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法院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者、参与者和配合者。笔者拟以A市B区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为研究样本,分析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困境,指出人民法院应紧扣其角色定位,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健全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完善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协调机制,设立听证程序、信息通报程序、交接程序、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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