关资料审核所用材料是否与所报材料相符,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的消耗量是否按图纸和规范标准计算,是否提高材料损耗率等。三是对施工期限较长的工程,材料价格浮动较大,审核是否根据建设过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格确认办法结算。

费用的审核。根据施工合同、费用定额及相关取费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审查。一是审核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二中审核建筑工程费用的计算过程是否准确,重点是审核各项费用在计算时所确定的基数,特别注意在结算审核时要考虑合同约定的关于质量、工期的奖罚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存在质量、工期索赔与反索赔,规费、税金费率套用是否正确等。

二、建设项目竣工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以及整个投资活动的合规合法性、效率性、效果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审查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2)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3)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4)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审查其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5)尾工工程。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6)结余资金。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7)基建收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8)投资包干结余。审查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9)竣工决算报表。审查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10)投资效益评价。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三、竣工结算审核和审核的区别

1、依据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预(概)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

2、标的不同。工程结算审核以单位工程为标的,从对单位工程的造价的合理性汇总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

3、从业人员不同。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必须是的执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而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

4、两者法律效力不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的有关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5、目的不同。工程结算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是一种技术行为。审计是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

四、审查与审计的关系

结算审计的依据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项目、政府融资项目和政府监管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第三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

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区发改、财政、监察、建设、基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建设期预(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中已竣工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对大型设备购置、土地及物业购置、工程招标评审等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年度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性;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九条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书、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预算,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依法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结束,工程承建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以及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书,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初步验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并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具备结算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工程结算审计,财政部门或资金管理单位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承建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资金结算。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供竣工决算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竣工决算资料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编制。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审计结果作为工程费用结算的依据、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未经审计,资金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对此予以列明。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建设工程预算,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区发改委、财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工程价款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支付的,停止支付。(二)财政资金投资和非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根据审计结果确认已超额支付的工程价款,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按期收回的,将追究建设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的,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予采纳。由审计部门重新审计,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竣工结算,审计部门予以通报并进行审计,若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建设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进行审计(审核),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结算审计的依据篇(3)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发承包双方根据图纸、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变更签证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或调整计算。竣工结算是反映项目实际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做好高速公路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不仅反映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控制水平,也为以后的竣工决算的编制、竣工决算政府审计的顺利通过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做好高速公路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跟踪审计中应注意资料的收集和积累

现在高速公路一般都引入跟踪审计,在平时跟踪审计中就广泛的收集工程结算审核相关的资料十分必要,它可以保证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结算审核时产生过多的争议、疑问和矛盾,也避免在结算审核中再要求施工单位补充提供基础资料,它是判断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弄虚作假的重要依据。

平时跟踪审计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并且在跟踪审计进场初期就要着手做。为此应注意以下几方面资料的收集。

1、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它是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合同价的依据之一。

2、投标报价及其单价分析、合同价、招标控制价的预算文件等,这是实际做法发生变化或增减项后调整有关费用的依据文件。

3、工程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补充协议。它是工程结算审核的最基本最直接的依据,因为工程项目的承包范围、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价款的结算和调整方式、风险分摊等都由此决定,另外结算中哪些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如何计算也都以此为依据。

4、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甲供材料、设备明细单,计量支付资料,会议纪要,各种指令、通知、谈判记录等。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原始票据、工程形象进度及现场照片、隐蔽工程施工影像资料等,特别是桩基钻孔记录、河塘清淤回填测量记录、安全文明施工投入的相关证明,这对相关费用的计取起决定性作用,且后期不可弥补。

6、有关定额、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费率调整的文件,特别是地材和人工单价的调整文件,这对人工单价和材差调整很重要。

7、建设单位下发的对施工单位的各类考评、奖罚文件。

8、经相关单位审查批准的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竣工报告等。

9、单价审批资料、材料价调查记录、材料运距运费调查资料。

以上资料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分属不同部门和人员负责,造价咨询单位应注意收集,确保资料完整,并让这些资料在结算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平时变更审核应从严把关

变更审核中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把关:

首先,应审核变更是否成立,依据是否充分,依据资料是否合法、齐全。变更成立后再对工程量和单价进行审核。

其次,审核中一定要与原合同对照,该变更是否涉及原合同工程量的核减,如有要在审核意见和结果中体现,以免结算时遗漏。

再次,单价的审核时,应做到价格有依据、有来源、符合合同,对于新增价格没有信息价的不能凭经验或直接打折,应多方询价比较后确定。

最后,平时审核变更时要按结算审核要求从严进行审核,因结算时时间紧、任务重,不能总依赖结算调整。

三、统一各标段竣工结算资料格式,要求规范、及时上报结算送审文件

竣工结算工作要在工程竣工前就开展,并要求在工程竣工后及时上报结算送审文件,因为工程一旦交工,不管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人员,大部分都将走向新的工程项目。项目知情人、经办人一旦离开这个项目,项目后期难度就会增加,有时甚至为了让人签一个字就要奔波几百公里。有很多项目通车都已经两三年了,竣工结算都没有做完,就是因为经办人离开,后期收尾人员不了解情况,从而造成被动。所以项目后期收尾人员一定要通晓项目整体情况,项目转场人员在离开时要对留守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并保持联络通畅。

竣工结算资料格式要统一。高速公路有很多施工标段,各标段格式不统一,内容五花八门,既给审核工作带来困难,又影响资料的美观,同时给以后的竣工决算编制增加难度。资料表格要求简洁全面,既要体现结算内容,又要一目了然,好的结算格式既能让施工单位难以虚报资料,又能减少审核工程量。竣工结算文件通常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每条清单工程量的数量计算表。列明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图号、签证编号等)、工程量的结算公式,必要时补充断面图、大样图等。

2、变更文件。内容包含变更编号、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工程量计算方法、变更单价分析资料和批准文件等。

3、计量一览表。内容包含计量支付号、每期计量内容及计量金额。

4、人工、材差调价文件。内容包含基期单价、调整期单价、调整依据、调整内容、调整工程量、调整金额等。

5、各类奖励罚款文件和汇总表。

6、索赔文件。包含索赔原因、索赔依据、索赔内容和金额等等。

四、合理配置审核人员,做好审前交底

高速公路工程路线长、工程量大,涉及的专业多,审核前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统筹规划,不但要做好人员分工,还要做好审前交底。

高速公路工程以道桥专业为主,由于涉及收费、监控、服务区工程等,除需配备道桥专业造价审核人员外,还需要配置土建、机电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专业造价审核人员。在审核工作开始前,先将工程全部标段信息列表,列出各标段审核人员、所需资料、送审金额等,并通知到责任人,安排好审核时间。

对于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结算审核前应先做一个有代表性标段的审核,编写注意审核注意事项,结合跟踪审计中的情况,将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全部列出,向全体参与审核的人员进行交底,在审核过程中进行解答,复核时逐条对照。

分配资料时,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资料逐一登记,办理交接手续,明确审核注意点和提交初步结果时间。

五、高速公路结算审核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1、审核项目组在依据竣工图、现场变更签证进行工程量审核的同时,应通过现场勘测、取样等方法对计量内容进行符合性测试,现场勘测由委托方、监理、施工方、审核项目组共同参加,并由各方签字确认,作为计量的依据之一。现场勘测的主要内容:

1)对于竣工图或签证不能表示清楚的工程量;

2)对隐蔽工程的核查。如护坡的做法、实际施工范围等;

3)对绿化、道路等非隐蔽工程内容,项目组排出现场测量计划,各方共同至现场实际测量;

4)其他审核项目组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现场勘测的工程内容。

2、对于平时的清单复核结果应逐个对照清单计价规则,检查是否存在计算规则的错误,以免造成政府审计时大面积核减。其中土方平衡各级复核要重点审查。

3、对于结算计价的审核应注意:

1)审查送审结算造价的组成、定额套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和招投标的要求;

2)审查变更价款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变更价款的计算是否准确;

3)审查投标范围外工程内容的综合单价确定是否遵循合同和招投标的计价原则,计算是否准确;

4)审查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5)审查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4、审查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批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资料是否齐全(施工方申报单、监理审核单、业主审批单)、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于平时审好的变更,要逐个查阅审核意见,检查是否存在遗留事项,工程量和核价是否存在原则错误。

六、审核中应注意与各方的协调沟通

1、审核项目组各专业之间、标段之间要综合协调好,以免出现界面重复、工程量重复计算。

2、审核中应与施工单位沟通好,随时做好审核底稿,对于提出的质疑,在施工单位解释、审核人员采纳后应留有记录,为复核和政府审计做好准备;如不采纳施工单位意见,应写明核减、调整原因和依据。

3、对于争议问题,应定期与委托单位沟通协调,必要时召开各方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核依据。对于审核项目组认定的核减项,如果委托单位坚持要计入结算,应取得业主单位书面认可,规避政府审计中核减、罚款风险。

七、做好政府审计的配合工作

结算审计的依据篇(4)

关键词: 审核;定额单价;工程量结算

Key words: examine and verify;fixed price;project settlement

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1-0082-02

0 引言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计算和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费用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等。如果做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采取合适的审查方法,那么审查工程结算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 做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写出本工程结算审核注意事项

1.1 确认施工用图纸版次,熟悉施工图纸[1]。施工图是编审预结算分项工程量的重要依据,必须全面熟悉了解,核对图纸,确认无误后依次识读。

1.2 了解预结算包括的范围。根据预结算编制说明、合同、招投标文件了解工程预结算包括的内容。

1.3 弄清是否达到结算条件,收集所采用的结算依据,熟悉相应的单价、定额资料等。

根据施工图纸及预结算编制说明、合同、招投标文件,掌握本工程预结算包括的内容,写出相应的审核注意

事项。

2 审查工程结算的技巧

在工程结算审核注意事项的基础上,为实现工程结算的快速审查,需按照从粗到细、对比分析、查找误差、简化审查的原则,对编制的预、结算采用对比,逐项筛选和利用统筹法原理迅速匡算等技巧、方法,使审查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1 分组计算审查法 分组计算审查法是把预结算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组,并把内在有一定联系的编为一组,审查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方法。

2.2 分解对比审查法 分解对比审查法是把一个单位工程,按直接费与间接费进行分解,然后再把直接费按工种和分部工程进行分解,分别与审定的标准预结算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比分析审查法一般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地方信息价或近期全面审核过类似工程,确定标准单方或米造价。第二步,把拟审工程与同类型工程预结算的单方造价进行对比,若出入在1%-3%以内,根据具体要求,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析。第三步,找出不符合投资造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其差异较大的原因。

2.3 全面审查法[2] 全面审查法就是按照施工要求,结合施工图、现行定额、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造价计算的相关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此方法具体审查过程与编制预算基本相同,工作量特别大,比较全面、细致,经审查的工程预算差错比较少,质量比较高。

3 审核结算应注意事项

3.1 结算资料是审核与编制结算的基础 任何一个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从施工图纸、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实,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工程任务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的工期、质量、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材料价格以认质认价为依据,局部变更以签证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和隐蔽工程等都要以相关的资料进入结算。没有完全齐全的资料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而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进行的审核得出的结论就是不准确的,达不到审核预期的目标。

3.2 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3] 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①施工单位人为加大费用,有意增加工程量、夸大工程的施工难度和增加施工降效费。如:管道、设备的支架重量说成被支撑的管道、设备的重量;把正常运行无泄漏的生产化工装置施工,说成环境有害身体健康。②安装施工时,实际管线走向不会完全依据图纸施工,图纸所画的管线为了结构清楚,会避免交叉。实际施工则会以节约为原则,在不影响其他线路的前提下可以交叉作业,图纸设计只是一种示意性的表达,所以应该按实际的最佳路线计算。③有些变更减少的项目,仍按原定项目进行结算,需现场查阅、审核工程结算内容,避免多结、重复结算的现象。④多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有时会出现各方都把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作为整体工程进入结算,造成同一工程重复结算。

上述几种情况在结算审核中经常发生,对于多报的工程量一定要扣除,否则就直接损害了甲方的利益。同时对于漏报的工程量,在反复核实后,应将漏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避免乙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3.3 审核定额单价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直接就可以确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①人为地提高或降低基价;②将定额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分解多估冒算;③在核算时不按规定的定额单价换算;④补充定额单价缺乏依据,也没有经过批准就直接进入结算等等。上述情况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3.4 其他费用的审核 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其他费用大体有三类:

①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大型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增加费等,在审核时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其次对计算中所采用的系数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减少差错;②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应注意其时效性,审核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几个文件。在计费时根据文件确定的时间分段计算,要按规定核定调整系数和调整基数;如:在审核税金时,除审查是否执行正常税率外,重点要审核已含税的项目是否在结算中重复计算,材料的增值税是否重复计税等;③市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审核重点是看补差方式是否合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三种补差方式,一是按认质认价的单价补差;二是市场价格信息补差;三是按施工单位提交的三方采购合同,加权平均价补差。

4 结语

工程结算是以准确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成本分析、成本考核。要求预算人员不断地扩大视野,通过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制度,了解行业规范,同时不断学习现场施工流程,理论实践相结合,提高自己的综合技能水平,统观全局,为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葛玉林.当前施工企业审计的重点[C].审计论文选编,

结算审计的依据篇(5)

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规定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被审计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时,根据需要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进行审计时,检查的内容包括:

1.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2.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

3.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参建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参建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此可见,在国家建设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即使涉及到参建单位,也是以承包合同为基础,检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进而对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作出审计监督的结论。

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必须以承包合同为依据。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承包规定,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有的建设单位由内部人员来核定结算造价(既内部审计),有的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核定结算造价(即社会审计),但无论用什么形式的结算造价核定,都必须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为依据核定,在时间上也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限制。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新增加部分,以承包发包双方发生的实际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核算,核算的结果经承发包双方认可后作为双方最终结清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若对于核算结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又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付诸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三、 订立合同时减少不确定因素有利于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既然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那么在订立合同的条款时就应该将结算的办法及有关的造价核算办法一一明确,作为工程结算时承包、发包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1、单价固定的合同,一般称单价合同,在订立单价合同时必须明确工程量的核算办法和材料或设计发生变更时如何调整单价。

结算审计的依据篇(6)

引言

工程预算结算的审查,对提高设计者的设计水平、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以及工程的投资效益都是非常有益的。另外工程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工作,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和考核工程投资的经济合理性提供了重要依据,也对如何合理的调配人、财、物三方面的关系起到了非常大的指导作用,是落实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措施。

1、预结算审查的主要过程

1.1熟悉施工图纸,做好准备工作

为了初步了解工程预期结算的内容,熟悉工程的安装与设计,必须全面了解所有图纸并进行核对,将图纸及内容仔细审查并依次读取。此外还要了解图纸的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鉴证等内容。

1.2根据不同预结算方式,选择相应审查方法

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是根据不同的建设规模和繁简程度的不同而分别编制的,此外也与施工方法和施工企业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为此需要选择合适的审查方法进行审查。

1.3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根据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综合整理审查资料并认真分析探讨,与编制单位交换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处理。

2、审查的主要方面

2.1审查预结算编制的合理性

审查预结算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编制说明;二是审查编制的合法性;三是审查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四是审查编制依据的适用范围。其中审查编制说明,可以检查预结算的编制方法、深度以及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而审查编制的合法性,终于要是看其是否符合各种适用性质以及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编制依据的时效性,是看是否注意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新的调整与规定。最后审查适用范围,主要区别一些定额和取费标准有一定的使用范围,一定要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工程量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计算规则中容易混淆的部分以及定额综合内容较多的分项。其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工程量的重重复计算以及重复列项。另外,审查工程量的计算还包括深入现场,核实工程量。这是为了防止由于施工设计文件完成比较早,而与实际的工程地形和地物不相接,造成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比如一些桩间挖土体积的计算,以及顶层楼梯间缓台部分的满堂红脚手架等问题,比较容易漏算以及计算的不准确问题,都会对工程造价造成很大的影响。

2.3审查特定情况下的计算系数

对于一些特定的预算定额,需要在计算的时候适当的乘以一定的系数,并要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譬如试桩、天棚以及墙面部分,试桩因其量小、分散的特点,则需要再人工和机械的使用方面乘以一定的系数,而天棚超过3.6米应以满堂脚手架计算。还有一些像大面积换土夯实部分,需要再垫层人工费用中乘以0.83。这些计算系数以及方法必须在工程计算中严格执行,防止漏算、少算。

2.4审查定额的使用方法是否正确

定额的审查方法主要是对定额单价的三种使用方法,即套用、换算以及补充单价三种方式的审查。对于其中的直接套用模式,主要是对同类项目有无高套、重套以及所包含的内容是否与单位鼓表相同。比如机械开挖的土方中,应明确标注好含水量大于百分之二十五,成粘土壮时,需要将人工和机械的使用部分都乘以相应系数,不能笼统的将低于或等于改含量的一起乘以一个系数。另外还有诸如机械开挖的百分之十的人挖部分以及一些抹灰程度等都要进行严格区分,保证定额使用方法的正确性。

3、针对有关问题的一些建议

3.1注意依据性文件的完备收集

相关审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严格向有关部门及人员搜集完备的编制预算的依据性文件材料,严禁采取简单从事、缺乏政策观念的做事风格。完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专业性的全套土建施工图、土石方工程,道路以及挡土墙、围墙等结构的平立剖图,工程所在地的综合预算定额、计算费用相关文件以及类似工程预算和经济技术指标等文件,对于此类必须文件一定要收集完备。

3.2审查应突出重点

对于审查工作一定要突出重点,着重审查结构工程量计算以及以及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定额套用问题,此外还有一些比较容易忽视和发生失误的具体问题。一般来讲,审查工作都侧重于预结算表中采用的工作项目技术条件、相关工作量以及相关系数的主要客观依据上是否充分,还有编制的说明是不是全面和合理,这些问题都应该重点突出出来。

3.3强化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工程竣工时,注意收集各类相关经济资料和数据,并对其编纂成册,按照不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类,为以后的施工项目预算提供参考依据,并在收集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与业务素养。

3.4严格控制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状况的管理是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现在大多数企业管理工程结算的一种重要方法。为了保证现场签证的准确性,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必须进行随发随签,不能拖延。并且要对工程项目组成费用以及定额明确与心,防止对有些内容多签、重签,一定要结合具体施工情况进行。

3.5注意各项费用审查

费用的计算基数要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分别计算,主要是工程、打桩以及装修项目的计算。制作与打桩一般按照土建去费率的百分之八十计算间接费,单独打桩按百分之四十收取费用。另外打桩费用中不包括塔吊的费用,而且单打和制打都以桩的制作和打桩的直接费用合计数为计费基数。

3.6根据不同的建筑特点选用合理的审查方案

针对不同的建筑工程及其特点,采用的工程预算审查方法也不尽相同。对于一些容易出差错的部分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经验审查法,按照一般经验进行审查。对于工程预算中的重点部位则需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另外对于一些比较细致且费时费力的,则需要采用全面审查法,务必使审查项目面面俱到。另外对于一些时间紧、任务重、预算编制质量好的。往往采用经验法与重点法相结合的审查办法,以此达到查缺补漏的目的。

4、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的施工预结算审查,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也是保证目标管理实现的事实基础,同时也可有效提高管理者以及设计者的专业水平,在现在的工程预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一定要严格对待审查工作,认真做好每一个步骤。

参考文献:

[1]丁井余.关于工程预算结算审查的思考[J].安徽建筑,2002,01.

结算审计的依据篇(7)

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它是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过程,它对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通信工程施工结算审计的步骤

(一)首先要收集项目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申请、设计批复、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招投标文件、设备及材料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备采购等合同、施工图纸、结算资料、竣工资料、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签证单等,在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提供资料不及时,提供资料不全面,且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这都需要我们仔细核查。收集相关的资料是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条件,同时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还必须将收集的资料进化分类、归集和分析,对资料要有全面详细的了解。

(二)根据结算编制说明,了解工程结算包括的范围、内容及结算方式,确定审计方案(如通过通信工程结算编制说明了解结算方式是包工包料包费用一次包死价格还是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即按实结算)。

(三)全面熟悉竣工图纸,竣工图是审计的重要依据,通过图纸统计工程量。当然要使工程量客观、准确还得进行现场查勘,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四)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类别,运用适用的定额和取费标准,然后综合运用工程量,计算依据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核对。

(五)依据计算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二、通信工程施工结算审计的重点:

为进一步搞好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有效避免多算、漏算、重算,合理确认工程价款,归纳出施工结算审计应注意以下的重点。

(一)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审核是结算准确性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通信工程结算中,通过抽查法核算工程量时,每项项目都需抽查,如通信工程中新建杆路、新建直埋、利旧附挂、墙壁订挂、管道敷设都需按比例勘验,同时需要注意选取工程量大,在审核过程中有疑问的单位工程进行分类分层抽查审核。

(二)结算单价的审核

由于通信工程中各地区项目价格和主材价格各不相同,在结算书中报送价格也各不相同,在结算中应该注意各项目其类型报价是否合理,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在某通信项目结算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对利旧附挂和利旧加挂定义模糊,其报送价格也不合理

(三)取费标准的审核

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严格执行,审计过程中要取费注意文件的时效性、费率的正确性、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问题。例如在通信工程结算中,光缆价格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集采文件为依据。

三、通信工程施工结算审计的心得

(一)注意合同履行。审计人员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合同条款必须研究透彻,以确定审计方案。如合同中若规定“此工程一次性包死且工程造价不做改变”,那么我们就不需要去一项一项核工程量,这无疑是画蛇添足。

(二)注意工程量计算。审计人员必须以工程竣工图及施工现场为依据,严格按照各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逐项进行核对,看有无多算、重算、错算现象。审计人员应把竣工图的“死数据”与施工现场调查了解的“活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挤出工程量中的“水份”,确保竣工决算造价的真实性。

(三)注意定额套用。工程预算定额是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在审计竣工决算套用定额时就应注意定额子目的适用范围及一些常用数据,应防止高套定额,造成重复计算。除了熟悉预算定额外,还应熟悉竣工图内容及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才能把好定额套用审计关。

(四)注意材料费用。针对市场材料供应价格变化大的特点,审核材料单价时应以施工当时的材料价格为计算依据,执行国家统一的材料消耗定额及有关运杂费率、采保费率等规定。

(五)注意取费标准。注意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按照不同施工地区、不同工程类别计取相关的地区税率及工程费率,确保取费标准的合理性,才能为加强工程造价控制把好最后一个关口。

(六)注意前期准备。在收到审计委托后,应尽快将此次审计需要的资料(如工程概预算批复文件、工程设计资料、竣工资料、施工合同、材料费用资料)清单递交建设单位,请他们在短时间内准备好相关资料,以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除以上注意事项,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必须认真细致及时发现问题,无论是面对建设单位或是施工单位,都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去完成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有时很灵活,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不能死搬硬套,要运用正确的方法;在审计过程中,必须秉承独立、客观、公平、公正、依法审计为原则;最后在审计中发现不懂的问题时,需及时向别人请教,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增加自身业务能力。(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结算审计的依据篇(8)

1 引言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2 竣工结算审查的程序及内容

2.1审查竣工工程是否具备结算条件。

(1)审查竣工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审查竣工工程是否具有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发包人只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予以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在工作实践中,土建、装修、安装等单位工程,只要是进行单独施工报建的,结算时均要求提供由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已办理备案登记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变配电工程,要求提供具有供电部门验收通过的竣工验收报告。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认为是完成了工程任务,才能予以结算。

(2)审查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建设要求。

①审查竣工工程是否具有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如: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及是否在其范围内。

②审查竣工工程是否按规定完成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手续、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介预算、施工图纸等。

在工作实践中,竣工工程送审结算金额,超过概算金额10%及以上的,该项目一定要补办理增加投资手续,否则不予以审核。需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如没有相关手续,则不是合法工程,不能予以审核。

(3)审查竣工工程内容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

①审查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或有增减,其增减是否有完善的手续,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签证及相应的核准表等。对于重大更改需原审批部门批准的是否有批准手续,需要签定补充协议的,是否签署了补充协议等等。

②审查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标准及特殊要求(如果有)完成工程任务,如未按合同约定执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充说明,才能予以结算。

2.2审查竣工工程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1)审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

①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如: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

②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

③施工图;

④中介预算;

⑤投标文件及附件(商务标、技术标);

⑥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⑦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⑧设计变更通知、有效的监理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相应的核准表;

⑨打桩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竣工图;

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表;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审查有需要时提供);

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

以上资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施工单位能提供原件的尽量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求发包单位相关人员审查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出具意见。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此负责。

(2)审查变更、签证、指令是否齐全、有效。

①设计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发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发出变更指令;各种签证、指令要求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不是相关负责人签署或签署、盖章不完整的,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②认真审查变更、签证、指令是否齐全。在工作实践中,一般变更、签证、指令,都要求有完整的编号,每一编号,对应相应的内容。在某工程结算审查时,曾通过审核其变更资料的编号及数量,发现变更指令编号不连续,缺少某一编号的变更指令,与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核对后发现,施工过程中,曾发出过某项装修项目取消的变更指令,而施工单位在结算资料中没有提供该项变更指令,结算金额中也未予以扣减,因此要求施工单位补充缺项资料,结算金额中扣减该项费用。

③现场签证内容、项目要清楚,只有金额,没有工程内容和数量,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凭证。

(3)审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是否齐全、有效。

审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是否有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单位盖章,是否与竣工图一致。例如桩基础工程,要有打桩记录,打桩记录上要有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及单位公章。竣工图要有竣工图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完整。

2.3审查竣工工程结算书。

(1)审查计价依据。

①审查编制依据合法性,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符合本工程的工程性质和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等等。

②审查编制依据的时效性 ,各种计价依据如指标、清单项目、价格、取费标准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注意有无调整和新的规定,如有应按新的调整办法和规定进行。在结算审核时,应特别注意,原合同与补充合同采用非同一时期的计价依据,要分别进行计价。

③审查编制依据的适用范围,各种计价依据及其取费标准只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特别是材料价格有很强的区域范围。如: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税率,不同的人工、材料调差规定。

(2)审查计价方式。

根据不同合同类型,采用相应方法进行审查:

①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②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核对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核对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③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核对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核对酬金及有关税费。

(3)审查各项取费。

核对各项费用计取,建安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约定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依据规范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执行,先审核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是否正确,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是否有依据并符合要求,再核实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

(4)审查清单子目。

审查分项工程的清单子目是否准确,清单子目缺项工程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补充子目并报经上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

(5)审查工程量。

①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对工程量进行核算,要求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量符合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避免漏算、重算,避免各种计算误差。

②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及记录。在结算审核时,应先查阅所有资料,再粗略地计算工程量,发现问题,出现疑问逐一到工地核实。如:到施工现场核实,实际工程是否是按图施工,增加工程是否已按变更指令完成。

③签证人工、材料、机械使用量要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④认真审查变更、签证、指令内容是否是已包含在原合同范围内。例如:某填砂工程,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综合单价中已包含干塘、清淤、清表、挖、运、填、平整、碾压(含土方沉降量)、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其他项目措施费和各种规费及税金等全部费用。因此当施工单位报送结算时,申请由于土方沉降导致的工程量增加,采用不同与投标时的施工组织措施导致的费用增加,都不能予以确认。

(6)审查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大致有如下四种:

①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费,材料超运距运输费,大型机械进场费,高层建筑增加费等,在审核时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核实,其次按照计算规则对计算中所采用的计价方式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

②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审查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两个以上文件,在计费上就要按文件确定的执行时间界线分段计算,不同性质、不同地区的项目要按规定核定,调整系数和规定的计价基数。

③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目前在工作实践中,常采用的三种补差方式:一是按合同签订的单价补差;二是按各地市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三是按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发票,加权平均价补差。具体采用哪种补差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通常情况下,最难处理的是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价格难以测定。市场上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与市场实际价格有很大差距。产地、供销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同样产品,品牌不同,价格也差异悬殊,即使是审查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建筑材料市场销售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更增加确定材料价格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注意资料积累,多进行实地调查,多方查询,审查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的购买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尽量做到客观、准确。

④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优质优奖、超工费等就要以合同、协议约定为依据。审查工程工期、质量如有特殊要求,其赶工措施费或优质奖励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金额。

3、竣工结算的审查方法

竣工结算审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不同的审查办法,主要的审查办法有以下几种:

(1)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结算审查。

这种审查方法要求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面地对工程数量、费用和单价等进行审查,同时这种审查方法需要结合现行的有关审查规定和文件。由于这种审查办法的过程是同于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相似。所以,能够十分全面和高质高效地完成审查。但是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通常在投资规模比较适当、审查进度要求比较宽松或建设单位需详细核定工程造价时选用。

(2)对比的审查方法。

这种方法是在分析预算的基础上对同类工程的造价进行对比,同时把不同的单方造价指标和施工材料消耗指标进行对比,综合考虑地区、建筑用途和建筑结构形式的区别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对比这些需要审查的对象找出与投资规律相违背的项目,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差异较大的原因的审查办法。

(3)筛选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单位面积上的工程量、造价和用工的基本数值进行归纳和总结,得出三个基本数值的表格:工作量、造价和用工。只要找到建筑标准与基本数值不同,就要找出原因,然后对其调整。这种方法可以快速发现问题,而且审查比较快,容易学习和操作。但也有缺点,如果要准确解决差错,就需要继续进行详细审查。

4 做好建筑工程结算审查的建议

(1)谨慎对待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建筑工程结算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结算审查人员可将有争议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分别写清楚每个问题应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所套计价依据、计算方法、工程量计算书等,然后告知对方,请对方予以复核。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以约定时间、地点共同研究问题,交换意见。各方都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精神,相互提供计算资料、依据、套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最终达到以理服人、统一意见。争议经过协商后,仍对一些问题有分歧,可请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调解。造价管理部门在接到双方的邀请后,经过调查研究,再与双方约定时间、地点,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分析各方提出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支持正确一方并向另一方作必要的解释。

(2)大力提高结算审查人员的水平

结算审计的依据篇(9)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1-0193-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1.096

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结算方式,向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竣工结算审核则是由建设方或建设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是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它的最终成果是核定工程造价和编制竣工决算的依据。

对于乙方来说,所承建的项目能否赚钱、有多少利润,最终要看结算结果,因此他们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往往会将合理的、不合理的或者模棱两可的造价全部纳入到结算文件。而对于甲方来说,竣工结算是对项目建造成本的最终确认,其成果直接影响到项目投资的收益。因此,竣工结算对于甲乙双方来说,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

那么,怎样才能做好工程结算的审核?笔者根据二十多年的工作经验,在此做一些简单的阐述:

1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原则

1.1 遵守合同协议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有关计价的条款是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的法律性依据,是工程结算最根本的依据,必须严格遵守。

1.2 工程变更必须有充分的依据

所有投标清单内项目以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而增减的项目的计量与计价都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结算的依据包括竣工图、设计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签证等,且这些资料均已经过甲方、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各方的审核确认。

1.3 体现公平公正、合理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

结算直接反映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在进行结算审核时,不能够为核减而审核,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双方利益的矛盾。

2 影响工程竣工结算的因素

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在结算的编审过程中由于编审人员所处的地位、立场和目的不同,而且编审人员的工作水平也存在差异,因而编审结果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纯属正常。但是相差太大,就有有意压低造价或高估冒算的可能。一般情况下,造成工程竣工结算出现偏差的主要因素有:

2.1 主观因素

施工单位故意加大水分多报。常见的有:(1)不按合同要求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套用费用定额,比如合同未约定文明施工增加费而纳入结算或者把政府部门已取消的防洪费、排污费等计入造价;(2)把已包含在综合单价里的内容单独列项,重复计价。例如:挖土方已按照工程量套用定额计价,然后又把挖掘机台班单独列项计算;(3)有意识地利用定额单价的换算抬高项目单价,比如土方工程把正常的土方纳入淤泥流沙计算等。

2.2 客观因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量计算方面。工程量的计算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来编制的,是结算编制的基础。工程量计算误差主要包括在清单量与定额中子目工程量再次计算、计算单位不一致而造成工程量的小数点错位或计算错误,比如,有些混凝土构件在清单中是以“M2”为单位,但在定额子目工程量却是以“M3”为单位,还有就是混凝土构件在清单中是以“M3”为单位,但在定额子目工程量却是以“10M3”为单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注意。(2)套用定额方面。对定额中的缺项套用子目或换算的理解有出入、忽略定额综合解释,不换算系数、高套定额。(3)材料价格方面。主材的型号、材质在设计中不明确;而政府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只包括常用的材料,还有部分材料采用的是市场价,而市场价又受到材料品牌及供求关系的影响,这也影响了结算的造价。(4)工程签证方面。盲目签证、事后补签、签证表述不清、准确度不够及时间性不强等。由于多数工程采取的是计量(监理)与计价(结算)分离的工程监管模式,搞结算审核工作的工程师施工时一般不到现场,结算审核时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主要就是施工图和监理签证。因此签证如果不规范就可能造成无法计量或计价,引起甲乙双方争议而导致结算不能顺利进行。

3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要点和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法有很多,如全面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分解对比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和分组计算法等,这些都只是一些在操作层面的具体方法。而怎样才能更好、更有效率地做好结算审核工作,笔者也在此根据自己的经验作一些简单的论述。

3.1 做好组织规划

首先,在接到任务后,要做好组织规划。组织有两个概念:一是人员的组织,二是工作的组织与规划。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工程结算审核,涉及到较多的专业工程,就必须成立一个组织架构,召集各种专业的造价人员成立项目组或专业组,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做好规划安排。

3.2 做好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施工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签证、施工记录及会议记录、主材的合格证、单价等,这些都是结算审核的主要依据。竣工图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工程实况。竣工图绘制后要请建设单位建筑监理人员在图签栏内签字,并加盖竣工图章。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的,必须要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章。所有签证必须注意时效性及有效性,一些隐蔽工程的签证还要注意证据的留存。总之,所有与结算有关的资料都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及相关各方的确认,否则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3.3 充分阅读理解合同协议书及招投标文件

合同协议书是结算的最基本依据,合同协议书及招标文件中有关计价的条款是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的法律性依据,是工程结算最根本的依据。如果未吃透相关条款就冒然进入审核,就很可能犯原则性错误,造成重大

损失。

3.4 结算审核

在做好充分的准备之后,才可以进入到审核阶段。结算的审核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取费的审核、清单项目与单价的审核及工程量的审核。根据笔者的经验,审核可以采取由外而内、由粗到细、由大到小层层推进的方法。也就是说先从取费开始审核,审核取费的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合理;然后再审核清单项目与单价,审核清单项目是否实施、组价是否合理;最后再审核各项目的工程量是否正确。经过这样层层审查,可以有效避免错审和漏审,同时可以提高效率,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例如,笔者曾经受肇庆华南智慧城的委托,对其一期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该工程未经过招投标而由甲方直接发包给中建二局承建,建筑面积约4.3万平方,其中地下室面积约1.2万平方,双方只签署了一个框架性协议,合同估算造价为8000万元。承建方提交的结算造价为10797.2万元。

在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之后,根据上述的审核方法,开展审核:

3.4.1 从入手,先对结算的取费进行审核。比如,通过对照合同,核减了工程质优费和文明工地增加费,因为合同只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创造优质与文明双优工程只是承建方单方面提出的要求,此二项费用无合同依据,共核减费用约180万元。此外,核减施工噪音排污费约24.7万元,因为地方法规已取消该项收费。再者,乙方提出的周转材、机械及板房闲置的租赁费并无合同约定,而且未有任何签证,此项共核减约492.1万元。

3.4.2 对项目清单内容及单价进行审核。比如,通过核对竣工图纸、施工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对土石方工程中没有施工记录及签证依据的挖运石方、土方二次运输及回填石屑等分项工程不予结算,核减造价约82万元;还有,对一些不合理的清单价格进行调整,如刮腻子项目,图纸并未要求刮防水型腻子,因此将结算中套用的防水型腻子单价改为普通型腻子单价,核减造价约31.67万元;再如,钢筋机械接头所用的钢套筒,定额价格为15元/个,政府主管部门也没有给出信息价,承方包也没有要求甲方签证确认采购单价,因此我们经过市场调查,按平均价格6.5元/个进行调整,核减造价约14.9万元。

3.4.3 对各分项工程量进行审核。工程量的审核是一项细致的工作,主要是对照竣工图、设计变更等对计算书进行审核或者重新计算,必要时还要进行现场勘测。此部分核减内容较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通过以上三大部分审核,该工程最终经双方确认的审定造价为8710.3万元,核减率为19.33%。

结算审计的依据篇(10)

计算机审计方法是审计思想数字化的结晶,在相同结构的数据库间可以通用,一次经验总结,多次重复使用,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计算机审计标准化批处理的优势。例如:在针对同一被审计单位的持续审计项目中,或者在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框架内,都可以跨年度、跨地域引用计算机审计方法,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直接收效是审计覆盖面的扩大。只要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化环境符合计算机审计的要求,审计人员就可以很便捷地将其延伸到该单位的二级、三级预算单位,或者它的子公司、孙公司。这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有审计资源紧缺的问题。

但是,计算机审计方法是建立在与之相应的审计数据库基础上的,一旦审计数据的结构有所变化,计算机审计方法也要随之变更,这也是计算机审计方法可移植性差的主要原因。目前,审计署负责征集组建的计算机审计方法库可供地方审计机关借鉴的主要是审计思路,而计算机审计方法本身基本无法直接引用。

所以,地方审计机关必须针对自身特点构建一套独立的计算机审计方法库,达到省一级的统一标准化,以实现工厂化运作模式的计算机审计目标。

二、地方审计机关构建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的要点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以手工查账为主,计算机审计人才相对缺乏,地方审计机关的计算机审计的理论水平和实践层次相对较低。笔者利用在基层挂职锻炼的机会,经过深入调研,发现地方审计机关搞好计算机审计有一定的环境优势,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被审计单位相对固定,地方审计机关对他们进行持续的审计监督;二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在省辖范围内高度统一,数据库结构完全一致。地方审计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

(一)省级审计机关成立总的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领辖区内各地区、各行业的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项目的研发进度。

(二)地方审计机关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建设审计数据库,持续采集各行业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按照标准化的方式积累起来,连续的数据就具有信息价值,在此基础上给予配套的审计方法,它的潜在价值自然就会显现出来。

(三)数据库分析的组织实施,按照计算机审计项目的种类划分,主要可分为依附于审计项目的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和独立的专项计算机审计调查两类,下面着重结合两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的特点来详细阐述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的不同。

1.依附于审计项目的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这类调查要求,在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阶段,审计项目组织单位就应该组建数据库分析团队提前介入,在采集被审计单位数据和相应数据库设计资料的同时,集中分析信息系统之间、后台数据库核心表之间和核心字段间的三层逻辑关系,针对审计目标编写查询分析语句样本,组成《数据库分析指南》统一下发给各审计组。审计结束时,各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也要向数据库分析团队反馈相应的《数据库分析报告》,经过完善补充测试定型后,成为该行业审计的计算机审计方法规范。

2.独立的专项计算机审计调查。对于大型复杂数据库系统,或者虽然近期不接受审计但对于全局系统分析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数据库系统,都必须组织独立的专项计算机审计调查项目,以此来补充和完善“依附于审计项目的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的不足。独立的专项计算机审计调查一般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除了依附于审计项目的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的共性特点外,还具备其他两个特点,一是专项计算机审计调查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审计项目,集中分析数据库系统这个目标贯穿于项目始终;二是由于专项计算机审计调查缺乏后续的审计问题查证并反馈控制这个环节,更加依赖于以往年度的审计经验来建模。

(四)地方审计机关构建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应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循序渐进,先局部后整体,结合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就近就急;二是因地制宜,先分层后集中,各地区、各行业信息化条件好的先做,依次上收;三是加强统一组织协调,不留死角,省级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肩负起统领范围内专项计算机审计调查的计划领导工作。

三、宁强县审计局研发计算机审计方法的实践

笔者利用在宁强县审计局挂职锻炼的机会,按照县局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审计业务骨干针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研发出配套的计算机审计方法,以实现动态、连续性审计。不仅扭转了传统观念上对基层落后地区不适宜搞计算机审计的错误认识,而且实现了基层审计信息化的较快发展,为基层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探索出了新路子。

结算审计的依据篇(11)

2015年3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未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的开发区(新区、园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

(五)使用公共资金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公益金等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其他单位和个人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情况;

(十一)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机关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和经批准设立的特定专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并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将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者虚假整改的,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研究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符合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

(四)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的;

(五)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承接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由审计机关撤销委托,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主管机关。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五)收受、索取贿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