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税收筹划论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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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税收筹划论文

篇(1)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2)。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2003]83号,财会月刊,2003,(21):61-62。

篇(2)

一、应该明确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在许多论文和专著中把“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混为一谈,有些大中院校的教材中也分不清《税收会计》和《税务会计》,似乎两者都是讲税的,怎样讲都行。

其实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税收会计》中可以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它是站在国家和地方税收部门的立场上,研究企业可能采取的避税方法与技巧,监督企业有无违法行为,尽可能多地完成税收任务。可见,《税收会计》中研究企业税务筹划是为了防止恶意避税。

相反,企业纳税筹划和企业《税务会计》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寻求在不违法的前提条件下尽量少地纳税或延期纳税的方法。

总之以上两种关于“税”的筹划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两种筹划的概念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和内容等,进行减轻税负的谋划的对策。

税收筹划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收筹划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包括税收立法、各种税收条例的确定;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的订立或修订,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为税收确定征税依据。狭义的税收筹划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能的税收机关,运用自己的权力,依据税法中的“不允许”、“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行旨在增加税收的谋划和对策。纳税筹划属于税收管理的范畴。

(二)两种筹划的范围不同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针对本企业涉税事项进行谋划和对策。筹划范围仅限于企业本身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如企业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而进行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在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等业务的情况下,而进行的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等等。

税收筹划则是以税收为对象的筹划,它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税依据和范围.例如,建立税收制度,税收结构。开征哪些税种及税率等等。

(三)两种筹划的主体不同

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企业,因此,纳税筹划是为纳税人服务的。

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税收机关,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利的。

征纳双方都是权利主体。对于纳税人而言,税负是强制性的。无偿的和固定的,是经营中的一种费用。对于征税机关来说。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内容。

总之,笔者以为,税收筹划是征税主体的职责;纳税筹划是纳税主体的研究课题。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是一对矛盾,它们并存于征纳税金的活动中,两种筹划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现行税制的改革和发展。

(四)两种筹划的目标不同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节税。节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纳税筹划所寻求的节税应该在合法性、事先性、适应性、综合性的原则上进行。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增加税收,它是从税法的制定、完善,反避税条款的制定等等开始筹划。在税收管制中制定和采取措施,以防偷税漏税。

笔者以为:税收筹划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除了防止偷漏税之外,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某些产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发展本身也会带来税收的增长。

归纳以上四个不同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定义: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这就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二、应该消除纳税筹划的两个误区

如上所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或延期纳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还存在着以下两个误区。需要消除之。

(一)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就是纳税人费尽心机将税负减到最少。为此,可以不择手段。例如,沈阳黎明服装公司通过与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拟购销业务,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这就是明显的会计造假行为,并非纳税筹划。再如.有些工业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则不按17%的税率交纳增值税,而是按4%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计缴增值税。这也属于偷税行为,并非纳税筹划活动。

篇(3)

一、引言

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多种不同的税种,税收成本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产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就必须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创造成本优势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其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考虑其生产经营战略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这一成本因素,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对公司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及依据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理论依据为:1.税收调控理论与税收筹划税收调控理论认为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正是这种税收调控使得税收产生利益差别,从而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减轻税收负担最有效的途径。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是可行的。2.税收价格理论和税收筹划。现代财政理论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费用,政府就需要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来补偿。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纳税人即使想拒绝该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纳税人总是试图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商品。所以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就自然产生了。3.企业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与政府间的税收契约就属于其中之一。”企业逐利性和契约的可策划性下,作为契约关系人一方的企业就有动力和机会进行一些安排,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部分方法

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等,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在现行政策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能够实现良好业绩,获得企业的利润?除了进行合理的价格策略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简要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1.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设立销售公司。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且对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将高增值额分解成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增值额如果被分散的次数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点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单独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理的定价将房地产项目转让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进行第三方销售,从而能够人为地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增值率,通过筹划使得企业承受较低的土地增值税。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的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环境,增加卖点,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提高销售价格。比如:可以在小区内有限的空间内增设体育设施,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锻炼的乐趣;也可以设立会所和在顶层设立游泳池等。这样既可以娱乐,又能够休闲,相应的隐私也能够受到保护。这些项目均可以列入到开发成本里进行加计扣除。

四、充分关注税收的筹划风险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确认和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及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或减少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因为没有正确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没有准确和及时的缴纳税款,从而引发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处罚等等,最后导致房地产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握,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管理:1.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2.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形、复杂性及不确定事件的发生,税法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作出正确决策。3.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可靠性,科学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业技能高的筹划人员来操作。4.力求整体效益最大化。筹划时,不能仅仅紧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

参考文献

篇(4)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 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 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 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 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 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 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 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 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 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2)。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2003]83号,财会月刊,2003,(21):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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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介绍了税收筹划的涵义及特点,阐述了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最后分析了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1税收筹划的涵义及特点

1.1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在对税法进行仔细分析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1.2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而不采取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

(2)目的性。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在税收筹划中,一切选择和安排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为中心。

(3)专业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措施的能动的运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它不仅要求筹划者通晓税法和税收政策,熟悉各种企业财务管理“动作”,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如何在既定的税收环境下,将这些“动作”组合成能够达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行动。

(4)时效性。作为一种政策手段,税收政策措施都是依据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需要制定的,是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服务的,当国家的某项政策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失去效力时,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措施也随之进行调整。

2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在偿债能力方面,恰当运用税收筹划,便可以合理利用资金,避免因流动资金不足导致的偿债能力降低的问题。

(4)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3.1投资和筹资的税收筹划

(1)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包括:①注册地点的选择。从国际范围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自身的国际避税地进行注册,此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特征;从国内范围看,应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地区作为企业注册地点,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②从属机构的选择。首先从静态角度出发,根据其办事处、分公司和子公司三种从属机构设立手续不同、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税收优惠的不同而确定有利于减轻税负的机构形式。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进行动态筹划,即在不同的经营时期设立不同的从属机构。③投资企业类型和投资产品类型的选择。可以考虑如高新技术产业、福利企业、农林水利企业等这些在税法中实行税收优惠的企业。

(2)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前者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具有资金抵税的优点;缺点是到期要还本付息,风险大。后者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不利之处是股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且股息还要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筹划时应注意,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增加借款所支出的利息,可以节省所得税i同时,在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杠利益一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股金。

3.2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等有较大影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计价方法中任选一种,其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因此,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在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基数,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了税后利润。反之,则选择先进先出法,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当期收益,降低所得税负担。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方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3固定资产及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投资方式的筹划。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自制、购买和租赁等几种方式。购买投资的好处是可以折旧抵税,减少帐面利润,少纳所得税;缺点是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租赁的优点是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不能提取折旧。对于企业能自制的设备建议尽可能自制,并将自制的一般设备成本控制在固定资产标准以内,而避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而使自制设备的材料消耗等费用可以在当期列支,而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适当“化整为零”,除购进设备主体部分外,尽可能以“修理用备件”的名义购进设备的零部件,以在当期列支和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省税收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情况下,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益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4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采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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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筹划,充分利用税法规定所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从而谋取最大的税收收益的过程,是每个纳税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有三性,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一是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是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实施税收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三是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论文稿酬所得、科研经费所得等,自2011年9月9日以来,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相应缴税。因此,可以尽量考虑将个人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实际开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师福利状况,又可以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从而减轻税负,具体方法如下:

(一)包含寒暑假的纳税筹划

首先考虑均衡发放课时费,因为高校职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资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资及生活津贴。因此,我们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结合一定的工资发放方式来达到税纳筹划的目的。例如:某教师下半年收入46000年,每月工资5000元,课时费共14400元(学期授课量固定),对于奖金的发放按按月发放(不含暑假)、按月发放(含暑假)两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按月发放(不含暑假),授课四个月,每月平均发放36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600-3500=5100元,应纳税额为5100*20%-555=465元。暑假两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500=1500元,应纳税额为1500*3%=45元。半年共缴纳个税465*4+45*2=1950元。

方案二:按月发放(含暑假),共六个月,每月平均发放24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2400-3500=3900元,应纳税额为3900*10%-105=285元。半年共缴纳个税285*6=1710元。

由此可见,通过利用寒暑假并结合一定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中方案二计算的应纳税额最少。

(二)将工资、薪金转变为福利化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是可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通过降低名义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职工缴纳的必需花销并从其工资中扣除。这样在不降低教职工实际的工资水平的情况下降低个人的税负,这样学校就以另一种形式为我教职工提供福利。如:

1.变通的方式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高校可以提供免费班车,或者按月报销一定额度的汽油、通信费用。虽说教职工个人名义工资减少,但减轻了负税增加了福利水平。

2.为青年教师提供免费住房。税法规定个人对实物没有所有权而仅仅只是消费的话,那么个人所得税是不用缴纳的。如果高校能为青年教职工提供免费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额的租金而不是发放货币性补贴。例如某高校青年教职工每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但是却要自己支付校内公寓1000元的房租,该老师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10%-105=145元;那么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是:145*12=1740元。但是如果高校为在职教职工提供免费住房,把教职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000元房租从工资6000元中扣除,这样的结果就是该老师的实际收入减少到5000元,相应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额也降低至(5000-3500)*3=45元,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45*12=540元。经过筹划,单位在总体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每年为每位老师节省了税款1740-540=1200元,大大降低了青年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

3.改善教职工办公条件,提供免费的办公设备。在信息化时代,教师备课授课改作业等均需要电脑、U盘、电子教鞭等工具。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购置一些必要的电子设备,学校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将之算作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的这些设备的使用权。如此一来,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值,也为教职工减少了开支,达到了增加收入的目的。

(三)选择适当的科研及论文奖励发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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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企业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要关注的问题就是投资收益。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而税收是每个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正是由于税收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使得税收成为企业投资活动所必须面对的硬性外部约束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一面对税收问题就只能是被动接受。税收法律一方面为企业的投资活动限制了一定范围,但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在该范围内自由活动的权利,由此便有了税收的筹划问题。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遵照税收法律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一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通过对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各项活动的事前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利润分配,是贯穿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不考虑的几个基本事项。投资活动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因为有了投资方向,企业才会有目的去进行筹资;因为有了企业投资,才能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资产,才会有后续的利润分配问题。正是由于企业投资活动在企业日常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本文旨在深入地探讨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

投资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企业作为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其投资活动国家自是非常重视,通过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性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够促进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领域。如何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是企业投资进行税收筹划的题中之义。本文接下来就从以下几方面详细探讨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投资方向。投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项目,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当企业投资国家扶持、鼓励的行业和项目时,国家会给予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相关规定如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子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适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又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指定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类似这样的优惠政策非常多,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之前,要认真的研究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尽可能地投资那些有税收优惠的项目,从而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二、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解决了投资什么的问题之后,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在哪投资的问题。国家为了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在一些特定区域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为了促进西部大开发,国家出台了一些在西部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特定的企业实施“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又如,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给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些税收上的自,并且给予某些民族自治地方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等。另外,国家为了鼓励对外贸易以及高新技术发展,在特定的地方设立了保税区、保税港口,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在这些地方的企业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享受国家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地点选择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区位、资源、交通等一系列因素,也要考虑税收的因素,尽最大可能地去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在解决了企业投资方向和投资地点的问题之后,企业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如何投资的问题。总体而言,企业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大体有四种: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股权、债权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所面临的税收问题也不相同,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自然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如果仅考虑节税,不考虑企业控制权等问题,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和股权、债权投资。其原因在于:首先,进行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可以将本企业闲置不用或利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转移到更适合的企业,从而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其次,以实物资产进行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时,可以将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最后,进行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时,需要对投资的资产重新进行资产评估,若能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合理地高估投资资产的价值,则可以增加被投资企业的折旧费和摊销费,减少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而如果直接进行货币资金和股权、债权投资,则不能进行相似的会计和税收处理,起不到节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身而言能够利润最大化的投资方式。

四、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在解决了企业如何投资的问题之后,还要考虑投资的结构问题。因为不同性质的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性质也不相同,按照投资收益的性质划分,企业投资收益可分为企业营业利润、股权投资收益和债权投资收益。而不同性质的投资收益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相同,所以企业的投资结构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首先,为了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仅可以通过增加营业额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来实现。所以,有时候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并不采取重新投资建厂的方式,而是采取合并亏损企业的方式。这是因为税法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内进行弥补。通过这种方式的投资,企业可以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所得额。其次,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取得的股票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最后,企业进行债权投资时,取得的利息收入是税前收入,应缴企业所得税,但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进行投资时往往会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所以,企业要统筹安排这三者的投资比例,充分考虑各种税收因素,慎重权衡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系,认真地进行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五、投资期限的税收筹划

投资讲求时间价值,因此在考虑完上述投资问题之后,我们还要考虑投资的期限问题。利用投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出发:一是分期投资的筹划,一般而言企业投资应选择分期投资的方式进行,我国的税收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的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清,一次缴清需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缴清,而分期投资在签发营业执照时,只需缴清规定的比例,剩余投资在规定期限缴清就可以了。这样,就能获得剩余投资在规定期限里的时间价值。二是根据风险和成本,对股权和债权投资进行筹划。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负债的合法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负债利息就起到了抵税的功能,但同时也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当企业在成立初期,若处于免税或减税期,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可增加股权融资的比例;当企业已经步入正轨,经营风险降低,可适当扩大负债融资比例,用利息支出进行抵税。因此,企业在投资时,要充分考虑期限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本的时间价值,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六、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身份的纳税主体会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投资设立时,需要考虑纳税主体的身份与税收的关系。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投资个人分回的股利、红利,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般来说,企业设立时应合理选择纳税主体的身份,选择的一般思路如下:第一,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双重征税问题。第二,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与否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第三,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案例]周先生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500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500000×35%一14750)元=160250元。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500000×25%+500000×(1-25%)×20%=200000(元)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独资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39750元。故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在综合权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基础上,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

综上,企业进行投资活动时,能够进行税收筹划的环节特别多,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并不能全部穷尽。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税收制度是税收筹划的基础。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详尽地了解、掌握国家相关的各项税收制度,

以免由于对税收法律制度理解的偏差,造成非主观故意,但事实上却是偷税、漏税的行为发生,从而承担相关的法律风险。其次,要综合全面的考察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这是因为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事前的决策,其决策过程也是会发生成本与费用的。比如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筹划确实能带来税收成本的节约,但企业为此支付的税收筹划成本却大于税收成本的节约,这样的筹划往往是不可取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要只关注于税收成本的节约,而忽视该税收筹划的实施,所引起的其他收入的减少和相关费用的增加,必须综合考虑税收筹划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最后,企业要注意税收筹划的合规、合法性。由于税收筹划的操作经常会处于税收法律的边缘地带,一旦操作不当,越过合规、合法的临界点,很有可能被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上的惩处,经济上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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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思路下,探索新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时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论文将基于国内外学者在税收筹划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时代背景下,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税率、税基、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新税法下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索,为纳税人进行合法节约纳税支出和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为推动税收筹划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一词来源于英文的“Tax planing”。“Tax planing”可以译成中文的“税收计划”或“税收筹划”。如果所阐述的具体内容是税务机关对税收方案或目标进行预测、设计或安排,则可译为 “税收计划”;如果所阐述的内容是纳税人对纳税方案或目标进行比较和选择,则可译为“税收筹划”。本文所述税收筹划特指后一种情形。在中国现阶段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企业的需要。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策略

(一)企业组织方式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相比,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将其分得的税收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必然加重。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二)基于税基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确定较复杂,其筹划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又可以分为收入的筹划、扣除的筹划。

(三)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同,核算出来的结果会有不同,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在税法规定范围内有很多可供企业选择的核算方法。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是政府调控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也是运用最多的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强化企业税收筹划意识,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新税制实施以来,税收对纳税人的要求越来越高,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企业因违反税法而受到严肃查处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企业要消除对税收筹划认知上的片面性,并要强化税收筹划意识,明确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制定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系统性的税收筹划机制,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从而掌握税收筹划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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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原理分析

节税是税收筹划的最重要原理。[1]由此从节税的角度出发可分为绝对节税与相对节税。

1、绝对节税原理

绝对节税是指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使得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的绝对值总额直接减少。这种税收筹划根据不同的情况又分为直接节税和简介节税两种。[2]

直接节税简单而言就是直接减少企业纳税的税收绝对额。例如,在某生产性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初步统计,该企业一年的生产销售总额在不含税的情况下为200万元,货物购进总额在不含税的情况下为120万元。如果该企业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纳税,其应缴的税收为200―120(×17%)=13.6(万元)。如该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及时将企业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该企业的纳税年总额为200×3%=6(万元)。[3]筹划结果则是纳税绝对总额减少了7.6万元。

间接节税是指通过对同一税体客体下的不同纳税对象的选择,节约中间环节的纳税,从而使得在绝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达到节税的效果。例如,某跨国公司富豪有100亿,由于突发病情,需要将他的财产赠给他的子孙,他有一儿一孙,均已有自己的事业,十分富有,按照相关规定,其遗产税率为50%。如按照通常的税收纳税,若由他儿子继承,然后再赠给其孙子,则这笔遗产需要缴纳的税收为l00×50%+50×50%=75亿元。若经过税收筹划直接赠给他孙子,则其缴纳税收为100×50%=50亿元。这之中就间接节约了25亿元。

2、相对节税原理

相对节税原理则是指在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前提喜爱,在一定时期在纳税总额不减少的情况下,根据各个阶段纳税额的不同来减少某一时间段的纳税总额,利用此资金再次投资增加收益,相当于减少了税收。相对节税原理主要考虑的是货币在某一段时间内的时间价值,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回收资金或者提前开支项目来扣除资金,以达到推迟纳税的效果。这之中的时间就是企业取得的一种无息贷款,可以通过资金的再投入来增加收益。例如某生产企业由于业务的需要进口一口价值20万元,使用年限的5―8年的生产仪器设备,预估年净产值为8000元。通过对税收的筹划会发现,按照五年的短时间折旧的方式进行纳税,对企业较为有利。因为,按8年折旧年节约所得税为 (200000-8000)÷8=24000×25%=6000元。按5年折旧年节约所得税为(200000―8000)÷5=38400×25%=9600元。

二、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原理的具体运用

1、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化对企业税收筹划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它对企业效益以及企业的税负都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要对企业筹资活动进行税后筹划首先要对筹资的方式进行优化,以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选择合适的企业纳税方式。同时,要根据不同的筹资方式选择不同的筹资渠道和税收筹划。而目前的筹资方式主要可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权性资金。权益性基金不能在缴纳税收钱扣除,而债权性资金所带来的利息可以在缴纳税收前扣除。但二者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会给企业带来一定负担。除此之外,融资租赁较前两种方法对税收筹划更加有利,这种筹资方式不仅能够实现融资还能够有效实现节税的目的。

2、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方式主要有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分析、合理分摊费用等税收筹划方式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其中会计政策分析是最为常用的方式。[4]其内容包括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与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而存货计价法则主要依靠先进先出、后进先出、个别计价、移动平均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式有加速折旧法、平均使用年限法、产量法等。[5]对于折旧和存货方式的选择直接决定成本的多少,同时影响企业利益。同时,采用合理分摊费用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当营业额相对稳定时,增加成本,利润会相对减少,税率或者税基也会相对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合并重组与合作联营是企业投资活动的主要方式,其中很可能涉及跨国投资。这就出现了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财务核算方式、不同的税收政策都会造成带来不同的税收筹划效果。这就要求企业选择科学合理的投资核算方式,根据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直接投资建厂、合作联营、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投资,根据税收政策推迟获利年份或者保留低税地点的税后利润而继续投资的方式来进行利润分配和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地点的选择、获利日期的选择来使得投资的税收降低,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三、结语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违法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了有利于企业节税的纳税方式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经营模式、投资方式、企业经营活动的增多,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选择科学的税收筹划方式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规避财务风险,还能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企业利益。

参考文献:

[1]韦冬民.浅析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及走出误区的途径[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4):30.

[2]聂卫东.合理税收筹划提高企业效益――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0(19):53-54.

[3]赵维.浅析国有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创新[J].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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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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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战略调整贺经济资源重组的普遍形式,也是当今企业实现资产及所有权优化组合的途径。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并购是一个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对企业自身来说,通过对企业自身拥有的各种要素资源的再调整和再组合,提高了企业自身效率;对社会经济整体来说,社会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优化组合,提高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下面就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探讨如下:

一、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的税收筹划

如何在众多的目标企业中找到合适的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决策中的首要问题,公司并购的动机不同,选择的对象也不同,这是并购对象选择中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税收问题也是影响并购目标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如果把税收问题考虑进来目标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促进并购后存续企业的发展。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进行筹划。

1、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税收优惠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其中又以所得税优惠影响最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优惠政策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其中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激励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发展[17]。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全国范围内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l5%优惠税率;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增加了对环境保护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丌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项优惠政策。

2、兼并有亏损的企业

我国如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一样规定有亏损递延条款,即企业当年出现的经营亏损不仅可以用于下年度的利润弥补,而且尚未弥补的亏损还可以向以后递延,用以后5年的盈余抵补,企业只需按抵减亏损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进、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18]。具体按公式下面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盈利企业可以考虑并购一个有营业亏损的目标公司,以承继目标公司法定弥补期限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冲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目标企业,该亏损还可以向后期结转。在法定弥补期内,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所得税。

二、选择并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企业后,怎样进行并购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购方式主要涉及到并购标的与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并购的标的包括股权和资产。并购标的不同,并购各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同,从而使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支付方式是指并购方用自有股权支付还是现金资产支付或是混和支付方式。不同的出资方式伴随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1、并购标的的选择

购买一个企业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购买,也可以通过购买该企业的股权从而掌握该资产。不同的交易方式目标方的反应也会不一样,如果选择收购资产,目标方就会涉及较多的转让交易税收问题,必须就其转让的资产缴纳的税款,几乎涵盖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以及其他一些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另外还须缴纳所得税。但是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另外收购方能获得资产在税务上重新计价的好处。若选择收购股权,收购方能延续目标方的一些税务待遇,但同时也会承继其原有税务风险和潜在的债务风险,而资产转让则不存在此问题。不同交易行为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如表3-1所示:

表3-1 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涉税比较

 

税目

股权交易

资产交易

营业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增值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企业所得税

目标方按转让收益纳税

目标方按正常收入纳税

土地所得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契税

不缴

收购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